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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大全11篇

时间:2023-10-22 10:28:0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

篇(1)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第二,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二)法学教育理念

对于法学教育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指出,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侧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却往往会只是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传授。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学职业的转化。但是现在教师的知识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现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就必须从这批人开始,实现知识的转型。由此,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

二、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

法学教育体制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和高低。因此,与会代表都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方面的改革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

(一)关于法学教育体制

1.关于法律院校(系)的设立。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为止,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几年内其它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可见,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从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2.关于法学院的管理。苏力教授提出,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而不能仅仅凭借学术声望。固然名教授对于提高法学院的声誉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作为院长不懂管理是不能带出好的法学院的。法学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的是学术鉴赏力,而不一定必须具备学术创造力,院长应当具有长远的视野和把握人才流动的能力,院长管理应当职业化,从学术研究中脱离出来。同时,法学院的管理人员也应当职业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通过法学院的协调实现教授知识的互补。有学者提出,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当浓厚,由此产生了不利于法学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等问题。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压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独立并自治;并通过简政放权,实现高校自治;通过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裁并高校,实现高校资源整合等。

3.关于法律专业的设置和学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其划分得过细,因为我国的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通才教育培养,而非专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热门专业就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办,没条件的也办。国家对高校中法律专业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关于法律专业学制时间,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作法,适当延长现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制年限,将现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长至5—6年。这样有利于学生能够除了认真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外有时间学习其它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

4.关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师资。要想改善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应当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上大课。

(二)法学教育内容

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的讨论,与会代表主要集中对现行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法律教材的编撰、课程的考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的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为学生指定两到三本参考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自己进行比较学习、研究;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市场机制导入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中来,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学者提出,在法学教育当中要充分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为此要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法学教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关于成人法学教育

有学者提出成人法学教育已由过去的补偿教育转变为继续教育,成人法学高等学历教育的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在成人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成人法学教育要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并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准备。另有部分代表认为,在法学教育日趋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学教育应当逐渐取消,更不能运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它。

三、国外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与会的很多代表对国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性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彻底改变我国的学院式教学机制。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司法体制在不同领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针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法学教育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原则。

(一)国外法学教育动态

1.意大利法学教育。有学者通过对意大利高等法学教育(包括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法、考试)的介绍,提出我们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们国家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演讲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吸收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并且目前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许多条件已经具备,只是在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问题。还有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在中国的现状作了介绍。

3.德国的法学教育。邵建东教授通过考察德国的法学教育,指出我们应当从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中借鉴有益的作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适当延长学生实习时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法律职业)训练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国的法学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们全面介绍了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估以及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

(二)网络法学教育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通过互连网络进行远程高等教育不再是梦想。有的与会代表对此也给予了关注。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教学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种法律教学模式,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技术方案,改革教学内容,转变教育观念。有学者指出,网络法学教育具有很多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严格控制试点高校的设立、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等前提下,稳步地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律师。法律职业教育就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

1、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法律教育大发展的20年,指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并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议我国法律教育要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引入市场部分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一些学者从我国现行高等专科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出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内容方式与目标、引入市场机制、办学层次与规模及教育机构设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篇(2)

关键词:劳动法  基本内容  基本制度  统一劳动法制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布叼丰头了。实践证明,读法对于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对于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国劳动法制不统尸,这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笔者步}扰健全我国劳动法制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充实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问题

    与经济活动及市场紧密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需要完备的劳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劳动法内容的不完整、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应当充实劳动法基本内容。

    首先,要把现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成熟的法规规章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期,’、“劳动圣洞的解除,’等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试用期”、和“关于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但内容单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但主要是针对教育体系而非企业体系的学校;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的((i业职工培i)}}规定》进一步指出企业和职工的培}i}责任,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订立培训宝找l和制度的自主权过大,罚则中规定的责任也太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该增加企业培训机构、培iJ}l责任的法律规定。(2)关于就业平等权利。((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但就业权的不平等待遇在过去不被国人所普鱼重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生命力的象征,这个为人们所习‘赓性接受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化为“真正的问题”或研究对象。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这方面主要表现以下不足:规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忽视了人群,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长相外表的公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今后应作较大的弥补。(3)关于劳动者之就业权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关系。劳动法又寸斑途见定尚属空白。就业权或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就业权。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业权。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不能就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不会为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者平增一些勇气和信心呢?《劳动法》可以添加条款:凡录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之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劳动者接受或继续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对期限、方式、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法基本制度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可题的意见))第2条、第8i.’条又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神圣胜遭到严重蔑视。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目前还广泛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用语。与“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传,又不利于劳动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议取消旧的行政用语,统一使用“解除”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业业手巨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准见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拒签合同或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强制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劳动部关于贺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预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链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力法》进行赔偿。”这里,“预以纠正”是个既抽象又模糊的表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实现法的指引功能,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执法结果的严肃性与合法胜。因此,在修订捞动法》时,又明确具体翅醚见定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篇(3)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

(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

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

(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

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纳入到学校教育中去,并作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加以贯彻落实,部分院校目前已开展了一些劳动法律教育,但还不完善。在如何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重视。

第一,在未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修改时应增加劳动法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置于教材的第八章。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了解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为以后深入学习劳动法的知识打下基础。同时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兼职现象,通过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也可以使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在兼职时的合法劳动权益。

篇(4)

[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劳动维权意识;内容框架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时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这种权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一般具有较长时间的法治传统,使得社会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权利维护的意识实质是一种传统,少见专门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国人治的传统形成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状况。所以关于法律意识教育的研究在国内就有很大的必要性,这在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

国家十一五发展计划提出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计划,我国职业教育规模日渐扩大,逐渐向教育体系的主流位置挺进,对关于职业教育的研究愈来愈受重视。然而社会对职业教育始终抱有偏见,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学业失败者”的教育,加之学生本身很多方面无法否认的原因,导致职业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从文化素质上看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给高职生更多的关注。不能否认我们的学生步入社会会受到一定的冷遇,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

他类别的学生,所以要让我们的“产品”在“出炉”之前就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

的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整机制在他们身上发挥强大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们针对所在学院06级新生和04级即将毕业的学生抽样调查让他们回答相同的问题:(1)你认为高职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识教育?(2)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两组学生的答卷基本没有什么差异:9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不知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预示法律意识教育对高职新生没有什么吸引力,对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毕业班的学生来说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

调查研究发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劳动维权意识。劳动维权意识是指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感觉、认知、评价并且能用法律作为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劳动维权意识的状况是一个社会的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折射,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所以高职院校必须加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尤其重点加强劳动维权意识的教育。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在于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劳动维权意识教育能有效促成学生多层次法律意识的形成,使学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去观察、评价社会问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为其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宏观上说,职业院校学生具备劳动维权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变。它表明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这种巨大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会,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权益。

微观上看,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是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需要。职业院校学生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文化素质上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会的偏见,高职学生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他类别的学生,所以作为一种“准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具有较其他人更强的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是学生自身的需要,另外从深层面上看,也是职业院校生存的基础。

四、劳动维权意识教育途径与内容

(一)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可采途径分析

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途径常见的有三种:(1)定期的知识讲座,采用专题的方式,今天一个话题,明天一个提醒。这种途径最大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毕业前的集中培训,这是典型的应急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给人的印象是纯粹走过场;(3)专门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基本途径为:以《法律基础》课为知识铺垫,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且将该课程作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在整个高职学段的中间学期开设。在目前没有系统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况下,自编教材。

通过比较,我认为专门开设必修课的方式合理且实用:能克服匆忙过场的应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利于学生的消化和吸收,达到预期的目的。其实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的开设比现时很多强制的所谓的必修课的实用价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高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课程,尽管这门课程的内容越来越少,教材越来越薄,但却是学生接触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媒介。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拓展这方面的教学内容。

2、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学生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还必须涉及地方的劳动法规与政策。

笔者曾专门研究过相关的案例,同样的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异,处理的结果也相差甚远。

关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进入诉讼中应不应受理?有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也有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关于6个月的时效问题、追讨工资的时间的问题,各地做法各异。大部分地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实践中劳动报酬只保护60天,对工资的追索也以此为限。可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却与此不

同,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应当教育学生到任何一个地方工作务必特别关注本地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这种关注在中国现时特定的环境中甚至应当甚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关注。这需要教师付出很大的努力,着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劳动政策与法规,汇总编辑,罗列比较。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应当是开放性的。通过自编材料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其特别之处。这样学生走出校门后就能自觉地对这方面予以必要的关注。

(3)救济的途径。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其实劳动权益受侵害时,还有一种救济途径:劳动监察,并且劳动监察办案时不向当事人收费。

3、基本的合同知识。劳动合同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关于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同《合同法》密切关联的。学一些《合同法》的知识非常必要。

4、某些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学生养成留存相关劳动关系的等方面证明文件的习惯也应该成为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就是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篇(5)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教育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根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纠纷。”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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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课题: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sk726)。

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独立性,不应从属于道德教育。[1] 张晓敏认为素质教育的理念下,应当还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之独立性地位。[2] (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刘颖认为法制教育确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发展与实践,是公民教育行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3]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4] (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培养知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这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培养的前提和关键。[5] (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6] (4)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7] (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8] 还有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9]

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与内容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代表性观点有:韩世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当是兼容“意识”、“知识”和“行为”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其教育的真正发挥必须依赖一套健全完善的实现结合机制。[10] 黄青燕认为应当建立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课程教育与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11]

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基础”课程之中。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黄文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12] (2)应当调整法制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沈蓉等认为增加有关经济法内容的教学应当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新经济形势下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13] (3)完善“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构建实用型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应当能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要能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的探讨方面,许多学者都通过相关的问卷调查进行研究。

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颜素珍等对南京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15] 郭先根认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和合理规划,法制教育课程尚未作为一门必修课正式列入教学大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16]孙勉认为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17]

2.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过深入实地的调研,结合调研数据深刻剖析了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谢山河、黄章华主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18] 张雪芹对转型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调查。[19] 王美君以武汉市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抽样调查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分别从基本情况、法律认知、法律服从及运用、法律权利意识、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共性特点进行了总结。[20]王西阁认为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传统“无讼”思想也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意识中对法律的轻视。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单一的途径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以及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都有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学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观点在学界已形成共识。陈大文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22] 余国政分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观基础,并从教育观念的变革、课程改革、教师素质结构的改善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层的教育等四方面来实现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23]

2.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的开展。黄文艺认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24]王康康、徐延平认为,应当利用主流传媒对大学生进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学课堂,发挥课堂教学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环境,将无声的熏陶与有声的教育相结合;走出校园,开辟第二课堂。[25]

3.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经验。李俊杰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制教育,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借鉴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和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实践上值得借鉴的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等经验。[26]车雷研究了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认为其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强调公民意识的养成;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学生提供富有意义的实践教学机会,极富启示作用。[27]

4.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及时调整更新教材内容。“05”方案之后,“基础”课教材经过几次修订,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完善,使理论更加联系实际,贴近学生。陈大文认为,“基础”课教学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8]

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林国强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应当注重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29]蒲鸿志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种创新,强调沟通、感悟、互动和体验。[30]

6.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硕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增强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并提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着手探索增强实效性的具体途径。[31]

7.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黄蔡芹认为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行能产生强烈的致导作用,优化学校法制环境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潜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途径。[32]王西阁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对法制教育产生不良影响。高校管理必须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33]张庆旭则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高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修正与完善,为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校园法治提供了有益参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原则,是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1)法制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35] (2)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在教学中贯彻三项基本教学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原则和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36] 应坚持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原则;关联性与差距性相统一的原则;知识性与思想政治教育性相统一的原则。[37] (3)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8]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规律的研究,许多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王国桢探讨了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小学法制教育与大学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大学生法制观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以及高校教育机制。[39]

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实效性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显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李璐娇结合教学实践,认为“基础课”新课程法制教育功能主要有发挥理论、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功能;扩大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40]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陈大文认为如何提高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是目前迫切需要化解的难题,需要教育者们深刻理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正确认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41]

简要评论

近五年高校法制教育研究成就显著。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日益为学界所重视,研究的内容更多更广泛,研究课题更加务实。每年都有一些研究生论文以法制教育为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多样化,突出实证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呈多样化趋势,尤其重要的是近年来研究者更多地重视使用问卷、数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对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状况进行问卷调查或访谈调查,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内容呈现专门化趋势,比较研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开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工作的主要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其他专业背景的学者开始研究高校法制教育,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跨学科的研究对拓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的视野和理论深度非常有利。

但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囿于学科限制,大多数研究法制教育的学者都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经验,导致研究视野狭窄,研究角度片面,跨学科领域的研究不足,理论深度不够,研究成果的实效性不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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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大文.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定位[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4).

[5]门广.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探析[J].辽宁警专学报,2008(7).

[6]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

[7]顾相伟.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关联与融合[J].思想教育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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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蓉.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法制与社会,2012(7).

[10]韩世强.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的体系化构建[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7(3).

[11]黄青燕.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科学构建[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2).

[12][24]黄文艺.论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5).

[13]沈蓉等.高校法制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14] 张小平,曾裕华.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制教育内容的完善[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6).

[15]颜素珍,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

[16]郭先根.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长效机制研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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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谢山河,黄章华.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08(7).

[19]张雪芹.论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王美君.武汉市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D].兰州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1][33]王西阁.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当代青年研究,2011(3).

[22]陈大文.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探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3).

[23]余国政.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5]王康康,徐延平.强化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26]李俊杰.高等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探讨――中美法制教育之比较及启示[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7(11).

[27]车雷.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及其启示[J].教育探索,2011(11).

[28]陈大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路径解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

[29]林国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刍议[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0]蒲鸿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J].思想理论教育,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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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1).

[34]张庆旭.高校学生处分申诉中的证明与证据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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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雷继元.“基础”课教学基本原则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09).

[37]何玉芳,张艳红.“基础”课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内容的融合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3).

[38]李喜等.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J].山西大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9]王国桢.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探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40]李璐娇.大学生法制教育功能新论――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内容为例[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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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研究背景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教育部门、司法部门、青少年发展指导中心逐渐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小学生的启蒙法律教育,从理论指导方面弥补了青少年法制工作的空白。但普及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并没有如设想般开展得如火如荼,而仅停留在文字宣传工作上,并没有真正开展长期性、基础性、实用性的法律常识课程,相关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教材资源相当匮乏,青少年普法工作完全处于理论层面,缺乏广泛的实践。

经过本科研团队充分的图书馆资源检索、市场和学校图书资源调查后发现:在现在的小学课程教育中,涉及法律知识普及方面内容的课本仅有《品德与社会》。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品德与生活》(又名《品德与社会》)课程一至六年级共12册课本,12册课本包含有154节课内容,其中仅有6节课程与法律有关(含生活中的规则、安全等内容)。在这6节课程中,有3节内容是关于规则的讲解,规则主要涉及:家庭生活规则、学校生活规则、社会生活规则。其中的社会生活规则,包括“红灯停绿灯行”、“保护山林”等与法律相关,但是内容点到即止,表现方式不够活泼,方法单一。此外,还有1节内容关于交通安全、1节关于危险自救、1节关于生活中的民主。由此可见,小学现有课程涉及法律的内容非常少。

以上实证研究表明,学校不够重视,或是授课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教学效果不明显。小学生在法律运用、维护权益和遵纪情况方面实践性不强,运用程度不高,这体现了加大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程度的必要性、针对性与紧迫性。

另外,立足于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视角,目前其就业出路大都局限于法律部门的职位,而没有填补社会对法律教育专职人员稀缺的空白,没有发现法律教育这块工作领域。法学专业毕业生长期的低就业率反映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片面性,没有实现探索新就业方向的目标。所以,研究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拓展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出路,更能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因此,在极度缺乏法律常识教育实践与指导的情形下,探索小学生法律常识的教育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迫在眉睫。

二、项目研究内容

本项目旨在针对北京市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的现状进行研究,颇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与落实方案,通过编撰《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与教案,深入北京市小学开展课程试讲活动,深刻总结小学法制教育新模式探求试点工作,提出有实际借鉴意义的意见书,提交至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听取其意见,同时将教案推广出去为各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程提供参考,为国家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规划提供一种可行性的模式,并对社会关注小学生初级法制教育起到推动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对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的调研报告”,通过前期的调研,制作详细、专业的调研报告,包括数据统计、数据分析、问题归纳、资料总结、改革建议等,主要针对北京市已经开展的小学法制教育课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为后期团队创新法制教育课程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建立在团队具有师范专业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落实与实践在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项目,团队将自行编写四套针对小学四、五年级学生的法律常识教材,通过有趣的故事、通俗的讲解、启发性的问题、深刻的总结来全面展示小学生的法制初级教育模式,为后期团队进入小学试讲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案”,在开发设计《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的基础上,配套设计了每一本教材的教案,为推广小学法律常识教育提供参考性的文件,让该法制教育模式易被借鉴,并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

“深入小学开展法律常识教育试讲活动”,该活动是帮助团队实践前期的工作设想,试点落实调研报告中解决我国小学法制教育现状中的问题,通过试讲的方式深入校园、深入班级、贴近学生,进一步了解小学生对法制教育模式的需求。并让学生学习团队设计的教材与教案,通过定期的培训,总结团队的法制教育新模式的成果,探求新模式的运用前景。

“对小学法律常识教育的建议书”,通过前期调研,后期社会实践,团队可深刻总结对于北京市小学法律常识教育的现实问题与新模式探求意义,从而向国家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小学法制教育深入推广模式,切实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过实践的方法落到实处,而不是一纸空文,真切希望对全国开展小学法律常识教育课程规划提供可借鉴之处。

三、本项目的开展情况

首先,我们通过前期调查及理论分析,了解了北京市小学的法律常识教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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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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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乡方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同依法维护外出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管理、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外出务工青年学法用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使进城务工青年成为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目标

外出务工青年要重点学习与外出务工、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懂得必要的用法途径,做到知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民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会法。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对外出务工青年劳动权利和劳动安全的有力保护,是外出务工青年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价格法等。这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外出务工青年学习掌握好这些法律意义重大。

(四)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和有关禁毒、禁赌、禁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保证,应下大力气抓好进城务工青年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四、基本方法

(一)突出重点。要加强以外出务工青年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活动作为对外出务工青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以与外出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推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的学法用法。

(二)注重实效。外出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以课堂集中教育为主,并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各村、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外出务工青年教育培训班,并把法制课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村或区域为单位加强外出务工青年的集中培训,搞好示范点建设,把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培训方法。要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橱窗、墙报、画廊、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光盘、录像、录音以及参观学习等寓教于乐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要依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对外出务工青年进行法制教育。

(三)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公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外出务工青年管理责任制,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

五、工作要求

(一)法宣办、司法所要加强对外出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外出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实效。要经常性地开展送法进乡村、送法企业等活动,做好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寓教于服务之中。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外出务工青年创造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

(三)分层次、有重点做好外出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有条件的村、单位要对外出务工青年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将进城务工青年纳入全民普法考试的对象。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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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4-007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曾制定了数十个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实际也颁布实施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包含有大量的但成熟程度不同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现通过对中央校企合作政策和地方校企合作立法的文本梳理,提炼出部分较为成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一、关于政府统筹扶持的制度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2]41号)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的有关问题。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对于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术界多有诟病,认为这种联席会议因“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没有实际决策权力,没有具体的执行或工作机构,并且成员单位的组成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扶贫办组成,却没有税务部门,导致它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地起到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的作用,说明校企合作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应有重视[1]。虽然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综合协调作用,但建立这种制度的宗旨应是值得肯定的。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既跨越教育与企业,又跨越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财政和税收等其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借鉴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科技和行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及其具体工作或执行机构(最好隶属于政府综合部门),并负责研究和制定推行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措施。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2007年《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合作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9年《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合作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对合作企业激励的态度。虽然这项措施由于在实施环节设置了不便操作、不甚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如要求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记账凭证应附有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等等,使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但不能以此否定这项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建议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该项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这项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加以完善,使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行业协调指导的制度

行业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作用,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的《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02]15号)、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2004年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2007年通过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2008年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等中央政策和地方立法皆作出了规定。如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等。又如2007年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结合本行业发展需要,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览上述政策和法律文件可知,这些文件都规定了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如下两项协调指导工作:一是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二是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笔者建议,在今后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此应予以吸纳。

国家和地方部分政策或法律文件还规定了行业组织的其他协调指导工作内容,但有的内容过于宏观或原则,缺乏操作性,还需要一定的立法考量或法律技术的处理,目前还不适宜直接转化或吸纳进法律规范。如规定行业组织应“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和应“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等。

三、关于学生赴企业实习的制度

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等等。2008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9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意义。

一些省综合各地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还制定了除具有上述内容的其他规定。如1999年通过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相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实验和实习,对参加实验和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过重、有毒和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1999年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企业,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实习学生提供技术指导,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2009年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合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政策制定和立法者的总要求是: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2)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相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实验和实习。对参加实验和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和技术指导,应当做好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做好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过重、有毒、有害、超时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3)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应当配合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4)实习学生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笔者建议,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上述规定应予以吸纳。

四、关于教师专业实践的制度

关于教师专业实践的制度,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皆规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2006年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继续要求,增加专业教师队伍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1999年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和2007年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践;1999年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参加实验的教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007年《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职业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和专业实践的制度,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2009年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制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对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加以概括,可以表述如下:1)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2)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践,对参加实践的教师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3)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4)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上述内容,笔者建议,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应予以采纳。

另外,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并作为教师提职、晋级的必要条件。地方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类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又具体要求,要将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1997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职业高中的教师应实行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评审评定。

上述政策或法律规定指明了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的改革方向,要求将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纳入职称评审,并授权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这些规定可为中央或地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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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高校 法制教育 启示

Keywords:《Outline of Feuerbach's theo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gal education Revelation

作者简介:胡圣知(1986―),男,武汉纺织大学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其法律素养、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暴力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深思背后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自制力以及法律观念的淡薄应是校园血案频发的关键所在。法制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它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但在实施中形式主义却掩饰了其真正功效,导致了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缺失与不足。在坚持指导思想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时,我们可以借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一些重要理论,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实践提供指导。

虽然《提纲》没有对法制教育进行专门的论述,但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人的本质理论、环境和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学说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背景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深入研究《提纲》所蕴含的思想对高校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揭示了教育的人本理念

高校法制教育是从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工作,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主体与客体都是人,所以对人的认识,尤其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是高校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在《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 “社会关系”不仅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精神关系,也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等。社会关系由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构成,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又是在社会中形成与发展的,所以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

高校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实践,怎样认识大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状况,这是高校法制教育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人的本质是什么,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大学生,也无法科学地掌握和运用人的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更无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有效地开展高校法制教育工作。

《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有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法制教育理念。深入研究《提纲》关于人的本质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要做好大学生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先注重研究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形成发展规律,并按其规律进行法制教育。这一理论也决定了高校法制教育也必须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变化以及法律条文,法治理念的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创新。

(二)《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揭示我们法制教育要融于学生生活。

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如果不把大学生置于现实生活世界中去考察,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无法面对现实的生活。面对国际新情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和手段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学生法律意识及素养的形成必须经由切身的法律实践去体会、感悟,对于高校法制教育来说,仅靠单纯的说教、放放教育片,讲讲现实案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教育,让大学生到日常生活、求职实践中去感受,体验,同时给予恰当的指导,这样才会真正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二、《提纲》关于科学认识论的论述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实践观标准

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作为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高校法制教育,它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这决定了其指导理论与认识论的密切关系。高校法制教育能否充分发挥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作用,与其指导理论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

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验哲学的问题”。通过对旧唯物主义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错误观点的批判,阐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哲学认为,认识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有能力,是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能动反映。人是认识的主体,现实世界是认识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认识论把实践作为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从认识内容和认识形式两个方面揭示认识的来源,将认识的实践性、社会性辩证地结合起来,科学地说明了认识的本质、建构起能动的反映论。

高校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认识与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是检验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科学性及成效的唯一标准。高校法制的成效如何,只能用法律实践来检验。离开实践来谈高校法制的价值,就会失去客观的衡量准则。在实践的基础上,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才有产生作用的基础和对象,才能真正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也能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传播法治理念的作用。理论一旦脱离实际,就会失去发挥作用的基础,从而导致价值也无法实现,理论则会沦为抽象、空洞的概念和教条。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的正确与否要看在其指导下的高校法制教育是否有成效,能否培养出具有良好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大学生。只有当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符合客观的高校法制教育规律时,在其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另外,《提纲》有助于揭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从科学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高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它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质上说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具有超越性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高校法制教育也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思想进行教育,只能从现实的人、具体的人的实际出发开展教育。从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实际出发进行法制教育,那就必须分析学生法律思想意识的现状,决不能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和客观条件,空洞抽象地进行法制教育。

三、《提纲》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理论表明了法制教育应重视环境的作用

在高校法制教育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主体和客体、教育与环境等关系,因此,研究《提纲》提出的“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的理论有助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以及取得良好的实效。

在《提纲》中,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者片面强调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决定作用。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所以说,有什么样的环境和教育,就会相对产生什么样的人,要改造人,则必须首先改变环境和教育。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但由于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和形而上学性,使其片面地理解了人的行为与环境的关系,马克思说“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本人一定是受过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例如,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就是如此)”“这种学说”没有看到人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没有看到人是积极的活动者、实践者,没有看到环境的改变是靠变革的实践来实现的。这种对环境和教育的作用的夸大,导致了“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的错误。

“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并没有认识到人也作用于环境与教育的。马克思强调:“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与教育和人的作用是相互的。环境与教育确实影响着人类的存在与发展,但人也同样改变着环境与教育。因此,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校园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关系。

高校必须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环境是高校教育的外部条件,是人的各种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除了理论教学、实践活动之外,环境熏陶也是各国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国外就比较注重运用如“渗透式”、“隐蔽式”的间接教育方式,重视学校环境在教育中的作用。

同时,社会化是实现法制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高等院校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力量。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社会力量不可忽视。因为,只要教育的对象生活在这个法治的环境之下,他就必然会受到法的塑造,法的这种教育作用便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既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巩固,又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强化和深化,并使法制教育走出校园,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整个民族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面临着许多的变革,,高校在法制教育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深入学习马克思的理论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深刻把握《提纲》所阐述的实践与认识的观点、人与环境与教育的观点、人的本质的观点等仍然对高校法制教育及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及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谭培文.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