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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四十年中,中国的教育事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就不断的向前发展,学校从一开始的公办大学到近些年出现的民办类大学,教育不断的想多元化发展。此外,随着各类考试的不断增加,为了方便考生通过考试的辅导机构也不断涌现,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经济市场化脚步的推进,曾经被我们认为是公共事业的教育也悄然的向市场化的道路迈进。所谓教育市场化,就是学校的生存完全按照市场需要来调节,各个学校之间产生激烈的竞争,办出各种的特色,然后供不同的人们去选择。 教育市场化就是运用市场的理念、原则和方式,对作为公共事业的教育,进行运营的一种手段,它追求教育效率的最大化。
一、教育市场化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的层面上来讲,将市场化这一概念首先引入教育界,提出教育市场化的是美国人。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将经济的市场化引入了教育的领域中,他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应将市场的竞争原则运用于教育领域。对学生进行选择的唯一途径是竞争和市场过程。政府不可以为所有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资助。多少人需接受高等教育完全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规模不应受非经济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完全应由教育投资的回报率来决定。
在国内,我们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这主要集中在:
一是介绍国外教育市场化的理论、政策、实践。
二是探讨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思考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体制和相关的制度建设。
三是对近几年高等教育改革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这样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学者对于教育市场化的问题大多集中在理论的意义上和学理的考察方面。
二、 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教育市场
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市场是比较混乱的,各种培训机构层出不穷,当然针对司法考试教学质量也就是参差不齐。这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基本都是企业的形式,而报考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学员也基本都是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以及许多的社会人士。司法考试培训的市场变化由前几年的一家独大到近几年的百花竟放,当然这也使得司法考试市场日渐繁荣。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考试市场的一个基本情况。这个行业的不规范程度由此可见。
三、日本司法考试
(一)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的,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是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一种方式。现在的司法考试是根据平成24年(公元2012年)的司法考试法推行的,它区别于旧的司法考试。在司法制度改革的环境下,为了使法律从业人员更加专门化,而进行了司法改革;并且在专门大学设立法科研究生和司法修习的制度。对于司法考试合格的人,还要进行司法修习,司法修习结束后还要通过考试,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在日本,要报考司法考试要具有研究生的学历,之后还要参加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合格才可以报名司法考试。在法学研究生毕业的5年内可以报考3次。这是在新司法考试制度和旧的司法考试制度共通实施的时期。到2014年5月,改正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出台,法学研究生毕业5年内或者是预备考试合格后5年内可以报考。报考次数不再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司法考试1年举行1次,5年内最多可以考5次。
(二)司法考试的形式
现行的司法考试分为两部分,短答式考试和论文式考试两种,这是与旧的司法考试不同的地方。 短答式考试是判断成为法律职业者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的考试,同时还有预备考试。和旧的司法考试不同的是根据绝对的评分标准来判断考试合格与否。作为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所有的应试者都要参加论文式的实验,但是对于断答式考试不合格的人不采用他们的论文式考试成绩。这是新的司法考试同旧的司法考试的一大不同之处。
日本司法考试总分是350 分,从科目上分为:公法科目、民法科目、刑事科目。其中,公法科目包括宪法和行政法;民事科目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科目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题目的数量上新的司法考试和旧的司法考试也有变化,针对不同的部门法,在考试题的数量上也有变化。此外,在新的司法考试中,还涉及了一些选择性的科目,比如破产法、租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应试者可以在这些科目中选择一个科目进行作答。在新的司法考试中,还包括根据长案例为基础的法律论述题,对于这类题目来说主要考察的是法律判断题。在论文式的考试中,设立了最低的考试合格分数线,在一科中不到满分的25%的为不合格者。
关于合格的判断是在短答式考试中排出论文式考试不合格的人,将短答式考试的成绩和论文式考试的成绩综合来判断合格的人,而这种比例是以1:8的比重来计算的。那么计算公式就是总分等于短答式考试的成绩加上论文式考试的成绩乘以1400/800。
在合格成绩单的发表方面,一般是在9月的第二个星期四。合格者在被采用为司法修习生后,从11月下旬开始将近10个月的实务修习。在第一个月中进行导入修习,在接下来的日子中进行关于民事判决、刑事判决、检查修习以及律师修习,在最后的2个月中,将进行选择性实务的修习,并以此开始踏入各类司法修习生的生活以及开始修习综合的法律工作者业务。在此期间的2个月将集中接受最高裁判所所属的司法研修所的集中培训。最后根据裁判所法第67条第1项,考生接受国家司法修习生考试,如果合格取得法律从业的资格。
近些年的通过率,见下表。
司法考试(新司法考试)的结果
此外,根据2006年新司法考试考试次数的调查,接受2006年的司法考试包含接受旧的司法考试的次数在内,1次的有1669名、2次的有402名、3次的有20名;其中1次合格者有748名、2次合格者有247名、3次合格者有14名,这样来看至少有6个人因为次数的限制丧失了接受司法考试的资格。从合格者的比例来看,新毕业的已修人基本维持在50%左右,新毕业的未修合格者大概维持在20%左右,由于考试次数的增加相对的合格率却成下降趋势。这样就使新的司法考试比旧的司法考试更加难以通过,对通过率也造成了压力。在日本通过者的平均年龄在28岁半左右,男女比例在3:1左右。
(三) 日本司法考试的教育市场化问题
经过上面对于日本司法考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现行的司法考试的体制下,司法考试的教育培训上还是比较成体系化的和制度化的,这样的司法考试体系的建构不仅可以保证接受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高效的提高司法职业能力,还可以推动整个司法从业队伍法律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但是这样一来也使得通过日本司法考试的竞争异常激烈。
三、我国在司法考试教育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目前的司法考试已或多或少的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指挥,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就业,先不管法学院的学生最终有多少比例从事了法律职业,但是从大致的要求上看,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对引进的人员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就业竞争激烈,尤其是在高校连年扩招的情况下,一些考试的重要性更被强调的无以复加,特别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就会比较偏向功利主义,对于司法考试考察的科目会重点开设,但是对于司法考试不考的科目可能就不会涉及,这样就会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把握缺乏整体性,这将极其不利于日后法学专业学生向法学工作者的转化。
此外,考生再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不能直接成为法律工作者,要成为法官、检查官、律师还要经过考试或者一段时间的实习经历,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司法应试人员转化为司法从业人员的时间成本。
四、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对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同中国目前司法考试存在的困境有很大的相同性,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脱节,考试次数不限,通过率相对低。故而日本的司法考试改革对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有较强的启发意义,对于解决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脱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应该说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我国还是有许多借鉴意义的。2002年上半年,中国举行了首届司法统一考试,而这个考试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了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司法考试已经考了十几年,正是应该改革的时机,并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所以,我们不妨可以学习和借鉴日本的司法考试的模式来改革我国司法考试制度。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nbsp;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痉际杂凶琶芮械牧担诿拦淙幌氤晌墒Φ难匦胍?nbsp;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坏貌痪绲刈鲎急浮S捎诳际蕴乇鹬厥涌际约记桑绻皇翘?nbsp;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他对未来也有梦想,简单而普通——找一份坐在办公室里的稳定工作。“想飞上天,和太阳肩并肩,世界等着我去改变……”一曲《我相信》正是李建章内心的写照。但在周围人看来,在这个本科毕业生找工作都不容易的时代,打工仔李建章想实现梦想,除非出现奇迹。
三年后,李建章站在高高的台上,接过了“2011年无锡市高科技人才成就奖”。从普通保安到担当重任的计算机工程师,这一刻,他向世人证明了“成功不止一条路”。
社会上了最好的一课
1997年9月,看到曾经的同窗纷纷去高中报到,倔强的李建章一扭头进了自己的房间。听着屋外父母轻轻的叹息,十六岁的少年心情很复杂。生性活跃的他不爱学习,没有考上高中,也不愿意复读。而在邳州这个不大不小的城市,貌似只有读书才是唯一的明路。
1998年,荒废了一年时光的李建章坐不住了,他参加了江苏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学习。选择法律专业只是因为看上去好考一些,“毕业以后通过司法考试做个律师也不错”,李建章乐观地想。三年半时间过得很快,他一部分时间在自学,一部分在补习班度过。孰料,政策突然有了变化,司法考试的学历门槛提高了!这对李建章无疑是迎头一棒。2000年,他参加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可以报名的司法考试,名落孙山。
尽管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的自考专科文凭拿到了手里,李建章又一次彷徨了。“看到身边同学朋友都去找工作,我想自己也应该去找份工作来励练一下。看来看去,自己也没有什么大能力,就找了一份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做保安。”
一周休息一天,晚上到十二点下班,没有倒班。工作很轻松,就是工资太低。当地人均月生活花销是400元,李建章第一个月工资到手,224元。尽管不抽烟不喝酒,聚会少,一天最多花个早餐钱,他还是感觉到了捉襟见肘。
保安一当就是三年。虽然是这样,李建章还是有些心高气傲:比比周围一起没上过大学的同学和朋友,自己好歹还有个大专文凭吧。“金麟岂是池中物,一遇风云便化龙”,自己先做着保安,将来肯定可以找到一个好工作。
这种消极的等待,在他与女友的一次谈话后被打破了。2004年,外出打工两年的女友到李建章的单位看望他,小俩口第一次认真地对未来做规划。“你准备就这样当一辈子保安吗?”李建章一下子被问愣住了:“我一直没离开过家乡,她出外打工两年多,比我有见识。听她给我分析,我发现我想错了,我原来什么都不懂。我们农村常说,有门手艺才能养活自己。我决定要做些什么,不管结果如何,最起码以后我不会后悔。”2004年5月,李建章拿到了最后一笔工资,384元。学了几个月五笔打字和办公软件操作后,他踌躇满志地奔赴无锡。
初到无锡,李建章在招聘会上只盯着文员的岗位。工厂操作员?李建章想都没想过:自己一个大专生,再怎么不济,也可以找到一个体面些的工作吧?可是面试一个失败一个。难道是无锡地方小,工作机会太少?他转而去上海投奔朋友,几个月后再一次铩羽而归。
社会给李建章上了最好的一课:“和人家的招聘要求一对比,我一个都达不到。我了解的太少,需要学习的太多,以前自己是坐井观天了。”连续几个月没有找到工作,连房租都交不起了,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下决心要老老实实从头来。
终于不用站着了
2005年3月,重回无锡的李建章孤注一掷,交给中介公司400元中介费。很快,他看到无锡清华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正在招聘流水操作工。李建章想,“清华同方是电脑产业,我之前多少学过一些电脑,会上手快一些。”3月31日,李建章正式成为无锡清华同方科技园的第一批工人。
以为英雄找到用武之地的李建章,进了厂开始操作培训后才发现,自己学的和工作中需要用的根本不是一回事:“我学会的是办公软件,而这是更高深的系统操作。”5月初公司投入生产,李建章每天在生产线一站就是8个多小时,要检测300多台电脑主机。手上先是磨出血泡,后来慢慢变成了老茧。工人们白天做工,晚上在宿舍无所事事,工作生活有点枯燥,同期进来的工友有不少离开了,李建章却很踏实。“可能做保安时被同化了,那种凡是命令认真执行、坚决服从的习惯我都继承下来了。”闲暇的时候他还会看看专业书。
很快,机遇眷顾了这个工作认真且有想法的小伙子。8月,公司计划培养提拔一些基层人员,征求内部推荐。通过统一测试,9月底,李建章被调入工程部母盘组担任制作员。
说起转岗后的第一感觉,李建章只有一个念头:这下终于可以坐下,不用天天站着了!他在生产部一天从早到晚要站足8个小时,还经常加班。看着一期进厂的室友在检验部做硬盘检测员,天天可以坐着上班,李建章已经羡慕了许久。
新岗位说轻松也轻松,说不轻松也不轻松。轻松的是,母盘制作是个机械化操作流程。组长带了他一个月,一步步该按哪一个钮,私下多记记多背背全能搞定。但这也是一个需要精神高度紧张的活儿,负责检测电脑的母盘一旦有纰漏,就会造成产品损失,严重的会让生产线停工。李建章虽然背会了操作步骤,但每个程序代表什么意思他一点也看不懂。他知道,要想胜任这个岗位,必须要有较强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为此,他用半年积攒下来的3000块钱买了台电脑,白天上班看到不懂的问题,晚上回到宿舍上网查,经常一看就看到深更半夜。不会高等数学就学不会微积分编程,他又报名学《高等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