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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公共品博弈的均衡结果
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合著了《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它标志着现代博弈理论的形成,博弈论思想也由此被正式引入到经济学领域。随后几年,纳什(Nash)在1950年和1951年提出了纳什均衡理论[2][3],泽尔腾(selten)于1965年发表了关于完全性的研究成果,哈萨尼(Harsanyi)则于1967年展开了对不完全信息的研究,而这些成果都使博弈理论的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尽管博弈论被引入经济学界的时间很早,但经济学家们真正开始重视博弈论却是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这时他们的研究重心已逐渐由一般均衡转向对拥有有限信息的个人行为的分析,而将博弈论应用于公共品问题的论文也是在这之后才大量出现的,且由于公共品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品问题一直都是历代学者试图解决的难题之一。
传统的公共品博弈可以描述如下:
假设共有n个人参与到公共品的供给过程之中,每人都有y单位的钱且同时决定投资某个公共产品,gi表示参与人i投资的数额,a表示个体的边际报酬率(0
πi=y-gi+a∑nj=1gi(陈叶烽,何浩然,2012)[4]
在完全理性人假设的条件下,每个参与人都会选择搭便车,因为只有这种选择才能使个人利益最大化,此时gi=0,但若所有人都采取这种选择,那么必然会导致公共品供给失败,使集体陷入无人合作的均衡结果中,而这种博弈均衡结果一般被称为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非零和博弈的经典例子,它反映了个人选择与集体选择的差别与矛盾。我国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开始引入囚徒困境的概念,那时很多学者都对此产生了浓厚兴趣,张维迎(1985)[5]曾在文章中写到,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李子江(1995)[6]也指出,囚徒困境的纳什均衡点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当所有人都采取自己的最优策略时,整个系统的收益却将处于低点。
做为经典博弈理论关于完全理性假设的最经典应用,囚徒困境这种博弈均衡结果排除了任何合作的可能,即每一个理性人在面临选择时都会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从而做出背叛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遥远的历史还是现在,个体间的合作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无关民族无关国家更无关教育程度,没有契约保障的合作显然具有普遍性,农村居民可以共同筹资修水渠,城市居民也会达成一致共同购买保洁服务以确保住宅共有部分的干净卫生,而这显然与理论上的公共品博弈均衡结果不符。
二、对完全理性假设的质疑
事实上,传统博弈论中的完全理性假设自诞生时起就不断遭受质疑,例如,Daniel Kahneman于上世纪六十年表的论文中就详细研究了人的认知能力[7][8],并得出人某种情况下会存在认知不足的结论。Fehr与Schmidt(2005)[9]指出,人既有理性自利的一面也有不同程度的利他之意。Cardenas和Carpenter(2008)[10]总结的大量公共品博弈实验数据更证实了人的行为会偏离完全理性假设。
国内学者陈叶烽(2010,2012)写到[11][12],近几十年来的大量实验结果表明,现实个体并非都是理性人,而是具有异质社会偏好的个体。蔡晶晶[13]在2010年的文中也介绍过此类研究,并说明那些完全不了解搭便车概念的人,往往能在互信互惠的基础上形成复杂的合作系统。
现实中的人之所以不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除了受限于本身的认知能力外,还受到诸如自我形象、社会评价和个人信仰等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在乎的不仅仅是物质,还有各种各样的心理需要。正如马斯洛对人的需求所进行的分层,人们不仅在乎生理上的需要,安全、爱、他人尊重以及自己的社会实现也都非常重要,而这些需要共同驱使个体的行动,也正是因此,现实中的囚徒困境才不是绝对存在的。姜树广与韦倩(2013)[14]曾说,在博弈过程中,参与者的效用不仅取决于最终物质支付,还受参与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唐兵(2009)[15]曾指出,社区内部长期形成的社会机制,诸如声望、信誉、道德、舆论等,都形成了对其成员的无形约束,而这种约束的存在,使得个体间合作提供公共品成为可能,并在面对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等因素的诱惑下,取得集体的共同利益。
三、能解释公共品博弈合作均衡解的一些理论
目前理论界有很多解释现实个体间合作行为的理论,这些理论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合作现象出现与维持的原因,其中的群体反复博弈理论(Fudenberg D,Maskin E,1990)、亲缘选择理论(Hamilton W.D,1964)和群体选择学说(Traulsen.A,Nowak M.A,2006)等都是不错的理论成就。在我国也涌现出了很多类似理论,其中于显洋在1991年发表的论文中,就指出了我国城市单位小区的特点,他说在这种单位小区中,个体意识更多地表现为私人关系意识、盲目服从意识和追求身份意识等[16],而这种显著的同群意识[17]建立起来后很容易形成合作解,并使个体较顺利地提供集体所需的公共品。同样地,在乡村社会中,乡村居民相较城市居民更倾向于长期生活在一个基于血缘、亲缘、地缘的熟人社会中,长期重复博弈使个体更看重长期效用,也更看重自己的声誉,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在公共品供给上的困境[18]。
在诸多对合作现象进行解释的理论中,基于对未来利益的期望而采取合作选择的互惠机制最引人瞩目,它包括直接互惠、间接互惠[19]和基于奖励或惩罚的强互惠理论[20]。这种互惠理论并非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经济学界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Croson[21]就利用公共品博弈实验进行了检验,认为个体间合作行为中存在着互惠关系,他在2007年的分析结果也表明个人的互惠偏好能得到有力支持[22]。周业安,宋紫峰[23]也曾运用公共品博弈数据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认为互惠理论可以部分解释显著存在的公共品供给。
互惠理论中的强互惠概念为,人类之所以能维持合作关系,是因为很多个体在采取合作抉择后,常常会不吝惜成本而去惩罚不合作者或者奖励合作者,作为一种具有明显正外部性的利他行为且惩罚机制较奖励机制更为普遍,它也被称为利他惩罚。早在1992年,人类学家就发现惩罚不合作者是早期人类社会维持合作的重要机制[24]。1995年动物学家也证实,惩罚是社会性动物维持合作的重要手段[25]。2004年8月《科学》杂志的研究报告更显示,人们已经通过正电子断层扫描(PET)技术发现了利他惩罚的神经基础[26]。
国内学者也进行过惩罚机制的相关研究,蔡晶晶在2010年[27]的论文就表明,惩罚的作用在可以交流的实验对象中较之不能交流的对象中更为显著,这说明人们能通过交流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宋紫峰[28]就曾指出,当群体中不同个体获得不均等公共品单位收益时,会增加个体合作难度,但惩罚对合作的影响仍然明显。
强互惠较之其它理论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对于任何一个无法形成合作均衡的公共品博弈,似乎都可以通过构建合理的惩罚机制来形成并维持合作,但这种惩罚机制必须尊重个体意愿,且经济惩罚这种方式显然并不具备普适性,除了有益物品等被政府认定为必须保证供给的可以强制征税外,普通公共品并不适用经济惩罚。但无论是城市集体还是农村集体都可以参考以上诸多理论,将惩罚机制建立在保证反复博弈的长期性、形成熟人社会、形成同群效应或共同信仰等基础上,在此时,惩罚也将演变为一种心理上的效用,只要人们在意自我形象、他人评价、声誉或者集体信仰,自然会被他所生活的集体所约束,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参与到公共品的供给过程之中。
其实这种惩罚机制在城市居民社区中已经出现雏形,例如在某些居民互相熟识且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社区中,业主们往往会共同筹资雇人打扫社区内部共有部分,以保证所有人的卫生健康需求。尽管这种筹资方式不具备强制性,但因为居民间的熟识程度和保洁费用的小额性,使得搭便车成为一种为人不齿的贪小便宜行为,这就造成社区内大部分居民最终都会选择一起负担这种公共品。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惩罚机制维持合作的作用其实是明显的,政府完全可以建立相应平台针对不同的社区进行引导和培养,只要发现某个集体拥有共同需要,就可以采取相应引导措施,指导集体自发提供他们所需的且个体自愿并有足够能力承担的公共品,只要合理的惩罚机制建立起来,这种自发供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政府供给公共品的不足,并在更高程度上满足集体需要。但同时,政府也需要做好对公共品供给状况的监控工作,惩罚机制虽然能在促进合作方面起到明显效果,但却需要政府的管控力才能被束缚在合理的范围内,一旦惩罚演变成过分谴责或恶意诽谤,就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侵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这就违背了公共品供给最开始的自愿原则,因此政府管控也是必需的。(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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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公司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但是,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依然保持较高的集中度,特别是少数股东在其中拥有很高的持股比例。对于股权集中型上市公司而言,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实际上存在着包括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多层委托―关系。在控股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两个均衡的结果:控股股东监督,中小股东搭便车;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这表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既存在着利益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冲突。那么该如何设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治理机制,以充分发挥控股股东治理的积极作用并尽量减少其消极作用?如何通过机制设计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到侵占?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且提出通过规范中小股东行使权力的保障制度、经济利益的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等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主要是通过限制大股东的权力来实现的。但很少触及到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去系统阐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行为经济学公平互惠理论,构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互惠机制,以期改善中小股东处于劣势的博弈地位,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二、公平互惠理论概析
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表明:人是有同情心的,人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也会关心别人的利益,而且人具有内在的公平偏好;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限的认知能力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互惠与合作提供了可能性,而公平、互惠正是构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互惠机制的基本思想。
所谓公平互惠偏好就是一种条件合作行为倾向,关键在于对对方意图的信念或判断,对善意行为进行回报,而对恶意行为进行惩罚。经济学家特别是行为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公平互惠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如Becker(1974)、Arrow(1981)、North(1990)、Samuelson(1993)和Sen(1995)相继发现行为人关注他人福利的社会偏好,可能会导致重要的经济结果。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诸如最后通牒博弈、礼物交换博弈、公共品投资博弈及信任博弈等可控实验博弈的发展,发现绝大部分受试验者显示出了非公平规避、互惠等社会偏好。这表明:现实中的个人行为不仅受到追逐个人利益的动机所引导,而且还受到包括对于公平的追求在内的社会偏好的影响。如Meidinger et al.(2001)通过单个委托人―多个人的委托―关系的重复实验发现,委托人的公平契约报价有利于团队合作,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而在标准委托―分析框架中,由于没有考虑参与者的公平偏好和互惠偏好等社会偏好,从而不能改善团队合作。
对于公平互惠理论的经典研究,当属Rabin(1993)所建立的博弈分析模型。他在GPS心理博弈模型的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引入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其关键性的工作是,通过对“公平”加以严密定义来改造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从而得到除传统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之外的新的均衡,即“公平均衡”。这项研究还发现了许多合作性均衡,但并不要求传统博弈论中的无限次重复博弈或者信息不对称条件,这种结果对利他行为与合作现象的解释是强有力的。他的一个独特贡献是把公平定义为“当别人对你友善时你也对别人友善,当别人对你不友善时你也对别人不友善”,并且对这种概念给予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的情况下去增进别人的效用,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友善;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的情况下去损害别人的利益,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不友善”。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表明,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形下是遵循这种公平规则的,特别是在按照这种规则作出反应所可能造成的潜在物质利益损失不太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Rabin(1993)以双人博弈为例,构造了一个“友善函数”来测度一个局中人对另一个局中人的友善程度,并由此构造局中人的效用函数,对其进行效用最大化分析。这也正是本文构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互惠机制的切入点。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设计:以公平互惠理论为基石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中小股东权益(产权)保护问题。OECD在2001年指出,亚洲国家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问题。Gomes和Novaes(1999)、Bennedson和Wolfenzon(2000)以及Bloch和Hege(2001)从股权制衡角度进行了阐述,他们认为一个有效的股权制衡结构,会有利于中小股东;郭鹰(2003)通过对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之内因的分析,发现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是解决中小股东“搭便车”问题的相应对策;薛刚(2005)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特性,对大股东侵害行为表现、侵害过程、原因及制度根源、制度建设四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此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申尊焕、龙建成(2005)指出,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是一种理,制度设计的缺陷是造成大股东侵害的根本原因;罗党论和唐清泉(2008)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不同所有权性质公司其所有权分离度及层级结构对股东权益侵害呈现很大差异,民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所有权分离度、控制层级高低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产生显著影响,而国有控股无此显著影响。本文试图借鉴行为经济学的互惠理论,运用行为博弈方法来探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互惠机理,探求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互惠合作的条件,通过基于双方行为视角的Rabin模型来构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互惠合作治理机制,以便控股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实现由“狭隘的冲突”到“互惠合作共赢”的转变,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U(ai,bj,ci)=πi(ai,bj)+fj(bj,ci)[1+fi(ai,bj]
通过分析这个效用函数,可以看出(龚霁茸、费方域,2006):
(1)若fj(bj,ci)
(2)若fj(bj,ci)>0,即局中人i认为局中人j对他是友善的,则局中人i的效用最大化策略为fi(ai,bj)>0,即以德报德;
(3)若πi(ai,bj)较大时,fj(bj,ci)[1+fi(ai,bj]在效用函数中的权数减少。这说明当物质回报较高时,人们对公平的关心会有所减少。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得出中小股东i的效用函数:
U(ai,bj,ci)=πi(ai,bj)+fj(bj,ci)[1+fi(ai,bj)]
通过分析这个效用函数,笔者认为,fj(bj,ci)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互惠机制的“机制点”。
(1)若fi(bj,ci)
(2)若fj(bj,ci)>0,中小股东i认为控股股东j的行为对他是互惠的,则中小股东i的效用最大化策略fi(ai,bj)>0,他们就会以德报德,从而提高公司价值。
(3)若πi(ai,bj)较大时,fi(bj,ci)[1+fi(ai,bj)]在效用函数中的权数减少。这说明当物质回报较高时,中小股东对公平的关心会有所减少。
四、小结
中小股东权益(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进行了诸多探讨,但是迄今为止仍不够深入。鉴于该问题在我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异常突出,本文另辟蹊径,借鉴行为经济学的公平互惠理论,运用Rabin模型考究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互惠机理,构建了一个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互惠机制,并且将fj(bj,ci)作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互惠机制的“机制点”。若fj(bj,ci)0,即中小股东i认为控股股东j的行为对他是互惠的,则会以德报德,从而使控股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实现由“狭隘的冲突”到“互惠合作共赢”的转变,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本研究也将为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新的剖析视角,为破解中小股东权益(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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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法律在规范的意义上其实是一种制度的设计,而作为社会选择和博弈论的自然结合,机制设计面对的是一个分散决策。从社会选择理论我们知道,如果存在一个社会选择函数,那么,在任何一种情形下,针对个人偏好组合,我们都有一个或多个社会方案是我们认为合理的,这个合理性所建立的基础其实就是我们对于社会拥有足够的信息和知识,在此基础之上,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就可以实现任何合理的社会目标,这里所谓的合理,其实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在综合考量了社会中的行为模式,即每个人是如何做出决策及任何行为所可能引发的结果后而做出的,这个制度的设计针对的其实就是社会中行为人在不同行为方案中所做出的搏弈选择后的实际行为方案而做出的。事实上,社会中的行为人在面对一个问题时,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的考量着自己的成本与收益,而这种考量除了受对方行为人选择策略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受着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也就是受着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博弈规则的制约,一个行为人在做出一个行为选择的时候不可能完全的就与对象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来考量自己所采取的行为对策(即使他在行为时并未意识到社会可能加诸如于行为人身上的义务),而一定是要在综合考量了对象行为人,制度设计者、制度维护者所可能针对行为人自身所能采取的结果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而这个过程,又伴随着一个行为人自身信息量的是否充足。充分的信息条件下,行为人的策略与无信息可用,或少量信息可用的情境下,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策略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信息的获取,与针对信息的获取行为人所可能采取的不断变化的策略,实际上就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从一种初始状态下的正规形式博弈开始出发,综合地考量其他可能影响行为策略的各种制度的、信息的、时间的、空间的因素,从而使行为人在一个社会问题中所可能采取行为的信念不断的更新、扩展、一直到考量到各种各样的可能影响行为人所采取的策略的各种因素,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博弈本身不断复杂化的过程,而这个博弈不断复杂化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我们的制度设计综合考量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从而寻找一种作为完美博弈解的制度的过程。从一种正规形式博弈,到展开形式博弈,再到重复博弈,再到集体行动介入的博弈,这本身是一种制度融于社会的过程,而我们的制度设计,在经过了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后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真正科学的设计!
一直以来,我们的法学常常地被认为一种纯规则、纯理念的研究而总会给人一种幼稚的印象。之所以法学显得幼稚,显得不那么,显然是与我们的研究工具研究之局限紧密相关。学研究仅仅两百年的,却在中形成了一个经济学帝国,一下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主要的还是在于经济学研究的工具之科学性使然,在经济学的研究中,经济学家们充分地借助了其他学科诸如物、数学的研究工具——博弈论和个体决策其实就是经济学研究的有力武器——这种工具的借鉴就使得经济学可能从当初时的婴幼阶段脱胎换骨地成熟起来,现在的经济学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框架,之所以经济学能从社会科学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其原因就终于它根据资源稀缺和理性人等基本概念,最早地尝试并实现了社会科学的统一。而同样作为制度设计学科的法学研究在过去却因为过分强调自身的规则自治而忽视(当然我是说不够重视,因为事实上法学本身研究的方法并不独立,它本身并没有特殊的研究方法)了对社会科学研究工具的借鉴,从而使它自身显得并不那么科学,从而使的帝国并未真正的在社会中出现。
1 引言
情报之定义众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情报“迷乱”直接导致了情报学研究对象的游移不定,严重影响了情报学的健康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信息管理”与“信息学”等术语炙手可热,“情报”与“情报学”边缘化的命运似乎难以逆转。于是,有人怀疑“情报学是否存在”,有人惊呼“信息科学将取代情报学”!尽管“information”既被译为“情报”,又被译为“信息”,但“情报”并不等于“信息”,“情报学”并不是“信息管理”或“信息学”。“情报”与“情报学”的黯然失色,受累于人们对“信息”潮流的痴迷与鼓噪,更受累于专家学者对“情报”属性的失察与误判。“竞争”是情报的基本属性之一,情报学研究的核心价值在于提升组织与个体的竞争力。
2 情报学“竞争”话语权的旁落
2.1 情报原本是竞争的产物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规律,是整个生物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之初,战争往往是解决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交战双方都力图通过“运筹帷幄”来克敌制胜,将帅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去获取敌情。于是,“情报”首先在竞争最为激烈的军事领域兴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原始情报思想的直白。我国早期的情报定义是“定敌情如何,而报于上官者”,或“战时关于敌情之报告”。20世纪中期以后,非军事领域(特别是科学领域)的竞争日益增强。A・H・米哈依洛夫认为:情报是“作为存储、传递和转换的对象的知识”,情报学“研究科学情报的构成和共同特性以及研究科学交流全过程的规律性”。“科学交流”理论影响深远,使情报学发展经历了“科学情报”阶段。及至知识经济时代,竞争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知识资源首次成为各种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显然,无论是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军事情报,二战后发展起来的科学情报,还是现在普遍存在的社会情报,它们都是组织或个体参与竞争的产物,都具有鲜明的“竞争”特性。
2.2 信息不具有竞争的含义
情报与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情报始终具有“竞争”特性,而信息从来不贴“竞争”标签。为了准确把握“信息”的含义,我们可以从语言学和信息学两个方面来考察。印欧语系中“Information”侧重于一种陈述、解释或理解,有“报导”、“通知”、“告知”、“情报”、“资料”、“消息”之意;或作为学科用语“information science”,指“资料学”、“信息学”、“情报学”。现代汉语中“信息”主要指能够带来新内容的消息,常视为“音信”或“消息”的同义词;也经常作为信息科学的专业术语,如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报道。在信息学中,信息一般是指物质的普遍属性,或者说是物质属性的一种表征。信息的学术定义成百上千,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有:①“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N・维纳);②“信息是使不确定性消除的某种东西”(c・E・香农);③“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改变的方式,或是主体所感知的‘事物运动状态和状态改变的方式’”(钟义信);④“信息是物质系统诸组成元素之间的排列关系,即物质系统的序”(侯金川)。信息不是物质而又反映物质,只要有物质存在就有信息存在。物质世界的表现由信息来演绎,人类社会的认识从信息中提炼。信息与情报的区别之一是:“竞争”主导情报活动的全过程,但并非衡量信息工作的标准。
2.3 情报学发展的重重误区
情报领域随着“竞争”扩大逐步拓展,曾经成功地从“军事情报”进化为“科技情报”。然而,面对全社会的“信息,知识”潮流,情报却未能站稳脚跟。1992年9月国家科委将“科技情报”改名“科技信息”,“信息”替代“情报”的时髦一发不可收拾。此后,科技信息中心打败了科技情报所,信息管理系吃掉了图书情报系。曾几何时,人们热烈地欢呼“信息”,似乎“情报”只有伴上“信息”才有出路。喧嚣过后,我们发现倘若情报抛弃“竞争”的本质属性,情报学的消亡就为期不远了。如果“情报”可美名曰“信息”,那么“情报学”就应该换名为“信息学”。如此一来,在学科体系中就有传统情报领域的此“信息学”和信息通讯领域的彼“信息学”,这岂不怪哉?实际上,情报不等于信息,情报学不可能摇身一变成“信息学”,盲目改名导致“情报学”在“信息”的压缩下日益萎缩。在我国的专业学会中,情报学学会和信息学学会就是并列的两个学会。情报是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是情报的上位概念。信息学的研究范畴是整个信息业,它决不可能因为情报学一厢情愿的投靠而等同于情报学。情报学研究范围扩展到“信息”忽略了情报的“竞争性”,失去了“竞争性”的情报学不再是情报学。1998年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情报学”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吞并。情报学本科专业的消失敲响了情报迷恋信息的警钟,重树“竞争”大旗是情报学走出误区的捷径。
3 情报学“竞争”话语权的回归
3.1 情报学发展的迷途知返
面对“情报”的更名和“情报学”的重重危机,诸多专家学者认真反思情报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研究内容,积极探索“情报”与“信息”、“情报学”与“信息(科)学”的区别与联系。在争论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情报学是信息科学群的一个分支学科”,“情报科学是信息科学群中的一分子”,“信息科学在广义上是一个学科群,包容范围很广,情报学可以认为是其下位类学科”。情报学与信息学的研究对象并不相同,前者的研究层次远远高于后者,后者的研究范围远远大于前者。我们不能无限地扩大情报学的外延,去抢占其他信息学科的地盘,甚至误以为“情报学”就是“信息学”。严眙民教授指出:情报学的“单一方向扩大化”研究混淆了情报学与传播学、认知科学和决策学的界限,它把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据为己有,因而不是在本质上与核心上深化和发展情报学,而是使情报学离它的本质与核心越来越远。栗莉女士认为:我国现行情报科学有“真”情报科学(传统意义上的情报科学)和“假”情报科学(信息科学)两层含义,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任务就是将“真”情报科学“返璞归真”,同时还“假”情报科学以“信息科学”的面目。探讨“情报学”,我们不妨从“情报”入手。“情”与“报”是情报构成的两个基本条件。有情不报,或报而无情,都不能构成情报。在动态的竞争过程中,竞争所需要的知识没有传递就不会影响竞争,传递着的非竞争所需要的知识同样无助于竞争。如
果说“情”的内容是“知识”,那么“报”的价值就是“竞争”。情报工作的目的是满足竞争决策的需要,竞争性是情报的本质属性。情报的“决策性”、“传递性”与“效用性”,刨根问底也可归结于情报的“竞争性”。只要我们牢牢抓住情报的“竞争性”,情报学就能与信息科学划清界线,情报学就会在学科体系中生机勃勃。
3.2 竞争情报研究的方兴未艾
在信息给情报造成莫大的冲击之际,“竞争性”的重新审视为情报找到了一片绿洲;在情报学陷入危机与困境之时,竞争情报的悄然兴起为情报学撑起了一片蓝天。information的范围实在太广,情报不应该也不可能容纳所有的信息。不少学者主张“情报”不是泛而无边的“information”,而是为某种目的从事智力活动的“intelligence”。Intelligence无疑属于传统的情报范畴,美中不足在于其局限于军事、政治等领域。于是,有人认为“情报是一个复合和迁移的概念,它既不是in-formation也不是intelligence能够全部代表的……‘情报’的概念是顺应时代环境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intelligence体现了情报的竞争属性,跟“情报”一样正向各种社会领域延伸,因而“情报”的英译更接近于“intelligence”。随着情报活动在经济竞争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兴起,竞争情报(competitiveintelligence)迅速成为情报学研究的热点。目前,竞争情报主要指企业竞争情报,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了提高竞争力而开展的“关于企业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目标和竞争策略的情报研究”。美国《财富》杂志每年都公布全球500强企业,定期上演荡气回肠的企业PK大戏。为了在激烈的商战中获胜,企业十分重视利用竞争情报,纷纷建立自己的竞争情报系统。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500强中有10%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到20世纪90年代,500强中已有80%以上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现阶段,500强中已经有90%以上的公司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尽管竞争情报偏重于工商企业,但它又何尝不是其他行业竞争的关键因素呢?竞争情报迅速风靡全球,与其说它是企业参与的结果,不如说它突出了情报的“竞争性”!
3.3 竞争知识管理的初步探索
1994年,侯先生指出:情报是为了满足竞争中的决策需要而进行的信息获取与传递活动,或者说,情报是为了满足竞争中的决策需要而获取传递的信息,情报就是竞争所需要的信息,竞争性是情报区别于其他社会信息活动的根本标志;情报学是研究竞争条件下信息活动特殊规律的学科,或者说,是竞争条件下的信息理论;情报学和信息学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它们谁也取代不了谁。后来先生和笔者通力合作,对先前的情报与情报学观念进行自我修正:情报是一种竞争性和知识性两者缺一不可的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不是information(信息概念过于宽泛)或intelligence(传统情报概念过于狭窄),而是competitive knowledge(竞争知识),是组织和个体在竞争中优化决策所需的特定知识;情报学的研究对象是竞争知识管理活动,其研究范畴包括竞争知识的搜集、生产、组织、传播和服务以及相关的社会运作机制;情报学就是竞争知识管理学,是一门研究竞争知识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竞争情报”突出了情报的竞争特性,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然而,“竞争情报”存在明显不足,即情报本身就因竞争存在、为竞争服务,竞争情报有“同义反复”的瑕疵。黄振中先生说得女子:“竞争本来就是情报的一个鲜明属性……情报本来就是指竞争情报”。“竞争知识”强调情报的知识性――激活了的知识,避免了情报泛信息化问题。同时,“竞争知识”突出情报的竞争性――竞争所需要的知识,区别于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组织的知识。
4 情报学“竞争”话语权的超越
“国家竞争力”是最高形态的“竞争”课题,现有成果对“竞争”的分析往往不够深入与系统,侯经川先生的原创研究弥补了这一缺陷。2005年6月,他的博士论文《基于博奕论的国家竞争力评价体系研究》在双盲评审和公开答辩中均获“全优”,被《信息管理科学博士文库》收录与出版。这是一部颇有建树的超越情报学“竞争”话语权的专著(以下简称“侯著”),以下三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4.1 研究内容的超越
侯著考察了国家竞争力评价研究的发展轨迹,其研究视野跨越古今中外,囊括从2500多年前的《孙子兵法》到现代国情国力分析以及从1776年亚当・斯密的《富国论》到现代综合国力理论的全部优秀成果。综合国力(或国情国力)理论是国家竞争力的主流理论之一,两者高度相关又相互区别。它们都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资源等诸多要素的综合作用,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基础,后者是前者增强的重要手段;综合国力更着重于总量(总实力)和人均量(人均实力),而国家竞争力更着重于总量与人均量的增长速度,即强调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与其他国家竞争所具有的相对位势。显然,综合国力这种国家实力或国际影响力是一个静态化的结果,国家竞争力改变或决定综合国力则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此外,比较优势理论、国际竞争优势理论、经济增长理论、国家环境理论、制度创新和变迁理论等,也是备受关注的国家竞争力理论。目前,国家竞争力理论的重大缺陷是“竞争性”不够,即“没有用最地道的竞争理论――博弈论――来研究国家竞争力问题,总给人以隔靴搔痒的感觉”。情报学研究各种行为主体如何获取与利用竞争所需知识,博弈论研究理性的利益局中人怎样选择最优的行为策略,经济学亦研究“在一定的局限条件下争取最大利益”。这三门科学都与组织竞争力(国家竞争力是组织竞争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密切相关,它们能够而且应当为组织竞争力的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侯先生眼光敏锐,综合运用情报学、经济学与博弈论等学科原理来研究国家竞争力及其评价体系,创造性地开拓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为情报学“竞争”话语权的巩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4.2 研究方法的超越
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通常以定性分析为主,善于从宏观角度推理与判断,而在定量分析方面往往有所欠缺,没有形成用数据说话的习惯。牛顿以后西方有一种流行的科学观:只有运用数学手段研究,科学才能真正的“科学”。马克思说:“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达到完善的程度”;爱因斯坦曰:“在现代经验科学中,能否接受数学方法已越来越成为该学科成功与否的主要判别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是理解世界及其发展的一把主要钥匙”,侯先生即用这样一把钥匙开启了情报学“科学化”的大门。应用经济学原理和博弈论方法来论证抽象的国家竞争力,是一个繁琐、枯燥与艰难的过程。侯先生赞同博弈论即对策论的观点,认为“严格地说,博弈论并不是
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而是一种普遍适用于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法律等广泛领域的数学方法”。他用翔实的数据资料和简洁的数学语言表达深奥的竞争(博弈)理论,增强了文章的严密性、逻辑性与说服力,这使得“生硬”的国家竞争力评价体系熠熠生辉。诸如“划拳游戏”中的“零和博弈”和“囚徒困境”中的“纳什均衡”,用文字进行阐述晦涩难懂,而利用数学矩阵表示则一目了然。布鲁克斯指出:“情报学如果不实现定量化,它将永远是一堆支离破碎的技艺,而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布氏《情报学的基础》开创了情报学定量研究的新局面,侯著则是我国情报学界一部用数学量化“竞争”的典范之作。
4.3 研究观点的超越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05-05
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是新时期我国面临城乡教育二元结构所提出的新的发展战略。进行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的逻辑前提是理解城乡教育一体化,但是,人们对于什么是城乡教育一体化并未达成一致。从构词方式上看,城乡教育一体化由“城乡”、“教育”、“一体化”3个关键词组成,理解城乡教育一体化首先要从这3个词入手来考察。城乡的边界决定了城乡教育一体化的范围,教育的本质决定了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实质,一体化研究的不同范式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城乡教育一体化研究的可能路径。
一、城乡的边界:城乡教育一体化的范围
城市、城镇、农村、乡村等概念,都是表述我国社会区域的基本概念。本文中的所谓城乡指城市和乡村。但是,我国对城市和乡村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有很大分歧,在使用这对概念时也较为混乱,其结果是影响了人们对城市、乡村等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因此,对城乡教育一体化进行研究,必须要澄清城市和乡村的概念以及空间范围。
对于城市与乡村的内涵,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描述,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地理的等等。在实际当中,人们往往也是从多功能的角度对城市与乡村进行划分的:乡村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人口分布较城市分散的地方,主要依赖自然过程进行生产;城市则是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往往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和信息中心 [1 ]。《现代汉语词典》也对城市与乡村的概念做出了类似的解释,所谓“城市”,就是“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 ];“乡村”则是“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 [2 ]。现代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更为复杂而又模糊的概念。这是因为随着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城乡交流的不断增强,传统意义上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已不是那么明显,它们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对于我国来讲,乡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里有了乡村社会文化的一些特征,而乡村里也同样有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一直以城、镇(乡)的行政界限作为城乡划分的基础,而实际上在城、镇行政区划内也往往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农业和农村人口,城镇的实体地域概念并没有真实的建立。
总而言之,不仅在纯理论意义上界定城乡的概念是一个难题,即使对城乡的概念达成了一致,甚至确定了具体的标准,也很难在实体地域上将二者严格地分开。但是,现实的城乡教育一体化研究与实践却不允许这种模糊性的存在,必须对此加以确定。从国家的统计标准来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把我国的城乡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又分为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不包括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的乡以及村。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统称为县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同样不包括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当中的乡和村。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分为乡中心区(乡政府所在地)和村庄,其地域范围不仅包括行政区划当中所有的乡及其中的村,还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当中的乡和村,也包括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当中的村。
上述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于认定和划分城乡边界提供了很好的标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城乡是具有相对性的。如果把乡村看做“纯粹”意义上的乡的话,那么相对于乡村,镇区就更具有城的意味。但是和城区相比,镇区就显得更像乡村了。因此,我们可以把城乡看做一个连续的序列,根据城乡的不同的等级和层次,以及我国的行政区划,把我国的城乡关系划分为7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乡村内部乡中心区和村庄的关系;第二个层次是镇域内的城(镇政府驻地)和乡(村庄)的关系;第三个层次是县域内一个镇的镇区与另一个镇的乡村的关系;第四个层次是市辖区内的城区与乡村的关系;第五个层次是地级市内的一个区县的城镇(城区和镇区)与另一个区县的乡村的关系;第六个层次是省域内一个地级市内的城镇与另一个地级市内的乡村的关系;第七个层次是全国范围内一省的城镇与另一省的乡村的关系。与这7个层次的城乡关系相对应,城乡教育一体化也可分为7个层次。考虑到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置情况,乡和镇一级、县和区一级的可以合并到一起,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层次也因此得到简化,依次是:镇(乡)域内的城乡教育一体化;县(区)域内的城乡教育一体化;地级市域内的城乡教育一体化;省域内的城乡教育一体化;国家层面的城乡教育一体化。
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层次性决定了其实现的非同步性,但这种非同步性并非是从低到高层次的依次实现,而是依据管理和投入主体等多种因素来确定的。虽然乡镇是我国最低层次的行政单位,但是由于其不是管理与投入的主体,并不适合以它为基本单位来实现城乡教育的一体化。而县级政府则由于其义务教育的管理与投入主体地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基本单位。正因如此,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就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政策选择。等到县(区)域内实现基本均衡以后,要想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就需要管理和投入主体的调整,这意味着统筹主体的提高。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层次越高,统筹主体也就越高。
需要指出的是,城乡教育一体化实现的非同步性,并不意味着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在各层级政府开展的有先有后。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层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只是在不同时期各层级政府的侧重点和实现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二、教育的本质: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实质
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不管是区域一体化理论还是城乡一体化理论,都主要是从经济方面展开,虽然也涉及到了社会的其他方面,但并不是主流,研究也并不成熟。教育作为一个与经济并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的领域,虽然我们可以从城乡经济一体化研究中得到很多启示,但是城乡教育一体化肯定与城乡经济一体化有很大差别。如果不注意这种差别,而盲目借鉴,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1. 城乡经济一体化与制度
从整个人类发展史来看,城乡经济关系经历了一个乡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融合的演变过程,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城乡经济分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它的产生源自于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在发展中国家,城市以现代化的工业部门为主,而农村则以传统的农业等部门为主,工业和农业的生产效率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是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形成的根本原因。要想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必须要拉平城乡之间生产效率的差距。当农村农业部门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劳动力过剩的情况,并呈现出无限供给的趋势,这时农业部门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出现停滞甚至负增长。如果要想继续提高农业部门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就必须转移过剩的农村劳动力,减少农村农业人口。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城乡之间生产效率的差距不断缩小。当农村人口减少到一定的程度,城乡之间的生产效率趋于一致时,城乡二元结构就会得到消除。虽然包括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领域的活动,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但是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形成不是作为参与主体的人有意识建构的结果,而是源自于社会自然分工所造成的工农差别。所以说,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形成更多的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传统经济学只关注土地、劳动、资本等实体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把制度作为既定的前提。新制度经济学开始把制度作为影响经济的内生变量纳入到经济学研究的核心位置,用制度及制度变迁来解释经济发展的效率问题。制度到底是作为外生变量还是内生变量来影响经济,在这一点上可能还存在争论,但是作为影响经济的一个要素是确定无疑的。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就是,制度规定了产权结构和游戏规则,从而约束了人的行为和经济效率。但是,无论如何,制度本身并不等同于经济,最多只是影响经济的一个要素。并且,经济自身有着客观的发展规律,制度的制定也必须遵循这些规律,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建构,否则就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对于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来说,对制度的选择不同,可能会影响其发展的路径和走向,但并不会改变经济规律本身。
2. 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实质是制度建设
与制度外在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相比,城乡教育一体化与制度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城乡教育一体化就是城乡教育制度(体制机制)的一体化,他们具有内在统一性。这是由教育的本质来决定的,教育活动与经济活动有着很大的差别。
首先,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规律性,而教育活动的规律性较弱。教育到底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长期以来存在争论,这实际上也是人们对教育究竟存不存在规律的争论。既然教育没有或只有弱规律性因素的制约,这使得人们在从事教育活动的时候可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来建构教育制度。
其次,正规的学校教育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才开始出现的。从广义的教育活动来看,它与经济活动一样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同时出现的,诞生于国家之前。但是,对于学校进行的正规教育活动而言,它产生于国家之后。这种现象说明,教育是作为国家的一种制度建构而存在的。
再次,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看,教育处于再分配领域。国民收入的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阶段。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分配,与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情况和谈判能力的强弱密切相关。教育不属于物质生产活动,只能通过财政和政策等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实现正常运转。财政和政策等手段本质上是一种制度保障。
最后,从产品性质来看,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根据世界各国的通例,人们都把教育视为一种公共或者准公共产品,由国家出资来兴办教育,义务教育尤其如此。由国家出资兴办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供给。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宏观意义上讲,教育与制度是内在统一的,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建构,对于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来说同样如此。
3. 城乡教育一体化与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出,教育与经济有着很大的差别。经济与市场联系密切,而教育与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教育本身就是制度安排的结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制度变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主导通过强制力来实施完成的变迁方式,即强制性制度变迁;另一种是社会和个人为获得潜在利益而进行的制度变迁,即以需求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对于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来说,由于其与市场联系密切,以需求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更多一些,市场的作用是最重要的;而对于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由于其与经济的差别,决定了政府是促使其发生变迁的主导力量,特别是在中国的集权式政治结构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而且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 [3 ]。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的地位在其次。关于这一点,众多的研究者也有着充分的认识,研究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其实质就是制度问题。
三、一体化研究的不同范式及相互关系:可能的研究路径
当前,在我国的城乡教育一体化研究当中,大体存在着3种不同的研究范式:结构功能主义范式、博弈论范式以及制度主义范式。
结构功能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它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整体是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部分的变化都会趋于新的平衡。功能主义的基本观点是 [4 ]:第一,系统优先于其各个构成要素;第二,系统的构成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第三,系统的各个构成要素都有一定的功能,或正功能,或负功能;第四,每一个系统都是各部分良好结合的有机整体;第五,社会是具有自我调节机制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第六,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转,需要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一致与共同目标的达成;第七,社会的主导状态应该是稳定的秩序,而不是分歧和冲突;第八,社会系统要稳定,有些功能条件就必须得到满足。城乡教育一体化研究当中的功能主义范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功能方法的基本观点,如有的学者指出,城乡教育一体化是指在教育发展中,不能把城市和乡村看成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而要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打破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束缚,以系统化的思维方式,推动城乡教育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实施教育的现代化 [5 ]。还有的学者指出,城乡教育一体化是指整合城乡教育资源,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构建双向沟通、动态均衡、良性互动的教育体制机制 [6 ]。
博弈论是指研究多个个体或团队之间在特定条件制约下的对局中利用相关方的策略,而实施对应策略的学科。有时也称为对策论,或者赛局理论,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目前在经济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他很多学科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在城乡教育一体化研究当中,笔者曾运用博弈论方法,选取政府、社会与受教育者三方作为权力与利益博弈的主体,来解释城乡教育制度的变迁过程 [7 ]。城乡教育一体化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也是各教育主体博弈的结果。
制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范式,一直非常宽泛。制度主义范式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分析等诸学科中的兴起,构成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趋势。制度作为社会科学分析的一种范式,因为不同的假设、逻辑以及主张而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构成了不同的制度分析观。虽然不同的制度学派主张不同,观点各异,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十分重视制度的重要作用。研究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其实质就是制度问题。有人指出,从城乡教育均衡到城乡教育一体化是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 [8 ],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本身就是制度问题,破解城乡教育二元结构,推进和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必须从改革制度入手 [6 ]。
上述3种研究范式对于理解和实施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都具有非常大的启示作用,但是和任何一种理论一样,每种研究范式在具有自己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结构功能主义范式虽然指出了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应然状态,但是功能主义者一般最关心社会结构的静力学,而较少关注社会结构的变化;致力于发现社会的稳定,而不是社会变迁;是一致,而不是冲突;是因循,而不是创新;是规范的拘束力量,而不是规范据以建立或被新规范所代替的机制 [4 ]。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就很难说清楚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应然状态是如何达成的,其动力机制何在。而博弈论范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冲突论范式恰恰解决了“功能主义者不能在他们自己的理论中提出和处理一个充满了冲突与需要根本改革的当代社会中的主要问题” [4 ]。与功能主义关心一致、调适与合作不同,冲突论则关心冲突与斗争。功能主义研究一种因素对于另一种因素的适应,冲突论则研究它们不协调的程度。前者视社会体系的均衡为关键概念,后者则认为系统的变迁至关重要。冲突论虽然解决了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但是与功能主义者将稳定与均衡视为社会的主导秩序一样,冲突理论则假设人类社会是一个持续的变迁流转过程,从一个极端进入了另一个极端。制度分析范式的出现,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架起了一座桥梁。
以往,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领域,都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制度概念进行了理解。尽管对制度的理解形形,但总体上都倾向于在规则、规范性这一维度上理解“制度”概念。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结构。当代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就曾从结构的维度理解“制度”概念,给予我们很大的启发。吉登斯认为社会自身再生产具有“结构性特征”,并且这种“结构性特征”最根深蒂固,而“结构”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制度中反复采用的规则与资源。吉登斯事实上将制度规定为一种结构,这个结构具有稳定性与持久性特征 [9 ]。它具有实践的特征,是人类较稳定的行动程序。通过这一理解,就把制度与结构功能主义所倡导的秩序与系统结构联系起来。那么,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博弈是社会主体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制度与博弈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第一,制度是博弈的均衡,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博弈会形成制度或制度体系,即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规范、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行为选择;第二,制度是多样化的,通常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博弈或相互作用是在先前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人的行为或多或少受到制度的制约。而随着人与人之间的博弈或相互作用的进行,制度会随着时间、技术、偏好等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就是制度变迁。所以,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同时,人们又会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相互作用即博弈,如此循环往复,人类在曲折中不断进步与发展。
虽然不同的研究范式在研究假设以及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很大差别,但是不同的理论视角是互相补充的,我们力求的是视界的融合,而不是用某一理论视角解释所有的问题,这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在以往的文献当中也很少有用单一视角来研究城乡教育一体化问题,只不过很少有作者意识到自己在研究当中的这种视角的转换。比如在谈到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未来样态时,多数学者用到的是功能主义的视角,而在谈到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时,却又不自主地转入到制度主义的视角,在解释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问题时,有些学者则采用了冲突论的视角。因此,并不存在一个关于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统一理论研究框架,城乡教育一体化研究路径应该是整合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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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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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 海.西方社会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5]王克勤.论城乡教育一体化[J].普教研究,1995,(1):6-8.
[6]褚宏启.城乡教育一体化:体系重构与制度创新――中国教育二元结构及其破解[J].教育研究,2009,(11):3-10,26.
【关键词】基础教育; 减负; 增负; 博弈长期以来,家长和老师一直纠结于是该“减负”还是该“增负”,经常是“减”了又“增”,“增”了又“减”。可目前纵观全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是在“增负”,只是“增”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减负”与“增负”的博弈一直不停地在上演,而且愈演愈烈。
应试教育的弊端为社会公认,要求“减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教育主管部门也出台多项政策,为学生“减负”,但学校和学生家长却反其道而行之,使“减负”成为一纸空文,为何收效甚微呢?因为全社会都陷入了“囚徒困境”[2]之中,以学生家长为例:每个学生家长都要求孩子得到高分,要想得到高分就要比别人下更大的力气,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这样做会让孩子不能全面发展,身心都会受到损害,学生家长为什么还要这样呢,因为有一个应试教育的制度规定着,没有分数上不了大学,没有高分上不了好大学。在这个规定下,学生家长都想,如果别的孩子下功夫,我的孩子也下功夫也许会上一般的大学,但不下功夫一定考不上大学;如果别的孩子不下功夫,我的孩子下功夫会上好的大学,说不定能考上北大清华。看来,还是让孩子下功夫学习合算,学生的家长都这么想,于是,“囚徒困境”就形成了。同样,学校之间也是这样,如果大家都在下功夫,个别学校“减负”一定会带来学生分数的下降,升学率降低,学校的名利都要遭受很大损失,会“死得很惨”。可以说“减负”是不现实的,“增负”才是稳定的均衡。教育的博弈结构决定利益的分配,获得高分可以进入好的初中、高中,可以考入好的大学,学生的升学率意味着学校和教师名利双收,可见大家都成了“囚徒困境”中的“囚徒”了。
我国的应试教育有错吗?近年来,在西方有很多国家都在学习与深入研究我国的教育方法。其中有一百多个国家的学生来中国留学,学习中国五千年文化知识。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过一份《学习—内在的财富》[3]研究报告,提出了未来教育的四个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还提出了终身学习和学会学习的目标。因此,我国的应试教育教学方法是;学习学习再学习、认知认知再认知的理念,完全符合文化知识学习思维。在现代学习知识强烈竟争的社会环境中,减负与放松是不可能的,“增负” 才是现实,也是与时俱进的。我始终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出在我们教师的观念上,因为教育方法过于陈旧和单一,没有创新意识。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教育一直都在改革:教学大纲改革、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但最终还是没有把学生的绩效改进。社会在发展、知识在进步,但我国的教育机制和方法还过于传统,没有做到与时俱进的创新型教育机制,无法跟随知识进步的创新型速度。新的知识以一定的速度在成倍增长,旧的知识老化的周期也正在日益缩短。在这社会趋势与传统的教育思想、学习方法、思维模式和教育管理制度就自然会产生尖锐的矛盾。其主要表现在:1、学生的接受知识的能力与增长的知识之间的矛盾。2、学生的有限的学习年限与知识老化之间的矛盾。
教育机制改革要从教育基点入手,教育基点需要战略性转移,是建立在对学习概念的全新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将彻底改革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旧的、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教学与学习方式,创造出一种在真正意义上尊重事实、与时俱进的主体性、激发人的创造性、相信并注意开发人的潜力、便于人与人交际与合作的崭新的教育观念和教学与学习方式。对于我国教育工作者来讲,教育改革要从自我做起,自己首先要学会“终身学习” 才能懂得“终身教育”[4] ,终身教育理念要求各级学校教师;应将自己的教育任务与观念置于“终身发展” 的大背景下来考虑和定位。每一阶段、每一学期、每一天的教育都不能欠账,都要为终身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早在两千年之前,我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就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5] 。孔子还提出:“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辩之、时习之、芜行之”[6] 。孔子还有一句名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7]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深入理解古文化的意义来结合自身的教育思想,人的思维潜能是无限的,挖掘与开发出自身的潜力,才能有助于开发学生的思维潜能。
“增负” 是在拓展知识面,不要误认为是一种精神负担,王夫子提出“学非有碍于思,而学愈博则思愈远,思有助于学,而思之困则学之勤” 。没有学习压力就不能拓展知识面,反而有碍于潜力的发挥,不进行潜能的思考,就无法深入理解学习问题,多学习能促进思考,思考有助于学习,这就是“学与思” 的辩证法。我国最早的一本教育专作《学记》中提到:“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8] 。我们教育老师要深刻领悟其中意义,通过教学过程中的调节与反馈,才会真正发现自己的教学质量不高,懂得自己的知识不够督促自己加紧学习,懂得自己不够才会鞭策自己去努力进修。
2003年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郑重提出:应该把“学习型社会”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和重要的文化目标、文化特征,全民应该高度重视“学习型社会” 这个重要战略目标,每一个人应该自觉树立“学习型社会” 这个重要的战略观念。因此,教育目标的任务自然就落到学校教育的肩上。人类走过了自然经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后,迎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在自然经济和农业经济时代里,主要是社会群体保证强壮体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创造了人。进入工业经济年代以后,现代化的机器运用于生产过程,体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今天我们生活在知识经济年代,今天的学习绝不仅仅是单单掌握知识的学习。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知识的更新已经到了日新月异的地位,单知识的学习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时代进步的要求了,未来的学习要是一种对学习思维、学习方法、学习策略的学习,要实现的是一种终身学习理念。参考文献
[1] 博弈,词语解释是局戏、围棋、赌博。现代数学中有博弈论,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属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 表示在多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主体根据所掌握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的一种行为理论。目前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他很多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图书《博弈》介绍了博弈的发展。
[2] 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
[3] 1996.4.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正式提交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尔的报告.学习—内在的财富 (Learning the Treasure within)[EB/OL]./show/tougao/2002/e-learning-fenxi.htm,2011-11-18.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017—04
近些年来,随着长三角经济圈、京津冀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圈、成渝经济带、辽宁沿海经济带、长株潭城市群、中原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等区域经济发展的“圈”、“带”、“群”、“区”的纷纷涌现,构建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便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相关研究成果亦不断涌现。然而,在这些研究成果中还鲜有探讨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的概念、内涵和结构要素等问题的。而这些问题的探讨对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的构建至关重要。期望本文的探讨能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并对推进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的构建有所俾益。
一、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的概念、内涵区域是指社会经济、文化联系紧密和交流频繁的一个特定空间。在一个区域内会存在着许多的不同主体(如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公民等),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和区域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辅相成。多元主体必须相互协调其关系,进行协同合作治理,才能促进区域的持续发展。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各地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各个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区域经济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这些利益矛盾与冲突如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就会进一步演化成不同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损害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构建区域协调合作机制来推动和保障区域经济合作的健康深入发展,其中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是核心。
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是指通过有目的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区域内多元政府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涵:首先,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具有一定的目的导向。社会领域中的机制一般都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设计的,因而带有明确的目的导向性。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的建立也具有相应的目的,即是为了实现区域公共利益。其次,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是区域内多元政府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结。机制一词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被用来借指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较为稳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机制设计良好,那么当外部条件发生不确定变化时,它便会自动迅速地作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优化的目标。机制是一种联结,是一种有机联系,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也是一种有机联结,可以看做是一种由多个政府主体相互联结和互动的运作系统,并利用这种互动关系产生新的整体功能作用,即通过协调合作来保障区域经济的顺利运行。再
收稿日期:2012—08—10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背景下的北部湾区域公共管理研究》(0896003—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褚添有,男,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桂林541004)。
马寅辉,男,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桂林541004)。
次,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是一种多元政府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相互联系是指区域内多个政府之间的联结,其联结组合方式可以看做是机制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结构不是按照上下层级组成的纵向结构,而是多个主体基于平等基础上组成的动态的、富有弹性的网状关系结构。相互作用是指区域内多个政府之间交互作用的方式和过程,主要表现为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等形态的运作过程。其作用方式主要表现为对话、协商、谈判、合作等。最后,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是一种制度安排。
要想使区域内多个政府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稳定下来,成为各地政府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和程序,就必须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外在形式上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就表现为一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或制度。
二、区域政府协调合作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184-01
1 引言
我国著名情报学家严怡民教授认为:“情报学是研究情报运动的四个基本环节――情报的产生、情报的组织、情报的传递以及情报的吸收和利用特点和规律的科学。”情报学产生于情报工作的具体实践,必然会随着情报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通讯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极大地拓宽了情报工作的范围,丰富了情报学理论研究的内容。这一时期,是情报学技术发展的时期。在情报采集、加工、处理方面,数字化技术取得较大进展;在检索技术方面,数据库技术、导航与搜索引擎技术、自然语言理解技术、全文检索技术、多媒体查询技术、跨语言检索技术、人机交互技术、数据挖掘、知识挖掘、知识发现技术、智能接口技术及元数据技术等取得了一定突破;在知识处理与表达技术方面,文本内容的自动处理、自动分词、自动标引、自动分类、自动文摘及专家系统等取得了一定进展。此外,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技术都得到了重视和相应的发展。
随着学科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情报现象认识的深化,情报学在国内学术界和社会上的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重要例证之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评议组于1996年在讨论调整博士学位教育专业目录时,经过认真研究,一致同意将“图书馆、情报、档案管理”列为一级学科,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三者分别列为二级学科。今后有关情报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名称统一称“情报学”,而不再称“科技情报”了。同时,继武汉大学之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相继建立了情报学博士点。这个重要的变化,标志着我国情报学的研究和学科建设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 图书情报学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情报学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诞生了一批新的分支学科,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信息经济学的完善。信息经济学是情报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表明情报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十年来,我国学者在广义信息经济学和狭义信息经济学两个分支领域都开展了研究,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不少文献从经济学角度,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信息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占的比例;对信息商品、信息市场、信息资源、信息服务业、信息产业、信息政策等现代社会的信息经济活动与规律进行研究;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网络经济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图书情报系统在改革中提出的新观念、新问题进行广泛的探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张维迎教授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是我国学者首次对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进行的开拓性研究。
知识组织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近十年来,知识组织的研究活动有了较大的发展,1989年在德国法兰克福成立了国际性学术机构“国际知识组织协会”(ISKO);1996年,ISKO华盛顿会议决定将ISKO秘书处迁至哥本哈根皇家图书馆学院。此外,自1993年1月1日起,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国际性学术刊物《国际分类法》(IC)更名为《知识组织》(KO),由ISKO主办。虽然基于网络的超文本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布鲁克斯“知识地图”的设想,然而,目前还没有找到恰当的知识表达和计量方法。因此,我国学者马费成教授1996年在《情报学的进展与深化》一文中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目前知识组织是情报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围绕这一问题,情报学研究者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元数据、知识结构、知识发现、知识挖掘、知识仓库、知识库管理系统等等。
知识管理研究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全球网络化、信息化而来的知识管理热潮方兴未艾。情报学界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文献管理的基础上,探讨一般意义上的信息管理、知识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知识在组织中的生产、组织、管理、创新、增值等规律;同时也对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知识管理进行研究。近年来,知识管理新的动向和趋势主要表现在:①1999年11月召开的美国情报学会(ASIS)'99年会的主题为“知识的创新、组织和利用”,它对世界范围的图书情报学研究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ASIS(后改为ASIST)还专门成立了“知识管理”专业委员会;②国际图联(IFLA)召开了主题为“图书馆和图书馆员:知识时代的变革”的2001年年会,其目的是增强图书馆员在知识时代的地位、作用和责任感;③2001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的联机信息和教育2001年会议的主题是“现代图书馆如何管理知识”;④国际文献信息联合会(FID)在其网站中专门开设了“知识论坛”栏目,旨在促进全球图书情报人员就知识管理的学术与经验进行交流;⑤国外出现了一批相关研究著作与论文;⑥知识管理已成为国外许多大学图书情报学院的课程,并出现了以此为主要内容的各层次的专业教育。从1998年开始,国内对知识管理的研究不断升温。据报道,已发表了知识管理及其相关论文350余篇,分别从知识管理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究、措施研究和应用研究等方面论述了知识管理研究进展。国内对知识管理的定义,比较赞同邱均平教授引用Yogesh Malhotra的定义,认为“知识管理是当企业面对日益增长着的非连续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性措施。
3 情报学发展的哲学思考
技术是情报学发展的推进器。近十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情报工作的模式,推动了情报学的发展,使情报学的研究内容、研究对象及基础理论在网络环境下得以丰富和发展。可以说,没有因特网和网络技术,就没有网络信息计量学与网络信息检索。
社会信息需求是情报学发展的根本动力。情报学作为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它的发展是人类日益增长的文献信息需求和情报学自身发展中的矛盾运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社会提出了向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的需求,从而推动情报活动从传统情报活动发展为现代社会情报活动,情报学理论从传统情报学理论发展为现代情报学理论。
分化与综合的交替运动是现代情报学的发展规律。20世纪90年代,现代情报学发展呈现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新态势。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对象――情报范畴的迅速扩展,即由“部分对象发展为全对象的对象趋全性”,即情报的概念由科技情报向人类社会的全情报――社会信息延伸;另一方面,表现在情报学与其他学科的广泛而全面的交叉、分化与整合的相互作用过程。近十年来,情报学与其他基础学科之间不断地交叉、分化和融合,产生出许多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论,孕育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分支学科。
时代观是情报学发展的显著特征。情报学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符合科学的“运动观”和“发展观”的。从科技情报观(小情报观)到大情报观(信息观),再到知识观的演变,在每个时期都具有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突出地反映了情报学研究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朱涛(1972-),男,河南柘城人,经济学博士,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企业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088-03 收稿日期:2007-02-05
一、引言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有效提升区域竞争力的经济组织形式,日益受到学术界、工商界以及政府的高度关注。对于产业集群如何形成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运输成本、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市场需求等角度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的合作创新问题,目前研究相对较少。马歇尔(1920)在阐述产业集群的优势时提出,集群为专业化技术工人提供了一个公共场所,有助于劳动力共享以及非正式信息的扩散。波特(1997)从竞争优势的角度分析认为,产业集群能提高集群内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降低企业的进入风险,促进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克鲁格曼(2000)指出,大城市可能是被收益递增维持,收益递增源于大的劳动力市场或地方知识溢出,而不是运输成本和工厂水平上的规模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上述国外学者对集群的知识溢出及其创新作用进行了分析,但并没有对集群内部企业之间的合作进行具体分析。国内学者罗炜(2002)对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进行了分析,但没有从集群角度进行研究。梁琦(2004)从知识溢出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空间集聚的重要性,而对于集聚区内企业之间如何进行技术合作创新并没有深入探讨。本文尝试从产业集群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二、产业集群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分析
产业集群对企业合作创新的促进作用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产业集群有利于降低企业合作创新的交易成本。其表现有二:一是产业集群有利于克服企业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和提高信息的对称性。所谓机会主义是指欺骗性的追求自利的行为,比如说谎、偷盗和欺骗(威廉姆森,2002)。信息的不对称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企业集聚在一起,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被察觉;任何企业在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旦被发现,参与合作创新的众多企业就会通过断绝交往等手段对其进行惩罚,因此集群起到一种监督和治理作用。二是集群产业根植于地方社会网络,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产业文化,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信任,节省企业搜寻合作对象的成本。
其次,产业集群更有利于企业获得合作对象的隐性知识。企业进行合作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得合作对象的隐性知识。企业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可以编码的、储存的,表达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陈述、数字表达、列举、手册、报告等。这种知识能够正式、方便地在人们之间交流。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存在于组织内拥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团体之中,也存在于特别的规范、态度、信息处理以及决策程序之中。统计表明,企业隐含性知识大约占企业知识总量的90%,而企业中的可以编码的显性知识仅占其知识总量的10%。显性知识只需沟通就可转移,而隐含性知识难以用语言进行表达,难以用语言沟通进行转移,只能通过实践和应用才可以外显并获得。因此,隐含性知识在组织间的转移是缓慢的。即使是在信息时代,可以迅速传播的只是知识企业的显性知识,而隐性知识只能近距离转移。因此,企业合作中为获得其他企业的经验性知识和技能,空间接近就成为企业的最佳选择。
另外,集群内企业互访的便利性、经常面对面的接触,有助于企业尽早而持续地学到有关发展中的技术、服务和营销概念等,集群在感受新需求和新机会上,具有相当大的潜在优势;为确保材料能满足客户需要,集群内的供应商和伙伴,能够在创新过程中紧密合作;集群内存在多个竞争对手,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这也迫使企业不断地创新和学习。
三、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动机分析
在产业集群内部,同类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产业集群只是为企业的合作创新提供外在条件。那么,产业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动机是什么呢?
企业选择合作创新的动机之一是解决技术的外部性问题。集群产业的空间临近性更有利于技术外溢。技术溢出的存在是企业不愿自主创新的主要原因。技术溢出是指由于知识的非独占性,导致知识扩散到其他企业,促进了竞争者技术水平的提高。一个直观的例子就是通过模仿、反求过程、雇佣创新企业的员工,成功的技术创新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被竞争者掌握,而专利制度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溢出程度。有关研发溢出的大量研究似乎得出同一个结论:研发溢出是现实存在的;在不同的产业内以及产业间溢出的程度不同;研发溢出的社会回报率远远高于私人回报率。由于技术知识的公共产品属性,企业的研究成果可以被其他企业无偿使用,从而削弱了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技术的开发相对于知识的传播显得过于昂贵,由此决定了企业没有足够的激励进行充分的研发投资。在集群内部,由于空间的接近性,企业的技术溢出更为明显,这也是集群内企业之间合作创新不断增多的重要根源。合作行为可以使研究开发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克服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激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选择合作技术创新的动机之二是分担研究开发成本,分散风险。在许多技术领域,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系统性基础研究领域,研究开发成本增速很快。如在航空产业,开发一种新型发动机的成本超过15亿美元,一般一个企业很难承担,而合作开发是集中资源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合作研发可以分散风险。新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和竞争的加剧导致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风险在创新参与者之间进行分摊,从而使每个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减少。
企业选择合作技术创新的动机之三是获得合作伙伴的隐性知识、技能以及实现技术转移。对于隐性知识与技能,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及,在此不再赘述。技术转移也是常见的合作动机。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常常是为了将大学实验室中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许可或交叉许可等较为松散的合作方式为企业间技术转移提供了方便。这种技术转移常常使企业实现技术的跳跃。
企业选择合作技术创新的动机之四是可以获得巨大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企业参与合作创新不仅仅是出于技术的目的,还有开拓市场的目的。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有时是进入某一市场的唯一途径。许多国家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的保护,其他国家的企业只有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合作并提供先进的技术,才被允许进入市场。对企业而言,与当地企业的合作有利于利用当地企业的市场经验和销售渠道进行新产品的推广,提高市场进入的成功率,降低市场风险。
在产业集群内部,企业进行合作创新并非出于单一的合作动机,例如某些企业可能需要合作伙伴的技术,有些企业可能需要合作伙伴的市场能力,或者企业之间出于成本共享方面的考虑,因此合作创新的动机通常是多样的。
四、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博弈分析
那么,集群内企业选择合作创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其签约过程的讨价还价过程如何?下面对其进行博弈分析。
现代市场竞争实质上是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博弈论正是研究各个理性决策主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其决策均衡问题。博弈论根据其所采用的假设不同而分为合作博弈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前者主要强调的是团体理性,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公平;而后者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强调的是个体理性、个体最优决策。
企业间的合作创新属于合作博弈范畴。合作博弈主要关注企业间合作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对协议达成的过程关注较少。
假设集群内有n个企业,允许参与的企业相互信息交流,可以订立各种形式的契约,保证博弈后合理地分配所得的利益,因此,参与企业之间可以形成不同形式的联盟(coalition)。一旦某个联盟形成以后,其成员都齐心协力,以保证该联盟获得最大利益。一旦博弈完毕,可以根据某种事先商定的契约,把得到的利益重新分配。
定义1:在n个企业博弈中,参与企业集用N={1,2,A,n}表示,N的任意子集S称为一个联盟。v(S)为联盟的特征函数。v(i)表示参与企业i与全体其他企业博弈时的最大效用值。
那么,企业参与合作创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什么呢?企业要形成合作创新的联盟,该联盟必须满足超可加性。
即对于联盟S1和S2如果S1∩S2=Ω,则
v(S1∪S2)≥v(S1)+v(S2)
(1)式(1)在经济学上称为协同效应,即所谓1加1大于2。
如果一个联盟不满足超可加性,那么,其成员没有动机形成联盟,已经形成的联盟也将面临解散的威胁。
合作博弈的最大特点是在联盟的利润实现后,怎样通过协议去分配利润。
定义2:设S={1,2,A,m},如果向量X={x1,A,Xm}这样一个二元偶(S,y)为参与企业i对j关于分配x的异议。
参与企业j针对i的异议(s,y),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付,比如j可能组织一个没有i参加的联盟D以及联盟D的总收入的分配Z,使得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之间能否进行有效的合作创新,其关键在于是否达成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而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心理学家开创了信任研究的先河(Deutsch,1958)。之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信任问题开展了相关研究。本文对不同学科有关信任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1信任的定义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不同学科对信任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以下三种取向:
(1)氖┬欧浇嵌壤纯矗认为信任是施信方自愿去相信他人,即信任是施信方对于受信方诚实及善意的信念,相信对方是可靠的,且会履行应尽的交易义务。
(2)从受信方角度来看,强调信任的产生完全取决于受信方的行为能否满足施信方的需求。施信方会根据受信方的行为表现而对其产生预期。
(3)从信任双方互动的角度来看,信任会增加施信方的风险;受信方的行为不受施信方的控制;如果双方互动的结果敝大于利,彼此之间的信任就会消失。
2信任的特点
不同学科总结出信任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任发生在有风险的情境中。信任就意味着风险,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不确定性(uncertainty) 及易受伤害性(vulnerability)(Doney, Cannon & Mullen,1998)。
(2)自愿承受伤害。即使施信方不能获得受信方完全信息因而有风险的情境下,仍然信任对方。
(3)自愿依赖他人。施信方依赖受信方执行某种特定行为,以得到施信方所期望的结果。
(4)信任是一种态度。信任是施信方对受信方的信心或期望。如果施信方认知受信方有自私企图,受信方没有善意,则信任不太可能产生。
3信任的类型
不同学者对信任进行了分类研究,总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认知型信任。施信方主要依靠认知的信息来判断受信方是否值得信任,施信方在收集、处理、解释这些信息的过程,都是一种认知的程序。无论是在信任发展初期还是信任发展进入稳定期之后,这种认知性的程序都会持续,以判断彼此的信任关系是否值得维持。
(2)情感型信任。人们建立信任关系之后,会逐渐对关系有情感的投入,如果施信方在频繁互动中充分了解到受信方的善意、慈悲心及可信任性,就会对受信方产生依赖的意愿及情感的依附,一旦双方产生情感的联系,彼此的信任关系就会更加稳固。
(3)制度型信任。制度型信任主要是通过制度性的措施来保障交换双方的权力,但任何设计制度性机制的努力,都会因机会主义行为而失去功能,人们越是依赖制度来规范他们的互动行为,他们对彼此的信任程度就越低。
4影响信任的因素
信任相关文献指出,施信方特质,受信方特征及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信任的形成。
(1)施信方因素。社会科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显示,个人的人格特质会影响个人的信任意愿。Rotter(1967)认为信任与人格特质有关,他开发了一个人际信任量表(ITS),用以测量人们认为他人可依赖程度的一般倾向。
(2)受信方因素。在判断对方是否值得信任之前,施信方会考虑受信方的各种特质。综合相关研究发现,主要包括受信方能力、正直、善意三个因素。“能力”包括才能、胜任、称职、竞争能力、专业能力、动态应变能力。“正直”包括诚实、廉正、可信、可信赖、公开。“善意”包括关心、仁慈、善心、善意、响应。
(3)环境因素。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通常限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因此随着环境的变化,对同一个人或组织的信任程度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这主要是因为人们由于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的评估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决定是否信任对方。
5不同学科对信任问题研究述评
5.1心理学对信任的研究
美国心理学家Deutsch(1958)对囚徒困境中的人际信任的研究开创了学术界对信任进行理论研究的先河。在社会心理学中,主要从个体心理的角度对信任概念进行界定,把信任看作是个人心理特质(预期、信心和信念)的表现。
实验社会心理学主要通过实验的方法研究人们之间的合作行为。这些早期实验对信任研究的贡献在于:
(1)他们的开创性研究引起了学术界对信任研究的重视,引发了学术界对信任前因的探讨。
(2)强调了环境对信任产生的重要性。但由于在早期的实验中,环境因素受到实验者的控制,故研究结论难以推广。
(3)分析了信任与合作的关系。
不足之处在于:(1)错误地将信任等同于合作行为。实际上合作行与信任是不同的概念,因为信任是自愿的,而合作可能与协诱有关,或出于对社会规范(如礼貌)的遵从。(2)实验结果不能普遍推广,因为实验对象彼此陌生,且在实验环境中的互动是短暂而又不连续的。(3)将信任动机完全基于认知或算计的基础之上,忽视了信任的情感因素。(4)认为信任是一个静态现象,要不完全信任,要不完全不信任,没有认识到信任有不同程度(如高、中、低)之分。
5.2社会学对信任的研究
社会学从社会互动的角度,主要对信任的功能进行了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任的简化功能。信任属于一种系统简化机制,通过信任可以降低环境复杂性和系统复杂性。信任是以过去推论未来,以熟悉推论不熟悉,人们结合过去和现在,来超越未来的不确定性在他们心理上造成的疑惑。
(2)信任的约束功能。信任的约束功能依赖于声誉。声誉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信息传递作用,它使具有正面声誉的信息接受者更加信任。第二个作用是制裁,负面的声誉将成为一种制裁机制,惩罚不诚实行为,制裁能促使声誉所有人讲信用。
(3)信任的协调功能。冲突往往发生在相互不信任的环境中,信任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剂。信任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信任是相互的,因而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人们依据是否存在信任关系做出如何往来的决定,进而影响人们的行动选择。缺少信任,任何社会关系都不可能持久存在。信任的存在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向心力,可以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效率。
5.3经济学对信任的研究
经济学主要从以下几个视角对信任进行研究:
(1)交易成本方法:代表人物是Williamson,@种方法将信任与交易成本连接起来。该学派人文,人们普遍认为信任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但未明确界定信任的概念。
(2)博弈论方法:该学派把信任的研究定位在人与人之间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个体交易上,而且每个不同的行动者都是在获取的现有信息的基础上,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寻求合作。由于经济学偏重于计算型信任,故经济学经常使用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研究信任。
(3)嵌入方法: 在社会领域,要保持经济学意义上的完整的个人理性是不现实的,因为个人理性与信任等社会规范是相互冲突的。所以只能将经济主体嵌入社会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分为微观与宏观两类。从微观上讲,是将个人嵌入社会网络;从宏观层面讲,是嵌入结构。嵌入性的研究显示了广泛的适用性,它使市场中的结构纳入信任的框架下,增强了信任范式的解释能力。
经济学对信任分析的理论缺陷在于:(1)试图秉承经济人假设。但是我们知道信任本身并非完全是一个计算的概念,人们只注意了信任的利益面,而忽视了社会及道德对信任的约束,所以经济学和社会学在对信任的理解上分歧较大。(2)将信任等同于合作,信任与合作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信任并不一定会导致信任行为,行为的发生也不一定说明它是由信任导致的。
5.4管理学对信任的研究
管理学者从员工对领导的信任、组织间信任、战略联盟等角度对信任的作用进行了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组织绩效。例如信任可以增进团队成员或工作团队间的合作;增强凝聚力;能促成合适的组织型态,如网络组织;减少有害冲突、降低组织间的交易成本等。
(2)减少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如果组织成员能够感受到组织对他们的信任与尊重,组织成员就会接受与配合组织所做的决策,增强组织成员的凝聚力,减少组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
(3)降低成本。体现在两方面:降低事物处理成本;减少组织针对投机行为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
6小结
本文对不同学科对信任的定义、特点、类型、影响因素、研究视角等进行了简要梳理,这种对“信任”问题的跨学科分析,有助于打破学科“藩篱”,为构建“信任”问题研究模型打下理论基础。
作者简介:蔡升桂,贵州财经大学教授,1967年出生,2007年获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客户关系管理和服务营销。30多篇,出版专著4部,省部级课题10项。
参考文献
[1] 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M].杨玉明,皮子林,等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 郑伯埙.企业组织中上下属的信任关系[J].社会学研究,1999.
1、问题提出
瑞士经济学家弗雷与斯塔特勒二人通过微观计量分析,不仅清楚阐述了幸福与个体性格、年龄、性别、种族、健康、婚姻、教育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深入探讨了幸福与收入、就业、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的关系,以及政治分权、政治参与对幸福的影响。其中诸多观点都很富有创见,例如,财富只能解释人际幸福差异的2%,收入的提高只能在较小的限度内增加个人的幸福感,但制度可以提高个人对政治的参与度,进而提升人们的幸福感。齐建国(2009)认为,“在现行市场经济制度下,“幸福悖论”之后其实是一种制度悖论。因此,欲改变传统经济学对幸福的态度必须加大经济现象中制度因素的研究”。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著述中也曾指出,关于“经济动力与社会制度的相互联系”,有必要更全面更完整地讨论经济的社会条件(汪和建,2006:181),这意味着,对于经济学提出的“幸福悖论”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探讨其关联性的制度性因素。
2、何为“制度”及其构成
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其是一个为人们习焉不察的词语。在汉语中,在字表意义上,“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为节制人们行为尺度之意。实际上,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笼统而言,至少可以分作较易辨识的正式制度与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两大类别,如,医疗教育制度就是属于正式制度,而文化传统、等则可以视为是非正式制度的构成形式。当然,关于制度何以形成,一般来说,正式制度多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如成文法,而非正式制度多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例如习俗、惯例等。但许多制度的形成是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果,往往犬牙交错,难以厘定,更多制度是源自演化中的设计,非正式化中的正式化。
制度的构成,一般包括作为制度产生及施行的合理性根据及理论基础的观念,作为制度基本内容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范,保证制度实施实体组织、以及包括物质设备和象征设备在内的器物配置。在社会过程的舞台上,制度与人类行为相互补充相互塑造(斯密德,2004:372)。
鉴于“制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复杂性,如要为其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则不得不取决于特定分析目的所在。以下主要为经济学、社会学暨人类学对制度要义的概略性阐释。
2.1经济学中的制度
制度,在经济学界,主要为制度学派与新制度主义学派所关注。在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中,制度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经由传统、习惯和法律等作用力约束而成,人类行为模式本身对于制度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是围绕演化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而展开的,其中包括以凡勃伦、康芒斯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以纳尔逊、温特为代表的经济演化论,哈耶克的进化自由主义,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此外还有霍奇逊、多普菲、斯密德等学者。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对制度变迁考察强调进化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只是凡勃伦、康芒斯与哈耶克的制度分析更多涉及文化、习俗等内容,同时,与新古典方式不同,演化制度变迁理论的前提假设突出人理性的有限性以及信息的分散不完整性(卢现祥,朱巧玲,2007:113;391-392)。例如,旧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托斯丹‘邦德·凡勃伦(Thorstein BVeblen)在1899年于其“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The Theory of。the Leisure Class-An Economic Study o Institutions)著述中将制度定义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谴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易言之,在凡勃伦看来,制度受环境的影响,一旦环境发生变化,它就会随之而变,因为制度实际上就是人们的思想习惯,它的变化是通过个人思想习惯的变化来实现,而私有财产、价格、市场、货币、竞争、企业、政治机构以及法律等,都是“广泛存在的社会习惯”(凡勃伦,2004:35-52)。而在旧制度经济学另一名代表人物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ohn RogemCommons)看来,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制度的功用在于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关系”创造出相应的“预期保障”,“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为。集体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等,总之,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在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简言之,社会制度存在于足以影响个人欲望及行动中的日常用语、习惯于法律之中,且具有一个特定社会中盛行的相互作用的风格(康芒斯,2009:78-110)。
而“人力资本理论”创立者西奥多·威廉·舒尔茨(TheodoreW.Schultz)则提出了与康芒斯制度观接近的定义,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舒尔茨,1990:62-69)。再如,在新制度经济学学者中,有新经济史学家格雷夫的博弈论制度观,格雷夫(1994)认为,制度起源于积极的文化信仰,是自发演化的产物。制度与组织是须臾不离的,在处理制度之前,必须首先处理组织。一个社会的组织是与它的社会结构、信息传递以及协调机制相伴随的,并且对长期制度演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格雷夫看来,制度具有文化信仰的基础,制度选择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耗时的历态过程(ergodic process),制度是“具有自我强制非技术性的行为约束”,非技术性约束的预期与组织是其中两个主要相互影响的制度性构成因素,其中,组织通过引入新参加者进而影响到博弈结构中的信息交流、行为及各自的收益权衡。制度创新的动力大都是孕育于一定时期的历史进程、文化演化以及意识形态之中,在此过程中,习俗或社会规范在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方向上起到了作用。由是观来,在制度分析中强调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与信仰结构对制度选择的影响是新经济史学家格雷夫等人对于制度变迁理论丰富发展的一大贡献,格雷夫以文化信仰为纽带,将历史上先后发生的制度博弈与均衡连接起来,指出制度博弈参与者的预期受到其文化信仰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参与者的文化信仰又是在以往的制度博弈过程中渐进形成的,受到其定的历史、社会与政治因素的影响,文化信仰便在不同历史阶段上的制度博弈与均衡之间建立起了内在的联系,于是,格雷夫的分析避免了诺思路径依赖理论形式化的不足,这种思路扩展了制度分析的范围,从对制度安排的关注延展到对社会的制度结构的关注(卢现祥,朱巧玲2007:466469;476)。
此外,在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学者中,在制度深入阐述方面出现了其它一些代表人物及其学说,例如OiMaggio和Powell(1983)提出的“制度同构”(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论说。他们认为,来自与组织外环境中相同的的“制度压力”(institutionalpressures)会导致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的同构。同时,他们还具体分析了三种同构机制,即模仿性同构(mimetic isomorphism)、规范性同构(normative isomorphism),以及强制性同构(coercive isomorphism)。而作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权威代表之一,诺斯(Douglass C.North)在制度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在诺斯看来,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这些规则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是为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担架,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从而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诺思(1990)认为,制度的要义在于谋求人类合作问题的解决。制度可以分作为因创立而成的正式规则以及因演化而成的非正式规则两大类。制度的制约既包括禁止也包括允准。制度在发挥其功能的一个实质性部分就是确定犯规和惩罚严厉性的戚本。社会科学中的制度研究应实现将个人选择与制度对选择集合的制约结合起来的路径。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建立一种人们相互作用的相对稳定(但不一定总是有效)的结构去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也处于演化之中,因而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选择(诺斯,2008:232—239)。德姆塞茨(2003:83)认为,与资源禀赋相比照,制度更多的是指人们为了方便合作而做出的安排。青木昌彦(2003:40)认为,制度演进的过程中充满了路径依赖与创新。其它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如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奠基人阿门·阿尔奇安(Armen Albert Alchian,又译作阿尔钦)和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以及德国经济史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以及新比较经济学派代表人物青木昌彦(Masahik0 Aoki)也都予以了一定的阐释。例如德姆塞茨在制度功能方面与诺斯持有相近的观点,认为制度“帮助人们形成那种在他与别人的交易中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德姆塞茨,1994:291)。再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Hayek,Fdeddch August)的文化演进理论来审视,哈耶克关心的是制度设置之间竞争的过程,制度是否可欲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欲,是由生活于其中的个人成员们进行判断的,且竞争能否有益地运行取决于它被正确的规则所制约,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通过一般规则框架来规范文化演进过程的政策是必要的(哈耶克,1997:76-81)。在国内,学者姚洋将制度经济学中论及制度功能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a)降低不确定性;(b)降低交易成本;(c)消除外部性;(d)促进经济效率;(e)界定权利边界。(姚洋,2002:39-52)。
由上可见,在经济学中,关于制度的阐释,在凡勃伦、康芒斯等老制度主义者的“观念规范”与“思想习惯”之类论述的基础之上,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和格雷夫等新制度主义者提出了同样基于文化信仰、传统、价值观念及信仰结构等侧重于“精神态度”阐述之上的“规则人”假设,从而用以替代弥补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的学术观点。也即,从新旧制度经济学观察,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与限定,这个定义如今已基本为经济学界所广泛接受。不过,参照经济学分析的“理性”思路,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制度设计的宗旨应在于以利益博弈方式谋求利益的均衡。
2.2社会学中的制度
在人类学学界,马林诺夫斯基的制度论实际上一种文化规范论,他认为制度是文化的真正要素,是构成文化的真正组成部分,如家庭、村落、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都是最普遍的和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制度的功能在于以基本的、相对稳定的方式去满足人们有组织活动中某些重要需要(马林诺夫斯基,1987:15-18)。(1997:20)也认为,受文化限定的行动预期的实现不仅离不开对社会制度功能的分析,而且要结合它们意欲满足需求进行分析,也要同它们的运转所依赖的其它制度联系起来分析。在社会学学界,关于社会制度的研究当起始于斯宾塞,继之以W.G.萨姆纳、C.H.库利和K.戴维斯等社会学人的补充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均认为,制度可以促进文化的累积与继承,因此具有传递与创造文化的功能。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学者彼得.伯格(Peter Ludwig Berger,2008:111)认为,制度是一种“命令”,对于人们有着较大的强制作用,使得人们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制度在某程度上可以约束人们往相同的方向发展,是使人们社会化(指的是个体接受社会所给予的用于确保合作和秩序方式过程的内化)并接受社会模式的工具。美国明尼苏达州立大学穆尔黑德分校的社会学教授乔尔。M.卡伦与李.加思.维吉伦特(2011:110-119)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模式,是社会确保合作与秩序的方式,与结构文化一样,制度产生于人们长时间的互动,制度是人们用于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重要的行动方式,有助于社会运行方式的延续,是社会发挥功能与解决问题的核心途径之一。制度是社会功效的重要方式,也是影响社会个体的模式,它如客观事实一般存在,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度是人们用以解决当下社会问题的各种重要的行动模式。它是社会中的重要常规设置,是我们历史性决定做某些事情的各种方式”。美国社会学学者迈克尔。休斯与卡罗琳.克雷勒(2011:57)认为,社会学对制度的定义通常包括文化模式和社会结构两个层面,制度是“用于组织、引导并执行基本生活任务的主要社会结构。每一制度都是就解决一套问题而建立起来的标准化解决办法”。制度包括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人们解决社会生活问题的标准化方法(文化模式),以及有着相对稳定的关系人群在实际执行这些解决办法。如此类推,一组文化模式的集合构建了个体与他者之间发生关系时被赋予的行为期望,这样一组文化模式为人们在人际关系网络中的行为加以定位。涵盖文化模式与社会结构两个层面制度概念的要义就在于其意味着“社会成员在人际关系网络中联系在一起(群体),并基于意义共享(文化模式)为各种位置的人(地位)界定行为期望,并与他人进行互动(角色扮演)”。
2.3本研究中的“制度”
概言之,社会学界,关于制度的阐释有文化规范论、社会模式论等见解。综合上述经济学、社会学暨人类学等学科关于制度的诠释,本文认为,作为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制度”(Institution)指的是以一定的规则或运作模式去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特定社会的价值,其运行彰显着这一社会的秩序。制度的存在一般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导致制度变迁更新的原因有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之间行为互动模式的变化、历史性路径因素等。制度的演化性调整的基本功能就在于有利于节约信息成本(柯伍刚,史漫飞.,1996:476)。
3、制度在幸福研究中的一个新运用
从制度角度看,造成国内民众觉得不幸福的一大原因即为社会生活中诚信(信任)匮乏。因而,民众幸福水平提升需要借助于人际信任基础上的互动参与。而信任问题的解决宜主要借力于制度的力量。
由于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都可能尊崇一种专门的行为模式,在此种情形下,一个高水平制度化的个人主义(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
成为社会行动的区别性标记或特征。社会成活因而需要更多的专门化关系机制,以有机团结的纽带实现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维系(洛佩兹,斯科特,2007:25),笔者不揣浅薄地认为,从社会创新视野着手,从兼具文化模式和社会结构性质的制度的视角去审视,不妨以拓展慈善活动空间、社区品质、公共文化供给等方式壮大社会的力量,鼓励发展中观层次的非官方的道德规范,譬如以社团化促进社会信任水平的提升,认为经由各类专业团体及其价值体系(专业伦理)的循序渐进建设是问题解决的有效选择。其具体操作在于渐进实现社会职业团体的制度化建设,即通过培育社会中间力量(如行业工会或同业公会)用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准,推进多层次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并以之作为破解当前社会信任度低迷的有效工具。
同时,也正如上述所言,“制度”这个概念具有多元性,例如,或者是用在同社会有关的领域,例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等,或者只是特定组织的章程规定,例如政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这两类使用方式都可以被接受(乔尔.H.卡伦,李。加思.维吉伦特.2011:125-137:119),制度还作为社会方式加以理解,“制度的出现是为确保问题能成功解决。制度是社会确保合作与秩序的方式,是使人们社会化并接受社会模式的工具。制度保护我们,使我们的生活有意义,解决争议,给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所需”。在本研究中,笔者打算使用第三种方式,即视之为类同于文化一般的一种社会模式(社会事实),更侧重于“社会建构”意义上的组织形式,即“社会”的制度,可以涵盖慈善参与空间、社区品质、公共文化供给等社会力量在内,如社会中间力量中的职业团体及其价值体系,即本文中制度非特指指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主要是聚焦于社会建设层面的社会专业团体(职业团体)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