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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3-10-17 10:46:0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

篇(1)

1、用诚实的品格赢得社会认同。诚实为人,诚信为本,始终保持诚实、诚信的优良品格,是树立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良好形象的根本所在。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安全生产,主要源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高发、频发,而并主要源于安全生产监察力度的加大;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主要源于重特大事故给人们的切肤之痛,而并不是安全生产监察关口前移的深切感悟,所以,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没有真正为人们所熟知,为人们所接受。在这种情形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将面临着监察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还会形成社会整体利益和集体经济利益的冲撞。要有效地化解这种矛盾,必须“诚”字当头,“实”在其中。因此,在安全生产监察过程中,要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耐心、细心、苦口婆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坚持“首查不罚”的原则,允许行为人有理解和认识的过程,允许行为人有整改和完善的过程;要坚决摒弃“以罚代管”的现象,要讲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自己的诚实、诚信赢得行为人的理解和支持,赢得社会的认同和赞许。

2、用求实的态度研究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虽然在不少地区取得了长足发展,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但是,由于时空的距离、区域的差异,需要我们结合实际,用求实的态度创新工作思路。求实,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求实的基本态度和方法,要通过近源亲受,了解事物的原生态,进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一般规律,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共性特征,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深层次问题,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应变能力。求实,必须创立学习型机关。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必须建立在不断学习、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和行使等等,都是我们所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内容。坚持长期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武装头脑,应当成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必备要求。求实,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其他部门在行政监察工作的经验做法,但是,也必须有所创新,要集众家之长,为我所用;析地域之情,创我之新;要在监察方式、监察途径、监察手段、监察效果上多思考、多研究,探索出新路子。

3、用务实的精神履行监察职能。安全生产监察是一个专业性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它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必须直接与基层企业打交道,必须与行为人面对面的沟通,因此,“务实”才能有为,“务实”才能有效,“务实”才能有位。用务实的精神依法监察。安全生产监察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察行为,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从事行政监察的基本依据。因此,用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细心梳理、正确运用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法监察的重要保证。要用务实的精神服务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的过程,应当成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过程,要树立“服务寓于监察,监察就是服务”的理念,摒弃“执法高人一等”的传统观念,把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基层和企业的平台,通过有效的服务提升监察能力。要用务实的精神高效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的起点在基层企业,终点也在基层企业,这就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连续作战的精神、勇于拼搏的精神,务实能干的精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一丝不苟地完成每项任务。务实高效的监察还需要用创新的思维研究复杂多变的情况,需要有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解决矛盾和问题,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之中。

“诚实、求实、务实”对刚刚起步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而言十分重要,它是凝聚人心、形成合力、集聚向心力的重要途径,是开好头、起好步,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思想基础,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依法监察、赢得社会公信的重要保证。“诚实、求实、务实”应当成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座右铭,把它始终贯穿于我们的工作全过程,并且用“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监察严格、服务严密”的标准检验我们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优劣。

1、作风严谨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基础。作风严谨,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中程序规范、步骤有序、执法有据,对每一次执法监察有详实的计划,对每一项整改指令有明确的目标,对每一个执 法监察处罚有充足的依据,对每一个执法监察过程有清晰的记录,缜密和谨慎完成每项工作任务。严谨的作风,要求对每一项工作谨慎从事、“三思而后行”,尽最大努力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察工作才能少走弯路,才能赢得社会的公信,才能增强执行力。

2、纪律严明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保障。安全生产监察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和正确使用。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起“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强化纪律制约能力,形成激励考核机制,切实为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提供保障。

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6日

一、前言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在全国各行各业如火如荼地开展,从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等高危行业到冶金、纺织、烟草等非高危行业,都向安全生产标准化迈进。

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那么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期,煤炭行业事故持续上升,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目的是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认为安全与质量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也相继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00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提出了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会后出台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随后,除煤炭行业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外,其他多数行业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

“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发办[2011]11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验收。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和关闭。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

企业标准化工作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全部活动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颁发的各项规程、规章、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按标准进行作业和工作,按标准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同时,要依据这些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科学严格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及其他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等,使企业的各项活动、每项工作和作业工序、环节、岗位及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有标准可供遵循,都在标准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效益,进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全部管理过程中,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并将这些内容细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全天候地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环始终处于和谐和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作用

目前,我国进入以重工业快速发展为特征的工业化中期,工业高速增长,加剧了煤、电、油、运等紧张状况,加大了事故风险,处于事故易发期,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很大。如何采取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的安全监管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得以有效控制并稳定好转,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命题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全面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手段。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从管理要素到设备设施要求、现场条件等,均体现了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具体要求。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核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照章办事的良好局面,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从企业法人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操作岗位,强调了全员参与的重要意义。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梳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问题,以及与考评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从而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体现先进安全管理思想、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中国人文社会特性,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比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具有更先进的理念和方法,比国外引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更具体的实际内容,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现代安全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的中国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改善设备设施状况、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各行业的考核标准在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现场设备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条件,促使企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特别是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素质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如浙江省在采石场考核标准中,将中深孔爆破等作为基本条件,极大改善了采石场的安全条件,伤亡事故持续大幅度下降。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预防控制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通过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改变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对危险源做到可防可控,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了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尤其是通过作业标准化,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控制了事故多发的关键因素,全面降低事故风险,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一般事故,进而扭转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被动局面。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约束机制、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调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行为过程及结果定量化或定性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可控状态,并通过绩效考核、内部评审等方式、方法和手段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减少伤亡事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加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宣传手段,以及全社会关于安全发展的共识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认同,将为达标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声誉,赢得社会尊重。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有力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企业各个工作部门、生产岗位、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要求,是一项系统、全面、基础和长期的工作,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阶段性,做到用法规抓安全,用制度保安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于实行安全许可的矿山等行业,可以全面满足安全许可制度的要求,保证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能够达到强化源头管理的目的;对于冶金、有色、机械等无行政许可的行业,完善了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缺乏手段的问题,提高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

五、结束语

要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达到本质安全水平,就必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个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条件和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广泛动员,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篇(3)

自2002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颁布以来,我国不断在法律层面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及能力。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推动下,我国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明显提高,但民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1、2]。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强,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力投入不足,容易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灾区[3]。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最基层的人员,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数量最庞大、作用最直接、最重要的安全管理力量[4],因此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尤其是安管人员的培训是当前安全生产培训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有待于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文章以广东省地区中小企业为例,从企业安管人员的组成、特征出发,结合成人教育的规律,初步探讨中小企业安管人员培训方法及技术要点难点。

1 中小企业安管人员队伍建设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地区借助地理位置及国家、地方优惠政策的优势,吸引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入驻,经济发展迅速。由于国家安全生产政策不完善,以及企业本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生产理念欠缺,导致在过去年十几年间,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远跟不上企业发展壮大的步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5]。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广东省于2002年出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按要求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03年颁发《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按要求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其中少于50人的一般性企业可聘任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同时明确注册安全主任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及相关职责;200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的人员定位、能力要求、职责、权利及义务等。上述三项政策的颁布,从制度上保证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上述法规,广东地区的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由培训或考核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分别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主任的最低要求是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三年。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广东省已培养了约12万名安全主任,初步建立起一支以安全主任为主体的企业安管人员队伍。根据调查,广东地区企业安管队伍有如下特点:一是,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企业安管人员以大专及以上学历为主,占比为50%左右;其他地区企业安管人员以高中学历为主,比例在50%以上。二是,企业安管人员以中青年为主,30到40岁的安管人员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37%。三是,企业安管人员大多不具备安全专业背景,从业年限较短,经验较欠缺。四是,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上看,企业往往倾向于派遣满足安全主任条件下限的人员参加培训,而不愿配置更高层次的人才担当安全主任[4]。

综合文献资料及实际调查分析,自《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颁布以来,广东地区企业安管队伍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广东地区中小企业安管人员(以安全主任为代表)学历呈中等偏下水平,其中以高中及同等学历人员所占比例最高;企业安管人员缺乏专业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不丰富。此外,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在安管队伍建设上的人才投入不足。

2 中小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现状

2.1 培训内容

企业安管人员培训有统一的教学和考核大纲要求,培训内容较为固定,可调整的空间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分别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职责与义务作了规定,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根据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安全管理技术、职业卫生知识;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等多方面。对中小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培训内容及目标为: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使学员掌握国家、广东省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了解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实施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培训,使学员具备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和组织拟定隐患整改措施、进行事故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危险源管理等能力。通过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安管人员人员能获得具备担任中小企业安全主任工作的能力,能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培训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教学大纲设计课程,同时也结合当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作适当调整。

2.2 培训及考核形式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考分离制度的规定,企业安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一般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组织实施,这样保证了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提高了教学效率。

安全生产培训按培训分为新增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广东地区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或网络培训的形式,其中安全主任新增人员培训必须集中授课,其它可采取网络培训形式。集中授课一般由安全生产产业协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组织教员实施,培训教员由已取得安全生产教员资格证、在消防、危化品管理、安全监督、职卫防控等各个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丰富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教员根据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制作PPT讲义,主要以讲授方式进行。课程中一般也会加入小组讨论、视频播放、案例分析及讨论等方式。培训完成后,由考核部门依据题库统一命题,采取闭卷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查,达到合格分数要求的考生给予颁发合格证书。根据规定,广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采取年审制度,持证人员须在获证的次年开始,每年参加当地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通过考核,三年内未参加通过年审者取消其合格证。

2.3 培训效果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广东地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的管理,培养了大批重视安全、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为整个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中坚力量,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

但同时,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培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覆盖面仍然不足。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培训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的形势下,企业安管人员培训已能覆盖部分正规企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执法力度依然有限,加之中小企业人员结构简单、缺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仍存在部分中小企业无专职安管人员的情况,因此企业安管人员培训的覆盖面须进一步扩展。

二是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6~8]。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安全科技的发展,生产条件的复杂化、生产集约化对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通用性的教学大纲难以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

三是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手段较为落后[6~8]。目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沿袭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师讲,学员听”,培训形式单一,手段落后,缺乏趣味性及吸引力,导致部分学员受教效果差。

3 中小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改进措施探讨

3.1 成人教育规律探讨

成人具有学习目的性强、主动学习意识高,实践能力强但理论知识相对贫乏,思维能力较强但记忆力较差,自制能力较强但思想自由松散等特点[9、10]。成人学员的特点在安全生产培训中尤其明显,不管是企业负责人还是安管人员,大多在企业从事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他们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且已形成自我的安全管理理念;他们大多带着在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参加培训,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成人学员的特点要求教员本身须具有较强的理论及实践能力,强烈的责任心,密切关注自己所用教学方法所产生的效果,注意通过学员、用人单位等各种渠道收集反馈信息,把发现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改进措施探讨

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成人教育培训规律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培训,提升培训质量。

一是分类培训。根据学员特征及类型分班培训,提高教学内容及手段的针对性。即因材施教,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人员进行分班,针对不同班别学员的类型及特征,有区别选择对应的教学内容及手段对他们进行不同的教育和培训。

培训前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不同培训对象的行业类别、岗位层次以及实际岗位操作特点,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结合不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这样针对不同学员,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因需施教,因人施教,以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安全培训手段必须灵活。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努力开创丰富多样、灵活多变,集知识性、趣味性、生动性于一体的培训方法,从而提高学员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通过事故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研讨教学。可以通过结合学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开展实例分析或小组讨论,从而提高学员参与课程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方胜军.一般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研究和探索[J].现代企业管理,2014(10):32-33.

[2]肖雅妮,黄志雄,黄绍斌,等.广东地区制造业工人职业安全态度与安全生产行为[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2,29(7):424-429.

[3]冯雅宏.伤亡事故多,职业危害重-民营中小企业成安全生产“重灾区”[N].人民政协报,2006,B01.

[4]颜伟文,张文海,王磊,等.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现状及其培训的建议[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6(10):51-55.

[5]范银华.2006年国际安全生产培训研讨会议论文6套[Z].

[6]曹国伟.如何提升安全生产培训水平[J].管理论坛,2012,340:62.

[7]王建平.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根本在于培训教育[J].安全,2013,8:58-59.

篇(4)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除具有经济社会的普遍阶段性特征外,也有其特殊性。1、社会化特征。当今,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安全生产范畴,经济实力、文化、教育、宗教、公民意识、社会道德准则等,都与安全密不可分。2、继发性特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生产场地与生活场所的距离越来越小,甚至形成难以严格分割的局面。3、地域性特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4、群发性特征。我国安全防护和生产力水平较低,在一个危险作业场所有大量人员同时作业,一旦防护失效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群发职业病。我国建了很多个化工园区,生产集中了,但容易发生恶性化学品事故,特别是临江河、临海的化工园区,事故极易造成大范围水体污染。5、隐匿性特征。我们对一些新增生产领域的危险、危害,尚缺乏明确和科学的认识,加之安全监察技术发展方面的缺陷,使得对于一些新的隐患难以实施有效的针对性监察。

(二)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主要矛盾,除带有安全生产自身的阶段性特征外,也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重要影响。1、安全理念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人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背景下,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充分,对创造良好安全文化认识不足,一些不良的安全文化还沉积在安全领域。2、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条件给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些企业经济发展了,却没有带来生产工艺的改进和工作条件的改善,仍然持续着生产设施陈旧、高能耗、低技术、大成本、低效率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方法。3、地区、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发展不均衡。4、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全民对安全的要求存在差距。

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科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保障。1、确保传统的高风险产业安全,必须依靠安全科技。以采矿、冶金与机械加工、石油化工等传统产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占有较大比重。目前,经济发展对能源、原材料需求旺盛,使我们还将持续开采那些赋存条件恶劣的矿产资源。724个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2.3%,正是它们承担着大部分的煤电供应。2、改变安全生产高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安全科技。事故风险等于事故发生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结合,即随着事故发生可能性或严重性的增加,事故风险增大。对于生产场所,存在的人员越多、能量越高,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越大。只有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产业的科技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生产效率,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3、应对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必须依靠安全科技。对于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防治不仅关系生产本身,而且威胁着城镇、社区、生态环境的安全。一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当,其带来的灾害和损失将成倍,甚至十几、数十倍地增加。4、建立强有力的监管监察体系,必须依靠安全科技。安全生产需要高水平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需要科学的监管监察手段,需要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支撑。

(二)制度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制度是在生产过程中,既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范、标准等正式制度,也包括安全生产惯例、意识、心理、文化氛围、管理模式等非正式制度。

(三)监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科学化、系统化的安全生产制度,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依靠强有力的监管,才能具有权威性,才能构建安定有序、诚信友爱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才能构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区、企业员工与周围群众、政府监察人员与企业监管人员职责分明、各负其责、各行其职的和谐社会的安全生产环境,才能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共同关注、关心、监督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虽基本形成,但与其配套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系统性差、滞后于经济社会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问题突出,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生产安全的现象还存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还没有完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特别是部分小企业违法生产的现象还很严重。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可持续和谐发展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把重大事故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使重大危险源得到合理的监控,制造、使用安全型设备,创建安全型企业。这几年,国家安监总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尾矿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坚决关闭不合乎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

三、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篇(5)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无可操作性强的法规细则

国内目前除安全生产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界限模糊。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细则,很容易出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无抓手、内涵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从而导致工作中出现出力不讨好,甚至被误认为是在“推诿”的现象。

1.2无清晰的工作职责界限

监管界限不明导致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相关部门有时候很难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职责,或者是明确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没有清晰明了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本应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处理的工作最终归于安监部门来解决,使得安监部门承担了很多不归其监管与承担的工作。

1.3无相匹配的综合监管权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着保障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综合监管权威性与地位。这易出现综合监管责任范围相对较大,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相对较小、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现象。

2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2.1.1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有较为独立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标准,有与各行业(领域)专业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安监部门具有综合性、协调性以及权威性的特征,为提高安全工作效率,发挥整体优势,可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如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2.1.2制订操作性强的细则或标准,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规可依。加强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条例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及行业标准等,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规范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2.2明确职责,厘清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工作范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2.1坚持“三要三不要”。“三要”分别是:认识要到位,履职要到位,落实要到位。认识要到位指的是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升自身责任与危机意识。履职要到位是指工作必须认真严谨,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粗心。落实要到位则是需要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管理措施及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生产中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适时性及针对性的调整,组织、领导、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不要”分别是:工作上不要缺位,不要越位,不要错位。不要缺位是指该管的事要管好管实,做事前先思考、策划,把握时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应付。不要越位是指不越权,按权责办事,落实“两放”。不要错位是指不能取代其他部门所承担的监管工作,注意保持各个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独立性。要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越权干涉其责任范围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2.2.2树牢观念,认真履职。安监部门要始终牢固树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观念,找准自身位置,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的职责,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全局、普遍、倾向性的问题,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帮助政府部门及时有效的地解决问题;对于政府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以及方针,需要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根据实际生产的特点、实际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适度的调整,务必保证管理方针、措施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的需求;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的制定及出台,并将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规范;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成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要做好带头引导作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便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事故报告及安全生产的信息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承担的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尤其要做好重点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行为严格处置。

2.3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2.3.1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比如尝试出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法,在企业及安全监管人员甚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考核表彰优秀单位与个人,并以全部或是部分扣除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处罚出现事故且事故超标的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能加强各级管理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安监干部的责任感及其使命感,带动企业及安监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3.2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企业“黑名单”。安监部门需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任务,落实到基层,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对未达标的政府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未达标的企业严格实行“黑名单”,通报国土、发改、银监等部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全封闭,通过考核带动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发与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应真正落实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以月促季、以季促年,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3结束语

随着国内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还可对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使隐患的治理与重点部位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动态监管隐患的治理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构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率。

作者:苏永春 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应急救援中心

参考文献:

[1]彭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1.

[2]庄燕.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问题及创新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篇(6)

近些年,石油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石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频繁发生,对该职业从事人员危害严重,从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石油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对石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石油企业管理者应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足够重视,建立“安全经济观”意识,因为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安全就是效益。

一、目前石油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石油企业的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尽管当前众多石油企业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石油生产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探求石油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为此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的经验,但是在石油企业生产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缺乏系统理论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理论几乎都来自西方,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寥寥无几,这从大学安全工程教材中就可以看出。理论的缺乏导致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经验,缺乏系统理论支持。西方由于发展时间较长,管理经验较为丰富,在管理理论上也已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总结了一系列系统的事故控制理论,如风险分析理论、轨迹交叉理论、多米诺骨牌理论、单因素理论等,在这些系统理论的指导下,企业可以根据其现实情况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石油企业就事论事多,但追根溯源少

采用一系列有效的分析方法来对涉及石油企业管理中的人和物进行危险预测分析,变安全管理中的事故后处理为事故前预防,这也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特征。对于事故的超前预防控制,需要对事故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规律性的东西,以达到对企业的宏观指导的目的。

(三)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经验说教多,理论推广很少

作为高风险的石油企业,逐渐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该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了较大的改进。从1997年起国内石油行业陆续了SY/T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等多个行业标准文件,标准性文件的颁布有利于提高国内石油企业的健康和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推动我国国内石油企业尽快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节约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形象。与此同时,国内率先建立HSE管理体系的部分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二、石油企业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国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目前存在诸多的问题,对于其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不够

事故隐患的存在是石油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绝大多数事故发生源于安全隐患的存在,所以企业必须防患于未然,讲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没有出现重大的事故,对于个人只能追究行政责任,通常就是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为主,我们知道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说实在是缺少震撼感。为此相关专家提出应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的范围,事故发生后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大事故的处罚力度,给予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强有力的威慑,从而使安全事故发生机率降到最低,保证石油企业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二)石油企业日常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够

经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那些事故频发的企业,并非缺乏好的政策支持,而只是各种相关政策和法规很难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落到实处。现在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在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已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也较多。《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相关部门开始注重安全生产的法制方面建设,也是石油行业职业从业人员盼望已久的结果,开创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安全法制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大法,《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等七个方面,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责任进行了完整、清晰的界定,对于现实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指导性等。《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于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切实落实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着重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的进程,以防范石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三)石油企业的职工权利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较差

经研究发现,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企业的不安全状态所引起的。尤其是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许多职工的生产环境非常险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国际劳工组织所组织的研讨会上,根据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刘铁民所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五个原因,是对现代化国家劳工行政一体化的任意践踏,而其中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人则是第三方即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处于被雇佣的位置,无法自由的表达他们的意志,也没有组织成一支强大的力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生产者及相关政府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保障石油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石油企业安全投入成本不足,淡化安全经济观

石油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通过加大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可否认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举措之一。要实现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可以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篇(7)

刚才卢局长对我区如何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执行。借此机会,我也代表区委、区政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安”,为实现我区“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即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作为一种新的重大战略思想,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应当具有持久和后续能力,既要以资源、环境能够承载为前提,也要建立在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发展战略概念,“安全发展”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态度,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当前,我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安全发展”的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突出。坚持安全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一项基础性、关键性、根本性的工作,就是要实施“依法治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影响我区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一些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安全投入不足、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外来务工者培训教育滞后等,以及一些浅层次、现实性问题,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松懈、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绝大多数的问题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千头万绪,必须从加强执法入手。

二、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应该看到,我区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离“依法治区”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的距离。主要体现为:

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起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法律普及程度还比较低。不少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法律知识,不能自觉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多数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很少,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的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违规违章所造成。

二是企业拒不承担主体责任,甚至以身试法谋取暴利。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7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项就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但一些非法业主竟敢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社会监督,无视工人生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冒然以身试法。他们受利益的驱动,认为效益风险大于安全风险。只要效益上去,在安全上降低一些标准、减少一些投入,甚至受到一些处罚,也是值得的。少数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把劳动者承担的伤亡风险提高到临界点,在随时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三是“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突出。我区受全市整体行政架构的制约,在安全监管体制上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仍然存在,监管效率较低。政策的执行力、抓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致使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少仍然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和会议上,在贯彻执行中打了折扣。一些部门和领导同志口头上也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遇到实际问题就变了,甚至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目前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我区实施“片区”为主、行业监管(执法部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片区”(指四个街道、两个保税区、盐田国际港区和东部华侨城片区)由于无法律授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权,区安监局曾以签订“执法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四个街道和两个保税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但由于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在制止和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存在着“气不壮、不适应”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企业,该停的停不了,该关的关不住,该追究的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作用。

今天成立的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增加了人员编制,增强了执法力量,特别是各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作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安全执法任务,接受区安监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权,解决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体制中街道“有责无权”的问题。同时,街道由“经济发展科”改为“安全监管科”,不仅说明街道经济发展职能的逐步弱化,社会管理职能正在加强,而且也说明了安全生产监管是街道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是街道代行政府职能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要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而,街道安监科(安全执法中队)目前尽管还有其他一些“副业”,但安全监管始终是也必须是“主业”,是核心业务,是整体工作的重中之中,必须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突出位置。

总之,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在基层一线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只有从思想上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安全工作的形势还很严峻,压力还很大,认识自己肩上担子的份量,树立起强烈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全力以赴地抓好这项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早日建立我区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过得硬”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以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为突破口,加强执法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坚决按照李鸿忠书记的要求,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做到“够威、够硬、够严、够细”。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够威”就是要树立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权威,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政令,在依法行使监督、处罚、调查、整改的职权等方面,都要有魄力,有威力;“够硬”就是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上要不留情面,不讲变通。抓安全工作的同志就是要做得罪人的专业户,要清楚地认识到人命关天,老百姓的生命远比老板的腰包重要,得罪少数人,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够严”就是要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严格监督,牢牢把住安全标准这个关,要从严要求,敢于较真,做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不管是谁,达不到标准、不符合程序的企业坚决不放过,同时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够细”就是要务实,要实打实,来不得半点虚的。千万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说说,一定要口到、心到、手到、腿到,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该到现场的一定要到现场,该处理的要及时严肃处理。抓安全工作一定要作风过得硬,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我们哪里松一松,疏漏一个环节,有可能多少人命就没有了。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一个特色,也是一项创新。实践表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有利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综合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效果,切实解决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等问题,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利于尽快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的程序一旦被启动,就要按照规矩进行运作,就要真正解决问题。要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系统“空转”,防止因为执法主体较多出现紊乱。

篇(8)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国职业安全的现状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规制供给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安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从安全生产形势观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工伤事故呈现持续高发态势。2001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14817起(同比减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别下降5.0%、5.1%。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减少1878起、1101人),分别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别下降14.1%和13.8%。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别下降12.2%和20.9%。虽然最近两年工伤事故有所减少,但仍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二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从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继发生了6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5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66.6%。2007年1―5月份发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为惨重的伤亡。这些群死群伤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矿山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以煤矿为例,近2年几起特别重大事故震惊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业特别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同样令人担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当前职业病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据卫生部统计,2000―2002年的三年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统计,职业病统计发病例数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为14821人例,增幅为44.76%,年均增长14.92%,2003―2005年发病例数有所下降,2003年为12511例,2004年,全国15个省(区,市)各类职业病发病4423例,2005年发病12212例。2001、2002两年,因患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分别为4432人和4651人,占当年发病例数的33.54%和31.38%。

在我国发生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和职业中毒是最为常见和高发的职业病类型。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尘肺病新增病例占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别为29.94%、21.34%和19.13%。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长。2005年10月份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理事会议传出信息,尘肺病发病率不断上升,发病、死亡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统。目前煤矿尘肺病发病特点一是发病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二是发病、死亡年龄越来越低。40岁以前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发病工龄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乡镇煤矿尘肺病危害异常严重,农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国每年有数千人因从事有害作业而中毒,数百人死亡。根据统计,1991―2003年我国累计发生职业中毒3,3万余例,其中,慢性职业中毒1.9万余例,急性职业中毒1.3万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职业中毒报告病例分别为1925例和1890例,占当年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报告病例分别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实测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受检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几,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因此本文引用的报告病例数字远低于实际发病情况。

由于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我国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经济较发达东部地区向欠发达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二、我国职业安全状况的成因与政府规制缺失

我国职业安全严峻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经济根源和制度缺失两方面来寻找。

(一)经济根源:投入不足与利益驱动

1 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

职业安全状况主要反映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终是关键。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主要取决于职业安全投入强度。要想扭转事故、职业病多发的局面,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维护劳动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必然会增加隐患。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拨出大量款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而且通过发行国债用于增加煤矿等行业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安全投资欠账太多”’,不少企业不肯进行安全投入,“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微利或

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这类企业设施设备老化陈旧,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更新改造,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虽有改造方案却难以实施。2005年国家组织专家对54个重点煤矿、462个矿井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查出5886条重大隐患,治理费用需要689亿元。一批老工业基地和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据调查,国有煤矿在用设备约1/3应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矿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蛮作业。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乡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时,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回报,对包括安措费的非经济效益性的资本投入是极不情愿的,使企业早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从职业病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驱动,不良雇主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雇主无视国家法律,违法生产,以低廉的生产成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1)节约生产设备成本,使用简陋的生产设备,损害工人健康。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煤矿主降低成本、削减最必要支出的情况。“在煤矿主之间……盛行竞争的情况下,除了为克服最明显的肉体上的困难所必需的费用之外,不再花费别的费用;在煤矿工人(他们的人数通常总是过多)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情愿冒极大的风险,忍受最有害的影响,为的是争得比附近农业短工略高的工资,此外,还因为矿山能使他们的儿女找到挣钱的机会。这种双重竞争,……使大部分煤矿只有极不完善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往往是竖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机械师不够格,坑道和车道设计和修建得不好;结果是生命、肢体和健康遭到损害,关于这方面的统计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节约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成本,缩小室内劳动空间,造成工人的身体伤害。马克思曾经写道:空间节约“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从而使死亡人数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厂里大规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资本家利润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劳动时间缩短和特别的预防措施作为补偿,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费的原因”。马克思还引用西蒙医生提出的一条规律,并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加以证明:一个地方靠室内工作共同劳动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个地区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会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风设备差。

近年来,在我国,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经营采煤业可以获得十分丰厚的利润。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触碰人类道德底线。国家已经多次严令关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屡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还想方设法帮助肇事矿主逃避责任。在这种气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简陋生产设施,降低生产成本来追求不当收益,同时压低工资,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润。《安全生产法》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却心存侥幸,违法生产,对安全的投入只维持在能够生产出产品的低水平。《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的支出,连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国很多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经任何正规培训的农民工,而且在发生矿难时保障这些农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备,虽然《安全生产法》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是,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规制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在职业安全领域,一些企业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收益却充满诱惑。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违法收益是指由违法行为本身带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满足。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有利可图时,人们就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违法行为,违法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人们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规避违法,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国经济的转轨特征决定了包括职业安全问题在内的许多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制度也缺乏相应配套支持。这是现阶段职业安全问题凸显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共280项o,初步构成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提高职业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远未达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职业安全方面的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另外,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已经成为受职业伤害的主要人群,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立法上空白较多。

(2)处罚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我国《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处罚条款力度过低,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的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也不过20万元。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这些惩罚对漠视安全生

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3)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现阶段大量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我国有关职业安全的现行立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很不具体。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工伤事故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明确,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但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我国《刑法》却很难适用。同时,在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法定责任。正是因为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一些业主就趁机规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不进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参加工伤保险,甚至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度外,把职工置于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榨取超额利润。

2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历经多次变化,但是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监管效率较低。

(1)规制主体不明确、职能分散。国外的职业安全规制机构一般都设在一个部门,如美国贯彻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最高监察权力机关是劳工部,其下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澳大利亚是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日本是厚生劳动省。而我国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却由四个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监察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上述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并不明确,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层规制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权威性。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开始在原地方经贸委等部门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陆续组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但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难以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的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无力承担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同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权限的手段不多,监察结果往往难以得到落实,预防措施与处罚手段也不能真正实施。例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没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资金,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对违法生产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事实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仅仅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与他们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重罚轻刑,将安全生产监管简化为罚款,导致违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现象日益严重。

(3)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却相对滞后,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体现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病危害严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等。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的政府监管制度盲点很多,监管机构普遍存在不具有执法权、监管人员无编制、现有人员缺乏培训、素质较低及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

(4)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监管力量与国外相比相差悬殊,若按照目前国际较低的水平,我国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人数至少需配备3万人,但是我国目前的专职监察人员还不足2万人;同时,职业安全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例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只有吉林、重庆等少数省(直辖市)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大多数地区在安全生产咨询、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省级以下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缺少执法装备,又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支撑保障体系,安全监管人员到企业执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

3 工会维权乏力

中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工会法》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见,捍卫职工利益不仅是各级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更是工会的义务。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各单位工会组织对其单位依赖性极强,国有企业的不少工会实际上成为该单位的准行政科室,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工会常常难于坚决同其单位斗争。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成员首先是企业雇员,面对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工会几乎不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谈判。而且,由于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比较空洞,没有实际措施作保障,在私营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极低。

三、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改进我国职业安全规制

主要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且细化。发达国家一般将《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基本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门类齐全,法案设计得比较细致,可操作性强。

第二,建立独立、专业的综合规制机构。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机构,来监督和检查雇主执行强制性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情况,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格、科学、公正的处罚。

第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对职业安全与劳工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鉴定,是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已成为联邦和州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发展;德国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劳动保护协会设有专门的办公和研发机构,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1884年德国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也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在欧洲少数国家开始实行,并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比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一些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蔓延,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条件,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职业安全绝不仅仅是技术和生产管理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目前职业安全状况与政府规制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实施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我国职业安全立法,加大违法成本。

一是从立法目的看,应把职业安全规制定位于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的保护,而“促进经济发展”则属于职业安全立法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效果,不应该成为职业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职业安全立法关乎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尽量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维护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煤矿、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业,可以分别制定《煤矿生产安全法》、《化工生产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础之上,适时制定《职业安全法》替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安全进行全面保护,改变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保护面过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知法犯法现象非常严重,恶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例如,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这些规定都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美国多数州取消了死刑,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因此,我国的有关法律亟待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也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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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假设及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一)研究假设计划行为理论(TPB)由Ajzen(1977)提出,旨在解释个体行为的决策过程,它将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视为决定行为意愿的控制变量,并据此理解和预测人的行为。结合TPB,笔者将影响农户安全生产意愿的影响因素概括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并作出以下研究假设。假设一:农户安全生产的行为态度越积极,其安全生产意愿越强烈。行为态度是个体对行动所持的积极或消极的认知,即指个人对特定行动评估后给出的支持或否定的态度。依据TPB,行为态度是决定行为意图的变量。假设二:农户感知到的主观规范越积极,其安全生产意愿越强烈。主观规范是个体对特定行动作出决策时感知到的外界压力,与自己有重要关系的人、团体、制度等对个体的行为决策会产生重要影响。依据TPB,主观规范与行为意向呈正相关。农户做出安全生产决策时,会受到来自家人的支持或反对、邻里同行的认同或否定、合作组织和政府的鼓励或束缚等。假设三:农户知觉行为控制与其安全生产意愿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知觉行为控制是农户用来感知并判断执行特定行为难易程度的信念,主要来源于个体资源禀赋限制和预期障碍。依据TPB,知觉行为控制与行为意向呈正相关。农户增强个体行为控制能力,克服个体在安全生产上的资源瓶颈和障碍,农户开展猕猴桃安全生产的可能性会增大。(二)结构方程模型(SEM)构建依据研究假设,笔者尝试建立结构方程模型,以揭示潜在变量和行为意愿之间的因果关系。模型的一般形式[4]为式(1)中,ξ为内生潜在变量,η为外生潜在变量,γ为外生潜在变量对内生潜在变量的作用系数,β为内生潜在变量之间的作用系数,ζ为残差项。结合研究的实际情况,构建出眉县农户猕猴桃安全生产意愿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具体形式为:式(2)到式(5)中,Y1、Y2、Y3、Y4分别表示观测变量生产意愿、潜在变量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X1~X12为12个观测变量。β为潜在变量和安全生产意愿之间的路径系数,γ为潜在变量和观测变量之间的载荷系数,ζ为残差项,眉县农户猕猴桃安全生产意愿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见图1。

三、模型检验和数据分析

(一)信度、效度检验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笔者在分析之前对问卷的信度、效度进行检验。Cranach’sAlpha系数作为测量问卷内部一致性信度的重要指标,用来分析问卷中12个观测变量的信度。各潜在变量的Cranach’s Alpha在0.713~0.845之间波动,问卷整体的Cranach’s Alpha为0.817。因此,本次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非常好,满足数据分析的基本要求。

(二)AMOS因子分析首先,探索性因子分析,进行Bartlett球度检验和KMO检验。Bartlett球度检验观测值为182.913,对应Sig.为0.000,同时KMO检验值为0.882,表明观测变量间存在较强的线性关系,适合因子分析。其次,借助AMOS7.0软件对观测变量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并对载荷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分析结果见表2。结果显示,各观测变量的t值较大,且在显著水平5%的情况下显著,说明观测变量和潜在变量之间的载荷系数估计具有有效性,观测变量能够用来真实衡量潜在变量。各潜在变量与生产意愿的路径系数在0.563~0.627之间浮动,且均在显著水平5%的情况下表现显著,说明潜在变量对生产意愿的影响是显著的。

(三)结构方程检验模型拟合优度检验时,笔者选取绝对拟合指标和增值拟合指标。检验结果显示,绝对拟合指标(RMSEA=0.098<0.1、NFI=0.903>0.9)和相对拟合指数(AGFI>0.9)均符合模型建议值,这表明,本处构建的结构方程模型拟合优度较好,满足后续分析要求。(四)结构方程数据分析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3个潜在变量对安全生产意愿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563、0.627和0.605,且在显著水平5%的情况下表现显著。这表明,各潜在变量与安全生产意愿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所以笔者先前依据计划行为理论提出的假设成立。X1、X2和X3等变量作为衡量行为态度的工具,与行为态度的标准因子载荷系数分别为0.509、0.523、0.633,且通过显著水平为5%的显著性检验。笔者发现,农户安全生产方式的培育源于个体家庭安全生产信息的接受和内化,借助多种渠道获取的安全生产知识涉及药剂施用、政府规制和服务等。农户将信息内化并做出评估,构成了安全生产的行为态度。但是,农户难以获取准确的生产知识,加之政府服务的缺位,导致对猕猴桃安全生产的负面评价较多。通常情况下,农户生产遭遇的规范有邻里、安全法律法规、道德责任感、社会舆论等外界压力,它们与潜变量主观规范之间的标准因子载荷系数均大于0.5,且表现出显著性,其中邻里和社会舆论对农户生产决策行为影响较大,而政府和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影响较弱。在微观方面,政府和农业合作组织对农户生产并没有像之前研究认为的那样显著,它们倾向于关注产业链的经济效益和销售渠道,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无法有效落实,也得不到农户的认可。但是,理性的个体农户在安全生产决策中,会借助政府的信息平台、合作社的市场媒介增强自身生产控制能力,挖掘自身资源禀赋,这也验证了假设3的成立。合作组织和政府的信息平台丰富了农户获取产品信息的渠道,增强了农户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但是,农户安全生产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农户安全生产的道德责任意识淡薄,加之农户受教育程度的局限,现代化的生产技能未能有效转化成安全生产;二是合作组织和政府的信息服务在果桃病虫害防治中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以致降低了组织权威,组织所宣扬的安全生产也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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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全国有四千多部法律和国家级法规,其中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甚至没有被执行。同时,涉及具体事项的行政规章很多,相近的内容经常重复颁布、强调。现在被呼吁立法的事项,绝大多数都有行政规章和法规做了规范,并且多数对应着相关的上位法条文。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包含最低级别的行政规章)不依,执法不严。

例如,酷热天的室外作业,我国去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停止、缩短或者避开高温时段安排劳动者的室外的露天作业。其依据是《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主张这方面立法的理由是,已有的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容易被用人单位漠视”。显然,这种思路找错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既然有行政规章,那主要问题是落实规章,而不是把具体的事项提升到法律。

我国多年来一直在“扫黄”,禁止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官离开法庭就是普通公民,同样得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若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依法处置就是了,怎么还要专门为法官另外出台一部禁止法官生活糜烂的法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须加大处罚力度,也只能在已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采用处罚上限,除了警察、军人外,另行为某类社会人群制定法律,不是法治的体现,而是人治思维的结果,尽管在以“法”的名义。

记者挨打了,就呼吁制定禁止打记者的法律,也是同样的错误逻辑。记者是一种普通社会职业。不管谁打人,已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重的有《刑法》管,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管。那位广东的律师要求把记者视为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通过赋予记者特权来保护记者,这在法治理念上是说不通的。记者不该拥有特权,把公务员视为拥有特权的人,这种认识至少在法治理念上也是不对的,只有警察、军人等因为身负保护人民的职责,有专门保障他们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人们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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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妨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且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1.安全管理的意义

安全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控制生产因素,消除不安全行为,保障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就是企业命脉,安全管理决定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做好安全管理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等的控制;有利于业主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2.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安全事故的发生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麻痹、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老化、建材不达标)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是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三是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由此看来,要有效避免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平安建设,就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防控综合体系。

3.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提高安全意识是根本

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对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工作理念,不断创新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施工管理者、项目经理、安全员、作业工人要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宣传并认真学习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从思想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施工安全。

3.2强化安全责任是关键

安全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灵魂,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途径。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体,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等措施,实施安全绩效严格考核,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真正落实。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的责任,维护建筑安全生产秩序,减少事故数量,积极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3.3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是保障

3.3.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从制度上保证安全措施实施,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质量就有保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处罚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宣传培训制度,规范施工行为,做到“早规划、早安排,早控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体制,使各级安全生产经营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达到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3.3.2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制度

从经济上保障安全措施顺利进行。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承发包、监理部门、安监机构责权关系的不明确,造价管理部门动态考评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吝啬安全成本的投入,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要使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有效落实,就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措施:一是发包方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认证,并签认计量认证单,从技术层面监管;二是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时,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全部费用;三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做到以科技兴安、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为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提供稳定而有力的经济保障,确保一方平安。

3.3.3开展安全检查,推动落实安全防护

安全检查是安全监督管理者和各级领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规章制度和特点要求,对施工现场和员工生活、工作场所安全状况进行清理检查的手段。特别对高空施工机械吊装、临街施工、消防设施等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灾害及后果进行客观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并形成检查记录。通过检查,使管理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强化管理,使施工企业提高认识,促进发展。

3.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