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大全11篇

时间:2023-10-16 09:59:2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

篇(1)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还没有对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监管当局的贷款分类标准达成共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只有美国还包括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的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如英国、荷兰和法国,对贷款如何分类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仅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贷款进行审慎计值,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贷款分类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比之下,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众多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效仿了美国的作法,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并据此计提贷款准备。

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简单,易于操作,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然而,将贷款五级分类同时用作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却远不是最佳做法。我国贷款分类原则也明确指出,贷款五级分类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自己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复杂得多。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级分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必要的定量,没有做到与贷款实际的损失情况挂钩。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银行的分类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不同行业的分类结果也不具可比性。当然,在贷款分类中,主观判断是必要的。借款人还款意愿(对不想还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虑该贷)、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等,离不开信贷人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在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中,主观判断的比重相对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对要大。应该说定量分析的多少决定贷款分类体系的先进性;二是贷款五级分类重在贷款事后检查,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但对贷款发放的事前管理很难发挥什么作用。商业银行无法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息水平及对抵押担保的要求等;三是贷款五级分类是粗线条分类。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贷款达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级分类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贷款之间的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正常贷款至少分为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也缺乏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级分类涵盖的仅是贷款的余额,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而且,对于如何表外项目下的或有负债,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保证据此计算出的准备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及贷款的风险要素,即所谓的一元评级法,实际上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从这一点上看也影响了银行有效地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债项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IRB法资本充足率,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并希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今后广泛采用的内部评级体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大方向。在新协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在积极开发IRB法,力争在2006年达标。

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它主要针对贷款,同时也考虑银行同业拆借、项目融资和零售业务等。IRB法是一个两元的体系,包括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评级的结果。在建立贷款关系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确定特定借款人和贷款的评级。借款人评级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许多银行都采用这类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债项评级至少将正常贷款分7级,不良贷款分1级,并考虑到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时间后,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最后,通过计算PD和LGD,计算出贷款的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EL)用准备金来抵补,非预期损失(UL)则用资本来抵补。从计算资本充足率角度看,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略为简单的初级IRB法或高级IRB法。

IRB法是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确定并监测各档评级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信贷限额;(2)监测借款人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3)确定贷款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及利润水平;(4)分配资本;(5)作为贷款组合风险模型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分别计算出表示贷款人和债项风险大小的绝对数量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特别要指出,IRB法与五级分类一大区别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开来考虑,从而避免借款人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级分类在考虑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时,还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难以保证更加准确地反应两类不同方面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解决的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同的情况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7007008

一、研究背景

尽管业界对我国何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存在分歧,但对我国的银行体系最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不持异议。当存款保险制度和功能设计完成后,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应成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者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首先,它关乎保费的公平,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能够将银行的风险和存款保险挂钩,从而避免低风险银行补贴高风险的现象。其次,它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除了成立基金时政府投入的初始资金外,主要靠银行缴纳的保费。从准备工作的前后关系上看,核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应该在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运行之前,通过对多个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进行测算后综合确定。

核定存款保险费率的工作牵涉到几个方面内容:第一,选择合理的费率测算方法。从当今的存款保险费率缴纳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国家采用风险费率的办法。即将银行缴纳的费率同商业银行的风险挂钩。目前风险费率的测算方法主要有两种范式:一种是Merton[1]、Ronn和Verma[2]提出的基于期权的存款保险定价理论;另一种是Leaven[3]、魏志宏[4]等提出的基于预期损失的定价方法。在实证研究中,利用哪种方法进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除了考虑理论的科学性外,还应该考虑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数据条件。尤其是考虑现实提供的数据是否符合模型的理论要求。只有数据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测算结果才有实际意义。第二,测算结果的代表性。目前,国内关于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研究只有魏志宏[4]、张亚涛[5]等。这些研究受早期的数据条件的限制,测算的样本量都比较小,所以测算结果的普遍意义并不强。换句话说,我们很难根据一两个银行的费率厘定结果来确定整个银行系统的费率水平。此外,实证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均为某一年的数据。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经验看,对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应以跨越一个经济周期较为理想。而利用某一时点的数据会使保险费率相对于整个周期而言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不利于保持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

因此,保险费率的核定工作首先应该在选定正确方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加大实证研究的样本量,以增加实证结果的普遍意义。其次,应尽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进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以便反映不同外部经济条件下,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变动情况。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了我国经济,对我国银行系统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利影响相当于对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实地进行了一次压力测试。这为我们测算不利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提供了难得机会。

本文将首先对现有的存款保险定价范式进行简要比较,目的是为测算存款保险费率选择恰当的方法。然后结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对张金宝和任若恩[6]提出的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加以改进,在此基础上测算我国13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时间跨越2004―2012年。考虑到13家银行存款总量约占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总量的80%左右,本文的测算结果所反映的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测算方法

(一)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的比较

1.两种主要的定价范式

存款保险定价有两种经典的范式。Merton[1]最早提出了基于期权理论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他将存款保险看成是存款保险机构向商业银行发行的一份看跌期权。这个看跌期权的标的物是商业银行的资产V,执行价格是商业银行的负债B。当存款保险到期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支付,存款保险公司的支付函数可以用公式(1)表示:

第二种范式是基于期望损失的定价方法。存款保险费用征收目的是为了弥补商业银行储户的预期损失。如果我们把商业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存款看成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违约的话,我们就可以用标准的信用风险模型的框架处理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进而考虑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可以用公式(3)表示:

预期损失(EL)=期望违约率(ED)×风险暴露(EX)×给定违约下的损失(LGD) (3)

预期损失代表商业银行违约时,存款保险人的平均损失大小。期望违约率代表商业银行的违约概率,它通常可以运用基本分析、市场分析或信用评级的方法来估计。风险暴露是指被保险的存款。“给定违约下的损失”表示存款保险人的损失占风险暴露的一个比例。该比例的具体计算需要事先估算银行破产时资产的损失率,然后通过存款和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换算成单位存款的损失。

2.两种定价范式的比较

比较的目的在于从实证的角度为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提供可行的方法。因此,我们的比较重点放在两种方法的实用性上。Merton[1]模型虽然将存款保险定价建立在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之上,但利用该模型实地测算时,需要知道银行资产价值以及描述银行资产价值变化的波动率的数据。这两个参数在实证研究中多是采用市场信息来间接测算。这意味着,Merton[1]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只适用于上市银行,模型适用的条件受到了限制。

对预期损失定价方法而言,它既可以运用于上市银行,也可以运用于非上市银行。该方法的关键是估计银行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从已有的实证研究看,估计银行违约率多是根据公开的评级数据进行间接测算。一般是使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根据该公司公布的信用等级与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银行违约概率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进行股权和/或债权融资时,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投资的风险,也通过向国际上知名的评级公司申请评级的方式,来向投资者提供间接的资信证明。目前,已有13家商业银行获得了穆迪公司或标准普尔的信用评级,通过这些评级结果来测算银行的违约概率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预期损失定价方法的另一个重要变量是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在现有的实证研究中,一般是简单地假设资产损失率为50%[3-4],这种估计太过粗糙,所测算的结果的准确率较差。

比较来看,两类方法各有不足。我们认为:基于期权的定价方法由于应用条件的限制,目前并不适合用来对测算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而基于预期损失的定价方法如果能够克服对商业银行资产损失率估计粗糙的缺点,就能够提高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达到存款保险定价的要求。以此为出发点,张金宝和任若恩[6]提出了将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充分地利用了商业银行的损失分布信息,并且不仅适合于上市银行,也适合于非上市银行。但是,张金宝和任若恩[6]的方法只是假定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等于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没有考虑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充分程度,这一点显然与实际不符。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考虑商业银行拨备充足程度,使预期损失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二) 考虑拨备充足率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1.定价原理

该方法的原理如图1所示。从资本配置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损失可以分为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其中,预期损失是商业银行损失的平均值。商业银行根据预期损失的大小提取准备金, 这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与张金宝和任若恩[6]不同的是,为了使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我们也考虑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足或超额,即拨备充足率小于或大于100% 的情况。拨备充足率是指银行计提的实际拨备与应提的拨备之间的比例。按照银行计提损失准备金的要求,理论上银行计提的拨备应该等于银行的预期损失。当商业银行超额(足额或欠额)提取损失准备金时,即提取损失准备金大于(等于或小于)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时,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超额部分δ会大于(等于或小于)零,即δ>0(δ=0,δ

4)不仅考虑商业银行的资本配置和存款保险定价的关系,而且考虑了商业银行损失分布的信息。

2.银行损失分布参数的估计

为了计算公式(6),需要估算损失分布的两个参数μ,σ。估算的出发点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应该抵御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考虑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中,有可能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足或超额的情况。因此,在张金宝和任若恩[6]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引入拨备充足率指标,将损失准备金和预期损失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示为:

三、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

(一) 数据来源

为了使我们的测算结果具有代表性,本文收集了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3家银行的数据,这些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

数据的来源主要是这些银行的年报或其他公开的数据来源。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条件,我们使数据收集的时间跨度尽可能的长些,具体的时间段为2004―2012年(部分银行个别年份存在数据缺失)。

(二) 关键变量的说明

本文实证研究中主要涉及以下变量: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损失准备金、核心资本、商业银行的评级数据、拨备充足率和无风险利率。其中,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来自银行的历年年报。商业银行预期损失的计算主要根据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信息。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后,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计提不同比例的损失准备金。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与商业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相等。因此,本文把按照《商业银行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作为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但考虑到在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着多提取损失准备金的现象,我们考虑了商业银行的拨备充足率。

对商业银行破产概率的测算,我们主要借助外部公开的评级数据。较为理想的情况是采用国内监管评级的数据,当然,前提是建立监管评级符号与银行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这需要历史数据的积累,短期内尚难做到。考虑到知名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据此测算的违约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会相对更高些,所以,我们主要根据穆迪公司对国内银行的评级数据来间接估算银行的破产概率。为了提高测算结果的稳健性,我们以累积5年的违约概率作为基准,然后逐级别地计算出银行一年的违约概率。表1给出了自2004年以来,穆迪公司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其中,中国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给的评级数据自2003年以后缺失,我们假定者两家银行一直保持原先的评级级别即Ba2。考虑商业银行的评级级别后,根据穆迪公司公布的违约概率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就可以知道银行的破产概率。

一般实证中多用银行存款利率表示无风险利率。考虑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的损失不再由国家承担,所以银行的存款利率将不再是无风险利率。换句话说,鉴于我们是在一个存在银行破产的经济环境中考虑存款保险定价的问题。所以,将存款利率看成是无风险利率显然是不恰当的。本文选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内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利率。近年来国内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日趋成熟,目前交易的有十多个品种。这种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小、流动性较好,朱世武[7]认为该种利率比较适合作为无风险利率。我们采用朱世武[7]的方法,以该年每月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利率的加权平均作为无风险利率,即:

(三) 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结果与分析

表3给出了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结果,其中“NA”表示数据缺失。从费率的总体水平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较低。从最低0.1000个基点,到最高的3.3600个基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则相对较高,从最低的0.8000个基点到最高的23.5000个基点。从时间序列来看,多数银行在2008―2009年的存款保险费率较高,而2010年以后费率有所降低,并且大部分银行趋于稳定。笔者认为这与经济运行情况的变化有关。在2008―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企业利润水平下降,房地产市场低迷,这些会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从而加大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2010年以后,多数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所下降,一方面由于2010年我国经济逐渐走出低谷,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提高,另一方面年报显示的信息表明多数银行加大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力度,拨备充足率较2008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增加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换句话说,当银行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会有更多的损失由银行来承担,这不仅降低了存款人承担损失的大小,也减少了存款人承担损失的机会。自然存款人所要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会有所降低。

从影响费率的因素来看,我们发现影响费率的最重要因素为个银行的信用评级结果。穆迪在2010年上调了交通银行的信用级别,在2011年分别上调了中国光大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级别,在2012年上调了平安银行的信用级别,我们看到这些银行在相应的年份,费率都出现了大幅下降。我们认为拨备覆盖率对费率也有比较显著的影响。2010年以后,存款保险费率下降,正是得益于商业银行拨备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我国银行业整体拨备覆盖率在2009年底为155.0000%,到2010年底大幅提高到218.3000%,到2011年底更是提高到278.1000%。另外,费率的计算结果还表明利率水平对保费水平的影响并不明显,我们注意到2011年的利率水平相较2010年大幅上升,但是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费率来看并没有明显下降。我们认为这一点对我们的模型的适用性提供了支持,因为金融市场的收益率通常均有较大的波动性,如果费率水平随金融市场波动而显著波动,不稳定的费率在实际中就难以应用。

(四) 对测算结果的一个横向比较

表4给出的是现行的美国存款保险费率的标准。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根据银行的资本水平和监管评级征收保险费率。资本水平的分类主要依据参保机构的杠杆比和风险资本比率,分为良好、充足和不足三个类别,并分别以1、2和3表示。对于监管评级的分类,则主要是由监管人员在CAMELS评级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检查后确定。最佳评级为1,最差评级为5。一般将CAMELS评级为1或2的银行划为A类,将评级为3的银行划为B类,评级为4或5银行划分为C类。因此,在美国现行的风险评估制度中,1A类的银行风险最小,3C类银行风险最高,征收的保险费率也最高。根据本文的测算结果,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相当于美国的资本良好、监管分类为A和B的银行,或者是资本充足监管分类为A的银行。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则大体相当于资本充足、监管分类为B、C的银行,或者是资本不足但监管分类为A、B类的银行。从测算结果的横向比较看,我国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并不高。但从实际运行的角度看,还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样的费率国内商业银行能否承受?以2012年为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按5个基点上缴存款保险费的话,其所缴纳的保费仅占税前利润的2%左右。其他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按5―25个基点的费率水平缴费的话,其所缴纳的保费平均占税前利润的5%―15%之间。笔者认为,这样的费率水平相对这些银行的经济能力而言是可以承受的。

四、结论和建议

在总结已有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基础上,本文首先对基于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进行了改进,然后利用国内13家商业银行的数据对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进行了测算。对样本中的多数银行而言,测算的存款保险费率时间跨度达到了9年。这使得我们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观察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变化情况。尤其具有意义的是,在这个时间段内,我国的商业银行刚刚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这对充分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的范围,提供了难得的实证机会。

本文的测算结果对确定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一,本文采用基于预期损失并考虑拨备覆盖率的定价方法,回避了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定价机制不充分的问题,切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相关数据也可方便获取。第二,本文所采用的定价方法从存款的根本风险出发,测算结果也表明,能够较好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第三,测算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测算结果与国际同业的费率水平大体一致,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本文测算了我国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却没有包括在我们的测算范围内。目前,鲜有国内城市商业银行获得过国外信用机构的评级,尽管国内的评级机构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信用评级,但由于这些机构缺乏违约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还无法给出银行的信用评级和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换句话说,目前还无法根据公开的评级资料计算城市商业银行的破产概率。因此,测算城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数据条件尚难满足。但考虑到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差于股份制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预计会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初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将其存款保险费率定为20―50个基点的范围内。按照这样一个费率水平逐年收取保费。预计十年左右的时间存款保险基金将达到存款规模的1%―1.2%之间。这个目标比例的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基本同时应付两个中型商业银行破产的局面,达到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经验标准。按照这样的步骤,达到这个标准所需要缴纳的保费无论从银行的承受能力,还是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看都是可行的,待存款保险基金达到标准后,再考虑适当调整保险费率水平。

参考文献:

[1]Merton,R.C.Analytic Derivation of the Cost of Deposit Insurance and Loan Guarantee: An Application of Modern Option Pricing Theory[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77,1(6):3-11.

[2]Ronn, E.I., Verma, A.K.PricingRisk-Adjusted Deposit Insurance: An Option-Based Model[J].Journal of Finance ,1986,41(9):871-895.

[3]Leaven, L.Pricing of Deposit Insurance[R].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 2871, 2002.5-11.

[4]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5]张亚涛.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费率厘定问题的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55-67.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57-03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以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监管规定,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这些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巴塞尔委员会也成为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接受巴塞尔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要面临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与挑战。除此之外还要以积极的态度来整合银行内部经营体系和架构,提高其盈利和风险管理水平。如何有效地实施内部评级法,构建商业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是其能否适应巴塞尔协议全球监管要求的关键,也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核心。

一、《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

(一)《巴塞尔协议》中关于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式要求的演变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这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版,即旧协议。该协议的公布原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的重大损失,以及由于各国银行资本要求不统一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在银行信用风险监管方面,旧协议首次提出监管重心以银行风险资产为导向,通过外部评级机构来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会议:修订框架》,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的主要创新是提出了内部评级法(IRB法),强调要建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在当时的情况下,IRB法的提出,使银行也可以以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克服了外部评级机构无法得到更详尽的商业资料的困难,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巴塞尔协议Ⅱ》的诸多不足,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这些不足,不断推出了新的风险管理准则和计量方法来加强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文本终稿,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诞生。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协议Ⅲ肯定了IRB法在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面的积极作用,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以缓解“悬崖效应”,并公布了交易对手风险盯市的处理方法。

(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IRB法)是指在经过银行监管当局批准之后,满足某些最低条件和披露要求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身对风险要素的估算值来决定自己对特定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从而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种方法。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风险要素估计值有四个,分别为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在初级法中,商业银行本身只估算违约率,其余三个指标由监管当局来提供;在高级法中,所有的风险参数都由商业银行自己估算。值得注意的是IRB法运用的实质并不是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那样,给贷款人确定某个信用等级,而是使商业银行能够正确地评估其资产组合所能承载的信用风险的大小,合理有效地配置自己的资本,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1、大型商业银行已初步形成了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方案。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各商业银行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都表示出较高的重视。一方面,巴塞尔协议确实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更安全稳健的框架;另一方面,各大商业银行也想利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契机,来全面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其中,交通银行在2004年底就提出了《交通银行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三年规划纲要》,准备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来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建立公司资产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为突破口,来启动其内部评级项目。

2、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法所要求的信用评级是二维评级系统,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客户评级层面主要反映借款人整体的信用状况,即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债项评级层面主要是对特定的交易或资产进行风险评级,反映单比授信的特定风险,在考虑抵押品补偿、历史履约记录、金融产品类别等因素后,以预计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目前,包括交通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二维评级体系,并逐步探索应用时所选择的模型变量。

3、客户评级模型的预测能力达到了亚洲银行的先进水平。在客户评级模型的开发和预测上,大型商业银行采用了国际主流的评级方法,加上国内专家专业的信贷经验,结合适合中国银行业传统的统计方法,在模型的选择上具有逻辑可信性、参数的确定和调整具有科学性、模型的选择具有合理性等等。以交通银行为例,其内部体系开发建立的大企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客户评级模型的统计功效分别达到了55%、60%、53%, 整体模型表现良好,对违约概率的预测能力已经超过亚洲银行业同业的40%-50%的平均水平。

(二)劣势分析

1、基础数据不完备,相关数据的积累欠佳。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历史数据:初级法要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高级法要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对于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数据库的建设时间较短,储备技术也相对比较简单,这无疑会对风险量化模型的结论产生不良的影响。

2、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有待规范和完善。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商业银行从数据库的建设、量化模型的选择上有足够的经验积累,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在此之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相对重要性相对较弱,一个风险管理人员要负责信贷改革、信贷流程设计、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多项工作。这样的风险管理制度,没有有效的权责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的效果很差,这样的体系是商业银行亟待改进的重要环节。

3、银行内部员工风险意识薄弱。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速,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政策干预虽有所下降,但是银行内部员工的意识观念并没有随着银行体制改革有所改变。

在发生的呆账、坏账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操作人员自身不能准确判断风险,风险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及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机会分析

1、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督促作用。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之后,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出了很多商业银行在各类风险中所要遵循的规定和指标,要求各银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规定,并在适当的时间对商业银行的实施情况加以评估和检验。这些监管足以引起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重视,对其自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巨大作用。

2、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在对内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研究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率先进行了探索性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美洲银行、花旗银行和瑞士银行。这些银行不仅开发出内部评级测算的计量模型,而且对模型结果及其后期的工作表现加以验证,以确保模型的稳定性。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中,以美洲银行最为代表,该银行以集中风险分析和复议为核心内容,对全行的资产组合的风险进行总体评价,进而决定信贷投向、投量或方式。

3、金融全球化竞争对商业银行的鞭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不仅要面临国内同行业的竞争,更要面临国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双方面的竞争,使商业银行自身也意识到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建立自己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不仅是中国银行业监管的要求,更成为商业银行自身迎接竞争和挑战的竞争资本。

(四)风险分析

1、金融监管更加严格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银行业监管重心由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变,并且提高了银行业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和流动性新标准。这四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直接影响,就是资本约束。近几年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张,大多为长期信贷,而中短期资本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稀缺资源,商业银行资本消耗速度和补充渠道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商业银行量化风险能力的提高,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2、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涌入加剧了竞争。加入WTO的保护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以同样的待遇进入到中国金融行业里来。国外的大型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在世界普遍得到大众的认可和信赖。这对中国商业银行业无疑是巨大的冲击。过去受到政策的保护,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古板,服务质量差,而随着银行业激烈的竞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等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3、政府逐渐放开了对银行业的政策性管制。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实行了政企分离。《商业银行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政府干预的放松,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有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制定战略机制;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再依靠政府来为其不良资产买单,这就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水平的各个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升,从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战略思考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不仅要保证自己的持续经营能力,更要对企业自身的战略性发展进行关注和研究,提高商业银行作为银企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快商业银行内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为评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数据的质量关系到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常数据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银行自己的积累;二是来自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三是行业内数据资源共享。因此,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是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至关重要的步骤,也是评级成败的关键。

(二)理性选择和设计适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风险计量模型

在信用评级模型的开发和应用中,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发了很多有效的先进的评级方法和模型。但是毕竟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要慢于西方国家,在考虑模型适用性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国家整体宏观环境、经济周期以及法律环境等等。所以在评级方法的选择和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结合我国传统的专家经验判断,才会使评级更有效。

(三)组织和培养一支优秀的专家管理团队

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上,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借鉴国外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经验。从管理层设置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来提高其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同时可以引进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研究的专门人才,施行激励机制,按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企业信用文化意识

信用文化建设最主要的功能是凝聚功能,可以将员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同心协力,恪守职责。它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与支柱,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在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上,应对其加强信用文化意识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以此来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再造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兵、赵正龙.宏观审慎监管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转变[J].金融监管,2012,(04).

[2]蒋良超.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 全面提成银行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7,(02).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2-0063-06

一、文献综述

为了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的银行监管环境,巴塞尔协议Ⅱ提出了更加多样和灵活的风险衡量方法。其中,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强调建立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然而,内部评级法应用所带来的顺周期效应,成为广泛争议的焦点(巴曙松,2011)。

Panetta等(2009)认为,当经济处于上升阶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评级上调,导致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降低,因而资本要求也随之降低。资本要求的降低使银行可以继续扩张信贷,从而推动经济进一步繁荣。相反,经济处于下降阶段,内部评级法下的评级结果将会使经济进一步恶化。Gordy和Howells(2004)通过对资产组合的测算,发现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比标准法的顺周期性增加了30%。Saurina和Truchrte(2006)认为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性的强弱还取决于银行对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选择。他们运用不同的方法计算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发现时点评级法计算出的违约概率具有更强的波动性,即时点评级法比跨周期评级法具有更强的顺周期性。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10)在阐述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效应模式的同时,指出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风险评级体系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当前所面临的风险,风险在衰退期被高估,在繁荣期被低估;第二,金融体系自身具有顺周期特征,即“金融加速器”。

除了理论研究外,国内外学者对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性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Kashyap和Stein(2004)采用KMV模型估算美国1998—2002年间资产组合的违约概率,结果表明,据此得出的资本要求比标准普尔模型计算出的资本要求高出一倍,说明内部评级法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Goodhart和Segoviono(2004)分别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计算美国、挪威、墨西哥等国对基准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发现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方差均大于在标准法下计算出的结果。鹿波(2009)采用KMV模型计算1991—2006年我国28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违约概率,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在我国,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并不明显。但这一结论是根据1991—2006年的样本数据得出的,并不能说明2006年之后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及其表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10)对内部评级顺周期模式的定义,笔者认为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性实际上是内部评级、信贷周期和实体经济周期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笔者根据内部评级顺周期模式的定义绘制了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效应模式图(如图1),旨在更好地说明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效应的传导机制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如图1所示,当宏观经济繁荣时,借款人或贷款企业的收入状况良好,其资产价值也随之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提高对借款人的评级,进而导致基于内部评级的监管资本要求下降。又由于商业银行对未来前景拥有过于乐观的预期,因此便开始放宽信贷标准。信贷总量的增加带动了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从而对宏观经济起到了放大的作用。相反,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债务人的收入状况恶化,银行便降低对其评级并收缩信贷。而信贷的紧缩又会加剧经济的下滑。

(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表现

1. GDP增长率持续增长,银行盈利增加,不良贷款比率下降。2004—2007年期间,我国GDP增长率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趋势,从2004年的10.1%提高到2007年的14.2%,这期间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得到大幅提升,不良贷款比率逐年下降。以工商银行为例,其年平均资产收益率由2004年的0.65%上升到2010年的1.32%,增长了100%;而不良贷款比率从2004年的21.16%下降到2010年的2.29%,其中2008年的不良贷款比率达到最低值。以上数据说明:在GDP增长率持续增长时期,商业银行会提高对借款人的内部评级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增加,以及不良贷款比率的下降。除此之外,根据表1,交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和不良贷款率也具有与工商银行几乎相同的变动趋势。

2. 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提高对借款人的评级结果,违约率趋于下降。图2为2005—2007年某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分布图,图中曲线上的点表示在某一信用等级以上的客户占全部客户的比例。从图2中可以看出,代表2005年的曲线位于三条曲线的最下方,代表2006年的曲线位于三条曲线的中间,而代表2007年的曲线位于三条曲线的最上方。这说明,2007年高信用等级的客户占比较2005年和2006年有所提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宏观经济的繁荣导致商业银行提高了对客户的信用评级。

3. 抵押品市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性。如果按照担保方式对贷款种类进行划分,那么抵押贷款在各类贷款中所占比例最大,因而抵押品的价值也将成为影响借款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主要是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销售价格与土地交易价格就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工作。根据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2002—2009年我国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均超过100,说明这8年间我国房地产和土地的价格水平保持着持续上涨的趋势。抵押品价值的上升使得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增加,从而使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水平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增加贷款的发放,进而促进宏观实体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4. 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上升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当经济处于繁荣的时期,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会上升。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提高,会促进商业银行贷款总量的增长以及实体经济的增长。如图3所示,2004—2007年我国处于GDP增长率平稳增长阶段,同时也伴随着贷款余额增长率的上升。2007年,我国GDP增长率为14.2%,各项贷款增长率为16.13%。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顺周期效应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模型的选择

根据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是指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其内部计算的预期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风险参数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如果这些风险参数具有顺周期性,那么风险参数就会通过评级模型将顺周期性传递给监管资本,从而加剧经济的波动。在内部评级模型的几个输入变量中最重要的是预期违约概率(PD),因为违约概率(PD)对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三种方法来估计借款人的违约概率:第一,采用银行的内部违约数据;第二,采用统计模型,如Merton基于期权的统计模型、KMV模型等;第三,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运用外部评级机构计算出的违约概率数据。由于商业银行内部违约数据属于商业机密,目前还没有获得此类数据的渠道,因此第一种方法不适合用于论文研究。又由于评级公司对中国公司的评级范围有限,所以第三种方法同样不现实。综合考虑,只有第二种方法在实证研究中是可行的。

本文采用KMV模型来测度我国上市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进而分析预期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关系,判断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应用KMV模型计算预期违约概率主要有以下三点优势:首先,KMV模型的输入变量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从而可以保证该模型有大量的实证数据支持;其次,KMV模型不要求有效市场的假设;再次,KMV模型所需要输入的财务指标仅为债务的账面价值,在很大的程度上规避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不足。

(二)上市公司违约率的计算

KMV模型以Merton的期权定价理论为基础,将违约债务看作企业的或有权益,把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分别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把公司资产视为标的资产。该模型认为,当企业资产未来的市场价值低于企业所需清偿的负债时,企业将会出现违约。KMV模型通过计算企业资产未来市场价值的期望值与违约点之间的距离,即违约距离(DD),来估算该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概率。违约距离越远,公司未来发生违约事件的概率就越小。

具体来说,首先通过B-S期权定价公式,根据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到期时间、无风险借贷利率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出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波动性,如公式(1)和公式(2)所示。

然后,根据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出公司的实际违约点公式(3),并代入到公式(4)中得出公司的违约距离(DD)。

DP=SD+0.5LD(3)

最后,将违约距离(DD)代入正态累积分布函数,得出公式(5)预期违约概率(EDF)。

EDF=N(-DD)(5)

(三)样本数据的选取

本研究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的关系来判断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分散于各个行业之中,所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也会因评级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从表3可以看出,2011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其中农业银行对这三个行业的贷款余额占比已经高达54.2%。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内部评级法对属于这三个行业的公司进行评级时是否具有顺周期性。

笔者选取样本公司主要根据三个原则:第一,属于上述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第二,样本公司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三,该公司股票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95—2011年。因此,本文共选取48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其中属于房地产行业的公司共16家,属于制造业的公司共23家,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公司共9家。

将48家上市公司1995—2011年的股票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库。其中股票交易数据包括:公司股票月收益率(i)和公司股票总市值(E);财务数据包括公司短期负债(SD)和公司长期负债(LD)。

(四)实证结果

本文运用MATLAB软件中的KMV模型计算出48家上市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EDF),再分别计算上市公司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以及上市公司违约概率与行业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从而可以判断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如果相关系数为负,说明经济繁荣时期,企业的违约概率下降,商业银行会提高对贷款企业的评级,进一步扩张信贷,从而加大了经济波动的幅度。相反,如果相关系数为正,则会降低经济波动的幅度。

除此之外,本文还特别研究了不同时期上市公司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实证以股权分置改革的起始时间2005年作为分界线,将样本区间分为两个阶段。从理论上讲,股权分置改革使上市公司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进而加强了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效应。

表4至表9为实证结果统计,其中表4和表5为房地产企业预期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系数统计;表6和表7为制造业企业预期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系数统计;表8和表9为交通运输企业预期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系数统计。

根据表4—表9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第一,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将会增加宏观经济波动的幅度。第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会随着评级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前表所示,房地产企业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程度高于交通运输企业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程度,和制造业企业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程度大致相同。第三,公司预期违约率与本行业GDP增长率的负相关性大于公司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性。对比表8和表9可以看出,1996—2012年,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均大于-0.2,而交通运输企业预期违约率与行业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2,说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对行业经济的影响要大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第四,从时间角度看,2005年前大部分企业的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性要小于2005年之后的负相关性。这个结果印证了鹿波(2009)的假设,即股权分置改革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模型具有更强的顺周期性。

四、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性的政策建议

1. 扩大违约率计算的时间区间。Eva Catarineu-Rabell,Patricia Jackson(2003)指出,顺周期的程度依赖于银行所使用的评级体系的性质,在周期波动中,评级结果更为稳定的评级体系不会增强顺周期性;相反,则会大大提高顺周期性。Philip Lowe(2002)通过实证数据分析了不同性质的评级体系所带来的顺周期效应,他认为跨周期评级更加注重较长时期内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变化,因此评级结果具有较强的“刚性”,即较弱的顺周期性。卡什亚普(2004)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使用时点评级模型计算出的违约率变化量要远远大于使用跨时期模型计算出的结果,这说明时点评级法确实会导致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高估或低估。因此,延长违约率计算的时间区间可以使模型从整个经济周期的角度出发来估算预期违约率,从而有效降低预期违约率的波动幅度,降低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效应,使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

2. 开展压力测试来缓解内部信用评级带来的顺周期效应。压力测试是一种评估某一特定事件或一组金融变量变化对一家公司潜在影响的风险管理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10)。由于传统的风险管理技术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效应,因此20世纪9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引入了压力测试。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的爆发,压力测试开始受到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

压力测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缓解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方面。早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的讨论阶段,许多专家学者便开始针对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提出了应对措施,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过程。200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在《缓解金融体系顺周期性报告》中指出,压力测试可以弥补银行风险计量模型具有的缺陷,并充分地揭示银行在经济下行时期面临的风险,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积累更多的资本缓冲,缓解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1月了《良好压力测试实践与监管原则》,加强对压力测试的治理、设计和实施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BCBS,2009)。

就我国来说,开展压力测试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继续压力测试的运用,要求银行从公司治理角度,建立起经常性的压力测试机制,使压力测试真正成为商业银行日常的风险管理、评估和预警的工具,而不是应急应景之举;二是要逐步扩大压力测试的范围,在积极探索宏观压力测试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资本充足率和创新产品的压力测试;三是要正确设定压力测试场景,不能基于温和甚至是错误的假设;四是使用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标准,增大对最差情况的估计;五是提高压力测试频率,尤其需要增加在经济繁荣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时期的压力测试;六是运用各种统计和数理的方法,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评估和预警,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从而降低经济周期对经济金融活动的影响。

3. 引入杠杆率指标。引入非风险性标准,并在现有的资本框架中增添更多“减震器”以应对压力,以缓解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例如,对于杠杆率,可以设定最高的杠杆融资比率,若银行的杠杆率达到了设定的标准,即使其资本充足率符合要求,也要求其对资产负债表进行收缩调整。即通过杠杆率的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校正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杠杆率规定了股东应承担的最小损失,可以约束银行在经济上升期过度扩张的行为。此外,杠杆率计算依据是公开财务报表,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计量和评估程序无关,可以规避由内部风险计量和评估程序本身导致的顺周期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Ⅱ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43-199.

[2]郑志勇.金融数量分析——基于MATLAB编程[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9:83-87.

[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体系的顺周期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71-109.

[4]李文泓.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209-236.

[5]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7-24.

[6]鹿波.中国上市公司违约率的顺周期效应实证研究[J].金融论坛,2009,(3):38-44.

[7]钱皓.我国银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研究[J].上海金融,2009,(5):44-47.

[8]程柯,陈志斌,陈志红.中国商业银行利润效率测度研究——基于分位数回归方法[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3).

[9]Panetta et al. Financial sector pro-cyclicality: Lesson from crisis. Occasional Paper NO.44,2009.

[10]梁俊茹,李富有.附属资本与银行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10):30-39.

[11]Saurian,J. and Trucharte,C. An aeeseement of Basel Ⅱ procyclicality in mortgage portfolios. Banco de Espana Working Papers NO.0712,2006.

篇(5)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55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89- 02

1 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的原因分析

1.1 资本监管和计量方法的顺周期性

资本监管是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是促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冲销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允许银行选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其内部计量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由于这些参数不同程度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在大幅提高资本监管风险敏感性同时,也增加了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违约概率(PD)的顺周期性。时点评级法主要根据债务人当前信息得到PD并进行评级;跨周期评级法主要使用债务人长期信息评估整个周期内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一般都倾向于选择时点评级模型,这就加剧了PD测算值的顺周期性。二是违约概率(LGD)的顺周期性。当经济下行时,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市场流动性趋紧,债务人出现违约,抵押品价值下降,导致LGD大幅上升;在经济上升时,以上因素将导致LGD下降。三是风险暴露(EAD)的顺周期性。经济衰退时期,对贷款依赖性强的债务人流动性更加紧张,贷款承诺提取的可能性及比例上升,引起EAD增加,造成一种经济周期与EAD之间的逆向选择。

在实证分析方面,Segoviano & Lowe对墨西哥银行业的分析表明: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比墨西哥危机前采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大幅上升,从而产生更加显著的顺周期性;Kashyap & Stein采用KMV模型和1998-2002年美国经济衰退期间的银行数据,对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提高了70%~90%,而使用标准普尔评级模型的资本要求却只提高了30%~45%;Zicchino对英国银行业的研究发现,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监管资本比采用标准法增加30%。

1.2 拨备计提政策的顺周期性

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根据贷款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概率来提取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贷款不良率较低,计提拨备就会减少,银行利润更高,扩张信贷的积极性提高;而在经济萧条时期,贷款不良率上升,计提拨备较多,压缩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这种计提拨备方式会加剧经济波动,增加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Bikker & Metzemakers运用29个经合组织国家8 000家银行10年的大样本年度数据,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进行了实证,结果表明:当经济增长较快时,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相对较低;而当经济增长放缓时,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相对较高,加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

1.3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

我国乃至全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高度依赖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容易在金融市场产生“从众心理”和“羊群效应”。评级机构开展评级时,自身心理上也有高度的顺周期性,即经济高涨时期给予很多次贷类产品较高的评级;当衰退来临时在短期内大幅降低其评级,这种评级方式和结果被广泛使用时,将在金融市场产生“羊群效应”,导致整个金融市场评级结果的“悬崖效应”。

1.4 国际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

新会计准则后顾式计提方法要求银行必须以已发生的损失为基础。经济繁荣时期,金融市场运转良好,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会夸大金融机构资产价值,从而加大经济运行中的泡沫;在经济下行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又会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的“账面损失”。这些“账面损失”虽然仅具有会计意义,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预期,进一步加剧了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IMF研究表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所产生的顺周期性要强于历史成本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并且在流动性短缺的情况下更加明显。

除上述资本、拨备、信用评级及会计准则等方面的顺周期性外,其他因素如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暴露等方面同质化,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都可能加剧经济周期波动。Acharya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银行都选择了相同的投资策略,那么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时,会对其他健康银行造成冲击,刺激这些银行进行风险转移,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银行顺周期性的缓释工具

2008年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学家认识到建立金融体系逆周期监管机制,改善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Ⅲ》(Basel Ⅲ)提出了加强逆周期监管的措施:一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二是建立动态拨备机制;三是引入杠杆率指标;四是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加收留存超额资本。

2.1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

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基础上,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以备经济萧条时期应对资本充足率下滑情况,让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缓冲资本,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微观层面可以保证银行有足够资本来应对其未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从而增强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在宏观层面保护整个银行体系不受超额信贷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积累的困扰,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同时抑制银行系统顺周期性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放大作用。

2.2 建立动态拨备机制

缓解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顺周期性的方法主要是采用跨周期计提拨备政策,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与资本缓冲机制原理相同,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多提资本的同时,也应多提拨备,分别用来抵御非预期损失和预期损失。在经济下行、违约率上升时期,银行就可以用其对冲潜在的信用损失,而不必因增加计提拨备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

建立逆周期动态拨备机制的最大难点在于该机制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理念差异。如果对未发生损失计提拨备,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会导致商业银行承担涉嫌操纵利润的声誉风险。如何建立动态拨备机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二十国集团在《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中也只是提出了建立动态拨备机制的原则性建议。因此,目前建立动态拨备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

2.3 引入杠杆率指标

杠杆率为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或者这一比率的倒数,其特点是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是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目前已达成国际共识。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指标由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因而能与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和内部模型形成有益补充和良好互动,缓解新协议的顺周期效应。在宏观审慎层面,鉴于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和高杠杆率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杠杆率限额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Blake & Visco研究表明:由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不稳定性,设定杠杆最大倍数能有效防止银行资产扩张,缓解顺周期性。《巴塞尔协议Ⅲ》初步要求银行一级资本的杠杆率为3%,但尚未在各国监管当局之间达成一致。

2.4 逆周期信贷政策

逆周期信贷政策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信贷政策调整来实现逆周期监管,主要是对某些信贷政策指标设置限额,并随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以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类似于现代西方货币政策的“相机抉择”。金融监管机构应在不同宏观经济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结果制定合适的监管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只有实现逆周期工具和宏观经济形势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在银行监管有效性和商业银行稳健运营方面发挥较好作用,进一步发挥平滑经济周期的作用。

综上,在《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一系列逆周期监管工具中,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也是对商业银行从最根本的资本管理角度实施逆周期监管的工具。我国监管部门应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市场约束效力,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主动规避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逐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逆周期监管。

篇(6)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产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的产物,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经营货币和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而言,信用评级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信用评级正在成为从事金融活动的主要决策依据。

与国际银行信用评级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始于1987年,最初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的一些评估部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资信评估行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资信评估机构纷纷成立,如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等。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的基础,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发展实际,主要对银行在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进行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总体评价。

一、科学认识银行信用评级

1、银行信用评级的界定

银行信用评级是对一家银行当前偿付其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它对于存款人和投资者评估风险报酬、优化投资结构、回避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拓宽筹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降低筹资费用,对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减弱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运行的波动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银行信用评级的三种形式

银行信用评级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银行内部评级和银行对客户(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1)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以第三方的立场,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级程序,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对经济主体、金融工具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要素对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综合集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意愿及能力的可信任程度给予的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可靠性,同时向市场公开,达到为受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2)银行内部评级(intem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根据复杂程度可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前者须由银行自行估算违约概率(PD),监管当局提供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EAD);后者要求银行在积累数据的基础上。自行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风险暴露。IRB法要求银行积累至少5~7年的历史数据。通过数理统计分析,计算出反映客户和债项风险大小的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3)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是银行内部评级、进行内部风险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只是银行。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对自身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的唯一目的是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评级的结果只能供内部使用,不具有第三方信用的特征。因此,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银行对客户评级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收取评级费用,只供内部使用。

二,信用评级的作用及意义所在

1、信用评级对银行的作用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资产已超过60万个亿,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超过95%。在成熟的经济体中,评级业已经成为银行业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银行业风险控制系统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

吸取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教训,也给世界信用行业以体制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在经济全球化未来的浪潮中无疑将成为银行业这所巨轮乘风破浪的定海神针。纵观美国评级行业的发展,我们发现,评级业对于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来讲,是一柄双刃剑,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百年兴衰史,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的评级业来说,无疑是一本值得参考的历史教科书。

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交易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费用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是推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立独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显得日趋重要。信用评级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三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步伐。

信用评级不仅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好坏、核心竞争力的高低强弱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辅助工具。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受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二是根据信用评级制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对发债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最低评级的要求。

2、银行信用评级的意义

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信用评级对我国银行经营及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经营而言,银行信用评级好比是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体检,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次全面审视自我的机会。具体而言,银行信用评级对银行经营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优化银行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充足水平。第二,有利于加强银行内控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走理性经营发展的道路。第三,有利于资产结构优化,提升资产质量。第四,有利于加快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促进银行按照国际银行信用评级标准,加大对组织结构改造、业务流程再造、人力资源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银行经营的国际化进程。第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银行公平有序竞争。

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与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国际金融稳定发展的关联:

三、金融危机下的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评级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出于加强内控的目的,由专门的部门实施的评级,银行可以根据结果进行内部整改:二是国内外一些专门的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这些权威性的评级报告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起到约束作用;三是银行监管机构处于监管的目的对银行进行的分类评级。

在这三种评级中,银行自身的评级最为重要。因为内部评级能全面的了解银行各方面的情况,对于评级结果中指出的问题,银行也会出于改善银行经营管理的目的去努力改善,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各家银行应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

评级机制,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促进银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1、金融危机对各银行信用评级的影响

日前,相关机构利用可获得的外部信息和银行公布的公开信息,在基于银行自身财务实力和获得外部支持可能性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对中国20家主要银行信用状况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和信用跟踪评级,了一份《中国银行业2008年信用风险指引》报告,对国内主要银行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最新评价。信用评级排名结果依次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开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浙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其中,与上年相比。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的主体信用评级调升,农业银行评级展望由“稳健”调整为“正面”,宁波银行由“稳定”调整为“负面”。此外,个体财务实力调升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

可见,总体来讲,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先扬后抑态势。整体可持续盈利能力不强。

2、如何在金融危机前提下保持银行信用状况

银行自身评级,重点是要规范评级机构、信用登记机构等,规范各方面的权利、业务、责任,共同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如何保持公信力,邵伏军表示应该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人才建设和职业操守建设。如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不断修正评级模型,更新评级理论,加强评级数据库的管理。

这次金融危机,给了全世界一个重新思考。如何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的良好契机。总书记在11月份出席20国集团首脑峰会时,全面阐述了中国的看法,就是要以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和实效性的原则进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其核心精神是要逐步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打破美元一钞独霸的格局,形成多种主要国际货币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局面,为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打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而中国只有自身的金融实力增强了,才能获得世界金融话语权,才能在重构的国际金融体系中争得一席之地。

在此背景下,银行提升信用状况将主要依赖于其借助国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会,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改善管理水平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总之,受金融危机和经济下行影响,2008年我国银行业在很大范围内受外部宏观环境变化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呈消极发展态势。为此,在银行业建立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应持积极的态度及早应对,另一方面,主管部门需从体制上完善信用评级体制,尽快建立起标准的评级公司。此举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业的稳涯、规范经营,使我国银行业能更快地参与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资信评估与信贷管理》蔡莹上海金融,2001(增刊)

篇(7)

一、研究背景

银行信用评级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可追溯到百余年前。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像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主要资信评级机构,他们作为中介为需要上市的商业银行提供资信评级和信用保证。上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系列金融危机,影响波及全世界,而这一波波金融危机背后的祸首就是次贷。金融监管部门愈发意识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将信用评级作为辅助监管的工具。随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信用风险与评级紧密结合起来,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中国进入WTO以来,国有银行积极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通过上市壮大资本数量、优化资本结构。截至2008年10月18日,已经有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进行股票融资。其中、境内IPO融资超过2253.6亿人民币,境外IPO融资更是高达近6500亿人民币。随着这些年国内股市的风风雨雨和历经磨难,我国主要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已陆续在香港和国外上市,以寻求更大空间的融资契机。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和国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有着明显差距,不论是对国外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商业银行的各项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和风险指标的公示尤为重要。所以说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这不仅是考虑各方面投资者的利益,同样有利于中国银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二、国际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的概述

(一)美国的CAMELS评价体系

1997年1月1日,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委员会出台了对金融机构的新骆驼式评级方法,取代了1979年开始执行的骆驼评级方法。教以前的骆驼评级方法,增加了市场敏感度指标。C代表资本状况,A代表资产质量,M代表管理水平,E代表盈利性,L代表流动性,S代表市场风险敏感度(利率变动情况;汇率变动情况;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股票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二)香港的CAMEL评级体系

香港作为国际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其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远超内地,重视信用评级的香港也建立了自己的CAMEL信用评价体系。它与美国传统的CAMEL评级体系不同之处在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首先对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评级,分为5级。然后在此基础上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级。、,分为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可接受、薄弱。

(三)新加坡的CAMELOT评级体系

在美国CAMELS信用风险评级基础上加入了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评级时,运用加权的思想,对各项逐一评级,然后根据权重计算最后的评级结果。分为1、2、3、4、5级,依次变差。监管当局对不同风险级别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及强度。

三、国际三大资信评级机构简述

我们熟知的标准普尔选取的是资产结构比例、流动性、盈利能力、资本分析指标和资产质量指标,在其基础分析模型下分析得出最后评级结果,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十个级别,依次变差。历史上最悠久的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公司选取的是一组相对指标和一组绝对指标,相对指标有资产质量指标、盈利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绝对指标包括对资产分布、资产负债管理、利润表分析以及公司形象等。穆迪评级级别由最高的Aaa级到最低的C级,一共有二十一个级别,评级级别分为两个部分,包括投资等级和投机等级。而惠誉评级侧重的是未来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分析,选取如经济周期、企业高管素质、市场状况、法律诉讼等指标,分析财务时着重考虑现金流量现状。

但在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全世界都在思考这样问题:既然已经存在这么全面的资信评级机构,那么2007年为什么还会因为银行次贷引起信用危机而爆发那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呢?我们探究目前国际上已有的集中资信评级体系,不难发现他们不过是在美国评级模式上的演变而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各类金融资产总规模已达61万亿美元(仅包括股票、债券和银行资产三类传统金融资产),占全球金融资产的26.6%,是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41.8%。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美国国家信用体系瞬间崩塌,二百多家商业银行先后倒闭,引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造成了约60—200万亿美元的损失。

全世界已经信赖已久的美国资信评级模式怎么失灵了,这些资信评级机构恰恰成了银行的掘墓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GDP高居世界第一,不难想象我国的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世界大金融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暂无权威银行资信评级机构的我国需要建立独立的银行资信评级体系。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建立的相关思考

(一)要对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各类银行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银行的竞争地位决定其在产品定价、市场份额、抗风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并直接影响其获利能力。而决定银行竞争地位的关键因素是监管政策、市场保护、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自身的经营管理创新能力等。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不少商业银行的上市,外资迅速涌入,中国传统的几大商业银行的控制地位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市场因素也会改变银行业的格局,所以相应的资信评级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二)对银行业所有权结构及内控制度进行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非为国有商业银行和私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国家所有,对其的资信评级不但要考虑国有企业运作的风险,同样要考虑国家信用的支持;私有商业银行多为股东注资,在考察时要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财富能力和私企内部的造作风险。

因此,在评级过程中,需要对受评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及内控制度采取因地制宜的考察方法。

(三)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进行分析

资本充足性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如果资本达不到充足要求,有可能导致资本风险,即银行资本量过小不能弥补亏损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该指标属《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考核指标,我国央行规定此比率不能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不能低于4%,附属资本与核心资本的比率不能超过100%,需考察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指标。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筹资来源特别是从外部获取资本的途径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在评估时要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评判。

(四)银行盈利水平分析

国际上先进银行非利差收入占到总收入的30%以上,有的银行甚至超过50%,著名的花旗银行2005年为36.8%,美国银行也有31.1%,瑞士信贷集团更是到达了54.3%。而国内银行由于盈利模式单一,这一数据大多维持在10%以内。这是与我国银行利润大大依靠利益收入,而利息收入靠中央银行调控有关。

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各商业银行面临的盈利风险远超发达国家水平,对国内商业银行进行盈利水平分析是银行资信评级重要的一环,指标可以选取资产净利率,需要考察银行贷款率、费用比、银行规模、存款集中程度等。

(五)要多方面考察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营运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制下,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足贷款尤其是企业贷款,但是企业在自身运行中会面临种种风险,一旦企业发生事故,企业抵押资产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收不回资金,就是所谓的次贷,所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贷风险。这就需要在资信评级时,着重考虑抵押品价值和质量、担保人信用及财务能力等因素。,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资本杠杆率偏高,资产形式单一、变现能力差,信贷质量低,流动性负债比例变高、潜在风险大。所以在中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各产业主动负债增多的情形下,对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的考察又尤为重要,指标可以选取备付金比率等。

评估银行的运作风险中人风险与技术风险时,要着重于银行内控制度及操作程序的完善性等。如银行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及或有事项对银行都可能造成财务上的损失甚至声誉上的影响。因而银行经营中遭遇的风险和相应的管理措施都是评估时需要密切考核的对象。

参考文献:

[1]张凤英,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

篇(8)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072-03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简称“新协议”)的最终稿。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创新就是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计算出银行客户无力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量化指标,并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

虽然我国政府明确表示我国银行业不会在近期全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将继续采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基础上制定的风险计量办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计量方法与2004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而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们必须逐步弥补与国际先进的银行风险控制的差距,建立起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以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缩短我国银行业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增强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一、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

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要求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必须科学,包括评级系统的结构,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评级和复核的独立性,评级系统的监管、人员素质、评级标准、违约率的估计,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内部评级的使用,内部评级系统的验证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商业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法时,必须满足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条件,银行必须向监管者证明它的内部评级系统达到了规定的最低标准,没有达到该标准的银行将不被允许使用内部评级法。监管部门将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该系统始终维持在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相符的状态。

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主要有:

1.借款人等级的划分标准

银行对正常贷款必须至少有6~9个借款人等级划分,而对于不良贷款至少应有两个等级划分,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给定资产组合下的每个借款人进行评级。银行必须具备特定的方法和标准,给每一项风险暴露确定一个借款人评级,该标准应该涵盖借款人风险的所有相关因素,足以使第三方能够评估每一项风险暴露,并能直观证明其具有细分风险的能力。

2.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的测算

银行应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个级别进行一年期违约概率(PD)的测算,银行对各借款人级别测算一个平均PD,同一级别的所有借款人具有相同的PD。使用高级法的银行须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个级别进行违约损失率(LGD)的测算,同一借款人的不同债务因具有不同属性,可能LGD并不相同。新协议要求银行需要有五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而测算LGD需要有七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3.关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制度规定

新协议要求银行每项内部评级的确定都必须经过独立评审,对借款人复审或评审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果有借款人信息发生变化,银行应启动重新评级。评级、PD和LGD的测算关键点必须得到内部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和高级管理层的同意。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专门负责设计和运行银行内部评级系统。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每年评审银行的评级系统,包括内部评级的量化方法。银行须系统性地保证评级系统、流程、PD和LGD测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关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范围

内部评级的二维体系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范围有:(1)在信贷审批授权和限制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3)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4)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5)分析银行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盈利能力,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6)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7)对资本充足度的压力测试;(8)向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风险组合状况。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发掘及推行起步较晚,商业银行只是在近些年才开始真正重视风险管理。银监会成立后,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而银监会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规定和指导原则,风险法制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相当的差距,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内部评级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基础数据库建立工作滞后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中国商业银行施行内部评级需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但由于中国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历史较短,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滞后。而且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整个经济结构和法律制度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历史数据的可用性也不强,建立定量模型困难很大。

2.评级指标建立的基础缺乏准确度

我国商业银行评级指标的基础基本都是历史财务数据,而不是对于未来的偿还债务能力的预测。这种以过去几年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评级,虽然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和参照,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于未来较长时间的预测,历史数据由于与将来的相关性较小而导致评级的可靠性较低。

3.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有限

目前,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使内部评级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对内部评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大小确定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价格、提取合理准备金的努力,使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与新巴塞尔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提出的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内部评级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如何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

银行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统一,要建立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一方面需要社会和政府积极推动,创造出有利于银行改进内部评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银行通过自身努力,创造出有利于银行改进评级体系的内部条件。

(一)加快构造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良好外部环境

不断发展的世界贸易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对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银行监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构造一个银行业稳健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既能从外部大环境上保证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改进处于有章可循的持续状态,又能推动和促使银行业自身不断强化对提升风险内部评级水平的深入认知和迫切需求。

1.加快解决银行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当前,银行体制改革中两大问题仍然进展缓慢,在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文化的建立和国内银行运作的商业化、市场化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仅由一家银行改革、一家银行上市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一方面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文化的建立,使得信用评级能够真正发挥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社会信用评级机构,使银行可以借鉴外部评级的信息。

同时,要加快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步伐,特别是实现利率市场化,使得信用评级系统能够在贷款决策与定价过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提高银行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积极性。改善市场的微观结构,使得企业的财务数据、股票价格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从而使信用评级有可靠的依据。

2.鼓励商业银行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

尽管我国政府宣布在2006年底暂不实行新巴塞尔协议,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为此,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提前做好准备,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深入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加快向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和内部评级法逐步迈进。

3.引导商业银行开展积极合作

十国集团国家能够较快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其重要原因是拥有强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支持。而欧洲大多数国家则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本国的商业银行将客户信息录入中央信用注册系统和中央财务数据系统,他们正是基于这些数据库开发出了先进的信用评估系统。

因此,我国也应从立法层面重视客户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将各自的客户信息集中起来建立共享数据库,同时,联合各大商业银行开发出自己的评级系统,作为外部评级的参照和评估检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基准。

(二)积极创造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有利内部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应以新巴塞尔协议为指引,借鉴国外大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成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际规范建立起符合自己客户特征和业务特点的内部评级系统和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为改进内部风险评级水平创造有利的自身条件。

1.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机密。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方法论集成。改善银行人员素质是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环节,培养和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管理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应以客观、开放的态度,积极开展大量的培训工作,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确保内部评级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2.完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设计

我国银行大部分已经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还应该下设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设计和操作银行内部评级系统。应对评级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使他们具有共同的评级知识基础,能够对风险程度相近的贷款得到尽可能相似的评级结论。评级人员应对贷款的评级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调整,一旦客户的情况发生变化,要立即重新启动评级。

信用风险控制部门须定期对评级的结果进行评审,内部审计部门也必须每年对评级系统进行评审。评级系统的设计和操作应得到银行管理层的同意,信贷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向银行管理层报告评级情况。

3.加强银行内部信用文化的建设

应该强调的是,一个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必须通过良好的信用文化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层必须有决心利用多种渠道推动信用文化的建设。我们不能仅仅从满足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看待和建设内部评级系统,而应从信用文化层面认识到信用评级系统将在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机构评估中起到核心作用,是银行未来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必须高度重视、尽早实施。

4.加快建立准确、全面、一致的历史数据库

在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不仅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还要求必须保留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

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都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施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5.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

发达国家的国际化银行在长期的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比较先进、成熟的评级方法。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在全球银行业中受到广泛认同:如穆迪公司Risk Calc,标准普尔的Credit Model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的Credit Risk+等模型。但这些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还要让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作出一致性分析。

我国银行分支机构庞大,信贷评级人员众多,水平参差不齐,中小型贷款甚至是由信贷人员主观判断,结果的准确度很难把握,采用定性的专家分析方法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方法,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到诸如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结合实际数据,通过严格的统计分析找出真正能解释违约率和清偿率的相关变量,并建立起定量化的内部评级模型,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等定性因素,制定出有效的内部评级方法。

篇(9)

一、引言

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实行“新巴塞尔协议”,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公约。在新的协议中,明确指出,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的银行,可以借助外部评级机构进行风险管理。近几年来,我国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市相继开展,这是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有益探索,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效果不明显,没有能够充分地将内外部评级有效的结合。本文将在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内外部评级有效结合的条件和可行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概述

198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按“一逾双呆”口径对贷款进行划分。这种被动的方法主观色彩很浓,弊端百出。为了改变信贷管理,商业银行在1998年开始试行“五级分类法”。“五级分类法”与“一逾双呆”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有利于客观反映贷款质量和借款企业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但是,我国的五级分类法并没有按照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规定的程序与标准进行,它与完整意义上内部评级法有很大的不同。最明显的区别是内部评级法是二维评级系统,而五级分类法是一维评级系统,它不区分借款人与债务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及影响这两类风险的因素。

三、我国当前外部评级概述

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诞生于1987年,在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评级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中诚信、联合等评级机构通过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合作、合资,使得我国的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评级始于1997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借款企业评级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控制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人民银行已经在全国20个省市组织了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评级机构每年对约5万家借款企业进行评级。

四、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优劣分析

1.内部评级

(1)优势。银行内部评级的主要优势在于贷款客户数据和违约信息的易获得性。

(2)局限性。①独立性不强,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由于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着借贷利益关系,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为了稳固客户和扩大业务规模,往往把关不严,易于出现关系贷款等现象。②评级方法过于简单,风险揭示不足。当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打分法,该方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但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评级的基础是过去几年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依据;缺乏现金流的分析与预测;行业分析与研究明显不足。③无法完成对技术要求较高的评级业务。由于商业银行在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性,无法完成对集团公司的资信评级。近几年国内发生的骗贷事件,大多数与集团公司有关。对这类公司的评级,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凸显出较大的局限性。

2.外部评级

(1)优势。①独立性。外部评级是以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不易受委托方和评级对象间利益的左右,其评级结果会更客观、公正,为贷款决策、利率确定、资产风险管理提供比较客观的参考。②专业性。外部评级机构大多采用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评级技术和方法,一般拥有专门的研发部门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更重视对评级对象偿债能力、意愿的评价,尤其关注行业间风险的比较,能够给出相对准确的评级结果。③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专业的评级机构一般拥有更多的渠道搜集企业相关信息,尤其是企业相关的负面信息,这样得出的评级结论更客观、更全面。

(2)局限性。商业银行与外部评级机构的合作意愿不强,被评级对象的覆盖面较窄,评级机构积累的数据有限,其技术方面的优势很难发挥;另外,商业银行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使用率太低,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的推广,同时限制了评级机构违约率的计算。

五、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可行途径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建立、实施了内部评级,对外部评级的认知度、认可度不高,主动与评级机构开展业务的意愿极低。要实现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认知到认可促进外部评级在防范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方面发挥作用,需要有个过程,但可以通过走“实践-检验-交流-提高-认可”之路。具体如下:

1.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评级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试验性评级。试验性评级可以让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已做过内部评级的少部分信贷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也可以让评级机构技术人员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共同对某一客户进行试验性评级。在试验的过程中,双方评级人员对评级应该考虑的因素进行解剖,对评级的思维方式、基本判断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分析。

2.商业银行可以让评级机构对某些特定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考虑到时间、精力、成本、资料来源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商业银行在对某些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无法把握时,可以把该部分客户推荐给评级机构实施外部评级,把外部评级结果和报告作为与自身的初始判断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做出授信决策。这样操作既能够解决商业银行技术问题,同时也可以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3.商业银行可以委托评级机构对某些重要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调查。鉴于一些重大项目的授信管理中风险控制的需要,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调查,其中包括行业分析、企业经营现状调查、财务数据真实性调查、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调查、历史经济合同履约率调查等。

总之,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有效结合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商业银行、专业评级机构及其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尤其是资信评级机构在提高自己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更应该积极主动的和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和商业银行一道探索出可行的合作途径,以实现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风险,争取尽快满足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参考文献:

篇(10)

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的基本链条,信用评级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信用交易主体问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风险,信用评级业在推动资本市场、金融和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自2005年山西省被确定为全国信用评级试点省份以来,贯彻落实总行的工作部署,按照“行政推动,市场主导,与授信挂构,双轨运行”原则,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和行业监管的规范作用,信评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并不十分顺利。

一、推动外部信用评级面临的问题

1 外部评级认可度低制约了内外部评级相结合。山西省的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在2005年试点和2006年推广时,尚有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参加,但从2007年开始就基本只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做,以20lO年为例,城市商业银行和l农村信用社开展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评级共1086户,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6.71%,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2户,仅占0.18%。据调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相对比较成熟的内部评价体系,由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和银行内部的评级体系存在差异,银行对客户的主体评级评价指标也采用了债项因素和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等因素,导致同一客户的内外部评级结果差异较大,而银行在使用时也未能真正关注报告本身揭示的被评企业的风险因素等内容,级别差异就让银行左右为难,可能有部分客户的外部评级级别甚至低于银行的准入级别,在实际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银行还是使用内部评级结果,感觉外部评级作用不大。

2 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了资信评级的稳定发展。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国际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也使国内评级机构深受影响。2010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依赖的指导原则》报告,呼吁各国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建议在现行标准和法规中逐步减少,甚至完全删除使用评级机构评估结果的规定,防止出现过度依赖带来的系统风险。2011年2月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在投资业务方面规定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国际国内监管当局对规范外部评级制度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增加了部分金融机构对开展外部评级的疑虑和抵触,这给人们银行推动、规范和发展外部信用评级设置了政策障碍。如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出台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登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启动的内部评级体系,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拒绝外部评级结果,但绝大部分信用社事实上已经中断了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合作。

3 个别违规评级行为削弱了评级行业的公信力。有些评级机构受利益驱动,内部管理混乱,开展不正当竞争,没有在质量上下功夫,没有从评级业长远发展考虑。一是个别评级机构不按规范流程进行,影响了评级质量。在监管实践中,有的评级机构收集的客户资料不完整,使用的被评企业财务报表更新不及时;被评企业缺乏相应资质;现场调查访谈未尽职;评审程序不严格,有的缺少一级审核,有的未经过评审会。二是评级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据统计,山西信用专业评级人员2010年同比下降了24.60%,以大公国际山西分公司为例,年内数次更换总经理,大幅裁员,评级专业人员由40多人裁减到不足10人,经常造成在同一评级项目中项目组成员、现场访谈人员和流程表中人员不一致现象,影响了信用评级的连续性和公信力。三是内控管理缺失,如某评级机构在一家被评企业缴纳评级费用后两年内未提交评级报告。这些行为扰乱了山西评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评级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必要性分析

信用评级的本质就是揭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评级对象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用简单、直观的专用符号表示出来,向市场参与各方揭示其信用风险,以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利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作用从不同方面凸显出来。

对于人民银行来说,首先,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可以系统性地了解到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实施有针对性、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风险指示器,引起金融交易更多地更快地发生,促成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在此基础上,信用评级作为管理金融市场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引导了资本的流向和优化配置,有助于提高市场整体信用水平,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史看,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市场驱动型模式和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对于发展初期的我国信用评级业,采用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是实现我国信用评级业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200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市场筛选机制和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建立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征信机构体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户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基础支撑。”,进一步强调规范、推动和发展信用评级业,在评级行业中培养民族品牌。2011年由人民银行牵头编制的“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推动评级行业发展,重点扶持品牌评级机构,鼓励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2011年,山西省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特别是国家在山西省设立“转型综改试验区”,为山西省提供了新路径、新改革,注入了新活力、新动力,为山西信用评级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跨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机遇。

三、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解决途径

1 以树立信用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为出发点,建立内外信用评级相结合机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指出:

“根据标准法确定风险权重时,银行可以采用本国监管当局认定的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今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也均要求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中积极参考外部评级,实行商业银行内外部信用评级相互印证。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外部信用评级运用,在信贷政策、制度流程、授权管理、审批标准以及贷款定价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结果,逐步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把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对企业授信的必备档案资料,有效前移风险防范关口。

2 以政、银、企、担保为沟通平台,培育信用评级有效的市场需求。征信市场的建立完善,首先必须从市场需求的培养上入手,一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共同推动山西省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06]17号),建立征信产品的使用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鼓励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研究参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经验,探索在一定范围内的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中强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二是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要与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和太原市中小企业局协商,依托百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候选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要积极协调建设厅,对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三是通过人民银行推动建立“金诚”工程为契机,积极开展信用评级产品使用宣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经济实体等在招聘、合作、贸易等过程中建立规范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长效机制,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深度。

3 以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为抓手,大力推动外部信用评级。及时结合山西省实际出台《山西省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对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监管,切实树立人民银行威信,对外部信用评级进行推动。

篇(1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谋求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监管标准的全球一致化,而的银行业没有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一旦进入国际市场,这将会使其在开拓业务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不会容忍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其在本国开立的分行长期得到优惠;发达国家将来也不可能批准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在本国新设机构;而且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难以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评级结果,这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极为不利;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解决不良资产控制乏力的,同时也需要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需要根据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方向,来处理好我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不足

对照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银行资本监管与当代世界银行资本监管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

第一,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各国在1992年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才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在1996年底实现,但措施不配套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直至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2007年1月1日达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2006年底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第二,立法和各项制度不配套,导致资本监管无法实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监管当局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没有为未来的风险监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符,虽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预留空间,也没有为未来大型商业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留下空间。

第四,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对风险性的披露不足。虽然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并缺乏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沟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资本配置战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议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频率方面也放宽了条件,使得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大大低于新资本协议的希望。

三、改进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第一支柱——运用内部评级法和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

1.衡量信用风险要优先考虑运用内部评级法。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两种方法,标准法对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在资本配置上给予了惩罚,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变为150%,而导致银行这一部分资产相应要增加50%的资本配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银监会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政策资源来解决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自1999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剥离不良资产4757亿元,不良资产率很快接近了国际商业银行正常的标准线内。这种情况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够将不良资产继续控制在正常的标准线以内吗?这无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不可能继续依靠政策来解决。形成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高的诸多原因中,缺乏风险控制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监管上的重大缺陷。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监会成立后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内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尽职调查、集体审议的授信审批制度,实现了客户经理报送项目材料、支行审核、授信部门审查、复查、贷审会委员表决的全过程控制。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的银行就要求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行长下课。对商业银行新增授信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银行业务空间缩小,这反映了银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的低下。内部评级法是当代银行风险控制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国家的高层银行家、家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在考查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尔委员会则在1996年1月公布的《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评估市场风险。很快,VaR模型这种风险控制技术被引到了信贷风险控制领域,1997年4月初,美国J. P. 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上述风险控制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的监管原则列入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进行推广。

运用内部评级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能够采用复杂技术的银行通常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内部风险变动及其所需的资本配置,因而在竞争中会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所以,应当从政策上鼓励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加快实施内部评级系统的运用,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允许条件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使内部评级法。

2.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成员国经验、教训和其前期相关文件精华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正式颁布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并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和接受,成为建立与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权威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

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由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换而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平等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人民银行1997年5月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起步晚,缺乏经验,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的商业银行被关闭,有的商业银行不断发生大要案件,如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共同作案8年,侵吞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从以上问题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存在着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组织结构不、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不力,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也没有为未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留下立法的空间,这就难以激励商业改进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要尽快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要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分期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业银行和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实施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从政策上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给予鼓励。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