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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漏洞大全11篇

时间:2023-10-10 10:02:5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税收征管漏洞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税收征管漏洞

篇(1)

却发现,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实践中。要真正落实好这一良性互动管理办法,稽查部门的职责不能只是定位于通过立案稽查堵塞偷税漏洞,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而要着眼加强税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通过分析涉税案件的特点及作案手段,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及漏洞,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提出预防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即实行稽查建议制度,促进稽查成果的转化利用,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管查互动,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实上自2007年至今,从我局探索和推行这一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及规范财务核算发挥了长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更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设。自2007年起,明确稽查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市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办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议制度,使稽查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所谓稽查建议制度我认为就是指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按照固定的程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推行责任考核机制,强化制度落实。实行稽查建议制度,对税务稽查人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们稽查人员在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和注重时效的原则;其次是要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要透彻,要明确指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便为征管部门和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决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建议的形成与落实的工作过程中,负有较重大的责任。

为能强化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我局推出了稽查建议责任追究与工作考评机制。一方面我局结合议案、评案和集体审理等工作制度,采取查评结合方式,不断完善稽查建议制度。我们稽查局要求定期组织检查人员对个案的查处情况进行集中汇报,集中讨论案件检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审理后,稽查局更组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审理,除审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议也作为讨论的内容,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集体讨论的要点,撰写稽查建议书,且严格要求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及时、准确地相应提出的。稽查建议书要求内容明确,用语准确,所提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然后再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阅后,再由稽查局的名义制发,以严保稽查建议质量关。

在确保了稽查建议的质量关的同时,我局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规范稽查建议的责任追究和工作考评机制,以此保证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一是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纳入稽查、审理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稽查人员、审理人员提出《税务稽查建议书》的操作规程,对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应当提出稽查建议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责,草率提交不负责任的建议书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将稽查建议工作列入工作考核与评价,我局要求检查人员对检查有问题的案件,必须要有稽查建议,并在结案前完成,坚持将稽查建议的提交情况作为稽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推进管查良性互动,发挥制度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局工作实际的、比较系统规范的一套税务稽查建议工作制度。几年来,我局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和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税违法犯罪新动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经结案,都经过认真讨论分析,查找原因对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制发稽查建议书43份,仅2009年就制发了20份,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起到了很好的加强税收管理,预防同类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再现的效果。

篇(2)

媒体广告的信息者是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对自己进行宣传已达到联系业务的目的的人或组织,是由各种经济成分构成,既有企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也有个人、个体或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由于监管力度、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欠缺,以致对大量的信息者失去征管监控,成为税收的盲区,其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务登记率偏低,基础管理未到位。目前,税务部门对于信息者及其媒体的管理尚处于粗放型阶段,税务登记率偏低,特别是跨区(县)结合部纳税人、城乡自由职业者、零商散商等游离于税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外,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纳税秩序的健康和谐发展。以某城市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为例,该市卫生局在册的有2,349户,其中市区有2,147户,与此相对应的是,上述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仅有1,446户。由此可见,已在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有相当部分尚未完全纳入税收管理,更遑论数量众多的“黑诊所”、个体行医等无证经营户在监管体系外运营。

(二)应税收入难监管,纳税申报漏洞大。众所周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收入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票,而在上述行业中,除了在媒体广告中隐约可见外,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他们大都不用发票,现金结算,接受服务一方为了贪图便宜,或是个人索要发票也没用的心理,给了这些漏管户可以生存的空间。对于漏管户难以查实的税收在正常纳税者中也难以查实,所以普遍存在申报不实的现象。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税款征收欠依据。大量媒体广告的者在实际开展业务操作中,往往采取不开具任何票据、开具收据、收据与发票并用、故意混淆各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等方式隐瞒收入,增加了票据管理与税收征管的难度。客观上,广告时也不从媒体索取发票,助长了媒体偷漏税的可能性。

二、存在税收漏洞的成因

(一)客观原因

1、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的大量社会服务涉及行业多,各有自己的行业特征。由于服务项目种类繁多,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主要考虑的是付钱后解决自己的所需,而在对方取得收入后如何核算、如何纳税并不关心,在无形中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计税依据不准确。

2、各行各业中人们的纳税意识、道德素养有待规范和提高。正面的舆论导向发挥不够,人们不觉得偷漏税有什么不光彩,反而觉得如实申报的人傻。各级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亟待加强,由于税务机关内部对漏管户的认识不统一,以及体制、法规、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即使税务部门全部去清理漏管户一年半载也无法根绝此类违法现象的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小区域的地域划分,对于游走于区域之间的漏管户,尤其是在媒体上广告的者,征管的地域局限性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主观原因

1、忽视征管对象的发展变化趋势,沿用原有征管的惯性思维,未能适应各行业尤其是新兴行业征管现状的新变化。由于新兴行业旧的税收政策没有特别说明,既不能明确属于征管范围又不能明确不属于征管范围,导致大量的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

2、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要提高对各种新兴行业、机构的征管效能,关键还是要发挥基层征管人员的主动性。而征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能否取得管理实效的关键因素。目前,一些稍有规模的机构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之间均实行计算机联网,收入汇总、账务处理通常也利用财务软件完成。因此,税务人员除具备一定的查账技巧外,还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查账水平,否则,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无从下手、无账可查、取证困难的尴尬状况。

三、合理利用媒体广告,加强税收征管

(一)根据行业特性,多管齐下提高税务登记率。鉴于各类广告媒体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其机构业务构成对公众认可的依赖性、各种媒体广告信息的容易获得的低成本性,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大胆采集信息、创新思维。对于合法的、非法的广告信息一律“拿来主义”,建立广告信息采集平台,及时同征管系统进行实时比对,堵塞税收漏洞。

实行定向宣传,提高宣传实效。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的未办登记户的违规性质,通过不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对于客观过失的违规户,采取传统的常规性的宣传方式就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对于主观故意的违规户则要作为重点宣传对象,由专人负责,根据其实际情况,以案例警示、违规处罚条例、违法后果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以处罚前提示的方式敦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加大管理力度。管理到位、监控到位关键在于人员素质,因此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医疗行业的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辅导;在熟悉相关行业政策的基础上,以案例分析、实案演练等方式进行专业查账技能的强化训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

(三)加强征管信息的采集,充分发挥媒体广告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首先,提高广告的媒体和者双方的发票使用率,防止双方的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定期抽查其原始发票、合同以及广告的载体,是否有少报漏报行为。其次,及时约谈有问题的广告媒体,要求其提供全部广告人的详细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寻访漏管户。再次,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在各大媒体的广告版声明,敦促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纳税人,尽快主动联系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

篇(3)

当前,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中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问题日趋严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1.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扣除;与股权融资相比,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能在税前扣除,从而冲减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目的。

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避税的常用手段之一。对外来投资者而言,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加简便灵活,只需支付利息,不会影响公司表决权和控股权等复杂变化;同时,债务融资还能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东道国而言,资本弱化具有较大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收益与责任不相称[2]、国家税收权益严重受损以及引进外资实际效果削弱等。

2. 宝洁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漏税

2003年,广州宝洁公司被查出漏报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首先,宝洁向中国银行的巨额贷款属于债务融资,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宝洁向银行支付巨额贷款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冲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其利用资本弱化漏税的目的。其次,宝洁将绝大多数贷款以无息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其关联企业,相当于向其关联企业进行无成本债务融资,可以帮助其关联企业达到避税漏税目的。

假如当时宝洁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也可以解其关联企业资金紧缺之急。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宝洁需要根据其盈利情况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和红利,而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从利润中扣除,也就不能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3. 宝洁能够在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原因

3.1宝洁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MM理论,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通过增加债务融资以增加避税的额度。纳税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的逐利性是其避税的内在驱动力。宝洁公司美国母公司成立于1837年,广州宝洁公司成立于1988年,具有庞大的经营规模和丰富的避税经验,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3.2中国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开始利用立法防范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遗憾的是,当时国家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办法》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对于通过资本弱化避税更严重的外资企业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3]。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此外还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作出更为严格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目前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还处于框架阶段,在外资企业借款额度范围、资本结构、利息支出在税前抵减以及对外资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给予跨国公司避税的可乘之机。

3.3中国税收征管仍旧存在漏洞

与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相比,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明显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中国税收征管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奉行吸引外资至上的原则,在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该管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外资企业“常亏不倒户”的存在。第二,高级税收征管人员的缺乏。此外,中国税收征管还存在外资企业信息取得不便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吸引外资的本意是带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发挥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但是在逃税日益肆虐的情况下,中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被削弱了很多。

4. 宝洁漏税案给我国防范外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启示

4.1完善反资本弱化避税法律

宝洁公司只是中国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冰山一角,外资企业税收征管难题亟待解决。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采取了安全港模式,中国税收征管的漏洞亟需填补。

4.1.1严格界定债务资本的定义与范围

准确界定债务资本是防范资本弱化的重要前提。当前市场上常用的债权性投资方式主要有长期贷款、短期贷款、背对背贷款、混合型融资工具等[4]。要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有区别的对待并处理,尽量准确的核算企业的债务资本。

4.1.2债务/股本比率因行业而异

我国税法规定的债务/股本比率具体为,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中国税法对债务/股本比率的规定应当因行业而异,更加细化地进行规定。如果某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大量引进外资以促进发展,相应的债务/股本比率应当相对高一点;当行业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相应的比率应当相对低一点。

4.1.3选择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方法

我国采用的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随着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深入了解和科学知识的发展应用,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与实际的吻合程度进行调整。

4.14加大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外资企业的惩罚力度

广东税务局对宝洁漏税案的处罚不过是追缴应纳税款,与其所获收益相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还要有滞纳金和建立税务违规记录等惩罚措施,严格打击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

4.2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和执行力

4.2.1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加大对税收征管相关人员的培养

我国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证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能依照资本弱化税制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

4.2.2加强国际税收协作与信息共享,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或者官方税务机关税收信息共享与处理部门,促进国家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税收协作,深入全面的借鉴并总结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经验,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篇(4)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篇(5)

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致使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产生一些类型各异的漏征漏管户:

一是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经营者认为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常营业,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是违法经营,至于纳税事宜到了非办不可再办不迟,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二是采取变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为了达到偷逃税目的,经营者在税务机关不同管辖区域变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逃避税务机关管理。

三是利用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范围个别政策界定模糊,逃避纳税义务。这种经营者利用一些政策漏洞和管理交叉,当国税机关依法检查时就打出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幌子,反之亦然。

四是冒用税收优惠政策,搞假福利、假校办、假下岗再就业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

五是因有的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低,执法水平不高,对业户的管理不严,不能严格按照《税收工作规程》去执行,对于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及时进行登记,该处罚的不进行处罚。使一些纳税户出现已交纳税款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

解决漏征漏管问题是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税务机关应针对其成因,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必要措施,使之得到根治,踢开阻碍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和征管质量提高的“绊脚石”,因此提出如下几种途径:

一、广泛宣传税法。由于无论是有意或无意的偷逃国家税款,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只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全民自觉纳税意识,提高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水平,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漏征漏管问题。

二、完善协税、护税体系。税务部门密切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取得联系,并形成相互密切配合的税收监控体系,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清理,做到清理一户,查处一户,及时建档管理一户,使经营者及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加大打击漏征漏管户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税收举报中心,完善举报制度,兑现必要的举报奖励,同时,在查处漏征漏管户中要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漏征漏管户才会无处藏身。

篇(6)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对纳税人应缴的纳税金额进行组织入库的行政活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利润相对较大的行业,该项税收已成为各地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近些年来,由于政府或者行业的具体问题使得一些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得逞,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视,并且积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此进行管理,使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步入规范的行列。

一、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偷漏税现象严重

(1)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其内容大都不被人们知晓。一些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只有在创建企业以后,才接触纳税,这导致有些企业家对自己的纳税责任并不是十分清楚,或者知道自己要纳税,但是纳税金额、纳税程序并不是十分了解。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标,纳税会降低利润,所以有些企业家就有了投机取巧、偷税漏税的不良思想。这都表现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2)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开发到销售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客观上时间跨度大、业务复杂、会计科目多,主观上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及时记录收支情况、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在加大税收核算的难度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困难。

2、税务人员征管漏洞较多

(1)税务人员管理不到位。由于现在过于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所减轻,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头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很少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财务信息,核实企业纳税金额的准确性。这客观上给企业留下了钻空子、投机取巧的机会和可能性。

(2)税务人员素质有限。正是由于房地产这个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就增加了税务人员的难度。由于知识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税务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出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存在漏洞,从而给进一步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影响。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

(1)税制结构不合理。房地产行业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到土地开发、转让、保有等环节涉及的税种达12种,其中流转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税负轻,这就给流通环节的纳税人造成了很重的负担,并且不认可该税率,给其偷税漏税造成了貌似合情合理的借口。在整个过程中不同的税种交由不同的部门征收,政府在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税依据、口径不一致,造成了重复计税,给原本税额就很高的房地产投资者又增加了负担。同时由于其征管部门不同,纳税人自行纳税时比较麻烦。

(2)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在工作过程中只注重当期征收、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不注重回头检查,这造成了本来可以弥补的漏洞成为了漏网之鱼。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营业税管理不当。

(3)对偷税漏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纳税是履行自己正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那些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企业就要严惩。如果企业每次逃避履行责任后,社会和法律对他并没有制裁,或者惩罚力度小,这就给这些不法分子一个提醒:违法的成本低于收益,那么把利润看作企业最终目标的企业就会继续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4)部门之间沟通较少,缺乏合作意识。对房地产征税责任是税务部门的,可是在征管过程中会因为信息缺失而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以及运作情况,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有些房地产企业的运作信息房管、土地局等部门有所掌握,由于这些部门与税务部门不属于同一范围,而且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彼此之间有义务进行信息交换或者信息传递,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工作时没有充分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监督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纳税人与税务人的管理

(1)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政府要加大力度宣传企业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思想上入手让企业明白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只有企业明白了自己的责任,他才有意识去履行。另外,要引导企业完善会计制度,为更好地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数据支持。首先,企业可以加强基础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适度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信息化。其次,推行税收制。由于房地产的税种比较多,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间较长,企业可以委托税收机构,让其代表自己向税务机关纳税。这要求企业必须完全向机构出示自己的财务信息,同时税收机构也要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

(2)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税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要对刚工作的职员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资质、纳税金额计算、如何能找到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对偷漏税的惩罚等。只有有了相关的业务知识才能够有专业的工作效率。其次,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培养税务人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工作操守,不因房地产企业背后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而有所区别,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决不。再次,对纳税人的管理上有新策略。由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极容易发生偷漏税行为的行业,所以在征收税收的时候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着重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尤其对以前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这样有的放矢才能够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并且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

2、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制及管理

(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房地产行业的在税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更没有形成市场约束机制。税制改革时要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改革房地产行业过于混乱、粗放的制度体系。同时,适当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税率结构,使得流转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率更加合理。只有当市场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有约束和促进功能的机制时,市场才能发挥其作用,促使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状况,找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要建立快捷的网上申报缴税制度。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发一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的缴税系统。设计系统时要考虑到方便企业查询自己的应交金额,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设置,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真正为纳税人做实事。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根据业务的相关程度、简易程度尽量合并窗口,这样较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以上这两种管理方法都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效率。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税务部门做到了严惩不法行为的决心和制度,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一是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正常缴税的企业进行警告,依法催缴入库;对在警告期限内仍没成功缴税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让其尽管补足税金,更要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4)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的领、用、存制度。税务机关因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某些活动的特殊性规定其使用专业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和发放,对这些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并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3、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共同支持,因此要建立健全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制度,共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动态。要想对房地产行业从土地转让、开发、建设、销售、二手房转卖等信息全部掌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土地管理局、工商局、房产管理等,由于这些部门不归统一领导管,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隔绝,使得每个部门之掌握了部分信息,只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局部面目,不能对其整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所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或者系统,系统里记录了房地产企业在在获得土地一直到销售出房屋为止的所有信心,使每个部门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提取相关的信息,而且税务部门在征收税的时候有所依据,在追查偷漏税企业的时候也能找到相关资料。总之,政府部门也要开始利用先进的现代技术。

三、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发建设再到销售,期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的业务比较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道难题。本文从企业本身、税务部门、税制三个方面谈了现存房地产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完善税制改革,架起那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其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方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提取,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网上申报缴税的系统都是非常实用且可行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难于管理的任务,税务部门应该持之以恒,坚持到底,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机制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韩雪: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2005(5).

[2] 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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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时,一般都把查处偷骗税,即整顿外部秩序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这并无不妥,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能够狠狠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培养守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环境的确很有好处。但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并不仅仅是一项暂时性、突击性的任务,若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整治内部秩序才是立足长远、纠治根本的良方。

首先,整治内部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个主要方面。税务机关既是税收秩序框架的设计者,又是税收秩序的维护者,其自身行为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税收秩序好坏。

其次,整治内部秩序是抓好基层税收工作的根本。为抓好基层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从队伍建设、组织收入两方面提出了“带好队,收好税”的总体工作方针,落实这一方针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秩序作保障。很难设想,一个秩序混乱、管理松懈的单位能够实现队伍稳定、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目的。

再次,内部秩序混乱是当前税收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尤其是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内部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案发地基层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无序,征管职责不清,各项制度形同虚设,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如某重大税案,若没有多名税务人员为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种种便利,不法分子绝不可能越过层层“关卡”轻易得手,也就不可能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因此,要打击外部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整治内部秩序。

最后,税收与经济息息相关,税收征管效率高低也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目前,随着一些涉税案件的曝光,反映出部分基层税收单位管理漏洞大、人员素质差、征管机制不协调等诸多问题,税收内部秩序的不稳定性已暴露无遗,已经到了非整改不可的时候。因此,若能抓住当前契机,从大力整治内部秩序入手,必能带动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提升管理效率、提高人员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税收工作,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法治和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组织税收收入、反映征纳关系、传递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途径,也是形成内部秩序的基石。内部秩序只是对税收工作结果的一种状态展现,能否达到其既定目标,关键还是要通过税收征管体系来实现。内部秩序与征管体系的关系满足“黑箱理论”的原理,内部秩序最终体现为一种“输出”,至于这种“输出”是井然有序还是杂乱无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征管体系这个“输入”变量。可以说,内部秩序的全貌就体现在税收征管体系上。

(一)、既然内部秩序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征管体系所决定,那么,什么样的税收征管体系才能形成良好内部秩序呢?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要求,税收征管体系必须达到两个目标:法治、高效。这是由内部秩序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二)法治。良好内部秩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边界清晰规范,不仅要有严格的职责限定,而且要有一个明确的活动范围,大到行为主体、小到单个的行为人都只能依照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种行为边界延伸到税收征管体系,则集中体现为一种法治思想。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税收征管中强化法治权威,弱化人治权威,表现为三种作用:一是遵循作用。日管活动绝不是靠独立个体的意志进行,而只能在税收及相关法律所构造的空间内依律行事。二是判定作用。即判定具体税收征管行为是否合理必须以法治作为重要尺度。三是指引作用。一方面税收行政主体在设计制定内部规范时必须以法律精神为指引,另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日益明确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税收行政权力的行使将逐步由模糊化向透明化、精确化过渡,过渡的最终目标就是征管行为的法治化。

(三)高效。良好内部秩序也体现为一种动态上的有序,它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始终处于一种和谐、顺畅的互动关系中,其基本特征就是税收行政行为要富有效率,效率是公共行政的生命线。具体到税收征管体系而言,则要求具备充分的组织效率,效率来源于管理。税收工作实践表明,影响税收增长主要有三大因素:一个是经济,一个是政策,一个是征管。就基层税务部门而言,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都是左右不了的,惟一能够发挥作用的就是加强管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尤其是征收管理重视得很不够,还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只要收入任务完成了,管理水平高低、征管质量好坏无所谓。目前,依靠政策、依靠经济增长拉动来组织税收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弱,而依靠管理、依靠提高内部效率来确保收入增长的要求将变得越来越强烈。考核一个基层税务单位绩效不仅仅看其组织收入数量,更要包括征管质量、税收成本、执法水平等非收入因素,而且后者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另外,加强管理也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途径,从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基层单位的征管漏洞并不是出在征管手段不够先进、征管人员素质不够高上,而是基层的税收管理力度太弱,管理不到位,无法对不法分子形成控管合力。

三、明确行政管理的目标和实现征管流程电子化

之所以提出这两个着力点,也是基于对税收征管体系的两个目标的认识而言的。行政管理目标化直接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法治要求。因为税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考察指标并不是对应某些抽象、粗线条的法律法规,而是具体体现为是否符合内部管理要求,即管理目标。管理目标是将法治精神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要求一一加以明细化和体系化,具有直接、量化、可操作的特点。若行政主体缺乏管理目标,不仅无法判定其行为优劣,而且征管质量也难以评价,管理效率更无从谈起,最终使征管体系背离法治方向。现在基层税收工作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工作内容无量化管理目标,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年末考核往往停留在形式化的定性评估。

征管流程电子化是实现税收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行政中,能否大幅度提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现代信息技术在管理中的运用情况。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行政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与方法,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信息行政的发展,减少了人工劳动,使机构人员缩减,因而会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同时,信息行政也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方法,为实现办公现代化创造条件。从深层次讲,信息行政是对传统、稳固、单

一、迟缓政府体制的挑战,使政府从集权走向相对分权,从静止走向相对灵活,最终实现重组公共管理、改进政府组织、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税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缺乏有效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税务机关就不能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征管,税收工作就很难做到准确、效率、便捷和低成本,就会陷入被动落后的境地。笔者认为,整治内部秩序中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流程信息化是解决我们目前征管体系中数据失真、沟通不畅、职责交叉、管理低效等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整治内部秩序的基础是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根本、起决定性作用的。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的主体,是税收征管效率的力量源泉。能否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内部秩序,税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变量。税收内部秩序的运作主要有赖于税务人员来进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内部秩序的最终效果。

篇(8)

一、当前区家电下乡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

自年月以来,经该区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共个,销售面覆盖到全区个乡镇,截止月底,所有销售网点已销售种类家电产品台,销售额达万元,实现税收万元。区 “家电下乡”活动的开展基本与全市其他县区保持一致,于今年月正式开展。活动启动后,区国税部门各级领导十分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加强税收征管,并且为各销售网点进行了及时的税收服务工作,为“家电下乡”正常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活动开展的不断深入和“家电下乡”产品范围的不断扩大,销售额的大幅增长与税收收入停滞不前形成了巨大反差,作为经济发展“衡量器”的税收,失去了反映经济热度的功效。显然,税收征管的环节出现了问题。

(一)征管基础薄弱,监控不力,造成了税收收入流失。该区从事家电销售的纳税人大都分布在各乡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多是个体工商户,他们在购销产品过程中几乎全部实行的是现金结算,从而造成账簿登记不全,甚至根本不设置账簿的现象存在。更有甚者,有些销售网点利用利润高于补贴的政策优惠,采取套用他人合法资料自己拿现金补贴,在赚取差额利润后,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开发票,这样就形成了账外经营,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税款的流失。

(二)销售网点经营方式复杂,开具发票资格存在疑问。主要反映在有的网点未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缺乏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各网点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属于独立经营的网点,有的属于非独立的经营网点,有的是增值税的达点户,有的是增值税的不达起征点户,有的因过去是不达点户,没有使用过销售发票,更不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纳税意识比较淡薄。

(三)开具发票存在滞后性,造成了管票难,票管乱。这是多年来就存在的发票管理漏洞,过去未开展“家电下乡”活动时,不需提供购买者身份证及户口簿,很多家电经销商都有赊账销售现象,不能及时开具发票。而现在,根据“家电下乡”政策的要求,凡购买产品时,农民购买者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但因农民购买产品时未带户口簿或身份证,销售商又急于提高销售率,就造成销售与开票不同时,或滞后开票的现象。另外,有的销售网点从业人员水平不高,计算机操作技能不熟,影响了发票规范开具,部分经营人员不会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家电销售后没有及时录入信息,造成发票未能及时开具的行为。同时,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与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因适用税率不一样,两者的税收负担就相同,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经销商因税负高,自己不开具发票而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处开具发票,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造成了发票管理上的混乱。

三、 解决的措施

篇(9)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主要研究行为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策略选择问题。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博弈论运用于许多领域。逐步成为普遍运用的工具。博弈论可定义为:一些个人、一些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设施,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博弈论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决策主体的一方行动后,参与博弈的其他人将会采取什么行动,参与者为取得最佳效果应采取怎样的对策。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各自依据对方策略,做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税收征纳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规则、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和博弈结果会对税收征管产生显著的影响。

一、税收征纳关系的模型分析

在税收征管中征纳是一对矛盾体,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竞争性。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税收征纳过程便构成一个合作与反合作的博弈过程。

(一)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者:参与博弈的双方是征税人和纳税人,征税人是国家及其人――税务机关,纳税人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2.博弈双方分别存在两种行动策略:纳税人的策略空间是诚实和不诚实,征税人的策略空间是稽查和不稽查。

3.博弈双方的收益: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假设征税人的稽查成本是C,并且C

(二)模型建立

我们假设博弈是静态的。对应双方的收益矩阵,括号里的第一个数字为纳税人的支付,第二个数字为征税人的支付。

在上述矩阵中,若给定征税人采取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诚实,因为-S>-N-M-S,着纳税人的策略是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不稽查,因为S>S-C,若给定征税人采取不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不诚实,因为0>-S,若纳税人不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稽查,因为S-C+M>0。如此循环,没有一个策略组合能构成纯策略钠什均衡。但是考虑纳税人、征税人随机选择不同策略的概率分布,则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混合策略博弈中双方决策的一个原则是:各自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恰好使对方无机可乘,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地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

税的概率就越小。

二、我国税收征管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大体上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的寻租行为,另一种是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避开税务征管,“合法”地少纳税或不纳税。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税收征管模式、税制的设计理念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税收博弈关系,忽视了征税人、纳税人的利益取向与行为选择,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突出表现在:

一是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职能,由同一主体――税务机关承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权力过于集中,实际上使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约束能力,并导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很多存在“疏征管”而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是税制设计侧重于以税收增长的多少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留下了税法漏洞:1,增值税、营业税同一类型的流转税并行,增值税税负偏高,营业税又按税日分项设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在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情况F,容易出现税收征管漏洞。2,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制度,增大了个人收入信息归集的难度,对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多级累进税率且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类别收入的税率不协调,这些容易诱导纳税人围绕不同所得项目进行收入调整。3,税收优惠缺乏完整的预算控制制度,名目繁多,复杂烦琐,同时结构失调,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这些又会引诱征税人与纳税人围绕税款的征纳而进行利益博弈。

三是税率偏高,强化了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拉弗曲线揭示税收收入与税率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税收收入会随着税率提高而增加,但当税率突破最佳点后,税收收入反而与税率成反向变化。因此高税率会增大纳税人博取税收利益的动机,导致税收流失。我国宏观税负2006年为18%,总体上是合适的,但这是在疏征管的前提下实现的。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边际税率是偏高的,分别为33%、45%和23%。另外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造成的。这也从侧面说明,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是较强的。

三、解决税收征管博弈问疆的措施

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要解决纳税人和征管人之间博弈产生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应当通过税收行动和税收策略正确分析双方在税收博弈过程中采取怎样的策略和行动,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

(一)正确分析纳税人群体的特征

我国纳税人群体数额多且成份复杂,有企业、公司、个体户、自然人,企业或公司义分为国有、集体、合资、私营、合伙等形式。按行业划分又分为商业、工业、建筑业、金融业等等。制定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政策必须要深入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和不同纳税人的特征,使税收立法者和税收执行者在采取行动和策略时形成政策均衡或者平衡,从而赢得良好的税收支付。

(二)广泛宣传税收知识

广泛宣传税收知识和掌握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义务和职责。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自觉养成依法纳税的好习惯。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三)提高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部门的联网,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从而既完善了征管手段和征管监控系统,又提高了征管监控的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

纳税人违背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税收支付,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从纳税人缴税的诸环节到建帐建制全过程,采取果断措施,建立严密的税收征管流程和规程。

(五)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税额进行征收,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逃”和“抓”的混合战略的均衡。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析,若其实际收入越大,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越是必要。因此提高税收稽查力度和惩罚力度是阻止纳税人逃税的有效措施。税收稽查力度越大,纳税人逃税所冒风险越大,被查处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逃税成功的可能性越小,逃税的积极性也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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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一年的运行实践,新税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也已越来越清晰: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律级次偏低,对新税制和税收政策进行变通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它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经济要求税收工作必须法制化,一切违反税法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一些纳税人不能自觉地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肢解、变更国家税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个别税务干部,以税谋私,通谋偷、骗税等违法活动。开展偷税与反偷税、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必须常抓不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体系、税收法律服务体系和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主要是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我国现在的比重在世界各个国家比较起来是低的。换一个角度来讲,我国企业目前的负担还是比较重的,但是负担重并不是重在税收这一方面,是重在税收之外的社会摊派这一方面,很多其他的费用让企业承担了,所以企业感到吃不消。此外,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流转税占的比重相当大,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占的比重相对来说弱小得多。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发挥也不够好,税收征管的漏洞比较大,税款流失比较严重。因此,随着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十六大确定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我们的一个奋斗目标,现在税收制度不适应这个要求,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因而,税制改革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的税种辅助配合的税制机构体制上,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社会波动,并进行有效调节,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财政经常性预算,正常需求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体系。它的指导思想是完善税制,优化结构,规范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实施税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平等竞争,保障财政收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税制改革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是提高两个比重的原则。一个是提高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另一个是提高税收里面中央财政收人的比重。

第二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格局不变的前提下,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和中央的分配关系,使中央和地方的收人都有进一步增长的潜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三是公平税负原则。根据加人世贸组织的要求,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全面贯彻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增加税种,拓宽税基,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我国财产税制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第五,是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不要给纳税人增加纳税成本,也不要形成纳税的漏洞。为此,应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深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察;结合执法检察,继续做好地方税收法规的备查备案工作;编辑税收法规信息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完善税收公告制度;进一步做好复议应诉工作;逐步开展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

加强税收征管,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篇(11)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私营建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建帐管理工作的成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的征管水平。因此,在新形势下个体私营建帐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个体私营建帐征管工作。特别是要根据当地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认真抓好各项建帐征管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注意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建帐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减少税收漏洞,努力把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搞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的建帐建制工作。

(一)认真解决好各级领导和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由于个体私营经营者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及建帐能力差等实际情况,一些税务干部存在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影响了建帐工作力度和质量。因此,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个体私营经营者的思想认识,不能因为困难多、难度大,就使这项工作停滞不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建帐建制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帐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搞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总的原则是私营企业、个体大户必须建帐。具体建帐面指标由各地根据当地征管水平、征管力量和个体私营经营者的数量实事求是的确定。在巩固现有建帐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各基层征管单位要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业户作为建帐建制的重点,实行查帐征收,并施以有效的重点稽查监控。通过重点行业、税源大户的建帐管理,带动其他户搞好建帐建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建帐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帐、表、单、证要按照规定从明年起换发新的帐、表、单、证,原有库存不足部分,由各市自行印制。帐、表、单、证的格式内容不变。

三、加强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目前私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多,漏洞大,税款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漏征漏管,建帐范围小,记帐不实,征收不到位,检查不到位。因此,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一定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政策,强化管理,加强稽查,彻底扭转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薄弱局面。

(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政策,统一税负水平,要定期分析研究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政策执行情况和税负水平,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的组织税款入库。

(二)认真搞好对私营企业的税收检查,各级稽查部门要把对私营企业的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私营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加强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研究,定期分析私营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摸清底数,搞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