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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含义大全11篇

时间:2023-10-10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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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含义

篇(1)

1.1 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某保健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医疗机构在正常执业中。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二楼203体检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内盛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单1件。查见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该医疗机构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未封口,无产生科室名称、类别、数量的标签。该医疗机构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三联单。通过进一步谈话确认,保健站将有专人将置于厕所地面的医疗废物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人员。

本案例是一起违反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个违法案由,包括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此则案例违法事实涉及面较广,在医疗废物监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理解和识别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规定。《条例》里没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规定,但在《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里,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要求,该《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离最近的原则,在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附近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可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和分类收集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实践中有将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或者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做临时收集点、临时贮存点等不规范表述,应予以注意。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属于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该医疗废物集中点除了要满足分类收集点的要求外,还要满足暂时贮存点关于采取密闭措施、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的行为应适用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 关于“运送工具”与“运输车辆”的区分与理解

2.1 案例二

在一则医疗废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做如下描述:检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查见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车辆无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有科室与收集人双方签收记录。

2.2 “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的区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有关于运送工具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第二十八条有关于运送车辆的专门规定。可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有不同的含义,医院内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以及将医疗废物由分类收集点运送到暂时贮存点一般使用的是“运送工具”;而将医疗废物由暂时贮存点运送到医院外部的集中处置单位一般使用的是“运输车辆”。可见本案例将“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混用,没有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准确的解读。

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案由与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 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三楼诊疗室操作台下的医疗废物专用袋中查见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经查实,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2 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虽将其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将其按照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等五大类分类收集(如案例三),同样都适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发现的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还发现纸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则应适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3.3 对就诊患者将止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处理

篇(2)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生物安全及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职责、过程和资源[8]。实验室应将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被其理解、活动和执行。并保证对管理方针和目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关联性、协调性、适应性等特点。管理体系应有明确的目的、规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约、高效的机制、能自我发展和有机的整体等特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贯穿与实验室活动的整个过程,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危险材料被处理。

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T251-2005),GB19781-2005/ISO15190:2003《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T22576-2008/ISO1518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GB/T27025-2008《检测和校正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2编写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有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SOP)、安全手册及记录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安全为主题,涵盖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编制的文件要相互呼应、统一协调便于管理和使用。

2.2.1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是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遵循的文件,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纲领。可参照“质量手册”的组织方式,但要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个人防护和应急措施、菌(毒)种管理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各个部门都应赋予其相应的职责,要明确实现和达到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的制订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质量目标要相对具体,规定一些明确的数据,如对事故的处置率、人员培训、设备装备等,具有可考核性。批准页由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表明无论内、外条件发生何种变化,该负责人都会确保并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目录见表1。

2.2.2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生物安全手册的执行文件,程序文件一定要与生物安全手册相呼应,注意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的特殊性。特殊的内容有:确保每个生物医学检测和相关人员熟知生物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实验室和所操作材料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致病微生物的污染;确保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样品和菌(毒)种不会遗失或被偷窃。保存良好内务行为的程序;员工健康监护程序;实施危害评估,记录结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程序;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确认、安全处置与存放及监控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程序;设备安全去污染程序;紧急程序;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程序;废弃物处理及处置程序;安全计划的审核和检查程序。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程序文件目录见表2。

2.2.3安全手册安全手册编写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实用、便于使用人员查阅。内容包括:实验室操作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存在的潜在生物危险和预防措施注意事项及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化学品安全;电器安全;消防;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急事件处理方法;紧急撤离等内容。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安全

2.2.4SOP编制SOP编制的原则为编制的SOP要包括实验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的危险材料被处理的各个过程以及实验室清洁、消毒、废弃物处理和实验质量控制,并确保SOP的严格执行,同时生物安全贯穿于SOP的整个过程。编写的内容包括:实验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操作规程。

2.2.5记录的编制记录是实验室活动过程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记录不要缺项,要做到实验室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相应的记录。必不可少的记录包括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的记录;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危险标识;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报告(含纠正、预防措施);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实验活动记录;人员、物品出入记录;试剂、耗材购置、配制、使用记录;监控(含人员监督记录);空调系统运行记录;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工作状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清场消毒记录;其他记录(如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回收记录、人员档案等)。

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篇(4)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4-0145-02

doi:10.14033/ki.cfmr.2016.4.08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人注重自身的生活质量,增加健康体检的需求,对体检环境、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体检质量及体检报告均有一定的要求[1]。6S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著名的管理法则[2]。6S管理法则在企业管理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通过借鉴的这些经验,如何引入体检中,从而提高体检效率,提供优质的体检服务,保证医疗质量,赢得客户的赞誉,成为了笔者所在医院体检中心引入6S管理的依据。将引入6S管理的模式到体检中总结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014年12月体检中心接待的集体体检客户为研究对象进行统计分析。2013年度体检中心接待超过3000人次的集体客户体检,年龄18~60岁,在体检过程中,集体体检客户多次对体检中心的安排、场地设置等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针对这一情况在这3000人次集体体检客户随机抽取1000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存在问题。实施6S管理后,再次对2013年曾在体检中心集体体检的客户,随机抽取1000人,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根据2013年集体体检中存在的问题,2014年在科主任与护长的支持下,各个工作人员的配合下,笔者所在医院体检中心实施6S管理,成立了6S管理小组,小组由顾问、组长、秘书及小组成员组成,小组顾问由护长及科主任共同担任,科室全体成员均为小组组员。再次对2013年曾在笔者所在医院体检中心集体体检的客户,随机抽取1000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在体检安排,场地设置,体检质量等方面均有很大的提高,现在将这管理方法运用在大型体检当中,具体方法介绍如下。

1.2.1 整理(SEIRI) 主要是针对体检场地,对零碎分散的临时体检场地进行整理,整理出需要与不需要的体检场地,再对需要的场地加以处理,合理规划体检现场,对于下一步整顿体检场地,理顺体检流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1.2.1.1 分类 与体检客户紧密沟通,提前到体检客户场地考察,了解体检客户提供的体检场地是否合理,哪些场地可以完全作为体检用地,哪些场地需要与工作用地有机结合,做到既不影响客户的日常生产工作的,也不影响体检。

1.2.1.2 归类 给体检场地一个归类,分类为普通体检场地和特殊体检场地,普通体检场地为一般体检场地,不需要有任何的设施和设备也行,特殊体检场地,如B超、心电图检查,需要在房间内进行,房间必须有门可以开关,有窗帘可以遮挡,要有能使用电的房间,这些均需要提前与体检客户沟通好,并做好适当的布置。

1.2.2 整顿(SEITON) 对体检场地和物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和摆放,使体检场地和体检物品一目了然。

1.2.2.1 合理布局 按照体检内容,将体检现场清晰地划分成为四个区域:(1)采血区;(2)基本体检区域(身高、体重、视力、辨色力、血压等);(3)专科检查区域(如内科、外科、五官科等);(4)影像学检查区域(如胸片等)。根据这些区域制作简单易懂的体检位置图,并在体检位置图加以清晰的标注,使各个体检项目均有明确的标识。

1.2.2.2 用品放置合理 首先将本次体检需要用的物品合理放置到各个体检区域,而体检备品就放置在一个离体检现场不远的能迅速取用及放回的地方。如在1000人的体检中,有10个抽血岗位,每个台面上均放置可供100人的抽血用物,首先不能放太多物品,太多物品造成不能有太多空间实施抽血操作,而放太少,造成工作人员经常来回取用物品,浪费时间。

1.2.2.3 制定基准 各个体检项目上的摆设均要按照要求摆放,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摆放,不能按照个人的习惯或者喜好随意摆放。例如有10个提供抽血服务的位置,每一个位置的物品摆放必须是一样的。每个岗位摆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摆放。这样到了工作人员素养培训时,就能体现它的优越性。

1.2.3 清扫(SEISO) 清扫在应用在大型体检上,不能按字面的意思去理解,因为清扫本质的含义是将整理与整顿更加彻底与系统化进行。如何能将整理与整顿更加彻底与系统进行,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2.3.1 专人负责场地布置 每次体检前,进行开会结合本次体检实际,进行场地布置,每个区域均由专人负责,负责的必须是体检中心护士,具有一定的体检经验,能迅速准确布置场地,在布置过程中发现问题,如需要的台、椅子不够等,能与体检客户沟通好并迅速准备好。

1.2.3.2 保持工作场地整洁 无论是医务人员或者体检者,产生的垃圾均不能随意丢弃,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放在放置医疗废物的容器内,医疗废物容器需要固定摆放,统一放置,每个医护人员均是医疗废物放置的监督者。生活垃圾(体检过程中除医疗废物外所产生的垃圾),设置生活投放点,有明确的标识,不能随便乱扔,保持体检场所的干净[3]。负责布置该区域的体检负责人,也负责该区域的场地整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1.2.4 素养(SHITSUKE) 在体检管理中,素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检者的健康教育,从而使受检者的依从性增大,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的,这两方面就像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更好的发挥6S管理的作用。6S的核心是提高参与者的品质,如果人的素养未提高,6S管理将没法长期持续下去。

1.2.4.1 体检者的宣教 体检前与体检单位联系,提早发放体检指引和体检注意事项,使体检者对本次体检有个大致的了解,从而到达体检现场不会无所适从,茫然不知头绪,而通过体检前的健康宣教,使体检者的依从性增大,体检时服从体检工作人员的指挥与安排。

1.2.4.2 工作人员的培训 体检中心在实施大型的体检时,不能单靠本身在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需从笔者所在医院的病房抽调医生护士来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由于体检中心工作的内容与病房的工作性质有许多不同,所以每次体检前均会进行简短的培训,并发放体检项目流程到每个工作人员手上,做到操作熟练,不为受检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与麻烦,从而提高全体工作人员体检专业技术能力,形成良好的习惯并遵守。

1.2.4.3 以人为本 要求工作人员统一穿着整齐,认真接待每一位受检者,并关爱他们,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使整个体检过程温馨而和谐。同时配备温开水,提供人性化服务,为体检者在需要时送上一份温暖。其次为工作人员准备工作餐和饮用水,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工作人员更加热情主动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1.2.5 清洁(SEIKETSU) 清洁是整理、整顿、清扫、素养管理之后,认真维护已经取得的成果,使其保持最佳和完美的状态,清洁不是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它是对前四项管理活动的坚持和深入,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按照要求形成流程和制度,这样每次遇到大型体检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1.2.5.1 制度与流程的形成 通过不断总结过往的体检活动,形成固有的流程与制度,在下次大型体检时,必须按照流程与制度实施,这样能够建立安全系统流程,保证体检质量。

1.2.5.2 安全隐患的识别 把体检流程每一步列出,然后分析找出容易发生隐患的流程,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4]。如大型体检体检者必须空腹进行体检,有人人流密集、精神紧张、容易发生晕针,针对这一情况,在现场提供温开水服务,这样有助减少由于紧张引发的晕厥。在心电图室或测量血压前等候区,设立椅子,使受检者在等候时能够处于安静放松的状态,减少由于紧张引起心动过速或血压偏高等现象的发生。

1.2.6 安全(SECUTITY) 通过具体的措施来来提升管理水平,从而加强员工的安全观念,使其具有良好的工作意识,这样能保证体检质量,提升医护人员工作的品质。

每次大型体检,均设立一个巡视员,而这个巡视员要求具有丰富的体检经验,笔者所在医院体检中心一般由护长担任。对内能够发现问题,以实现“无不安全的设备、无不安全的操作、无不安全的场所”目标,对外能够与体检客户沟通,及时回答体检者提出的疑问,充当体检客户与体检中心之间的纽带,强调体检者与护士、护士与医生的协调关系,这样既能将体检者与工作人员紧密联系在一起互相配合,也能平衡两者的关系[5]。

1.3 观察指标

实施前(2013年)实施后(2014年)分别采用自制调查表对各个大型受检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表内容包括4项,分别为服务意识(主要指员工服务态度、语言交流)、体检流程(主要是候诊时间、体检引导)、隐私保护(指检查时的保护措施),每个项目评价标准包括满意、较满意及不满意三个级别,满意度=(满意例数+较满意例数)/总例数×100%。每次体检结束后进行回访,由单位代为发放,了解本次的满意度。在体检者中随机抽取1000人,发放调查问卷,均为有效问卷。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20.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对大型体检实施了6S管理法前后,实施前与实施后的各个项目满意度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实施前后体检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比较 人(%)

时间 项目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合计

实施前(n=1000) 服务意识 506(50.60) 204(20.40) 290(29.00) 710(71.00)

体检质量 724(72.40) 142(14.20) 134(13.40) 866(86.60)

体检流程 432(43.20) 251(25.10) 317(31.70) 683(68.30)

隐私保护 674(67.40) 226(26.10) 100(10.00) 900(90.00)

实施后(n=1000) 服务意识 758(75.80) 106(10.60) 136(13.60) 864(86.40)

体检质量 872(87.20) 104(10.40) 24(0.24) 976(97.60)

体检流程 708(70.80) 152(15.20) 140(14.00) 860(86.00)

隐私保护 826(82.60) 122(12.20) 52(0.52) 948(94.80)

3 讨论

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实施后受检者对服务意识、体检质量、体检流程、隐私保护的满意度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实施6S管理规范了体检流程,有效地协调了整个工作过程,规范了医护人员行为,提高了医护人员的素养,体检质量持续改进,体检同健康教育同步进行,达到了优质、高效、安全的体检管理目标[6]。而在这过程中离不开体检客户与体检中心的密切配合,实施6S管理,在优化体检流程的同时,也对体检客户实施了体检健康教育,优化体检客户对体检依从性的增加,促进了笔者所在医院体检中心与客户之间紧密配合,相互之间更加能配合和磨合,有助于两者体检业务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永利.人性化服务模式在健康体检中的实施效果评价[J].中国医学创新,2010,7(5):38-39.

[2]李文鹏.制造企业6S现场管理的学习与探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9(13):197.

[3]周小燕,刘敏,封燕,等.新制医疗废物标识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应用[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14,11(3):132.

[4]张琴.健康管理中心体检客户采血风险的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9):759-760.

篇(5)

基建工程配合中期—订货采购

篇(6)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

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

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篇(7)

“五常法”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在日本民间已流传超过二百年,近几年逐步在全世界各行各业中推广,因为这5个字都是以S为首的日本字,所以简称为5S,概括为“常组织、常清洁、常整顿、常规范、常自律”。他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目前许多机构适用了“五常法”的原理进行管理并获得成功[1]。如香港政府工业署1994年开始,在香港推行五常法,90年代后期香港玛茄医院,广州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率先将五常法运用到医疗界,获到了实际效益[2]。

1.1 常组织:将工作场所中的任何物品区分为有必要用的和没有必要用的,除有必要的留下来,其它的都清理掉。目的:腾出空间来,将空间灵活运用,防止误用,朔造清爽的工作场所。做法:①、对所在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检查,把不能用或不再使用的做废物处理,清除工作场所。②、将可能会使用或很少使用的用物放储存室。③、每天用的或每周一次用的,留在工作场所,根据物品使用的频率进行分层管理,决定日常用量,避免挤压和浪费。

1.2 常整顿:把不要用的清理掉,要用的物品依规定定位定量,明确标识的摆放整齐。目的:使工作场所一目了然,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30秒内找到要用的东西。做法:①对可供放的场所和物品架划线定位。②将物品在规划好的地方摆放整齐③标识所有放置的物品增加透明度。效果:要用的东西随时可取得,不光是使用者知道,其他的人也一目了然。养成使用者用后的物品立即整理归位的习惯。

1.3 常清洁:清除工作场所的脏乱,将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保持环境、物品、仪器处于清洁状态。防止污染发生。目的:环境整洁、明亮,保证取出的物品能正常使用。比如垃圾废物的终末处理,玻璃门窗的不干净,破损物品的清理。做法:①制定卫生日,建立清洁责任区,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及平面卫生的清洁。②仪器设备和器械,每次用完后清洗干净,并上油保护。③破损的物品要清理好,制定卫生日,定期进行清扫活动,垃圾分类处理。

1.4 常规范:连续反复不断的坚持前面的3S活动,就是养成坚持的习惯并辅以一定的监督措施。定期对操作流程,制度落实,物品管理进行检查规范目的:通过制度化来维持成果。

1.5 常自律:要求人人依规定行事,养成好的习惯,培养主动积极的精神。做法每天进行五常法,提前5~10分钟上班进行上班前五常法,下班前五常法,本班工作完成情况,,每个病区养成取放物品规范,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让自率成为生活习惯,组织创造一个具有良好份围的工作环境和场所,自觉遵守标准,规章制度,每人按规范化护理服务的标准行事,每人清楚自己的责任及工作范围。目的:培养好的习惯,营造团队精神。

五常法守则:工作常组织 天天常整顿 环境常清洁 事事常规范 人人常自律。

2 “五常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2.1 “五常法”可以增加安全度。安全取决于工作场所的常组织和常整顿。而真正的含义在于“五常法”注重了工作中的细节部分,例如:药品的归类放置,不同颜色的标签内外用药的区分,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注意力。降低因个人主观因素而造成的错误事件的发生。“危险”警告牌,氧气筒的“四防”标识,可以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避免意外的发生。“五常法”既保证了患者的安全,又保证了工作人员的安全。

2.2 “五常法”可以改善服务品质:医院的品质包括医疗服务的品质,护理服务的品质和各种相关检查的品质,在工作中一个看上去很小的失误,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医院里,一个小的失误可能误送一条鲜活的生命,而“五常法”是确保服务品质的先决条件,而优质的服务品质来自于优质的工作环境和减少错误的方法。

2.3“五常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物品的定位放置,视觉的管理和增加透明度等,使常用的物品易取易放,而标识清晰,可以减少出错的机会和查找物品的时间,特别是急诊ICU抢救时易于取用,为抢救病人争取最佳的时机。

2.4 “五常法”可以提升医院的良好形象:从病人接受服务角度来看,医院的形象是最重要的,如果一个医院的形象太差,那么安全品质,效率方面做得再好也是徒劳的,营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文明有礼,守时尽责的医务人员,高效率、高品质的护理服务,都能带给患者信任和安全感,由此树立了医院良好的形象。

2.5“五常法”可以带来实际效益:对患者来说,医院环境改善的同时,患者获得医疗服务,护理服务也得到了改善,对医务人员来说,工作地点经过整理后,空间扩大了,环境改善了,护士的满足感增强了,环境的整洁,有助于减少工伤的意外,药物用品的规范摆放,有利于减少医疗意外的发生,对医院来说也加强了工作系统的制度化,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加了经济效益。

虽然“五常法”不属于创新的方法,但其优点是肯定的,作为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需要人人都参与,在不同的科室,可以有不同的内容,其作用是加强了环节质量的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整体素质,同时保证了医疗质量和护理安全。增加了医生和病人的满意度,为医院塑造了良好的形象。在尊重技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3]。

参考文献

[1]何鹰明,现代管理五常法,第6版,香港[M]明极出版社,2000.5.24

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四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通报或公告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卫生部。

第五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情况,向卫生部和为该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室间质量评价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室内质量控制实验室为了监测和评价本室工作质量,决定常规检验报告能否发出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查、控制手段,旨在检测和控制本室常规工作的精密度,并检测其准确度的改变,提高本室常规工作中批间和日间标本检测的一致性。

质量控制图对过程质量加以测定、记录,从而进行评估并监查过程是否处于控制状态的一种统计方法设计的图,图上有中心线、上控制界限和下控制界限,并有按时间顺序抽取的样本统计量值的描点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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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和降低传染病发病率的重要措施之一。注射是预防接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方法。安全注射的定义是指对疫苗应用灭菌的注射器具,规范的操作进行注射,并对使用过的注射器具进行安全处理。其三要素是:①对接受注射者无害;②对实施注射者无危险;③注射后的物品(废物)不会给公众带来危害。[1]目前,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包括以下含义:①预防接种要使用合格的注射器(包括注射器要无菌包装;接种前才能打开包装;使用后放入指定的安全盒或防刺容器中,不允许再次使用;在有效期内使用);②实施预防接种的人员要持合格的资格证书上岗;③预防接种的操作要规范化;④预防接种的环境要符合工作要求;⑤接种后的接种器材及其废弃物品要安全的回收、销毁。[2]随着儿童预防接种的普及,疫苗种类及人群不断增多,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3]在预防接种中,通过接种宣教及健康指导,严格执行预防接种操作规程,实施安全注射,才能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有效。

1 加强预防接种全程的健康教育

1.1 接种前的宣教 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4]必要时应做相应健康检查,筛选出非适应接种对象。同时管理单位和施种者应向受种者及监护人宣传预防接种知识,以及传染病给社会、家庭、个人所带来的危害。需要告知虽然预防接种的疫苗是安全的,接种疫苗目的是使人产生抵抗力,但在刺激抵抗力产生的过程中,身体常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应当指出,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的几率很小。做到解释宣教耐心细致,建立良好的医需信任关系。

1.2 接种后的健康指导 接种注射完毕后让受种者适当休息,观察15分钟-30分钟,出现反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做好副反应登记报告工作,观察无反应再让其离开,同时做好指导。告知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反应及处理方法。

2 强化安全接种意识

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和技术性操作标准,熟练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实行执证上岗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使施种者认识到“安全注射”是医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认识到在保障受种者接受安全注射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防护的重大意义。只有强化安全接种意识,才能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保障自身及他人人体健康。

3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

3.1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接种人员操作中穿戴好洁净的工作衣、帽,应洗手、戴口罩。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以接种注射部位为中心,用75%酒精由内向外螺旋式进行皮肤消毒,涂擦直径不小于5cm,待干后再接种。避免消毒剂杀死活疫苗,禁用2%碘酊消毒皮肤。接种所用的器械都必须经过严密消毒的无菌物品,并在操作中注意不使无菌物品受污染。

3.2 掌握正确的接种方法 接种人员操作前要严格实行“三查七对”制度,核对疫苗的名称、有效期,认真核对接种受种者姓名、年龄、疫苗、接种证登记内容是否相符,接种后交代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有关事项。接种人员必须明确各种疫苗的性质、接种对象、途径、部位、剂量、禁忌证及注意事项。详细阅读并应严格执行疫苗制品说明书。避开在有瘢痕、炎症、化脓、硬结或患有皮肤病处进行注射。注射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原则进行安全操作。

3.3 规范抢救药品和器械的管理 抢救药物器械齐全,抢救药品专柜放置,药品标签清楚,实行专人管理,每月质控。确保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4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具备快速应急能力,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按预防接种规范正确处理并报告相应行政主管单位。

4 环境符合要求

候诊室清洁明亮,温度适宜,温馨和谐,墙壁四周张贴有关预防接种的宣传资料,让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在候诊时了解更多的预防接种知识,减轻心理压力。接种室安排在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地方,应保持清洁、明亮,物品摆放合理规范,每日定时按规定紫外线消毒。接种工作台用消毒剂擦抹。地面采取湿式清扫,用消毒液湿拖地面。

5 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及医疗废物处理

全部使用上级疾控部门配发的一次性(包括自毁型)注射器,质量达标无过期破损,接种前才能打开包装。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医疗废物处理办法,严格执行“一人,一管,一用,一处理”原则。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必须就地消毒毁形,使用后立即将针管、针头分开放进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放入专用收集袋,严禁出售或随意丢弃。专人负责收集,集中焚毁或灭菌后深埋。使用后的棉签或棉球和注射器同样处理。

6 小 结

随着我国经济和现代医学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大力宣传相关知识,使人们的防病意识增强,预防接种质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在预防接种中,实施安全注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提高接种人员的业务素质,实施安全注射,做好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疫苗的免疫效果,才能确保接种安全、有效,达到免疫目的。

参考文献

[1] 杰,张玉敏,王薇,温海英,任景平 ,李粉霞.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现况及对策[J].河北医药,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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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8-0230-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医疗水平也得到了迅速提高。但是,医院感染问题一直是困扰医疗结构管理工作的严重医学难题。当前,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避免基层医院感染问题的出现,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化管理工程。

1 医院感染的含义

所谓医院感染,即指医院获得性感染(hospital acquired infection),是患者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显性或隐性感染,主要有交叉感染、自身感染和环境感染三个主要临床表现形式。其感染源主要是存在于医院内部的病原体或者为微生物,是因为药物使用不合理、患者自身抵抗功能下降和医护人员无菌操作执行不当等因素造成的。感染症状可以发生于住院期间,也可以在医院内感染而发生于出院之后,一般不具有潜伏期。

2 医院感染管理概述

在我国,医院感染管理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卫生部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国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发生率标准、组织形式、组成成员以及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率,实现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有效保障。但是根据全国医院感染监测网的检测数据显示,由于各地各级医院的治疗病种、医疗条件、管理水平和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导致不同医院中医院感染率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3 当前基层医院感染的系统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基层医院医护管理人员对医院感染的重视不够。大部分基层医院的医护管理人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不到位,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片面的认为医院感染管理属于软指标,往往入不敷出,无法实现医院经济效益的增加,并且需要的技术高,难度大,因此,很多基层医护管理人员对医院感染问题视而不见,参与意识很差,甚至知而不防。

医院管理人员认识不到位,参与意识差。

第二,基层医院受经费限制,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为了更科学规范和有效的控制医院感染问题,有效保障医院感染管理的质量,就必须配置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预防设备,比如消毒、灭菌、隔离和检测等基本的预防医院感染措施,还有诸如污水净化处理、环境空气检测、污染、焚烧设备、消毒药剂更换和废物无害处理等软硬件配套设施的建设等都是需要医院经费进行保障的。但是,由于基层医院的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基层医院感染管理条件受到限制,无论是人力、物理还是财力都无法达到标准需求,也就无法实现对基层医院感染问题的有效控制。

第三,基层医院对医院感染管理往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前,虽然国家已经颁发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但是,很多基层医院并没有落实这些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没有树立牢固的依法治理观念,也没有将这些卫生工作法规作为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依据,导致医护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制自觉性不高,仍然遵循人治重于法治的传统观念,致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不规范,不科学,只是将其作为走过程的程序化项目,基层医院也无法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时纳入法制轨道。

4 完善基层医院感染系统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医院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疗评价,更关系到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完善基层医院感染的系统化管理势在必行。

第一,将基层医院感染控制和管理工作纳入医院质保体系,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贯穿于医院医疗实践的全过程,严格检测基层医院感染病例,抓住医院感染的关键环节,落实各项医院感染规章制度,保证消毒灭菌的质量,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不断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质量。

第二,坚持人本思想,患者至上,以病人为中心,保证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落实,满足患者的合理期望,坚持以预防为主,以零缺陷为目标,严格医院感染监测质量和考核,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宗旨,开展循环质量改善活动,控制和预防基层和医院感染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基层医院感染的系统化管理。医院感染的系统化管理主要包括监测、控制和管理三个部分。监测作为基础工作,能够为后期的控制管理工作提供详细准确的决策资料;控制目标则通过不断分析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反馈的信息,提出新的改进措施和预防计划,实现新一轮和高一层的管理循环;而管理手段则是保证控制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只有实现这三者的有机循环,才能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医院感染的管理系统,不断降低基层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四,动员医院人员参与基层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保证医院感染管理的系统化。基层医院感染的系统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整个医疗实践活动,需要医院全院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要动员和组织医院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加强对医护管理人员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和医德教育,教育他们掌握新知识和新技术,培养他们良好的医德医风,实现他们对医院感染管理的有效质量监管,从而进行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基层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5 结语

综上所述,系统化的基层医院感染管理能够严把基层医院感染的薄弱环节,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是预防、控制和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闻立芳.医院感染的系统化管理[J].黑龙江医药科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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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约束条件

从经济学角度讲,对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包括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因素及社会方面的因素,前者主要是自然方面的因素与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而后者主要指人口、文化传统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这些约束条件主要表现:(1)资源;(2)环境;(3)人力资本;(4)经济增长方式;(5)自主创新能力;(6)现存的世界经济规则及世界列强对中国崛起的态度等等。

三、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发展对策

1、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在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是最为突出的。

发展方式问题,说到底是与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基本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2、强调发展循环经济

资源与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条件。而发展循环经济是破解这些制约的良策。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循环经济应该包括四个要点。第一,资源的高效利用。也就是说,要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要延长产品的寿命;尽可能不要使用一次性产品。第二,减少废物的排放。生产、消费过程中会有废水、废气、废渣的产生,首先要通过技术革新、生产进步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第三,把废物最大限度的转化为资源。对不得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对其中可以利用的东西要尽量提炼、回收加以利用。第四,对实在不能再用、再回收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该做无害化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要在这四个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建设加以保证。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大力发展新经济。例如,包括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的新能源开发,包括物资回收、租赁业务、修补行业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是可持续发展中又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提高国民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是提升我国人力资本内在价值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这是关于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具体方针和要求,表明中央对自主创新问题的高度重视。

4、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要可持续发展,还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要做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配套建设。

首先必须将就业问题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一个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因为物价的基本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因为他们是经不起物价上涨冲击的。另外,政府还要在教育上有突破性的举措;教育不仅是缩短贫富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更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所需要的高素质人力资本的主要推动力;未来的产业大军的受教育水平某种程度上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真正可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亟需加大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配套支持条件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真正全覆盖,为广大百姓提供底线经济安全感;政府应该加大在健康医疗和失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5、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

现存世界经济规则及世界列强对中国崛起的态度也是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如何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从而达到反制约的目的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对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