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建筑公司法律培训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个人简历母版一:姓
名: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86年6月20日
婚姻状况: 未婚
户
籍: 湖南
现所在地: 吉林
毕业学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学
历: 本科
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
毕业年份: 2010年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施工员/建筑工程管理/测绘/测量
工作地区: 湖南
待遇要求: 1800元以上
到职时间: 三个月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
普通话: 标准
教育培训
2012年9月 - 2021年7月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本科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长春市××地产××××小区工程
时间范围: 2014年6月 - 2014年11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装潢
担任职位: 建筑工程-施工员
工作描述: 2013年6月—2013年11月在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监理公司担任理工作 2014年6月—2014年9月在长春市××地产××××小区工程担任技术员与资料员的工作。 2021年7月—2021年9月在××集团××××小区担任放线员与技术员的工作。
自我评价
为人诚信,有着良好的沟通能力,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吃苦耐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每学期获得学院奖学金。
发展方向
求知意向为工程施工方向,我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平台,让我有机会为贵公司发光发热,把在学校学习到的理论应用到实际当中去,与贵公司共同谋求发展。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简历母版二:姓名:
性别: 女
年龄: 25岁
婚姻状况: 未婚
民族: 汉
学历: 本科
身高: 170
现居住地: 石家庄市
户口所在地: 石家庄市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工作地点: 石家庄市
期望从事行业: 其他,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旅游/酒店/餐饮服务
期望从事职业: 经理助理/秘书/文员,前台/总机/接待,销售代表/客户经理,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主管,大堂经理/副理
到岗时间: 1周以内
期望月薪: 2000元-3000元
教育经历
毕业学校: 中国人民大学
时间: 2008-04至2012-07
专业: 经济学
学历: 本科
专业描述:
本专业主要学习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
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 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职位名称: 前台接待
工作时间: 2012-03至2021-03
工作描述: 我在此单位主要工作是接待来酒店的团队或散客,为其分配房间,转房态,办理散客或团队客人的入住工作。还负责客服中心的工作。处理一些客人的投诉。为客人订火车票,飞机票,打印,复印,收发传真,装订。接转内外线电话,处理客人的电话问询,和客人的投诉等等。
期间担任过总机,商务中心和前台接待的工作,并负责总机的英语培训工作。
负责酒店大堂管理工作,处理客人投诉,监督管理前台工作及大堂卫生情况,
自我评价
本人上进心强,能吃苦,形象气质佳。希望在新的工作中,近一步发掘自己的潜能,提高自己,为贵公司献上自己的一份力.
英语水平
英语口语良好,能够用英语和客人进行日常英语对话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简历母版三:姓 名: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88-9-15
民 族:汉族
最高学历:本科
政治面目:党员
现居住地:北京
工作年限:一年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2007.9--2011.7 法律专业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2011.9--2013.9
××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2013.10--至今
××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 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科利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业务开展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公司的“浇注明天”的服务品牌,"构筑精品,造福社会"的企业使命,"务实求新、敢争一流"的企业精神有了初步了解。
一、坚持以经营为龙头,不断开拓山东地区传统施工领域
抢抓水工市场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加大了对港、港、港等大型水工工程的跟踪公关力度,认真作好了北船重工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工作,承揽到、烟台港三期二阶段、国际帆船中心标段、港区东部岸线等工程,确保了传统市场战略项目不丢失。同时,发挥地域优势广揽信息,积极跟踪,承揽到港扩建和蓬莱国电等工程,在开拓传统工程领域发面取得了新进展。
二、强化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切实加大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体系检查、文体整改和业务指导,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追踪检验,建立了基层单位与机关部室双向评价体系,不合格报告同比降低了50%,符合率和得分率较前年有了增长,三标一体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运行。
三、坚持以经营为龙头,积极实施“1433”经营举措,促进经营持续发展
年公司经营工作思路确定为“1433”,即要成立一体化经营领导小组,建立四个经营分公司运行体制,坚持三位一体的经营原则,充分发挥经营工作的三个积极性,不断开拓山东地区、南方、桩基和陆域市场。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实施战略
一、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背景
大学科技园起源于大学。20世纪5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大学科技园—斯坦福研究公园。经过60多年的发展,斯坦福研究公园已经演变成今天的硅谷。这种将大学的科研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区域化创新模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的推广。为此,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科技园。
我国大学科技园是在大学科技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激发下、依托大学科技产业逐渐创办和发展起来的。1999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了发展大学科技园的战略举措,得到了许多大学的积极响应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十一五”末,累计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86家,涵盖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34所高校。
但大学科技园作为一种新的产学研发展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基础还非常薄弱,因此做好大学科技园的实施战略研究对科技园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我省大学科技园发展现状
河北省现有部委所属本科院校4所,地方普通本科院校28所,独立学院18所,高职高专62所,但是,截止到目前,仅有两所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燕山大学科技园和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在天津市)。据统计,两个大学科技园累计孵化企业72家,在孵企业118家,其中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总收入6.34亿元,上缴税金2.52亿。
2011年4月15日河北大学启动大学科技园建设,目前在孵企业18家,2012年5月10日,由保定高新区牵头,联合河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农业大学、保定金融学院、河北软件技术学院5所大学共同组建“保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园总投资2.87亿元,占地面积100亩,总建筑面积13.9万平方米,建有标准厂房、办公区域、地下车库等相关配套设施。总体上看,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二五发展规划”相比,差距甚大,这也与我省的教育规模不相称。
三、大学科技园内部战略环境分析——以河北大学科技园为例
(一)大学科技园的选址
河北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得到了保定市、保定国家高新区的大力支持,河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地址坐落于保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七号楼。未来,河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将在现有河北大学科技园基础上,建设河北大学科技文化产业园,地址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附近,总占地266.78公顷,总建筑面积约283.78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80亿,项目通过启动期、成长期、成熟期建设,形成集孵化基地、科技产业基地、智慧工厂、创意生产区、金融中心、会展中心、培训中心、配套商业、公共设施在内的综合性科技文化孵化基地,树立保定·中国智谷新形象。
(二)运作机制
河北大学科技园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机制,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实行市场竞争。河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是河北大学全资企业,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运营,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三)营销和财务、技术和法律管理能力
河北大学科技园在其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许多工程技术、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发挥参谋作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聘用了许双全教授为河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来规范科技园法律事务管理,聘用闫正教授为河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做好科技园工程、技术服务工作,并从校外招聘了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四)内部服务体系建设
河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依托河北大学科研、人才、学生等资源优势,开展从基础到专业的一条龙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基础服务:包括工商、税务、人事、档案、水电暖、网络、物业管理的服务,有专门人员负责上门;专业服务:涉及基金申报、财务咨询、法律咨询、市场营销、科研开发、质量标准建立、公共检测服务、专利、专业技术研发等,有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员负责材料审查、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其他服务:企业投融资咨询等。
四、大学科技园的实施战略
(一)在市场机制下运行
河北大学科技园实行企业化运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行企业法人制,直接参与市场竞争。
(二)设立人才培训中心
河北大学科技园根据入园企业的需求和特点组织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培训。例如2012年10月31号,在保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举行了“首期入园企业负责人创业培训会”,培训会的主题是“初创企业应具有的经营理念”。
(三)设立公共服务中心
对于河北大学科技园来说,其有针对性的努力构建六大服务区:科技研发区、文化创意区、企业总部与产业服务区、科技信息服务区、创业产业服务区、科技制造区。
五、总结
随着大学科技园数量的不断增加,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因此,大学科技园必须专心做好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使自己拥有核心竞争力,成为特色鲜明、成绩卓著的大学科技园,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本文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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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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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271-01
为战胜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铁道部投资两万亿用于铁路建设,铁路建设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施工行业,传统的雇佣包工头进行大包作业由于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偷工减料、安全事故频发等痼疾,已给铁路施工带来难以消除的隐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铁道部出台《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组建架子队进行劳务施工作业。
中铁某集团公司按照铁道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规范劳务用工,从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着眼,以组建架子队为切入点,从架子队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到劳务公司招标选择,到架子队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精心安排,组建成立精干高效的架子队。
一、架子队的组建
所谓“架子队”,也叫劳务作业队,就是由自己的骨干职工担任劳务作业队长,承包本单位施工的片石浆砌、钢筋绑扎、模板支护等劳务工作内容,并组织相当数量的劳务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劳务组织模式。
集团公司一般在各铁路施工项目设立指挥部作为派出管理机构,指挥部下设若干劳务作业队具体实施劳务作业任务。架子队与传统的外部施工队伍大包最重要的区别有二:一是由内部人承包,且“包工不包料”;二是施工企业有较大的控制权,可以“一竿子插到底”。正因为如此,在运转管理方面,企业就不能像以前搞大包时当“甩手掌柜的”,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力量与资源。
1.核心组成人员。架子队的核心组成人员,如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组成人员是架子队的核心,要实现企业对架子队的控制,这些核心岗位必须由企业内部员工担任。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停职留薪到架子队任职,并面向全集团公开招聘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等架子队核心岗位,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考察、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形式,做到好中选优、优中择精,将长期扎根一线、业务娴熟、管理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充实到架子队,使架子队人员结构上实现了合理配置。对拟到架子队任职的员工,企业采取留职停薪,劳动合同中止,但和正式职工一样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享受在岗员工的大部分福利待遇,解决了这些员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企业骨干员工到架子队的兴趣。
2.劳务工人的充实。架子队核心成员确定后,充实符合要求的足够数量的熟练工人成为当务之急。集团公司成立劳务中心,遴选合格劳务人员。集团公司劳务中心优先向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招聘熟练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后上岗,集团公司先后组建了结构物、钢筋、砼、钢绞线、模板施工和隧道开挖、支护、衬砌等技术培训班,由架子队按工种选择充实。
对于成建制的劳务公司不能提供的缺口劳务岗位,可由架子队队长负责在社会上招募,也可从农村或劳务市场上招聘。集团要求各架子队与这类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指挥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对架子队进行管理,定期审核劳务工花名册、工资表、检查劳务工资发放情况,保证了劳务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务工的基本权益,也维护了架子队劳务工队伍的稳定。
二、材料物资消耗控制
架子队是“清包工”模式,就是通常说的包工不包料,但如果对材料消耗不能有效控制,就可能形成巨大的浪费,成本失控会导致架子队模式的失败。
集团公司劳务中心指导各工程指挥部对架子队的材料消耗进行严格监控。施工前进行材料消耗技术交底,按照施工图纸计算材料消耗量,工程施工使用的三大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沙石料)由指挥部统一采供,对架子队进行指标控制,节约不奖,以控制和避免偷工减料,但超耗的进行阶梯式处罚,超耗越多罚的越重,以控制偷拿倒卖、故意浪费等材料超耗行为。
非主要材料可以由架子队自行采供,费用列入劳务费包干使用。大型机具设备由公司(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不计入架子队的劳务费用。临时短缺的设备由架子队提出申请,指挥部租赁给架子队使用,租金由指挥部列支。电焊机、切割机等小型机具由架子队自己购买使用,费用列入架子队劳务费。通过对材料超耗的管控,有效控制了成本,为架子队盈利打下了基础。
三、相关管理措施
架子队是企业的施工劳务平台,但它有别于企业内部的工程队,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架子队职工,但它又有别于原来的外部大包队伍,不能因为有合同关系而完全放任不管,因此,集团劳务中心针对高速铁路施工技术进行专项培训,使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具备现场实际指挥能力、组织能力、作业能力,安全质量控制能力,具体做法是:
1.加强教育培训。集团公司劳务中心建立劳务人员档案和培训台帐,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劳务工职业技能、安全质量、法制教育,实施了劳务工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对架子队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必须经由劳动部门培训合格并获得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实施上岗。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了架子队劳务工的素质,满足了岗位需求。
2.标准化作业培训。目前,全铁路都在开展标准化作业管理。集团公司指导各指挥部在架子队开展《架子队建设指导意见》学习培训,以人员配置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管理标准化及安全、质量、技术、环保、文明施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让架子队劳务工人人明确清晰自己的责任分工,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意识、合作意识,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架子队各项管理制度。
通过中铁某集团京石客专指挥部等项目的实体运作,证明了架子队完全可以自负盈亏,独立运作,完全可以取代以往的包工头“大包”作业模式。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裴顺须.对施工企业基层组织实施“架子队”模式的思考.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05)
摘要:2001年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这一英美法系舶来品正式在中国播种。然而证监会企图在监事会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给上市公司加上独立董事这第二把“锁”的愿望收效如何呢?事实是独立董事似乎似乎既不独立也不“懂事” ,明显失位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的又一症结,花瓶独董现象也成为摆在我们法律人——制度设计者面前的另一道难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监督;失位
背景介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20世纪末开始了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探索。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以及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日程表: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2005年修改的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我国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地位。
案例指引
1.2004年6月17日伊利股份(600887)意外跌停。事情源于伊利股份与独立董事俞伯伟的博弈: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发表声明质疑伊利股份未经董事会批准、未公告购买巨额国债,并提出由独立审计机构审查伊利股份国债投资项目。 作为回应:6月17日,伊利股份公告称董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俞伯伟先生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在《燕赵都市报》2012年5月26期中有这样一则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emba中心主任徐经长教授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独董,被网民赠与“最牛独董”称号。更牛的是:徐经长所兼职的宝莱特、奥康国际、北京城建、北新建材、全聚德、荣之联等6家上市公司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业。最牛独董徐经长让本就饱受争议的独立董事制度再度登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迫于压力徐经长于5月21日“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问题发现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日本内部监控一贯依赖监事会,这次欲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除因监事会弱化外,还有改造公司董事会的现实考虑。即独立董事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强化董事会的职能最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并未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从根本上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并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是存在严重的失位问题: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独董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扮演了“企业发展壮大后必须面临的一道坎“这一尴尬角色。
问题分析
在第一个案例中,到底是什么深层次原因让俞伯伟与东家伊利股份“兵戎相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当人们因俞伯伟的《独立董事声明》重新为饱受诟病的独立董事制度欢呼时,伊利股份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对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的信仰者无异于当头棒喝,也是对《意见》中独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这一构想的强有力冲击。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并不独立。
针对第二个案例,《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首先徐经长在辞去宝莱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前曾担任六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显然违反了意见对于个人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个数的限制;其次徐经长所兼任独立董事的六家上市公司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业等六大产业也让人们对于徐能否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产生怀疑。对此 网友上海云龙的提问最具代表性“最牛独董,同时兼任六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钱拿得过来,事管得过来么?”由此可见:即便独董是超人,似乎也很难做到“懂事”。
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由此沦为上市公司装点门面的“花瓶”, 套用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赖斯.马斯的一句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仅仅是“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没有任何实际目的的装饰行的举止文雅的小玩意儿。
彭兴庭更是以《独立董事和被豢养的经济学家》为题来批判独立董事。
到底是什么造成独立董事既不独立又不“懂事”呢?
(一)首先我们进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分析:
1.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任似乎仍停留在熟人介绍的阶段,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独董自然会碍于情面,很难真正对公司的业务提出实质的批评,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任上就已大打折扣。
2. 从独董们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由高校学者、律师、会计师、券商行业分析师、退休官员构成,其中高校学者占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五。明星教授成为上市公司眼中的香饽饽如复旦大学民商法中心主任胡鸿高同时担任海德股份,置信电气,世茂股份,s佳通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对这些学者来说意味着名利双收:一方面他们可以从上市公司获得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的独董津贴,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担任建设银行独立董事税前薪酬达到41万;另一方面,披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外衣也让学者们在学术界更加如鱼得水。
而上市公司重金聘请独立董事一方面是利用一些知名教授的社会地位提升运营管理和声誉,更重要的是利用高校学者缺少实务经验,不会对公司高层提出太多意见从而达到不受牵绊的目的,不“懂事”自然也成了独董能否成功上位的加分项。这个结论也不难证实:从“电话履职”独董和“失声”独董中便可见一斑。“电话履职”独董是指很少参加公司董事会,通常通过通讯方式履职。如2010年罗平锌电召开了13次董事会,独董尹晓冰电话参加11次。“失声”独董则以重庆啤酒,绿大地造假案中独董集体为代表。
就这样,独董名利双收,他们甚至可以心安理得的一边鼓吹独立董事有助于决策公正化,一方面却又拿着大股东的钱,为他们的利益摇旗呐喊,借助自己的影响力错误的引导公众预期。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经济学家被大公司、大老板豢养的背后做出有违自己良心的事情,用经济学家自己的话说:这也是:“人作为理性动物”使然。而上市公司则成功的利用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了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的联盟,更是有效的在“联盟”内部成功的找到了制度设计者的第二把锁的钥匙。试问这样的独立董事怎能真正独立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防止一股独大、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二)接下来我们就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做到“懂事”进行分析:
前文已述:独立董事在构成上以高校学者为主,占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五。那么这些学者精英在冠以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帽子后是否做到了名副其实则是值得商榷,仍以徐经长为例,徐教授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独董,更甚者这六家公司竟是横跨六大产业,应该说独董如要真正做到忠实勤勉首先要对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了解,其次才是财务法律相关知识。那么徐教授在科研压力本就很大的情况下如何去充分了解这六大行业呢,更不用说能够忠实勤勉的为公司治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说徐经长绝非个例,独董身兼多家公司独董以至于其分身乏术是造成独董不“懂事“的重要原因。
对策探索
应该说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绝不仅是简单的制度移植的问题,更不意味着公司只需聘请若干专家以作其“门面和装潢“以提升公司之层次,他涉及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法的整体契合问题。
既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面临着严重的以不独立和不“懂事“为代表的失位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分别从独立 和”懂事“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针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所面对的挑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 首先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不能任人唯亲,对此监管部门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建议经过考试合格的独立董事在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备案,新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现空缺时由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提出建议,由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候选人职业能力以及进行考察,在没有充分理由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建议确定独立董事人选以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
2, 既然独立董事拿人手短,吃人嘴软,那么由此造成的不独立应由薪酬制度来解决,即薪酬的发放要脱离董事会和管理层,独立董事应建立独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建议由监管部门、交易所、上市公司联合成立独立的薪酬管理部门,并将薪酬的发放与独董履职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结合起来。
3,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制度。在我国现行给上市公司上两把锁的体制下,如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不清,那么二者很可能出现争权以及互相推诿的情况,这便会使制度设计者的愿望落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便在内部消化掉了,所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
4, 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完善问责制度。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独立董事义务不够明确,多数独董只是拿钱了事,权利义务不对等也是独立董事怠于追求独立的重要原因,所以对未能尽职的独董要加强监管,在客观上形成独董独立性的压力迫使其主动追求独立 。
(二)要使独立董事做到“懂事“真正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在立法上减少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上市公司的家数,笔者认为《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使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成为客观上的不可能。个人精力有限,加之独立董事并不作为本业,所以允许独董兼任最多五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勤勉尽责是不现实的。建议修改此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个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不得跨超过两个行业为宜。
2,完善独立董事构成结构,笔者认为高校学者并不是兼任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欠缺实务经验是其担任独立董事的最大瓶颈,而上市公司不应成为高校学者提升实务经验的练兵场。建议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券商行业分析师,会计师,证券律师担任独立董事以便更好履行职责。
3,加强独立董事入职前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独立董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大前提是对行业的了解其次才是专业知识的考量,所以加强独立董事的职前培训是必要的,定期考核是对独立董事职业能力的持续关注,公司监管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不可马虎,如果发现独董职业能力达不到职位要求就必须采取措施 :或者加强培训、或者更换合适人选。唯此才能保证真正的行家在为公司及广大股东保驾护航。
结语
独立董事能否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真正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绩关键在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独立董事职业素养适应职位要求。唯此,独立董事这一制度设计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公司治理取得长足的进步。(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法学院;2. 吉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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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营成本支持如果说德国对投资成本的支持做得有声有色的话,那么对企业运营成本的支持也是可圈可点。德国设有专门针对新兴企业运营成本的支持项目,主要是提供劳动力和科技研发方面的支持。前者由联邦劳动局、州政府抑或欧洲结构基金进行规划管理,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员工的需求,在员工招聘、培训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薪酬补贴。后者则被视为推动德国经济的重要举措,欧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极为重视,研发项目可以享受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可以选择利用许多金融工具和研发计划,包括以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现里斯本战略目标服务的欧盟第七研发框架计划(FP7)。
1.3优惠利率贷款和次级贷款通过欧盟、德国和各州多层面的发展银行,投资者可以获得优惠利率贷款和次级贷款。自2008年1月起,一个名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启动资金的方案模型就已开始实施。该方案模型专门针对企业家、独立的专业人士和小型企业及其项目,允许银行贷给他们限额为5万欧元的启动资金以支持创业。不超过该限额的项目可全额融资,银行给贷款申请人有利的贷款条件,免除其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还给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次级贷款。次级贷款结合了外来资本和自由资本的特点,毋须最先考虑偿还,可以在偿还完其他机构的贷款后再行偿还,因而具有近似于自有资本的特性。无论是初创企业还是发展中企业,也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获得次级贷款,所不同的是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可以享受更低利率。次级贷款的风险由国家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承担,放贷银行不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负责。
2企业的法律形式
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以某种法律形式出现,即作为“法人”或“类似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不同法律形式组建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财产实现形式和行为方式。德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大体上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及其他”两大部分。资合公司是一种与人合公司相对应的法律形式,无论作为经济学概念还是法学概念,资合公司都包括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则主要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民法公司、两合公司、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隐名公司等,协会和合作社也属于人合公司。从德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看,资合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其必须拥有一个最低资本额,这既是设立资合公司的前提条件,又是公司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保护。德国公司法对资本金的收缴作出了严格规定,股东必须将认购的股金充分有效地交给公司,但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公司则必须维持所收缴的资本,拥有独立的资本金。公司法并没有对人合公司规定最低资本额,就人合公司而言,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保护。德国《民法典》中的协会法也未规定协会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的资本都是由股份组成的,股东通过股份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经济上的所有者,拥有与持股数额相应的表决权。与资合公司不同,人合公司、协会和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通常只拥有一个投票表决权。在资合公司中,股东承担的最重要义务就是出资。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依据合同参与经营管理,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必须参加公司的管理。而对人合公司,德国《民法典》第705条则明确规定,其成员必须亲自参加公司管理。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上述区别对于在公司合同中确定成员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两者的区别日渐模糊,与法定的企业形式之间的联系也不再密切,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公司的资合性质日趋浓厚,成员资格上的人合性质反倒逐渐淡化,出现了资本结构或法人结构的人合公司,如公众性的股份两合公司;二是在资合公司中,只有股份公司仍具有股东参股这一资合公司的基本特征,而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拥有了明显的人合特征。从经济上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成立资合公司时通常是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考虑到税务等因素,有的也会成立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公司形式则很少被外国投资者采纳。
2.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人(包括外国人)为任何目的而发起成立,自然人、法人和人合公司均可成为其成员,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无限责任。法律禁止在保险、医药经销、储蓄、建筑、抵押信贷和自由职业等业务活动领域的企业采取这种法律形式。创建有限责任公司须全体股东缔结一份公司章程(又称“公司契约”)并经公证确认。公司章程至少应包括公司的字号和所在地、企业经营内容和股本金额以及每个股东的入股金额。根据目前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万5千欧元。每位股东创业时只能认购一股,每股金额可高可低,可用现金形式入股,也可用实物形式。实物形式的入股须经严格审查以确保足够入股金额。此外,在德国还有一种被称为“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的特别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仅需1欧元。这种公司每年必须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以用作增资或弥补当年或上年结转亏损。当注册资本达到2万5千欧元时,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可以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多个总经理或法人代表,原则上所有的法人代表必须一起行使权,对外代表公司,但公司章程亦可作出另外规定,并在工商登记的文件中注明。
2.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最高级的企业组织,也是股份制企业中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股本分解为成千上万个股份———股票,可以在股市上进行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持有者即是公司股东。股东可以是按私法或公法所规定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他(它)们可以实物或现金出资,通过股票拥有公司的参与权。公司的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必须配置均衡,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财务结构和组织也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公司的清偿责任为有限,股东不以自身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份基本上可以自由转让,对于记名股票,公司亦可规定其转让须经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欧元。注册资本会被分配到股票上,可分为面值股票和单股股票,前者的最低面值为1欧元,后者只是表明占有注册资本一定份额,没有固定每股票面面值,只要不低于每股1欧元。注册资本的总额必须与所有发行的面值股票的面值总额或单股股票累计的总金额等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允许低于面值股票金或分摊于单股股票上的金额,但可以高于股票面值发行。股利的分红额仅限于年终报表中确认的盈利,其他与公司联系在一起的资产是不允许分配给股东的。这种严格的资本保留原则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分配后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时,才不允许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在德国,几乎所有大企业都采取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这些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的大企业指示着德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向。然而,这种不够灵活的大企业的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不大适用,目前已经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挑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就是这一挑战的具体体现。
2.3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欧洲公司,是一种必须设立在欧共体国家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2万欧元。与前面所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一定的形式成立,如合并、设立控股企业和企业法律形式变更。此外,还有富有欧洲特色的“首要设立”和“次要设立”,前者是指来自欧共体国家的两家企业共同成立欧洲公司,企业可以是资合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后者则是欧洲公司以欧洲公司形式再成立一个子公司。欧洲公司在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对公司所得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组织结构原则上分为股东大会和行政机构。
2.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是资合公司,而是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所谓“无限责任人”,其余的合伙人则为“有限责任人”,只用他们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以签订合伙人合约为前提条件,对最低出资额没有要求,合伙人可以用现金、服务、所有权和实物资产自行出资,方式和金额均不受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由管理层和合伙人大会构成,无限责任合伙人或第三方可以被任命为总经理,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可以被任命为总经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为了对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在实践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般是资合公司,通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合伙企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冠以“GmbH&Co.KG”字样,使“有限”含义一目了然。
3公司并购的方式和程序
企业并购是一项技术性与复杂性并存的专业投资活动,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更是如此。并购的内涵十分广泛,通常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是两家(或多家)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是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了另一方(或多方)的法人实体。如果从企业实际控制权上分析,本质上都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两者并无根本区别。无论是作为企业间的竞争过程还是竞争结果,并购都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抑或是垄断,会引起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变化,也就必然要受到政府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影响。在德国,原则上公司进行并购不受限制,但法律对于合并后会限制市场竞争的并购有一定的限制。德国对企业并购的法律限制主要是通过《反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来进行的,主管部门则为联邦卡特尔局。《反限制竞争法》经过多次修订,如今已形成了一套全面、复杂的规定。根据规定,如果1家企业拥有1/3市场占有率、3家或少于3家的企业拥有50%的市场占有率、5家或少于5家的企业拥有2/3市场占有率,同时在它们之间又基本上没有竞争的话,卡特尔局便可认定相关市场的统治地位业已形成或统治地位得到加强,需要研究相应对策。如果哪家公司有兼并计划,该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表明兼并后自己的竞争对手虽有所减少但市场仍基本上处于竞争之中;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中有一家公司的规模和市场份额达到规定的标准,相关并购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该局可以根据市场统治地位形成和加强的具体情况,决定允许并购或禁止并购,甚至要求拆分涉及的公司。此外,在德国进行并购还须遵守欧盟有关公平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如果并购会对其他欧盟国家的市场产生影响,欧盟的主管机构必须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决定,德国不能根据德国法律作出相反决定,除非欧盟主管机构同意把该并购的管辖权转授给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控制权是否转移是并购的一个主要标志,而控制权的转移实际上就是控制利益的转移,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前者是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后者则是收购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的股份,仅是引起股东或合伙人权利的转让,被购企业的的资产仍然保留在企业中。值得关注的是,德国《民法典》613条a规定,通过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员工的雇佣关系也随着企业转移全部由收购方接管。由于企业在特性、规模和组织结构上的不同,其收购步骤也不尽相同,并不存在某种僵硬的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初始联系由感兴趣的收购方把收购意愿通知目标企业,通常通过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等进行沟通联系。也可以由被收购企业向可能的收购方发出“信息备忘录”。(2)订立保密协议无论是“信息备忘录”的传递还是后续谈判,都需要在保密框架下进行。订立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购方将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商签并购意向书在德国的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中,英美法系里经常使用的意向书也被普遍应用。并购意向书旨在记录业已达成的谈判结果,总结某些预备协议和确定后续商议进程。为防止误解,应明确哪些陈述具有约束性,哪些没有约束性。(4)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并购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税务情况和市场战略定位等都必须受到收购方的系统调查并形成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5)签订并购合同并购的所有事项都应在合同中规定下来。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被收购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即可。资产收购的情况则不同,需要在合同中详细明确所有将要被收购的资产,也可以用资产负债表附加特定资产清单的方式来明确被收购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如果标的物有瑕疵,出卖方须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6)完成并购鉴于并购往往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合同上应注明转让完成日期,其间并购双方均需采取必要措施以完成交易,这些措施有时甚至是并购最后生效的“前提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只有当双方能够提供股东表决通过证明文件时,并购合同才最后生效。完成并购是整个并购交易的最后阶段,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相关审查也在这一阶段进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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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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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律事务
1.创设房地产项目公司
(1)为开发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协助开发商设立、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权;
(2)起草设立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申办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
(4)起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开发商提供审慎调查,确认土地的法律属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参与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及付款期限的谈判,制作谈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用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5)帮助协调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种关系;
(6)协调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起草用地申请书,参与土地出让金额的谈判,帮助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土地使用证》;
(7)协调与规划部门的关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通过行政裁决、诉讼等方式解决土地开发中的纠纷。
3.拆迁安置补偿
(1)协助确定委托拆迁单位,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等文件;
(2)协助制定拆迁政策,草拟拆迁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3)协助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纠纷;
(4)起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各类法律文件,协调开发商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开发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5)参与拆迁补偿与安置的谈判,起草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委托人进行仲裁、诉讼、行政裁决及协助强制拆迁;
(6)起草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文件,申领《预售许可证》。
4.工程建设施工
(1)起草开工报告,整理申请开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尽早开工准备好全部法律手续;
(2)出具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整体框架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意见;
②降低成本的建议;
③分析该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④提出规避风险的具体方案;
⑤工程履约管理;
(3)参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作小组,对可能中标的企业进行资格、资信审查,为此进行必要的调查;
(4)起草、审核招投标文件,监督招标工作程序;
(5)起草、参与签订建筑承发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监督合同的按时履行;
(6)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工程进度;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草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开发商协调好与供电、自来水、电话、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关系;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房地产项目融资
(1)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法律建议,说明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
(2)与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谈判、草拟或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3)代办抵押登记手续、代办抵押权解除手续;
(4)办理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处置手续,草拟、审核处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业管理
(1)协助设立或选聘与小区服务相符的物业管理公司,起草、审查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管理合同;
(2)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起草、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4)协助开发商行使对公寓、小区的命名权、外墙和楼宇台的广告权,公共场地的改造权;
(5)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构建、理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法律关系;
(6)协助物业公司与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确定物业服务中的各项协作、管理、维护、保养、专项服务合同、协议关系。
(二)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
1.房地产预售、销售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2)参与按揭事宜的谈判,起草按揭协议及附件;
(3)参与委托销售事宜的谈判,起草委托销售合同,并调查、审核销售公司的资质、资信等情况;
(4)对销售人员进行房地产销售的法律知识培训,指导销售人员签订销售合同;
(5)起草审查租赁、抵押等法律文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审查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7)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8)购房签约及见证、办理预售登记。
2.房地产抵押
(1)提供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办理房地产抵押的各项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审查抵押房地产的状况,协助设定抵押权,并协助进行房地产评估;
(5)协助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3.房地产权属登记
(1)提供有关房屋过户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3)协助办理申请过户、申报应缴契税、费用、代领房地产买卖契证。
4.房地产调查
(1)提供有关房地产抵押、查封等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到有关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抵押情况以及是否查封进行调查;
(3)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其他房地产相关律师事项
1.进行房地产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2.及时向开发企业介绍新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开发企业实际管理状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3.为开发企业提供《劳动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4.为开发企业及时解答和解决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
5.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厂规、厂纪、合同管理、税收、劳动保险、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商标和广告管理、资金信贷等管理制度;
6.参加合同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承办其它法律事务,如公证、商标注册、调查资信等;
7.参加调解、仲裁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活动。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与乙方合作真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为法律服务小组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师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应随时告之乙方其房地产项目进展情况,并告知乙方其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等;
6.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提出明确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隐瞒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
8.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遭受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策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1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有权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5.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6.乙方律师有权获得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8.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9.乙方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10.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11.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师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13.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14.乙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15.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6.乙方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甲方与另一方争议的权益;
1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7.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因为施工建设会产生很多合同,合同的内容又比较复杂,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但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还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管理的重要性
(一)工程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这一概念虽然经常提起,但是到底什么是风险在学术界没有一个具备的概念,概括企业有关风险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是指在给定条件下可能结果之外出现的差异性结果。第二,认为所谓的风险实际是指预期状况与实际情况差异导致的损失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讲。从这一角度来讲,工程合同风险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合同当事人损失的某种预期结果与实际显示之间的差异性。工程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受合同的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同风险分配、合同管理模式之间差异的影响,当然合同当中的计价方式也是影响合同风险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工程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管理模式确定风险、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确定的风险、合同工程价款方面的风险、合同工期方面的风险、合同文件方面的风险和其它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合同与工程建设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做好合同风险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工程合同当中,对于工程的施工建设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施工的方式、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等等,在风险管理当中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审核合同内容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其达到工程施工建设的要求。通过这种风险管理活动,能够达到降低施工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目的。第二,减少施工单位的损失,工程合同的内容与施工成本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施工单位在合同当中一味的压低单价,势必导致合同单位与实际成本之间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的结果就是施工单位遭受损失。从这一角度来讲,通过工程合同管理,保证工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单价与实际成本相符性,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单位遭受损失。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自身在这一方面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在工程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合同管理经验,熟悉工程合同的内容和特点,但是最重要的是要在专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的只能是合同服务和监督,在工程合同谈判之前,施工成本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合同的订阅、监督、管理和控制。当然,这一机构应该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各个主体的工作人员,比如说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项目工公司法律顾问,他们复杂整合工程从招标到竣工期间的所有工程合同的审查监督工作。比如说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对合作对象既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实力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确保合作方能够达到工程实施的要求。当然,从专业性、规范性管理的角度来讲,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合同,严禁使用口头合同等容易出现争议的形式。在定理合同的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每一个用语,在用词上要准确、清楚,意思明确、没有歧义。在审核的时候采取专业化分工的方式进行,不同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同的合同内容,真正做到合同专门管理、审核专业进行。
(二)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有效期之内,应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和范围。对于无法预知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在这其中,索赔制度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方法。在实际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向施工承包单位索赔,施工承包单位也可以向业主索赔,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工程风险管理当中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受到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程度比较有限,加上在建筑工程实践当中索赔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导致工程索赔制度还没有普及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承包单位都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合同意识和管理意识,认识到工程索赔的重要性及常见的索赔方法,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合同管理当中,实现合同风险的转移。当然,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风险转移的方法,比如说购买工程合同保险等,这些要想普及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行。
(三)建立工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以人力为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工程项目快速发展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工程立项到竣工这一段时间当中,业主及施工单位可能与很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都属于工程合同管理的范畴,少则几十个合同,在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当中,甚至要签订数百到上千份合同,要想对这么多合同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依靠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进行数字化管理,比如说合同的数字化、数字合同的保存等等,这样不仅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的保存,还能减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人力物力,达到更理想的风险管理效果。
(四)提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对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实效性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水平。因此,确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以后,要想方设法的 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引导他们在业余时间学习各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工程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继续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系统的掌握与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手段,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真正的用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实践,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水平。
总之,风险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机构,不断探索和完善风险管理手段,构建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最大程度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工程建设目标的不利影响,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崔东红.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 今年7月7日上午开始,我在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附属单位科利公司进行了工商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中,我在公司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工商管理理论,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 我所实习的科利公司,隶属于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成立于1953年,是以水工、市政、工民建、路桥、安装工程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国有大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 具有航务工程总承包一级、房建二级、市政、水利水电三级、地基与基础一级、钢结构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商砼与预制构件二级、勘察设计甲级、计量二级、建筑材料试验甲级等资质。公司现有正式职工3000余名,先进的工程技术装备千余台;拥有2.6万平方米的高层办公楼和30多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近700米的工作船码头和4万余平方米的海域,固定资产达3亿多元。公司于1998年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1999年通过了ISO10012国际标准认证,取得了"计量保证确 认合格证书"; 2001年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科利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业务开展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公司的"浇注明天"的服务品牌, "构筑精品,造福社会"的企业使命, "务实求新、敢争一流"的企业精神有了初步了解。一、坚持以经营为龙头,不断开拓山东地区传统施工领域抢抓水工市场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加大了对青岛港、烟台港、日照港等大型水工工程的跟踪公关力度,认真作好了北船重工搬迁、奥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工作,承揽到北船重工大坞、烟台港三期二阶段、奥运会青岛国际帆船中心标段、日照港区东部岸线等工程,确保了传统市场战略项目不丢失。同时,发挥地域优势广揽信息,积极跟踪,承揽到东营港扩建和蓬莱国电等工程,在开拓传统工程领域发面取得了新进展。二、强化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切实加大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体系检查、文体整改和业务指导,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追踪检验,建立了基层单位与机关部室双向评价体系,不合格报告同比降低了50%,符合率和得分率较前年有了增长,三标一体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运行。三、坚持以经营为龙头,积极实施“1433”经营举措,促进经营持续发展。2005年公司经营工作思路确定为“1433”,即要成立一体化经营领导小组,建立四个经营分公司运行体制,坚持三位一体的经营原则,充分发挥经营工作的三个积极性,不断开拓山东地区、南方、桩基和陆域市场。
“1433”经营思路具体内容是:公司成立一个精干高效、信息反馈迅速的公司经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经营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陆域经营分公司四个经营分公司的经营运行体制,增强开拓市场的能力;坚持以市场价中标,不投亏损标,诚信合作、互惠共赢三项经营原则;充分调动公司经营部、经营分公司和经营人员三方面经营积极性。
在新的经营思路指引下,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山东地区传统市场的开拓力度,全力以赴地做好前湾港、日照港、烟台港新建码头、黄岛招商国际码头、青黄复线、青黄隧道、东营港后续工程等工程项目的跟踪公关工作,紧盯不放,志在必得,巩固传统市场,力争在承揽特大型工程项目上有所突破。继续坚定不移地开拓南方市场,干好厦门、温州、海南等在建项目,赢得业主满意,树立企业形象。发挥经营分公司的作用,加大对重点工程的经营公关力度,做好投标工作,确保目标工程不丢失。以项目为依托,在开拓新的市场上有所作为,保持南方地区经营产值持续增长。坚定不移地开拓桩基市场,切实加大桩基设备投入,锻炼桩基施工队伍,进一步增强桩基施工能力。坚持水陆并进,提高规模效益。利用房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认真总结路桥施工经验、教训,加大陆域市场开拓力度,实现陆域市场的稳步发展。同时通过实习我发现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附属单位科利公司也存在问题: 市场观念和经营体制不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要求,市场开拓的步伐与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有差距;经营体制还不完善,经营队伍、经营人员的责权利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2、 施工组织管理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的意识不强,施工管理现状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存在较大差距,只是我们有的项目在开工初级阶段和施工过程中难以进入状态,不能满足业主要求。3、 成本意识不强,成本控制水平不高,个别项目不存在管理粗放、施工大手大脚的现象,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创新要效益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以至于我们的成本控制与先进的施工企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竞争力不强。4、 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化还不完善在分包合同管理发面存在程序不衔接、管理不闭合的现象;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达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管理手段和制度落实上存在薄弱环节。5、 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利益,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治企的意识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此,我提出了我的有关建议和对策:一、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营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广开源头,多揽工程,企业发展才有保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干好在建工程是承揽后续工程、开辟新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干精品、打品牌,树立一流的企业形象。二、 树立“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实施“零缺陷低成本”战略,才能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获得更大的赢利空间,加快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上下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在广大职工中不断深化“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三、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项目管理通过对资金管理、劳务层管理、物资管理、,加强项目基础管理,结合“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完善项目管理,加大监控检查整改力度,达到闭合管理。建立公司综合考评体制,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力度,抓好整改落实,促进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推进依法治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强化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层干部的法制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能力,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司法律事务整体管理水平。 短暂的实习转眼而过,回顾实习生活,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那就是对企业管理有些工作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只是在看人做,听人讲如何做,未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工作,所以未能领会其精髓。但时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工商管理基本知识的理解,丰富了我的实际管理知识,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企业管理工作,既要注重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
我所实习的科利公司,隶属于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成立于1953年,是以水工、市政、工民建、路桥、安装工程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国有大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 具有航务工程总承包一级、房建二级、市政、水利水电三级、地基与基础一级、钢结构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商砼与预制构件二级、勘察设计甲级、计量二级、建筑材料试验甲级等资质。公司现有正式职工3000余名,先进的工程技术装备千余台;拥有2.6万平方米的高层办公楼和30多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近700米的工作船码头和4万余平方米的海域,固定资产达3亿多元。公司于1998年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1999年通过了ISO10012国际标准认证,取得了计量保证确 认合格证书; 2001年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科利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业务开展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公司的浇注明天的服务品牌, 构筑精品,造福社会的企业使命, 务实求新、敢争一流的企业精神有了初步了解。
一、坚持以经营为龙头,不断开拓山东地区传统施工领域
抢抓水工市场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加大了对青岛港、烟台港、日照港等大型水工工程的跟踪公关力度,认真作好了北船重工搬迁、奥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工作,承揽到北船重工大坞、烟台港三期二阶段、奥运会青岛国际帆船中心标段、日照港区东部岸线等工程,确保了传统市场战略项目不丢失。同时,发挥地域优势广揽信息,积极跟踪,承揽到东营港扩建和蓬莱国电等工程,在开拓传统工程领域发面取得了新进展。
二、强化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切实加大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运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体系检查、文体整改和业务指导,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追踪检验,建立了基层单位与机关部室双向评价体系,不合格报告同比降低了50%,符合率和得分率较前年有了增长,三标一体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运行。
三、坚持以经营为龙头,积极实施“1433”经营举措,促进经营持续发展。
2005年公司经营工作思路确定为“1433”,即要成立一体化经营领导小组,建立四个经营分公司运行体制,坚持三位一体的经营原则,充分发挥经营工作的三个积极性,不断开拓山东地区、南方、桩基和陆域市场。
“1433”经营思路具体内容是:公司成立一个精干高效、信息反馈迅速的公司经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经营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陆域经营分公司四个经营分公司的经营运行体制,增强开拓市场的能力;坚持以市场价中标,不投亏损标,诚信合作、互惠共赢三项经营原则;充分调动公司经营部、经营分公司和经营人员三方面经营积极性。
在新的经营思路指引下,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山东地区传统市场的开拓力度,全力以赴地做好前湾港、日照港、烟台港新建码头、黄岛招商国际码头、青黄复线、青黄隧道、东营港后续工程等工程项目的跟踪公关工作,紧盯不放,志在必得,巩固传统市场,力争在承揽特大型工程项目上有所突破。继续坚定不移地开拓南方市场,干好厦门、温州、海南等在建项目,赢得业主满意,树立企业形象。发挥经营分公司的作用,加大对重点工程的经营公关力度,做好投标工作,确保目标工程不丢失。以项目为依托,在开拓新的市场上有所作为,保持南方地区经营产值持续增长。坚定不移地开拓桩基市场,切实加大桩基设备投入,锻炼桩基施工队伍,进一步增强桩基施工能力。坚持水陆并进,提高规模效益。利用房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认真总结路桥施工经验、教训,加大陆域市场开拓力度,实现陆域市场的稳步发展。
同时通过实习我发现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附属单位科利公司也存在问题:
1、 市场观念和经营体制不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要求,市场开拓的步伐与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有差距;经营体制还不完善,经营队伍、经营人员的责权利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 施工组织管理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的意识不强,施工管理现状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存在较大差距,只是我们有的项目在开工初级阶段和施工过程中难以进入状态,不能满足业主要求。
3、 成本意识不强,成本控制水平不高,个别项目不存在管理粗放、施工大手大脚的现象,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创新要效益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以至于我们的成本控制与先进的施工企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竞争力不强。
4、 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化还不完善在分包合同管理发面存在程序不衔接、管理不闭合的现象;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达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管理手段和制度落实上存在薄弱环节。
5、 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利益,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治企的意识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对此,我提出了我的有关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
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营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广开源头,多揽工程,企业发展才有保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干好在建工程是承揽后续工程、开辟新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干精品、打品牌,树立一流的企业形象。
二、 树立“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
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实施“零缺陷低成本”战略,才能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获得更大的赢利空间,加快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上下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在广大职工中不断深化“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项目管理
通过对资金管理、劳务层管理、物资管理、,加强项目基础管理,结合“三标一体”管
理体系运行,完善项目管理,加大监控检查整改力度,达到闭合管理。建立公司综合考评体制,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力度,抓好整改落实,促进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