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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二百零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百一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百一十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二百一十四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六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一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二百五十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二百五十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二百六十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5、客户确认。合同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合同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
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 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4-0153-02
铁路勘察设计企业,都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勘察设计任务由上级下达,按地域分工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采用下达指标,按照实际完成情况清算的方式管理。任务就是命令,一纸任务书形成实际意义上的合同。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只管生产,不讲经营,更没有合同管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勘察设计行业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勘察设计单位已经不只靠上级下达任务,还会独立承揽一些社会项目。他们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
1999年由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并随之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已日趋突出。合同确定了工期、质量及价款等工程设计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工程建设的核心。
现代勘察设计企业正在走向市场化的成熟阶段,也逐步意识到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贯穿合同履行过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合同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它是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核心”。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因此,如何设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显得尤为重要,在这里浅谈一些个人设想:
一、签订阶段是合同管理的第一阶段
这个阶段尤为重要,能否防范风险主要在这一阶段。因为在这一阶段要落实合同对方的信誉和合同条款内容。而合同对方是否重信誉,合同条款是否严谨,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和法律风险能否有效控制的保障。
(一) 建立合理的岗位职责
如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由谁负责谈判、签署,由谁履行,由谁督促,由谁决定变更,在制度上作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它是根据合同金额和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划分的,是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发和合同用章的基础,也是日后合同责任追究的基础。
(二) 有明确的合同汇报程序
合同汇报制度是企业透明运作、防止相关人员的有效形式。具体作法是:在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上,在合同酝酿阶段,合同业务部门应对拟签订的合同、参与部门和人员及其分工、是否招标等情况进行汇报;在合同起草阶段,合同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合同起草情况进行汇报;在合同谈判阶段,合同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合同谈判情况包括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情况进行汇报;在合同会签、审批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批情况进行汇报;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进行汇报;在合同归档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就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汇报。
(三) 大力推行勘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编制适合本单位的多种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请法律专家、合同专家审核定稿后作为本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
(四) 设定合理合同会签及审批制度
合同会签是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合同管理的有效形式,对于杜绝违纪、维护公司利益、保证程序正当有效具有一定意义。如财务部门要审查付款、贷款条款,技术部门对合同技术条款和对方技术资格进行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法律顾问对合同中法律条款全面审查。可以会议形式进行,但必须签署,如有异议,应在会议记录或合同会签审批单上标示,作为以后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履行阶段是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
这个阶段也重要,需要作好内部交接工作,落实担保措施,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来降低对方违约风险。同时可通过评估发现合同在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反过来对下一个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依据。
在本阶段,要建立合同履行的监控机制,督促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和对方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使合同履行中的各种信息和问题能得到有效的搜集和反馈,进一步预防纠纷的发生,并能在纠纷发生前有效预测和报警,使我们在纠纷发生时能及时、有效、从容地予以应对。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全面掌握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利因素,适时运用撤消权、变更权、不可抗辩权等法律手段,制定应对措施,指导和帮助业务部门排除履行障碍,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或纠纷处理完毕,要进行合同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评估
对于常规和标的额不大的合同,可通过抽查合同文本进行评估,但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合同和标的额巨大的合同应一事一评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总,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反过来可预防纠纷的发生。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高校为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有序运行,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在对制度落实的过程,进行对学校的管理。管理是否有效在于制度的落实,制度再好,落实不到位,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力。相反,即使一套存在缺陷的制度,如果能够认真落实不断改进,也会最终完善成一个合理的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现代高校的业务往来以及教职工的管理等活动,主要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同是高校开展业务的基础,是高校运行的保障。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合同管理的本质是要求高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高校要想实现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必须形成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可以避免因为合同纠纷给学校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背景分析
合同管理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其产生实际效力依赖于被执行、遵守的程度。虽然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保障合同得到科学的管理,但是由于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主客观因素,造成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只有充分了解了目前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去建设一个科学的合同管理方式和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化水平不高
纵观合同管理制度运行的情况,可以发现学校制度本身原则性规定较多,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标准不统一和细化不够等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合同行文格式不规范,不同部门制定的合同内容格式不一致,部分合同管理制度以工作通知、便函等形式出现;二是合同管理制度中缺乏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监督与考核等形式要件;三是合同管理制度暂行(试行)时间过长;四是应急性制度比较多,宏观制度不足。五是不同制度间相互矛盾的现象还很突出,制度和流程数量众多,格式多样,详略不一,关系复杂,存在重复、冲突、缺失、冗余及描述不清晰的问题。这些现象削弱了制度应有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使制度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也使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合同管理制度系统化不够
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引入并应用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这些理念和方法的引进一般都以项目实施的形式展开,并随着项目的结束以各种制度和流程文件的形式给单位留下一套套管理体系。这些项目通常是以一个或几个部门为单位展开的,职能部门由于职责分工所造成的边界效应也进一步加剧了所谓“管理体系孤岛”的形成。“管理体系孤岛”给高校造成的直接问题就是使职能部门的边界不清楚,业务界限不太清晰、部门间沟通不够通畅,管理链条过长等诸多问题。同时,合同主管部门分散,每个部门自行制定合同管理规范,权限、分工不明晰,造成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责任不明、推诿扯皮,各行其是。合同管理制度作为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更应该系统化,使合同管理带有自己的工作特点,自成一体。
(三)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方式不完善
合同管理过于依赖人去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领悟能力、熟悉程度、工作自觉性、执行规章的原则性等等,都会影响到制度执行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同时工作人员执行制度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和持久执行的韧劲,使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同时,由于手工操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使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失,从而使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的效果受到影响。另外,由于缺乏高效的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经办人员和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审核过程中无法按一定的方式、时间和顺序进行工作,致使办事效率降低;而合同签订后没有一定的传递、监督程序,使合同的执行处于无序状态,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大多不专业,造成制定的合同条款不规范,合同签订不严谨。合同管理的意识差,管理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思想上不够重视。合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风险意识不强。签订合同时缺乏了解对方当事人,对方的履约能力不了解,没有严格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不能认真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文件制定合同,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认真推敲,随意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时常出现纠纷和违约现象,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构建
文章在总结本校合同管理制度、借鉴国内外高校与其他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认为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要件:
(一)合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确定制度的生命周期。合同管理制度的全生命周期,可以概括成从部门内部最初的确定管理机构和明确职责开始,经过合同订立依据、合同谈判组织、合同审批,到合同授权、合同签署、合同生效,再经过合同履行与合同终结,对合同运作全过程进行逐步改进与优化,形成整个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实现全过程、动态的合同跟踪管理。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的管理,保证合同履行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重视合同变更处理的程序和依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同时进行合同变更;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以便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进行动态控制,真正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合同管理业务处理制度化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业务操作的规范。针对合同管理,建立一套严密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制定工作发展所要求的新机制、新规范,并通过政策来保障制度的运行。
首先是合同管理制度标准化设计。合同管理标准化,对合同管理程序体系建立、合同流程规范化、合同管理模式、合同形成、合同内容、合同有效执行等所做的标准化规范。结合管理实际,对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复核,提出对原制度改造、整合、拆分或废止、增删等建议,对常用合同进行文本格式化和通用条款要约优化等工作。合同订立的依据参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合同。确定合同权限管理,对不同文本、不同金额、不同类型等合同明确合同权限,例如用人合同、采购合同等审核的权限。
其次,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主要目的在于对于合同管理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的责任明确,建立完整清晰的权责利关系,监督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完成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三)合同管理制度内容表式化
为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更加形象化的浏览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表式化,用表格化的方式展现内容。一是对合同内容进行汇总简化,认真设计表格行列格式和内容,确保表格简单化和美化。一张张简单明了的表单,以直观的图形或简洁的文字将文字制度执行中的关键节点以表单的方式予以体现;二是确定合同管理标准件,全省采取统一的填写格式或者审核格式,确保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照表单中项目和步骤执行,就是遵章实施的过程。实行表单化管理,员工“照单执行”,避免了由于对文本制度理解上的差异,大大降低了员工的执行成本。员工作业时,只需要严格执行表单,照表单既定的步骤和内容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靠记忆和对文本制度的理解执行,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能够得到“想违章”都难的效果。例如合同审核表、合同履约单和合同终结表。三是表述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确的不同合同审核权限具体明确,并运用表格的形式确定。固化审批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责任,杜绝人为偏差,使操作流程更加规范化,真正达到依靠制度规范牵引。
(四)合同管理制度的表式内容流程化
各种制度和流程之间的关联直接决定了整个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衔接,也决定了其运转的效率及效果。业务流程管理就是对业务流程的执行、管理、监控以及优化的过程。通过进一步固化流程,让制度更广泛的“落地”。制定在线审批流程,合同签订后,按照系统预先固化的步骤和权限,在起点开始传送带式自动在线流转,在预先设计的控制点自动停留,等待处理。
本节点人员审批处理完成后,自动向下一节点流转,直至业务流程终点,不受人为干扰。借助信息系统平台,将合同涉及的各部门活动固化到信息系统,实现在线流转。将所有与合同相关的制度、岗位职责、权限指引通过业务分类与流程进行一一关联,并全部固化到系统中。通过对内容的流程管理,使合同的运行情况一目了然。
(五)流程内容信息化
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合同各要素汇总至数据库,将合同过程数字化,并加工生成新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各层次的人们洞悉、观察合同业务中的一切信息。信息化管理使合同制度在横向和纵向上集成,展现出完整的端到端的流程,真正实现所谓管理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合同管理模块的各部分,如合同订立、合同审核会签、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终结等要件,全部数字化,合同概况信息可查询、检索,合同内容可在线浏览、全文检索;合同与业务部门的应用实现数据级的共享交换;合同与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应用级的互联互通。
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将业务流程、审批控制点和权限在系统中进行格式化固定,实现网上区分业务,流程自动流转,审批控制点不可逾越的审批模式,如果超出权限,则系统会发出业务预警。通过建设授权机制,明确不同级别流程的管理权限,部门与合同类型的对应;合同类型、合同金额与合同权限的对应;合同履行与合同审核对应;合同结算与合同履行对应;合同终结与合同履行对应,从而使合同管理更加有效。信息化管理能动态跟踪业务活动的信息,实时提供历史数据,可以有效掌握合同活动过程。这样可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谁拖而不办流程就会停止在谁那里,责任显而易见。
四、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意义
经过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实行,从效果上来说,既能保证合同不折不扣的被严格遵守,还取得了不少其他成果。
(一)实现半纸化、无纸化办公
充分利用OA系统和综合处理系统,启动半纸化办公。实现了从订立、复核、履行和终结等一系列程序,基本取消了纸质审批。从有纸化到无纸化办公的转变,这不仅节约了办公成本,促进了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还极大提高了办公效率,提升了信息化工作水平。
合同管理系统可实现远程业务处理,改变过去以人力携带纸质资料逐环节办理业务的审批方式,业务审批依托网络自动流传,审批流程透明,审批速度加快。减少纸质凭证的人工传递,免除了业务人员在各办公场所区间的往返,使审批业务由固定场所、固定时间的审批,转变为任意场所、任意时间的审批,解决了因内控流程复杂、审批流转单据多,数据量大而造成的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实现“无纸化、无腿化、省钱化”办公。
(二)节省费用
合同管理系统的运用,节省了物力和人力资本,直接结果是运营成本的降低,由于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也节省了因不当操作带来的损失。在工作实施中,每一步都精确标明,或文字或示图。该项工作的开展,只需按照表单的说明一项项操作就可以顺利完成。传统的审判方式是固定时间、固定场所、固定人员的审批方式,这种方式使业务操作人员因审批者开会、出差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审核而增加工作量甚至影响业务开展,而在线的管理方式则消除了这种弊端,利用网络优势,实现远程控制,使内部控制及审批业务,由固定场所和固定时间的审批,转变为随时随地的审批,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节省了办公费用。另外,加强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更好地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制度无形执行
实施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将其固化在信息系统中,让员工不得不按既定的制度和流程办事。制度的执行按程序进行,各部门各负其责,使制度运行合理,使员工养成遵守制度,遵守章程的好习惯。合同管理制度成功推行后,员工们感受到制度落地带来的便捷和成就感,会自然而然地认同并习惯这些制度。在这种基础和环境下,顺势陆续推行其它制度就会更加顺利。同时充分发挥员工的首创精神,鼓励员工结合实际大胆地探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并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
让员工自觉树立按流程办事的观念和流程管理的思想,改善了培育遵章习惯的途径,提高了生产人员的工作效率。由于标准一致且执行过程不因人而异,工作成果的不确定问题得到控制。由高调高压式靠人推行管理,转变为静悄悄靠系统践行自我管理,形成“制度至上”的单位文化。
总则
1.1
根据股份公司现行制度,结合酒店公司特点,制定工程成本类合同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适用于工程承包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本规定不适用于: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合同、各酒店外租区租赁合同、开办费涉及的所有合同、人力资源涉及到的所有合同,这些合同或协议按特定的程序申报。
1.2.1
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工程技术服务、酒店翻新改造之工程承包、各酒店项目部或各酒店项目公司办公用房房屋装修、新建及拆改等。
1.2.2
货物采购合同包括: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酒店翻新改造之材料设备采购。
1.2.3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可研分析、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室内设计、造价咨询等顾问类,检测、面积测绘、宣传推广、模型制作等服务类。
2
合同办理
2.1
合同起草
2.1.1
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事项应事先签订合同,直接委托合同由直接委托办理部门负责起草,经招标确定合作方的合同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起草。
2.1.2
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的业务事项可不用签订合同,但应参照股份公司管理制度中零星采购和紧急采购程序处理。
2.2
合同谈判
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至少有二个部门的二名以上经办人员参与谈判。成本控制部必须参与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
3
合同审批及签订
3.1
合同签订的主体:
3.1.1
工程承包、货物采购合同由酒店项目部或酒店项目公司工程部办理。
3.1.2
技术服务合同由酒店公司设计部办理。
3.1.3
造价服务合同由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办理。
3.2
合同资料的报备:
3.2.1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签订相关档案(包括申请单、审批单、报价单、合同文本及各审批人审批意见的电子版原件等)的完整资料上报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
3.3
未成立酒店项目部或酒店项目公司的合同由酒店公司本部相应部门代为办理,股份公司法务部代为审批法律意见。
3.4
审批程序
3.4.1
股份公司经办的酒店第一类招标(采购)合同按股份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3.4.2
酒店公司经办的第二类招标(采购)、地方类招标(采购)及直接委托合同,逐级报酒店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4
经济合同的履行
4.1
合同管理责任部门:
4.1.1
工程承包、货物采购、监理合同:所属酒店项目部或项目公司。
4.1.2
造价咨询合同: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
4.1.3
各项目设计服务类及酒店技术服务类合同:酒店公司设计部。
4.1.4
酒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类合同:酒店项目部及酒店项目公司设计部。
4.1.5
合同管理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是负责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
4.2
合同台帐建立:
4.2.1
工程承包、货物采购、造价咨询及监理合同台帐:所述酒店项目部或酒店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负责建立。
4.2.2
设计服务类及酒店技术服务类合同台帐:酒店公司设计部负责建立。
4.2.3上述合同台帐每月25日报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后、由后者统一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
4.3
股份公司所属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非前述合同台帐,跟踪监督非前述合同执行情况,并于每月月底将该台帐电子版通过企业OA系统提交给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存档备案;各业务经办部门应配合收集、整理和及时提交非前述合同执行的相关资料。
4.4
前述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及完毕后,合同管理责任部门应依据《供方履约评估指引》的规定进行合同执行评估,经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
5
合同档案管理
5.1
合同签订后,股份公司所属项目公司财务部、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酒店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即含各酒店项目部和各酒店项目公司行政部档案员,下同)必须留存一份原件(正本或副本),其他部门需要留存合同的,由酒店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复印件。
5.2
第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
(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可方应如实地向许可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许可方可以查阅被许可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表,由*市专利管理局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市专利管理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局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摘 要:结合油田企业的特殊情况,总结油田实行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缺乏重视等问题,就油田企业如何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制度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合同管理;作用;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104-01
合同管理是油田企业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的重要方式,合同管理制度对油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意义重大,是油田企业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和系统性工作。油田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与顾客的经济往来,均依靠合同形式和合同管理。因此,合同管理具有全程性、基础性、动态性的特征。
一、合同管理制度在油田企业中的作用
合同管理制度是石油企业运用依法治企的重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对外追求发展和开放,对内追求和谐和生机发挥越来越重要的重要。
第一,油田企业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从宏观整体把握,从细处小事着眼,及时发现合同不恰当、不合法之处,能够使油田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第二,油田企业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做好每一个环节的监督工作,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合理合法,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口碑。从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起,到合同正式立项、签订,再到合同发挥效力,直至项目验收成功,合同管理始终发挥着监督、监管的功能,签订合同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提高油田企业的履约率。第三,油田企业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强油田企业的专业化管理程度,能够实现成本投入的最小化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实现了油田企业劳动效率的最优化和生产效率的最大化。第四,油田企业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能够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合同纠纷。通过加强对油田企业内部上至上层管理者下至下层员工的专业性培训,使他们掌握合同及合同法规的基本知识,树立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就可以避免在石油产品质量、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意思表示模糊、违约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不匹配、担保责任等方面引起的经济纠纷。
二、油田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油田企业具有特殊的行业性质,国内大多数油田企业具有跨越地区、多行业交织的特征,各下属企业分布分散,各部门合同复杂多样,这使油田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运行困难。另外,油田企业对外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签订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难度。
1.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缺乏重视
目前,油田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着不重视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上至管理人员,下至普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将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认为签订合同也是流于形式。另外,以为合同管理工作只是合同相关部门的任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风险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
2.补签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某些油田企业或因工作任务量巨大,工作人员无法供给,或是因合同审批时间过长,或是因工作计划存在滞后情况,所以开工,后立项,再补签合同,不按照合同签订的正常顺序办理,使合同的约束效率流于形式,无法做到成本的提前预算和控制,大大增加了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3.盲目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合同不规范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众多问题,首先,对于对方的资质不审核或者审核不严谨,在不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下,就盲目的签订合同,给油田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次,合同内容频繁变更,对于合同的标的额和期限没有商定清楚便立项,或是因为实际工作当中随意变更工作量,使与原合同不符合,不能按照合同如期履行。最后,由于立项前没有做足够的论证和调查,合同缺乏履行的必备条件,只能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另外,还存在着合同名称不明确、分类不清晰、期限不准确的情况。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1.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
首先,必须加强上层管理者对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只有上层管理者带头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知识,并且积极运用法律治理企业和管理经济,才能为普通员工树立榜样、带好头,真正关心合同的立项、制定、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工作。其次,逐步完善合同管理机构,培养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专业型人才,定期举行培训,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性、实践性和专业性能力,同时树立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才队伍建设,油田企业逐渐建立起以总经济师为核心,以专业管理人员为辅助力量的合同管理体系,实现全面、全程、全员合同管理。
2.不断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相关内容
合同管理制度是油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所以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将合同管理制度变得具有操作性,“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人员岗位经济责任制、合同管理台帐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等。”另外,合同的立项、制定、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工作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来运行,认真审查对方企业的资质、生产和履约能力、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企业信誉、企业财产等情况,保证合同质量合理合法,合同内容和条款完备,具有可履行性。最后,建议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保证合同文通字顺,意思表达清楚,期限、名称等详实。
参考文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
(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