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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接收不合规。一是不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协议两种法定方式接收抵债资产。主要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只在核算上纳入抵债资产科目,但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抵债协议书。 二是取得抵债资产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未及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影响了事后及时有效处置。三是违规接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接收的资产。个别农村信用社违规接收非建设用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债资产;违规接收变现困难、估值风险较大的商标权作为抵债资产。
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收回抵债资产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仍在原贷款科目核算,主要原因是抵债手续不完善或权属不明导致暂无法入账,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的规定;二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已处置完毕,损失额未作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处理仍在抵债资产科目反映。
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薄弱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差,对接收的抵债资产保管不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形成灭失或部分损失。主要表现为抵债房屋倒塌、抵债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被盗、报废、毁损等情况。
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一是抵债资产处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农村信用社担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大,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经营效益,不愿意按时处置;有的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责任认定存在顾虑,不敢轻意处置,而将抵债资产长期闲置或对外租赁,虽然避免了当年的处置损失,但增加了丢失、毁损和部分资产贬值的风险;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后长期挂帐不予处置。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的规定。
抵债资产自用手续不合规。个别农村信用社未经审批并履行合法有效的手续,将接收的抵债资产自用。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的规定。
防范对策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规模的不断壮大,由于市场变化、企业管理等内外部原因导致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这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收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管理上应牢固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及周转速度,使抵债资产成为一池“活水”,将抵债资产余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额度,以保障正常收益水平。
为什么呢?或许新兴市场资产泡沫不断膨胀,新的金融危机正在酝酿。比比如说,迪拜的资产泡沫持续时间超过了四年之后终于破灭,在其巨额债务事件发生之前,迪拜的房价和租金就已经从高峰下落了60%。另外,迪拜当地的住宅空置率高达25%,这意味着更大的资产下行压力。
在各国政府和央行“大手笔”刺激经济措施的推动下,世界经济正在走上复苏之路。然而,随着2009年以来全球资产价格的飞速上涨,各方对超级宽松政策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资产泡沫的担忧正与日俱增,特别是在新兴国家和地区。
而且,新一轮资产价格上涨风潮正在因为美联储承诺长时间内不加息而愈演愈烈,因为美元正在加紧流入新兴国家和地区,并不断推高资产价格。
资产价格正在飙涨
最近,IMF称,拉美国家金融市场的迅速反弹可能会引发新一轮泡沫。
而资产投资热潮在经济复苏最快的亚太地区最为显著。基金调研机构EPFR的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已有约530亿美元投入新兴市场股票基金。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2009年以来已经上涨逾60%。其中,巴西和印尼的主要股指涨幅均逾100%,而美国道指同期涨幅仅为11.5%。
原因在于2009年以来,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吸收的资金额再刷历史纪录,已经超越2007年创纪录的500亿美元,而去年同期该市场则有400亿美元资金流出。新兴市场正成为游资进入的目的地。俄罗斯莫斯科时报指数自年初以来累计涨幅已经高达135%,在彭博社跟踪监测的全球89个股票市场中涨幅第一;去年3月到10月,200多亿美元外资涌入巴西股市,将圣保罗股市的博维斯帕指数推高至67239点,比年初上升了79%;而印度股市累计涨幅也超过了75%。
那么,为何热钱会如此青睐新兴市场呢?主要原因是目前世界各国经济复苏进程不一,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经济的强劲增长引来了资金的加速流入。此外与美国大印钞票不无关系。美国大量印钞,也导致游荡在美国的热钱(占全球热钱的80%)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出路。除了包括“金砖四国”在内的新兴市场股票出现大幅上涨外,在彭博社跟踪的十种货币中,八种货币出现大幅升值,其中,涨幅靠前的依次为:印度尼西亚盾、韩元、印度卢比。
而美元作为石油、黄金、原材料等大宗商品的计价单位,其贬值预期本身就会带来这些商品价格的走高。而美联储承诺在更长时间内维持较低利率,更加大了一段时期内投资大宗商品的吸引力。美联储的低息政策和美元疲软正在支持全球资产泡沫的膨胀,并有可能加剧未来全球金融市场波动的风险。
美元等货币的超低利率正在日益成为套利交易的基础,如果这种套利交易出现突然反转,则金融市场将面临严重波动的威胁。显然,上述担心并非空穴来风,自2009年第二季度以来,全球资产价格的上扬速度已将实体经济复苏远远抛在身后。
各经济体采取的扩张政策可能导致资产泡沫风险形成,后者可能比传统意义上的通胀更具破坏性,因为它在表明上看会是一种很健康的发展:更高的资产价格将提振实体经济,反过来又会把泡沫吹得更大。
必须注意系统风险
在2009年11月举行的APEC峰会上,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认为,亚洲央行在危机期间增加流动性的做法可能令该地区面临通胀及资产泡沫风险。
“资产泡沫的局面从3月以来一直发展,目前资产价格飞涨的局面遍及全球各个地区,新兴市场经济体尤为严重。” 10月底,曾准确预言本论金融危机的纽约大学教授鲁比尼抛出这一言论后。
他同时指出,投资者借入美元购买高收益资产的做法很危险,新兴市场的股市已经出现泡沫。这个泡沫越大,它破裂时带来的冲击将会越大,泡沫破裂将使资产市场重新进入萧条局面
的确,由于投资者不断追逐商品推动资产价格走高,目前每桶80美元的油价是不合理的,如果继续升至100美元,则可能造成经济承受去年油价接近150美元纪录高位时的压力。
除了鲁比尼以外,有着“债券天王”之称的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比尔・格罗斯也发表了类似观点。他在一份投资展望报告中指出,在目前这种全球低利率的形势下,新资产泡沫的“系统性风险”正在上升。而近二三十年的经验表明,多数危机并非由通胀引发,而是由于资产泡沫,过度的流动性引起资产泡沫,然后造成危机,这是必须要防的事情 。热钱的流入将造成一国资本项目顺差、外汇储备激增、本币大幅升值、流动性过剩以及资产市场行情火爆,最令人不安的是热钱流动方向的突然逆转,通常会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IMF负责西半球地区事务的主管尼古拉斯・埃萨吉雷说,09年以来拉美国家的股市涨幅过大,部分拉美国家的本币大幅升值,除了投资者重新看好拉美市场外,这和投机资金的流向转变不无关系。目前拉美金融市场已有出现新一轮泡沫征兆,各国央行需要根据本国情况采取相应措 施。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开始考虑资本管制或其他限制措施,以抑制热钱流动过快对本国金融市场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
2009年10月份,巴西突然宣布将对投资该国金融资产的外资开征2%的金融活动税,市场对此颇感震惊。巴西表示,该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外资的限制力度。
此后,印尼央行副行长萨尔沃诺表示,该国央行正在“研究”对外国购买短期银行债务的行为设限。尽管该国官方试图对此轻描淡写,但印尼卢比对美元汇率还是出现了自2009年2月以来的最大跌幅。
印度财政部官员也暗示,如果外资猛增,该国政府可能采取措施放缓外资流入速度,因为该国出口商们担心,印度货币升值将削弱他们的竞争力。
此外,泰国、韩国也都表示,将考虑实行资本管控。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说,将对该国银行与出口商进行外币远期交易进行限制,以防再次出现流动性危机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些举措将非常必要,突出了许多新兴市场正在面临的挑战,它们既要努力防止本币对美元汇率大幅上升,又要努力防止资产泡沫不断膨胀。
而越南加息也对其他经济体敲响了警钟,在流动性泛滥的背景下,决策者们需要高度关注资产泡沫和潜在的通胀上升风险。
要否关注资产价格
必须看到,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非常快且又开始放松对债券市场和利率市场管制时,确实很难避免资产泡沫的形成。
同时,对于央行是否应关注资产价格,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而从美联储等主要央行的做法来看,其制定政策时主要是盯住消费价格指数(CPI),不大关注资产价格,原因一是资产价格泡沫很难发现,二是很难让泡沫逐渐缩小。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曾就此发表过一番经典言论,即在资产泡沫破裂后收拾残局要比在这之前利用货币政策主动刺穿泡沫容易得多。
然而,这种被动应对资产泡沫的观点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世界各国的央行尤其新兴国家央行已开始对资产价格给予更多的关注,原因有以下几个:
首先,1997年、1998年亚洲资产价格泡沫破裂,以及本世纪初美国网络股泡沫破裂,尤其是本轮全球房市泡沫破裂对经济造成的严重打击,迫使各国央行不得不对资产价格泡沫进行重新思考,考虑采取措施阻止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
其次,很多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资产价格飙升与债务水平快速上升同时发生的时候,出现资产价格泡沫的风险是非常高的。这说明资产泡沫的识别并不像以前人们想象的那样困难,是可以识别的。
再次,与全球其他地区相比,新兴国家因基本面好、增长快速而受到大量套利资金资金的青睐,导致其很容易发生资产泡沫,其央行更有理由对此加以关注。
现在,新兴国家央行的工作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难以抉择。
而为应对潜在的资产价格泡沫,可以采取以下多方面的预防措施:给本币一些升值的空间,允许其逐步升值,并通过外汇干预的手段控制货币升值的速度;通过逐步放松资本项目允许更多的资本流出,部分抵消资本流入;紧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并采取一些逆周期的审慎政策,如上调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
80年代日本形成资产泡沫的基本原因,就是政府放松对债券市场和利率的管制。而从日本的经历中学到的四个教训是:避免过快放松对债券市场和利率的管制;切忌采取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姿态;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测,确保它们遵循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要监测房地产市场,并实施监管来防范房价过度上涨。
而避免资产价格泡沫的最佳方法是力促金融体系健康、有效且有适当的监管,应该确保金融体系具有比较高的透明度,确保银行不要承受过度的风险,采取措施来避免由于投机带来的泡沫。
不过,短时期内大幅上调利率可能并非针对泡沫的最佳选择,特别是在那些复苏依然疲软的地方,这可能导致经济的二次探底。
对亚洲经济体而言,加息可能给本币带来更大升值压力,进而打击出口。因此,现在看来,大多数亚洲经济体都不倾向于很快启动加息,至少不会明显早于美国――后者估计可能要到2010年第三季度才考虑加息。
近年来,以资抵债方式在清收不良贷款中的广泛运用,以及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些闲置固定资产,使得银行的实物资产迅速膨胀。从银行角度看,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既不易变现,也不好处置,以致银行面临资产处置举步维艰的局面。主要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产权不明晰。有些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的产权不明晰,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导致该资产的处置存在法律主体上的瑕疵问题。
变现能力差。目前,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多以房屋、土地为主。抵债的土地多为划拨土地、回拨地或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因大部分在抵债时未能取得完整物权,银行的债权未能得到实质受偿,或者虽有价值或者价值高估,其变现能力较差,难以处置,从而导致这类抵债资产在处置变现时困难重重。
两难困境。由于受抵债资产的政策导向以及抵债资产质量等因素所限,抵债资产很难在规定的处置时间内及时处置完毕,导致处置对象陷入管理费用增加、资产损失加大的两难困境。
盘活处置资产的经验探索
健全运作机制,夯实处置基础
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盘活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项经营业务,这项业务的经营成效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坚强保障。
首先,提供领导管理的保障机制。在结合市场、风险、收益、资产性质等情况,制定最优处置方案时,应加强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管理,成立由行长、分管风险和计财的副行长以及监察、内审、法律、风险、计财和信贷等部门组成的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方案的审议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处置保留价的研究确定等工作职能和工作制度以及处置过程的公开性监督,为健康处置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其次,引入市场运作的竞争机制。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处置资产的能量,选择拍卖机构时,引入风险竞争机制,以资质、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竞报价、风险保证等方面公开评定,公开招标确定拍卖机构;以竞争招选、风险委托和分档佣金相结合方式进行选择、委托拍卖机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杜绝委托拍卖机构后,银行可能处于被动地位且与拍卖机构矛盾重重等现象的发生;实现通过评估机构竞标、拍卖机构竞标及竞买人的竞买竞标,达到再次提升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完善保障制度,规范处置行为
为规范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有效防范资产处置过程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应从强化基础管理人手,重视以下三项制度建设:
建立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实行资产处置不少于7日的公示制度,能加大处置的透明度。既提高了全行员工对资产处置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的产生,又达到资产处置宣传营销推介作用,营造了资产处置的氛围。
实行处置全程的监督制度。为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银行监察、内审等部门不仅参与处置资产的决策,同时还负责监督处置全过程的公开公示、选择拍卖机构以及拍卖会的公正等方面操作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严谨性、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实行风险委托拍卖制度。通过明确拍卖行只能拍卖一次,拍卖成交金额不得低于一定数额,否则不支付拍卖佣金,如超过委托人设定金额,每增加100万元佣金相应提高一个百分点,佣金比率最高不超过10%;规定评估费用、宣传广告费、包装费用均由拍卖行承担,实行风险挂钩,使拍卖行与委托人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促使拍卖行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只能卖多不能卖少,从而选择有资质的、有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置。
着力管理创新,有效配置资源
第一,创新处置途径,提高处置能力。资产的处置成功与否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涉及多项法律关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因此必须走集中专业处置之路,提高处置成功率,才能取得资产处置变现最大化。2003年初,工行泉州分行在风险资产处置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着手专业处置机构的建设并明确其工作定位和职责,从基层行抽调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中心力量,配备处置中心专职主任,提高处置的战斗力。同时,通过专业运作处置,摸清了处置资产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针对性强的处置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在处置资产时始终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处置的盲目性,避免处置资产存在隐患的纠纷。
第二,创新处置手段,加速处置速度。面对当前抵债资产已处于较高死滞状态,创新合法的处置手段,采取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一项目一策略、打包分包等新举措,贴紧市场要求进行逐宗调查、分析、定位,有针对性地调整资源配置方案、处置策略和操作方式,调动各种有效资源并进行优化配置,增强处置可行性,加快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进度,化政策优势为处置成效,力争取得规模效应,谋求新的发展。
以资抵债是指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为保全资产,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用以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以资抵债是银行资产保全手段之一。通过以资抵债,债权转换为物权,货币资产变成抵债资产。以资抵债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被动性
银行发放贷款是一种主动的资产业务,其目的是获利。而以资抵债则是银行面对债务人偿债危机时所作出的一种被动而无奈的选择,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损失。
2、过渡性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其资产经营周期以货币为始终。以资抵债仅仅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个中间过程,收取抵债资产是一种过渡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还原为货币资产。
二、现存主要问题
综观国内商业银行的以资抵债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以资抵债掩盖不良资产
不少经办行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等考核指标,在尚未充分追索债务人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轻易办理以资抵债,以此“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率,甚至借以开脱责任。以资抵债成了不良资产的“羊皮”,成了不良资产制造者的“避风港”。不少债务人也往往抓住银行的此种心理,用质次价高,变现困难的资产抵债,变相逃废债务。
2、抵债资产质量低劣
由于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债务人逃废债、银行核查不实或经验不足等原因,抵债资产普遍质量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属残次滞销品,如假名牌服装,积压库存产品、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即将过期的保健品等。另有一部分抵债资产则存在种种瑕疵,如违章建筑、欠缴税费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有争议的商品房及重复抵债的房屋租赁权等。
3、抵债资产价格高估
抵债资产价格高估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普遍存在的另一问题。,抵债资产的价格确定方式主要有法院裁定,协商定价、评估定价等。由于受行政干预、评估机构按评估标的收费等因素的,不少抵债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对银行而言有如“借出金砖、拿回破瓦”。
4、抵债资产“管理难”和“不管理”
除一般商品外,抵债资产中更多的是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宜拆迁的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且分布分散。由于地方行政保护、债务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原因,加之有的经办行只注重名义抵债、不落实物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普遍存在管理难或不管理的问题,致使不少抵债资产“名抵实空”:有的抵债设备长期闲置在原企业;有的抵债房产长期被原债务人无偿占用;有的抵债设备被企业偷偷出售。这类现象在产权不明或地处偏僻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抵债资产中尤为严重。
“难管理”和“不管理”对原本就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而言,犹如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大了抵债资产的损失风险。
5、重抵债、滞处置
由于抵债资产质次价高,加之保管费用、处置成本及名目繁多的费税等原因,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率一般较高。如,某银行在1999年接收了一批作价200万元的抵债设备,到2002年年末处置时仅变现10万元,损失率高达95%。
为避免处置损失影响当期利润和奖金,及怕承担“资产流失”责任等原因,不少经办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滞于处置,长期挂账,抵债资产成了“泡沫利润”。如,某法院于1998年10月裁定以某债务人所有的仓库、车库、招待所及集体宿舍作价280,8万元抵偿M银行的债务,但直至2002年12月31日,上述抵债资产仍未被处置。然而,由于“冰棍效应”,未处置抵债资产的价值不断缩水,损失越来越大,并最终形成“处置越晚。损失越大,损失越大、越不愿处置”的恶性循环。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实质上成了商业银行的另一种不良资产——不易变现、不断贬值、风险诸多的非货币资产,而且越积越多。
三、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对以资抵债业务要严格办理条件、审慎利用,要善于区别情况、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要落实抵债资产的物权并加强管理,同时更要以多种手段加快处置抵债资产。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
1、严格以资抵债条件,审慎利用
收取抵债资产并非银行的终极经营目标,抵债资产不仅要占用资金,机会成本较高,而且日后处置时往往还会产生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完善以资抵债业务的规章制度,严格条件,加强审查与审批,审慎采用。
商业银行在选择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合法性、稳定性:易售性”的原则:
(1)合法性。用于抵债的资产必须是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拥有,且有关文件齐全、产权明晰、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2)稳定性。用于抵债的资产的物理性能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易变质、损耗;资产价格较稳定,市场风险小。
(5)易售性。抵债资产的市场需求应相对稳定,易于在短期内处置变现,且处置成本较低。
2、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
对绝大多数银行而言,以资抵债往往是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有总比什么都没有好”经常是银行办理以资抵债的重要理由,因而抵债资产往往是价格高估、质量欠佳。
要想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商业银行务必树立“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的意识。为此,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时要全面、深入地查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及其主要资产的分布,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则要尽可能选择优质资产作为抵/质押品,贷后管理中则要实行及时、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一发现债务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时,马上将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予以诉前保全,并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定等途径办理以资抵债,化被动为主动,抢占优质资产抵债。
3、落实物权,加强管理
法院判决抵债或双方签订抵债协议并不等于抵债资产的实际取得,更不代表抵债业务的完结。经办行只有切实落实抵债资产的物权并加强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
(1)及时办理过户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对国家规定应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经办行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和登记备案手续。但对能在极短时间内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经办行可在取得土管局、房管局,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实际控制资产的情况下,暂不过户,尽快处置变现,以节省成本,提高回报率。
(2)及时办理抵债资产的交接手续。对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等可移动且非大体积类资产,经办行要及时和债务人办理实物交接和提货等手续。对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及权益等抵债资产,经办行则要和债务人及时办理抵债资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文件的交接及其他相关手续。
(3)分类保管。面对形态各异、大小不等、四处分散的抵债资产,如何妥善保管是当前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的难点之一,不保管将导致资产的破损甚至灭失,而要全部集中保管又不现实。笔者以为,对抵债资产应实行分类保管:①集中保管。对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等可移动且非大体积类资产应按区域实行集中保管,即将某一地区内所有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类抵债资产集中到某一仓库,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管。②原地托管。对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等则要实现原地托管,即在办妥过户和登记备案等手续后,和第三人或原债务人签定托管协议,委托其具体保管、维护。③专库保管。对有价证券类资产,要按重要凭证及时交由出纳部门入银行专库保管。
(4)办理保险。抵债资产的保险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的盲点。有的经办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既不积极处置,又不落实保险,最终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资产灭失和全损。因此,对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的房产等大额抵债资产,经办行一定要及时办理保险,防范风险。
4、多渠道、多手段地处量抵债资产
银行如果只是一味地接收而不予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将越积越多,并成为另一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危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持久稳健。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尽快尽早地处置抵债资产。
除传统的协议转让、拍卖、自用等处置手段外,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并采用打包出售、出租、托管经营等方式。
(1)打包出售。打包出售是指银行根据市场需求或投资者偏好,将多项抵债资产组成一个资产组合予以出售。银行既可以将具有类似特征的抵债资产分别打包,如组成房地产类资产包、汽车类资产包分别出售;也可以将多种类型的资产混合打包,如将房产与服装,办公设备等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资产包出售。混合打包有助于银行将那些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与相对比较优良的资产一起捆绑出售,有利于提高处置率、降低处置成本,减少损失。打包出售方式技术含量较高,其关键点在于:①资产包中必须有一项能吸引投资者的核心资产。②资产包的价格确定。
(2)出租。由于质量、价格或产权等原因。不少抵债资产无法在短期内出售。为避免资产闲置,对其中具有使用价值、有一定需求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先予以出租,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通过出租,银行既可节省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支出,又可增加出租费等营业外收入。而且从长远,“先出租、再出售”的综合收益比单纯的出售收益要大,有利于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值最大化。
(3)托管经营。对那些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处置变现,但具有经营价值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实现保值、减损。通过托管经营,商业银行不但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中介机构的的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对抵债资产实行市场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而且还可避免陷入在处置抵债资产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监管法律。法规之间两难的境地,规避政策风险。
5、建立有效的配套机制
如前所述,以资抵债业务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要慎用而勿滥用,要优选资产而勿来者不拒,要尽早以最佳方式和最佳价格处置变现,而勿一抵了之、长期搁置。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配套机制,包括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
(1)高效的决策机制。如果以资抵债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都要上报上级行审批。而上级行的审批程序繁琐、耗时又长,下级行何以抢占优质资产、何以尽早尽快处置。因此,无论是优选抵债资产,还是加快处置,都需要高效决策机制的支持。高效决策机制包括合理授权、高效审批。
(2)有效的约束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是控制“利用以资抵债消极压缩不良资产”和“抵而不管”等问题的必要手段。
一、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理论上的风险定义为投资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投资和预期结果或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控制不好,就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从风险的来源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策略风险、人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环境风险等。从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较多的风险为内部风险,如果按银行各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可分为会计结算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中间业务风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及投资业务风险等;如果按会计报表划分,可分为资产类风险、损益类风险、负债类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由于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
二、构造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风险管理战略;二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必须立足于一个从董事会到经营层白上而下的责任和职能体系,董事会将最终承担银行所遭受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减少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作为最终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银行的各种风险,这种管理风险的责任涉及以下几方面:①确立银行的发展目标并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②确定银行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③在可行的风险视野和银行战略性计划基础上,通过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业务活动来提高银行的潜在收益;④保证银行所处的控制环境能够保护资本。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一个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一个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管理层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层次指的是纵向结构[董事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部门设置指的是横向结构,而职责划分以管理层次和部门设置为基础,既牵涉到纵向,又牵涉到横向,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在这个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个交叉区域都是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每一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在这个网络中,从总部到支行,从一线普通员工到行长、从一项新业务出台到具体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包含着许多风险控制点,每一业务部门的主管必须承担其业务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各种风险的职责。
三、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
按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业务种类,风险控制点存在于会计结算、信贷资产、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变现、表外业务、计算机管理等几方面,这其中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等,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定性分析
1.会计结算风险的控制。会计结算风险存在于前台业务操作及后台业务管理两方面。银行对外服务主要是以会计结算的方式对外进行的,这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通过稽核部门工作中反馈出的问题,找出风险隐患,随时监控结算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2.信贷资产、抵债资产风险的控制。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控。凡新发放贷款,即使审贷委员会已经通过,也需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对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测定出贷款风险系数,即为贷款的风险度。只有当该笔贷款的风险度小于一定标准,贷款才可发放,同时建议从社会上聘任有关行业专家碑为贷审会的特邀委员,以实现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复合决策体系,进一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风险。二是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监控。凡经特资会审议通过的欲抵债资产及已抵债资产的变现,均需报风险管理部批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笔欲抵债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顶;抵债资产的变现,风险部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
3.控制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银行业务总是向前发展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目前的内控制度多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往往是风险发生后才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前瞻性不足,因此要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思想。风险管理部要加大对新开办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监控。新兴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业务)的开拓与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时差性”脱节。因此,在新业务开办前,各业务部门应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提请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意见,以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加以约束,引导新业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4.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控,具体包括审查其职责分离制度;网络管理、网络终端使用和网络用户是否经过授权;密码控制是否按权限因人而异;机房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
与传统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相比,现代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这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其代表性模型是1994年J.P.摩根提出的风险价值VaR模型,该模型目前受到金融界的广泛认可,被许多金融机构采用。量化和模型技术的发展,使传统艺术性的风险管理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科学性,也使风险管理决策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决策行为。
理论上的风险定义为投资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投资和预期结果或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控制不好,就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从风险的来源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策略风险、人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环境风险等。从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较多的风险为内部风险,如果按银行各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可分为会计结算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中间业务风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及投资业务风险等;如果按会计报表划分,可分为资产类风险、损益类风险、负债类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由于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
二、构造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风险管理战略;二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必须立足于一个从董事会到经营层白上而下的责任和职能体系,董事会将最终承担银行所遭受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减少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作为最终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银行的各种风险,这种管理风险的责任涉及以下几方面:①确立银行的发展目标并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②确定银行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③在可行的风险视野和银行战略性计划基础上,通过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业务活动来提高银行的潜在收益;④保证银行所处的控制环境能够保护资本。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一个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一个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管理层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层次指的是纵向结构[董事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部门设置指的是横向结构,而职责划分以管理层次和部门设置为基础,既牵涉到纵向,又牵涉到横向,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在这个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个交叉区域都是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每一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在这个网络中,从总部到支行,从一线普通员工到行长、从一项新业务出台到具体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包含着许多风险控制点,每一业务部门的主管必须承担其业务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各种风险的职责。
三、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
按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业务种类,风险控制点存在于会计结算、信贷资产、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变现、表外业务、计算机管理等几方面,这其中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等,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定性分析
1.会计结算风险的控制。会计结算风险存在于前台业务操作及后台业务管理两方面。银行对外服务主要是以会计结算的方式对外进行的,这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通过稽核部门工作中反馈出的问题,找出风险隐患,随时监控结算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2.信贷资产、抵债资产风险的控制。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控。凡新发放贷款,即使审贷委员会已经通过,也需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对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测定出贷款风险系数,即为贷款的风险度。只有当该笔贷款的风险度小于一定标准,贷款才可发放,同时建议从社会上聘任有关行业专家碑为贷审会的特邀委员,以实现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复合决策体系,进一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风险。二是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监控。凡经特资会审议通过的欲抵债资产及已抵债资产的变现,均需报风险管理部批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笔欲抵债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顶;抵债资产的变现,风险部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
3.控制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银行业务总是向前发展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目前的内控制度多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往往是风险发生后才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前瞻性不足,因此要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思想。风险管理部要加大对新开办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监控。新兴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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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业务)的开拓与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时差性”脱节。因此,在新业务开办前,各业务部门应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提请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意见,以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加以约束,引导新业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4.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控,具体包括审查其职责分离制度;网络管理、网络终端使用和网络用户是否经过授权;密码控制是否按权限因人而异;机房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本文出自:
与传统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相比,现代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这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其代表性模型是1994年J.P.摩根提出的风险价值VaR模型,该模型目前受到金融界的广泛认可,被许多金融机构采用。量化和模型技术的发展,使传统艺术性的风险管理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科学性,也使风险管理决策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决策行为。
由于城商行的历史发展问题,由地方信用社组建的城商行遗留了很多不良资产,尤其是不良贷款,至今无法解决。需要地方政府为此消化提供相应的政策,另一方面需要自身的扩大规模稀释该不良资产,积极处理遗留的不良资产及时予以变现,增强其流动性是城商行的疑难工作。城商行尽快消化盘活历史遗留的存量不良资产,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这已经成为城商行IPO前的重要工作。城商行近年实现了跨区域经营,贷款规模迅速增加,同时应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适时对各行业贷款严格执行贷前、贷中、贷后的监督管理。
对于近年来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面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城商行自身对于贷款的发放要关注行业风险,做好贷款的五级分类风险管理,贷款的行业分配要适度,避免行业不景气带来损失,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二、健全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职能,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五部委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引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行内主要部门进行监督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控制风险。
现代企业EPR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由“单纯的以效益为中心”转为“以客户为中心”。随之,内部审计的重点也由单纯的财务账项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扩展到了以战略风险为重点的管理审计。审计难度和强度的增加与审计资源的矛盾,促使审计部门必需摒弃传统审计模式下关注控制风险和具体业务的局限,更关注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的评估以及战略层面的审计,根据风险导向审计原则,从全面风险分析入手,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模型,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领域及其风险程度,据以安排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三、适时开发创新产品、打造特色市民银行
在积极扩大城商行资产及业务规模,增设城商行跨区分行的同时,响应监管部门对城商行发展模式的号召,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面对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摆脱依赖息差盈利和粗放式增长的模式,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像其他商品一样,金融产品会出现更多的差异化,同类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品牌、规格和目标群体。一方面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项目、同一客户的风险判断也会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在其金融产品的定价中会得到反映;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也反映客户有选择权,金融机构的客户既有居民,也有企业,还有各种各样的其他类型实体。这些客户在竞争性市场中有选择权,他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可以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可以选择这家或那家,也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类似金融产品作为替代。通过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会提供各不相同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避免过度同质化竞争,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关注三农、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做出市民银行和中小企业银行的特色。
四、理顺历史股权关系、为首发上市打下基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城商行的历史设立原因,其出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股东出资不实、国有股权确认程序瑕疵、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问题、股东身份确认问题。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一行三会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通知》(财金〔2010〕97号),对城商行等商业银行内部职工持股进行规范。目前已申报IPO的城商行已按该要求进行了清理。城商行自身在解决设立出资和验资评估不规范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权属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成情况,完善账务处理,补充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城商行股权清晰,历次股权变动必须合法合规,这些问题是目前城商行上市的主要障碍,是拟上市城商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五、夯实抵债资产价值、消除潜在报表亏损
对于收取的抵债资产按相关要求进行评估,核实其实际价值,对于减值进行计提,夯实账面资产价值,及时盘活变现抵债资产,避免未来上市申报期的重新更正。
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而取得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根据财政部2005年5月27日印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进行管理。首先,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二,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第三,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发行人在上市前的资产清理及确权过程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原则,及时处理抵债资产,对此类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的权属进行确权。
六、捋顺房屋产权关系、及时进行房屋更名
首发上市需要发行人的各项资产产权清晰,需要各项资产权属证明与发行人名称相符,对于不符的需要及时进行清理变更。对于划拨的土地需要以出让的形式补交土地出让金使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城商行近年来都以更名的方式实行跨区域发展战略,而更名后带来的问题是实物产权的变更问题,部分城商行面临房产、土地等权属证书未更名,需要及时进行捋顺其产权关系并更名,使其产权关系清晰也是上市条件的重要要求。
七、引进金融财务管理人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城商行的不断发展,对于在人才管理上需要引进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制订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改进人才聘用体系;在财务管理上加大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选聘会计专业的优秀人才充实计划财务部门,加强会计和证券业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在财会人员中选拔培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为上市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53号.2005
[2]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通知.财金[2010]97号.2010
(一)往来款项管理制度缺位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1因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盲目进行赊销。购货单位拿到货物后迟迟不付款,而企业财务人员责任心缺失及人员更换等原因,对货物催款不及时,导致欠款时间过长;有的连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对方故意不认账或无力支付。2部分企业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通过往来款做虚假收入,达到企业虚假盈利目的,这种为完成指标而存在的往来款自然是无法收回的。3企业领导或财务人员因缺乏监督机制而随意出借资金,结果使资金流入他人囊中,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损失。4大部分企业重销售、轻管理,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从中拿回扣,当这些销售人员离岗,或因失职而被解聘后,企业也无有效对策和制度加以约束,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责任人却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成本利润不配比,存货积压或短缺
且前,有的企业财务不掌握企业的实际发生成本,企业各部门对已发生的实际成本瞒报或缓报,对已入库的物资,在领用时不办理出库手续,致使无对应成本结转,造成库存材料盘亏,企业潜在亏损已存在;有的企业存货实际已发出销售,但成本结转不及时,造成企业库存材料和利润的虚增;有的企业因管理制度,风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在物资采购中存在盲目性,造成企业存货大量积压;还有的企业因生产工艺,技术等问题。生产的产品存在筏次品,或物资已毁损、报废,但仍积压在仓库而未作技术评估计价,同样虚增了物资价值,企业存在潜在亏损。
(三)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无效益
投资环节中的不良资产在整个企业不良资产中所占比例最大,决策失误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1投资盲目决策。决策制度不健全,往往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决策,没有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投资管理;有些项目投资前不搞前期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就匆匆上马,而一旦发现决策失误,已不能及时挽回,造成投资损失。2企业一旦发生投资,就无人再去关心投资事宜。如有的企业对外投资已多年,以何种形式投资、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过投资收益都不清楚,有的甚至已与被投资单位失去联系,对方单位已关停,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也不清楚;还有某些企业投资形成损失后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企业法人、经营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
有些企业经营者为完成考核指标,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不予涉及,将形成的亏损长期挂账:如有的企业没有将产品成本垒部结转到产成品,一直挂在在产品科目中;有的企业甚至将当期的经营亏损转入递延资产,将管理费用转入待摊费用,长期不予摊销,人为造成不良资产;还有的企业因法人调动,新任法人对前任遗留的不良资产采取消极态度,不能有效避免资产损失的扩大,最终导致资产损失有增无减。对此,有关部门却对责任人难以划清责任,给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来了难度。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资产
前一时期和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或公有企业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进行了企业改制。为顺利推行企业改制,大部分集团公司和企业在资产清理中,经国资审批备案。将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剥离的不良资产有的划归国资经营公司管理,有的仍归原公司、企业管理。这些资产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方方面面,并且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数量。但从近几年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管理模式不统一,部分地区、部门还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不明,资产损失仍在发生,资产收益低微。
二 、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的措施
(一)债权实物化
单纯意义上的债权实物化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这一处置方式本身并不利于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损失最小化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目标。本文所说的“债权实物化”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以物抵债,而且是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选择设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步骤,本步骤设计既是化解前一步骤托管风险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托管这一步骤优势适用的最佳结果。当然、本文所说“债权实物化”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以物抵债是指具有以物抵债所固有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有时很难化解,即使化解也是成本过高,直接进行抵债资产出售或转让很难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损失最小化的目标,其主要原因在于抵债资产单独出售或转让不能实现资产的经营价值。实现的只是资产的清算价值。
(二)实物资产股权化
债权实物化的韧衷在于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救活一个企业,对国家、社会、员工负责,从而达到“多赢”的理想境界。然而,债权实物化的风险与收益并存,它一方面化解以物抵债带来的风险,也可能化解一般债转股所带来的部分共性风险;另一方面又可能滋生新的风险。笔者认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实物资产股权化可以有效地控制新的企业,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也就容易经营管理和发展,更不会让企业产生赖账预期。一般债转股能够从账面上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这种改善并不意味着企业效益的真正提高。企业通过债转股,不用再支付银行利息,这就使企业成本降低,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或者减少了企业的亏损。
(三)推进资本市场建设
股东要求
银行风险管理政策一般会强调,董事会代表股东整体利益,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那么股东对利益及风险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资本回报高
股东投入资本,追求回报。股东对资本回报率(ROE)有目标要求。本文假设一家银行的ROE目标是不低于15%。
2.亏本概率小
假如银行片面追求高回报,可能过分冒险而资不抵债,将股东投入的资本“赔光”。为保证资本安全,银行一定要降低发生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对资不抵债的发生概率,股东有容忍度要求,即“股东风险偏好”。实际上,股东希望银行达到的外部评级结果与其风险偏好相一致。
本文假设这家银行的股东风险偏好为BBB-(99.69%),即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性不能高于1-99.69%=0.31%。这个数字越小,表示股东对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越高。用式子表示是:
P{资不抵债}≤0.31%,或P{净资产≤0}≤0.31%
审慎经营贷款
银行怎会资不抵债呢?负债不会无故增减,只能是资产方出了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贷款发生损失,把净资产“吃掉”了。
贷款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为使P{资不抵债}≤0.31%,自然要求贷款损失“吃掉”净资产的概率不能高于0.31%。
如何才能保证?答案是,通过审慎经营,确保银行资本覆盖贷款风险。
1.何为贷款风险
风险指可能发生的损失。贷款创造收益,也带来风险。
当出现不利情况时,贷款会发生损失;越是通常很少发生的不利事件即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越容易造成大的损失。即使通过设计和运用担保、账户控制等风控措施,尽量控制损失的发生,但防不胜防,不利情况一旦发生,至少会出现一定量的损失。
如何度量贷款风险?设定任何小概率水平α,假设贷款损失值L满足下式
P{贷款损失≥L}=α
即L表示当出现小概率等于α的不利情况时,贷款至少损失多少。
贷款风险越大,L也越大;反之亦然。因此L可作为衡量贷款风险大小的一种指标。
一般赋予α特定的含义,即
α=1-股东风险偏好=0.31%
这时的L也叫受险价值。
2.资本覆盖风险
全部贷款的风险大小是TL,即
P{全部贷款的损失≥TL}=0.31%
因此,只要TL
P{贷款损失≥银行净资产}≤0.31%。示意图见表:
贷款是一笔笔做的。一笔笔贷款加起来,如何保证资本覆盖风险,且总收益达到ROE目标?具体说来,要做到:
在正确评估单笔贷款的风险大小及收益多少的基础上,把所有单笔贷款的风险加在一起,保证不超过银行净资产,即资本覆盖加总风险。简单加总的风险不一定等于总风险,怎么办?还要运用行业、相关性等手段进行组合管理。最后,保证单笔贷款占用资本的ROE达标。
银行通过审慎经营贷款,满足股东风险及利益要求的具体措施见图1。
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评估一笔贷款的风险和占用资本的大小。
贷款风险评估
1.贷款分析
对一笔贷款的分析要做到可测、可控。
可测,指了解客户优势所在及为什么有这些优势,并分析贷款所有风险点在哪。承担风险并不可怕,但风险要可测。
可控,指设计可行的授信方案及其风险控制措施,通过贯彻落实,尽量降低风险。
在贷款分析的基础上,方能进行风险评估。
在贷款审查审批时,一定要有这样的思维方式:
“先想到不利情况,然后再看能否设计和运用一定的风控手段,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即“坏的方面着想,好的方向着手”,“危中见机”。如果“从坏处再往坏处想”,那么所有的贷款都不能做;相反,如果“一切都往好处想”,那么所有的贷款不用评估都可以做。
2.风险评估
综合贷款优势、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根据自身审批经验和对已有审批案例的了解,归纳该笔贷款的主要风险特征。
将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贷款,归为一类。最简单的是分为可做和不能做两类。在同一类贷款内,还可以按照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进一步细分成若干小类。
通过对已有同类贷款的分析,结合适当前瞻性判断,评估一笔贷款的风险大小。
假设一笔贷款有650笔同类贷款,其损失数据见表1:
可以算出,平均损失是1.7。
有两笔贷款的损失分别为3和5,概率都是0.00154,因此
P{贷款损失≥3}=0.00154×2=0.00308≈0.31%
该类贷款的风险是3。
这样的贷款该不该做?有没有明确的标准?
审查审批标准
1.通过对风险与收益的两级平衡,决定是否叙做一笔贷款
2.先比较平均损失与平均利润
一种情况是平均损失≥平均利润。平均说来,或在通常情况下,同类贷款的损失大于盈利,得不偿失,因此,不能做。
另一种情况是平均损失
上例中,同类贷款的平均损失是1.7%。假设平均利润是2%,则平均损失
3.再看“资本”收益是否达标
贷款会“占用”资本,大小等于承担的超过平均损失的额外损失,即风险-平均损失。
计算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此笔贷款的利润-平均损失)/此笔贷款占用的资本
此笔贷款占用的资本是3-1.7=1.3,假设利润是2.7,则RAROC=(2.7-1.7)/1.3=0.77
此笔贷款RAROC远小于ROE目标15%,因此不能做。
对贷款决策的总结见图2。
不太精细的做法
1.管制利率
在管制贷款利率下,所有贷款不论收益大小,都在最低收益水平之上,因此只要风险足够低,都可以做。
审批标准从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简化成主要考虑风险水平。
2.审批标准
在量化模型不支持时,可进一步简化为,评估是否有很大把握认为该笔业务不会发生损失,即使发生损失,损失率也会很小。
只有对两个问题都做出肯定回答时,才能做。
这里对损失率的大小,在程度上如何把握,需要依靠经验。
还可以用参照法。
已知“更有经验”或者“更权威”的审批人同意叙做一笔同类贷款时,就可以评估是否有比已批准的同类贷款更大的把握,即认为该笔业务不会发生损失,即使发生了损失,损失率也会更小。
做出肯定回答时,也能做。
因此,要多看贷款报告及其他人是如何审批的。要成为“老中医”,必须见过足够多的病人,要不断从他人那里汲取经验、教训。
3.存在不足
在向银行没有贷款定价能力的客户贷款时,这种简化的贷款审批方式是有意义的,虽然不太精细,可能有一些本可以发放的贷款被置之门外,但至少能保证安全。
银行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被提讼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以下几类:
因拍卖财产被第三方占有使用,导致被诉风险。近年来银行发生的此类案件有一定数量,此类案件风险在于处置抵贷资产时,当事行未对标的物状况尽到调查义务,如抵贷资产是否存在被第三方承租、合法占有等情况,导致在抵贷资产竞拍后买受人银行,形成被诉风险。
因资产交易面积不符,引发被诉风险。此类案件风险在于处置抵贷资产时,当事行未对交易资产的面积认真核查,如未对资产真实面积与产权证面积相对照、未在拍卖前剔除资产中已被他方合法占有的面积等,导致该抵债资产被第三方买受后以银行交付资产面积与事实不符且存在违约为由银行,形成风险。
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优先权纠纷。此类案件风险在于拍卖处置前,当事行对承租方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抵贷资产处置后,承租方以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丧失了优先购买抵贷资产的权利而诉讼银行,形成风险。
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诉讼风险发生。此类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集中表现在当事行签约后因交付的房产或土地有瑕疵或无法交付,未能如约完成交付义务或在抵债资产拍卖处置后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无法实现,导致买受方无法实现交易目的而诉讼银行。
因处置资产上存在为他方设定的抵押权而引发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追及该抵押物行使其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应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对已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可见,在银行对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后,当银行对抵债房地产享有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时,则不能对抗该房地产上设立的任何一个抵押权人;如果银行对抵债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其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拍卖标的物上享有权利,如果银行闲置固定资产上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优于拍卖买受人权利。此类案件虽然在银行尚未发生,但是其隐含的风险不容忽视。
应对措施
诉讼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综合分析近年来银行在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域发生的被诉案件,可采取如下措施防控法律风险:
抗辩买受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此,结合相关法规规定,拍卖物买受人无权直接银行有以下两种情形:(1)因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无权直接银行(但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拍卖人承担责任后认为属银行责任的,拍卖行有权银行(《拍卖法》第61条)。(2)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拍卖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拍卖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的,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无权直接银行(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后认为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银行(《拍卖管理办法》第48条)。
标的物瑕疵方面的抗辩。从资产处置案例实践分析,引发诉讼案件风险的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瑕疵请求。瑕疵请求规则经常成为银行在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领域被诉案件的焦点问题。银行在抗辩标的物瑕疵请求时,应注意:(1)是否适当履行瑕疵告知义务。根据《拍卖法》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银行负有向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进行说明的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应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得到体现。拍卖公司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应在《拍卖会资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银行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已向拍卖公司说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如因拍卖公司未向竞买人说明的,银行不承担责任。(2)依法运用瑕疵声明抗辩权。根据《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已做确定性的陈述,该部分内容就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物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优先权的主张及抗辩。在资产处置类纠纷案中,权利人提讼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优先权问题。从诉讼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抗辩。由于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或垫付资金)建造的,因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的债权已不是一种普通的债权,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虽然承包人的价款属债权,但因法律赋予其优先权,而具有特殊债权的性质和地位。即便银行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或所有权,承包人也有从该工程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银行对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仍优于拍卖买受人的权利。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抗辩有如下两种:一是建设工程的性质属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承包人在法定6个月的期限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这里的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2)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般来讲,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抗辩:一是银行是否已尽通知义务。如在出卖前三个月已经通知承租人和共有人,而其未行使权利或出价低于买受人,则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灭失。二是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要具备一个条件,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已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否则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诉讼时效的抗辩。拍卖法对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诉讼时效和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做了区别规定:根据《拍卖法》第61条,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为两年)。
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防控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有关法律风险,银行在抵入和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认真审核资产产权证明文件。银行闲置固定资产和债务人抵贷的房地产,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债务人以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贷的,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以其开发的房地产抵贷的,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也需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一、信贷管理方面
(一)管理机制。经查**银行做到分管前台部门(授信经营部门)的高管同分管中后台部门(授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的高管分离。授信管理部门为信贷管理部,配置有**名独立审查人,负责各网点的授信调查工作。三条线人员岗位已经设置为互斥;不在既客户经理,又是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基层社有权签批人的情况。
(二)审批授权。**银行不在在超授权审批授信、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审批授信等情况,纸质授权书的内容及金额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控制保持一致。
(三)岗位履职。**银行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能做到保持独立性,能够做到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人干预;召开贷审会时,贷审会主任在末位发言,不对各位参会委员进行引导,不把自己的表决结果先告知各位委员,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有权签批人能遵循对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贷审会已否决的授信事项;客户经理能遵循授信提用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得提用授信;基层行社审批权限内的额度提用,经过信贷部的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风险部的风险经理进行审核,超基层行审批权限的额度提用,由风险部负责审核。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
(一)呆帐核销。**银行呆帐核销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及省联想社相关管理制度,并制订有***呆帐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通过自查未发现联社向分支机构转授呆帐核销权限、突破核销条件,违规核销的行为、向尚未结清的已核销贷款客户新增贷款等行为,**银行账销案存资产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查封冻结时效得到及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