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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9-26 09:13:3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城市土地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城市土地管理

篇(1)

伴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进步,从人们生活的需求形式来看,城市结构变化,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动,而这其中的高效配置率改动,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那么针对我国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分配形式,如何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城镇化建设的有效性。下面我们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进行简要讨论。

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模式选择

构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归谁所有,即构建怎样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模式。目前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创新土地发展权必须与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环境、城市土地公共管理和市场配置能力等因素相匹配。有以下要求:1.所有权的要求。2.现有土地公共管理模式要求。3.土地市场配置功能发育不完善的要求。

二、土地发展权的具体构建

1、明确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

(1)土地发展权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①占有权。土地发展权应该具备产权的根本特性――排他性,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②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③收益权。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④处分权。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

(2)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的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立法显化土地发展权。在已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创新和设立关于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条文,从法律层面显化土地发展权。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1)法律明确土地发展权概念,并确保其初始配置国家所有。

(2)界定土地用途的既定状态,必须通过国家授予相关土地发展权,才能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

(3)“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土地发展权可以像其他权利一样合法授予、出让、回收和灭失等。(4)规定土地发展权权能具有时限性、功能限定性等约束,对未来尚未评估确定的土地发展权必须重新申请,不能包含在现有的土地发展权中。

三、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

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土地发展权应该处理好与空间权、地上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二、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一)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给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产权归属和运作赋予法律意义。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房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使其与土地发展权运作相适应。随后,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如: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对城市土地用途、土地征用和拆迁等的产权约束作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如果政府对其目前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则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据既定土地发展权进行平等利益博弈,取得应有的土地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可以有效抑制时下盛行的“圈地之风”和城市盲目非法拆迁行为,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土地资源优化的应对策略

从我国的现有土地管理问题上拟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可以为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发展策略模式。下面从应对的策略上进行简要分析。

1、完善现有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产权模式来看,应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土地产权上的明确管理,并根据实际的发展模式进行工商企业的应用服务进行应力性策略管理。其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规划相应的工商、应力、居住等因素的合理规划调整,极力做到企业用地、公共用地以及住宅用地等类型上的合理调控,这对于整体产业的技术支持等,都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在实际的使用中,应用城市居民的企业化更替管理措施,并建设合理的战略部署环境,通过部门相仿的处理策略,并建立有效的价值建设,实现对各方面信息上的合理调控,并以此明确对土地管理上的合法性权益管理,通过有偿的租凭购买权益,实现对城市土地的合理规划管理。

2、改善土地管理的实际操作工作

从现有社会的发展模式来看,加强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规划内的法律地位建设,同时通过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建设,从而实现了在土地利益规划上的合理调整,结合这一体系的处理局面,实现对土地管理上的科学化规划,并通过高效益的规划实现对建筑合理分布。

伴随着现代市场的不断拓展,在建设合理的规划策略进行土地市场的管理中,就需要建设一个有效的管理策略,并以此增强对市场的合理排布,实现对不同城市级别市场的合理排布,在这一理念上,应用政府的垄断要求进行市场调研,通过土地资源的多层次分布,从而完成城市应用规划。从垄断的条件以及土地的供应方式出发,完成对城镇的合理不均,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篇(2)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中国加入WTO组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等,这些重大社会变革和进步都会对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经营、管理等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城市土地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明晰土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

1、明晰土地产权主体

由于中国土地产权主体法律界定上的模糊,导致土地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成为国家名义上所有,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管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形成委托关系,地方政府拥有委托权的现状。中央与地方权利与利益的博弈,致使地方政府滥用土地权利。因此,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予清晰地界定,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

2、细化土地权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束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3、建立土地权属信息管理系统

结合全国土地调查,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例如,将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捆绑办理,对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者进行罚款或适当减短其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权属变更信息要及时输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相关统计和分析。

二、调整土地价格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1、建立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基准地价的测算是在土地定级的基础上,利用市场交易的历史和近期资料,通过分析土地的经济效益得出的各级别土地的平均地价。基准地价的制定应对地区差异和用途差异给出明确的科学划分。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基准价也应随之而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随着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投入的加大和投入布局的变化,土地的级别划分也会产生变化。另外,土地市场供需变化也会影响基准地价的高低。因此,土地基准价格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应该随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而进行调整。在调整中,既要注重地价的长期不断提高趋势和大尺度周期性,使基准地价的形成反映长期的经济趋势和土地市场状况,又要考虑土地市场的波动所导致的地价的相应变化,反映适时的动态。应开发建立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动态信息系统,对基准地价进行动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经常性的。

2、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

为防止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滥用权力,操纵土地价格,应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加大“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比重,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和监督,使土地价格在市场机制下自然形成。并将土地市场的各类信息,包括招投标程序、招投标信息、招投标结果等对社会进行公布,以利于公众监督。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杜绝为招商引资等地方利益以超低价出让土地,导致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的流失,以及对市场价格的扰乱。严格落实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制度,使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离开来,由省级和国家政府对土地收益进行重新分配,避免地方政府权力的无度扩大和由此而产生的寻租行为。

三、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1、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

由于土地储备制度主体角色的双重性,导致制度目标的难以实现或异化,也使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在市场与政府之间难以界定,影响其规范性,导致价格的混乱。因此,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为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政府委托时应有对企业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企业对存量土地的收购以及出租、出售项目立项要由政府批准,政府派监督小组常驻企业,对其运营进行全程监督。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2、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

建立一种高度透明的信息机制,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时出让、出租的结果,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评价指标主要针对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每一项目均进行相应评估,并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低于政府规定要求的取消企业被授权资格。

3、开拓资金筹集渠道

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方式,引入土地资产证券化和土地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收购储备领域,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化解融资风险,同时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被授权企业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规定项目贷款比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预警通报,及时化解风险。

四、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篇(3)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43-2

1 现状与特点

棚户区改造:主要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诸多因素所致,造成的占地面积大,数量多的低矮、破旧、危倒房屋和企业废弃厂房以及障碍城市建设发展问题的居民区。这些居民区通过政府行为将其依法拆除,按着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进行开发、改造和治理,使其向现代化城市迈进,逐步改变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这些政府行为都归为城市棚户区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城市土地,“保增长、保红线”的总体要求,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其现状和特点,一是棚户区占地面积大,数量多。据调查,县城(镇)棚户区约占城市土地面积的30-35%。二是分布广泛,浪费土地严重。城区内的棚户区普遍存在,尤其是旧城区里的棚户区随处可见。三是土地利用率低。户均占地面积较多,单元面积占地较大,人均居住面积则较小。四是贫困户多,居住条件差。低矮破旧危倒房屋普遍存在。五是交通条件不便,消防设施为零。城市公共公益设施缺少和破损,全部失去实用功能。

2 问题与原因

就城市土地管理而言,棚户区改造,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力度不足,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土地难度加大,问题频多。由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减弱,相关部门没能形成合力,只依靠开发商在那里撑着,受经济利益驱动,从不考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二是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不严格,浪费土地现象次生矛盾加剧。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三是城区地籍调查资料部分居民点整体缺失,土地产权录属关系模糊,一时难以查清。由于历史原因,城区国有与集体土地交织存在,求证确认困难。四是拖欠土地规费现象普遍存在,欠账、赖账和呆账屡见不鲜,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存在误区和死角,公开、公正、公平很难体现。五是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宗地界址和面积存在质疑,土地和房屋执照不尽一致,补偿政策难以兑现,导致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缓慢。六是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借机侵占棚户区周边的大量耕地(菜田),以此骗取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上级补贴。

3 对策与措施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规划区内整体改造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子孙后代,影响到安定和谐。各级政府必须将其作为经济工作大事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1 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列入工作议事议程。组建以县(市、区)主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规划、城建、财税、发改委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相关事宜。改过去由开发商操纵棚户区改造工程为本级政府直接统揽全局;改过去由城建规划办直接定位为城建规划办与办公室例会协商,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定位;改过去暗箱操作为日常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法办事;改过去推诿扯皮为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主动跟踪服务。棚户区改造一切工作均由政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管。

3.2 严守法律法规,坚持遵循土地用途管制机制,节约和集约经营城市土地原则运作

棚户区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项惠及民生、造福后人,有益于节省城市土地的最佳选择。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节约土地、集约经营用地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做为节省城市土地,发挥土地特定价值上的事情来做。城市土地节省了,就意味着耕地保护住了。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立足内涵挖潜,“盘活存量、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积极开发整治土地后备资源,增加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按着国家规定的《城市用地定额标准》依法供地用地。做到不超标、不侵占、不挪用,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全面执行土地年租制和长租制。定期向同级财政上缴土地税金。

3.3 注重调查研究,完善城镇地籍调查档案资料,佐证土地产权归宿

一是要以城区土地规划为龙头,以地籍资料为基础,明晰土地产权隶属关系。做到宗地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产权合法,促进棚户区改造有力有序运行。二是以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与相关部门主动积极配合,尽速处理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做到地籍调查资料随时变更,及时跟进,保持资料的常用常新。四是在地籍资料确系属实,无异议时即可考虑对空闲地、废弃地的开发改造整治利用。

3.4 全力以赴,扎实运作,彻底收缴土地规费,有效遏制土地资产再度流失

一是抓住重点。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之前,进一步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清理土地规费的收缴情况,分门别类,对长期欠账、赖账和顶着不交数量较大的,拖欠时间又长的重点户,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办法予以妥善处理。二是攻克难点。对那些所谓上边有人根子又硬的“钉子户”要重点研究解决。考虑在回迁补偿中扣除拖欠的土地规费,以求减少和杜绝土地资产的再流失。三是破解疑点。从土地管理角度考虑,将清理土地规费作为棚户区改造中的重点工作,渗透到每个工作的环节中加以严肃处理。对有疑点的个人和单位要与回迁时间和补偿金额比例挂钩。其宗旨是充分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效净化土地市场秩序。

篇(4)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1.1、地理信息系统简述

地理信息系统体系也叫GIS,其是一个信息处理科学,是在电脑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快速发展起来的,是地理学与计算机科学、航天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而产生的一门新型技术,是用于输入、存储、查询、分析和显示地理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同时结合地理学和地图学,使空间与属性信息有效结合,通过空间或属性进行相应的检索查询和分析,实现地理数据的可视化效果。地理信息系统是一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的信息技术,对于地质学的发展有巨大作用。

1.2、GIS技术的重要性

GIS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比较晚,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开展大量的研究工作,同时,因为其是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各种高新技术系统的合成体,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实现了数据采集、分析以及处理方面的能力。同时,其也是多种学科交叉的产物,对地理学、测绘学、卫星定位技术以及遥感技术都进行了很好的利用,其在应用过程中可以对地理空间数据库进行很好的利用,同时,建立相应的空间模型,利用空间模型的分析法,能够为工程测绘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在其他领域中也能得到很好的利用。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测绘技术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因此,GIS技术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作为非常特殊的信息系统,在运用方面能够对统计信息和空间地理特征进行很好的利用,同时,也能在其他方面发挥很好的效果。经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出现了不断增加的情况,同时,人和资源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开展科学保护工作非常必要,在资源利用方面要做到合理利用,同时,对规划方面出现的矛盾要进行很好的解决,对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有利。

2、地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原理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在数据库管理系统上,因此,能够利用其进行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以及输入,然后建立初步的数据库,同时,也能进行长期的储存,这样在进行数据分析以及整理方面效果非常好。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数字化时代来临的过程中,地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现在,地理信息系统在运用过程中在很多的领域中都得到了非常好的使用。

3、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3.1、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在确定地理信息时,地籍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对地籍的通俗理解就是一片土地的归属以及土地面积。土地所属的地理位置,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这就好像是一个小孩子出生需要知道他的姓名。出生地。祖籍。家长等等的信息数据作户籍的整理是一样的。整理地籍的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对所属自己记录范围的土地做完整的记录,包括土地最初的所属权,以及之后的土地各项的变更的信息,在我国不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其他的一些企业想要开发一片土地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的,其中包括这片土地的开发价值,甚至是土地的地籍所属的变更的信息,这就在实际中给开发过程增加了难度。但是地理信息体统发明至今,它为地籍的相关难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它是地籍管理问题中的辅工具,但是却是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地籍管理体统的高效率的运作,不仅如此,也是高质量的完成了相关工作,为这项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地理信息体统通过自身的定位功能,能够随时的对土地数据进行监控,也能够根据监测得来的数据信息划分土地利用率的高低水平,为开发工作奠定了基础。

3.2、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土地状态是在不断不变化的,因此在进行土地管理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变更。在以往工作中没有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土地情况的跟踪是一个难题,工作量大,而且储存和调阅不方便,造成土地管理人员往往不能很好的掌握土地的变化状态。依靠地理信息系统,能将产生变化的土地图片化、数字化,拿来与数据库中的图片进行比对,一目了然,能清楚的发现变化情况,并将变化部分与原有图片进行合并操作,通过合并分割土地的图片可获取变更后的地理信息图片,最后再将土地变更图片输入数据库,完成信息更新。通过专业分析,能直接作为土地利用的决策依据。这种管理方法因有原始数据进行对照,不但对比和分析效率高,而且能完善信息的整理工作,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可以说是事半功倍。

3.3、在数据工作中的应用

在数据更新上的应用,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在应用了地理信息系统之后所体现出来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在数据浏览中实现真正的快速无缝浏览模式;在数据查询中的应用,首先,图像等信息查询上,我们可以采取点查询、缓冲区查询、行政区查询和多边形查询这样的多种方式进行操作。其次,针对文字数据类型,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关键字查询、模糊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最后,我们的查询历史和查询的结果还能够得到一定的保存,方便我们下次的快捷检索;在信息数据统计中的应用,就是通过分开来制作了很多的表格,很好的对于现行的土地资源进行可很好地统计管理;在数据更新上的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的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一大优势就是能够进行实时的更新,并且能够结合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把土地资源管理系统转换成一种动态的模式,对于我们用到的土地资源进行实时的监测,从而确保了系统中数据的时效性,避免了因为更新不及时所导致的一些工作问题。

4、结束语

总言之,如今,国内很多GIS软件都在地区土地管理中加以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这得益于地理信息系统相比于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有着显著的优点。其一,地理信息系统收集大量信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进行决策;其二,在土地管理中不再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多次采集数据。分析统计,土地管理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其三,信息分析的正确性也得到提高;其四,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系统的优化使得土地管理更加的合理。相信,日新月异的科技必定可以使GIS技术与土地管理工作更加相得益彰。不仅如此,GIS对人文。环境和交通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可以使GIS技术不止步于只应用于土地管理的工作当中,而走向社会的各方各面。所以,在未来的GIS的研发过程当中,应该放长眼光,突破部门界限,各个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共享资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GIS的优势。

参考文献

[1]李慧敏,王翠娟.关于地理信息系统在测绘中的应用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1:297.

[2]董德胜.浅析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17:153.

篇(5)

关键词:城市轨道土地管理轨道交通利弊影响

城市空间发展与轨道交通互动整合是一种必然趋势,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轨道交通的发展是大城市调整交通结构、缓解交通矛盾的有效手段。从我国目前的交通发展状况来说,我国大城市已经进入机动化高速发展时期,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应对小汽车交通的急剧膨胀与十分短缺的道路资源之间不断激化的尖锐矛盾,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在于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和城市土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因其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环保、节约能源和用地等特点,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催生的一个关键附属行业。但同时,它不只是提高了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对城市的土地管理也带来很大的影响。

1.对不同性质土地使用类型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的开通,提高了沿线地区的交通可达性,缩短了人和货物的运输距离、节约了运输时间、降低了运输成本。尽管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类型对交通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是交通可达性却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类型有着相似的影响。在进行城市土地管理的时候,一定要正视这些影响,并将之作为城市土地规划的依据之一。

1.1对住宅区的影响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人们在选择住宅的时候,对住宅周围的交通条件是否便利,基础设施是否齐全越来越关注。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新发展起来的公共运输工具,因其高速、高容量、安全便捷等优点,成为人们在购房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轨道交通的开通,缩短了居民日常生活与工作的距离,降低了居民的出行时间和费用的消耗,并由此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轨道交通也刺激了站点附近一定区域的开发速度和强度,使得生活、商业和文化等基础设施向其周围靠拢,提高了周边地块的房地产价格。

1.2对商业区的影响

对于商业投资者而言,在选择区位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所选区域有没有成为商业集聚区的可能。轨道交通的单位运输容量在眼下的公共交通运输中是最大的,再加上站点间的封闭性,使得所有的人流量都往站点的周围集聚,为商业区提供了稳定的客源,使得站点的周边地区成为商业集聚区,投资者从中获益。另外站点周围密集开发的配套设施,这些配套设施的商业辐射力为销售量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而这也正是投资者所看重的。

1.3对工业区的影响

一般来说,工业企业在选择厂区的时候,总是优先考虑城市的边缘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低廉,而且工作环境也比较理想;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交通不便的问题。而轨道交通的开通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2.对沿线土地的影响

2.1提高了城市各地区的交通可达性

可达性是指到达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难易程度,以时间和距离表达,是衡量一个城市各个地区的交通便捷程度的一项硬性指标。城市轨道交通是目前最为快捷、安全、准点的交通方式,缩短了运输距离,减短了出行时间,降低了出行成本,减少了车祸事故,提高了周边地区的交通可达性,使得地区间的联系更为便捷。

2.2提高了土地的使用价值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根据土地的自然特点,按一定的经济、社会目的,采取一系列生物、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长期性或周期性的经营管理和治理改造。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高了各地区的交通可达性,改变了原有的土地规划格局,对沿线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轨道站点的周边地区,要引导其向高收益的土地形式转变,大部分将调整为能承担得起这种高昂费用的大型建筑,比如购物广场、办公楼等。另外因其运量大、速度快的优点,使得大量的居住型房产得到开发,使得人们的生活区域和工作区域得到分离,从而提高了人们对这些地块房产的购买意向。

2.3提高了土地开发速率和效益

反映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的指标有三个,即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就越高,地价也相应提高,据有关研究数据表明,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与所选用的交通方式有很大的关系。轨道交通的发展,使得城市的交通可达性得到提高,沿线的土地价值也随之上涨,为了得到更大的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政府和开发商会加强站点及沿线的开发强度和力度。也就是说,相对其他交通方式,轨道交通队城市的开发强度有着更强的支撑作用。

2.4促进沿线地区的经济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发展,使得这个地区的交通网络得到完善,大大地提高了它的运输能力,为沿线地区的交通提供了便利。不过它的影响还不仅限于此。交通可达性的提高,促进了沿线地区的住宅区域开发和办公、商业区的增加,使得沿线的地价上升,并带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土地管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反馈的关系。在城市建设的规划过程中,要对城市交通系统和土地资源进行联合开发,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城市空间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效用。另外,城市轨道交通周围的土地综合开发还需要一个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综合开发管理制度作保障、相应的政策法规做支持和约束、完善的财政支持途径、密切合作相互协调的机构组织和责权分配来执行,同时,还要得到与轨道交通和土地利益相关的城市居民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土地管理的推动,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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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土地需求的日益高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1]我国的土地保护以义务为本位,忽视了产权对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作用。对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的特殊性,立足于土地的充分和有效利用来构建土地发展权,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途径进行优化,实现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和谐。

1.土地发展权概述

1.1土地发展权的内涵

所谓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我国关于土地的分类是以土地的经济利用价值为标准的。笔者认为,对我国土地进行分类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因此,土地的分类中应当包含生态用地,从而土地发展权还应当包括生态用地发展权。

1.2土地发展权的特征

综合上述对土地发展权的内涵界定,可以归纳出土地发展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抽象性,是指对土地用途进行变更或者提高土地利用度的权利,不像其它产权一样存在一个实物性的标志。[2]阶段性,即土地发展权是以某段时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土地利用物质形态与价值形态变化的量的设定。潜在性,虽然土地发展权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每一块土地上,但是土地发展权的实现是对未来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获利。

1.3土地发展权的功能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功能首先表现为给权利人带来收益。其次,通过对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和补偿,可以顺利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对农地、环境敏感地带以及历史古迹等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可以提高土地开发规划管理效率,促进城市土地的高效率利用,明确土地增值受益人,保证其利益的享有、转让和流通规范的顺畅。

2.构建土地发展权内容的思路

2.1土地发展权总量构建的思路

在土地发展权的构建中应由国家确定土地发展权的总量。采取委托―方式,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统一构建的土地发展权总量,代表国家在本辖区内对土地发展权总量进行再次分配。国家确定土地发展权总量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状况、工业化所处的阶段、城市化发展状况和全国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状况等方面对土地发展权的总体要求。国家和省两级政府配置的土地发展权,为跨区域的土地发展权,它的配置应具有战略性特点,对全国和各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另外还有一些要特别对待的是,有些大城市的辐射能力已经超出了其行政辖区的范围。如直辖市,只有城市郊区是农业用地,而其辐射范围却是全国,此种情况就不能是直接的委托关系,而应该由中央直接来协调。

2.2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类别合理划分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 占有权,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同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3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3]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3.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3.1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3.2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3.3完善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机制,增强市场调节作用

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指在土地发展权国家源头供给的前提下,由行政单独配置划拨土地发展权向政府与市场双重配置土地发展权转换。随着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机制的完善,土地发展权可以遵循市场规则,以产权交换模式在不同发展权拥有者之间进行交换,土地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等杠杆实现土地发展权的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权转让、回收和灭失等一系列变更都对应着相应的土地开发使用用途变更,这可以使土地市场交易更加清晰和顺畅。

4.结语

土地发展权的构建,将会有效促进经济发展过程,尤其是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土地发展权是土地财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作用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财产权,为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使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上可持续的道路。

【参考文献】

篇(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解决三农问题,带来了方便。其不仅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非农用地的合理使用。如何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城市土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关键。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虽然相应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在发展中仍有一些问题存在。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常会遇到很多困难,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项目上。近些年来,农村集体用地流转成非农用地规模呈上升趋势。这种集体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常会出现非法转让现象,但是各地政府受限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使集体建设用地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现象。同时对建设用地流转权过程中的相应产权证明也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一旦产权双方出现问题,政府没有相应的依据解决此类问题;在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些土地被用来进行工业生产。在长期的工业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土地污染及资源浪费问题。如果任这种问题长期下去,势必会影响集体土地建设的发展;集体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并没有对相应的地价做明确规定,既没有保护价,有没有最高限价。集体建设用地在转让或出租过程中,仍是以双方协定为主的,政府并未做相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对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是非常不利的。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城市土地管理作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提出后,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制定集体建设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十分有用的。下文主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城市土地管理作用进行相应分析。

2.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实施,为非农用地使用提供了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后,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才能取得相应使用权的。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其他性质用地,都是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才能取得相应用地权的。这就使得以公益用地为名滥用土地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和在二级市场获得的相关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办法的时候,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有了明确的意识,土地所有者及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流转后的土地建设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同时农民也意识到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性,一旦出现滥用征地权现象,他们就会产生怀疑,并限制征地滥用。这就增加了征地成本,土地流转权管理办法未实施时,土地征用价格过低现象时有发生。相关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为建设用地的成本将比农业用地要高,会使转让者及相关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成本提高。

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带来了挑战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实施后,加强了土地管理,不仅对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了限制,同时也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相应依据。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农民可以在流转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收益的多少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城市土地规划指标不断的加大,对布局及用途等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旦不符合农民利益,农民就参与到其中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阻挠。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加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难度。随着相关办法的实施,城市土地规划将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实施,增加了农民收益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管理办法未实施的时,集体建设用地是经过这政府才可以转让的,这样政府就获得了在一、二级市场垄断权,同时也能为城市建设提供相应的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政府想要对公益性用地进行征收就变得更加困难,这使得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的资金有所减少。同时在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后,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也就减少了国有土地的收益。

2.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管理办法实施后,政府的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职能发生了变化,不仅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服务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具有产权代表身份,而是相应活动的服务者和管理者,其职能也由原来的审批管理变为许可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发生变化后,政府虽然从中获取的利益变少了,但是其管理内容不断的增加,特别是在产权确定环节。相应管理办法确定以后,产权登记是需要到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才可实现。

3 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集体用地建设使用权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没有使用权流转依据到有相应的使用依据。虽然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政府在建设用地中有偿使用费用有所减少,但是其职能却发生了变化。不仅为农民或是集体组织带来了更多利益,同时也保证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文枫,鲁春阳,杨庆媛,周桂芳,王成.农村集体建设用 流转研究进展[J].地理科学进展.2011.(09).

[2]王晓霞,蒋一军.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梳理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9.(04).

篇(8)

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作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

(三)单独立户;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府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款时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计算;但是其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附属建筑面积。

篇(9)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8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篇(10)

一、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发展中心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又要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开发商共同经营土地,便产生了政府部分官员的“寻租”行为。

2土地出让倾向于高端住宅。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同前,部分城市住宅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却飞速上扬,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单纯追求土地高收益的倾向,居民房价收入比例超过国际标准3至5倍,引起中国大部分低收入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3土地储备的收益分配及征用补偿机制不健全。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由于补偿标准很低,导致很多郊区农村的农民出现了耕作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困境”,拉大了城乡之问的差距和矛盾。

三、发展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必须围绕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风险保障等方面。

篇(11)

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土地整理,然后进行储备,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将储备的土地有计划投入市场的制度。[1]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代表的是我国城市土地制度革新的方向,是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有人将其誉为我国解放后第二次土地管理革命。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的一项管理创新,对于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变过程中的革新,其建立有相应的历史以及制度原因。1987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所谓三无制度,城市中大量的土地被长期闲置,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否认了城市土地的商品属性。 1995年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鼓励企业自行盘活自己使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这些企业可以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转让土地的方法,使自己成为土地供应者,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存量土地多头供应的情况大量出现。

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杭州土地储备制度开始启动,200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2]

2 土地储备运作模式

纵观我国目前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运作模式。

陈建设将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模式分为三种:

一是,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本级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调,确立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

二是,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收购土地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规定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像过去一样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法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是,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对可收购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用地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储备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有的储备机构还受政府委托作为国有土地资产代表,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部分进行管理。收取企业改革中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和其他用地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租金。[3]

3 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土地补偿形式与内容不尽合理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征地补偿的形式过于单一,例如:在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下,对农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偿一定数量的费用的方式进行安置,虽然短期内看起来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没有在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上思考,会造成某些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的农民会出现因为失地致贫的情况出现,从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3.2 土地储备制度管理结构有待完善

由于缺少现成模式经验可以借鉴,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现行土地储备管理模式是市、区两级政府管理,两级土地储备机构除名称差不多外,在行政上、经济上等方面都呈现出了各自独立运行的状态。同时,当地政府有时为了增加城市重大项目的建设,会特批一些具有城市土地储备职能的企业。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多而散、小而弱,在城市土地储备上形不成合力,甚至在某些时候会出现互相牵制的情况,反而制约了土地储备的发展。

3.3 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形成垄断

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储备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一个关键方面。然后从目前来看,各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并不能垄断当地的土地一级市场,还有很多相关部门能够对一级市场的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和开发。

3.4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短缺

由于土地收购储备中不仅要对被收购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同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储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目前我国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财政支持,一是银行贷款,尤其是银行贷款,往往能占到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80%左右。

3.5 城市土地储备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土地储备尚未进行统一立法,各地现在主要还是依靠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来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同时,2004年颁布的新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土地储备制度缺少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4 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的发展对策

目前,我国已有许多学者对土地储备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土地储备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例如:贾生华提出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对策为把城市地价水平调控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理顺体制加强协作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强化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功能,加大规范土地市场力度,积极创新土地储备融资方式,探索建立城市土地基金,努力探索采取一次测算"分阶段分期支付补偿费。[4]

综上所述,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对策如下:

(1)制定适用于当前土地储备制度发展的法律法规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我国城市土地流转、房地产经济发展以及政府财政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制度的推广,必须要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只有制定了与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此,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首先要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

(2)完善土地储备补偿机制

合理且有效的土地补偿机制,是土地储备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目前的土地收购补偿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思路两个方面。在补偿标准方面,要坚持土地权利与土地收益相结合来确定土地价格,利用地价评估中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等多种方法评估土地价格,同时也要在充分考虑单宗地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所在区位以及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地价评估。而在补偿思路方面,主要在对应失地农民方面,需要一个有效的补偿以及帮助机制,能够让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比较迅速的转换身份,实现经济可持续。

(3)积极整合土地储备机构,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首先应在法律法规上严格限制批准新的土地储备机构,从根源上制止一拥而上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情况;其次政府应该逐步取消企业公司从事土地储备的资格,实现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一级市场垄断;第三应从行政或资产关系的角度理顺现在两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关系,按照携手合作、利益共享、互补优势的原则,使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形成合力,协调发展。

(4)大胆创新土地储备融资方式

在目前土地储备融资方法的基础上,要广开融资渠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甚至可以考虑相关债券,吸收城市内中小型投资者的资金。同时,还可以考虑对已进入土地储备中心,但尚未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进行短期出租,以加快资金回笼。

(5)完善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监控机制

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所运营的资金是巨大的,但是其本身应该是一个处于政府管理下的非营利机构,所以必须要完善对储备中心的监控和管理,让储备中心的资金运营透明化、公开化,从制度管理上减少个人和集体腐败的可能性。

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相信只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一定能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参考文献】

[1]朱学敏,徐健.认识提高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J].价值工程,2010(23).

[2]李艳红.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与政府干预[J].生产力研究,2004(9).

[3]陈建设.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实现政府垄断土地机制[J].经济问题,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