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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大全11篇

时间:2023-09-15 10:18:1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工程监理的职责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工程监理的职责

篇(1)

自1988年我国正式提出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由试点到稳步展开,至今已有六年多的时间。大家都在实践中探索并趋之完善。

我国的建设监理分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前者是纵向的,强制性的;后者是横向的,委托性的。形成了一个宏观与微观、纵向与横向、强制与委托相结合的体系。铜陵大桥的工程监理就属于上述第二种。为了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下面根据我们在铜陵大桥的实际监理工作谈谈其工程监理的具体实施和几点体会。

一、工程概况

铜陵长江大桥是国家和交通部"八五"重点建设项目,桥址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羊山肌。大桥全长2592m,桥面净宽23(20)m。主桥为预应力混凝土斜拉桥,跨径组成为80十90+190+432+190+190+432+190十90十80m;上部构造采用板式结构,索塔高153.03m;下部构造采用直径31m的双壁铜围堰,在40m以上的江水中围水施工,以及2.8~4.0m的大直径钻孔灌注桩基础;引桥上部构造采用30m、50m和60m跨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及箱型连续梁;下部构造为双柱式墩。

二、铜陵大桥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莫相互间的关系

铜陵大桥是交通系统设计、施工、监理的一座特大型桥梁,是长江中下游在建(竣工)桥梁中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造价低的一座现代化桥梁。参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铜陵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是交通部与公路规划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是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监理单位是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按合同契约和工作性质?quot;一桥四方"相互间的关系为: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三方既是合同关系,又是工作关系;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相互间只是工作关系。

三、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及原则

1.监理依据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招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制度,有关经济法规,法律文件等。

2.监理工作原则

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独立、公正实施监理职权,对建设。施工方均有约束力,业主对工程任何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符合合同规定。监理对施工方行使监理职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施工方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其任何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施工活动,均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对设计中出现的错漏或对工程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方案,材料等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建设方,建设方与设计方联系,修改设计,尔后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变更令执行。

监理工作还认真贯彻部领导关于"全力以赴,通力合作,精心组织,万无一失"和"严格监理,一丝不苟,确保质量,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我们认为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新型的社会关系,是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监理工作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们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四、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施工及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目标控制,投资目标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对三大控制目标,我们采取了主动动态控制。在全桥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深入实际,每天或分阶段跟踪,及时采集有关信息,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跟班检查,并对自检数据及报告进行签认或抽查,然后再进行整理分析并与计划目标(施工组织设计)相比较,若发现偏差,则采取措施及时督促,协助施工方修正、改进,保证全桥施工顺利进行。

1.施工及工程质量控制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大桥建设的核心,也是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铜陵大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和风险大,全桥质量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及施工工序要求、偏差标准等均符合部颁标准、规范;交工验收以至竣工验收质量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对影响分项工程质量因素要具体分析,及时剔除;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变事后把关为事先指导,一切以数据说话。桥梁基础的施工质量由于其隐蔽性,斜拉桥施工质量控制成败与否,关系到成桥后线型的平顺,行车舒适,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这两方面尤应引起足够重视。铜陵大桥自开始施工起,就严格执行了监理制度,严格制定了每一道工序的检查方法,对每一工艺过程认真把关。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个也不放过。对于钻孔灌注桩施工,从钻机选型、成孔质量、钢筋笼安装到砂的清洁、石子粒径的大小、脆硬性以至骨料的级配,混凝土的调度及其试块的强度等,均分别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某一工序不合格,及时返工,保证成桩质量合格。因影响质量的因素比较复杂,若发现质量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如引桥7根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有程度不同的缺陷,经处理后都符合设计要求。主桥4号墩10号桩,无破损检测质量缺陷较大,有一段混凝土强度偏低,经过两次钻芯取样补强,通过超声波再次检测,取得可靠数据后,亦达到设计要求。

为了使斜拉桥结构内力和变形处于理想状态,主梁线型平顺以及后续段的顺利合龙,保证结构安全,监理根据设计单位的要求,制订了燃拉桥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规程》印发给建桥各方,采取索力、标高双控的原则,根据施工的不同季节选取施工时间,有效地控制了施工质量,并且设计、监理、施工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力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设计监理检测,斜拉桥施工质量均符合要求。

总之,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有三:施工准备工作质量的监理;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监理。总的质量目标又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解。

2.工程进度目标控制

工程项目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是建设单位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

进度控制的总目标就是建成通车时间。根据施工方案编制形象进度网络图,将各工序计划耗时及有关形象目标进行控制计算,随时提供每一个工序的最迟开工时间,最迟完工时间和各种机动时间,同时指出相应的关键工序,加强对计划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并对施工方的设备调动和施工安排进行干预,确保进度总目标的实现。

铜陵大桥设计新颖,施工难度大是众所周知的,即便施工单位制定了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使某些施工环节不能按进度完成。为确保进度,如期完成,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主桥4号墩是大桥的关键线路工程,其桩基施工,较之主桥5号墩进度滞后半年,监理经过调查分析后发现是由于设备等其他原因影响,同时进一步审查通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正式发文督促施工单位,合理调整人员安排,调遣性能好的机械设备优先保证4号墩,仅三个多月基本赶上了总进度计划。若主桥4号墩在汛期到来前不能完成,其总工期将会拖后一年。所以,按进度完成任务是十分重要的。通过这-举措,施工单位调整了全桥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了整个工程的整体运作。

3.投资目标控制

投资控制应该抓住三个环节:概算、洽商增减和工程结算。投资控制首先以工程概算为基础,并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洽商增减应认真把关,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结算审核的难易或是否准确,要求监理人员日常必须做大量的工作。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合理地维护建设,施工单位双方的权益。

铜陵大桥监理的具体做法是每月月底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月表,先现场共同确认、核实,然后依据设计图共同计量,监理工程师签署中间计量证书,认可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签字后,分送建设等有关部门。监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公正、认真的态度对待计量支付工作。做到有理有据,以事实为前提,对有存疑的已完工程,暂不予计量支付。

4.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合同是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经济秩序,保证工程建设有效实现,加强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合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监理方合同管理的宗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条款及法律为准则,促进各方履行合同义务,参与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超级秘书网

信息管理必须做到信息准确、及时、通畅。监理工程师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及时填报和签认规定报表和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代表政府把好质量关,竣工后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协助政府进行优良工程的审查;而工程监理则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合同的有效实施。不仅对工程质量有认可和否决权,还有对拨款支付的认可与否决权。工程质量监督以抽检为主;监理则是采取不间断的监控,通过监理工程师不间断的跟班检查来实现其工作目标的。

六、几点体会

(1)特大型桥梁;尤其是斜拉桥,我们开展监理工作尚属首次,设计单位对我们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施工、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我们表示感谢。

篇(2)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是我国项目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承包商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及工程费用实行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期,控制投资以及增进效益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同时,实行工程监督也是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的需要,对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1 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1.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1.3 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1.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1.5 按施工程序对每到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 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2.1 审批承包人的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

2.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会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爱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 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3.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3.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剂量合适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3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据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3.4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其他事项(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张罗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 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职责与权限

4.1.1 负责和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4.1.2 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4.1.3 审查、批准和签发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4.1.4 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1.5 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

4.1.6 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

4.2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2.1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并主持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一切监理业务,对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4.2.2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4.2.3 审批一般工程变更,审理延期和索赔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4.2.4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假话、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4.2.5 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中间交工证书,审核、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4.2.6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实施全面监控,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想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

4.2.7 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4.3 监理员的责任与权限

4.3.1 熟悉合同条款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4.3.2 严格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地质量监控,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4.3.3 参加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3.4 监督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实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实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4.3.5 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哥,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4.3.6 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4.3.7 复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依据、期限和费用计算,并提出复核意见;

4.3.8 办理高级驻地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5.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5.1.1 根据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同意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并检查其落实和执行情况;

5.1.2 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和文件进行研究和批准,包括支付证明、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及重大技术、合同等问题;

5.1.3 指导和协调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动,并有权抽检各部位的工程质量;

5.1.4 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建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和一些技术活合同管理的会议:

5.1.5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世界银行、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5.1.6 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和有关施工活动;

5.1.7 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5.2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这则与权限

5.2.1 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工程进行伞面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5.2.2 批准承包人实施性施工方案,检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开工指令,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足疗,审查和认可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等:

5.2.3 批准或不批准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的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中间检验,计量支付等申请进行鉴定和审核:

5.2.4 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与进度:

5.2.5 审批计日工,计日工总数应控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

5.2.6 主持工地会议,并写出会议纪要,管好一切施工归档,做好监理日记,保存所有来往信件和记录并归档;

5.2.7 检查、合适承包人呈报的支付月报,按月将进度报告和支付证书随同附件报送总监办或代表处审批。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102-01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主体之一, 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必须适应当前的建筑市场,否则就只有被淘汰出局。监理工程师作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把控者和执行者,责任重大。如何做好监理工作,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整个建筑行业发展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必须逐渐规范监理职能,完善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参建各方的不良行为、规范现行建筑市场,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监理行业的不良风气,实现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的良性发展。

一、监理工程师职责分析

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监理工作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如何对这些不了解,监理工作会杂乱无章,造成自己工作内容的漏项,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1 以质量控制为中心。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会对建筑工程的项目投资、工程进度、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最终的目的是保证工程的质量,使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如果工程失去了质量保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所做的其他管控工作也就毫无意义。所以,监理工程师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思想,以质量控制为中心,引导和开展自己的各项工作。

2 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⑴责任意识。这对于一个监理工程师来说至关重要。责任意识关系到监理工作是否到位,进而影响工程的质量控制。如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不管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素质有多高,其监理工作没有源动力,会浮于表面,监理工作难以做到实处。

⑵ 廉洁意识。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执行中,要对不合格的工程叫停,并督促施工方返工;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做出拒绝进场和使用的决定;对不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以上情况都会引起施工方或建设方建设成本的增加,监理人员也会因此受到侵蚀。如果监理人员不能廉洁自律,工程的质量控制就会大打折扣,造成质量失控。所以,要加强廉洁意识,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留情面。

3 把握审查审批和巡视旁站环节

⑴把握审查审批环节。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控制参数是否准确,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等等,都是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和审批的环节。监理工程师要按照详细的审查审批信息,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履行监理的职责,对不按监理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的施工方和人员进行制止,并予以纠正,使审查和审批工作落到实处。

⑵把握巡视旁站环节。监理旁站和巡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监理工程师一定要贯彻执行。施工工艺、施工操作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工程结构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施工防护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等都可以通过监理旁站进行解决。监理旁站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质量缺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纠正,是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此外,监理人员每天要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将巡检结果和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文字记录,存档。

二、我国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现状

1998年以来,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我国的投资效益和建筑水平。《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86号令等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并依靠法制和行政力量强制推行。 近年来,纵使国家已经将监理工作大范围的推广,但目前建设监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状况令人堪忧。不要说建筑项目的业主以及项目投资方对监理工作的概念认识不足,就是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中也有对项目工程监理认识不正确的现象发生。更不要提对监理工作在工程中所处位置以及所做工作的意义有明晰的认识。从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到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三、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职责及工作内容

1 建筑工程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1.1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编制。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前,要做好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编制,是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是监理机构针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方案。监理大纲根据建设工程各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阐述对该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理解,提出工程监理工作的目标,制定相应的监理措施。监理规划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制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的编制要以监理大纲为基础,充分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

1.2 加强项目施工前设计文件的审核。

建筑工程的施工是根据施工的设计图纸进行的。设计图纸是否正确,能否满足工程要求,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所以,监理单位要加强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监理单位要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会审,对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请业主进行方案或者设计的修改,并督促设计部门的修订进度。在修改完成后,经过变更的图纸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2.1 严把材料关

原材料、半成品和施工配件是建筑物的建设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因此要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①仔细检查进场材料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材料不全,禁止进场,对已经进场的 “三无”材料要清退出场。②在工作中要加大对工程检验批、分项的检查,要及时对检验批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返工或推倒重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对工程分项、分部验收,严格标准,增加对工程巡回检查的次数,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决不姑息,坚决处理。③加强施工材料的取样送检。

篇(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处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转变的国度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不再是单纯从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施工单位”,而是作为独立法人,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浅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依据,应严格按照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职权范围执行。

1、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5)按施工程序对每到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审批承包人的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会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爱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剂量合适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据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4)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其他事项(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张罗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和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2)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3)审查、批准和签发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4)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

(6)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

4.2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1)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并主持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一切监理业务,对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2)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3)审批一般工程变更,审理延期和索赔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假话、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5)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中间交工证书,审核、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实施全面监控,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想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

(7)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4.3 监理员的责任与权限

(1)熟悉合同条款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2)严格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地质量监控,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3)参加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实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实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5)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哥,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6)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7)复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依据、期限和费用计算,并提出复核意见;

(8)办理高级驻地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5.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同意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并检查其落实和执行情况;

(2)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和文件进行研究和批准,包括支付证明、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及重大技术、合同等问题;

(3)指导和协调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动,并有权抽检各部位的工程质量;

(4)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建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和一些技术活合同管理的会议:

(5)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世界银行、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6)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和有关施工活动;

(7)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5.2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这则与权限

(1)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工程进行伞面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2)批准承包人实施性施工方案,检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开工指令,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足疗,审查和认可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等:

(3)批准或不批准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的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中间检验,计量支付等申请进行鉴定和审核:

(4)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与进度:

(5)审批计日工,计日工总数应控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

篇(5)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is article by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risk analysis, combined with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ditions envisaged, seeks to highligh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necessary urgency for industry decision makers.Key word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civil compensati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我国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已经二十几年,它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政府的监管职能由微观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监理的执业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即增加监理的履行义务的成本,客观上也加大了监理的执业风险。

工程监理是一项高风险的咨询服务职业.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偏低,整体行业利润率不高是不争的客观情况。工程建设的具有固有的特殊性(多为露天作业、流动作业、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环境条件差、工期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使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彻底控制,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各自参建主体的责任界面分割存在模糊之处,也容易产生追责纠纷,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往往监理难脱干系,可能直接造成引发监理合同的巨额赔偿。对于监理企业而言,从它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所得收益不对等,影响了行业市场有效健康发展。为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增强监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尤显迫切必要。

1有关责任保险的几个定义

1.1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源于中世纪海上借贷。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个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根据我国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3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更常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 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的当事方进行赔偿。

1.4监理执业责任保险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对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一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经济赔偿责任及索赔处理过程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从而规避不可预料的事故风险的机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这在国际上是一种常用的工程避免风险办法。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2002年4月首次在上海试行。

2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迫切必要性分析

2.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职业责任

工程监理是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履行不当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履行不力),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尽管认真履行义务,但未能实现合同的规定标准,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仍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风险因素

中国建筑学会专家王家远教授(深圳大学)曾经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用风险重要性评分方法来识别工程监理可能面对的主要责任风险及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业自身的影响, 得出排名前10 位的责任风险如下(见:表1)

表1

篇(6)

1.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在合理搭配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人员结构,明确监理组织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

2.监理单位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制,是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步入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1)可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由监理工程师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多了一道保险。由于监理工程师都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技术上对建设过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处理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合同期间的实现,从而推动了工期进度的加快。(3)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对每一次工程变更进行论证,测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通知业主。另外,监理工程师还可以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的修改意见,从而降低工程造价。(4)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从市场经济角度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行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出现,相当于在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协助双方规范性地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复杂的商品交易活动,实现各自的目的。毫无疑问,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利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3.监理单位组成

监理单位的人员结构应当具有合理性,其应包括专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首先,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结构,也就是监理专业人员配套。例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配备土建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装饰专业的监理人员;公路工程则需要配备公路专业、桥梁专业、测绘专业、给排水专业的监理人员等。其次,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技术结构。合理的技术结构是指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比例。一般来说,在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占绝大多数,初级职称人员仅占少数。施工阶段监理的职称结构应以中级为主,高级职称人员和初级职称人员都较少。第三,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年龄结构。年龄结构是指项目监理班子中老中青构成比例。老年人经验丰富,中年人对新技术掌握能力强,青年人体力充沛。适当的年龄结构,对发挥各个年龄层次监理人员的特点、顺利地开展监理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3.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各层次人员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主持工地例会,签署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文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报告;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对于工程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职责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与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3)监理员的职责。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监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参与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等质量检查;参与工程计量并做好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按进度计划施工,并对发生的问题随时予以解决纠正;参与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火;实施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坚持记监理日记,及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工作。

3.2 监理工作开展

建设监理工作,是基于技术的一项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多目标的管理工作。为此,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满足几个原则:首先,监理工作要有据。这里,依据包括各种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建设规划等。其次,监理工作要及时。工程建设是一项有严密逻辑顺序的工作,如果监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许多分部工程在隐蔽后将难以检查,工程质量也难以判断。第三,监理工作要有节。也就是说监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理工作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组织管理工作,监理人员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建议,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文件,但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顾问,不能越权。同样,监理人员必须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能,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而不能代替建设单位。第四,监理人员要勤勉。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勤记录、勤检查、勤跟踪,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落实,保证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得到全面的、适当的履行。

4.结语

从实践情况表明,监理单位在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有效地落实监理单位的作用,应当严格落实监理人员的职责,同时积极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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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关于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资质差

由于国家基本建设规模加大和商品房开发量加大,施工企业急速膨胀,同样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施工单位无论是技术、管理、设备,人员等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还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挂靠公司,他们凭着一些不正当手段揽到了开发项目,但他们难以创造出高质量的房屋。一些设计、施工单位经营思想不正,利用自己的牌号大量转包开发项目,有的项目甚至是多次转包分包或者肢解得七零八落。同时,有的施工单位人员波动大,队伍稳定性差、有的以包代管、有的以包拒管,导致技术力量和工程质量都滑坡。

(二)关于建筑施工中开发商质量意识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有的开发商仓促上马,主要负责人专业知识不足,工程管理部门临时组合,力量薄弱,素质不高,对一个开发项目从一开始就力不从心;有的开发商不懂得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愿意聘请专业监理公司来监理开发项目;有的开发商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思想严重,质量意识淡薄,没有把质量管理放在应有的高度位置上,过份依赖施工企业,自己又不深入现场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实际上使工程质量处于放任自由状态;有的开发商经营思想不端正,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解片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不惜以降低质量标准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三)关于建筑施工中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

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挂靠高级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人员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未进行严格审查,没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甚至对隐蔽工程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理,有的项目监理机构甚至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留下很多质量隐患。验收作为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最初由政府监管部门把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质量由业主负责,开发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不力,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一些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开发商或施工单位的好处以后,循私舞弊,乱开口子乱送人情,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地方的劣质工程或危房居然被评定为优良工程或合格工程,当然会助长质量下滑趋势。

(四)关于建筑施工中原材料质量控制不到位

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案例施工企业也是“黑心”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不到位: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用在基础上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用于顶部时发生顶部开裂渗漏现象。水泥强度不够。从2008年起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325#水泥,可是在案例中,施工企业见利忘义,抓住水泥市场紧缺的机会,只顾产量,不管质量,生产的水泥名为425#,实际上连325#的标准都达不到,致使灌筑的顶20天都拆不了模板,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二、关于建筑施工中所遇问题的基本处理原则

(一)建筑施工中建筑工程保障质量原则

1.“质量第一,用户满意”的质量保障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始终以业主为主,充分重视业主及监理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在质量面前,监理和业主具有一票否决权,任何工作均以能够确保施工质量为前提而展开;以用户满意的“诚信”为宗旨。 使开发商明确必须按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按图、顺序施工,技术措施得当,杜绝偷工减料,避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根除质量事故发生。

2.“以人为本”的质量保障原则。施工人员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本”,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动力,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促工程质量。

3.“预防为主”的质量监控原则。以“预防为主”就是从对质量的事后检查把关转向对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

4.“科学、公正、守法”的质量保障原则。工程施工中,任何管理人员在处理质量问题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同时又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3]

(二)建筑施工中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主体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主体。在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管主体;二是建设单位(业主)主体;三是建筑工程施工主体。

1.政府监管主体。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其中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微观层次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全国各地的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测机构就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4]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如由质量监督站去组织质量验评、竣工验收,进行过程检查等,这等于成了企业质量检查员了。再有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还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

2.建设单位(业主)主体。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建设单位承担的,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建筑单位对工程进行管理主要办法是工程监理。建设单位雇请监理公司对建筑工程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监理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监理工程师必须讲究职业道德,监理公司要注意社会形象,严禁出卖资质,不能出让监理业务,必须坚持原则,不能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更不能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

结束语: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施工管理的头等大事,应该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隐患,为社会发展造就质量更优的、更佳的建筑工程,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本文论述了只有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建筑质量才能有根本的保证。但是,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监督管理人员在树立职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外,监督管理人员还要认真总结在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经验与不足,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更加有效地推进建筑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目录:

【1】汪黎明: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若干问题刍议[J],工程质量,2009(8)

【2】李宇峙:工程质量监理[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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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贴于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转贴于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转贴于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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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的核心是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利润,利润目标的前提则是安全生产,为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尤为重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意义: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个行政部门、采区、车间、班组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体现出来的。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各类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无机可乘,从而避免或减少事入的发生。因此,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实行中、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并与奖惩制度紧密结合,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种做法是将生产安全所要达到的目标事先制定,并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各班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达到以这个目标,在奖金或其他方面要给予奖励;若完不成目标,要扣罚奖金或给予其他处罚。在实行时,通常考虑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即权力大,所应承担的责任就重,因此在奖惩方面也要重奖、重罚,就象国务院领导所讲的那样做到有权就要负责,责权统一。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核心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社会需要生产单位对员工,市场需求生产单位对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安全做出承诺。

责任追究的依据:只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才能做到“层层有分工、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发生事故后,才能根据安全生产职责,来认定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历史教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常重要。因未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不认真执行安全职责,而使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类从业人员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处分直至判刑的例子,屡见不鲜。

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监督,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内。工程安全监理是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工程安全监理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将安全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工作是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工程监理制度发展和完善。

培训是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目前许多监理工程师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监理工作没有目标,没有一套安全监理有效措施,缺乏施工安全知识。因此,安全监理工程师除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规程外,还要掌握施工工艺及分项工程中的各环节安全要点,有预见性地抓好安全施工薄弱点。近年来,交通部组织了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的各种培训教育,对拓展监理工程的知识结构,更新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提高监理工程师从业技能,达到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各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理培训,并择优选聘监理人员,以满足公路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施工现场施工情况,做到提前预见,层层安全交底,切实做到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从而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理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现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企业尚不完全具备承担安全责任的实际能力;从费用上来看,监理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安全监理费用收取没有通用标准。虽然少数地方有一些规定,但这点收入与监理企业可能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严重失衡;从职权上看,法律法规规定了监理企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但实际中监理企业未签字,工程都可以顺利交付使用的。施工单位只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监理企业的权利将被架空,成为一个“摆设”。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提高,很多监理工程师缺乏经验而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使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部分监理人员在利益面前迷失自我,放纵不合格或不合标准的施工行为,经安全埋下了隐患。

安全监理的体系

(1)、安全监理流程的建立

A、建立组织机构。依据合同及工作要求,根据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确定岗位职责。

B、现场安全控制目标的确定。审查承包人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危险源台帐及应急预案,及时对危险源排查,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的演练,做好相关记录。

C、熟悉施工图纸和周边环境,编制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进行交底。

D、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审查施工组织方案,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落实,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合格时,及时整改。

E、检查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特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F、检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消防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G、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定期编制并上报安全监理报表。

(2)、进行安全监理后评价

安全监理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后对监理过程中的对安全目标、监理措施、方等进行的安全综合评价,是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具体应做好几个方面:

A.分析考察安全监理目标是否实现,列出伤亡事故的人员数量、施工部位、产生原因等。

B.评价施工、监理措施是否有效和完善。

C.分析已出现安全事故,监理措施是否到位及完善。

D.总结安全监理工作成绩和经验。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关键,因此建立和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企业的责任,必须认真做好。这就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篇(10)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工程费用支付中的职责就是定期审核承包人的各类付款申请,为业主提供付款凭证,从而保证业主对承包人的支付公平合理。具体来说,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审核和开具付款证书。一方面,他必须按时处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获得各种应收的款额;另一方面,他必须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和原则进行审核,向业主证明承包人在每一阶段所完成各项工作的实际价值,为业主所支付的每一笔资金严格把关。监理工程师只有站在公正的立场才能确保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任何形式的偏差,将会导致费用支付的失真。

二、工程费用支付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支付方面权限的内容很多,每一支付项目都赋予了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合同得到正确履行的最终支付证书以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2、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要求的工程细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时拒绝支付,待上述细目和活动达到要求后才予支付;3、具有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下述两种情况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一是后续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的使用,二是资源价格的涨落。无论出现哪种情形,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以确定新的合同价格;4、具有确认工程变更和索赔所产生费用的权力。这主要是指确认工程变更单价和索赔细目的单价与费率的权力;5、其它有关支付方面的权力。例如,下令使用计日工,动用暂定金额以及有关保留金、提前竣工奖金支付等方面的权力。

三、工程费用支付的原则

工文秘站:程费用支付的目标是组织和协调好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收支行为,使双方发生的每一笔工程费用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做到公平合理。为了实现公平合同这一目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支付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一方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仔细地计算各项工程费用,并及时地签发付款证书,从而使承包人及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使已支出费用的业主能按时得到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支付工作中责任重大,为了真正做好这一工作,他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支付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对于单价合同,计量是支付的基础,亦即没有准确的计量就不可能有准确的支付。由于工程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所以工程费用支付就必须在质量监理和准确计量的基础上进行。

支付必须以技术规范和报价为依据(1)技术规范是承包报价时的指导文件和依据,也是监理工程师支付工程费用的指导文件和依据,技术规范详细说明了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以及要求,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价值摊入到哪一细目中条款内容,都具体作了规定。(2)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填报价格后就成为报价单,报价单是费用支付时的单价依据。对于报价单中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其单价为零,但承包人必须完成技术规范和图纸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因为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于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其费用已摊入到其它细目的单价之中。对于有单价的工程细目,则以此单价支付工程费用,但应该注意其单价的包容程度。同时,报价单中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除非发生工程变更。单价的包容程度一方面是指单价的价值构成,另一方面是指单价所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单价的价值构成是指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都已含于单价之中。单价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是指该细目的单价按规定应包含的内容。报价单中的单价一般是成品单价,也就是按成品计价,它包含了完成该产品所必须的生产条件和设施,如有关临时工程及必须的施工准备活动和其它必须的一些生产环节等。因此,支付工程费用时,必须将价单与技术规范联系在一起,确保支付准确。例如,路基挖方与填方的单价中包括了台阶挖土、边坡修整、路基整型和临时排水的内容,同时,路基的压实及成型等的一切费用也包括在里面,因而在支付路基挖方和填方的工程费用时,必须等路基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才能支付。又如浇筑河道中的灌注桩,需要搭设施工便桥或租用船只,但搭设便桥和租用船只的费用包括在灌注桩单价中,不能另外单独支付。

篇(11)

关键词:建筑工程、职责分配、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回望过去,由于建筑施工质量问题一直得不到重视,且施工的管理未实现加强,阀门渗漏、线路短路以及螺丝松动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质量事故频繁出现,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甚至导致企业的社会信誉受到不良影响。由于建筑施工是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因此加大了管理难度,不仅施工的组织不同,其施工的工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且繁多,因而管理面临的挑战巨大,所以务必要对工序进行严格科学的分配,加强各个项目的管理力度。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管理部门责任重大,不仅需制定严格的规范,还需对其施工过程的始终执行严格的监督工作,使工程的各个部分都能顺利有序的进行,各部门相应的职责明确合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推动建筑事业的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存的不足

1.1建筑设计不到位

建筑设计对于一个工程来说是基础,是第一步需执行的任务,在整个建筑工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通常来讲,建筑设计的概念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建筑设计可以这样理解,在建筑工程全部工作的始终都蕴含着建筑设计的元素,从工程的开始到结束,其间任意一过程都有全部设计人员的心血投入,涵盖了大量的建筑设计理念。狭义的建筑设计可以这样理解,是指任意建筑在实施建造之前,设计人员根据建造任务,将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假设和预算,并相应的制定好解决方案,统一记录在实际图纸或者相关文件中表达出来。同时还体现在建筑的使用性能、内部的空间结构设计以及建筑与外界环境的协调情况等,在此之前还需设计好材料和设备的投放程度、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调和以及施工的推进状况等。

建筑设计处于建筑工程的开端,直接对建筑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决定着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的采购与运用,施工人员的相互协调与调动以及机械的调配安排。同时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的进行,建筑内部之间的结构空间比例必须协调,建筑物与四周环境的协调度也必须符合规范,施工每一道工序分必须配合理并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以上内容都需严谨的规划和安排。但是,实际的建筑设计存在许多弊端,不能使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实现有效的协调,导致矛盾滋生在各个施工单位之间,建筑物不能达到要求规范的协调性,不利于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最后导致建筑项目的质量大打折扣,存在安全隐患。

1.2施工质量存在缺陷

在整个建筑工程中,施工阶段处于核心地位,直接决定建筑物的建立,实现其使用功能,因此,施工质量得到保障就意味着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得到保障,倘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必定会存在安全隐患,同样的施工的安全问题也需十分重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面临的挑战愈来愈严峻,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竞争优势并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必须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加强管理使其能够得到保障。激烈的竞争形势一方面激发了正规企业的能力,为其提供动力因素,另一方面给予许多非正规施工单位钻空子的机会,让它们混入其中,仅为了一己之利,在施工过程中做出违规行为,偷工减料现象严重,不仅给市场竞争带来压力,造成市场混乱,更甚至在建筑工程中埋下安全隐患。目前来看,多数施工单位缺乏管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施工水平普遍较低,这些因素决定施工的规范性难以实现,导致施工质量难以提高。

1.3建筑材料得不到质量保障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可以说整个工程都是由建筑材料组建的,倘若建筑材料得不到质量保障,直接导致工程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建筑企业需加强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无论是采购环节还是验收环节以及投入使用的整个过程都需实施质量监控,为工程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筑材料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众所周知,钢材的采用在建筑施工中最为普遍,但是其本身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或者管理部门对其质量的监管不到位现象存在。其二,水泥的运用普遍存在于混凝土的原料中,由于其胶凝性十分强,对混凝土的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其问题一般是由于自身的稳定性不够导致的,同时不能够达到施工的标准,对施工的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其三,机械设备的投放使用对工程施工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动力因素,完善的设备可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但是设备的检修和更新若不能及时实现,导致设备中存在的故障不能及时暴露、发现、改进,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

建筑工程管理中现行的职责分配

2.1建设部门的职责分配

国家颁布相关文件对其建设部门的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了规定,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部门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更甚至于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实施项目。无论是项目的招标环节还是项目的施工环节,甚至项目后期的保障环节,对其项目的全程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

2.2施工部门的职责分配

为保证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施工部门需时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施工现场必须安排相关专业人员时刻检测施工安全,最好可以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管理的进行。上级领导需大力支持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所有员工需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并能够自觉服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施工质量。

2.3监督部门的职责分配

监管部门的责任行使对工程的质量保证可以说是井上添花,通过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自觉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施工中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能及时向施工部门提出,监督改进全过程,直到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同时有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施工部门实施惩戒,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若出现不服从管理现象,需上报主管部门,以合同要求为基准,强制要求施工部门改进不足。

2.4设计部门的职责分配

设计部门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其工作任务并不是单纯的提供设计图纸那么简单。施工过程中的防护需要、施工的安全的重要环节与关键点以及问题出现后相应的解决方案,都是设计部门的设计范畴,同时设计部门需对其设计负责。

结束语:

回顾以往建筑工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究其根本责任,不难发现并非仅仅是施工方面出现问题导致的。建设、监督部门以及设计部门等全部参与工程的部门及单位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继而对其管理细化到各部门的职责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和该怎么样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了建筑工程质量能够真正得到保障,对建设部门、施工部门、监督部门、设计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责分配,各尽其职,共同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实现建筑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