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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家西蒙曾经说过:管理的全过程就是决策。这样的决策无疑包含了管理者的智慧和意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社会的日益勃兴,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加剧的利益分化和多元的社会心理,使社会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此情形下,肩负着繁重社会管理任务的政府部门,必须在丰富的社会管理实践中不断涵养自己的管理智慧,并熔铸和体现为刚强的管理意志,才能确保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一)社会管理的“意志刚性”何以必要?
社会管理不仅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各社会主体为了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获有足够的话语权,以促进本部门(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想尽办法逃避或对抗对自己追求私益的管理,甚至不惜妨碍他者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肩负着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使命的政府管理者,在社会管理中必须体现出不容质疑的“意志刚性”,对任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个人)的行为施以严格的管理,以确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
1.社会管理过程的矛盾性
认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同样,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充斥着丰富多样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矛盾,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有些矛盾还比较突出和尖锐。如城市化推进中的因征地拆迁纷争、社会分配领域的两极分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城乡差距过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异质化趋势,等等,几乎社会管理的每个领域都存在着比较复杂的矛盾,有赖于社会管理者的管理智慧。
2.社会管理目标的向善性
所谓“善”,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体现了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的统一。社会管理中的“善”,不仅指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幸福,这是目的“善”;也指社会管理过程中管理宗旨、手段、方法、力度等的适度和正当性,至少不对社会的长期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成损害,这是工具“善”。社会管理对目的“善”和工具“善”的伦理追求,要求社会管理者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阻止影响“善”实现的不利因素,促进社会意志的统一。
3.社会管理任务的艰巨性
社会管理有着十分广阔的管理谱系。从广义上说,社会管理是指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狭义上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1]。“人”的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安全保障、衣食住行、公共空间等全在社会管理的范畴之中。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加快,原本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将逐步过渡给社会管理,因此必须有高度发育的公民社会以及主体精神和参与意识充分觉醒的现代公民。这就要求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健全各类社会管理法规制度,推动公民社会建设。
4.社会管理对象的多元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单位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2]。而且,社会“人”的构成、诉求、阶层日益多元化,流动性日益增强,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必须由被动、弹性的管理过渡到主动、刚性的管理。就城市来说,不仅有常住居民,还包括外来务工者、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流动摊贩、外来旅游者等,由此引发一系列对变动中的“人”的管理,以及由“人”带来的物流和资金流的管理,管理的复杂性不断增大,必须抓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机制。
(二)社会管理的“意志刚性”何以实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而政府应更加注重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能作用,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等[3]。总体上说,社会管理的“刚性”来源于管理的法规、标准、目标、计划、政策、制度等。
1.社会管理的法规、标准
在法制层面上,社会管理的“刚性”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从宏观上说,对应社会管理内容的不断增多,国家必须抓紧健全社会管理的法规体系,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从中观上说,各级地方政府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出台各类规章规范,如盲流管理条例、外来务工人员暂住条例等;从微观上说,各行业部门要着手编制和普及推广相应的管理标准,以统一管理的行动,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如城市管理的市容管理标准、河道管理标准、数字城管处置标准等。
2.社会管理的目标、计划
各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牵头者和组织者,要及时编制便于社会管理体系各部门执行的各类管理目标和计划,既包括中长期规划,也包括近期重点突破的发展目标,使社会管理呈现出一定的发展层次。目标的制定必须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全面,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各时段科学、务实的实施计划,如城市管理中有建设清洁宜居城市的总目标,也有各年度的专项及日常工作计划,如截污纳管、街面保洁、庭院改善、路面修缮等。
3.社会管理的政策、制度
系统、刚性、科学的政策和制度是社会管理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换言之,充足、刚性的政策、制度资源是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前提。由于社会管理内容的宽广性,不同的社会管理领域有着自成体系的政策、制度资源,因此,社会管理各部门应把政策、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力推人本化、标准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杭州坚持“堵疏结合”,既建立全面的管理制度,对影响道路通行和破坏城市秩序的摊点实施严格管理,同时又坚持“以人为本”,在适当地段和时段开设早市、夜市等,实现集中、规范管理,并在税收、租赁等方面给以政策扶持,使管理与营生的矛盾得以缓解。
4.社会管理的措施、手段
最主要是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落实机制。当前,要重点建立六大机制:一是目标考核机制。为确保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和计划的实施,要建立层层分解落实的目标考核制度,以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的“意志刚性”。二是利益协调机制。主要目的是引导社会公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调节不合理的利益关系。三是诉求表达机制。要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能准确、便捷地到达相应层面并获得响应。如城市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三进四问”(进广场、进社区、进家庭和问情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绩于民)活动。四是矛盾调处机制。将源头治理和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各类社会风险和隐患,确保社会稳定。五是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并完善利益补偿和救助保障机制,扩大社会就业,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六是责任监督机制。对社会管理的职责履行、政策落实、行为选择、目标实现等实施全面监督,确保社会管理的和谐、高效。
二、社会管理必须实现“刚性意志”的“柔性执行”
由于发展的阶段性和管理对象的差异性,社会管理的“刚性意志”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此,必须推行柔性的社会管理才能有效化解这一矛盾,其原因是:
(一)“刚性意志”的刚性化执行会造成大面积“杀伤”
管理的“刚性”是管理高效的前提。但这种刚性化执行却寓于管理的统一性之中。这种管理行为的整齐划一在有效遏制各种社会乱象的同时,也势必挤压了一部分弱势群众的生存空间,如城市中以摊点经营为生的职业者,他们的利益诉求和生存权必不可免地要受到侵占,由此引发与城市管理者的矛盾。
(二)“刚性意志”的刚性化执行容易激发对抗,异化管理本质
由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天生矛盾性,管理者的“刚性”,尤其是妨碍被管理者利益实现的“过度刚性”,必然要遭受来自被管理者的情绪抵触甚至行为对抗,有时,“刚性”的作用力越强,对抗的反作用力也越大。在此种情况下,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必将难以实现,并恶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心理认同,形成心理定势,造成恶性循环,使管理双方本应产生的合作关系异化为对抗关系。
(三)“刚性意志”的刚性化执行容易超越界限,产生权力异化
根据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说,利己乃人之本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都是“为他”的利己之心所驱动“而付出的”竭诚努力[4]。由于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因而由“人”执行的社会管理“刚性意志”必然具有与生俱来的自利性。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权力使用到有边界的地方才停止。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社会管理者的“意志刚性”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有被滥用的风险。如近年来饱受社会诟病的城管执法现象,固然有被恶意炒作的妖魔化倾向,但客观上说,也有执法主体的“乱执法”、“违规执法”的原因。
(四)“刚性意志”的刚性化执行恶化政府形象,产生“塔西坨陷阱”
实践证明,社会管理的“刚性意志”超过一定限度必将对社会心理造成损伤,尤其是社会管理中的“自利”行为,使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弱化了政府权威,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塔西坨陷阱”(通俗地讲,就是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塔西坨陷阱”的存在不仅使社会管理丧失了群众基础,也增加了日后社会管理的难度。
(五)“刚性意志”的刚性化执行缺乏人文关怀,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社会阶层的多元性直接导致了社会管理的多样性。由于多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建设“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现象的存在,社会建设发展缓慢,社会管理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尤为不足。同时,由于社会管理的功利性,因而在一些地方的不同领域,推行的社会管理往往简单机械、整齐划一,刚性化执行已大大超越了社会底层的可承受程度及生存状态,使管理“刚性”披上了“冷漠”的外衣,激化了社会矛盾。
三、刚柔相济:管与被管的两音和谐
“意志刚性”与“执行柔性”是社会管理取得最佳效果的两个方面。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必须正确理解这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好实施的分寸和尺度,越界的“刚性”和过度的“柔性”都会使社会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走向反面。具体来说,“意志刚性”是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管理者只有坚定地将其贯彻于社会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既定目标、政策、措施等管理决策的顺利实施,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但“意志刚性”的权力膨胀、过分张扬、一视同仁等内在属性,容易挫伤民众并殃及自身的执行效果,必须实现管理意志的“柔性执行”。反之,“柔性执行”缓解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管理敷上了一层剂,但过度的“柔性”会大幅度稀释“意志刚性”的权威,弱化社会管理效果,使社会管理由“刚性”变为“柔性”以致可有可无的“弹性”。因此,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既有管理意志的“刚性”,也有管理执行的“柔性”,刚柔相济,才能实现管与被管的“两音和谐”,提高社会管理的效果。
(一)提高社会管理者素质
管理者的素质是社会管理取得良好效果的先决条件。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具备了较高的文化素质、法制素质、道德素质、政策执行素质和良好的实践能力,才能妥善把握好“意志刚性”和“执行柔性”的关系,既能把“刚性”约束在合情、合理、合法、合度的范围内,又能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亲善形象赢得被管理者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使社会管理始终在和谐、愉悦的氛围中进行,确保社会管理“意志刚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二)管理沟通,决策民主,刚柔渐趋统一
管理者对全社会的管理必须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群众路线,要经常深入一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想,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梳理,科学提炼,形成社会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和举措,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社会各界群众的沟通,反复征询意见,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提高管理决策的开放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充当社会的“代言人”,使管理沟通机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由于社会管理决策中内含了“社会智力因素”的积累,因而确保社会管理赢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既增强了社会管理的“意志刚性”,也减小了管理执行的难度,使社会管理始终在和风细雨中进行。
(三)堵疏结合,体现人文关怀,不搞“一刀切”
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归于和谐、秩序、幸福、美好。当前,我国地区和个人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了社会管理对象多元化,也增加了社会管理工作的难度。有鉴于此,社会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触犯社会秩序行为的惩治力度,该堵的一定要堵;同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政策的坚定性和措施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设法为社会弱势群体营造一定的生存空间,并健全社会保障、救济、扶助制度,受损的给予补偿,困难的给予救助,不公的予以纠正,对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充分的人文关怀,安抚失衡的社会情绪。
(四)稳步实施,注重“刚性意志”执行的梯度
由于事物的两面性,一项管理措施的出台,往往既能使社会一部分人受益,也会使一部分人受损。因而,要建立社会管理“刚性意志”的试错机制,每一项社会管理政策、计划、措施的出台,必须坚持先期试点、稳步铺开、逐步完善的原则,在颁布初期应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领域搞好试点,待时机成熟时再向全社会推广,并逐步纠正试行中的不足和问题,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因社会对政策的大面积抵制而产生的动荡,化解政策执行的风险。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现社会公平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为此,必须充分尊重人的各项权利,尽力满足“人”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阶层中的“五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有些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有些是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性,累积到一定程度都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隐患,是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因此,建立深层次、广领域、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分配不公和机会不均等问题,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社会公众,是一项紧迫任务。
(六)体现先进理念,寓服务于管理
要适应我国政府体制的服务型转向,进一步树立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逐步从“习惯管控”转到“为民服务”上来。“服务”理念的确立,一方面能使社会管理者牢固确立公仆意识,增强控制“意志刚性”过度膨胀的自觉性,防止管理意志的扭曲和管理权力的私有化;另一方面,也能使社会管理者在管理执行中主动俯下身子,设身处地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将管理过程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为民服务过程。
(七)加大法规宣传,安抚社会心理,营造和谐管理氛围
社会管理法规意识的淡薄和社会心理的失衡,是社会管理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社会管理中,既要加大对管理者自身的法规教育和宣传,从根本上杜绝“执法违法”的现象;也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册、橱窗等载体,深入开展社会管理法规的普及运动,增加公众对相关法规知识的了解和把握,既能用法规知识为自己维权,并始终在法规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也能通过强大的民意加大管理者滥用权力的压力,促使管理者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滋生的两极分化、社会不公、权力腐败等消极现象引发的“仇富”、“仇官”等社会心理,既要强化源头治理,也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进行安抚,力求让民众看清主流,看见希望,看见政府为此付出的努力,从而营造和谐的社会管理氛围。
总之,在社会管理中,唯有正确把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运动,妥善处理好管理者“刚性意志”和“柔性执行”的辩证关系,才能避免社会管理本质的异化,使社会管理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产生双赢的管理效果,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并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实现自身的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有的学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的规范化制定,按照公民的意志,建立公务员为公民服务和政治承担服务义务的政治体制。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根据公众的意志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的政治职权体现,将政治功能的实施作为一个公民和社会的需求,要强调按照公民的意愿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追求公民满意度是政治功能实施的最终目的。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和意义
1.是适应社会公共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政治实施只能体现公民日常权利的需要,公共机构必须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有形的商品服务和无形的商品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满足市民的需求,但政府的基本功能和本质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政府应该为居民提供解决温饱问题以外的更多服务,这种需求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不仅是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要求越来越多,而且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让人民满意。
2.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十六大提出要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得以实现,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居民的贫富差距、缩短城乡差距、加快缩短区域差距;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社会保障滞后问题、改善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的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实现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这需要政府加强其先前减弱的监管制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的协调发展。
3.是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已逐步取代行政手段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所以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角色和管理方式。具体来说,要想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有效作用,政府应该完全退出公共服务领域,应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公共服务于市场,充分集中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需要做的是专注于宏观调控,让市场的缺陷越求越小,为全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1.健全行政运行机制。第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完善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它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判标准。建立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社会和谐与稳定,控制行政成本等勤政廉政方式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第三,坚持群众公认的基本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和绩效考核力度,提高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绩效预算制度和绩效审计制度。另外,健全政治责任体系,重点对行政管理者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最后,应该加强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包括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临察,形成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专门机构监察、新闻媒体和群众监察相结合的监察体系。
2.创新公共管理和服务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机构系统,进行公共管理和服务创新,形成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方向,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的要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高政治管理和社会组织、企业、民间社会的互动管理系统和应急管理机制。
3.以制度来确保实现依法行政。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应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诚实,必须通过严格的制度录用,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在晋升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选拔制度,这是奖惩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全新制度。这将提高公务员的自律能力和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政府公共服务的分配应该以符合公平正义为原则,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全体公民最基本公共需要的公共服务,二是满足弱势群体生存需要的公共服务。在处理公共服务的质量与公共服务覆盖面的关系上,应以完善基础性公共服务为基准,使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人人共享改革成果。
参考文献
一、盈余管理的涵义与特征
盈余管理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公司会计利润进行干预,是为了达到特定的会计目标,经理人通过会计政策或者实际经济活动的选择以影响会计盈余的行为。魏明海(2000)则主张在信息观下看待盈余管理,这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并同时假定公司经理人拥有私人信息。与经济收益观下的会计数字的真实性不同,在信息观下真实性不再具有第一位的属性。本文也将在信息观下分析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及对其进行治理的必要性和治理方式。
根据盈余管理的方式,盈余管理可以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是指公司或者经理人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或者估计方法干预财务报告的制定,对盈余进行管理的这种方式一般会改变会计盈余的时间分布,但是不会改变盈余在一定时间内的总量。与应计盈余管理相比,另外一种更为隐性的影响公司会计利润的方式是真实盈余管理。所谓的“真实盈余管理”是指通过实际的经营活动影响公司的盈余水平,在管理模式上主要有推迟或取消人才雇佣、研发和广告宣传等支出;打折促销或扩大赊销;超量生产以摊薄单位成本等(Graham and Harvey,2005)。
二、盈余管理的动因
在信息观下,盈余的真实性不再是其第一属性,转而关心的是盈余管理带来的经济后果――公司的盈余管理活动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而其经济后果是由不同的盈余管理动机所引致的,公司的盈余信息一方面反映了公司的基本面状况,使其成为预测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输入;另一方面,会计盈余反映了经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在这一背景下,使得管理当局会出于不同的动机管理公司的会计盈余。
(一)满足投资者的盈余预期
在资本市场,公司股票价格由其基本面信息所决定,那些报告盈余超过预期的公司,股票价格会显著增加,而未预期盈余为负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则会下降。实证研究也发现,那些没有满足分析师预测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会大幅下降(Skinner和Sloan,2002)。当然,投资者也不会被动地接受公司报告的盈余信息,那些通过盈余管理操纵了公司利润进而满足或者超出了预期的公司会被投资者的基本面分析识破,Keung等(2010)发现投资者对于预测无偏差或者实际盈余略高于预期的公司的反应为负。
投资者一方面通过基本面信息和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对公司的盈余水平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另一方面他们则更偏好于那些盈余波动较小的公司。公司则会利用盈余管理活动向投资者传达未来获利的可能性;或者说,公司出于减少沟通障碍的目的对盈余进行了管理。①如公司在某段时间内的平均盈利水平是100万元,近期的某项业务使公司的平均收益增加了50万,此时,公司则更倾向于报告100万元的平均利润。Subramanyam(1996)以美国1973年到1993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市场对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反应,发现市场对于公司出于平滑利润的应计盈余管理给予了正向反应。
(二)经理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管理者的行为无法直接被投资者较为全面的掌握,如何减少签订合约后的成本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投资者通过公司的净利润激励管理者或者判断公司偿还贷款的能力,而这也促使管理者对公司的利润进行操作。
早在1985年Healy就对出于契约动机的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分析。Healy认为为了更好地激励管理者,公司会把管理者薪酬的一部分与公司的盈利相挂钩,但是对于管理者的分红计划具有分段线性的特征,即在净利润较低和较高的两个区间段,公司都不会向管理者支付奖金,而只有在中间的某个区间段内才会按照线性的支付方式向管理者支付奖金,而这一区间正式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范围。
对于签订借款合同后违约的公司,他们则会更倾向于使用能够增加公司盈利的会计政策,而那些濒临违约或者面临着很高违约风险的公司则更倾向于使用可以增加净利润的新会计准则(Sweeney,1994);DeFond和Jiambalvo(1994)则发现在违约年度之前,公司更喜欢通过操控性应计项目增加净利润,而在违约当年则较少使用此类方法进行盈余管理。Dechow、Sloan和Sweeney(1996)以在美国受到证券委员会指控的违反GAAP的相关公司为样本,以同规模和相同行业的公司为控制样本,也发现那些濒临违反债务契约的公司会使用更高的财务杠杆,并且也可能更频繁地违反债务契约。
三、盈余管理的治理
根据以上的分析,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时能够起到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的作用,这可以看作是盈余管理的积极的一面,而那些为了满足投资者预期或者出于管理者利益最大化的盈余管理行为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法律制度和信息的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不利的盈余管理。
首先,制度环境会影响企业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在政府干预方面,政府干预是否能够影响盈余管理行为并未取得一致结论(Makar和Alam,1998;Bushman,2004),但是在法治环境方面,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法律执行水平较高的国家,公司盈余管理活动的水平较低。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环境存在着差异,陈克兢、李延喜等(2016)发现完善的制度环境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但却会诱使企业增加真实盈余管理。随着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制度环境不断改善,公司为了逃避监管,其盈余管理策略逐渐由应计盈余管理向真实盈余管理转变
其次,分析师通过搜集信息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分析师是投资者的代表,是专业的监督力量。Knyazeva(2007)和Dyck等(2010)则发现分析师对于财务报告的解读和预测能够有利于发现管理层的欺诈行为,进而使企业减少公司的应计管理行为。分析师对于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还体现在其能够对公司施压,那些未达到分析师盈余预测的公司将遭受市场价值的损失。李春涛等(2016)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分析师的监督缺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活动行为。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监督却使公司采用了更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
在信息观下,主流研究与实务关心的是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活动引致的经济后果。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也呈现出多种方式。总的来看,公司可以通过影响公司的应计项目和改变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无论对于学界的有关研究还是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基本面信息分析(如分析师、媒体等)都需要对于公司的盈余状况进行更为全面和较为准确的分析,避免只关注在一定历史阶段主要使用的应计盈余管理,需要更加关注隐蔽性较强的真实盈余管理活动。
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对于具有消极影响的盈余管理活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等措施进行治理。分析师是资本市场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和公司基本面活动的重要监管者,着重发挥分析师对于公司财务信息的分析和解读作用将有利于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目前大部分的研究是以投资者或者经理人理性为前提分析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动机及其经济后果。而目前行为公司金融作为主流金融研究的一部分已经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为从有限理性或者非理性方面分析投资者对于被管理的盈余信息的反应,探究经理人对于盈余的管理动因提供了新的视角,这将成为未来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发展方向。
注释:①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减少信息沟通障碍,如高科技公司披露公司的战略,或者公司分类披露正面的预测信息等方式。
(作者单位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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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划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环境发生了巨大转变,地方各级部门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预算管理的需要,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详细的内部控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和国务院各个单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法规的要求,已经制订了详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把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各级各部门的预算、开支、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项目,都需要进行内部监督和控制。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一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在事业单位存在一些管理力度不足,对于国家宏观调控事宜和民生服务保障不足,部分事业单位的存在坐等靠的思想,监督走过场,服务力度不足,实际执行远远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后果,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非常重要。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的管理大量资金,存在的风险,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相关措施,通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够提高了经济活动的风险规范和管控的能力。
针对会计岗位设置为,按照《会计法》实施严格要求,规范财务会计流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的有序管理,建立财务组织结构可以相互牵制。特别要注重审批机关的责任制,对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如出纳、审计等明确规定,加强对新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其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与行政监督职能,最好能为公共管理,使内部人员相互监督,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在监管中的作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规范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程序,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按照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规范和会计工作的性质。建立财务内部控制系统,从而监督行政事业的机关领导,科学合理的制定下一步行政事业会计设计流程,要明确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实际控制内容。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需要一系列的控制规范,加强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安排,预算开支安排,奖励考核绩效安排等等一系列的有机结合,是财政管理的一部分,提高财政管理有利于自上而下的内部管理变成自下而上的具体目标,从而保证国家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资金安全等等。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方式方法,确保控制方法,各级单位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的规范,内部控制的环节不需要面面俱到,但是,具体环节的关键点要加强控制,内部体系要明确一些控制点,做到预警机制的评价,报告的应急和防范规章制度,避免了内部控制的损失和失误。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控制力不足,内控的认识力度薄弱,行政事业单位岗位账目混乱。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控制力不足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预算控制、绩效控制、决策控制、分析控制等等,各个单位基本能够严格保证财务管理有效进行,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都用到有效的地方,做到了会计工作计划编制和会计工作计划的实施分离,做到了再次监督,有效决策。有效明确决算和预算的有效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意识明显不足
当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内部控制的思想还是明显不足,远远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重要性,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让财政资金发挥有效的效益,部分单位以财政经费不足,人员编制不够等理由逃避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当成一项任务进行应付,忽视有效执行财政控制的手段,让内部控制停留在纸上,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等等。
(三)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内部控制
目前,基层部门,甚至一些基层部门还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甚至有些单位没有固定的规章,就是领导的喜好,往往不能形成有效内控机制,随意性较大,有些单位甚至按照领导的喜好,甚至个人喜好,内部管理无章可循。有些单位虽然制定了财务管理一些有效的规定,但是,往往长期搁置不用,某些财务管理规定只是约束会计和出纳,单位各个领导并未知道有此内部控制,无法约束单位领导的种种行为,会计内部控制不能持续建立。
四、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建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法规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人员培训工作等等。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职业道德建设
必须进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对于会计实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加强会计的职业操守,加强会计职业道德道德建设,特别是要抓住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国家实施,金融机构的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的行政机构,管理水平的奠定基础。
(二)加强内部控制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不少单位并为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很多县级单位并为建立长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联固定资产总账都未建立,会计总账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不少单位并为由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质量的变化,长期以来借入和借出十分混乱,造成一些固定资产增值无法体现,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会计管理对于资产管理不当,导致部分单位的费用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先批后付,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人员培训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需要,各级预算开支需要政府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相比其他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必要经费预算管理更加重要,必须节约开支,让最有限度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果,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最少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果。高效财务管理队伍起到效果肯定就会起作用了,高尚道德情操、高效业务培训、耐心为民的服务意识,让行政事业单位树立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情。进行定期的高效培训和充分业务培训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五、结语
国家行政体制不断改革,公共财政体系已经深入人心,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了适应财政体制的发展,让沉睡的财政资金唤醒起来,我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技术。随着计划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环境发生了巨大转变,地方各级部门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预算管理的需要,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详细的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在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则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必要的,因此,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分析。进一步行政事业单位则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则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措施,希望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则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有所深刻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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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与现实动因
(一)相关几种学说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学说:该理论主要是利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基于为求得最大效益的经济人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应在政府以及政府的整个政治通知范围引入市场竞争。并建议将利润分享机制引进政府,对于节省出来的成本归入财政节余,赋予官僚机构一些的自主选择权。这就是一种在政府中引入企业运营方式的模式,参照竞争机制来规划政府行为方式的做法。2.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说: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支撑现代国外公共进行行政方面改革的主要理论基础,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认为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管理上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仍然可应用于公共部门。政府一方面应逐步退出一些诸如经济的社会领域,促使社会经济主体依照司法进行活动;其次,政府在调控过程中,应提出如何以私法方式来进行某些公共管理服务。3.企业型政府理论学说:该学说是结合了一些企业家在其经营中所采用的重质量、效率、力求完美服务与善待消费者的精神加之企业中广泛采用的科学管理策略,创新和改革政府管理的方式,从而使得政府充满活力和更加有效率。“传统的政府本能地会选择第一个方法”,“但这种本能的行为只会更多地导致失败、合并机构和集中控制只能产生更多的浪费”。所以,主张以企业家精神改革政府并坚信新企业型政府模式必然会替代传统的政府模式。4.治理理论学说:治理理论于上世纪90年代产生并兴盛,为西方一些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该学说认为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管理的主体既可是公共机构亦可是私人机构,甚至包含公私之间的合作。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建议通过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等方式以实现政府对公共领域的管理。“治理理论是有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要求依靠强制力量要求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者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
(二)现实动因
1.长效治理机制不强:城市管理部门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很难彻底解决的问题。因为城管执法需要面对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多在社会底层生活,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从事无证经营小商小贩或者是无处可归的流浪人员,这些执法对象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城管执法过程费时费力,且收效甚微,诸如此类现象很难以得到根治。2.城市综合执法范围越来越广,行政事务增加:较少的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广大区域以及众多执法任务的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承担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多项职责。
二、我国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现状分析
(一)城管外包的合法性遭质疑
很多民众认为将执法权外包给承包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包公司并没有执法依据。外包公司因为其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且和政府的关系是行政委托而非授权,执法权缺失,也因此得不到民众的认可。
(二)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频发
城管服务外包的一部分是为了缓解城管执法对象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冲突矛盾,推行柔性执法。但是结果并未如人所愿。一些城市的城管业务外包并没有解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问题,也没有改善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形象,暴力现象仍有发生。
(三)外包公司执行效率低
城管服务外包因为承包公司无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在其员工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权力仅限于上前进行劝阻。占道违法经营的小摊贩或其他街道上违规的人员不听从劝阻,承包公司的巡查人员也无没收其东西、扣留或对他们进行处罚的权力。
(四)城管服务外包公司服务不规范
外包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第一,随意着装。第二,缺乏身份证明。第三,服务程序并不规范。第四,超越服务权限进行管理,而且经常发生外包公司人员没收摊贩东西,与服务对象发生暴力冲突事件。
(五)后续维权存在问题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就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受委托人如果行使职权超出了委托权限时,那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行为效果如何归属?受委托人是不是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如果是将受委托人作为被告借由行政诉讼进行行政赔偿责任的追责,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受委托人在其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其超越权限行使时却具有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资格。且因为受委托人行使职权产生是典型的公法关系,故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要求赔偿显然行不通。第二,若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了受委托人行使权力造成的全部行为后果(包括诸如赔偿责任在内),那受委托人在存在其行使权力存在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应如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承包公司的人员权利保障问题。接受委托的公司人员在提供管理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损害,甚至伤亡情况,赔偿的方案和办法应当如何确定,目前仍然不明确。
三、行政委托的界限与规制
(一)合法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鉴于行政委托专门立法较少,在增加新的立法之前,应遵守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2.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有关对人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等专属立法,必须要由立法机关经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代为规定。且行政机关若要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否则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
(二)权责统一原则
从行政委托开始到委托职权完成的全过程中,都应遵守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始终为自身职权内的事务负责。无论是不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都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一则保证行政机关不会出于自身的懈怠将职权随意委托,二来,也可督促行政机关行使对委托职权的行使状况进行控制和监督,保障职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三)禁止再委托原则
行政机关职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是现实状况所需要,组织和个人能够成为被委托方,正是因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能够承担一定的权力,实施任务。再委托,一方面会导致行政管理权威性的丧失;另一方面,组织和个人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再对受委托对象进行审查监督。
四、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规制
程序的设计对实现实体权利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散分散于一些地方性规章或法规中。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委托的程序。此外,还可以借鉴外国比较成熟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程序。萨瓦斯在他的著作中叙述了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应当遵循的几个过程,主要有:一是外包内容的确定;二是外包可行性研究;三是招标合同的准备;四是招标公告的;五是承包商的选取;六是监督、评估和促进合同的履行。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的程序与上述公共服务外包程序可以采取大体相似的做法。
(一)可行性研究
行政机关在需要对职权委托之前,应对该职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书面的方式说明委托的理由、优缺点、预计成效等内容,交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公告招标确定受委托方
在委托申请得到批准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告,开展招标工作,在接收标书的同时,积极联系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动员其参加投标。在招标结束后,应对提出申请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性与实施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排除。全过程都要有记录,确保公正公开。
(三)签订委托合同
为了避免委托事项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责任的争议出现,在委托合同中应载明如下内容:一是委托的主体,即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性质;二是委托的事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委托生效及截止日期;四是责任的归属,明确由越权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或违法事实行政职权的后果如何承担。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7-0048-04
一、引言
所谓公司政治行为(Corporate Political Activity,简称CPA),是指企业试图影响政府使之作出对企业有利决策的行为(Baysinger,1984)[1]。公司政治行为是企业战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西方国家是管理实践与学术研究的热点,其对企业的生存与竞争能力及绩效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充分揭示。不单在西方,中国企业也存在着大量的中国式公司政治行为。但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传统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公司政治行为大多处于半公开的状态,其研究也未曾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走向深入,公司政治行为日益浮出水面,成为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的现象。本文结合一些学者(如田志龙、高勇强、卫武等)的研究,对当前中国企业公司政治行为进行总括式的介绍与评析。结合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研究中国企业如何改善公司政治行为管理,提高政治战略管理水平与能力。
二、现阶段中国企业实施公司政治行为的必要性
虽然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不断开放,但政府作为全社会的人,仍掌握着相当多的经济、市场资源。与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对经济影响和干预的范围及深度要大得多,对工商企业的影响也更大,主要表现为:(1)企业在宏观上受宏观政策(如财政、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2)在中观上受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行业管理职能、项目审批和资格审批、企业等级评审和优惠政策)的影响;(3)在微观上受到直接干预(贷款支持等)。鉴于政府环境对企业的重要影响,中国的各类企业无不花费相当多的精力来经营对自己有利的政府环境。有的企业家坦言,他们3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2];李新春,2000[3];张维迎,2001[4]),其目的在于获得各种政策优惠甚至是直接的政府资助。基于政府的巨大影响,企业与政府关系如何,对企业在市场上的成功,以致生存与否都有很大的影响。例如,20世纪末广东两大国企巨头――粤海企业集团与广东信托投资公司曾一度经营困难,面临重组,但由于两者对公司政治行为的重视程度与实施效果不同,两家公司的重组后果有显著差异:“粤海”实施积极的公司政治行为,面临问题时主动与政府联系,如1998年8月初公司遇到危机后,即向省政府报告公司将面临交叉违约的风险,并直接请求政府援助;1999年1月公司与政府联合举行债权人会议商议债务的解决,充分的沟通与联系使“粤海”占据主动地位,取得了省政府的支持。省政府先是动用财政为“粤海”还债,最后将“东江供水”这块优质资产注入,换得了各债权方对重组方案的同意,使得“粤海”重组得以顺利进行,公司走出了困境。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司又获得新生,重新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这一案例,堪称20世纪末21世纪初亚洲最大最成功的重组。与之相反的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虽然也是处于与“粤海”相同的困境,但由于与政府的沟通不到位或效果不佳,没有主动以有效的方式去影响政府决策,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了企业关闭、破产的结局。理论与经验均充分证明了公司政治行为对中国企业的现实价值与长远意义。另一方面,政治战略已经成为西方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企业实施CPA管理已经蔚为潮流,其政治行为策略与技巧相当娴熟。随着全球化步伐加快,跨国公司进一步加大了在中国经营布局的战略力度,而他们所擅长的政治公关及其策略也一并进入中国。从美国《财富》杂志在上海给世界500强企业进行的“政治公关”调查中可以获知,跨国企业正在加紧其在中国占据“政治竞争”优势的步伐,且其攻势迅猛,动作频频(雷永军,2002)[5],中国企业如果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很可能会在这场政治市场竞争中失去先机,从而失去本土优势。因此,中国企业认真对待公司政治行为,并实施积极的CPA管理已经势在必行。
三、中国企业公司政治行为的现状与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开始发展并获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来说,与西方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和不规范,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还未能上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同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和传统文化等因素的迥异,中国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有着显著的中国特色(田志龙、高勇强、卫武,2003)[6]。
(一)中国公司政治行为的具体形式
中国的公司政治行为类型,大体上来说可分为七类:
1. 直接参与策略。中国企业通过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发表意见、参与制定政策或决策,甚至一些国企的高管人员直接就是政府委派的官员,这是中国特有的政治现象。
2. 代言人策略。通过个人关系(如与企业有关系的官员、学者等)去游说和代言,以此反映企业的意见。与此不同,西方政治中介非常发达,企业可以雇用专业游说公司进行政府游说。中国没有游说的职业中介,也不存在这样的政治土壤。
3. 信息咨询策略。即通过参加政府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提供各种信息等来影响政府的态度。在西方,企业往往会通过民意调查或国会作证等方式来影响政府决策,其实施方式比中国企业有更多空间。
4. 调动社会力量策略。即通过利用社会舆论、团体的力量来影响政府在有关政策上的态度。中国企业一般通过媒体或舆论的方式进行,所能实施的手段、效果有限。而西方由于民众的政治参与度较高,因而该项策略的利用手段和影响均较中国企业要大,西方企业可以利用媒体、股东、雇员的政治参与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甚至动用法院的力量来维护企业的利益,而这在中国现实的政治语境下是难以做到的。
5. 财务刺激策略。即通过金钱支持、财务赞助等方式发挥影响。中国企业通过间接赞助政府举办的活动来密切与政府的关系、争取政府的支持,西方企业可以公开通过政治竞选捐款来影响政府决策者,显然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
6. 政府关联策略。即指企业以各种行为直接或间接提高政府的政绩,通过做各种政府希望企业做的事来争取政府的好感。它或者是对政府期望的承诺,或者是做政府鼓励的事情,从而改善政府作为全社会人的形象,达到改善与政府的关系,优化政治行为的政府环境的目的。西方国家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干涉较少,因此与中国企业相比,较少采用这类策略。
7. 制度创新策略。即企业主动寻求制度创新以得到政府认可和支持。中国企业会努力找到政府关于企业制度规划等方面的缺点并不断完善,争取使之成为政府认可的政策和规则改变的方向,从而获得政策的支持。西方国家政府对企业微观运作、企业制度的改革很少干预,因此西方的企业也很少使用这类政治行为。
如上这些公司政治行为,既有与其他国家相同之处,也有自身独特的类型。而即便是相似的类型,其内涵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它们均植根于中国政经体制与传统文化的土壤。
(二)中国企业公司政治行为的实施特点
1. 路径的直接性。中国企业很多时候通过各种政治行为直接影响具有决策权力的政府官员,通过实施接触政府官员、利用与有关官员的交往、社会关系网络开展游说等策略,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从而推动政府出台对其有利的政策或给予各种经济资源。而西方企业更多地是通过政治行为影响选举进而影响到政策的决定,也就是说企业往往通过各种策略显示其影响选举的力量进而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塑造;例如Keim、Zeithaml and Baysinger(1984)在分析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政治战略时认为,选民培养是一种有效的政治策略[7]。同时西方企业也比较注重通过引导公众舆论与倾向来影响政策的制定,例如Schuler(1996)将西方企业的政治策略主要分为信息影响策略与公众曝光策略。公众曝光策略即是指企业通过第三方影响、媒体宣传来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倾向,其路径具有间接性[8]。
2. 主体的单个性。中国的企业往往单独实施政治行为,实行单兵作战,更多地是去争取政府某项具体政策的扶持或具体项目的支持,除此之外,较少通过与其他有共同利益的企业结成联盟或通过行业协会开展政治行为。与此不同,西方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着眼于诱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行业的公共政策而非对单个企业有利的政策,因为西方健全的法制限制了政府对单个企业实行特别的优待,因此企业的政治行为主要是努力影响政府出台对其有利的行业政策,所以在西方国家,政治行为的主体往往是以若干个企业联合甚至是企业联盟的形式进行。
3. 战略的非正式性。总的来看,中国企业虽能认识到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性,但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去谋划这一问题,缺乏明晰的政治行为经营战略与意识,在政治行为经营上有策略无战略,有意识无制度,没有长期目标和整体战略,更多地是依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政治意识和能力与政府或官员沟通、交往来实施一种非正式的政治行为,没有从制度或战略上来考虑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因而企业高层个人的政治意识就对整个企业的政治策略与业绩有很大关系。例如田志龙、孔旭升、温凉(2006)在一项包括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的调查中发现,虽然行业、经营性质及市场结构均对企业政治策略与行为产生影响,但其中作用最大的却是高层意识。即高层意识对企业实施政治行为及效果影响最大。然而高层意识却难以像制度那样固定下来,也难以像制度与战略那样产生持久的力量与效果[9]。
相形之下,西方企业已逐渐将政治行为作为一项战略管理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具有清晰的政治经营战略与意识:西方企业一般具有清晰的、正式的政治战略意识:首先认识到企业政治战略的重要性,然后制定详细的政治战略计划,最后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实施该计划(黄忠东,2004)[10]。
四、中国企业的CPA战略管理
中国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与政经属性。这主要表现为公司政治行为有意识无战略,类型比较单薄,实施手段较为单一[11]。应针对如上不足,实施有效的CPA管理。
1.将CPA纳入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中来。中国企业管理层应有清晰的政治战略意识。西方企业从战略的高度去规划和实施企业的政治活动,高度重视公司政治行为,并将其纳入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中来:首先,健全企业内部机制,设立职能部门(政府关系部)和专职人员,制定企业战略计划和职工政治动员计划,对管理层及全体职工进行定期培训,为企业政治战略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与机制。其次,建立政企边界跨越机构,如加入企业协会,企业向政策咨询机构提供资金、技术人员和信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经济合作委员会,与政府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从而更好地与外部政治环境跨接。通过将公司政治行为战略化,维持长期密切的政企关系,塑造企业在政府甚至于社会中良好的整体形象,从而化解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公司政治问题,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市场生存与竞争能力。
2.不断细化CPA类型,丰富CPA实施路径。目前,中国企业所采取和实施的CPA策略相对较单薄,类型比较单一,政治策略不足以维持企业长期的政治竞争战略,不断丰富政治行为类型将是企业政治竞争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中国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与规范,制度的力量将不断显现与加强,因此,中国企业的CPA实施战略有必要适度调整,从主要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到同时重视影响社会舆论与民情,通过引导民意来影响制度与政策的制订,企业实施CPA路径要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三)公司政治行为主体由单一走向联合。伴随中国各项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和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将日益公平和规范,政府也将越来越不可能对个别企业实施特别优待,因此企业以公司政治行为争取具体政策扶持的空间也将不断缩小,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目标应定位于争取有利的公共政策或行业政策上。故从长期着眼,企业公司政治行为主体应从单一走向联合,通过联合其他企业,以行业协会、联盟的形式通过集体的力量发挥影响,争取政府决策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利益。
另外,“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舆论对企业影响政府政策的行为一般持否定态度,因为企业政治行为的不规范常常隐含着腐败问题”(高勇强、田志龙,2004)[12]。因此,在政府和社会层面,应对企业的公司政治行为多加宽容、理解,承认企业政治行为和企业政治战略的合理成份,让企业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给企业阐述自己观点、影响政府政策的机会。当然,也应进一步健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机构,避免腐败和犯罪,使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良性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公司政治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而推动中国企业公司政治行为的健康和可持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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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orporation Political Action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its Management
Kong Xiaowei1, Wang Yemin2
(1.Ecomomics and Trade Department,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523808,China;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监管领域涵盖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督管理与打击传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职责;监管主体截至2009年底。内资企业达259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达43万户、私营企业74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3197万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余户。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是一个由庞大的市场主体、复杂的市场行为构成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这一市场能否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这一市场的监管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其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认可并使其自愿服从、自觉履行,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才能经由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准确判断市场行为的界限,合理安排市场行为方式,引导市场行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其存在问题,并据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前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朝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而法治国家的本质就在于“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所谓“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然而,法律始终无法自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而必须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中介,通过某个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对行政相对人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成为现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由此,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当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至2009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共102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211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规章118部。这些足以表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对于实现中国的“法律之治”意义重大。缺乏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但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任度,而且将增加由低依法度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冲突;不仅会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规则受到质疑,而且将降低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更为重要的是会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阻碍法律由理想化为现实,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最终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泡影。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总局更是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高目标”,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上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形式完备、程序正当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还需进一步创新,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超期扣押、违法处置扣押财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拒绝执行、推延执行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丧失对市场行为的威慑力和导向性等不良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按照“一切行政权力均源于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均要依照已公开的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要依法受到监督、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要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二、依法监管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唯一纽带。只有通过市场监管,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其结果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图施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认可其执法权威的双向过程。工商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的权威。
(一)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由法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与政策、常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四个方面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一是制定程序更加严格。为了使最终生效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体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无例外的遵循貌似繁琐的特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则属无效。二是法律的规范性更强。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逻辑严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三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更加明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源于法律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使用概括、列举、列举+概括等立法手段,通过定义法律概念、阐明法律原则、规定违法行为等方式,更为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更加统一。法律用语严谨,每个词句均经过深思熟虑,所表达的意思明确,不易产生误解。同时,法律还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方式,对法
律中容易误解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活动对法律进行说明、宣传,使法律的内容深入人心。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知不会出现过大差异。法律的这些优势,使得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更为简单易行,不易引发争议。
(二)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在选择是与非的判断标准时,必然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既对自己最为有利、又能够为对方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正契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共同需要。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法律严格的制定程序、相对超脱的制定机关、法律规范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法律颁布后的备案制度等,使得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在约束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约束,强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更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进行市场监管,使法律成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遵守的普遍秩序,才能使行政相对人信服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愿意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较广的地域范围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加强依法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建设、机制体制建设、执法监督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本文仅针对当下市场监管问题比较集中、急需完善的一些方面建议如下:
(一)务实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与“不作为”的边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也是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利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年来,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交易行为不断产生,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一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空白的不断出现,对很多新型市场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二是新旧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律用语不一致、管辖机关不明晰、处罚种类不相同、处罚数额不一致等。因此需要在充分注意不同法律规范合理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并规定相当部分的一般性、原则性条款,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能有效规范现有市场行为,又具有一定前瞻性,从而形成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全面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且不致因立改废的频繁发生而降低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保障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包括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的确定、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组织功能运行、人员配置、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等各方面的制度。由于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能够对体制机制内的机构及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不断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环境相适应、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特点、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规律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全面落实法的精神,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行为,减少市场监管中随意性和因人易事等不稳定因素,增强市场监管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当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应当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的诚实可信、公平公正和相对独立。
1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如果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意志而缺乏独立性,就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就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可言。但由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即只存在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两人调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不受系统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包括来自所在地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亲属朋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个人好恶的干预等。
2 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诚实信用本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相对人信赖、树立行政权威之路上的不懈追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言而有信”。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具有稳定性、统一性。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的市场监管行为,因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而成为“无声之言”,因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保持其稳定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遵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比如:承诺作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后,就不能再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三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欺诈等手段。比如:明知将不作为,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于某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后,却拒绝作为。
3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时,应当不考虑社会地位、道德情况、富裕程度、利益关系等因素,公道地看待自身和行政相对人、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包括市场监管应当公开进行,避免动辄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拒绝行政相对人参与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应当及时、高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行政
决定应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为公认的公平公正观所支持;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享有同样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相对超脱的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对已生效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等等。
(三)健全市场监管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等三大权力。其中,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都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而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慑、提醒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也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中还是常常发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此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又能起到及时纠错的积极作用。正是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市场监管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监管行为能够取信于民,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等形式。依据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尽管依据较多、路径较广,但目前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制度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可执行性较差。比如,对收到执法监督案件后如何处理,缺乏程序规定。二是制度之间还存在交叉。比如执法监督案件和案件之间的界限就不够明晰。三是对于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执行。比如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愿纠错的心理较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多项措施并举。一是要扭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一方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一个有权威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要能够“知错必改”。就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亦不会因此而丧失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增大、网络舆论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试图隐瞒行政违法的行为显得愚不可及。与其被动的改正违法行为。不如主动纠错。二是要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使得一切监督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三是要厘清不同制度间的边界。既理顺各种监督途径之间的关系。又使各种监督途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协调一致。四是要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四)提高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1.缺少良好的激励氛围
因为很长时间受到以往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限制,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具备全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思路。在激励制度编制和实行的时候过于关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而没有重视职工个人的利益,还有内部竞争机制以及家庭收入构成的分析,进而没有办法充分发挥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物质和精神奖励不平衡
在计划经济阶段,因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住房以及保险等这些物质分配均是政府规定好的,针对工作上认真负责的人员是。利用抓榜样和树立典型的模式,对其进行精神上的奖励。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时代,这样精神奖励的方式根本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因为没有物质方面的奖励,容易导致职工提不起工作的兴趣,造成懒政怠工的现象。所以,必须要关注物质激励这种市场条件下的杠杆,不能使物质和精神激励的作用失去平衡,需要同步进行,让职工获得极大的满足感和归属感。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
1.转变绩效激励形式
虽然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相同,都拥有法人实体资格,但是观察其治理结构,能够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它的劳动力以及生产要素配置权利都是国家决定的。政府能够利用相应的财政政策掌控事业单位组织结构以及收益分配。对于这样的现状,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些改进。事业单位应该充分利用这样的关系,利用政府正确的引导激励职工,使用全新的奖惩模式最大限度挖掘员工的潜能,激发工作人员的兴趣和工作热情。并且,还要让职工主动参与评价监督,形成内部监管一致性。政府应该适当的将人事、财政权利交给行政事业单位,增强其独立配置的能力,让生产和劳动要素可以更加快速的流动,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经过独立配置管理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同时要求政府需要扮演监督人的角色,确保单位经营效率能够从根本上获得提高。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最大限度发挥源于管理的灵活性,重新设计工资分配的机制,打破职位和任职时间当作直接决定因素这样传统的模式,按照工作人员贡献大小编制工资制度,增强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的合理性,实现薪酬动态管理。
2.改进职位和职务激励
想要组织绩效激励,必须要拥有一套完善的人员分配机制,基于宏观的角度去看,事业单位必须要改变之前的人员编排管理制度。转变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二者始终不变的联系方法,构建单位和工作人员双向独立选择权利。基于这个背景环境,事业单位能够利用绩效考核鼓励那些能力较强的人才发展,淘汰绩效成绩较差的工作人员,让职工在工作中能够一直存在危机感,打破“铁饭碗”的样板束缚,进而让职工更加努力的投入其中,达到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共赢。
站在微观的角度去看,事业单位必须要重视内部岗位和职位配置及管理。首先,需要重新核对单位内部职位和工作内容的合理性,坚持公平公正等原则。必须要满足按照需求设置岗位,依照岗位合理选择工作人员。其次,必须要遵循唯才是用这一管理理念,确保工作内容和职位之间的联系,针对对应的岗位责任,构建拥有针对性的激励手段,编制科学考核内容与模式,进一步量化岗位的贡献度,使单位激励制度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
3.使用多样化的激励手段
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但是,由于具体的操作和一系列工作的欠缺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一、 政府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过多对监督核验的依赖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2、政府监管方式的落后。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工作方式和执行能力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3、监管软硬件的欠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4、市场问题。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市场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但就现有的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也很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市场的混乱直接地危害工程质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构造这个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不能保证实施,就要进行整顿。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二政府监督管理的改进措施
1 实施“阳光监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在监管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5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6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 未来发展模式
1、政府必须认识到谁来实施监督。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美国的办法,由政府官员直接进行,检查后记录,最后验收要看有没有记录,记录全不全。另一种就是政府委托第三方来实施质量监督,典型的就是德国。政府通过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质量监督,这个被委托的机构,必须是经过政府严格审查,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我们现在是质量监督站,由目前这种状态进行转变应该是有条件的。
2、政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结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这个环节的监督不是去对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像旁站监理那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在建设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不是合格,监理单位是不是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没有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重点在这些方面。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政府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政府出具使用许可证。
3、监督的费用问题。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但不是交给直接监督的第三方,而是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交给政府,政府收取费用后再拨给由政府委托去进行该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政府雇人去监督工程,但是费用是由建设单位交给政府,使得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不要形成直接的经济关系。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有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计划,并对财务计划的实施实行控制,对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做出相应的财务决策,在这些职能中最重要的是对财务计划的实施所进行的财务控制职能和对财务完成情况的财务分析职能。通过财务控制职能的实施,可以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使财务风险控制系统更加有效,并能够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消除财务隐患。通过财务分析职能,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资金运营效率和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此准确把握影响单位经济效率的问题,并未解决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把关不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于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拨款,在对专项资金进行核拨时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使得应办项目和资金拨备脱节,单位的大多支出科目都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使得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和宽泛性。并且在资金分配上存在随意性,资金分配存在不均衡、不匹配问题。第二,对来往款项的管理不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的来往款项的账面余额大多占到50%—60%以上,并且呆坏账问题严重。这主要表现为,购置物资财产时的预付账款因为不及时清算所导致的呆坏账;预付账款与采购货物金额不符,又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导致的债务纠纷;违规为他人进行贷款担保,由于贷款人违约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形成的对贷款人的求偿呆账等等。第三,在年度终了时的财务结算不及时,往往导致往来款项需要跨年度结算,不能保证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预算管理不严格
(1)首先,预算项目的编制不科学。在对项目进行立项时,一般需要先进行可行性分析,来明确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资金分配。但是在实际中,很多项目并不经过领导的集体论证,而是由部门领导主导,不经过项目规划,不经实施论证,其次,预算的编制理应由各部门联合财务部门共同进行编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除了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参与的情况。最后,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方法大多不合理,许多单位的预算编制方法依然停留在技术增长预算法上,而对最新推行的零基预算法缺乏使用。(2)目前的预算管理没有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使得预算外资金只能进行体外循环,不能明确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从而使得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预算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完整性。(3)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缺乏对资金支出的有效监督机制,许多单位在实际日常收支时,违背预算编制的要求,使得实际执行与预算编制所脱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与预算内资金所脱节,对各类经费的划分不明确,对资金定额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任意提高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使得超支现象时有发生,诱导腐败行为的发生,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内部控制职能不完善
第一,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有些单位领导缺乏内部控制意识,往往是用其他的财务制度或者财务管理经验来代替内部控制,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是虽然建立了控制制度,但大多是照搬其他单位的,不能很好的贴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得内部控制的实施存在很大的漏洞;第二,内部控制方法不健全。由于事业单位的编制有限,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一个人身兼数职的现象,使得各个岗位的职责不明确,有时会出现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使得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第三,内部控制混乱。很多事业单位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甚至会出现以项目支出来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另外,还存在着重预算轻管理的情形,在一些项目上审批报销手续不规范,不完备,存在着浪费现象。以上这几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如果不加强管理,将会滋生腐败现象,很可能会给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的建议
1、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体制和资金运营方面突出体现自身的业务特点,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首要标准。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起综合性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财务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制度的实施。其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把关,要使得财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有可能形成呆坏账的债务关系及时进行跟进处理,避免不良款项的产生。最后,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例如车辆管理制度和接待制度等相关性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财务分析职能
财务分析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不仅可以及时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而且可以帮助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提高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个遵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法》相关要求,科学地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结果进行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应该侧重于分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比如单位预算的完成效率、单位人员的支出比率、经费的结余与支出比率等。
3、提高内部控制力度,完善内部监督职能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等相关制度。要进一步树立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要在单位内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内部监督是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首先是事业单位领导提高认识,重视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在单位内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建立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体系。加强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内部监督控制的要求设置内部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建立绩效考评奖惩制度。合理确定绩效考评目标,制定定量定性指标与评价标准,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奖优罚劣,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单位更好发展。
4、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要合理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预算的编制要摒弃旧的“基数法”,全面实施新的“零基法”,使得预算的编制更切合实际。在预算的执行时,要严格审查经费开支计划,要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金结余进行全面清理并且盘活单位相关资金。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要尽量严格资金的审批流程,对那些无明确政策支持的项目结余资金做到不予结转。对预算的监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监督小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超支行为进行记录,及时制止,并在时候追究当事责任人责任。
5、加强财务管理绩效的考核职能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使得单位在使用资金时的经济效益意识淡薄,重视资金投入而对产出缺乏关注,对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到位。因此必须对这种财务管理理念进行转变,并且采取恰当的业务评估考核手段,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以此来反映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客观公正地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平台功能,利用核算平台设置的黄色红色经费支出警戒线及指标控制等手段进行绩效分析和考核。(作者单位: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