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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28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040- 01
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避税,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手段。煤炭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必须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我国煤炭企业应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全面进行税收管理,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尽可能将煤炭企业的税负控制在较低水平。
1 煤炭企业的税收现状
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煤炭产业长期内是我国的能源支柱产业。但与此同时,我国煤炭行业的税收还存在很多问题。
(1)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所占比重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虽然目前我国对煤炭资源产品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但煤炭企业所生产的大多数为初级产品,不能抵消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
(2)在煤炭行业中,固定资产对企业来说是大的投资支出,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导致企业购置新的机器设备的成本很难降低。使得煤炭企业对设备的投资减少,设备落后,影响了煤炭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不利于煤炭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税制改革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在税收改革以后对于煤炭企业又加征了资源补偿费,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煤炭企业还征收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使煤炭企业面临着更高的税负,这些税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2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一定不能超越税法的规定,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必须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此外,企业会计人员应提高实际纳税操作能力并且要有严格的纪律性。
其次,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随时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筹划时要作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和恰当的纳税时机,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
再次,要有健全的的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的会计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会计的原始凭证、会计报表要做到真实、完整,要有规范的会计账簿。还要培养了解税收筹划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加强煤炭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的条件。
3 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3.1 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
首先,注意企业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我国有的地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适当考虑去这些地区投资,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煤炭企业大多涉及跨地区经营问题,面临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法人,分公司是依附于总公司,如果新建公司采取分公司形式,在初期出现的亏损就可由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同时还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纳税额,如果后期分公司发展得好,则可以把它转化为子公司形式,确保子公司的利润不用来弥补总公司的亏损,保证子公司的发展。
3.2 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比例大,而根据税法,不同的资产折旧方法造成企业的纳税负不同,如果企业选择的是平均的折旧法,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各期均衡的,而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就可在初期少缴税,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增加本期的现金流量。另外,企业在进行技术和设备改造的时候,应注意选择合理的购置时机。我国税法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合理地选择时机可减轻企业的实际赋负。总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煤炭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会给企业的税收造成不同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会计法的相关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的计价方式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不同。煤炭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核算自身的存货成本,合理筹划以减轻负税负。
3.3 利用企业的资源整合来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煤炭企业的优化重组给予了税收政策的优惠,在企业整改期间可减少不合理的税负,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支持,合理地进行优化重组。企业内部的优化重组能促进资源整合能力的提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因此,煤炭企业要利用国家政策,有效利用重组整合的机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纳税筹划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纳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煤炭企业应该全面地掌握税收筹划方法,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税负,改善企业的经营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一、税收筹划的目标与意义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先筹划与安排,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直接减轻税务负担。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关键之处,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3、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例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4、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目的应定位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交税款。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交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也理所当然是纳税筹划目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技术;寻找生产规模的最佳转折点,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制度创新,获取超额利润。
5、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制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现实社会中,人治的因素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权力的越位要求纳税人利用纳税筹划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之这几年税收任务比较紧,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想尽了办法,权力的越位也就不可避免,例如,有的地方实行包税,有的地方强行摊派等。如果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该纳税人进行如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因为这样下去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即不注意征管水平的提高,只注意权力的滥用。这时,无论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都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税务机关根本不依法征税,其筹划的方案将得不到承认。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圈套。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税收筹划可以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2、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如果税法的绝对权威未能体现,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也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一旦税法能够严格执行,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当然会进行税收筹划,不过是在保证依法纳税的提前下操作。
3、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先筹划
事先筹划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只能是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而且企业税收筹划也不能违反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法规。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三)综合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不能只关注个别税种的负担。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例如,资金的时间价值、生产成本、管理、财务费用等与总的税负间的关系。应该选择使自身价值最大化即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而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
(四)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
三、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一)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
(二)减税技术
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技术。各国减税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照顾目的,例如,对于遭受风、火、水、雾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减轻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这是国家为照顾性质的减税;二是出于鼓励,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适用税率,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考虑税收因素,选择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税收支出。
(四)分割技术
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五)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例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六)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例如,国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免,研究开发费用等鼓励性抵免。
(七)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技术。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对因节税省下的资金进行投资,可产生更大的收益,对纳税人而言是相对节减税收。
(八)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例如,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佳税收缴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之目的。税收筹划的兴起与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税收筹划必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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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重视理财。税作为企业的一种刚性支出,是直接与企业资金流密切相关的,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源,在如何赚取利润的同时,税后所得的最大化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学好、吃透、用足税收政策,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筹划,使企业税负降至最小的观念越来越成为企业理财者的共识。这就是现代企业理财正在研究的“税收筹划”。推迟纳税、合理避税或免除纳税为目的一种理财工具。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偷税、逃税、欠税等相比较,税收筹划应具有以下特点:
1 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它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没有确定、有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作出缴纳低税额的决策。这是税收筹划有别于其它减税方法的最大不同之处。
2 筹划性
在税收活动中,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企业要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并结合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统筹,设计出一套使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3 目的性
纳税人对其生产经营等行为的进行税务筹划是围绕特定目的进行的,这些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组目标,首先包括直接减轻税负这一核心目标;此外,其他目标还有: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明晰账目、保证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受到任何税收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企业利益不受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后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 多维性
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会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都应进行税收筹划。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模、选择怎样的会计方法、购销活动等都需要税务筹划,而且企业的设立时期、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也应进行税务筹划,例如选择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等。从空间上看,税收筹划活动有可能超出本企业的范围而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减低税负的途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税收筹划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是存在字面上吻合的,但如果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2 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取得效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3 事先筹划原则
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之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1 避税筹划
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避税筹划就是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 节税筹划
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 转嫁筹划
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 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四、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要点有:
1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资本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虑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是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制约着企业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大小,而且还影响着企业的税负。
2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
一、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研究,却只是在近些年才有的事情,而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更是“小荷才露尖尖角”。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度改革,以及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后,企业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与国家确定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利益最大化这一经济行为得到越来越多法律和道德上的支持。
二、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赢得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获得投资者最大额度的投资。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讲有两条:一是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增加企业收入;二是努力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而税款就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而存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成本,就等于降低了成本费用,从而实现了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税法的规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缴税最少。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都已产生,这时再想办法少缴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合理、合规、及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企业遵守法律;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润。最终达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 税收筹划是企业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过税收筹划纳税义务会变得积极、主动、简洁明了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行使的一项权利。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被动的纳税行为变成了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额度,企业会进行一系列测算、规划、分析、对比,设计几套纳税方案,然后选择其中最优的方案使用。对征税机关来说,利用企业的这种积极性,不但抑制了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方便了交税。从而鼓励了企业依法交税,提高企业的交税意识。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企业应选用移动平均法,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应选用先进先出发来实现税收筹划。
3.改变固定资产修理次数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规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根据修理程度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优惠。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研究开发费的税收优惠。按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在不影响生产效率的情况下,多安排些残疾人员工作,以便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减税优惠。
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享受上述低利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难将自身改造成高技术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科技企业,可以考虑新设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将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
(三)其他一些优惠方法
1、合理选择注册地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为进行注册地点选择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设立之初或扩大经营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国家在不同区域内不同的优惠政策,相应选择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投资。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区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在客观上存在地区税率差别,对同一企业来说,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会适用不同的税率,所以注册地点的选择对企业税收支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合理选择企业行业
为了体现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某些企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农业、第三产业等行业的长足发展,税法中也规定了针对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者或投资者在进行某行业的投资活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看一下自己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可暂免税收的主体,如果属于,可以申请减免;如果不属于,则尽量投资于较为优惠的行业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张永忠.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社科纵横,2005;9
[2] 申守忠.对搞好企业税收筹划的看法.财会月刊,2005;9
[3] 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中州审计,2005;9
[4] 张冬梅.浅谈企业税收筹划.辽宁师专学报,2005;11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合法前提下,自觉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通过策划涉税活动来规避或减轻税负,以期降低税收成本、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纳税较小的方案,有助于企业合理合法减轻税收负担,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2.有助于企业现金流出最小化。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将应该交纳的税款延缓,获得了资金在延缓这段时间的时间价值,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
3.有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税收筹划需要协调企业内外各种关系,需要企业自觉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去,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具有混合经营行为和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对于混合经营收入和兼营收入要考虑缴纳增值税划算,还是缴纳营业税划算。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的高低,从而选择税负较低的税种。
2.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应主要考虑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和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看企业在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利益。企业应尽量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如不能及时收到货款,采用代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3.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供货方的选择和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的筹划。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一般不能抵扣,故尽量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企业应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统筹考虑购进设备的时机,企业在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减少企业现金流出,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4.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筹划。常用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
5.具体案例分析。分公司变子公司,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某公司是一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该公司下属农场、加工厂两个分公司,集奶牛初加工、深加工一身。生产产品有鲜奶、奶制品等几十个品种。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增值税率是鲜奶13%,其他奶制品17%。由于公司不需要对外采购原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公司的增值税负较高,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
6.筹划分析。该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将公司原有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农场、生产车间均单独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农场生产的牛奶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为其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农场作为农业生产者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不必缴纳增值税;而生产部门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每年5000万元的收购额计算,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650万元。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与增值税不同,我国消费税只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征收,商业企业不征收消费税(烟草批发除外)。利用这一特征,如果企业集团内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企业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由该销售机构以高价卖出,以此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消费税筹划中,关于企业经营方式有委托加工、自行加工两种。选取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3.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应将不同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
4.具体案例分析。设立销售子公司,减少税基近一半。某著名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产品供不应求,2007年以零售价82元/斤的价格销售100000斤。纳税情况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100000×0.5)+(100000×82×20%)
=169万元
筹划思路:为扩大销售,防止假酒冲击市场,同时成立自己的营销网络,酒厂决定组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销售子公司。经估算,按30元/斤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筹划后的纳税情况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100000×0.5)+(100000×30×20%)
=70万元
筹划结果表明,少交消费税:169-70=99万元。
综上所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纳税上的一种精心安排,企业只要巧妙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就能为企业带来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可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费用支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2001).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粗浅探讨。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不考虑增发股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企业所得税=50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0%=6.7(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1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当期没有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导致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负增加。
三、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1 单位:万元
按规定,该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19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90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2 单位:万元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 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选择有利的地区或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财务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它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它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经营、生产决策过程中进行的抉择,通过有计划的设计、规划来使得企业税负最轻,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3)风险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性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又包括违法违规风险,片面性风险,成本偏高风险等。(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税》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税》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企税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趋势。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税》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来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 无论哪个行业, 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 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 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况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折旧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税》增加了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等项目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所得税,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2)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除项目标准的有利变化
《新企税》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重新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职工工资支出,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都会加大。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抵扣的。
(3)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 假设税率不变, 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 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技术,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做出策略调整,为实现企业价值做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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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在于此条——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所以,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除卷烟、金银首饰外,其他商品都在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完成征税工作。消费税最早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起征,随后在2006年、2009年和2015年对部分税目和规定做出了调整。应税消费品大多为高价非必需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以及过度消费可能有损人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等的商品,体现了消费税“寓禁于征”、引导消费的作用。
二、酒类商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精饮料需缴纳消费税。酒税目下设五个子税目: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每类子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财政部在2014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了酒精这一子税目。现存的子税目及征收办法如下:1.白酒。具体指粮食类和薯类白酒。白酒是酒税目下唯一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即同时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的子税目,其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500毫升)。2.黄酒。黄酒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每吨黄酒征收240元的消费税。3.啤酒。啤酒同样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于甲类啤酒(即出厂价高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50元的消费税;对于乙类啤酒(即出厂价低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20元的消费税。4.其他酒。其他酒包括红酒、香槟等其他酒精度高于1度的酒类,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比例税率为10%。由此可知,酒类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尤其是消费税。如企业能采用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节约税费开支,给企业带来纳税收益。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两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均为浓香型白酒,根据两家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缴纳的税费税额相近,但古井贡酒的营收额却远低于泸州老窖的营收额,正是因为泸州老窖公司的税收筹划更加有效。
三、税收筹划途径
1.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酒类消费品只对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征消费税,不对后续零售、批发等环节征收。所以酒类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结构,将酒的生产和销售分离、进行独立核算来降低酒类商品的计税价格,从而达到节约税额的目的。如果负责生产酒的企业以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企业,那么消费税计税价格就会低于直接面向消费者出售的计税价格,企业得以有效减少消费税开支。只要计税价格不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70%,税务机关就不会进行消费税最低价格核定。规模较大的酒类企业可以增加销售过程中的流通环节,即设立多级销售公司,每层环节进行加价,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将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尽可能地转移到销售环节。需要说明的是,生产企业与各销售企业必须保证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且生产企业没有对外销售业务。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大型酒类企业都采取这种方法筹划税务。根据各大上市酒类企业2017年的年报显示,包括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山西杏花村汾酒等在内的许多家酒类企业都设有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销售子公司。
2.选择包装物的销售与核算方式
有些酒类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吸引消费者购买,往往会使用精美的包装品包装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同出售,那么计税价格应该是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包装物价格之和。故在包装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直接连同包装物出售产品显然是不划算的。作为解决途径,企业可以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分两批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下一步包装,再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即可免交包装物部分的消费税。销售给销售公司时还可以结合第一种税收筹划,适当降低销售价格。此外,税法还规定,对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一并计入消费税计税价格中。因此,企业在销售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时,可以将包装物押金作为抵押借款核算,使交易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包含包装物押金。
3.采用委托加工代替自产
企业如果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全程都采用自营的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税基;而采用委托其他方代加工的方式进行产品生产的酒类企业,在加工完毕后,由受托方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受托方本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第二种方式的消费税税基普遍要低于第一种,因此采用委托加工可以达到降低计税价格的目的。受托方完成加工后,委托方应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平价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进一步加价销售,以避免缴纳委托加工后直接出售,溢价部分所要补缴的消费税。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明确规定酒类商品不可通过委托加工进行消费税抵扣后,该税收筹划对于酒类企业就不再可行。
4.对税率不同的产品分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