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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纳税筹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9-10 14:48:1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房地产税纳税筹划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房地产税纳税筹划

篇(1)

2006年,对全国房地产企业是个新的考验,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国家密集下发宏观调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刚刚出台的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让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

税法规定:以无型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政策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房地产企业土地费用所占的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30%左右。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很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办理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才能办理,投资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付出大笔资金,为企业前期项目资金投入有了保障。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公司税务筹划部门应深入掌握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的比例,结合具体实际工作制定定额,控制相应的费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及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营销策划活动可与一些损赠活动结合一起做。

另外,对于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列支为业务宣传费。如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企业可酌情提高为员工购买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份额,即为员工谋了福利,加强凝聚力,又可税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该笔费用。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就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出于多种需要的考虑,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根据这种现象,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那么就出现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企业内能充分加以流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房地产素有“春节七日”、“五一黄金周”、“金九银十”的假期销售旺季,在这段时间广告费,销售佣金、加班费等各项支出均达到最高峰。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趁2005年5月黄金周举行盛大开盘仪式,配合这次活动,策划部分在4月底在电台、报纸等各大强势媒体作了大量广告,“五一”期间,顾客纷至沓来,各销售人员加班加点,取得不俗的销售业绩,该月支付的广告费600 000元,加班费及佣金85 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5 000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则该企业5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减少(600 000+

85 000+15 000)=700 000(元)。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700 000×33%=231 000(元)

这部分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这部分资金可以在企业流动,或付工程款或购置新地,能有效地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可见,纳税义务的滞后可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其流动资金相对比较充裕。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5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 000-11 500)

÷11 500×100%=30.43%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 000-11 500)×30%=1 05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0 000-8 500)÷8 500×100%=17.65%

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5 000-3 000)÷3 000×100%=66.67%

适用4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 000-3 000)×40%-3000×5%=6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 050万元少交400万元。

篇(2)

2013年2月20日出台的楼市调控“国五条”,这无疑给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这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就显得十分必要。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在不同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但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从企业整体上进行筹划,避免由于纳税筹划方案失误或失败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特点

房地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了较大的力量。但这个行业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房地产销售的投入很高,然而其见效是缓慢的,在生产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系数也很大,例如债务繁重。国家对于房地产业所征收的税种以及税费都是比较多的,主要的税种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业的经营模式有其特殊性,所以其资产负债率一般比较高、从事房地产业不仅需要较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承担较为重的税。因而作为国家层面应该着重从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来着手,使得企业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

二、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纳税筹划来讲较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或者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对企业的财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来通盘的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考虑,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的规范化。

2、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企业所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还是经济效益不高,其发展还往往借助的是规模效益也就是规模化的发展来形成的企业效益,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在核算的过程中没有分开,因而这会使得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费增加。作为企业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会计核算方式,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3、可以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于从事房地产的企业来讲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税赋,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早在2012年我国的房地产的几种税的税收就达到了10128元,这个额度比上年增长了23%之多,房地产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例甚至占到了17%之多,因而可以看到房地产业的税还是比较重的。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的筹划,可以使得企业能够减少大量的税,通过这笔钱就足够能支撑起房地产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和平常所讲的偷税漏税不同,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前提下进行的,通过对房地产业中涉税的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来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纳税的方案,从而能够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进而实现企业纳税减少使得企业的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本文从房地产中较为重要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种来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按照我国的税法的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投资是以无形的资产或者是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并且和主要的投资方进行利润的分配以及风险共担,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征收营业税。房产地开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其每年的营业税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如果能够在营业税方面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来减税,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有效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一种方式。以下来对营业税的延期缴纳进行分析:案例:某房产企业对外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进行分期收款,在合同中,房产品总额为500万,共4次分付,首付25%,后面三次付款均为25%,需要缴纳的税率为5%。在首期付款完成后就进行商品房产权的转让。分析:A在首期付款后财务开始确认收入,应缴营业税:500×5%=25(万元)B若对分期收款进行分期确认,依次的营业税:500×25%×5%=6.25(万元)后面3次付款所交交营业税:500×25%×5%=6.25(万元)这种延期纳税是依据有关税策进行推迟延缓的纳税方案。在纳税款方面总额相同,但由于是分期缴纳,中间节省了一些利息。纳税依据为国税发[2003]83号,政策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建设出售的是普通的住宅,并且增值额度并没有超过规定额度的20%的话,就能够免除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部分超过规定规定的20%,那么就应该缴纳全部的增值额度。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既开发了普通的住宅,又进行了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对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就要进行单独的核算;如果不对这两种类型的住宅计算增值额度或者无法确切计算增值额度的就不能够享受减税的政策。增值额的临界点为20%,因而可以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地产项目的类型不同来进行分别的核算通过纳税规划来有效的减少需要交纳的税费。案例:甲公司要购置房屋一栋,承包给某房地产公司建设。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60万。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进行合作规划纳税?这里有两套方案(单位:万元):方案1:由甲公司出资,房地产公司承建该项目。由此房地产公司纳税与收益情况如下:(1)土地增值税:(1100-660)/660=66.7%(2)应纳土地增值税:440*40%-660*5%=143(3)应纳营业税:1100*5%=55(4)应纳附加税:55*10%=5.5(5)所得税前利润:1100-660-143-55-5.5=236.5方案2: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由甲公司出资970万元,房地产公司出地,在房屋建成后甲公司会分得房屋95%的所有权,房地产公司会分得5%的房屋用作办公用,甲公司花费52万元承租房产的5%,租期为50年。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财税[1995]48号的第二条规定,则合作建房的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建成后自用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纳税、收益情况是:(1)所得税前利润:970-660=310(2)应纳房产税:1*12%*52=6.24(3)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5.5%*52=2.86(4)甲公司减少支出:1100-970-52=78(5)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310-236.5-6.24-2.86=64.4由此,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通过合作来建设房屋,房地产公司可以节省纳税,对于甲公司来讲,也节省了78万元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目前国家针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的减免政策较少,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来讲就是通过对涉及业务统筹安排使得企业能够减少税额。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向来进行。

(1)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的可以依法给予免除税务。所以对于纳税的筹划只能够从企业纳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以及相应的预计残值来进行纳税的筹划。第一种方式是尽量减少纳税的年限。折旧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是重中之重,如果折旧的额度越大的话,那么企业所应该缴纳的税款中扣除折旧费用,能抵税,从而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折旧抵税的纳税筹划的方式。通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进行缩短有助于企业能够迅速的回笼资本,使得企业在前期所能够预定的花费增多,但是企业后期的成本将会大量的减少,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来讲所扣除的折旧的额度还是不变的;另外还要对残值进行合理的计算预测。新的企业税法没有对预计的净残值进行合理的名词解释,企业可自行对企业的净残值进行分配,只要该数值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就是可行的。

(2)对于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税额一般可以分为按实际扣除项目和按标准的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房地产业企业能够合理的利用政策对二者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对限额扣除政策的有效的运用,那么企业的只能够在企业的纳税之后的政策就能够变为税前的限额的扣除。房地产的广告费也是较大的一项支出,其目的就是为了销售房产而进行的一种推广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房产企业每年有15%的销售收入的广告费可予扣除,这是针对那些有子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将广告费由总公司支付,无疑增加了子公司的纳税额。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竞争异常的激烈,作为房地产企业如果想要建立自己的品牌,那么如何赢得群众的信任就是最为关键的,如果想要实现这个目的,那么企业做一定的推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企业最大的费用的列支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人们急切要求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税务法的相关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于宣传支出的广告费如果不超过其收入的15%那么是可以在纳税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因而企业应该积极地申报自身广告费的支出,作为企业自身申请扣除的广告费和企业所赞助的广告费用应该严格的进行区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广告费的列支会增加子公司的税费,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让企业的子公司来承担一定的广告费用,使得所有的广告费能够实现统筹规划尽量不超过15的限额。

综上所述,因而作为房地产企业来必须要学习和利用好国家的减税政策,使得企业的合法的利润得到保证,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供资金的基础。在各个地区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过程中,通过财务纳税筹划,有利于将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进行提高,同时为房地产企业赢得政策调条件下允许的合法利益,这能有效提高企业的资本增值和增强竞争力。不仅如此,它还为国家的政策调控进行有力的发挥,配合大政策实现税收这种隐形的杠杆功能,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走向国际大型企业迈进。

【参考文献】

[1]华贵生,谷颖.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及纳税筹划思路转换[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05)

篇(3)

1 概述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的“国五条”,再次升级了房地产调控措施,既打击了那些投机行为,又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运作,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企业如何更好地生存值得思考。一直以来,房地产税务筹划都是企业获取更多利润的一种选择,如何充分运用税收的各种政策以获得税收节约、提高企业利润需要房地产企业加以分析和研究。

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收益也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分别入手,充分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2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整个运营过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在这两个环节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2.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①适当调节营业收入。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申报前将预收账款从营业收入中扣除,因为预收款不管是否确认都需纳税。如果房地产企业有闲置资金还可以将其作为投资和购买国债,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

②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其他的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其全部的60%扣除,但是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0.5%”,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企业可以将超过的业务招待费转为会议费,无需支出了还得纳税。

③公益捐赠筹划。首先,从捐赠对象上看,企业应优先选择那些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其次,如果无法选择捐赠对象,可以捐赠到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中,在后期做好资金流向监督。最后,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时,可以将捐赠分跨到两个会计年度。

2.2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①“临界点”筹划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将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在制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时不仅要考虑到市场、成本等因素,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这样在20%以内可以扣除,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②代建房方式筹划法。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企业受客户的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完工后客户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的代建房屋报酬的行为。这样的方式是不属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的。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可以采用代建房的方式进行开发。

③合作建房方式筹划法。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房过程中企业投入资金而带来的税赋,同时延长企业的现金流,降低企业为获取资金而进行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2.3 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点: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廉租房、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企业用自己的厂房等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

①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营业税税率,而房屋装修适用3%的税率。所以,如果客户提出需要精装修时,应该与客户分别签订出售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装修部分收入仅使用3%的税率,减少了房屋在装修上资金投入,同时降低税负。

②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初期就能确定最终用户,那么可以采用代建房的方式来进行开发,这样就会适用3%低税率缴纳营业税。

2.4 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适用1.2%的税率;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如果企业出租房屋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将房屋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承包出去或将其对外投资,则会减少税费。

3 万科A纳税筹划方案

3.1 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税负情况

万科A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也是被人们所熟知的具有代表性的地产蓝筹股。总部设在深圳,2012年公司完成新开工面积890.1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036.4万平方米,实现销售金额1934.2亿元,营业收入1031.162亿元,净利润156.63亿元。

从下表可以看出,万科A在2011年至2012年税负率增加了3.83%,而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尽可能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表3.1 公司经营税负情况

3.2 公司主要税种纳税筹划分析

3.2.1 万科A所得税的筹划分析

下面将着重通过万科A因对外捐赠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分析其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情况:

2012年从1月到9月万科公司通过“爱佑童心万科专项基金”、“春天里行动”、“社区故事:happy社区十年行”、“公益行动”等项目对外捐赠83588.02万元。

2012年万科A的年报显示:概该年度的利润总额为632228.56万元。故公司捐赠可享受的最大扣除额为75867.43万元(632228.56×12%)。而万科A在该年度的捐赠总额为83588.02万元,高于可享受的扣除额,还剩7720.59万元不能扣除,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经过纳税筹划,可以将捐赠的金额分为两个会计年度,即将7720.59万元作为下一年度的捐赠金额,这样不仅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提高了企业形象,也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2.2 万科A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分析

表3.2 万科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万科A在2012年土地增值税和预缴土地增值税都有很大幅度的增加,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的盈利。

目前万科A欲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2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98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00万元,最终该批住宅以2410万元的价格出售。根据税法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还可以加扣316万元[(400+200+980)×20%],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0.7%[(2410-600-

980-100-316)÷(600+980+100+316)],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该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124万元[(2410-

400-200-980-100-316)×30%],企业税后利润为290万元(2410-400-200-980-100-316-124)。

经过纳税筹划,将该批住宅的价格定为239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394万元(2 390-400-200-980-100-316)。该纳税筹划使企业减少税收支出104万元。经过纳税筹划万科A减少税收支出104万元,税后利润增加了104万元。

3.2.3 万科A营业税的筹划分析

2012年万科A在深圳开发了一栋写字楼,对外销售其中的5万平方米,收取6000元/平方米,该价格包括装修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650万(30000×5.5%)。

经过纳税筹划后,将装修费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来,由万科A与客户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销售收入为25000万,再由A下属的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向客户收取的装修费为5000万元。假设该装修公司代收此款项的手续费收入为10%。那么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390万(25000×5.5%+5000×10%×3%),降低了企业税负。

3.2.4 万科A房产税的筹划分析

①万科A在深圳市中心拥有一幢厂房,账面余值为300万。若出租,每月租金收入60万,每年租金总额720万,应缴纳房产税86.4万(720×12%)。

经过纳税筹划将厂房承包出去,由承包人每月向其缴纳60万元的承包费。筹划后,万科A每年应缴房产税变为按房屋余值的1.2%缴纳,即应缴纳的房产税2.52万(300×70%×1.2%),从中可以节税83.88万元。

②对普通房产可以将房屋对外投资。万科A在深圳拥有一栋房产,其原值为2000万元,如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万科A将它对外出租,应交房产税为48万元(400×12%)。

经过纳税筹划分析后,万科A将这一房产作价2000万投资入股到企业甲,万科A以房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其应交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甲缴纳,并且投资获得的利润不用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所以万科A在这一项目中的税负为零。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涉税金额巨大,针对其的税收政策既有共通性,又有行业特殊性,作为房地产企业相关的财务人员来说,必须首先综合了解企业的各种情况,并在扎实的税法基本功知识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认真把好税收筹划关,在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去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并把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实现企业的最优化资源配置,在合法合情合规范围内创造企业的最小化税费支出,这将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69-02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率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进行设计的,实施分级计算。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起征点”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根据其增值率分级适用不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位于市区)建成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假如,销售该商品房的收入为X万元,则销售税金及附加为:X×5%×(1+7%+3%)=5.5%X万元,此时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X(万元)。

1.纳税规定,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即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即[X-(100+5.5%X)]/(100+5.5%X)≦20%,解方程得X≦128.48万元。说明售价128.48万元为该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免税的最高售价。此时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128.48=107.07(万元)。净收益=128.48-107.07=21.41(万元)。

2.纳税人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根据税法规定,当增值率高于20%,低于50%时,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上例中假设房屋售价提高Y万元,则此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07+5.5%Y,增值额为:128.48+Y-(107.07+5.5%Y)=21.41+94.5%Y,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2l.41+94.5%Y)× 30%,若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则必须使:Y>(21.41+94.5%Y)×30%即Y>8.86 (万元)。也就是说,最低售价应该为128.48+8.86=137.34(万元),企业才能获得更大利润。

综上所述,当该商品房售价X

(二)巧用利息支出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我国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不同的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5%以内;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10%以内。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小按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增值额越小,两者的比率越小,适用的税率越低,税额也就越小。因此,纳税人应先预计转让房地产可分摊利息支出,按照规定的两种扣除方式衡量并选择扣除费用较大的方式。

例:B房地产公司转让一处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00万元,假设利息费用为A,规定的第一种扣除方式的扣除比例为5%,第二种方式扣除比例为10%。令A+100×5%=100× 10%,解得:A=(10%-5%) ×100=5(万元)。

所以,当预计利息A>5万元时,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100×5%=10万元,第二种方式计算的可扣除金额为100×10%=10万元,故应该采用第一种方式。同理,当预计利息

(三)利用分散收入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土地增值税采用以增值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通过分散收入,减少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分散收入的方法通常有:

1.分离销售公司。例:C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800万元,其所附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2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万元。

(1)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整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则销售税金及附加=(800+200)×5%×(1+7%+3%)= 55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500+55=555(万元)。增值额=800+200-555=445万元增值率445/555×100%=80.18%,按规定适用4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45×40%-555×5%=150.25万元。

(2)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8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销售税金及附加=800×5%×(1+7%+3%)=44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00+44=544(万元)。增值额=800-544=256万元,增值率=256/544×100%=47.06%。按规定适用3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6×30%=76.8万元。

可见,分开单独处理少纳土地增值税73.45(150.25-76.8)万元。另外,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用转移用的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签订分售合同。这种方法的做法是: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企业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例:D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 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不考虑除其他税种)

若该公司按1 000万元售价直接开具销售合同,则增值率=600/400×100%=15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但是如果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一份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另一份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100万元。此时土地增值率=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第二种方案应交税比第一种方案少240-155=85万元,显然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更有利。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还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分析,要说明的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同时还应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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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纳税 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最主要税负之一,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计税额就越大,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政策,控制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收入分散的纳税筹划

目前,有许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是已装修并安装了一些设施,房屋销售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装修费用。如果将房屋的装修、安装的设施等作为企业的业务单独核算,并在销售时分为两个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则可一举两得。其一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其二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装修、安装等业务属于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又减轻了企业所承担的营业税负担。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含装修费200万元),假设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的项目金额为6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66.67%。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末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另外,需要计算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两项税款合计为:130+50=180(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合同分为两个合同,即: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8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为500万元,增值额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2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为:300×40%-500×5%=95(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 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只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200×3%=6(万元),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两项税款合计为:95+40+6=141(万元)。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经过纳税筹划应纳税额明显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二、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税法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还可加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以内计算扣除,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费用迁移的纳税筹划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如上所述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如果开发费用较大,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转移到开发间接费中去,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增加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都属于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如果增值率略高于“临界点”,然后设法降低增值率,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二是增加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在降低了增值率的同时又提高市场竞争力。。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 000万元。根据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方案一:销售价格定价为1 000万元的获利情况 增值率=(1000-800)÷800×100%=25%,应纳税额=(1000-800)×30%=6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 000-800-60=140万元。

方案二:销售价格定价为960万元的获利情况增值率=(960-800)÷800×100%=20%, 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 两种方案相比,销售价格低的税后利润却增加了2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看出,企业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获得较高的利润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住宅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此时可采用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或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当然,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会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与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两者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 则销售收入从(A-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A =9600万元。 此时若不分开核算应纳税额=(9600+5000-11000)×30%=1080万元,节省税金1200-1080=12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净收益减少了400-120=280万元,不可取;若分开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该企业只需缴纳豪华住宅部分的土地增值税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收益增加了2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B)÷B×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一个项目建造多种住宅的情况下,如果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且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大大减轻税负,以达到利润最大。

五、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篇(6)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

一、下列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税率差异法。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2)扣除法。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应税基数绝对额的减少,也可以通过增加本期可扣除金额,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3)延期纳税法。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4)分拆法。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

三、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篇(7)

房地产开发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投入资金的回收速度较慢等诸多特点。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投资资金均是有限的。因此,为了让企业能够正常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不寻求更多的融资渠道,以实现吸纳更多的资金参与项目开发。合作开发便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但是合作开发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来利益的同时也增添了各种风险,导致其所得税纳税中出现各种问题。

一、合作模式所得税纳税存在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主要由土地证所在公司来承担纳税,而实际开发、做账均为合作方。所得税指的是土地证拥有方对合作方会计报表进行并帐并表后再向税务申报纳税。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风险,而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合作开发房地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1.合作开发涉及资金比例缺乏清晰度存在风险

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资金分摊方案的含糊导致各种风险出现。具体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预算不到位、投资约定不明确、资金投资不到位等。例如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部分合作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式为按事项分摊。合作双方进行分工是为一方主要负责提供开发土地,一方主要负责开发过程中的设计、勘查、施工等相关事宜。在这个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问题各方自行解决。但是当合作中途出现广告宣传等被遗漏的事项时,其所产生的费用便不知由谁来承担,进而使合作双方在资金的分配上产生分歧,影响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对所得税纳税的筹划产生影响。

2.约定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中存在风险

约定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可应用房屋预售款来进行投资,当出资不到位情况发生时,合作的违约方依然可以得到相应的好处。这种结果会催生违约行为,为所得税纳税纠纷的出现埋下隐患。

(2)应用预售款进行投资相当于把合作所得利润进行投资,使利润分配复杂化,为纠纷地发生埋下隐患。此外,土地方对开发方报表监管、房款分配、开发方是以土地方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等均存在相应的风险。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分析

1.加强对企业资产进行监控

在各房地产企业中均拥有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对这部分固定资产机械牛合理的处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相应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可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实现所得税的降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只用应用直线法计算出的固定资产折旧才能在税前进行抵扣。所以房地产企业需从使用年限、残值着手来进行税收筹划,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现有资金的效率得到充分发挥。首先,需要对企业资产的净残值进行合理估计,应用相应的方法对固定资产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耗方式等进行精确估计,尽量避免少计消耗或者虚增资产。其次,有效将折旧年限缩短,前移后期折旧,使前期成本负担增加,降低利润,加快成本的回收速度,提高企业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

2.加强对合作资金收入进行筹划规划

(1)收入的相应确认时间适当推迟,进而实现纳税筹划。由于企业自身存在的特点,房产均为各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主要销售产品。企业销售额大,销售过程中会占用较大数额的资金,各房地产企业会对各开发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然后根据风险水平对结算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应用延迟收入确认时间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相应税收的纳税时间,从而实现资金的流动时间得以延长,有效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避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发现金链断裂现象。

(2)对收入类型进行转换以实现纳税筹划。当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较多闲置资金时,可将闲置的资金应用于国债或权益性投资,以促进企业非主营业务收入得到增加。

3.明确合作双方的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问题

合作开发房地产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享房屋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其得到的经济效益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必须依靠合同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分享、利益分享等问题作出明确安排和规定,避免事后各种纠纷地出现。明确合作双方的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问题,可有效处理合作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财务账及费用分摊争执等问题,促进所得税纳税筹划地有效进行。

三、结束语

合作开发房地产企业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纳税筹划,促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资金支持和资金流动。各房地产企业应密切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发展特点等,合理选择适当的财务处理方法,不断优化纳税筹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篇(8)

1当前情况下的房地产企业税务

一是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生产经营环节复杂,涉及较多的税种,而且一般纳税金额比较大。二是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务横跨生产和流通两个枢纽环节,与之相关的行业较多。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广泛融资。资金来源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方面:银行借贷、预售房款、股权资金、信托融资等;种类较多且成本不同的资金来源给税收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四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结构复杂。

因此,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实际经营运转能力以及战略发展目标,并结合市场环境的转变和发展,对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的筹划工作是不容忽视的。

2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规定为前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施。在全程纳税筹划过程中,充分利用我国税法上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不合理的纳税筹划会加大房地产企业税收的风险。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对现行国家税收法律及当地的税收规定了解透彻,从而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做好房地产企业的全程纳税筹划工作,不仅能够为企业降低纳税负担,而且能够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取得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房地产企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

3房地产企业的全程纳税筹划工作

31融资阶段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融资阶段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早期阶段。在这个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筹集方式多元化。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信贷融资、企业上市融资、金融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及信托融资等,融资方式的不同进而决定了税收负担不同,所以要结合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第一,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条例,践行“税盾”效应,从根本上减少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前要充分考虑各融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并要求取得合格的票据。应充分考虑资金使用期限,对利息进行资本化。

第二,融资阶段税务风险的规避工作。首先,房地产企业在使用负债筹资的过程中,要发挥“税盾”效应,控制最优资本结构,从而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其次,严格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与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结算工作要及时,从而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最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借贷的时候,选择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筹资。

32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是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核心。在这一阶段要详细的考虑房地产企业在建设环节中的成本,合理划分和归纳成本费用。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核对签订合同的人员信息是否真实,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接受发票时,要检查发票项目是否齐全:纳税人的信息与识别码,备注栏是否备注齐全以及是否加盖了单位发票专用章。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进而有效地完成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税收的筹划工作;使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税收筹划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

第一,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是通过在建设过程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对开发成本和核算成本进行结转的筹划来实施的。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目前对于建设阶段的纳税情况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因此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例,所以做好相关的纳税筹划工作,达到从根本上降低房地产企业在建设阶段的纳税负担,减少房地产企业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第二,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风险的规避工作。?τ诜康夭?企业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风险规避工作来说,重点是在合同管理上。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不但要对构成合同价款总额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如工程建筑劳务费、材料费等,还要对合同的名称、发票等进行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应根据政策规定,区分新老项目,收取合格的发票。新开发项目,应与对方谈判,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票进项进行认证。在此阶段的税收筹化工作,应充分考虑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33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对于整个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做好房地产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第一,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房地产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需充分考虑价格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可以通过测算,找出税收平衡点,对房源进行合理定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发设计阶段,财务人员需要积极参与相关户型的讨论等,房屋面积不同,对税收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篇(9)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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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税收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成为我国地税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很必要,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以下简单探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并提供风险规避的几点建议。

一、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可以选用的政策、条件、情形包括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两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和情形有两个;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还有一些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以下简单探析:

(一)对不属于征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形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销售形势不景气的时候,可以考虑将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没有发生产权的变动,企业只需缴纳出租的房产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属于根据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情形的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如果能证明项目是普通标准住宅,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的,就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规划时,应考虑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分别计算增值额,在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超过20%的临界点时事先规划,可以通过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加大成本费用进行筹划,以获得免税待遇,提高税后利润。

案例分析一:某房地产控股集团的一分公司,开发某一楼盘,支付的地价款为1.88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1.82亿元,该公司开发标准普通住宅又开发非标准普通住宅和营业用房,其中标准普通住宅收入3.6亿元;面积45500平方米,非标准普通住宅收入1.0亿元;面积10370平方米。

1.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增值率=(4.6―3.7)÷3.7×100%=24.32%

应纳土地增值税=(4.6―3.7)×30%=0.27(亿元)

2.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开发成本。

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价款为1.53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1.48亿元。

增值率=(3.6―3.01)÷3.01×100%=19.6%

土地增值税=0(亿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的地价款为0.35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0.34亿元。

增值率=(1―0.69)÷0.69×100%=44.93%

土地增值税=(1―0.69)×30%=0.093(亿元)

合计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交土地增值税0.27亿元,分开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节税效益明显。

(三)利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房地产企业要达到节税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筹划:

1.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产再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这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购买方,可以考虑以土地、房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这样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2.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土地增值税,特别对于公司自用的房产,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大大降低了房产的成本,节约税收负担,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这也是一种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思路。

(四)利用代建方式节税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代建收入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低了税收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在开发开始时确定定向用户,避免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对借款利息费用进行筹划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专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开支较大。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正确筹划利息支出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重要一环。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减轻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对利息支出的筹划思路如下:

首先要充分利用借款,避免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因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开发周期长,资金量大,完全靠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要事先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项目时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不包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其次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权衡利息是据实扣除好还是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好。企业应该对整个项目的开支有大体的预算筹划,如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的金额与实际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相比较,从而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扣除金额。

案例分析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标准普通住宅取得收入6.5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3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35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0.364亿元,假设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3+1.35)×10%=0.338亿元,另外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742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758亿元,增值率=1.742÷4.758=36.61%,应纳土地增值税=1.742×30%=0.5226亿元。

如果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0.54亿元,则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扣除金额=(2.03+1.35)×5%=0.169亿元,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455亿元,扣除项目合计5.045亿元,增值率=1.455÷5.045=28.84%,应纳土地增值税=1.455×30%=0.4365亿元,企业应该选择据实扣除这样节税效果明显。

如果企业的利息支出为0.135亿元,增值额1.86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64亿元,增值率=1.86÷4.64=40.09%,选择据实扣除应纳土地增值税=1.86×30%=0.558亿元要大于不据实扣除的金额,所以企业要统筹规划利息开支,选择有利于节税的方案。

二、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探析

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同时,我们应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要充分考虑节税的同时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要考虑纳税筹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中,必须全面了解税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研究适合本企业的节税活动,进行优化选择,做出最合理、最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土地增值税筹划应该从项目投资决策前开始纳税筹划,而不是等到项目结束才想到筹划,因为等到项目结束时,相应的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往往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在以上所谈到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案中,这些思路首先要服从企业实际经营规划和策略,而且每个企业的差别很大,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和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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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与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8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份开始,房地产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随着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铺开,所有行业的进项税抵扣链条被打开,理论上讲,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若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其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因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加而有所降低。但是应当看到,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劳务成本和沙子、水泥等建材主要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难度较大,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增加有限,加之房地产企业税率调增,因此税负极大机率会增加。房地产企业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盈利水平,就很有必要在“合法、稳健、成本效益”原则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考虑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影响和可扣除范围的增加以及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财务费用较高的问题,因此笔者出于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考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1.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且还有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开发产品如有符合地区规定的普通住宅,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定价策略,使得该业态增值率接近但低于20%,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另外,在销售价格已定的情况下,可以测算,是否能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方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向普通住宅倾斜,将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最大程度上保证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合理利用清算时间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方式,据此,可以寻找一个预征额和清算应纳税额相等的平衡点,当土地增值率高于此平衡点,则预征额将低于清算额,企业应当尽可能延迟清算来减小资金流动压力,若增值率小于此平衡点,则预征额大于清算额,企业应当尽早清算,尽快回笼资金,降低财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应用此方法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测算数据及方案,以保证最终切实可行,可以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同时,当选择清算时点时,企业计税成本需要是最完整的,要求成本结算全部完成并全部取得发票,这样才可以确保测算扣除项目的完整性,保证土地增值税税额最低。另外,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考虑,企业选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及税款支付时间应尽量在清算对象成本结算全部完成、发票全部取得后到下一个年度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这一段时间内。

(二)通过费用转移进行筹划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开发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并未进行严格区分,并且在实务中也会存在交叉难以区分的情况,这为加大开发成本提供了空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可以将这些交叉、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支出中,如将总部或区域平台的一些费用作为建筑咨询服务费分摊至项目,增加项目的开发成本;通过会议、制度等形式,合理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将归口于“管理/销售费用”部门人员编制向“开发间接费”部门倾斜,变相放大会计口径开发成本近1.3倍。需要注意的是,费用转移要有依据,要合理合法合规,不能为了减税而虚增开发成本,这样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合理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筹划

1.合理增加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计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时,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且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这给房地产企业的启示是,在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内通过提升公共配套设施的品质、提高商品房装修标准以及改善小区硬件环境等方式来进行筹划,享受开发成本的放大效应,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建安发票,发票的备注栏如果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无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就会面临可扣除项目不完整的情况,相应的就会多缴税款,且以后即便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从目前有效的文件看,也难以进行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扣除。因此,如果清算时仍有大量未实际付款的成本或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建议加快结算并同时争取尽量提前开回发票(包括质保金),以确保税务机关在出具清算交换意见书前,项目成本能得到足额扣除。

2.合理利用利息费用

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一般有较大金额的利息支出,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选用两种扣除方案的关键是孰大原则,即开发项目若权益融资较多,实际利息支出金额较小,则宜选择方案二(即便具备方案一的前提条件),反之,若项目开发负债融资较多,利息支出额较大,则宜选择方案一。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由于土地增税清算时开发费用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该预见的问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与融资结构筹划相结合,通过前置工作,更有效的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

三、结语

受营改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从内部管理挖掘潜力、增加利润,成为提升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土地成本作为房企的主要成本,其增值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筹划方案,在不增加企业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段淑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Y房地产公司为例.[D].广东财经大学,2016(05).

[2]马思琳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D].云南财经大学,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