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服务专业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为推进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2009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了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一年多来,法律服务团通过健全规章制度,草拟、修改和审查合同,参与前期谈判和招商引资,参与诉讼,组织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有效规范了重点项目的运行,切实保护了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了项目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项目单位的广泛欢迎,全省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
第一,要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大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去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政府立法、行政决策、行政监督、处理纠纷、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维护稳定出谋划策,搞好服务。同时,注意发挥法律服务团联系政府机关和社会各阶层的桥梁作用,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形势政策宣传教育,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积极协助政府机关拓宽监督渠道,帮助完善政务公开和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要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前不久召开的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和省政府全体会议,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服务团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这个主线,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领域开展法律服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加强和改进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措施;要以“优化环境、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为目标,更多地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帮助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运用法律手段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为民间资本进行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企业改革发展、民营企业投融资和参与国际竞争、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是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成为“法律之师”,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要真正成为“法律之师”,必须在某一领域,培养自己的专长,成为某个领域的“法律之师”。
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不可能成为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由原来的刑、民、经等诉讼业务,向政府企业各个领域的非诉讼发展,凡是法律调节的领域均成了律师服务的阵地。服务领域的拓展,决定了原先那种各类业务均能办理的“万金油”型的律师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要求律师必须学术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某一领域把业务做精,因此专业分工成为适应服务市场要求的必要措施。
三、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培养大牌律师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律师应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做到法条精通、法理精通,并能熟练运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学习、丰富和发展自己。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确认了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主攻方向才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才能驾轻就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提高服务质量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
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活动,通过建立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委托制度、执业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诉查处制度等,目的在于建立诚信机制体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持政治可靠,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队伍本色,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正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和归宿。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现已取得初步成效,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业法律事务部,促进律师的专业分工
我所成立不久即以各位律师的个人爱好和业务专长为基础成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民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及刑辩与教育法律事务部,使各位律师的业务活动纳入专业法律事务部,让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或爱好的律师能在一个法律事务部经常进行交流探讨,做到相互学习,不断提高。日常业务管理纳入业务部活动范畴,重大业务讨论及业务学习均以业务部为单位进行。
二、通过各项制度,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
为实现专业分工,我所从分配制度、案源调节、图书资源配置、办公场所布置等方面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我所现拥有自主产权写字楼373平方米,为执业律师提供宽敞舒适的工作环境,也为专业分工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在案源调节方面,凡由所里统一安排的案件,一律按专业分工进行调节,保障专业锻炼的机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再如有业务培训的机会,我们直接按专业分工,派该领域的律师参加学习培训;购置的图书资料也按各法律事务部的需求,并由各专业律师优先使用等,上述措施为专业分工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鼓励专业研究,努力培养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我们鼓励律师业务实行专业分工的同时,鼓励律师在办好业务之余开展学术研究,并将律师调研成绩作为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力争在各个法律领域培养自己的学术带头人。并利用周六业务学习的时间,让学有专长的律师上台讲授有关专业、法理知识,带动全体律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我所律师多次为市经贸委、药检局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刑发展论文多篇。
四、通过专业分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
我所通过实行专业分工,促使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或两个领域内学有专长,并逐渐精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专业律师。现我所内部已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刑辩等领域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认可。
服务质量是律师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对律师业诚信建设水平的真实检验,通过专业分工,提高服务质量,使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以有效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检验专业分工
对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促进。
我所通过上述做法和措施让每一位律师都能做到术业有专攻,学业有专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整体不能成为专业所的情况下努力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我们坚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争创品牌律师事务所的目标,一定能够培养出自己的知名的专业律师,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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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源教授在研究了世界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之后认为,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出发;第二、职业教育要强调能力本位;第三、职业教育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第四,职业教育中的工作过程很可能是一条路径、一个手段、一个结构。…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来讲,我们培养的人才应定位在: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一线。培养合格的应用性人才,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和突出岗位技能的教学内容改革成为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结合我校法律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从诊所教育到社区服务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进人21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实用性人才,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呈现良好态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专业的毕业生转向改行,主要是由于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群不太对口,过于强调理论教学,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灌输,忽视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法律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种现象。这使得实践教学改革变得十分迫切。
1.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不适应高职教育特点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视法学理论的讲授和诠释,其具体方式是:教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诠释律令,讲案说例,然后学生自己读书看法,读的主要是律令和注释等。这种教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向灌输,或称“灌输式”教育,即教师在讲台上对所要讲授的知识逐一宣讲,引经据典,说文解字,并且根据其他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使学生在教师的理论“轰炸”下记住所学的内容和知识点,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缺少对话和交流,考试只是侧重于对记忆力的考查而不是对知识的真正融会贯通。另一种则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但所选案例大多是任课教师根据自身的偏好从教科书或网络上选取,且基本上已有结论,对于这样的案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相关知识,但学生不能从案例中学到实务操作的技巧,因而效果有时也会打折扣。
2.客观条件也制约了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变化和发展
首先是承担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身的条件的制约。一是这些老师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律教育的产品,他们本身都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理论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深厚,但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传统教育模式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沿习了导师的做法,再一次成为传统教育模式的传播者;二是高职法律教师还有一些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繁重的教学任务也使得那些取得律师资格教师放弃了一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自身条件的局限影响了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其次是一些高职院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课程改革的硬件投入不足,有的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实训室、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有的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或法律实训室,但设置不够规范,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随意性强,使用效率不高。第三,高职法律课程设置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与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理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差距明显。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对于从业者基本技能有十项基本要求,规定的非常具体而细致,这使其法学教育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可以大大减少法学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的盲目性。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盲目性较大,特别是高职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论证不够充分,相关部门强调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来设置课程,但“必需”、“够用”的标准却很含糊,有限的学时也影响了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进行。
3.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对法律
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照搬普通高校法律本科的课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要求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市场需要“贴”在一起,实践教学改革也应以就业为导向,学究式的理论研究方法、砖头般的学术专著、理论法学的比较研究等只能通过学术讲座的方式介绍给学生,法律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具体体现在对一个一个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上,而这种能力的提升仅靠课堂灌输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改革思路已迫在眉睫。
4.诊所教育理念对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起到了积极影响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种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现已在中国的一些名牌学法律院系展开,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即成立了法诊所、武汉大学的“诊所法学教育”,是在“武汉大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性的法律诊所,这种诊所教育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受到了法律专业学生和社会的欢迎。但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目前仅限于条件较好的普通高校,在高职院校,至今尚未开展诊所教育。从诊所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值得在高职院校推广。
5.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与上个世纪中后期相比,新时期的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发生纠纷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公民的维权领域涉及到婚姻继承、房屋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赔偿甚至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公民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为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社区服务实施背景及方案
教育部16号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102号文件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理论基础,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实践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现实依据。
1.现行的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存在固有的缺陷
法学教育经历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的阶段,案例教学是将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教师宣讲、学生讨论、观看视频等方式进行;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或学生选择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由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等角色,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有的学校也是在教室)进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在理论学习过程中通过虚拟的案例进行仿真训练,同时,适度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这三种方式有共同的缺陷,即理论色彩浓厚,虚拟案例多,实战性不高,学生处理真实案例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2.我校开展的法律教学实践改革深度不够
法律教研室主要承担了法律文秘专业课程及其他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大,繁重的教学任务影响了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行,案例教学是教师实施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式,模拟法庭虽然正常使用,但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至于诊所教育,则尚未开展,社区服务理念尚未形成。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了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从模拟法庭到社区服务,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上是一个“三级跳”:模拟法庭一诊所教育一社区服务,任务确实非常艰巨,按照作者的思路开展法律教学实践向深度改革,尚需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3.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深度方案的实施
目前,我校法律专业一年级学生在东校区,主要学习公共课,专业课只安排了《法理学》和《民法》,东校区没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多停留在案例教学层面,到法院旁听成本较高。虽然二、三年级学生全部在校本部,但在校学习时问只有三个学期,且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在先学习《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司法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等基础上才能进行,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方案的连贯性。其实,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单靠学习几门课、背一些法律条文远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学生在专业学习方面不仅要精、深、准,而且还需要社会知识,有些内容是学生在课堂中无法获知的。
任何改革都是向困难挑战,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也不例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目标、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本文认为,开展社区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选拔学生。法律艰深难学,条文枯燥,需要学生静心钻研,从事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有热情,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
第二,组建辅导教师团队,明确责任制。选拔思想正、身体好、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形成专门的辅导团队,制订辅导计划,明确分工,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根据辅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实行分组辅导。将选拔的学生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分成“房地产法组”、“公司法组”、“刑法组”、“行政法组”、“知识产权法组”、“婚姻家庭法组”、“民事侵权组”和其他组,为确保辅导效果,各小组人数应严格限定在10人以内。明确各小组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实行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小组另需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律师办案技巧,对教师可以按照研究兴趣和特长分别担任相关小组的指导老师,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辅导释疑。
第四,科学设置课时。社区法律服务专业课程一般安排54学时,由课堂教学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方式灵活,对于实务操作可安排在法律诊所或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其基本方法是:教师筛选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小组的学生;学生接受案件后,独立与当事人洽谈,调查案情,分析法律,制作处理方案后交老师审查、修订;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调解或诉讼,教师协助学生出庭;办完案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反馈。
第五,分阶段考查。考查是检测学生学习法律效果的重要手段,组织者要在活动初期将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以及考查的时问、方式明确告知学生,考查要讲究效果,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对考查结果要公布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结合其他教学改革方式巩固学习效果。“诊所”法律教育中,指导教师在教学上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多样,如课堂内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在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结合我校实际,在活动进行阶段,可适当辅以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在实际办案、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在本阶段,教师应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开展讨论。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要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七,落实服务基地,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网络。在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的基础上,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基层司法所、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本阶段,法科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实施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目前,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
1.师资力量不够。教师是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的总导演,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需要有教师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指导,有时一个具体的案件可能需要花费一、二个月甚至半年或一年才能了结,因而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首先必须有充足、合格的教师,而这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困难。
2.服务模式尚未定型。诊所教育作为泊来品,目前尚未成熟,许多工作尚在摸索探讨之中,服务方式、流程、技术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尚缺乏权威的、有说服力的指标体系,一些高校开展诊所教育也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
3.实习实训基地不规范。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一些基层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司法所)等开展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服务,但在平时,由于基层工作繁忙、人员少、场地有限等原因,使双方的合作呈现不确定状态,即使建立了基地也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服务效果有时会受影响。
4.社区服务难以形成制度。社区服务繁琐,工作量大,且基本上是无偿服务,加上社会上对学生法律服务的信任度低,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积极性,时间一长,学生的受到冷遇,服务热情会明显降低。
根据我们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特点的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专任教师负责制。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教师有能力、有热情,而且需要教师有奉献精神。对于承担该项工作的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酬金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3、对收购方案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4、协助企业参与收购谈判,起草或拟定收购合同,提供收购法律意见或咨询;
5、提示收购法律风险和实际运作风险并提出法律意见;
6、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委派巩宏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一)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后 日内支付。
(二)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 日内或完成 工作任务支付 元人民币;
3、项目有关法律文书完成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4、项目法律事务完成之日 内支付 元人民币。
“严纪律、转作风、提效能、促服务”(以下简称“严转提促”)活动是贯彻落实“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血站建设、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强有力抓手。
一、强化工作纪律
纪律是事业成功的基础,是作风建设的保证,没有纪律的约束,组织必然涣散。以“严转提促”为抓手,血站扎实开展了专题教育与讨论,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滥发津补贴及“小金库”专项整治、“酒桌办公”专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梳理排查工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严肃工作纪律,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等等,同时,教育员工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管理意识,建立并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将采供血的每个环节、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力保障了无偿献血工作顺畅运行,保证了单位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朝气蓬勃、浩然正气的良好形象,保持了职工忠于职守、忠诚事业、遵章守纪、执行有力的精神面貌。
二、加强作风建设
广大干部职工应该立足本职岗位,将自身岗位视为展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以认真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的服务宗旨投入到工作中,着力塑造血站公信和形象。站党支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民主集中制”,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血站各项业务工作中来。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工作部署;严控“三公”经费支出,重点抓好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制度落实;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断巩固和深化纠正“”成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加强效能建设
针对存在的职能科室缺乏星级服务意识的现象,应去懒求勤、去庸求进,以无偿献血者利益为第一追求,以无偿献血者满意度为第一标准,抓细、抓常,树立团结协作的全局观念,杜绝不作为、慢作乱作为等问题,明确目标,踏实工作。坚持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变革创新、务求实效,进一步完善血站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听取群众意见、工作检查督办、绩效考核应用、工作效率评估、综合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控制会议和文件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力促血站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宣传,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提高全站员工素质的长效机制,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服务观念,使制度和规程的要求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各医疗机构,尤其是对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检查指导。建立规范化的临床用血检查和评价制度,减少不合理用血,降低用血费用,减轻病人负担,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同时,积极开展特色宣传。
长期以来,无偿献血宣传是一种“被动宣传”模式,形式单一,公众对于献血制度心存疑虑。社会舆论导向差,一些媒体的负面报道,如卖血、献血易感染疾病等,加深了公众对于无偿献血的负面效应,导致市民对于采供血机构出现信任危机。目前,血站以“严转提促活动”为抓手,开展丰富的宣传活动,利用节假日时间,,对献血先进个人挖掘典型事例,邀请媒体报道,并将采血车开进农村、开进社区,将无偿献血知识延伸普及,以提高公众对于无偿献血的认知。通过舆论的正向引导,有意识、有计划的开展各种信息传播活动,宣传特色要注重人际传播的作用,以活动带动宣传,以活动引导媒体,通过媒体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公共关系传播媒介的宣传作用,要让献血者、志愿者、受益者都加入到无偿献血的宣传队伍中来。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形式也要由无目的性的大众化宣传向有针对性的面对面宣传转变,加强情感联系,加强志愿者的作用,使其由参与的客体迅速向动员的主体转化,并成为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的重要力量。无偿献血的宣传应建立全方位的立体模式,改以往血液紧张时的密集宣传为常态化、目的化、有策划性的宣传模式。耐心宣传,将宣传内容集中在科学告知无偿献血有益健康,把无偿献血知识融入到健康保健知识中,尤其是定期I血有利于减少血液、心血管疾病的发生,无偿献血者用血优惠政策等方面,让更多的群众从自我保健的角度自觉的加入到无偿献血队伍中来。同时,将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素养相结合,引导机关、企事业团体主动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第一时间宣传公益效果,完善奖励机制,实现“共赢”。
采供血机构应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待每一个献血者都应以良好的态度、崇敬的心情与之交流沟通,注重献血者的需求,用真诚的行动、熟练的技术,让献血者体验到服务的自信、规范和安全,彻底消除紧张、不安的情绪,在愉悦的心境中,完成采血全过程。在引导服务上要注意礼仪服务标准、文明用语,正确对待批评、意见,用真诚的微笑面对每一位献血者。提高窗口岗位的服务质量、人员素质,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穿刺技术,还要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以消除献血者的紧张感,增强献血者的亲切感,体现出血站人性化的关怀和温暖。
参考文献:
[1]罗东海.打造作风上的表率机关[J].衡阳通讯,2014,(10).
[2]佚名.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J].实践:党的教育版,2014,(10).
随着咸宁旅游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旅游业作为新兴支柱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基于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我院旅游管理专业秉承学院“突出一个核心、加强两种服务、铸造三大特色、完善四双制度”的办学治校思想,在服务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中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与思考,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与优势,提升服务旅游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企业行业的对接,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完善服务体制和机制,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地方经济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情况分析
随着大众休闲意识的提高,休闲度假旅游成为一种新的需求主流。作为当代四大度假旅游资源之一的温泉旅游(滨海度假资源、高山滑雪度假资源、高山避暑度假资源,温泉康疗度假资源),因切合了现代人们健康养生的消费需求逐渐成为休闲旅游市场的一大热点,被称为“朝阳产业中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温泉消费和温泉经济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湖北省作为中原温泉大省,在民众旅游方式转型这一有利形式的刺激下,掀起了新一轮高标准温泉的建设热潮。据省旅游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湖北全省共拥有温泉旅游区(点)近40家,温泉酒店客房总数达7000多间(套),温泉旅游区直接从业人员为7100多人,温泉产业规模在接近湖北省旅游首位的同时,对旅游业的贡献率和占旅游业的比重也逐年上升。
我院所在地咸宁,位于武汉城市圈和湖北长江经济带交汇处,是湖北省的南大门,与湘赣接壤,为武汉、长沙、南昌金三角中的中心城市,作为湖北省唯一的“中国温泉之乡”,咸宁近几年依托丰富的温泉资源,着力打造“香城泉都”品牌,以温泉旅游为龙头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发展旅游可谓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还有着良好的发展环境。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了咸宁在全省“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中的发展定位,这个定位就是要“实现绿色崛起,建设鄂南强市,打造香城泉都,构建中三角重要枢纽城市”。
地方大力发展旅游经济,也为高职旅游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一条既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又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之路。为此我们走出校门,请进旅游业内专家和市场高手,共同研讨旅游专业建设如何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问题。经过市场调研和行业走访,我们发现,温泉旅游兼具健康养生与休闲度假的特性,决定了对从事温泉旅游服务与管理的特色人才有不同要求,与传统酒店的接待、景点观光相比,对中、高层管理人才的要求更高,需求量也不断增大,但当前温泉行业人才培养面临起步晚、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等现状,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可能会成为制约温泉旅游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
二、专业建设服务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作法
(一)与企业联合创办新专业方向,对接地方旅游产业发展
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构建科学合理的专业框架,是地方性高职院校提升核心竞争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对我市温泉旅游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后,我们还发现,由于温泉旅游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与传统的观光旅游、商务旅游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温泉旅游的个性化服务需要一线的基层服务人员除掌握常规的客房、餐饮服务之外,还要了解温泉沐浴、温泉养生和温泉经济的科学知识,并掌握温泉企业所设置的多项康体健身设施和娱乐活动的操作技能。同时也需要一大批有着管理能力,熟悉国际温泉业行规、法规、操作模式,具有战略眼光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作为咸宁市唯一一所培养高职旅游人才的院校,我院旅游管理专业的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已不能适应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为此,我们针对温泉旅游迅猛发展的增长趋势,为适应温泉旅游这个新兴产业健康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托咸宁地方特色和温泉旅游市场需求情况,对接咸宁支柱产业发展,实现了专业人才培养方向温泉休闲旅游的拓展,于2010年与碧桂园凤凰温泉度假村实行“订单培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这一项目入选了湖北省第一批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并在2011年,该专业方向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又获中央财政支持。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调整课程体系
依托咸宁地方特色和温泉旅游市场需求情况,并兼顾温泉旅游作为休闲经济产物所具有的保健、养生、时尚等独特属性,我院对旅游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大力改革,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适应性。我们积极探索培养“能接待、会(保健养生)指导、善营销、懂管理”的高技能服务型人才和中基层管理人才。通过与碧桂园凤凰温泉度假村、温泉谷、三江森林温泉度假村等企业的合作,创新“旺入淡出,分阶段螺旋式”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企业经营淡旺季(咸宁各温泉旅游企业在每年的10-3月份可提供大量的顶岗实习岗位),灵活安排顶岗实训环节,按季顶岗,进行现场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教学,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实现了在现实环境下的工学融通。
通过调研得知,温泉旅游企业目前最缺乏的是三类人才,一类属“最大量需要人才”,主要是一线高素质服务人员短缺;第二类属“最急需人才”,主要是中基层管理人才;还有一类是由于温泉旅游具有温泉养生这一特性,按照第五代温泉旅游文化的需要而特设的一类岗位,包括保健医师、养生指导师、营养师等。在进行职业岗位分析后,我们按照温泉旅游企业岗位及岗位群的要求,将本专业毕业生从业岗位分为三大类岗位,包括温泉旅游企业的温泉中心、会务中心、餐饮部、前厅部、客房部等休闲度假类服务岗位,体检中心检测、特色餐饮营养设计、温泉养生保健指导等养生类岗位,综合度假区各部门的领班、主管、部门经理等中基层管理岗位。
通过召开实践专家座谈会,我们和温泉企业一线岗位服务能手确定了各岗位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务,然后进行职业行动领域归纳,从而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学习领域。并按照从初学者到职业经理人、循序渐进的能力培养过程,形成了三段递进式课程体系。尤其是特性支撑课程体系,包括《温泉与养生文化》、《中医养生学》、《食疗养生》、《SPA温泉美疗养生》等课程,就是为了满足养生类岗位能力需要而设置的,此外本专业的毕业生除了要获得旅游业通用职业资格证外,还必须要获得营养师、养生指导师证书,这类课程的开设也是服务于学生考证所需的,力求做到“双证融通”,保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
同时依据温泉旅游“健康经营管理模式”,突出温泉休闲养生特色,来确定核心课程,开发了《温泉理疗服务实务》、《温泉部操作实务》等2门优质核心课程,与碧桂园凤凰温泉度假村共同建设的《温泉部操作实务》课程在2011年被高职旅游类教指委评为精品课程。
(三)创新方法,找准服务旅游经济发展的切入点
高职院校可以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为企业服务。为使合作取得成果,本专业不断创新服务方法,找准了合作的切入点。
1、以技能鉴定、培训职工为切入点,为企业解决生产急需的劳动力服务。依托我院作咸宁市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这一平台,并联合咸宁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单位,与企业共同开展温泉旅游业标准制订工作,和省内著名企业共同开展“水质保养员”、“温泉养生咨询师”等行业岗位标准的制订,并构建职业认证体系,建立了本专业的相关岗位技能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仅服务学生就业,还能有效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同时对接行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业,为职工提供了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
2、以提供决策咨询与课题研究为切入点,解决企业经营管理难题,为所在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充分发挥我院“咸宁绿色发展研究基地”和“咸宁温泉休闲研究中心”的产业科研核心作用,以此为平台与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解决经营管理难题。通过加强温泉休闲旅游产业基础理论的研究、温泉资源和产业的论证规划、对开发商和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温泉休闲旅游业的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温泉休闲旅游消费者的辨识水平和消费理念等一系列的工作,提出提高效益、发展经济的方案,帮助地方政府诊断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实现学校、行业企业、政府“三赢”的目标。
3、以共建基地为切入点,实现互惠双赢、共同发展。
校企共建校内生产型实训基地,建立了能满足实训、职业技能考证需要的校内实训基地1个,改造扩建了以温泉为主题的酒店服务与管理实训室,可以满足温泉主题餐饮、温泉中心前厅接待、温泉主题房务等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同时以真实化的服务环境培训学生;在基地建设上尽可能贴近旅游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一线.努力营造真实的职业环境,按照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通过实战,以真实旅游服务与管理项目内容和环境为背景进行实践训练,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实用技能素质,达到实际操作训练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按照企业化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培训和考核,企业通过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考核,可以挑选优秀学生,引进人才。
4、以“订单”培养为切入点,为企业输送优秀人才。我院与区域内相关温泉旅游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按照企业对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相关课程;企业在相应的专业群中挑选学生组成具体班级,并和学生签订培养协议,同时为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者采取资助的方式,目前已开设“温泉旅游碧桂园订单班”和广东惠州“大观园生态旅游订单班”。“订单”培养,不仅提高了学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学生的就业问题,也解决了企业用人的有效性,还为企业挑选优秀毕业生储备了人才。
5、以志愿者活动为切入点,为地方各种节庆活动解决人力问题。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为所在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活动。咸宁市自2009年来每年都要举办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借节会活动进行营销宣传,以提升城市知名度与美誉度。每一届我们都积极组织本专业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承担温泉旅游节的跟车讲解员、游船讲解员、温泉景区讲解员、城市志愿者等工作任务。在2011年咸宁市入选全国五个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在国家旅游局来验收检查时,本专业学生作为志愿者参与了整项活动,得到上下一致好评。
(四)构建平台,提升服务区域旅游经济的能力
我院坚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教学投入优先的原则,构建了产学研结合的三级平台,即以管理规范、功能齐全、档次较高的温泉旅游企业作为紧密型实训基地的一级平台;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咸宁人才培训基地为校内培训基地的产学结合二级平台和以“咸宁温泉旅游研究中心”和“咸宁绿色发展研究基地”为载体的产学结合三级平台。三级平台建设大大提升了专业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要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这无论是对于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还是升学都是很必要的,而且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那么,如何抓好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餐饮服务技能训练,关键在于要找出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规律和特点,因势利导、扬长避短,就能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提高训练的效率和质量。
一、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
1.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特点
餐饮服务的技能是经过反复练习而形成的,它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高级的复杂的技能,都是在掌握初级的简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是所谓的顺序性特点。
阶段性特点是指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初步掌握和形成技巧这两个阶段,初步掌握阶段又大体可分为接受示范后的模仿,动作干扰少,动作协调准确,稳定性提高和视觉控制减少、动作控制加强、紧张性消失的三个小阶段。如果说学生餐饮服务技能的形成仅仅停留在初步掌握阶段,那么这样的技能只能算作是“会”,只有继续进行不懈的训练才能达到“熟”的状态,这时餐饮服务技能也就成为餐饮服务技巧了,这就是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特点之一。
2.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特点
人的身心发展是有差异的,中职学生都处于青年的初期,但由于先天因素、后天环境的影响,其生理、心理及智能水平都必然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也必然会影响学生餐饮服务技能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所谓不均衡性特点,是指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某一个体对各种餐饮服务技能的掌握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说,某一个体对不同技能的掌握速度、最终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从而形成有的善于餐巾折花、有的长于铺台布等个体的技能特点。
从学生群体对某一餐饮服务技能的掌握来看也有差异,也就是说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在统一的教学要求和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一技能掌握的速度,最终发展水平是不相同的,因而必然会出现个人餐饮服务技能水平的高低。
3.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指向性特点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还具有指向性,而且表现得较为突出和强烈。这是由于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职业定向的原因。这些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大致是确定的,因此,对于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一般都有为了今后能做好工作希望把今天的学习和明天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心理状态。于是,他们从今后的工作需要的角度来审视学习和训练的内容,对那些联系紧密的知识和技能兴趣较高,动作的要求也强烈,肯下功夫,那么其发展速度和水平就较高些。相反,对那些联系不太紧密的知识和技能,则不够重视,当然掌握得就相对要差一些。尤其是那些不想升学的学生,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的教学原则
根据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在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教学中应运用一下原则:
首先,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需要认真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而使学生由不会到会,再由会到熟,由会之不多到会之较多。这就要求教师对学生所掌握的技能经常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注重分轻重、别主次。先进行基础技能的训练,之后是主要的关键性的技能训练,反复进行练习,做到循序渐进。
其次,教师必须了解每个学生,分析每个学生的训练情况,实施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拔尖的学生,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使他们的技能尽可能地得到发展。而对较差的一些学生则循循善诱,耐心教诲,是他们能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使学生各得其所都有发展。
再次,根据学生的心理状态和现实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必须正确发挥其主导作用,要正视现实,积极引导。一方面,教师要观察学生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所表现的强烈的动作要求以及浓厚的学习兴趣,注意因势利导,指导学生进行餐饮服务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还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各种技能之间的相互联系,要使学生认识合理的技能结构对人的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地掌握好餐饮服务的基本技能,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必要的技能基础。
总之,通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发现,只有了解并遵循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才有助于学生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激发和鼓励,这样对学生的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生动活泼地发展才会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为学生将来走向实际工作岗位打下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一般而言,法律服务是具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企业或者个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或者法律疑难需要律师帮助时,往往选择当地的律师,因为当地的律师不但拥有当地的人脉资源,还可以及时掌握当时的事实情况。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北京或者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高端的法律服务,因为很多涉外或者专业的服务只有大城市的专业律师才能胜任。据悉,北京上海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承接了大量异地法律服务项目。如何为外地的企业提供异地法律服务成为很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总结了自己在异地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将异地法律服务分类为“静态的服务方式”与“动态的服务方式”两种。“静态的服务方式”是指律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为企业的日常工作提供的“非现场”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服务通常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修改文本》、《电子文档备忘录》等等。因为采用了文字化、固定化的形式,所以他们将其定义为“静态的服务方式”。其实,律师在为同一城市、甚至同一楼宇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经常采用这种“静态的服务方式”,因为很多法律事务并不要求律师在场,只要遥控就可以了,以这种服务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占异地法律服务总量的70%以上。在“静态服务”提供方面,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占优势,北京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能够给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价格也高不了多少。电子通信业的发达和通信成本的降低也助成了这一优势,外地企业也愿意获得高水平的静态法律服务。
“动态的法律服务”是指对于客户的重大合同、重大谈判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律师事务所派人前往相应地点,采用包括《律师实地尽职调查》、《实施考察及同步顾问》、《直接参与实地谈判》等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因为这些法律服务对企业意义重大、律师要实时参与,及时做出判断,所以一般企业认为当地的律师具有绝对优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动态的法律服务”都是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更需要大城市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们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将所有的法律服务分为三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的法律事务是日常法律事务,不需要律师到场,这就是静态的法律服务;百分之二十九的法律事务是较为复杂的,需要律师进行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剩下百分之一的法律事务是极端复杂的,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律师极深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操作技巧。动态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后面的百分之二十九和百分之一,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服务。聘请北京上海的律师虽然会增加了费用,但相对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言,专业的法律服务还是首选。更为重要的是,在提供动态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现场律师的“动态法律服务”往往需要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的密切配合,需要很多人在总部提供同步的法律支持。很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与北京上海的律师事务所有很大距离。为了给用户提供异地法律服务,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会针对每一个异地法律服务项目都组成了项目团队,由这些项目组同时为客户提供动态和静态的法律服务。在遇到关键法律争端时,某些高端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动用律师事务所外以及国外的专家队伍,从学术的和前瞻的角度为客户提供服务。
理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异地法律服务的精髓是“诚信”。因为是跨地域服务,所以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讲,他们面临的律师都是“生人社会”的个体,不再是像本地法律服务那样所有的律师都是朋友亲戚或者朋友亲戚介绍的熟人。在生人社会,诚信非常重要。在信用调查不起作用的中国国情下,企业更信任品牌,这就是为什么在异地法律服务中 “强者愈强”的原因。如果能够诚信为本,在某些领域和行业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并能够组织灵活的律师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服务,那么,任何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全国性的法律服务,高端律师服务的竞争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赵宏瑞 徐海凌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活动,收取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活动,并私自收取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
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而法律工作者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经济迅速发展,可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而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是很大的资源,为了充分利用资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帮助他人,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能精良,综合素质过硬,竞争能力强等的优秀人才。
一、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基础认识
(一)大学生进社区法律服务的意义
大学生进社区法律服务是以大学生为集体而展开的法律实践活动,进社区解决居民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在校园里、在课堂上学习的都是理论知识,而如何去实践,将理论知识实际应用,解决实际问题。学校的环境和社会的环境有很大的区别各自的运行规则不同,这种不同的环境,使得在校大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和理想化,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所以通过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让大学生既学习书本知识,又与实际相结合,不仅提高学校效率和兴趣,还提高了大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会交际能力,法律思维能力。
(二)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所需求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的纠纷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法的途径,可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不平衡或法律的需求之间达不到要求时,就容易产生社会的不协调。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了,但由于人们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各种压力下,人们之间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使得社区矛盾、邻里纠纷呈上升趋势。正因为这样,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起到一种调控作用,在解决各种社区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大学生法律进社区要有一定的针对性,着重普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对学生意义
有助于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学是与社会实际问题紧密联系的一门学科,它需要熟练、准确的法律将运作于社会之中。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实践活动的开展,给法学学生提供了一个检验自己所学理论知识的机会。但是在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中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必须通过大量的实践操作来培养。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一个团队,每个人所拥有的技能和知识不尽相同,在解决问题时要求一个团队去相互配合、交流,现代社会注重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同时要求每个体都能融入到团体中,为团队的展筹谋划策,完成自己的角色任务。对于法律服进社区这一法律实践活动,法律的合作性决定了法学学生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时,成员之间须团结一致,相互配合,精诚协作,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这一法律践活动,无疑会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团队合精神,对其将来的发展大有裨益。
二、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具体做法
(一)法律宣传
我院法学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带领法学专业的学生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发放资料,宣传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关心居民利益,并提供法律建议,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社区依法加强法律服务建设,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重要一环。
(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在专任法学教师的指导和参与下,以学生为主体建立的非赢利性的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和学习锻炼自己的好机会。到法律援助中心任职的学生都是在我院里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拨付一定的经费,并在老师的知道下 ,免费向市民提供法律援助。仅在近年,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就为多项民事和社区矛盾提供了法律帮助。
三、当前社区法律服务的缺陷
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不仅化解纠纷矛盾,并在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居民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相互关系都在发生新的变化。社区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在新形势下,近年来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社区群众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少,在社区进行法律工作,会缺乏群众的参与互动。大部分社区群众认为法律对自己没有多大用处,如果没有关系到自身的利益,需要法律来维护的话,一般有着一种“明哲保身”的意识,甚至部分群众会将矛盾激化也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
近年来,县立足县情实际,着力抓载体建平台补短板,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做了实践与探索。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为抓手,以法治思维的方式创建了“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基本实现了法律服务全覆盖,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县共建有县法律服务中心1个,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13个,皆配备了远程通讯服务设备和满意度评价器,并投入使用。截至6月底,全县共在“三台融合”平台录入工单77条。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条件较为薄弱
县目前已建成一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但在乡镇一级的法律服务站都是依托乡镇司法所,无独立办公业务用房,无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所除了承担司法行政职能外,还承担当地政府很多工作,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2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
一些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只有少部分群众会找法律服务工作站寻求有偿法律服务,大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公安等部门,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公共法律服务基层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
在推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部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遇到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操作知识、设备使用不熟练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全,就不能够高效的服务于群众。
三、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具体举措及成效
(一)充分发挥好现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力量
充分发挥好远程通讯服务设备的作用,使县法律服务中心和各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都具备和市局值班律师进行视讯通话的条件,以便更加高效及时的解决群众咨询的各项法律问题。
(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工作
县司法局组织机关人员下乡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向当地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法律服务办事指南宣传单,并在现场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三)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召集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确保每个人都具备业务流程操作知识,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正常运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意见建议
(一)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建立长效机制。在全县13个乡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形成公共法律服务网,修建专用房,配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二)整合资源,促进全县法律服务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