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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的优点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8 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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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的优点

篇(1)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special chain enterprises of household appliance in China, it is concluded that household-appliance-chain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the mainstay in household retailing in China. The characters of special chain enterprises of home electric appliance: unified management, unified stock, unified logo, unified goods and services, unified distribution and unified price are summarized. Then the competing advantage of special chain enterprises of household appliance are presented from the scale, information, cost, professional, price and the risk-resisting ability.

Key words: chain management; special management of household appliance; special chain management

一、我国家电专营连锁概况

根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公司的调查,2005年我国销售额超百亿的家电专营连锁企业有9家,门店数量增长超过60%的有10家。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国内一级市场中,电器连锁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60%,在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甚至已经达到家电零售市场80%以上的绝对比例。根据国家经贸委2006年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连锁企业20强中,作为家电专营连锁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全国的直营店已经达到425家,以全年销售额498.4亿元位列第二,在家电专营连锁企业中位列第一,年平均销售增长更高达216%。而作为家电专营连锁排名第二的苏宁电器集团,2005年年报显示:该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9.36 亿元,同比增长74.99%;净利润3.51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5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9亿元,同比增长23.53%;净资产收益率29.99%;2005年共新增加门店140 家,门店数量达到224 家;销售额首次突破280亿元,位居连锁企业第7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对中国50个城市消费者的调查研究表明,2004年消费者对家电专业连锁业态的认同度持续上升,有68.2%的消费者表示将会选择到家电专营连锁市场选购电器。

纵观我国目前家电零售业,由于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管理的规范,并充分整合了一级市场中各种资源,因此,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比较高,已成为家电零售的主体。

二、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的特征

连锁经营主要是总部负责采购、配送,店铺负责销售,并通过企业形象的标准化,经营活动的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复杂的商业活动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变得相对简单,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其特征主要集中反映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商品服务、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等方面。

1.统一经营管理。同其他的连锁经营一样,家电专营的连锁企业建立有一整套以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管理方法为中心内容的管理系统,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对各门店统一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管理、购销管理、账务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管理等,依靠严格的管理实施统一的规模化经营达到目标效益。各门店按统一的管理标准开展各项工作,强化考核与培训,提高门店的管理及服务水平,各运作步骤协调配合,改变单店操作模式。

2.统一采购。连锁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规模经营来达到追求规模效益的目的,作为商品经营,其消费的特殊性使货源的质量显得更为重要。连锁经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经营商品实行统一采购,企业的各分店根据经营情况向总部的商品配送中心提供本店的进货计划,由总部所辖的配送中心在货源组织上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再根据计划和临时需求统一配送到各门店,从批量上降低了分散采购的进货成本,从科学合理安排的进货批次上降低运营成本,集中采购时优选商品和供应商,以确保商品质量。

3.统一标识。标识是企业的识别系统,包括企业字号、企业标志、色彩运用、表现形式等内容,其作用能使企业之间互相区别,便于消费者识别。由于连锁企业店多面广,统一分店的标志、徽号等企业识别系统,是连锁店最直接、最醒目的表现形式,也是连锁店最基本的统一内容,它有助于消费者辨认和识别连锁店所属的分散在不同地区的各个门店。各分店使用统一的标语、口号、商品陈列方式与风格、员工服饰等。统一的标示系统能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使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增强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统一商品服务。统一商品服务是连锁经营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只在进货、配送、管理方面统一,而缺少服务的统一,那么连锁店的品牌作用就无法体现,也就失去了连锁的目的。也就是说服务的统一除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外,还包括品牌意义。在经营过程中服务实行比较严格的统一规范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包括服务环境要求、服务人员基本素质、服务工作标准、购物服务规定、服务措施和宣传等内容。员工经统一培训后上岗,执行统一的岗位规范,按统一标准进行奖惩,各分店按照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要求,达到统一的服务水平。无论消费者到哪一家分店,都能享受到同样产品服务。

5.统一配送。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集中体现,是统一采购货源的物流表现形式,体现商品经营集约化和企业管理水平。总部的配送中心对各分店销售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并负责商品数量管理和商品质量管理,处理配送与各门店的关系。配送中心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进货、验收、贮存、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进行职能监控,科学控制库存品种、数量,同时负责商品的退换货处理。统一的商品配送及时有效地保证门店开展优质服务,根据各分店的位置、需要的商品情况合理制定配送路线,节约人工、运输成本以及降低库存等,并保证配送服务水平以及分店的商品供应。

6.统一价格。连锁店的统一进货和配送为价格的统一创造了条件,各门店对相同商品实行统一的售价,包括各种优惠促销活动都执行统一的价格政策。总部设立专门的物价人员,负责物价管理工作,并把它作为价格统一的重要内容。物价人员对进价审核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商品调价,同时对各门店价格执行、物价标签明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有关物价政策。对于商品调价等价格变动情况实行统一部署,各门店根据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变价。统一的商品价格,有利于连锁管理,同时也便于发挥连锁这种组织形态的竞争优势。

三、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

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在家电产品销售方面依托连锁经营这一运营与管理组织形式,进行大规模、跨区域的家电零售经营,在同一经营字号的总部统一领导下,若干个店铺构成联合体进行经营活动。在家电零售市场上由于它的组织化程度高、反应快、调节灵敏、环节少等特点,使它在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1.规模优势。正是家电专营连锁摆脱了传统经营方式对规模经济的束缚,可以在不同区域范围内开设多家门店,商品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从而降低各方面的成本与费用,使其具有大规模集团经营的优势,能迅速占据市场。同零售活动的分散化、单个性特征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经营上的命运共同体,创造出零售业大规模经营的方式,形成大规模的遥相呼应的市场态势。这样,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具有了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拥有了规模效益的低价位的核心竞争优势并产生巨大的规模效益。它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了一般零售店小规模和分散的弱点,实行的统一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抵抗市场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信息优势。在现代商业经营中,获取和掌握信息对企业经营成败至关重要。某种意义上,市场的竞争就是信息的竞争。虽然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多店分散,但运用现代的管理手段并采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形成的信息网络使其信息传递及时、管理指挥迅速,使得它自身的信息优势充分发挥。它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量大,由于连锁系统都有许多分店,覆盖多个地区,各分店将产品的销售、市场、行业信息等迅速传到总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及时搜集到大量信息。二是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众多分店直接面对消费者,能真实地获取社会各层次、各类型消费者需求和商店实际经营的信息素材,专业人员整理分析从中总结出比较实用的信息。三是信息传输简单、正确和迅捷。连锁总部与成员店之间通过内部网络系统保证信息传输的速度和品质。由于信息方面的优势,对及时调整和改进经营策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

3.成本优势。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由于是多处建店,店铺数量比较多,容易达到规模经营。它所具有统一进货、统一销售的特征,可以集中、大批量地直接从厂家进货,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流通费用。规模效应具有和厂商的议价能力,促使厂商在商品供应价格上给以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享受价格上的折扣,降低分散采购的成本。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配送、统一促销活动,从而降低了总成本。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多个卖场同时进行,很少出现商品积压情况,即使出现一些地区的商品滞销,可以通过内部的调剂进行消化解决。同时由于配送中心的集中统一采购,统一的保管和配送,大大减少库存和运输的成本,从总体上占用流动资金少,而且资金周转速度快,由此又可以通过价格优势来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

4.专业化优势。家电专营连锁企业仅仅经营家电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群明确,在做市场分析和决策时方向很明确;在宣传企业形象、经营理念、产品和服务时针对性很强,可节省大量的资源。由于“专”,使其经营的某类商品品种齐全且技术含量高,能够满足某个市场的特殊需求;使其有条件对家电市场进行追溯与研究,掌握最新的家电市场流行趋势,进而组织新款和独特的商品,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最新的商品和服务;并使其经营的商品品种、规格、档次、花色式样齐全,满足不同消费类型顾客的挑选需求,不需要多方奔跑就可以便捷地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对销售人员经过专门的专业训练可多方面向消费者提供比较充分的服务,使消费者较容易地购买到适合其功用的商品。企业把所有的促销精力都投到家电上,其实力肯定要强于商场的家电部。实行“进、销、存”职能分离的专业化分工经营,总部、物流系统、分店之间分工负责,促进了效率的提高,从物流与销售两方面分别降低成本和费用。这样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使连锁经营企业的效率高于同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对规模的扩大非常有利。

5.价格优势。商品售价相对低廉是家电专营连锁这一组织形式的经营特征,也是竞争获胜的一大优势。家电专营连锁的管理体系为其实现低价策略提供了基础,因它控制着大部分家电零售市场,集中统一进货使它有实力同供应商讨价还价。从占有市场份额的角度考虑,供应商不得不从价格、商品质量等方面满足要求。通过大批量进货取得价格低廉的商品,直接的进货渠道降低了相关交易费用,为低价销售提供了可能。销量越大,采购量则越大,同厂家谈判的砝码越重,就会使进价相对越低,进价越低销售价格就降低,同类型、同规格商品售价低又促使销量增大。勤进快销、以销定进是家电专营连锁良性循环的秘诀所在。

6.便利性和品牌认知优势。由于家电专营连锁的分店设立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分布,所以它能比较方便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而且它的专业化经营使得消费者在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中可以迅速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同时还可以享受到优质专业的服务。比如有关产品的知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在专业零售连锁企业都可以获得满意的答案。同时加上专营连锁的价格优势,慢慢地消费者在专营连锁企业购买的主观意向已经形成。作为企业,品牌是开启零售市场之门的钥匙,品牌经营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价值,而且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连锁企业品牌是消费者对连锁企业产品和服务各种感性印象与理性认识的总和。我国一些大型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悠久,有些已经成为我国驰名品牌,在老百姓心目中也已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这无疑使其在竞争中拥有极大的优势。

7.抗风险能力强。家电专营连锁能够将众多单个资本迅速集中起来,投入到特定区域或分店进行经营,投入的资本量越大,抓住市场机遇的可能性就越大,收益也越大。由于连锁企业由多个分店组成,不会因某一分店经营欠佳而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益;而个别分店的积压商品可以通过内部调剂予以“消化” ,使其具有较强的防范经营风险能力。更重要的是连锁商店如网状体系,延伸到较大的市场范围,直接与各种层次的消费者接触,对消费者需求等信息较一般商店更敏感、更全面,有利于总部对市场风险做出更充分的预测和有效回避,这是其他经营形态比较难做到的。

家电专营连锁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家电专营连锁内在的核心竞争优势:把现代工业化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应用于零售商业,把资本生产经营的大规模要求同零售活动的分散化、单个性等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既不违背零售经营的本质要求,又能实现大规模经营,适应大规模生产的零售形式;解决了流通中规模与灵活、效率与方便之间的矛盾。家电专营连锁把复杂的商业活动分解为像现代化工业生产流水线上每个环节那样相对的简明化、程序化,把零售经营变成了可管理的技术密集型模式,减少了不确定因素,提高了流通效率,从而实现了规模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红燕.连锁经营的模式研究[J].商业研究,2004,(9):31-32.

篇(2)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统一监管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篇(3)

2综合经营的优缺点

综合经营是指金融业中的某一行业在经营自己领域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其他行业的业务,实现对各种业务的综合经营。

2.1综合经营模式的优点有:

2.1.1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银行业务,还可以同时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基金业务等。多种业务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实现多方共赢,使银行积累更多的客户资源。

2.1.2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实行综合经营模式后,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行业可以有效帮助银行业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存款保险等制度的推出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资金,降低银行遭遇挤兑的风险。

2.1.3综合经营节约了大量资源。避免各行业单独经营导致的资源浪费,减少了人员冗杂等现象,优化资源配置。

2.1.4实行综合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多种金融业务。促进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2.2综合经营模式的缺点有:

篇(4)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篇(5)

一、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分析

(一)分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指的是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也可以称之为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专业化,主要是银行的职能被限制在传统业务领域,不能涉足其他的业务范围。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

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于此同时,分业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其次,实行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活动,不利于银行总体实力的提升;再次,实行分业经营增加了证券投资者和发行人的成本。

(二)混业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模式指的是银行可以涉足法律允许之下的所有金融业务,除了一些传统的业务领域,还可以经营保险、信托、证券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再次,混业经营模式能够实现存款利率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有机结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行混业经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发展,从根本来讲是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产物。

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进一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要求,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实施调整业务范围,转变经营模式。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参与过必须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允许参与国之间自由参与到对方的金融领域中,这样就给我国的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会影响到制度内外的统一性。可以肯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会完全失去抵御能力,但是大客户尤其是那些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极有可能会流失 而那些企业正是国际化形势下的金融业盈利点所在。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采取运业经营的模式势在必行。

(二)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竞争力

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

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面临国际发展形式以及外国金融企业竞争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速自身的改革,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应对这些竞争。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对策

(一)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

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例如,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公司法》,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为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加快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

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再次,要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的上市情况,实现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并且要积极防范风险,做好应对金融市场危机的各种准备;第四,要摒弃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的干预,保证商业银行能够真正实现依法自主经营,提高混业经营的能力。最后,积极建立健全金融业必要的退出制度,除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的商业银行外,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银行要勒令停业,从而优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现存的问题,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优化资本市场。首先,根据资本市场供求关系适时扩大其规模和容量特别是股票和国债市场的扩容。其次,打击发展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保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再次,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交易体系,从而形成地区、国家、场外交易的最新模式。

篇(6)

传统意义上,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外的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度调整,城市商业银行也需要不断调整经营模式和业务范畴,不断探寻适合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宁夏银行发展的SWOT模型分析

目前,国内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银行群体。从整体状况看,其发展情况良莠不齐,既有少数如上海银行等已跻身全球500强的优秀银行,也有如宁夏银行等发展状况一般的银行。宁夏银行具有国内大部分城市银行的典型特点,本文选择以宁夏银行作为典例,运用SWOT模型,对宁夏银行发展状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其他银行提供参考。

(一)优势与机遇

1、经营机制灵活

宁夏银行作为新兴企业,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具有“小”、“灵”、“快”的特点,其经营机制相对灵活,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内部命令一元化,执行力强,能快速协调银行内部的所有资源,不受国家直接管理的体制影响,成本及综合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对市场反应敏锐,行为灵活,反应速度较快,企业变革阻力相对较小。

2、团队凝聚力较高

宁夏银行作为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工作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银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不像国有银行那样在庞大的阶层化组织内容易产生怠惰与无效率的情况。可以说,规模较小的银行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国有银行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工作团队凝聚力较高,工作效率、效益水平也较高。

3、国家鼓励政策较多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对地方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中小微企业融资等给予了诸多优惠与扶持。

(二)劣势与威胁

1、市场竞争力较弱

从市场格局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存款、贷款占据了市场80%左右的份额,国内银行业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具备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能力,截至201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的网点布局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占有率是宁夏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

2、银行资本金不足

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后盾,有补充资本金的机制,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债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就没有这一强大后盾,只能通过私募扩股、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红利转注等渠道补充资本金。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偏少,限制了业务的拓展,而增资扩股渠道的制约,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困难,发展速度缓慢。

3、资产信用水平有限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水平极为有限。以宁夏银行为例,2011年底该行的总资产还不足同期工商银行的千分之一。同时,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一般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影响力较弱,信用水平较低,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完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这个条件。

4、处理不良资产能力较弱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将自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中小商业银行则没有这个条件。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2年9月30日,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此外,不良资产比例较大、银行软硬件系统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

从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和历程来看,主要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由法律限定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互相分离。分业经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分业经营的优点,是可以区别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别采取有效政策切断二者之间风险传递的链条;证券业和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监管效率。分业经营的缺点,是分业经营行业之间存在障碍,会使得金融机构效率降低、利润降低。

篇(7)

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重要参与者。从1995开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我国开始陆续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一直延续到今。但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走入混业经营时代已成为必然。

(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篇(8)

传统意义上,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外的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度调整,城市商业银行也需要不断调整经营模式和业务范畴,不断探寻适合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宁夏银行发展的SWOT模型分析

目前,国内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银行群体。从整体状况看,其发展情况良莠不齐,既有少数如上海银行等已跻身全球500强的优秀银行,也有如宁夏银行等发展状况一般的银行。宁夏银行具有国内大部分城市银行的典型特点,本文选择以宁夏银行作为典例,运用SWOT模型,对宁夏银行发展状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其他银行提供参考。

(一)优势与机遇

1、经营机制灵活

宁夏银行作为新兴企业,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具有“小”、“灵”、“快”的特点,其经营机制相对灵活,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内部命令一元化,执行力强,能快速协调银行内部的所有资源,不受国家直接管理的体制影响,成本及综合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对市场反应敏锐,行为灵活,反应速度较快,企业变革阻力相对较小。

2、团队凝聚力较高

宁夏银行作为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工作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银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不像国有银行那样在庞大的阶层化组织内容易产生怠惰与无效率的情况。可以说,规模较小的银行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国有银行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工作团队凝聚力较高,工作效率、效益水平也较高。

3、国家鼓励政策较多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对地方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中小微企业融资等给予了诸多优惠与扶持。

(二)劣势与威胁

1、市场竞争力较弱

从市场格局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存款、贷款占据了市场80%左右的份额,国内银行业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具备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能力,截至201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的网点布局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占有率是宁夏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

2、银行资本金不足

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后盾,有补充资本金的机制,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债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就没有这一强大后盾,只能通过私募扩股、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红利转注等渠道补充资本金。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偏少,限制了业务的拓展,而增资扩股渠道的制约,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困难,发展速度缓慢。

3、资产信用水平有限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水平极为有限。以宁夏银行为例,2011年底该行的总资产还不足同期工商银行的千分之一。同时,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一般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影响力较弱,信用水平较低,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完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这个条件。

4、处理不良资产能力较弱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将自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中小商业银行则没有这个条件。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2年9月30日,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此外,不良资产比例较大、银行软硬件系统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

从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和历程来看,主要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由法律限定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互相分离。分业经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分业经营的优点,是可以区别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别采取有效政策切断二者之间风险传递的链条;证券业和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监管效率。分业经营的缺点,是分业经营行业之间存在障碍,会使得金融机构效率降低、利润降低。

(二)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也成为全能型银行。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银行业经营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优势,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这也是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城市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主要方向。混业经营的优点,表现为混业经营内布损益互补机制可以使银行具有内在稳定性,分散和减小单一业务的银行或证券所、保险公司的风险,维持作为整体的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银行的利润收入的稳定;多元化经营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根据自身变化调节经营活动,促进服务效率的提高。混业经营的缺点,表现为混业经营有可能造成垄断,导致中小企业难以竞争,金融行业的不安定。

(三)模式选择

通过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缺点比较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想要快速发展,选择混业经营无疑比分业经营更合适自身发展。一是混业经营可有效摊低固定成本,改变收入来源单一的局面,实现效益综合化经营;二是混业经营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实行混业经营后,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银行本身通过提供多种业务也降低了固定成本,可以多方位、多角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客户资源。三是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同国际银行业对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三、推进我国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对策

(一)提升行业影响力

树立现代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提升行业影响力。一是做好本地宣传,争取本地市场。积极做好银行业务的宣传工作,让当地居民清楚了解城市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创新服务、特色产品、便捷优势等,争取占领更多的本地市场;二是开展对外合作,积极创造条件,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等展开合作,互补资源,减少业务冲突,取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完善机制促进、协调各项业务发展,包括建立分机构、分部门、分个人、分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做到核算精细化;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调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强调部门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在全行建立起岗位招聘平台,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让努力工作、勤于思考、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新人得到发展,实现自身价值;建立风险预警和调控机制。

(三)注重重点业务发展

在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要有重点、有侧重地发展特色业务,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业务、电子银行业务、投姿业务、现金管理与结算业务以及信贷资产业务票据化等,这样既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资源办事,又可以突出重点,在细分市场取得突破性成效。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的重点,还在于员工观念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员工队伍建设,形成“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选人用人和收入分配体制,完善考核机制,合理分配绩效收入,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合理使用人力资源。

作者:赵浩博 单位:西北大学

参考文献:

[1]陆顺.以互联网思维认识商业银行经营模式[C].金融时报,2016—3—28:011版

篇(9)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46-02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篇(10)

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由于早期证券业不发达,由银行业承担主要金融业务,因此,1929年之前,世界各国的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该法案不仅缔造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也使得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纷纷效仿,混业经营一统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起,世界金融业兼并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原有的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界线日益模糊。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

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在中国,尽管目前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进入21世纪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同业之间及三业之间的合作也是迭起。银行、证券和保险同业内部及三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正呈多样化及不断创新趋势,传统金融体系内三业隔离的藩篱正在打破,三业之间适当交叉、相互渗透、合作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及比较

(一)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这种模式全面放开分业管制,最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它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它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其最大特点是:(1)银行从事全能业务很少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而是自身直接从事;(2)银行持有商业公司的股份十分普遍;(3)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融合也是经常发生的,银行可通过独立的子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该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二)英国全能银行模式

英国全能银行是通过设立专营某种业务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来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它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从事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运用较为典型。这一模式对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仍有较高的要求,否则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投资,增加市场风险;组建新的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系统的新业务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全新的管理经验,并非是所有金融机构均能承担;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可能使新业务要从属于母公司业务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这种模式具有其特定的优势:大量节约金融服务集团化所需的资金;能够控制其内部银行的风险,保护银行免遭全能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实现分业监管。即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之间跨业协作,条件成熟时进行合并,组建全能银行。允许有多元化需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通过紧密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业务互补。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时候,几个协作单位可以组建成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第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选择经营模式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经营框架,既实现了集团控股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又便于监管机构提高分业监管水平,积累综合监管经验。因而在现行的分业格局下,更具有可行性。

第二,金融控股集团有助于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逐步解决我国金融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无法承受“大爆炸”式的金融变革,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经由兼并重组实现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推进中国金融业产权制度和经营体制的市场化进程,抑制不正当权利的干预,有利于通过集团内部的防火墙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通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存量的整合和优化,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有助于实现中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这种模式下,有共同利益的几个金融机构之间组成利益共同体,以分业经营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能服务,既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又可以达到混业经营的目的,而且可以为我国最终实行混业经营积累经验。

三、我国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基本步骤及思路

在所有传统上强调分业银行体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正日益发展为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但这一过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隔离墙的逐渐销蚀中完成的。日趋激烈的竞争和金融业务的全球化要求拥有巨额资本,强大的承担风险的能力,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这一时期内,我国既不能立即推行混业经营,也不能一味坚持分业经营,而应积极辨证地应对国际金融混业趋势,强调立法在前,试点在后,鼓励交叉试点的谨慎行动。在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基础上,建立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业务适度交叉经营的金融体制。笔者建议采取“三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利用现有的法律政策,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我国的法律及政策方面为实现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目前已有突破的分业经营界线的交叉经营业务主要有: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银行人寿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合作既不会与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大的冲突,有为实行混业经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为混业经营的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放松金融管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完善《信托法》,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其次,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较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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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金融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国根据自身金融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工具特点不同,金融业内部可划分出不同子行业。各自行业功能上有重叠,造成不同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混业经营即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金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国际范围内混业经营模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美国为代表,国际金融经营模式的进化过程可以被很好的反映。美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1928年《麦克法顿法案》)到分业经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重新建立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分业经营模式被称为不适应金融发展仅换取暂时的金融稳定,于是在内外因作用下美国金融业重新走回混业经营之路。

当前在适应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基础,我国金融业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8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复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混业经营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澳洲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探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有四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A),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财政部(Australian Treasury)。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始于1960年并接管原联邦银行职责。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顾客需求时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体始于1998年接管原RBA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证券投资委员会强制公司及金融服务法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整合和消费者保护管理者”也于1998年成立。财政部作为政府主要经济部门,它并不直接管制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作为主要的政府经济政策制定体给出金融管制的框架,在APRA的成立过程以及设立RBA财政政策中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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