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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的设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7 18:08:2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股权结构的设计

篇(1)

中图分类号:D41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双重股权结构,是通过分离现金流权和投票权解决创始人和投资者潜在矛盾的有效手段,简单的说,就是少数人(主要是创始人)的投票权大于其股权的结构。在双重股权结构下,普通股被设计为两种不同的系列或者说是种类,通常称为优级股与一般股。优级股通常掌握在企业内部管理层特别是企业的创始人手中,与“一股一权”不同,优级股给予了这些特定股东大量控制权,以此达到对创始人实际控制权的保护。

在一个单元股权结构的企业中,控制权与所持有的股份是相对应的,股东一般通过持有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其对企业的控制力。但在双重股权结构中,优级股每股所拥有的投票权大于其所持有的股份,而一般股即使是拥有大量股权,其实际的控制权也是微弱的,因此在双重股权结构中,控制权是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举例来说,谷歌和Facebook均采用了这一股权结构,对外发行的A类股票(一般股)每股只有一个投票权,而管理层手中的B类股票(优级股)每股则有十个投票权。在Facebook的IPO之后,扎克伯格拥有公司18%的股份,但却拥有高达57%的投票权。在谷歌公司创始人布林和佩奇仅有该公司21.5%普通股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行使73%的投票权。

二、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原因

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原因,或者说人们选择这种股权架构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控制人谋取个人福利、防止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双重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控制权集中在管理层,投资者几乎不能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公司管理层可以自由做出任何决定而不受投资者意见的束缚,这就为控制人谋取个人福利提供了有利条件。采用该种股权结构可防止恶意收购是由很多学者指出的,其中Jarrell和Poulsen对美国1976到1987年间94个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研究表明,收购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的公开声明会导致股价显著下降。而对于有上市打算的公司来说,不断的融资虽然会稀释创始人的持股比例,但因其双重股权结构带来的控制权相对集中,故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因过分稀释股权最终被恶意收购的局面,当然这种保证并不绝对。

另外,双重股权结构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投资者一般来说都是短视的,他们关注的通常是企业能够带来的短期利益,而管理层对公司的长期计划可能与投资者的短期利益诉求相背,这时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使管理层免受投资人的压力,专心企业长期管理,不用在意短期股价波动,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此外,本文认为,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也是人们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因投票权的集中制,管理层的决策与管理能力对公司影响至关重大,能否考虑周全,成功带领公司抵御各种风险是其管理能力的核心,这也构成一些杰出管理团队选择该股权架构的原因。

三、双重股权结构的利弊

对于双重股权结构,人们的态度可谓褒贬不一。投票权的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防止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少数人掌握又会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主要的管理问题有以下三点:第一,投资者几乎不能影响企业管理层及其决策,使得监督形同虚设,一旦公司运作出现问题,股东们除了抛售自己的股票别无选择。而且经理层的在职消费问题在这一股权结构下也很严峻,他们会利用职位便利浪费大量现金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第二,投资者们之所以会接受这看似不平等的条约,是因为他们没有太多的选择,对可能的盈利机会都很看重,可是一旦业绩变差,投资者大量抛售,企业能否顺利地维持下去也是一个问题。第三,控制权的高度集中会产生“一言堂”的现象,不能集思广益,创始人牢牢把控公司,也许会抑制公司的发展。

四、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前景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点和缺点都是很明显的,是否选择采用取决于对利弊的权衡,以及本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阶段。本文认为,双重股权结构在未来是有发展空间的,从近年来不断成功的公司范例中已经表明了对这种结构的认可。尽管这种股权架构存在很多弊端,但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管理透明度的增加,双重股权结构的管理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篇(2)

1 股权结构的涵义

在理论界,一般意义上认为,股权结构是指某一公司总股本中各种不同性质股权的构成状况。在我国一般是指:总股本中国家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构成及比例。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公众股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2 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但影响其治理效率,而且影响股票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因此,股权结构设计安排合理与否意义重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成份,一般在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典型的设计安排:

(1)风险流动型。其特点是:个人股、法人股占比例较大,国家股占比例小。大多数个人股和法人股都追逐短期盈利,不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经常采用“用脚投票”方式,表现出很大的投机性。因而,股票易手率高,股市流动性强,风险大。

(2)稳定低效型。其特点是:个人股占比例很小,法人股占比例较小,国家股占比例很大。由于该结构中国家股和大部分法人股都不上市流通,投资稳定。因此,股票市场风险性较小。即使个人股易手率很高,但因整个股市流动性弱,故基本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性。另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效率很低,法人持股形式单一和投资机制僵化,导致股票市场缺乏效率。

(3)效益综合型。其特点是:个人股比例较小,法人股很大,国家股最小。该结构兼容了以上两类型的优点,避免了其主要缺陷。即不但采取“用手投票”方式而且使“用脚投票”产生积极效应。因此,股票投机适度,股市稳定且充满活力。最值得注意的是,其法人持股不但数量很大,而且质量很高,体现出独特的效率与效益。

3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非常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种类繁多,流通性差。我国股票市场共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六种之多。其中有些可以流通,有些则是不可流通的。而且,不同种类的可流通股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场中,有着不同的价格。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却违背了这一基本逻辑,内资股和外资股的市场被分割,有着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协议转让价格也是远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并且,不同种类股票的持股主体拥有的权利也不相同。

(2)国有股比例总体占绝对优势,已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国有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一直占绝对优势,不过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其比例已从 1992 年至今呈下降趋势。国有股的绝对数由 28.50 亿股上升到 1473.92 亿股,2000 年的规模是 1992 年的 51.72 倍。国有股的比重总体上虽然起伏不定,但这是由于新上市的股本数额较大的公司(股市上称为“大盘股”)国有股比例较大引起的。实际上,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在公司股本中的比例一直在下降。近几年国有股股东将国有股转让给其他法人,股权性质变更为法人股,国有股实现了退出。国有股股东在绝大多数公司的配股、增发中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也导致了国有股比例的下降。

(3)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高度集中与公众股股权高度分散。上述不对称反映到公司治理结构上表现为公司治理体制不完善,股权控制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控制地位,公司治理无法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超过 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且有超过 50%的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偏低,他们往往不如内部董事熟悉情况,决策时难以发表意见,而成为“花瓶董事”。

(4)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产生问题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两个互相交叉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两个“超级”的状态:在经济上,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处于“责任心”控制而不是“资本性”控制的超弱控制状态;在政治上,由于行政级别和行政权利的设置处于超强控制状态。

(5)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的上市,出现了私人股东和家族股东一股独大的新问题。抬高新股发行价格、高派现、高配股等种种“圈钱”的手段层出不穷。如何加强对这类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提高其治理结构的效率,避免私人大股东的独断专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新的问题。

4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

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的构成及其决策方式,从而直接对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人选产生影响,进而作用于经理层,最后这些相互的作用和影响将从企业的运做效率中得到综合的体现。在我国,由于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虽然建立了一些有这样名称的公司机构,却没有发挥这些机构应有的作用。具体体现为:

(1)内部人控制导致经营权滥用。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实际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因此内部人控制主要体现为经理层人员控制了公司董事会。这种控制是通过经理层人员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占有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实现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经理层成员和大股东代表。而大股东代表往往是和经理层成员合而为一的。这种董事会结构造成了以经理层人员为主的内部人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

(2)大股东控制导致控制权滥用。大股东过度控制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国有股、法人股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缺乏规范。干预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关联交易频繁,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法人控股中,集团公司越权干预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执行层的经营业务。甚至为控股股东利益淘空上市公司资金。由于国有股股东背后总有行政力量的支持,即使是在董事会拥有部分席位的法人大股东也难以约束国有股股东的行为。

5 优化股权结构的措施

5.1 减持国有股

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可以采用回购、配售、协议转让和场外拍卖、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也可以通过国有投资公司、组建受让国有股的投资基金进行国有股减持。由于公司之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减持办法的差异会导致其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的力度产生差异,尽管如此,各种办法所产生影响作用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它们都必须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影响。否则,将会影响到我国上市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

5.2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规模优势,专业技能优势,信息优势,因而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之成为上市公司权力机构的制衡者,不仅能改善股权结构缺陷,而且能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环境,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机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一般比较注重股票本身的品质,而不是短期表现,一旦选中就长期持有。另外资金的庞大,使得他们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证券组合投资,规避系统风险,获得平均收益。而不必像市场上的散户那样为了获利频繁进出股市。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有利于培养市场的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其次,机构投资者拥有足够的时间财富和动力去建立庞大而有效的信息网络,调查公司的基本情况,了解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和项目的投资前景。机构投资者的自利行为使股市效率得到了提高。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效应在我国还很弱,为了健全股东的治理作用,应该加快发展规范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①从国际上看,能进行股票投资的机构主要有投资银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工商企业等我国政府应积极支持并引导组建这类机构,如引进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严格规范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的基础上,允许它们通过吸储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②为了解决机构投资者单纯趋利性和持股过于分散的问题,政府可以在机构设立时加强政策引导,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批准设立一些从事专项发展的机构,以确保机构能有多数的资金投到该行业中,形成相对集中的持股,进而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作用。③机构投资者不是完全的经济人,不具有完全理性。因而,其行为指向并不总是机构股东或全体基金持有者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还要进行对机构投资者内部人的激励与约束,否则就会增加另一种成本。

参考文献

[1]刘玉冰,梅研. 浅析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J]. 当代经理人,2005,(1).

[2]朱伟.浅谈我国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J].大经贸,2006,(1).

篇(3)

1股权结构的涵义

在理论界,一般意义上认为,股权结构是指某一公司总股本中各种不同性质股权的构成状况。在我国一般是指:总股本中国家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构成及比例。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公众股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2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但影响其治理效率,而且影响股票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因此,股权结构设计安排合理与否意义重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成份,一般在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典型的设计安排:

(1)风险流动型。其特点是:个人股、法人股占比例较大,国家股占比例小。大多数个人股和法人股都追逐短期盈利,不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经常采用“用脚投票”方式,表现出很大的投机性。因而,股票易手率高,股市流动性强,风险大。

(2)稳定低效型。其特点是:个人股占比例很小,法人股占比例较小,国家股占比例很大。由于该结构中国家股和大部分法人股都不上市流通,投资稳定。因此,股票市场风险性较小。即使个人股易手率很高,但因整个股市流动性弱,故基本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性。另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效率很低,法人持股形式单一和投资机制僵化,导致股票市场缺乏效率。

(3)效益综合型。其特点是:个人股比例较小,法人股很大,国家股最小。该结构兼容了以上两类型的优点,避免了其主要缺陷。即不但采取“用手投票”方式而且使“用脚投票”产生积极效应。因此,股票投机适度,股市稳定且充满活力。最值得注意的是,其法人持股不但数量很大,而且质量很高,体现出独特的效率与效益。

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非常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种类繁多,流通性差。我国股票市场共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六种之多。其中有些可以流通,有些则是不可流通的。而且,不同种类的可流通股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场中,有着不同的价格。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却违背了这一基本逻辑,内资股和外资股的市场被分割,有着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协议转让价格也是远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并且,不同种类股票的持股主体拥有的权利也不相同。

(2)国有股比例总体占绝对优势,已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国有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一直占绝对优势,不过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其比例已从1992年至今呈下降趋势。国有股的绝对数由28.50亿股上升到1473.92亿股,2000年的规模是1992年的51.72倍。国有股的比重总体上虽然起伏不定,但这是由于新上市的股本数额较大的公司(股市上称为“大盘股”)国有股比例较大引起的。实际上,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在公司股本中的比例一直在下降。近几年国有股股东将国有股转让给其他法人,股权性质变更为法人股,国有股实现了退出。国有股股东在绝大多数公司的配股、增发中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也导致了国有股比例的下降。

(3)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高度集中与公众股股权高度分散。上述不对称反映到公司治理结构上表现为公司治理体制不完善,股权控制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控制地位,公司治理无法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超过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且有超过50%的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偏低,他们往往不如内部董事熟悉情况,决策时难以发表意见,而成为“花瓶董事”。

(4)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产生问题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两个互相交叉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两个“超级”的状态:在经济上,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处于“责任心”控制而不是“资本性”控制的超弱控制状态;在政治上,由于行政级别和行政权利的设置处于超强控制状态。

(5)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的上市,出现了私人股东和家族股东一股独大的新问题。抬高新股发行价格、高派现、高配股等种种“圈钱”的手段层出不穷。如何加强对这类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提高其治理结构的效率,避免私人大股东的独断专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新的问题。

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

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的构成及其决策方式,从而直接对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人选产生影响,进而作用于经理层,最后这些相互的作用和影响将从企业的运做效率中得到综合的体现。在我国,由于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虽然建立了一些有这样名称的公司机构,却没有发挥这些机构应有的作用。具体体现为:

(1)内部人控制导致经营权滥用。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实际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因此内部人控制主要体现为经理层人员控制了公司董事会。这种控制是通过经理层人员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占有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实现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经理层成员和大股东代表。而大股东代表往往是和经理层成员合而为一的。这种董事会结构造成了以经理层人员为主的内部人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

(2)大股东控制导致控制权滥用。大股东过度控制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国有股、法人股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缺乏规范。干预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关联交易频繁,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法人控股中,集团公司越权干预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执行层的经营业务。甚至为控股股东利益淘空上市公司资金。由于国有股股东背后总有行政力量的支持,即使是在董事会拥有部分席位的法人大股东也难以约束国有股股东的行为。

5优化股权结构的措施

5.1减持国有股

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可以采用回购、配售、协议转让和场外拍卖、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也可以通过国有投资公司、组建受让国有股的投资基金进行国有股减持。由于公司之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减持办法的差异会导致其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的力度产生差异,尽管如此,各种办法所产生影响作用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它们都必须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影响。否则,将会影响到我国上市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

5.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规模优势,专业技能优势,信息优势,因而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之成为上市公司权力机构的制衡者,不仅能改善股权结构缺陷,而且能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环境,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机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一般比较注重股票本身的品质,而不是短期表现,一旦选中就长期持有。另外资金的庞大,使得他们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证券组合投资,规避系统风险,获得平均收益。而不必像市场上的散户那样为了获利频繁进出股市。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有利于培养市场的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其次,机构投资者拥有足够的时间财富和动力去建立庞大而有效的信息网络,调查公司的基本情况,了解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和项目的投资前景。机构投资者的自利行为使股市效率得到了提高。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效应在我国还很弱,为了健全股东的治理作用,应该加快发展规范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①从国际上看,能进行股票投资的机构主要有投资银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工商企业等我国政府应积极支持并引导组建这类机构,如引进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严格规范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的基础上,允许它们通过吸储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②为了解决机构投资者单纯趋利性和持股过于分散的问题,政府可以在机构设立时加强政策引导,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批准设立一些从事专项发展的机构,以确保机构能有多数的资金投到该行业中,形成相对集中的持股,进而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作用。③机构投资者不是完全的经济人,不具有完全理性。因而,其行为指向并不总是机构股东或全体基金持有者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还要进行对机构投资者内部人的激励与约束,否则就会增加另一种成本。

参考文献

[1]刘玉冰,梅研.浅析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J].当代经理人,2005,(1).

[2]朱伟.浅谈我国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J].大经贸,2006,(1).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6-0110-02

一、我国股权结构演变历程及影响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公司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在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参与和推动下,证券市场逐步形成并进入了有序发展阶段,随着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建立,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正式形成并迅速繁荣起来。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对股权改革的重点应该摒弃以往只单纯或过多关注股价的涨落现象转向注重隐藏在股票背后的各种权利的确立和完善等理性问题。根据我国具体公司股权性质分置情况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并且只有社会公众股才能上市流通,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仅为30%多。这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期的性质所决定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来的。基于对国有企业上市后国家仍然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的现实,我国在设计股权时特意设置了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非流通股。其根本原因是国家要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性质,在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上有一定的保留,所以我国股权结构的分类比国外股权结构更复杂。

二、国内外股权结构及发展趋势

英美分散股权结构。第一,股票在市场上高度流转,基于股东“用脚投票”的强制力强化了股份公司外部监督,股价的高低变动会影响公司的总市值。英美国家有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促使经理人员努力工作,维护本公司利益以及努力增加公司财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成本大大降低。同时,高度流动性使得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发挥得更加充分有效,收购兼并或敌意收购可能会使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有压力和动力去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股权的高度分散性导致了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之后选择了利益较大者的“便车”,而缺乏积极性去监督公司的经营者及管理层。第三,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化导致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系数加大,成本上升,易形成经营者控制型的内部人控制而侵蚀公司利益,这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心从股东会到董事会再到管理层的表现。因而英美国家根据司法实践建立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制度,更加有效地防止在股东监督和内部约束力较弱的情况下,降低人的道德风险系数。

德日股权结构。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德国主要通过银行享有的分散股东投票权,成为公司股权结构的核心。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投票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处于债权人的地位,银行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更加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对经营管理层监督为刚性约束,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破产风险。相反,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导致了上市公司股票在市场流通领域较少,流动性差,尤其是大量交叉持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控制权的转移和外部监督的弱化。

日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银行和公司法人,二者交叉持股为其根本特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证券,防止公司被收购和吞并。其优势在于保证了公司经营的长期稳定性,避免了外部市场不稳定因素变化的影响。另外,日本的商业银行不仅是公司的大股东,而且是公司的最大贷款者,类型与德国股权结构模式相似。

三、股权结构比较分析

英美国家单独的金融机构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比率都比较低,在进行成本考核后对于股东权利的行使和监督职能往往以消极为主。然而日、德两国公司股东中的核心股东——商业银行具有行使股东监控权力的动力和能力。由于银行是公司的主要放款人,为了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银行必然会积极调查获取并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信息,并对其贷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所以,在公司所有股东中,商业银行作为股份的集中持有者行使股东监控的成本是最低的。另外,银行还掌握着信贷控制市场,因而它完全有履行股东对公司经理和公司重大活动实行监控的能力,这亦是银行作为债权人监督能力的体现。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股比例份额较小。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基本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以及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为非流通股,限制了股票市场的流通性,直接导致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国有股一股独大,利用信息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侵蚀中小股东利益,利用地位独断性与行业专业性与民争利;国有股东“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削弱了国家对企业的监控能力。

第二,法人股、中小个人股分散,资产重组受阻,加重个股投机。由于我国法人股、中小个人股分散,使得单个法人股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往往不起作用。大股东内部控制趋势严重,侵蚀公司利益不乏实例。

第三,占有较大份额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股权呆滞。资本市场流通速度较慢,增值能力较弱,股市封闭运行,市场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股权结构出现大的非流通股与少的流通股并存的“二重构造”,造成流通筹码不足,易受操纵,资本市场投机风险加大。如一些企业把“上市”作为无需偿还本金的融资手段或圈钱手段,“包装上市”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很多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存在主体缺位问题,体现出内部人意志的“用手投票”和股东外向型的“用脚投票”两种截然相反的境遇。此外,由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份不允许流通,只能协议转让,同时对转让的对象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且最终的转让必须通过政府机关审批,诸多程序性因素限制了股份资本的流动和增值。此外,对于流通股东来说,股份份额的比例较小,现行《公司法》规定在股东查阅权行使中允许单个股东或者多个股东合计持有1%以上的份额才可以提请行使查阅权。提起派生诉讼有连续持股的要求,可见流通股股东行使权利的困难。所以,中小股东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选择“搭便车”。

五、股权结构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股权是股东通过对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即股东基于公司派发的股票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大会为权力机关。股东的出资状况直接影响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发挥的程度。股东通过对法人财产权的监督,以及行使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权利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仅就法律规定的,股东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怎样行使权利,行使到什么程度都受到其持股比例以及公司股权配置的影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有学者论证了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体现在股权结构与经营激励、收购兼并、权竞争及监督机制等公司治理机制之间的相关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股东持股比重影响股权的行使。其次,持股比重决定了股东行使权利后的获益份额和公司剩余资产分配额。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是根据其持股份额来决定的,即使小股东积极地行使了权利,并为维护公司效益付出了努力,但在最终分配时,其获得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第三,持股比重决定了股东的行为能力。第四,持股比重决定了股东的权利行使成本。对于大股东来讲,一则行为能力较强,二则获益份额较大。因此,在同样的努力程度下,大股东所付出的成本要比小股东少得多,可见,持股比重是决定股东行为因素的重要因素。但是,过度控股又会影响法人治理结构的效率。可见,要想最大程度地提高法人治理结构的效率,就必须使所有股东都适度地行使权利,而这就对安排好各位股东的持股比重提出了要求,即要优化股权结构。

六、完善股权结构的对策措施

1.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善,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资源配置转为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仍需加强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先天不足。公有制企业应当参与市场经济不能进入或不宜进入的领域,如安全性产品的生产领域、公众性产品的生产领域、垄断性产品的生产领域,在这三个领域中从股权结构设计上必须维持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在保证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的同时,有效放开法人股的市场流通限制,进一步分散股权集中程度,促进股权资本的流通,从而发挥外向型监督“用脚投票”的实质效力,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2.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中,政府有必要控制少数大型企业,采取市场化投资的方式进行控股。明确国有股的产权主体即加强国资委的管理地位,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投资等事项,通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相应数量的股权进行绝对或相对控股。

3. 国有资本逐步退出普通性竞争行业。通过国有股权出让或股权换债权的形式,改变投资主体缺位的状况,改变国有股绝对控股的格局,培育各种形式的持股主体。股东持股只有在集中与分散适度即效率效益型的股权结构才是优化的股权结构。国有资本不应通过参股而实际控股的方式与民争利,更不能把小团体的利益或者政绩观标准仅限于营利标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股应当退出,法人股应当开放其流动性,但要加强上市公司内部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引导下,积极打击非法操纵股市行为。法人股的放行会在股权流动中增加经营管理者的压力,迫使其目标与股东目标进一步迎合。

[参考文献]

[1]奏凤萍.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治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40.

篇(5)

随着北京奥运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召开,中国体育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作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风向标的体育产业上市公司对市场的反应更为敏感和迅捷。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和掌控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影响因素。上市公司业绩的好坏与它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它的治理结构,而公司的治理模式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股权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组织结构的差异,公司组织结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影响企业的业绩和成长。因此,体育产业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基础, 而且对整个体育产业深化改革和即将上市的体育产业公司的绩效治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文献综述

股权结构是指在股份制企业的总股本中,具有不同属性的股份所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及不同股份相互之间的关系。

国外对于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有许多成果,Jensen和meckling等认为,股权越分散,公司业绩可能越差。Pedersen和Thomsen以欧洲12个国家435个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表明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和净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然而Holderness等人研究认为, 基本没有证据表明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有影响。主要原因是国外资本市场比较完善,投资者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资本市场效率很高,因而使得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明显。这与Demsetz等人的研究结论相符合,他们也认为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展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研究。叶祥松等人认为,由于少数大股东持有公司的大多数股权,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数量少,因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的权力受限。因此,大股东由于股权集中,很容易绝对控制或相对控制公司,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李善民等人认为,资本结构与企业经营特征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之一。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许多研究都缺少搭建理论模型的尝试,使得整体的研究深度不足。而赵正党等人研究认为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

二、研究设计与理论假设

(一)样本来源

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体育产业上市公司。其中沪、深交易所有中体产业、信隆实业、旅游、青岛双星、探路者等5家体育产业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有李宁、安踏体育等2 家体育产业上市公司。

(二)变量的选择与定义

被解释变量:ROE—净资产收益率。

解释变量:F1: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GSP:流通股所占比例;LSP:法人股所占比例;DAR: 资产负债率。

控制变量:SIZE:上市公司总资产;DAR: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

(三)研究假设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代表着从事实上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其利益与公司发展关系越密切,有利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因此,可以假定,在外部投资者的收益缺乏保护情况下,如果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比例提高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2、法人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法人股对企业而言是比较稳定的控股股东,法人股的股权性质决定了其投资动机、投资收益比较稳。它的存在可以监督和改进公司经营效率,从而改进公司的经营绩效。因此,我们认为,法人稳定的持股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发展。

3、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经营绩效负相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特殊性,流通股往往被很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持股比较分散且比例较低,中小投资者往往更加关注买卖价差利益,他们主要以短线投资为主,而公司的长远业绩对他们来讲不是很重要。从这种意义来说,这些流通股东们既不想关心公司成长, 也对公司发展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认为流通股持股比例的提高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提升没有实际意义,并且还可能干扰企业的成长发展。所以,可以假设,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绩效负相关。

三、实证分析

本论文采用统计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来检验中国体育产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回归分析采用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 Mode), 因为面板数据模型综合考虑了数据截面和时间序列两方面的内容;同时运用参数估计方法,使估计结果更有效。模型形式为:

其中α,β,γ 表示待估参数, 表示随机扰动项;it表示第i个公司的t年度数据。

公司绩效变量一般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来衡量。因为,目前的许多研究用托宾Q值、市盈率和其它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绩效,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才刚刚起步,还在不断地完善,市场还有很大的投机性,所以,用这些指标很难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绩效。为此,我们采用ROE来代替托宾Q值。为了减少其它因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实际的回归分析中我们采用经过调整了的净资产收益率来进行分析。

篇(6)

中图分类号: F830.91

1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1.1 股权结构的含义

股权结构就是指股东的产权结构,即公司股东权益的构成和分布状况,具体而言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者分散程度、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稳定性强弱的主要指标。

1.2 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整套控制和管理公司运作的制度安排。狭义地讲,就是指在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包括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公司发展战略等一系列制度设计。

1.3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或机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

2.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当复杂、股票种类繁多,股票被人为地划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流通股,而社会流通股又进一步划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等。不同种类的股票在股价、流通性和转让程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 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彼此分割的状况

2.2 “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现象严重

股权分置前,在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造成的直接结果是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缺乏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监事会有名无实。推行股权分置制度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几股独大”的现象同样十分突出。截至2006年中期,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仍然比较集中,其中,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80%以上的有36家,持股比例60%以上的有86家。100家上市公司中,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在40%以下的只有5家。

2.3 非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大

2005、2006和2007年6月, 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分别为61.8%、62.16%和59.68%, 均在60%左右。由于非流通股的比重较大,占总股本比重较小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不能或基本上不发生公司控权的转移,导致破产、兼并等市场退出机制残缺,股东对企业行为与经理人的约束相应弱化,“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实现。

3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近几年披露的资料,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利润,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是大股东要上市公司为其担保;三是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与利润。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有着很大关系。首先,过度集中的股权使得股东间约束难以形成,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难以实行有效的制约,也难以形成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中小股东“用脚投票”,于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在所难免。其次,大批非国有股东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太小,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再次,国有股“所有者虚位”使得国有股权缺乏真正明确的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国有资本缺乏增值动力和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公众股东又对企业缺乏直接有效的控制力,对经理层的股权约束难以真正形成,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道德风险,无法保证管理层利益与股东价值保持一致,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失灵,使公司治理难以发挥效率,其直接后果就是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没有分开,为大股东侵蚀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通过关联交易或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资产和资金掏空提供了可能性。第四,公司股权集中和流通权的分割,使得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适当的约束或行使股东权力。这导致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无法通过收购兼并和权争夺来约束管理层,使得管理层无需顾忌中小股东约束和管理层更换的压力,无需根据经营绩效来进行决策,经常通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来维护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因此,如何合理安排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解决国家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的努力方向。

4 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1 选择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结束,我国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即将到来。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股份全流通,但制度层面的变革要产生效果还需实践的考验,稍有不慎会引发动荡,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特色证券市场并没有全流通条件下足够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推进股份全流通的同时,进行技术层面的股权结构优化,即选择合理的股权结构类型,从而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效率,目前仍然是当前证券市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股权结构类型选择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进行的,因而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具有明显的差异。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因此,研究论证我国现实背景中的合理股权选择至关主要。安美花 在其研究中指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从总体上更有利于内部监控制衡机制、接管和权竞争的发挥,并且由于这些治理机制对约束经营者,促使其按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具有决定性影响,所以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可使公司治理效率最大化。

4.2 推进国有股减持

(1)国有股回购是指股份公司用现金将本公司发行在外的国有股购回,并注销股本,从而减少公司资本的经营行为。这一方式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并推动其战略性重组,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而且还可借助资本市场溢价效应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这一方式还有利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的评价与监督功能。适当的股份回购还可通过财务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迅速提高公司内在价值,维护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

(2)国有股配售是指在全流通的情况下将国有非流通股以低于市价出让给普通的股东。国有股配售会降低国有股权比例,重新配置股权结构,从而引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经理人员发生相应的变化,有助于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促使公司治理机制逐步走向健全与规范。国有股配售有利于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建立,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功能。另外,通过国有股配售,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并投入到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公共垄断产业中。这不仅改善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而且也对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3)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它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既优化了股权结构,切断了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转换了企业的经营机制,又使国家能在企业发展壮大中索取更多收益分配。

4.3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化

我国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展开:(1)推出适应市场并且已经成熟的基金品种。风险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也可以适时推出,以适应一些追求较高风险收益的投资者的需要;(2)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机制。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只存在被动性做空,做多与做空难以形成良性发展,致使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要改变这种状况,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予机构投资者良好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全面引入监控机制;(3)健全反欺诈和反市场操纵的法律,加强监管。机构投资者并不自然就是证券市场上的积极力量,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机构投资者更容易出现欺诈和操纵市场,因为机构投资者有更大的资金实力。

4.4 继续放开国有股、法人股, 取消大小非流通限制

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且不能上市流通是一个困扰我国股票市场良性发展的最棘手问题, 其规模大、涉及面广、解决地妥善与否,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可喜地看到,政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解决了部分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可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只是表面现象,股市火暴的场景仅仅维持了两年时间,2008年4月股市暴跌,为了救市, 政府在将股市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至1‰的同时,也对大小非流通采取了限制性措施。限制大小非流通可能对当前救市会有一定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不仅不会产生积极作用, 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长久存续, 进一步桎梏股市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 当前我国应该继续放开国有股、法人股、取消大小非流通限制,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真正具有市场化特征。由此可以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被市场检验和必须应对各种风险考验的主角,而相对减少长期以来过分依赖政策救市的传统瘤疾,使上市公司的各利益相关者过分依赖、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的心里丧失存续的幻想,借机将证券市场从投机型向投资型方向引导,这将是证券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根本。

参考文献

[1] 邱兆学.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J].会计师,2008,(10).

篇(7)

从Jensen和Meckling提出委托、理论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股东与经营者的成为了公司治理主要探讨的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Demsetz and Lehn曾期望获得股权结构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其实证结果却表明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并无显著关系;Holderness和Sheehan比较了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非常分散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控股数量少于20%)的业绩,即Tobin'Q值和会计利润,他们也发现两类公司的业绩没有显著的差异,因而认为股权结构与其经营业绩之间无相关关系;Himmelberg and Hubbard and Palia的分析未能发现管理者持股会影响公司绩效。

孙永祥、黄祖辉(1999)以1994年之前上市的174家公司为样本,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对股权结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随着第一大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的增加,购并发生的次数趋于减少,而公司的托宾Q值则先是上升,然后又开始下降,从而暗示着,相对于高度集中或分散的股权结构,有一定集中度且相对平衡的股权结构也许更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最大化。Xu,Wang(1999)以1993年~1995年期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则表明,股权集中度对于企业业绩具有显著正的影响,而就股东类型的作用来说,企业业绩与法人股比例显著正相关,与国有股比例、流通股比例显著负相关或者不相关。除了国有股的影响外,Xu等(1999)的发现在Wong,Pu(2002)的研究中基本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同时后者的检验结果还表明,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总体持股水平很低,但仍然对公司业绩具有显著正的影响。然而,关于股权集中度影响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于东智(2001)以2000年之前上市的923家A股公司为样本,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却没有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绩效之间的任何显著相关关系。不少学者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业绩与法人股比例正相关,但与国有股和流通股比例无显著关系或负相关。Xu和Wang(1997)利用1993年~1995年的面板数据,发现法人股比例与企业业绩正相关,但国有股、流通股与业绩无关或负相关。同时,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业绩正相关。Qi,Wu and Zhang(2000)、张(2000)和吴风来(2003)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结论。然而,陈晓和江东(2000)利用来自电子电器、商业和公用事业三个行业的数据,发现:只有在竞争性较强的电子电器行业中,法人股和流通股对企业业绩有正面影响,国有股对企业业绩有负面影响,而在其他两个行业中并未发现上述关系。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则发现流通股比例、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与企业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均不显著。朱武祥和(2001)以家电行业20家上市公司为分析样本,也发现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并无显著相关性。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发现股权结构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不是呈简单的线形关系,而是呈非线形关系。Tian(2001)通过考察826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现政府所有权与上市公司业绩成U形关系。吴淑琨(2002)通过对1997年~2000年的数据分析,发现国家股比例、境内法人股比例、流通股比例都与公司业绩成U型相关。

从上述的文献中,我们发现大多采用单一的指标如ROE、ROA或Tobin’Q值来衡量企业的业绩,但是企业的业绩并非能单一指标衡量的,在这个方面国内外许多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YairAharoni在谈到国有企业业绩的考评时认为,“财务方面的盈利能力不能作为判断(国有企业)业绩的惟一标准”。“理论上,考量企业在各个方面的效率是考评业绩较好的方法。”徐国祥、姜秀华等提出采用综合业绩(主要用主成分分析法)评价公司的绩效,作了综合业绩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回归分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冯根福、韩冰、阎冰在研究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变动时发现股权集中度并非是个外生变量,它同时也受到企业业绩的影响,并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他们的结论。为此在本文的研究中也采用联立分析的方法以期望获得更加客观的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了湖北省59上市公司的样本,为了防止ST(PT)公司的影响和获得面板数据的需要,剔除了13家ST(PT)和数据不齐全的样本。为避免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我们选取2002年~2004年三年的数据,运用Wind数据库提取了138个数据样本。

(二)研究假设 本文试图为湖北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问题提供直接的经验证据,为较好的分析其关系我们剔除了B股的情形,仅仅只分析了A股的部分。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本文的研究目的,提出了以下假设:

假设1: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的业绩相关

本文仅仅假设其存在相关,而并未明确方向,这是由于已有的研究也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并未有定论;而且根据经济因素股权结构决定理论,股权的集中受到价值最大化规模、系统控制、公司的控制性潜力的外在因素影响。即股权集中是个内生变量,本身的不确定性难以确定其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假设2:国有股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倒U性关系,即存在二次关系

假设3:法人股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假设4:流通股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假设5:股权集中度是个内生变量,同时受到企业业绩的影响

此外,本文还加入企业规模的影响因素,作为一个控制变量

(三)模型设计 本文选用了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收益率(ROA)、每股净收益率(EPS)、主营业务利润率(ZYLRL)作为综合反应企业业绩的指标,为了排除行业因素的影响本文将4个变量分别减去其所在行业的均值在进行分析处理。通过主成分因素分析法得到了Z4的值(提取结果见表1、表2),可见综合的解释能力到达73.034%,其中ROE、ROA、EPS三者的信息提取最为充分,但是至于是否可以有效的评价企业的业绩,本文通过Z4与常用的ROA(选用ROA主要是因为从主成因素分分析法的提出过程中发现ROA的信息提取量最高达到了96.6%)的比较来证实。本文选用的股权结构变量有国有股(GYG)、法人股(FRG)、流通股(LTG)、企业规模(SIZE)、股权集中度(H)选用常用的赫菲达尔(Herfindahl)指标的一种变形形式:即将持股比例扩大100倍再平方和求对数来量化。

根据上述的假设和变量的设计,本文的模型设计如下:

Z4=α1+α2・H+α3・GYG2+α4・FRG+α5・LTG+α6・SIZE+?准t

ROA=?茁1+?茁2・H+?茁3・GYG2+?茁4・FRG+?茁5・LTG+?茁6・SIZE+?滋t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通过OLS的回归分析得到表3,从表3中明显的发现出了在ROA表示的业绩的模型中LTG可以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外,其他的股权结构的变量均不能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同时发现国有股的方向并不是假设中的倒U型,而是相反的U型的;企业规模效用的检验是显著的。从整体的结果看ROA表示业绩的检验的置信水平更高些,除股权集中度H要在20%的水平以上通过检验,其他的均可以的20%以内通过检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湖北省上市公司数量的有限性,在以全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时都有不一致的结果的检验,在小样本下不显著也是很有可能的。此外股权集中的这个内生变量在其中充当外生变量也是一个原因。为了进一步获得更加客观的证据,本文进一步进行了联立分析。

通过联立分析的回归分析得到表4的结果,从表4中可见尽管股权集结构的变量依然难以通过显著性(ROA表示业绩中的流通仍可以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在5%水平下的检验。但是可喜的是发现国有股在联立分析中完全印证了我们假设中所说的对企业业绩是倒U型的影响方向。由此可见,本文的股权集中度是个内生变量,同时受到企业业绩影响的假设是成立的,通过对这个因素的考虑本文回归分析的结论更加接近理论分析。

四、结论

尽管本文试图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联立方程、面板数据等方法来分析湖北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也业绩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样本量的缺少,本身样本中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假设不能通过检验。但是,在分析的过程,还是得到了流通股与企业业绩之间的正向关系,以及国有股也企业的业绩之间不是很显著的倒U型关系。本文数据处理过程发现湖北上市公司的企业业绩平均水平样比全国要低,以2003年的数据为例在剔除行业因素的计算中发现:除ROE是为正,其他三个指标均为负数(见表5)。与此同时发现选取的湖北省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的均值为61.3%要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46.25%,这也许就是ROE与ROA的正负不同的原因。同样的净利润水平下资产负债率越高,ROE与ROA的差值越大,减去同业均值后的正负可能就会不同了。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实证可见,湖北省上市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效益很不显著,存在很多漏洞,法人股和国有股的治理效用并没有显著性,这为以后提高湖北省上市的业绩和竞争力方面提供直接的经验证据,也使得我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之一。

篇(8)

关键词:

股权结构;治理方式;决策;发展;创新

一、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股权结构通俗地讲就是公司股东的构成,这种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等。根据股权的集中程度,可以将公司中的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适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等,这些利益关系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不同的股权结构有着不同的治理矛盾,以下论述不同类型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一)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顾名思义,公司中的第一股东占据了绝大部分的股份,而其他的股东就只能被称之为小股份,瓜分第一股东所占据的股份之外的不到50%的股份。相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有着更大的责任,而且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权益,所以股权集中度程度高可以使大股东有动力监督经营者和管理者,控股股东直接参与董事会管理。高度集中股权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经营激励,可以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率使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对小股东进行剥削压迫,此时强制性披露信息制度等手段会成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利器,同时高度集中的股权不利于市场对企业的约束,难以遏制股权垄断现象。

(二)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在公司中,所有的股东持股都不高于10%,就可以称之为股权高度分散。在这样的公司之中,没有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分,所有人的持股比例都比较接近,使得公司的控制权从个别股东手中脱离,就产生了专业的投资人。但是股权的过于分散使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呈现出分离的状态,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无法一致,虽然拥有年薪制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但是作用依然不大,同时这种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持股人对公司的管理能力十分有限,每一个控股者都无法对公司真正的实施控制权,这样会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到经理层手中,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权的高度分散会使控股者只关注股票的涨落而不关注公司的管理经营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没有足够的动力促使他们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来,这会使控股者对公司监管力度下降,并且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适度分散型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的特点表现在虽然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有较大的控股股东,但是其本身的股份数占有量没有超过公司股权的50%,并且公司股份中占据10%~50%的大股东也会对第一大股东进行制衡和约束,此时会形成若干股东相互制衡情况,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股权结构能够很好地解决之前两种股权结构为公司治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由于公司的利益与这些占据大额股权的股东息息相关,所以他们会积极主动地去发现公司治理中出现的相关漏洞和隐患,进而去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其他的中小型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对这些大股东的权力进行监督,不会产生类似中小股东对公司不闻不问、坐享收益的情况。这样公司内部的所有事务会使得所有股东参与进来,提升了工作效率。但是当公司内几个重要的大股东利益取向不一样的时候,各方的博弈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股权结构问题

(一)股权结构较为落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着高度集中和受限流通两种特点的股权结构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主流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走向,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之下,我国许多公司的管理方式都呈现出落后的面貌,公司的大股东掌控有绝对的权利,与经营者之间相互勾结,不仅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所以公司能否在市场中获得理想的收益与长久的发展得益于股权结构是否合理。

(二)机构投资者方面不完善。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在机构投资者方面,我国的规模还较小,实际操作起来也没有十分流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很明显地表现出不愿意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情绪,这就导致我国的投资者市场发展起来仍然十分困难。

(三)民主管理存在漏洞。在过去,我国公司治理中曾经出现过“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民主治理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治理方式已经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之中,而我国的《公司法》中也详细地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规定,表示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的员工可以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公司员工最多只能进入监事会。在这一规定下,我国许多公司的职工都无法真正地参与进公司的管理之中,民主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首先,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仅仅只占据了市场中的一小部分,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则占据着市场中的大多数,导致大部分公司都无法实现民主管理;其次,虽然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监事会有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但是在大部分公司中,监事会不可以单独行使监督权,行使监督权必须要经过董事会,这就导致在这些公司中,监事会成为了空洞的名词,不能真正地对公司的监管起到作用,从根本上将公司中的民主管理平衡打破。

三、如何解决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结构问题

(一)改变股权高度集中的落后股权结构。在美国,股份制公司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大多数公司都采用分散的公司结构对公司进行治理。放眼国际,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德国等国家都在股份制公司的治理中取得了成绩,我国应当结合发达国家股份制公司的管理经验,并且结合我国本身的实际情况,来为公司设计出最符合公司发展规律的治理方式,制定最为合理的股权结构。这样的股权结构必须不能过于分散,也不能过于集中,而是在两者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个人持股、法人机构持股与国家持股的比例均衡开来,既能有较大的股东为公司的发展掌舵,又能不忽视小股东的利益,激励小股东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积极发展投资者。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已经占据了股票市场的半壁江山,投资机构的比例逐渐上升,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却在逐渐减少。在我国,这种现象也初见端倪,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涌入进股票市场之中,为股票市场带来一股积极的力量,并在最近几年之内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成绩。截至2012年,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就已经达到了70余家,资产规模为2.6万亿元,而在这中间,有包括特定客户、社保基金等在内的非公开募集资产7,564.52亿元,超过了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二成,可见在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有着良好前景的。要想从根本上将投资者市场作为公司发展中的一块重要战场,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机构投资者的心态调整好,让机构投资者能够认识到科学投资的重要性,建立起长期投资、战略性投资的意识,保证公司能够实现长久稳定的发展,获取更加持久的回报。在积极发展投资者的战略手段之下,公司不仅可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转换,将高度集中的股权治理结构打破,转变成为更加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还可以使机构投资者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获取更大的利益,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互相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才可以称之为一个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大部分公司中出现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不科学的问题,可以参考德国对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计工作。在德国,民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主题,职工能够派出代表进入到企业的监事会之中,让基层的职工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可以效仿德国,在监事会中安排职工进入,通过职工来对公司进行监督,同时提高整个公司职工对于民主管理的热情,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职工的工作热情,实现公司的良好治理与发展。不仅如此,在我国公司中经常出现的经营者工作不积极的现象之下,公司可以通过更加丰厚的物质报酬手段来提升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公司如果能够将经营者可以获得的报酬与公司的实际命运相联系起来,则可以更大限度地让经营者保持充沛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公司可以通过工资、奖金、职务升迁等奖励手段来吸引经营者,在经营者取得了一定成绩之后,给予经营者相应的奖励,让经营者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从而以更加饱满的态度进行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四、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公司结构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改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不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寻找一种适合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在此基础之上不断加强公司的民主监管,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是公司未来发展重要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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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梅.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绩效影响研究综述[J].商业会计,2014.7.

[3]陈健,贾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影响浅析[J].财务与会计,2014.11.

篇(9)

以Facebook为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有什么秘诀吗?

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层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融资霸王条款

身为Napster、Plaxo、Causes和Airtime四个公司联合创始人的帕克也是一个电脑天才。19岁时,帕克伙同别人创办了音乐下载网站Napster,由于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地位,被踢出了公司;随后帕克又创办了一家智能通讯录公司Plaxo,这一次,帕克还是没有接受教训,因没有掌握控股权再次被踢出了公司。

经过这两次经历之后,帕克痛定思痛,深刻地认识到要在公司中占主导地位,必须牢牢掌握控制权,这一指导思想对Facebook的资本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Facebook经历了十次融资,随着董事会成员的逐渐增加,董事会投票权也必然随之改变,扎克伯格很可能会失去对董事会的控制。为此,帕克在融资过程中精心设计了一些条款来保护扎克伯格,比如:投资者不得收购Facebook任何资产或业务的所有权;不得要求任何公司证券投票权的权;不得以“证券交易法”第13条的名义形成任何“集团”;不得提名任何没有被现任董事提名的人为新董事;不能提出任何需要股东投票的提议;不能发起、投票支持发起、呼吁发起股东大会特别会议;不得公开宣布打算做以上任何一项行动等。

“Facebook的架构确保扎克伯格控制权,帕克对此发挥了实质性作用,这既表现在他能谋得高估值、低稀释的融资,还体现在董事会架构本身和一些关于控制权的细节上”,Facebook联合创始人莫斯科维茨表示:“他经历过Napster和Plaxo的乱局,对控制权问题很敏感。”

双层股权结构

即使扎克伯格同Google、LinkedIn等硅谷创始人一样,不愿意让公司上市,因为上市同样也意味着被资本绑架,不能像上市前那样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公司战略。但经历十轮融资之后,Facebook的股东人数越来越多,美国证券法规定,如果股东人数达500人以上,公司必须公开财务报告,成为公众公司,亦即上市。Facebook的上市已经不可避免。

此前,由于帕克的保驾护航,扎克伯格仍然牢牢控制董事会的投票权,但上市之后,随着IPO公开发行大量股票,扎克伯格的投票权(控制权)势必将被稀释,怎么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通过借鉴其它互联网公司的天才设计,尤其是与其情况类似的硅谷骄子—Google上市时的设计,Facebook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但并非完全照搬,而是针对其弊端进行了有效改进。

2009年11月25日,Facebook宣布重大事项—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所有股份分为两个级别:A级和B级。A级股和B级股在分红派息,以及出售时的现金价值上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代表的投票权不一样。

根据Facebook的方案,公司此前向所有投资者发行的股份均为A级股,这些股份在Facebook上市后将自动转换为B级股,其投票权是A级股份的10倍;而在公司IPO的时候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均为A级股—也就是说,公众投资者是不可能买到具有额外表决权的B级股的。但若IPO上市之后现有股东选择出售股份,那么这些股份将被自动转换为A级股,这就确保了现有股东的表决权不会因IPO而稀释。

而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燴uckerberg)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协议(voting agreement)。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当然,不是任何一家公司都能够制定上述诸多的不平等条款,Facebook能够这样做源于其巨大的财富效应所带来的融资过程中的强势地位。Facebook上市之前已经实现盈利,凭借巨大的注册用户数量和盈利渠道,未来的业绩增长完全可期。高盛、微软、DST等资本大鳄之所以愿意出让投票权,是因为其在金钱方面得到了足够的补偿。Facebook上市之前,估值已经突破1000亿,即使最后一轮投资的高盛,一年内净赚也翻倍。

不过,Facebook也并非完全不顾投资者感受,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较之Google进行了完美改进。

首先,Google的双层股票结构设计虽然也是将股票分为A、B两类,不过其向所有外部投资人发行的均为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即使对上市前的机构投资者同样如此;只有创始人和高管持有的为B级股。Google的两位共同创始人佩奇和布林,加上CEO施密特一共持有Google大约1/3的B级股票。而Facebook对于上市前的投资者给予B级股,这样更加能够赢得机构投资人的欢迎,这是第一点改进。

另外,Facebook引入了表决权协议,解决了持有B级股的投资者可能集中控制权的风险,最终实现了跟Google同样的目的,但是方式更为温和,易于接受。

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可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者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免受外界资本和业绩的干扰,完全按照既定的战略实施对公司的管理。

双层股权结构可以让Facebook拥有一家高技术企业所必要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不过风险同样突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管理层拥有比董事会更大的权利,必须做好防止管理层的制度设计;与此同时,双层股权结构还会使公司的相关信息缺乏透明,影响到市场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信心。

附文:

篇(10)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3-0156-03

[基金项目]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批准号:06J189F)

云南大学?川基金科研一般项目“市场经济的内在伦理机制研究”(批准号:07KT220)阶段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郭太平,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会计;

姜素萍,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

李 明,云南大学公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云南 昆明 650091)

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对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直接反映;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一直是会计理论和实务中核心的问题。作为“经济人”的经理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控制了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会计政策的把握和选择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选择目标。经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动机取决于公司股权结构对其会计政策选择的制约效果,所以,公司股权结构是产生会计政策选择的内在动因。

一、文献综述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公司管理人员实际上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表决权,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但随着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双方利益将会向趋同的方向发展,即内部人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存在相关关系。Gomes(2000)认为所有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较高的股权集中度表明了大股东愿意建立并维护不侵犯小股东权益的良好声誉。Shleifer和Vishny(1986)认为,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才能使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价值。

徐莉萍等(2006)在对大股东的性质作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和经营绩效之间有着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中都是存在的。于东智(2001)则通过对国有股与净资产收益率进行相关性分析,支持国有股比例与经营绩效正相关的观点。

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呈现不同的结论。谢军(2006)认为,第一大股东的治理动力随着其持股的增加而增大。无论控股股东的性质如何,股权越集中,大股东参与管理改善的动机和能力就越强;较高程度的集中控股是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认为,流通A股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负相关;朱武祥、(2001)则认为流通A股比例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孙永祥、黄祖辉(1999)发现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托宾Q值先是上升,当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0%后,托宾Q值开始下降。许小年和王燕(1997)、张(2000)认为股权集中程度越高,公司绩效越好。

可以看出,我国学者主要研究公司价值和股权结构的关系,且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并无明确一致的实证结果。对管理层如何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影响公司价值的实证研究较少。通过实证研究公司股权结构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讨论公司股权结构对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影响,并提出改善公司股权结构以正确处理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的具体措施。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按照公司治理理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决定了管理层的利润操纵程度。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是保证和协调人行为和委托人目标的最大统一。现代企业中,管理当局完全控制了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这有利于其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机会主义行为,影响公司治理效果。公司治理各相关利益主体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决策。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控制严重的原因,主要在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体现为管理层与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侵害。

在股权集中的公司,经理层与股东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股东对企业经营较为关注,并积极监督经理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会形成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可能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提出假设1: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可能性越大。股权集中度与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应计利润绝对值之间正相关。

其次,股权所有人的身份会影响公司目标,例如政府控股公司一般会注重政治目标,法人控股公司一般更追求利润目标。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有控股,造成所有权虚位,管理层会为自身利益,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应计利润。

提出假设2: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有股东,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应计利润的可能性越大。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国外最常用的盈余管理计量方法是应计利润分离法,即用回归模型将利润分离为非操纵应计利润和操纵性应计利润,并用操纵应计利润来衡量盈余管理的大小和程度。本文借鉴应计利润分离法,研究操纵性应计利润和内部公司治理的关系。

应计利润总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现金流量表法和资产负债表法,Collins和Hribar(2002)发现采用资产负债表法估计盈余的应计成分存在难以准确分应计利润的问题,不如直接从现金流量表法计算出的应计利润准确。采用现金流量表法,计算操纵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利用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分离出操纵性应计利润。因为主要是考察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程度和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操纵性应计利润的方向不予以考虑,所以,将代表会计政策选择的操控性应计利润取绝对值。

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方程:

|DAt| =β0+β1×STATE-HOLDt+β2×TOP1+β3×TOP2

+β4×TOP3+β5×LTOP1+β6×LTOP2+β7×LTOP3+εt

β0 为截距,β1~β7为系数,εt为残差量。

(二)数据收集。以2004-2005年深市和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来检验公司股权结构对管理当局对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应计利润的影响。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治理数据来源主要是CCER,同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共选出上市公司1342家。Jones模型要求按行业分类,考虑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比例较大,所以选取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首先通过EXCEL整理数据,筛选出制造业,通过散点图,剔除异常数据,根据研究需要,剔除指标不全数据,共选出608家上市公司为本研究样本,采用EVIEWS3.1软件进行回归分析。

四、实证结果与解释

(一)根据数据统计分析,计算出描述性统计指标见表2

从上看出:研究样本公司的操纵应计不为0,说明其存在利润操纵。各解释变量的最大值、最小值差异较大,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并未剔除。

(二)2005年操纵性应计与股权结构回归结果

从表3可以看出,对模型进行回归的F值较大,说明模型的整体显著性较高,从调整后的R2的数值看出模型整体拟合度较好。本文的解释变量均对操控性应计绝对值产生显著影响。

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对限制任意操纵应计利润产生了制约。企业的国有控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流通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流通股东持股比例与预期的利润操纵负相关,且统计意义显著。

五、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通过实证检验,验证了操控性应计利润绝对值的大小与公司股权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假设。得出如下结论:操纵利润和公司股权结构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国有控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流通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流通股东持股比例与操纵性应计利润负相关。这说明国有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冲突较为缓和,大股东操纵信息的动机较小。企业在对盈余进行管理时,确实考虑了对企业契约各方的影响,力图降低成本,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约与影响。我国的大股东对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利润操纵起到了制约作用,这也与国外的研究相似,处于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人控制。

本文的研究仅局限于制造业,将来扩展到别的行业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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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Bos,A.D.,and H.,Donker.2004.Monitoring Account-ing Changes;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he Netherlands.Corporate Governance,V12(1).

篇(11)

一、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的构造

二、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的比较法考察

从世界范围而言,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运用较为广泛的国家集中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德国、丹麦、瑞典、意大利及韩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智利等国家虽然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但在实践中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和比例;我国香港地区在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曾迎来上市公司发行双重股权股票的高峰期,期间由于引发了证券市场上声势浩大的B股风波,港交所采取修例的形式禁止上市公司再度发行双重股权的股票。到目前为止,太古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B股为我国香港地区唯一的上市公司双重股权股票。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历程分析,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双重股权获得了日渐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作为一项新型制度仍处于较为缓慢的发展阶段。

以上市公司双重股权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末期,家族企业为了在融资中保有企业的控制权便开始发行优先股股票,由于社会公众及广大学者对双重股权违背同股同权基本原则的批判,纽交所拒绝双重股权股票上市交易并明令上市公司不得发行有损股东表决权的股票类型。由于当时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双重股权的股票,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在纽交所退市并提升综合竞争力,纽交所于1985年正式修订了上市标准,放宽了上市公司发行双重股权股票的限制。时隔三年之后,基于公众利益保护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再度博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4:1的票数比通过了《19C-4规则》,严格限制表决权差异股票的上市交易。此后又经美国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提起诉讼,《19C-4规则》被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宣布无效。此后,美国证券市场正式放弃同股同权制度,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采取灵活的处理规则,双重股权也因此获得了更为宽松和自由的发展环境。

在欧盟地区,同股同权仍为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原则,双重股权则作为原则的例外并存于欧盟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根据欧盟的规定,在不违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规定的《公司治理准则》前提下,各个国家可以对股票种类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合理性调整。而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都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类型的股票,双重股权股票作为当前创新科技公司和新型网络公司青睐的治理模式存在于欧盟的证券市场中。在亚洲地区,战后大量借鉴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日本为了摆脱经济萧条的困境,为公司在不稳定的资本市场中能够实施有利于长远发展的长期规划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上也承认了上市公司发行多种类型股票的做法。

三、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的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