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会行政的功能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1 对象 全部病例为2005年10月~2006年6月从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商丘市精神病医院)出院的痊愈显著进步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共160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并排除脑及躯体疾病、酒精及药物滥用者。随即分为干预组(药物治疗+心理社会综合干预)和对照组(药物治疗)。干预组男性46例,女性34例,平均年龄(28.3±8.1)岁,病程(6.1±3.4)年,复发次数(3.1±2.3)次;对照组男性44例,女性36例,平均年龄(28.9±7.6)岁,病程(5.8±3.1)年,复发次数(3.4±2.5)次。经比较两组间无统计学意义(P >0.05),同时两组在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方面也无统计学意义。
1.2 方法
1.2.1 评定工具 社会功能评定量表(DAS)、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
1.2.2 复发标准 以出院3个月后再度出现任何阳性和阴性症状,且在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中分值≥3分,持续时间超过1周为复发。
1.2.3 干预措施 采用讲课及训练的方法,由高年资护理人员对干预组进行综合干预。(1)采取集体与个别心理干预:对待病人在康复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干预,每次30~60 min,内容有如何正确对待精神病症、坚持服药的重要性、学会药物自我处置方式等从而提高服药的依从性、了解复发的征兆及自我应对方法、教会病人如何调节自我情绪、如何预防疾病复发等知识。(2)社交技能训练:采用讲课、讨论、角色演练的方法,每2周1次,每次60~90 min,使病人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如何询问及求助等社会技能。(3)家庭干预: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40 min,为家属讲课向家属讲解有关精神分裂症的知识,讲述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家庭护理方法、对病人行为的正确情感表达方式,教会家属如何观察病情变化及复发的早期征象和应对方法。有特殊问题时与医务人员联系,持续时间2年。
1.2.4 评定 对照组患者只给予维持量抗精神病药物,不作任何干预;干预组除坚持服药外给予综合干预措施。两组分别在干预的第3个月末、1年末、2年末进行DAS和PANSS评分,随时记录复况,干预结束时统计复发率。
2 结果
2.1 两组DAS评分比较 干预开始后3个月时,两组评分无统计学意义;在1年和2年时,评分比较有统计学意义,干预组社会功能明显好于对照组,见表1。
2.2 两组PANSS评分比较 干预开始后3个月时,PANSS评分无统计学意义;而在1年和2年末评分有统计学意义,干预组PANS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见表2。
2.3 复况 干预的2年内,干预组复发12例,对照组复发34例,两组复发率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x2=14.77,P
3 讨论
一、认识要再深化
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在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好转,但离上级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省委省政府在2月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再次作出了安排部署。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认识必须再深化、再提高。
一要在把握主题中强化效能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管是省委提出的“两个加快”的总要求,市委确定的“提速加快、又好又快”的工作主基调,还是县委确立的“立足川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特色资源转化强县”战略定位和未来三年奋斗目标,其核心和主题只有一个,那就是一门心思抓发展、齐心协力推动发展。抓发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效能建设是调动人积极因素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党群、政群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加快发展的催化剂。我们要大力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推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要在认清形势中强化效能建设的紧迫性认识。发展不足是我们最大的县情。虽然,近年来我县纵比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成为苍溪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但我们在工业产值等衡量富民强县的主要经济指标排位上,还明显处于全省、全市下游水平。同时,全县10多亿的债务、1万多工程移民、1万多破产企业下岗失业职工、6万多返乡农民工等突出问题需要破解。可以说,我们发展道路上的挑战前所未有,任务异常艰巨。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除拥有国家扩大内需、提速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等共同拥有的宏观经济政策,还有被列为全省第二批扩权强县财政直管县、重大政策出台前秘密征求基层意见县、以工代赈山区现代农业园区示范样板等政策优势和水电天然气、特色农产品以及生态旅游等三大优势资源的加快转化,兰渝铁路、广南高速公路建成后苍溪将彻底改变“不三不四”的区位劣势,融入成渝经济圈辐射带。这些美好的前景需要我们用双手去开创,政策和机遇不只是给苍溪的,我们已经等不起、耗不起、折腾不起了,必须增强服务发展的紧迫感,抓住机遇,振奋精神,爬坡奋进。
三要在优化环境中强化效能建设的必要性认识。良好的政务环境已成为决定资金、人才、项目、技术流向的主要因素。各地发展之争,更多地是比环境、比服务,核心是以政务环境为重点的软环境之争。刚才,大家都看了录像片,一些干部上班时间进茶馆打牌、喝茶,把单位当旅馆、把工作当消遣,目中无纪,这些虽然是极个别现象,但是极大地影响了苍溪发展,影响了苍溪的环境,给苍溪人民抹了黑,既对不起自己的岗位、家庭,更对不起生养自己的苍山溪水;一些干部不办实事、作风飘浮,只想家事、不想公事、更不想群众的事,九点钟来,十点钟走,这样的工作作风能为群众办成事吗?一些乡镇干部下村不留言,群众好不容易利用赶场天办回事,就是找不上人。管理这样的干部,我们的局长、党委书记、乡镇长们要切切实实地拿出管用的办法来。还有一些部门领导和干部履职不到位,遇事层层打批发,不亲自研究,不亲自布置,造成群众就同一个问题老是重复上访;清洁城乡行动是省委奇葆书记抓的工程,县上三令五申,个别单位就是无动于衷,到处脏乱差,群众意见很大。所以,优化发展环境,效能建设必须长期抓下去,县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曝光一批典型的人和事,推动效能建设。
四要在凝神聚力中强化效能建设的主动性认识。我们的发展能不能够持续推进,我们能否以开放、合作的良好姿态吸引四方创业者,最终根源还是在于我们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对待工作,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要爬坡、要破难、要攻坚,就要在思想上敢于突破,在精神上突出重围,始终保持一种“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起”的危机感、“坐不住”的紧迫感,“欠不得”的使命感,以攻坚破难的闯劲、勇攀新高的冲劲和奋力爬坡的韧劲,逆势而上,强势而进,顺势而为。
二、重点要再强化
行政效能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进党风政风行风的重要途径。要以深入开展“效能建设落实年”活动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要在精简事项、减少环节、整合职能、创新形式等方面下功夫,既要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又要着力加以规范,统一行政审批项目和流程。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定期清理、公示机制,实现对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监督和对行政审批流程的动态优化;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和评估机制,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行政审批实施的动态监督、评估和调整等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要通过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两集中”和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到位的“两到位”,理顺部门之间和机关内部的职能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并联审批改革。要根据不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难易程度,科学设定整体办理时限和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三要配套完善政务服务体系。要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尽可能地把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尽可能地将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在服务领域拓展上,要积极开展便民服务,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逐步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在服务范围延伸上,要探索在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在社区建立全程代办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四要加快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是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也是党委政府窗口形象的缩影。省上提出了争创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我们是否也提一个“争创全市一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目标,这方面要向旺苍县学习。今年,要按照争创一流的标准和要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和流程标准化、政务服务类型和模式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场地标准化等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三、措施要再落实
效能建设是手段,归根到底是为加快发展服务。要不断创新效能建设的运行方式,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增强新实效。
一要完善考核体系。要结合实际,明确绩效考核内容,制定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绩效评估标准,出台可量化、能操作的绩效考评办法,建立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评估指标体系。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绩效考核结果与行政问责以及干部选拨任用、奖励惩戒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要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强化对服务窗口、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监督,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
二要开展效能活动。要围绕全面提速加快灾后重建、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民维护安全稳定和谐“三全”目标,开展“一个核心、三个深入”活动,一个核心,既以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转变为核心;三个深入,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三心一弘扬”活动、“三爱(爱祖国、爱家乡、爱岗位、)活动”,每个党员要重温入党誓词,要过思想政治道德关,做人要实在,要真诚待人、真心做事、真情为民,顾全大局,推动发展。
文章编号: 1672-3783(2008)-4-0065-02
【摘 要】目的 对住院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给予社交技能训练以促进其社会功能的恢复。方法 采用对照组研究的方法将住院的慢性精神分裂患者随机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研究组给予社交技能训练,及疾病知识教育,对照组采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并于入组前及入组治疗后进行SDSS,SANS量表评定。结果 研究组SDSS SANS 的减分率明显高于对照组。结论 住院的慢性精神分裂症病人进行社交技能训练有助于促进病人的社会功能恢复,可以减缓衰退,提高生活质量。
【关键词】社会技能训练 慢性精神分裂症 社会功能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迁延性疾病,其社会功能会随着病情的进展而逐渐丧失,尤其是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大多已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缺损,如何减缓衰退促进社会功能恢复?本文作者通过对住院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社交技能训练及生活技能训练,并通过对照组研究发现这类训练能明显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现将本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入组病人均来源于我院住院病人共64例,全部符合CCMD―3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病程5~20年,平均(12.64±10.31)年,年龄35~61岁,平均(38.25±11.27)岁;入组时住院时间(5.36~11.28)月,平均(7.17±4.36)月;入组时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DSS)社交技能训练对于慢性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的影响评分8~14分平均(9.47±3.25)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评分[1]45~97分,平均(63.35±71.66)分;所有病人按入院时间随机分为研究组男20例,女12例;对照组男23例,女9例,两组病人在年龄、病程、入组时已治疗时间及量表评定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异(P>0.05)见表1。
1.2 方法 研究组病人采取以下方法,而对照组病人则采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1.2.1 环境安排及设施的配备 研究组病人的病室中放置衣柜,床头柜,换洗衣服,洗漱用具等,并确定家务操持,基本社会技能训练项目内容及相应设施。
1.2.2 技能训练内容 活动缺乏及不良行为矫正,社会独立生活技能训练见表2。
1.2.3 技能训练方法 研究组病人在指定场所由专人负责按预先设计好的内容进行训练,并不断重复,强化达到要求,在训练过程中采取奖惩制度,以增强患者的主动性,提高效果。
1.2.4 疗效判定 评定者不参加活动,两组病人于入组后共同进行一次评定,所用量表为SASS、SANS,两个均由精神科非参与本研究的2名主治医师评定,研究时间为6个月,未满6个月出院的,向患者家属交待其回家后的训练方法,并指定专人跟踪随访指导,定期上门评定。
1.2.5 结果处理 对统计所得数据进行显著性检验,计算t值,比较其结果。
2 结果
2.1 研究组SANS ,SDSS 评定较入组时明显降低,详见表3。
2.2 对照组SASS、SANS 治疗前后无明显改变 见表4。
2.3 两组研究结束时量表评定结果显示研究组SDSS、SANS 的评分率明显高于对照组,详见表5。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常见的病因未明的精神疾病。多在壮年期病,病程迁延,进行性加重,常引起感知,思维情感,认知及社会功能的损害,尤其慢性精神分裂症长期反复发作者多残留明显社会功能损害,如不积极治疗并加强康复训练,有约25%的患者最终走向衰退[2]。
目前,对于慢性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主要是通过药物控制精神症状,改善认知功能,而对于残留的社会功能损害,须通过综合的手段来恢复,许多临床实践证明社交技能训练可以减轻或消除精神残疾[3-4]。
本文通过对32例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为期6个月的跟踪研究,并与对照组比较发现,在常规精神科药物治疗及护理的同时加强社交技能训练,能明显改善这类患者阴性症状,量表评定发现SDSS,SANS的减分率明显高于训练前及对照组结果有显著差异(P<0.01)。综上所述,对于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研究药物治疗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交技能训练,有助于其社会功能的恢复,降低致残率,最终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 费立鹏,熊卫,赵祖安.精神病阴性症状评定量表使用有关问题[M]. 武汉:湖北科技出版社,1990,5:141-193.
【中图分类号】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082―02
对于精神病人行为治疗的训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一直十分欣赏这种方法,并且日益提高其在精神分裂症治疗和康复中的地位 [1]。行为治疗训练是对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所进行的一种社会功能康复训练,通过行为治疗训练可以延缓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功能衰退,改变患者的不正常行为,达到适应社会环境的目的。现将2013年2月~2013年8月90例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的行为治疗训练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90例均为男性患者,年龄23~40岁,患者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标准第3版CCMD-3;排除药物不良反应及严重躯体疾病,经药物治疗且达到临床恢复期愿意配合的患者。按随机表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45例,平均年龄32.16±5.80岁,文化程度小学2人,中学36人,大专6人,本科1人;平均病程5.27±2.72年。对照组45例,平均年龄31.24±3.40岁,文化程度小学4人,中学34人,大专5人,本科2人;平均病程5.32±1.98年。两组患者一般资料经统计学检验差异无显著性P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的精神科治疗常规和护理,实验组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行为治疗技能训练[2],8周为1个周期。干预实施者由1名主管护师和1-2名护师及1名主治医师经统一培训后负责指导训练。具体方法: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重点训练患者日常生活的规律性及主动性,鼓励和督促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要求患者遵守医院及科室规定,按时起床,洗漱,穿衣,整理床铺,做好个人卫生。②提高患者的兴趣:可根据住院患者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兴趣爱好,鼓励患者参加文娱活动训练,如早操、打球、下棋、看电影、读报等。③基本人际交流训练(basic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ing)[3]。每周2次星期一、星期四,每次1-2小时(中间休息10-15分钟左右)在入院第2-8周进行。目的是帮组住院患者获得那些能够满足社会交流,家庭关系及应对基本日常社交所必须地工具性和联络交往性技能。
1.3 评定工具以及评定方法 采用SANS、NOSIS、SSPI作为评定工具[4],分别在训练前和训练后各评定1次。SANS由经过培训的医师进行评定,NOSIE、SSPI由2名护师评定,一致性检验KAPPA=0.85。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输入S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t检验和X2检验。
2 结果
2.1 干预前后两组SANS各因子分比较 干预前两组SANS各因子分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
与干预前比较aP
2.2 两组NOSIE个因子分比较 干预前两组NOSIE个因子分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
2.3 两组SSPI评分比较 干预前实验组SSPI评分为22.18±1.15,对照组21.96±0.99,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功能影响因素众多,有关研究表明,住院患者的社会功能缺陷发生率高达77.90%,这与患者长期脱离社会环境,生活和活动单调乏味有关[5],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治疗不仅仅是治疗精神症状,而更加注重全病程治疗和社会功能的康复,患者因残留症状或长期住院,出院后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环境难以适应。因此,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只停留在单纯药物治疗的水平上,对患者的全面康复作用是有限的,单一的药物治疗不能降低复发率,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不仅与患者对药物的依从性有关,康复环境、家庭成员、社会等对精神分裂症患者不正确的认识,生活中的不良心理刺激均可影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预后和复发。因此,通过行为治疗技能训练提高了患者对疾病及用药知识的认识,提高了患者对生活适应能力及服药的依从性,有效减少了此类疾病的复发,促进了患者的早日康复。
本研究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实验组和对照组行为治疗技能训练后比较,差异有显著性,表明通过实施行为治疗技能训练,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可大致说明行为治疗技能训练能较好的改善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阴性症状及社会功能康复效果,使患者实现了良好的社会回归愿望。
参考文献:
[1] 金向东,刘小林.精神分裂症(生物、心理、社会),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9,443-441.
[2] 王善澄.实用康复精神医学[M].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1997.50-52.
Abstract:Time-series data of 268 MFIs show that,for MFIs,while the breadth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is increasing,the depth is declining. Further,using data of 1027 MFIs in 2009 to analysis internal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the function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conclusions are:formal legal form of organization will inhibit the pro-poor MFIs breadth,and if taking the form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in a larger scale and targeting in the low-end customers,the MFIs will have a larger breadth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Formal legal organizational forms and strict supervision will inhibit the depth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while in the mature stage of the MFIs,the depth of its poverty alleviation will decline. However,more profitability and bigger outreach will make the MFIs a greater depth.
Key Words:microfinance,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outreach,target market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0-0008-05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
随着微型金融机构(以下简称“MFIs”)的不断成长,以及微型金融产业的不断成熟,MFIs赖以生存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引发学者广泛关注的是,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否导致MFIs偏离其社会扶贫的初衷?莫斯利和休姆(Mosley和Hulme,1998)、默多克(Morduch,2000)、马丁(Martin,2003)等学者通过理论逻辑演绎得到的结论是,在商业化引致的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MFIs必然会减少对穷人的服务。而Tchakoute-Tchuigoua(2010)利用202家MFIs2001—2006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对MFIs绩效(包括社会绩效)的影响。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当选取的绩效指标不同时所得结果并不一致。卡尔和德米尔居奇(Cull和Demirguc-Kunt,2009)研究了政府监管对MFIs社会扶贫的影响后给出的结论是,监管将抑制以利润为目标的MFIs向穷人和妇女提供服务,但对不以盈利为目标的MFIs没有显著影响。此外,Hishigsuren(2007)指出,规模扩张也有可能导致MFIs偏离其社会扶贫的宗旨。因为,当MFIs努力扩大规模时,其将倾向于向更富裕的客户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并采用更为严格的贷款筛查程序将风险较大的穷人排除在外。
显见的是,以上文献都强调了经营环境某一方面的改变对MFIs社会扶贫深度的影响,而没有将这些经营环境纳入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也没有分析其对MFIs社会扶贫广度的影响。那么,随着经营环境整体的改变,MFIs的社会扶贫功能是否改变以及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哪些环境因素诱发了这样的改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二、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演变
本文利用268家MFIs2004—2009年间的数据,对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演变,从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两个维度进行刻画,结果见表1。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统计数据,目标市场为小商业企业的MFIs平均贷款额度最大,因此在下面的研究中,本文都将其相关数据汇总到目标市场为“高端”的MFIs。
表1数据中,覆盖力表现的是社会扶贫广度,而目标市场反映的是社会扶贫深度。从该表数据可以发现,在2004—2009年的6年间,覆盖力为大和中等的MFIs越来越多,覆盖力为小的MFIs越来越少;但与此相对应的是,除2008年略有不同外,其他年份都呈现出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越来越多,而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越来越少的趋势。由此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虽然整体而言,MFIs的社会扶贫广度在增加,但其社会扶贫的深度却在下降。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及数据
本文分别以覆盖力和目标市场作为MFIs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的指标,以法律状态、是否盈利、是否监管、发展阶段、是否金融中介、发展规模以及是否可持续作为MFIs经营环境的指标,利用1027家MFIs2009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数据见表2)。
(二)实证结果及解释
1.影响社会扶贫广度的因素。本文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的多分类Logist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在回归分析过程中,本文采用了逐步筛选法。篇幅所限,下文都只列出全部变量显著的结果。模型拟合信息、模型估计结果及参数估计结果分别见表3、4和5。
表3对模型中所有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进行似然比检验,结果P
表4的结果表明,整体而言,法律状态、是否金融中介、是否监管、发展规模和目标市场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而是否盈利、发展阶段以及是否可持续对扶贫广度没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当P
(1)正式的法律状态会抑制MFIs的扶贫广度。结果表明,相对于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覆盖力为“小”的MFIs,其法律状态为“正式”,即以银行、乡村银行、信用社/信贷联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组织等形式存在的概率更大,而以非政府组织形式存在的概率较小。表明法律状态越正式,覆盖力越小,而扶贫广度相应也小。
(2)采取金融中介组织形式的MFIs,扶贫广度更大。相对于覆盖力为“小”的MFIs,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其采取金融中介组织形式的概率都更大。但覆盖力为“大”的MFIs,其采取高度金融中介的形式更多,而覆盖力为“中”的MFIs,其采取低度金融中介的形式更多。
(3)发展规模越大的MFIs,其扶贫广度也更大。结果表明,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其规模为“大”和“中”的概率都更大。并且,发展规模大的B系数值较大,说明发展规模越大,对覆盖力的影响越大,对社会扶贫广度的影响也相应更大。
(4)定位于“低端”客户的MFIs,其扶贫广度更大。目标市场的参数回归结果都为负数,表明相对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覆盖力为“小”的MFIs其目标客户定位于“高端”和“广泛”的概率都更大。
2. 影响社会扶贫深度的因素。采用同样方法,本文对影响社会扶贫深度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模型拟合信息、模型估计结果及参数估计结果分别见表6、7和8。
表7的结果表明,整体而言,法律状态、是否监管、发展规模和覆盖力对扶贫深度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而是否金融中介、发展阶段以及是否可持续对扶贫深度没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分析表8的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会抑制MFIs的扶贫深度。相对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目标市场为“高端”的MFIs,其以银行、信用社/信贷联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组织等形式存在的概率更大,以农村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形式存在的概率较小。而目标市场为“广泛”的MFIs,其以银行、农村银行、信用社/信贷联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组织的形式存在的概率更大。
(2)是否盈利对社会扶贫深度的影响。参数结果为负数表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相对于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其盈利的概率更大。这一结果意味着,对于MFIs而言,服务于低端客户,可能比服务于高端客户更能获得利润。
(3)严格的监管会阻碍扶贫深度的扩大。结果表明,是否监管对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有显著影响。并且,相对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前两者受监管的概率更大。这一结果说明,监管概率越大的MFIs,其定位于高端客户或广泛的概率越大,定位于低端客户的概率越小,其扶贫深度也越小。
(4)MFIs的规模越大,其社会扶贫深度越小。参数结果为正数表明,相对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其发展规模为“大”和“中”的概率也更大。
(5)扶贫广度的扩大有助于扶贫深度的扩大。结果表明,覆盖力对扶贫深度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而且,由于系数为负值,说明相对于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获得较大覆盖力的概率更高。由此证明,覆盖力越大的MFIs,其扶贫广度越大,扶贫深度也越大。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68家MFIs在2004—2009年间的数据,对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演变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在过去6年间,整体而言,MFIs的社会扶贫广度在增加,但其社会扶贫的深度却在下降。进一步地,利用1027家MFIs2009年的数据对可能影响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内、外部环境因素进行量化,并纳入整体分析框架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法律组织形式、是否金融中介、发展规模、目标市场都会影响到MFIs的扶贫广度。并且,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会抑制MFIs的扶贫广度,而采取金融中介组织形式的MFIs、发展规模越大的MFIs,其扶贫广度也更大。此外,本文发现,越是定位于低端客户的MFIs,其扶贫广度也越大。
第二,法律组织形式、是否盈利、是否监管、发展阶段以及覆盖力都会影响到扶贫深度。并且,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监管都会抑制MFIs的社会扶贫深度,同时,随着MFIs自身的发展成熟,其确实出现了使命漂移,偏离服务于穷人的社会扶贫初衷。不过,盈利能力越好的MFIs,以及覆盖力越大的MFIs,也更愿意服务于低端客户,其扶贫深度也越大。
第三,是否可持续对MFIs的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都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结果似乎难以解释,因为,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保障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前提条件。不过,如果考虑到对MFIs的无偿捐赠和各种政策扶持仍然大量存在,这一结论就具有合理性。这一结论从侧面说明,在MFIs尚未实现可持续发展之前,各种捐赠和政策扶持对于保障MFIs社会扶贫功能确实具有积极作用。
以上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借鉴意义。首先,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是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由此,是优先服务于更穷的人,还是优先服务于更多相对富裕的穷人,就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其次,金融中介组织形式和更大的规模都有助于扩大社会扶贫的广度,这给我国MFIs今后的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第三,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严格的监管都有助于MFIs安全有序的发展,但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监管都会抑制MFIs的社会扶贫深度。因此,如何在MFIs安全有序发展的前提下,以及如何在促进MFIs的发展成熟中,保障MFIs的社会扶贫功能,将是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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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系统由一种结构状态向另一种社会结构状态的过渡,它不只是社会要素某个部分或层面的局部发展,而是社会系统整体性、结构性的变革。以现代化为基本目标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内涵很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在组织结构层面上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在转型期我国社会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社会作用的同时,也在社会上承担越来越多的功能和职责,成为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日益频繁与之接触的对象。
一、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调控中的功能的必要性
(一)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的需要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政府对社会调控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中国单位制度改革之后,社会利益主体由单位转化为多元化,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新兴产业阶层、外资企业等利益主体。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需要有属于自己的组织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弱势群体、妇女问题、环境问题、慈善事业、贫富差距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单靠政府来解决,因为政府自身财政汲取能力下降,解决能力有限。而单靠市场也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市场讲究的是效率而不是社会公正和稳定。在政府和市场双双“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新的组织来弥补这些缺陷。非政府组织适应了这一要求,其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创新等优势,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解决诸如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政府和市场不可代替的作用。
(二)承载政府转移的部分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每次改革的重点各不相同,但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机构改革依然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究其原因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没有承接的载体。在非政府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一旦撤出它曾经控制的那些领域,这些领域内的就会出现“管理真空”,社会生活就会失控。因此各种社会力量就要求政府继续干预社会各领域的运作,政府就再次成为“无限政府”和“直接政府”。
在不扩大政府组织规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前提下,非政府组织的成熟发展将会承载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经济、社会职能,从而使政府从具体繁杂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化和微观调节能力的转移,可使政府的职能逐步合理化。
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调控中的功能分析
社会调控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实现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转型期要促进社会调控目标实现就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和监督、协调和交流等功能。
(一)非政府组织具有服务社会和监督政府的功能
1.服务社会功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公民服务和为社会良性行为培育服务。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利、提供公共产品以及保护环境、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转型期不仅需要培育新型的社会成员,政府还要通过社会调控构建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关系,维护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环境保护这样的社会事务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参与,这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所能解决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环保方面的工作是由世界各地的各类民间组织来承担的。由于其广泛的自愿性,非政府组织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是政府组织无法代替的。
2.监督政府功能。政府本身是受群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的行为应该受到群众的监督。但是单个的民众是很难行使监督权的,因为监督的成本可能很高。非政府组织作为群众自愿的集合体,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参政议政,表达合理的组织利益,发挥对政府的监督功能,很好的承担起监督政府行为的角色。无论是有明确的目标设定、采取积极干预的行动策略的非政府组织,还是只有行动取向设定、采取温和的广告宣传行动的非政府组织,由于其监督是柔性的,因此这种监督更具有客观性,富有人情味,是人性化的监督,是确保政府不违背其宗旨的必要条件。
(二)非政府组织具有利益协调和国际交流的功能
1.利益协调功能。在国内事务中,政府所面临的并不是处于离散的个体状态的大众,也不可能与每个人产生互动,因此,在公与私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可以直接了解社会成员的具体需求和具体利益,最能代表民众的各种各样的制度需求,从而合法地、有序地表达不同群体的意愿。由于非政府组织是基于认同自愿加入,因此组织内部易于协调,很多原本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在组织内部可能就可以协调解决了,有利于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认可、接受新的社会规则,帮助扩大有效的制度供给。所以,非政府组织可以很好地协调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是沟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桥梁、纽带和中介。
2.国际交流功能。非政府组织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资源环境、人权保护、扶贫助残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对外交流经验和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能力。中国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争取在合作项目、融资方式、管理水平、信息技术等方面,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发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对有效配合我国总体外交产生重要影响,对增强我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发挥着很大作用。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学习国外非政府组织成长和运作的经验,加快自身的结构调整和改造,从而使自己的管理和运作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
我国非政府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其社会功能在发挥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有相当多的社团组织本来就是政府部门蜕变出来,具有很深的政府官僚组织的烙印。其组织的管理或运行方式基本上与政府无大区别, 运营缺乏独立性,决策不科学,人事、财务等管理混乱,组织成员素质不高,因而影响了这些组织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组织的法制观念、社会责任、社会公益活动主要是靠政府在进行推动,很大程度上带有行政动员的成分,加之民间互助资源的缺乏或私人慈善精神的有待发展,以致于制约了非政府组织在人力、财力方面的发展和行动范围的扩展。此外,由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疏忽和组织自律的缺失,许多非政府组织甚至利用非营利的幌子从事追求组织和个人利益的活动,使得组织信誉缺失。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到我国非政府组织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针对影响发挥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社会调控中的功能的诸多因素,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中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准确进行角色定位
服务性是非政府组织的根本属性。非政府组织是市场的产物,是特定群体利益的代表,非政府组织要有危机意识,应明确组织的生命之源是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将自己定位于服务角色,服务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应把视角投向社会,投向公众,及时、敏感地分析公众的要求,并尽最大可能地满足这些要求或是将公众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组织成员是基于对宗旨和使命的认同参与组织,不应仅仅将组织作为谋生的手段或追逐利益的手段。
(二)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
非政府组织是面向公众的服务性组织,但我们不可否认,由于交流和沟通渠道不畅及信誉缺失的影响,许多人还不能深入地理解并支持非政府组织。因此非政府组织应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将自己的宗旨、规模、范围、结构和行为方式等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传递给公众,努力提高自身的公众信任程度,树立起品牌意识,保证组织的长期发展。
(三)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可回避地要处理好与政府的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处理上,我们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政府包办,将政府利益混同于组织利益,组织机关化、行政化倾向明显;二是强调非政府组织为政府服务,对组织发展缺少必要的政府扶持。使我国非政府组织过分依赖政府,缺乏自身发展的动力。因此建立一种成熟的交流、沟通渠道和监管机制,加强与政府合作,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辅助者和支持者的身份与政府合作或采取联合行动,从而在分散的公共事务领域中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充当好工具性手段的角色,而不能使其成为政府的延伸机构。否则,非政府组织将异化为官僚制结构的一部分。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既要避免组织丧失独立性,成为沟通各方的桥梁,又要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而非仅仅用来执行原本由政府执行的部分职能的人。
(四)积极借鉴国外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代表特定群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是社会经济、文化、政治信息的有效传播载体,是国际交流中不可替代的“第二渠道”。国外非政府组织有许多值得我国非政府组织学习的地方,尤其是其市场化运营机制、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职业化管理团队等方面,是我国非政府组织所缺乏的。可以利用这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有利的资源,解决诸如资金不足等难题,为我国非政府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但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要汲取俄罗斯等国非政府组织的经验和教训,在对外交流中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明确自身的宗旨和使命。
(五)提高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和员工素质
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非政府组织将更多地参与到社会问题的解决之中,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非政府组织应加强对组织成员特别是高层管理者的专业化培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从而保证组织的专业性,有效发挥灵活性强、与社会联系密切、运营成本低的优势,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产品。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需要多种整合形式对我国社会成员和群体进行有效的整合,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理性地分析和看待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局限性。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推动公民社会形成和社会调控目标实现中正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特殊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social function level of patients with remitted schizophrenia and family support and coping style. Methods The clinical data of 54 cases of patients with remitted schizophrenia admitted and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April 2013 to April 2015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and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social function level of patients with remitted schizophrenia and family support and coping style was counted and analyzed by the corresponding questionnaire survey. Results The social function level of all patients were lower, the proportion of mental disability was 67.27%, the family support scale score, negative coping score and normal score were respectively (6.57±2.04) marks, (29.41±4.11) marks and (20.32±6.07) marks, and the differences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y comparison, P
[Key words] Remitted schizophrenia; Social function level; Family support; Coping style
精神分裂症具有较高的致残率,且很可能导致患者终身患病无法治愈,不仅会对患者的精神层面造成严重危害,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社会生活能力。针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患病特征,研究过程中主要针对患者家庭方面的支持程度以及应对方式进行探讨,并分析家庭监护对患者的社会功能水平形成的影响。基于此,该文对该院2013年4月―2015年4月收治的54例缓解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实行分析观察,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方便选择该院2013年4月―2015年4月收治的54例缓解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资料实行回顾性分析,全部患者均符合该院缓解期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标准,无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者智能障碍等情况;此次研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且全部患者及其家属均了解、同意此次研究。其中男性31例,女性23例;年龄17~54岁,平均(29.64±7.18)岁;婚姻状况:已婚30例,未婚24例;病程:2~11年,平均(5.54±1.28)年;城市居民17例,农村居民37例。
1.2 方法
①利用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对全部患者的社会功能水平进行评定,量表中一共包含6个内容,36个条目,内容为社会参与、理解与交流、自我照顾、与人相处、躯体移动还有日常生活;条目中最高分为5分,最低分为1分,分数越低,说明患者的社会功能水平越高;当总分超过52分则判定为精神残疾。②利用家庭支持量表对全部患者的家庭支持程度进行评价,量表中有9各个条目,是为1分,否为0分,评估内容主要有情感交流、信息接收还有精神层面等,最高分为9分,分数高,说明患者获得的家庭支持程度越高。③利用特质应对方式问卷对全部患者所获得的应对方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患者的个性特征还有身心健康等方面,并分成两个部分的量表,即积极应对和消极应对;两个分量表的最高分均为50分,10个条目中最高分为5分,最低分为1分,量表的总分分数越高,说明该应对方式越为明显;同时,还要将两个量表的分数与常模进行比较。④调查方法与过程:请专业的调查员完成此次问卷评分和量表的发放;调查过程中需要耐心向患者解释调查的目的和原因,并充分获得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完全知情和同意;此次问卷发放份数为55份,回收有效问卷54份,问卷的回收率为98.18%。
1.4 统计方法
采用统计学SPSS13.0软件对数据统计学处理,用(x±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χ2检验计数资料,P
2 结果
2.1 分析全部患者的社会功能状况
根据统计数据可知,全部患者中总分超过52分的患者有37例,精神残疾的比重为67.27%。
2.2 分析全部患者的家庭支持程度
根据家庭支持量表的评分结果,对全部患者的家庭支持程度进行评价,此次研究中全部患者的家庭支持量表评分为(6.57±2.04)分。
2.3 分析全部患者的应对方式与常模的比较
此次研究中国,全部患者的社会功能水平与消极应对方式呈正相关的关系,且与积极应对方式的对比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中图分类号] R749.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24-0047-03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严重精神疾病,除具有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不协调等症状外,往往还伴有社会功能损害,并影响患者承担社会角色[1,2]。研究表明,患者症状与功能既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改善情况与社会功能恢复程度并非完全吻合[3]。因此尽早对患者进行社会功能评估,引导患者及家属重视社会功能恢复,应成为精神科医生的新职责。奥氮平与齐拉西酮均是目前临床常用抗精神病药,研究证实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和症状具有良好改善作用[4],但对于社会功能的影响目前研究较少。本研究旨在对比研究奥氮平与齐拉西酮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功能的影响及其安全性。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我院精神科2011年6月~2012年12月收治的精神分裂症住院患者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 版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5];首次发病就诊,既往无精神病用药史;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ositive and negative syndrome scale, PANSS) 评分≥70 分且临床疗效总评量表(CGI)严重度≥4;获得家属、监护人或法定人的书面知情同意。排除标准:年龄60岁;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合并严重躯体性疾病或心、肝、肾功能不全。将符合条件的8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分为奥氮平组和齐拉西酮组各40例。奥氮平组男 21例,女 19 例,年龄(18~58)岁,平均(34.6 ±7.1)岁,平均PANSS评分(91.8±11.3)分;齐拉西酮组男18 例,女22例,年龄(18~59)岁,平均(34.5±6.7)岁,平均PANSS评分(92.5±11.7)分。两组性别、年龄、PANSS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3 观察指标
由两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在治疗前后分别用PANSS和个人与社会功能量表(personal and social performance scale,PSP)评分以评定疗效以及社会功能改善效果,采用副反应量表( treatment emergent symptom scale,TESS)评定不良反应。
1.3.1 PANSS[6] 由7条阳性项目、7条阴性项目和16项一般精神病理项目组成。采取七级(无症状1分,极重度7分)评分,最高分210分,分数越高表明精神病症状越严重。而治疗后减分率[(基础PANSS分-治疗后PANSS分)÷(基础PANSS分-30分)×100%]可作为疗效评定指标。通常认为PANSS减分率
1.3.2 PSP[7] 包括社会活动、社会关系、自我照料、干扰及攻击行为四个维度,各项评分累加获得PSP总分,总分100分,总分越高表明社会功能越好。高于70分为社会功能无困难或轻度障碍;31~70分为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缺陷;低于30分为社会功能特别低下。
1.3.3 TESS[8] 分为症状严重程度(0~4分)、症状产生与药物的关系(0~4分)及采取的措施(0~6分)三个方面,总评定包括严重度总评定和个人痛苦程度。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8.0软件,计量资料以均值±标准差(x±s)表示,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或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PANSS评分比较
与治疗前比较,奥氮平组与齐拉西酮组PANSS总分、阳性项目分、阴性项目分和一般精神病理项目分均显著降低(P0.05)。见表1。
2.2 两组治疗前后PSP评分比较
治疗前,奥氮平组与齐拉西酮组PSP评分比较无统计学差异(t=0.154,P>0.05),治疗后,两组PSP评分均显著提高(t值分别为-3.716和-5.003,P
2.3 安全性评价
奥氮平组19例(47.5%)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主要包括体重增加、嗜睡、静坐不能、月经紊乱、口干等;齐拉西酮组17例(42.5%)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主要为锥体外系症状、头痛、头昏、失眠、恶心、便秘等。齐拉西酮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奥氮平组比较无统计学意义(χ2=0.202,P>0.05)。齐拉西酮组TESS评分为(10.4±3.8)分,奥氮平组为(11.2±4.4)分,两组比较无统计学意义(t=1.316,P>0.05)。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特征为认知功能损害,而认识功能损害尤其是注意力、工作记忆和执行功能方面的损害和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等因素导致患者社会功能及生活质量下降,使患者被歧视以及面临婚姻、职业、人际危机[9]。同时由于许多家属仅注重患者症状的改善,而忽略了患者社会功能的康复,而患者在长期缺乏家庭和社会支持时,其社会功能将进一步损害[10]。研究表明即使精神分裂症患者经药物治疗后症状、认知以及生活质量能够显著改善,但其学习、工作能力等社会功能不一定随之改善[11]。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对于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情况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社会功能已成为评价药物功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即在选择抗精神病药物时,除要考虑药物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还需要关注抗精神病药物对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效能。
本研究结果表明,奥氮平和齐拉西酮对首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症状具有明显的改善作用,且二者疗效相当。这与既往的研究结果一致。国内王冬梅[12]观察了68例患者分别应用奥氮平和齐拉西酮治疗8周后,两组患者PANSS总分、阳性症状分、阴性症状分和一般精神病理分均显著降低,且组间治疗前后均无统计学差异。国外研究也显示二者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近期改善作用相当,即使观察期延长至6个月,二者疗效仍无统计学差异[13]。
本研究观察了奥氮平和齐拉西酮对首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功能的改善作用。结果显示,两组治疗前PSP评分无统计学差异,在疗程结束后,两组PSP评分有明显提高,但齐拉西酮组明显高于奥氮平组。该研究结果表明,奥氮平和齐拉西酮均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功能,但齐拉西酮的效果明显优于奥氮平,也进一步显示了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症状和社会功能改善的非同步性。目前文献尚未见奥氮平与齐拉西酮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功能影响的对照研究。但相关研究[14]显示,奥氮平能选择性作用与大脑边缘和中脑皮质的多巴胺及 5-羟色胺受体,达到快速缓解精神急性症状,包括阳性症状及阴性症状,而阴性症状、情感症状被认为与社交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阴性症状的改善常带来部分社会功能的恢复,研究也证实了奥氮平可部分改善患者的社会功能。而对齐拉西酮与传统抗精神病药物的对照研究[15]显示,齐拉西酮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功能的改善作用更为显著,除与齐拉西酮的多巴胺受体及5-羟色胺受体双重拮抗使其症状改善、尤其是阴性症状改善更好外,还与传统抗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明显影响患者社会活动有关。
本研究显示,奥氮平与齐拉西酮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和TESS评分比较均无统计学差异,不良反应经对症处理后均能继续完成疗程,无因严重并发症退出的病例发生,提示两种药物不良反应相当,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有研究显示齐拉西酮的锥体外系不良反应出现率明显高于奥氮平组,且需要抗锥体外系副反应药物比例更高,但奥氮平对体重、糖脂代谢的影响显著高于齐拉西酮,因此两药总体不良反应和耐受性情况比较并无明显差异[16]。
综上,精神分裂症患者除有明显的认知功能损害外,还伴有社会功能受损。本研究显示奥氮平与齐拉西酮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均有良好的改善作用,且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但齐拉西酮对患者的社会功能改善作用优于奥氮平,有利于患者全面功能的康复,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目前已有研究指出,药物治疗联合综合性的社会心理干预较单纯药物治疗对患者社会功能的康复更为有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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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转型的内涵和特征
关于社会转型的涵义,有学者认为“社会转型”一词来自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西方较早使用“社会转型”一词的是社会学家D・哈利生,他在其著作《The Sociology Of modernization and Development》中多次使用“social transformation” 这一概念。台湾学者范明哲在其《社会发展理论》一书中把“social transformation”直接译为“社会转型”。我国学者最早提出“社会转型”的是李培林,他认为“社会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它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社会学家陆学艺、景天魁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社会转型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异质性。即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杂然并存。如“摩天高楼”与“木板小屋”、“大水牛”与“喷射机”、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二是形式主义。即应然与实然不相吻合,“什么应是什么”与“什么是什么”的相互脱节。有许多事物形式上、表层的是现代的,但实际上、潜层的却是传统的,徒具现代化之名或之形;三是重叠性。即传统社会是结构不分化和功能普化,如帝王的权力是不分化的,他的功能是普化的,即同时具有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多种功能。现代社会则是结构分化和功能专化,如企业家只是“经济人”,官员只是“行政人”等。转型社会则是结构的分化与不分化、功能的专化与普化相互重叠。
关于我国社会转型起始时间的界定目前普遍认为是始于,这一转型过程大致经历了1840年至1949年的启动和慢速发展阶段,1949年至1978年的中速发展阶段和1978年至今的快速和加速发展阶段。在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些主要表现在经济生活市场化,利益结构多元化,政治生活民主化,公民主体意识明晰。
二、转型期行政价值的变迁
(一)行政价值的内涵
王伟教授对行政价值的界定是以黑格尔的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的。他借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上的原话说,“在这个意义上,公务人员所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即行政伦理价值”。张康之教授认为,“行政体系的价值关系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自觉地进行价值确定、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的结果,行政价值也是行政人员对自我生命的确定,而且正是这种生命构成了行政主体的本质”。王乐夫教授在其论述中阐释到,“公共行政的价值是公共行政所追求的一种应然状态,它反映了人们关于公共行政的希望和理想、信仰和依托。可以说,公共行政的价值是公共行政的灵魂和核心。”我很认同乔耀章、芮国强的观点,“行政价值是指行政活动对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满足。一种具体的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行政活动的功能,又取决于一定的人的需要,取决于该行政行为能否满足人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他们认为行政价值的主体是人,是在行政活动与人的关系上产生的,并且以行政活动的属性为基础,具有个体性、多维性和时效性。
(二)行政价值的变迁
伴随着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改变,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则更加发人深省。已往认为合理的事情变得不近情理了,以往追求的事物变得不再有意义了,过去的种种价值标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怀疑。“正是这些变化了的价值观念,又进一步成为社会的主导理念,推动着社会前行。因而从价值观念的变革中可以深切地体会到社会转型对人及社会的影响。”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政府的行政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同时也标志着行政管理正走向现代化。何颖、徐增辉、喻剑利等人认为我国的行政价值观念的转变表现为:
(1)由经验走向理性和科学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农业文明的影响,我国形成了传统社会的经验管理模式和经验的行政价值观,行政管理者往往凭借个人的经验、智慧、直觉来进行行政决策和实施行政管理。这无疑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带有浓厚的个人经验和感彩,致使行政决策失误颇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伴随着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人们已逐渐地认识到,现代行政管理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科学理念和模式,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有效地进行管理,创造最佳效益。科学行政的关键是科学决策,它要求以理性的思维方式、方法作为基础,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以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政府事务进行科学化的决策。
(2)由集权走向民主
由于我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封建专制的国家,因此,集权、专制的国家管理方式已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建国后,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严重地束缚和扼杀了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这种理念也发生了动摇,并与现代的民主行政价值观产生了激烈的冲撞,同时逐步向民主行政价值观转变。“民主行政的价值观念包含丰富的涵义:首先,行政参与观念是民主行政价值观念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可以表达公民的利益愿望,而且公民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其次,行政公平观念是民主行政价值观念的另一层涵义。现代政府行政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此,政府的不公则是其统治发生危机的根源。”所以说“民主行政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凝聚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纠错机制。”
(3)由人治走向法制
人治价值观念是我国传统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中也不乏其表现。它导致理性的行政组织退化,使原本平等的关系变成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伴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制的价值观念逐渐被认可。它使行政管理有法可依,防止权力异化,减少了管理中的随意性。在转型过程中,人治与法制在理念和现实中的对抗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但法制理念不仅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的价值选择。历史和社会的进步与法制同行。
(4)由权威转向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奉行的是一种权力行政的价值观,它主要表现为政府公务人员有优越的社会地位感,他们在行政活动中只对上级负责,维护上级的权威,官民之间界线分明。然而,伴随着中国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权力行政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冲击,一种新的,服务行政的价值观正日益深人人心。当代行政的本质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政府通过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冲突 ,提供服务来体现自身的价值。没有服务的行政价值观念,就不可能真正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转型期我国的行政价值的取向
当代中国公共行政既要跨越农业社会的低水平,又要完成工业社会的生产任务,同时又必须应对信息化时代的全球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价值的选择就不可能是单一的和单向的,而必须是多元的和复杂的。“任何改革的进行,都是以一种价值观念的更新和突破为先导的,经过广泛而深刻的思想运动才能为新的模式的顺利发展打开道路,指引方向。”因此,在行政价值观领域的改革前置于整个行政改革具体措施进程之前,探讨新时期行政价值观是新时期行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内许多学者在建构公共行政价值观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他们的观点虽然各异,但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人为本,和谐行政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以人为本突出了公共行政为人民服务的功利价值目标,“集焦点于人,一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和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 “公共行政价值选择是对行政功能的一种重新选择与定位,其目的是为了构造一种良好的行政状态,即和谐行政。”我国和谐社会蕴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对公共行政提出了价值上的诉求,和谐行政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和谐会构建中的公共行政应以和谐行政为目标。
(二)更加突出公平的行政价值目标
从公共行政学之父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时起,以效率作为承诺的价值基础就开始彰显其优序的地位,直至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崛起,才在原有的更有效、更经济的行政管理基础上,“增加了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目标和原则,关注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助于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包含着对包括组织设计金和管理形态在内的一系列价值取向的选择。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平等性,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者在决策和组织推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传统的公共行政机关在执行立法和提出计划时,常常以牺牲社会的公平来强调效率和节约,与其说它照顾一般利益,还不如说它照顾特殊利益,它以争取公众福利和民众的面貌出现,但实际上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在改革开放的语境下,效率占据首要位置,但在此前提下,我国政府作为行政价值主体,必须更加突出公平的行政价值目标,这是政府的职责决定的。当前,城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府必须突出公平的地位,保护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
(三)确立以服务为基础的新效率观
“服务是公共管理的终极价值,在公共管理体系中,公共管理的制度、体制、过程等都还会有着服务价值所派来生出来的次生价值,从而构成以服务为核心的公共管理价值体系”。摒弃传统的“效率观”,确立以服务为基础的新效率观是未来我国行政价值生成中极其重要的理念选择。单一的效率和单一的服务都会导致行政价值生成的扭曲,只有建立在服务基础上的效率才是合理的、符合我国未来发展需要的行政价值目标。
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价值的研究是基于行政哲学领域的,“当今,哲学的主体正经历价值论的转向,公共行政价值论的建构显然离不开价值哲学发展的发北京,这一趋势无可避免地对公共行政价值论的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对行政价值生成的系统分析与理论构建,可以有效指导行政实践,为行政改革提供有益的思想指引与价值支撑,为我国行政价值取向的理性选择、行政价值生成机制的合理化路径选择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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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治 行政 协调 评价
学界通常认为,威尔逊于1887年发表的《行政学研究》是行政学的开山之作,正是威尔逊通过对政治和行政二分原则的精辟论述,第一次明确地将行政管理的活动和过程进行专门化的研究,使行政从政治中分离出来,确立了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而随其后的著名公共管理学家古德诺,在批判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威尔逊政治、行政二分的论述,成为了政治与行政关系深刻、系统论述的集大成者。他一系列富有创建的理论对公共行政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关系的基本界定
关于政治与行政关系的在古德诺的著作《政治与行政》中得到了系统地阐释。在威尔逊的理论基础上,古德诺主要从功能差异角度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即“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者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一直的执行功能,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①。”也就是说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同时,古德诺还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他认为,基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决定,政治和行政绝非泾渭分明、各司其职,而在运行中呈现出相互交织、相互协调的关系特征。即古德诺进一步发展了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二分的理论,从更加全面和广阔的视角阐释了政治和行政的逻辑关系,并将重心放在了二者关系的协调与配合之方面,这对于实现国家民主与效率的发展目标的平衡意义深远。
二、政治与行政关系协调的基础和途径选择
古德诺在其经典著作特别提出,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在于政治对于行政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必须对行政加以某种形式的控制,并且选用的方式会因不同国家体制而有所差别。为此他专门举出英国和美国政治体制和政权运作规律的实例来加以论证,同时认为,认为只有政治与行政的控制,方能国家管理目标的实现和权力的正当运作。但同时,古德诺也指出,政治对行政的控制虽然是必要的,但却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否则也会妨碍行政执行的效率,损害协调的基础。
在厘清了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古德诺全面、具体地提出了二者和谐关系塑造的途径。第一,政治和行政应相对分立而又彼此交融、促进。政治应以民主为起点,重在代表和表达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则重在高效地贯彻国家意志、切实履行国家的决议。因此,二者存在目标区分和功能分离,这对于排除政治干扰建立以效率为目标的行政体制大有裨益。而另一方面,二者的分立又非绝对的,应当充分发挥二者的相互关联和彼此促进的功能。政治应对行政加以控制,使行政执行符合民主和正当的目标;同时政治重视行政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结果的反馈,及时地进行治理的反思和政策的调整,最终切实地实现民主和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二,行政的适度集权。古德诺认为政治与行政关系的协调,其中行政权力的集中是其必要的途径。他通过分析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认为三种国家权力互相牵制、制衡,虽能够防止某种权力过分膨胀和滥用的现象,但是也会客观上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即互相防控的权力模式会使国家意志执行受到阻碍,使行政执行受到掣肘,从而最终使权力的统一性受到损害。因此为了改变这一弊端,实现行政执行的高效率和高效能,结合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古德诺认为应当加强行政权力集中的趋势,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从而切实达到有效应对国家公共事务、及时处理公共问题,从而保证国家的意志执行的目标。第三,政治对行政合理、适度的控制。古德诺指出,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应该以不使行政体制被利用来影响国家意志的表达为限。应当使多数行政人员的行政执行工作不会因政党的交替而受到影响影响,确保行政管理活动拥有特殊的路径和功能,排除了政治的干扰。而这从长远来看,必将有助于实现国家政权运作的统一性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第四,法外调节方式。古德诺通过对美国政府体制运作的分析,发现美国政治和行政得以协调的一重要的途径便在于体制外的调节,即政党的作用的发挥。无论是政治对行政适度调控,还是行政权力的集中运行,都有赖于政党功能的发挥。为此,古德诺认为,首先要变革美国的行政分权体制,从而使政党对整个政府负起责任。同时,面对美国政府分权的体制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则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党,方能实现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和行政事务的有效执行。此外,鉴于美国传统的两党制度,为解决分解政治的客观问题,其另一项改革的措施便是经常使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从而使得民众意愿得以及时表达,使政党更向人民负责②。
三、对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关系论述的评价
继威尔逊《行政学研究》一文的发表使得行政学成为一门真正科学后,古德诺是继承和发展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二分的思想并将其关系做出系统分析的重要人物。他所提出的政治、行政分立与协调的独到见解,为公共行政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与韦伯官僚制的理论共同奠定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石。
第一,古德诺关于政治和行政关系的论述,促进了公共行政在理论构建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政治与行政虽在理论中同属于上层建筑之范畴,但二者却互有差异。古德诺对其关系的经典阐述,深刻地揭示了二者在国家管理中的不同功能和目标取向,并且还认识到上述差异必将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会逐步彰显的重要规律,而该发展规律反映到行政学的演进中,便客观上要求行政从政治的遮蔽下分离出来,凸显行政权力运作的特色,保证行政权力的独特地位和现实执行力,追求科学、高效的管理。而反映在国家管理的实践中,客观上会促使人们更加关注于研究行政体制及其运行特征,“因为既然行政已经是一个独立于政治的领域,那么它从属于技术性设计就是理所当然的了③。”如何是行政及遵循政治的安排、有最大限度的提升效率,保证国家意志的实现便成了值得深入思索的问题。此外,对于研究的方法而言,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革新作用。在古德诺看来,传统的研究政府和行政的方法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学的方法,过分强调政治的作用,关注政治学的要求和研究重心,其必然忽视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执行的特殊性和行政运作的差异性,而二者关系明确界定后,行政学作为新兴的学科便客观要求着在研究方法的凸显特色,在选择上趋于具体,从而为公共行政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古德诺对政治行政关系的论述,继承、发展了威尔逊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古德诺在其经典著作中不仅强调了政治、行政分立的必要性,其更大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了二者关系协调对于国家政权顺畅运作的深刻意义。他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等实际特点,认为在现实中,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可能像政府两种功能那样划分的一清二楚,即无法严格的规定上述的功能应委托哪些政府机关去行使。因此,只有建立二者的和谐、配合与互补的运作关系,方能使国家的发展和公共事务的处理实现相得益彰。当然,为了实现协调,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国家意志的表达机构或执行机构的独立性,即实现协调的基础是政治对行政的控制,政治对行政的控制能够保证执行机构恪尽职责地履行国家的意志,实现政令的统一。由此可见,古德诺所提出的二者协调是在政治、行政主从关系的基础下加以建构的,这符合当时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外,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和民治性,政治对行政的控制还应界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只有控制适度,方能最大限度发挥国家政治机关的功能。最后,古德诺还结合美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其他科学的途径,如进行行政适当的集权,保障使得行政力量的统一性,增强行政管理的执行效果;进行有效的法外调节方式,发挥它的协调、弥合功能等等,这些思想无论在当时还是今天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公共管理活动中都将发挥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第三,古德诺的理论扎根于政治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创新性。古德诺之所以在公共行政发展史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正是在于他的理论完全来自国家管理和政治实践,他的理论是直接瞄准美国现实公共问题解决的。美国是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虽然权力的制约可以保证权力规范的行使和不被滥用,但是毕竟割裂了政治与行政相互交融和促进的关系,从而客观上导致了行政力量的不统一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基于上述问题,古德诺提出了政治和行政的分立和协调的关系主张,较好地消除了当时美国国家权力和政治体制在实际运作中的客观障碍。同时,他的政治、行政关系的理论还来源于美国特殊的两党体制,即正是政党竞争所带来的利益集团的对立和分化,导致了社会的混乱甚至动荡,因此有必要把政治与行政分离开来,即“把政党之间的竞争限制在纯粹意义的政治领域,而把行政看作隶属于政治又与政治相分离和有着自己独立性的领域④。”这样一来,便解决了两党制带给社会的混乱和动荡,保证国家秩序的稳定和管理的连续性。此外,古德诺对于政治与行政关系界定之所以更加地全面和深刻,其也归功于他对美国政治体制和他国的客观国情、政权运作状况的深入了解和研究,作为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在民的思想已深入人心,政治是由公民授权和委托而形成和运行的已是不争的事实,即国家意志从宪法角度而言是来源于公民意志,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从国家管理的层面而言,政治所代表的民主明显比行政所带来的效率具有更高的正当与合法性,理应在二者的关系中扮演主导和支配的角色,因而政治控制行政也变理所当然了,这种方式能够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正确方向。但同时,为了国家意志的有效执行,政治对行政的约束和控制却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要给予行政相应的空间,维持行政权力的统一和贯彻力,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政府管理的高效率。这些极具价值的论述都和作者研究美国的具体政治实践和社会问题不可分割,正是古德诺这种贴近政治实践的研究风格,使得他的理论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最终成为了公共行政学中的经典理论和指导各国公共管理实践的科学理论。
注释:
①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12.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3]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研究的方法,有关什么是成问题的想法,何者应该包括在研究领域里,何者应该排除在外的标准”,[4]这些科学史学者称之为范式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时期“行政”的观念和问题所决定的。因此,要研究行政法基本范式,应该从行政观念开始。
居于现代行政法学理论核心地位的行政观念,起源于20世纪初叶行政国的兴起和发展。20世纪初叶始,公共事务的急剧增多,“市场失灵”对政府放任政策的否定,导致人们尝试通过扩大政府管理公共事物的范畴,赋予其足够权力的方法,以解决所面临的市场失灵困难。这种强化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必然性,主张国家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有运用各种强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力图用扩大国家职能的方法扭转经济和社会危机,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
我国现行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就基本上是从国家行政这一背景出发的,集中体现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的功能两个方面:
(一)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主体和行为
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我国行政法学者基本上都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从主体和行为两个角度把握:从主体角度来看,学者们认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专属于国家,国家是管理公共事物的唯一主体。例如有的学者在解释行政的含义时,认为“只有国家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行政是国家的”。[5](P30)更有学者为了强调国家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独占性,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道:“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将来国家消亡了,行政也将自然消亡。”[6](P4)从行政的行为角度来看,学者们认为行政活动的本质是国家运用行政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行政就是管理”,[6](P4)强调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实现公共利益,并将运用强制性权力当作行政行为的本质。
不难看出,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概念的上述解释,正是基于对国家行政观念的认同,即,因为“市场失灵”,所以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应由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直接承担起行政的任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主张国家为提高行政效率,有运用强制性权力的必要。随着行政国实践的成功,上面的观念演化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专属于国家,行政行为本质即强制性权力。
(二)行政法的功能(即要解决的问题):提高国家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从主体和行为两方面强化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国家行政观念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如何保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时的效率?如何避免行政机关运用其被赋予的强大权力侵犯相对较弱一方公民的正当利益?如果制度设计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两个问题,则国家直接管理公共事务的必要性、国家运用强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合理性都将大打折扣。于是,这两个问题便成为行政法在行政国背景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们对行政法律关系特点的认识,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现代行政法各流派的特征等这些行政法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问题,无不深深地打上了国家行政的特点和其面临问题的烙印。例如,对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特别的认知,学者们从两个关节点上把握,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二是双方地位不对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优越的地位。[7](P22-23)这两个特点恰与国家行政的主体和行为的特点相对应。又如,学者们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行为的研究,一般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展开,而这三种行为的内在线索则是国家所享有的以命令和强制行为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法,国家行政的观念是这三种行为的主线(注:我国现在通行的行政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是以此结构为基础而展开对行政行为的研究的。)。再如,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其对行政的本质和待解决问题的认知,虽然侧重点和价值取向不同,也都是在国家行政的框架内,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方案。无论是注重行政效率,还是强制控制行政权,或是兼顾二者,它们的理论预设和体系的展开,都是根据国家行政的要素的问题,带着国家行政这幅眼镜,在侧重保障国家的行政权与控制国家行政权的不同重心上去认知、解决问题。
法律具有时代的精神,它是一定时代精神的反映。20世纪初叶,公共事务的增加,市场失灵的影响,强化了国家行政的观念,强化了行政主体唯一性和行政权优越性的观念。这种强化,符合行政国时期公共事务增多对国家职能扩张的需要,因而,以国家行政为基石的行政法范式,也具有时代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应该将一定时期的实然现象,当成所有时期的应然现象。对把国家行政观念下的行政特点和行政法观念当成一种无可置疑的所有时代“应然”现象的本质主义态度,我们应该抱有足够的警惕,因为,我们不能够用观念剪裁现实,恰恰相反,是现实决定了我们的观念。
二、公共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型
(一)公共行政的兴起
自20世纪60年代起,“政府失灵”使人们开始怀疑行政国家控制全部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性,“人们开始反思负担过重和过分官僚化的政府是否有能力负担指派给它的繁重的工作任务”。[8]在管理公共事务的主体和方式方面,国家行政思想所蕴含的关于行政的两个基本观点,即国家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主体的唯一性和强调行政权力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本质手段,都在被逐渐突破。一场以部分行政权力社会化和放松管制为主要特征的公共行政改革,正以方兴未艾之势席卷全球。具体表现为:
1.第三种组织的出现。所谓第三种组织,即由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它们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它们的活动范围介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域和以个人自由为标志的私域之间,被称之为第三域的范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英美国家,第三种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日渐突出,成为实现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力量。[8]
2.非权力性行政方式的广泛使用。实践中,以淡化行政管理权力和强制色彩为重要特征的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越来越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流方式。它们在提高行政效率,增进行政民主,保证行政目标实现过程中的公平、平等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已经被人们广泛采用。
3.公法向私法的逃遁。随着行政的主体多样化和非权力性行政方式的日渐增多,行政法的调整和调整方式也出现了诸多变化。行政任务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行政任务的部分民营化,行政方式的非权力化,救济方式的多样化等等,也不断地反映到调整这些现象的行政法中来,概括起来,即行政法正在逐渐扩大调整对象,变革调整方式,主要体现为权力色彩和强制功能的弱化,代之以平等和合意因素的增加。正如日本学者盐野宏指出的那样,“实体法上区别公法和私法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行政机关的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适用和救济方面,不是机械地适用公法的规定,而是根据问题定向,采用“提示问题式的概念”,以平等、比例、公正为原则适用公法或私法实现公共利益。[9](P35)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形象地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公法向私法的逃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