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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东阳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社会公众对量刑的轻重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到底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还是仅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抛开吴英有罪与否不论,单从案件本身来说,主要是民间借贷引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体经济、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事实表明,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古代有经济活动开始就已经存在,其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小作坊或者小规模的生产方式,需要的资金量不大,而正规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中多方面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补充。这样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目前在东阳存在的主要民间借贷形式有:
1、企业集资形式:有一定知名度和实力的企业集团,由于企业规模扩张的需要,资金需求量大,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受国家信贷规模或者信贷条件的限制),就另辟蹊径向社会公众集资,形式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没什么二样,利率高于银行的几倍,而且规模不少。这种形式在东阳及其他地区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地方政府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地方利益等多种原因,不便过多干涉,甚至默认。
当然也有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主,小范围的向个人借贷,相对企业集团向公众半公开集资,无论规模和影响力都较少。
2、个人之间借贷形式:一般都是在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借贷,完全凭私人之间的感情及信用。
3、典当行等形式:一般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或者若干的个体,名义上开办典当行,其实主要做民间借贷的金融业务,高息吸收民间资金,又高息放出去。
民间借贷的用途相当广泛,有用于企业生产、经商、投资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也有用于建房、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生活方面的支出,但主要还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大多以信用方式为主。一般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下借据、签字(盖章)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操作简单、手续简便。但利率较高,目前一般在月息20‰――25‰,甚至有更高的。而企业规模性集资(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形式,开给集资凭证或者入股凭证)利息一般在年息8%――12%。当然也有亲戚朋友之间借贷不用利息的,甚至连手续也是凭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占的比例很少。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矛盾,给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1、民间借贷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的信贷规模之外,国家监督部门难以监管,其规模没法统计,给国家的货币政策落实增加了不可控性。正规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条件限制及风险控制,而民间借贷比较盲目,不会考虑借款企业和个人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是否适销对路,经营是否得当,这样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2、民间借贷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由于经营不规范,盲目借贷,高息吸收存款的行为,给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信贷业务造成冲击,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数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十分具有诱惑力,这样自然而然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利于国家利用正规金融机构集中民间闲散资金办大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国民经济“蓄水池”作用的发挥。
3、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缺乏监管保障机制,十分容易出现纠纷。其中也难免出现个别违法行为。东阳曾经出现规模比较大的事件有皇鼎集团、永铭集团企业倒闭造成的公众集资款挤兑风波,以及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件;小范围的纠纷诸如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打架、绑架甚至杀人等等,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若干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民间借贷已经是客观存在,且十分活跃,有相当市场和规模,在经济领域中有其积极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负面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既然这样,就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限于水平,提几点拙见:
1、政策上加以规范。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依法运作。首先抓紧出台相关法规,给民间借贷合法性,既然堵不住,就疏导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开放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私人钱庄、民办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形式的存在, 国家出台行业准入标准,加以规范。据悉,由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的就是为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设置禁止类条款。参照西方国家立法,加快制订诸如《反高利贷法》等形式的法律文件,促进民间借贷合法、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
2、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拓展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改善融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或多或少和正规金融机构业务、服务的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也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参股正规的金融机构,使正规金融机构股本多元化,改善金融治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经济瞬息万变发展的需要。
3、对零星的民间借贷加以监管。凡民间有偿有息的借贷,都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登记管理,否则视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处以罚金。其职责确立一个或者若干部门(如工商行政、司法所、公证机关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履行。这样就可以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通过电视、电台、社区(乡村)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也可以通过现在政府普法教育的管道,举办讲座、讨论等形式,加大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一方面促进公民在民间借贷行为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民间借贷中违法、违规,或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焕发它特有的魅力。
参考文献: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资金支持极为有限,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约束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日前的2012年一季度千户企业经营调查报告显示,当前企业资金紧张状况依然突出,小型和非国有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比重相对较高。客观上讲,民间借贷在运用范围、借贷额度及方便程度等方面以其独特的优势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散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投资渠道,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脱离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自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自发性、分散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等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找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治理对策,正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显得非常重要。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规范治理的迫切性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民间借贷涉案数量和金额越来越高。以江苏常熟地区为例,法院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05起,2010年受理860起,2011年受理1 054起。再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例,2011年地方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 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4倍多;2011年平均收案标的额为94.12万元,比2008年的20.07万元增长了3.69倍。除浙江温州、江苏常熟外,其他部分地区(如广东、河南、内蒙古等个别地区)也发生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的现象。2011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家信贷政策持续紧缩的宏观环境影响下,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民间借贷危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频频出现企业倒闭、业主潜逃等事件,不仅使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冲击,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涉案数量多、金额高的特征,意味着民间资本纽带出现了断点,在复杂的民间借贷利益关系下,势必造成一系列连锁负面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民间资本链将越收越紧,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民间借贷引发的诸多问题虽然发生在经济和金融领域,但是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主体众多复杂,矛盾异常突出。由此,为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保证中小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的规范治理尤为迫切。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影响正规金融秩序,干扰财政决策活动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及其相对较低的信息成本,影响了正规金融秩序,对金融机构形成了不公平竞争。首先,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款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民间借贷组织与其关系密切,拥有信息优势,一旦企业出现危机,民间借贷往往会得到优先偿还,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贷款风险。其次,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处于灰色地带,给部分投机者利用民间借贷的不透明性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此外,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动向,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准确判断,容易造成决策的偏差,且民间借贷地下运作的特点和不规范性加大了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和银行利税等税收环节的控制难度,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决策活动形成了不利干扰。
(二)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无需抵押公证,符合中小企业对于资金使用少、频、快的要求,融资非常便利,但是如果出现违约风险,脆弱的信用关系则难以维系,容易产生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组织不健全,有些机构制度不完备、内部管理混乱,易滋生非法集资、经营者卷款逃跑的情况。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争议的解决只能依靠《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显然无法适应民间借贷的需要。规范和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乏, 加之民间借贷较为隐蔽,使得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缺乏有效的监督。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标准、利息支付等细节问题多为口头约定,一旦债务纠纷发生,债权、债务人合法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最为严重的是,高利贷往往伴随黑社会势力的暴力行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容易助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发展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特点,往往不受国家宏观控制,尤其在投资方向上,容易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以山西小煤窑为例,国家明文禁止,正规金融机构不会给其贷款,然而在暴利诱惑下民间借贷给其提供了条件。另外,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的重复建设、国家不提倡的夕阳产业以及高污染化工厂、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变为中小民营企业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大量的民间借贷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作出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悖的行为,削弱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民间借贷高利率引发高风险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运作的成本和风险。调查显示,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在15%~60%,远高于国家允许的限定在国有金融机构利率4倍的水平。据报道,江苏浙江一带民间借贷利率最高竟达月息30%,而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左右,月息30%高出银行贷款年利息约五倍,说明这已经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高利贷。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底端,科技含量低,利润率远远达不到30%的月利率,企业的风险非常高。经营利润不足以偿付高额利息,企业一定会关停倒闭,由此必然导致高利贷操盘者资金链断裂,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一)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落到实处
民间借贷合法化在国外已有先例,如中国香港制定的《放债人条例》、南非制定的《高利贷豁免法》。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理论上讲,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无疑有利于在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畅通无阻的桥梁。然而,由于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民间资本实力有限以及可信度低等原因,真正由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申办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比例仍然较小,制度实施效果较差。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同时,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发挥民间借贷专门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和防范高利贷和金融诈骗行为,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落到实处。
(二)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改革滞后,政策体制跟不上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实体经济体系已经高度多样化、多元化、复杂化,然而金融体系却仍然传统单一,金融创新明显不足。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大力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正规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民间借贷的优势,多方位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帮助民间融资主体规范借贷行为。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尝试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探索民间资本与典当业的对接,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小组联保、小额贷款、农民合作基金等金融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是有效的,有利于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要对一些民间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将部分优秀的信贷公司升级为社区银行,将非法民间集资与高利贷活动纳入正常的金融渠道,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三)培育民间金融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
表面上看,民间借贷危机是由民间借贷不规范行为引起的,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在高额利息的利益驱使下,民间借贷市场对实体经济的筛选机制不正确,没有对技术进步、有发展前途的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给予支持,反而助长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根据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企业的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金融资本家的任务则是通过筛选并支持企业家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对接共生,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的培育,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正常金融秩序的信贷资金使用加大管理力度,减少围绕信贷配给的寻租现象。同时,通过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基金投向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综合性政策,大力支持地方支柱性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增强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对民间金融资本的吸引力。由此,实现实体经济和民间金融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
政府应该加强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在金融活跃地区,尽快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监测体系,尤其是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机制,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如资金的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变动水平等,跟踪民间借贷变化,做好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化解民间借贷的潜在金融风险。对于部分落后地区,政府应支持建立相应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一方面可以分担社会风险;另一方面确保民间资金有可靠的投资去向。同时,通过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律技术的结合,建设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专业电子平台,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提高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
(五)搭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平台
专门培育为民间借贷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积极开展民间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积极探索建立会员制或成立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发性和分散性特点,增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组织性。此外,利用电子网络通道搭建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引导民间借贷主体通过电子平台交流借贷供求信息,完成资金借贷交易,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活动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运作走向地上运行,真正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同时也方便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和风险管控,促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安全化。
五、结语
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情形下单一性金融组织体系与多样化、复杂化实体经济体系之间巨大反差的适应性民间自发创造,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体系供给不足的产物。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为此,要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培育民间金融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搭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平台,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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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直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一环,自古就有,比现代市场经济建立还要早一些。因此,不应该忽视和限制民间借贷行业,应该规范民间借贷行业,在经济转型期更应该重视民间借贷情况。随着互联网金融借贷行业的兴起,民间借贷必定会收到冲击,份额会逐步降低。
一、调查问卷设计和结果
(一)调查问卷设计
为了了解民间借贷现状,本次调查抽样了145户中小企业、12家房地产企业、56户个体工商户及部分城镇居民和农民,结合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的民间融资季度监测和统计局有关资料情况,就东部发达地区民间融资现状、成因、风险因素进行调查。
(二)调查结果
民间融资规模较大,占到各级金融贷款的三分之一,其中房地产和中小企业占到比重较大。借入方主要是企业为主,主要用途是经营资金,借出方主要是个人为主,主要用途是个人放贷。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体户、私营业主经营积累的资金及城市与乡村家庭收入的积累,收入积累。在被调查者中有59%人有资金融出行为,其中37%人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占调查总数的37%,借入资金融出的仅占85%。在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一些城乡居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选择民间融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息。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城郊居民由于土地征迁获得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购买房屋、汽车及留足生活必需资金后,其余富余资金进行了民间融资活动。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用途:中小企业主要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房地产企业主要是用于垫付工程用款,个体工商户主要用于商贸流通资金周转,城镇居民主要是融资购房、购车、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农村地区村民融资主要是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结婚等开支。
民间融资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一般企业、城镇居民以打借条的形式,农村居民一般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月利率1.5%―3.5%之间,定价参考银行贷款基础利率适当浮动和贷款期限长短等。表现为信用融资利率高,抵押担保利率低;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稍低;居民个人消费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利率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员工消费,或者信用水平的公司企业的月利率较低,在千分之15左右,借款给临时需求的利率较高,一般来说,农村地区的利率基本上咋千分之20左右,城市地区的利率可以高达千分之35左右。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必须大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引导传统银行服务民间借贷服务,引导互联网服务民间借贷行为。
(一)规范民间借贷,打击金融犯罪
必须大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设置合理利率指导区间,打击高利贷、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宣传民间借贷正确方式,宣传国家金融法律,让人民群众懂法,知法,用法。
(二)传统银行服务民间借贷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企业应该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行为,充分发挥传统金融企业作为民间借贷平台,银行应该主动作为中介平台,服务民间借贷,具体说来,银行服战璐者,让借贷者放款给贷款者,银行主要把资金出借整理到统一的平台,共担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
(三)互联网服务民间借贷行为
互联网服务民间借贷,互联网企业比如支付宝、京东、腾讯等企业,推出淘宝企业贷,店主贷,引导支付宝用户的资金,通过定活宝等形式,将资金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借给需要借款用户。通过购买保险形式将资金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民间借贷展望
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居民生活不可获取的一种形式,中小企业,创业型企业等小微企业发展也急需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民间借贷应该正确的引导和鼓励。但是,民间借贷的风险较高,一定程度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科技水平低,政府监管死角盲区众多,不利于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支付宝开发的借呗和花呗,京东开发的白条,腾讯公司开发的借贷等一系列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兴起,可以预测到的是,未来民间借贷占总体借贷比重会逐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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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63-02
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大规模扩张,民间借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也逐渐严重。2011年1—9月份,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达80余起,部分案件涉案金额数超过亿元,2011年9月后,温州老板跑路人数继续增加,由此可见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严重。因此,增进对民间借贷了解,加强对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与管理,对民间借贷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盛行原因
随着民间借贷问题的出现,民间借贷一度成为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对经济促进起着空前的作用,民间借贷角色之重,其发展是有原因的。
1.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麦金农认为由于“金融抑制”的原因,大量个体和中小企业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使用率低,急需资金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资金,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生。由于金融抑制和政策扭曲,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偏见和制度歧视,导致了民营企业对民间借贷的强烈需求。金融体制不完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2.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加速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的信贷资源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满足情况下,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期中大多数是小企业,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必要途径,同时中小企业也支持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3.高盈利动机驱动更多人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诱使很多人放弃向银行存款,转而向民间投资。2011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整体呈现出持续走高的趋势。1—8月份平均利率15.91‰,8月份民间借贷综合月利率高达21.16‰,为3年来最高值。高利率的驱使,使更多人转向民间投资,民间借贷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高额利润,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
4.手续简便吸引更多借款人。为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贷款程序严格,使部分借款人难以及时取得充足贷款,从民间借贷自身特性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操作快捷、手续简便这一自身的特性是其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驱动民间借贷行为快速发展。
5.社会习惯是民间借贷持续存在和发展。中国有很强的家族意识,亲戚朋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因此他们往往从亲戚朋友那获得借款。风俗习惯的长期存在使民间借贷持续存在,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民间借贷不规范问题表现
我国民间借贷正在快速发展,温州尤为突出。据中金公司报告指出,中国民间借贷大规模扩张,在2011年中期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民间借贷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得民间借贷规范化更加必要。民间借贷发展问题不规范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定位模糊。民间借贷的身份和地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一直没能明确,更没能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金融,依存社会法律体系之外。在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等方面民间借贷不受金融法规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和信用控制等常规管理系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各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与国家现行经济政策之间在民间借贷主体认定问题上,仍存在一定距离,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问题从根本上做出调整,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必要性。
2.宏观调控与监管欠缺。2011年初至7月7日,央行曾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3次上调存贷款利率。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更多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求助民间借贷资金。温州银监局资料显示,2012年2月末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是1.74%,并且8个月呈现上升态势,较2011年6月末最低时的0.37%涨了370.27%,达到10年来历史高位。不良贷款率的飙涨说明民间借贷监测体系的欠缺,使得民间借贷规模无限制扩张。不良贷款高涨,民间借贷风险加大,甚至导致金融经济风险的发生。宏观调控与监管规范化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金融秩序良好和社会稳定,是民间借贷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性。
3.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缺乏。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1年3—5月份,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2628件,较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温州公安部门报告显示,去年前8个月全市非法集资立案17起,涉案金额5.5亿元,同比上升30.77%,且这些大多与民间借贷有关。有关民间借贷部分是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缺乏法律规范,犯罪率增加,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化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性。
4.利率管制机制缺乏。2011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其中一般社会主体的生产消费性借贷利率已达自2003年以来的新高,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借贷利率也创近2年之首,分别为17.08‰和32.92‰。高利率引来更多的盲目投资者,虽然利率要以市场化为目标,但无限制的利率管制又蕴藏着很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利率管制机制有待规范。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途径
民间借贷大规模爆发,在众多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为使民间借贷更好的规范化发展,趋利避弊,提出以下规范化途径:
1.科学定位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基础。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定义作出确切规定。在此方面,《民间借贷法》建议稿界定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是指除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需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等经济组织,可以说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以后民间借贷的立法提供了参考。
2.完善金融服务及改革监管模式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重要条件。为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货币政策传导与窗口指导,完善金融服务是必要的,引导金融机构正确把握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创新业务品种。同时国家应适度放松金融监管,允许广大乡镇农村地区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除农业银行外,国家还应创造条件鼓励近年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走进农村乡镇,发展农村金融业务。规范民间借贷应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快速通道,完善银行审贷机制,并针对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土地房屋等抵押品的情况创新融资模式。
3.建立专门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必要手段。除了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温州市被允许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外,仍未专门立法确定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地位,使民间借贷在走向合法化进程中存在局限性。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来约束民间借贷。但由于现存法律缺乏统一协调性,导致对同种民间借贷行为性质的判定可能由于依据的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因此专门的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化。
4.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必要条件。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区间,能够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遏制“高利贷”并非一味压低利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真正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使利率在资金调节供求中发挥积极作用。利率市场化加大金融机构间竞争压力,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从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服务水平,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5.加强宏观调控与监测分析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利率、规模的监测,尤其是民间借贷活跃地区,要定期监测,随时掌握其利率、规模、偿还情况及用途,及时警示,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良好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
6.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温州发生私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信用体系不完善。加强信用监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服务市场,有利于降低信息再次确定时的搜集成本,防范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世新,等.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09,(5).
[2] 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8).
[3]黄月冬,赵静芳.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及对策[J].金融发展研究,2008,(3).
2011年以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了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2011年7月,位于苏北的宿迁市泗洪县,因有企业涉嫌直接参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遭到民众报案,政府严厉打击了高利贷金字塔组织,控制了“爪王”及其企业。宿迁泗阳宝马乡放贷事件,从另一方面说明苏北民间资本使用情况存在问题。
所谓民间资本就是掌握在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就叫做民间资本即民间资金。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浙江统计年鉴2004》的规定,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就是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民间借贷既涉及企业也涉及民生,还关系一方稳定。
一、苏北地区民间资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苏北地区民间资本的使用主要包括:银行储蓄、朋友间借贷收取利息、投资其他相关领域(比如房地产业)、高利贷等。从总量来看,银行储蓄吸纳的民间资金仍然占据60%~70%,高利贷及投资占用的资金比例较少5%左右,其他相对一部分资金主要存在于朋友间借贷收取利息,一部分人甚至成为专业的职业放贷人员,由于他们具有较好的民间人缘,大部分居民容易给其资金进行合理放贷,这部分人通过收取差价盈利。
1、银行、信用社等融资渠道融资程序困难,而民间资本的借贷较为便利
根据苏北地区的走访调查可以看出,现有的银行、信用社等融资渠道融资程序已经非常便利,但是相对于民间资本的借贷程序来讲,民间资本的借贷更为便利。
2、民间资本处于游资状态,资本结构单一
苏北地区的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储蓄及打工所得。苏北地区的民间资本处于游资状态,苏北地区民间资本在结构上过于单一,尤其是储蓄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占绝对比重。
3、苏北地区投资状况不太理想,投资渠道、方式及手段不健全
目前,由于历史、地理原理,苏北地区相比较苏南地区而言,投资状况不太理想,投资渠道、方式及手段不健全。
4、游资持有人具有投资意向,但是受到信息不全、知识不够等因素影响,大量的民间资本处于“休眠”、“半休眠”状态
苏北地区民间游资的主要持有人都是一些普通村民,也是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受到信息不全、知识不够等因素影响,他们无法进行正规的渠道投资,银行储蓄收益相比较借贷利息来讲较低,所以在具有借贷性质的放贷人朋友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大多选择借给朋友进行放贷。
苏北地区民间资本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居民理财知识缺乏
随着打工、农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苏北地区居民有了一定的储蓄,同时居民的理财观念有了大的转变,银行储蓄已经无法满足其内在需要,但是理财知识的缺乏,使得许多居民面对各种新理财品种无从选择;理财品种在推出时,只强调投资收益,忽略了对理财知识的介绍,不提倡风险,居民由于对银行、邮政储蓄所的信任进行盲目投资,甚至出现居民盲目听信银行、邮储工作人员的理财推介导致合理收入降低的情况。
(2)市场投资品种有限
苏北地区资本市场投资品种不够丰富,同时市场制度上的不健全、监管上的不到位使得国内资本市场非系统风险异常高,居民投资意愿萎缩。
二、苏北地区民间资本发展的对策研究
1、拓宽民间投资发展新的渠道
总理于2012年3月5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等领域,营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环境。苏北政府应大胆创新采取具体的举措,不断拓宽民间投资发展新的渠道。依法支持地方的金融创新举措,推进民间借贷、民间资本的阳光运作、规范运作;拓宽民间资金集散渠道,化地下游资为阳光资金,建立民间资金互助社,资金合作社可以更高的收益吸收农民资金,然后发放到需要资金的农民手中。
2、发展苏北特色产业,挖掘盈利项目,投资项目引领,促进民间资本向常态化发展
促进民间投资的进一步改进,使论坛能够成为民间投资者与专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合作的重要通道,以促成投融资的合作,推动苏北地区创新企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升级。
3、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政府支持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功能
苏北地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 把 主 要 精 力 切 实 转 到 制 定 规划、政策引导、维护秩序、提供服务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设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开放民间投资新领域
启动民间投资,必须拓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推动民间投资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如下列领域应鼓励民间资本大量进入:一是基础设施,特别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如城市交通、地铁、供水、污水处理等等;二是金融领域,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以有选择地让民间资本进入一些金融领域;三是传统的垄断行业,如电信、铁路、民航、港口、航道和船闸等;四是一些公共领域,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这些领域的一部分可以引导民间资本来投资,减少政府的压力。
5、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民间资本的发展壮大,客观上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要求。当前,必须在立法、 执法等方面把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使之变成可操作的措施,并且做到严格地依法办事。当前,加强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经刻不容缓。
基金项目:本论文属于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SKY1455);指导老师:张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一、前言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不景气,尤其近些年我国经济有较高的通货膨胀现象,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央行紧缩银根,商业银行流动性吃紧,本来就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只能想尽办法另辟蹊径融资。另外,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使人们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富。随着国际化的推进,人们的理财意识也逐步提高,但是银行存款的低利息,还有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很难找到既安全又保险的投资方式。于是,人们更愿意把闲散的钱借给熟人,或者通过熟人牵线搭桥,借给急需资金的人,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但这是一种严重依赖于个人信用的金融交易活动,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关监管,也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于是这种不规范性可能引发极大的社会风险。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性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急迫和现实的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借贷主体多发生在自然人,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历史上最早产生的信用形式就是民间借贷,随着资金融通需求的改变和扩大,民间借贷从刚开始的以个人信用形式为主逐渐发展为以企业信用形式为主。在借贷的整个过程中,一般涉及两三个主体,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或者还有中介担保。
第二,借贷金额一般比金融机构小,期限也较短。由于民间借贷中流通的都是民间资本,资金来源一般都是散户的自有资金,所以每一出借主体可提供的借贷金额一般比金融机构要小得多。当某一资金需求方的资金需求较大时,少数一些资金出借主体就很难满足资金需求,此时的融资极易变为非法集资。又由于资金的来源一般为自然人的自有资金,故其稳定性较差,期限较短。
第三,借贷利率不定,由借贷双方共同议定。民间借贷利率没有官方机构专门进行管理制定,也没有像市场经济中类似价格发现机制的利率发现机制。借贷过程完全由资金供需双方直接或间接完成,利率也由双方的供需关系、亲密程度、还款期限,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共同决定的。如亲朋好友之间的无偿借贷,这种零利率是由双方的亲密关系决定的。又如高利贷,这种高利率是由供需情况决定的。
第四,借贷手续简单。借贷双方一般都是很信任的关系,特别是亲朋好友间用于生活的借贷,当事双方一般都认为没有必要非得采用很正式的书面合同形式。因此,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硬性要求。所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同时还可以是其他形式的。
三、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在以蚌埠市为例的实践调查中发现,民间借贷活动有越来越活跃的趋势,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同时借贷资本规模也不断扩大。但由于不完善的借贷市场和不规范的中介机构,使得借贷过程很容易诱发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一,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由于民间借贷金额一般较小,借贷期限也较短,所以当资金需求方所需筹资数额较大时,便需多方借款,此时不规范的借贷行为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引发高利贷、高利转贷等现象。由于民间借贷不受国家专门部门监管,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借贷利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即使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但是,有些人在高额利息回报的引诱下,罔顾国家法律,进行高利贷活动。
第三,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造成债务纠纷。由于借贷手续十分简单,一般只是以口头形式存在,所以有可能因为遗忘等一些原因造成债务违约。甚至,当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债权人因为手续简单以至于没有充足的法律效应,或者根本没有手续,而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四、民间借贷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资本的逐利性是民间借贷发生的根本原因。近些年,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步提高,银行存款的低利息和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大量的民间资本开始疯狂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在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强势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很多重大的问题。
第二,富足的民间资本和匮乏的小微企业经营资本使得民间借贷的发生成为现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国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民间资本。近些年,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流动性吃紧,本来就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只能想尽办法另辟蹊径,来融得救急资金;不仅如此,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受到巨大影响,甚至有些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于是,资金供求双方不谋而合。
第三,不完善的借贷市场和不规范的中介机构使得借贷过程潜藏着极大风险。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尚不完善,其中活跃着各类中介机构,比如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还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积极参与。这样,不仅不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更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潜藏着巨大风险。
五、针对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实践证明,单靠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资金供求失衡的状态。作为一种正规金融的良好补充,以市场的形式使社会流动性得以优化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市场化要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来使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一,在市场层面,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顺应资本的逐利本性。目前的利率制度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现代经济建设的要求,低利率在我国经济建设初期对我国的社会投资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现在民众已不再只是习惯性将储蓄放在低利率的银行系统,此时的利率管制只会使人们的储蓄行为变得扭曲,为获得较高储蓄收益而不惜冒险。只有放松利率管制,建立完全由社会总资金供求情况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资金有序流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并消除高利贷、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第二,在立法层面,加速推进民间借贷的法制化进程,完善借贷手续,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区分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等问题,是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不规范的大规模民间借贷潜藏着巨大风险,但如果能对其加以正确利用,将可以极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所以,立法部门应当立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范借贷程序等措施,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合法化。
第三,在政府层面,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切实改善民间借贷环境,加快民间融资平台建设,并且加强监管。对民间借贷采取压制性政策,不仅导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还进一步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抵消了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并且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平价值目标的追求。所以,政府应该加紧建设一个自由阳光、利于监管的民间借贷平台,吸引大量借贷主体参与,并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这一借贷平台将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进行,对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起到关键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
2、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处于严重负利率状态。为求资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银行资金转向股市,导致股市从998点上涨到2007年的6124点,2008年以来大量资金撤离股市转投房地产,大家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增值和获利的主要投资途径。房地产受到严厉调控后,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3、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
4、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首先,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这种“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这些年,由于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人民币汇率不断提高,加上国家紧缩的货币政策,企业要从银行获得贷款难上加难,无奈之下被迫转向民间借贷,进一步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推大了民间借贷的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其次,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例如银行贷款到期,企业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第三,风险隐患较大,影响社会稳定。总的来说,民间融资的操作程序和手续尚过于原始、简单,表现在:借贷凭据不够健全,法律效力不足,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活动时,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仅凭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等;民间借贷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欠债不还,容易发生暴力收款行为,民间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从现实来看,民间借贷资金不排除一部分用于炒房或者流入大宗商品以及矿山等。假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出现房价、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那这部分民间高利贷很可能会发生危机。2011年,温州老板跑路、企业关闭或停产的事件已达140多起,而一个老板出逃可能有数十个民间借贷者在哭泣。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及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其一,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度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其二,利率偏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据报道,2011年全国各地民间借贷利率普遍在年利20%~30%,最高已超过100%,高出央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3~8倍。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其三,进一步打击实体经济。借贷利率不断高企,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当企业发现经营实业无利可赚时,会加速资金从实体经济的抽逃速度;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不仅会造成产业“空心化”,还会带来资金的热钱化和资产的泡沫化。一位温州企业主有1000多名员工,一年辛苦下来利润不足百万元,而他妻子在上海投资了10套房产,8年间获利超过3000万元。千人工厂比不上一人炒房,这样的例子在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浙江省不在少数。以至当地流传“一流企业去放贷,二流企业做房产,三流企业做市场,末流企业做实业”。
3、民间借贷资金分散,监测难度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资金“脱媒”,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民间融资活动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偏差。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使信用总量隐性放大,干扰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
二是弱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容易导致部分资金流入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企业,有悖于结构调整的初衷,从而弱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据监测,民间借贷资金约有50%投入工业制造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部分涉及到国家限制的小水电、小造纸、小水泥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三是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实施。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
三、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
1、加快民间借贷法规制度建设
在当前形势下,通过民间借贷是众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生存的途径。所以,对民间借贷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是应当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规范、有序。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受到歧视,近年来虽有所改变,仍不是很彻底。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行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界定、口头协议纠纷、高息集资行为、“高利贷”中的高额利润等问题都需要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去解决。从国际经验看,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放债人(money lenders)进行专业的放债活动,同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放债人的放债行为予以规范。所以,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和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2、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
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及时发现有关风险,为决策提供参考。应立足民间借贷市场,积极搭建一个透明、快捷、诚信、高效、安全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引导借款人和放款人通过参与该平台交流借贷供求信息、达成资金交易。以此一方面降低私人投资者和创业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活动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可推进民间借贷地下运作走向地上,增强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程度,便利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并采取动态的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促进民间借贷的安全化。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应争取试点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以利于小企业和自然人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借助合法的金融工具,加快资金周转,逐步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化的监管范围,使其在促进小企业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方面更多地发挥出积极作用。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非正式金融的做法,为克服民间借贷市场无组织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会员制或在工商部门注册、产权明晰、独立从事活动的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3、疏通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民间借贷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反映了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例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民营个体经济难以享有充分的信贷服务、欠发达地区银行信贷压缩、信贷程序繁琐等问题。要构建多层次的信贷融资体系,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和社区银行及小额信贷公司,在国家高新区借鉴村镇银行的模式,大力发展社区科技银行,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新信贷模式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信贷及社会游资,多疏少堵,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发展小金融机构让民间借贷资金“阳光化”,防止钱流“堰塞湖”。
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4、提高法律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必须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息约定要合法;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国家基准利率4倍以上即成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要搞清楚正当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区分,防范触犯刑事法律;注意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0
1 民间金融的内涵及产生根源
我国学者胡德官(2005)对民间金融定义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其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和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
外国学者麦金农(1973)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从体制的角度揭示了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根源。在发展中国家,市场是“被分割”的,国有金融低利率,使得储蓄意愿下降,民间资金需求过度膨胀,民间金融作为规避政府管制的组织可以提供更高的利率,所以发展中国家广泛地存在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我国学者张庆亮(2001)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兴起,指出我国民间金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内生于民营经济,是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对金融需求选择的结果。我国金融制度由政府主导,金融发展缺乏内在推动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同时,国有金融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资金的配置出现“不对称”。因此,民营经济的融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间金融。
可见,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规范的金融形式,是在非国有经济从正规金融中无法获得足够资金,为弥补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情况下产生的,是遵循市场需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2 延安民间金融形成及存在问题分析
2.1 延安民间金融形成及发展现状
延安民间金融的形成和发展与延安经济快速发展中的民间资金的供给及需求有关,也与延安金融体系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关系。一方面,延安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为民间资金借贷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宽松货币政策使银行利率极低,金融资金的逐利性使民间金融产生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延安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对资金需求量增多,是推动延安民间金融产生及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延安大学民间金融课题组对“延安市中小企业金融现状调查分析”。据抽样调查显示,延安市中小企业中,有90%的企业金融渠道是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占企业金融比重大都在80%以上。项目组随机抽样调查了50户居民,其中48户有借贷关系,2户曾经有过借贷关系,借贷发生率高达96%。借入总额为32.2万元,借出总额为25.7万元,借贷总额为57.9万元,平均每户11580元。可见,民间借贷已成为延安金融市场相对重要的融资渠道。
2.2 延安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主要问题
2.2.1 民间金融不规范、风险性大
随着延安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资金需求增大,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手续繁琐,而民间借贷灵活多样且手续简单,因此,民间金融成为民营经济筹措资金的主要选择。但延安民间金融不规范、盲目性大,甚至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有些民间金融机构在自有发展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高利息吸引民间资本来增加资金数量,扩大自身发展规模,其为后续资金链的发展留下不良隐患,存在很大风险。
2.2.2 民间金融贷款标的大、利息高
延安民间金融贷款标的不等,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有的贷款标的达百万元、千万元,且利率很高。据统计,在民间借贷中,交易1/2以上融资利息在3%左右,有少数甚至利息高达5%或6%,远远高于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贷款标的越大,回收风险也越大,对延安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秩序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
2.2.3 贷款期限相对较短,风险较高
延安民间金融基本为民营企业服务,好多民营企业由于经营或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资金,在商业银行又难以贷到款,才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进行融资,由于用于临时周转,所以贷款期限一般相对较短,大多数在1年以下,最短的还有10天、15天,期限越短,回收风险较越大,影响了延安经济及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2.2.4 民间金融监管难度大,可控性差
民间金融作为非正规金融,其交易活动往往比较隐蔽,属于私下交易,导致金融监管人员难以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真实情况,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数据获取困难。延安民间金融机构众多、分布广泛,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金融融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加之延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有限。因此金融监管难度大,可控性差。
3 引导和规范延安市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3.1 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规范的金融形式,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因此,政府要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承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对民间融资监管纳入国家整体金融市场统一监管,发挥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一是延安市政府要调整民间融资监管方式。通过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金融合会、私人钱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将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监管上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接受监督。二是要引导民间金融进行改制。引导民间资金及小型的私人钱庄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其它商业银行,把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正规的合法的投资渠道上来,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引导规范民间资金的借贷流向。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三是政府要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整体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控。延安市要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契约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并进一步规范运作。
3.2 建立民间金融征信制度,降低其经营风险
信用制度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制度,保证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民间金融也应引入征信制度降低其经营风险。延安市要逐步建立民间融资的征信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的征信体系和查询平台,联合工商管理、保险、不动产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等部门组成信用数据库,数据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借贷客户通过征信数据库平台随时查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自然人名单,以保护民间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征信制度的建立及征信平台的开放,可以有效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
3.3 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投资渠道
政府对民营经济金融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关键要为充足的民间资本寻找更好的投资渠道,使其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延安是相对偏僻的小城市,民营经济发展规模一般较小,民间资金流动不畅。因此,政府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比较重要。一是鼓励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贷款,降低贷款难度。二是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利用民间资本由政府牵头引导组建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规范其经营行为。三是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延安目前没有信托基金,适当的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动延安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四是发行企业债券。通过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并控制民间资本流向,使民间资本通过正规合法的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4 实行金融监管多元化,引导民间金融健康运行
鉴于民间金融的民间性质,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一是延安市政府应制定民间金融运行的规则。政府监管部门应依法定期对民间金融机构如民营银行、典当行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利用征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止民间融资发生违规行为,引导民间金融组织正常运行,保护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利益。二是对民间金融采取分类监管。对于民间亲朋好友间互助的、小额的借贷活动不必干预,通过宣传法制意识,引导鼓励民间亲朋好友借贷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采取契约合同形式对民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借贷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降低其风险。对部分企业针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其在发生风险时采取事前监督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三是政府要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领取执照开展业务,并建立管理制度,引导其短期内可限定其利率,长期内则规定利率浮动范围。积极进行金融替代品的开发和管理,引导居民选择新的金融投资渠道,开办城乡信托业务。四是政府要加强宣传,使居民形成意识,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合法、有契约和担保,才能降低风险。延安市政府要采取金融监管多元化,引导民间金融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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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陕北榆林;“资源诅咒”;民间借贷
Key words:Yulin in Northern Shaanxi Province;resource curse;private lending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4-0086-03
1 问题的提出
经济增长历来是各国政府较为关注的问题,其中,自然条件的差异即物质生产投入品的差异对各地经济的增长是否起到推动作用一直为各位学者所争论。例如:19世纪末期的美国、智利、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通过生产并出口本国丰富的矿产资源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及至完成工业化进程的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依靠“出口导向型”的战略,即利用矿产和能源推动了工业化的进程。但1993年后Auty, Sachs和Warner (1995,1997,1999,2001) 利用实证方法分析各国经济的增长,并提出丰裕的资源会限制一些国家经济的增长,资源丰裕国家的经济增长都普遍落后于资源贫乏的国家,此即为著名的“资源诅咒”[1]。
我国学者从2005年后开始对此现象进行研究,主要针对我国省级层面上是否存在“资源诅咒”、传导机制以及相应的措施进行研究,但对某一具体地区是否存在“资源诅咒”尚无系统研究。陕北地区资源丰富,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本文在论证陕北榆林地区是否存在“资源诅咒”的同时,将结合榆林地区的民间借贷,试图论述资源诅咒与陕北榆林民间借贷的关系。
2 对陕北榆林地区“资源诅咒”现象的判定
2.1 资源丰裕度指数(PRAI)
根据资源集中程度不同,资源分为集中型资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和分散型资源(土地),结合榆林的实际情况,本文的资源主要是集中型资源。选取的样本主要包括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等省份,数据为2003-201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
由于各省资源丰裕度的差异主要通过各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资源的储量在全国的比重进行体现,因此文中利用三种能源构建资源丰裕度指数,计算各省份和榆林地区的资源丰裕度指数。考虑到以上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同,根据其比重对以上能源赋予权重[2]。因此构建以下表达式:
其中,PRAI为资源丰裕度指数,rc、ro、rg分别为当年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储量,RC、Ro、RG分别为当年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全国总量;PC、PO、PG分别为各年煤炭、石油、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
由于各省份以上三种资源的储量不同,我们分别计算2003-2013年各省份每年的PRAI指数,再计算其平均值以便和榆林地区的PRAI指数进行比较,以判定榆林地区的资源丰裕程度。
2.2 经济增长率(θ)
计算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用2003-2013年GDP的平均增速来表示,2003年为基期,2013年为计算期,表达式如下:
GDPt0、GDPt1分别为2003、2013年的名义GDP。
2.3 陕北榆林地区的“资源诅咒”验证
根据式(1)、式(2),计算出各省份年均经济增长率和PRAI指数,见表1。
计算榆林PRAI数值时,用各年生产各种资源的产量在当年陕西省该资源总产量的占比与其占一次性能源消费的比重乘积进行计算,然后求其均值。
表2为各省资源丰裕度指数与年均经济增长率的相关性分析,Pearson相关系数为r=0.876,说明两者之间存在正的相关性,榆林的PRAI指数与经济增长率成正相关,不存在资源诅咒。但是2005年到2011年期间,国际煤炭价格大幅上升,04年底煤炭均价为400元/吨,09年超过1000元/吨,2012年后回落[3],榆林煤炭资源丰富,依靠较高的煤炭价格快速推动榆林经济的增长,因此较高的资源丰裕伴随着较高的经济增占率。但利用榆林2010-2014年的数据,分别计算各年到2014年的经济增长率,计算结果如表3。
表3中数据显示2010-2014年榆林经济增长率总体下降。但其各资源产量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因此其资源丰裕度的数值和前面所计算的数值相比,变化幅度可以忽略不计。结合表1、表3发现,2010年后,榆林地区PRAI较高,但θ较低,2011年后的经济增长率相比之下更低,因此资源丰裕的榆林地区经济增长落后于资源贫乏的地区,榆林地区存在“资源诅咒”。
3 陕北榆林民间借贷与“资源诅咒”的关系
3.1 “资源诅咒”推动民间借贷
单一的资源型产业结构是“资源诅咒”的传导机制之一,同时也推动陕北民间借贷的发展。在“资源诅咒”下,丰富的资源吸引大量资本进入资源部门,导致其他部门的萎缩。陕北榆林的支柱产业为煤炭开采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各类产品加工链较短,中间产品比重较大。据统计,2012年榆林市民营经济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分别为1.2%、81%、17.8%,其中在第二产业中能源产业比重为90%。一是凸显产业结构单一,二是凸显民间投资渠道较为狭窄,民间资本多投向能源产业。在此背景下,煤炭价格的变动影响民间资本的收益,推动民间借贷。
具体过程如下:煤炭价格上涨之前,贷款者的资金多是出于帮忙无偿提给借款者使用,此时的借贷手简单,以打借条和口头约定的形式居多;当煤炭价格上升,民营企业加大资源的囤积,大量从民间筹集资金,继续沿用早期的借贷形式,由于较高收益,借贷时明确约定借贷利率,但多数没有约定借贷期限,按月收取利息;当炒矿成风时,各种借款者通过各种方式向亲朋好友、企业、银行、典当行等借款,甚至不惜抵押房产筹集资金进行借贷。在此形式下,陕北民间借贷呈现出“金字塔”式的股权融资方式,最底层为普通贷款人,按照固定的月息取得固定利息;最高层为煤矿所有者,其从其下的各级股东处筹集资金,为其分红;中间有多个层级的股东,每个层级的股东都是以股权投资形式筹集资金,每级股东身后会有很多小股东。
从榆林法院诉讼民间借贷的数据中,2009、2010年榆林地区民间借贷金额较大。榆林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居民银行个人存款、民营企业从实业退出的经营性资金、当地流向外地的资金回流、外地资金的流入、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民间借贷等五个方面[4]。2008年到2010年为应对经济危机,我国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5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09年一年、二年、三年存款利率分别为2.25%、2.79%、3.33%,相比更高的放贷收益,以上前四种民间资本直接进入借贷领域。第五种资金间接进入民间借贷:首先部分放贷者通过房屋抵押方式从银行筹集资金,再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使贷款进入民间借贷,以获取利差。同时大量放贷者为将自有资金放贷,在购房、购车时多选择分期还贷。其次部分银行人员和贷款者相互勾结,为贷款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常用的方式是贷款者提供价值较高的虚假票据,将该票据抵押后获取银行贷款。最后是支行领导、行长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对借款者进行担保。
3.2 民间借贷加重“资源诅咒”
陕北民间借贷2012年借贷利率较高,源于当年煤炭价格下降,开始借款人预期煤炭价格只是短期下降,为了能够筹集资金偿还前期借贷的利息,各个借款人提高贷款的利率。但其后煤炭价格一直低迷,没有回升的迹象,引起各方关注,贷款人开始追讨本金,借款人无法再继续筹集资金,无法还贷,大量借款人“跑路”民间借贷风险爆发,从2010-2013年,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456件到2388件)及标的额(0.84亿到22.9亿)急剧上升[5],资本出逃,经济增长缓慢,民间借贷加重“资源诅咒”。
4 结论及政策启示
由于煤炭价格的上升,资源丰裕的榆林地区经济获得快速增长,但产业结构的单一促使资本流入资源型产业的同时推动了当地的民间借贷,进一步使资本过度流入资源型产业,导致原本畸形的产业结构产生更大程度的扭曲。随着国际煤炭价格的下降,榆林地区的经济增长陷入衰退。因此,本文从调整和优化榆林产业结构,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以下对策:
4.1 整合交通资源,大力发展物流业
在榆林第三产业中,物流业发展较快,源于煤炭、油气等产业带动以及其重要的区位优势―包茂、青银、青兰高速公路、包西铁路、210国道。但由于资源的开发是以政府主导行为为主,导致物流业表现为“小、散、弱、差”的状态,正规的物流企业竞争力弱于中小、个人物流企业,各行业(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各自为政,无法统一协调资源为企业服务,在现代物流产业中铁路与公路的物流量占比为7:3,但榆林两者的比重为1:9[6],导致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榆林地区物流成本较高。因此需要整合公路、铁路、仓储、管道等行业资源,打破传统的部门、条块分割状态,具体可由政府设立机构,由在物流方面有实操经验的领导担任负责人,由各个运输行业的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当地物流业长期规划,能及时就存在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4.2 引导民间资本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配套加工业,需要银行调整信贷结构
有数据显示,榆林的工业贷款主要流向个别能源采掘为主的大企业,如洛川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延炼实业集团贷款余额占比为68.48%;定边县商银行向钻采公司贷款余额占比为94%[7],占榆林第二产业能源产业比重为90%的民营经济得不到贷款。要解决榆林地区产业结构单一,制造业增加值较低,产业链较短的问题,需要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装备制造业和配套加工业。由于榆林的农产品具有当地特色,因此当地也可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资源加工业。同时银行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在民间资本投向以上产业时,根据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无抵押、担保难的现状,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不同于大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二是创新贷款模式,由需要贷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担保或多个中小企业联合为某一企业担保。
4.3 加大人力资本投入
榆林单一的产业结构中,初级产品在经济中的比重较大,导致高技能劳动者缺乏。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个人是否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取决于前者所产生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比较。榆林地区的就业岗位以初级产品部门为主,进行人力资本的投入所产生的成本高于收益,因此个人缺乏接受教育培训的激励。而高技术含量制造业需要大量的高技能劳动者,同时也是培育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的基础,人力资本的长期匮乏抑制了更倚重高技能劳动者的制造业的发展空间,导致该地区经济缺乏长期增长的动力,因此榆林地区应该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政府应将重点放在教育和制造业所需的高技能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上,同时用各种方式吸引外来的高技能劳基础动者,积累宝贵的人力资本。同时政府应定期企业所需的技能岗位,引导个人自觉接受高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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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86-02
引言
现阶段,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号召,在新常态经济发展态势下公众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尤其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然而小微外贸企业在实际发展中,需要借助金融财政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强,尤其在融资过程中困境重重,主要包括内源资金有限,外源融资难,政府财税支持有限,银行审批手续复杂,贷款额度有限,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风险高,融资困境尚未从根本上彻底得到改变。小微外贸企业有其独特的融资需求特点,应该有针对性地分析其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合肥东南制衣有限公司融资困境
以合肥东南制衣有限公司为例,这是一家集科研开发、产品生产、市场营销于一体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是以生产和出口沙滩裤、阿拉伯睡裤及针织衫等服装产品的小微外贸企业,其产品多销往中东、欧美及日本等地。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与众多的小微外贸企业一样,由于自身规模比较小,而缺乏流动资金、抵押担保等导致公司融资困境。一方面,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等,拒绝与公司进行资金合作;另一方面,公司采用部分民间借贷,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公司发展压力倍增,企业良性循环得不到保障。
二、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公司发展规模小导致融资难。以合肥东南制衣有限公司为例的众多小微外贸企业,一是自身发展力量薄弱,经营规模较小;二是运营管理机制尚未健全,管理水平较低;三是经济效益抵御风险能力差,经营稳定较差,这样便使得公司信用能力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融资能力。
第二,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严导致融资难。小微外贸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特点,往往是在接到国外订单时临时需求流动资金,融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且投资收益一般较低,担保困难,这就造成管理成本高且风险较大,于是金融机构对其“惜贷”,从而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求。
第三,民间借贷或集资方式导致融资成本与风险增加。当公司面临急需资金周转的困境,在金融机构贷款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时,小微外贸企业便采用民间借贷或集资方式来缓解当务之急,由于利率较高,往往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大了其经营风险。
三、合肥东南制衣有限公司发展的SWOT分析
合肥东南制衣有限公司发展的SWOT分析(见下表)。
四、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建议
第一,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小微外贸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针对小微外贸企业经营和发展特点,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出台关于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扶持政策,引导小微外贸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适应市场需求与变化,增强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财务管理,创造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形象、增强企业信用水平,为内部融资积累更加丰厚的资本,为外部融资提供良好的经营基础与信用保证。
第二,规范民间借贷和集资行为,保障小微外贸企业合法利益。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和集资行为,对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和贷款利率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强化监督和管理,防止暴利倾向,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传销等违法行为,有效降低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风险与成本。
第三,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方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高科技,实现了更高效、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和业务拓展,提高了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提升了融资效率。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传统金融受到严峻挑战,国有和民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持核心竞争力,破除危机感,迫使对金融产品进行转型升级和提供优质服务,也促进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发展,很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网贷平台,通过网上银行向小微企业主提供融资服务,如工行的“易融通”和“网贷通”。另一方面,增加了小微企业融资的路径选择,比如像“拍拍贷”“人人贷”“宜信”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平台实行“线下+线上”业务同时开展,操作简单快捷。
结语
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小微外贸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政府和金融部门对于小微外贸企业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扶持,同时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需求,小微外贸企业积极借助互联网金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健康、有效融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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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Financing Path of Micro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a Case Study of Hefei Southeast Garment Co.,Ltd.
SONG Qing-fu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51-03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