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5 16:38:1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小农经济的稳定性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小农经济的稳定性

篇(1)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学经济伦理是适应并维护封建生产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义农耕文明基础之上,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从总体特征来看,它与商品经济伦理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在中国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适应并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长期处于稚嫩状态。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明代中叶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国还没有产生新的生产关系,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并不算落后,生产力仍在发展,这期间理学起着维护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论价值,理学经济伦理还能适应并促进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具有进步性。明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出现了历史性的变化,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了萌芽,面对新的社会变化,程朱的后辈理学家们不是努力建设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更新社会、国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导、培育日益苏醒和增长的新经济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坚持天理的封建说教,企图以扼止“人欲”为代价,用强化道德秩序的办法来达到稳定政治经济秩序的目的,理学经济伦理对新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日益显露出来。也就在这时,中国的种种问题和危机开始充分暴露,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趋于落后,中国封建制度仍在农业文明的发展方向上继续缓慢行进,走向烂熟。毋庸置疑,中国社会经济由先进滑向落后,经济伦理没有突破是一个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显。历史事实证明,理学经济伦理不可能促进中国的近代化,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作为一种文化类型的存在,与封建王朝一样被抛到时代的后面去了。

理学经济伦理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价值在于:促进封建小农经济发展,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着积极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着消极作用。

从总体上看,理学经济伦理对封建小农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特点,维护和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法家族主义政治经济体制。唐代中叶以来的社会变革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这样一种多层次的经济结构: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看,形成了封建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和皇帝、皇室宗亲、官僚贵族、官(乡)绅地主、自耕农、佃农等多层次的社会经济群体;从社会生产结构来看,形成了以耕织一体的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条件下的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等经济部门之间的特殊联系以及农民与手工业者、与商人的经济联系;从分配结构来看,形成了国家赋税徭役、官吏俸禄、地主地租、工商业利润以及农民劳动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资料等多层次经济利益分层。理学经济伦理把社会伦理问题与整个民族的社会心理活动纠缠在一起,将经济与伦理相重叠,最后完全从这一思维背景中提取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信息和方法,将政治和经济等各种矛盾作宗法伦理的化解和处理。这样,理学经济伦理一方面像一块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伦理规范的经济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条坚硬的河床规范着经济这条奔腾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滥。它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纳入它的人伦道德之网,不仅给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又加上一条伦理纽带,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级关系和多层次性的社会经济结构一体化、集权化和稳固化,从而具有极大的调节和聚合作用。

第二,适应了宗法制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基础。理学经济伦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强化家族血缘宗法关系,相信这是一种最合理的生产组织形式,由此推而广之,可以达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稳定。正是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与理学伦理相结合,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经济的繁荣。西方的经济学家一直认为追求私利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恩格斯也强调:“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类卑劣的――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1] 但是理学的公利主义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会经济基础,因而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正面作用。这个基础便是宗法制小农经济。因为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一般会更重视情感心理的需要,集体感与凝聚力都是非常强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确乎具有极高的地位。应该指出,小农在一定的时期是具有很大创造力的。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指出:“小农的经济行为在传统农业的范畴内,他们是一种富有进取心并能对资源作最适度运用的人。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渐趋接近一个‘均衡’的水平。在这个均衡之内,生产因素的使用,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现象。总之,小农作为一个经济人,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2] 可以说,对于宗法制的小农经济,只要政府能“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护,至少能给一条生路,他们就能够使社会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理学经济伦理的愿望。然而,尽管统治阶级都希望有这样的经济繁荣,但其贪婪的剥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续做到“为政以德”,天灾人祸总会把宗法制小农经济推向绝境,于是农民们铤而走险,揭杆而起。

第三,适应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状况。这突出地表现在重农主义、均平分配原则和崇俭黜奢消费观方面。“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决定性的生产部门。”[3] 中华民族属于农业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样,历来重视农业生产。重农主义作为封建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分工与产业结构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以后,一些思想家们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在宋代及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生产力都是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没有新的科学技术的刺激,新的生产方式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社会财富的日趋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贫富自发两极分化,只能使财富进一步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劳动又不经营的寄生性的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农或沦为乞丐外别无出路,因而不仅不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反而会使社会生产力受到更大破坏。理学的均平分配论对当时社会财富的集中和贫富两极分化趋势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会各等级分层的财产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财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从而保持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相对稳定,促进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短暂繁荣。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4] 生产力越落后,消费水平就越低,社会越贫穷,消费结构就越简单,反之亦然。中国古代社会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生产形式,它只能提供粮食和衣料。这种小农经济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饭曾经是中国人的头等大事,温饱问题至今在不少地区仍未得到最后解决。可以设想,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会是多么艰难,正像经济史告诉我们的,所谓“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也只不过是勉强解决温饱,仓库里有一点余粮,而大部分时期,除少数人以外,难免啼饥号寒。历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温饱作为太平盛世的根基、礼乐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温饱为社会消费目标,绝不是一个保守的目标。崇俭黜奢的消费原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国情所决定的,以此作为消费伦理是明智与现实的。它缓和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稳定了国民经济;确保了积蓄,备战备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统治阶层的奢侈性消费。

第四,适应了封建社会商业发展的需要。自从有了社会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换,商业是封建自然经济必不可少的补充部分。理学经济伦理虽然轻商,但并不否认商业存在的合理性,其经济伦理思想广泛地涵摄商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水平低下,市场规则不完善,加之受到种种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与阻碍,价值规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对商品经济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交换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甚至欺诈性。理学提出的伦理道德法则作为一种作用于人的心理,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心态协调统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维持封建商业的正常秩序。商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促使买卖的公平进行,也愿意接受理学伦理道德教条的约束。例如封建社会后期,民间商业运行中形成的组织严密的“伙计”制度,就是我国商人利用理学经济伦理关于“人和”的文化资源,将传统的宗法家族关系转化为新的商业组合的一项创举。商业“伙计”制度的产生,不仅给日益发展壮大的商业补充了力量,带来了利润,而且也增强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从而促进了古代商业的发展。不仅如此,理学经济伦理还以一种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商业行为,这就是商人们大都同理学有着世代相沿的“血缘”关系。他们中不少人自幼熟读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书》,深受理学伦理的熏陶,从小就树立了践履儒学理想的抱负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场中累试不第,或因家庭牵累,才弃学经商,弃儒为贾。商人与理学的这种特殊关系,足以表明商人与理学在精神上的相通之处。所以,商人们尽管埋头于苟苟营利的生意场上,却并没有遗忘理学的谆谆教诲,而且当他们在商场上发迹之后,其中不少人跃跃欲展少年志,弃商学儒或捐钱入仕。这对于他们来说,既是一种社会荣誉,一种事业成功的装饰,又是一种难得的资本,会给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带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单从伦理动因来看,正是因为理学既不否定商业的存在而又轻商抑商,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商业才长期处于稚嫩状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宗法制小农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的极限。理学经济伦理对当时社会运行机制无条件的维护无疑会阻碍新的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从而妨害社会经济的突破性发展。事实上,自唐宋以后,中国农业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开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约化的程度来实现的。到了明代中叶,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的农业经济增长,就明显地受到了边际效用递减律的影响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村金融是根植于农村经济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发展及其结构决定金融发展及其结构,因此只有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农村金融创新动力的逻辑起点。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且历史比较漫长,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国家,这本身就蕴含着我国农村问题的特殊魅力。迄今为止,应当说,研究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文献已比较丰富,但是涉及我国农村经济制度深层次的探讨,特别是立足于历史长期演进视角者依然鲜见(张杰,2003)。[1]正是因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无法摆脱“摸着石头过河”的困境,这一点在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

谈到农村问题,不得不研究农村经济的细胞――农户,宏观层面――农村经济运行正是微观层次――农户行为的有机组合。国外历史文献对于农户行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农户的理性动机,可称之为“理性小农说”。例如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当中的企业,小农的行为准则与企业的行为准则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改造传统农业与企业追求利润过程当中获得创新激励的路径是一致的。[2]另一类侧重农户生存逻辑,可称之为“生存伦理说”。蔡亚诺夫(Chayanov)认为,在农业社会当中,农户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是有根本区别的,由于农户不是资本所有者,因而其行为特征不可能与企业主一致,如果说企业家考虑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首先考虑的则是温饱问题,因此他不可能像资本家那样去进行所谓的成本――收益比较。[3]为此,农户的行为模式是无法简单套用市场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两种思路仅仅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农户行为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其研究蓝本毕竟是立足于西方社会,如果将视角移至我国农村,会发现这个问题更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黄宗智教授对我国农户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我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小农命题”。[4]

与西方学者的观点不同,黄宗智认为,我国农民的“半无产化”状态决定了我国小农经济的独特属性:农户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因而是一种“半无产”状态,这种半无产状态又形成了农户独特的收入结构――农业收入与非农佣工收入,以两者之和维持生计。这种状态在过去表现为农民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经常外出扛长工、打短工,在当今的社会中则演变为以“乡下农民”与“城市农民工”双重身份来参与经济活动。这一格局之所以能长时间延续,首先是基于我国农业人口“过密化”的特殊原因,无论是单纯务农收入还是单纯的非农佣工收入,都无法保障农户的生存,只有同时以两者支撑,才能保证生计之需。黄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种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齐观的,务农收入虽然不高,但是一种“生存保险收入”,非农佣工收入尽管可以从形式上超过农业收入,却只能是一种“补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务农收入具有相对稳定性,还因为对农民而言,与那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具有无法割舍的文化、习俗与情感联系,土地除了维持生存之外还有确立家庭尊严、维系家庭社会地位等厚重的内涵因素。而这些因素是不能以简单的量化分析来说明的。因此,资本主义企业的行为范式对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非但不适用,而且相去甚远。由此可以看出,尽管黄宗智的分析与蔡亚诺夫的分析结论相似,但从过程与层次上看,黄宗智教授的观点显然要更深入一步,因为他的分析并没有仅仅停留在一般经济因素分析的层面上,而且涉及到了历史人文因素等更为深刻的层面。根据“小农命题”的逻辑,不难得出推论,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具有一种“超稳态”的社会结构,即便是到了当代,外部的市场因素也很难迅速瓦解小农经济的格局。

按照经济决定金融的一般逻辑,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响到农村的金融结构及其性质。由于小农经济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闭属性,这种经济模式与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信用活动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农村所见到的被称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活动常常都与血缘、亲情、邻里关系相关联,而且交易过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这种金融交易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开放性、匿名性、广泛性相去甚远。正是因为如此,农村金融内部的创新过程就会表现得迟缓且与外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

二、政府介入状态下金融创新的格局

小农经济的存在与延续,与社会化的大生产显然是不兼容的,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也必然成为制约经济均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这样一种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创新的逻辑思路必然是:运用政府主导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农经济迅速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无论是从时期将信用社由民办强制转化为官办,还是1994年将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划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1996年的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分离,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举措无不体现这一基本主导思想。

从宏观层面分析,这种主导思想与政府的理性预期目标是一致的。在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度里,农业发展缓慢,农业向工业化转变的过程滞后,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制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实施“强制型”或通俗地称为“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属于宏观制度层面的创新,尽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体的微观层面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但制度供给一旦确立,相应的微观层面创新内涵与外延也就基本确立了。

如果将这种创新路径与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路径相比较,就会发现其中的典型差异。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创新主动力来自于微观主体,来自于市场活动,正是由于微观的创新,导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规则不再适应新的金融交易过程和新的金融活动程序,最后导致一国金融制度、监管规则的调整,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微观、后宏观;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则是先有制度供给,然后出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交易方式等,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宏观、后微观①。为何会出现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径,一些学者从我国社会经济的“二重结构”角度予以解释,认为在纵向社会结构之下,政府的权威可以降低制度变革成本,至少可以节省创新过程的时间成本。[5]为此,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定“政府干预”之下的各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实上,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以来,农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农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农行一直是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自1980年以来,农行和信用社的贷款总额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亿元,增长了41.4倍,年递增20.6%。农行的农业贷款也在逐年增长,由1980年的128亿元,增长为2000年的4877亿元,增长了37.1倍,年递增18.9%。从客观上讲,这一阶段在政府主导之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无论是对农业发展还是农村经济的增长,都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一个时期,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对“超稳态”小农经济是一次不小的冲击。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没有政府安排下的农业银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撑,很难想象大量的乡镇企业会有一个迅速成长阶段。

但从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绩效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还不能令人满意,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议集中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与非均衡性。关于农村金融改革滞后与非均衡的问题,笔者已专门做过论述(2006),兹不赘述。[6]在此,仅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做一简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国的纵向社会权力结构决定了其推行制度创新的效率,同时也蕴含着制度长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创新的主导者,要保证制度供给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尽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事前完全彻底了解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通过“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的方式来不断调整改革参数与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的小农经济“超稳态”的社会基础,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属性,因而天然地排斥与外部世界交往(准确地说应当是排斥与血缘、宗族、亲属以外社会圈层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导改革的过程当中,要想获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相耦合的情况就会经常出现。其次,纵向社会权力结构之下制度创新的效率(特别是时间成本方面的优势)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农村如此之广袤,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环境、社会风俗、历史积淀极不相同,统一化的政策措施显然无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当中,尽管其灵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没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实际上处于两难抉择过程当中:实施整体划一的变革,节省时间,节省决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扰(这也是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最大优势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结合实际,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就会导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方案尽管有利于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但决策成本大,决策时间长,而且还容易出现实施过程中的“倒逼机制”(亦即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优势难以发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是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过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三、从宏观角度再度审视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7]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根据张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8]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相比之下,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与贫民之间,有一个商业中产阶层,这个中产阶层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这个中间层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既与下层贫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存在着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转向功能型政府,这也是西方社会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个连接宏观与微观的“缓冲带”,结果必然导致最高当局事必躬亲。以正在进行的信用社改革为例,改革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离不开中央银行、银监会这样的高层决策部门过问。在这样的社会框架当中,即便是决策当局有时间、有精力面面俱到地关注改革的每一个侧面,也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是泯灭微观主体创新的主动性。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思路,在今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过程当中,应当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的方式,将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塑造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当中的中间阶层,使之充当联结宏观制度创新与微观产品、服务创新的桥梁。如果这一思路是可行的话,那么无疑将会揭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一页。实际上,这样一种中间阶层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已经初现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温州商团”,他们即不是社会上层幕僚,也不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响宏观经济的不可小视的力量。尽管从目前来看,这股社会力量行为模式还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演进,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断加深,这样一个阶层成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匿名经济与市场规则内生的过程。信用活动的匿名化,社会信任的边界突破血缘、宗族、邻里关系的限制,这些都是未来农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给有利于这一深化过程,则解除金融压抑,实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注释:

① 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局部的微观创新超前的情况,但这些创新通常不被归入正规金融创新之列。例如改革开放中期“三会一部”的出现,这些金融活动就很快地被界定为“不合法”并加以整顿治理或者取缔。

参考文献:

[1] 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2]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 Chayanov.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M] Madison: of Wisconsin Press, 1986.

篇(3)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公共产品供给/二元结构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二元均衡”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变动趋势

西方制度经济理论指出,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制度绩效。因此,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经济效率时,必须考察特定的产权安排背景。事实上,在经营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国传统农业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与其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极强的相关性。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为一种不可抑制和逆转的必然趋势。兼并者为了从土地资源中获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扩大土地规模的激励。在一定的技术生产条件下,他会选择能够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结合比例,这与资本主义中企业家行为选择存在着相似之处,就是以最佳的规模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大土地所有者会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假定技术条件是一定的),来决定租佃或雇佣劳动者的多寡,吸纳或渗出农业劳动者,产生如傅筑夫将中国的土地兼并与英国的圈地运动比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农业无产者,使中国的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够对租税进行极端索取,对农民残酷剥削,农民只有以此作为交换才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1]

这些农业无产者失去生产资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纳,就产生了极大的生存危机。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城市工商业不够发达,农业中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没有渠道渗出,游离在生产领域边缘,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和威胁统治者生存的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就必须担负起安置流民的责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国有土地平均分割,给无地农民经营。这就是均田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种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土地制度安排。国家将国有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编户齐民,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稳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税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局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当国家使土地承担起这种农业失业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时,对于人地结合的比例是否为一定技术前提下的最佳规模,可能考虑的就会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马克思在论述这种小农经济时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2]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不断扩大的应用。[3]据此,长期在我国史学界就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不能发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对现代化进程的阻碍。

近年来开始出现其他角度的分析,认为这样的经营特点造成了高效的农业,对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繁荣作出了贡献。赵冈就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较合适的经营方式。一来是农业生产所要求的最佳规模不大,二来因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首先,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因此监督费用会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很多。其次,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耕作的各个环节工作质量无法按规定的标准来逐一检查,各环节步骤质量的好坏,只能从最后收成的好坏多寡体现。这样一来,家庭农场因依靠家庭成员而具有可靠的激励机制,比大规模农业生产要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经营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发形成的经营方式。国家在为了安置个体家庭分配土地给无地农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袭了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将土地租给佃农,尤其是土地规模大时,也同样体现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经营的特点来。虽然在后期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雇佣制,但是根据考证对于租佃制或雇佣制的选择中,雇佣制的替代与土地所有者性质与其土地规模大小虽有一定的相关性,更重要的却是来源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认为在中国,土地兼并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伴随的是经营规模的不断缩小,经营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经济学家称之为中国农业经营的“过密化”。这种特色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实现的,这种支持一方面体现在国家通过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稳定保持土地产权结构和经营方式上,另一方面,在农业领域中国家主动承担起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也成为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给与小农经济的保障

1.传统农业中的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

前文论及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产生出大量的与土地相脱离的“自由人”。这些人的存在会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也还难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产品养活过剩人口。因此,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授田与民”来达到“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的目的,另一方面为了能从产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税收入,统治者对于能够提高授田农户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量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十分重视。为此,各朝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新的工具,通过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增加总的产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础上,推广农业技术和指导农业生产成为了历朝历代统治者责无旁贷的职能。

反观中国农业社会经济史,农业技术的发明、使用和推广都深深打上了国家行为的烙印。早在汉武帝的时候,就曾在全国范围内由政府倡导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广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区田制),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国推动农业生产方法的转变,从而在短期内普及了新的技术,并迅速提高了农业产量,使中国农业生产就此走上精耕细作的道路。

国家以完备的层级官僚体制为依托,承担起技术创新和推广的主要责任,在客观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场形成的自发力量。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政权虽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现的东方专制国家,但在实行重农政策,保护小农经济时,却类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在国家干预下的几次重要的农业耕作工具的发展推广使用,先进的耕作方法传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足以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传播机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证的是,在我国传统农业技术创新和传播中,最活跃的行为主体是统治者在各区域中对农业生产负责的人,某些朝代称之为农官。据史料记载,很多当时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的创新也多是来源于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集农业生产者、技术使用者和租税收入执行者于一身,既有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又兼有国家赋予的提高生产率的职责,是当时最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传播动力和传播能力的行为主体。固然有提高国家收入的意图,但这种模式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有很高的贡献率。这也可以看作是国家为了换取收入而向在国有土地上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服务。

随着国家经济控制权力被削弱和侵蚀,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这种技术创新和传播的信息体系也因之解体了。因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再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对原有技术体系的细化和完善。相较于国家主导型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而言,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的提高,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导向的特征。

2.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

小农经济细微的生产组织和广泛的地理分布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上技术变革的麻烦,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设施及运输仓储等方面产生了先天供给不足的缺陷。对于自然条件不稳定、不平衡的农业大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障稳定的农业产出和防止因天灾引起的农业波动,统治者以其所获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会提供必须的服务。这类服务的特征是必须有庞大的资金支持,有序的协作、计划和组织,复杂的技术和相应的大规模的劳动投入,这是国家机器所拥有和擅长的能力,可以凭借整个国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作为支撑。

固然小农个体都可以意识到这类物品的供给对其再生产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质决定,组织一个系统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组织费用、谈判、磨擦等等)足以破灭任何一个自发的小农组织下的雄心壮志。因此在初期,这类物品的供给是完全依赖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尤其是在各朝发展农业的初期,中央集权的力量最为强大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大投资的水利系统工程的进行。从汉武帝至三国期间,各政权都曾普遍兴修水利。这有助于我们观测国家在对经济资源控制力比较,对其“编户齐民”的授田者的经济效率既承担后果(获取所有权收益租金与税收)又负有责任(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时,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设施等有稳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长的现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给是以大规模、大系统、大协作、大投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这样的国家供给部分替代了农户个体可能需要的投入。对于经济能力弱小、缺乏应对危机和风险能力的小型家庭农场,提供了较高层次的生产保障,使他们比较容易在现实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下生存。这样小规模、家庭经营、简单协作、小投入的生产方式与大规模、系统组织、高度分工协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相配合,宏观上减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类供给而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和经济波动,提高了农业整体产出效率和生产水平;微观上为小型家庭农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农阶层的迅速分化,使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兼并和自由买卖的威胁下,有可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再生产,降低了自耕农阶层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国家机器上精密先进极具现代生产经营特点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细小的家庭农耕方式的简单生产单位;不同于刘易斯二元经济中两部门的划分和两者间存在的巨大势差和隔离,他们都统一在中央集权的农业经济体系中。这两个规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高效率,维护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与技术扩散的特征相类似,我们可看到随着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削减,国家“授田于民”的能力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财政收入的锐减,在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宋后),由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寥寥无几。后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设施的修复与改善。这一时期可数的较大规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灾人祸的背景下被动实施的,而且往往因为对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碍而受到相关利益阶层、豪强贵族的阻挠,最终半途而废。对原有水利设施的修修补补就成为这一阶段水利建设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和水利环境的破坏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与国家权力向地方权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财力资源各方面的转移和分化直接相关。同国家追求的经济目标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强对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自身利益极其关注,使区域性、小范围的水利设施建设既成为必要又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由于私有权(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强化和国家控制力的减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强任意兼并和圈围,个体农民自筑腾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为零乱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统始终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这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混乱无序导致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用现代经济学观点可以解释为“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徐浩在解释为何中国华北农业由先进变为落后,在清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出停滞和下降趋势时,认为农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农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灾害,使农民生命财产被破坏,是对农村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打击,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农业水平下降,粮食单位产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庐舍难保,水利未兴,耕凿何赖,试观历年以来土地之肥瘠,烟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贫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无过于此。”[4 ]但我们也不能小视在这一过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资兴起的意义,这是当国家财力有限却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时,逐渐发展出的一种公私合作的权宜之计。它以给予合作投资个体某种优惠政策为前提,同时投资个体往往也是当地土地所有大户,当这种合作触犯到其自身利益时,工程往往就会半途而废。

由于国家势力的变动和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这种“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渐缩小的趋势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着这种小农经济中个体农业经营和国家保障的“二元结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体现并加剧了传统农业经济及其经营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所替代。

参考文献

[1]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篇(4)

另一些人设想,既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劳力替代资本,既然中国有应付人口资源失衡的传统办法,有否可能以传统小农经济的行为准则为主实行中国现代化道路呢?

答案仍然是行不通。小农经济在我国的古代封建中,是一种对生存挑战的最佳适应方式,但这绝不等于说小农经济是一种完美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之体现。恰恰相反,这是生存环境极为严峻,庞大的人口争夺有限生存资料这种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传统小农经济虽有适应国情的诸多优点,但也有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诸多缺陷,约可归为:一,受家庭生产要素微小规模的限制,每个小家庭的生产能力很小。单个农民家庭除有简单劳动的生产要素优势外,其他如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等均相当匮乏,往往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难以扩大再生产。二,农民家庭的文化、水平极低,保守、闭塞,生产技术难以提高,也难以接受先进技术。三,每个小农家庭作为单独的经济单位,只从家庭利益出发行事,且往往只顾眼前之利,不顾(或无法顾及)整体与长远利益。整体小农经济内部、小农家庭之间如一盘散沙。农民的分散个体商品生产,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要,也难以与含量高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有力竞争。四,小农付出的劳动极为艰苦繁重但收益甚微,生活水平低下,这既严重制约了它的产出力,又严重制约了它的消费水平。总之,传统小农经济很难凭借单个家庭的力量改进自身处境,更不可能去实现和全社会的现代化了。我国的农村改良事业的前辈曾将小农的特点归为“愚、贫、弱、私”,真可谓切中要害。

正确的取向,应该是学习利用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世界先进生产力和组织形式之长,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经济及其行为准则的优点,改进其不足之处,行两者之长,去两者之短。具体而言,即必须用现代工业、科技、组织、管理的改造传统小农经济不能适应中国现代化的需要的一面,重建农民家庭经济。在这种改造中,发展和壮大现代工业,实现大工业和农业的互补、协调发展和一体现代化;在这种改造中,实现劳力密集优势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与互补。这个思路绝非凭空想像,近代的丰富经验和惨痛教训,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贵的借鉴。以下仅从经济组织形式和适用技术两个方面,以近代长江三角洲区域的历史经验检讨之。

1 近代大工业与小农经济的相互关系与协调发展

近代长江三角洲地区,由不同类型的大工业和小农经济相互关系所引发,出现过小农经济得到局部改进,大工业和农村经济一体近代化发展的雏形。虽然这些工农关系的形式尚处于远不成熟的“初级阶段”,常常被旧事物所遮蔽乃至摧残,但对中国现代化来说其意义重大。这些形式可归纳为:

第一种形式,近代工业与小农户通过市场,形成产品相互供求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大机器工业—纱厂和用机纱织布的农户间的经济联系。对纱厂而言,农民是自己最大的主顾;对农民而言,纱厂是家庭生产原料的供应者。农民用机纱织布,大大提高了土布的生产数量,改善了产品规格,明显增加了市场的竞争力,使土布在数十年时间内有力地与洋布进行了竞争,避免了农民破产。而农村土布之发展,又大大增加了对原料机纱的需求,直接促进了纱厂的发展。

第二种形式,商业资本介入土布生产。不再由生产者而是由商人大批量地购买机纱,发放给农民;农民按商人要求生产,产品交给商人,领取工资或实物。最后由商人将布分类整理,投放市场,这大量存在于江阴、常熟、常州、无锡等地。在一些地区,商人还将织机发给无财力织布的农民按其要求定织,以扩大生产。

第三种形式,近代纱厂与手工织布工场、农民个体织户、近代机器染织厂组成的新型产业组合。纱厂向织布手工工场或小型织布厂出售特制的“盘头纱”,工场直接发给农户,这可以用省去农民一道工序,直接上机织布。分散的农户将布织成后交给工场初步整理,最后送至城市上的大型染织厂精加工,上市销售。这种形式以江阴至上海之间最典型。各地亦不乏由手工工场加工后直接上市者。

第四种形式,由地方绅士、商人、农民等共同组成农村农副业生产运销合作社,集体购买部分生产资料或设施,共同生产共同销售。这种形式广泛存在于吴江等地的蚕桑业中,在农村织布业中亦可见。

第五种形式,由大纱厂发起,向社会各界集资,组成垦殖公司,招募农民,以公司加农户的经营形式垦荒植棉,为纱厂提供原料,这体现在淮南盐垦事业上。

第六种形式,缫丝工厂直接改进农村蚕桑业,以期获得优质蚕茧。这体现在无锡的永泰、乾甡等大丝厂扶持建立蚕种场、培训各类蚕桑改良人员、控制茧行、大力组织农村蚕桑改良合作社等举措上。

第七种形式,各界人士(地方政府、士绅、农村改良机构等)共同组织农民,成立蚕桑丝改良生产合作社,在农村建立最先进的机器缫丝厂,形成从原料到精加工工业的近代合作生产组合。这体现在江苏女蚕校对吴江震泽开弦村的改良事业上。

第八种形式,农业改良机构租赁、改良丝厂,使其成为专为农民服务的,并代农民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这体现在江苏女蚕校对无锡玉祁、吴江平望、吴江震丰三所丝厂的改造事业上。

从以上近代企业与农户生产的不同形式的相互关系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到农村传统经济向现代过渡的一个由“低”向“高”的演进过程。这里所谓“高”“低”,系指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的变化和整体功能的强弱。

在农户以独立生产者身份在市场上购进机纱并自行加工出售的阶段,农民与大工业企业是在市场上相遇的,两者之间仅仅是一种出售购买关系。尽管农村手织业的兴衰在总体上与纱厂的赢亏密切相关,但二者并无生产组织上的任何直接关系。个体农户会因各自的资金多寡、农业丰欠等原因,形成对机纱购买量的诸多不稳定性。在商人资本介入织布生产后,尽管纱厂仍然不能直接施加于农户,但商人批量购纱,又批量收布,使纱厂与农村土布间的关系增加了稳定性。特别是许多地区出现的纱商布商系于一身的现象,使纱厂售纱、商人购纱与土布生产几乎联为整体。当发展到农民织户、手工工场、染织工厂与机器纱厂间的生产联系时,实际上已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大工业与农民手工业、城市与乡村组成的纵向一体化生产的雏形,小农家庭生产已被纳入了现代生产体系之中,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并对这个体系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大丝厂改造农村蚕、桑、茧生产,是另一种类型的城市—乡村构成的纵向一体化生产雏形。与上述形式不同的是,这是一种工业、农副业之间的一体化。大工业资本为了获取优质原料,将工业资本直接用于改造千百年来的传统生产方式,以工业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经营“统分结合”的方式生产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这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值得深入的颇具特色的经济形式。

在张謇发起参与的淮南盐垦事业中,我们看到了更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以现代大工业企业为核心,聚集大量社会资金,以小农为基本单位,组成垦殖公司开发沿海滩涂,种植棉花为大工业生产原料。这可以说是长江三角洲出现的第三种类型的工农业一体现代化的雏形。在这种生产形式中,工业企业、农垦公司、农户之间不仅在经济利益上而且在生产组织上已联为一体,小农户已成为近代工业和农垦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细胞。这种一体化的更深层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为工业企业本身的利益而设计之,而是考虑到为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提供一个生存途径,体现出中国传统思想精华中的“天地之大德曰生”的民本、民生精神。当然,并非所有垦殖公司均抱如此目的,各公司的经营最后亦颇不成功,但客观其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对今天仍有意义。

无锡、吴江等地出现的由政府、社会各界、科技机构等各种力量组织农民进行合作生产,并引进先进设备为农副业服务,更多地具有“横向一体化”的工农业生产组合色彩。这在中国的经济转型中也具有开启意义,实际上已成为我国今日工业“半壁江山”的乡镇工业的前驱。

虽然形式、层次不同,但我们可从各类大工业与农户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内部挖掘出一些共同特点,这就是:利益互补,利于民生;生产要素互补,实现生产的最佳组合;工农互补,城乡共同发展。

经济的基础是农业,人口的主体是农民,这既是中国的历史特征,也是中国近代到当代的基本特征。中国现代化的根本问题是农村、农民、小农经济的现代化问题。长江三角洲虽是历史上较有发展区域之一,但农民生活仍然贫困。为了谋生他们在农业之外发展起各种家庭手工业和副业,但生产方法的陈旧和资金的短缺,工副业发展颇为局限。只是在近代,在国外先进机器工业导入中国以后,依靠先进原料如机纱,依靠先进技术去养蚕植棉,再依靠生产组织的改进,才使农民的家庭工副业得以进展。没有大工业的推动,这种历史性变化是难以发生的。

就家庭生产这种中国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分析,也是在不断改进和发展的。从江阴、常熟、南通、常州等地的事例中可看到,近代长江三角洲的农民家庭经济已发生了重要变化。仅从纺织业看,它早已突破了自种棉花、自纺自织的古代模式。在产品的物质构成上,由全系家庭内部生产物构成,变为利用大工业品为原料。在生产要素的取给上,由基本由家庭内部解决,变为必须部分经过市场交换,或通过商人、手工工场发给。在最终产品的完成方面,由家庭独立完成,变为与工场或工厂共同完成。在生产组织形式和经济关系上,由纯粹家庭形式变为家庭与工厂面手工工场的某种联合。尽管上述变化只是初步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家庭纺织已融合进了社会化的生产和交换之中,突破了家庭经营范围的局限性,成为兼取传统与现代之长的经济形式的雏形。

大工业在带动农民家庭经济发展的同时,本身也获得了立足发展的条件。农村手织业的发展过程为近代纱厂造就出广阔的市场,而蚕桑业的改进和棉花种植的改良,又为工业生产提供了优质原料。市场和原料是企业生存最基本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农业、农民家庭手工业和副业的发展,中国近代工业的生存发展也是不可能的。

2,重视适用技术、中间技术,大力推行节省资本、能源、又能充分吸收劳动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广可由家庭分散进行的技术与行业。

日本的小野旭教授将后进国的技术引进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引进先进国家所开发的最新技术设备。但后进国一般劳动力丰富,工资低而资本短缺,使得这类以密集资本代替密集劳力的高技术难以发展,其经济、社会效益都不佳。这导致了第二种技术的引进。其特点是,对最先进技术加以改进,并将某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以重新组合,使之能适应后进国的资源配置,这种改良技术或改良设备,资本~劳动比例和劳动生产率明显低于第一类技术,但由于充分利用了后进国低工资和充裕劳力的资源优势,从而节约了大量资本,其获取的利润反而较大。第三类,针对后进国的生产力实际水平和可能接受的价格水平,选择外国先进技术或设备中的某一部分予以引进。这类引进技术设备本身无从发挥其原设计的整体效用,但对后进国向适于国情的新技术之转化、改进生产效率会起重要作用。由此看来,对于所谓后进国家追赶先进国家的特定阶段,适用技术的含义是,向世界先进学习,吸收最有利于自己的、与自己国情最匹配(要点是适应本国的资源与生产要素状况)又能发挥本土优势的技术,根本优点是能够以最低代价取得最大效益。

人们可能会认为,对近代中国的小农经济而言谈不上什么主动引进适用技术问题。但如果从农村手织业技术改进的整体发展过程来看,经过一个从无意识的甚至被动的到主动和有意识的过程,确可发现存在着密切结合国情的适用技术引进推广的趋势。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民放弃土纱用机纱织布;织机的改进;手纺与纺纱工具的变化和改进。

近代中国农民放弃自纺土纱而用机(洋)纱织布,国内学界的主流看法是大机器工业对小农经济家庭手工业破坏的第一步,其实国内外早有学者提出异议[1] 。笔者亦认为此说不尽妥当。当机纱刚开始进入中国时,确使农民手工纺织业受到冲击,但以后的进展,与其说农民自纺土纱是由于洋纱排挤而衰,不如说是农民主动放弃自纺,欢迎机纱。原因是,机纱较土纱更利于农民织商品布。在农民自纺土纱时,一个农妇用纺车一天至多可纺纱半斤,“每三小时至四小时所纺之纱只能供一小时之用”。[2] 而一架织机织布除需纱外,还至少要一个人做辅助工作。如此,若要连续织布,这已超过普通农户全家主辅劳力的利用的最大限度。土纺成为能否连续织布的最大瓶颈。当织布完全利用农闲时间,而土布市场需求量不很大时,纺纱与织布的矛盾并不突出,农户可在农活多时少织布,当纱供不上织时,也可以停机。但当市场需要旺盛时,农户的商品布生产力就受到重大限制。土纱还有不利于织布之处,“抗张力薄弱,用作经线时长度有限,因而所织之土布每疋长度都很短,织工为了短短的每疋布就要经过调纱、穿综、度经等费事的工作,不胜其烦”。而这一切问题在使用机纱后均可解决。也正因为如此,农户使用机纱后,土布生产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极大提高。直至抗战前,尽管外国纺织厂和中国纺织厂的机织布生产能力和产量已极大增加,但农民手织布产量仍在全国的布匹总量中占73%左右[3] ,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极大。

农村织户放弃千百年来自纺纱使用机纱,在我国技术史上有划的意义。它表明,只要运用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就既可以充分发挥中国本土资源之特长,又可以提高传统生产的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生产力。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将大工业直接搬到农村中去,而是农民经济和城市工业的结合,小农的传统家庭劳动力密集型生产方式和近代先进大机器工业生产方式的有机地结合。它不仅使充分利用劳动力的优势继续得以发挥,而且提高了棉布的产量和质量,以最低的经济成本,最少的社会代价,取得了最大的效益。

机纱得到广泛应用后,在农村纺织业中紧接着发生了织布机的技术改良。在织布机的改进和推广应用方面,也直接体现出可以以适用技术与传统生产组织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即新技术与劳动力密集相结合,利用家庭生产优势,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又充分发挥了人的劳动能力。

中国历史上使用了数千年的旧式织布机,是一种双手投梭的脚踏木机,一般称之为投梭机。这种织机生产效率低,一人一个工作日平均只可织布一疋,布面规格大体限于门幅一尺左右,长度二十尺左右。约1896年前后国内开始出现改良织机—手拉机(投梭机)。它把原来的投梭机从双手投梭改成一手拉绳投梭,另一手执筘打纬。用手拉机织布,布幅宽度不受手投力限制,布幅可至二尺。手拉机出现后在不少地区很快推广应用。[4] 投梭机改为手拉机的过程及其在中国的普遍推行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旧式织机的改良是在机纱于中国广泛应用后才开始的,除手拉机外,国内有多处改造旧式织机的事例,几乎同时出现;手拉机的推广得到了官方半官方和商会等方面的帮助;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在土布的市场广为扩充时被大量使用;这些都大致说明,手拉机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使用机纱后农户织布工效提高、市场需求扩大、而旧式织机不能在量与质方面满足新需求的产物。其二,手拉机对旧式织机的改良是针对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结果。手拉机的来源途径尚须详考,据现有资料,一途是由中国人从日本引进,另一途可能是中国人自己在学习国外的基础上发明创造而成。不管哪种渠道,都是针对中国国情的人力丰富而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的迫切需要:“近更有参究西法独出新意者,即如鄞县王姓精于织造之学,能以旧机作新式东洋等布,专用女工,不籍汽力”[5] 等类记载,透出了发明者的创新意图和社会作用。手拉机对投梭机改进的关键是增添一个装置—飞梭,飞梭节省了人力的无效劳动,却更好地发挥了人力的技巧,增加了人工生产的功效。手拉机在中国出现时,动力全铁织布机早已从国外进入,并在大城市的纺织厂中开动了。它没有也不可能在农户中使用。连稍后出现的脚踏铁轮机在农户中的使用也远较手拉机为少,这是手拉机适于中国农民需要的证明。中国引进飞梭手拉机的情况几乎和当年日本引进织布机飞梭时如出一辙,日本学者将其作为引进适用技术的成功案例:京都府派了三名见习生赴法国里昂学习,他们于1873年回国时带回了佳卡德飞梭。值得深思的是,他们并未将最新式的动力织机带回国,带回的是已经发明了140年的过时的飞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三人当时的判断标准是,回国后自己能否制造。动力织机的制造在当时的日本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木制飞梭由木匠就可以简单制出,且可以将它安装到日本传统工艺的织机上。[6] 其三,若纯用机纱作原料,手拉机工效较投梭机提高50%~100%,[7] 该机价格低廉,20世纪初年大约每架5~6元[8] ,比旧式木机只高出少许。农户一般可能买得起。[9] 正因为方便价廉,手拉机推广很快,19世纪末20世纪初仅江南织区就有宁波、硖石、江阴、常熟、松江、上海等地出现手拉机织的改良布。[10]

手拉机兴起不久,在1900年~1905年间,又出现了铁木机(即脚踏铁轮机)。铁木机是由日本传入的,后国人广为仿造。与手拉机比较,铁木机的特点是工效更高出50%~100%,用双脚踏板带动织机,所有织布工序都靠铁轮转动带动。所以它也是适宜中国国情的技术引进,受到欢迎。但铁木机的价格较昂贵,1906年在湖北的售价要银元60元[11] ,后几年在高阳50元左右[12] ,较手拉机高出10倍左右,普通农户难以问津;此外,铁木机织布较手拉机费力,一般妇女难胜任;这些,都影响了它推广应用的程度,农村中主要在北方的商品布生产中心的部分农户中得到使用。在南通,它的推广主要在30年代后,亦限于近城郊区。铁木机主要用场是城镇中的手工工场,乃至在织布厂中与动力机器混合使用。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种改良手拉机,或称之为改良扯梭机。它何时出现不确知,可能会在铁木机之后。它的工作效率较手拉机又提高三分之一。这大约是进一步适应家庭资金、劳力规模较小,难以使用铁木机的农户的技术改良。

最后看看手纺与纺纱工具的变化。尽管大机器机纱生产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手纺,但仍有问题值得注意。在广泛使用机纱后,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运输等有颇多差异等因素,直至抗战前,手纺仍相当规模地存在。即便在一些靠近大城市和纱厂的商品土布中心,手纺纱也远未消灭。手纺纱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本条件下劳动力的充分利用。据30年代河北省定县的调查,农村从事纺纱者多为妇女,从十余岁到七十余岁均有。青年女子纺纱是为了赚些体己钱,老妇则是为了解闷,消磨时光。对不能干或无活干的妇女来说,纺纱是一种最合适的工作,,她们不干也要吃饭,能赚一文总比不赚好,如此“干活”,自然不较人工与时间支出 的费用。只要卖纱线的钱多于买原料棉花钱,就是赚了。以自己种的棉花纺纱成本更少。正如有学者分析指出的,这种家庭副业没有任何成本上的限制,不管产品的售价低到何种程度他们还是可以和国外生产的机制产品进行面对面的竞争。[13] 对纱厂主来说,机纱价格不可能低于原料、工资、利润和流通费用。赵冈等还指出,“自从机纱流行以来,乡间的三锭及四锭纺车便绝迹不见,而最原始的单锭纺车反而有人继续使用。”[14] 而这,也与单锭手纺车的使用与农户以最低成本充分利用劳动力有关,“效率最低的单锭纺车能够存留是因为它适合于那些没有机会成本的边际劳动力,而效率较高的多锭纺车,因所需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核算太高,反遭淘汰。”[15] 不过,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并不限于家庭这一种形式。抗战时期,由于机器纱厂生产能力受到影响严重,急需解决纱的生产供给困难,于是使用广泛使用人力纺纱。此时多锭人工纱机发挥了优势。1929年,海门邢广世曾发明新式纺纱机,“用人力,每人可使200锭,同时可容一人至二十人工作”[16] 。但未获推广。抗战时在四川的手工工场中大量使用了“七七纺机”。浙江余姚则大量使用“余姚式纺机”。余姚机锭子从64至120锭不等,每天可纺纱4至7斤。[17] 这表明,在必要时,使用适用技术,人工纺纱也有潜力可以发挥。

适用技术在近代中国运用的更有说服力的例证表现在缫丝等手工业中,有学者已有精湛研究,恕不赘述。[18]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劳动与资本在生产上的替代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关系极大,我国有些学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但在不同的行业中,以及在同一行业中,资本与劳力如何替代,何种比例的替代为最佳点,是应深入研究的问题。从中国近代农村家庭棉纺织业的技术变化中,初步看来有以下几点:一是通过一定的适用技术,资本与劳动力相互替代确实产生过,并对生产力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这种替代不是简单的资金与劳力的分配划分问题,而是建立在传统积极因素的充分发挥及正确吸收世界先进文明的基础上,这使两者能在中国国情中最有效地自然融合。其核心作用是利用了传统小农经济合理性,又利用外来先进对之改进,提高了它的生产效率。三是这种替代是同时从几个途径、几个层面进行的。在各方谋求自身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市场,大工业和小农经济、商人商业资本与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本身产生了经济关系,由此产生出不同生产方式、不同生产要素配置的生产组织间发生原料、产品等的交换,适用技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长江三角洲近代化过程的经验,概括而言,就是外来先进事物和本土优势相结合,通过双方的相互适应、相互改进和相互配合补充,最终达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和“一体近代化”。所谓“一体近代化”即:对小农经济而言,既能充分发挥传统优势,又能在经济组织形式上作适应新形势的改良,采用适用技术,实现劳力密集生产下的生产效率提高。对城市大工业而言,是在以农民和农村经济为原料和市场的经济交换过程中建立和壮大自己的发展基础。可大致归纳为四点:

一,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中国国情下形成的生产要素的特长,尤其须重视世界上数量最多、价格极廉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绝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将其视之为阻碍“生产率提高”的负面因素。我国传统的工业、农业密切结合的“兼业型”家庭经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值得高度重视的形式。其优点是,第一,家庭成员从事家庭劳动是不计工资代价的,由此可实现劳动力的最廉化。第二,家庭劳动可以用合理安排处理日常生活和农业、工副业之间的时间安排,以获得在单位时间内的最大量产出。第三,家庭劳动有利于节省工业生产用地和高额能源耗费。第四, 家庭经营不存在处理失业、劳资纠纷、社会福利等社会性问题。农工兼业,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中一业不景气所带来的损失,将经济失利造成的巨大风险和社会矛盾消解在无数个兼业家庭之中。

二,上述家庭兼业经济当然不是回归到古代的颇大程度“自给自足”式的小农经营中去,而是以现代的工业、技术、组织、管理的办法改造、重建农民家庭经济。近代史上发生的大工业与农户,大公司大企业与农户,城市与农村经济间的“纵向一体化”,各种形式的协调与组合等新型经济形式,是值得重视的。它们可以发生在原料生产与产品制造部门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产品的初级加工与精加工之间。可以发生在农副业与工业的范围内,也可以在纯工业纯农业的范围内。在农村内部、农户经济之间,还可以实行生产、加工、销售的“横向一体化”,通过纵、横一体化,将农户经济纳入大工业、大农业、大商业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去,使千家万户以极低成本核算生产的初级产品经过精加工,输往国内以至国外市场。

三,重视适用技术、中间技术的发展,大力推行节省资本和能源、又可较多地吸收劳动力、并有可能分散生产的技术和行业,而不能一味贪大求洋。历史上大工业以先进设备生产机纱,经过农民用改良织机加工制成布,仅为一例。

四,近代大工业将为农民和农村服务作为自己最主要的业务之一,而不是相反,以“盘剥”农村经济求得一时发展。只有这样,在中国这个农业文明社会中,工业才有长远发展前途。

然而,极其令人痛心的是,尽管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出现了适应国情的殊为珍贵的初级形式和经验,但最终并未发展壮大,形成一条为国人所公认和共同致力的中国早期现代化道路。其原因大致为:一,帝国主义的侵略,从两方面对中国早期现代化道路产生直接的破坏作用。近代中国的大工业与小农经济的互补关系,是建立在对同一产品的不同工序间的加工(如机纱与手织布,手织布与精染加工布),或同类产品不同层次的产品(如低档手织布与高档机织布)关系上,共同的市场或互补的市场使双方均能获益,是协调关系的基础。但外国列强凭借在华掠夺的种种特权,既霸占了很大部分的机器工业品市场,又霸占了很大部分的农村手工业品市场。洋货对技术含量低、更新换代慢的手工业品破坏尤大。导致我国农村手工业首遭重创后,机器工业联带受到影响,造成“一损俱损”之局面。明显的例子,是土布受洋布冲击后,民族纱厂工业的机纱销路大受影响,迫使纱厂改变经营方向,将产纱为主改为兼营织布,使机器纺织工业与农民手织业的互补协调关系变为排挤和竞争关系。而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特别是日本1937,全国陷于战火之中,直接打断了中国近代化进程。

二,农村封建土地制度造成的土地分配关系严重不均,使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缺乏问题更形尖锐。小农经济提高生产、改善生活的难度大为加剧,农村手工业难以大规模发展,并必然造成大机器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和农村手工业市场同时狭小、互相制约的局面。

三,国家缺乏正确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合理的经济政策。后,中国丧失主权的独立和完整,是使历届政府无从对国家行使有效经济管理职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外国砲火轰击下中国国门被强迫打开,数千年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农业国家的方略无法继续,在经济的巨变中政府不知如何处理完全不同的新形势。但新出现的农村经济与大工业的相互关系,若无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经济政策的支持保护,在外国机制品的冲击下必难以持久。不妨和日本作一简略比较。日本政府在明治维新后不久,由于要发展新兴资本主义工业的需要,确定了“以土养洋”的经济发展战略,主要依靠传统产业生丝等的出口,换取外汇购买国外新式设备。从1870年起在50~60年时间内,生丝一直占日本出口商品总额第一位,为进口机器和原料提供了约40%的资金,对其经济向现代化的转变起了关键作用。而日本生丝产业的发展,得力于国家力量、教育科技界力量。蚕丝产销业力量紧密配合,其中国家的正确引导之功尤大。在生产组织上,形成大工业与小农生产的纵向一体化,以及小农生产之间的横向一体化;在生产技术上采用适度技术;而政府的各项政策保障和扶持,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 反观中国政府,在一个世纪的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始终未确立起一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不知怎样结合中国国情和优势,吸取外来先进以发展自己。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世界生丝出口主要国家。直至1905年以前,中国生丝出口量及在世界市场的份额均明显超过日本。但由于没有相应产业政策的保障、支持,1906年后,中国被日本超出,丧失了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1905年,中国生丝尚占世界主要产丝国生丝出口的59. 46%,至1930年只占21.76%。日本则由40.54%上升至68.04%。[20] 中国无锡、吴江等地虽然也出现在过出丝厂与农户间在原料、加工间的纵向联合,但它的出现要比日本晚数十年,此时中国蚕丝质量已有严重问题,在世界市场上已远远落后于日本。而这种联合,完全由民间自发形成,丝毫看不到政府的作用,其影响作用是很局限的。

四,严重缺乏对中国最主要的特点—占有量居于全球22%的人—的作用的重视和对策。这里只讲对农民的教育。人口既是一种消耗资源的主体,又可以成为一种生产要素,重要条件之一是劳动力要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和知识。传统小农经济的改进不提高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是不可能的。但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大约只有很少数人对此有充分认识,并在几个县范围内进行了农村改良试验,作用十分有限。

五,社会经济认识的重大不足。对改进小农经济和农村手工业的重要性,对农村经济对全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近代中国的某些经济学者和社会改良及教育界人士有相当充分的认识,进行过很高质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可惜这些认识和作法没有在教育、研究、经济、政府及各界形成共识。在中国现代化的方向和途径上,缺乏一个有巨大影响的、能为多数人接受的理论。占主导地位的,似乎是相反的观念:小农经济、农民家庭手工业是现代化的对立面和障碍物,只有破坏它才可能建立现代大工业。这类观念,在当时的报刊中屡见不鲜。显然,这对在革新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宏扬其积极因素,建立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有机结合是十分不利的。在民国时期的政府经济建设政策中没有相应措施也就不奇怪了。

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本文对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近代经济演变过程中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初步讨论,目的是认识我国早期现代化的本土特色,并尝试从历史经验的角度探索现代化道路与国情的关系。由于仅仅涉及有限方面,自不能以偏代全,成为对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普遍概括。应该看到,在不同时代,随着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传统”与现代经济、工业与农业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尤其是相互关系的联系渠道和具体形式会变化。能够与农村、农户发生直接关系的工业部门只能是部分的。以高资本代替劳动的“高精尖”产业对提高我国经0济实力,加强国际竞争力亦必不可少。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工业与农村工业之间,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人们在高度重视并极力推行最发达国家经验和模式的同时,仍需对一向被视为落后的、甚至是当作现代化阻力的我国传统经济的积极因素予以充分注意,注意土洋结合、两条腿走路的问题,注意工农业的协调发展、高技术产业与普通技术产业、劳动替代型产业与资本替代型产业等的互补问题,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今天的国情。今天的国情尽管较历史上有所变化,但在一些根本特点上是一脉相承的。而传统正是国情的某种沉淀和体现。从这个认识出发,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重复一些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所走过的老路,何况愈来愈多的西方人士也正认识到,需要对已走过的路进行反思,更何况当前中国的生态环境已不允许我们再走类似之路。

最后,我想以一位先哲—梁漱溟—在60余年前的一段话作为结语。我想,虽然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梁先生的一些主要思想仍对今天极富启迪意义。他在谈到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过渡时,认为中国应该走一条既不同于传统式的、又不同于西洋式的经济发展之路:“这一条不同的路,便是从农业引发工业,农业工业为适当的结合,以乡村为本而繁荣都市,乡村都市为自然均实的发展。———这正是中国今后一定的路线,自然而然要走上去的。......我敢断定,中国工业要在农村复兴中兴起,而今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于都市者,必无好转之望......中国的工业化,必将走一条不同的路,他是要从乡村生产力、购买力辗转递增,农业工业叠为推引,逐渐以合作的路,达于为消费而生产,于社会化的进程中,同时完成分配的社会化。”[21]

注释

[1] 参见赵冈 陈钟毅〈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史》第二卷,导言。

[2]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页195。

[3] 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265页。

[4]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页397。

[5]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页401。鄞县王姓是否确为手拉机,还是一种其他改良织机,尚待考。

[6] 参见:[日]南亮进:《日本的发展》,对外贸易出版社,1989。

[7]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页404~405。

[8]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第406页。又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页198,铁木机价格约值洋10~15元。

[9]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页198。又

[10]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第398页。

[11]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8页。

[12] 吴知:《乡村织布的一个》,第11页。

[13]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1页。

[14]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

[15]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

[16]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三卷,第683页。

[17]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四卷,第322页。

[18] 参见徐新吾:《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二、三章;吴承明《近代中国工业化的道路》、《论工场手工业》等。

篇(5)

(一)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转移。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使农民人均耕地减少,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开土地,流动到城镇或非农产业。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已近1.2亿人,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还有1.38亿乡镇企业职工。这部分人群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一家一户生产经营规模和集体经济的弱化,使得家庭成为留在土地的农民唯一可以依靠的养老保障。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家庭模式改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老人典型的老龄社会。200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其中,60%的老年人口分布在农村。几代同堂的传统家庭模式发生分解,家庭规模普遍缩小。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的保障作用,改变了传统大家庭相互辅助和相互依存的结构关系。老年人比重的上升,使得养老成为现代家庭的沉重负担。

(三)农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生产生活方式需要社会保障。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二三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已达40%以上。特别是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从农业生产转移出来的2亿劳动力,其生产生活方式开始需要工伤、医疗、基本生活及养老等基本保障。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几千年来,我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小农经济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而无其他谋生手段,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就只能靠子女来赡养,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一直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一直承担着生产、消费、生育和抚养等诸多功能;同时,自古以来的家庭本位文化也使得家庭的赡养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家庭养老方式因而被延续下来。在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普遍存在,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增收困难,一些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再加上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等因素,因而持怀疑、观望态度,参保意识淡薄。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狭窄。受观念、制度、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小,约有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没有参保。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投入不足,农民支付压力大。我国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是造成整个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主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入总额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二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是城市重于农村,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只相当于城市的1/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压力便转移到了广大农民身上,农民支付不起高额的养老保险金,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没有法律上的保障。这就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这一方面是养老金的筹集工作得不到有效保证,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风险。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农村保险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养老保险的工作成效。

三、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我国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养儿防老才是可靠的养老方式,社会养老保险周期长,农民怕政策有变,到时兑现不了,不愿投保。因此,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使其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二)加大力度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很落后,只有加大力度发展生产,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促进我国农村农业的经济发展,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能力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征管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征缴和管理。同时,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力度,充分保证资金安全。

篇(6)

【关 键 词】兼业化/人口压力/工商政策/李约瑟之谜

【 正 文】

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户兼业化行为产生的动因

中国小农经济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小农户家庭生产中的兼业化倾向,这个特征几乎伴随着小农经济存在的始终。兼业化主要表现为小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间隙,或多或少的进行着一些其他如纺织业、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的具禀赋优势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业生产的特性提供了兼业行为所需的时间、空间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术上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资源过度分割,每一农场的规模小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需要谋求非农行业的收入来满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还有学者认为这是商品经济下小农户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等等。这种种因素分别在传统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影响着农户的行为,造成了他们的兼业化选择。

黄宗智在他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一书中强调,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小农个体性质的认定起基础性作用。部分农户在商品经济程度不高,无力参与市场交换时,这种兼业行为为维持家庭生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虽然并不是出于主动参与商品经济和交换的需要。这种类型在中国传统农业小农经济体系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户不需参与市场交换,形成了耕织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并因此导致了我国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方式下,一方面小农户进行着类似于简单再生产的循环活动,在租金和粮食自足之后所剩无几,来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难以从市场上解决;另一方面,却模糊了社会生产专业分工的界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与扩大。从各种史料记载中都体现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国家对于这种结构的组合方式始终采取了支持鼓励的态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这种组合方式下,个体小农户可以承受来自于国家对更重的租税的索取而依然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国家这种欲求暴露得最为明显。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首先,极不利于农户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剩余,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使生产完全处于一种简单的再生产状态;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广大个体农户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碍了商品生产交换的发展。

事实上,国家因控制土地资源而产生的对经营者租税收入无限膨胀的索取欲望,加剧并强化了农户的兼业化选择。正是在这种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强制力(暴力潜能)支持,小农的经济能力往往被压制在最低生活线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经营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逐渐弱化时,这种兼业化选择的动因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即使是在国家对经济资源控制最强,也就是均田制能够得以实施时,也有过小农生产者因不堪忍受国家租税以及人工调用等各类经济与非经济的剥削和控制,宁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护下耕作。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产生于国家统治的官僚体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对封建国家承担的赋税义务。小农作为有限度自由的劳动者,相比较成为国家的附庸,拥有更强的谈判力量,从而在通过大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结合的同时,也拥有比与对国家博弈更为有利的地位。小农争取获得更多生产剩余的过程,也就是小农经济地位更高,生产活动经营决策更经济的过程。这一博弈的过程可以从后半期中租佃关系变迁中有所显示:从分成制到定额制再到永佃制,体现了两者间力量的对比发生的变化,地主阶级为了更大化利益总额向小农一步步做出了妥协。

在这种趋势下,小农可能掌握更多剩余产品进行储蓄投资和消费,因此其生产活动越来越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们根据市场价格调节自身行为,“小而全”的生产方式逐渐不再经济,市场的需求逐渐开始使具有相应资源或技术禀赋的小农更多的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生产,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产的必需品的目的。这时,小农兼业行为逐渐导致了小农的区域间差异性开始产生,小农阶层发生分化。有学者研究发现,清江南地区的小农工农结合体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方式不是以自给型农业和自给型手工业的结合为主,而是以自给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及商业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结合为主[1]。这导致了某种被学者称为“收入重心转移”[2]的现象发生,当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农业收入低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不得不做出兼业化生产的决策,当非农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时,农户就必然会选择粗放耕种农场。据有关研究,苏南的大农场比小农场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因此小农户粗放经营农业的机率要比大农户大的多。部分小农家庭,因非农产业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断上升,使得农业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逐步的缩小;因此农户会自动放弃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追逐,而仅仅满足于其土地产出率相当甚至低于当地的一般水平,仅达到维持其生存或经营的需要,缺乏激励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可能导致在部分地区农户将土地的耕种作为他们的“副业”[3]。这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有关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无地少地农民对棉纺织手工业生产的依赖加大,在部分小农家庭中,棉纺织手工业由副业逐渐转化为主业,手工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成为农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经济来源。

这种小农兼业化现象的产生犹如一把双刃剑,对于当时的经济有双重的作用。首先这种兼业化的经营促进了当时农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使得一些非农产业的分工逐步细化、深化,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应”所起到的作用,可能会造成某些重心已经转移至非农产业的农户对土地进行“粗放化”经营,失去更大发掘土地效益的激励,从而局部的使农业生产率增长停滞、效率降低。

这类兼业化生产因为依附于家庭农场的经营单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且较集中在农闲时间进行。这样并不利于适合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工商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产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农产业的生产效率。对促进市场经营的发展,非农产业分工的细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也在这里体现出来。因为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预期,出于对安全的偏好和规避风险的目的,以及“以农为本”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收入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农场仍要“兼营”农业,以保证自身对粮食消费方面的需求。

确实有迹象表明,这种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种过渡阶段,转化仍然在进行中[4]。随着粮食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业与非农产业相对收益差异的继续扩大,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随现实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弱化[5],退出农业领域专营工商业生产的阶层开始崛起。因此这一领域的约束更多的是来自内生于家庭农场产生的先天性障碍。这种自发转型受到家庭生产方式的影响,小家庭农业生产的剩余积累约束,共同导致了对非农产业的投资规模约束,成为阻碍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农场兼业化发展起来的小型工商业,完全是根植并服务于家庭经济的,它与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逐渐建立起来的以雇佣工人、分工协作产生规模经济、追求资本增值的工商业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径。这种内生于小农业生产组织的路径使得非农业发展传染上了农业领域里小型家庭农场暴露的问题:规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投资不足等,因此对于资本积累,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做准备的作用极其有限。

人口压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业化经营

人口是长期困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一大问题,约束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人口问题既是约束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阻碍条件,更成为历史对现实遗留下的苦果[6]。

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拥有更强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中国古代封建制国家一直采取了鼓励生育、吸引和争夺劳动力的政策,这一政策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劳动密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意味着投入更多的劳动就会有更多的产出。除了为提高农业产出,国家还制定了其他制度来加强其人口政策的导向,以控制“非农人口”和农业流民的产生与存在。比如很多学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国法定的家庭财产分配方式,其主要内容是无论田宅、生产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财产最终都必须在诸子中进行均匀分配。历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数朝代对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据人口数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为分配单位,那么家庭成员与占地数量的增减间就必然存在正相关关系。这种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结合,更加强了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格局。

尽管如此,本文仍然认为中国历史上被众多学者所强调的人口压力并非是一种绝对量的压力,恰恰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人口过剩。这种人口过剩是对于农业生产部门与农业劳动者而言的。有学者研究并比较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晚期与当时西欧的人口密度,得出结论当时中国的人口压力客观上并非已到达某种极限和临界点,而与其他农业社会同期的水平相当[8]。真正使人口压力显得异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走出“古典的增长方式”,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发生质变,无法使经济资源对人口的容纳提升到新的层次而体现出的危机。这就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认识中国的人口问题。

认识这一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仅仅局限在农业生产部门已经不够了。虽然伴随着封建社会本身带来的种种制约和不彻底性,但由于中国土地资源很早就成为一种可私有买卖的商品,作为农业生产的必要资源,人地结合的一个根本点,某种程度上,必然会伴之兴起令各王朝深感头疼想要极力安抚的失业大军,我国古代称之为“流民”。大量无地农民的出现并非偶然,纯粹是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力后备军而已。事实上,在农业部门产生的大量过剩人口本应存在着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农产业的经营,即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领域进行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曾经有规模的发生,那么中国的经济史亦将重书。很多国家所谓增长方式的转变往往可溯源于专营工商业者的兴起,但这种产业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而且足够影响社会经济结构的事件,却因为中国封建国家的政策导向,未能发生[9]。

由于封建统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类人口的存在和流动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国家采取了强制农民与土地结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将有限的国有土地按人头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诸多因素,将这些“显性失业”转化为“隐性失业”,将其保证在国家户籍制度的视野之内,生产资料的供给保证了他们最低的维生可能,同时还可以负担起国家税赋和地租,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的万全之策。这种安排在不短的时期内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没,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自然增长,尤其是可分配的国有土地的减少使国家意志力不从心,这种方法显然难以长期维继。据史料记载,商鞅变法之后,封建国家就在原有的商贾户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内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强了对商贾及相关资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击私营商业。尤其是针对从农民中转化而来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谪、毋得名田、算缗、告缗等进行限制。这种性质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异和不同,但始终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况下,人口与耕地矛盾加剧导致了农民的产业间流动:转向官私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但由于种种限制,这种流动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产生可以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场体系和工商业部门是很关键的原因,自身羸弱的体系当然就无法承受来自农业庞大的劳动力供给。根据很多学者的研究考证和分析,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市场体系就已经初具规模,商品生产和交换非常活跃,甚至有学者认为当时已经形成了相当系统和成熟的全国市场网络[10]。但很快封建国家就发现,经营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阶层的崛起,会对国家经济政治的权威带来极大挑战,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业丰厚的利润使得具有垄断力量的国家也不肯主动放弃[11]。因此国家统治者从此开始了漫长的“与民争利”的过程。这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重要部门尤其突出,比如盐铁禁榷制度等。国家不但垄断了其生产销售以至运输仓储的命脉,对价格的变动和掌握也极其严格。一方面成熟庞大的官僚体系可以使统治者介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次,这样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场机制来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对工商领域产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场主体和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制造垄断并获取工商业利润。至于经营工商领域所需要的劳动力,由于政府控制着规模、组织和技术(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和来源也基本稳定。

意识形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统治者认识的局限,“重农轻商”、“崇本抑末”的统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据主流思想几千年。这种意识形态统治和影响下的劳动者都更倾向于“置田买产”的小康殷实的耕织自给生活,即使为生计所迫专一从事小的工商活动,也往往是救急的权宜之计,一旦可能仍会回归农业生产。至今,意识形态的约束痕迹仍在某些传统力量厚重的地区中广泛存在着。根据诺思对意识形态问题的分析,意识形态是不会一成不变的,人们会根据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修正原有的意识形态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体系。在中国封建国家中,真正起到强制性约束力量的仍然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介入和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阶层的羸弱使有势力的工商市场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碍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会结构和增长模式的巨变;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农业过剩人口游离于农业产业中无法流动和转移。这样就使得农业受人口压力而发生所谓“内卷化”[12]、“过密化”[13]趋向,牺牲了农业生产效率,工商业的发展缓慢、停滞。虽然在宋之后随着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动逐渐增强,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业开始成长和发育。但由于既有的经济结构特点已经形成,且中间阶层的缺乏,如前文兼业化部分所述,工商业领域以小规模、小型化的家庭经营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上,有着很强的局限性。

王朝更迭、兼业化特征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结构形式及与其相伴随的种种变化,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极其缓慢且多有反复,从长远的角度观察农业的发展显得比较沉闷。基于这种观察,形成了李约瑟所提的两个谜,也是中国经济史界长期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长期延续和停滞。作者认为造成这种历史演进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权力意志影响之下的土地制度的设计,与由此为起点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由此而引发的农户的兼业化生产选择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停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中国社会虽早在两千年前就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政权,但天灾人祸、政权的频繁更迭却也伴随着整部经济史。这种政权的周期性更迭是伴随着每一王朝的经济周期与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产生的。每一个王朝建立的初期,国家对政治、军事、经济的控制都最为有力,国有土地也占有较大份额,授田与民的部分实施保障了农业无地少地人口都被分配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同时新建立起来的官僚体系能力尚弱,土地兼并因之并不明显,王朝的经济安全是比较稳固的,大型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成为可能,这些都保障了农业产出的稳定,也使统治者的财政收入有可靠的来源。以至于每每在改朝换代之初,都会有一个所谓的盛世即经济期出现。之后随着农业的发展,人口的恢复增长,官僚贵族地主依靠政权力量开始竭力兼并土地,与统治者争夺垄断租金,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下降,财政状况紧张,而忽视甚至缩减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政权就会产生危机。很多王朝在产生这种危机时,往往有改革者出现,企图力挽狂澜,改革举措也每每集中在土地兼并和财政改革两点上。这时往往就会面对“诺思悖论”中所说的矛盾:兼并的受益者往往是体制内或者与之结合紧密的官僚士绅,这一利益集团对统治阶级而言是极具谈判力量和竞争的威慑力的,触动这一阶层会耗费统治者巨大的成本,且可能直接对王朝带来动乱的威胁。因此往往使统治者只能以放弃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和小农集团的利益为代价,获取人集团的支持。最终危机的积累一旦遇到涨落,系统就会不堪重负只有崩溃。这种三阶段周期几乎在每一个王朝上演过。这样的周期性波动和更迭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当下一个王朝重新建立时,同样的周期会被重演,大量积累在这种所有权结构安排和经济模式下的能量被阶段性释放,从而保障了系统的整体长期稳定性。

一方面,王朝的更迭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明显迂回前进的轨迹;另一面,农户兼业化作为效率很高的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中国传统农业的必要补充,稳定和延缓了整个社会系统的演进步伐。在中国古代传统农业所有制结构下,受国家授田于民的政策和“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激励,产生了极有效率的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比领主制下大庄园农奴集体作业更加优越,不同类型的所有者大多都选择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国家为自己的编户齐民提供有系统、有组织、大规模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这种供给为大量分散的小型家庭农场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使以小型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系能够保持稳定和平衡。为安置过剩农业人口进行的家庭授田,阻碍民间工商业发展、阻碍人口流动转移的制度安排,迫使小家庭农业经营者不得不采取兼业化经营方式维持再生产,这种兼业化经营方式给与国家从农业中最大限度获取财政收入的可能,国家对农户的榨取又反之加强了农户的兼业化生产模式。这种种制度与绩效间相互作用,形成自增强机制,使得这种形态的农业特点就会不断地被强化,导致“路径依赖”的产生。

可以说,这是在国家垄断经济资源谋求租金收入最大化时最有可能产生的结果之一。这同大量经济史学家认为中国农业社会之所以会延续几千年,主要是封建地主制下对小农过于残酷的剥削而使得农民的积累发展无法完成相呼应,这也是以阶级分析角度论述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停滞,资本主义因素难以确立的有力证据之一[14]。包括兼业化在内的这些政策的绩效,对于农业和工商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要一起为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轨迹负责。

[参考文献]

[1][4] 史建云:“从棉纺织业看清前期江南小农经济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3

[2] 曹幸穗:“学术呼唤批评——兼答姚洋对《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的批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4

[3] 同[1]

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农村经济的商品化趋势和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4

[5] 道格拉斯·C·诺思:“意识形态与搭便车问题”,《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6][8] 王国斌著,李伯重等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龙登高:“论个体小农与传统农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2

葛剑雄:“宋代人口新证”,《历史研究》1993.3

[7] 赵冈:“过密型农业生产的社会背景”,《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3

[9] 陆建伟:“秦汉时期市籍制度初探”,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4

徐东生:“宋代农民流动和经济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1

[10]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1] 邓福秋:“西汉前期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读史记货殖列传札记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4

篇(7)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农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发展和规划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过土地流转,土地规划会更加合理化,土地的流转也在一方面促进了人才的流动,所以土地流转对农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通过对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大致情况,提出了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分析解决措施,对土地流程的完善和农业发展提供价值。

1.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土地流转现象在政府划分土地后一直存在,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统一的规模和形式。笔者通过分析研究,发现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租赁普遍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以租赁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最基本的现状之一。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无疑推进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途径。而外出打工的收入不仅高,更不会因天气等人为不能控制的而减损,相比较而言工作具有稳定性,所以极大部分劳动力流入城镇。大量的土地被搁置,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转租给其他人,从中获取一定的租金。这一方式对比变卖更具有灵活性,所以成为了土地流转的主要途径。

1.2 土地流转的价格更加合理化

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流转的价格也更加合理化。土地租金的上涨,一方面体现了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也能提高农民对农业的重视程度。如果价格过低,则会导致劳动力对土地资源不够重视,不会精心地对待农业耕作,会导致农业发展缓慢,而上涨土地流转的价格则会提高农民对农业发展的关注程度。但是如果价格过高,又会打击了农民对服务第一产业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价格较为合理,能够使农民重视农业发展并积极地参与其中。这对农业的发展进程和效率都会有积极作用。

2.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分析

土地流转发展至今虽然形成一定的模式,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仍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发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基础,笔者通过分析,探究出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存在的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土地流转的程序流程不够完善

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的程序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范。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是造成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随意性较大。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条款不齐全,也未进行鉴证和公证。流转手续不完备,将使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资金支持

由于农业耕作周期长等因素,农民很难积累大笔资金用于投资农业,包括租赁土地,购买种子化肥等一系列费用。经济问题不能被妥善解决,就难以实现农业的发展。现如今缺少资金流动是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农民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无外乎包括求助亲友以及政府等,而大部分农民的经济水平往往很低,如果因天气等原因制约小农经济的发展,则会使农民完全丧失偿还能力,如此循环农民的经济负担会越来越重,甚至还会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的产生。

2.3 土地流转使农业趋向市场化而侵害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从最开始的一对一租赁,转变为一对多租赁模式,具体表现在一位承包大户会大面积的租赁土地进行农事耕作,而一般说来他们付给的租金也会相对更多,而通过一对一租赁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不得不用高价租土地,这虽然会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提升,但却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与压力。土地流转模式的改变使农业不断趋向市场化,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使农民的利益直接受损,而承包大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就会陷入一个循环模式。另一方面,农民冒着高风险却赚的微博的收入也会打击农民进行农事耕作的积极性,这样也会阻碍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3.新时期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对策分析

土地流转的完善对我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土地流转发展至今存在一些问题,在认清楚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只有扫除了阻碍其发展的因素,才能使土地流转飞速发展。笔者通过分析研究,列举出以下解决对策,为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3.1 加大对土地流转程序过程的规范力度

对于土地流转程序流程不完善问题,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程序和登记管理,只有加大管理和排查力度,才能使流程规范化。同时也要要求土地流转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增加人们进行土地流转的安全感,扩大流转规模,同时也可以使政府掌握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便于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档案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合同档案是土地流转的原始文字依据,必须得到妥善的管理。各地农业承民合同管理机构要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鉴证和指导,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合同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2改善实行小额贷款的实施方式用来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

农民经济压力过于沉重,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小农经济的发展。而银行出台的小额贷款政策,虽然名义上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但实际上农民进行小额贷款过程十分困难,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抵押是不能进行贷款的。我们知道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进行交付抵押,由于资金的限制会对土地流转产生阻碍。如果银行能够降低小额贷款发放的困难程度,让更多的农民有能力去贷款进行土地租赁,降低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他们会选用优质的种子和化肥进行耕种,从而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这不仅对小农经济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也会极大地推动农业的发展。

3.3 对失地农民建立福利保障机制

现如今我国对农民的福利体系虽然已经足够完善,可是大部分是面向全体农民,却忽略了失地农民更需要受到资助。对失地农民单独提供帮助,能够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例如,为失地农民增加最低保证金的数额,并呼吁社会各界对失地农民伸出援手。加大失地农民就业的机会,为他们提供就业平台,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的经费,这样不仅能够缓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还能使政府减少对失地农民进行资助和管理这方面的精力。还可以增加失业保险这一项目来对失业农民进行经济补贴。

结语

土地流转现象从政策出台后一直存在,也会一直发展下去。土地流转对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土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不仅会提高小农经济水平从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也会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所以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流程,使土地流转过程中各项工作合理化,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让农民更多精力投入到农事工作中去,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具有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篇(8)

二、明朝江南市镇经济孕育早期资本主义

明代初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市镇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且由零星、临时性的集市逐渐发展为大规模的工商业市镇,这一现象在地理环境优越、经济基础深厚的江南地区尤为显著。马克思提出,“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明朝江南经济的特点以商业化和城镇化最为显著。首先,商品化必然带来城镇化。从江南市镇的发展来看,新增加的市镇绝大部分是随商品贸易和商人活动发展起来的。其次,城镇化又促进了商品化。大小通商口岸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江南市镇,使其具有特殊的商品集散功能,促进了江南市镇与开发中地区的交流合作,逐渐形成全国性市场。除此之外,江南的重赋制度对经济转型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江南市镇的封建基础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

1.小农经济的历史局限性。江南市镇经济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农村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逐步瓦解了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减少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削弱了地主的权利,家庭手工业逐步与农业分离,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创造了空间。另一方面,江南市镇是从带有封建性质的农村发展过来的,其封建主义色彩浓重,封建关系牢不可破。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市镇经济的负面影响。江南市镇经济处于封建经济的附庸地位,封建小农经济依旧占支配地位。在地主制经济结构下,农民艰难维持基本的生活资料,很少能产生用于交换的剩余产品,这就导致了农民的购买力极低,限制了商品的流通,商品经济也就很难渗透。

2.地主集团对商品经济的侵蚀。市镇资本主义的萌芽,系孕育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中,这种新生事物在萌芽之初便遭到了地主阶级的嫉视。地主集团肆意的剥削与压迫产生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反抗,新旧势力的斗争异常尖锐。此外,鉴于江南市镇商品交换活跃,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颇高,不少商品手工业发达的地区成为了地主集团谋利的风暴眼。不少地主不满足于农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将剥削延伸到了发达的市镇,进行商品生产,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短工和忙工。

四、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可能性和特点——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1.运用博弈论解释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可能性。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利与财产所有紧密相关,国家与商人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在纳什均衡博弈中,统治者与商人之间的收益矩阵。1.1统治者与商人都选择不合作,他们所得的效用最低,都为-1。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封建社会的动荡时期,政府疯狂压榨商人阶层利益而商人阶层负隅顽抗。

1.2商人选择合作而统治者拒绝合作,这时商人的效益为0,而统治者效益为1。这一般出现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初期,统治者为巩固政治权利强化对商品市场的干预,商人阶级处于成长阶段,力量较为弱小无力反抗。

1.3统治者选择合作而商人拒绝合作,这是统治者的效益为0,而商人效益为1。这一般出现在封建制度的没落时期,统治者为保住政权而妥协退让,商人革命情绪高昂。

1.4统治者和商人都选择合作,效用最大化,都为2。这往往出现在资本主义萌芽的中后期,统治者与商人这两个利益集团彼此让步,形成双赢的局面。假设这个博弈过程是完全封闭的,没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博弈规则,纳什均衡是第四种组合,即商人和统治者为各自利益互相妥协,社会财富增加。

2.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性和长期性。从明朝制度变迁的角度,中国特有的二元结构的产权制度阻碍了新技术的发明和使用,严苛的中央集权制度限制了产权私有,工业革命无法内生于中国的手工业作坊。这样,我们不能片面地将资本主义的萌芽看作是劳资关系的出现,而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并结合明朝商贸史变迁的路径来解释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性与长期性。

2.1“两田制”弱化资本集聚效应。“两田制”的经济结构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损害农业自身积累,导致地租资产分散而不集中。一方面,明朝时期人口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土地增长速度,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约束下,土地占有权缺乏向少数人集中的条件,而是相对分散。另一方面,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导致要素价格的上涨,迫使土地向生产力较强的自耕农集中。

2.2货币制度的不成熟延缓资本市场的革新。中国的货币经济出现较早但很不成熟,绝大多数人还过着物物交换的生活。作为商品交换发展的纸币,一开始便被封建政府所控制,失去其经济作用,成为国家财政的一种手段,每随着政治的变动而变动,造成通货的不稳定性,这说明中国通货的使用和发展是早熟而又不成熟的。

篇(9)

要做到科学管理,首先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管理理念是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和价值取向在管理工作中的反映,是指导管理行为的基础,没有科学管理理念的管理必然是盲目的,不稳定的。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就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方法,并能够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这一管理理念;其次是要学会辩证的思维方式。思想方法决定工作方法,辩证的思维方式就是要学会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看问题,看到各项管理工作中内在的有机的联系,不要就管理抓管理,就生产抓生产;再次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要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人上,不能见物不见人。做到一切从人出发,研究人的思想情绪和行为,调动人的内在的积极性。

二要实现人治向机制管理的转变。人治管理的本质是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其特点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随意性大,凭个人的主观意志管理,具有不稳定性,容易让下属无所适从;而机制管理是一种科学管理,它主要是依靠制度,靠明确的分工和责任,靠机制来调动员工内在的工作积极性,来约束员工的行为,它一经建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依管理者更替而改变。应当说,每个管理者的管理动机都是好的,但管理工作仅有好的动机是不够的,因为每个管理者的文化、经历、性格不同,管理方式、方法、风格不同,如果单凭个人的好恶来管理,没有一套好的制度做保证,将一个单位工作的好坏系于一个人的良好愿望上是非常危险的,一个好的管理者对一个单位的最大贡献,莫过于给一个单位留下一套好的管理机制。

由人治向机制转变,首先要提高对依靠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它看成是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其次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机制,将单位的各项工作目标和要求置于机制的控制之下;再次是要增强执行机制的自觉性。各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机制,养成自觉执行机制,运用机制来推动工作的习惯。

三要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长期以来,粗放型管理是我们的管理弊端之一,其突出表现是重结果不重过程,重成果不重成本,重质的要求缺乏量的考核,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而精细管理是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科学管理的体现。

实施精细管理,首先要各项工作都有标准,既要有质的要求,又要有量的要求,做到事事有所遵循,有章可循;其次是要严格按标准作业,按章操作,养成严细的作风,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作业标准化;再次是要加强现场管理。现场管理人员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持之以恒,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不良的操作习惯和操作行为。

篇(10)

一、农产品物流现状分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政府自然把农业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方面,伴随着我国《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的出台,国家同时了我国物流业振兴的九大重点工程,其中,农村物流作为九大重点工程之一赫然在列,作为农村物流核心内容之一的农产品物流随之受到关注。

所谓农产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农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经济活动。

农产品物流与单纯的城市物流相比环节更多,同时涉及的具体人员的理论与知识结构也更加复杂,因此维持物流链条的稳定性成为了农产品物流顺畅运行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渠道上下游的各个主体之间大多为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因此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另外,国外发达国家农产品物流的显著特征是渠道短、环节少、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而与这些发达国家爱相比我国农产品物流链条则显露出中间环节多、反应速度慢、成本高、稳定性差等方面的缺陷。以上这些都决定了现实操作中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不稳定的因素较多,这些不稳定的因子也成为了限制我国农产品物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二、关于稳定农产品物流链条

所谓稳定的农产品物流链条是指通过创新农户组织形式、中间商组织形式的方式,谋求在整个农产品物流链条的相关产业中实行联合,各个节点重新定位各自的功能,积极谋求与上下游交易伙伴的合作,培养长期、稳定的物流链。

三、稳定农产品物流链条形成的制约因子

针对涉农供应链的不稳定性的研究方面,张晟义认为根据对涉农产业链阶段影响的明晰性,不确定源即稳定农产品供应链的制约因子主要可界定为四类:第一类是社会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及政策因素,如农业保护政策、农产品保护价、农用物资价格等;第二类是自然因素,包括生物遗传特性、水土光热资源、病虫害源等;第三类为行为因素,涉及涉农链各节点(包括农户)的行为模式和风格;第四类为需求因素。

而在企业间构成的供应链稳定性研究方面,牟政和穆东认为供应链作为一个网链形式的开放系统,其正常运作的关键就是网链上各个环节的成员企业自身运作状况和企业间的衔接状况,具体说来即:整个供应链系统由成员企业组成,因此系统的稳定性由成员企业自身的稳定性和企业间关系的稳定性两方面构成,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若该供应链系统仍能保证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则可称该供应链系统是稳定的,否则就是不稳定的。

农产品供应链横跨农业、工业、流通三大产业,起到了打破传统农户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作用,目前已经发展为了一个开放性的网链系统,稳定农产品物流链条形成的制约因子在宏观角度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1.内部环境。所谓内部环境主要包括农产品物流网链上各个环节的成员的内部运营能力以及各个节点间的连接情况。所谓内部营运能力主要是指网链上各个成员自身的软硬件条件,应变的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而各个节点之间的连接情况则主要是指网链成员间彼此的信息传递能力、彼此互信度以及彼此关于利润分配的博弈等方面。

2.外部环境。农产品物流链条作为一条开放的网链,其稳定性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笔者认为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以下四类:(1)社会政治因素,包括政府政策、社会稳定情况等;(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经济发展的潜力等;(3)科学技术因素,科学技术史第一生产力,科技对于产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和天气的影响、自然灾害的频度等。

四、结语

一个国家缺少了稳定难以发展,一个产业链缺少了稳定同样难以成器,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农产品物流,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分布在我国农产品物流链条上的各个环节的群体都应将眼光放得更加长远,正确处理好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关系,理性应对内外环境对于农产品供应链稳定的影响,着力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稳定的农产品物流链条,增强物流链条的稳定性以及可控性,这不仅将促进物流链条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长远经济利益的实现,同时也必将对我国新型农产品产业链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了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新利赵宇恒:黑龙江垦区农产品物流发展战略研究[J]. 农场经济管理,2005.(6) [2] 吕玉花: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产品物流问题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2008 . (3)

篇(11)

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RS-2015-2029);2015年度河北省教育厅青年基金研究课题:“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中提高失地农民收入水平对策研究”(课题编号:SQ151110)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1日

一、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背景

目前,河北省小农经济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全面实现农村产业化经营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镇,部分县区的农村劳动力逐年减少。但农民对土地与生俱来的感情,使得他们在农忙时节返乡农业劳动,因此当地小农经济并未因为劳动力减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而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农村的生活越来越丰富,趋向于城市化发展,农民接受养老保险这种新型养老方式的趋势增强。

二、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70%,老年人口比重较重。河北省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之一,积极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河北省构建专门服务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平台,配备人力、物力等设施,为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提供了一个专业的制度化的平台。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河北省的经济增长速度远远满足不了日趋增长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所需要的财政补助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河北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还有很多潜在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三、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县级财务的可持续性差,个人缴费能力有限。近几年,河北省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财政支持还是不够的,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补助作用甚微。目前而言,除经济特别发达的地区,河北省大部分地区的集体没有能力或者也不愿意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们给予补助。因此,很多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都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打击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造成农村养老制度推行困难,参保率低。

由于政府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不够,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薄弱,政府财政支持能力有限都是导致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困难,难以达到期待效果的原因。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开展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低保等一些助农政策,在推行多种制度的同时,还是给政府的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科学性有待加强。河北省目前的农民养老保险所面临的问题,除了基金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就是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单一,资金不能够保值增值。上收的全部农村养老保险金按照国家的规定存入国有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来获得收益,支撑农村养老制度的推广实行。单一的投资方式,既不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实现保值增值,也不能够优化投资收益。目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层次低,农业养老基金投资的单一性跟现在迫切需要高收益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相冲突,农民自己上缴的养老保险,不能够保值增值,会使得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产生怀疑,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样也容易导致基金的违规操作。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不衔接。目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的支持,不能够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缺乏稳定性,政策描述不具体,频繁变更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在新变更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增加了要求政府补助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定的,没有明确的政策条令,这样含糊不清的描述则会导致很多地区将这样规定视为空谈,政府是否提供资金补助农村养老保险全凭自愿。这种类似的政策条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政府和集体在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四)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河北省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人性化,层次性的设计,没有因地制宜的制定养老制度,因此在推广时会遇到很多的障碍。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们的养老观念和生活水平也存在着差异,要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当地养老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而不是以偏概全的,全省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既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全面推广,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积累。

目前的多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还不畅通,造成了管理空隙。多样的养老保险形式的存在也会给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增加负担,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按照农民的不同特性和收入层次,制定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散性,不利于制度的统一和长久的发展,应该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做好所有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和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