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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通常是指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与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其是将财务会计当作基础,并随着财务会计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又有着许多的不同点。在国外,其税务会计大多已经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有着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在近几年来,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也逐渐呈现出分离的趋势。
一般说来,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的管理者和出资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而税务会计则主要针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算,从而反映出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详细情况。我国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核算的目的不同
税务会计主要针对企业的涉税活动来进行反映与核算,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纳税人可以依法纳税。换句话说,税务会计主要是为了使企业在最大化获取利益的同时,又符合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至于财务会计,在日常工作中,则主要是记录与核算纳税人的业务,并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动以及主要经营成果等进行全面的反映。这一反映出来的结果通常会递交给企业的债权人、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相关部门,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有价值的和真实的信息。
二、核算的依据不同
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按照这两者当中的程序与方法对会计核算进行组织,从而提供相关信息。但不可避免的是,会计人员大多会根据对当时情况的判断以及自身的理解,从而往往出现一些类似的经济业务有着多种表述方法的现象,从而导致会计结果也有所不同。但这是正常的,因为其恰恰体现了会计方法的灵活性,以及会计准则的弹性。但对于税务会计而言,其在进行核算时,主要依据的是相关的税收法规。他们会按照其中的规定对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后,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三、收支确认的标准与范围不同
对财务会计来说,为了客观全面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反映,其会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收支都按照业务性质计入会计账户中。但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则只需将税法规定的收支计入会计账户当中即可,从而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至于税法规定之外的收支事项,尽管可能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过的,也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另外,对于企业自产或者是自用的产品,在财务会计那里,一般都不会计入在收入当中,而是计入在相关支出当中;但在税务会计当中,则等同于对外销售。换而言之,税务会计对于财务会计的列支标准有着非常细致与严格的规定,就拿工资性支出来说,财务会计通常会将所有的工资和奖金等都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当中来,但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如果企业的实际支出数超过了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则超出部分要作为纳税所得来进行计算。
四、处理会计事项的基础不同
通常情况下,会计处理主要有收付实现制以及权责发生制这两种原则。而对于财务会计来说,因为其强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已经发生收入,所以在日常当中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换句话说,财务会计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和企业多出来的资金流入量相等,同理,其确认的费用自然也有可能不等于企业的资金流出量,因而其确认的企业各期利润也就不能看作是企业当前可以支配的净资金资源。而税务会计因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且在主体上不强调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定,因而在对项目规定征收细则的时候,往往采用现金收付制和权责发生制并用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原则的不同
财务会计一般采用稳健的原则,其只对可能发生的费用与损失进行预计,对于可能发生的收入则不关注。而税务会计则不预计未来的费用与损失,只确认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情况。
六、受相关税法制约的程度不同
因为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会计准则与企业的会计制度,因而在对纳税人的业务进行处理时,当某项业务的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法的规定有差别时,财务会计可以不遵循税法的规定,完全按照真实以及公允等原则进行核算。但税务会计却截然相反,因为其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与会计准则,且税务会计会依法对纳税人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而,当某项业务的处理办法和国家税法的规定有冲突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二者的根源来看,其又有着统一的联系。因此,应该辩证的看待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遵循二者自身的规律,积极从理论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完善,从而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黄鸿平.浅谈税务会计的建立及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2]张帆.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J]. China's Foreign Trade,2011(16)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初步概述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概念
会计与税务,一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税务会计是随着财务会计的发展而产生的。但随着知识的拓展及研究,很多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已独立发展成一门学科,其与财务会计是背离的。财务会计,即传统的企业会计,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确认、计量、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形成信息,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一门会计。税务会计,是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对企业税务征收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系统的规定和准则,目的在于促进税收公平。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顾客、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以进行有效的决策。税务会计主要目的是提供税务征收的依据和基础,将税收依据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科。。
2.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计制),它对收入和费用的是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确认,而不考虑何时收到或者付出现金。在反映企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收付实现制是指交易或者事项只有在收到或者支出现金时予以确认。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核算和监督企业的资金运动,为内部管理者、债权人、顾客、政府有关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正确的决策。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国家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其核算的仅是与税务形成有关的经济事项。4.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其基本前提概括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和权责发生制五项。税务会计依据国家规定的税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税务核算计量。
二、分析两种国际模式
(一)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合一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合一,会计服从于法律的要求。
2.形成背景:首先,德国、法国国际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以独资企业为主,其投资者乐于持有政府的证券和储蓄存款,而不愿拥有私人工商企业的股票,所以银行业较发达,造成企业主要依靠大银行筹集资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政府的投资;其次,德国、法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会计职业界不发达,其会计准则必须由政府制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财务上要求“极度稳健”和“形式重于实质”;最后,法国、德国重视企业长期财务实力,很少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德国、法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相合一的,会计服从于税法。
(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背离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二者之间彼此独立。
2.形成背景:美国、英国都是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国际资本市场,企业面向社会群众筹资,并且其财务报告要求充分披露,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美国和英国同属不成文体系,会计职业界发达,其会计准则可以只取得相关权力机构支持的权威性制定和。因此,美国、英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背离的,财务会计不受税务会计的约束,独立发展。
三、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从会计环境论角度分析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选择
从前章分析国际两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两大模式可以看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的选择与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密不可分,从而导致二者间的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协调的过程中。
1.政治、经济环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并稳步发展前进,一方面,为了保证我国众多大小企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在财务会计方面严格要求,要求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合理提高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的平衡,税务机关在税法方面严格立法,独立发展。
2.法律环境: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有待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不完善,税法存在漏洞,往往是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但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背离是无可厚非的。
3.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与日俱增,一方面信息披露严格要求,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大,提供真实、有效、及时、重要性的会计信息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必要,但提供有用的信息不能一味的遵循法律的要求,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二)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改进方针
1.加强会计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当前法律规章制度存在欠缺,体系尚不健全,税务会计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存在差距。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明确监督主体,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2.税务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加有效的反应会计主体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使得征税更加有依据,同时也遵循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税务会计核算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适度稳健“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强调披露原则,税务会计应该依据企业是否实质性发生经济活动来判断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如“视同销售”实际是没有现金流入的经济业务,若对此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缴税负担。税收制度应该较少此类规定,一方面减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另一方面调整了纳税规定的合理性。
4.实行企业分层管理对于大型企业,其融资渠道广泛且多元化,大型企业一般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宏观调控和综合征税能力,应采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背离”的模式。对于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应采取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一致的模式,使按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与按税法核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刺激员工积极性,实现更高的利润。
5.结合会计环境发展情况,遵循规律,不断创新创新是企业进步的动力。会计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思维性的拓展。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历程中,会计人员需学会遵循客观事实,在创新的过程中谋求发展。
6.引导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税务会计的重视程度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跟会计管理人员密不可分。会计监督存在遗漏,必然会导致会计监督效益的较少,因此完善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相互促进,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结论
结合我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的发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呈现着分离的模式。但由于我国当前税收有些方面依据企业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需获得法律允许才有效。总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真正消除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不可能的。我国应遵循国家现在发展情况,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创新,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
参考文献: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税务会计的原则和核算等内容大多隐含在税法中,因此税务会计实质上就是税法在会计中的体现。而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为导向,其原则和核算的规定远比税务会计明确且公认。但税法的刚性及硬度又要强于财务会计,纳税人一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背景下,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二者的关系出现了暂时的统一,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以至于这些年独立税务会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宏观层面的差异
1、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的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征税。对于这点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而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由于税务部门的目标与财务会计和报告团体的目标相差甚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彼此不完全相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2、原则差异
税务会计的原则就是税收核算的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税务会计原则实际上是隐含在税法中的。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也会非常明显的影响税务会计原则。
一是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权责备,而新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时,税法仍然坚决恪守这一原则,而税法之所以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上,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权责发生制以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者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而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是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近年来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处理越来越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因为税法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因此税法一般是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时国家税收不会去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二、微观上的联系与差异
关于税收与会计在微观层面上的密切联系,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冯淑萍,1999;曲晓辉,2003;魏长升等,2003)。税收主要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块,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及其确认时间的问题。
1、流转税的处理与财务会计准则的差异
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很多相关方面的研究都只是研究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却甚少研究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但在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中,都有“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税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也有会计(指财务会计)进、销项税额与计税进、销项税额的差异及调整问题。下面将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例如: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A产品100件(账面价值100元/件、公允价150元/件)换入乙企业的B产品。甲企业换入乙企业的B产品用于对外销售。甲乙双方增值税率为17%,假设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则会计上应采用成本计量的模式。
当业务发生时,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产成品---B1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产成品---A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以存货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事项,当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此例中,换出存货不作为营业收入出来。而税法规定,以存货换入资产,换出的存货须按全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财务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缴纳,所以在确认时间方面两者也不同,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税法中有很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等。
2、所得税处理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的差异
在税务会计中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是在财务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所得,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扣除的差异。
本文在此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差异予以说明。一是利息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于所有的利息收入都一视同仁,计入利润总额中。二是捐赠支出,捐赠支出在财务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借款费用,财务会计准则中将借款费用分为可资本化和费用化两部分,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或在固定资产改建过程发生的可使原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资本性支出。而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到达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其他的都予以费用化。四是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将其全部确认为费用作为利润的扣除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是研发费用,会计准则将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全部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只有在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时才能资本化。而税法规定对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除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加扣当年研发费用的50%。六是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在期末所有资产都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一旦发现有减值的迹象,都要提取减值准备。而所得税法中只有在减值实际发生时才予以承认。另外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中也不予承认。
三、两者的协调与妥协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1988)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增大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而税法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很多研究都要将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作为会计的三个独立的分支。究竟是统一抑或是分离,都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博弈的结果。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非对称信息的博弈,在博弈中,财务会计代表的公司管理层拥有税务会计所没有的信息。同时他们又是合作与非合作的博弈,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密切。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这时双方的关系是合作博弈。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这时他们的关系属于非合作的博弈。他们这种既合作又非合作的关系为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了平台。在协作中税收法规可针对个别业务、个别企业,在保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制度作适当的协作。如针对高科技企业的资产减值问题、小企业纳税业务的调整问题作适当的妥协使其与经济实质更相符合。
对于很多学者认为的要将税务会计独立出来,本文认为至少在现阶段还不需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将税务会计独立出来,必会与财务会计产生很多交叉与重合的部分,从而浪费掉很多资源,而现阶段所使用的在财务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纳税项目予以调整是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的需求的。
在今后的改革中对于两者的差异越来越大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尽可能减少两者间不必要的差异。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目前的差异增大之势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所言“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一旦其成本超过独立税务会计所需要的成本,那税务会计的独立也许就是必要的了。”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2]戴德明、周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J].经济研究,2002(3).
税收会计是一门边缘学科,是税务学和会计学的交叉融合。不管是针对税务会计,还是对于财务会计,其自身都具有独特的原则,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具备的这种特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税务会计秉持的原则主要以国家建立的相关政策实施税务活动为主,而财务会计秉持的原则主要是结合企业运营发展状况,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两者主体对象在本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之间的关联和差异进行探讨,对会计业务落实具有现实性意义。
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基本定义
所谓的税务会计是指,根据会计学有关内容和理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综合反映和监管,确保纳税活动的全面落实,让纳税人员自觉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缴纳的一项专业会计学科。税务会计秉承着“税法至上”的原则,在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上,以税法进行判断及修正,使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而财务会计是指,结合企业运营活动中落实的各项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和核算,并且给有关工作人员,其中包含了投资人员以及管理工作人员等,为其提供企业精准财务数据以及企业今后发展标准的管理体系。在企业运营发展中,财务会计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给企业提供精准的运营信息、负债信息以及变现信息等,使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等各方得到进行各项决策的依据。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和外部投资人员进行交流的平台,运用企业已经落实的经济活动数据,利用财务报表的方式将企业实际信息传递给外界,这对企业今后投资市场的拓展,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务会计信息主要是把财务会计信息当作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通过企业构建的财务会计体系,企业已经构建了一系列完善的财务活动“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以给企业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并且,该“数据库”也具有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处理工作的基本信息。站在国际角度来说,大部分国家把企业会计数据当作基础,之后根据税务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适当修整。第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协调主要体现于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因为税务会计处理会给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并且该影响将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例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有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5年缴纳税款,我们就会在账务处理和报表中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根本目的不同。税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企业经济收入情况进行监管,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使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而财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投资人员对企业资产的真实性的了解提供条件。建立企业财务会计体系的主要作用就是将企业财务情况、运营业绩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进行真实体现,给政府部门、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精准的财务信息。第二,基本前提不同。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目的有所不同,其基本前提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不同,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不同,货币时间价值与货币计量不同;而税务会计基本前提的重中之重——年度会计核算,是财务会计所没有的一项基本前提。第三,秉持的原则不同。因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服务目的有所差异,使得两者之间为了落实自身目标所采用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基本原则决定了处理方式的选用,同时给相关人员提供了操作依据。
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对比
历史成本原则指会计记录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时,应该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为计量标准。为了精准地反映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在特定情况下将会摒弃历史成本原则。如某些资产评估增值,或某些资产用公允价值入账,或者某些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对资产进行减值等情况,在会计中属于非常正常的调整,但是在实际税务处理中,对此并不认同,税务处理一般都是按照账面原值来计算纳税所得。一直以来,历史成本原则是税法最为肯定、最为坚持的,这是因为缴税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历史成本原则下,一般都是按照发票或者合同来确定成本的,与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有时的确不能精准反映资产的价值,但是它确定性强,有理有据。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先进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与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对比
企业会计计算应该秉持会计相关原则,把职责发生机制当作标准,对企业真实的运营状况进行体现,而税法主要是秉持职责发生机制,对收付情况进行修整和核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还是肯定的,毕竟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以财务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而来,然而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情况,企业会计账目中产生的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这些会计估计还是持保留态度的,因此计算应税所得时会对一些会计估计进行调整。例如,在权益法下面,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其实这些收益并未实现,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只有企业实际收到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应税所得。另外,有些福利良好的企业,对所有员工按照工作年限计提了退职金,在员工离职时发放,这些退职金在计提费用的时候并未发生。因此,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要把未发生的退职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调整遵循的都是收付实现制。
(三)相关性原则的对比
税法相关性原则主要是满足国家征税需求,着重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税前扣除的支出要与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联。例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情况、运营效益以及资金流量进行真实体现,同时满足财务数据应用人员的需求。其中包含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求、满足掌握企业财务情况和运营效益的需求、满足企业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水平的需求等。可见,同是相关性原则,意义大不同。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对比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基本的会计原则,是指企业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不仅仅以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根据。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外在形式有时候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开发新产品并在合同中附加退货条款,企业不能按照以往经验预估退货率,虽然已经将发票货物交给买方并已收款,但是试销期内销售能否实现还存在着不确定性,若直接确定销售收入,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然而,核定计税基础时,税法遵从“形式重于实质”,对于经济业务的把握,还是更重视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法律形式,保持其确定性及严肃性。
四、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相关思考
(一)强化协调发展的意识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在会计学基础上衍生的产物,但是两者侧重不同导致产生差异,部分差异甚至晦涩难懂不好操作,造成无意间违反税法的严重情况。只有建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和谐发展的理念,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出现的问题,结合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特点,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简化纳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税务工作合理合法,保障按时缴纳税款。
(二)做好税务工作的科学规划
我国产业结构繁琐复杂,经济行业种类众多,给税务工作的落实增添难度。面对这项国计民生的工程,需要做好规划工作,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工作稳定落实。针对企业来说,也应该做好税务缴纳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减轻企业纳税压力。税务工作和财务工作比较起来,相对更复杂,并且其涉及的范畴比较广,这就需要税务会计工作人员担当更多的职责,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满足各项工作要求。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原则上存在不少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是二者之间都具备会计学众多类似的特性。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将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将其自身作用进行全面发挥。这就需要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含义有所了解,明确两者之间的导向目标,给予合理引导规划。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性给企业实际运营造成了诸多影响,因此,需要采用合理的措施,让二者在协调发展的情况下,为企业今后稳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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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与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不断向国际标准准则靠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二者相比,财务会计兴起和发展时间较长,税务会计则是财务会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通过分析两者的差异寻求协调之道对优化我国税收制度,促进市场公平以及经济快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
(一)目标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随使用者的变化而变化,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得到及时、准确的纳税信息以做出决策,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而财务会计则是通过三张报表总结前一会计期间的经营状况,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对于国家而言,税务会计是了解纳税人的交税情况以进行监管,达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保障国家权益。而财务会计则是将公司的情况通过三张报表传达给公众,满足信息需求来做出投资决策以及监管,检查行动。
(二)所遵循原则的差异
由于财务会计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遵循的是国家的税法,同时大多数人认为税法是会计准则的一种延伸,所以两者所遵循的原则有相同以及相异之处。相同之处包括诸如会计分期原则,持续经营假设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等,但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设计的目标不同,在财务会计上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在税务会计上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加收付实现制原则,因为进行税收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交税,其次税收具有确定性,即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这点与财务会计的稳健性估计原则是不同的,意在保护国家税务收入的。
(三)核算范围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关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费用等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税务会计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有选择地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关注应税收入,纳税所得,扣税费用等。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
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协调的重要性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二者的关系进行正确的运用与合理的安排,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国家、社会、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内的市场经济处于不断完善中,所以在经济活动中税法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而税收法则和会计准则二者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二者的矛盾既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对企业财会人员在业务上的操作方法与操作流程也有直接影响。为了确保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二者的目标能够正确的体现出来,使财务核算的成本与纳税双方所遵循的税法成本得以降低,就应该根据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分析和研究税收法规、会计准则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促进二者的有效协调,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差异的对策
(一)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是建立在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向国际化靠近,而当前的税务会计理论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相比之下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已经有一段较长的历史了。因此需要通过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为指导加快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完成由税收学理论知识向税法学的有法可依的转变,建立协调二者的内在联系。在管理层面上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要相互配合,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两个方面的努力,第一,财务会计时刻关注税收信息需求,发挥其对税法决策的支持作用。第二,税法制度的建立和修正,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发展”为重要考虑因素,最大限度地使二者相互适应,促进其协调发展。
(二)强化信息的公开度以及交流
务会计之所以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原因之一在于税务管理的目标在于收入分配,即保证国家税务收入。所以才会出现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影响下的税务会计制度,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手段来逃税避税。就目前来看,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外披露的涉税信息仍不足,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困难,所以只能通过相关税法来进行约束,但是如果企业增强税务信息的公开使得股东、债权人、税收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企业财务管理中关于税收有关的信息,则更有利于促进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方面协调。
(三)通过提升财会人员的素质来促进二者的协调
从微观上看,我国大多数财会从业人员是依据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不同而分工的。人们往往精通其中一项而无法同时胜任两项职责,这样一方面是一种人力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做到统筹兼顾,达到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从宏观上看,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过程中,需要财会从业人员快速的适应新的规则,对从业人员造成一定的冲击,这个时候只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使财务人员及时了解外部的变化,充分了解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方法以及能够对两者信息进行转换,才能保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顺利协调。
现阶段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目标、原则以及核算范围上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不利于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操作流程与方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做到两者的协调,在协调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完全分开,也不能削足适履,而应该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层面上促进两者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国家、社会、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企业化进程的不断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纷纷引入和制订了针对自身的成本效益原则。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和加大了企业税法的征收和管理条例;具体说来,由于企业的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进行企业财务活动;而财务会计主要以会计准则为导向进行企业财务活动;在计划经济时代两者职能发展同于企业中并不冲突或者矛盾并不凸显,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发展,两者职能导向的发展给企业收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企业中融合或者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在企业中的定位原则、关系以及模式分析对比对我们理清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企业收本收益造成的客观影响有一定意义所在。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企业成本收益核算中的差异性
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两者互相补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财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会影响税务会计核算结果,税务会计核算结果会影响财务会计核算结果,当前企业中两者没有分离的时候,最后进行制定财务报表为两套。因此,企业中财务和税务同为会计遵循的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税法导向原则使税务会计首先要遵从税法;第二,税务会计核算必须如实纳税,不能偷税,不能引起风险,数据真实,调整要真实,财务会计进行企业成本核算要根据税务真实的数据而进行;第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税务会计有自己的一套操作程序,不完全树立财务会计,这样有助于增加财务会计核算的灵活性;最后,企业中财务和税务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一是纳税活动,应纳的税额进行全面核算,形成准确的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核算基础上,依据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业务产生的成本基础上进行真实的财务数据和报表以协助企业管理层进行企业决策。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目标
企业财务会计是与投资者报告信息,为投资者服务。税务会计是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服务,目标不同;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而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以税法进行;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对象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对象是企业资金投入周转循环产生的一个过程,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反映税款用的过程以及税款从征集、上交到退还的过程。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原则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肩负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是以税务为导向原则,两者侧重点不同;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程序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以做报表、记帐的程序,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是按照在会计核算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形成纳税申报表这样一个方式运作。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企业成本收益核算中的职能分析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机组合,循环往复的不断运作过程。资金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价值方面一个反映,是人流、物流、信息流正常运行起点和落脚点。没有足够的钱,是不能正常运作企业,不赚钱,这个企业无法长久存在。对于企业成本收益原则就是我们所进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行为,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当中所进行科学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协调、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的总的职能体现。
在企业成本收益核算中,财务会计对企业资金的管理的职能和行为以及一切税务会计进行的税务管理的职能和行为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与企业成本收益核算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在企业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时有两个核心的内容,一是保证正常依法纳税,合理节税,不偷税,不受处罚,二是,企业的资金管理与核算要以企业成本核算的原则为导向;两者对企业成本收益中的核算管理都占到很大的比重;因此可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各自职能层面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企业中财务会计的职能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权益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并且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或者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的一系列工作。
三、企业税务会计分离的企业成本效益分析
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同时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职能以及企业成本收益核算结果的差异性不同为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成本收益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而相应把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管理中分离出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企业设立专职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由于企业中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基于企业税务的主要履行功能,一是纳税活动,应纳的税额进行全面核算,形成准确的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核算基础上,依据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业务进行税收筹划,协助企业管理决策。
在企业中设立独立核算的税务会计,可以核算的更加精确准确,对税法了解更加透彻。税收会计从事税收会计的核算业务,对税法也很了解,知道哪个地方可以节税,哪个地方不能节税,通过科学筹划,帮助企业不违法情况下,少纳税。税务会计跟税务局关系来往很密切,有利于协调一些争议矛盾,减少争议。通过独立税务会计核算,能真实反映企业纳税信息,也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运用税务核算信息为企业决策服务。
2、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关系的重要性
在企业中把企业税务会计独立分离出来还有利于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会计核算会计的,税务核算税务的,两个适当分离,财务会计随着企业改革下发会计自主权,在准则基础上选择自己灵活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企业根据自己需要灵活制定会计制度去核算,从而通过财务报表等系列工作能够反映出企业资金流乃至企业成本和收益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和有用的决策信息。
四、总结
企业税务会计的分离对于企业成本核算以及企业成本收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每个国家维护自己主权独立性前提下,为了从国际交流与合作当中获取最大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越来越多向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靠拢,全球化一体化,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财务会计国际通用会计语言准则将越来越趋同化,这是大势所趋。
一、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区别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虽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所以它与财务会计又有着一定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2)二者核算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3)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4)二者核算的原则不同。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则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二、企业税务会计作用及特征
(1)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2)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3)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1)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不再具体规定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使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产生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更加明确,即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折旧使得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使会计改革见成效。(2)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税制改革是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基本上符合税种健全、税率合理、税负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有时,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等,实现其少缴税的目的,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3)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体制下,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是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人员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4)提高会计实践水平,维护会计的一致性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资本的高度集中、工商业的高度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会计的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地发挥,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提高会计的质量水平。而税法已明确规定了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并且税法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有利于会计人员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渐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同时使得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5)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由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此时若财务会计再不与税务会计分离,会计核算继续实行两头兼顾,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之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若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就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各投资者的决策,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决策。
总之,尽管税务会计长期以来被看作财务会计的延伸,但事实上税务会计在许多方面已具备了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税务会计已具备了独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发展税务会计,有助于使规范经济生活的立法活动进入快车道,也有助于为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解除后顾之忧。
参 考 文 献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对纳税人展开实际、有效的税款征收,依税收原则,经税法而逐渐生成“税收核算原则”。若以纳税人层面而言,“税收核算、税务会计”两原则相等同。税务会计务必遵循财务会计原则,可其需依税法规定的条例与程序,故此,美国相关专家指出,IRC(美国收入法典)为联邦税收“最高法律”同时,亦为税务会计方法与理论,税务会计原则亦即隐藏于国内“收入法典”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所有国家,税务会计原则皆是隐于税法内,其明确度、公认度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其硬度、刚性要高过财务会计原则,若有人违反,则必然受到相关惩治。
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相对比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对比
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认可要最属税法,针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会计界求全责备之时,在企业会计体制、准则于某种状况下丢弃历史成本原则之时,税法始终坚守此原则,强调企业资产剥离历史成本之时,务必以相关资产所潜藏的损失与增值依税法相关规定的贴切手段体现与确认。例如企业股份体制改造时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法对会计要求相应账户的调整并不认同,依旧按原来账面的价值进行应税所得的计算;还有《企业会计制度》与“资产减值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要求进行全面计提减值准备,进而调整有关的资产原入账的价值,可税法除了对坏账展开限度性的承认,由于有违确定性原则,其他皆不认可。
税务法之所以对“历史成本原则”如此坚持,关键是税款征收为法律行为,务必有可靠边的凭证做为合法性的支撑。和公允值对比,“历史成本原则”的确于一些状况里无法切实地体现资产等要素价值,可是其具有极强的可靠性,于涉税诉讼里可给予给力依据,故此,税法普遍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抛掉历史成本,除去不存在“历史成本”时。可财务会计准则、体制于多处引入了现金流量现值与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可靠性,此即会带来海量纳税调整事宜。
(二)相关性原则对比
“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意指会计信息对其“使用者”所展开的“决策”相关,即对其使用者进行重大决策时给予“真实、有效”的信息,对其重点主要强调的是“有用性”。“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上,则以政府征税为出发点,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所重点强调的“税前扣除费用”务必需与同期收益相关,两者对比实质不同。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比
企业会计核算需依“权责发生制”为根本,可税法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依权责发生制,企业务必以经济活动中的“义务与权利”的发生作基础方可展开会计处理,此和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原则相同,故此,整体而言对权责发生制税法还是认可的。此于所得税可以看出。此外,权责发生制导致大量会计估计,而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权责发生制不益于税收保全之时,税法只能采取防范手段。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对比
财务会计的关键原则之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企业会计核算需依交易及事项的经济“现实与实质”展开,并非只依法律模式。一项事宜及交易实质和其法律模式及外在模式并非总是相同。于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内对此皆做出明确规定。于会计体制与准则内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多有呈现。
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确切使用上,财务会计重点在于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的可靠性,可税法则要求务必具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不可仅凭估计,务必有据可依,税法对此项原则的解释重点强调“实质至上原则”,意在杜绝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
(五)配比原则的对比
配比原则,是展开费用确认时的根本性原则,牵涉的主要有“职业判定”及“会计选取”等相关内容。对于“配比原则”在所得税法内还是较为认可的,纳税者所产生的费用需于其所应配比的当期展开“申报扣除”,纳税者在某纳税年度所需申报的扣除费用规避“提前及滞后”,针对税款流失问题税法亦做出相应制约手段。可于增值税问题,税法对“配比原则”不支持。增值税目标为“货物与应税劳务增值额”,其应为“货物、应税劳务”收支配比后的结果,可增值税征收是依发票扣税制而设计,进而把其征收控制于流通环节,由整体而言规避免对“财务会计”损益核算体系依赖性,亦因致使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于税法内,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其在内涵及应用结果上和“会计核算”相比存有极大差异。于会计核算里,为了对不同“地区、分部、产品”的经营成果分别进行核算,务必将“直接、间接、期间”等费用于不同“地区、产品及分部”展开科学有效的“分配、分类与及归集”。“配比原则”在税法内所反映此层面的同时,还需遵守“相关性原则”。税法内先需要对不同项目所享有的“税收待遇”进行区分后再展开分项及分类配比。
(六)谨慎性原则的对比
谨慎性原则于“财务会计”里,需当企业面临无法明确因素的状况下展开“职业判定”时,务必需持有应有的审慎态度,对各类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进行充分评估,此过程中要本着谨慎认真的态度,对“资产与收益”即不高估,对“负债及费用”亦不低估。
针对减值准备金的提取问题财务会计本着小心谨慎的原则对各项资产展开评估,可令企业中的虚资产转变为实,可于相应程度上对企业“虚盈实亏、制约短期活动”等的处理,益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提升。可其却违反了“据实扣除”的税务会计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即为任何费用及损失务必确实发生过,不然若发生申报扣除即将补判定为偷税。企业计提活动中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为会计工作者们凭职业判定所给出的估计结果,其损失并未真实发生过,会计对此类风险所进行的估测,税法不予扣除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税收无法为“纳税人”承担其自身的经营风险,税法重点强调的是于企业的相关资产中“真实发生”的具有实质性的“永久损害”时方可获得即时处理。如此规定,即益于税务管理,增进片管效益同时,亦杜绝了减值准备比率此硬性规定的不可确定性。于财务会计里,“实质重于形式与谨慎性”两项原则为会计要素“计量与确认”的关键的修正性原则。可于税务会计里,却为最不被认可、最不受欢迎的原则。税法不认可谨慎性原则,一口将其否定。其关键在于针对收入与费用上谨慎性原则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宜存有无法确定期性因素时,谨慎性原则即要求多计费用而少计收入,若税法认可谨慎性原则,那么对企业应缴税款将会降低及滞后,此导致税务单位要替企业担当风险。
三、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分析
以上论述,“税、财”务会计原则两者存有诸多不同,有的是单一的“内容、名称”的不同,而有的是“内容不同而名称相同”。目标取决于“导向”,原则取决于“目标”又体现于“目标”。在目标上“税法和财务会计”不一致,故此两者在原则上亦不相同,存有差异是必然的,与两者根本目标不相违背状况下,怎样令两者之间的差异持有合理程度,为我们所需要思考的关键。国家正置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两类原则差异呈现出扩大趋势,怎样协调、如何构建两类原则之间的和谐,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体制转换成本与纳税风险等,为实际需解决的问题。
由税收“原则、主导”呈现出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站在征管角度上考虑,呈现的并非是纳税者便利为基础、而是本着征收便利为原则,并非确保纳税者的税益、而是保障政府的收入,对纳税者的利益问题上则思虑的较少。当下,“法定主义标准”在我国税收活动中远未达成,和会计的“体制、准则”差异太大亦不规范,提升了纳税者的不可预期性。故此,亦不益于生成对比完整、明确、系统的“税务会计原则”,可“财务会计原则”已然是公认的较成熟的原则。新税制革新里,需最大化的吸纳财务会计原则,压缩差异。若想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两者的混合模式优点得以充分体现,那么两原则差异一定不能大。若当下的差异加大趋势无法迅速遏制,越来越多的纳税调整事项将给会计活动造成无尽的烦恼,将压缩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中美两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不尽相同,一个很重要的宏观影响因素就是市场大环境的差异。纵观两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要求,不难发现这些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会计信息质量服务的。使用者以会计信息为纽带,间接地影响着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可以分为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经营者、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其中,债权人和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主要在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而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点多放在企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方面,企业员工则更关心他们自身的福利问题。而投资者由于其多样化,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更加复杂。股权结构是指在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的含义可以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构成两个层面来阐释。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过长期演进,到现在已经呈现出了高度分散化的特征。其持股主体则经历了由个人股东完全持股到个人股东与机构股东共同持股的转变。由于机构投资者因受有关法律和制度的限制,该群体中每一个机构投资者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率较小,因此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作用,但该公司的每一个机构投资者都不影响公司的控制力,所以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度并不高。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来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按投资主体来分,形成了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
笔者基于对CSMAR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关数据分析,发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约占总股本的2/3,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比重。自2005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从38.15%上升到88.91%,同时非流通股比例从61.85%下降至11.09%,国有股比例也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然而在所有非流通股中,国有股所占比重依然最大。将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两个方面来看,他们具有不同的特点。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相比于以自然人身份参与股票买卖的散户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有专业化和资金投入量大的特点。有观点认为,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是以散户为主,他们的投资行为与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不同,对企业的了解不多,不会针对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运用以制定投资决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图1可以明显的看出,除去法人投资者外,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小于自然人投资者,即散户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年鉴中还对开户投资者的学历水平进行了统计,截至2015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投资者占比仅为20%左右。由于教育水平有限,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企业报表所披露的会计财务信息对这些投资者几乎是无用的。
就宏观大环境而言,相比于美国政府干预很少的“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经济的发展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我国政府对企业的调控虽然在逐步放松,但它依然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的服务对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构成为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内容则表述为责任、公众利益、诚信、客观和独立、应有的谨慎、服务的范围和性质。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高度集中的股权对会计职业信息的要求更为专一,并且由于政府的控股,也要求会计执业者保密。而美国股权结构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特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居多,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内容更加多远话,要求从业人员对大众利益做出保证。
除此之外,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上与我国不同。美国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不仅在注册会计师上有所体现,对于管理会计师、内部审计师和财务经理也有相应的要求。这使得职业道德的覆盖面不仅更加全面,而且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此外,这些准则有些还具有法律强制性,这对准则实施的有效性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财务报告目标的决策有用观指出,财务报告应当向投资者等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尽相同,这也直接影响了会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侧重会有所差异。在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手段,它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逐步向西方多元化形式靠拢,学习其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优点势在必行。
综合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启示:第一,我国现在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只有注册会计师有相对规范的准则,其他的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涉及道德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完善健全,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可以效仿美国分类专管;第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这也是我国在会计教育上的缺失部分;第三,目前我国所暴露出的会计道德上存在的问题,往往是在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严重后果后出现的,这说明我国在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张京,刘婷婷.中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及其启示[J].中国市场,2013(08):32-34.
[2]邱龙广,刘星,李满升.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与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第三期(3):150-154.
财务会计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为依据,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这两者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是相互分离的两大主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依据不同,有着很多相同点,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从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趋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是目标不同、业务处理依据不同、核算程序不同、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并不单独设一套账户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而是与财务会计使用共同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企业平时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只有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不相同时,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税务会计是寄寓财务会计之中,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一、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寻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一)资产的纳税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在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计算计税基础。若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将会受到计提折旧的方法、折旧的寿命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相同。
例:A企业于2008年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1200-1200/20*2-80=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200-1200/20*2=1080万元
此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1080万元产生了8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20万元。
(二)负债的纳税调整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期间不可以税前扣除数。从而得出计算公式,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计负债,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确认为销售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由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则这一预计的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2.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例:A企业2010年因销售乙产品承诺提供5年的保修服务,在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该项预计负债在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而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500万元,即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500-500=0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0大于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收法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建议
财务会计是会计专业核心课程,打下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对学习税务会计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那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将这两者的差异有机结合起来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先学习财务会计课程打下扎实的基本功,然后再学习税务会计课程。这两门课程的学习不能颠倒顺利,只有先打下扎实的基本功,掌握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然后才能够在学习税务会计时一边回顾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边找到现行国家税收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异同点。
(二)通过寻求差异法找出二者的差异,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得出如何调整差异,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相容知识点。通过调整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合为一体。
(三)在学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这两门课程中间,开设税法、经济法等相关课程。掌握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从而更轻松地找到二者的区别。也只有在充分掌握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法律法规条文下才会顺利找到差异,从而将两者能够更加轻松的结合起来。
(四)通过模拟仿真操练加强练习。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对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理解程度,学会如何将理论用于实践当中。
参考文献: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
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
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
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
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
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
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
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
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
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