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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一、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概念
众所周知,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各国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合作并采取共同行动应对国际社会中的共同问题。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国家及包括国际组织、公司、个人在内的其他国际行为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考虑, 为解决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和延伸,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理念的与时俱进性。
首先, 国际环境合作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豍这一表述目前已经成为使用最多、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正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的。
其次, 国际环境合作突出了“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就国际环境合作而言,“保护生物圈是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际法长期忽视人类这一共同利益,因此,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提出填补了这一空白。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依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的主体只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而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个人几乎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 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个人, 正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这是传统国际法所不可企及的。
(三)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灵活性。
传统意义的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各国之前的利益交换,它强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而国际环境合作则强调实质公平,这集中体现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上。虽然目前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然始终存在着巨大争议, 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 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
二、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是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得以最终确立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包括:《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以及《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一)《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 on Human Environment,简称《人类环境宣言》),其中第7 条明确提出: “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 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 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豎”此条款强调了为实现人类共同的环境目的, 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与个人共同的努力, 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豏。此外,该《宣言》第22、24、25 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二)《内罗毕宣言》。
1982年为了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并通过了《内罗毕宣言》。针对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内罗毕宣言》共提出10 项原则, 核心即强调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原则。《内罗毕宣言》有多项内容里涉及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原则,例如:第10条明确提出:“国际社会庄严重申各国对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所承担的义务,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城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豐,该原则就明确了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
(三)《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1992 年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简称《里约宣言》。该《宣言》旨在为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采取行动和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指导原则,规定一般义务。《里约宣言》共包括27项原则,其中有的内容是对《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中相关原则的重申, 而有的内容则是对前两个《宣言》的发展,例如:第24条原则是关于战争与和平与环境和发展的关系问题, 明确提出各国“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对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豑;而第27条原则明确规定: “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豒,将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但笔者以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关键词 :生态型政府;内涵定位;广义上世纪70 年代以来,由于环境问题的弥散性,环境因素已成为关涉和平、发展与安全的新变量,生态环境治理被逐步纳入政府管理重点范畴。在此背景下,南京农业大学黄爱宝教授在《南京社会科学》2006 年第1 期上发表的《“生态型政府”初探》一文,从内涵定位与基本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并阐述了“生态型政府”新理念。以谋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令人甚感鼓舞。但笔者认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却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所支持者,把生态问题纳入政府重点治理范畴乃全球环境治理大势所趋;所商榷者,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则不应限于狭义。
一、大趋势: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参与
关于全球环境治理,学界目前尚无明确一致的界定。但根据联合国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文件,可以认为,所谓全球环境治理,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经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就是全球环境治理机制。
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家(主要指各国政府)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各国通过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来影响全球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在作用渠道上,在涉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退化与沙漠化防治、危险废弃物处理、污染防治、水域保护、资源能源开发与利用等较为广泛的议题领域,各国通过双边、多边对话以及全球环境会议,形成相应的合作体制,签署国际公约,以促进各国及全球环境问题的共同解决。
在原则规范方面,国家环境主权原则、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各类涉及环境发展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也已通过国际公约或会议宣言得到阐明,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在操控方式上,主要包括环境立法、经济措施、政策调控、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建构信息知识网络、监督评价等,都已在环境治理中得到应用。
在全球环境治理大趋势下,一方面,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内环境规划。通过国内环境立法,在政治决策与社会发展中贯彻环保理念,比如“环境友好”概念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新理念的相继提出等。另一方面,一大批环保NGO在民间社会自发成立,包括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国际等,他们通过发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如呼吁、示威游行等)的环境运动,既推动了生态环境理论层面的思考,又促进了国内环境治理进程。
中国作为大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采取多种参与方式,包括参加国际环境发展会议或论坛,出席有关国际公约缔约方大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发展条约、协议、修正案,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合作,主办大规模高等级的环境发展问题国际会议或论坛。因此,从全球环境治理背景看,把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政府治理重点范畴已是大势所趋。
二、内涵定位:从狭义浅生态到广义深生态
对“生态”一词的内涵界定,就目前研究而言,在范畴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层次上有深生态与浅生态之别。狭义界定主要指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广义界定则指任一主体与周围环境趋向生态化的动态平衡与综合协调的哲学思维。浅生态侧重于对环境问题的技术性解决,深生态则倾向于对自然内在道德价值的思考,进而主张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生态化。黄爱宝教授把生态型政府中的“生态”内涵定位于狭义的浅生态,即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那么,“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就是指“致力于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政府,或者说是以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平衡为根本目标与基本职能的政府”。
狭义的浅生态定位本身并非错误,可能有利于突出对自然环境的纯粹保护议题。但从深生态哲学、生态政治乃至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狭义的浅生态定位并不一定有利于环境治理的实践进程。
从深生态哲学角度分析,深生态哲学的生态主义思考与我们平常所讨论的环境主义思考有所区别。一般的环境主义仅“主张一种对环境难题的管理性方法,确信它们可以在不需要根本改变目前的价值或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情况下得以解决”。而生态主义则认为:“要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使人满足的生存方式,必须以我们与非人自然界的关系,我们的社会与政治活模式的深刻改变为前提。”明确“人以自然而存在,自然以人而存在”的一体共生、内在统一关系,从而“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论,针对人类面临的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危机状态为主的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寻求战略层次的根本性、长远性解决”。否则,生态环境危机将在既有的政治与社会生活模式下重复发生,人类社会就将处于循环往复的生存危机之中。
从生态政治角度观察,生态政治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思维,以系统论为认知方法,以综合协调与动态平衡为理论内涵,从而成为把政治、社会与自然视为三位一体化、紧密联结的有机系统。要求实现政治与社会的生态化,不仅力求政治体系内的协调与平衡,更谋求政治体系外政治、社会、经济、自然之间的共生共荣。在“强调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和权力分散,追求公民不分种族和性别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主张建立一种“符合生态的分散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模式”。因此,或许可以通过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概念往上推延。那么,一种环境友好型政府进一步说是一种“生态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即:政府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问题保持高度关注与关怀的政府,而且应当是贯彻生态原则——协调、平衡、多元化、开放性、兼容性、非集中化的政府。如此,则可以首先从行动理念上缩小甚至避免单方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所造成的局限,扩大并深化全方位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成果。
从目前环境治理实践看,单纯以环境技术方法推进环境治理进程并不能取得较大成效。无论政府还是社会都已普遍认识到,环境治理是一项浩大长远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环境与发展、环境与社会之间综合协调。
因此,生态型政府的“生态”内涵,如果定位于广义的深生态层面,则更为恰当。尤其在新世纪初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型乃至政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处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之中,在公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仍然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情况下,面向未来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仍然应该是值得学界与社会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就全球范围而言,21世纪将明显是一个“治理”的世纪,而治理的内涵即多元互动协调。定位于广义深生态内涵的“生态型政府”理念或可作为一种有益于新探索的新启示。因为,只有具备生态思维的政府,才能引领出一个具备生态思维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2]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3]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M].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
1自然资源是环境差别待遇产生的法律基础
1.1自然资源的确立
广大南方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发现其国内经济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将其归结为当时的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不平等,因此开始了以争取自然源永久为起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自然资源虽然1952年联大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这一决议开始将资源问题与联系起来。1962年联大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宣言》中正式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有的学者认为,1945年后发展起来的自然资源永久原则,主要是新独立国家对于自己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被外国人所有的反应。①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永久属于的固有内容,而且有的学者也认为一旦某种资源,例如森林资源,落入到了国家排他性范畴之内,国际法对它的使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对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强调,被认为是暗示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自然资源的限制都需要有关当事国的同意。②自然资源在国际法中的确立,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确保自己对其境内资源的完全管辖权,从而排除殖民期间境外企业对自身的经济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想据此来发展国家经济,缩小贫富差距。这一权利的确立也成为发展中国家主张差别待遇的法律基础。
1.2自然资源与差别待遇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国际环境法在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造成的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确实对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造成了障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致力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坚持成为了国际环境法需要首先处理的问题。一国选择怎样的资源利用方式,选择是否参加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在参加后在其国内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更具体的规则,完全是一国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权利也被众多的国际文件所确认。这一权利的确立是在南方国家主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确立的,但随后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要求国际环境法给予其差别待遇的重要砝码,从而促进了差别待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兴起。自然资源虽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起点,但这一运动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这一运动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衰落。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发展的重要权利,其目的就是通过确立自然资源,在国际经济领域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地位,促进其经济发展。而当环境问题被提上联合国议程,摆在了发展中国家面前时,这一权利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主张差别待遇的合理依据,李春林教授也认为“自然资源永久原则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它本身就构成发展中国家随后争取国际环境差别待遇的依据”。①自然资源是国际法站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的,而环境差别待遇就是承认并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二者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一致性。
2差别待遇引导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
2.1国家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中仍然适用
迄今为止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就否定或取消国家存在的合理性。②如果发达国家妄图借助环境保护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想要凭借强大的经济地位,迫使发展中国家参加国际环境条约,或者不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意就使国际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生效。这其实是在推崇一种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环境霸权”,“普遍同意才可创设普遍适用的规制”③,所以国际环境法必须在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争取国家的普遍同意。国际环境领域存在“人类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其像“强行法”或者“习惯法”那样可以不经国家同意就对国际社会成员生效。国际环境规则可以共同协商,不能由霸权主导。发达国家不止一次的妄图通过弱化来干涉发展中国家的,每当国际法中出现新的议题,其主导制定的规则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才可以获得通过时,发达国家就会出现弱化的声音,因为发展中国家基于其发展利益的考量可能不会同意这类规则。由于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国际法仍然处在国家的掌控之中④,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国际环境法规则仍然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其应当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同意并遵守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规则。如果只是根据环境系“人类共同利益”来排除国家同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来制定国际环境法是不符合现实的。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建立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之上,完全依靠国家间的同意来实现。⑤既然通过直接否定发展中国家的来实现国际环境立法是不现实的,那么通过在国际环境法中嵌入差别待遇这一制度,国际环境条约便可以更大程度上争取到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使全球环境治理变得有可能。
2.2差别待遇获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参与
在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待,从而使处于经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愿意参加到同一的国际环境合作安排中来。这样表面上可以缓解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经济成本,又可以满足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全球环境治理中来的要求。更进一步来看,差别待遇解决了国家基于所产生的国家同意对于国际环境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阻碍。因为差别待遇作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制度,承认了两个方面的现实;一,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比环境保护更为迫切;二,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但是发达国家对这一要求更为迫切。基于这两个现实问题,发达国家就需要在国际环境谈判中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以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同意来满足其环境需求。其实国际环境法也就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的格局下展开的,发达国家强调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发展。因此,差别待遇就被国际环境协议使用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平衡这两种现实需求。国际环境法中不存在像欧共体那样的能力可以通过特定的多数决定而在环境问题上为各成员国立法,而只能通过所有当事方的支持而前行。①由此看出,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的意愿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非常重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意愿是必要的。差别待遇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国际环境条约承担环境义务的时候享有一定的优待,而其享有这种优待的代价就是其要严格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在国内实行相关环境政策。这就是用这一定的优待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支持。差别待遇就作为一种制度调和了“人类共同利益”与观念造成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矛盾,使得为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3国际环境法通过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3.1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行
平等国际法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能力差异从一开始就被国际法环境文件所承认与肯定。②《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原则4指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的不同,暗含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能力的不同。而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在国际环境领域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而所谓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全球伙伴关系”其实就是在正视国家之间能力差异这一问题。因此,全球环境治理处于一个这样的状态,一方面全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世界各国,不论大小、贫富、种族、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③另一方面,同为实体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此类差异使得它们根本无法从不同的物质空间进入到同一制度平台之上。④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全球环境治理必须进行全球环境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资源中的重要地位就更加使得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想要将还在致力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拉入环境保护这一舞台,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影响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法律能力差异,而差别待遇可以填补这种差异。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应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明显有着资金和技术不足的缺陷,如果让其满足发达国家现阶段对环境的诉求,与发达国家一道进行全球环境治理是不现实也不公平的。在国际环境法中融入差别待遇,针对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即符合了环境正义也激励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积极性,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球环境合作的最大障碍———法律能力差异。
3.2差别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在国际环境法中,全球环境治理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是基于环境的整体性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现实的法律能力差异,而这种法律能力差异的现实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积极性不高,并且不愿意牺牲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去满足发达国家对于环境的迫切要求。为了在国际环境领域进行有效的国际环境合作,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就需要差别待遇作为一种制度工具来促成搭建这一合作平台,从而使存在法律能力差异的国家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国际环境作。差别待遇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稳定的合作条件。如果将国际合作假设为一个联盟,当一个国家在选择是否加入这一联盟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其福利最大化问题。所以当国际环境合作对于所有国家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和稳定的时候,这个时候国家是愿意参与到国际环境合作中来的。环境是公共物品,也就存在着外部性问题,一个国家利用了另外一个国家的费用或者效益而没有支付补偿就存在国际外部性。这就是国际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任何一国的资源的使用都会给全球环境造成影响。基于一种利益分析,每个国家都希望其他国家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从而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供额公共产品基础上“搭便车”,于是在这种选择下公共产品趋于减少,环境也将会变得更糟。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想着“搭便车”,在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一些面对恶劣环境濒临灭绝的小岛国家基于其利益考量,总会想要对于公共产品做出一定的贡献,但发展中国家却欠缺这一意愿,那么在一个完全一致的规则前面发展中国家就不会选择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出贡献。财富可以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如果一个国家非常贫困,那么他不会为国际环境做出任何贡献,但是一国的收入分配的增长可能使得一个原来对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没有任何贡献的国家开始有所改变。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国际环境法如果要使得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这一合作平台,就要解决发展中国家收入增长问题,或者说通过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全球环境治理有所贡献。差别待遇本身就是财富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机制。国际环境合作又被视为是一中负担分配性的合作,因此,通过资源转移,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中国家负担得以减轻,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财富的增长。发达国家通过在国际环境公约中同创建国际机制来管理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转移,以使国际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全球环境基金主要任务就是提供资金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因采取履行环境义务的措施而逐步增加的成本。这一基金被库里特认为是促进了伙伴关系的发展。①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考虑,融入差别待遇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理预期成本,从而促成国际环境合作。
4总结
对于我国而言,尤其是在经济增长开始放缓的背景下,在进行国际环境谈判中应当积极争取差别待遇,尤其是在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气候领域谈判。差别待遇根植于国家之间的能力差异这一现实,并旨在填补这种现实带来的合作困境。在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其自身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本身也符合国际环境法对于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要求,这一点已经在全球臭氧层治理过程中得到证明。差别待遇尊重国家中的国家同意要素,且不损及治理环境的目标,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环境合作,这就是其在国际环境法中兴起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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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环境政治和国际环境政治的关系
1从环境问题的产生看国内、国际环境政治的关系
工业化使人类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这种代价也呈现出跨国性。一国的环境问题会造成其他国家的环境问题,这类环境问题又分成两种情况:一类是故意转移污染成本或代价的行为;另一类是非故意的行为。随着国际分工的扩大及跨国交往的增加,国际投资和贸易也成为转移污染的渠道。如:欧盟国家意识到工业发展所承载的环境压力,纷纷提高国内工业的环境标准,迫使企业将生产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因此,国人津津乐道的“中国制造”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和进行贸易时也要考虑环境成本。这类通过贸易转移的环境代价是间接的,而直接的废弃物贸易则令人震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洋垃圾,如英国把废旧纸张运往中国,日本将废旧电脑等电子产品运往中印等国,这类有意识地转移环境成本、污染环境的行为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此外,有一类环境污染是非故意的行为,但在客观上造成国内环境问题国际化。国内环境污染如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等有时会造成跨国污染。20世纪70年代,美国酸雨漂到加拿大,每年给加拿大造成数十亿加元损失,经过数十年谈判,美加达成治理协议。近些年,印尼为了发展生物能源,烧掉大片森林,造成印尼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东南亚阴霾天气增多。跨国水污染指的是一国由于和其他国家拥有共同的河流、湖泊等,在本国发生水污染后,波及下游国家,引发或加剧国家间关系的紧张。如:莱茵河发源于瑞士的阿尔卑斯山,流经法国、德国等9个国家,1986年11月瑞士巴塞尔市一化工厂失火,近30t剧毒的硫化物、磷化物和含有水银的化工产品流入莱茵河,导致莱茵河150km内60多万条鱼被毒死,5000km以内河岸两侧的井水不能饮用,河边的自来水厂关闭,啤酒厂停产,莱茵河因此“死亡”20年。
再如:2010年10月,匈牙利铝厂的废物池决口,约有100万m3有毒废物泥浆冲出,威胁多瑙河下游6个国家。又如:乌拉圭河流经巴西、乌拉圭和阿根廷,2005年,乌拉圭在该河兴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纸浆厂,影响附近的空气、水质等,一度造成乌阿关系紧张。可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深刻的国际根源。
2从环境问题的治理看国内、国际环境政治之间的关系
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既存在和环境有关的国内公共物品,也存在和环境有关的国际公共物品或全球公共物品。国内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维护看似只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实际上也离不开国际视野,即在必要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国内环境;此外,如果一国的环境问题外溢,影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还需要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在全球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维护方面,地球上的每个行为体,特别是每个国家都负有责任。当前世界十大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森林减少、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在这些问题中,关于气候变化的谈判成为一个最典型的,需要各国政治家、科技人员等共同商讨方案的大事,因为过去围绕其他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一般交给科技人员制定技术标准就可以解决,但是气候变化问题的公共性更加明显,气候是全球生态系统的基础,大气不具有排他性,任何国家都可以拥有大气,但又不受任何其他人和任何其他国家的约束,即使其他国家采取了积极改变气候急剧变化的措施,某些国家仍然可以搭便车,可以共享改善的气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国际社会建立一种机制,既约束对气候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家,也用激励措施鼓励更多国家为大气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维护作出贡献。因此,目前国际社会围绕气候变化展开的外交谈判在较大程度上动员了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可见,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内国际互动及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国际合作。
3从环境意识的传播看国内、国际环境政治的关系
环境意识包括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办法的认知,环境治理理念的传播经历了一个国际化的过程。环境治理理念可以从一个国家到达国际社会,国际社会形成的意识再去影响另一个国家;同时也可以由一个国家直接影响另一个国家,中间不经过国际社会的意识的影响。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公害事件及《寂静的春天》等著作的出版,使20世纪中叶掀起第一次国际性的环保运动。地球日的诞生就是一个很好的将环境治理理念扩散到世界范围的例子。美国参议员尼尔森和哈佛大学学生海斯积极倡导环境保护,在其影响下,1970年的4月22日,美国有2000多万人在街头、校园游行,集会、演讲,宣传环保理念,其影响超出美国,成为世界性的环境保护运动。4月22日也成为全球性的“地球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地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环保活动。此外,国际社会一般把1972年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起点,因为这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来自113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民间人士就当时的世界环境问题及全球环境保护战略等进行研讨,制定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了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并建议将此次大会的开幕日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此后联合国每年都会根据当年的环境热点问题制定“世界环境日”主题。可见,国际环境意识起源于英、美、日等工业化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反思,最后形成大多数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认同的意识,这种意识又开始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据统计,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前,全世界仅有10个国家设立环保局,到1982年有110个国家设立了环保局。
现在,双边或多边环境条约数量之多、涉及国家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环境治理理念的国际传播。虽然我国自古重视天人关系,但是我国环境意识的成长以及环境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也经历了一个国际化的过程。一方面,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参与国际环境大会,学习国际环境法的精神,并将环境治理的理念内化到我国的环境政策与法规中。另一方面,我国也不是被动地接受国际环境治理理念,而是在参与的过程中积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及环境问题的突出,我国必然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理念的传播和塑造。
4国内环境问题与国际干涉的关系
由于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敏感度会提高,其中既有合作,也有摩擦。以水资源为例,似乎更多的是冲突,如:以色列、巴勒斯坦、约旦、黎巴嫩和叙利亚围绕着约旦河的水资源分配问题产生的冲突;土耳其、叙利亚和伊拉克围绕幼发拉底河产生的冲突;印度和孟加拉国围绕着恒河产生的冲突。除了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之外,还有使水资源免受污染的问题以及水生物的生态多样性保护问题,上游水利、水电设施对下游的影响问题,这些也是容易引起国家间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积极的合作可以化解冲突,但是近些年来,一些环境问题被扩大化,甚至和其他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例如:外国在宣扬“中国”时,又增加了“中国水”。中国的国际河流众多,在东北部有松花江等,在西北部有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在西南部有澜沧江(湄公河)等。这意味着我国在进行国际河流的合作时,要避免使问题复杂化,比如避免把双边问题多边化,或者把水问题和其他问题挂钩,加大解决水问题的难度。水问题只是众多环境问题中的一个,有学者担心环境问题会成为一些棘手的国际政治问题的借口。
近三十年来,因人口的持续增长、科学技术的进步、及资源消耗的急剧增加,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不断浮现,如全球变暖、臭氧空洞 、酸雨、森林减少、土壤流失等,引起了世人的普遍关 注。国家民族、地区间,可能会出现转嫁污染、争夺资源的冲突,甚而引发战争。环境问题已不再只是单纯的 自然问题,也不仅仅是一国的内政事务 ,其无论在影响层面还是解决途径上,都超越了国家与区域的界限,而与国际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密不可分,成为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国际问题。随着冷战结束,东西对抗格局的崩溃,包含经济、文化、科技、环境等非军事性议题的”低级政治”(1owpolitics)领域日益受到国家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并从而促成全球环境政治的兴起 。
一、全球环境政治所面临的问题
在如何 处理或解决全球环境议题时,各国都面临如下困境:任何国家均无法单凭一己之力解决问题。但很少国家会愿意付出维护其他国家利益的代价,大多数会抱着搭便车 (freerider)的心态 ,希望在不付出的情况下从其他国家的行动中获益。这样,在国际竞争压力下,现实主义所认 为 的国家本质将 明显浮 现。国家 的 目的不仅在于最大化自己的绝对利益 ,同时也确保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的相对有利地位 ,即获得相对利益 。换言之,若要某 国接 受一项对其国家权力和经济发展不利的环保合作计划,将是极其困难的。 此外 ,由于全球环境 问题议题牵涉层面 的广泛 、管辖权 范 围的跨 国化使得国家内部利益 与 国际利益 交换 的难度 提高 ,国内层次与国际层 次协同行动的机会更加渺茫 。
全球环境政治的基本 逻辑 围绕在集体 行动 (collectiveaction)的概 念 ,并 由此衍生 出关于相对艴 对所得、国际制度 的角色、权力中心观、和多样行为者(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对于合作可能性影响的争论。
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以下简称新自由主义)可说是目前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现今关于全球环境政治的分析架构也多源于两者。大体而言,前者偏重国际结构的决定作用,主张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因担心遭他国欺骗而危及自身安全,对于国际合作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后者则偏重国际体系内成员互动的过程,认为只要有明确的利益,在国际制度的帮助,国际合作是可以形成的,且最终可以带来互利的局面 。
二、新现实主义的视角
(一)关于国际合作(集体行动)的观点
1.国际体系结构对国际合作的决定作用: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对外行为主要受国际体系结构层次所决定,而国家和国内政治,决策者层次均非重要的决定因素。国际体系主要包含国际结构 和国家单位两部分,而国际结构是由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和能力分配所构成,其中真正决定国际结构的是国家间能力的分配,而国家对外行为则是由国家结构决定的。在此情况下,国际合作将很难实现,即使发生合作行为,亦很难维持长久。对于全球环境问题 ,必要的国家合作是不可缺的,新现实主义者对于这种合作的认识 是基于国家的理性考虑的,这种合作大多受到国际权力分配的制约和霸权国家的支配。
2.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 :霸权稳定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与霸权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国际强权建立霸权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将随着权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级的排列,国际权力分配会形成结构化,霸权国会根据国家利益、意识型态、国家权力等因素,来设立国际制度和机制,有效的维护霸权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安全合作与经济发展,这就是吉尔平所认为的”霸权稳定论”。国际制度对于国家行为来说仅具边际效用(marginaleffect)而已。国际制度并未改变国家追求利益的权力主导型态 。
但新现实主义者并未完全否定国际制度的价值,其承认国际制度对于国际关系的运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角色,如果国际制度不存在,所有国家的利益都会受损 。
简言之,国际制度基本上只是国际权力分配状态的反映,是强权国家利益和权力的反应,对于国家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影响作用,和国际和平合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对全球环境政治的认识
现实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为了生存,千方百计的追求权力和相对利益,各国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对对方的行为做出最坏的打算,并且国际体系中文化、政治、及经济的异质性,此外,国际间缺乏制度,也无法稳定期望、防止背叛和搭便车、及鼓励与扩大国内对于国际合作欲求这些都是国际合作中的阻碍因素。新现实主义者认为的这种割裂的国家体系在面临全球环境危机时显得是多么的不合时宜,而正是这种国家体系与生态相互依存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全球环境政治面临的问题:集体行动的困境。于是在国际社会中,无政府和冲突是常态,有规律和合作则是例外。
依新现实主义者的看法,当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各国基于理性自利的考虑,主要会关注国际问的权力分配,并且担心自我努力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搭便车,导致相对利益的损失,故较为排斥国际间的共同合作,且就算存在国际合作活动及相关国际制度,其也大多受到国际权力分配的宰制和霸权国家的支配。对于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合作持比较悲观的看法。
霸权国家为增强霸权的国际领导地位,并提供国际社会的稳定运作必须提供公共物品,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所建立的一系列国际制度和机制反应国际权力结构和霸权的利益,霸权国从中获取安全、政治、和经济等利益,以确保相对获利的优势,维持国际主导地位。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和机制不过是霸权 国的权力和利益的反映。
但是新现实主义者关于相对利益、霸权稳定和单一国家行为体的认识,及其由此而得出其阻碍合作的观点,是有缺欠的。新现实主义无法深究 造成环境恶化的深层原因,在全球环境政治中为什么国家放弃了某些传统追求,这些新现实主义都忽略了。
三、新自由主义视角
(一)关于国际合作的观点
大体而言,新自由主义对于现实主义理论观点的批判是从关注”相互互赖”(interdependence)现象开始的,相互依赖引出了政治战略的经典问题。由此展开了后来对于无政府状态、国际合作、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角色、国际制度的作用等一系列论断。基欧汉将相互依赖表述为一种在交往中产生的,需要有关各方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状态。必须有两项基本条件,一是代价,二是限制,亦即一方面当事国中止这种关系必须付出代价,他认为,如果交往并没有带来显著的需要各方都付出代价 的结果时,只能被称作”相互联系”;同时这种关系会产生某种约束,让双方都必须重视现有的情况,以决定外交政策的方向。这样在相互依赖的政治过程中,国际交往的复杂化提升了获利的可预期性、和增加对抗行为成本等功能,促使各方采取互惠策略 (strategyofreciprocity),以使国际合作稳定化。霸权指令和单边主义 (Unilateralism)的效果不高,强国也须与他 国进行政策协调,以满足需求。国家问在某一议题领域内,存在透过合作就能取得共同利益的可能。
(二)对全球环境政治的认识
自由主义认为随着经济相互依赖的增长、国际制度的发展,国际合作的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它们主要从国际制度、组织、和非政府行动者的分析中,找出全球环境危机的管理、解决之道。
首先,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追求本 身的绝对所得,而不去考虑他国所得与自己的比较,他们认为当面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威胁时,各国倾向绝对利益最大 化的行为模式,将使得共同利益较能获得彰显,合作也越发可能。
第二,同时全球环境治理也对政治系统形成挑战,深切影响到各国内部的组织结构,并赋予次国家角色(团体及个人)权利,重视多元跨国行动者,主张国家不再是能满足治理功能的唯一实体,并且,自由派学者多将环境恶化的冲击视为互赖增长的结果 之一,故其抨击国家中心观的论点,主张”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不一定不适于合作,重点是合作的努力不一定须来自国家 。”
最后,由于国际合作将牵涉许多层面的行动者,所以其强调国际制度在无政府国际体系下塑造各方期望和行为,从而促成针对环保议题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其认为制度影 响国际社会 中权力分配的走 向,且无论其价值对于某一或某些 强国来 说是否重要 ,或其参与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恶化,制度都将继续存在,故不须藉由霸权国的维持来达成其目的 。全球环境政治中的合作更加倾向于制度的创设和维持 。
近年来,随着国际权力分配逐渐趋于平衡,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际体系处于深刻的变化和转型过程中,已进行二十年的国际气候谈判也进入了关键阶段。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气候谈判格局双重调整和转变时期,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同步,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同步。2011年南非德班会议确定“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并启动所有国家参与减排的法律协议进程。在后金融危机、美国追求能源独立和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的大背景下,主要谈判力量都在重新审视德班平台,并根据新的形势调整自己的政策,2015年谈判前景变数增多。
国际体系乃系国际关系学界运用于分析国际关系的逻辑出发点,系指两个及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一国对其他国家决策产生足够影响而促成某种行为时所发生的体系。[1]国际体系具备的诸要素:体系范围、结构、单位行为体、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规则及支撑体系的经济因素与文化因素。本文从国际法视角阐述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变迁。
一、国际关系的体系观
国际关系学界存在结构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等三大国际体系观,各自将国际关系置于国际体系内进行分析,各自论证方式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分别形成的各自体系对应为:结构体系、制度体系和文化体系。
(一)国际体系的属性认识
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属于单向的静态体系,一方面,国家间的互动不会对国际体系造成影响,只是国际体系对国家间的互动产生作用,谓之“单向”;另一方面,国家之间并不会自己互动,而是由外力(如国家权力)来推动他们互动,谓之“静态”。自由制度主义认为权力结构对国际体系的重要影响,但主要强调“进程”,从成本-利益角度来论证,将合作互动具体落实为“制度”形式。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认为是通过行为体人为改变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国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过观念建构起来的。
(二)对“互动”的理解
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内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单元无须分开,处于单元层次,行为体运行的动力来源于外部力量,每个国家被比喻为球台上的一个球,当球杆打出之后,球与球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物理性的互动,并产生某种结果[2]。因此,它认为国际体系内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极低的合作。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深受行为体自身的权力影响,但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仍然对于形成国际体系产生重要作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多是不考虑权力因素通过合作来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将产生各类制度规范,进而发挥约束行为体行为的效力,同时使得行为体对其行为产生预期。建构主义所认为,行为体之间不断的实践活动将首先消除私有观念,形成共有观念,最后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谓之“文化”,或以“共同体”之概念来表达。[3]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始的共同体、上升的共同体和实现行为体的彼此认同,三个阶段均基于共同观念而建立起来的共同遵守的规范则是互动的主要方式。
二、当代国际体系的要素变迁
按照秦亚青教授的观点,国际体系在发生延续与变革,他从国际体系本体和要素两个方面对国际体系展开论述,认为体系本体依旧没有发生质变,但体系要素却发生了变革。[4]国际体系本体上还是以为原则、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为体系在运行,但国际体系诸要素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革。
(一)行为体:单一国家向多元主体转变
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建立后,单一国家都一直是国际体系内部唯一行为体,但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一大批组织在二战之后纷纷成立并在国际社会事务中发挥越发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组织目前难以取代国家,但长远看来,国际组织有可能具备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地位,特别是在诸多需要国际组织参与的领域,比如军事安全、恐怖安全、经济危机的处理等方面,已经超越了一国的能力范围,甚至若干个国家的合作也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诸多国家共同联合开展。国际组织可能成为诸多国家利益诉求的共同载体,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发挥其重大作用。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明显重要,当然也就包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权方面,个人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社会,单一国家作为国际唯一主体的局面将被多元的国际主体共同支配的现实所取代,而多元主体的行为必将给国际体系带来更多且更复杂的影响。
(二)结构:硬实力与软实力并存
国际关系理论谈及结构,实质是指结构现实主义的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所强调的政治权力是一直以来支配国际体系的硬实力。结构现实主义就是将权力在国际体系内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国际体系最重要的方面,认为权力是决定国家行为与其在国际体系内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实力对国家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甚至决定了一国的对外行为,霸权国家就是实例,20世纪以来,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作为支撑,尽管有一段时间因为苏联的出现,使得国际社会呈现均势局面,但这同样是源于二者拥有其他国家没有的军事力量。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认识到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和痛苦,不约而同弃战转向将经济发展作为各自的首要战略目标,日本和欧盟的经济实力在战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各自藉此成为世界多极化的一极。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约瑟夫•奈教授提出软实力一说,[5]他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力都归为软实力范畴,与硬实力并列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将发挥超越硬实力的作用。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微妙变化,二者可以相互影响和作用,自由制度主义为此还创造出“国际政治经济学”,就是强调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互动:能力与频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提高,而互动能力的提高也使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互动的程度首先与科技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它是支撑互动的基础。互联网和高科技打破了传统的地缘界限,前者实现了虚拟空间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间上的交通变得更加顺畅和便利。人们之间的交流互动频率不断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国际交往更加广泛和深入,互动愈加频繁,国际社会趋于融合,以往国际所呈现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为体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观层面的国际体系图,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在进行过程建构的结果,并且这一结果在未来的时间里将因持续与行为体的实践活动互相作用而不断发展。互动的目的就在于解决某些问题,其结果可能表现为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合作。比如,经济上的互动,欧债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都显示出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彼此之间需寻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互动是相当频繁的。互联网时代的文化传播日新月异,各国文化的互动结果则可能表现为冲突。建构主义认为文化就是观念结构,文化的融合实质上就是其所强调的共有观念,行为体实践与其观念之间的互构其实就是一种互动,观念在行为体的实践互动过程中趋于统一与融合,即为共有观念。
三、国际法对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影响
英国学者莱德利•布尔提出国际社会概念,认为国际体系进一步发展就是国际社会,视乎是否出现基于共同观念所遵守的国际法律规范。从环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讨国际法律规范在当代国际体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环境治理目标实现唯有依靠国际法予以规范达成。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
国际体系变迁是一个进程(process),意为国际体系中的个体或曰单元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6]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家通过制度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国际制度定义为“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7]建构主义所强调的进程是国家通过主动建构国际体系观念结构的实践活动,行为体交往的初始行为通过互动产生了主体间意义,在形成共有观念基础之上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因而形成共同的规范、规则和程序。二者无一例外强调运用规则、原则和程序来保障国际体系进程的实现和维系国际体系的运行。在国际体系互动进程问题上,借鉴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得出结论[8]:国际体系乃过程建构的结果,而过程建构将孕育国际法。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社会性过程理论,强调社会性建构作用,认为社会性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该理论假设之一就是坚持国际社会进化的原则,认为国际关系的运动是变化的,是行为体的能动作用使然,同时相信国际体系的变化是朝着更加符合人类期冀的方向变化,也就是朝着进步的方向变化,而这种变化正是一个不断地通过主体间的实践活动来建构的过程,或曰过程建构。在其看来,过程就是指产生社会意义的持续的实践互动关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规范。既然规范是行为体广泛接受的适当行为的准则,那么,规范的孕育和形成动力之一,就是来自过程本身,就是说,规范不仅是行为适当性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参与者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过程使得规范得以塑造实践者,也被实践者所塑造。过程的运动既意味着规范通过行为体的社会性实践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共同利益不断地被生产和再生产,也意味着这些被建构的规范和规则反过来对过程的持续又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对环境治理体系变迁的功能
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社会在体系变迁中运行不免失序,国际法无疑是使之更加有序运行的有效路径。国际关系学对于国际法概念界定,主要从国家行为体的角度将其概括为一种行为准则,分为限制性法律规范和构成性法律规范,前者主要体现为限制,后者则首先体现为构成。当代国际体系已非沃尔茨时代的单一政治体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经或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宏观国际体系内部已经或正在建构更多的子体系,纵横交错,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宏观体系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国际法的产生、传播和发展已经与国际体系的运行形成了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国际法之于国际体系的作用可谓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体使得规范化趋势增强。当代国际主体的多元趋势源于全球性事务的日益增多,并且处于不断膨胀的过程。威斯特法利亚体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作为单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体系正在变革,国际组织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层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务的大量涌现,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唯一行为体已经难以应付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组织威胁、环境污染、经济危机等问题,都是当代所出现的新问题,覆盖面及其广阔,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围,影响整个世界,这些问题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如不加以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势必给各国造成深远的消极影响,既然一国无力处理好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过国际组织来解决,在世界无政府的背景下,各国所组成的国际组织只能依靠相互合作来维系,而合作的重要载体就是国际规范,无论是基于经济学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观念的成形考虑,规范都将通过制度化和社会化而得以实现其效能,国际组织在当中将充当规范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平台作用,使得国际社会能够依此作为其行为的预期和指引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问题的互动由国际法保障实施解决。在国际体系理论中,互动是体系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互动亦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务需要行为体之间的频繁互动,无论是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抑或建构主义(包括西方建构主义和秦亚青教授所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所倡导的规范建构,都以互动作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内涵视之,各国不同程度地发展多边关系,互动结果是各方寻求彼此都予以承认或是遵守的共同规则来加以调整和协调,此即国际法。如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就是范例,为解决目前及未来所面对的国际性事务,组织内部的各国际组织也分别相应地制定规范性条约来保障通过互动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像核安全问题,联合国及其相应的内部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制核行为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限制全球核危机爆发及保障因核试验而带来的战争危险。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组织,其内部各成员国所制定的各类多边协议或者是适应性不一的规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国际经济互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能够在规范的指引下寻找到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途径。本文以环境治理为例,建构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各国互动显其意义。1.无政府状态下环境问题的产生国际体系的变迁并未实质改变其本体,即国际社会仍旧处于无政府状态。全球环境问题却愈发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客观上给人类带来危害的程度和广度前所未有,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无政府状态下这就陷入了集体行动困境中,各国愿意搭便车而非主动采取行动来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政府之上的国际政府像国内政府那样采取强制性措施统一解决问题,各国从其本国利益出发,观望之态者甚于主动为之者,诸如气候减排这类环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国家认知其主动减排的成本将远远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车,等待获取其他国家主动减排所带来的公共收益,美国对待气候变化的政策较为消极的原因便是实例,其认为如果该国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对收益会较小,而其他国家可能从中获取更多的相对利益,这严重不符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不应该为了主要是其他国家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让国民承担大量的成本[9]。2.要素变革下的治理路径:建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治理得到不断加强,国际环境条约数量和缔约国数量不断增多,[10],尽管并非所有的条约及缔约国都能发挥效力和遵守条约;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环境组织在环境治理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归因于国际体系主体多元化的结果,国际组织功能发挥愈加明显;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国际体系变迁中的多元主体趋势有助于冲破传统国家利益的枷锁而使得环境问题得以治理。在上述言及的相当数量国际环境条约中,臭氧层治理方面的国际法所发挥的实效性最强。1987年制定的《损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被普遍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国际环境协议,该议定书先后经过五次修改,已有190个缔约国加入和批准,协议实施后,共有超过8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淘汰,科学家依此预测到21世纪上半期,臭氧层将会得到恢复。[11]臭氧层国际协议的实施成功,证明国际法在臭氧层治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功效,从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尔议定书》不仅使得缔约国履行相应义务,而且能够通过该议定书解决南极上空臭氧空洞问题,说明此议定书是有效,也证明包括臭氧层在内环境问题解决最佳方案只能是缔结具有普适性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本文从国际法角度来探讨当代国际体系的变迁问题,以全球环境治理为例,基于法律的稳定和预见等特征在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优越性考虑,认为国际社会有与国内社会相类似的方面,而建立在观念共享或成本收益上的国际法在调整国家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方面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定纷止争、奖罚分明,使得国际行为体对其行为产生预见性,保证国际体系朝着稳定和有序的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英]赫德利•布尔,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7.
[2]秦亚青.国际关系理论:反思与重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32.
[3]袁正清.从安全困境到安全共同体:建构主义解析[J].欧洲研究,2003(4).
[4]秦亚青.国际体系的延续与变革[J].外交评论,2010(1):1-13.
[5]约瑟夫•奈教授在1990年在其论文<软权力>、<世界权力的变革>及其著作<必定要领导———正在变化着的美国权力的性质>中提出和阐述了软权力概念.一般被界定为三方面的要素:价值标准、市场经济和西方文明,其重点在于社会联系、经济相互依存和国际组织机制对国家的影响.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92-393.
[6]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
[7][美]基欧汉,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5.
[8]过程建构主义乃我国学者秦亚青教授所主张,他认为国际关系学派中应有中国学派的位置,中国传统的哲学思维是“关系”,这恰恰是国际关系三大流派所共同缺失的,主张借鉴主流建构主义,将“过程和关系”植入国际关系理论中,提出一个过程建构主义的理论模式.秦亚青.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9(3).
[9]JodyFreeman,AndrewGuzman.气候变化与国家利益[J].公法研究,2012(1).
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讲过,这个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秩序,一种是源自于经验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一种是源自于理性的,是人为建构的秩序。①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西方,所有的乌托邦――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均是人为建构的秩序。这些形形的人造秩序,其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人性中善恶冲突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企图以一种完美的社会架构来消灭人的恶性。然而,事实上,我们永远不能指望消灭人性中的恶,而是以人性的善来感化恶性。这些人为设计的乌托邦非但没有产生构建者的哪怕一半的预期,反而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也印证了哈耶克所言的人类的“无知”。
环境治理亦是如此。肯定政府能够自我解决环境治理问题,是上述乌托邦思维的反映,企图以人造秩序作用于客观世界,以取得秩序构造者的预期;而否定政府的全能,在环境治理中整合社会多元力量解决环境问题,则是自发秩序的反映。市场不是万能的,社会也不是万能的,但政府更不是万能的。人造秩序的缺陷就在于高估了人的理性能力,夸大了意识对于物质的反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有其限定的作用,这种限定作用在于主动寻求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的支持,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关系,并推行环境管理的地方化及区域合作,从而建立容纳多主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机制。
一、政府是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在于向公众和企业提供包括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等。这些公共服务,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经营,或者没有政府帮助私人很难承担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经营。由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许多服务基本上具有市场的特质”,[1]148这为特定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因此这些公共服务也可委托给私人企业、社区和非盈利组织直接经营。
另一方面,许多环境问题,或因价格不合理、或因产权无法界定显示的市场缺陷,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来进行干预。 “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理解的。……当秩序占居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他人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试验感到自信。”[2]30因此,环境治理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能否得到保护,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者的环境理念,以及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环境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包括环境立法和经济协调。
二、政府是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倡导者
倡导企业和公众采取环境保护的自觉行动、倡导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伙伴关系、扩大公众参与,是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在实行国家干预和经济刺激的同时,公众参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公众是环境污染的最终承受者,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环境决策、环境、环境诉讼等法律途径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补充。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为政府提供了环境管理实践状况和环境问题状况的信息,实际上增强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环境问题和监督环境管理的能力,因而是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有益补充。公众通过政治参与、社会舆论和市场消费选择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纠正和避免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培养公众环境意识,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公众自觉参与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宣传力度,提高环境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保护和扶持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是实现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政府要从资金上保证、技术上支持,正确引导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因此,政府部门不能仅局限于管理者这一角色,还要起到收集、综合、信息和引导、扶持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三、中央政府应成为环境管理地方化及区域合作的积极推行者
在中国的实践中,中央政府很少主动将环境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地方化通常是中央政府迫于削减政府人员及开支的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正因如此,环境管理地方化的通常做法是只将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转移至地方政府,但并未赋予地方政府决策及分配预算的权力。换言之,地方政府仅仅成了执行决策的机构,而并不具有地方责任。在玻利维亚、菲律宾、印度某些州及其他地区采取的更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管理地方化,取得了很好的结果,使人们相信如果执行得好,环境管理地方化可以使环境决策既能为地方人民所接受,又能达到环境管理目标[3]。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行环境管理的地方化,将环境管理权适当下放,让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环保的责任,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治理权。
总之,环境治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三方参与,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自己的角色有准确定位,明确环境职能和职责,及时高效地提供环境治理公共产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并赋予地方相应的治理权限,从而实现区域合作与共赢的环境治理局面。
参考文献:
1 当前我国的种苗植物保护现状
1.1 缺乏对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以及对农药的依赖
有害生物是威胁种苗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有害生物主要是指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障碍,也是长久以来一直困扰农业发展的最大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因为这样有害生物的因素而造成的粮食损失竟然高达800多亿kg,水果和蔬菜的损失就更大。而棉花可能会造成20%的损失。由于缺乏对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使得我国目前的种苗植物受到严重的生存威胁。
另外,是农药化肥的过分使用,使得种苗植物失去了本身的抗病能力,自身的生命力减弱,而对农药的施用又增强了有害生物的抗药能力,从而使得大规模的虫灾和植物疫情越来越迅猛。过分依赖农药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态本身稳定与平衡,使有害生物更加嚣张,种苗植物生存能力相对减弱。造成了一个失衡的恶性循环。
1.2 缺乏科学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
有些地方缺乏科学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为了更多的利用土地,而达到追求更高的经济价值,结果造成了种苗植物的大面积的枯死,不仅没有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种苗植物的生存环境。比如前几年,大量开发荒山荒地,旨在广泛地种植粮食,结果使得草原退化,植被严重破坏,开发的土地粮食无法高产,土地沙化严重。近年来不得不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又开始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我国对环境的保护措施还处在发展阶段,缺乏科学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法规和手段,这也是威胁种苗植物的又一重要因素。
2 保护种苗植物的对策
2.1 加强种苗植物的检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袭工作
加强对种苗植物的检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袭工作是保护我国种苗植物的最主要手段。对种苗植物的检疫可以预防植物疫情的发生,并以进行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有害生物的侵袭防治,有效的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发展,比如2011年的蝗灾,如果预先进行有效的防治,就不会造成蝗灾的大面积蔓延,建立有效防止措施的地区就没有受到蝗灾的威胁。
2.2 加强环境的治理工作
加强对环境的治理工作,是有效保护种苗植物的又一有效措施。保护种苗植物的生存环境,为种苗植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增强植物自身的抗病能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很多年前,因为没有科学的环境治理理念,为了净化湖水而盲目引进的水葫芦,结果给我国的很多水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沉痛的教训,环境治理工作一定要科学有效,要不断地探索新的途径。加强环境治理是保护种苗植物的有效手段。
2.3 科学的保护和培育种苗植物
种苗植物虽然有着自己很强的生命力,但是也需要科学的保护,科学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种苗植物的生生不息。而对于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需要培养新的适应能力更强,有更高的抗病抗虫能力的种苗植物。以丰富种苗植物的物种,组织培养及体细胞杂交技术培育抗性品种、组织培养及体细胞杂交技术培育抗性品种、基因工程培育抗性品种、抗虫转基因工程、抗真菌、细菌基因工程等多项高科技植物品种的培养,以确保种苗植物的自身抗生物威胁能力。
3 保证措施
要保证以上保护种苗植物生存和发展的途径,需要有很多保证措施。首先建立科学管理种苗植物的相关立法,给保护种苗植物以法律的效应,让更多的人对种苗植物的保护工作重视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制定相关的种苗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条例,让种苗植物保护有法可依。第三,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才力,进行种苗植物的检疫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将对种苗植物的危害消灭在摇篮里。第四,加大对优良品种的培育投入,更新种苗植物的品种,使之有更强的抗病抗虫能力。第五,加大对新型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工作,要进一步开发副作用小,可以提高种苗植物自身抗病和抗虫能力的农药的研制和生产。第六,加强生物防治制剂的研制和开发,重视利用田间天敌的同时,引进、研制和开发各种新的生物防治制剂,并发展田间天敌的产业化生产,建立赤眼蜂人工卵自动化生产线等措施,进一步协调了自然控制因素和人为防治措施的作用。
4 结语
优良的生存环境是种苗植物生长的基础,科学的管理和科学的检疫防疫工作是保护种苗植物的保障,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是保护种苗植物的强大后盾。只有各个部门齐抓共管,保护好环境,科学的管理和培育,我国的种苗植物一定会欣欣向荣的发展,给我们带来更优美的环境和更多的经济效益。
特别重要的是,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中必须区分并协调好全球环境服务需求与中国环境服务需求的关系。从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发,谈判中需要:尽快重新定义环境服务;提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服务清单;建议WTO应该明确将环境改善,至少是全球环境改善,作为WTO环境服务谈判的目标,而非仅仅靠成员自己的贸易利益驱动谈判。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的前世今生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已经成为WTO以及双边和区域自贸区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WTO希望促进贸易与环境中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谈判以反映所有成员的需求,最重要的需求是WTO成员如何应对全球的环境挑战。中国进行的区域和双边自贸区谈判中,环境服务贸易经常被作为核心要价,很多涉及到与气候相关的全球环境服务。
中国如何在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以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又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中,首要问题是要清楚认识中国在环境服务贸易中的利益,并找到全球的共同环境利益,以“共同呵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环境问题与环境服务的优先领域
中国对环境服务的巨大需求首先是因为其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国目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
未来15年中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有效解决这些环境问题,迫切需要量大先进的环境产品和服务。
探秘环境的真实内涵
我们传统上理解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的概念一般包括室外环境、当地环境、国家环境和区域环境,而较少关注室内环境和全球环境。
随着全球化、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不断深入,对环境的定义、内涵和范围也必须进行扩展,从微观扩展到室内环境服务,从宏观扩展到全球环境服务。
室内污染:人类的第四大杀手
对人类而言,一生中80%-9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室内环境污染容易引发呼吸道疾病、心脏病及癌症,人类68%的疾病都与室内环境污染有关。
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发现,许多发展中国家,室内空气污染是位于艾滋病、疟疾等之后的第四大杀手。而且,儿童是室内空气污染的首要受害者。保守估计,全球每年由于室内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达200多万人,其中,100万是由于引发了急性呼吸道疾病的5岁以下儿童。中国大陆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超额死亡11万多人 。
室内环境服务可以减少、消除、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以中国每年新增16-20亿平方米住房为例,室内环境污染也为环境服务提供了更多机会,包括室内景观和园艺设计服务、室内污染消除和预防服务等。
室外污染:荧光屏下的人类之痛
一般属狭义的环境问题,具体指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使自然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反过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问题。具体类型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生态系统破坏、噪声等。这类环境问题也是我们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和重点的对象。
“十一五”(2006-2010)规划所提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降低10%、污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达到60%的环境目标为环境服务提供了巨大机会。这些目标的规定特别是对能源和温室气体、二氧化硫等的减排方面的环境服务需求是非常大的。
全球环境:守候人类共同的家园
全球环境问题是最近二、三十年最新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POPs、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及其他国际环境公约所针对的全球环境问题。
这些国际环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也将为全球环境服务提供很大机遇,例如:节能和其他温室气体控制方面的环境服务进出口;为消减影响臭氧层的ODS物质的无氟碳化物的环境服务贸易;实施POPs公约有关的环境服务进出口等等。
环境服务的优先领域:横看成岭侧成峰
环境问题解决的优先领域设置原则应该是:健康影响优先于其他影响;直接影响优先于非健康影响;不同级别的政府和组织根据不同授权有其不同的环境优先领域。
从原来中国狭隘的国家利益出发,环境问题优先顺序是:室内环境问题>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从中国当前战略来看,环境问题的优先顺序应该是室内环境问题+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
对于国际组织而言,例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首先是多边环境协议所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其次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室内环境问题,而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并非他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因为这是国家政府的职责。也就是说,对他们来讲,环境问题优先顺序应该是:全球环境问题>室内环境问题>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
从服务提供模式来看,全球环境服务需求优先领域顺序应该是模式4>模式2>模式1>模式3;而中国的环境服务需求优先领域顺序应该是模式3>模式4>模式1>模式2。
可以看出,不论是从环境服务类别上看还是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上看,中国和全球的环境服务需求优先领域都有很大的不同。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凸显中国利益
根据如上分析,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中必须区分并协调好全球环境服务需求与中国环境服务需求的关系。从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发,谈判中需要:尽快重新定义环境服务;提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服务清单;将环境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
环境服务的重新定义
当前,WTO中进行环境服务谈判的机构主要在服务贸易理事会而非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谈判仍然停留在环境服务的定义和分类方面,而且这是一个主要问题。与此对照,中国正在开展或已经完成许多关于环境服务的双边自贸区谈判,例如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等,环境服务的定义也是谈判的焦点。
当前中国在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中仍然使用其在入世承诺时采用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CPC),也部分考虑了欧盟的定义,向谈判方作出比入世更多的出价。
基于相关研究,当前环境服务的定义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需求,尤其是对全球环境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的需求。基于对环境谱带和范围以及中国的环境问题优先领域新的理解,需要从环境需求的角度在整个谱带范围内重新定义环境服务,如上所述,将环境服务分为室内环境服务、当地环境服务和全球环境服务。
室内环境服务:用于改善室内环境的环境服务;
地方环境服务:用于改善室外、当地和区域环境的环境服务,即传统环境服务;
全球环境服务:用于改善全球环境的环境服务。
该定义引入了全球环境服务和室内环境服务两个新的分类,范围要比OECD、APEC及WTO使用的范围宽。它清晰地显示了人类对全球和室内环境的需求。微观层次上,它与联合国禁烟公约相一致;宏观层面上,它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臭氧层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环境公约相一致。
在WTO中使用该定义进行谈判,将会与多边环境协议实现很好的协调一致。另外,根据该定义,全球环境服务是为了保护全球环境以及通过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措施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地方环境服务是为了保护当地的环境以及通过贸易措施在当地、国家和区域层面上促进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室内环境服务是保护室内环境以保护人类健康并通过微观层面上的贸易措施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服务清单也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更好满足环境服务需求,建议基于环境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并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为基础,进行环境服务的重新分类。所建议的环境服务清单基于中国自己的利益应该包括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面:室内环境、当地环境和全球环境的环境需求;扩大就业;环境服务出口;环境技术研发;总体环境外交战略。
通过SIA方法,重新发现中国的利益,应该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几个方面:环境利益:进口环境服务以满足中国和全球的环境需求;出口服务以改善中国和全球的环境质量。经济利益:出口贸易利益;国内环境服务业发展利益。社会利益:就业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就业;外交利益,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和发展中成员的国际政治利益。
【中图分类号】R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0)08-00-02
蚊子和苍蝇是影响我国居民生活的主要媒介昆虫,它们不但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而且也是多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例如蚊虫能传播黄热病、疟疾、乙型脑炎、登革热等,苍蝇能传播菌痢等传染病。有效控制和杀灭蚊蝇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中心任务之一,也是我们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化学防治虽然是治标措施,但其高效、快速杀灭媒介昆虫,控制其危害的优点是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体背仔蚊传疾病流行或应急情况下化学防治时首选措施,但化学防制也有诸多弊端,如使用方法不当会大量杀伤非靶动物,影响生态平衡,甚至危机人畜安全;长期单一使用,会产生抗性,因而失去应有的效力。使用化学杀虫剂进行防治时,科学合理、安全用药,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2]。环境治理是除四害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的防治手段,特别是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通过蚊蝇孳生地处理,减少孳生地数量、降低孳生地阳性,是防制蚊蝇工作的治本之举[3]。在2007年底我社区发动全民行动进经环境治理,过一年的努力,现将我社区不同区域、不同环境蚊蝇孳生情况报告如下。
1 监测方法
1.1 蚊虫监测
1.1.1 成蚊监测
1.1.1.1 监测时间:每年3-11月,每旬一次,在日落后1小时进行。
1.1.1.2 监测方法:人工小时法即用电动吸蚊器在每个监测点捕捉15分钟,分类计数。
1.1.1.3 监测点的选择:
在辖区内按东:富民新村11号楼、南:牲畜棚百家村10组、西:牡丹新村5号楼、北:和平二村7号楼、中:卫生院地理方位选5个监测点。城区监测点选择居民区(居民区可以选择在楼道)、公园(含街心公园)、医院各1处,农村选择民房和牲畜棚(牛棚和猪圈等)各1处,定时、定点、定方法进行成蚊密度监测。
1.1.2 白纹伊蚊成虫监测:
1.1.2.1 监测时间:每年4~10月,每月调查1次。
1.1.2.2 监测方法:人工小时法即用电动吸蚊器在每个监测点捕捉15分钟,分类计数。
1.1.2.3 监测点设置:在辖区内各选择1个居民小区、公园和/或特殊生态环境(如轮胎堆放场所、废品收购站、大型容器堆放场或建筑工地等)为白纹伊蚊幼虫监测点。
1.2 蝇类监测
1.2.1 成虫监测:笼诱法
1.2.2 监测时间:每年3-11月每旬监测1次,分类登记,每旬逢6上报区疾控中心。
1.2.3 监测方法
捕蝇笼直径为25cm,高40cm,圆锥形芯高30cm,顶口直径2cm。于设定的监测点内9:00-15:00放置6小时,诱饵采用50g蜜红糖、50ml食醋(袋装山西老陈醋)及50ml水。
1.2.4 监测点设置
社区、中心城镇在东:农贸集市、西:解放新村、南:唯丽都饭店、北:解放新村、中:张堰公圆大型绿化五个方位设成蝇调查点5个,其中一个设在农贸集市外、一个设在公园或大型公共绿地内、其余三个设在居民住宅区;每个点放置1只捕蝇笼。每旬(4~7日)放置一次,间隔不小于7天。每次放置24小时,雨天顺延。
2 结果
(1)2007年3-11月份张堰镇蚊虫监测密度指数分别为:0.67、7.60、28.27、30.80、30.53、18.67、24.13、12.00、6.13。2008年3~11月份张堰镇蚊虫监测密度指数分别为:1.60、1.33、5.60、21.6、32.27、23.07、8.4、11.73、5.47。 2007年--2008年张堰镇蚊虫监测密度指数对比见图1:
从总体上看2008年蚊虫密度有所下降,但中间有几个月有所升高,可能由于全球环境变暖、气候变化而造成。
(2)2007年、2008年白纹伊蚊成虫监测CI,BI,HI指数对比见图2:
(3)2007年3-11月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分别为: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2008年3-11月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分别为: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2008年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明显比2007年降低。2007年--2008年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对比见图3:
(4)蚊蝇滋生地阳性率
2007年选择居民、公园、学校、机关、建筑工地、废品收购、旅馆、宾馆、机修厂、饮料厂、一般工厂、酿造厂、轮胎集中处 、外环境等14个场所共1245处,监测阳性数为25,阳性率为2.01%,其中居民点阳性率为1.89%、公园阳性率为2.11%、一般工厂阳性率为4.02%、酿造厂阳性率为2.24%、外环境阳性率为3.37%。2008年以同样的检测场所共916监测阳性数为28,阳性率为3.06%,其中居民点阳性率为4.67%、建筑工地阳性率为37.5%、废品收购阳性率为20.15%、一般工厂阳性率为5.88%、酿造厂阳性率为10.00%、外环境阳性率为8.74%。从上可以看出不同环境蚊蝇滋生地阳性率相差较大,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的阳性率较高,应重点防控。
3 讨论
蚊虫的孽生习性是蚊类的重要生态学之一,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不同种类的蚊虫往往擎生在不同类型的环境中[4]。在蚊虫控制工作中,加强突击防制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从防制的目的、蚊虫的生态特性、环境因素、社会因素以及经济条件等整体观点出发,因地、因时、因虫制宜,合理采用环境治理、化学防制、生物防制、物理防制以及其他手段,本着安全、有效、经济、简便,本标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原则,把蚊虫控制到不足为害的水平,并争取清除,以达到害灭病和减少其骚扰的目的[5]。针对蚊蝇滋生地阳性率较高的环境,进行全面开展综合防制措施,能从根本上降低蚊蝇密度、减少蚊蝇对日常生活的干扰是可行的;在创建文明镇过程中,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汪诚信,刘起勇,姜志宽,等.有害生物治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41-231.
[2]汪诚信,姜志宽,刘起勇,主编.有害生物管理(PMP)手册[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35-43.
[3]冷培恩,朱仁义,徐仁权.蝇类密度控制标准的现状.寄生虫与医学昆虫学报,2005,43:79-81.
[4]柳小青,马红梅,燕念知,等.南昌市不同生境蚊幼虫生长状况调查,2007,15(10):354.
[5]徐承龙,姜志宽,蚊虫防制(三).M.人民卫生出版社.
作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