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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市场研究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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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市场研究

篇(1)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1-0042-03

[作者简介]马琳(1982-),女,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政策与理论。一、黑龙江省对俄农业经贸合作情况

(一)对俄农产品贸易情况

近年来,黑龙江省对俄农产品贸易发展迅速,成为黑龙江省对俄贸易主打产品之一。2002—2012年全省对俄农产品贸易额实现显著增长,出口额呈平稳增长态势,进口额则呈波动增长态势,2004、2006、2007和2012年进口额分别突破千万美元大关。2002—2012年黑龙江省对俄农产品进出口额累计实现2920亿美元,其中出口额2661亿美元,进口额137亿美元。2012年黑龙江省对俄农产品贸易额360亿美元,为2002年对俄农产品贸易总额的两倍,其中出口300亿美元,为2002年的175倍,进口060亿美元,为2002年的974倍(见表1)。

(二)对俄农产品贸易商品结构情况

2002—2012年黑龙江省对俄共出口农产品391种,主要以苹果、大米、鲜或冷藏的番茄、洋葱、马铃薯、黄瓜等初级产品以及蘑菇罐头、饮料、粉丝、糖浆等工业制成品为主;共进口农产品94种,主要以坚果、松子仁、黄大豆、麦芽酿造的啤酒、冻鳕鱼、盐渍鱼、冻鲽鱼、玉米和冻鲭鱼等产品为主。2012年黑龙江省对俄共出口农产品167种,出口额前10位的商品分别为鲜苹果、鲜或冷藏的番茄、柑桔、鲜或冷藏的马铃薯、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鲜或冷藏的胡萝卜及萝卜、鲜或冷藏的洋葱及青葱、鲜或冷藏的辣椒包括甜椒、白瓜子、橙;共进口农产品31种,进口额前10位的商品分别为未列名干或鲜坚果、松子仁、麦芽酿造的啤酒、玉米、冻庸鲽鱼、未列名盐腌或盐渍的鱼、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兽牙粉末及废料、其他种用苗木、其他冻比目鱼。

(三)对俄农业合作情况

目前,黑龙江省已有40%的县(市)组织企业和农民走出去,分别与俄阿穆尔州、滨海边疆区、犹太自治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等远东10个州和27个区政府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农业合作关系,采取租赁、股份合作、并购、联营等多种开发形式,签订境外农业开发合作协议最长期限达49年,在俄共耕种土地720万亩。发展境外粮食、蔬菜种植、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293个,过境大型农业机械1万余台(件),每年对俄劳务输出3万余人次,人均创收3万元以上。2012年10月25日由66家企业组成的黑龙江省对俄农业产业联盟在哈尔滨成立,目前该联盟会员在俄罗斯拥有土地逾520万亩,2013年种植土地360多万亩。

二、黑龙江省对俄农业经贸合作模式

(一)华信模式

华信境外农业经济合作区拥有耕地规模60万亩,年产大豆、玉米等粮食8000吨,出栏生猪近万头,园区种植的大豆、玉米、小麦单产连续五年排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第一名,已发展成为中国在俄罗斯进行农业开发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现代农业经济合作区。经过多年发展,华信境外农业经济合作区已经形成了 “边贸龙头企业+北大荒集团+中小企业联合社+基金”的颇具代表性的“华信模式”,由边贸龙头企业负责租地、公共关系、市场准入、通关物流等,北大荒集团牡丹江农管局提供最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技工,中小企业联合社负责集中管理,规范运营,集团化发展,由基金负责为境外农业开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资本结构由华信集团、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和中小企业联合社组成,资金来源以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和发行债券、股票进行融资为主。管理方式采用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最终实现对俄农业合作开发“六统一”,即:统一农资供应、统一劳务指标申请、统一办理进口许可、统一回运、统一品牌、统一销售。

(二)东宁模式

近年来,东宁县对俄农业合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对俄农业合作区域已由俄罗斯远东地区扩展到叶卡捷琳堡、莫斯科、黑海沿岸,在俄罗斯农业开发面积已达320万亩,约占黑龙江省境外农业开发总面积的40%,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18万人,在俄罗斯种植的粮食占俄远东地区总产量的59%,蔬菜产量占远东地区的886%,通过深入挖掘境外农业增长潜力与拓展境内特色农业发展空间的双向驱动,2012年东宁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7646元,连续4年稳居全省第一。东宁县逐渐形成了“在俄耕种,回运粮食,本地加工”的对俄农业合作模式,目前累计回运粮食3万余吨,并筹备建设东宁进口粮食集散地,招引北大荒集团等国内大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落户东宁,建成俄罗斯有机食品加工基地,并依托境外农业开发优势,整合现有境外农业资源,成立由牡丹江农管局、投资公司和东宁对俄农业企业合资经营的省级开发公司,逐步做大上市。

(三)逊克模式

逊克县的对俄农业开发始于200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先后在俄罗斯建立1个农业合作园区,9个合作农场和1个养猪场。2011年播种面积达46万亩,出栏生猪3000余头,实现总产值近11亿元,纯收入超过2500万元,累计对俄转移劳动力3200余人,赴俄务工人员人均纯收入达15万元。“中国黑河—俄罗斯阿穆尔州农业技术合作示范园区”是逊克境外农业开发的核心示范区,园区经营土地面积4500公顷,有温室大棚和普通大棚50栋,新式大型农业机械60台套,水、电、喷灌等农业配套设备110多套。年可生产优质大豆7000吨,绿色有机蔬菜3700吨。通过经营和实践,逊克县已经形成了“政府搭台、公司运作、农户经营、统分结合”的对俄农业合作模式,由政府搭台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企业统一租赁土地,统一办理涉外经营手续,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组织物资通关,统一结算贸易往来资金,农户分散耕作。这一合作模式促进了政府、企业、农户分工协作,互利互信,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保护了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调动了广大农户发展对俄农业合作的积极性。

三、黑龙江省对俄农业经贸合作模式创新

(一)创新科技合作模式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应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协作研究。围绕黑龙江省农业区域发展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研究和咨询活动;针对黑龙江省在粮食核心区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共同研究并开展协作攻关。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食品安全、畜牧养殖、农作物综合病虫防治、农业能源与环境等重点领域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在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应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管理与粮食供给安全、水土等农业资源评价与利用、农作物产量预测、气候变化条件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农业食品安全领域应重点开展提高农产品及食品溯源能力、原产地监测与鉴定、污染与残留物的快速检测、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评估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畜牧养殖领域应重点加强重大家畜疾病防治、新型病毒和细菌性疾病防治、抗生素抗性检测、病原菌抗病性和病原菌传播与流行机制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治方面应重点开展小麦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农业能源与环境领域应重点开展能源植物、生物质能源、生物垃圾处理与再利用等方面的合作研究。

(二)创新园区发展模式

首先,进一步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建设园区基础设施,提高设施和环境承载能力,努力满足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统筹规划生产设施,利用水利、农业等各种综合手段,统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建成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通畅、农田林网健全的现代化综合合作园区。大力发展高效农机装备,努力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在平整土地的基础上,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合理耕作等技术,对土壤进行全面改良,重点对农民置换出的宅基地、抛荒地开展复垦复耕,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其次,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快构建体系健全、覆盖全程、运行高效,政府性公共服务与社会化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农业合作园区生产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农业公共服务建设,落实农业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对口联系服务园区,切实加强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等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培育发展农资经营、种子种苗、施肥用药、农机作业、产品营销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

(三)创新对外开放模式

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规模。一是要立足优势产品和产业制定好布局合理、方向明确、操作性强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促进规划,为优势农产品出口提供宏观指导。二是要继续落实现有优势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措施,并根据贸易形势变化积极争取新的有利政策,为优势农产品出口提供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及通关、检验检疫的便利和优惠。三是强化政府对优势农产品国际营销促销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符合俄罗斯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品牌,加大对俄营销力度。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服务,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告、出口指南等形式加强市场研究和信息服务,逐步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农产品进出口信息服务体系,向企业和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有效指导生产和出口。其次,进一步加快黑龙江省农产品企业“走出去”步伐。一要强化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加强与俄政府间的协作力度,促进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运营环境,降低投资风险。二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推进农业“走出去”的政策扶持体系,争取财政和金融部门支持。三要加大规范管理服务力度,积极拓展为“走出去”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对农业涉外劳务人员培训,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创新产业结构模式

首先,整合资源,加大农业投入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着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加大对俄农业合作园区的投入,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业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二是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出台优惠政策,探索多元化投资的新路子,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规模开发。对引进的项目,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和简化审批手续。三是探索与二、三产业互动发展的新路子,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举办各类农业专业市场和农业展会,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业等,使产业间形成互动效应。 其次,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一是创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形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农村供销社牵头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拓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领域。着力改变目前黑龙江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生产能力不强的现状,扩大组织规模,使其业务向加工、销售环节延伸,提高市场占有率。三是健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章程办事,规范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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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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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地处江苏沿海地区,人口一百余万人,140万亩耕地。是传统的农业大县,近年发展现代农业取得了一些成绩。

1.高效农业建设得以加快

在种植业生产上,一是形成以瓜果蔬菜、栽桑养蚕两大主导产业为主的五大特色生产板块。分别为15万亩“四青”作物和出口蔬菜生产区;15万亩西瓜、冬瓜生产区;1万亩水生蔬菜、特色蔬菜生产区;2.5万亩果品生产区和6万亩蚕桑生产区。二是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取得进展。2009年新增高效规模设施种植项目17个,新建标准钢架大棚2370亩,总投入达4460万元,其中新增连片面积2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设施种植园区7个,总面积2185亩。三是高效农业总体水平有了提升。2009年新增亩收益2000元高效农田面积5.6万亩,全县高效农田总面积达48.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

2.质量农业水平得到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一是以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持续上升,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由2003年85.6%上升到2008年的99.8%;二是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全县已建设各级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7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2个、市级3个、县级30个,覆盖种植面积41.5万亩,畜禽近800万头(羽)。品牌农产品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3.项目农业建设取得成就

项目农业建设一直是农林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一是争取资金数量取得突破。近五年累计争取项目资金12000万元。二是争取项目层次得到提升。数量上从2007年的不足20项到2011年超过40项。

4.生态农业建设进程加快

一是围绕全面小康建设目标加快推进绿化造林工程。2010年,全县林木面积达46.4万亩,森林覆盖率为16.38%。二是围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建设。到2008年底,全县建设“一池三改”户用沼气985户、建设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项目26处。同时,切实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积极引进并实施秸秆发电项目,基本消除室外焚烧秸秆的现象,有效地控制了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围绕实施“三清工程”加快推进生态农业县创建。

二、问题

1.现代农业建设推广体系面临线断网破

由于体制原因,一方面乡镇技术人员编制不足,高效种植业专业技术人员几乎没有,人员紧张问题突出,另一方面非专业技术人员挤占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调着它用,专业人员比例下降;其次因费用等因素制约,镇级农技推广人员知识老化长期得不到更新提高,无法担当结构调整的重任,加之新生技术力量难以进编,农技服务后备乏力,村级农技员几乎名存实亡,实用技术到位率、入户率低。

2.现代农业建设主体数量减少素质低下

年龄较青、文化较高的能转移的基本都已转移,留下来的基本是年龄大、能力差、素质低,还有一部分“留守”妇女,根本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80%的农户一户3-5人,2个劳动力,基本上都以出去打长工或在家附近打短工为主,真正在农村种田的大多年龄老化,且劳动力素质严重下降,很难适应新技术的推广。

3.土地流转已成现代农业发展制约瓶颈

目前,我县户均承包耕地4亩左右。种植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占比仅15%左右,应该说,土地收益对农民影响很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依存度也很低。但是土地流转却不理想,原因主要有在三个方面,一是保守意识浓。长期以来,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他们把能否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看得很重,多数在其它产业就业的农民即是完全请人耕种也不愿将田地交给别人去经营。二是嫉富心理重。相当部分农民由于小农意识浓厚,对别人在田地经营上获得成效心理上难以平衡,行动上也很少给予任何支持,即便是流转收益超过自己经营田地的收益也不愿将田地转让给种养大户去经营。三是法律知识少。大部分农民由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了解不透彻,不肯轻易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怕一旦转让出去很难再收回。导致了全县《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比颁布实施前流转规模反而减少的局面。因此,土地流转难已成为制约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首要因素。

4.环境改善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当务之急

畜禽规模养殖的无序发展、布局不合理和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给环境保护增添新的压力。近年来,由于生猪价格高,养猪业出现暴利时代,办一个猪场只需一年多时间即可收回投资成本的范例比比皆是,从而吸引了许多跨行业的“老板”投资于养猪业。随着上海和苏南经济快速发展,其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力度也随之加大,上海近郊、苏南太湖沿岸已清除畜禽养殖场,远郊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介于上述原因,上海及苏南的养殖企业把南通作为首选发展空间。这给南通发展畜禽规模生产带来机遇,但处理不当,也会给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我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只占30%,而家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处于空白。同时,新上的工业企业如雨后春笋,在原有工业企业“三废”没有得到遏制,新增工业企业又未按“三到位”及时上马的情况下,使农业生产环境雪上加霜。在农业内部,由于秋季治虫和养蚕季节重叠,再加上治虫方法由手工喷雾器变成机动弥雾机,蚕儿中毒事件也是防不胜防。高效规模生产难得一方净土。

三、对策

1.着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一要优化农业结构。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瓜果、蔬菜、水产、畜禽等优势产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积极開发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努力形成“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着力打造农业特色强镇、强村,促进农业结构良性循环。二要发展品牌农业。以农产品质量为中心,借鉴工业质量标准理念,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品牌农业快速发展。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培育若干国内外知名的农产品品牌。三要拓展农业功能。充分挖掘农业的农产品生产功能、丰富生活的功能、涵养生态的功能、传承文化的功能,大力发展健康养殖业、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2.着力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机制

一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土地等资源向大户、农场、专业合作社集中,努力提高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二要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实施龙头带动战略,扶大扶新,扶优扶强,引导企业从生产经营、产业经营逐步向资本经营转变。重视国内外市场的研究,引导企业从重生产向重市场研究和開发转变,促使企业上规模、上档次;进一步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农民面向市场,进入流通领域,以市场经济的方式组织生产,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三要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积极開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四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物流体系。改造建设一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现代农业物流中心,逐步形成农产品连锁配送体系和电子商务网络。

3.着力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引导涉农企业開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着力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内在动力。二要明确农业科技发展目标,逐步实现从保证农产品供给向保障农产品质量转变,从增加产量向增加收入转变,从单项技术向综合配套技术转变;大力发展标准化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设施农业技术,创新种植模式,重点推广设施农业、循环农业、精准农业、休闲农业、有机农业等高效生态的生产模式;提升种子种苗业,加快农业机械化,降低成本与节约资源,建立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技术体系和服务体系。三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创新,组建由教育、科研、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区域性专业性科技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员、责任农技员制度,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各项技术的综合运用和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的组装配套,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4.着力培育现代农业新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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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地处江、浙、沪交界地带,经济发达,人杰地灵,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之美称,2011年全国百强县排名第二位。随着该市小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诸多行政村已经或正在进行社区式改造,逐步完成从乡到镇的转变。农村经济也发展迅速,突破了传统的农林牧副渔经济主导,转而以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也正因如此,与其他地区农村人口不断流失不同,吴江农村地区的人口呈快速增长态势,外来务工人员不断涌入,使得农村中心镇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同时,吴江市的农村也正在稳步推进。目前250个村共建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237家,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77家,建成土地股份合作社102家,入股土地面积11万亩,50万农民成为合作社股东,农民不种田比种田可以拿到更多钱,并以“三大合作”为基础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工业开发区标准建设农业园区,目前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机械化生产都达到了80%,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吴江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也逐渐呈现出一些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使得过多的人口参与到工业的发展中,导致农业经济比重下降,大量农田用于建厂建房,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与改革。此外,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资金更快地流向城区和大中型企业,削弱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应力度,“三农”业务供求失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表现得十分明显。

从吴江金融同业运营态势来看,随着吴江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加速到该地区集聚,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外,又相继有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10多家股份制银行入驻吴江。但不管是老牌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还是新近入驻吴江的股份制银行,他们往往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和地方政府类重大建设项目,“垒大户”、“傍大户”现象十分明显,而真正用于“三农”服务的资金却少之又少。而作为同样以服务“三农”为主体的农村商业银行,也象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把更多的目光、资金投向当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大项目的系统开发,造成真正能用于地方“三农”服务的资金捉襟见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滋生、漫延。

从吴江农行“三农”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8月止,该行各项贷款余额289亿元,比年初增加46亿元。个人一般贷款55.04亿元,比年初增加5.68亿元。其中,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1.67亿元,比年初增加2.93亿元;农户小额贷款(惠农卡)1.41亿元,比年初减少236万元。而个人农业贷款、城市化村镇物业贷款等涉农类贷款余额为零。尽管现在已将县域涉农贷款概念统一框定为除县域城区外发放的所有贷款,但实际上有背于“三农”服务的真实含义,与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是极不相称的。在具体工作中,县域农行同时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三农”产品研发观念不新,功能定位不佳,为“三农”客户提供高层次、综合性、跨区域的金融产品不多。二是能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不同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及深受“三农”客户欢迎的特色产品和服务不多。三是面向“三农”的金融新产品、有利于扩大服务“三农”覆盖面的新型渠道、业务不多,ATM网络、POS网络、自助银行、电话银行不足,个人金融服务滞后,城市成熟产品向农村的推广力度不够。四是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工具不足;围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多,“三农”业务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不够健全;耐用消费品和教育等消费信贷以及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缺位。五是“三农”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县域农行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趋利思想、本位主义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员工对农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再加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的推进,“三农”业务所涵盖的的经济成分、客户层次、金融需求已更加丰富,而作为从事该项工作的县域农行来讲在自身内涵素质上还没有做好适应性调整,“大三农”、“新三农”和“现代三农”的知识掌握还比较贫乏,不利于县域

农行更有效地发挥好在服务“三农”业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首先,加强市场研究,把握“三农”服务新趋势。

随着农业现代化、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及国家对“三农”政策调控力度的加大,“三农”市场和客户已发生持续而快速的变化,县域农行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发,清醒认识县域农行服务“三农”既是农行响应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又是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广阔的县域金融市场既是农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益的主要来源,又是加快有效发展的基点。并要客观看待过去支持“三农”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克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极端现象,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实现面向“三农”和商业化经营的有机结合,推动县域农行的“三农”服务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得到更好发展。

篇(6)

持续缺水曾引起市场对农产品价格的担忧。“农产品价格已经成了影响下半年CPI上涨的最重要因素,”摩根大通中国区全球市场业务主席李晶说,农民收获的大豆、玉米等价格还是会居高不下,这样会影响一系列下游食品的价格。

除了中国,近期从欧洲到美国均出现了旱涝灾害天气,欧洲小麦受灾面积占到了总播种面积的三分之二,粮食危机命题再次被提出。

“干旱等气候现象导致粮价的上涨,和背后的利益博弈有很大关系。”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说。

根据6月7日的粮农组织半年刊《粮食展望》所作最新分析,在今年余下的时间里和2012年,农产品价格可能会普遍走高和动荡。价格持续强劲的原因是库存急剧缩减,而大部分作物的总产量增幅有限。

全球已经开始商量对策。二十国集团6月底将在法国巴黎首次召开农业部长会议,并将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价格抑制措施和打击投机作为核心议题。

做多农产品

干旱引发了市场投资农产品的热情。

5月30日小麦和籼稻涨得非常厉害,随后一天小麦和籼稻的期货又跌了回来,出现期货“一日游”行情,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研究预测部研究员邱烈金说这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炒作现象的体现。

可能存在对生产形势和价格趋势担忧的心理,但是更多的是部分人利用这种“题材”进行资金炒作,把“题材”放大。

6月1日“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187.24,接近3月份最高时的190。

艾格咨询粮食作物分析师马文峰说,干旱短期内已经引起蔬菜等食品价格缓慢上涨,接下来还会增加。食品在CPI中占比近30%,其中单猪肉就接近7%。去年至今猪肉上涨超过了40%,导致CPI涨幅在5月份有可能达到5.5%。

猪肉价涨的主要原因是去年玉米价格上涨,导致饲料成本上升,承受不了涨价风险的散户农户减少,导致市场上需求大于供应,从而抬高价格。从5月初开始,玉米价格每吨涨了150元,而且还将走高。

现在也有观点认为,旱情造成河流、湖泊水位下降,航运出现困难,使得工业物资和民用物资输送受到影响。旱情同时造成用水、用电情况紧张,也将加剧CPI上涨。

不过,中国的粮食连续七年稳定增产,在干旱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在中国做多粮食是有风险的。国家信息中心祝宝良认为,粮价上涨背后存在明显利益博弈,而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夏粮会丰收;航运对经济影响也不明显,因为航运在中国总体物流运输中所占比例较小。

一名期货分析师分析当前气候形势不稳定,国内投机者看涨粮价,一不小心,会有很高的折损。6月初,南方干旱地区的雨水就让投机早籼稻的资金多少受了影响。不过,6月底、7月初,可能是市场投机者看好的时机――发改委约谈的限价期限将至,如果没有新的措施出台,市场价格很容易走高,而农产品是被限价的主要项目。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投机方主要有三种,浙商系游资,益海嘉里为代表的外资以及部分国有粮食企业投机方。这名期货分析师分析,早稻涨价其中就有部分游资和外资炒作的影子。

从全球来看,倡导做多农产品的机构代表是高盛。

高盛在一个月前唱空大宗商品时表示,近期唯一仍看好的是农产品,因为主要农产品当前库存已降至超低水平。高盛强烈推荐做多大豆,并上调了对咖啡和可可的3到6个月价格预期。

不过,也有看法认为当前的涨价形式是短期反弹。中证期货分析师侯峻说,今年全球的库存消费比会上升,因为上一年很多国家在粮食价格上涨之后都增加了种植面积。

欧洲干旱导致法国、德国可能会减产。艾格咨询粮食作物分析师马文峰说,而乌克兰、俄罗斯等产粮大国今年会是增产的,全球总的产量应该会比去年高二点几个百分点。

金融炒家长期看涨

5月中旬,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世界粮价指数为265点,比2008年粮价危机时的指数超出30点。FAO高级经济分析师阿巴斯安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前粮价指数已经处于非常高的水平,最新的粮价指数很有可能与4月份接近历史最高纪录时的水平差不多。

在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看来,全球很可能再度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IFPRI在2011年3月时做了一份标题为《预防粮食危机卷土重来,采取紧急措施迫在眉睫》的报告,并将国际粮价高涨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生物燃料扩产、石油价格高涨、美元贬值、恐慌性购买等,而恐慌性购买往往由极端天气事件发生频率高引起。

“粮食之所以能炒作,主要还是因为国际市场上有空缺,让投机者有机可乘如果有大量粮食库存,他们反而会亏损。”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IFPRI所长樊胜根分析,这些大型金融公司会建立上千亿美元的期货基金,虽然粮食期货只占其中的5%到10%,但是粮价不同于其他商品,价格上涨过多,会影响上亿低收入者的生存。

从长期来看,金融炒家看涨农产品的理由同样很充分。

根据路透社的报道,投资大师吉姆•罗杰斯从去年12月就已经看涨农产品。他在路透2011年投资年会上表示,“随着新兴市场需求增长,农产品必将经历繁荣,未来将出现一个延续长达10年的农产品牛市”。

“农产品价格攀升非常非常快,不光是炒作。”李晶说。比如在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玉米生产国将40%的玉米产量用于生产乙醇,能源与粮食出现了明显竞争。

到2050年,全球小麦和大米价格预计将分别增长75%和25%。IFPRI提供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口到时可能增长到16亿,伴随着城市化,人们需要更好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和肉类,保护粮食自给将成为中国主要的挑战。

在李晶看来,耕地非常缺乏,而且北方又缺水,都是中国农业非常不利的因素。

应对危机

二十国集团(G20)计划今年6月20日至23日在巴黎召开首次农业部长会议,而会议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价格抑制措施和打击投机。

届时,农业部长会议将与FAO、IFPRI和世界粮食计划组织(WFP)等一起为会议提供讨论和决策的报告,商讨应对粮食危机对策。

其中一条就是如何防止国际金融机构的炒作。樊胜根说,大的金融公司虽然不做粮食贸易,但是他们通过市场预期,很容易进一步推动粮价上涨。希望欧洲、美国等国家能够出台政策限制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炒作行为。

“将来的气候会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台风、干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这些都是自然现象,无法人为控制。也许保险公司更容易从中获益,”马文峰说,“增加对灾区的补贴和粮食保险,保护种粮人的利益更为重要。”

“不稳定导致的粮价上涨预期,对于粮食生产者来说并不是坏事,”樊胜根认为,“但是要做到保障最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而且应建立专门补贴穷人的方式。因为,如果是全面补贴粮食的方式,等于同时也补贴了富人。”

IFPRI建议不同国家联合起来,督促八国集团兑现2009年在意大利时的承诺,即拿出220亿美元用于补贴非洲、南亚等小农生产国的粮食购买者。樊胜根说,实际上到现在,八国集团才支付了大约四分之一。

从国际政局来看,粮食危机极易引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不稳定,而且已经引发过中东和北非的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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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森林保护;生态资源;武陵山片区;生态效益补偿

Key words: forest protection;ecological resources;Wuling Mountain Area;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1-0257-03

0 引言

森林为人类提供不可替代的资源和环境,具有重要环境、社会、经济效益。2011年湖北武陵山片区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扶贫对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的矛盾十分突出。武陵地区森林覆盖率达53%,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片区内面临森林质量下降,林地分布不均,生态功能降低等严重的环境问题,急需探索出一条高效适宜的森林保护机制。

1 国外部分地区森林保护制度

1.1 美国缅因州林区保护 缅因州(Maine)位于美国本土东北角,州域总面积约688万平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4%,木材加工与造纸工业曾是该州的主要经济支柱。经济全球化使缅因州森林工业和旅游业受到了严重的挑战。针对这一现状,缅因州开始了壮大森林工业、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缅因州森林保护实践的主要政策包括三方面。一是依靠高科技、高增值,创新林业发展发展战略。州政府认识到森林工业必须在科研、工程创新、创造新工艺与新产品并开发新的生产过程的基础上响应挑战。为此,缅因州大学建立了“先进的工程木材复合制品中心”,主要负责开拓缅因州高科技林产品事业;同时政府鼓励企业从事工程木材的新工艺开发,实现工程木材的商业性生产[1]。二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施小林主培训系统。缅因州立大学根据小林主的实际情况,安排了大量有效的林业经营课程。短期基础课程班的学习内容主要有综合经营利用、永续作业经营、经营计划概念等;高级班的学习内容有森林调查、森林保护、造林和经营、林产利用和市场研究等;特别班的学习科目有妇女如何当经理、森林犯罪、缅因州的林业税法等[2]。三是开发林地游憩价值评价工具――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法。1963年,美国学者Davis首次应用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研究了缅因州一处林地的游憩价值,为州域森林环境资源游憩和美学价值的评估提供了科学的量化工具,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提供了依据[3]。价值意愿评估法(CVM)核心是通过假象市场的设定,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得受访者对公共环境物品的支付意愿(受偿)意愿,以受访者的支付(受偿)意愿来对公共物品的非市场价值予以定量表示[4]。

1.2 欧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自1992年起,欧洲就开始在一些地区为森林行动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并且额度也逐渐增加,同时于1998年通过了关于森林战略的决议,开始支持森林的可持续管理。欧洲森林保护的主要特点是引进了多样化的环境补贴工具,发达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除了逐年增加对森林的资金支持,还创立了各种经济政策和金融工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森林生态补偿体系。欧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一是创立了LIFE(The Financial Instrument for the Environment)环境金融工具。这是欧洲进行环境问题补贴的金融工具,它拓展了林业补贴的方式,弥补了政府单一财政支付的不足。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有灵活的实施措施,严格要求的效果标准,透明的项目资金使用,完整的项目实施后续保障。二是实行现代林业补贴政策。该政策于20世纪60-70年代在欧洲和北美发展起来。林业补贴包括所有针对林业生产者,林产品以及林业领域而实施的补贴,指的是政府及其关联机构实施的有利于林业生产者或者林业部门的直接或间接的公共财政支持措施[5]。三是开发了森林生态标签认证体系。这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它的实施促进了欧洲林业管理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激励森林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以及林产品贸易的良性发展[6]。四是实施了森林碳汇交易项目。它是指通过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和森林保护等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降低或防止将森林中储存的二氧化碳排放到空气中的项目[7]。欧洲森林碳汇交易涉及两种主体:一种是森林碳汇服务的提供者,指的是拥有或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以及其它实体;另一种是森林碳汇服务的受益者。碳汇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分别相当于市场中的产品生产商和消费者。

1.3 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保护 哥斯达黎加是位于中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其较为成功的将立法手段和市场手段运用于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中。哥国的森林保护制度中值得借鉴的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发展生态旅游业(Eco-tourism)。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具有有责任感,知识性和教育性,鼓励互动式参与,民主与公平四大特征。责任感是指在享受旅游的同时,应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双重责任;知识性与教育性是指为旅游者提供环境教育学习的机会;互动式参与是指旅游者承担“体验者+保护者”的双重角色,既享受人文生态环境,又充当旅游资源的保护者;民主与公平是指生态旅游创造的利益必须在政府、社区和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5]。正是这些特征使生态旅游业区别于传统旅游业,它不以牺牲生态旅游区的人文及生态环境为代价,有利于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哥斯达黎加在发展生态旅游业善于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优势,重视生态资源优势组合,开发了火山喷发、生态观赏农业、丛林探险等等旅游项目[8]。二是践行森林生态补偿。以1996年新修订《森林法》的颁布为标志,哥斯达黎加正式确立了森林生态服务补偿机制[9]。国家森林基金是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执行机构。哥国森林生态补偿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提供方、支付方和国家森林基金。提供方指的是哥国私有林地的所有者。支付方有私有企业、国家政府基金、国内国际组织或个人赠送。而国家森林基金,专门填补资金缺口,并对整个生态补偿制度实施过程进行监管[10]。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服务主要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水文服务、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和生态旅游服务。上述4类环境服务即为补偿的客体。哥斯达黎加森林补偿资金渠道主要有4种。一是可确认的贸易补偿(certified tradable offsets,CTOs),即通过国际碳市场交易获得资金[11]。二是水文服务补偿。水力电气部门和水用户被认为是水文服务补偿的主要支付者。三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四是国际援助,即获得国际环境组织(GEF)或其他国家组织的补助金和援助款。

2 国外森林保护制度的特点

可以看出,上述三个地区的森林保护制度虽不完全相同,但存在有诸多共同点,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

2.1 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对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社会属性的管理,指的是改变森林资源长期无偿服务,对包括林地、林木、动植物等林副产品以及森林资源环境在内的一切森林资源以货币计价,从而减轻林业的巨大压力。在欧洲,森林保护有各种经济政策和金融工具等配套机制。在哥斯达黎加,不仅践行了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同时将森林资源的人文生态价值通过发展生态旅游业转化为经济价值。而美国缅因州的高科技林产品事业、林业业主的各种培训都为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由此可见,在实现可持续林业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过程中,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生态与社会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高科技与信息化的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途径[12]。

2.2 实践森林环境服务市场 环境服务市场是环境保护激励机制重要制度,主要指通过价格信号建立起环境服务的提供方和受益方之间的联系。在没有市场机制约束的前提下,森林长期无偿提供服务。因此森林经营者很少愿意主动维护森林资源。而创建森林环境服务市场,对森林经营管理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环境服务受益者在享受环境服务的同时,也会更好的履行森林保护义务[13]。在上述三个地区,欧洲将政府补贴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并利用金融工具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践行森林碳汇交易,森林认证制度,这些举措都是实践森林环境服务市场的有益之举。美国缅因州林区开发林地游憩价值评价工具――CVM法为州域森林环境资源游憩和美学价值的评估提供了科学的量化工具,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2.3 提升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普遍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森林多的林区多数没有建立专门的森林经营管理机构,森林只处在自生自灭状态。此外,森林管理缺乏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而缅因州立大学根据小林主的实际情况,安排了大量有效的林业经营课程,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依靠高科技,增加林产品的科技含量。哥斯达黎加有专门监管森林生态补偿的国家森林基金及严格的森林法。以上这些措施都体现出这些国家对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重视。

3 对武陵山片区森林保护机制建设的启示

3.1 依托片区资源优势,优化经济结构,培育生态产业体系 三大产业是衡量某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从武陵山片区总体经济结构来看,第一产业明显偏高,经济转型慢。作为贫困地区的武陵山片区,农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片区的稳定与发展。但是由于武陵山片区多以山地为主,农业机械化水平低,现代农业发展后劲不足。虽然哥斯达黎加的自然特征与武陵山片区十分相似,但哥斯达黎加根据自身生态旅游景观种类众多的优势,优化组合生态资源,大力推进当地生态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因此,武陵山片区可以借鉴哥国的经验,发挥片区特色资源优势,加强片区内旅游资源的整合,既可以对片区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同时优化了片区的经济结构。具体来说,首先,传统农业要向现代生态特色大农业转型,在农业发展方面必须改变种植业单一化的倾向,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其次,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使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14]。

3.2 健全森林生态服务补偿,积极引入市场机制 武陵山片区面临诸多生态问题,这些问题正反映了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贫困面前,当地人民往往选择牺牲环境来获取当前的利益,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可见,如何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来摆脱贫困是武陵山区的人民的最迫切最现实需求。让片区人民脱贫致富,同时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重要的方法健全武陵山区生态补偿制度[15]。众所周知,世界上大部分森林资源分布在贫困地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当地往往会牺牲很多发展机会,森林环境服务市场建立后,使得经营管理森林的穷人可以从提供环境服务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益,才能保证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3.3 完善片区森林立法,严格执法,实现森林管理的法制化 完善森林资源法律保护体系是进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涉及林业的法律法规众多,已经形成了以《森林法》为林业基本法的系列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并确立了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手段。但是现行森林法律保护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内容抽象,定位不准,立法目的偏颇;惩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等。在武陵山片区的森林保护机制建设中,应构建性质清楚、操作性强、目的明确的森林法,并加强森林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明确各个主体的职责,执行权力与监督权力严格分开,防止职能重叠交叉。

3.4 构建多样化的森林保护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就表现了我国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单一性,而哥斯达黎加早在其森林法颁布的时候,就采取了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改变了单一的资金来源形式,其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负担、森林生态税收、过国际市场的碳贸易补偿等多种渠道,构成了多样化的森林保护资金来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武陵山片区森林保护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增加各级财政对森林保护的投入,此外林业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将其纳入森林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二是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手段,开征保护森林资源的税种。三是增加来自市场的补偿资金。哥斯达黎加森林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表明,森林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应该从森林生态系统所创造的价值方面着手,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筹集资金。而森林环境服务主要包括固碳、森林景观、生物多样性、森林的水文服务,所以应该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森林生态补偿融资[16]。

3.5 提高林区从业人员素质,转变林区传统的发展观

人口资源的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缅因州立大学根据小林主的实际情况,开展旋转木马式的培训。通过这种培训模式,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转变当地居民的传统发展观。目前,从整体上来说,武陵山片区人民文化知识水平和科技水平依然不高,人们依然保持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当前发展的观念。山区农民的素质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而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要大力普及科技知识,让农民掌握现代科技,逐步摆脱传统粗放式的生产模式。其次,要更新观念。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培养农民的生态意识、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改变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和旧的生产方式。只有林区整体的教育水平,文化素养提高了,经济和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持续的改善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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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勇,支玲.森林环境服务市场研究现状与展望[J].世界林业研究,2005,04:11-17.

篇(8)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89-04

近年来,网络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商业机会,对企业竞争战略、商业模式以及买方和卖方的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的消费行为在网络的影响下发生着改变。利用网络这一平台,组织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进行营销活动,思科、戴尔和亚马逊等企业均利用网络获得了巨大的直接收益。但对于农产品而言,由于具有易腐、单位价值低等特性,在网络环境下的营销模式、策略都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本研究旨在构建适应网络环境的农产品营销新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从事农业的管理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的经营大户和农民都开始重视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的营销,有很多地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营销尝试,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已达到1,31亿,占整体网民的27%。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农民能够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对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将信息化发展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逐渐接受网络商务活动。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73亿,使用率提升至35,6%。但是,与书籍、音像、数码等产品相比,购买农产品的网民比例还很低,这与农产品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总之,农产品营销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却并没有突破原有的营销模式,还不能够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一、网络应用对农产品营销的重要意义

在传统的农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介绍、已有的经验和现场的感知来判断农产品质量,通过销售者的介绍来获取产品信息。对农产品的价格,消费者也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比对,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传统的农产品的营销活动还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由于网络的双向沟通性和信息搜索成本很低,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获取产品信息,农产品销售企业也将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通过网络开展营销活动,并实现交易成本和信息选择与处理成本的降低以及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网络的应用对农产品营销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本研究将根据传统的4Ps理论加以详细阐述。

(一)对产品(Product)策略的影响

目前,农产品还不能够像服务和数字产品在网络上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可以用更低的信息搜索成本从网络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需要大量的产品信息,如食品是否安全、农药含量、产地等等,网络是提供这些信息的最佳渠道,而那些能够及时提供这些信息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或个人将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使用合理的网络技术,农产品销售企业能够更容易地从消费者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应用网络进行营销调研要比传统的市场营销调研更节省成本,通过低成本的网络调研将帮助企业掌握消费者的需求,进而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出新的产品,并更加快速灵活地对现有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需要做出反应。

(二)对农产品分销(Place)渠道的影响

网络是一个完全合格的分销渠道,企业通过网络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参与的第二三方数量,实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但对于农产品来说,通常都有一个非常庞大的供应链,并且农产品不能像数字产品等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下载,所以,一定数量的交易中介还是有存在的必要,需要在农产品营销中将实体店与网络相结合起来。例如,营销活动和订单可以在网络上完成,而送货则可以由消费者临近的实体店完成。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形式,在将网络应用于农产品营销时都必须实现前期、中期和后期交易成本的显著下降,并让消费者感觉很便捷。

(三)对产品定价(Price)策略的影响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网络上为商品定价更为复杂,同时改变了厂商的定价方式。例如,供应商可以使用网络技术对不同的消费者实现价格歧视,当其试图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在线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折扣。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有着较强的选择性与主动性,使消费者更易在商品间进行选择,消费者的议价能力或者价格谈判的能力对企业产品交易价格的形成有很大影响。网络应用还降低了厂商的经常性费用,提高了全球范围的竞争,从而带来了更大的价格竞争压力。Bickerton等(2000)研究表明,网络将促使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

(四)对农产品促销(Promotion)方式的影响

Ellsworth(1996)认为,网络应用已经变革了传统的促销方式。对于农产品营销来说,网络中信息流的双向流通能够帮助消费者获取更为丰富的农产品信息,而这一点是非常有用的。中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安全、健康和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比以往都要高,消费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所购买农产品的信息来增加信心。农产品通过网络进行营销的另一个主要好处是较低的促销成本。通常广告与销量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在传统模式下进行促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农产品销售企业来说,如果想与已有的大公司竞争并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这将是一个很大的障碍。网络作为一个低成本并具备较强沟通力的媒介,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与消费者建立直接联系的机会。

二、网络环境下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构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农产品营销也逐渐从无到有,各类现代营销理论得以应用到农产品营销中,形成多种农产品营销模式,如绿色营销、品牌营销、直复营销和关系营销等均在农产品营销中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较好的营销效果。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任何一种营销模式都不能忽略网络对营销所带来的影响。本文构建的农产品营销模式是在考虑网络环境的影响下,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中,将多种营销模式与网络加以融合,构建新的农产品营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以目标消费者为核心,虚拟与实体结合,以网络为基础,整合多种营销模式,最终以形成忠诚消费者群为目标而展开(如图-1所示)。

(一)阶段1:目标消费者

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所以理论上任何日常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可以成为农产品营销的对象。但是,一方面,受教育水平、年龄和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很多消费者不能或不会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并不高,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也仅为36,2%,所以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还处于初级阶段,不适于针对所有农产品消费者进行营销行为,需要对这些消费者依据其接受度和购买力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开展不同的营销活动。目前,“明星消费者”可以作为初级阶段营销的重点,这类消费者对于新事物具有较高的认知度,熟悉网络应用,同时具有较高的购买能力。该类消费者一般为30-55岁,月收入3000元以上,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人群(刘铁民、周静,2011)。

(二)阶段2:网络营销

网络可以将多种营销手段综合应用,这是其他任何媒体都不具备的。通过互联网可进行从农产品品牌推广,到销售、服务、市场调查等一系列的工作,而这些在以往的农产品营销中由于成本过高很少能够开展。在农产品网络营销中,可以通过许可Email营销、网站资源合作、搜索引擎营销、网络广告和网络会员制营销等多种网络营销手段结合来吸引消费者,增加其对某类、某地区或某品牌等特定的农产品产生关注度和购买欲,为下一步直复营销和体验营销提供目标消费群。

(三)阶段3:网络直复营销

美国直复营销协会(ADMA)将直复营销定义为:“一种为了在任何地点产生可以度量的反应或达成交易而使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的互相作用的市场营销体系。”而网络作为一种交互式的双向沟通的渠道和媒体,能够为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架起交流的桥梁。对于一些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农产品,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登录网络平台订货和付款,农业企业通过网络接收定单、安排生产后,由物流体系直接将产品配送给顾客。作为一种相互作用体系的直复营销,能够实现营销者与目标顾客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流,可以克服传统农产品市场营销中,由于农产品供应链过长所导致的单向信息交流方式,使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无法直接沟通的致命弱点。在开放、自由的双向式的信息沟通网络中,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可以实现借助网络平台直接的一对一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企业可以了解目标顾客的需求进行生产和营销决策,在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通过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控制技术分析消费者的重复购买率,可以评价营销活动的效率和效用。

但需注意的是,农产品不同于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可以提供网络下载进行试听试看,对于大多数消费者首次购买某一类或某一品牌农产品,仅仅靠网络营销是不够的,他们更习惯直接体验产品,形成对产品品质的实际认知才会形成购买。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体验中心,实施体验营销来满足这一类消费者的需求。

(四)阶段4:体验营销

体验营销是使企业以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产品为舞台,以有形产品为载体,生产经营高质量的产品的一切活动(丁原军,2003)。农产品体验营销主要是感官式营销,即通过视觉、听觉、触觉与嗅觉建立感官上的体验,它的主要目的是创造知觉体验的体验。感官式营销可以区分公司和产品的识别,引发消费者购买动机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等。如对于蔬菜、水果等需对其产品质量有直接感官的农产品,可将经过严格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农产品送至农产品体验中心,由于在网络平台上已经对产品形成了一定的印象和接受度,而通过实际的体验来促进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安全性、品质或品牌的感知,进而促进其购买。之所以称之为农产品体验中心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中心、专卖店或专柜,是因为体验中心是连接于互联网络的实体店,主要以营销为目的而非销售产品,即通过体验中心来体验产品品质、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供售后服务等,最终的购买可在体验中心或者网络均可。当消费者完成一次满意的购买后,相关信息会通过网络平台反馈至企业,企业可以进一步满足顾客的需求,形成良好的顾客满意度,从而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形成对本企业农产品的重复购买。

(五)阶段5:口碑营销

在本模式下的口碑营销渠道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渠道,即消费者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交流将企业的产品信息、品牌传播开来;另一类是网络渠道,即网络口碑营销(Internet Word of Mouth Marketing,简称为IWOM),是应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与平台,通过消费者以文字等表达方式为载体的口碑信息,其中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信息,为企业营销开辟新的通道,获取新的效益。以网络为渠道的口碑传播更为方便,而且由于这种传播是用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几乎不需要费用,其传播的速度能够更快。据市场研究公司Jupiter Research的一个调查显示:77%的网民在线采购商品前,会参考网上其他人所写的产品评价。在口碑营销模式下,通过前三个步骤形成的满意消费者会与其他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网络聊天中交流对该企业农产品形成良好口碑,进而促使其他消费者登录到网络平台或到产品体验中心,形成新的营销和消费循环。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新型营销模式实现了多种农产品营销模式的整合以及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企业具有了忠诚的消费群体,形成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三、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实施的关键点

与传统营销环境相比,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农产品营销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实施中需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信任问题

互联网将农产品消费者与企业联系起来,网络营销一方面降低了农业企业运营的成本,但另一方面也给农产品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并因此产生信任问题。目前,阻碍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信任问题。传统的农产品营销方式下更多的是一对一的营销,消费者可以直接接触和体验农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能更多地去接触和体验产品,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图片、视频和文字等了解商品。所以,没有信任作基础,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价格与质量

农产品不同于服装等其他商品,可能同样品质的服装由于品牌、购物环境等因素影响而在价格上相差很多倍。对于和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产品,农产品营销关键点还是在于价格和质量。众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何种营销方式,农产品价格和质量因素始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决策中最为重要的因素(黄祖辉,2004;王战平,2005;何德华,2007;杨庆先,2010)。所以,任何农产品营销模式都要以价格和质量为前提,营销中如果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和相对较低的价格,将会促进消费者重复购买。

(三)政府作用的发挥

由于目前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买卖双方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信用管理作为对买卖双方进行约束的基础,那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必然造成双方的不信任,所以,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必须有法制基础和信用基础。政府应加快对相关的立法,在消费者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交易监督等方面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农产品营销主体行为,为农产品营销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平台。同时,政府要积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诚信行业的监管,对行业自律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为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形成互信的氛围。

四、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实施的建议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农产品营销可以大致按以下思路进行(如图-2所示)。

(一)良好的宏观环境是实施的前提

在宏观环境上,政府通过立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普及网络教育,为农产品网络营销提供良好的环境。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该是“裁判员”或“监督者”。应由政府建立消费者数据库和产品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消费者隐私的泄露,减少消费者对网络安全性的恐惧,从而可以获得消费者更详细准确的信息,而这一点对营销至关重要。基于法律法规和数据保护原则基础上,过滤后的信息将通过网络向企业公开。

(二)建立产品中心和标准化中心控制产品质量是实施的保证

通过设立全国区域农产品标准化中心,对农产品质量在标准化中心进行检验、控制,对农产品规格加以分类,不同质量标准和规格的农产品信息进入到产品数据库中供消费者挑选,产品本身进入产品中心。产品中心类似于各地的产品批发市场,但由于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批发商可以通过网络竞拍方式购买,购买成功后直接通过物流配送体系,送至农产品体验中心或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由政府参与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可以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而之所以选择政府而不是企业来设立产品中心和标准化中心,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企业缺乏相应的资金实力,并且企业也缺乏政府的公信力。待体系运转较为成熟后,可考虑转交由第三方管理。

(三)严格控制成本,降低农产品价格是实施的关键

篇(9)

提起李国杰院士的创新成果,他总是把成绩归功于团队!李国杰曾说,创新不一定是创造奇迹,不要太寄希望于个人的突发奇想,更多的要依靠制度的运作,依靠团队的力量。创新不等于完美,科技含量越高,错误也就越多,不要怕创新中犯错误,加强对错误的测试与验证是成功的必然保证。

峥嵘岁月 丰硕成果

李国杰曾说:“看到国内的阴暗面,而不失去振兴中华信心的有志人才,和受过西方文化熏陶但不迷恋西方舒适生活的学者,是振兴民族产业的脊梁。”这也是他自己为人为学心路历程的集中写照。回顾一波三折的求学经历,李国杰坦言,国家的大形势可以决定个人命运。他说,虽然受了很多的挫折,却不见得是坏事,经过大起大落的锤炼,更能够“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增益其所不能”。

1960年,李国杰进入湖南省农业机械化学院学习。1961年,该院由于国家处于困难时期而停办,他被分配到一个钢铁厂工作,被迫中断学业。1962年5月,李国杰得到消息:原下放的学生可以参加高考,他参加了第二次高考,幸运的地再次跨入了大学校门,成为了北京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学生,但中又一次被“扫地出门”。1978年,他的人生有了真正的转机,全国恢复研究生招生。他成为了中国科大计算机系的研究生。从物理系到计算机系,两个专业的跨越,李国杰认为“志向比兴趣更重要”。兴趣是可以培养的,胸怀一颗上进之心,就会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1981年,李国杰前往美国普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华云生教授。这段留学经历成为他的人生转折点。1987年他满怀报国热情学成回国。

在度过了20多年艰难曲折的求学历程之后,李国杰终于在43岁真正地开始了自己的事业。

然而事业一开始他就遇到了巨大的挑战。

高性能计算机是国家信息产业的一个制高点,当年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施行禁运政策的年代,我们即使买来一部超级计算机,也要被关在“玻璃房子”里,只能由国外卖方人员监控使用。这在当时李国杰带领下的超算人眼里,是个令人耻辱的事情!他们当时就在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自主掌握高性能计算机的技术,为产业的未来发展开辟出新的曙光,“曙光1号”也因此得名。

在国家863计划支持下,时任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主任的李国杰带着一支从没有设计经验的队伍,克服重重障碍和困难,不讲条件、不问待遇,抱着“人生能有几回搏”、“只争朝夕”的精神,自行研制出我国第一台高性能计算机“曙光1号”,“曙光1号”成为中国第一台自主研发的全对称紧耦合共享存储多处理机系统(SMP)。李国杰本人也由此获得了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奖。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们相继研制成功曙光1000、曙光2000、曙光3000等高性能计算机,这些成果使我国一跃成为少数几个有能力制造大规模并行计算机的国家之一。李国杰认为,正确的方向和开放的环境是“曙光1号”成功的关键。

据介绍,“曙光1号”定点速度每秒6.4亿,主存容量最大768MB。在对称式体系结构、操作系统核心代码并行化和支持细粒度并行的多线程技术等方面都实现了一系列的技术突破。硬件的技术突破包括多处理机共享内部总线协议设计、多机中断控制器芯片设计等;软件包括SNIX(Symmetric uNIX)操作系统采用的细粒度加锁以及动态分配I/O中断向量以实现多机系统对称式处理的方法;在UNIX核心中增加共享资源进程以及成群调度(Gang Scheduling)策略,在用户空间以库函数的方式实现线程(Threads)概念,支持中微粒度的并行计算等。

推动科技产业化 架起创新的桥梁

除了知名学者外,李国杰院士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年,作为中国市场上首台自主研发的高性能计算机,“曙光1号”折价2000万人民币知识产权,吸引资金成立了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国杰任董事长兼总裁。

曙光这么多年在技术上没有走过什么弯路,缘于李国杰的不断纠偏。在曙光现任总裁历军看来,他的导师李国杰院士一直“站在高处,方向把握得很好,指导非常有效”。多年来,李国杰院士与历军总裁一起,带领这家公司从一家弱小的研究所转制企业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高性能计算机厂商。市场研究机构IDC日前公布的报告显示,曙光公司成为国内唯一一家继续跻身世界高性能计算机领域前十强的企业。2004年,曙光4000A系统峰值超10.2万亿次,成为中国第一台进入全球超级计算机500强排行榜前十的计算机;2008年,曙光5000A再次入选TOP500榜单前十位,成为亚洲最快的超级计算机;2010年,曙光星云系统峰值每秒3000万亿次,实测峰值达每秒1271万亿次,位列世界第二。目前,“曙光星云”超级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已经相当于20年前“曙光1号”的400多万倍。在“2013年中国高性能计算机TOP100排行榜”中,曙光以35%的市场占有率,连续5年蝉联国内市场份额第一。借助开拓大数据应用领域的硕果,以及云计算市场稳步提升的态势,曙光高性能计算机营业额的排名已升至全球第六,亚洲第一。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当前,我国各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都需要创新应用的鼎力支撑,而高性能计算无疑成为了中国信息化的巨大动力。“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广、渗透性最强的高技术,信息科技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是国家创新能力的突出体现。”李国杰如是说。近年来,肩负着创新驱动使命的曙光公司,以技术带动市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曙光公司从技术创新走向产业化,让高性能计算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在这个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跃入了超级计算机强国之列。

李国杰说:“实践证明:选择做什么事情,不做什么事情确实很重要,如果大的方向没选准,工作的价值就不大。做计算机与做论文不一样,应当更多地与国家的重大需求,与市场需要结合起来。”李国杰表示,目前云计算已经走过了概念炒作期,进入了稳步发展的平台期。接下来借助云计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经济和民生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是发展云计算产业的下一个目标。“要特别强调以应用牵引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这是云计算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李国杰认为,曙光公司开发出很多云计算应用软件和解决方案,已投入到商业运行,接受了市场洗礼。近年来,曙光公司正在逐步从“硬件提供商”向“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迈进,目前已在中国西南、华南、华中、东北等地成功实现了“城市云”布局,筹建了成都、无锡、南京、包头等十个城市云计算中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曙光公司于去年12月19日宣布计划三年内在中国完成云计算战略布局。曙光提出的云计算模式叫做“城市云”,近年来曙光重点在城市云和政务云方面进行深入发展,并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多个计算中心。城市云与智慧城市是相通的,都是为了让居民与企业更加自由、方便地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曙光还将其计算能力推广到互联网、金融、电信、生物、气象、石油、科研、电力等多个重点领域,使其成为目前能与国外大公司相抗衡的“中流砥柱”。曙光公司也因此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依靠自主创新发展壮大的一个成功范例。“脚踏实地,不慕虚荣”,这是李国杰在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成立初期写下的自勉题词,也是对曙光推广发展云计算的期望。他要求曙光公司走“在实践中创新”的路线,脚踏实地推广云计算应用。

2013年,曙光公司再次担任科技先锋,在业内率先推出的XData大数据一体机与解决方案,从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数据管理链条,并为政府管理和企业决策提供了安全可信的大数据支持平台。据报道,曙光公司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主要是因为公司把高性能计算与现在主流的IT趋势结合起来。曙光目前正在研究整合大数据与云计算的高性能计算机,预计今年年底前做出具体产品。高性能计算契合了大数据在运算能力、高性能存储等方面需求,而大数据则给高性能计算提供了新型商业市场,有助于推动高性能计算拓展新的市场蓝海,两者在产业生态链上的紧密衔接可以很好的推进信息资源组织模式的深入变革与发展。

为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早在1980年,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便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将大数据赞颂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不过,直到2009年,“大数据”才开始成为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的流行词汇。今天,“大数据”已经在各行各业衍生出形形的数据应用。李国杰院士曾表示:“推动大数据研究的动力主要来自企业的经济效益”。IBM、谷歌、亚马逊、Facebook等跨国巨头正是发展大数据技术的主要推动者。

在去年12月举办的中国大数据技术大会上,李国杰表示,应加强推广用已掌握的大数据技术来处理、发展国内的数据产业。他特别强调,需提高国内企业的数据意识。李国杰认为,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就是三件事:第一是提高数据意识,用现有的数据处理技术发展数据产业,不纠缠什么是大数据;第二是应对大数据对技术的挑战,研究处理、存储大数据的新技术;第三是不断地把新技术用于大数据处理,从已有的数据处理技术过渡到变革性的大数据新技术。李国杰认为大数据将颠覆过去的商业思维,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既不是资金,也不是现有市场规模,而是对大数据的掌控分析能力。

李国杰认为大数据对产业生态环境的颠覆基于以下三大趋势:首先,软件的价值同它所管理的数据的规模和活性成正比;其次,越靠近最终用户的企业,将在产业链中拥有越大的发言权;第三,数据将成为核心资产。形成繁荣的大数据生态系统,必须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尽量扩大数据的来源,第二要尽量发现大数据的价值。

李国杰认为大数据的商业机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硬件+软件+数据”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平台性为特征,提供基础服务,如IBM、微软等公司;另一类是以Facebook、亚马逊和谷歌等公司为代表,基于自身海量的用户信息,提供精准营销和个性化广告推介等商业活动。其中大数据产业链的上游公司掌握大数据标准,开展跨网站、跨产品、跨终端、跨平台的网络服务,掌握全部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实现人、机、物三元世界的融合;中游控制某些垂直领域大数据的公司,在特定区域成为规则制定者和商业模式创新者;下游是大数据生态圈里的数据提供者、特色服务运营者和产品分销商,其中一半以上将被淘汰。

李国杰为大数据时代我国的信息安全问题担忧。他公开表示,美国“棱镜”计划给国家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国外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

从技术层面而言,科学家至今还没有最有效的办法为个人隐私“上保险”。 李国杰指出,“棱镜”只是全球信息战争的冰山一角,我国信息安全问题面临着越发严峻的挑战。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恐怕需要新的社会规则来规范使用数据的行为。李国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如何通过立法和各种手段真正保护个人的隐私,这是国家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新的安全问题。”

篇(10)

劳动力回流的经济理论长期受成功/失败两分法的分析范式影响。新古典经济学以预期收入最大化为基础,认为回流是迁移者在衡量迁移成本与收益后的决策,在迁出地与迁入地收入差距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只有当迁移收入低于预期,或迁移的心理成本过高,预期收入目标未能实现时,才会发生回流。因此,该理论倾向于将回流者看作是失败者(。与之相反,新迁移经济理论将关注的角度从个人转向家庭,以家庭福利最大化为基础,将外出看作是移民家庭的一种生计策,外出者以赚钱为目的,一旦他们的收入目标实现,就会返回家乡(Piore,1979)。通过汇款,移民使得家庭收入多样化,以应对家乡信贷市场缺陷带来的风险;通过储蓄,克服了资本与信贷市场的缺陷,积累了在家乡社区投资或消费的资金。因此,该理论将回流劳动力看作是成功者,而不是失败者。按照该理论逻辑,劳动力回流对于外出时的收入具有正向选择性,即收入越高,实现收入目标需花的时间越少,外出者就越可能回流。这与新古典理论截然不同。与经济学理论过于强调回流者在经济上的成功或失败不同,结构主义与社会网络理论更加关注家乡制度环境及与家乡的社会联系对回流的影响。结构主义方法认为回流不仅是个体问题,对其的分析不能仅限于移民的个体经历,还应该分析移民家乡的社会和制度因素,回流还是一个社会和环境问题。地方性对回流劳动力具有重要影响,输出地的制度特征影响了劳动力回流对于发展和社会进程的作用。社会网络理论(SocialNetworkTheory)则强调与移民输出国的亲人朋友间的社会联系对外出者回流的影响。迁移者通过掌握社会资本,利用信贷优惠、技术服务等社会资源,对其回流家乡及回流后的职业选择产生重要影响(Cassarino,2004)。

推拉理论最早用于外出迁移研究,对回流问题的讨论较少,但移民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推力与拉力因素同样对回流决定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目的地的推力因素能影响回流决定,如经济危机、高失业风险及低收入;另一方面,家乡的拉力因素也推动了移民的回流。Gmelch(1980)认为,拉力因素比推力因素更为重要,尤其是家乡经济机会的增加对回流决定具有积极影响。此外,与家乡地区亲人、朋友的紧密联系,社会文化及观念等也是吸引外出劳动力回流的主要拉力因素。劳动力回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各学科均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理论解释。其中,经济学理论涉及劳动力回流问题较早,相关研究较为丰富,但其关于回流者成功/失败的两分法越来越受到其他学科的质疑,并代之以社会网络理论、结构主义理论、推拉理论等对回流问题进行解释。相对而言,国内相关研究仍处于理论借鉴阶段,理论创新成果较少。总体来看,西方相关理论对回流问题的关注与世界移民发展趋势的关系密不可分。二战后,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经济复苏对劳动力产生了巨大需求,许多国家通过劳工招募计划,从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等欧洲国家和埃及、突尼斯等北非国家引入大量移民。由于这些招募移民定期回国,回流并非核心问题,政府及学术界对移民回流问题关注较少。1973年石油危机后,国际移民趋势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停滞,失业率上升,政府停止了劳工招募计划,并开始通过金融激励,鼓励国外劳工回流;另一方面,中东石油国家经济快速崛起,在国内劳动力短缺背景下,开始从周边国家如巴基斯坦、埃及等引入劳动力,但由于中东国家实行严格的移民政策,绝大部分国外移民最后不得不回到祖国。因此,1980年代后,学术界对回流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多。1990年代初剧变后,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如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等)经济衰退,大量移民迁往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21世纪初随着欧盟东扩与中东欧国家经济的振兴,1990年代外迁的中东欧移民又开始回流本国(。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劳动力的外出与回流更为普遍,许多欠发达移民出发国也希望通过吸引劳动力回流,为本国经济注入活力,这些均推动劳动力回流研究不断深入。

2劳动力回流的驱动因素

动因研究是劳动力回流研究的重要部分。实证研究发现,无论是国际移民,还是国内移民,迁移者自身的经济因素、与家乡和迁移目的地的社会联系、家乡及目的地的地方环境因素对回流决策均具有重要影响。对于中国国内的回流劳动力而言,社会因素往往起着更显著作用(表1)。

2.1经济动因劳动力自身的经济与就业变量对回流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国外实证研究发现,在外务工时间、工资收入、人力资本状况对回流决定的影响较为显著。外出务工时间越长,外出者回流的可能性越低。理论上,外出时间越长,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积累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与当地产生了较强的同化效应,通过融入当地社会,减少了在当地的生活成本,因此,回流的可能性更低。Dustmann等(1996)基于1984年德国经济研究所的德国社会经济面板调查(SOEP),研究德国4319个外国移民的回流意愿,通过OLS回归分析发现,在德国工作的时间越长,回流祖国的意愿越低;在德国务工每增加10年,国外劳动力回流意愿降低12%。Reagan等(2000)运用美国国家青年纵向调查的1979年群体数据,通过离散时间风险模型估计,研究美国1.5代移民回流的决定因素,同样发现在美居留时间越长,移民越不可能回流。接收地工资水平对回流影响的研究结论并未形成共识。接收地与出发地的工资差异构成了迁移的初始原因。多数研究也认为,接收地工资的增加减少了移民回流的概率。如Reagan等(2000)分析美国1.5代移民数据发现,在美工资收入更高的移民,更有可能留在美国,而不是回流。但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回流后在出发地参与的经济活动的差异,移民在外务工时的工资水平对回流决定的影响也会不同。运用1988年德国劳工局就业市场研究所(IAB)对从德国回流到土耳其的国际移民调查数据,Dustmann等(2002)通过构建在外务工时间与回流后就业行为的理论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那些回流后从事自主创业(Self-employment)的移民,在外务工工资越高,回流的时间更早。作者认为,在移民接收地工资的增加,一方面导致移民继续务工的边际价值增加(相对工资效应);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在出发地消费和投资将得到更大的效用,导致财富的边际效用减小(收入效应),在衡量收入效应与相对工资效应后,移民可能减少在外时间而选择回流(Dustmann,2003)。移民的人力资本状况对回流的作用存在较大争议。许多研究认为,人力资本的不足导致了外出者回流。Lindstrom等(1994)基于美国1990年人口普查及美墨双边劳工调查数据,发现从美国回流的墨西哥移民具有人力资本的负向选择性,即那些人力资本更低的外出者回流,而高技能外出者继续在外务工。Bauer等(1998)对从中东石油国家回流的474个埃及农村劳动力调查发现,劳动力在外务工时间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延长。与不识字的移民相比,识字移民选择短期迁移(在外务工少于1年)概率减少了5%,大学文化移民短期迁移概率减少了12%。这部分研究强调回流者是外出迁移的“失败者”。但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结论,如Barrett等(1998)发现,那些从欧美国家回流到爱尔兰的移民比仍在国外的文化程度明显更高;Jasso等(1988)基于美国纵向调查及1980年人口普查数据也发现,技能型移民回流的可能性更大。关于人力资本作用的两种相反结论,有学者将其归因于移民获得人力资本的地区不同。由于在不同地区获得的人力资本的回报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了其回流决策。如果移民是在出发地获得技能和教育,通常难以在接收地转化为更高的收入,而在家乡得到的回报要比在国外大,为了追求更高的回报,较高人力资本的移民通常选择回流,即回流对人力资本状况具有正向选择。相反,在接收地获得技能会增加移民在该地的潜在收入,但在输出地的收入增加不明显,那么较低人力资本的移民通常选择回流,即人力资本对回流就具有负向选择。总体上,国外关于回流的经济动因研究倾向于认为回流者是在外务工过程中的失败者,由于收入较低或人力资本缺陷而选择回流,他们更多的是被动迁移者,这与理论研究中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较为接近。因就业困难或收入达不到预期同样是中国国内移民回流的重要原因。白南生等(2002)基于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1999年对安徽、四川回流劳动力调查数据,对回流原因进行统计发现,56.6%的受访者因外地就业困难而回流家乡②。张宗益等(2007)运用2006年对重庆市的2010份农户调查数据统计也发现,因外地就业困难而回流的最多,占65.28%。章铮(2006)基于东莞的企业工人调查数据,运用生命周期方法分析发现,由于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中农民工工作年限太短,只能工作到35岁左右,在城市定居的超高成本促使他们不得不选择回乡发展。追求更高的人力资本回报是国内劳动力回流的另一重要动因。由于户籍制度等限制,发达城市地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在人力资本状况相似条件下,外来农民工难以获得与本地居民平等的回报(严善平,2006),而在家乡地区其人力资本回报更高,从而促使外出劳动力回流。运用2007年中西部70个县2353个回流农村劳动力调查数据,伍振军等(2011)通过改进后的明瑟尔收入模型分析,比较回流者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人力资本回报率,发现回流后劳动力平均收入和群体收入水平都得到大幅度提高,回流后教育收益率是打工时的3倍。可见,农村劳动力回流是理性的主动选择的结果,并非简单的在外务工“失败者”。

2.2社会动因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与出发地的社会联系对移民回流具有重要影响。这种社会联系不仅包括与配偶、孩子建立的家庭联系,还包括因在当地的社会文化融入建立的社会文化联系。配偶或孩子不在移民接收地增加了移民的心理成本,从而降低居留在外的概率。Dustmann等(2002)基于从德国回流的土耳其人口数据,通过最大似然估计发现,外出前通过婚姻建立的家庭联系显著减少了移民在外的务工时间。Constant等(2002)运用德国社会经济面板调查(SEOP)数据,针对1984-1997年德国的国外移民通过多元离散事件历史分析发现,配偶和孩子同在德国、无直系亲属在家乡的移民,回流概率远远小于那些家人在家乡的移民。移民在接收地的社会文化融入对回流可能性具有显著影响。因社会网络、语言文化等障碍导致在接收地的融入困境强化了移民回流的动力(Wal-dorf,1995)。DeHaas等(2011)基于1997年欧盟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的非洲移民调查数据,考察在接收地的社会文化融入对回流意愿的影响。其中,社会文化融入指标由社会网络、交友、组织参与、语言熟练程度、主流价值观、身份认同等六项指标打分后综合得出,采用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社会文化融入程度的高低与移民的回流意愿呈显著负相关。融入程度越高,移民越倾向于留在接收地,而不想回流。中国由于户籍等制度限制,进城农民工获得的权利、社会福利与保障等远不及本地居民,这种城乡二元体制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对城市福利的分享,“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做法导致许多农村儿童留守农村,表现在回流动因上,照料家人、生育和抚养等家庭原因就成为回流的重要因素(白南生等,2002)。张宗益等(2007)运用重庆农户调查数据统计发现,有63.89%的外出者因照料孩子回流,44.44%因赡养老人回流。Wang等(2006)利用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1999年的川、皖两省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家中学龄儿童数量每增加1个,外出劳动力回流的概率增加1.1倍。Zhao(2002)基于农业部1999年的六省农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农村劳动力的回流动因,发现已婚且配偶未外出的劳动力,回流概率增加16.1%。家乡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是吸引中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的重要社会因素。张骁鸣等(2009)通过对安徽著名旅游地西递村的案例分析发现,由于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的效力只有在社区的空间范围内才能得到发挥,从而导致社区精英及与其有亲密关系的社区成员回流家乡。石智雷等(2012)将研究视角转向家庭,运用2007年在湖北、河南二省三县3144户农户调查数据,考察农村家庭社会资本(以财务支持网、劳务支持网和情感支持网的规模与质量衡量)对回流决策的影响,通过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家庭社会资本与农户回流概率呈U型关系,在达到一定的临界值(0.455)后,家庭社会资本的增加促使外出劳动力回流农村。但70.5%的农村家庭未达到临界值,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家庭而言,社会资本增加可促进他们外出就业,而不是回流。

2.3地方环境追求更高的收入是劳动力空间流动的首要原因。当移民出发地与接收地的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变了地区间原有的推拉力结构,通常带来劳动力在空间上的重新布局。一方面,移民接收地的经济衰退导致移民回流。如Bastia(2011)利用在玻利维亚、阿根廷和西班牙的半结构化访谈数据,研究2001年阿根廷和2008年西班牙经济危机对玻利维亚移民决策的影响,发现阿根廷经济危机后,由于失业或治安变差,大部分玻利维亚移民选择回到本国;但由于迁移成本较高,西班牙经济危机后,玻利维亚移民对于是否回流尚处于观望阶段。另一方面,移民出发地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外出移民回流。1990年代,随着大量跨国公司的进入,爱尔兰经济获得了快速增长,就业机会明显增加,许多此前迁往英国及欧洲大陆的爱尔兰移民选择回流。Jones(2003)基于郡级尺度,运用1991-1996年间爱尔兰人口普查及投资数据分析发现,跨国公司及其他公司就业岗位的增加对地方劳动力回流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就业率与外出率解释了35.2%的回流率,在都柏林都市区及东部地区,就业对回流的拉动作用尤为明显。政策环境是影响劳动力回流的又一重要因素,移民接收地政策环境的作用更为突出。以欧洲为例,二战后,德、法等欧洲国家经济复苏刺激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国内劳动力短缺促进这些国家转而在周边国家招募劳工,如德国通过与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签订协定进行劳工征募,根据协定,这些客籍工人的居留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在服务期满后回国。在这一政策环境影响下,大量外来移民不得不选择回流。据统计,1973年以前,通过招募劳工,共有1400万外国人来到德国,期满后有1100万人回到了自己的祖国,仅有300万人滞留德国(宋全成,2006)。在劳动力流动日益自由的今天,采用严格的移民限制的政策虽不多见,但由于接收地政府在失业保障等政策方面多向本国居民倾斜,在经济衰退等外部环境变化时,外来移民往往只能选择回流(Bastia,2011)。就中国而言,来自家乡的“拉力”对农村外出者回流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Zhao(2002)利用农业部于1999年在河北、安徽等六省的农户调查数据,通过Logit回归分析发现,农村非农经济发展水平显著影响了外出劳动力的回流。劳动力在本地从事非农活动的比重比平均水平(19.4%)每增加10%,外出劳动力回流的概率提高8.9%。盛来运(2008)运用国家统计局2004年中国农村住户调查数据,通过实证分析也发现外出劳动力所在社区越发达,回流的可能性越大。近年来,随着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步伐不断加快,欠发达地区就业机会明显增多,极大地吸引了当地外出务工者回流就业(王利伟等,2014)。李郇等(2012)通过对广东省云浮市的产业转移企业抽样调查发现,在企业一线员工中,69.3%为回流劳动力。通过就近就业,回流者可以兼顾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陈午晴,2013),回流体现出产业转移背景下农村外出劳动力的择业理性。从这一角度看,传统的成功/失败的经济学分析范式并不能有效解释中国的劳动力回流现象。从政策环境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导致中国进城农民工回流的重要因素。户籍制度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城市二元体制,进城农民工无法平等地获得城市公共服务,子女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的缺乏迫使外出者将子女和老人留在农村,并在就业竞争力衰退后回流(Wangetal,2006)。正是在户籍等制度的大背景下,其他经济与社会因素才得以发挥如此明显作用。

3回流劳动力的就业行为与影响机制

3.1就业行为除劳动力回流动因外,回流者的就业行为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移民出发地政府的关注。尽管理论研究对回流者的就业表现仍存在争议,实证研究则发现,凭借在外务工时的资金和人力资本积累,回流者缓解了家乡信贷市场缺陷和人力资本不足,通过生产性投资,促进了回流者个人和家庭就业的转换,推动了家乡中小企业的发展(Dustmannetal,2002;Woodruffetal,2007)。国外研究主要关注回流劳动力的创业活动。Arif等(1997)利用1986年国际劳工组织对巴基斯坦1327户回流劳动力家庭调查数据,研究从中东地区回流的巴基斯坦移民的就业行为,发现44%的就业者从迁移前从事生产或服务性工作转为回流后从事企业创业活动。Dust-mann等(2002)发现,从德国回流的土耳其移民样本中,超过一半的回流者在回流后4年内创办了小型企业。Gubert等(2011)基于2006年对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三国回流劳动力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发现,在992个回流者样本中,296人从事创业活动,占总量的29.8%。投资行业主要集中于批发零售业、餐饮酒店业和建筑业。关于回流后劳动力的就业表现,对中国的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如白南生等(2002)基于1999年安徽、四川两省回流劳动力数据,发现回流民工从事非农业经营性职业的仅为2.7%,其从业结构与未曾外出农民并无差异,而是回到了传统经济结构中。但更多的研究认为,回流劳动力的创业活动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如Murphy(1999)利用1990年代中期对赣南两县的调查研究发现,回流劳动力的创业行为促进了家乡经济的多样化。Zhao(2002)运用1999年六省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回流者比从未外出者更有可能进行农业机械等生产性投资。王西玉等(2003)基于世纪之交的全国9省13县回乡民工调查数据,发现回乡民工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至少有四成以上已经不再从事传统的农业产业,大部分人从事非农产业是通过创业实现的。Dmurger等(2011)利用2008年在安徽无为县的农户访谈数据,通过Probit回归分析发现,回流劳动力具有更强的就业能力,与未外出者相比,回流者从事创业活动的概率高10.4%。刘云刚等(2013)基于对河南驻马店的调查发现,回流者大多从事与外出时就业行业相关的创业活动。与国外不同,中国农村劳动力回流后除开展创业活动外,还存在大量工资性就业。可以说,中国回流者的就业转变更多表现为从农业活动向非农业活动的转变,这区别于国外移民从工资性活动向自我雇佣活动的转变。如Wang等(2013)基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发现,回流劳动力从事工资性就业的比重为21.6%,而未外出劳动力的这一比重仅为8.4%。回流者从事农业的比重为67.0%,明显低于未外出者(82.9%)。两类劳动力从事自我雇佣就业的比重大致相当(回流者9.5%,未外出者8.7%)。回流劳动力大量参与工资性就业与近年来不断增多的区际产业转移密不可分,转移企业为欠发达地区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许多外出者特别是女性宁愿就近进厂务工(陈午晴,2013),获得稳定的收入,而不是从事更具风险的创业活动。

3.2就业转变的影响机制为什么回流者就业能力更强,外出经历对回流后就业转变的影响机制是怎样的?国外实证研究主要从资本积累的角度给出解释(图1),其中,既包括物质资本,也包括人力资本的积累。此外,外出务工时间和务工地点一方面影响外出劳动力资本积累的效果,另一方面可通过商业与工作环境等影响外出者的价值观念,进而作用于回流者的就业行为,因此受到研究者的特别关注。外出时的积蓄对就业转变的影响最为直接。由于劳动力输出地往往受制于不完善的信贷市场,回流者在外积攒的物质资本就成为移民创业投资的首选。Mesnard(2004)基于突尼斯境外劳工办公室1989年的调查数据,研究突尼斯回流移民的就业行为。统计发现,由于国内信贷市场的障碍,回流者进行投资的资金87%来自外出务工的积蓄。Pro-bit回归分析表明,积蓄的多少对于回流后自我雇佣行为具有显著促进作用。Ilahi(1999)利用国际劳工组织和巴基斯坦统计局的回流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多元Logit回归分析发现,回流后海外的积蓄是回流移民职业选择的一个关键决定因素,储蓄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而其他人倾向于工资性就业。运用埃及统计局1988年的劳动力样本调查数据,McCormick等(2001)针对回流劳动力进行分析,发现那些回流后成为创业者的,海外积蓄是工资性劳动者的6倍,当回流者的积蓄从1万埃及镑增长至3万埃及镑时,其成为创业者的概率将提高1.6%。人力资本积累对回流者就业能力的提升也具有重要影响。移民通过教育、培训或“干中学”等形式获得技能,有助于改善家乡人力资本不足的缺陷,从而促进了回流者的自主创业(King,2000)。Piracha等(2010)利用阿尔巴尼亚统计局2005年做的生活标准测量调查数据,研究从国外回流的阿国劳动力,发现与工资性劳动者相比,自主创业者的文化程度明显更高,对英语、意大利或希腊语的掌握也更为熟练。Radu等(2007)对罗马尼亚的回流劳动力研究发现,教育水平与自我雇佣活动之间存在正向作用关系。基于欧洲培训基金会2006年对阿尔巴尼亚的问卷调查,Germenji等(2009)研究表明,外出工作技能对回流者成为创业者具有显著影响,但对其成为工资就业者影响不大。外出务工时间是反映回流者资本积累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外出时间越长,移民获得的人力资本和积蓄越多,但其对就业转变影响的研究结论存在分歧。多数研究认为,更长的外出时间增加了回流者成为创业者的概率。如McCormick等(2001)基于埃及的数据研究发现,与短期移民(外出务工6个月)相比,长期移民(30个月)的回流者转变为创业者的概率增加10%。Labrianidis等(2006)于2002年和2004年对从意大利或希腊回流的阿尔巴尼亚回流劳动力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发现,在外居留时间越长,越有可能成为企业拥有者。Arif等(1997)对巴基斯坦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结论。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失业或收入较低,外出者不得不继续在外务工,以实现收入目标,这样就会不断延长外出时间,这种经济上“失败型”的移民回流后并不能实现就业能力提升,其从事创业行为的概率并不高。如Gubert等(2011)对阿尔及利亚及摩洛哥的研究表明,外出时间与创业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外出务工地点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回流者资本积累的效果。来自发达地区的回流者在工作岗位获得特定技能的机会更多,资本积累的机会更好,回流后更能实现就业转变。基于突尼斯的调查数据,Mesnard(2004)研究发现,从欧洲国家回流的移民多利用积蓄从事创业活动,而从利比亚及其他阿拉伯国家回流的移民,海外积蓄较少,大多成为工资性劳动者。Co等(2000)利用1992年匈牙利家庭大样本面板调查数据,发现外出工作经历对回流后的就业与收入具有重要影响,但回流者的外出地点与性别的不同导致影响程度的差异。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工作经历作用明显,女性比男性更能实现就业转变;与留守者相比,从OECD国家回流的女性工作收入高出67%,但从其他国家回流女性的工资增加不明显。DeVreyer等(2010)基于2002年西非国家7个主要城市的住户调查数据,研究回流劳动力就业转变的影响因素,通过最小二乘法和最大似然估计发现,只有从OECD国家回流的移民才更有可能成为创业者。如果不考虑外出地点因素,回流者比未外出者的就业表现更差。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对回流就业的影响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往往相互交织并最后作用于回流者的就业行为。其中,人力资本状况在内在作用机制中发挥重要角色,较好的人力资本水平能使其他外出经历的作用明显增强。McCormick等(2001)将外出经历与外出前的教育水平相结合,通过对埃及的实证研究发现,对于受过教育的回流者而言,海外的积蓄和在外工作时间对成为创业者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未受过教育的回流者而言,更长的海外经历对其创业行为影响并不显著,他们更多受外出积蓄的影响。关于中国回流者就业行为影响机制的研究相对薄弱,少量研究主要沿着国外分析脉络从资本积累角度进行分析。相对而言,在中国回流者的就业转变过程中,人力资本积累通常比物质资本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李小建等(2009)在对河南固始县回乡劳动力创业行为分析后认为,回乡务工者带回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创业过程中,具有显著的扩散效应。Ma(2001)运用199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九省十三县的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技能和人力资本积累(而不是储蓄)对回流劳动力就业转变(从外出前的务农变为回流后的非农就业)具有重要影响。Dmurger等(2011)基于2008年安徽无为县的调查数据,发现回流后自主创业的劳动力在外务工时变换工作更为频繁。运用Probit估计发现,外出时换工作的次数与回流者创业的概率呈显著正相关。作者认为,频繁地变换工作一方面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有利于今后的自主创业;另一方面也是冒险者的一种特质,这恰是创业过程所必需的。Wang等(2013)运用2006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东部地区回流的劳动力从事自我雇佣和工资性就业的可能性更大。

4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