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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2-0016-01
党的十提出了协同治理的目标,主张政府、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推进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伴随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基于“单位制”的总体性管理模式的解体,社区逐步成为社会管理的最小单元。在社会协同治理的话语体系下,“社区治理”在制度和法理层面被赋予了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平等地位,并且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问题,严重制约社会协同治理格局与和谐社会的实现。探索和设计创新社区治理的实现路径,已成为完善社区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一、多元主体的互动失调: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为应对社会转型所引起的对于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政府不断深化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改革,部分管理权力开始向社区转移,政府主导的高度控制性的宏观管理模式逐渐向微观管理倾斜,推动了社区自治的发展,社区治理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政府、社会组织、居民三者在治理实践中缺乏协同性,对自身角色的定位不清,造成社区治理呈现出以下困境:
(一)社区治理的居民参与度处于低水平
社区治理效力的提升有赖于社区居民的高度参与。但目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较低,尚未形成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协同治理的格局。这种低度的参与性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参与治理的居民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少数离退休老人、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构成了社区管理的主体,难以代表大多数社区居民;二是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行政事务仍是社区事务管理的主体,存在定性不明的问题,而对于社区经济建设、休闲活动、社区服务等关系到居民实际利益的事项则缺乏重视。
(二)政府对基层社会管理行为失范
政府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应扮演“掌舵者”角色,减少对基层社会的高强度管控。但从当前治理现状来看,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明显。“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区自治和发挥服务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对社区建设和发展进行越级管理,将行政力量强行介入到社区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缺位”是指政府在本应负责的治理工作中未落实其职责,如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不能提供资金保障,未能为社区自治所需要的物质制度条件提供有效支持等;“错位”则是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试图对国家和社区层面的一切事务“大包大揽”,运用行政力量干预微观治理实践,在自身与民间组织、社区的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三)社会组织的发育仍不成熟
纵观国外城市社区治理的历程和经验,民间组织在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有效缓解行政部门与居民自治组织的紧张,推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局面的形成。但当前我国城市中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且运作机制和实践经验都不成熟,难以对城市社区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此外,由于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承载过多的具体事务,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分离迟缓,成为民间组织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社区规划:社区治理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契合点
协同治理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为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指明了发展方向。而社区规划则是实现协同性的聚合点。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力量作为新生力量介入社区,打破了计划体制下政府调控对社区规划的主导作用,居民和社会组织成为社区规划的利益主体之一。因此,社区规划具有协调社区内各种关系的潜力,为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到社会治理提供了互动机遇和合作平台。规划的社会性转向与治理的政府角色转型是社会治理创新要求下的必然思路。
(一)倡导公众参与的协同式规划
强调社区居民、社区组织、社区单位、规划工作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多主体、全过程参与。采用政府主导、多方协作、公众参与的运作机制。通过社区发展规划宣传与动员大会、社区访谈、问卷调查、专家研讨等多种方式实施社区发展协同规划。
(二)推动规划师的角色转换
规划师应从蓝图规划者向行动规划者转变,脱离住区规划的限制,参与整个社区发展过程。规划师从动员大会、社区资产调查、社区综合规划到社区行动计划及最后反馈完善,与居民面对面,了解居民诉求,宣讲规划理念,汇报规划内容,协同街道社区完成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规划师的沟通与协调作用。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以及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社区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角色错位,给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定位好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能促使居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对加强社区建设、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基层民主制度完善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应然视角下社区居委会角色
应然视角下的社区居委会角色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法规或社会规范下,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和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所应具有的特征和作用。我国现行的对社区居委会角色及作用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从居委会的建立与组成、作用内容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我们了解并定位居委会角色的基本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角色所应具有的特征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从以上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看出,居委会的在社区治理中主要扮演着自我监督者的角色、自治主体角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角色所应具有的作用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体现在以下方面: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开展社会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各项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如社区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社区居民教育等;向行政部门汇总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对行政部门的行动改进建议等。
二、实然视角下社区居委会角色
实然视角就是将一个事物放在社会历史这一大环境中,根据它在这一大环境下的运作方式、状态表现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来定义这个事物的性质,说明其实际状况是怎么样的。实然视角的社区居委会角色,就是考察社区居委会在实际的社区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基层民主建设中所承担的角色。通过对社区工作流程的考察和研究,居委会的实然角色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政府行政任务执行者
为充分了解当前社区居委会的实然角色,笔者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街道办及其所管辖社区进行了考察。岳阳楼区社区各居委会在职能部门的设置上,与街道办的市政科、卫生科、民政科、治保科等部门相对应,居委会设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居民调解、文体娱乐、老龄工作、社区服务等各个小组,由居委会成员专人负责。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大部分都是受是街道办的命令。每个星期,各个居委会的有关人员都要按时到街道办去开工作例会,向街道办领导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办领导对居委会的工作指示。在接到市、区级工作任务通知时,街道办的各个部门人员还经常通过电话或到居委会直接指导工作或分派任务。同时,街道办也通过评比以及各种创建活动对委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分出排名先后,排名靠前的居委会,街道办就会发给一定数额奖金。不难看出,现在的街道办事处基本上已经成了居委会的直属上级部门,居委会也成了街道办的行政任务执行者。街道办通过掌控居委会的财权,对其发号施令,将使之不完全再是自治性的组织而是听令于街道办下属行政机构。同样的现象不只存在于岳阳地区,全国也屡见不鲜。比如,深圳市罗湖区湖景居委会只有6个编制,却挂有45个牌子,大约平均每人要顶8块牌子。据统计,深圳市内各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承担着计生、治安等至少28项本应归于街道办的政府职能。这些现实都无疑论证了居委会作为政府行政任务执行者的角色。
(二)社区居民非真实意愿的代表人
通过对社区的考察,我们也发现了现今社区居委会的一个更加明显的角色特点:居民会虽然仍然代表社区居民表达意愿,但是更多时候却并不真实,它所表达的意愿通常都是经行政部门“过滤”后的居民意愿。
比如,在街道办进行人大代表选举中,居民委托居委会来选举人大代表。由于受到第一个角色的影响,行政化了的居委会由于受到“上级”街道办事处的制约,在选举的过程中,参与投票的居委会成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投票方案,而不是遵从社区居民真实意愿的投票方案。在这里,居委会虽然形式上还代表着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力,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能真实的表达居民的意愿了。显然,一个不能真实表达居民意愿的居委会,是很难真正为社区居民们表达意愿与诉求的,此时的居委会成了居民非真实意愿的代表人。
(三)社区关系的协调者
社区管理需要一些社会民间组织和政府官方组织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处理好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社会民间组织中,除了社区居委会外,还有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等组织。但现阶段,社区管理面临的显著问题之一就是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甚至是一些政府组织都未能合理定位自身角色和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各种组织之间的功能作用多少都有重叠交叉。社区居委会在这里就可以扮演一个很好的协调者。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是由本社区居民组成的,与社区居民联系密切,但是又由于它是已经行政化了的组织,使它与街道办等政府部门也密切相连。这样一种“双面人”的地位无疑能使它在社区各种组织力量之间斡旋,发挥很好的协调作用。
三、居委会角色错位所带来的问题
社区居委会角色的错位虽然为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也省去了不少事情,但是造成的问题远远超过它所带来的“方便”。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阻碍基层民主建设进程
居委会已趋于行政化,与社区居民的联系逐渐拉远,不再是“听令于”社区居民的组织。因而实际上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就失去了表达自身诉求的有力途径,使得居民不再能很好的通过社区居委会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使得社区层次的基层民主建设失去了它最可靠的组织基础,直接阻碍了整体的基层民主建设进程。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不堪重负
后果就是不可能很好地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完不成,上级政府部门又将责任推卸给居委会承担,居委会在此时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工作而且还要面临责罚的困境,极大地打击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时下一些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戏称自己为“小巷总理”,意思是什么都管,简单罗列一下他们的工作,大的不下十几项,小项多达百余个。
(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人浮于事
基层政府(街道办)将工作交由居委会去执行,导致居委会工作量的膨胀的同时也必然是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浮于事,办事推脱。一般而言,只要有机会,人们都会将自己的任务推给别人去完成,而社区居委会的存在及其与基层政府的渊源(听令于基层政府),使得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理由不将工作任务推向居委会这一机构。
(四)居民监督失效
居委会成员是由居民选举产生的,从理论上讲,居委会成员的业绩的考核应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执行,基层政府只能对其考核程序与结果等提出建议或提供帮助。但在现实中,基层政府的考核和监督的效力及执行力远远大于居民。因此,从对居委会的监督的角度看,与广大居民群众对居委会的软弱无力的监督相比,基层政府可以对居委会的监督更加有效力。
四、社区居委会角色的矫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本应作为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居委会蜕变成行政任务的执行者,使得居委会在社区治理和社会基层民主建设上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治理理论出发,提出采取如下对策来矫正社区居委会的角色:
(一)正确定位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
依据治理理论,在社区治理中应当追求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正确定位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寻求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中主体关系的和谐。政府是当前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的职能是宏观性的,主要在于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培训社区管理人员、帮助社区完善必要的服务配套设施、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和整合社区资源以促进社区发展。政府在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时不能将居委会管得过死,应转变管理观念和管理方法,改变惯用的领导、命令、控制等行政化管理手段。街道办事处应回收本应由其承担的却已转移给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工作,下放一部分社会管理权给居民委员会。
(二)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技能
依据治理理论,在社区管理中应当追求社区管理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因此,实现居委会角色的矫正,就要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技能和责任意识上努力。居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要建立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责任到人,避免人浮于事和推脱工作的现象,防止他们将工作和责任推给居委会。
(三)培育和完善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性
治理理论要求平衡主体间权力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为此,政府必须要逐步授权给社区居委会,使之摆脱政府的主导,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提高居委会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将居委会的财源从基层政府剥离开来,使居委会在行事时不再受到基层政府的制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
(四)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互动关系
基于治理理论关于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的建立和政府作用范围及方式的重新界定的要求,必须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以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社区居委会是公民便利直接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有效机构,为恢复居委会这一角色的作用我们还必须重视教育,加强宣传,这是能够有效提高居民积极参与民主治理的意识,实现转变社区居委会角色良性转变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条重要途径。
五、结语
实践证明,定位一个正确的居委会角色,能够使居民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来行使自身民力得到保障,从而使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更趋完善。现在,虽然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社区居委会在社区中的角色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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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社区各个组织之间不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联系,而且各个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笼统的规定,少有涉及居委会的性质、职责、任务、产生程序、运行机制等配套规定,这样一来,居委会只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自治权无从体现。除居委会外,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确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缺乏明文规定。自治主体在实践运行中依然被作为政府的执行者,重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区自治机构不完善。第一,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有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的监督,而业主大会作为社区民意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的决定,但实践中这些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比较大,功能错乱,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构的稳定。第二,行政主体参与形式不明。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务职能与方式尚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结构。第三,社区党建组织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执政党的地位在社区重大事务决定上体现不出来。
社区自治缺少物力、财力的支撑。我国居委会一级没有财政收入,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依赖街道拨付。财政不独立导致事权不独立。居委会人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新的时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社区中的“居民”有别于户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领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进一步明确。办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传统理念和体制下难以兼顾。而且,社区服务处于社会管理一线基层,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工作条件差、待遇无保证、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社区法治进程。
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1)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主要是在公共服务职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随着全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政府只是单纯的作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参与社区的具体行政事物。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并不要求政府充当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服务而不是亲自提供,也不能包办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务只在社区福利与秩序方面,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服务。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内部自身职能的改革与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决于政府的自身,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程序、编制及责任。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为地方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方面连接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一个在基层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所以要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②社区行政事务经费统一由政府财政统一拨划。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公共组织专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做好居民教育、医疗救济和维持秩序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
引言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治理能力,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应做好角色塑造和定位,具体表现如下:
1.实行公共物品提供主体多元化
由政府独家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共事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是随着经济发展状况而逐步演变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已经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和逐渐崛起的社会力量为公共物品供给体制奠定了基础。应逐步建构“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格局。
1.1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是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改革的主导力量,如果政府没有改革的意愿和行动,多元化进程就难以推进,因此政府要主动推进职能转变,给自己进行明确的角色定位。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格局的目的就是要打破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模式,改变政府角色的“错位”和“越位”状态,把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权力向市场和社会转移。如果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1.2 多元主体参与
为解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与政府有限的公共物品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就要吸收政府以外的力量参与公共物品供给,使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都可以成为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政府应该做到:营造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改革的环境,如通过政策法规允许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公共物品供给项目;选择适于改革的领域,加大力度推进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改革。如在一些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在保留政府监管权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全部放开,以民营化的方式运作;控制好市场与社会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进程。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加大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改革的速度和力度,而在经济、社会条件比较落后的地区,政府可以重点培育新的社会供给主体,以免公共物品供给的“真空”地带。
1.3 建立对话机制
引进多元主体,基于交换资源及相互协商的目的建立互动平台和对话机制。政府、市场和社会作为公共物品供给方,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竞争与对立的关系,而是在合理分工基础上的伙伴式合作关系。总之,多元化供给是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改革的必然的格局。在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的前提下,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如,在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等基础产业的一些h节就可以实行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实行公共物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 。
2.培育社会组织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深入,政府难以独自承担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需要由社会组织来补位。近年来,社会组织在消除贫困、农村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妇女儿童保护、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赈济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道主义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拓展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功能,承接部分政府服务项目,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元需求,增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创新。
2.1 加强分类引导
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培育一批按市场化运作、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积极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实施项目,提供服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满足科教、文卫、福利、环保等民生需求。积极培育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促其在新农村建设及城市社区管理,推进村民自治、村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2.2 加大政策扶持
通过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提高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的参与度。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降低门槛、减少行政干预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人才保障政策、金融服务政策。
2.3 强化监督管理
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和降低登记门槛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批露、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的监管机制,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提高执法监察能力。
3.提高社区自治能力
社会转型期,社区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化解社会压力的“减震器”、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助推器”的作用。为使社区顺利承接政府外移的部分职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能力。政府应把一些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交给相应的社区组织去行使,政府应发挥好宏观协调和监控作用,制定政策法规,规范社区行为,引导社区发展方向,协调社区之间、社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明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社区群众自治功能的分工与合作,大力培育发展适合群众需要的社会组织,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大力培育社区民间服务组织,推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网络化和市场化进程,培育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建设。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严格、规范选拔任用机制,对社区专职人员,在区、街招考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时,优先录用,加大对社区专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系统化、经常化的社区人员培训制度,提高社区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4.在公共治理中,实现政府、市场、社会职能的相互补充
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没有政府对整个公共治理的主导权,就难以保证公共治理的合理和有序运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外部条件是培育社会自身的力量,只有社会组织以及社区自治等社会力量充分发展起来,政府职能转变才能成功。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瑙认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以至于一切管理领域中的机制创新都可能被视为治理。由此出发,实践中“治理”也被赋予了各种任务,包括社区自治、地方治理、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等等。然而,其核心内容仍是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共同治理,即多中心治理。
5.结语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核心是政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将不应属于自己的职能移交给市场、社会,防止政府越位,同时又要行使好自己的职能,避免政府缺位。在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型中,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和角色定位,通过实行公共物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培育社会组织、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做到在公共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的职能是相互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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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11-0068-05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社会在中国逐渐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由于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试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和空间性与社区治理模式选择的互动关系来考察中国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
一、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
之所以基于公民社会发展研究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发展与社区治理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治理理论以公民社会的日益发展壮大为基础,公民社会是治理理论实施的前提。
(一)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关系
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等。它们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1] (P12) 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治理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2] 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上的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公民社会发展紧密相联,“治理”概念与“公民社会”常常同时出现,治理理论以公民社会发展为基础。首先,从治理的主体来看,政府不是唯一主体,治理需要政府、民间组织、公民共同协商参与。公民社会的民间组织和公民是治理的重要主体,没有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参与的管理是统治而非治理。其次,从治理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存在“市场”的失灵,也存在政府的失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公民社会组成要素是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其突出特点是非官方性、独立性和自愿性。公民社会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领域发挥着独特的无以替代的作用。第三,从治理的最高境界来看,须注重善治,而善治的基础是成熟的公民社会。同时,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种合作的最佳的状态。“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合作。[3] 从这个角度讲,善治是“公民价值”的体现。
(二)公民社会发展目标取向与社区治理
公民社会和治理理论为社区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治理理念的运用和公民社会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的治理上,体现在地方政府主动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实现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公民社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弥补地方政府角色的失灵,还表现在以积极的姿态改变社区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并与政府共同承担社区治理责任。公民社会发展目标与社区治理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的沟通最终目的是化解社区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社会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区稳定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处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中介力量,它既有利于公民利益要求和建议向政府表达,又有利于传达政府反馈信息和政府政策,起到双向沟通协调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互信和良好合作,社区治理强调社区内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治理主体之间协商、谈判、沟通、合作、参与,也是为了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二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巨大工程,单靠哪一方的力量都不够。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力量有限,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益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和发挥公民社会作用,社区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可以弥补地方政府在维护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不足,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三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公民社会的出现以及发展起来的有独立自我管理能力的公民社会组织,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放权于社会提供了承接载体和支撑。通过大力发展公民社会和深入开展社区治理,使公民社会不断完善和成熟,社区内各治理主体负担公共事务的能力不断提升,公民社会和社区治理能够不依赖政府,在很多涉及准公共用品的领域开展自我服务与社会服务,通过广泛与政府合作,促进社区公共事务的妥善解决,推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四是促进社区民主政治发展。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会条件,通过发展公民社会和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可以监督控制政府部门运作,培育民主参与的文化和技能,推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鼓励公民参与政治。
(三)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治理本质上是通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实现还政于民的过程。公民社会是社区治理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真正的社区治理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公民参与除了受政策环境、发展空间和制度平台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外,还深受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及公民意识等微观因素影响。
1. 人的自然性与社区治理。社区居民是社区发展的基本参与主体,社区治理的模式选择必须围绕社区居民作为人的自然性展开,这在本质上体现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与治理环境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人的自然性集中体现在年龄阶段上,这是人的最根本的自然性,年龄与人的生活能力和人与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密切相关。年龄阶段与居民对社区发展的依赖之间的关系曲线呈倒U型,也就是说,人的少年时期和老年时期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最高,中年时期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最低。但是,从参与和推动社区发展的能力来分析,中年时期的能力最强,老年、青年和少年时期依次减弱。所以,成功的社区发展需要为最依赖社区发展的人群提供社区服务,同时又要能够吸取最有能力参与社区发展的人群的社区发展资源。
2. 人的社会性与社区治理。公民是生活在社区中的重要主体,根据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除了低层次的物质利益需要满足外,还有被尊重、认可、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社会需求,社区居民是利己与利他统一的人,是个性化与自我约束统一的人,是植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但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是兼顾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不仅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还有寻求共同体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因此,在倡导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同时,必须考虑人的社会性,通过居民广泛参与和合作改善社区交往结构,增强社区发展和公民社会发展动力。公民参与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规范,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意识,这是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发展的本意所在。
3. 公民意识与社区治理。对社区居民来说,其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讲,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因素,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也是对自己社会主体身份的认同。有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居民才能成为公民。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主体,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4] 社区发展是一个基于法治和契约的治理领域,社区治理需要众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公民的自愿参与。如果公民没有公民意识,就没意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导致社区治理重要主体缺失。没有公民意识就不可能有合格的公民,就不可能建立成熟的公民社会,更不可能实现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
二、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空间性与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由少到多,由不真实到真实的发展过程。有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还有一个从形式到内容、从动员到自愿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也有一个从兴起、发展、形成到成熟的过程。从公民社会发展过程来看,它既有历时性,也有空间性。由于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视角来考察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一)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
根据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公民通过交往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愿团体的行为能力与行为空间的发展及企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和社会责任状态等标准,公民社会的发展从历时性角度可划分为萌芽兴起阶段、形成发展阶段、成熟完善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具有不同的特征,社区治理模式选择也应与此相适应。
1. 公民社会的萌芽兴起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基本上没有过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城市居民也没有经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生活。中国公民社会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逐步兴起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兴起阶段。在这个阶段公民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逐渐改善,但还存在很多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从外部环境来看,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很不规范,公民社会的文化意识基础没有形成,诚信严重缺失,法制基础不健全。从内部结构看,构成公民社会主体的公民仍有浓厚的臣民意识;中产阶层还没有形成,规模很小,发展很慢;民间组织刚刚出现,且自主性和自治性差。萌芽阶段的公民社会显著特征是整个社会不存在社会自治领域,公民社会的行为能力非常低下,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还处于酝酿起步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城市社区治理也处于起步阶段,表现为政府对社会进行管制,政府是社区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政府管理的客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能力和活动空间十分有限,社会缺乏与政府自下而上的沟通,缺乏表达意愿和要求的有效机制和途径,政府与社会缺乏互动合作,社会处于被动接受和服从政府的从属地位。管理主体单一化,行政权力单极化和政府管理范围的全域性,决定了公民社会这个阶段社区治理应该选择政府管制型或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2. 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经过30年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正逐步进入公民社会形成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民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社会中产阶层正形成并逐渐壮大;民间组织获得飞速发展且独立性、合法性日益增强;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强;价值观念开始多元化、世俗化等。处于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虽已形成,但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传统的家族意识和臣民意识存在并严重影响着公民意识发展,社会中产阶层不够强大,贫富差距大。作为公民社会核心要素的民间组织官办色彩浓,民间色彩淡,自主性、自治性弱。在这个阶段,中国公民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公民社会的独立性与依赖性并存。中国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在市场、社区与民间组织还不成熟的转型时期,政府仍是城市社区最大最强的治理主体,社区的各项事务基本上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外的社会力量如社区法定组织与民间组织等都还很弱小,有的依赖性强,有的发育不全,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社区无自治事务可言。在这个阶段,社区治理模式应该选择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或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因为采取政府主导型或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模式可以通过政府的主导或引导推动作用,促进社会公民组织的发展壮大,培育社区公民意识,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中产阶级队伍壮大,不断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引导公民社会逐步走向成熟。
3. 公民社会的成熟完善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成熟公民社会的特征是政府开始与社会分离,社会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并与政府处于一种互动的良性关系中。构成公民社会的四大结构性要素完整呈现:即在私人领域,个人能自主地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志愿者社团这种非政府、非盈利性的组织发展壮大,成员可自愿加入或退出;社会运动有序进行,公民组织可以在宪法或法律允许下自由地开展多项社会活动。公民社会的六大价值取向和原则,即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健全的法治及社会自治得到广泛认同和践行。这个阶段公民社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完全拥有自己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5] (P190) 公民社会组织能独自承担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与政府合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与参与意识强。在公民社会的成熟阶段,社区治理理想的模式是社会主导型或社会主导与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应是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是指在不同类型的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存在差异性和不均衡性。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打破了政府对资源的垄断,社会资源向不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分散,资源流动、人员流动和社会结构的多样性构成现代城市社会的基本特征。城市社区往往是由若干不同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异质性共同体,利益群体可以根据收入、职业、年龄、居住条件、社会地位等差异性进行分类,利益群体的多样性带来社区类型及其需求的多样性。不同类型的社区,由于社区内企业、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及居民等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进而导致社区治理模式选择不同。
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还体现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发展不均衡上,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公民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一般来说,处在公民社会发育兴起阶段的社区、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弱,社区公民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差,在这类社区,社区治理宜选择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作为社区治理的主要主体,承担社区治理责任和风险。治理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经费以政府财政划拨为主,政府在主导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注重培育社区公民组织和公民意识,引导和推动公民社会由不成熟向成熟阶段发展。公民社会已形成的社区,根据公民社会形成的程度可选择两种模式:一是可选择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是社区的治理主体,社区自治组织权利有法律保证,资源投入以政府为主,社会组织为辅。二是可选择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主体,政府和社区组织共同承担社区治理资源提供的责任,经费支出以社会组织为主,政府支持为辅,或者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区工作。在公民社会发育相对成熟的社区,社区内一般居民的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高,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意愿强,社区内多种志愿者组织、社团组织,非政府、非盈利组织健全,社区内物质基础、公共设施好。这样的社区治理模式适宜选择社会主导型治理模式,社会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社区治理以社区居民为核心,由社区居民联合社区内各种组织机构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实现民主自治式管理方式。这种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取向与公民社会发展的目标价值取向能够很好地契合,它强调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民主协调选择的过程,是社区内各治理主体:政府、社区企业、非盈利组织、居民等之间的民主协商合作互动的过程,它将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为信任与互惠关系。社会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成熟公民社会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选择。
三、对公民社会发展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
公民社会发展对社区治理模式选择有着重大影响,通过分析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选择社区治理模式应该以公民社会发展状况为依据。公民社会是治理产生的土壤和先决前提,没有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就不可能有治理的出现,治理模式的确定,要根据公民社会发展状况和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因素各自所起的作用主次、承担责任的大小而定。而且,在社区治理活动中,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发挥作用的主次、作用大小、地位高低,不是由他们自身主观意志而定的,而是由公民社会发展程度而定的。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以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和空间性为转移的。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正处在成长阶段,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参与性不强,与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现阶段公民社会发展的特征决定了中国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还必须起主导作用,选择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
二是政府在公民社会发展和社区治理中应该准确定位。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应该是有限的、适度的、规范的,作为公共组织在公民社会发展和社区治理活动中应该有其独特地位和作用,并且在公民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和社区治理不同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应有所不同。政府职能定位准确,能促进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政府定位不准确,就有可能出现失位、缺位、越位、借位现象,影响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和社区治理有效开展。在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要改变过多参与和干预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现象,把政府的职能主要转向对社会公共领域的管理,提供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社区治理中,政府的职能是对社区工作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搭建平台,保证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目标得到有效实现。政府的义务和职责不是直接提供服务,而是保证服务提供的实现。[6] (P1) 政府应该根据各类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在社区治理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建立与社会沟通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是中国目前应该大力推进公民社会发展。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要努力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标志着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公民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协商、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意味着存在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存在着众多充满活力的民间团体,存在着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完善、善于对话、善于合作、积极参与精神与责任的普通公民。[7] 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与国家权力之间,不同经济成分和利益集团之间构筑一个相互交流、协调、参与合作的公共平台和空间,有利于社会与国家、政府关系的重构,有利于社会自治,加快民主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发展。健康有序的公民社会可以为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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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笑侠. 法治国家及其政府构造[J]. 法学研究,1998,(1).
中图分类号:G2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3-0107-02
一、引 言
社区报纸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小型地方报,它面向的是社区内小范围、指向明确的读者,充当“全面报道所在社区的一切”的角色[1]。与大报相比,社区报是“分众媒介”,在中国传统媒体碎片化的现状下,社区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成为我国大众媒介的新生力量。社区报在中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早在2000年左右就引入了社区报,但能坚持到现在的已所剩无几,只有一些依托传统传媒集团的社区报仍在维系,而西部地区的社区报纸至今尚未启动。但据互联网不完全统计,目前江苏省现有社区报十余家,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因此研究分析江苏省社区报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我国社区报整体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本课题组对《新坝风采》、《钟楼之声》两份江苏省社区报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促进社区报健康发展的策略。
二、江苏省社区报的办报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江苏省社区居民对读报纸有着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阅读习惯,对社区事务关注度高,为社区报的创办、发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大量的受众。但调查发现社区报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办报主体未能正确认识社区报纸的作用,办报理念不清晰
社区报关注的是城市中的某个特定区域,服务核心是社区。报纸应通过对内容的筛选塑造社区个性,从而形成社区的主流价值观。虽然《新坝风采》和《钟楼之声》是江苏省创办较早的两个社区报纸,但它们都没有正确认识到报纸在社区中的重要作用。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新坝风采》的创办是由于东台市在创建文明城市,作为东台市规模较大的社区之一,新坝社区借此提升社区的影响力,加大宣传。而《钟楼之声》是在《泰州晚报》记者的提议和帮助下创立起来的。“不可代替、难以共享、时时贴近”应该是社区报纸在内容上的定位,社区受众居住相对集中,对本社区及周边发生的新闻与资讯的需求强烈。因此,在办报理念上,社区报需要在较小的半径内——即以社区为中心,辐射周边享有共同的教育、休闲娱乐等资源的一个大区或几个相邻社区的“大社区”范围,为社区读者提供服务;在新闻报道内容上需要专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报道和与生活相关度较高的服务类信息。
(二)报纸版面简单,信息量少
《新坝风采》自2011年9月出版第一期以来,报纸共设有一句话新闻、民生服务直通车、民生民聊、健康小常识等板块,但出于信息量少及节约版面的考虑,每期报纸板块设定不固定,平均为4~5个板块,每期版面仅有一张8开打印纸大小,信息量较少。有时甚至主要内容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汇报,居委会成为报纸的主体,而社区居民成为了配角。由于考虑到印刷费用等问题,报纸全部为文字,没有配图、插图等,全部为黑白打印,看起来较为简单,缺乏美观。相较《新坝风采》,《钟楼之声》的设计内容丰富,包括社区留言板、社区传声筒等互动板块,为居民和居委会间的沟通联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能够发挥社区报纸应有的功能。为提高读者的视觉冲击力,报纸中几乎每篇新闻报道都配有彩色插图或照片。但也正是丰富多彩的内容、大量插入的彩色图片使得每张报纸的印刷费用大幅提高,而经费的紧张又限制了其正常出版。由于社区报版面简单、信息量少,最终导致社区报在社区内的影响力不大。
在美国,社区报记者和编辑的工作是深入到社区居民的生活中,他们每天出现在社区的各个角落,与人们热心交谈、进行细致的观察,最终写出属于老百姓自己的故事。而在我国目前由于报纸的影响力小,同时受到编制、工资等问题的制约,使社区报难以吸引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加入,这成为社区报纸发展的一大瓶颈。据调研,《钟楼之声》和《新坝风采》在采编人员方面都面临着同样的困难,几乎没有专业的记者和编辑,而是由居委会工作人员担当起这一重任。报纸都是由一个人承担起来,并且办报纸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很难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到报纸中,更不用说深入社区,了解社区发生的点点滴滴。
(四)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由于影响力小、没有正式发行的刊号等,使得社区报纸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目前江苏省社区报经费来源主要有社区居委会提供和广告公司赞助两种形式。如泰州市新坝社区的《新坝风采》,资金由社区居委会提供,由于资金有限严重限制了其发行量和出版频次。相较于居委会出资的《新坝风采》,在一些规模较小的社区只能依靠广告公司赞助。但是广告公司由于利益关系,赞助缺乏约束性和连续性,会让社区报的发行陷入困境。如《钟楼之声》在只发行一期小样之后,难以支付每月出版一次的费用,最终停办。另外社区内的变动、企业资金紧张、发展战略的改变等一系列因素都会造成社区报纸因无法得到资金支持而举步维艰。由此可见单一的资金来源成为制约社区报纸发展和扩大发行的瓶颈。
(五)创刊审核标准严格、难以获得刊号
课题组调研的两份社区报纸都没有刊号,这就制约了它们大规模发行和刊登广告、拉取赞助。根据江苏省新闻出版总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报纸和普通报纸一样,若公开发行需要依据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申请刊号。若社区报不以盈利为目的,可参照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标准,向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请“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因审核标准严格、难以获得刊号,使得社区报面临没有合法地位的尴尬境地。
三、江苏省社区报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社区报提出“大社区”概念
在城市中,人们通常将一个住宅小区定义为社区,社区报中的“社区”也通常如此定义,江苏社区报多模仿美国,以传统小“社区”为范围,正如新坝社区和钟楼社区,两份社区报皆以本住宅小区中的人群为受众。然而一个社区人数有限,小区居民认同感较差,并且难以获得足够的新闻来源与广告来源。由于中美两国的巨大差异导致水土不服,与传统社区报的区域范围不同,社区报以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共同的教育、休闲娱乐等资源的一个大区或几个相邻社区为发行范围,及以“大社区”为受众范围[2]。新坝社区位于东台市市中心的繁华地段,周围有几个规模较大的社区与之共享同样的基础设施、商店公司与基础医疗设施等,并且社区周围有多家大型超市与商场,在走访调查中大部分商家表示如果有覆盖附近几个社区的影响力较大的社区报纸,愿意在上面投放广告。在问卷调查中,受访者普遍对周边社区的事务较为感兴趣,普遍对广告的接受程度都是非常高的。大社区概念的引入可以丰富社区报的内容,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二)提前进行媒介产品策划,突出社区报自身特色
要创办一个成功的报纸必须针对消费者有独特的卖点。报纸产品策划过程中,更要加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对本社区的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宏观环境进行分析。第二,对本地新闻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第三是准确定位。通过提前策划分析,明确自身定位,突出自身特色。如受众定位,即办给谁看;功能定位,即确定媒介所担负的职能和所要发挥的功能,这是立足于受众需要和传播目的对媒介产品的决策;市场定位,即竞争市场在那里;内容定位,要注意寻找读者阅读意愿中的未知点,并在借鉴中创新;风格定位,即媒介产品的整体结构、传播内容、传播方式和外在形象等综合表现出来的格调和特点,要注意塑造与众不同的媒介形象。
(三)加强与当地媒体合作,广泛发动小区居民参与
由于目前社区报纸的办报状况难以吸引专业的媒体从业者,解决问题的一个折中的方法便是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合作。上海第一张经国家新闻总署批准的社区报《新民晚报社区版-闵行新闻》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新民晚报以牵手区域性报纸为突破口,有效整合资源,创造”母报”带”子报“的发展模式,渗透目标细分市场。要办好一份社区报纸,专业的记者与编辑固然重要,但是社区居民也是一支有力的生力军。陈凯在《走进美国社区报》一书中,提到过“煎蛋新闻模式”,即专业记者对社区最关键的硬新闻是蛋黄部分,偏软的社区话题让居民提供,这是蛋白部分。只要正确启发引导,就能让居民加入社区报纸的制作中真正成为报纸的主人。
(四)充分发挥社区报在社区自治中的作用,扩大影响以吸引更多社会资金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社会生活开始发生根本性转变,传统的政府主导的行政全能主义管理模式面临着诸多挑战,社区自治这种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被提上日程。“善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模式。善治的基本要求是“公开透明”。社区居民是社区真正的主人和政府政策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与政策都要透明公开,不仅让社区居民了解,更要接受监督。社区报可以为社区居民与居委会的联系建立桥梁,增强沟通交流。善治还强调“公众的参与”,这种参与指的是政治参与、组织成员的组织参与以及社会生活的参与。善治离不开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真诚和密切合作,公民积极的建设性参与和对公共部门权威的自觉认同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和关键[3]。社区公民作为社区报的记者、编辑,更加关注本社区的事物,并有发表意见的平台,才能参与社区自治,社区报纸为社区自治这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新的平台。目前在中国,传统媒体碎片化的现状为社区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社区报这种区域性出版物正充满活力,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它将充分融入社区生活中,成为社区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信息源。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34-01
一社区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从社会学角度对社区概念进行界定,多强调地域性的概念,通过与社会、国家、城市、社会群体等不同概念的对比中得出社区的含义,“更多的社会学家是从一定地域社会关系结构的角度,或者从社区的功能与地域空间相结合的角度社区下定义”。
一种观点从社区与社会对比的角度诠释社区概念,“在方法论上,社会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它的性质是无法使用实证资料来论证的”,“研究者只能做出范围较小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研究――社区研究,从社区研究中取得实证资料来论证社区的性质并进而推出社会的性质”。这种定义方法将社区作为社会的特例,是从哲学角度对社区进行的界定。它比较重视社区、社会的对比,并对这两种经常被人们搞混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基本厘清了社区、社会的含义;不足之处在于它只是用对比的方式告诉了人们社区不同于社会,而缺乏从自身出发的论证,没有明确指出社区应该包含的基本要素,因而无从说明社区的本质。
另一种观点是从社区与国家、城市及社会共同体的对比关系中对社区加以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始终是和不可侵犯的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社区是“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前人类就有了自己的共同体方式”,社区要表达的是“居住在同一社群、同一地方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往模式”,因而从本质上或者是产生历史上,社区和国家都是截然不同的。当论述社区和城市的关系时,“城市是人类劳动分工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而社区“既可坐落于农村又可坐落于城市,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与社会群体的对比关系中,作该观点认为社会群体是“由一定社会交往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类集体生活共同体”,血缘、地缘、业缘起纽带作用,而社区则是“地域特色鲜明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加入了地域性的要素。
二社区管理体制
首先是社区管理主体。在定位社区管理主体方面,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观点一致,大家普遍认为社区管理涉及多个主体,“社区建设离不开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努力”。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管理主体尤其是政府作用时,学者们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只是在建立社区服务体系的初始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承担培育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政策支持的责任,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发挥主导性作用。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现状而提出来的,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并未对各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定位,只是着眼于当前状况而未有长远目光。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服务组织者是基层社区组织,是社区服务中主要的依托力量。因为这些基层组织“直接面对社区,最贴近社区人民群众,最了解社区的基本状况,最了解社区居民及其他成员的需求”。这种观点实际上充分肯定了社区基层组织在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从社区治理角度指出了基层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的优越性,并认为政府只是起到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的作用,是“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体现。
三社区文化建设
(一)社区文化概念
由于理论界对社区文化研究角度不同,对社区文化内涵的界定也不相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所创造、孕育、形成的人文环境、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总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区域当中,人们各方面的行为所构成的文化生态系统。它既包括这一区域内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包括该区域内社会成员的理想追求、价值观念、道德情操、生活习俗、审美方式、娱乐时尚等。”
(二)社区文化的作用
在对于社区文化作用的探讨上,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一致。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有益于营造“社区精神”,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增强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并满足居民的精神需求;有人从更大的层面提出了社区文化建设有益于“完善城市功能,树立城市品牌,打造城市特色”;有人认为社区文化建设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通过社区文化活动培养居民的自治意识,增强居民的团体意识;也有人认为培养社区文化可以提升社区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社区风尚,也有益于社会环境的安定。总体来说,社区文化建设的意义首先在于社区自身的稳定、团结、和谐,还可以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整个城市乃至社会层面上都有良好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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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社区治理内涵与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内涵
社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城市治理的微观体现,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应当从社区治理开始。
“治理”与“统治”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是一个社会层面上所有行动者参与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机构或私人机构都不是独自解决复杂、动态和多样的社会问题。因为他们不可能各自拥有解决问题的所有资源。因此,只要在这个社会层面上得到公众的认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第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互动。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参与结构往往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种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让渡部分管理权限给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第三,强调参与的主动性。按照治理理论进行社会管理时,强调参与者的自愿主动,而不是强制的被动行为。治理理论期望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在整个治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强调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再囿于传统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主张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单位体制、单位人作为中国的重要政治社会遗产,上世纪40年代开始萌芽,50年代逐渐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巩固,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弱化。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中的街道职能慢慢的被强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动态化的资源配置结构。根据西方理论视野下的治理观点和我国目前的城市治理实际,我们可以把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不用的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发展的一个目标,其治理模式也是随着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变化。目前看来,我国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
1.行政型社区。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实际上处于社区治理的核心地位。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操作当中,都是把居委会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当中,与街道办一样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作为最底层的一级,直接听命于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平时办公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内容的决定都要根据街道办的安排,因此,时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种行政事务的困扰,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不仅仅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和建设的积极性无疑都会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区是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活跃的一种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深厚。究其根源,单位制作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当时环境下,对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街道职能的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单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断弱化,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当代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迁的进程而言,“单位社会的终结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2.合作型社区。政府通过授权,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权限转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实际上是政府放权,通过找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丰富的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社区的资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同步进行。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逐渐弱化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这种“非单位制”型的社会格局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微观基础,政府无法再通过对其直接控制的单位将社会成员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组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自主但分散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治理。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过程。至此,我国的社区治理应当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其发展瓶颈期,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和街道,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博弈势必会影响到社区治理的长期效果。
3.自治型社区。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这些组织提供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进行监督。根据目前学术界围绕社区自治的各种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论哪一种取向,对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简单割裂,也不能理解为社区完全自组织的自我治理,而是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社区内的决策中心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尽管实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的最终归宿。
二、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缺位
进行社区治理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居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但是明显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像对社区的界定,社区自治的性质,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为各级政府把居委会当做一些行政事务的落实层和最终操作层留下了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而在许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汉等地,一些住宅小区规模明显扩大,这项规定明显已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居民参与度不高
首先,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从观念层面上分析,旧有的“单位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社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塑造。其次,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还大量存在,社区居民某种程度上也习惯并认同了政府行为,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参与管理的少。即便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参与具体实施过程,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多。另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社区建设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深入展开。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上,如在上海,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少儿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文体活动等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对象相对固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另外,从总体上看,发展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职能异位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而这些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其中大部分又摊派给了下面的居委会来承担。目前,居委会的成员组成中,年龄多在40岁以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每天疲于应付街道交派的各项任务,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在大多数时间却为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许多份外的或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异位,居委会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
实现社区治理形态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的变革,其实质就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尽管目前,实现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讨。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有法可依
修订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治理有法可依。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的迁移、人口老龄化、动拆迁的转移安置等问题,使居委会在管理上力不从心。因此要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廓清居委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社区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
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参与、自治、共享。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居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事务,一方面取决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区理念;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参与机制。因此,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活动,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场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二是以人为本,坚持社区需求,用共同需求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居民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参与机制,以保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
在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服务与管理。二是优化社区软环境,打造特色服务,开展特色活动。三是利用电商打造社区服务平台,实现从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服务。目前中国服务业产值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区服务的商业潜力,在我国亦大有可为。
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拓展社区自治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各自职责,政府职责有专门的部门来履行,不随意向居委会摊派。确需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要有明确的经费和人员,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创造必要的自治条件,使居委会真正的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黑龙江大庆市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为魂,从2005年大庆市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启动以扁平化管理,综合执法为特征的公安体制改革,2009年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优势,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2012年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市区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接连几年的大胆尝试,大庆市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被总结为“大庆经验”。
1“大庆经验”:社会治理的新探索
“大庆”之名源于石油、取之国庆,闻明于其丰富的能源资源。1959年开发建设,1979年建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战线的一面旗帜。
2005年,大庆市开始实施以“1+5”为基本脉络的公安体制改革。“1”即以扁平化和综合执法为特征的改革,包括纵向管理体制和横向机构改革,变市局、分局、派出所管理为市局、分局两层管理,变分局多部门、多警种、多派出所为“三警种、一部门”。“5”即在扁平化基础上推行警务指挥,社区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五项深化改革举措。该项创新警务工作机制,不仅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也更合理的进行了警队配置。从宏观层面观察大庆市的公安“扁平化”改革,打通了公安内部条线管理,处理好了体制和机制的关系。明确了上下级的职责,做到对口服务,资源集中,一对一责任、提高效率,百姓遇到应急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服务。
2009年,大庆市又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高度集中了社会资源、集中治理,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思路,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在这场改制中,百姓的需求、群众的特性、人的价值诉求被提上日程,正确处理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提倡政府工作做减法,社会治理做加法的今天,大庆市政府减少了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服务的重大转变;政府瘦了身,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社会做了加法,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继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成立,大庆市即建立了民情社情政情收集处置反馈系统和“百湖民声”网络问政机制。在丰富了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优化了群众监督的入口,通过问情于民落实知情权,问需于民落实选举权,问计于民落实参与权,问绩于民落实监督权,大庆市以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真正意义上激发了群众主人翁意识,提高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效率。
2012年,大庆市再次大胆尝试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新社区的合并改革了社区管理体制,使管理层级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变为市、区、社区三级。新社区实行“一委一站一会”新模式。“一委”即社区党工委;“一站”即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实施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平台,内设综合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一会”即居民议事会,是新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同时,实行“一社多居”,即在一个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内设置三到四个居委会,居委会不再参与行政管理事务,而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次改革再次发挥了公民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管理层级多、办事流程繁琐、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不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
纵观三次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从警务工作机制、民生工作机制到社区工作机制,大庆给我们的是一种范本、一种模式,但更多的是一种启示和印证。
2“大庆经验”:有效社会治理的三个要点
区别于“温州模式”、“深圳模式”的工业化转型道路以及经济服务性的“浦东模式”,“大庆模式”开创了独一无二的资源性城市转型之路。以“浦东模式”作对比,其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准确把握历史机遇、大量吸引高端外资、走开发公司主导下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之路。基于现代化的大背景,浦东依托于上海开放城市的环境善于吸收发达国家政府先进管理经验的海派文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从源头开展经济建设。但相比较政治地位特殊的大庆市,最初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任,陆续又扛起支撑龙江发展。其完全是主动作为,自力更生,以石油为支撑,以内生动力为驱动,追求经济城市“双转型”的道路。因此总结大庆治理模式中的有效经验作为折射镜,亦是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一个良好的参考。
2.1创新社会治理准确定位,做到改体制与建机制同步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体制是一个框架和结构,机制是一种规则和运行,体制问题解决了,机制问题同样要解决好,否则体制就难以发挥作用。大庆市的改革不是小打小闹,是结构性的改革,通过体制再造将人力、物力、财力、权力、注意力下沉到基层。大庆市的扁平化改革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入分析、理性定位,切中百姓需要。减少层级,提高效率,零成本零距离的深入基层,将具体的改革落实到社区、公安、公共服务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对于大庆市而言,在科学的框架设计下良性的运转自己的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进行结构和资源上的转型,以此来形成系统良好的动力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运转机制。动力机制促进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保障机制的周密使得激励机制更富实际价值与作用,同时带动运转机制的活力,盘活了整个社会治理的生物链。
2.2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民参与度, 建立互信互任关系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主要环节,是监督政府的审判者与执行者。随着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希望投入到社会治理与基层建设中来。同时,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行政审批程序烦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办事缺乏透明度、官员腐败等现象也切实得需要基层群众的民主公正的监督。因此政府与百姓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政府提供增益,提升公民生活品质的同时保障维持的提供,使公民生活品质不降低,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履行公民责任,认真务实的投入到政府监督中,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
2.3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对公众生活的改善,创新社会治理应当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随着人们的需求结构从最基本的温饱需求向高水平高质量的小康需求转变,公民对于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等现代需求、价值观看得越发重要。具体体现在户籍制度、高考改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项目上个人利益的争取上,更体现在公民争取政治参与平等观念的转变,每一个人都积极投身于政府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中。其次,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加强,逐步从有组织到组织相对弱化,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因此唯有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效管理社会人的同时引导并支持社会人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投身于民间组织的建设中,社会治理才能良性运作。再者,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变得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人们在信仰、道德、伦理方面有着不同的走向,因此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不仅仅体现在刚性需求的建设开发中,更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即时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指导理念、体制机制、以及方法手段,强调社会治理的本质与核心当是“以人为本”。
3创新社会治理:由权力管制走向多元治理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中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执政者从权利管制走向多元治理。“大庆经验”是成功践行创新社会治理的典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应当择其益者,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执政观念,提供公民更多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与渠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创新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1)制度规范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等等,这就对公众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上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期待。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很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程序不明确等等,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下也就导致了非制度化的参与,诸如集体散步等政治参与行为。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做到制度公开,程序透明公正,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获得法律的保障。
(2)理念问题。在传统国家,官民关系表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而在现代国家,官民关系则体现为“委托与的关系”。在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治理不等同于统治。在治理中,每一个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参与者。治理的目的不是过去把人给管死,而是通过积极的参与、沟通、协调、鼓励、规范和阅读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的秩序和状态。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
(3)培育与发展的问题。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一定是个社会组织极为发达的社会。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亦是一个政府分权社会增权的过程,即政府的权力从社会领域适当退出,留下的空间由社会组织填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里的发达国家,每万人里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只有3.8个,法国是110个,日本是97个,发展中国家平均10个以上,足见我国的社会力量太弱。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党和政府是治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和平民百姓同样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平等对待并有效发展才能盘活整个社会的治理能力,真正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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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120-02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过渡型社区”是根据政府的需求、自上而下地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建立起来的,其成立基础、运行资源和日常运作均受到政府的全面制约,加上政府职能部门对基层的管控意识强于服务意识,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制度还远未形成,对这类新型社区治理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过渡型社区的形成
城市化是指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社会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一般来说,城市化是由工业化来推进的,工业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是工业化的载体,对工业化也有反作用。城市化如能适应工业化发展的要求,则会推动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在我国,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化和工业化出现了不同步现象。一方面在大城市农民工现象大量存在,他们在产业方式上脱离农业实现了非农化,而身份仍旧是农民。另一方面在中小城市,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追求高速的城市化,不断扩大城市规模,将城市近郊的农民变为市民,形成了大量的“过渡型社区”。
本文的“过渡型社区”是指农村拆迁集中安置社区,在空间形态和文化特质上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渡形态的社区。为了城市空间发展和扩张的需要,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土地,地方政府在城乡接合部通过征地开发的方式,形成了一大批失地农民。为节约失地农民的安置成本,政府一般采取统一规划修建安置点的办法,用较少的土地和空间集聚大量的失地农民。过渡型社区在空间形态上具有了城市社区特征,但其居民在生活状态、文化认同方面仍保留了农村社区的特征,形成了传统与现代、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对立和冲突的现象,无疑给这类社区的治理带来了挑战,资金和资源的缺乏使治理问题更趋严峻。
二、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困境
过渡型社区脱胎于传统农村村落,基于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关系已经打破,无法回去。基于契约、信任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居民在被动城市化基础上形成的过渡型社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社区治理面临着困境和挑战。
(一)资源依赖性
地方政府在作为过渡型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为过渡型社区向成熟的城市社区演进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但是,过渡型社区建立后的管理问题仍然值得关注,过渡型社区的居民是被动进入城市社区的,他们习惯于生活的低成本化,对于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搭便车现象比较普遍,居民不愿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进行投入。同时,在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背景下,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保障主要来源。失去土地对于那些缺乏非农技能的居民,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出租房屋维持。由于城市生活成本相对较高,无法实现非农就业的居民收入可能仅仅能够维持生活,有的甚至可能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对于提升社区服务方面的投入他们根本无力承担。如果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长期投入不足,必然导致社区治安状况恶化、卫生环境差的现象出现,过渡型社区很可能沦为贫民区。
(二)自治组织不健全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建设的主要承载着,在社区治理中被赋予了多重角色:国家人、社区庇护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原来村委会转变而来的过渡型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功能方面,已不能满足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对象上,村委会是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形成的,仅对集体经济组织内居民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过渡性社区是在集中进行回迁安置基础上形成的,原来的村民可能被安置到了本社区以外的其他社区,有的社区则是安置了多个其他不同社区的居民,出现了大量“人户分离”社区。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一个住宅小区里有两个社区居委会相邻办公的现象,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很难给辖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另外,过渡型社区中大量的流动人口长期被排斥在服务对象之外,必然给社区治理带来不利影响。二是服务内容方面,村委会同时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其工作重心是沟渠疏通、塘坝维护,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过渡性社区形成后,农业集体经济已经解体,居民的服务需求主要体现在生活服务上,如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治安等。过渡型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结构重建、功能转型已成为社区实现良好治理的迫切需要。
(三)社区认同度不高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凝聚力对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至关重要,是衡量社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过渡型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度不高,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大多数过渡性社区居民并不把自己当成是城市居民。过渡性社区典型地生活着两类居民:一类是失地农民。他们是由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转变而来,由于过渡性社区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并非居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存在着居民自我认知失调现象,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被征收,但是他们对自己的认知仍然是农民。对所居住生活的社区在感情和心理上缺乏认同感,这严重制约了社区的发展。另一类是流动人口。过渡型社区位置离工业区相对较近,公共设施相对完善,房租成本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来此租住,这里已成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在大多数过渡型社区,其居住的外来人口数量已远超过本地人,有的甚至数倍于原住居民。但是,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流动人口往往被排斥在社区服务之外,他们和原住居民之间的联系仅限于“房东-租客”关系,难以融入本地的生活文化圈。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如何凝聚社区居民,把社区建设成为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文明共创的区域共同体成为过渡性社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过渡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利益相关者一词源自企业管理中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以表示与一个组织的决策有利害或者利益关系的人。组织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还需要给其他参与者相应的利益维护和行为暗示。这样才能在不断沟通互动中形成组织行动的基本契约,进而在治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维护组织的秩序,推动组织的发展。过渡型社区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与社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政府、居委会、个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正确认识和对待各自的利益和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摆脱过渡型社区治理困境的前提。
(一)地方政府――资源注入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是过渡型社区建设发起者、推动者和建设者,是人口、治安、组织、党建、文教、环境等各方面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面对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先天不足的情况,政府应当担负更多责任,保证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的投入。在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对过渡型社区资源投入是按照户籍人口数量比例进行资源配置,这显然已不能适应过渡型社区治理的需要。由于治理资源严重不足,大量过渡型社区社会治安差、环境卫生状况不佳等问题十分突出。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的主要主体,政府应该将大量的外来人口纳入管理范围,逐步形成按照居住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公共产品配置的新方式。在当前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社区资源投入主体仍然主要是政府。
(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的组织者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过渡型社区居委会都是从原来村委会转变而来,行政色彩浓厚。这种以管理为取向的社区居委会,需要向以服务为取向转变。按照一定地域进行重新划定,对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组建。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治理需要,将社区居民重新组织起来,把管理权细化到小区、单元、楼栋,还权给小区业委会、单元管理委员会、楼栋自管小组等,使居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同时,也经历了自我教育的过程。
(三)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的核心主体
社区发展本质上是对人的发展,面对人的发展在社区层面上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激发居民的参与社区管理积极性来实现。利益是促使人们走向一致的驱动机制,在共同利益面前,人们更容易团结起来采取一致行动,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在过渡型社区中的公共利益包括在改善居住环境、服务设施等硬件上的功能,也包括在维护治安、秩序和化解矛盾等服务上的作用,它们影响居民的社区成就感和责任感。在调动过渡型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上,成都市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政府通过“惠民工程”,使公共财政为社区“民生项目”买单。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钱,作为社区公共事务和管理专项资金,解决了社区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问之于民”方式,开展什么项目由社区居民说了算。通过实施这些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民生项目”,直接改善了社区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通过政府给过渡型社区治理“输血”的方式,可以增进社区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影响和促进社区意识的形成,推动社区的良好治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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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这预示着在2012年以至在“十二五”接下来几年中,政府在强化自身服务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会将相当的政府职能向体制外转移。因而,社区非营利组织作为社区管理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毋庸置疑会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主体。
一、政府职能转移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各社会主体性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政府企业之外,社会中介组织、社团逐渐介入社会管理与服务,开始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随着这一趋势的日益加强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潮流的推动,政府意识到需要并完全可以将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其他社会主体。一般说来,政府职能转移是指把政府职能的重点逐步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政府不应该行使也行使不好的职能逐步转向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
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政府与企业、非营利组织之间发生的职能的重新调整和组合。政府职能转移的重点不在于职能的数量而在于职能的内容。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再多也只能由政府去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无法完成;不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再少也要转移给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政府管不好。因此,转移政府职能的最关键的工作便是梳理政府职能的性质,分清哪些该政府去做,哪些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去做。在厘清各项职能性质的基础上,政府一方面要积极行使自身的职能并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要支持并监督企业、非营利组织行使政府转移的职能。
二、社区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挑战
社区非营利组织是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以本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本社区区域为主要的活动场所,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活动依据,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娱乐为目的开展活动,介于城市政府和社区居民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各类组织。活跃在社区基层的各类社区非营利组织,以其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特点在政府职能转移的过程中将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志愿凝聚、社区公益活动、社区自治管理等重要职能。社区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既有赖于政府在厘清各项职能性质的基础上主动转移,也需要具备实力的社区非营利组织积极承接,此外,在“转移-承接”过程中还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环境因素对社区非营利组织提出挑战,一方面来自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不完善形成的制约,另一方面则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
(一)自身发展不完善的制约
虽然,长时期以来,政府与社区非营利组织在社区管理等多个领域形成了有效的合作,社区非营利组织蕴藏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潜力也被政府重视,但是其自身发展的缺陷依旧严重制约着其承接职能的范围和承接职能的有效性。
社区非营利组织存在组织体制陈旧、运行机制僵化、独立性不足、经费和人才缺乏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使得社区非营利组织先天不足,组织体制具有很强的官僚制色彩、等级氛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创造性,运行机制受到组织体制的钳制,在实际操作中丧失了应有的灵活性,使得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很多目标无法达成,更不用说再去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了。很多社区非营利组织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赖性很强,某些社区非营利组织几乎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这样一来,其发展空间被压缩,难以承担承接政府职能的使命。此外,社区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筹资渠道有限,制约了各项职能的发挥,而专职管理人员以及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使得社区非营利组织工作的水平难以提高。
(二)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
从政府角度来看,某些政府部门囿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不愿将属于自己但是应该向体制外转移的职能(实际上这些职能长期来是其谋求、维护、拓展自身利益的手段)转移出去。职能转移触及到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因而他们很难有转移的主动性,我们在实践中看到一些政府部门喊着“放权”的口号却紧紧攥着权力不放便不足为奇了。对于哪些职能应该转移、如何转移、谁来协调缺乏相关的规定,使得相关政府部门无所适从,不知道将自己的职能转给谁,也不知道怎么转移,无法明确转移的范围与程度。
从社区非营利组织相互之间的竞争来看,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为其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会加剧社区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由于某些社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掌握了更多的资源,在竞争中要比其他组织具有优势,形成挤压势态。一些本来发展落后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会面临更加困难的处境,制约着其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和水平。
三、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策
政府职能转移对社区非营利组织提出了角色定位、功能完善、自律管理等方面的挑战,为了科学合理地应对环境的变化,实现自身的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需要积极从自身出发探求一条清晰高效的发展道路。
(一)寻求定位:角色定位的制度化
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社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的关系会发生新的变动,在分析这种变动确定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定位之前,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谋求通过制度途径确定自身的地位,这主要是基于健全的制度会在社会主体运行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方面的考虑。因而,社区非营利组织必须通过制度稳定、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地位。
1.政府职能转移的承载者和政府权力的监督者
“小政府”会将许多微观层面的职能向社会转移,社区非营利组织是社区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将会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同时,社区非营利组织凝聚了一定的社区居民,可以代表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社区居民的利益,因而也会积极监督政府对公权力的运用。
2.社区服务的提供者和社区志愿的凝聚者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追求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化是非营利组织最基本也是最传统的价值取向,社区非营利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在承接政府的相关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后,将成为主要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社区非营利组织作为联系社区居民的重要纽带,汇聚着社区居民的志愿,创造巨大的社会资本。
3.社区建设的资金提供者和政府、市场、社区之间的沟通者
社区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政府资助,资助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所奉行的社会政策;二是社会赞助,包括财团捐款和民间捐款;三是社区非营利组织募集的资金。同时,社区非营利组织在各类主体功能日益发展的环境中,以其非营利、非政府的特色必将成为重要的沟通者。
(二)拓展功能:多主体的竞争与合作
社区非营利组织不仅要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还会主动发挥政府、企业所不具备的功能。当然,社区非营利组织在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的发展。
1.提供公共服务,监督政府权力
社区非营利组织要发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强于政府和市场的效率优势,自发地寻求社区居民的公共需求,弹性地调整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和规模,并针对社区特点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虽然,社区非营利组织成为了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是政府依旧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具有民间代表性的社区非营利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出社区居民的声音,监督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成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纽带。
2.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会控制
社区非营利组织必须发挥自己的凝聚作用,整合社区的志愿资源,为社区发展募集更多的资金,从而拓宽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为社区公益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志愿者支撑。正因为社区非营利组织掌握着大量的社区资源,联系着众多的社区居民,所以必须发挥社会控制的职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从而增强社区发展的合力。
3.增强社区意识,推动居民自治
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其中,从而可以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增强社区意识。这样可以逐渐形成社区成员共同利益一致的社区氛围,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非营利组织实质也是自主参与社区治理的一种方式,因而社区非营利组织必须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高效的自治平台,创造社会资本。
(三)加强管理:实现稳定与发展
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过程中,社区非营利组织面临着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的挑战,必须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加强管理,适应新格局提出的角色期待。社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关系着其功能发挥的效果,也必将成为其实现自身稳定与发展的首要工作。
1.完善管理体制,拓宽发展空间
社区非营利组织具备了较高的自主管理水平,但并不意味着自由散漫的管理,而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确保其在宽松的环境中增强发展的有序性和方向性。具体地说,社区非营利组织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使得组织运行的方方面面得到规范,明确组织内各职位的权责关系,加强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管理,保证组织的稳定运行。
2.拓宽筹资渠道,夯实物质基础
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资金支持,承担更多政府转移的职能,更离不开多元稳定的筹资渠道,因而要不断增强资金的自筹自创能力。既要寻求政府建立制度化的财政支持,也要积极发展与企业的伙伴关系,努力吸收企业的投资,还要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形式获取资金。
3.培养专业队伍,提供人才支撑
社区非营利组织要不断加强对组织成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实现培训的系统性、渐进性,逐步提高其服务能力;大力引进高素质的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从而为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加强与其他社区组织的联系,增强人才交流。
4.提高志愿参与,增强发展动力
面向广大的社区居民,社区非营利组织要积极发动群众,为自己的发展寻求动力。在社区加强对组织志愿活动的宣传,特别是组织成员对自己家庭成员的宣传;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进行有效的目标激励、适当的荣誉激励;通过社区媒体宣传志愿精神,营造良好的社区志愿文化氛围。
5.加强公信建设,获取社会支持
社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是指社会各方面出于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信任而产生的对它实际的或潜在的支持力。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既需要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发展先进的组织文化和诚信文化,塑造组织领导者的良好形象,规范每一位组织成员的行为;也要组织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主动接受政府和居民的监督,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布组织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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