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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优惠政策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3 14:50:0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营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民营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篇(1)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地市审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备案;负责统一印制和颁发《*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四条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地(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并报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开发区负责初审,开发区所在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审批。原由省、地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也由属地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

第六条*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范围:

1、凡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2、民营科技企业包括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等组织创办的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第七条*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符合*省科技发展战略布局;

3、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

5、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7、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须向所在县区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填写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向认定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5)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科技人员名册;

(6)企业产权归属证明;

(7)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3、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统一颁发“*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在接到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凡认定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五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已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在工商执照年检后30日内,到原资格认定初审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年审合格的,在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专用章。

第十二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不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应由原认定机关收回证书,并不再享受*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2、不按规定填报各种有关报表;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

5、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等要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县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对于撤消与歇业的收回其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停止一切优惠待遇。

篇(2)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事实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财政支出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充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机制。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在已有的1.5亿元规模的基础上,1998年起省财政从财政回收的周转金中分3年专项投入5亿元。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投资资金的周转,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搞好资本运作。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交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扶持

(三)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要按照《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科学事业费用和科技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按照新机制发展科技事业,实施科技计划,吸引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的部分外,由财政返还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用地指标给予倾斜,以确保重点项目实施。

(五)对于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属孵化项目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科技创业中心,用于基地建设和培育孵化项目。

三、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企业集团、省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省级重点乡镇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统称省重点扶持企业)

(六)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咳列收列支,并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

(七)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征收所得税;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比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多缴的地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八)省重点扶持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超过3%的部分,可视同利税列入企业工效挂钩的考核基数。

(九)省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部分。

(十)省重点扶持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零税率征收。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省重点扶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机构,并从各工作环节上增加投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上述技术创新机构。

四、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十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有权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对主要由个人出资,因历史原因领有全民或者集体企业执照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归属,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属科技人员的技术类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直接转成股份。

(十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兼并、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民营科技企业买、租、包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在所得税返还、挂帐停息、付款期限、评估收费、水电增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重点企业集团的政策。对具有一定规模、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样待遇。

(十六)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以政府和企业等共同投入的形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重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的担保。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县,从1998年起,对民营科技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实际上交额,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一部分作为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按不低于其业务收入0.5%的比例交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资金所有权不变)。

(十七)鼓励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依法合理流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民营科技企业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因公务出国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实行统一政策。

五、面向中小企业,加快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八)各级政府应鼓励并扶持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信息、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科技信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新技术发展中心等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对经省认定的非营利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照执行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各级政府对于重点技术交易机构、重大技术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积极建设开放型科技信息网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交易,陈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受行业、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十)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下达部门可责成项目承把单位向社会公开转让。

(二十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按照股权比例分得的利润部分地方所征收的所得税从1998年起3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二十二)凡对我省壮大支柱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在业有重大影响的、并由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六、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机制

(二十三)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从其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地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从其转让技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二十四)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五)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篇(3)

我国的经济开发区已走过了十多年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随着国内外生产和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经济开发区能够不断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调整,从而健康发展;有的经济开发区则不能解放思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且难以持久,园区发展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困境。因此,目前我国经济开发区已经掀起了“二次创业”的浪潮,许多经济开发区正积极进行管理创新。本文提出几个我国经济开发区的创新管理思路如下。

一、由直接支持产业化转向支持创新集群

创新集群可以定义为由基于一定地域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等组成的,通过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建立畅通的渠道来聚集、开发、利用地域内外的各类创新资源,并能不断向外转移高新技术和推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网络。作为新的产业和技术组织形式,创新集群在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研究开发创新的支持力度,以及对专利和其他软技术购买的补贴,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技术联盟,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等,努力建设创新集群。

二、财政优惠政策的创新

第一,可以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政府为其提业化财政补贴,既可以为其分担风险,也可以提高其承担风险的勇气,勇于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活动。第二,大力推广生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贷款贴息,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三,提高企业享受普遍优惠政策的门槛,取消享受政策期限限制,引导企业规模经营。提高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最低线可以分行业制定最低标准。增加优惠政策的相对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建立与企业上缴税收总量挂钩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

三、从政府直接投资转向建立新型投融资体系

第一,调整政府投资类型。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侧重支持战略性、关键性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充分利用政府管理协调机制,发挥经济开发区多年积累起来的孵化服务优势,将投资、贷款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设立“跟投资金”、使用“联合投资”、灵活运用“债权转让关系”,将种子投资、创业投资、成长、成熟型投资等不同阶段的投资有效衔接配合,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投融资服务环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通过拓宽资金渠道,发展资本结构多元化的创业投资公司,规范创业投资企业产权制度。第三,加强鼓励和引导,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改善融资和服务环境。培育投资主体,通过税收、研究开发联盟等方式鼓励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第四,建立和完善经济开发区融资体系。对企业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技术境外投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出口信贷方面给予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担保基金,为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为到境外从事高技术产业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四、营造经济开发区新优势的区域管理政策创新

第一,体制创新。目前我国有些经济开发区出现“退化倾向”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园区的管理还停留在过去的行政管理阶段,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创业服务机制,这已成为当前影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最大瓶颈。有些地方对经济开发区的考核还普遍停留在招商引资、土地开发、技工贸收入等旧的指标体系上。经济开发区应当借鉴这些经验教训,尽快建立反映成果转化的新考核指标体系,例如将发明专利数、专利实施率、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等列为主要指标。此外,要注意创新氛围的营造、高技术企业的股份化试点、获得民间资本支持、技术国际联盟等方面也是重要的评价参考指标。第二,实现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大部分经济开发区在目前的发展中,特色产业不明显,可以考虑借鉴浙江的“块状经济”模式,只搞一两个特色产业,或者重点扶持个别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化的产业集群。第三,全方位、多层次建立与国外优秀科技园区的联系。从而通过加入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体系,来促进我国经济开发区的发展。

五、经济开发区企业管理政策的创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竞争也就更充分,我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必将融入世界性的并购大潮,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会有一批被淘汰出局。必须完善我国经济开发区企业内部治理机构,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力。第一,多数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追求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改革的任务最为迫切。第二,民营科技企业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但由于受人才、资金制约,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往往是层次低、周期短的技术,因此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建立促进科技更新提升的内部治理机制,保持企业的科技进步动力。

我国经济开发区在现阶段必须对上述主体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整合。应强化民营科技企业的主体地位;要推进大学、科研院所直接向企业转移,使科技成果和开发人员一起进入企业;要鼓励科技成果持有人直接创办企业;同时,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把民营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

篇(4)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品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思路是:通过“支持现有的、培育优势的、鼓励改制的、吸引外来的、发展新办的”五路并举,促进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实现“四上两提高”,即企业上总量、发展上规模、技术上水平、管理上层次,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二、探索多形式发展

积极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创办科技型企业,通过租赁,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引入民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实践,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对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可在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的基础上,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经营。

国有小型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方式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按自愿平等、有偿互利原则租赁经营国有小型科研机构;本机构科技人员集体提出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加速科学技术创新

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扶持科技创新等有关政策中,要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他们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项目,对获得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同等支持。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探索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逐步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引导、指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加科技投入,吸纳科技人才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自身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与各类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双边或多边技术协作,实现人才、技术资源互补。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允许其有偿使用国有科技资源。允许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在本企业创业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奖励。

积极解决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有关咨询机构,软科学研究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民营科技企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

四、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依法行使合法权益。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劳动用工、内部分配、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机制及经营者奖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和聘用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过渡,使企业发展建立在准确的市场预测、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之上。

五、加大扶持力度

积极培育民营科技示范企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有发展潜力、实力较强的民营科技企业,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和区域经济迅速发展。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其价值经评估后由投资各方共同认可,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属法人的,注册资金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非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科技人员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外地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公安局关于解决户口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蚌政秘〔〕139号)有关规定,给予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给予“农转非”。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研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在项目立项、因公出国(境)、土地使用、能源供应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待遇。

凡进入“**民营科技工业园”的,享受高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财税部门审批,民营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树立和尊崇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公仆意识,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杜绝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生存发展环境。

篇(5)

一、指导思想

根据当前的政策条件和现实基础,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要在遵循“整合资源、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避风险、效益优先”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整合和高效利用大学园区和*高新区的现有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省和市适用于唐家湾地区各类政策的叠加优势,先建分散园区,后建核心园区。在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发挥园区建设主体和园内研发机构、企业的作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不断提高综合效益。要在园区规划、管理协调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要保护大学科技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给予积极鼓励和扶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园区建设风险。

二、功能和产业定位

*大学科技园是以*大学园区、数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一批共性技术平台为依托,将大学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通过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多元投资渠道,在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下,以“园中园”方式在唐家湾地区的*高新区范围内建立的,以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为主要功能的科技创新产业园。大学科技园是科技创新的平台、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基地、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的场所及高新技术产业催化辐射的源头。

*大学科技园的产业选择,要综合考虑我市的产业发展基础、各大学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优先发展对我市产业能形成有效对接、补充、提升和引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今后的产业发展应相对集中在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与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等领域,以及配套完备、个性化和高水平的科技服务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和产业定位,尽快制定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提出产业指导目录。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通过两到三年的建设和发展,利用唐家湾地区的现有资源,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创业环境宽松、服务支撑体系完备、创新气息浓郁、区域特色鲜明的分散式园区(这一阶段可特称为*市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基地),吸引大学特别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研究机构入园。第二阶段,经过两到三年的发展,在各园区建设主体取得共识的前提下,集中优势资源,逐步把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在*高新区范围内拥有固定区域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完备的“核心区”。第三阶段,在“核心区”辐射带动下,再经过三到五年的发展,使整个唐家湾地区成为能够提供全系列孵化环境和全程创业创新服务,园区单位产出和人均绿色GDP最高,聚集创新人才和创新企业最多,创新活力最强,创业活动最活跃,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核心区+产学研基地”的“多校一园”形式的科技创新产业园区。

(二)具体目标。经过七到十年的发展,*大学科技园能够吸引大批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以不同形式入园,发展一批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批以学科带头人为骨干的研发团队,争取以整体园区的形式和“多校一园”的模式跻身于国家大学科技园行列。

四、建设模式

按照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首先整合大学园区及科技创新海岸区域范围内的现有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大学园区各高校和清华科技园、新经济资源开发港、南方软件园、民营科技园、广东*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孵化基地的办公场所、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设施与服务等资源,建设“*市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产学研基地)。当现有资源和条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或各主体高校形成高度共识及一致要求时,再根据有关政策,在*高新区范围内已规划预留的固定区域,以园中园的形式建设官、产、学、研、资、介有效结合,集高校师生和科技人员创业、项目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与成长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学科技园“核心区”,将大学科技园由“产学研基地”提升为“核心区+产学研基地”的“多校一园”形式的科技创新产业园区,使其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一新的引擎。

在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以项目为核心,根据项目的成熟度和产业类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尚处于中试和孵化阶段的科技项目和创业企业,优先安排到五大孵化基地(南方软件园、清华科技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港、民营科技园和广东*高科技成果产业示范基地),享受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和可以大规模投产的项目,特别是大学产业部门(或大学控股)准备设立的技术成熟且拥有投资能力和用地要求的项目,优先安排到大学科技园“核心区”和“产学研基地”范围内。相关高校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在*建立分园,也属*大学科技园的组成部分,都可享受*高新区、大学园区和大学科技园的多重政策优惠。

政府通过成立由市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对*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运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和资金扶持,并推动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五、建设主体与管理运行模式

*大学科技园建设主体是入园各高校。在大学科技园处于“产学研基地”阶段时,各高校入园实体可在市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框架下,在*高新区内租赁、建设研发与生产场所,开展科研、生产及科技服务等活动,实行市场运作,自主管理。新建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要考虑与未来“核心区”建设相衔接,鼓励各高校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核心区”设立分园或建设产学研基地。当大学科技园发展到集中式“核心区”阶段时,各主体高校可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联合成立或确定管理运行机构,对“核心区”实施统一管理。在选择和确定投资主体时,可以考虑入园高校自行投资或根据市场规则采用其他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

六、完善政策环境

(一)完善总体政策环境。*大学科技园处于*高新区、大学园区、科技创新海岸、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和民营科技园等各类功能区的聚集、交汇地带,由此形成的多重优惠政策叠加效应,为入园企业、项目、人才提供了在各类并存的优惠政策中优中择优的可能。在现有政策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策环境。

(二)完善孵化器发展的配套政策。企业和项目孵化是*大学科技园的核心功能之一,也是该园区第一阶段建设和扶持的重点。以南方软件园、清华科技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港、民营科技园和广东*高科技成果产业示范基地等为骨干的孵化基地是大学科技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共技术与服务平台。为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的孵化功能,要针对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填补我市在企业孵化器发展方面的政策空白。政策的相关内容要涉及到孵化器认定标准(根据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优惠扶持措施等。

(三)健全核心区的政策及服务环境。“核心区”建设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关键步骤,是高校转化科研成果并使其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公共服务环境配套:

1.用地优惠。根据《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珠府[*]6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国家土地政策以及*高新区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对已获批准的全国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各高校研究机构和各高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地价优惠,优先安排用地。

2.财税优惠。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核心区”或企业孵化器内凡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公共实验室、工程中心、检测中心等)及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以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市财政从科技研发经费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设立主要针对扶持大学科技园科技项目的“产学研专项资金”,并与广东省用于支持产学研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联动,重点支持有各高校和研究机构参与、以产学研一体化为特色、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并逐步探索以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的新模式。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地方引导项目也要向“核心区”内的企业倾斜。

篇(6)

“十一五”以来,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得到迅猛发展,逐渐成长为中国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一支重要队伍。并在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推动中国科技进步和区域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由于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营科技企业成长普遍缺乏后劲,企业的竞争力偏弱,特别是其核心竞争力还处于构建、培育与形成之中,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而且,在与国内、外的企业竞争中,缺乏长期的竞争优势。

一、加强企业团队建设,培养创新型企业管理人才

在当前信息经济飞速发展时代, 人力资源的创新能力已成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在影响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因素中,人力资源的创新能力已被列为首位。企业经济效率也已从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转向速度经济性、网络经济性。

(一)加快培养民营科技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

科技型创新人才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素之一,也是一切经济组织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资源。政府要积极制定相关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政策,鼓励科技创新技术人才加盟民营科技企业,扶持科技创新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引导创新人才有序流动,防止企业关键技术外泄,稳定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中高层次科技创新人员自主创业,壮大民营科技企业家队伍,加快培养、引进和造就一批科技领军、管理优秀的复合型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出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适应民营科技企业持续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创新人才信息体系

企业借助信息化构建,通过对知识型创新员工的激励培养,不断激发出他们的创新热情,是构成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通过管理与信息的互动、管理潜能的挖掘、知识培养等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组织转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收入、股权、期权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鼓励企业员工凭借技术知识等参与公司治理,使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科技人员等都享有公司治理权,培养员工的参与意识,勇于采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企业中倡导民主决策的氛围。

二、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组织管理系统

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阻碍了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更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缺乏管理创新意识,导致对企业的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重视不够,并且,传统的组织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各种资源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造成企业的有限资源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构建创新型的组织结构,遵循“共同治理”逻辑,合理配置资源, 在企业内部实行合理分权、适当放权,建立健全相应的权、责、利制度,明确各个层级管理者的职权范围,改变权力过分集中、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 使产权结构多元化并形成合理的产权比重,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权责制,形成权责明晰、互相监督、制约,高度协调的运行机制。有效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信息经济发展,建立一套与企业信息化相符的经营管理体制,保证民营科技企业信息畅通。增强信息化基础管理工作,广开思域,重视基层管理建议,集体讨论决策,激发企业全员管理热情,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思想激励制度来保证信息通畅。改变过去管理工作随意性较大,管理制度、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与信息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信息系统建设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一致现象 。有效推动战略资源转变为信息、知识及创造性,增强其获取信息、分辨信息及利用有效信息来进行经营决策的能力。

三、不断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是企业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依托,选择合理的技术创新模式,对各项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从而获得持续经济效益的过程。企业创新战略制定的核心内容,选择何种创新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战略的性质、方向和成败。技术创新不仅能有效提高技术变迁发展,而且还能有效提高劳动效率,同时,技术变迁和资本存量是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两个重要因素,进而影响企业边际技术替代率、影响企业的技术规模和水平。

边际替代率(MRS)=-资本投入的变化量/劳动投入的变化量=-K/L(q保持不变),K、L是资本和劳动沿着等产量线的微小变化,如图1。

当产出值固定为75,劳动由1增至2个单位时,MRTS等于2,但是,劳动由2增至3个单位时MRTS降至1并逐渐降至2/3,1/3。说明用越来越多的劳动替代资本时,劳动生产率降低,而资本的生产率会相对上升;因此,单位劳动可替换的资本数量越来越少,等产量线也因此变得越来越平滑。

科技进步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产业分工和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产业结构优化能够促进各产业部门之间内在技术的关联合作,科技进步能够刺激需求结构变化导致产业结构变化,发挥科技创新作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技术进步改造传统产业,激发民营科技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一)积极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政策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法律系统,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化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加快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核心产品的支持。其次,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引领作用,结合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第三,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更好地利用全球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培育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支持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

(二)加快培养民营企业科技人才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加大对科技人员培养和奖励的投入力度, 努力提高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质量,培育优秀科研成果,发挥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优势团队作用,着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科研队伍,实行以业绩为导向的科技人员和科研项目考核评价方法,逐步实现科研人员的实际利益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效结合,增强科研人员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压力,集中科研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实现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协调一致发展。

(三)加大民营科技企业自主研发投入,提升民营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地位

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托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政策,加大科技扶持投入力度,切实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杠杆效应”,促使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总量,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风险投资创新,在研究新的投资管理机制基础上, 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产品竞争力为目标,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在科研投入资金财务管理中,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及其可使用的时间长短、附加条件的限制和资金成本的高低,充分考虑技改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以最经济的方式筹集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资金,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本核算体系,逐步扭转民营科技企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粗放、项目资金成本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争取实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集中统一的新格局,并从企业技改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加强对技术创新投资方案的评价,并实现增强民营科技企业技改工作可持续发展和投资综合价值最大化目标。

(四)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技术创新

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能够有效避免高校和科研机构不以市场为导向、不面向社会需求的盲目技术创新,而高校和科研机构还可以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知识和技术资源保障。民营科技企业自身也要意识到,通过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乃至国际跨国公司的技术联盟与合作,通过企业间联合创新模式,集中使用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帮助企业迅速实现技术外部有效获取,提升自身的创新实力,由企业掌控技术创新方向,借助外部力量,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有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虽然民营科技企业可采取引进、模仿、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相结合等方式。通过低风险、成效高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模式,对前沿领域的产品进行二次研发,获得先进技术、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但应逐渐走以自主创新为主、引进消化创新为辅的道路。一旦技术创新有了重要突破,民营科技企业研发出核心产品,形成了企业的核心经济增长点,企业就会在竞争中获得超常的发展,逐步形成民营科技企业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

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多元技术创新融资体系

创建民营科技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建立适合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制定相应的企业诚信奖惩机制,着力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企业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从而消除融资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信心。

加强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积累,鼓励发展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帮助民营科技企业争取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和创新能力强的民营科技企业。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和经济杠杆,鼓励社会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帮助企业争取更多的国家创新项目扶持资金;积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驻工业园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让它们切实享受到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鼓励金融针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差别化的金融服务,例如吉林银行推出的项目贷款业务可为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提供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推出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免除了繁琐的融资申请手续,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在银行的无效资金沉淀,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创新研发水平。

由此,民营科技企业要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必须塑造自己的技术核心推动力。民营科技企业应努力提升其技术创新能力、准确了解用户需求的能力、提高自己运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的能力、增强自己进行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创新的能力,更要增强自己综合运用上述各种能力的能力。只有把上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技术、资本和管理的市场价值,才能具备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才能保持在新的信息经济发展环境下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石.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体制与制度创新的目标及对策建议[J].东北亚论坛,2008(07).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3]徐瑾.民营科技企业的治理模式与融资结构的关联性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02).

[4]张春景,张博.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助推科技工作创新发展[J].管理学家,2011(02).

篇(7)

省级民营科技园的效应已经凸显,要使民营科技园科学和谐地发展,我们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拓宽渠道,培育壮大民营科技企业。

一是科学发展,加强科技园区统筹规划。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交通环保、消防治安等规划配套起来。尽可能地充分利用资源,使经济发展的成本最低、质量最好、效益最高、污染物排放最少,构造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协调的发展环境。二是落实政策,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要落实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落实好省级民营科技园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的宣传,扩大民营科技企业的知名度。三是创新服务,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撑体系,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投入,对红金稀土、永源稀土、菊隆高科等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积极为企业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销售和技术信息等全方位服务。四是抓点带面,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每年要有重点地选择10家民营科技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力争在年内有1家至2家成长为促进全县经济增长的支柱企业。

严格把关,引进科技含量高的企业。

科技园区是工业兴县和招商引资的主窗口、主战场、主平台,不仅要优化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资源配置,更要加快产业集聚,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和集群效应。一是开展招商选资工作。在注重外资引进的同时,更要看重项目的投资规模、产出强度、财力贡献、就业机会和产业带动效应,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着力引进一批投资量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广的龙头型项目。二是打造特色产业。加快培育矿产品精深加工、轻纺化工、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加快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三是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建立综合品牌,积极培育知名品牌和区域品牌,加大品牌推介力度,提升企业、产品的知名度。

加强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篇(8)

民营科技企业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制度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中的民营两字,不是对这一企业群体经济成份的标识,而是对其所共同拥有的经营机制的高度概括。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情况看,民营科技企业总量规模迅速扩张,效益同步提高;企业规模趋向壮大,竞争优势明显;创新能力逐步提高,发展后劲增强;发展融入国际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经过30年的开拓发展,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已经从创业阶段进入成熟发展期。民营科技企业依靠其机制和技术上的优势,成功地实现了创业初期的发展,正在进行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实现规模化和国际化为目标的二次创业。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起步较早,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数量、从业人员、工贸总收入、企业资产规模、利润额、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方面都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碍。

本文研究者对陕西省内的十几家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了调查,包括普天天线、迪奥生物、比亚迪汽车、银河电子、石羊集团等,这些民营科技企业主要分布在生物工程、IT及电讯、汽车制造等行业,被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高、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调查对象的男女比例、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基本符合分层抽样的原理,从而保证了调查结果能最大限度的反映整体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对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现状和路径有了基本的结论。

一、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现状与妨碍因素分析

1、外部环境

一是缺少平等发展的政策环境。民营科技企业政策环境存在着调整滞后的情况,不能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待遇。如有些地方规定科技三项费用,只能拨给国有企业和国有科研院所,不能用于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贷款使用、项目立项等方面也有类似情况。又如公司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可以连续计算其赢利,而民营科技企业则不行,必须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的3年内连续赢利才可能上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初期和壮大规模阶段,资金以及相应政策的支持极为重要。不平等待遇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制约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缺乏正常的资金融通渠道。从企业发展的阶段来看,创业初期的民营科技企业缺乏风险投资扶持,小型企业借贷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大企业在快速发展期缺少新的资本金注入。从融资方式来看,间接融资方面,民营科技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资质规模相对较差。同时,投资项目多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场、技术风险。银行资金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因此,难以获得贷款担保,或是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直接融资方面,民营科技企业由于资产规模、效益指标等原因很难在全国的证券市场上市。以往为了解决股份制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的是在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但是1998年为防范金融风险,对未经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加以关闭,使融资受到限制。

三是扶持政策缺乏力度。首先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扶持。但有的民营科技企业(如软件开发类)在资金规模等方面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认定标准,因而难以享用相应的优惠政策。即使达到认定标准,现实的政策是,对高技术产业的扶植政策力度,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如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自投产之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高技术产品开发投入大,面临着开拓市场的巨大风险。因此,这条优惠政策对高技术企业来讲,所得到的实惠不多。其次是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进行科技开发的投入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凭借保持垄断利润来收回,导致企业新产品开发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当前一些民营高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例偏低,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市场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在选择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向、降低风险以提高成功率、集中有限资源重点突破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领导者往往受多种因素影响而难以正确决策。社会中介机构依托其信息渠道,专业化的市场调查、评估和预测,能够为企业确定发展方向、新产品市场营销策划、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提供多方面的后续服务,从而成为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从目前来看,发展技术市场,建立技术市场促进中心、交易中心、技术经纪行、专利服务网等机构,形成技术交易服务网络,这些方面都还不能适应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2、内部因素

一是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之初,借助多年科研成果的积累,凭借一两个好项目、好产品可以迅速发展起来,但是,随着历史资源的逐步消耗,产品生命周期(一般2-3年)过后,企业就面临缺乏新产品、新项目的问题。民营科技小企业通常不具备开发新项目的资金实力和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难以再推出新产品。据调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产品的平均知识含量低于15%,知识含量低则表明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政策创新能力弱。为了寻求发展,一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走向多元化或是转向其它行业,从而导致企业的由盛到衰。

二是产权制度尚不规范。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集体科技企业脱胎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其母体的关系往往导致产权关系难以理清。近年来,集体科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权模糊这一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具体表现是:企业产权不明晰;即使明晰也不具有可交易性;具有可交易性,产权结构也不合理。产权关系不清直接影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使企业无法按照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运作,包括上市幕集资金、内部持股等。这种不成熟的产权制度极大地制约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是技术创新路线选择偏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最根本的因素是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能力需要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路线。目前的民营科技企业,多数是小型企业,不具备自主开发能力。有的企业投入巨量资金进行基础性的开发研究,导致投资失败。同时,也有一些企业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一味模仿。由于技术含量较低,进入门槛不高,陷入了模仿别人又被别人模仿的境地,长期处于市场追随者或落伍者的地位,导致企业的产品市场空间狭窄和经营环境多变,随时可能被淘汰。

四是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新成立的民营股份制企业,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投资合作伙伴一旦发生矛盾,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壮大。合作一方若退出企业的具体管理,以股利形式获取投资回报,往往很难达到满意效果。因为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总是处于紧张状态,不可能以大比例现金分红,从而使退出经营管理的投资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情况往往造成原有民营科技企业散伙或是再起一家的局面,很多初具规模的公司就分裂为数个小公司。其结果是大公司受到影响,小公司也不能迅速发展。

五是经营管理观念有待转变。一个项目乃至一个企业的成功,技术是基础,资金是保证,管理是关键。目前,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在管理上仍旧停留在创业初期,凭经验进行市场判断,凭意志和愿望进行经营决策,凭个人威信进行内部管理。一些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可观的项目,由于技术持有者过于自信,盲目运作,管理机制老化,而将其葬送。这种情况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运转效率,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成本,成为企业升级的巨大障碍。

二、实施企业自主创新响应策略是民营科技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

企业自主创新是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力量,相对自主地对涉及企业产品、技术、管理等领域的确定对象进行研究开发及从事的其他创新活动。而企业同时又是在特定环境中运作的微观经济主体,客观上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研发条件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支持,有效解决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应该作为企业自主创新这一历史命题的响应策略。

1、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长效机制

企业自主创新的长效机制是一项制度安排, 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命题, 是一项真正从制度建设入手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根本措施, 应该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来构建。建立长效机制要求企业从“品牌”战略出发, 立足未来, 着眼长远, 从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创新战略, 它要求将创新作为一种文化来培育。真正从长计议,使企业自主创新有坚实的根基。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长效机制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企业要真正自主地把握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战略, 有所为,有所不为。最早定义了“创新”一词的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做到创新活动由企业自己主导就是企业在新的生产函数的构建中能够对发展战略做出选择和取舍,而不是由来自外部的力量去规定和安排,如果企业接受外部力量安排,那就不是“创新”而是“服从”,从根本意义上“服从”与“创新”是不相容的。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呼吁一种能够使企业在创新中自主的长效机制的建立。二是创新活动具有周期。根据创新对象的性质、技术难易程度、创新成分高低, 其周期也不一样。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特别是原创性创新都是需要经过多年积累才能够出成效。比如海信电器涉足芯片领域,花了4年时间才开发出自己的第一款芯片。如果我们在创新战略上存在短视、功利色彩过重,就会出现过多的短期行为,这是在创新活动中缺乏科学态度和长效机制的表现,将会使创新活动难以持续。

2、建立有效的引进——消化——吸收机制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全球化态势下的经济生态环境, 由世界各国加入其中的全球产业生态链是当今世界经济的存在方式, 它决定了各国经济的联系和全球企业的共生共存性, 现有的科学研究成果、既定的环境和条件总是创新活动的历史起点。对于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无论是市场机制的完备程度还是生产核心技术掌握程度, 以及资源利用的实际效果和水平, 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国际科学技术拉力赛中会较长时期处于赶超者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到, 倡导企业自主创新与坚持开放、引进, 不拒绝任何形式的联合、合作是并行不悖的。所不同的是,任何引进都不是目的,引进是超越的起点,应重在消化吸收。如前所述,我国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上的投入水平是很低的,这使得我国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单行线上渐行渐远而逐渐失去了自我, 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最为典型的是上海大众连货架和扫地清洁机都从德国进口,而北京现代生产的索纳塔只有轮胎和电瓶为中国制造。企业不应该在引进中使创新能力丧失殆尽,而应该在引进中焕发出创新精神,建立起一种能对先进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的机制。为了大力促成这一机制的形成,要扫清各种障碍, 创造出有利于企业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良好环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解决好科技投入不足的问题,如果能迅速将企业自主的科技研发的投入提升到工业成长期的日本和韩国的水平,利用各种有利政策作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源对企业创新活动进行扶持,则企业创新活动将呈现出新的面貌。

3、合理确定政府行为取向

市场经济条件和自主创新环境中的政府行为取向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换言之,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对于政府而言做恰当的事比恰当地做事更重要。从宏观角度看,政府的行为取向,首要的是完备知识产权制度。但凡创新机制健全的国家无例外地拥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以作为实现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它对于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促进技术合理利用和有偿扩散具有重要作用,最为本质地体现了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其次,在一国的全部创新活动中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 即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一般而言,基础性研究周期长、风险大、没有明确的商业目的,是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安排, 应该重点加以支持的。这类研究企业要么不愿进行,要么无力进行, 政府可以用提供公共品和共用技术平台的方式,解决基础性研究中的资金投入, 为企业的应用性研究提供理论和技术的必要支撑,实现这一目标, 要求政府不断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制。

4、构建有利企业自主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

尽管人们在谈到创新时,更多看到的是科学技术层面的东西, 但在深入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创新首先应该是文化创新, 文化创新首要的是观念的创新。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中, 既有符合创新精神的勤劳勇敢和吃苦耐劳,也有与创新精神严重冲突与摩擦的安分守己和安于现状的传统习惯。后者正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需要进行理念更新的对象。构建有利企业自主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应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二是运用舆论和媒体工具培育全民创新意识。三是在全社会蔚成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风气。创新在本质上是一项风险活动,既有成功的可能,也有失败的风险,如果对创新失败者不能理解和宽容,那么勇于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和勇于创新的人才就会越来越少。

三、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实现自主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综上分析,制约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是人才因素、融资因素、制度因素和社会服务因素,而其中人才因素和融资因素又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说明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还是人才短缺和资金缺乏。根据以上分析,从自主创新相应策略出发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1、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塑造大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迫切需要。当前应做到:第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走素质教育之路,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科技人才队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第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政策,对取得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第三,健全民营科技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人才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资金不足的思路是加大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具体做法为:第一,设立民营科技企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第二,大力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吸引资金投入民营科技企业;第三,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允许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允许民营科技企业到境外上市。

3、加强法规建设,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民营科技企业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强化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快立法的进程。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条款及内容,建立和健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要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三是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4、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健全的服务体系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为民营科技企业在登记注册、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风险投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在土地征用、出口经营权、用水用电、招干招工、职称评定、筹资融资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要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重视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莲芬,蔡海鸥.决策科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2] 陈向军,田志龙.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障碍与对策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1(4).

[3] 熊文杰.武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障碍分析[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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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

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境的产生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内、外部因素两方面进行考虑。从外部因素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地区、行业的不平衡,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因为政策差异所带来的不平等待遇,如不能享受与国有大型企业、传统的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资金。第二,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渐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市场道德的问题,部分企业的不诚信影响了银行、投资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对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信用危机。第三,缺乏比较顺畅的资金融通渠道。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因自身发展所限,无法提供必要的担保而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变得十分艰难。第四,整个国家金融体现的建设和完善是相对滞后的,跟不上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脚步。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针对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方案,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过高。从内部环境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多数都存在着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的问题。由于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在创建初期的入股方式多样化,非现金入股的情况较多,所以在发展中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也出现了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结构不合理,不具有可交易性等问题。正是由于企业无法按照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运作,这就使得产权关系的不稳定,从而使得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的短期性,严重制约了中小民营可以企业的发展。第二,大多数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都缺乏足够的信用意识,且法制观念淡薄,而致使其信用程度低。在实际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着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编制不实的财务报表等行为实现从银行贷款,或者采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不还,实行多头贷款,逃避银行监督检查等行为。另外,部分企业还间接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逃避银行审查。等等行为,都使得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缺乏足够的信任感而导致融资困难。第三,正是由于部分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使得其在运作中出现了金融结构的不合理,企业负债率过高,而致使长期负债率低的中小民营难以根据可负担的债务进行融资。而且,中小民营技术企业的融资多为短期债务,对企业的现金流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另外,部分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则因为长期缺乏资金支持,企业的获利能力降低,导致其申请长期贷款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第四,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由于处于初创期,企业的管理相对松散,各项规章制度也处于建设阶段,财务的整理楼的漏洞较大,在各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很难从银行通过正常的信用评级和贷款审批获得足够的贷款。第五,就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领导者而言,大多属于初次创业,不仅缺乏基本的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还缺少基本的金融知识并存在融资的心理障碍。从目前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领导者组成来看,大多是由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转变而来的,在创业的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金融指导,不了解银行贷款的手续和程序;另外,这些人也害怕风投资金过多地感受企业的运作,还不愿让出部分的股权,这也就导致了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成功率低。正是由于中小型民营企业面临来自内外部种种不利因素,造成目前我国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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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事业单位、海外留学人员、海内外专家及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非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创办高新技术开发性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创办高新技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万元。注册资本数额较大,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三条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格需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最高可达35%,对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经工商部门认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投资强度、人员规模和销售规模实际需要由中心提供相应的办公、科研用房及标准厂房。视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给予500平方米内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分别按50%、80%收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收取。企业入驻时,中心收取企业承租面积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在优惠期满后转为其租金或退还。入驻中心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在承租期间,每平方米厂房年上缴税金达1000元以上,厂房租金在原有优惠基础上,中心再给予50%的优惠。

第五条入驻新办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孵化,孵化期内(一般为三年)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各类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除外)。

第六条外地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到中心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帮助办理本人、配偶、子女及相关人员到我市的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子女入学给予择校照顾。

第七条凡符合高邮市委邮发[2007]60号《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个人租房和购房补贴,优先申请人才安居房。

第八条外地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向创业中心内企业以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取、作价入股等形式转让的科技成果,项目实施后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返还中,按10%--20%的比例奖励成果拥有者。

第九条凡入驻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3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50%予以奖励返还。

第十条凡入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3年内由开发区财政予以奖励返还。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软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凡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开发区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款拨至创业中心,作为补贴创业中心的科技招商与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在毕业后三年内所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通过毕业企业所在地财政拨款至创业中心,作为科技创业中心的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可享受孵化资金的扶持。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依据项目的市场、科技含量等情况,经科技局、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创业中心给予20万元以内的孵化资金扶持,在“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内容参见《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信贷政策,市各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可优先申请各类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项资金、补助。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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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企业R&D投入的因素

影响企业R&D投入的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公共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引导效果。故在此首先梳理研究影响企业R&D投入因素的相关文献。

(一)企业规模

企业特征会对其R&D投入产生显著影响。现有研究发现企业规模与企业R&D投入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这些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正相关关系。企业规模越大,可能会有实力雇用更多的研发人员,财力也越雄厚,R&D投入也就越多。Shefer和Frenke(2005)发现,企业的规模越大,R&D投入也越大。张西征等(2012)发现,由于中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差且不稳定,因此这些企业的R&D活动缺少企业内部财务资源的支持,而大企业盈利能力强且稳定,因此R&D投入也越大。二是倒U型关系。企业为提高市场地位,有很强的创新动力,但当企业规模足够大,能成为市场上的垄断者时,则创新动力下降。孔伟杰和苏为华(2009)分别以销售收入和企业员工数量来衡量企业规模,研究发现,企业规模与企业R&D之间的关系是先正后负的倒U型关系,即存在规模拐点,当企业规模超过该拐点时,企业R&D投入下降。三是无相关关系。影响企业R&D投入的因素很多,企业规模只是其中一个,因此,企业R&D投入与企业规模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或倒U型关系。Jefferson等(2006)发现,中国制造企业R&D支出与企业规模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二)产权性质

公司中控股股东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产权性质。现代公司大股东(或控股投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冲突,控股股东总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事,并且不同特点或属性的控股股东,其目标和行为方式也不同。比如在外资控股的企业中,外资控股机构在投资等方面专业性更强,比内资控股机构的资本运作能力更强,而且更倾向致力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姚铮等(2014)发现,外资背景创业投资机构持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投资行为比内资背景创业投资机构持股的公司更积极。为了保护社会情感财富(Socioemotional Wealth),家族控制企业的R&D投入显著低于非家庭控制的企业(Chen和Hsu,2009);但当家族的目标与其控制企业的经济目标一致时,或当家族财富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较小时,家族企业会有更多的R&D投入(Sciascia等,2015)。

(三)融资能力

企业R&D投入也与其获取资金的能力有关,当企业获得资金的能力越强时,企业的R&D投入也会越多。廖信林等(2013)研究发现,当企业的营业收入越大,所在地区金融市场越发达时,企业获取用于R&D资金的能力就越强,相应的R&D投入也就越大。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会抵制其R&D的投入。Hall(2002)研究发现,新成立的、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只能通过风险投资筹集R&D所需的资金;但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企业很难通过风险投资筹集资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R&D投入。张杰等(2012)发现,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并不能增加R&D投入,反而减少了企业的R&D投入,说明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并不是用于R&D,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显著抑制了企业的R&D投入。

二、政府对企业R&D活动补贴的效果

对企业R&D活动直接补贴是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政策之一。对这一政策效果的讨论和实证检验一直是国内外的研究热点,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补贴政策效果的实证检验

现有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有三种:一是激励效应,即财政补贴增加了企业的R&D投入(朱平芳、徐伟民,2003;Wollf、Reinthaler,2008;王俊,2010);二是挤出效应,即财政补贴挤出了企业的R&D投入(逯东等,2012;Guan、Yam,2014;杨晔等;2015);三是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是一种先升后降的倒U型关系(Zhu等,2006;Hussinger,2008;刘虹等,2012;戴小勇、成力为,2014),即当财政补贴的金额超过临界值时,财政补贴越多,则企业R&D投入的金额越小。

(二)影响财政补贴效果的原因

以上研究表明目前对于财政补贴效果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原因是企业规模、企业产权性质以及融资能力等均会对财政补贴的效果产生调节作用。Lach(2002)发现财政补贴对小企业的R&D投入会产生激励效应,而对于大企业的R&D投入会产生挤出效应;Guellec 和 Van Pottelsberghe(2003)研究发现,财政补贴的效果依赖于政府对R&D补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政府对企业R&D活动提供长期或持续的补贴时,则会导致激励效应,否则会出现挤出效应。江静(2011)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出现在内资企业中,而在外资企业中则出现挤出效应。王一卉(2013)发现,在民营企业中,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是激励效应,而在国有企业中则呈现出挤出效应。李永等(2014)研究发现,财政补贴能引导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大的R&D投入,而对于大企业或国有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较差。Hyytinen 和 Toivanen(2005)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在融资约束越大的企业中越显著。

(三)提高财政补贴效果的对策

针对影响财政补贴效果的原因,现有研究对提高财政补贴效果的对策进行了探讨。王俊(2010)提出应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资助力度,从而缓解民营企业由于资金缺口导致企业R&D投入不足的现象。Liu和Li(2014)将财政补贴分为对研发成果的奖励补贴和对研发费用的补贴,研究发现,对研发费用进行补贴所产生的产品数量、利润和社会福利等均小于对研发成果的奖励补贴,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应当更多地使用对研发成果奖励补贴的方式。安同良等(2009)建议改革科技评估和评审体制,加强对企业 R&D 的外部监督,增加企业发送虚假创新类型信号的成本以及企业R&D补贴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R&D投入的效果

(一)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提高了企业R&D投入

国外的研究大多发现,政府对企业R&D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增加R&D投入,研发更多的新产品(Czarnitzki等,2011;Kobayashi,2014)。而国内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朱平芳和徐伟民(2003)、蒋建军和齐建国(2007)分别以上海大中型企业以及中关村科技园企业为样本,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比较显著;而范金等(2011)以及王再进、方衍(2013)均发现,现行R&D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的相关性不明显,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作用较小。

(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原因

由于国内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并不明显,有的学者就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连燕华等(2012)认为,可享受减免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费用界定不明确、费用审核与监管无明确规定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是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范金等(2011)调查发现,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研发支出核算会计制度,是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的改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