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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叙述特把《方法》一文中的案例摘录如下:
某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2600万元,该年度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自产面粉400吨,面粉的市场销售价值136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该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捐赠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做收入处理,按企业的商品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并根据增值税的规定按市场销售价值计算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借:营业外支出 117.68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68万元
税务处理:
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的规定,对外捐赠的面粉400吨应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36万元并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第15行;商品成本1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14行;视同收入和成本再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和21行计算出主表23行,“捐赠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36万元,该企业应为捐赠而发生的视同销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36×25%)。
该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该捐赠支出117.68万元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8行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方法》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税法所规定的实物捐赠视同对外销售货物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只能按捐赠实物的商品成本确认企业的捐赠额,而税法要求按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依据捐赠货物的商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这样就产生了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但视同销售货物的所得并不包括在会计确认的捐赠金额中,所以,企业还要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笔者完全同意上述分析结论。但“该企业能否既达到捐赠目的,同时又不多缴税呢?”《方法》一文提出了“纳税人不妨将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实物,改为先向公益性社会机构销售货物,货款作应收账款处理,然后再把应收公益性社会机构的销售款捐赠给该机构”的筹划方案。即:
会计处理:
(1)销售面粉
借:应收账款―公益性社会机构
153.6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万元
(2)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3)捐赠应收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153.68万元
贷:应收账款―公益性社会机构
153.68万元
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的“应收账款”支出153.68万元(注:笔者认为应该表述为“营业外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捐赠比例,应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8行,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方法》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该企业如果将实物捐赠改为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由原来的捐赠实物改为捐赠销售款,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笔者注:意思是筹划后“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金额153.68万元全部得以税前扣除,比筹划前117.68万元多扣除36万元,刚好可以和捐赠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36万元抵消)
笔者认为《方法》一文提出的这一筹划方法缺乏普遍意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且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值得商榷。
二、案例分析
让我们分析一下《方法》中的案例为什么能节税?
假定《方法》案例中某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2600万元,更改为捐赠前会计利润2600万元(注:笔者认为,捐赠支出会影响会计利润,所以用于节税比较的会计利润应该为不含捐赠事项的会计利润,即:捐赠前会计利润,否则不可比。下同)。则筹划前后税负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
从表1分析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筹划前还是筹划后,都不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本例中均为2482.32万元),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比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节税9万元(629.58-620.58)。为何两者会不一样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实际捐赠支出都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筹划前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捐赠税前扣除额不一样,其节税额刚好是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比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多享受到的捐赠税前扣除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本例中为(153.68-117.68)×25%=9(万元)。而这正是笔者认为现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极其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
三、问题讨论
(一)该筹划方案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行为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支出,它不会由于对外捐赠业务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该实物捐赠行为不能满足收入准则有关确认收入的条件和要求,此自产面粉捐赠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做收入处理,不应该在会计科目上反映为“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而“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转移行为。在本案例中该粮食加工企业将自产面粉进行捐赠,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其不仅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同时因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税收上确认收入,对此项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整,而不是会计上把它确认为收入。
(二)该筹划方案存在局限性,缺乏普遍性
假定《方法》一文的案例中该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由2600万元,改成捐赠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注:改成捐赠前会计利润理由同上),其它条件不变。则:筹划前后税负对比分析如表2所示。
从表2分析可见,该粮食加工企业无论是会计利润还是所得税,筹划前后都完全一致。为何两者会一致?是因为在实际捐赠支出都大于税前扣除限额的前提下,筹划前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捐赠税前扣除额一致(本例中均为105.88万元)。
由此可见,只要在其捐赠支出不能全部(或刚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即实际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支出需纳税调增或无需调整的情形),筹划前后的税收负担一样(利润总额也相同)。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筹划方案并不能达到“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目的。
所以,《方法》一文所提的筹划方案,即使实施,也只能以企业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前提条件的,否则,达不到目的。
(三)该筹划方案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另外,从《方法》筹划方案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公益性社会机构最终得到的受赠资产是400吨面粉,而不是153.68万元的现款。捐赠的“应收账款”即货款,是何种性质的资产,这需要捐赠人与受赠人事先在购销合同、捐赠协议等各个环节谋划,而且要取得税务主管机关的认可。如果会计核算上把本不该确认收入的对外捐赠事项刻意地变通为确认收入,这无疑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与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对外捐赠自产货物等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无论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还是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都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视情况而定:
(一)“实际捐赠额
在有足够的会计利润至少能确保筹划前(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都能在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即实际捐赠额
(二)“实际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时无节税筹划空间
在没有足够的会计利润确保企业对外捐赠额都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即实际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本文表2所示情形),无论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还是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都不会影响企业所交的所得税,也就是说,不存在节税筹划空间。
(三)节税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筹划而是在于税前扣除政策
表面上看第(一)种情况下的节税似乎是筹划的功劳,但为什么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筹划不出节税呢?深入分析可知,实质上是不同会计确认收入方法下税法所认可的、企业实际享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待遇不同所导致的。
笔者认为,在相同条件下企业该交多少税应该取决于税法规定,而不应该因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改变,笔者非常认同“企业缴纳税款的多少,应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而不受使用的会计方法的影响”。为此建议,不管会计处理方法如何选择,同一捐赠事项的税前扣除政策待遇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如何能体现税法的公平性呢?
有人主张,为了有效减少了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建议企业干脆都采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方法处理视同销售行为。笔者认为这个建议不妥。因为,既然目前还无法完全统一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确认标准,我们就应该承认和尊重两者之间的差异,一味迎合税法或会计某一方面的需要,都会丧失自身应有的立场与原则,从而影响信息质量;另外,就目前来说,会计制度并没有赋予会计主体有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上的选择权。
(四)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
如何协调解决这一矛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修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的填报事项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成本的税前扣除与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两个不同环节的扣除。视同销售成本的税前扣除自然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视同销售利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不容置疑的。即本文例题中该粮食加工企业需填写《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第13行和15行“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金额为136万元,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第12行和14行“视同销售成本”确认金额为100万元,同时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行“调增金额”136万元和第21行“调减金额”100万,最终结果视同销售利润36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不管会计上如何确认(会计上如何确认是会计制度的权限),企业有权选择按视同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认税前扣除额(税法上如何确认以税法为依据,企业只要不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且取得了受赠方按公允价值开具的合法捐赠票据即可),何况流转环节已经依照税法规定将视同销售货物的实际成本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计征增值税了!因此,也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目前,税务机关征税实践中对同一视同销售事项计算增值税时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而认定企业该项费用税前扣除时又要按实际成本,这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明显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主张,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该粮食加工企业填写第28行“8.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时填报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支出117.68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可以实际享受的税前扣除额153.68万元(取合法的捐赠票据所载金额与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两者间的较低值);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差额36万元[如第1列>第2列,则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8行“8.捐赠支出”作适当修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按合法捐赠票据所载金额与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熟低原则),取消第4列“调减金额”的“”号,这样既可填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填报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允许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逐步实现免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指出“从理论上说,做公益慈善为什么可以免税,是因为企业和个人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做公益慈善,在一定程度上就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和个人把钱捐给社会组织做公益慈善和向政府纳税具有同等意义,所以捐款了也就可以不必纳税了。”笔者完全支持这一观点。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所做的典型的公益慈善,而我国当前税法为涵养税源,避免过度捐赠,作出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一个会计年度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从而成了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导致了其实际税负比不捐赠的情况还高,这与全社会弘扬行善的宗旨相悖,实际上也是对多捐赠者的惩罚,很难让捐赠者在认识上、心理上接受,其结果严重伤害了捐赠者做公益慈善的热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x heavens)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根据各避税地的特点,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避税地点,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相当的调研成本。因此,首先要给这笔成本的支出一个充分的理由。因此,我们首先来谈一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选择在避税地注册。
避税地注册前提
1. 想要规避政治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2. 有海外收入,但不想汇回本国内受监管的。
3. 接手国际服务业务的。
包括如顾问咨询、专案计划、软件研发、系统分析、财务工程、基金投资、理财规划、创投专案、E-Learning、宽频多媒体播放等。
原则上,凡属在国际服务业务范畴中的专业人士,均可通过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专业、提供服务。对于这些专业人士而言,以离岸公司名义接案,除了能强化以法人资格交易的信用度外,还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受国际所得,以达到节省或隐藏税赋的目的。因此,很多薪资过高的专业人员,国际明星或运动员等,都选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签约、承揽委托案件,将所得收入自然转为境外所得,并可以隐藏在免税公司的海外账户之内。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接受将企业高管的薪资直接汇入其个人离岸公司账户,并由隐藏个薪资、取得租税免税方式,来吸引或留住这些高级经理人在公司中留任。
4. 想要取得国外身份、获得分红免税、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5. 想要改变组织结构延迟盈余税赋、通过成立新公司作为利润中心规避法律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当国内公司准备踏入海外其他新产业、新业务或开发新产品时,往往会先投资境外离岸公司,并通过该离岸公司的名义来经营这一新领域,以避免新业务的潜在风险或损失伤害了国内公司的既有获利。
当然,如果国内公司利用离岸公司到他国投资、设厂或接触新贸易商品等新业务时,不幸发生严重的商业纠纷或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话,就可以由离岸公司全权承担法律责任,以避免伤害国内公司的信誉。
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某些风险较高、投资较多的计划时,如果不幸失败的话,将可能直接损及国内公司的银行信用与形象,甚至拖垮国内公司的既有业务与获利。因此,如果另成立离岸公司,并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进行投资计划或工程,就可以有效缩小国内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并降低投资失败后所引起的风险。
6. 想要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国外的。
7. 想要境内资产海外化的。
8.想要避税的: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税、规避关联企业,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运用离岸公司持有海外不动产可以规避遗产税、赠与税、利于划分家族资产、隐藏海外的个人资产与资本所得。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移转成本及买、卖双方的税务负担。
9. 想要进行资本运作、企业间的合并转让的。
10. 想要海外上市、避开外汇管理的羁绊,方便引资的。
众所周之,由于国家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引资。与其等待旷日持久的资格审查的批准,不如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会得至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公司的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
通过离岸公司操作国际财务杠杆在实务上比较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内公司提供足额担保,让离岸公司顺利取得银行借款,再进一步由离岸公司进行运筹;另一种是以离岸公司直接在海外进行上市、上柜的挂牌申请,在国际证券市场收纳资本。当然,并非所有的离岸公司均能在海外申请上市,某些国际形象比较差的境外地区,基本上是被排除在挂牌可能性之外的。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其注册离岸公司的主要意图,是希望未来能以该境外公司的名义与业绩在国际知名的资本市场上市。然而,出于这个目的而特别进行离岸公司注册的企业,往往没有完全了解注册地区或注册公司性质是否有资格上市,表1列出了境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申请上市的相关地区,供大家参考。
11.想摆脱行业经营许可证限制的。
12.想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避垒的。
一家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1~2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既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又可以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13.想要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的。
当今世界经济越来越呈现出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
14. 想要获得“中国国际集团”等名称的。
在中国大陆的各个城市,只有国营且一般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才有可能用中国×××公司来作为公司的名称。一般公司只能用当地行政所属地名为开头称谓,如××市××县××区××公司。而香港政府允许在香港注册的内地公司用中国或亚洲来作公司的称谓,如中国××有限公司,亚洲××有限公司。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可以用诸如集团、财团、国际等名词作公司名称后缀,如中国××国际集团公司,亚洲××控股财团公司等。
各避税地特点
以下,笔者将逐一介绍世界各国、各地区避税地的历史背景和税收优势,供读者参照选择。
世界上,像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像瑞士这样的国家,税率都比较低,愿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税收信息,税收征管透明度高。这些“避税天堂”应该是我国企业重点考虑的对象。不过在考虑减轻税负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成本的问题。
国际上有很多自由港避税区,香港就是其中一个。香港税率比世界其他很多地方要低,而且只对源于香港的利润才征收利润税,外来收入即使汇到香港也不征税。可以说香港既是自由港又是避税港、国际金融公司、离岸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的特征
(1)在香港以外所获得的利润无须征税;
(2)快捷的注册程序;
(3)简单的管理方式;
(4)拥有任何国藉和具任何居所地之自然人或该法人都可成为股东及董事,但所有香港公司均须聘请香港公司或个人担任公司秘书,而注册地址也必须为香港真实地址(不能是邮政信箱);
(5)拥有任何国藉和具任何居所地之自然人或该法人都可同时担任股东及董事;
(6)公司注册文件可存放于注册地址;
(7)提供已注册的“壳”公司,并能立即使用;
(8)合理的注册及管理收费;
(9)每年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10)公司账目必须经香港注册核数师审核后呈交税务局;
(11)公司必须填报税表并交予税务局,无论此公司有否获得利润。
在香港成立公司的优势
(1) 名称选择自由:不论公司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 集团、控股、实业、投资等字眼。
(2) 经营范围极少限制:财务、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协会、研究所,以及其他的高科技产业,都可以成为公司的业务。
(3) 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达到合理避税;在香港成立公司,一般只需要交两种税:一种是一次性的注册资本厘印税,税率是1/1000,这种税是按你的实际注册资本来厘定的;另一种是利得税,税率16%,这种税是根据香港公司的实际盈利(纯利)来计算的,企业如果不赢利就不需缴税。除了烟酒等特殊产品之外,香港没有进出口税。
(4) 注册资金少且无须验资: 注册资金到位与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股东是否成立公司的决定,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打到香港银行。 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万元港币,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
(5) 拓展国际市场的窗口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跳板: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条件和地理位置,给内地企业向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在香港成立公司,可作为对外的窗口,容易取得国外合作企业的信任与合作;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刚刚开放,海外投资人士喜欢把地区总部设在香港,作为投资中国的跳板。
(6) 容易获得国际信用和信贷:众所周知,香港是亚洲的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几乎每条街道都有银行。我们可以利用香港银行的信用,信用是发展国际生意的基础,获得信用后,我们可以利用香港这个金融中心进行融资,也可以直接向海外开出信用证,以较小的资金做大买卖。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中小企业资助贷款,再把这笔资金投到市场获利。
(7) 人流、物流、资金进出自由:香港是全世界最自由和繁荣的商贸港口,基础设施良好,香港人流、物流、资金的进出也都自由。人流进出自由体现在香港和100多个国家有免签证协议,和珠江三角洲也即将推出免签证来往旅游计划;物流进出自由主要体现在货物进出不征关税,海、陆、空物流处理速度极快;资金进出自由体现在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各种外币可以随时兑换调动,而且资金进出没有限制。商人喜欢利用香港银行的便利收发信用证。
(8) 利用香港的知名度,创立香港品牌:由于香港的国际地位显着,后起的企业常常喜欢利用香港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企业加以包装。比如香港的服装、玩具、文化出版等行业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香港成立这一类的公司,马上可以分享到总体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9) 争取获得香港居留权:如果您的公司已经对香港做出贡献,您可以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多次来往商务签证。住满七年后可以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注册香港公司税收优惠
(1)可全数扣除支出如娱乐费,车费和旅游费;
(2)董事(股东、投资者)及其妻子之工资可作为支出扣除;
(3)以有限公司营业,海外来源的盈利是无需缴付利得税;
(4)利用有限公司转让物业,可省回大笔利得税、印花税及律师费;
(5)利得税的税率是 17.5% (扣除全部经营费用――纯利润),几乎是全球最低;
(6)移民到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海外人士,利用有限公司可避免缴纳香港及外国双重税;
(7)可全数扣除支出如物业和汔车之分期供款利息,及可享有固定资产之折旧免税额;
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一、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而国外采购有3种方式: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按进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按来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下面根据有关退税政策来分析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购料有利。
(一)国内购料方式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具有优势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如果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同质产品,且不含税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二)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如表1所示,很显然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于不予抵扣税额的减少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原材料、零部件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与国内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进口料件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三)国外进口时,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选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种方式手续繁琐,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仅增加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应舍弃这种方式。而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选择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如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所述,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率比退税率高,征退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征、退两个比率差异越大,不予免征的税额就越大,也就是要算入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 000万元,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 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为7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货物全部出口。
(1)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企业不用交纳增值税税款。
(2)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计算税额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能得到10万的增值税退税。
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1%)=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90-70=20(万元)
可以看出,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越大,也就是出口货物进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2.耗用国产料件的数量
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延用例1,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减销项税,因此要交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3.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交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交纳税额。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退税会多一点。
延用例1的相关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 000万元,利润增大,应纳税额发生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 000-2 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交纳10万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10万增值税。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3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三)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如果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四、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产品出口
按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月退税,二是结转下期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并在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例2:某企业4月1日出口一批货物,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00万元,该企业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假定该期内销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400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并且在单据收齐以后就随同该期一起办理申报退税,由于进项大于销项,就存在退税,假设当期应退税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这笔退税一般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可以全盘考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在90天(可能不止3个月)的期限里,进行一定的筹划,使企业尽量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外销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2]樊琳.浅谈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出口的退税筹划.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7期.
关键词:保税区 税收筹划 保税退税 区域效应
1990年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在沿海,并随后在内陆先后开设了22个保税区,成为我国自由贸易的一个重要的试验模式。在我国的官方定义中,保税区是指建立在我国大陆管辖区域内,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由海关总署实行监管的,用于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拥有最大经济自由度和对外开放度的经济区域。
我国保税区内的企业大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在保税区内经营、在保税区内和保税区外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权利的企业。在保税区中,企业所进口的外国商品在海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以暂时不用缴纳进口税存入保税区内,当该批商品复出口时企业无需再缴纳出口税,这为我国保税区企业和进驻保税区的外资企业提供了开展保税业务、物流分拨、加工转口贸易、研究开发提供了便利,因而是我国自由贸易区构建模式的成功尝试。
虽然我国为了促进保税区内企业的发展和保税区整体经济的提升,为保税区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但是我国保税区内企业,尤其是保税区内的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对保税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认识,其对于保税区税收优惠的利用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保税区现状分析及优惠政策发展
保税区的产生是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经济改革和外贸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为了进一步扩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度并尝试与国际惯例接轨而设立的。最早的保税区为1990年6月成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这也是目前我国开放程度最高、自由度最大的全封闭隔离经济区,是目前我国最接近自由贸易区模式的保税区。随后1990至2012年间,我国又陆续在天津港、深圳、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汕头、厦门、福州、海口、珠海、新疆等地开设了22个保税区,其中最新的为2012年在江苏盐城成立的综合保税区。这22个保税区大多分布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其具体功能及成立时间如表1所示。
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是其吸引外资和企业的重要特点之一,由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改革正处在不断更新之中,因此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具体内容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目前我国保税区最新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关税豁免政策
在我国保税区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对于关税的豁免政策一直是保税区优惠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为了促进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张和发展,我国的保税区均为区内的企业免除了一部分关税。
这种关税豁免政策可以保证保税区内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能力扩张、行政管理办公、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享有更加优惠的进口商品购买权,从而提升自身的经营质量。
(二)增值税、消费税免除
为了减少保税区内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大部分保税区还规定对保税区内企业的境内外贸易免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有:由保税区内运出销往国外的商品和由国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免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在保税区内部进行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可以对该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区内的货物交易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这种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刺激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贸易热情,减少区内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和货品区内周转的成本负担。
(三)所得税退减免政策
在保税区内经营的外资企业还能在所得税的退减免上享有更多优惠,虽然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失效使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减少,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依然规定外资企业在经济特区经营时可以减免15%的所得税征收,从而保留了保税区内外资企业享受到部分所得税退减免优惠。
(四)加速折旧便利
依照国家规定,在保税区内经营的企业,在投资自身固定资产和维护自身固定资产过程中,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并依照税法规定对折旧方法变动作出陈述。例如天津保税区便规定区内企业可以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五)保税和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刺激我国保税区的出口增长,我国海关和税务机关对保税区内企业的出口贸易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税和出口退税优惠,具体包括: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零配件、包装物可以进行保税;区内企业的转口贸易物资和存货库存按保税货物管理;在特殊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区内企业的进口货物可以缓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货物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实现出口退税,从而加快区内企业的资金循环。
我国保税区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借助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以生产经营、贸易经销、资金投资与周转活动的专门调整与安排,来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税收减免征待遇,从而实现企业税收支出的减少的筹划活动。
由此,依据我国保税区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我国保税区内企业可以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有:
(一)细化经营事项减少关税支出
由于保税区内企业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规模扩张、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相关类别进口产品,在进口购入过程中可以享受关税豁免待遇,因此为了减少区内企业的辅助产品、生产设备、基建物资购买的成本支出,保税区企业应当对自身的基础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和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资进行详细区分,可以通过大规模的国内外询价来获取自身所需物资在国内外的具体售价,从中整理出由国外购入时支出总额会低于国内购置的产品和资料,从而将其转向国外采购,以利用关税优惠政策减少自身的费用支出。尤其应当关注一些从国外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价格因关税而形成较大加价的物资,避免因为由国内渠道采购这些物资给保税区企业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成本负担。
(二)加强国际贸易比重减少增值税消费税支出
由于保税区内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从保税区往外销售产品和从国外进口产品进入保税区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区内企业应当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尽可能增加国际贸易业务占自身业务的比例,并在国际贸易中利用该优势采取一定的销售价格优惠等市场竞争手段来扩展业务规模,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的经营利润。
同时,由于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内部对产品进行加工和生产的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保税区企业应当借助该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中转加工贸易,通过在保税区内进行商品非生产性加工,来将该部分产品变为可享受优惠的产品运往国内销售,并根据海关估价来减免税费,进而减少保税区企业的生产成本。
(三)重视注册地选取以获取所得税优惠
目前虽然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已经趋于结束,大量有利于外资企业在华开展业务的优惠措施已经逐渐被取消,但是在现有规定中对于在保税区这类经济特区内的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依然有所保留,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利用这些政策来进一步降低自身的税收支出,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支出,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成效来说可以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因此在目前环境下,我国的保税区内即将成立经营的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注册地,通过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的形式将自身的经营性质调整为外资企业,从而在保税区经营过程中享受国家对于保税区内外资企业的额外优惠政策,最终减少自身的企业所得税支出。
(四)区分需要加速折旧资产以减少前期税收压力
由于我国保税区内的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需要面对扩展市场、增购设备、储备材料等成本压力,因此在企业初期,其自身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资金周转较为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必要通过减少前期税费支出的方式来为自身节约运营成本,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在保税区内,处在成立和发展初期的企业可以通过适当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来减少自身所得税等以利润额为税基的税种的税费支出,通过缩减其经营早期的利润规模来缩减自身的税收基准计算额,从而减少自身的税费支出。
(五)利用保退税和缓征政策减少资金周转压力
目前我国保税区对于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最主要体现在保税和税费缓征政策。保税是指在保税区内企业无法确定其进口货品是用于国内销售还是用于转口国外贸易时,企业可以将该批货品送至保税区海关指定的储存地或是指定的场所进行存储、加工、转运或是再生产,而对于该批货品,海关将暂不征缴关税和相关国内税。
因此在我国,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利用自身进口货品时可以获得的缓税、缓征、缓配额来减少自身的资金周转压力。具体到措施上,我国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发展进口货品寄存业务,通过将自身及关联企业的进口货物暂时存储在保税区或者在保税区内进行加工,从而暂时缓缴企业的税费支出,从而减少税收对企业资金的占用。
此外,由于我国保税区对于区内企业购入国内货品进行国际贸易具有相应的退税政策,即区内企业从国内购置商品进入保税区内即视为出口,因此可以在货品未销售的情况下提前获得出口退税优惠,因此我国保税区企业应当利用该政策,将保税区内的仓储中心作为主要的仓储节点进行货品储存,从而将库存商品所能获得的退税收益提前支取,减少固化在未销售商品中的资金占用,加快企业的资金流动,从而获得更好的运营绩效。
结论
目前,我国为了刺激对外贸易的发展,保证GDP的稳定增长,对我国保税区内企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保税区内企业应当借助这些优惠政策带来的政策红利,以有效的税收筹划来优化企业运营,减少企业税费支出,并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运转效率,从而更好地利用保税区的功能和优势,促进自身的发展和经营绩效的提高。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合理并合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是符合我国当前税法和基本国情的。
一,开展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1.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可以减轻企业成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2.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和税务执法部门的意图。企业在充分权衡资金成本与得失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做到既执行了税收法规,又减轻了企业税负。比如,税法规定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的lO%抵扣增值税。除此之外,购进的免税产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企业应对此予以关注,在购进商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采购的是非农产品的免税产品不但垫付了进项税,而且垫付的增值税额不能转嫁,得不偿失。纳税企业在发生这类业务时应吃透税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3.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和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是纳税统筹的必然条件。首先,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其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把握好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是顺应时展的前提条件
1.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仍要注意投资时机和方向,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
3.健全税收优惠体制。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瓷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5.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其次,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刑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推动部分客户。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简洁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
6.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4月底,普华永道《2015年和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市场回顾与前瞻》,报告称欧洲和美国等成熟市场仍然是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的重要目的地,同时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关注亚洲机会。其中,2015年中国大陆企业对亚洲其他国家的并购数量达到93宗,同比增长63%。同月中旬,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大型中国企业中,接近一半的企业把东南亚视为未来三年的首选投资目的地。
“其实不只是中国企业,其他地区的企业也很看好东南亚的投资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国际经济关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赵江林告诉《经济》记者。
在她看来,随着我国成为净资本流出国,国内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表现一直比较活跃,其中对欧美和东南亚的投资热情显示出不同特点。
“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更多发生在欧美发达国家,因为这些地区的一些国家经济疲软因而优质资产估值偏低,中国企业有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需要。而我们对东南亚的投资情绪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从前,中国企业向东南亚11国投资,主要是看中当地的资源和能源,石油、锡矿、天然气和橡胶、油棕、椰子等。如今,更多中国企业是带着品牌去开拓市场的。“他们开始关注市场份额问题,不再只盯紧资源,更希望自己的品牌打入东南亚市场”,赵江林这样说。
而近期阿里巴巴在东南亚的收购案可以作为上述观点的很好佐证。
4月12日,阿里巴巴宣布获得东南亚电商Lazada的控股权,耗资10亿美元。据悉,东南亚地区拥有6亿人口,零售空间巨大,尤其三四线城市与农村区域缺少大型购物中心,亟需电子商务解决购物问题。而Lazada在近些年对东南亚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大量投资,推动了整个东南亚电商生态系统的发展。外界普遍认为,阿里巴巴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生态链不仅能够拓展企业实力,还能为东南亚的电商发展带来高速发展。
当然也有声音质疑,以东南亚目前的设施建设是否能够承载电商或者快速投资发展带来的压力呢?毕竟,东南亚道路和港口建设距离完善尚远,运输成本较高,而该地区11个国家的网络普及率也对电商发展形成阻碍:研究显示,东南亚互联网渗透率只有33%,仅优于非洲和南亚。
“恰恰是因为这种缺失,让一些国际企业看到更多机会。对于一个发展充分的国家,投资点并不好寻找,但东南亚刚好相反,11个国家能提供的商业机会不可小觑”,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主任王勤教授面对《经济》记者的提问这样回答。
发展中的无限潜力
以信息服务为例,智能手机标志着互联网已经从个人电脑发展至移动端。对于老牌工业国家,或许网络发展从技术研发到实践再到广泛应用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发展中国家则不同。“当技术从一个地区复制、转移到另一个地区,这种发展速度可以快到难以想象。就算有些行业需要大量资金,但大投资可以带来大回报”,王勤这样说。
他指出,在互联网已经成为基础设施的今天,东南亚市场的吸引力变得更强。从互联网这个节点延展,上游是发电、网络、基站,下游有科技研发和制造业,此外建设公司还需要土地,也会从行政角度为政府带来收入。
当然,任何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其核心要素都难以抛开环境与成本。而在王勤看来,这两个领域都是该地区显示魅力的方面。
整体看,自从世界经济危机过后,东南亚开始从经济上脱离对欧美国家的依靠,经济内生动力十足。尽管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增长乏力,但该地区却显示出令人刮目相看的增长实力。世界银行更是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有利于提升整个亚洲经济的实力。根据各国官方预测,2016年印度尼西亚GDP预计增长5.2%-5.6%,马来西亚为4%-5%,菲律宾为7%,新加坡为1%-3%,泰国为3.5%-4%,越南为6.7%。东南亚依赖大宗商品的国家经济增长在减速,却也促使其向内生动力看齐,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简称OECD)预估此地区2015年至2019年平均年增长率可接近6%。
微观上,这些国家为了吸引海外资金,通过税收政策、措施甚至国际条约营造友好投资环境。比如,越南制定了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出口税法等,对进入一些政府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或者鼓励投资的地区的企业给予4年免缴所得税及4年后减半征税的优惠。而缅甸联邦法及该国商业税法则废除仅由本地企业享受的限制,允许外资企业享受产品生产及销售的2%商业税率政策。
“近两年,东南亚对外资的吸引可以与中国、美国和德国相提并论,2013年和2014年吸引外资规模均超过中国,而2015年这一数据也超过1000亿美元”,王勤告诉《经济》记者。
上述情势对东南亚国家而言可谓“东风”之于“草船”。众所周知,东盟共同体于2015年12月31日宣布成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经济一体化。东盟国家计划通过一系列方式逐步增加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关税,允许劳动力、服务、资本在区域内享有更多自由流动的可能。“尽管东帝汶只是东盟观察国,但东盟的发展几乎等同于东南亚的发展,而发展是需要资金的。”
提升产业链布局
实际上,不管是东盟经济一体化还是东南亚投资,指向的都是资金问题,不少分析人士甚至将资金作为最重要的环节。而在王勤看来,资金对东南亚的意义并不仅局限于解决发展建设问题。
“东盟经济共同体想要得到长足进步,细化产品分工是必须的。目前,在全球产业链布局中,尽管该地区国家处于上升阶段,但他们的位置还比较低,有些国家甚至是很低的。外来投资加上自身努力,会对前述问题产生巨大帮助。”
东南亚11国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济规模和产业能力、国际竞争力也不在一条水平线上。据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亚东南亚研究所副所长张学刚对《经济》记者分析,这些国家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发达国家,比如新加坡和文莱,人均GDP已高达4万至6万美元,产品竞争力强,资本市场发展充分。但是这些国家不仅内部劳动力成本上升,国内市场也比较狭窄。因此,它们在金融、智能电信、生物制药方向的发展更有前景。
第二类是中间体,属于发展中国家,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这些国家的产业链比较落后,缺乏成套的工业生产体系,国际竞争力较低,不管是在全球产业链上还是单纯的国际产品市场上都处于弱势。“它们主要是其他国家初级产品和原材料的出口国,产业结构简单,从海外进口来的原材料简单加工后再出口,服务业也不完善”。
第三类是发展程度非常低的欠发达国家,比如缅甸、老挝,除了出口农产品几乎没有其他选择,制造业非常低端。
“其实除了第一类,其余东南亚国家都对基础设施建设有比较强烈的需求,其他高端产业就更不必说”,张学刚这样对《经济》记者分析。而海外资金的进入、外企到当地投资建厂的行为自然可以丰富该国产业分布,帮助他们实现附加值高的产品生产,改善当地就业形势,为更好地输入欧美市场做准备。
预期中的前景十分令人兴奋。新加坡本地媒体在2015年年底报道,表示东盟今后的经济增长率有望提升至7%左右,比OECD给出的数据还要积极。马来西亚媒体则认为东盟经济圈的GDP到2020年时会增加一倍,更有可能在2030年时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
“这种可能不是没有,尤其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近水楼台先得月,东南亚国家很容易承接中国输出的产能”,张学刚说。
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
即便如此,风险预测和对投资地政策的了解也是必须的。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资深顾问、税务服务负责人李小仑公开表示,中国企业在谋划全球布局、开展境外投资时,通常需要首先根据其投资目的、投资规模、行业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东道国。
而根据上述律师事务所调查了解,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或绿地投资等方式在东南亚水电、农业、房地产、基础设施、电子科技等领域进行投资,而这些领域非常需要企业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的税务环境,其先行税务筹划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投资结果。
赵江林则告诉记者,企业想要在当地生根成长,需要时刻以本国消费者的需要为核心。“当局政府会改变,政策的变动性也比较强,但是老百姓如果一直支持并需要这个企业,它就能更好地发展下去”。
相比之下,长江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建则认为企业最好不要盲目跟风。在他看来,东南亚国家也主要是新兴市场,很多投资表象不排除是中国产能过剩造成的,并不代表当地经济有很大实质起色。
“根据观察,目前全球资金回流美国的形式比较明显,东南亚地区的经济不能简单地说成‘比中国好’,有些企业可能会因为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在该地区的投资而出现模仿行为,不考虑全面就行动,这至少在资本市场上不可取”。
王建提醒《经济》记者,毕竟曾经的亚洲经济危机就是从东南亚的泰国发生的,“我们不能忘记过去”。
但是,必须看到,虽然我市外经贸主要指标好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但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较大。1-5月份,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12.7亿美元,其中出口8.3亿美元,进口4.4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1.4%、20.3%和20.5%,仅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22.9%、22.5%和23.8%,离任务进度要求分别差10.4、10.8和9.5个百分点;全市新批利用外资项目9个,合同外资275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455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43.8%、84.3%和54.4%,实际利用外资仅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26.7%,离任务进度要求差7个百分点。从各县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看,1-5月份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509万美元,仅占全市的17.8%,其中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的仅有2个县区,实际利用外资降幅超过90%以上的有11个县区。1-4月份,外贸进出口、出口、进口增长的分别只有3个县区、2个县区和5个县区,而降幅超过20%的分别有4个县区、5个县区和7个县区,任务进度差距在10个百分点以上的有7个县区。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加深,外需不振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完成全年外经贸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
稳定外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稳定外需是保增长的迫切需要。综合计算,出口每增长1%,可以拉动消费增长0.68%,拉动投资增长0.74%。外需下滑不仅直接影响出口,而且会逐步传导至经济发展各个领域。如果外需不稳定、外经贸目标不能实现,就会拖整个经济的后腿。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稳外需就是扩内需,就是保增长。要完成我市全年GDP增长11%的任务目标,必须切实发挥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协同拉动作用。第二,稳定外需是扩大就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外贸直接带动就业120多万人,外资企业吸纳就业12万人。据初步估算,全市出口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新增就业1.5万人。如果外向型企业停产歇业,势必加剧工人失业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困难,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三,稳定外需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胶合板、纺织服装、草柳编、蔬菜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工程机械、园林机械的快速发展,主要靠的就是外需支撑,如果外需持续萎缩,势必严重影响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稳定外需不仅是实现今年“保增长”目标的当务之急,也是今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长远之计。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稳定外需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在视察山东时指出,要千方百计稳定外需,在着力扩大内需的同时,把稳定外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5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6项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外需的通知》;6月5日,省政府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姜大明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当前外经贸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稳定外需的重大意义,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各项部署要求上来,认真落实稳定外需的各项措施,全力遏制外经贸下滑势头,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增长,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
在当前外需不振的形势下,扩大外贸出口,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创新思路,找准重点,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外经贸主要指标的全面回升。
(一)着力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困难。企业是出口的主体,保住了企业就保住了稳定外需的基础。要进一步强化为出口企业服务的理念,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和帮助外贸出口企业在克服困难中实现发展。一要进一步帮助出口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经过前一阶段努力,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企业包括外经贸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市100家重点外经贸企业融资缺口达39亿元以上。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加快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努力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金融办、外经贸局要加强配合,不断健全完善银企合作协调机制,搞好与各金融机构的对接,积极为外经贸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要进一步制定支持外贸出口企业的融资政策,凡是政府控股、参股的担保公司要拿出50%的额度专项用于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鼓励运用民间资本成立外贸出口专业担保公司,专项用于出口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担保。市政府将把外贸担保公司纳入《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偿范围。设立临沂市外经贸企业融资贷款在线登记系统,广泛收集企业融资需求,落实融资意向,最大限度地为有市场、有订单、有客户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其生产经营需要。二要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连续八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涉及我市800多家企业,年可增加退税收入3亿多元。国税、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协调制度,及时通报出口退税情况,研究解决出口退税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审批程序,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三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扶持政策。外经贸、财政、国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靠上指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向中央、省争取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险和反倾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努力为外贸出口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出口环节各项收费活动,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尤其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要认真梳理,切实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努力支持出口企业保生存、保市场、保发展。
(二)积极引导和帮助出口企业扩大市场。市场是稳定外需的生命线,稳定外需必须进一步开拓市场。要牢固树立“让利不让市场”的观念,多方式、多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努力保持主要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份额。一要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及时跟踪分析国际市场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细分目标市场和客户层级,加强与国际知名商(协)会的合作,采取差异化营销模式,巩固提升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拓展挖掘东南亚、中近东、独联体、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下半年市里将组织300多家企业参加秋季广交会、中东五大行业展等10项重点境内外展洽活动,推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要提高境外自主营销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并购、入股和购买等方式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开展国际直销业务,把产品打入新的市场。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仓储中心、分拨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加强供应链管理,设立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终端销售网,逐步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减少销售环节,扩大直接贸易。三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拓国际市场。依托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临沂市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国际物流三个专项平台,为企业提供供求信息、贸易撮合、商务动态、贸易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四要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和壁垒。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主要市场贸易保护措施动向,加强监测预警,做好规避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纺织、化工、轮胎等重点商品贸易摩擦的组织应对工作,提高应诉率和胜诉率,防止我市重点商品出口受阻。五要指导企业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引导企业面向危机调结构,积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面向需求调结构,深入研究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围绕新的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努力扩大生产国际需求较大、连续几个月以来始终保持增长或虽有所下降但降幅较小的家用纺织品、园林机械、PVC面石膏板、柳编制品、罐头食品等;面向发展调结构,瞄准新一轮经济增长,加快推进农产品、纺织服装、木质板材、草柳编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传统优势产品的调整升级,引导企业开发新品种、新款式,努力适应国际市场对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新要求,提高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尤其要加快出口农产品区域化优质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园林机械、工程机械、高新技术产品等进行战略性调整,引导和鼓励优势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认真研究解决出口货源外流问题。出口货源外流一直是影响我市出口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8年我市出口商品货源外流7亿美元,今年1-4月份货源外流量1.98亿美元。造成货源外流,既有部分企业外贸专业人才缺乏,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不强、没有国外客户,同时资金规模小、周转速度慢,不得已寻求外地外贸公司出口方面的主观因素;也有我市通关环境不够优化,涉外部门在税赋执行尺度、单证收集速度方面较外地迟缓,服务跟不上,使部分企业选择异地报关等客观原因。各级和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国地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货源外流企业,实行点对点靠上服务,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排查和解决制约外贸出口的问题,加强我市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的宣传,努力引导和督促企业在临沂报关、在临沂出口。要扶优扶强,支持骨干出口企业和名牌产品做大做强,鼓励没有国外客户的中小出口企业与骨干企业联合,借力扩大出口。要鼓励重点县区成立专业外贸公司,在过桥资金使用、信用担保服务方面予以倾斜,帮助中小出口企业解决资金、人才短缺问题。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通关速度和退税效率。海关要加快推进跨关区区域通关作业,推行便利措施,方便出口企业通关。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简化出口退税工作流程,优化退税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队伍,加强外经贸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市外经贸局年内将组织100家企业参加全省外经贸人才对接会、培训专业外贸人才4000人次、为100家没有出口权的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各县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并务求实效。市政府将建立货源外流督导调度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遏制货源外流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对长期在外地出口的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不予享受分类管理的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在退税发票函调上严格掌握,从根本上控制货源外流。
(四)努力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市“走出去”的企业年可带动我市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出口2亿美元。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对于稳定外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以新光毛毯、隆盛进出口公司等为龙头,加快推动新光南非工业园和隆盛加蓬木材工贸园区建设,全力支持纺织、板材、轻工等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境外并购、境外研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设立营销网络,带动我市产品半成品出口。支持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以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出口。近年来,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势头良好,山东天元集团、东方路桥等企业在境外承揽了一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这些企业搞好服务,以外包工程带动相关技术、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同时,要抓住当前国外矿产资源贬值、当地政府急于招商拉动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非洲、俄罗斯、蒙古等资源富集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发石油、铁矿、煤矿、木材等资源,建立稳定的境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为进一步扩大进口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
外商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对克服当前困难和保增长促发展至关重要,必须强化措施,抓紧抓好。
(一)加快推进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落地和实施。要立足稳定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完善和落实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全力搞好重点外资项目的服务工作。一要深入挖掘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潜力。根据掌握的情况,澳龙物流、银光科技、三禾永佳动力近期拟办理利润再投资手续;盛泉肉制品、金沂蒙生物等10家企业有利润再投资或公积金转投资的空间。有关县区、开发区要积极靠上做工作,帮助企业化解困难和问题,引导和动员企业增资扩股。二要切实抓好外资到位工作。以在谈项目为平台,安排专人靠上搞好服务,加强督促,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全市现有凯发新泉自来水、铭信置业等20个在建外商投资项目,尚有6700多万美元的外资没有到位。这些项目能否在今年实现外资到位,关系着全年外资任务的完成。各县区、各开发区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分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外资早到位,项目早实施、早收益。三要建立重点外资项目包扶制度。市县两级要继续落实好领导包扶重点外资项目制度,重点帮扶30个在谈外资项目和20个在建欠出资外资项目。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联系外资项目、亲自包扶外资项目,对重要外商要亲自见、亲自谈,分管领导、包扶领导要靠上抓,做到“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套方案”,倒排工期,狠抓督导,强力推进,务求实效。四要加快重点县区利用外资步伐。兰山区、罗庄区和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市利用外资的重点县区,任务指标占全市的57%,对市里完成全年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区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集中全力抓好外资工作,为尽快扭转全市利用外资被动局面多做贡献。其他县区也要高度重视外资工作,坚定不移地抓项目、促外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二)继续扩大招商引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力度,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扩内需、调结构的有关项目,稳定和扩大外资规模。要深入实施产业招商、资源招商,结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振兴规划,从各自实际出发,盯住一批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同行业领航企业,采取“一个产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套招商方案、组建一支专业队伍、突破一批重点项目”的模式,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推进利用外资。特别要注重把握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加强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国际合作,大力培植新的优势产业。要加大“走出去”招商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行之有效的招商引资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外贸、外经和外资互动招商,做好专业招商、网上招商和重点项目招商工作。6月下旬的中国临沂资本项目对接会、7月份省里在日、韩、港举办的大型招商活动、9月份的第十三届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厦交会)以及小型产业招商会和赴长三角、珠三角的小分队招商活动等7项境内外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企业参加。对一些重点招商活动、重大招商项目,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务求实效。各级各涉外部门要积极寻找招商机会,拓宽招商渠道,必要的境外招商活动该参加的参加,该组织的组织,能提前的要尽量提前。同时,要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外资工作。对已上市企业要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能够增发新股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增发新股;对舜天化工、华盛中天等拟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做好市场行情分析,推动企业择机上市;要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排查分析,重点培育扶持发展有潜力、对外有吸引力的企业,动员和引导他们主动加强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接,积极承接国际大企业、大集团的外资并购,力争全市利用外资实现较快增长。
(三)进一步加强各类园区建设。开发区集中了我市40%左右的外资和外贸进出口额。各开发区要在应对危机中发挥积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努力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激发内在发展动力。要抓住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契机,调整完善开发区布局,优化项目落地环境,扩大发展空间。要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将建设项目列入扩大内需的重点项目,引导外资项目集聚发展。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我省沿海开发区和苏北开发区的建设经验,在进一步加强硬环境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开发区信息、市场、物流、资金、人才、技术、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切实增强对外吸引力,加快提高开发区对开放型经济的承载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稳定外需工作的领导
能否有效应对外需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稳定外需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