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电子商务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认为是中心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制定电子合同支付制度、电子合同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合同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只有给电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环境和制定与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才能快速、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进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制化建设,才能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 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2)电子合同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设尤为必要,具有突出的紧迫性。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立法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立法研究。通过组织一批既熟悉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又通晓电子经济贸易合同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使制定出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既能够顺应电子合同的活动规律,又能充分考虑和反映各方利益与要求,促进电子合同的健康发展。研究并吸收先进国家电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学做法,为电子合同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电子合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同时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与现有相关合同法律相协调。
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主要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问题;此外还有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在新《电子签名法》中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主办的“2007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的大会的最新资料显示,进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该数字已增长到160亿,而2006年为330亿元,预计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600亿元,同时开设网上服务的银行将超过50家。伴随电子支付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与电子支付的结合,将是与用户交易的必备手段,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如何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服务定义为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其中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经营管理等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设备租用、数据托管、信息处理、应用系统、技术咨询等外包服务。从其含义和涉及的聂荣与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关系已经不适用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内贸,出口贸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涉税电子商务纠纷不断,除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更不完善。
2.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以常设机构和居民管辖权来确认税收的范围,由此确定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制要素。而电子商务“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使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未来税收的确认、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3.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难题
传统的税收管理是以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样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只有改进和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运行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比较系统,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账簿保存法”,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刚刚起步,首先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范和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哪些业务行为应该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哪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坚持前瞻性、长期性、协调性。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关键在于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按照消费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3.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平台
在明确上述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要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环境。首先,要加快各级税务部门的自身网络建设,实现海关、金融、企业之间的互连互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要加强电子认证,统一技术标准,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在线支付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制定在线产品、服务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再次,积极开发、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申报制度,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
4.积极开展国际间税收交流合作
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有效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既要避免不公正的贸易保护,积极应对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逃避税收问题,又要给避免国内企业造成双重征税,因此,通过与通过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制定相关准则,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5.加大税收征管人员培训
在信息经济时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离不开网络技术人才,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既要懂得电子商务知识,又要懂得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而我国税务部门缺乏这类人才,因此,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初具规模,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既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又要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网上支付业务的频繁发生促使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司《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增长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用户权益等一系列制约网上支付的问题,还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网上支付存在如下风险。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网上支付风险大,网上银行漏洞多。网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软硬件系统、技术支持、业务操作逻辑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无疑会加剧金融机构原有的风险。
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都会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软硬件系统风险。可见,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网上支付还面临传统支付的风险。首先,与传统业务中储户挤兑风险相比,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显得更为严重。其次,电子货币的较强的流动性使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内部雇员欺诈,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事务引发的系统兼容性问题均属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他们均会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的商业损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范问题
近日,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表明,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718亿元,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率,促使网上支付市场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如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三、安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问题
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银、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但目前,我国认证机构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和监督其市场准入机制、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评级的失误造成的,因此国内信用评级的健全、规范及与国际接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网民、网民素质加剧了交易风险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表示,受骗消费者中,多数误在?“钓鱼网站”输入了网银信息;而支付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并无太大问题;通过安全意识的强化,这种不安全性可逐渐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网上出现了虚假交易、恶易等现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将限制交易规模。
五、网络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称作“电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过窃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其核心机密;亦有网络黑客通过植入木马、虚假网页等手段窃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非法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更有市场操
纵、无照经纪人、不正当销售、误导高科技投资等网上诈骗活动;直接威胁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观环境
网上支付系统具有无形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特点,极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对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尚不能施加影响;网络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问题也很迫切,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发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风险,笔者给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网络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电子支付法,而传统支付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制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们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
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对第三方平台的市场规范。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资料审查等,较之传统银行有其特定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应受到监管。新晨
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技术投入。无论是加强整合金融机构业务流程,遏制网上犯罪,还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培养造就一批专业人才对解决当前问题至关重要。
加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属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诚信国家,应尽快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以使银行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互联网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网络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尽管目前交易规模并不高,但其发展已成大势。我们期待网络支付在不断规范化的发展中,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997年年初,IBS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在当年的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完成组建,开始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能。1998年10月,背景、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早,在完成了推广和可行性探讨阶段后,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到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开始提供电子商务认证业务;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也纷纷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但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潜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潜在问题
1.商业信用机制不健全
要想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完善商业信用机制,完善的商业信用机制对商业活动,尤其是电子商务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完全围绕“第三方”商业银行运作,买方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买方委托商业银行支付货款,商业银行根据买方在开户行的信用等级,必须无条件立即支付贷款,同时有货到付款、信用证等多种方式。
而在我国,虽然今年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我国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认证和评级,依然存在着相当的隐患。
2.网络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化水平依然不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依然有待提高。近年来各种钓鱼网站的不断出现,给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造成了威胁。同时,由于交易双方身份的虚拟性,也给网络安全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3.技术与商务模式缺乏创新
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仍停留在对国外先进电子商务模式的模仿和移植水平上。大量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模式模仿Amazon,eBay等电子商务网站。在传统商业中,模仿和跟随式后来者经常采用的策略,这一点有利于后进者迅速发展自身实力,但是我们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怎样将电子商务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优势,实现电子商务技术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匮乏,电子商务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是无纸贸易,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数字签名,它设计信息安全、只是产权等新的法律问题,传统商业法规无法解决。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5.缺乏专业人才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每万人联网主机,世界平均水平为63.1台,而我国仅为0.16台。我国计算机软、硬件人员占信息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仅为12.5%和6.25%,电子商务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就显得至关重要。开展电子商务需要网络维护、营销策划、实物配送、电子支付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擅长软件编程,还要了解电子商务技术,具备商务管理知识。需要能够结合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生产管理、行政财务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
二、解决途径
诚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解决它们,具体分析如下。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查询制度,将虚拟交易具体化、可靠化,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2.完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完善商业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卡和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并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开设网上银行,提供多形式的在线服务,尽快成立统一的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内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法律保证
首先我们要将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当中去,其次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协调,最后,制定立法规划要着眼于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稳妥、可行、有效地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虚拟化的低成本低交易,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卖方双方提供及时、方便、快速的网络交易服务,能够有效的降低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发展意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结算手段,电子支付构成整个电子商务中最关键的环节,它在高效、便捷的为买卖双方实现交易需求时,其交易的支付手段与支付形式也在不断地完善、创新与发展,虽然当前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问题依然存在,但是它的发展潜力无限,将会日渐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并产生极为重要的现实影响。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及功能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
电子支付是网络电子商务的运营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网络市场经济与网络交易的火热而积极产生,是网络交易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英文e-Payment,它主要是指在网络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资金的网络转移过程,或者简单的概括为相关的货币资产从交易的一方到交易的另一方相关操作过程。电子支付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发展电子支付的功能与作用。
1.处理多方参与的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相比较,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参与的机构更加多样,包括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银行机构、支付平台等等参与机构;电子支付的交易金额更多更大,交易资金运转速度也更为迅速,这些使得现代的电子支付环境变得更加的复杂多变。要保证电子支付的环节顺利进行,不出差错,就必须有效的处理好这些多方的参与机构与支付环节。
2.使支付更加方便快捷
电子支付行为有效的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具有简单方便、极易充值、不用找兑、不用清点、速度块、即时到账等特点,同时配合网购,不用出门,还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风险。其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可以突破时空限制。人们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且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另外,无须经手的数码交易比现金交易节省一半时间,其便利性还促使电子消费用户比现金消费用户多出1/5的消费量。
3.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电子支付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无纸化的数字流转移完成信息传输,其各种款项支付都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有别于以现金流转、票据转让及银行汇兑等物理实体方式实现的支付。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大量的应用到了极多的保密技术,如数字签名、双密钥体制加密信息认证等等技术,以保证交易和支付信息的安全性,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防止欺诈
电子支付快速便捷操作,无须找零处理,大大的减少了计算错误,自然而然也就减少了欺诈与偷盗。尤其是在实际的电子支付过程中,网络实名认证信息的管理与完善,操作的数字证书验证等技术处理,大大的增加了网络交易的真实性,能够积极有效的防止各类不法分子进行利用网络的虚拟性特征进行大量违法违规的操作。
5.为纠纷提供证据
电子支付伴随着网络交易的产生而出现,有利益就难免会涉及到利益的纷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消费者实际已经付了款,但因为交易系统的故障问题,商家认为其并未付款,双方就此出现纠纷。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电子支付系统中应用了数字签名等技术,可以迅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支付是否发生,从而解决纠纷。
二、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制约因素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果,电子支付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国外横向比较,总体发展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制约发展的因素,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
受到社会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当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但这毕竟不是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社会信用的发展程度低,信用体系尤其是相关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企业间相互赖账、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不良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不仅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而且还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电子支付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所执行的资金运作与转移过程,受网络虚拟性、公开性的影响,网络电子支付会存在极多的不确定风险,如黑客攻击、病毒就将会有效的威胁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一个不慎,就给消费者、企业和银行等涉及主体带去严重的利益损失。
所以,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一直是电子支付有效发展与顺利应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电子支付能否为社会公众接受的重要因素。如何行之有效的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信息与交易管理,有效加强个人、企业、银行等诸多主体的风险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建立跨国跨区域性的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现存的这些问题,有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有些则是长期都将存在的问题,只有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来逐步解决。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整体上看,目前针对我国电子商务运营与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少,更不用说关于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了,可以说相关法规不完善是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一个问题。网络电子支付涉及到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大银行机构、相关认证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对于这些机构如何规范监督与有效管理,以维护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操作与健康发展,都是法律需要考虑与完善的问题,但是就当前而言我国电子支付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网络银行技术、应用与法律框架亟待健全,政策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消费者支付习惯、基础设施有待逐步改善。
受长期的传统支付方式的影响,新经济形势下的电子支付严重改变了人们的交易习惯,以前付钱就可以看到货物,但是现在还需要等待与猜测,真正的好与不好,拿到手会不会与期待的不相符合,与商家的描述相左,这些都是顾客考虑的问题。这种情况的改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与社会发展。另外,很多地方的基础网络通信设施还不是很发达,很多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等。这些方面因素制约了我国电子支付的进一步发展与应用。
(五)技术标准不统一。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银行电子化的起步阶段,各自选用不同的技术体制,如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标准,中国银行采用SET标准。总之,整体来看,各大银行的技术标准缺乏有效的统一性,各自为政的自我发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缺乏统一规划的状况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开展跨银行业务的时候首先需要处理标准兼容问题,这也使网上支付的整体服务效率比较低。
三、发展我国电子支付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全中国社会化的信用体系。
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建立适用于自己的较完善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构成的,这三方面的建设也已初见成效,如2004年开始更新了医疗卡,不仅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可刷卡进行联网结算,而且该卡上还提供了一个社会保障号,以进行身份识别。可见,诸多举措的出台和实施证明了社会信用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我们应该沿着这个道路继续走下去,深化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这是解决电子支付甚至是整个电子商务问题的一个根本途径。
(二)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最重要与最核心环节,积极有效的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是所有网络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要素。因此,有必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有效的加强网络计算机系统与设备的安全处理与防御技术;第二,积极有效的进行网络安全创新,采用现代化的安全运用技术软件,提高网络电子支付的安全环境;第三,积极的借鉴外国的先进技术方法与先进管理经验;第四,完善网络支付的交易管理机制,强化网络安全信息的监督与管理;第五,大力培养计算机安全技术性管理人才,通过多方面的安全措施,积极有效的提高网络支付的交易安全。
(三)健全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时间并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极为不完善,不利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广泛发展与积极扩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积极有效的保障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极为紧迫。要求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有效的为电子支付完善立法,以维护其可持续的、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具体包括:一完善网络银行的立法监督与管理工作,以有效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体系;二完善网络交易中电子支付的相关细则和操作流程规定,明晰电子交易环节中消费者、商家、银行、CA中心等各大主体的相关权利和有效义务,明确法律判决的依据。第三,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法制完善与发展,以有效维护现行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与提高。
(四)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有效的促进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应该大力的强化与完善相关电子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第一,完善企业与社会个人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宽带通信网络,这是扩大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电子支付的最重要基础部分;第二,对于各大银行要积极有效的加快网上银行建设,完善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增加有效的电子信息设备;第三,积极有效的完善并建立各银行间的电子网络信息共享体系;第四,重视政府的公正与监督力量,建立有国家参与的相关公用CA认证中心与有效机构等等。
(五)加快电子支付业务相关标准的制定。
网络经济的不断完善与积极发展,要求我们必须积极有效的完善相关电子支付的业务标准,制定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参数,比如良好的基础标准、有效的安全保障标准、相关电子数据的交换处理与网络交易的操作实现标准等等。网络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大的改变了企业的传统经营环境,尤其是电子支付的产生与应用更是有效的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对于传统支付环境下的知识能力、法律管理与相关价值体系都是一种新的发展考验,因此急需讨论和完善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运营与发展中完善的电子支付业务的标准体系和操作规范,为电子支付的积极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信息指导。因此,这就非常需要政府从多方面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予以扶持。要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做好发展规划和宏观指导。政府要注重对银行网络化的宣传,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科研、税收、法律、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结束语
电子支付是经济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又推动了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持续发展。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根据我信息交流和数字化电子货币在空间地域上的突破,对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分析,找到制约其发展的一些瓶颈因素之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填补不足,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迎接挑战,才能使其在得到持续性发展的同时赶上国际化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洪心.电子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依靠互联网的全天候、跨地域、覆盖人群广泛等优点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传统经营模式以及支付手段,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空间实现真正电子交易的商务模式,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网上支付环节,网上支付其作为电子商务兴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推动着电子商务的实践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尤其在我国现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研究,才能为制定规避隐患策略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及特点概述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电子交易真正实现的核心技术,网上支付以其全新的理念和特有的优势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
网上支付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交易手段,其通过充分利用电子现金、电子支票、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银行转账等支付工具,依靠互联网的优势和设备技术将客户、商家与第三方支付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商)连接起来,实现支付交易的过程。现阶段网上支付主要包括直接存款(薪水的直接存款等)、自动支付(保险金、偿还贷款等)、直接支付、电话付费支付等,已经成为深受人们喜爱的支付方式。
(二)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其具备的特点优势,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支付结合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实现了数字化方式的支付流转,其通过依靠互联网这一开放的信息平台打破了传统支付的封闭局面,实现了交易双方支付的方便、快捷、高效、经济、全天候、跨地域等优势,实现了用户足不出户便可选购世界各地物品的独特体验,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网上支付区别于传统支付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支付服务费用的优势,真正做到了为用户利益和体验着想,成为现今人们最喜爱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手段独具的众多优势是传统支付无法媲拟的,但其受到技术设备、木马病毒、黑客入侵、操作人员失误、内部泄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隐患
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较网络银行、证券、保险事业较晚,但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引导规范,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来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以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规避。综合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完整的网上支付技术体系
网上支付依靠的重要手段便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安全隐患频出之处也大多由于技术标准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网上支付技术标准体系,未能对网上支付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网上支付的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性较低,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网上支付技术体系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网上支付业务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深度不够,存在巨大的支付安全隐患。
(二)没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规则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子金融进行引导和规范,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规则,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制约。比如网上支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限制,其性质属性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因此当用户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时,资金的滞留时间极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携款潜逃、电子支付平台欺诈等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各环节的监控,通过密切关注、研究分析、制定策略等来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才能确保网上支付的资金安全。
(三)用户自身原因以及受到外来攻击导致账户失去控制
网上支付一方面依靠用户自身携带的移动设备进行操作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第三方操作人员来实现。现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电子支付盗窃资金恶性事件,大多是由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资金遗失的,其中常见的自行操作上当受骗主要有接受恶性网页链接进行账户密码输入导致资金流失、手机遭受木马病毒导致个人信息遗失等;当然,第三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内部人员作案、内部人员泄密等也会直接导致用户账户失控。此外,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等外来攻击也是造成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规避网上支付安全隐患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要保障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首先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意识提升和提高支付设备的技术标准,通过提升网上支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和技术标准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防火墙、密钥管理技术、公开密钥管理、数字证书等技术的研究,并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及标准进一步完善网上支付的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授权、防火墙、加密存储、传送、内容控制、数据备份等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提高,通过加强对用户访问和认证的层次化许可认证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能。
(二)建立完善法律机制及个人信用体系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在法律上的空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户个人隐私和信息的安全问题、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问题,三是网上支付欺诈行为的惩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就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并对恶性泄露用户隐私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再者,完善网上支付反欺诈法律,通过细化制定特殊的反欺诈法律法规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上支付环境进行规范、维护以及监督;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属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法律地位、入门槛准则、管理细则等方面内容,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内,从而实现规范行业市场环境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安全隐患风险。
(三)提高用户意识,加大法律的严惩力度
网上支付发生的安全事件大多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因此要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加强对全民的网上支付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因此可采取生活短信推送、网文推荐等方式来尽可能实现对用户的教育宣传。此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对恶性欺诈事件的惩处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网上支付环境的安全有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虽然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只有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安全隐患,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才能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柱,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结算是直接与社会经济相联系的部分,一旦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将会导致客户提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损害存款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客户资金的流通和使用。这就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结算渠道的畅通性,甚至进一步影响到银行信用。在社会性的经济往来中债务方与债权方是紧密联系的,由于社会结算资金的有限性,银行一旦不能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必将使企业想方设法转嫁风险,逃避自身债务。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将会造成支付结算体系的混乱,使社会经济大环境逐渐恶化。
(二)使整个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遭受威胁
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世界范围内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商业银行的重大作用。商业争先无疑是社会资金亲算的中介,各个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都直接或简介的与其它银行相联系,这个链条中的一环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就可能导致风险的“传染”,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紊乱,亚洲金融危机的整个过程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三)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的调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而这又是通过各个商业银行来传导的。一旦商业银行产生支付困难的问题,中央银行就需要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防止经济体系的崩塌。[1]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减弱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效力。
(四)增加了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支付结算上的虚假信息。最明显的就是报表和会计账簿的信息不实,表面上很难被发现,效益客观的账目可能潜在了很大的亏损,一旦被发现,也很难有挽回的余地,给银行造成重大的损失。日本的善意证券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经营失败存在许多的原因,但是会计信息失真是最主要的信息之一,许多不堪入目的资产、巨额的债务并未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对管理层的挂历和决定产生了很大的误导。当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况时,已经无力再去挽回,从而在危机之后宣布破产。毋庸置疑,虚假的信息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正在无形中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很好的体现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给结算主体带来风险。另外,随着互联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也因此产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但是法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特别是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等行为的法律问题,甚至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电子钱包和电子支票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例如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网上银行承担了大量的业务量,但是现行的金融法规中却没有对其明确的规定,因此产生的业务纠纷也没有得意解决的法律依据。总的说来,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制定远落后于技术进步与金融穿心的步伐,由此为支付结算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第二,信用环境建设力度不足,社会信用观念淡薄。通常,信用风险是指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单方面拒绝或无力偿还债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我国身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明显的漏洞,社会层面的信用观念还相对淡薄,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信用产生于个人、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无视商业信用,不按期对银行落实支付结算的行为。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主体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的文化水平、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例如恶意透支、拖欠信用卡和银行债务、逃贷、偷税漏税等情况时有发生。当然,银行方面也存在信用风险,例如无视相关纪律与制度,压票、压单等。客户与银行双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将使支付结算风险提高,造成支付结算系统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第三,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工具的革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业逐步体现出网络化、电子化的趋势,支付结算工具也在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方面,网络化、电子化的程度也日益提高。现代化的结算方式革新了手工记账、邮递传递凭证等传统的操作方式,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而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建设严重滞后,已经跟不上技术、工具的创新速度。[2]至今,支付结算方面的监管仍没有大的突破,还仅仅局限于审查提送的报表、查账簿等老套的手段,效率低下,效果也没有提升,很难通过这些来发现问题。监管方式的落后给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带来的较大的困难。
(二)内部风险
第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知程度不足。当下,大多数的农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受到“种信贷、重存款、轻结算”的传统管理思想束缚,对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开拓发展上的认识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支付结算方面重视程度的不足造成其监管上的疏漏。行内普遍的发展理念缺乏监督与管理,缺乏对支付结算业务的认知,缺乏对其风险的认识分析。甚至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去治理。有些农村商业银行出现内部管理松弛的问题,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另外,农村商业银行普遍请示支付结算,缺乏创新意识,热衷于重复习惯做法,排斥支付结算方式上的改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与突破。第二,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资本市场的开发,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使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大大提升,银行间的竞争也因此加剧,给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激烈的惊蛰造成行业内单纯强调目标收益的趋势,忽略了风险管理。为了达成既定的目标收益,各个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竞争市场地位,无形大大增加了风险隐患。这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有可能迫使负责支付结算的部分放宽制度的执行,更易使盲目跟从利益热点、违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情况发生。毋庸置疑,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支付结算风险。第三,安全管理难度提升,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目前,国内众多的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的状况,内部管理相对松懈。有很大一部银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人员、岗位的配备不齐全。进行风险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认真、不全面、不到位的情况。甚至有员工在支付结算支付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产生思想扭曲,与企业勾结串通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另外,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十分薄弱,事前不明确、事中不严谨、事后监督不到位,为支付结算造成了风险隐患。第四,科技创新动力不足,操作风险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设备老旧,更新缓慢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操作风险。各大金融机构的竞争使银行的压力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疏于对新技术、新设备方面的投资。随着网络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支付结算系统的效率是以技术的进步为依托的,其处理业务的数量极大,设备与技术的落后可能导致硬件故障、通讯缓慢、软件设计缺陷、操作事物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其风险的增加。
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措施
经济大环境下各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也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也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支付结算安全的重要性,科技、制度、人员等因素上的投入不断加大。保障资金安全,施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控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加强支付结算风险控制
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农村商业银行应清楚的认识到所处状态,一方面应熟悉国家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其疏漏支出,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并熟悉支付结算的流程,规范化员工的操作。再者,应及时的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废止、纠正不合理的条款。最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应与法律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全面规范的施行支付结算,控制支付结算风险。当然,中央银行也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满足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规范运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众所周知,内部控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到各组织、部分间责任的划分明确,明确岗位义务。特别是在支付结算的管理方面,要明确后台监督的职责,严厉处分渎职行为。控制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急症应从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等多个方面入手。[3]另外,还需要有严谨的监督评价机制,做到全面有重点,严格执行,避免制度仅仅流于形式而不发挥实际作用。
大数据作为信息领域全新的抽象的概念之一,提出的时间较短。实际上大数据及其应用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国外已经兴起很长时间,在国内也是早有应用,只不过发展得较为缓慢。一方面,国内对数据收集有着严格的管控制度,导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迟缓;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观念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大数据应用的思想只为专业人士所掌握。大数据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其4V特征却得到各方面较为一致的认可。所谓4V特征即:体量(Volume)巨大、种类多(Variety)、速度(Velocity)快、价值(Value)密度低。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使得在网络上可检索到数以亿计、千亿计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量,即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大数据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上的信息,还包含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以及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数据将发展成为一种“资产”,并将贯穿于各个领域行业,同时为其增创价值。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的商务活动。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从该定义中可看出,电子商务是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只不过Internet是众多电子工具中的一种。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商(Agent)、商家(Business)和消费者(Consumer)三方。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常见的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宝为代表的C2C模式。此外,还有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2G),商、商家、消费者三者相互转化的电子商务(ABC)等。大数据处理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一方面大数据处理为市场营销提供便利。企业利用大数据处理,对市场进行分析,尽量达到成本最低化、效率最高化目标,在找到营销中的利润点和市场的潜在价值后,为更多客户提供所需的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处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需求的个性化更强,在大数据处理模式下,通过对用户的数据分析来改变过去传统商业模式的处理,从而满足用户的习惯性需求或潜在需求。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按照执行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存在着鲜明的特点,对各类审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处理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的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等特征更加明显。这就对企业内部审计过程造成了影响和制约。首先,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审计方面,也包括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方方面面;其次,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电子商务内审工作的要求,知识结构单一的审计人员已经适应不了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审计;再次,审计风险复杂化程度加大,除了固有风险,审计的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更加不易掌控;最后,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比如,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是审计不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证账表等单方面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到全覆盖信息已经成为可能;二是应用大数据可以实现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三是大数据的应用,在审计范围方面可以实现由抽样审计到全面审计的转变,充分体现审计的事前监督的作用。
(二)对社会审计的影响
在社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通过搜集证据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传统会计中的会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相关性与及时性不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使用者可通过获得授权等方式随时查询企业信息,使得及时性大大提高。审计人员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距离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往往间隔几个月,当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滞后的审计报告时,有些信息已经过时。对于海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处理是个难题。比如,大数据处理将使电子商务数据资产化,这类资产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就是摆在会计和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当然,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一样,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人员素质方面,社会审计对人才的需求更高,社会审计的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表现也更突出。
(三)对政府审计影响
电子商务和政府审计关联紧密的内容就是政府采购方面的审计。当前将电子商务引入政府采购、实现采购人在线直购的地区不断增多,这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态,同时也符合电子政务的需求。政府采购范围几乎涵盖了公共机构和部门采购活动的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采用电子商务后,可使价格趋向统一、采购过程透明、审批环节简化。政府采购规模大、品种多,产品差异化大等特点使得采用电子商务后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政采电商化在节约了时间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财务成本。政府采购模式的变化,使得政府审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首先,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内容不够健全完备。其次,审计过程中尤其是对采购执行结果的审计,在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和程序方法方面都和传统审计有所区别。在知识结构方面,政府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虽然没有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那么高,但政府审计自身的特点也对人员素质有着独特的要求。
三、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商务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很多,但详细规范电子商务和审计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我国应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加快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步伐,并随着网络交易、信息保护、物流快递、电子支付、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的电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和电子商务有关的内容。把审计的内容和电商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得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大数据等审计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在审计领域“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相关法规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从空间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涉及全球的各个角落,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之间的交易和联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制定出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又能够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法规。
(二)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应充分利用“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大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研究力度。各类审计要充分利用平台上的数据,达到资源共享。应当建立企业中央数据库,得到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光有数据还不够,还要有数据分析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得到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为各类审计所用。同时也要注意各平台数据的综合运用,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平台与审计信息化数据库的共享与运用。
前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经过短短10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很大成绩,其中电子商务支付的贡献功不可没。当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问题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研究出一套应对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系统的策略是解决电子商务支付安全体系的关键。
1. 电子商务概况
1.1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11年全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占GDP比重为13%;然而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体规模达到7.8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83%,占GDP的比重已经高达15%。预计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13万亿大关 。随着电子商务的继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使用网上电子支付的用户达到 2.21亿,全年支付规模达到2.7万亿元。
1.2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风险分析
第一,钓鱼网站增多。2012年 2月到 9月,针对金融行业的钓鱼网站达到 4629个,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防范难度。第二,网络病毒给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造成的损失逐渐增加。主要表现为浏览器配置被修改、损坏或丢失数据,系统的使用受限,网络无法使用,密码被盗等等。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利用蠕虫病毒的传播能力和多种传播渠道帮助木马传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给被感染的用户带来重大损失。第三,黑客的攻击。由于对互联网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黑客攻击的杀伤力往往具有极强的摧毁性和极好的隐蔽性。目前互联网上有超过20万黑客网站,这些网站的攻击和破坏方法达到万种之多,让人防不胜防。
2. 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存在的问题
2.1电子商务的技术落后
软件的不完善和漏洞是电子商务技术的突出问题。互联网作为一种共享的、开放的网络,它的运行需要软件提供保障。软件开发需要兼顾安全性、方便性和大众性,所以开发的过程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我国软件技术又比较落后,这都导致电子商务安全受到极大挑战。以语言开发为例,使用C语言开发的软件就要比JAVA开发的漏洞要多。当一个漏洞出现,用户的隐私信息很容易泄漏,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开发者才会发现并去弥补自身软件的不足,补丁便油然而生,但它总是滞后于漏洞。
2.2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
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才缺乏以及人们对自身信息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两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产业,对技术要求较高,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子商务技术掌握不够,总是落后于电子商务支付技术的发展。他们不了解网上支付的硬件、软件,以及认证、加密、安全传输、信息格式和用户接口标准等新型技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都对自身安全信息缺乏有效的保护。数据表明,我国90%的IT企业不能及时防备黑客的攻击,个人的身份、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总会不经意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发生电子支付安全事件。
2.3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不完备
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是影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条件。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许多企业不愿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更多的采用现金支付和以物易物等方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还有很多电子支付安全方面的问题需要法律规范和支持,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的确定也有待完善。
3.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应对策略
3.1采用多重网络技术,保证网支付系统安全
建立多重网络技术和提高电子支付技术是保障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核心策略。现在常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物理隔离,VPN(虚拟专用网)。防火墙必须设置在电子商务内外网与互联网之间,一方面防止来自服务器内部未经授权的用户的攻击,另一方面抵御来自外界的攻击。电子商务工作人员要经常更新补丁程序,查找漏洞,方便网络维护,还要经常扫描整个内部网络,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更改,做到有备无患。加强支付安全保障,必须增强支付系统的关键技术以及核心设备的防御能力,在电子商务的支付过程中要不断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另外要提高软件的科学技术含量,提高系统安全的自动化管理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对系统安全的影响。
3.2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保障。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及水平和信息终端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对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资力度,完善互联网信息设施,提高对信息安全地处理水平。建立电子商务支付人才队伍,必须要大力培养胜任电子商务支付发展变化的高技术人才,可在支付业务的运营过程中,考虑与IT企业合作,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又具备IT技术的人才,也可以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吸收一批具备金融、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管理知识又具备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3.3建全信用认证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必须依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让他们加大电子支付力度,也能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和经济交往之间信用风险。信息知识的普及程度对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人们的电子商务综合素质,学会在电子商务支付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国家加大力度,让法律法规适应当前电子商务支付行业的发展水平,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结语
电子商务支付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也为全社会服务水平和消费满意度的提升有着巨大贡献,本文就电子商务支付安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希望为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移动支付是指以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移动终端工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受付方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内在竞争优势,这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丰腴的盈利机会;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亦面临着高风险的技术创新和严峻的外部市场挑战,这使得其创新型运营模式的前景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通过探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优化策略,将对促进我国移动支付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问题
其一,我国尚不完善的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虽然当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为电子支付业务创造了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但移动支付业务在互联网技术及通讯技术创新进步的速度远快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速度。由于现行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易各方的权责规定缺乏明晰性,这使得以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业务为主要特征的移动支付业务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其中部分移动支付业务处于现行法律法规管辖范围的边缘地带,这不仅造成了移动支付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执法行为的紊乱,而且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隐患。
其二,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当事人权责不匹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判定,移动支付业务中的错误支付、延迟支付及帐号被盗用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实际违约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实际损失承担人,即基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来推定导致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过错。但在移动支付业务实践中,移动支付运营方通过复杂的格式化合同设计来巧妙地规避己方应承担的防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的责任,从而放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制约移动支付市场的稳健扩张。
(二)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问题
其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上既存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种类繁多,其技术复杂性不高,但由于移动支付市场缺乏统一性行业技术标准,这使得基于不同技术标准平台所建构的移动支付业务流程存在内生性冲突。当前我国的移动支付标准于2010年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主持,由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和央行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在新标准出台前,由中国移动主持的FRID-SIM卡方案和由中国银联主持的NFC方案之间存在冲突。两大方案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频率差异性而引致的相互间不兼容问题,从而遏制了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各运营商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而未主动放弃各自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这使得新移动支付标准亦未能有效统一移动支付市场。
其二,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无线安全技术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环境日臻复杂。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不仅易受到与传统电子商务类似的基于个人电脑的黑客恶意攻击,而且由于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的漏洞颇多,移动支付安全系统易受基于无线技术的黑客恶意攻击。移动终端以无线信息编码向移动支付平台传递产品信息,较有线信息传输方式而言在传递和储存过程中有更大概率被窃取。移动支付所依生的WAP网关技术存在安全漏洞。由SSL加密服务器信息后需再经WAP网关解密,再由WTLS(无线传输层安全)加密发送的过程固然安全,但须在WAP网关处存储明文信息,这给移动支付安全系统供给者提供契机。
(三)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博弈问题
移动支付业务是系统工程,当前各移动支付合作方在合作权益分享和合作责任分担方面存在机制。
其一,不同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基于移动支付标准的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分配问题的冲突。各移动支付标准制定者立足于本位利益的角度考虑市场份额的扩张,将导致移动支付市场出现多种版本的移动支付标准。多种移动支付标准将增加移动支付业务客户的交易成本,且各移动支付标准间的不兼容问题将造成移动支付交易市场紊乱。由于当前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而引致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各移动支付运营商在多种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主动回避就基于统一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展开利益分配机制谈判,从而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暴露出技术安全性无保障问题和产品易用性不足的问题。
其二,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较为松散,在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移动电信基础业务运营商和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成为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但其缺乏应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的个性化市场需求的能力;而直接面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商和商家属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其具有开拓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但却缺乏对移动支付诸项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力。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来获取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大份额利益;产业链企业需向核心企业缴付高额交易费用,从而抬升其运营成本并降低其在业务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必要投资的能力,进而影响其对移动支付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电子商务背景下移动支付优化策略
(一)优化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移动支付从责权利分割和过错举证问题等方面,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形成有力的挑战。其一,立法机关应重点关注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立法问题。移动支付业务价值链各环节最为关切基于移动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性问题。移动支付安全相关问题立法工作重心应放置在确保移动支付交易各方身份真实性、移动支付核心数据信息传输及处理环节的安全保密性、移动支付交易合同数字签名及电子身份认证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其二,工信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移动支付业务的市场秩序。移动支付业务实质上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拓展。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监管金融业务的严格标准对移动支付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以提升移动支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与国际移动支付业务标准接轨的前提下,主导制定移动支付行业标准,以有效统一国内移动支付业务市场运行规则。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提供移动支付基础技术平台服务的企业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并促使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与终端市场运营商之间展开合理分工和紧密合作。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针对移动支付相关基础价格实施政府定价管制措施,以有效遏制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盘剥移动支付终端市场中小运营商和商家的行为,促成移动支付行业形成公平和正义的运行机制。
(二)革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系统
其一,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应当在充分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并在统一移动支付标准平台上展开移动支付技术创新。通过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标准,有助于消除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标准的多元化态势,促使移动支付业务形成全国乃至全球统一市场。移动支付标准的统一有助于促成成功的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在统一市场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从而降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本和推广使用成本,节约移动支付行业内部交易成本。各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自行开发的新标准亦应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以促成移动支付基础性技术的创新,在得到市场成功验证的基础上可鼓励其取代当前主流基础技术。其二,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强化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以保障终端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及网络传输层的机密性等环节建立完备的机制,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进而使移动支付业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纳(李艳等,2011)。
(三)创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应通过提升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定位精确性和优化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策略的方式,积极开发移动支付业务市场。中国人谨慎的消费习惯使其将移动支付手段限定于小额支付,以有效规避此类新技术的支付风险。移动支付运营商应重新定位移动支付业务的目标市场,采取营销变革和技术创新措施以激励消费者运用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耐用消费品购买、酒店宾馆消费等高端消费。从移动支付产业生命周期来分析,移动支付产业应当充分运用其在市场导入期所积累的关键资源要素和市场运营经验,通过资源整合和深度市场宣传的方式来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扩张。
其二,移动支付各运营商应当以满足终端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化移动支付应用型技术。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技术应用主要集中于诸如手机话费、水电费等低附加值的小额高频支付业务。各运营机构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核心内容差异度较低,各运营商之间的产品与服务竞争同质化严重,从而导致移动支付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局。移动支付运营商应从满足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角度实施移动支付技术开发,并运用技术创新来变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培养消费者使用手机完成支付业务的消费行为。
(四)重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移动支付业务收费项目,以有效培育移动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移动支付运营商运用格式合同来强制终端市场商家缴付高额运营费用,并将该项收入按预订比例在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移动支付运营商的业务收费并不直接针对终端用户,消费者在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手段选择时并无偏好,这使得商家被迫承担全部移动支付交易费用。虽然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占交易总额约百分之一份额,但鉴于流通行业商家的利润率水平较低,故该项交易费用约占商家利润率的二成以上,高企的交易费用使得部分商家排斥客户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移动支付运营商与商家搭建平等谈判平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降低移动支付业务运营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以有效刺激移动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货币电子化事业进程。
其二,各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链升级,通过创造新的移动支付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消弭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矛盾。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推动消费者支付方式变革的意义,更具有变革商业活动中的金融运行模式的意义。移动支付业务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关系调整,而当前由行业壁垒所引致的沉重交易费用负担严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应从优化金融系统的高度,制定规范可行的移动支付政策,以形成利于移动支付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分配新方案,进而促成移动支付上下游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在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但增速快,已日益成为我国企业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外贸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从规模上看,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张,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 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2014年达到4.2万亿元,2015年提升至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按照运营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跨境B2B贸易和跨境B2C贸易,而且跨境B2C业务近年来也发展迅速。从市场格局来看,跨境B2B贸易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一直占主导地位,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环球市场、中国制造网等直接搭建起国内生产商与国外大批量采购者进行交易的平台,为双方提供增值服务。
二、我国跨境电商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跨境电商监管立法现状及不足
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保障,近年来跨境电商虽然发展迅速,由于其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其所衍生的许多问题,如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通关商检、税收、消费者权益、支付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新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我国相继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规范跨境电商活动,比较典型的如: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推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等六大支持政策。2014 年7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进口模式。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跨境电商发展的法规政策,但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跨境电商发展的需要。已有的政策支持、监管制度大多体现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其效力层次低,由于政出多门,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跨境电商交易中逃税收、避商检、缺乏诚信,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跨境电商行政监管现状及不足
1、监管模式落后。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与传统贸易模式显著不同,对监管模式和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贸易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现有的以口岸检疫为主的、分块式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不能满足跨境电商的监管工作需求。2、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立。跨境电商涵盖涵盖了营销、交易、支付、服务等各项商务活动,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共同监管,目前,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监测系统、监管体系间缺乏沟通,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效率低下。
三、完善跨境电商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商法律政策体系
1、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立法层次。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应当提高跨境电商的立法层次,制定《电子商务法》,负责统―指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现有立法层次低、法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等缺陷。在《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跨境电商的发展及监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2、强化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规范制度。加强对跨境电商主体的管理,是避免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偷逃税收、实施跨境电商有效监管的基础。关于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制度设计,既要营造宽松平等的跨境电商准入环境,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可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采取登记制度,特别是应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相关小企业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制度,突出对经营主体的责任要求。
(二)加强对跨境电商行政监管
1、创新监管模式。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开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为公共平台,根据“追溯源头、监控过程、追踪流向”的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根据“前端放开、中间控制、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构建并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国性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效率。2、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合力。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建立“单一窗口”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鼓励电商企业、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监管活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