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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盾开始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够协调这两者的关系,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的影响。税收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会计人员所代表的执行纳税人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税收从政策的角度会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会计方法的选择都会有一定的参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会计也为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性的信息,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依据,正是如此要承认税收和会计这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搭建宏观和微观、法和理的通融、征税和纳税的自然融合的桥梁,从而让会计和税法实现有机融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税法改革要从会计理论中汲取先进理念
会计准则先行,税收法规在制度的层面上要立足于税法改革,从先进的会计理论中汲取成果具体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了解会计和税收差异来源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会计和税收目前最为重要的矛盾之一就是税收法规的通常会涉及到会计方法问题,此时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就会给会计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带来困难。因此,当国家出台某些税法法规,当涉及到会计方法时,就要尽可能的明确化和规范化。同时还要建议税服务和会计主管部门要建立起日常互通和对话的机制,进而联合行动,消除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要想从根本上了解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的体现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革新,对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以便于更好的了解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双向协调关系,同时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目前税法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采用了限制措施,其目的就在于纺织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偷漏税或者延迟纳税。但是会计工作人员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往往采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会计准则,这种选择不会是一种造假行为,而且一般来说会计准则的选择并不会对税收产生多达的影响,所以根据这一点为了让会计工作人员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放宽对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能够实现保障企业利润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增加了国家税收来源,而对于认为的避税动机,则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进行完善。
(三)汲取先进方法用于指导税制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个方面也都在不断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会计和税收方法提供了更多的指导方法,因此,我国需要在现有的方法基础上进行革新,以便于推动二者的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经济且能够逐步完善的信息系统,同时对于税收制度来说,应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制定税收法规的同时要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良影响,这就需要从会计准则中的先进理念中汲取营养,让税收改革和会计准则呈现相对的稳定的发展。
三、会计准则应用要和税法相协调
(一)落实会计目标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广大投资者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会计工作目标非常重视,因为它反映了会计信息,同时还具备了内在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在会计日常核算中要注重明细的核算工作,对于涉及到税收的业务,则要以会计准则执行的同时,还要将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明细账户等方式进行提现,这样就能够为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稽核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可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对国家经济的一种调节,在进行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国家税收政策为根本性的指导,进而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与会计行为、会计目标的结合。
(二)尽可能的缩小会计选择范围。会计准则选择过多,但是税法却相对单一,虽然税法在体制上要尽可能的放宽会计准则的选择,但是这并不能够彻底解决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因此作为企业机关,在本着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当发现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所产生的信息存在不一致,同时也不能够增加多少信息含量,也就是说对投资者的决策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时,就不要过分追求会计的精确性而和税法相抵制,而是尽可能的实现税法和会计的一致。
(三)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通过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展现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分析结果,能够有效的协调税收和会计之间的统一。目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明显不足,这让会计不能够为税收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此同时税收也不能够将信息需求反应道会计信息系统,这就导致了信息沟通的不畅,在这个背景下就会加大税务部门的运营成本。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也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参与因素,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带动信息披露与会计行为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说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有效的保证我国税收和会计之间差异性,并能够在保证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协调。对于解决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化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
(四)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不同企业要不同对待。对于上市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所以要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执行新会计准则,这能够有助于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包括企业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且不属于上市企业,那么纳税就成了唯一的目的,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专业的能力,所以在纳税申报中又回胡乱添加新科目,从而导致会计和税收的巨大差异,对此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让中小企业的会计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执行,从而缩小中小企业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四、总结
总而言之,强化会计监管,缩减会计和税收的人为差异,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和审计,同样也是能够有效的规避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促进会计和税收的关系协调的重要方式,唯一从这些方面进行革新,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相关规定,均满足下列条件是才可以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1)商品所有权所附带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要从销售商品企业转移到购货方;(2)销售商品企业既不能对已销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也不能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出售商品的经济利益已流入销售商品企业;(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能够可靠地计量将要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成本。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而相关税法中的关于收入的处理方面,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对于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的具体规定就显得是简单罗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规定,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据此确认为当天的收入,并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如下:(1)商品销售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时,不论商品是否发出,根据收到货款或者取得销售额的订单凭证,并且将提货单交于购货方的当天确认为收入时间;(2)在赊销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时,以仓库发出货物并且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为收入时间;(3)根据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了赊销并分期收款方式收到商品价款是,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收入时间;(4)当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则应以发出货物当天作为收入确定时间;(5)当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商品时,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公司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的情况,以商品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时间。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务处理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分析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收法律,对收入时间的确认由于法规提出的目的,角度以及出发点不同,所以产生了较大差异。会计法规中以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实质性的销售收入作为确认条件予以确认。而税收法律条款中是以纳税发生时间为主要依据,突出组织财政收入方面,不论企业的的收入是否实质性实现,从社会角度说已经实现了商品交易的价值。另外,会计法规更注重于把控风险,而税收法律中,不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风险问题,以保证税收的公正性。因此,在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上,两者有较大差异。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两个法规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越会计年度做出了分别的确认条件。
1.提供的劳务收入不跨年度的收入确认
劳务开始和完成时间同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时,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提供的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收入确认
劳务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会计年度时,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劳务完成量是否能可靠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1)劳务完成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可靠被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年劳务收入。会计处理中,劳务量是否可以可靠估计判断标准从三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总成本和总收入;二是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三是劳务完成程度。
(2)劳务完成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可靠被估计,收入确认方法如下:一是预期劳动成本被补偿,则可以将已经发生的补偿金额确认为收入,结转为企业成本;二是预期劳动成本不能被补偿,按照已发生劳务成本确认为劳务收入;三是预期劳动成本完全无补偿,则将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纳税人在提供以下劳务时可根据情况分期确认劳务收入。(1)企业提供劳务时,以索取凭据中的销售额确认为劳务收入;(2)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中提供的劳瞻凑绽臀裢瓿闪咳啡衔收入;(3)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按照劳务完成量确认为收入。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收法律关于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不超过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收法律中是一致的。而超过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则需根据劳动量确认。会计法规中依然考虑经营风险,而税收法律中,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国家无关,也不可能代替企业承担此风险。所以,在税收法律中企业从事并完成劳务就必须作为收入进行确认。
三、非货币易应税收益差异分析
(一)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易指的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非货币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易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当企业进行非货币交易的时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的。
2.当非货币易中出现补价情况时,不同情况要不同处理。
①当发生支付补价情况的时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得到的。
②当发生收到补价情况的时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是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减去损失)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得到的。
(二)非货币易的税务处理
虽然非货币易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在目前的税法规定中交易双方还是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非货币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
如果交易的是存货时,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存货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价销售价格;无法参照市场销售价格的存货的计税价格是用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得到的。如果交易的是不动产时,应按计税价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当期所得税是按照公允许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的。
四、补贴收入差异分析
(一)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种补助指的是政府给予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另外的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补助。另一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种补助指的是政府给予企业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企业分成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情况,当企业能区分这两种情况时,就要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不能区分这两种情况时,就要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不一样的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的相关税收规定,企业获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都应当纳入当年的收入总额;企业可以不征收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补贴收入的差异分析
如果实际收取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需要在营业外收入分期计入。如果应收金额或实收金额计量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需要在营业外收入一次性或分期计入。上述两类补助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并且都需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
五、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p赠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确定接受捐赠中取得的资产得入账价值,并且,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应交纳的所得税被扣除后,再计入资本公积,即不确认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收入。
(二)损赠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对所得税的规定,接受到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时,企业应合并到当期的应纳所得税,并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接受到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时,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包含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价值。
一、不同收益观下的会计与税收差异
(一)“收入/费用观”下的会税差异: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通常将会计学意义上的收益称为会计收益,而将作为所得税计税基础的应纳税所得额称为应税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前,会计界认为利润表是最明了的受托责任报表,因此用“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 View)”定义收益,即将收益视为产出(收入)大于投入(费用)的差额。“收入/费用观”以利润表为中心,收入和费用是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资产和负债则是次级要素。“收入/费用观”认为,收益应是对企业使用其投入(费用)取得产出(收入)的有效性的直接计量,而不必依据(或局限于)经济资源的净变动,收益计量的关键在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和配比。
按照“收入/费用观”的收益理念,所得税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净收益所付出的代价,理应与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的分析应从利润表出发,关注的是各期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会计费用与计税费用之间的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于收入、费用所规定的确认口径不同所形成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则是由于收入、费用的确认口径相同但确认时间不同所导致的差异,这一差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得以转回。“收入/费用观”下的所得税核算程序为:首先计算出与当期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的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额的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由于利润表项目直接确认,资产负债表项目间接确认,因此,由于时间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只能以“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二)“资产,负债观”下的会税差异:暂时性差异借鉴经济学收益的观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S No,3,1980)《企业财务报表要素》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其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包括这一期间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全面收益体现了“资产/负债观(Asset-liabilityView)”的收益理念,即将收益视为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除资本投入和股利分配以外所有净资产的变动。“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所关注的是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资产和负债是财务报表的两个基本要素,收益及其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次要的概念;资产和负债计价被认为是收益确定的前提,收益则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量。因此,收益确定的实质,是对企业期初与期末资产、负债的计价过程,收益是资产、负债计价的副产品。按照“资产,负债观”的收益理念,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分析应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关注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如果该差异能够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抵减应税收益(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该差异在未来期间需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调增应税收益(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则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观”下的所得税核算程序为:根据暂时性差异直接得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差额即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最后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根据应税收益计算出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合计数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基于“资产/负债观”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暂时性差异
(一)暂时性差异涵义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从资产角度分析,一项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如果该经济利益是应税的,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税法上允许抵扣该经济利益的金额。当未来期间允许抵扣的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所转化的费用或损失,即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时,则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反之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未形成应税经济利益,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无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就负债而言,一项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体现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流出予以清偿。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如果清偿该负债的支出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在晚于负债确认的未来期间内作为应税经济利益的抵扣项,则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清偿该负债的支出在未来期间不可抵扣应税经济利益,则该负债的计税基础就等于其账面价值,无暂时性差异产生;如果清偿该负债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负数,即调增未来期间的应税所得,则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资产、负债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确认是指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包括同时用文字或数字表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合计数中。对于一项资产或负债,确认不仅要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而且要记录其随后的变动,包括导致该项目从财务报表上予以剔除的变动(SFACNo.5,par.6)。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这一定义,会计确认涉及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环节,且确认本身包含计量。在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环节,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的有以下四种情形:(1)初始确认既影响会计收益又影响应税收益。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时,如果既影响会汁收益又影响应税收益,一般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在多数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口径和确认时间是一致的。资产初始确认时,相关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在未来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不再计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无暂时性差异;负债初始确认时,相关的费用在当期已经税前扣除,未来清偿该负债时不再允许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亦等于其账面价值,也无暂时性差异。即使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时相关的会计收入、会计费用与计税收入、计税费用的金额有所不同,也只是永久性差异,而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2)初始确认不影响会计收益但影响应税收益。在这种情形下,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必然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按照《CAS6――无形资产》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为无形资产;而新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当期应税收益时加计扣除,故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为0,即计税基础为0,该项无形资
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如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合同款时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准则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未确认收入的预收款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由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税所得,即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金额等于其账面价值,故其计税基础为O。该项预收账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初始确认影响会计收益但不影响应税收益。与第二种情形相类似,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如影响会计收益但不影响应税收益,也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应收公司债券的利息,按照《CAS2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分期付息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应收利息,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债券利息在实际收到时才计人应税收益且不得作任何扣除,故其计税基础为0,该项应收利息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了一项应纳税暂时差异。再如因对售出商品提供售后服务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减少当期的会计收益;税法规定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故其计税基础为0。该项预计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初始确认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均无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收益也不影响应税收益,则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或事项,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仍可能存在差异。如《CAS20――企业合并》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低于20%),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由此可见,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和处理原则不同,从而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负债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再如《CAS21――租赁》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之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及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指出的是,《CAS18――所得税》规定,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或事项,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收益也不影响应税收益,则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主要是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收益又不影响应税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直接结果是调整有关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因此,融资租赁中租入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得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资产、负债再确认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再确认是在初始确认的基础上,对各项数据进行筛选、浓缩,最终列示住财务报表之中。资产、负债的再确认直接表现为对其初始确认金额的调增或调减。由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税法规定不同,在资产、负债的再确认环节可能形成新的暂时性差异或转回原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与初始确认类似,资产、负债再确认导致的暂时性差异仍分为四种情形:(1)再确认既影响会计收益又影响应税收益。对于资产的再确认,如果影响损益,通常表现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资产折旧与摊销本质上属于分摊程序,而非计价程序,相关的会计政策主要涉及折旧和摊销的资产范围、年限以及方法选择等问题。企业可以在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自行确定折旧和摊销政策,前提是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能够真实反映出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税法出于征税目的,对折旧和摊销的税前列支金额做出一些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方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由于企业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政策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各期的会计费用与计税费用可能存在差异。当某一期间会计费用大于计税费用时,期末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小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则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负债的再确认,如果影响损益,通常表现为负债转为收入,如预收账款在商品发出时确认为收入。如果该项预收账款在初始确认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在取得当期已计入应税所得,则再确认时相关的会计收入不再作为计税收入,初始确认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得以转回;如果初始确认时未形成暂时性差异,即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则再确认时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相同,不涉及暂时性差异。(2)再确认不影响会计收益但影响应税收益。不影响会计收益的资产、负债的再确认,一般表现为资产与负债的内部转换,如资产清偿负债、一项资产或负债转换为另一项资产或负债,通常情况下对应税收益也没有影响。但如果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存在暂时性差异,则其账面价值的变动将导致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影响应税收益。如应收公司债券的利息,实际收到利息时计人应税收益,即转回初始确认时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如对售出商品提供售后服务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支出时作为计税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即转回初始确认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再确认影响会计收益但不影响应税收益。从利润表项目看,会计收益而非应税收益的项目主要有: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在资产的再确认过程中,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会减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资产一旦计提了减值准备,由于计税基础不变,其账面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人应税收益,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因此,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也会导致暂时性差异。(4)再确认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均无影响。资产、负债的再确认既不影响会计收益也不影响应税收益,在这种情形下通常不会涉及时间性差异。但如果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计人权益而计税基础不变,也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一致,不涉及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价且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权益(“资本公积”),而计税基础仍为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再确认后的账面价值如大于计税基础,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则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特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一是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由于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该类支出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后的5年内分期摊销,自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该项账面价值为0的资产,由于其计税基础不为0,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二是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新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同时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也视同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
2.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1.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的会计制度是这样定义“收入”的,收入即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况,但是税法对“收入”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但是它对与收入相关的“营业额”“、销售额”等概念却作了具体阐释,而且税法对收入的定义较为宽泛。会计制度更注重形式,而且特别强调谨慎性原则,较注重实质性收入的实现,而且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力。相较于会计制度,税法对主观判断、不确定性以及选择性等基本不予考虑,以此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充分实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税法虽然重视业务的实质,但是更注重相关法律文献的规定。一旦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展征税处理。我国会计制度对费用及成本进行了相应阐释。但是会计计算的方式以及税法中的销售额并不直接对应。会计制度也同样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税收法规却不一定遵守此原则,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类的业务处理以及收入类的业务处理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各项规定间的差异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差异间的协作,要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各项关系。同时,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会计处理方式应该不断完善和规范。税收处理能够充分实现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实现成本控制。相较于税收政策,会计制度对具体事宜的规定并不明确,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自主判断的空间,但是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纳税人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2.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例如,跨国公司在处理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转移业务的相关内容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会计工作需要解决各关联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税收障碍,促进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会计制度在企业价格转移以及定价会计报告等方面与税务信息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大信息获取成本,进一步协调相关的定价纳税。除此之外,加大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在其它业务中也至关重要。由此可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应该重视差异的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总结税务信息与会计工作的差异,保证会计信息得以充分、全面、准确的披露,使税务部门获取真实的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会计对税收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进一步减少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成本,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良好协作。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要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先于税收制度,尽管二者由于不同的业务需求存在差异,但是税收法规应该不断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会计制度应该时时关注税收监管的相关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制度对税收法规的支持作用,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合作关系。税收的法规制定和会计的日常管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税务部门以及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从源头上保障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协作。
第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不同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导向,实现业务上的协作。有的企业对会计处理的方式较为规范,所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实现协作,必须保证税收的主体原则,适时与会计原则实现协作。另外,有的企业的业务类型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协作。
第四,会计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税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国的会计制度要不断完善,实现具体业务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以具体、充分、全面的展示。
税收能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不足,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会计系统的建立,解决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税务信息由于自身的非公开性,也加大了数据搜集的难度,使得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数据优势,加强税务管理,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税法与分析会计的结合方法
1.1建立新型关系,加强互动
在构建税法与分析会计新型关系时,首先要面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差异性具有客观性特点,因此税法与分析会计在结合时差异性是不能避免的结合问题。税法的提出与制定是国家政策的体现,而国家税收政策不会轻易发生转变。纳税人与纳税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固定化的缴税特点,呈现出税法不会轻易进行变革。在税法与分析会计结合时,分析会计应具有主动性,主动与税法结合,形成互相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分析会计发挥主动性,掌握税法与分析会计之间的收益差距关系,调整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差异。结合实际情况,规划会计收益算法。首先,分析会计在运作中,存在着许多会计算法种类,同税法的规范内容具有不同性。分析会计简化会计算法步骤,增加税法的应用程度,构建新型关系。其次,税法也应进行细微的调整,促进与分析会计协调关系的形成。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对于实际税收情况,税法内容存在与经济发展情况不符的现象,从侧面反映出税法内容的延时性,进而形成其与分析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因此,税法在进行修改、补充时,通过对分析会计现状的掌握与预测,调整税法内容,推动税法的实施,加强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互动,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
1.2结合税收政策,筹划会计工作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发生转变,这些转变对企业财会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影响。而且也改变企业的税收缴纳形式。在这种形势下,企业财会工作采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而这一方式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分析会计的配合,掌握税收筹划的使用方法,增强税收筹划效果,提高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能力。因此分析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发挥职业职能,全面规划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结合税收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选择不同的政策会对筹划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同的筹划影响。分析会计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掌握不同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选择与企业发展情况相符合的政策,增进税收筹划效率。分析会计与税法的互相配合,推动二者更好的结合,共同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2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优化路径
2.1明确会计职能,协调工作流程
通过掌握税法与分析会计的结合方法,总结出二者之间可以形成互相促进的发展关系。但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对二者协调关系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优化路径,推动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发展。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的影响,其财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明确会计职能,合理设计会计工作岗位。财会业务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分析会计收集企业税收信息,为企业提供税收信息支持,但其提供的信息一旦出现延迟、错误等,会对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应明确分析会计的工作职能,为其提供专业财会岗位。同时,还应合理处理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工作,降低二者的差异性。优化分析会计的工作流程,实行全责发生制,既能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又能够促进税法的顺利执行。因此税法在制定时,应考虑财会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工作流程,结合税法制定标准,降低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性,提高征税速度。
2.2构建税法会计体系,调整税收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工作的开展也不再局限于企业之中,通过网络系统会计业务逐渐形成了会计工作网络体系。而且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发展中,会逐渐与外资企业接轨,外贸业务也在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收业务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因此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是当前税法与分析会计优化的关键。会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正确的财会工作预判,进而指导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税法与分析会计还应加强宣传工作,促使企业对二者形成正确的认知,增强企业税务观念,不仅能提升企业纳税意识,还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构建税法会计体系。企业借助税法会计体系了解、收集税法信息,分析会计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进而为企业管理发展,提供财税建议,增加企业的竞争力。税法与分析会计在优化过程中,税法相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漏税现象。并且适当的调整税收政策,为企业财会业务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优化会计工作流程,促进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税法与分析会计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者之间的互相结合,降低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性对企业发展的影响。通过应用明确岗位职能、调整工作流程等方法,达到了优化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339-01
1 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
会计目标可以作为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我国近几年的会计制度改革在会计核算原则中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按照其所依据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2.1 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的“收入”要素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法并没有特别对“收入”给出一般性的定义,而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而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相对更看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我国会计制度对“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入类似,也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观”。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制度中的成本计算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处理的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各种企业都会产生影响。差异的协作要注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比较规范和成熟,税收处理可在不影响征税额的前提下与其适度协作,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相对而言,会计制度并不是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规定都特别详细,它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但税收关注税款征收的宏观目标,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
2.2 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没有一个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与其相关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如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许多差异,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各关联方之间利用特定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税收障碍问题。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以及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相关税务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异,使税务部门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时必须多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取成本。我们认为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业务中,这也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动因。以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作为切入点,总结会计与税务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并寻求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使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为政府税收部门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另外,能够减少获取信息成本的有效办法是对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发展与完善,这也是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存在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一、引言
“会计-税收差异”(即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的成本与收益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于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部分学者指出,由于管理层利用盈余管理调增利润时,往往会伴随所得税支付的增加,因此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有利于弱化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从而起到降低盈余管理的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将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为管理层调整非应税损益,调高会计利润的同时而不改变应税损益留下的巨大的可操纵空间,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刺激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那么,会计-税收差异会对盈余管理产生何种影响?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数据,我们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激励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利用我国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了会计-税收差异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是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给出了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及解释;最后部分是简要结论。
二、研究假设
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都是企业业绩的衡量指标。经理人每年都要分别向投资者和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报告是依据会计准则额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业绩,而向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则是依据所得税法的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税收业绩。会计-税收差异不仅仅是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同处理要求的产物,它也是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后果。由于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衡量标准的不同,经理人有动机同时操纵会计利润和税收收入,从而使得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上升和下降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管理层处于融资、契约和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进行盈余管理。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得到了以下待检验的原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具有相关关系。
三、 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
计量模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考察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因此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解释变量为会计-税收差异。依据研究假设和已有的经验型研究(刘行等,2012;叶康涛,2006),式(1)是我们采用的检验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的基本回归方程,具体如下:
模型的被解释变量EM为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BTD为会计-税收差异的衡量指标。根据现有的主流相关研究,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产权性质等。为了控制年度效应,我们在对模型采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二)指标构建
1、会计-税收差异
本文沿用主流文献中借助财务报告数据来推导应税所得。会计-税收差异的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发生额;
应税所得=应纳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计-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总资产。
其中,利润总额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所得税费用。在估计应税所得时,本文选择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其进行估计。
2、盈余管理
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衡量为学术界所普遍采用。文章同样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借鉴刘行等(2012)的研究思路,我们采用Kothari et al.(2005)业绩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3、变量定义
我们在表1列示了实证中所有变量具体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为了降低横截面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总资产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2014年沪深两市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对各年度样本数据同时执行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金融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应税所得为负的样本;(3)基于计算应税所得的需要,删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数据不连续的上市公司;(4)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我们在表2中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的平均值为-0.00003,中位数也为负,这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从事向下的盈余管理活动;会计-税收差异的平均值为0.01050,标准差为1.02216,为平均值的97倍左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非常大;资产负债率(LEV)平均值为0.4497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有45%左右来源于负债;股权集中度(TOP1)平均值为0.36856,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36.88%;产权性质(STATE)的平均值为0.39315,这说明我们的样本中有39.315%为国有控股。LNTA为取自然对数后的公司总资产。
(二)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我们在表3列示了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其中括号中为变量Pearson相关的伴随概率。相关系数显示,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的相关系数为0.6074,伴随概率为0.0148,这表明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此外,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在0.5以下,这说明模型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估计与解释
我们在表4中列示了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表4中Model 1给出了无控制变量时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1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的回归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从表4中Model 1的拟合程度(R2)来看,会计-税收差异与截距项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解释力为20.07%。
表4中Model 2给出了加入控制变量后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2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资产负债率(LEV)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一般来看,公司负债率越高,面临债权人监督的强度也越大,公司违法债务契约的成本也越高,为了避免违反债务契约,公司倾向于虚增盈余。股权集中度(TOP1)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股权越集中,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力也越强,公司经营盈余管理的动机也约强烈。公司规模(LNTA)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公司规模越大,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越强,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也越大。产权性质(STATE)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
注:括号中未T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五、简要结论
会计准则的不断变迁导致会计-税收差异逐步扩大,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9至2014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也越强烈。会计-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反映企业盈余质量的衡量指标。
一、前言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推动了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使得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性日益凸显。在财务会计工作中,财会人员必须正确理解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对两者进行准确区分,明确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存在的差异,对其进行有效处理,才能推动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概述
税收会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通过记账、算账和结账等手段,对税收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的主要任务,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正确核算和及时反映,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格退库手续,从而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
财务会计,主要是针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及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等信息为主要目标,所进行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能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规范企业行为,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首先,税务会计信息是建立在财务会计信息基础上的,包括了在财务会计的范围内,换言之,税务会计可以说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营业税为例,对于其会计信息的确认、记录和报道等,无论是理论依据还是操作技术,都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相关研究实践表明,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是相互统一的,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在一些特定的时候,财务会计核算结果能够直接被税收会计所使用。
其次,从目标定位来看,对于一个国家的税收管理,会计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依据,能够对财产经营责任进行真实准确的反应,同时也可以作为企业纳税的重要凭证。从这一点来看,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差别较小。
然后,从各国的经济模式和发展经验来看,对于税务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关系,部分国家采取的是相互协调的模式,也有部分国家采取不相协调的模式。例如,日本与法国采用的是法制化的会计准则,统一计算要求与准则,实现了税法要求与会计核算的一致性;英国、美国等国家则强调税务目标与财务目标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允性,并不一定需要与税法的要求相协调,使得会计处理方式变得更加自由,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就会变得很大,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更高。而从我国来看,会计准则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因此,会计与税法之间体现出良好的可协调性。
四、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算目标的差异性。一般来讲,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其目的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收集和整理,反馈给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为各项决策的制定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财务会计主要是通过提供相应的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等,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而税收会计则是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成本、收入、利润及需要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其目标是通过纳税申报实现的,与财务会计目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
(2)核算对象的差异性。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其中,税收会计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计税相关的经济活动,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税收相关,同时能够使用货币进行表现的各类经济活动;财务会计所针对的对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的企业,包括了企业的资金投入、资金周转等。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相比于财务会计要小得多。
(3)法律依据的差异性。从法律依据层面分析,税收会计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财务会计则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两者的法律依据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也直接导致了其各自的收入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的差异性,使得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增大。从目前来看,这种差异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永久性差异,主要是由于在对一定时期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进行计算时,存在着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以后各期无法转回的差异。二是暂时性差异,指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收入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上存在着不同,从而导致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性。暂时性差异的具体表现,主要是某些收入与费用项目在计入税前会计利润时,存在不一致,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转回。在我国,暂时性差异一般都是由于折旧或者长期合同的收益计算问题导致的,可以通过相应的税收政策、会计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协调和控制。
(4)计量属性及损益确认的差异性。从计量属性和损益确认方面看,税收会计在具体的核算过程给中,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互结合的方式,也因此产生了对于税款的分期支付;财务会计在进行损益计算和确认时,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能够实现对企业特定会计期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反映,同时确保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对于会计计量属性,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会考虑经济的变动因素,而税收会计则不会参考经济变动因素,坚持一贯的计量属性。
五、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策略
在经济理论学界,对于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关系的发展,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会逐渐增大,导致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逐渐分离,相互独立。二是通过各种政策的协调,使得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逐步缩小。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无论是税收政策,还是财务政策,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并且在时代背景下形成了一定的惯例。以往我国的财务制度中之所以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于死板,而在《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关系的发展方向得到了明确,相关人员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两者的相互协调,保持其相关政策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协调的情况。
六、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税务制度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相互联系愈发显著,其差异性也逐渐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内部会计核算工作,对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从已有文献记载探源税收筹划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在当时,意大利的税务咨询业务中已存在税收筹划行为,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地位不断提高,这可以是税收筹划的最早萌芽。税收筹划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首次提出“税收筹划战略(Tax-planningStrategy)”的概念,并将其表述为:“一项目满足某种标准,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或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在评估是否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价准备及所需要的金额时,要考虑税收筹划策略。”以上表述较为准确地说明了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尽管现代税收筹划的边界远远超出了SFAS109所定义的范围,但是税收筹划始终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认为与税收筹划的起源有一定的联系:(1)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重要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上的基础判例。(2)1947年,美国联邦大法官勒纳德•汉德在法庭判决书中勇敢地为纳税人辩护:“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该判例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3)1959年,欧洲税务联合会在法国巴黎成立,当时由5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发起成立,后来规模不断扩大,其成员遍布英、法、德、意等22个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中期以来,税收筹划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青睐,同时也成为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业务新的增长点。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进军税收筹划咨询业。据不完全统计,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税务咨询业务方面的收入额超过其总收入额的半壁江山,其中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税务咨询业的重要构成内容。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已有税收筹划方案大多停留在“就税论税、单边筹划”层面,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多少含金量,充其量只是依靠税收优惠或税制缺陷获取税收利益。筹划者较少考虑经济交易中其他契约方的利益诉求及非税成本的影响,当然也未从战略高度推进企业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与税收筹划模式的深度融合。目前从事税收筹划实务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学院派,另一类是实务派。学院派从税收原理出发,结合税制要素和业务流程分析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致力于揭示税法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待遇或“税收漏洞”(Taxloop-holes)。学院派偏向于税收筹划方法论的研究和运用,原理性强、逻辑结构严谨,但是,他们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实务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可操作性稍欠火候,在税收实务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验证。相反,实务派从一开始就注重税收筹划方案操作的可行性。他们从税收实务角度出发探索可行的税收筹划操作;并力求从这些税收筹划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基本规律和方法。但是实务派的税收筹划缺乏原理性分析和方法论基础,容易陷入“一事一议”的局限,特别是在税制变革时容易完全失效。
二、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一)税收筹划的理财性质
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理财行为,税负测算、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税务风险控制都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因此,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衡量企业价值最大化所采用的最重要的计量指标是现金流,而税收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控制现金流、获取货币时间价值,并为财务管理决策增添税收因素。税收筹划与企业价值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从而使税收筹划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收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税收筹划。企业的税收活动离不开税务会计,税收征管依据的基础信息是税务会计所提供的,那么税收筹划依据的基础信息也必然来源于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对税务会计产生强烈的依赖关系;不以税务会计信息为依据,税收筹划是无法开展的,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形成一种交叉互补的依存关系。关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查尔斯•T•亨瑞格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汉弗莱•H•纳什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在永无休止的税务征战中,税务会计只能算是一组“征战法则”……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其实,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算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从根源上讲,税收筹划是税务会计决策职能的衍生,其理财决策特征十分明显。
(三)税收筹划与法学的关系
借用罗马法谚“私法乃为机警之人而设”,其实税法作为公法也有“为机警之人而设”之妙用。从法律角度出发,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实务中对税收法规作严格解释,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意味着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节税。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内容作如下概括:注重从司法原理上界定税收筹划(避税)的范围,通过控制经济交易的无数税法细节和例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则的范式;在约束避税这种具有不确定性和超前的问题上,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大陆法系有更大的约束力。这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为什么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和应用首先出现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家。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应用型学科,融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经独立为一门重要的交叉性学科或边缘性学科,但归属于财务学范畴这一特征并没有改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管理会计范畴,其理由是税收筹划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功能,而且也给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当丰富、有益的内部税务会计信息。
三、税收筹划的诱因与动因
(一)税收筹划的诱因
1.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由于各国经济背景不同、税收法律环境不同,税制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各国规定了许多差异化政策,比如差别税率、免征额、减免优惠政策等,这使得税收制度呈现出“非中性”的特征,从而企业的经营活动面对税收契约呈现差异化的反应,理性的企业自然会选择符合收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有意识地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有限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结果,不可能对现实的所有情况、所有交易和事项产生约束,也难以对未来的情况、交易和事项作出规范,从而必然留下真空地带,形成税法空白。税法空白诱发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热情。纳税人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是其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本能反应。2.税收漏洞的存在在税收活动中,导致税制失效、低效的因素都可称为税收漏洞。税收漏洞可视为税制本身因各种难以克服的因素而形成的税制缺陷。从法律角度看,税收漏洞可分为立法税收漏洞和执法税收漏洞。尽管政府反对纳税人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但是不可否认,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其税收漏洞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今后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由于纳税人的数量是巨大的,对税法的解剖和考察是全方位的,因此只要存在税收漏洞,就很容易被纳税人识破并捕捉到。面对税收漏洞,纳税人不会无动于衷,也不能无动于衷,“只要符合规则,可以打‘球’,钻规则的漏洞”。所以,税收漏洞的存在诱发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逻辑矛盾和税制缺陷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方式。3.税收负担重、税收监管体系严密税收负担过重促使纳税人寻找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以控制其税负支出,税收筹划既不违法又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必然成为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首选。因此,在税收筹划和税收负担之间存在着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负担背后所隐含的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是引导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路标,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针对“路标”所做出的良性反应。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会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利益,只能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获取正当的税收利益,而一般不会、不易或不敢选择逃税避税行为获取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
1.理性经济人的选择理性经济人是指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理性的,即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税收筹划动因的理论支撑。理性经济人能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走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人作为市场中的纳税主体,根据市场条件和税收环境理性地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追求税负最小化或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结果是其理性选择。理性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动机和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总是在寻求这样一个结果,即在最晚的时间支付最少的税款。正如盖地教授所指出的:“纳税人在纳税理性的支配下,最大限度地寻求投入最少(纳税额与相关成本)、产出最大(税后利润、企业价值)的均衡。”2.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的导向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是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税制的法定性越强,税收筹划的预期性越明确,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利用私法上的经济活动形式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正当的权利。3.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纳税人作为税收契约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不能制定税收规则,但是可以利用税收规则,享有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因此,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规则,利用税收规则,即从现行税收规则中谋取最大的税收利益才是上乘之计。纳税人无法选择税制(除非移民到别的国家或迁移到国际避税地),但可以选择适用税制的相关条款,灵活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谋取税收利益最大化。
四、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与博弈对局
(一)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及其他内外部制度因素的推动驱使下产生了利益最大化需求,强烈的利益需求天然激发了企业的节税动机,所以从逻辑角度分析,本能的驱利动机使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负担的各种手段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和代表政府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目标的差异性将引发一场激烈的博弈对局。博弈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选择了非税收筹划手段而遭到税法的严厉制裁和处罚,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很可能无法弥补由于处罚导致的利益丧失;二是企业选择税收筹划行为,使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的利益能够弥补并超过所耗费的成本。税收筹划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体,税收监管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税收制度的变革又指导着税收筹划的顺利实施;税收筹划活动为税收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上述博弈过程导致了税收筹划的产生,这就是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基本问题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戴德明等,2005)。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2、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历史演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都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的自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已很明显了。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由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税务会计模式与经济模式息息相关,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上可归为非立法会计(社会公认型)、立法会计(法治型)。
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比如为了征税)。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个别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企业会计基本一致,形成财税合一的税务会计模式。在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税务当局是商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可以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及其报告的实务。
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非立法会计国家和部分立法会计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独立于税法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也是使用者,但不是主要使用者(即不是主要服务对象),水发与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开,形成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这种模式为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则差异分析
1、税法导向原则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纳税申报,在遵从或不违反说法的前提下,寻求企业的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其他会计法规。
2、收入实现原则
税法对收入实现原则的选用因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转税从严,所得税从宽,其原因是:流转税主要依靠发票计征,相对独立于会计的账户系统,税法可以较多地考虑有利原则;而所得税则要依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税法不能对实现原则偏离过多。例如,税法在增值税上规定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他们不适用实现原则,而适用移送原则。而在所得税上,这八种行为只有两种继续视同销售,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
3、历史成本原则
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制度则不然,当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很差时,必须代之以公允价值,否则报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误导。现代社会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粮食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西方发达国家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已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允价值,这几乎已成为一种潮流。我国近年的“债务重组”、“收入”、“投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这必然带来大量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问题。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所得税对配比原则基本上认可,但做了许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只是目前所得税差异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持否定态度。增值税不使用增值额作为计税标准,而是按购进扣税法设计发票制度,从而将增值税的征税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会计核算系统的依赖。然而,增值税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支出,不应当越过利润表。而要使增值税费用化,必须实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核心问题是计算出与本期销售产品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为此,需要对增值税进行价内处理,将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额计入销售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大量的增值税差异,有时间性差异,也有永久性差异。事实上,增值税差异远比所得税差异复杂,因为税法在增值税问题上并不认可配比原则,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是顺从税法的要求,放弃了配比原则,从而使增值税费用无法在利润表中得到披露。
5、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业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表现得很明显,应税所得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出来的。然而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于其中的某些职业判断,税法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这在增值税问题上表现得很突出。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这样,企业未等到实际收到货款就可以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则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进行的修订,其用意是递延进项税的确认,这样必然会造成增值税差异。
6、谨慎性原则
会计制度在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必然要实行谨慎性原则。他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开始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主要是:(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是持产损失,没有交易凭据,不符合税法的可靠性要求。(3)谨慎性原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税务部门。
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某些事项的会计估计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可以说,谨慎性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企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原则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场行为主体的意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对会计的制约从内在遵从向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并存形式的转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当然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快对两者差异的协调,但该协调过程一定要充分反映市场力量的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49-53.
[2]邓力平,邓永勤.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J].税务研究,2004(9):37-41.
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为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更好的协调,本文展开了研究,研究两者差异和协调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现状
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概述
(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
(2)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重要性原则: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三、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及对策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既从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又要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解决与税法的矛盾。
1.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出台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时,如可能涉及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内容之一,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制度。
2.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此外,对于存货成本计价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
3.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4]。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4.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的税制模式依大小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对资本性投资是否允许抵扣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造成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和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选择入手,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法规的差异探讨,提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体系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税收法规的需要考虑,为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