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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税制转型加速推进,特别是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深入实施的大背景下,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尽管从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对营改增政策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也能够从“降本增效”的角度积极推动财务管理改革和创新,但仍然有一些小微企业没有深刻认识到税制转型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不适应税制转型,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引起小微企业的高度重视。这就需要小微企业要着眼于解决税制转型背景下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方法和策略,推动财务管理上新台阶。
一、税制转型背景下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缺乏针对性在营改增背景下,一些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由于一些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导致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不高,在落实营改增政策方面不够到位。比如有的小微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不强,由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限,还没有将税收筹划纳入到内部管理体系当中,特别是没有深刻认识到营改增政策的重要影响,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水平不高,无法利用营改增政策达到“降本增效”的目标。
(二)财务管理缺乏融合性税制转型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具有较大的影响,要求小微企业必须更加高度重视财务管理融合性建设,但目前一些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融合性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比如有的小微企业不注重将落实营改增政策纳入到业务工作当中,尽管财务部门具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却没有将其融入到“业财融合”体系当中,直接导致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拓展性不强,税收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三)财务管理缺乏系统性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求小微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系统性建设,努力提升财务管理合力,但目前一些小微企业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比如有的小微企业由于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筹划体系,不注重对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税收筹划风险,甚至由于偷税、漏税而受到了法律的制约;再比如有的小微企业不注重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财务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会计的应用相对比较薄弱等等。
(四)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在税制转型的大背景下,要求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营改增政策,进而发挥财务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但目前一些小微企业不注重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具体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在财务管理流程方面也缺乏针对性和特色化;有的小微企业不注重将营改增政策落实到财务管理工作当中,比如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比较薄弱,“抵扣”工作做的不够到位,进而导致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缺乏有效性。
(五)财务管理缺乏效能性要想做好税制改革背景下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切实加大财务管理效能建设,但很多小微企业在这方面比较薄弱。有的小微企业则不注重借助外部力量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税收筹划方面还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同时一些小微企业也没有树立“一般纳税人”理念,不适应营改增政策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有的小微企业则不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等等,需要引起小微企业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改进。
二、税制转型背景下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强化财务管理针对性要小微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把落实营改增政策上升到战略层面,切实加大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力度,并且要对自身财务管理特别是税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牢固树立“问题导向”思维,积极探索更加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比如应当进一步改进固定资产核算模式,为更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创造条件;再比如还应当切实加大对“进项抵扣”的研究力度,努力使“进项抵扣”更加科学等等。
(二)突出财务管理融合性小微企业应当更加高度重视“业财融合”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将落实营改增政策,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上升到战略层面,积极探索财务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效融合的实现形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服务职能,比如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动财务管理工作更具有融合性和渗透性,进而为小微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加强财务管理系统性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能力相对比较薄弱,要想更好的落实营改增政策,要求大力加强财务管理系统性建设,努力使财务管理工作形成强大的合力。要结合落实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体系,规模相对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审核、监督等诸多工作,努力使税收筹划更具有规范化。要大力加强“财力管理协调机制”建设,通过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使小微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能够参与到财务管理工作中来,并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以及教育工作。
(四)促进财务管理规范性小微企业在落实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要把推动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上升到战略层面,努力提升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要大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落实营改增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要着眼于更有效的落实营改增政策,建立相应的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制度,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要切实加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力度,对于有效执行制度、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的给予奖励,反之给予惩处等等。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002
1 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是指企业通过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运筹,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特点是:
(1)合法性。税务筹划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少缴税的最终目的,而且这样的手段是经过我国税务部门允许的手段,如果企业通过不正规的财务管理手段获得少缴税,其所为的行为就是不合法,它就不能称为税务筹划。所以税务筹划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合法性。
(2)筹划性。筹划性就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要具有发展的观念,加强对于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使得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保证其财务管理执行前就要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避免财务管理活动完成以后出现不适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的损失。
(3)目的性。税务筹划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税务减免或者少缴的目的,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尽量减少支出,降低企业的成本,扩大企业的非经营性利润的增加。
(4)专业性。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具有其规定的条件,只有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的进行也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1.2 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
(1)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
我国税务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等政策支持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它需要小微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现税务方面的优惠,而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急需减少企业的资金支出,以此避免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资金短缺的困境。通过税务筹划要求科技型的小微企业不得不对自己企业的产品经营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减免政策,通过有效的措施提高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小微企业不会因为资金短缺因素导致的进行困难,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存风险。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少,企业规模小等特点,而且其财务管理工作也没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对于财务管理水平不重视,而我国在实行税务筹划制度以后,小微企业为了获得资格,实现企业的免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它们就会通过有效地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因此税务筹划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的人员配置上促进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小微企业通过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利用科学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制度为依托,实现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实现。
(3)税收筹划是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需要及时地了解外边市场的技术产品情况,尤其是外国的产品市场情况,对此它们就必然会与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方面的合作,而国外的企业它们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都应用了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的合法利益,对此我国的小微企业也要积极地引入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我国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它们的竞争力,实现我国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与外国的方式相一致。
2 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支持,而且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的政策,如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就提出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给予一定的减免或支持。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税务筹划问题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主要就是依靠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的,企业的自身管理制度等对于税务筹划的进行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首先就要从企业本身角度入手。
(1)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认识不正确。
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对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视,它们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其减免税收或者减少税收的目的,正是由于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要性,使得他们常常把税务筹划与税务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他们对于税务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在现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方面,他们的财务管理通过合法的措施可以实现,但是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常识使得他们花钱雇佣税务师等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进行弄虚作假,达到所谓的税务筹划的目的。
(2)科技型小微企业缺失关于税务筹划的人才。
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的主要工作就是科研创新,它的人员数量少,所以它的岗位设置就不具有科学的企业内部结构组织,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不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因为它的性质决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简单。也正是因为此原因,小微企业就缺乏税务筹划人员,即使具有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小微企业,其专业知识也有限,因为税务筹划需要相关的从业人员具有全面的知识,他不仅需要了解会计的基本知识,还要了解国家的税务法规制度、国外税务知识以及相关的企业管理知识等。这些客观的原因都会导致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缺失,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
2.2 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
(1)缺乏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指导。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主要依靠的就是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断地自我完善,因此在企业自我完善的过程必然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就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积极性,而政府部门却对此不重视,它在规定相关的税务制度以后,他们不重视对其的宣传,使得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能熟练的应用它。
(2)税务行政执法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 改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减少小微企业资金支出,降低其成本、增加其科研投入等有着关键的作用,对此我们要采取多层次的手段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
3.1 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建设水平
(1)提高税收筹划相关人员的素质。第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层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赢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第二,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小微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2)税收筹划应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总体上谋划去选择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方案,科技型小微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发展特点有选择地使用对实现企业最大价值的税务筹划方案。必要的时候要进行综合的分析,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长远机制进行考虑分析。
3.2 提高政府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力度
(1)大力清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负担问题。
(2)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微企业提供建账建制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掌握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3)加强税务部门与科技型小微企业之间的联系。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运行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需要我国的税务部门及时地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促进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3.3 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政策方面给出了极大的空间,尤其是2011年我国针对性地建立对于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的创新的给予一定的税务减免以及补贴等,但是当前对于科技型的税务政策还是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于要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做到真正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要适当降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税务支持的概率。
第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开发阶段包括在税务优惠政策上,减轻小微企业的前期开发资金的紧张情况,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一定到落实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三,提高税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设备、厂房等设施购置等实行减免税务的措施,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产品获利税收给予20%的减免,并且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于小微企业的科研人员也要减半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112-02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家人社部统计数据,我国目前80%以上的就业岗位由小微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吸纳就业最重要的渠道。根据国家工信部统计数据,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7.3%;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中国小微企业生存报告(2012)》,一半以上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上半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的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以上数据,一方面说明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凸显了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生存困境。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与日俱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情况通报(第九期)反映,整个“十一五期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共136万起,其中涉及税款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2.5万起,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920亿元,累计各地入库的稽查查补收入为3468亿元,比“十五”期间增加2376亿元。
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大幅增长,说明了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的税务风险越来越多,税务风险的发生原因既有企业主观故意性,也有对税收政策法规的不熟悉。而小微企业经营成本高、风险承受能力差、盈利状况欠佳、不重视税务风险的控制,将大增发生税务风险的概率。随着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已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微企业税负偏重,已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能力。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大幅降低,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统一降至3%,虽然如此,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仍远远高于大中型企业。
举例:一个商业企业的不含税收入1100万元,不含税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入账),其毛利为100万元,如分别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申报方式计缴增值税,则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如下表1所示:
通过以上计算比较,在取得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致使增值税税负比一般纳税人要高。
除了增值税税负较重,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不轻。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20%。然而,真正受益的是众多大中型企业,从原33%的税率降为25%,而不少小微企业原实行18%税率提为20%。
小微企业一方面税负重,另一方面又不重视税务风险控制,将税收问题都简单交给财务人员处理,从经济业务的洽谈确认开始,就已决定了税收实现的内容,包括了合同约定货物转移、资金交付的条件,都决定了税收实现的时间,要控制税负,争取更大收益,须从业务部门抓起。企业进行经营,通常由业务部门联系、洽谈业务开始,签订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发货物、收付货款,继而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签订的经营合同,对发票、进(出)仓单、收(付)款凭证进行记账及申报纳税。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才是决定税收成本的主角。税务风险通常在业务部门产生,却在财务部门最终体现。
很多企业错误认为研究税务风险控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其实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充斥于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小微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正视和加强税务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 设置专职人员管理税务风险,提高办税人员素质。由于小微企业工作人员少,分工不明确,通常一人兼多职,且缺乏专业技能,无法准确判断税务风险,特别是财务岗位更是由老板自己或值得信任的近亲担任,缺乏财务税收专业知识,即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有接受上岗培训,也只能处理简单的财务工作,不具备控制税务风险的能力。
2. 从企业内部全面归集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明确监督机制。小微企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小微企业内部通常没有建立管理制度,对责任没有明晰,例如增值税进项发票过了认证期,无法申报抵扣税款,财务人员报税存在失误,很简单就将企业的利润无声无息地吞没,老板蒙在鼓里,存在问题不被发觉和重视。
3. 从企业外部全面整合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力求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新增值税、消费税条例,2011年以后全国各地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涉及小微企业的切身利益。只有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规,及时整理适用自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
小微企业;云会计;大数据;财务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提出,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约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57%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2011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财政政策。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2013年8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许多方案。2015年,国务院召开的14次常务会议中5次提到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国家各种鼓励和扶持方针政策的出台及实施,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小微企业往往受制于规模、成本和人员等因素,财务管理水平较低。近年来,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锋(2013)等人从生命周期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小微企业在生命周期各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立战略联盟、提高创新能力、重视人才建设、推动组织变革和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五种解决对策。马乃云(2012)等人分析了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认为我国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财税政策,但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应该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的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李志强(2012)等人认为与大额贷款相比,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要高得多,且风险大,其主要原因是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局,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尤其是信息的互联互通,恰好能解决此类问题。晏妮娜(2014)等人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特点和融资需求,设计了基于集聚优势的网络池融资方式,在对比网络联保融资与网络池融资模式异同点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方法分别构建了网络联保融资和网络池融资模式下银行、电商及小微企业的决策模型,并对比分析了各个参与主体在不同融资模式下的不同决策。综观上述文献,现有研究主要从政策制定、融资模式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去思考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而从大数据、云会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角度去探索解决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困局的研究文献还相对匮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会计将小微企业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企业信息管理转移到“云”上,可以发挥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在数据核算、存储、搜集、分析等诸多方面的优势。鉴于此,本文立足大数据、云会计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解决小微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新方法,构建了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框架模型,并详细阐述了小微企业的账务管理、税务管理、风险预警管理和融资活动管理核心模块的具体应用。
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小微企业尽管拥有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等许多外部资源优势,但是企业仍然存在财务管理的意识较薄弱、投入不足、水平不高以及融资难度较大等诸多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薄弱,对优惠政策利用不够小微企业往往缺乏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尽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要求小微企业聘请专业的代账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但是其往往以敷衍、消极的态度应对,部分小微企业主甚至排斥代账人员接触其真实的企业财务信息。在初创期,小微企业经营的重心往往在市场开拓和业务订单等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短期收益的工作上,较少关注国家、地方政府和银行等新出台的有助于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此外,由于小微企业主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即使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获知此类消息,也很难较好地利用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二)借助代账公司进行账务处理,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小微企业在人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都无法与大企业相比,其工作条件差、待遇不高,导致小微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远远不如大企业,很难招聘到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小微企业会选择聘请第三方专业代账公司为其进行账务处理、报税和编制财务报表。这虽然能够解决其财务管理最基础的问题,但是由于目前的代账服务大多数还停留在财务报表的输出,很少对小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个性化的分析以及对财务管理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因此难以实现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财务管理目标。
(三)无法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融资较难小微企业一般规模小、业务较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差,并且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经营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约束性较弱,经营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多为临时性周转资金,所以,小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对其信用等级的评估格外严格,信贷过程中需要审批的手续也比较繁杂。由于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缺陷,使得小微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很难提高,从而很容易陷入融资困境,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
三、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框架模型构建
云会计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实时地采集与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财务和业务数据,使得小微企业在充分获取相关数据后作出更加准确的分析和判断。鉴于此,本文基于云会计的基本体系结构,结合小微企业当前主要的财务管理目标和流程,建立了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框架模型,如图1所示。在图1中通过云会计的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层和HaaS(硬件即服务)层,采集与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行业数据、政策信息、账务数据、融资数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等,然后通过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Hadoop、HPCC、Storm等大数据处理技术处理后形成云会计DaaS(数据及服务)层的财务、融资、税务等主题数据服务,最后通过PaaS(平台即服务)层提供的云存储服务、数据管理服务、组件服务为SaaS(软件即服务)层的小微企业的账务处理、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融资活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企业财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会存储在DaaS层,并为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融资活动提供大数据决策支持。
(一)基于云会计的账务管理账务管理是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准确、有效的账务处理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规划。账务处理包括凭证处理,形成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等账簿,最终形成财务报表等主要环节。基于云会计平台,小微企业可以实时地将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上传到云端,并交由通过认证审核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小微企业可以随时通过云端对账务处理的过程进行查看与监控,在发现问题或者有异常的时候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由于每个企业都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账务处理的要求存在差异,云会计平台的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如果遇到账实不符的情况,可以及时通过云平台与小微企业进行交流与沟通。
(二)基于云会计的税务管理由于收入规模较小,如何合理避税是小微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基于云会计平台的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实施过程中,小微企业经营者需要依据账务处理的结果对企业的税务处理进行决策。目前,国家对于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有许多优惠措施和政策支持,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措施,就可能会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在大数据时代,通过云会计平台,可以采集与小微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地方支持方案、账务处理结果等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经过数据清洗和大数据技术处理,形成DaaS层的“税务主题数据”,该数据将为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基于云会计平台获取的行业数据,为小微企业动态地了解同行业或者同类型企业的相关税务处理技巧成为可能。小微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将企业的相关账务信息以及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与同行业对标,这样不但有利于小微企业更加合理地作出税收筹划决策,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处理水平。
(三)基于云会计的风险预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虽然简单、量少,但是企业活动作为集合经济、技术、管理、组织等各方面的综合性社会活动,在各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云会计的小微企业风险预警管理能够帮助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并消除风险。通过云会计平台,小微企业可以设置关键风险监测指标,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监管,及时进行财务预警,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
(四)基于云会计的融资活动管理小微企业通过云会计平台获取与融资活动相关的各种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采集到的数据处理后将其储存并作为DaaS层的“融资主题数据”。小微企业融资管理需要的支撑数据通过PaaS层提供的数据管理、数据存储和组件服务,服务于SaaS层具体的融资决策。小微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的融资方案上传到云会计平台,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行业对标,然后通过BI商业智能系统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方案进行智能评估,推荐出最优的融资对象(包括银行和信贷公司等)和优选的方案。此外,小微企业可以借助云平台实现银企互联,企业可以通过云平台方便快捷地与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业务对接。
四、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云会计作为小微企业实施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捷径,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在信息共享、效率、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着深远影响。云会计对于数据访问和共享的改善以及使用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是会计信息化建设模式中小微企业的最优选择。大数据、云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解决小微企业当前所面临的财务管理困局无疑是较为理想的方案,它有助于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质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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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述文件分别进行了解读,本刊编辑部对政策及解读全文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 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 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 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 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 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 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 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 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 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十、本公告适用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 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国务院2 月25 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 年1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采取10 项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四个方面、10 项措施解读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第1 项措施: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这是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宣传的总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主动性,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及具体操作规定。主要工作:一是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二是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规定,方便纳税人查询应用。第2 项措施: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4 月份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以及税务总局继续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专项宣传。
主要工作:一是3 月底至4 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第3 项措施: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税务干部是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员,其政策业务水平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较大影响,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之一。主要工作: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第4 项措施: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今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2014 年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
主要工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第5 项措施: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企业情况不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将依托计算软件,帮助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优惠政策,自动弹出适用税率,协助计算税款,显示减免税种和数额。二是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获得感。
第6 项措施: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让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第7 项措施:严格定额征税管理。目前,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核算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采取定额征税方法,为规范定额征税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通知对此予以进一步强调。
主要工作:一是保证定额征税的“额度”确定、调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严禁不按规定调整定额。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第8 项措施: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主要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层层传导工作责任和压力,增强基层税务干部的责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总局对省级税务机关督查,把这项工作列为税务部门2015 年“一号督查”事项,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二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对不达标的省市,要按规定扣减考评分数。四是让社会检验落实效果,今年三季度,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9 项措施: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 反映诉求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遇到困难的,给予一个补救通道,同时,也反映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情况。
主要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税务人员挂牌上岗,给小微企业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能够具体深入第10 项措施: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掌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数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发现问题,更好地取长补短,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二是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17 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 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以下纳税人。3 月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 征收,以及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 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 企业2014 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 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 企业预计2015 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 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二)收入类涉税项目 不同结算方式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实现的时间一致,但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较注重销售额实现的法律标准,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几种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准则可能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都是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而在小微企业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产生差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法与准则中政府补助产生永久性差异。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需要纳税调整。减计收入和减免征税收方面,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有差异。长期债权投资方面,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扣除类涉税项目 小微企业的职工薪酬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强调“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扣。小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利息支出等会计和税法都会产生差异。小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二、小微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系列特殊规定,是国家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特别制订的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进行扶持的目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小微企业要认真研究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搞清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涵、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小微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税法的立法意图,税务筹划风险小。
(二)利用税收征收方式筹划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就征收方式本身而言,两者很难说孰优孰劣,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更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核定征收的税负通常要高于查账征收。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促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各地小微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经济事项也日益复杂,但是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没有增长,加之部分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会计核算不规范,账证不全,甚至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于是核定征收成为部分小微企业的主要征收方式。但是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因此小微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和管理水平,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申请改为查账征收。从税务筹划角度出发,小微企业究竟选择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关键是看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征收小微企业就可以少缴税,这样的小微企业可以维持现状,不必急于改为查账征收。如果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建议这类小微企业按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账征收对企业有利。
(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筹划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指小微企业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选择。小微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则进行事先谋划,选择纳税支付金额最少的方案作为最优会计政策。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税法较大程度的协调,如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与所得税法一致,对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等等。因此,小微企业基于税务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并不大,主要包括:(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微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含月末一次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偏高,期末存货成本偏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最低,具有节税效果。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较为简便,但由于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计算出的存货成本与现行成本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移动平均法由于需要频繁地计算移动单位平均成本,使存货核算相当繁琐,收发货较频繁的小微企业不适用。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的存货、为特定项目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这四种存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2)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年限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无形资产最短摊销期,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微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微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年限时只要等于或长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年限,发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均可税前扣除。但是小微企业基于税务筹划考虑,在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年限的确定问题上,可以就使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进行折旧和摊销,从而使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期间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最大,应纳税所得额最小。(3)费用列支问题的选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据实列支”的原则予以确认和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小微企业基于税务筹划,对费用列支问题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全部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如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等,应及时入账列入费用,增加当期的扣除金额。第二,对于实际发生的一定数量标准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标准,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其他项目。第三,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四)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筹划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一致,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前应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可以利用税法的一些特定条款筹划。(1)专账管理分别核算及时真实申报方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从事研发项目,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还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并分项目、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计扣除备案事宜。并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享受加计扣除。(2)少列支的不予调整。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小微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5%,期限2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如会计上第1年确认了费用5万元(虽然没实际支付),则这部分利息费用可以在第一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若会计上将10万元(含第1年5万元)利息一次计入第2年费用,则第一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会少扣除5万元费用。(3)取得特定票据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完善建议
小微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收优惠条款,不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或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应当遵循合法性(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整体性(综合考虑本企业税负与客户、供应商、投融资合作方等各方的税负)、超前性(各项经营、投资和筹资等活动需事先安排,与时俱进)、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成本风险性(筹划有成本、有风险)原则。规范小微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管本期是否发生经济业务,按时纳税申报至关重要。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和正确的纳税观,注重平时的科学管理与筹划,遵循税法规定,切勿偷税、漏税,弄巧成拙。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3-0184-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277
为小微企业服务,成为小微企业融资主渠道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其天然的不足,可供小微企业融资的资金有限。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全年金融机构共计资金来源117.47万亿元,境内贷款共计71.71万亿元,其中: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2013年资金来源总额66.59万亿元,境内贷款38.14万亿,分别占到2013年全国全年的56.69%、53.19%,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分别占到全国全年的29.71%、27.21%,而真正能够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所占比重分别仅为13.6%、19.6%,区域金融机构吸收了1597.59万亿资金,却贷出了国内资金1405.52万亿,达到了可贷资金的极限,资金来源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它们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
同时,它们也不愿意给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是因为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过高,同时,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全面掌握小微企业的真实情况,信用度较低,道德风险相对较高,加大了银行贷款的信贷风险成本。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是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等来给小微企业增信的途径,因受到小微企业信用低下、融资要素不完全,靠小微企业自身所具有的条件,难以顺利完成增信融资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微企业要想获取银行融资,就必须要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胜出,除了它们本身的客观缺陷无法克服以外,更多地需要通过自身主观努力来减少银行获取信息和贷后监管难度,降低银行营销成本和贷款风险成本,改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会计机构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等多种途径来配合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实现自身融资发展的
需要。
从自身主观努力的角度看,除了加强企业宣传和金融机构交流来改变自己的外部形象外,更要重视加强对企业业务活动形成的价值链管理,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加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全面管理工作,通过财务管理推动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化,化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营销成本。那么,如何实现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呢?这需要从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的途径包括:
(1)规范交易行为,能够签订合同的交易,尽量签订合同。
(2)保留税务发票和纳税资料,让银行全面了解自己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
(3)交易行为通过银行进行收支,现金交易也要及时存到银行,全面保留交易记录和现金流量情况。
(4)建立规范的内部决策、会计核算、资金收付等涉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文件和工作记录等,形成资料完整、内控健全。
要做到以上的规范化管理,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受到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专业知识、人员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实现,因此,可以通过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来实现。针对能否实现内部规范化,除了以上阐述以外,在调查20户小微企业后发现,全部认为如果完善记录、规范管理就涉及到纳税问题,由于小微企业采购或是接受服务有时很难获取进项税,同时,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弱、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和服务同质化、可替代性强,加上民间融资成本年化利息率较高,税收成为能否盈利和影响其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税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宣传,也使得小微企业对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规范财务行为产生一定的心理障碍。为了进一步了解影响小微企业规范行为中财务人员的作用,调查了为小微企业服务过的30名财务人员,据他们反映,现在小微企业由于资料不健全、财务记录不规范,难以获取银行贷款,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唯一的办法就是造假,同时,财务人员职业地位、企业负责人授意、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会计人员迫于内外部环境的压力等,不得不违规操作。财务人员为企业编造假账申请贷款,即使企业到时无法归还,银行只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置担保物,造假账行为本身没有受到过处罚。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如下:
第一,破除影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外部障碍。首先,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免税力度,提高增值税免征额,降低所得税税率,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让小微企业了解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通过税务政策的有序引导,推动小微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管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违规违法责任管理力度,通过引导财务人员不做假账来提升推动小微企业诚信建设。通过提高财务人员违规造假成本,推动会计人员树立社会责任,改善小微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从而提升小微企业诚信度,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服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改善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为政府推动创建新型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加快培育发展针对小微企业服务,以财务管理服务为主体的新型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命名为“企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简化和放宽注册条件,吸收更多优秀的、致力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参加。也可以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咨询服务组织通过变更扩展业务范围来加快建设速度。服务内容包括直接生产经营文字和账务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对企业进行增信业务服务、生产经营咨询和法律服务、企业融资业务服务、管理咨询、销售的市场调查、人员培训等。
服务内容宽泛是为了防止出现过度专业化倾向,如企业管理咨询、统计调查、会计事务所、律师所、会计咨询等多头服务必然增加小微企业的成本支出,同时,也影响到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小微企业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通过综合服务可以提高会计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业务拓展的重要举措。为了推动发展,早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服务机构,早期,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会计服务机构的服务方式,支持会计服务机构的发展,同时,为了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消除小微企业规范运行后的顾忌,免费服务小微企业,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在逐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引导小微企业规范运营,破除自身因治理不规范、信誉度不高而形成的融资障碍,破解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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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S].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2012.
[3]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S].财政部文件,2005.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经济下行严峻形势下,小微企业生存举步维艰,银行信贷投放趋严、趋紧使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是当下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鹰潭市金融机构巧用“银税”大数据,搭建银税企互通平台,面向诚信小微企业创新推出“税易贷”业务,疏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一、“税易贷”信贷产品业务发展状况
“税易贷”业务是基于大数据产品设计理念,通过对客户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针对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及其他增信手段的融资难问题,根据不同的区域、税种、客户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纳税账户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贷款额度设计,批量化营销的一种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新型信贷产品。2015年9月1日,江西省建行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签订了《“税易贷”业务合作协议》,2015年12月,鹰潭市建行发放辖内首笔“税易贷”业务。
(一)税务部门积极筛选推介客户
“税易贷”业务由当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辖内税务部门评级的A级、B级所有企业名单,并在名录内通过对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情况的了解向对接银行出具《小微企业“税易贷”客户推荐函》推介一批诚信纳税企业;银行机构可对《小微企业“税易贷”客户推荐函》中推荐的企业进行再筛选,选择符合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其中优先选择A级企业,适当选择B级企业。此外,银行也可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A级、B级所有企业名单,通过前期调查自主拓展企业客户。自2015年12月“税易贷”业务启动后,鹰潭市税务部门迅速反应,第一时间提供了全市国税系统的A、B级纳税客户名单669家,其中A级纳税企业26家,B级纳税企业643家。首批推介企业12家,其中A级纳税企业1家、B级纳税企业11家,当月建行鹰潭市分行就及时对接企业2家。
(二)银行机构稳步对接
“税易贷”是建设银行2015年创新推出的结合大数据,运用评分卡技术的“小额贷”信贷产品之一,是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对按时足额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税易贷”主要针对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群体,可向守信纳税人提供最高200万元的无抵押纯信用贷款。可提供有效期1年(含)的循环贷款额度,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自主支用和还款。2015年12月17日建行鹰潭市分行向江西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辖内首笔“税易贷”信贷业务。截止2016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共办理“税易贷”业务25笔,金额合计1135万元。
(三)风险监测及时跟进
银行机构在办理“税易贷”业务时,贷前严格调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做到“三核”、“三查”、“三亲见”。贷后管理遵循“以非现场主动预警为主,以差别化现场检查为辅”的原则,包括主动监测预警、现场检查等内容,定期向税务部门采集企业纳税数据,通过纳税情况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同时与企业主签订企业自然人保证协议,信贷资金出现风险时企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税易贷”业务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有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银税双方“征信互认、银税互动”,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守信企业将优先得到银行提供的专项信贷支持。通过“以信养信、以信授信”,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纳税信用,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能够培养、扩大企业税源,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更多守信纳税人特别是守信小微企业从中受益。
(二)有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开展银税合作、利用纳税信息为小微企业融资进行增信,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大数据,银税信息共享,银行可以批量获取优质小微企业客户,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并提升信贷风险甄别能力。“税易贷”作为创新型信用贷款品种,按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税易贷”客户必须为在本行没有任何授信业务的新增客户,进一步拓展了银行机构新的客户源,金融信贷扶持更为普惠。且虽然“税易贷”额度不大,最高授信仅为200万元,但通过企业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关系的建立、维护,在帮助企业逐步做大的同时也为银行培养了潜在客户。此外,“税易贷”业务受理便捷快速,满足了小微企业日常经营需求。“税易贷”的申报审批与其他小微企业业务相同,在通过银行机构筛选后,享受便捷的“绿色通道”服务,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审批资料二级分行机构直接审批,同时由于“税易贷”无需抵押,节省了评估时间,一般7~10个工作日即可放贷。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税易贷”产品的推出对小微企业是一个福音,为企业在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在无需任何抵押的情况下,获得银行低成本融资。“税易贷”目标客户主要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4~6倍,A类信用等级企业最高放大倍数可达5~7倍,贷款额度需求基本满足客户日常经常需求。资金价格为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40%,相对于其他小微企业信贷品种上浮70%左右的价格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同时“税易贷”为信用贷款,只需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无需再办理抵押、担保,相应减少了评估费用,融资成本切实降低。
三、“税易贷”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监测难使“税易贷”投放较为谨慎
当前全国经济下行形势仍然较为严竣,信贷资产风险不断显现,“税易贷”是无抵押贷款,仅用纳税信用担保,加之企业主投资领域广,风险大,银行资金流向监测较为困难,银行在推广此项业务时仍十分谨慎。同时“税易贷”业务是金融机构利用税务大数据实现银税对接的全新业务,没有任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银行表示目前业务推进仍处于边做边看的模式,全面推广还需要不断摸索总结。
(二)银行绩效考核对业务开展存在“挤出效应”
当前金融机构面对经济下行、竞争加剧、不良显现的“三重压力”,银行业间对信贷人员风险绩效考量更为严格,既要做大信贷增量,又要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信贷业务实行“终身制”。优质信贷资源有限,信贷员对新增客户较为谨慎,从绩效考核考虑,银行更偏重于保障重点优质的大客户,倾向于向风险小、成本低、单笔收益高的大企业提供贷款,这对小微企业贷款形成“挤出效应”,小微企业的信贷增量做大仍显困难。
(三)政银双方协调配合机制仍有待完善
“税易贷”业务政府部门只是在前期客户筛选推介中由税务部门参与,出具纳税证明,后期管理中介入很少,多数情况下由银行独立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测、跟踪,对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如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全面,信息的不及时、不对称对银行适时跟踪、监测信贷资产十分不利,给贷后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政府和银行间有效交流与配合的不足,使“税易贷”的信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
四、进一步推广“税易贷”品种的建议
“税易贷”是利用大数据,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的重要举措之一。作为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政银双方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银税互动,让“税易贷”业务“既叫好又叫座”。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
建议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设立为小微企业贷款增信的风险补偿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损失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切实化解贷款风险,解决银行后顾之忧。
(二)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客户推介过程中银行机构要联合税务机关加大宣传“税易贷”品种,对感兴趣、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辅导,跟踪了解情况,及时了解企业信贷需求,实现企业与银行的有效对接。“税易贷”实施过程中,银税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布企业纳税信息和银行放贷信息,探讨如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协调解决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负责对金融服务合作的监督、统计与评价。
(三)加强诚信奖惩机制
加大对诚信的宣传,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制定“税易贷”通报制度,通报银行放贷情况、企业按期归还情况,对诚信意识不佳、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点名通报,并采取取消或减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予以惩戒。建立有利于金融机构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创新品种的奖励激励机制,细化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中对“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等免责规定,促使基层一线信贷人员放开思想包袱,切实推进“税易贷”等有效服务小微企业信贷创新品种的业务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10-18.
[2]周月书,杨军.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7):77-85.
一、目前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多地是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规定小微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纳税内容,就目前普通企业25%的应纳税税率来分析,对于利润还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显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扩大到对年收入20万到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执行对应税额的50%计入应税收入,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年收入30万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从两个文件的对比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3.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的优惠政策不多,笔者仅查到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纳税困境
1.纳税优惠政策运用的困境
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应用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月小于9万元,所得税优惠范围经过15年10月份的调整,扩大到30万元以下。这样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税收优惠也都存在期限问题,所得税优惠期到2017年底结束,也就意味着2018年可能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也可能优惠政策被取消,这样的问题多少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心存疑虑,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优惠幅度与申请积极性的困境
从以上税收优惠的规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还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纳税优惠的最上限额度的30万元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假设企业的产品利润率为20%),可以节约的所得税支出为30*0.2*0.25-30*0.2*0.5*
0.2=0.9万元(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是15%)。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则应用,每个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方式和角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而财务核算的方式方法与所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纳税优惠的加计扣除计算基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在申报所得税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理解,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这样容易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违法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科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认定,是持比较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一些顾虑,可能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很难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3.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经营者大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对于税收管理了解的较少。同时,由于会计核算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会计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相对较低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总体上,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优秀的纳税会计人才,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的不及时,在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传和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显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人员衔接问题较多的现状,在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避税方面就更加力不从心,往往是顾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现今,面对繁多的税目,一个高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
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
1.形成稳定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鉴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国家应该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和优惠的期限,让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获得更多民间资本的支持。在纳税优惠范围上,放宽享受优惠的纳税额条件,将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到税收扶持范围内。而像针对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容,要扩大优惠的力度,同时,对当年未能抵扣的费用部分能够保留到来年继续进行抵扣,发挥最大的节税效应。在税收优惠税种方面,适当扩大优惠税种,形成一个多角度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享受深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期限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长期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法律,并且在具体不同税种方面,落实准确的税收优惠期限。这样从税收优惠范围、优惠税种和优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化、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的发展信心。
2.运用综合性的财税扶持政策
从目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还不能实现根本性地解决他们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才能促进其发展。主要是一方面继续加大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实施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优惠,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压力。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方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应用条件,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进行补贴,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科技专项,高新区落户优惠政策等途径,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向“高、精、尖”等经济附加值高的领域发展,同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税收与财政手段两者结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国综合立体性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3.培养企业优秀的纳税人才
优秀的企业纳税会计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证,创收更多合理利润。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对优秀会计人才的培养,相信纳税会计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帮助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专职会计人才,将目标人才建设纳入到企业成长计划中,增强会计人才的集体意识,激发为企业做贡献的工作热情。而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利用科学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稳定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渐形成有一定的纳税会计管理实战能力,从而可以有计划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节税、避税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等特点,在纳税贡献与解决就业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经济做出很多贡献。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这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先天的技术先进性与经营灵活性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发展方向。从目前税收扶持政策的现状来看,还不能发挥出较大的扶持作用,应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生产实际,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样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获得较大的动力与帮助,从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一、小微企业财税管理现状
在很多小微企业缺乏财税管理的意识,企业当年的财务收入和会计核算不明确,采用简单的、传统的会计核算,每年的收入、利润、负债的等业务账务混乱,报表登记缺乏条理,甚至没有专门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甚至没有定期缴税,造成国家的税务损失;加工生产型的小微企业,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核算和市场需求分析等仅能凭借积累的工作的经验,无法根据科学的财务报表和市场走向分析制定当年的任务和计划;国家为了促进市场繁荣,出台了一些鼓励小微企业、促进贷款、降低税负的政策,但是不少小微企业老板,对于政策的解读偏差,认识错误,未能实现对发展机会的充分利用。这些小微企业财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企业很难实现长远发展。
二、小微企业财税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一)缺乏财务管理意识,采用传统记账方式
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众多,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历史较多,生产寂寞小,不少企业仍保留者“小本微利”“薄利多销”得经营模式,贯彻着经验主义的经营理念,甚至采用传统的收入与成本之差来计算利润的简单核算方式,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提高,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着企业科学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形成。较多的小微企业老板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核算的重要性缺少认识,这样的核算方式,无法对每年的净收入和成本消耗进行合理的计算,采用错误的材料采购和成本计算方案,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小规模的成本核算,同一的材料采购模式,无法形成的资源的优化合理组合,无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思维的滞后和管理的僵化,形成恶性循环,难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缺乏专业人才,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由于小微企业采用小规模、低成本、低投资的生产方式员工数量不多,在有限的人力资源和原始资本下,为了尽可能的节约成本,所以通常聘请一些具有薪酬较低、缺乏专业会计知识的核算人员。在一些小微企业中,财务机构会计核算人员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但是没有专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被大型企业和官方所认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习惯以工作经验作为判断依据,不考虑国家法律规定和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有些会计决策方式甚至较为落后不符合国家现行的财税规定。会计人员所掌握的实践知识缺乏时代性,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机构及基本的岗位设置不健全,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明确,出纳会计和账务核对人员的职能交叉,会计核算中要求的相互监督不到位,岗位任命不科学,在小微企业内部容易发生、虚假伪造的事件发生。
(三)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仍存在不足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仍旧不完善,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窄,很多行业未能真正感受到国家税制改革带来的优惠;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些法律领域仍处于空白,造成工商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职能贯彻不到位,在财税方面,小微企业既无法正确合法的缴税,也不能及时享受税收带来的优惠;我国小微企业数量繁多,遍及不同行业,且分类标准、划分依据、应缴税额等部分各不相同,有关政策的出台缺乏时效性和时间应用性,造成小微企业的登记管理困难,优惠政策的落实困境。
三、浅谈如何加强小微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
(一)强化财务管理意识,健全企业内部核算体系
即使是简单生产模式的小微企业,也要全力促进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加强管理者的财务管理和税收核算意识,既是增加国民经济和加强政府税务管理的保障,也是提高小微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树立长远的战略目光,认识到企业财税管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从自身做起,对企业的财税制度采取严肃的态度;聘请专业的会计从业人员,采用符合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账簿,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严格填写;健全企业内部的核算体系,在符合企业规模和经济收入水平的前提下,认真贯彻钱帐分离、钱权分离、岗位制约、相互监督等会计基本准则,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促进专业人才培训,加强企业内部财税管理
促进人才培训,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强对财务部门在岗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审查,通过专业院校和会计机构的辅导,进行人才数量和质量的保证,从整体提高我国小微企业的会计部门执业质量;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在岗培训工作,利用人才作为加强企业内部财税管理的保障。在专业人才的指导下,对企业的成本核算、会计管理和财务制度进行专业的统计,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要实现全面理解,充分利用,适时调整企业的战略方案和财务计划,抓住机遇,发展自身。
四、结束语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财税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对于提高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以上,笔者结合小微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加强财税管理工作,促进新形势下的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措施,希望能对读者带来积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高现广.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集美大学,2013
一、小微企业成本管理现状及问题
纵观我国小微企业的成本管理现状,由于受到经营者自身的素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影响,其成本管理的水平仍处于相当落后,面临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有些企业管理者独断独行,为了打价格战,在采购原材料和支付费用时候不开具发票,财务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对于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不够严格,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具体表现如下:
(一)家长制管理,成本管理队伍人才缺乏、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小微企业的家长制作风严重,在重要的岗位上,安排的多是自己家的亲戚和朋友。很多情况下,遇到什么事情,只要老板点头,不管制度是怎么定的,职员都可以按老板的方式处理。还有些企业老板也学过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度和条例在企业的墙上都有,但往往遇到事情的时候,这些规定就成了花架子,企业往往感情用事、赏罚不清、执法不严,使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还有一些经营者,意识到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也引进了一些管理人才,对这些引进的人才往往工作分配并不合理,出现了一人多职、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的情况,给职员的薪酬待遇也不高,没有制定出严格的奖惩制度,影响了员工进行成本管理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小微企业,只能忙于生计,从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忙于追求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无暇顾及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战略发展问题。他们认为文化战略是中大型企业的事情,自己没有必要考虑文化战略方面。正是由于小微企业不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员工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念,对企业的认同感不强,从而造成个人的价值观念与企业的价值理念的不一致,因而很难进行全员成本管理。
(二)没有完善的成本管理的制度,影响企业的成本管理和决策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老板的话就是制度,没有一套规范的企业成本管理制度。一个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企业的成本: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主要是指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辅物料、煤水电、机器折旧、工人工资、生产期间产生的废品损失。第二,企业的费用:指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小微企业也不例外,在生产成本中原材料采购、支出管理不严,主要体现如下:第一,小微企业在采购材料时,为了价格上的优惠,经常采购一些不开发票、不通过正规流程的材料,虽然价格上有点优势,但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成本费用虽然低,但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上,无法保证成本的真实性。第二,在采购材料方面,该小微企业偏重于从某些固定供应商那里采购,这往往会造成原材料价格缺乏竞争性,造成成本偏高同时质量偏低的现象,从而使得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提高了;另外,该小微企业在采购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方面因没有制度约束,管理相对宽松,导致许多不实的差旅费也被计入了产品的成本。第三,在领用材料方面,该小微企业没有建立科学的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在生产过程中,缺什么材料,和老板打个招呼,直接去仓库领,没有必要的流程,致使原材料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在企业的费用中,费用的报销随意性很大,有时老板或者老板娘就是出纳会计,不管是家里的费用还是单位的费用,只要老板签字同意,就可以报销,没有一套财务报销流程。老板认为公司就是我自己的,想怎么拿钱就怎么拿,自己的车辆和家里的装潢费用都拿到单位来报销,造成期间费用的不实也造成税务上的税务风险。如果老板想完成一个项目,也不经过投资性分析,盲目上马,往往是花了一大笔钱,买设备、上马新项目,结果产品卖不出去,造成很大的投资亏损。
(三)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成本管理不严
许多小微企业不设专职的财务人员,出纳由老板或者其他行政人员代替,总账由代账公司的代账会计做账,代账会计几乎不到企业去做账而是到月底由单位的出纳会计把整理的原始凭证送到代帐公司的代账会计手上。代账会计如果认真负责,做出来的账务尚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的代账会计对实际经营情况根本不了解,只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账务处理,这样造成企业的财务数据严重失真,无法为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如何加强小微企业成本管理
(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培训,提高员工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待遇
小微企业的领导应充分认识成本管理的作用,把成本管理落到实处。首先,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层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掌握水平,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能力、领导控制能力和企业管理的艺术,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其次,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虽然从短期来看,培训员工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岗位培训能使员工尽快地适应工作,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业绩。企业员工也应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学习和了解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以保证与成本管理部门的良好配合。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充分认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成本管理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成本管理全民化。作为小微企业的管理者,要充分考虑员工的自身利益,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和自身的发展前景,使员工在企业中有认同感、有归属感。
(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和监督体制
小微企业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一个有财会、经营、采购、销售、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成本管理小组,同时配备严格的下属人员,开展质检、统计、考勤、保管、核算、分析等工作。小微企业也要制定一系列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要对成本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再教育,借以提高成本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降低产品成本服务。然而完善成本管理的经济责任制也是很重要的,一是制定成本管理规章制度,如各项基础管理、成本约束制度等。二是明确各项成本的经济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或个人。三是实行奖惩兑现。
(三)成立专职的财务人员保证成本管理相关数据的完善,做好成本基础工作
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成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和财务部门,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对成本管理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对生产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及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跟踪分析。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制定成本管理的建议和其他智能部门沟通,找出成本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成本管理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改进。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的原始记录制度,对于企业尤为重要。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第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出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超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账的记账工作。第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各项记录。第三,工艺技术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工艺设计改动、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各项的记录。第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原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例如,工作命令单、原材料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以及半成品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第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例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第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汽、风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企业应指定专职人员管理原始记录,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五)用好、用活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管理
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上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更大。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2014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在众多的利好条件下,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应针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小微企业应与时俱进,实施成本管理工作,摒弃传统的成本管理观念,完善现代的成本管理观念,不断学习掌握成本管理的新理念,不断地完善企业,促进自身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为江苏税联信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