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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在表面上,定期定额征收与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过仔细看来,二者有着根本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 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一)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政策依据
国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也来执行。这些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时依据的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等国家各项财经法规。
(二)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和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纳税筹划和境外项目税收管理等。
二、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的难点探讨
企业内部控制措施是否能真正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目的,笔者认为关键因素取决于企业内部控制措施能否及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此,结合实务工作重点探讨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如何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主要涉及三大难点。
(一)税务部门征管要求提高带来的难点
税务部门近年来对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征收管理越来越专业化、规范化和团队化,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企业具体从事税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责任心、涉税日常工作(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的规范化管理等细节方面要求更加完善。例如,每年上缴税收超过千万的企业基本都会被其当地的税务部门作为重点税源户进行重点征收管理,经常会接受税源调查、专项税种调查等各种税务方面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会被要求填写重点税源调查表格,上报企业各种经济指标、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等;同时还要配合提供税源分析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当期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当期税收结构说明及同期对比说明、预测下期税源总量及结构说明、企业完成下期或全年税收拟采取管控措施等。仅这项工作就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如果没有及时了解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状况、经济运行情况,没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强烈的责任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税务管理人员是很难顺利完成这项工作的,也很难向当地税收征管部门上交可顺利过关的答卷。
(二)税务部门稽查要求提高带来的难点
随着国家近年来宏观形势的需要,税收规模一直以超越GDP增速的涨势迅猛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在规范征管环节争取对税款做到应收尽收的同时,也对可能存在应收未收的纳税人加大了税务稽查的力度,尤其对与国民经济发展联系紧密的房地产、电力、电信、铁路、金融等重点行业更是给予了重点关注。在这种很可能持续相当长时间的财税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管理尤其需要重视税务检查、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工作,在争取企业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要对税务风险采取必要的预警和防范措施。例如,近年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检查较为频繁,财政部也通过检查发现了部分企业的资格认定存在瑕疵并撤销了一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且上市公司中也有企业被检查出高新技术有关问题并被税务部门予以处罚。这些企业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在研发费用方面归集不准确,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真实认定标准。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归集的政策依据可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款“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该条款限定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等八项内容;与此同时,很多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时也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相关鉴证报告及材料申请加计扣除,这其中也涉及到了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其政策依据可参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该条款还限定了“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八个方面。通过简单列举以上两个文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同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口径差异十分明显,比如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统计,但不能作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组成部分,在实务中这些差异还有很多,限于篇幅本文不能全部说明,这种口径差异应引起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仔细甄别基础资料,避免在编制税务申报材料时发生混淆,减少企业在应对税务检查和税务筹划时可能会产生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带来的难点
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总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其中也会包括一些来自税务方面的问题。有些地区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需要,还制定了各种税收以外的政策,通过向业主、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授意或施压来要求企业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把税源留在当地,这种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地方政府层面的压力往往会令企业左右为难,会给企业在当地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有的地区为了保护地方企业的发展,会给外来企业设置种种门槛,其中,包括税务方面的门槛,如强令企业在法定期限之前必须开具或更换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求企业在极短时间内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相关材料等。
三、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若干建议
为解决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因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难点问题,企业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下面从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税收利益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三个角度提出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一)通过加强岗位设置及明确职责来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管理内部环境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章第十四条要求,在内部控制内部环境要素中,“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按这一规范提出的要求,企业在建立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时,应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同时,还要落实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要求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及时收集、分析、掌握国家税收政策信息,制定本单位纳税筹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注意加强同各级税务部门的业务联系,积极争取税务部门能在税务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上给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管理的内部环境。
(二)通过加强税务筹划工作达到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税收利益目的
(一)补交税金以及承担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人很可能由于对政策解读的错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税款缴纳不足额或者不缴纳的情况。因此,一旦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抽查并且发现了企业的以上行为,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之纳税款当天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补征税款的风险都会被忽略。因为企业纳税人认为对于税务机关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只要及时补上即可,不需罚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风险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少企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应税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等行为,来减少应该缴纳的税款。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这些违法行为,就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具体包括行政与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增加企业应交税费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因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理解错误,导致企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要多于税法中实际规定的应缴税额。这就造成了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政策不重视
我国自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各种配套的法规政策陆续出台,而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最新税收法规政策,从而导致了企业汇算清缴中存在各种违规问题。
(二)未能规范的填报纳税申请表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申报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要单独填报不同的纳税申请表,并且预缴税款的申请表与年终汇算清缴申请表有所不同,还有就是核定征收汇算清缴填补与查账征收报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纳税人出现选择不当的情况,就极有可能会带来税务风险。对于居民企业,其填报的一组报表就包含十二张表,其中包括一张主表与十一张附表,各表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蕴含着税收政策。因此,若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透彻,则会直接影响报表填报的规范程度。
(三)税收程序缺乏规范性
新所得税法中有许多如三新费用、投资收益免税、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企业善加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业对税收程序的规范性了解较少,使得本来应该备案或者报批的项目未能按照相应的程序或不符合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四)企业虚报销售收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真实的情况。企业纳税人通过少计甚至不计收入的方式,人为的削减企业销售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中,迟报、少报甚至不报收入。部分企业甚至把利润人为进行转移,来实现减少计税依据的目标。除此之外,部分企业依据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自身的收入,对于哪些财政拨款、基金可以当作是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认定成为不征税收入,擅自将“成本费用”预提入往来的科目。通过这些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自己能够享受较低的税率,最终实现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标。
(五)虚增成本费用等项目
实务中,许多企业存在着虚增成本费用的错误做法。首先,部分企业存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的现象。企业将工资性支出归于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费用科目,有的则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给员工报销的交通补贴和电话费。其次,存在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违反规定税前列支的情况。企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补贴等计入福利项目之中,把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计入其他费用之中,故意减少业务招待费用的金额。再次,税前扣除与收入不相关的支出。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列支企业员工个人汽车的保险、修理费和住房的物业费。但是按照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这些费用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缴纳数目计算时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预提、暂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都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不得将预提的费用或者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或费用。此外,将资本性支出改成经营性支出,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以及任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等问题也很突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转变纳税观念,杜绝偷税行为
依据现行的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那企业所要面对的就不仅仅是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的问题了。企业不仅要补缴拖欠的税款,还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企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且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对偷税逃税企业进行无限期的追究。偷税逃税并不能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当多的在汇算清缴中曾经逃过税款或发生失误的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反思过后,采取了更加积极向上的态度来面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开始逐渐的依照法律履行汇算清缴义务,以此来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不发生或少发生差错,不产生或者尽量少产生新的税收风险。通过依法履行汇算清缴义务,不仅可以使企业保证自身的利益,维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业减少额外的税收风险。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汇算清缴的税收风险是许多大型企业也无法避免的,许多大型公司如国美、创维、苏宁和中国平安等,因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足导致出现了税收上的麻烦,使得本企业在声誉和实际经营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损失,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加强企业汇算清缴中税务风险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是摆在企业面前非常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建立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对税务风险管理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企业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的设置税务管理部门以及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权限,建立税务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在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职能效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年进行的,其涉及企业整个年度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交税费等,所以要充分结合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做到真正发挥这一组织体系作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定时评估评测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在这一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做出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税务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划分为避免、转移、重点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对自身进行管理,还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帮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中介机构凭借自身高超的业务水平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难以建立自身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小型企业,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力量。例如,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从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1.2营业税核定不合理根据《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各煤矿项目的主营业务均为煤炭销售,无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但大方县相关企业按照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
1.3财务人员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税法按照真实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会计政策理解往往简单一点,税法政策需要财务人员咬文嚼字,很多时候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财务为事后核算,部分企业并未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主要工作中。
2加强企业纳税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税法、精税法的高素质队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充分享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相关权利。财务人员加强对税、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最新动向,要做到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都要有国家及省政府相关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同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的联系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税务人员,要与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针对税务管理局乱收费的现象,勇于向有关部门指出,以争取减征或免征。
2.3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加大税务法规培训,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照章纳税,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营改增、资产购置、安全投入、科技研发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2.4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①明确管控体系中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树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②税务管控贯穿着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树立税务管理理念,强化税务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税务管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坚持不懈地将税务管控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发展中。
2.5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结合永煤贵州地区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笔者从采购、销售、合同管理、筹资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①强化采购管理,抵制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到货情况,及时向供应商催要购货发票,并对供应商送交的票证、单据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票据的种类、税率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一致。无特殊约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它发票。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180日,相关人员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慎重。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要素与合同、到货验收单是否三者一致。针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不合规的发票,经办人有权退回发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购过程中,因票据不合规、程序不合规等现象带来的税务风险。②财税人员要参与到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企业合同会签工作中,财税人员对合同涉及的税收或财务风险有自己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可以帮助企业从财税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风险。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核算 税法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
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由此可见,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会计准则里主要包括存货盘亏和毁损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里还包括了资产变质、被盗、淘汰以及报废等情况。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也便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二、资产损失会计和税收处理的不同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资产损失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论何时发现以前年度应该被计入却没有被计入的资产损失都可以予以确认。最新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在确定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间来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税法里,依据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在追补和确认资产损失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不能够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的追溯期限决定了对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追回和补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大小也不一样。
其次,会计和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同。在会计处理中,当发现了存在以前年度应记账却未记的资产损失,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税收坚持“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对资产损失里“所属年度”的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认为某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应该为资产丧失了其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虽然会计制度里有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及时,不得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的实践性不强。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往往是立足于某一个时点上,依据与各资产形态相关的法律和准则,会计从业人员对客观经济事实作出职业判断。相比而言,在进行税收处理时,为了维护我国税基的长期稳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和确认有着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执行。使得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比会计更加客观和规范。
最后,具体的资产损失项目下会计和税收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来集中核算的,而会计科目里的“营业外支出”的核算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财税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此外,税法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所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一般纳税人对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资产汇兑损失的处理:由于汇率水平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在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结算时将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外币金额依据不同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差额在会计上将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不算入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里对于企业的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当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得作为应税损失或所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关键词 纳税咨询 准公共物品
一、我国税务机关纳税咨询存在的困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对纳税咨询介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咨询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都在大力加强热线咨询,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为纳税咨询主渠道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进行纳税咨询。二是税务机关网上咨询。在抓好12366电话咨询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也在做网上咨询咨询,不断完善外网咨询功能,规范网络在线咨询答复。三是办税服务厅等现场咨询。除了上述两个重要途径,各地也都积极开展现场咨询,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重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咨询等。由此也可以看出,纳税咨询是一种“一对一”的纳税服务。
从实际情况看,纳税咨询工作发展迅速。以江苏地税12366为例,《2009年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系统运行情况通报》显示:09年全省12366系统共受理咨询162.38万次,其中人工座席71.74万次,占咨询总量的44%,自动语音系统87.02万次,占咨询总量的54%,二者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69%和26.6%;网络咨询3.62万条。2009年四季度,全省12366系统共受理各类纳税咨询41.12万次,其中人工座席18.83万次,自动语音系统21.16万次,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35.49%和59.87%。网络咨询1.13万条。明显可见,咨询量快速增长,而且呈现加速增长态势。
可是,结合纳税咨询“一对一”的特征再看快速增长,我们不禁开始思考:这么大的咨询量、这么快的增长速度,我们税务机关可以承受吗?又能够承受多久?这就是笔者想要讨论的税务机关纳税咨询面临的重大困境:纳税咨询需求量和税务机关承受力之间的存在差距,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矛盾会会越加凸显。
二、纳税咨询的准公共品性质分析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另一些人对其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影响另一些从中受益,如路灯。非排他性是指在产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被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如大气污染治理的结果。相反,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是私人产品。
纳税咨询具有非竞争性。一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咨询并不影响另外一些人向税务机关咨询。比如,纳税人A向税务机关咨询,纳税人B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不会因为纳税人A咨询了,纳税人B就不能咨询。但是,纳税咨询不同于纯公共产品,随着咨询人增加也会提高税务机关的成本,对其他咨询人造成负面效应,如咨询人太多导致12366占线等。纳税服务具有非排他性,纳税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人。纳税咨询能有效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纳税遵从度。但是,税务机关是可以通过设置排他性的措施限定受益对象,如规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站再咨询,这些措施将直接受益范围局限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因此,纳税咨询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三、关于我国纳税咨询的提供方式的建议
一是以税法宣传为主,以纳税咨询为辅。和纳税咨询相比,税法宣传突破了“一对一”的局限,是“一对多”的、更有效的知识传达方式。笔者建议税务机关主要利用税法宣传,强化对基础知识(如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税收筹集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等)和征管操作(如申报方法、填表示范等具体税收征管操作性措施,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的宣传,从“面”上提高纳税遵从度和降低纳税成本。
二是面向纳税人,构建统一知识库。笔者建议利用纳税人素质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一良好现象,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各地税务机关为辅,积极构建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实用的解答,并全面向纳税人开放,在纳税人遇到问题时为其提供解决办法指南,促进纳税人自学,强化纳税人自助。
三是将纳税咨询引向社会中介。社会中介分为市场中介和非市场中介。市场中介是指与市场直接相关,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非市场中介是指承担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中介组织,包括各种社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自愿者组织等。纳税咨询所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决定引入社会中介将是大势所趋。同时,引入社会中介也能有效缓解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咨询压力。
参考文献:
[1]2009年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系统运行情况通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最新通告"栏目..
1.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却对此没有规定。
2.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税收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4.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二)对策思路。
1.税收政策的变动应充分考虑到税收会计核算变更可能带来的后果。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也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
2.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注册税务师协会。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稽查后的调账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稽查补退税款所发生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化,将调账指导与监督工作纳入征管程序。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新税种凡涉及会计核算方式改变的,应同步开发出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针对当前税收会计核算比较混乱的情况,税法制定权威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约束范围和处罚措施,使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s,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 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2、设立税收机关监察队伍,不定时的对税收机关进行监察和督促。
3、公开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及时的向社会公布最新信息,让一般纳税人员了解、熟悉税务原则、工作重点并加之监督。
4、设置纳税人举报、投诉信息栏,认真了解纳税人的要求和建议。只有保护好纳税人的利益,才能对纳税人实施更好的管理。
5、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强调调查,研究,做到在法律上面人人平等。
6、对于工作人员要设立奖惩制度,增强工作岗位轮换。
7、应该做好税收保密工作,严于律己,坚持工作原则。
8、熟悉对于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条例,在对一般纳税人的事物处理的工作上,应该熟练的操作、正确的指导、快捷的办理。及时的调查,了解纳税人的要求。
二、突出纳税人管理工作重点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好重点税源。
不少的纳税人基于最求自身的利益,通过转移等方式逃脱税收,这些问题应该纳入管理工作的重点。突出管理重点以及管理条例,使纳税人感受到逃脱税收的严重性。
1、大力的宣传
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不断的宣传纳税人管理条例,以及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制度,让纳税人明确纳税管理工作者在时时刻刻的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监督,使其改正或者放弃逃税等思想。
2、不定时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教育
隔一段时间,对一般纳税企业进行调研、考察。明确指出纳税机关对于税收的重视程度,是以抓好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为目的而存在的,更是以管理好企业税收,保护国家税收法而存在的。
三、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1、对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往往在尚未正常的经营时,利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就需要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的进行税务登记,用新企业的身份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格也需要重复的劳动,容易造成管理人员职责不清。为了加强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可谓是层层把关,从基层的税收管理人员到主管局长,采用多级审核条例,配合对企业经营的实地考察。
2、对于纳税人资格的正式认定
对于占时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在累计满12个月后办理正式过程中,对于申报要求、审核要求中需要税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进行正确的申报,并辅助税务人员进行审核。税务人员在对其中事物的处理上应该更加仔细,对于审核情况有差异的一般纳税人要及时作出处理,勒令其改正。
3、辅导期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并抵扣)。
对于辅导期管理制度也存在着思想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客观实际的把握不足等原因。一是管理机关人员没有从分的认识到新企业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融入防伪系统就安全了,弱化了认定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二是在纳税条例政策宣传上,纳税人一般都实行“先对比,后抵扣“的规定,在管理工作者没明确表明规定的含义时,容易存在当月认证对比后,下一个月才扣除的误区。这也是需要管理工作者需要重视的环节。
4、钻税收漏洞,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纳税人的转换过程中,对于已经用防伪税收控制系统,但是没达到年税收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在计算是,没有不安规定保管等情况出现,就不会取消其资格。(很多人一般纳税人在年销售收入都不达标)
5、在申报征收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隐瞒真正的销售收入,不开票,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开售单据。用想关联的企业转移税务,进而偷逃税款。
这些问题还有很多,但是都凸显出在管理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需要改进
1、对于企业会计培训管理
企业会计在税收上的作用尤为重要。在对于会计人员的日常辅导和管理中需要注意1一是税务机关领导要经常辅导会计整理账务、建立制度,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会计人员的变更,对于变更人员,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加强对新人员税收条例的认识;三是严格验证会计上岗工作证,不定时监察其对增值税防伪控税系统的使用;四是对于不合格的会计。应该勒令限期改正,必须正确的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收。及时的发现在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并加之即时纠正。
2、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认识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一般纳税人在我国税收管理条例中比较特殊,管住一般纳税人,就基本管好了增值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强调增值税的重要性,认证分析税务机关的管理形式,把纳税人的管理摆放在突出的文职上,从思想、内外部、手段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从纳税人的认定、年审、申报、监督、监察到纳税人的取消环节。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综合治理,保证税务基础不被侵蚀,税务合理合法。在纳税人中,树立牢固的治税细想,依法管理,严格禁止逾越管理权限,作出违反政策规定的事来。
3、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监督
对于占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在其运营后的三到六个月内再进行跟踪,对于监察中发现虚假信息,没有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其会计审核混乱的企业,应该严格处理,重新考察,重新审核其负担率。对于提供给企业的限量发票,也要不定期检查。
4、年检工作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审批认定12个月后就应该作为年检对象:
a)对于不合格的纳税人的处理
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收机关提供准确资料的企业,应该及时停止年检,在一至二月内勒令其整改,可以派相关税务人员辅助或者是督促其整改,不能任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