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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财务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它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它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经营、生产决策过程中进行的抉择,通过有计划的设计、规划来使得企业税负最轻,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3)风险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性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又包括违法违规风险,片面性风险,成本偏高风险等。(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税》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税》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企税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趋势。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税》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来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 无论哪个行业, 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 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 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况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折旧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税》增加了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等项目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所得税,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2)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除项目标准的有利变化
《新企税》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重新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职工工资支出,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都会加大。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抵扣的。
(3)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 假设税率不变, 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 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技术,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做出策略调整,为实现企业价值做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一、企业创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对企业性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首先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纳税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采用公司企业,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比较适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公司在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会产生影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册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或亏损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初创阶段长时间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快速的行业,则可以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公司企业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注册地点的筹划
在注册地点筹划中,首先是对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虑对象。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保税区;5.沿海经济开放区;6.“老、少、边、穷”地区;7.旅游度假区。但在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时还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条件“对号入座”,尽量使自己向优惠条件靠拢。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财产损失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5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价处理及时进行清理,发生的损失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是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障、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销售方式的筹划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货款安全地回笼。
七、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会计处理方法中采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既是事前企业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所采用的一种会计政策,应坚持谨慎性、可靠性和一贯性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经济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两大类:一是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曲线法为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可以使企业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财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都留有一定的弹性期间和比例,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况下,在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考虑资金时间 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应与企业的产业政策相匹配,同时要事先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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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在于此条——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所以,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新《企业所得税法》得以实施之后,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格局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倾向于在费用扣除以及国际税收筹划上做文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案主要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做了明确规定:必须要同时符合和具备下面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条件1:必须是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条件2: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因此,对税收筹划的要求是:加大货币性资产的投入比例,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投入比例。下面,笔者引用一则案例加以具体说明:某软件生产企业已经持续获利5年,其税收优惠期己满。此时该企业就需要考虑注销该企业,转而注册并成立一个新的软件生产企业。该软件生产企业原先就有价值198万元的办公用房,企业的计算机设备价值52万元,专利权价值99万元,非专利技术价值101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一共约为450万元之多。假如使非货币性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则需要再投入货币资金1350万元,从而使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800万元,这样就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了。
二、利用成本费用筹划
由上述论述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从而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变小了。但是可喜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却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放宽。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不再以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是否应该独立纳税,而是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税收筹划思路可以这样设计:总公司应该考虑将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是独立纳税单位。这样来说,就可以做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就可以使各分公司间的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三、重视国际税收筹划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对国际税收筹划投以更多的关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以前,外国投资者适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得到了我国诸多税收优惠以及政策照顾,致使这些外国投资者收益颇多。不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之后,却取消了对部分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照顾性政策,这就迫使很多外国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自身的投资方式,从而积极去探索一些新的、科学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绝大多数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对非居民,以其是否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进而决定是否行使课税权的标准。根据《经合组织范本》的定义,判定跨国纳税人有无常设机构并确定其纳税义务,可以采用有形联系因素,比如一座工厂、一个作业场所、一个办事处、一个矿矿井等等。即使找不到这些具有有形物质联系因素,也可以采用法律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所以,这些特殊的税收规定,就为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常设机构来转移资金、货物或劳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渠道,因此,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做出这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被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中国已经和世界上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税率都相对较低,通常都小于10%。因此,有智慧的企业投资者往往会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总而言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不仅关闭了传统税收筹划的部分路径,另外也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筹划空间。所以,我们的企业应当仔细、认真的研读税法及实施细则,科学、适时的调整所得税筹划思路,做到在最大程度上企业规避税收风险,从而为企业最大程度上谋求经济利益。
参 考 文 献
[1]盖地.纳税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李克桥.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
1.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3.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支出,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明显有所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可以更灵活的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人,以达到广告目的。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
(3)采用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低一点,以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内少缴纳所得税。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1所得税的背景
税收对于如今的世界而言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词了,对于税收的概念、含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对其有所了解。至于它为什么能这么深入人心,不得不说这就是因为税收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太高以至于想不知道都难。而在这么多的税制中,最为受到重视的就是所得税。对于我国来说,所得税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所得税的部分进行过多次的调整,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所得税可以更加地贴合当前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所得税之所以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不得不提到这一项税种对于经济所产生的调节作用。无论是经济过热抑或是衰退,我们都可以通过调节所得税的措施来进行有效平衡。简单来说,所得税为目前众多税种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的存在自然有自身的必然性。税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众。税收从诞生之初就是为了大众而存在的,因为公众的很多方面的建立是需要花钱的。税收从根本定义中理解其实就是拿着纳税人的资金为公众办事,为公众营造他们想要拥有的生活环境。这甚至可以看成是众筹最初的模式。只不过发起人是政府而已。这样一来税收的公平性就非常重要。没有公平的话,又怎么能说成是为公众办事呢。
2企业所得税的背景与现状
2.1企业所得税的背景
在现行税收制度的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是最重要的。在1994的第一次税制改革中,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需要,可以减少税收改革的难度,使税制改革更加顺利,同时,为了最大程度上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中国想出了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巩固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第二步是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内企业所得税,最后在未来某一个适当的时机对于上述两步的方法进行有效的统一,也就是将内外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合并统一。使用这样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中国内外企业的状况而特别设置的。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型,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集越来越多,两步法的税制渐渐影响了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于我国建立更加先进的税制也有影响,决定调整当前的税制,选择将内外不同的税收制度进行合并,同时对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将现有的优惠政策清理完善。
2.2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通过1994年的税收改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11%-21%之间,维持了较长一段的时间,平稳且持续地发展着。2008年,中国开始了第二次税收改革,这一次时机已经成熟了,我国决定首次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大的合并与统一。这一次改革之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较上次来说上升了10%左右。最终达到了20%左右。这样的比重超越了大部分的发达国家。为了能够在众多的国家之中占据更大的优势,我国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其降低为25%。上述我国所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促使我国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在世界市场之中拥有了一些领先地位。但是随着大部分的国家都开始调整税率之后,原来的优势也消失了。
3税收筹划的起源
税收筹划,如果用一种简单明了的语言,那就是“合理避税”。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1935年度税务大臣温斯特的案件中。当时案中所涉及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了定义。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意。如果你能在法律的某些安排上少交税,你就不能强迫他多付钱。对于议员所说的这种理论,在不久经过其他部门的讨论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如今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现在的社会经济状态较之当初的状态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现今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已经有了较为正规化的定义。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投资、金融活动事先的规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税收优惠。
4税收筹划的内涵
如今,在中国不同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内涵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总结来说就是一句话,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需要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使在企业价值导向的基础上减轻企业税负。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甲方是纳税人,乙方为征税人。作为甲方的纳税人,针对他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在进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不可忽略的是作为企业本身,他最先要保证的是自身企业价值,同时必须要保证自己利润最大化。在追求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企业依旧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税收项目进行筹措与规划,以此达到能够为企业省下不必要支出的资金的目的。而对于征税人来说正好相反。他所需要做的就是更好地监督纳税人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且要尽可能快地发掘纳税人是否在纳税过程中有舞弊的行为。
5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5.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得利益维持企业长期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不难考虑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思考很多的因素。在纳税过程中,企业要对纳税项目进行详细筛选,并认真了解现行税收政策,通过以上两个步骤铺垫,制定出一个纳税的最优政策,以此帮助自身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流出,为企业以后的发展腾出更多的资金,使企业流动资金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
5.2国家税制及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也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这些方法体现了我国对于企业纳税的政策的完善性。这些政策的颁布促进了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在纳税过程中具有公平性,这也促进了我国不同企业的合理化进程发展。从企业纳税人的角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的相关部门会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企业势必会仔细研究政策,为实现企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好的纳税方法。无形之中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地指南针。
6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6.1税收优惠方面
6.1.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市场,需要开发自己的新产品,以增加市场份额。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投入的,这一部分资金投入是非常巨大的。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能将这么大的一部分资金减小。对于技术研发过程中,当研究无形资产未完全完成时,无形资产的收益和损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这一笔损益进行合理的抵扣。对于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费用的基础上加计50%进行抵扣。6.1.2残疾人安置工资。为了帮助残疾人的生活,鼓励企业吸收残疾人,中国已经加入了制定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对残疾人相关的项目。有关税收条例包括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和支付残疾人工资方面的税前收入扣除。在已支付薪金的基础上可以加计100%进行扣除。上述政策无疑是为了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动。6.1.3加速折旧。在加速折旧的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缩短固定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缩短年限法要求企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可以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加快回收成本。在成本回收的同时,却不同步增加当期的利润,甚至当期的利润还是呈现下降的趋势。在税率不变的基础上,企业将有助于以后缴纳所得税。增强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但是如果该企业最早享受了一些税收优惠或者是税收减免政策,当这些政策结束的时候,企业希望购买一些固定资产,但是又想要减少自己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时候,缩短年限法就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了。对于加速折旧法来说,当你使用的时候所要注意的一个重点就是你必须能够确认未来适用于你的企业的税率是不会发生上涨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164-02
1 平衡集团各下属企业税赋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下属企业的效益情况各不相同,子企业可能会因为亏损年限超过五年而不能在税前进行弥补。如果集团企业能从总体上合理平衡,则既可避免因亏损年限超过五年无法税前弥补而多交税,又可节约因亏损形成递延所得税而增加的资金时间价值成本。同样的道理,若下属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税率更低或免税,也应考虑从集团层面,对子企业税负进行合理策划。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宏观政治经济目标,利用税收制度,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而实施执行的政策。企业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必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企业、对社会有益。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2.1 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对因工致残人员,及时办理《残疾人证》。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理解不够,因此没有充分利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实际上,研发活动范围广泛,除内部科研部门的研发活动外,还包括其他部门参与研发的产品改良、技术升级及委托研发服务等。在研发费用的管理上,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研发活动必须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情况和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情况和证明;二是提交完整的项目开发计划书及费用预算,合理归集各类费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三是能够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资料。
2.2 适用于免税、减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免税、减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四类。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主要应用于投资项目的行业性选择。
2.3 区域性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悉,这项政策还将再延长10年。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创办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主要应用于投资项目的地域性选择。
2.4 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主要应用介于一般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策划。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优惠额度大,门槛也很高,企业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创造条件、积极争取。
3 减少当期应税所得,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当期折旧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折旧金额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使用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在税率不增加的情况下,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在税率不增加的情况下,选择较低的净残率和税法允许的最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有利。
4 控制支出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很多支出作出了限额规定,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才可以进行扣除等。企业应加强此类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5 加强税收管理
5.1 加强对外来发票的管理
1 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1 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编辑工作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在商朝时期便已经有了利用文字来记录的典著。随着社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前进的环境下,编辑工作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步伐,走上现代化道路,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例如,如何增加刊物的信息容量、如何加快出版频率、如何增强出版物的美感以吸引更多读者,等等,都需依靠编辑工作的现代化来达成。因此,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
1.2 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
编辑工作,其自身便是一个系统,它是一个需要通过人类创造性的思维劳动而进行精神产品生产的系统结构。所谓编辑工作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多种基本要素的不断优化的现象以及优化过程的总和。可将这一系统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内系统与外系统。内系统主要是由编辑人员、稿件以及编辑手段组成,内系统是其系统的核心以及物质基础;外系统主要是由方针政策、管理制度以及领导体制组合而成,它是其系统的外部条件以及组织保证。内系统与外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真正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就需使得编辑工作系统处于一个优化的状态之下,使各个要素协调有效地发挥出最大功效,让编辑工作能够适应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3 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的来讲,要全面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实现方式上来讲,不但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同时也需要物质的积累以及资金的保障,因而它是一个无止境的、有序的、不断提高的动态发展过程。我国的编辑事业与我国的学术文化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也正是因为有了编辑活动,才能够使得学术文化得以保存。现代化的编辑理念讲究的是创新、要做到与时俱进,它鼓励编辑工作者具有开阔的思路与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当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竞争日趋激烈,要想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就需要融入竞争当中,走现代化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由此可见,编辑工作现代化也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2 编辑工作现代化实现途径的分析
2.1 编辑理念的现代化分析
从编辑主体的角度来看,编辑理念主要指的是编辑理论、编辑程序、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经营等一系列同编辑工作息息相关的多项因素所形成的综合理念。要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但要强调质量、关注读者、注重效益,更应该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在选题方面要具有超前意识、价值意识、竞争意识以及经营意识等。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编辑,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其思想观念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总而言之,作为一名优秀的编辑,必须更新编辑理念,摒弃那些不适应现代化需求以及出版物发展的理念,以树立新型的编辑理念,真正实现编辑理念的现代化。
2.2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它是编辑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与前提。现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编辑工作当中的广泛应用,编辑手段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帮助编辑人员逐渐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其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转向创造性劳动提供了条件。首先,编辑能够有效地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能够在巨大的信息资源库当中查询检索有效信息并且掌握学术动态以及学科发展趋势。这种自动化的检索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编辑的工作效率,这为编辑搜集信息提供了便利,使其组稿、编稿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余地,对提高书稿的学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利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与手写相比,修改更加直观方便,这对激发编辑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着积极作用。
2.3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它是编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做好编辑管理工作,促进其现代化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进行分析。
2.3.1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办公的电脑化与自动化。当前,现代化的编辑工作与传统的编辑工作相比,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工作方式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传统的笔录书稿形式相比,现在更多的是以电子书稿的形式呈现,作者将电子文稿发送给编辑,然后编辑能够在计算机上对书稿进行处理,可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编辑还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与作者进行交流沟通,方便快捷。
2.3.2 编辑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它是指纳税人在“尊重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对企业的组建、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成本费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终极目标的一种经济活动。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等同于偷避税行为。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假设企业主为“经济人”,他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经济人”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经验判断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在这一前提下,当企业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众多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如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是无可厚非的。以合法为前提进行税收筹划,不仅是对税法的尊重和拥护,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税收筹划不仅是不违法的,还应该做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筹划活动的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筹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才缴纳增值税,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滞后性使得企业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因为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此时再进行税收筹划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偷税、避税行为。
因此税收筹划就是要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理财、经营等活动做出事先的计划、安排、实施。
三、筹划人员的专业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措施的灵活运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筹划者通晓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措施,熟悉企业的各种纳税会计调整,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组合若干税收筹划方案,并从这些方案中选择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最佳方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1)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在设立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既是组织形式的选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可供企业选择,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也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在获得股利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当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中小企业在设立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这一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②新企业所得税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设立下属公司时,就将面对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两种不同的选择,因为不同的选择会对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带来不同的影响。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它所取得的企业利润应当依照规定以独立法人的角色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的注册地点所执行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时,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较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无疑就降低了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反之,分公司因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的企业利润需要与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不管分公司注册地点的税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对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另外子公司可享受注册地点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因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享受注册地点的税收优惠。
(2)如何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国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对这类区域都给予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O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除列为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特殊的区域优惠政策,尽量选择这类区域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为企业谋求最大的利益。
(3)如何延迟企业的纳税期限。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延迟纳税期限,就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继续周转或投资,另外企业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度延迟纳税期限,能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这样不仅节约了筹资成本,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也使得企业获得了税款在延迟的期间内实现的额外收益。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如果企业下设注册地点在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企业股东可以将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转而在投资子公司,暂时不予分配,这样不仅是子公司获得投资持续发展,还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迟纳税期限的目的。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可根据这一规定事先预测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比上一年度高,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反之,则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任何一个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筹资的数量与结构直接影响企业效益的好坏,进而影响企业收益的分配。所以企业在筹集资金时,不仅需要从数量上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的高低和财务风险的大小,以便选择最佳筹资方式,实现企业经营的总体目标。正是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收负担的高低,使得企业对筹资决策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负债筹资的利息可以从税前扣除,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能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但企业利用负债资金要定期支付利息并按时还本,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就会增加企业破产的机会或普通股盈余大幅度变动的风险。权益筹资由于没有固定的利息支出,因此对债务人而言风险较小,但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且股东获得的股息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在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条件下选择一种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最优资金结构,适时、合理地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和长远发展筹资足够的资金。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把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收益高、回报快、风险小的项目上去,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企业想要获得利润,就必须进行投资,在投资中获得效益,当然在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利润的同时,也要注意降低风险、减少税收负担。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因此企业在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时,可以把购买国债以及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对外投资的重点。同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股利相比,企业对于免税收人项目的投资风险较小,还能获得税收收益,这显然是一个较好的投资决策。
另外国家为了促使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在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还对关于鼓励或者限制某些行业领域的发展作了相关规定。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针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尽可能地选择那些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进行投资,争取最大的税收收益。
四、结论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和运用都比较早,税收筹划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趋于成熟,成为了企业决策层日常理财和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虽然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但是逐渐在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因此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税务从业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契机,努力提高从业能力,积极学习西方国家关于税收筹划的先进思想和实践经验,把减少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成本费用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相应地,国家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也应该重视对税收法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中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步伐,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积极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蒲护强,赵代喜,滕清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筹划[J].四川有色金属,2008(2):73-76.
新编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很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变化与挑战。新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优惠政策、税前项目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各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为企业对于所得税的筹划工作提供了新概念和新思维。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降低自身税务负担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双向选择”,不仅促进纳税人对税款依法缴纳、对税收义务正确履行,还要求税务机关做到严格的依法治税。税务筹划能够帮助减轻税负、促进资金时间价值的获取,能够帮助减低涉税风险,对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税务筹划包含三层含义,如下所示。
(一)税务筹划的合法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其本质特征,正是通过这个特征,税务筹划有别于避税、偷税、漏税。
(二)税务筹划的计划性
计划性即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的进行应该在涉税事项发生前,在决策处于酝酿时做好筹划。企业实行税务筹划的方案如果需要调整,则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调整。
(三)税务筹划的目的性
纳税人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目的即是获取税收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路径分析
(一)借助企业组织形式,合理开展税收筹划
从组织形式上划分,企业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与义务,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的资格,需要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与义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如下:
1、预计优惠税率的机构盈利时,将其作为子公司形式,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非优惠税率的机构预计盈利时,选取分公司的形式,将利润汇入总公司进行纳税,从而补偿总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亏损,而且即使分公司都盈利导致汇总纳税无法产生节税效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办税支出,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
3、非优惠税率适用分支预计亏损时,选取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汇总纳税,这样便可用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亏损。
4、优惠税率的适用分支预计亏损时,要分析该机构扭亏转盈的能力,如果其短期内能够扭亏转盈宜采取子公司形式,不能则采取分公司形式。一般情况下,如果下属公司属地的税率较低,企业一般都设立子公司,以便享受当地低税率。
(二)借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取合适的投资地区和行业
1、低税率与减计收入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要求的利薄小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于善于综合利用能源的企业,则对其收入总额进行10%的减计。企业所得税法对结构小、利润少的企业在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与资产总额各个方面做出了界定。利用低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率,精简纳税环节,还能优化税负环境。企业可以设置符合政策要求的子公司,适当集中企业销售的各项业务,从而节省税金。
2、产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
与产业投资相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分为:对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对象的高新企业进行15%的优惠减税政策,对农林渔牧行业实行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资本提供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节能、环保、安全、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资本从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金额中进行10%的抵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发生了转变,伴随国家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工作重点转移到产业战略与企业性质上来,企业开始注重把投资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领域,放到农林渔牧行业,以及放到国家给予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上来。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节约企业应缴所得税的金额,提高资本利用率,加大净收益。
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这个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执行支付残疾人工资额的加计一倍扣除,对于企业安置特殊人群支付的工资额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加计扣除,此处的特殊人群包括下岗群众、待业人员等。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只要安置下岗群众或者残障人士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依据自身经营的状况与特点,研究企业内部有什么岗位适于进行上述特殊人群的安置,要详细考虑录用他们与录取其他职员在工薪成本、劳动生产、培训成本等不同方面的差别,在保证企业正常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录用能带来税收优惠的职员。
4、借助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
为弥补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企业将部分价值转移到成本或者期间费用中进行计提,被转移的那部分价值就是折旧。最常见的折旧法包括直线法、年度总和法、工作量法以及余额双倍递减法。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时,计算得出的折旧数额是不一致的,对于各期成本的分摊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着各期的营业成本与利润。这种差异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在选取具体的折旧方法时,要尽量保证本期成本的最大化。在税率状态稳定时,企业要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尽量使用双倍余额递减和年度总和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使得企业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迟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节省财务利息。
5、借助存货计价法,进行税务筹划
当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时,销货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也会出现不同,进而导致企业利润的不同,最终影响企业各期所得税的金额。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自身所处纳税时期的不同,以及经营盈亏的状况,灵活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促使成本的抵税效应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例如,先进先出法在产品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时宜于使用,可保证期末存货具有较低价值,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的销货成本,降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并且延缓纳税时间。当企业普遍察觉到流动资金的紧张状况时,延缓纳税相当于从国家财政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十分有利。然而,在通货膨胀时期,先进先出法反而会导致利润虚增,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负担,此时不建议采用。
6、借助确认收入额时间点的选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是,企业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数额的确认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直接收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依据货款到位或索款凭证的取得,以及提货单向买方的提交这几件事项的完成时间,进行收入确认。
(2)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的收款方式,以货物发出并完成托收手续的时间为准,进行收入确认。
(3)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此种方式按照合约言明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期。
(4)预付款销售方式或分期预收销售方式。此类销售方式以货物的交付时间为收入确认时间点。
(5)长期劳务合同或者工程合同。此处的工程合同是指受托进行大型器械的加工制造,执行建筑、安装以及装配等工程业务。此时要依据纳税年度内的工程进度或者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
7、借助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
(1)全额扣除项目。允许进行全额扣除操作的项目一般有合理的薪金支出、企业为进行环境保护与恢复生态等项目而依法提取的专项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带来的利息支出等。
(2)比例扣除项目。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实行部分扣除一般有公益捐款、业务招待支出、广告业务支出、工会经费等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控制上述几项费用的规模和比例,要将其规模比例控制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内,如果比例与规模过大,反而会导致企业税务负担的加重。
(3)允许实行加计扣除操作的项目。能够执行加计扣除操作的项目类型一般是企业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上的支出,企业进行残疾人的安置所支付的薪金等。在筹划所得税的税务工作时,企业应适当考虑加大此类项目的支出金额,从而充分发挥它们抵免税务的职能,达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目标。
三、结语
企业的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企业对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其关键在于减少应税收入,企业要尽可能地增大符合扣除条件的金额,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节约。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该以自身长远的发展目标作为出发点,做到统筹兼顾,科学筹划。在具体的筹划工作中,企业要做到密切关注国家所得税法条款规定的变化,准确把握纳税的筹划点,同时应把纳税筹划看做一个整体与系统工程,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关注后期政策与地方政策。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