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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论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收录日期:2013年2月5日
在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构成以及国民医疗保障体系构成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保健意识也逐渐增强,健康保险作为这种新的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虽然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通过健康保险提高国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要切实推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把研究和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制约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问题。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健康保险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以传统的补偿型健康保险为主,到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为主,最后到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健康信息、预防保健、疾病管理和病历管理的健康管理。
我国的健康险最早始于1982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险种,此后,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渐成熟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开始全面展开,短短的几年之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其他中外保险公司已经在最初定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险定义具体在不同国家、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有差异。在我国,《保险知识读本》中定义健康保险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所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00]42号)则作了如下分类:“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则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优势及其社会职能。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很健全,中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有着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具体保障优势:一是有效分散风险;二是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产品;三是合理控制费用;四是提高管理效率;五是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六是预防疾病发生。商业健康保险的强大社会职能: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有利于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形成;三是有利于满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四是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拉动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
(一)有利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从1991年至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20.65倍,人均GDP增长17.54倍,为居民收入增长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加速了人们对享受医疗保健、寻求身心健康需求的释放。
1998年12月,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医改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性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的原则要求。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其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和再保险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都为健康保险的腾飞奠定了基础。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就开办大病医疗保险从开办模式、资金来源、保障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分头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二)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有相当规模的保费收入和逐年高企的增长速度不容置疑,但仍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二是行业内外对健康险的认识都还有待提高;三是专业能力缺乏,保险公司架构的不完善,专业性、独立性的健康险经营模式尚未形成,行业监管的能力有限。
三、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正是由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存在着多个层面的不足和问题,同时还面临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所以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必须求真务实,实事求是。
(一)国家对健康保险行业给予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一要做好行业发展规划,树立长期发展战略。要明确战略与社会职能和行业利益是否一致,战略是否能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做出投资、收购、合并以及经营方式等战略选择;二要营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引导公民健康意识;三要探寻以专业化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行业体系;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同时适度发展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二)紧随国际保险业发展潮流,借鉴国际健康保险业经验。一要处理好外延式发展与内涵式发展的关系。注重内涵式发展,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二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在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产品定价等方面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三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做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多元化,评估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市场规则透明化和公正化;四是引入国外医疗保险成熟条款,如协调给付条款、惯常合理费用条款、既存状况条款、止损条款,等等。
(三)商业健康险行业自身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与运作。首先,要实现服务与管理的专业化;必须调整内部组织和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技术和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努力使价值链中的所有功能都能够了解、服务和满足顾客,每一个环节贴近市场。实现全程质量管理;实现管理服务技术的标准化,在承保过程、服务过程、理赔过程上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具体的实践中,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要与医疗组织进行信息联网,分步搭建健康管理平台。其次,行业内部诚信体系建设专业化。要完善我国健康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和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商业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再次,实现道德风险控制的专业化。一方面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应尽快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此外,还要通过一系列硬指标规范医院、保险公司的行为,建立完善健康险的专业化标准体系和医疗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指标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等形成一个“硬约束”体系,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最后,还必须实现产品营销策略专业化以及人才资源专业化。一是做好产品效益评估、产品开发、需求研究;二是应该双管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优秀管理人才,建立医疗保险各类人员的专业评聘体系、专业培训体系和考核系统。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肖敏,医疗保险基本理论与实践[M],世界医药出版社,1999
[2]蔡仁华,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用全书[M],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中图分类号:F842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新探索中,湛江市在推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下简称“社商合作”)上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在医疗保险界被称为“湛江模式”,从而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湛江模式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经办服务,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之下部分大额医药费用支付的管理服务。这一新的探索,不可能在短期内为全民医保的完善带来立竿见影的积极作用,亦即不可能极大地有助于全面解决全民医保推进过程中碰到的诸多全国性(甚至全球性)问题,如覆盖面扩大、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医保支付模式的改革等,但从长远来看,却对我国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具有潜在的正面意义。
在2009年以前,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相同,均沿用“3+1模式”,即:3个公立医疗保险+1个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三个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间分别为2000年、2003年和2007年,而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体系基本上在2004年之后逐步建立起来。除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湛江市还自2001年起建立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2008年是湛江市医保改革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该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推动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此,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从“3+1模式”转变为“2+1”模式。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过程中,湛江市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遭遇的问题,基本上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介入没有多大关联。无论是医保覆盖面的拓展,医保筹资水平和支付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合理结余率的控制,还是医保付费改革,即便在没有商业健康保险介入的地方,也同样会取得类似于湛江市的进展,也有可能遭遇湛江市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湛江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管理
湛江市医疗保障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商业健康保险介入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因此,所谓“湛江模式”,一般意义上就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湛江市,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目前,湛江市社保局的合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人保健康的经营业务有三:其一,“湛江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二,“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其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保险”。前两项均处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上的补充医疗保险,亦即参保者必须单独额外缴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的保险给付。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不存在任何争议。有关湛江模式的争议焦点在于其第三项业务内容。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结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为两档:每人每年20元和50元;政府补贴水平2009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为120元。这一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家庭帐户;二是统筹帐户。家庭帐户与商业健康保险无关,关键在于统筹帐户。同全国各地一样,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基金的支付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在两线之间设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湛江模式的特色在于,其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帐户的一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人保健康管理,具体的给付结构和管理权限可以参见表1。
这项业务,无论从国际来看还是从中国国内的发展来看,都不是新鲜事。从国际上看,社会医疗保险将其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管理,是通行多年的业务,通称“第三方管理”(third-party Administration, TPA)。至于这里所谓的“部分支付业务”如何划定,例如是按照支付金额还是按照病种或者其他专业性标准划定,取决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的契约谈判。承办TPA业务的民营健康保险机构,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疗保险机构。在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尽管已经起步,但却处在相当初期的发展阶段。
二、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社会再保险模式
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上,一般的做法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根据管理外包契约的执行情况,向管理承包方支付一笔定额的管理费。但是,湛江市则是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切除一部分,以保费的形式支付给管理承包方。2009年,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保费1732万元,而人保健康的实际待遇 (给付)支出为2910万元,因此,在这项业务中,人保健康保费收支亏损1178万元。实际上,这是一种再保险的业务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作为原保险者,就其参保者一部分医药费用的支付,向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再投保。这是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
所谓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在“湛江模式”中,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人保健康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相当于“再保险合同”)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当然,湛江市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纯粹商业性再保险合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如果最终收不抵支,将由当地政府财政负责承担最后的责任。鉴于湛江市有关医疗保险尚有高额基金结余,这一情形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因此这类不言而喻的条款并没有出现在双方的协议之中。无论如何,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一些商业健康保险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如果这些特征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合作的再保险协议中延续下来,那么这类再保险可以称做“社会再保险”(social reinsurance)。
在国际上,社会再保险也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许多基于社区的小额医疗保险。由于风险分摊(risk-pooling)功能太弱,社区医疗保险的发展长期受到限制。然而,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出“社会再保险”的制度和组织,让社区医疗保险组织向社会再保险机构二次投保,以进一步扩大风险分摊的池子,试图突破社区医疗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发展瓶颈。当然,这种社会再保险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报告,由于存在着一系列经济的、社会的或操作上的不利因素,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均很难将参与社会再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但是,我们不能在理论上排除如下可能性,即如果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以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模式参与有关业务,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社会再保险必定要将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排斥在外,或者认定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一定不能参与社会再保险。简言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将社会再保险变成其“公司公益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湛江的案例而言,人保健康显然不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而根据公司本身的战略构想,其参与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并不是该公司的CSR工作,而是其开拓健康保险市场的商业性战略布局之一。因此,“湛江模式”看起来并不是一个“社会再保险”模式。但是,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湛江市社保局和人保健康的具体做法有意无意地采用了 “再保险”的商业模式。
三、湛江模式的争议点:社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能否分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然而,正是再保险的运作模式引发了争议。“湛江模式”的质疑方认为,这一运作方式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或称待遇支出),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如果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一部分基金款项拨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医保待遇之后,其结余部分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这一结果将使本来可用于提高参保人待遇的基金流失。
显然,这一质疑并不质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甚至全部基金的第三方管理本身,其所质疑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以“再保险模式”运作这一外包业务的具体方式。
以再保险模式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从逻辑和实践上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只能出现三种可能的结果。其一,分保费收不抵支,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出现亏损;其二,分保费与再保险方的给付支出相比,收支大体相当;其三,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第三方管理者由此获得盈余,倘若这些盈余在弥补再保险方的其他成本开支之后依然有余,才有可能变成其利润。在前两种情况之中,再保险方都处于亏损状态;至于第三种情形,有可能再保险方依然亏损,但也有可能再保险方实现盈利。如果前两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却依然维持相关业务,那么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有关业务都可以被视为该公司的CSR项目。如果第三种情况发生,有关业务也就突破了公司CSR业务的范畴。
在城乡居民医保上,“湛江模式”2009年的运行结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的所有保费,已经全部变成了待遇支付,参保者以及为参保者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因此“基金流失”的问题并不存在。不仅如此,正是采取了再保险的运作模式,湛江市社保局由此节省了1178万元的待遇支出,而这一部分节省出来的待遇支出成为这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一部分;同时,湛江市财政局还节省了一笔第三方管理的管理费支出,无论这笔管理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可以说,“湛江模式”显示,至少在短期内,以再保险模式来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及其参保者不但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反而从中受益。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其部分支付风险有效地转嫁给再保险方,这其实就是再保险本身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无须增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费支出。
无论如何,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再保险方式,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只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的情形,那么这种做法与社会保险基金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没有任何冲突。简言之,只要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保持“保本”的状态,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就都用在了参保者身上,亦即实现了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专款专用”。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社会再保险”的运行模式。
简言之,“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在于开辟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后者的支付(赔付)支出不小于保费收入。在这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将社会再保险业务视为公司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项具体实施路径。目前,对这一创新的实质及其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无论是创新者自己还是社会各界,均未给予准确而清晰的认识。
四、湛江模式的意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再保险方式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第三方管理,其积极意义远不止于“积极探索”。实际上,这种社商合作的新模式,有可能会建立一种全新的机制,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方面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格局。
首先,社商合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其经办服务的发展,可以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国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服务能力的不足。要强化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必须要有投入,而由于社会保险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因此服务能力提升的费用只能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在中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类公共服务递送(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开支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来支付。这样的财政体制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各地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不均等,这里自然也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支付管理。在财力雄厚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的服务能力,亦即筹资和支付能力,理论上可以同时强化,在现实中体现为医保经办机构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格局。在这样的地方,社商合作有可能为医保经办服务通过竞争而改善服务质量开辟新的空间。但是,在财力不足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服务能力的提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衡的局面。由于筹资是首要的,也是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承担的工作,因此很多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财力优先向这方面倾斜,而在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上不免会出现政府力所不逮的现象。如果说在地方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商合作是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与发展的一种选项,那么在地方财力孱弱的地方,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发展来说,社商合作恐怕是一种无可避免的选择,除非这些地方听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能力不足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低下的状态持续延续下去。湛江市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其次,有必要特别说明,社商合作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健康发展,可能是更为关键的推动因素。这一点乍看起来并不明显。在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社商合作中,人保健康2009年不仅蒙受了1178万元的保费账面损失,而且在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和人力资源上都付出了几百万元的成本,因此从年度会计的角度来看,人保健康无疑在此项业务上蒙受了巨大亏损。正是由于这一点,不少人疑虑湛江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正如所有商业公司一样,人保健康不可能不追逐利润。实际上,即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管理的承揽者是不追求牟利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也不可能长期维持“赔本业务”,除非这类机构能持续性地获得慈善捐款。
但是,如果拓宽视野,即便是“保本微利”甚至“保本无利”的社商合作,都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战略大局,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潜在空间巨大,但是商业健康保险却长期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其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造成这一格局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缺乏有关医疗机构服务费用的数据。很显然,如果缺乏有关参保人患病率和医药费用开支的数据,如果缺乏各地医疗机构诊疗和医药服务费用的数据,如果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提供的行为缺乏监测,那么商业健康保险赖以生存的保险精算根本无法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基础,甚至连生存都会困难重重。
谁都知道健康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健康维护应该在尚未生病的时候就着手进行,这才是“上医”之道。这种“治未病”的“上医之道”固然是一种传统的智慧,但是现代人也并非不懂。正因此,“预防第一”、“健康第一”、“健康中国”等口号在医疗卫生界此起彼伏,将预防保健和健康管理纳入国家战略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
所有这些高论,的确秉承了中国另一个古老的智慧,那就是君子谈义不言利。当人们热衷于从中医、医学、公共卫生学、初级卫生保健、健康作为一种人权等五花八门的思潮来论证健康管理对中华民族的战略意义之时,大家自认为都是在谈论大义。在申大义的时候操心谁来付钱,忒俗!
让我们换一种不那么俗气的字眼来谈这个问题。谁都知道,如果搞不清健康管理筹资来源以及筹资的组织和制度模式,健康管理的理念即便深入人心,健康管理产业却不可能孕育、发展、壮大。
不能指望政府直接提供服务
要说所有的专家对健康管理的筹资体制都未置一辞,也是不公正的。实际上,有些专家明确提出,既然健康管理应该上升为国家战略,那么理所应当,国家就应该对健康管理的筹资和服务递送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环节的管理。还有不少专家很少论及健康管理的筹资,是因为他们多多少少将这种思维内化于心了。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有这样的思维也不奇怪。即便从现实考虑,也自然会有这样的想法:让健健康康的民众为劳什子“健康管理”付钱,这怎么可能?但是,国家可以收税,而且这些年来国家的税人着实不少,每年的政府支出还相当庞大。既然健康管理具有战略意义,让国家出钱岂不是顺理成章。
既然国家理应出钱,那么自然也应该由政府主导服务的提供。通行的做法就是建立公立机构,也就是事业单位,让健康管理人员吃皇粮,嘱咐他们好好为人民提供健康管理的服务。如果他们拿了国家的俸禄但却不好好为人民服务,怎么办呢?很简单,国家可以对他们进行绩效考核。说白了,评劳模、选先进、发奖金,调动健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这种思维根本是荒谬至极。它无异于将国家想象为观世音,不仅财源滚滚,而且法力无边。
国家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组织是政府。无论是政治学还是公共管理学,关于政府的特性都有一些基本的常识。首先,从大的方面来讲,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政府失灵的情形比比皆是。
其次,就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具体事情而言,普天下政府所必然拥有的如下三个局限性,就无法让政府统包统揽健康管理的模式正常运行:
律令性的局限: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具有整齐划一的特征,要指望政府不搞一刀切,是缘木求鱼,而健康管理恰恰需要服务的多样化和个性化;
时间性的局限:在政府官员更替成为常态的社会中,政府往往会从短期效益着眼,对于长期性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问题往往缺乏关注。中国的医疗体系改革还远没有搞定,成千上万病人还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现在提出“治未病”的战略意义,对很多政府官员来说过于超前;
规模性的局限:政府组织一般是依照等级化模式建立的,而且规模也不小,难免带有官僚化的倾向,因而难以对普通公民的各式各样健康需求做出实时的反应。
其实,我们国家并非没有专门的组织负责民众的健康管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是这样的组织,其职能用教科书的话来说,就是为百姓提供六位一体的服务,这些服务中只有普通门诊服务属于医疗服务,其他均属于“治未病”的范畴。
可是,所有人都知道,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搞了十多年了,作为“健康管理”之本土版的“六位一体”理念也写进了教科书和培训教材,不知道让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学了多少遍,但最终“六位一体”变成了1.5位,即普通门诊服务=1,其他五类服务=0.5。即便是0.5,也就是所谓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也砸了不少钱,但其服务提供(例如健康教育)却难免形式主义。
民众健康应该成为赢利基础
其实,在中国,健康管理的需求还是很大的。君不见,一些养生大师的忽悠就揽了多少钱。健康管理的市场并非不存在,但是如何建立良好的市场制度,使之以非忽悠的方式走向产业化,这正是所有有志于此的各界人士必须加以思考的问题。
关键性的制度因素就两个:谁是付费者?付费者以何种方式来付费?
看一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健康管理的付费者就两类:一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二是公立医疗保障机构。
健康管理产业在美国相当发达,其服务提供者的主干就是各类健康维护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 HMOs),而这类组织实际上都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在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占据主导地位,而很多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常常与医疗服务机构整体起来,形成从医疗保险、健康维护、疾病治疗到康复照顾等一条龙、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很多拥有留美经验的医学和公共卫生专家,对这种从医疗服务到健康管理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十分推崇。
在这里,必须注意的一个环节是,这类健康维护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民众的医疗保险费。美国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大多较高,否则健康保险公司就缺乏竞争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健康维护组织的运营主要不是靠民众自费。换言之,绝大多数健康的美国民众并不会为了维护健康专门向这类组织支付健康管理费,而民众自己出资加入健身俱乐部则是另一回事。但是,大多数美国民众会花钱参加医疗保险,在多数情况下是加入其雇主帮助选定的健康保险公司。
美国的健康保险公司,大多数是商业性的,少数是非营利性的。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大家都不能亏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还有向股东分红的压力。
如此一来,所有的保险机构都希望其参保者健健康康,唯有如此,它们才能生存下去并发展壮大。因此,让保险公司成为健康管理的付费者是首要的制度因素。没有保险,靠健康管理的从业人员
向广大的民众普及健康管理的理念并指望他们因此而从口袋里掏钱(out-of-pocket payment),是不靠谱的。
医保机构倒逼医院省钱
在很多年前,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是同医疗机构签订契约,为参保者提供服务。传统上,保险公司采取按项目付费的方式来支付费用,但是这样做,医疗机构自然只关注看病治病,而且还会尽量选用利润率高的诊疗路线和药品,以便实现收入最大化。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润的考虑,发明了一大堆新的医保付费机制,其共同特点是向医疗机构打包付费,其共同运营原则是医疗机构超支自理、结余归己。
搞定了如何付费,医疗机构自然开始注重治未病,而不是只关注看病治病,因为只有让参保者们健康,医疗机构的收人才能最大化。有些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认为年年签约太麻烦,于是干脆一体化,成立了健康维护组织。美国政府兴办的公立医疗保险看到了“打包付费”的实效,也就干脆把商业健康保险发明的新医保付费机制学过来。
欧洲国家都实行全民医疗保障。具体的医疗保障模式有两种:一是全民免费医疗,二是全民医疗保险。无论哪一种,医保机构都扮演付费者的角色,并且都在学习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发明的新医保付费机制。欧洲较为特别的是其初级卫生保健体系的发达。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者都是家庭医生,主要是全科医生,大家以个体开业或综合诊所联合开业的方式执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为民众提供健康管理和门诊服务。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 (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 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健康保险是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给付条件的不同,健康保险可以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1]有如下特征:方式上具有补偿性,商业健康保险在费率的计算依据和责任准备金提取都与财产保险相类似,并且保险的最终赔偿额与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相关;风险上具有复杂性,由于商业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该市场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比较突出,由于承保风险的决定因素不易掌握导致其不确定性很大,所以对于风险的评估与控制都要较其他险种要复杂,需要相关医学专家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合同上具有条款特殊性,包括:体检条款、观察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比例赔偿条款、限额赔偿条款等;保险期限特殊,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除少数特殊疾病保险外,一般为短期险种(多为1年);精算技术复杂,不仅要考虑患病率,发病率,残疾发生率,费用率,利率等影响因素,而且与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家族病史,当地环境,及医疗技术水平等息息相关,还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息率,并需要有专业的医药学人才进行协助;商业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为突出,投保人由于购买了健康保险会倾向于做更多无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导致过度的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加,浪费医疗资源。此外,保户带病投保,伪造医疗费用收据、小病大医以及一人投保全家受益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我国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风险较大,有待加强监管
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频频发生,带病投保、过度消费、诱导需求等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多数商业保险公司都将医疗保险作为寿险的从属进行定位,使医疗保险成为寿险发展的辅助工具,忽视医疗保险自身的风险特点和管理规律,保险公司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导致医疗保险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经营效益不容乐观。加上在核保理赔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核保理赔制度,缺乏医疗保险核保理赔资格认证体系,这无疑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同时,医疗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监督,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相互独立,无法对医疗费用的发生进行实时监控,两者之间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适当的医疗行为时有发生。从2003年至2011年,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增速只有在2006年与2010年落后于人均收入增速,其余年份均接近甚至超过人均收入增速,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夸大医疗供给、诱导过度需求的现象在我国医疗领域普遍存在。
(二)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程度低,专业人才缺乏
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医疗保险时,将其视作独立险种,在产品开发、销售、理赔、服务等方面都拥有一套独立的运作体系和专业人才。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经营者都是人寿保险公司,其一般都是直接用经营寿险的理念和方式来经营健康保险,甚至把对商业医疗保险与寿险的产品设计、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操作混合管理,相关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并没有根据商业医疗保险自身具有的特点实现专业化运作。如果只是把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寿险的附属,依靠寿险的经营模式来对其进行经营管理,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缺乏专业化经营理念,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挖掘出广大的市场潜力的。另外,商业医疗保险领域并没有建立全行业的数据信息系统、行业信息系统、数据积累等,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支出率、平均余命等统计资料积累不足,大量被保险人的资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记录等有用信息都散失在纸质档案中,无法进行数据的挖掘和使用。此外,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无论是展业人员,还是核保、理赔人员在医疗知识、条款界定、费率厘定等方面都不甚专业,专业人才匮乏是限制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专业化经营使得保险公司产品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不高,成本管控艰难。
(三)市场需求难以满足,保险产品创新不足
现阶段,我国规定寿险公司、专业健康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在取得许可后均可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众多,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不断推出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但是,层出不穷的保险产品在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商业医疗保险多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导致产品结构不合理,保户必须支付更高的保险费购买主险才能获得附加险保障,直接限制了医疗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二是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险责任相近的问题,缺少产品差异性,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创新动力不足且医疗保险产品复制成本过低,保险产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之间易互相抄袭的,使得各保险公司产品趋同。三是保险公司更多的是出于自身考虑而设计相应的医疗保险产品,对新型产品的研发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目前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社会医疗保险未覆盖人群的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治疗及用药的医疗保险、高医治费用的医疗保险等,然而由于重大疾病险具有回报率高、便于管理的特点,大多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都将产品的开发重点集中在重大疾病险上,难以满足人们的有效需求。例如,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加剧,社会上对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也相应增加,而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对该险种的开发十分有限,多是作为附加险经营,缺乏专业的服务。
(四)赔付率居高不下
我国健康险赔付情况始终不容乐观,使得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而对于那些已经涉足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健康保险产品无疑已成为“鸡肋”,这制约了健康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的积极性,从而限制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2005~2013年我国保险业的总赔付率在整体上趋于稳定,其中人身险业务的赔付率基本与保险业总体趋势保持一致,但远低于保险业总体赔付率水平。2007年至今人身险业务赔付率呈下降趋势,可见其盈利能力在逐步加强。然而健康险业务作为人身险业务的一种,其赔付率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平甚至高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赔付率水平。商业健康保险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大大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导致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产品供给水平较低,从而制约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可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亟须尽快完善健康险精算技术以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实现健康保险人的合理盈利。同时,政府应适时给予经营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人财政税收支持以增加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
三、提高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水平的措施
(一)政策支持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2]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3]
(二)创新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
(1)定点医疗模式。保险公司通过定点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即规定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在罹患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例行体检时到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这是最初级的合作模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率先于2005年5月22日与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煤炭总医院和北京健宫医院共五家综合性医院签署了合作协议。按协议规定保户在以上五家医院就医可以报销更高比例的保险金。顾客在获得高保障的同时更可以享受这5家高水平医院专业而系统的医疗服务,减少就医奔波排队的问题。这一战略性合作协议的签订,是我国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的初步探索,同时这种新型的医保合作方式正式开启了我国专业化医疗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
(2)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保险公司派出机构的“一人一院”模式。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室,保险公司派专人入驻,监督保户在门诊和住院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核实被保险人身份、跟踪病例以及疾病诊疗的情况。同时约束医疗服务机构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引发的问题,规范理赔。同时,还可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范围,树立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形象。保险公司可以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立商业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绿色通道。一方面,为顾客提供预约就诊服务,减少被保险人就诊排队等待的时间;另一方面,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客户,不需要其自行垫付再去保险公司报销,保险人通过在医院设立的派出机构直接与医院进行结算,充分简化理赔程序,方便投保人同时减轻患者家庭自行垫付的经济负担。
(3)“签约医生”模式。保险公司在定点医院中选择医生签订合同,规定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医生的行为。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医生是医疗服务费用的直接决定者,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约医生,将医疗服务费用与医生收入挂钩,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时通过奖金等激励机制促进医生以更好的服务帮助患者恢复健康。通过“签约医生”模式,把单纯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深化到与医疗服务过程的参与者医生合作。首先,改善现阶段“以药养医”、“科室奖金”的制度,将医生收入与用药和诊疗收入分离,防止医生“开大处方”、“开人情方”以及建议患者做昂贵没有必要的检查等现象发生。第二,加大力度对医生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将“医德”纳入审查范围,可以由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患者的三方投票作为参考。第三,采取经济激励机制,对签约医生,保险公司可以在盈余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奖励。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全科医生”,“第二医生”理念,即先由全科医生给予治疗建议,再进行专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设立第二医生监督机制,核保时可以根据第二医生对治疗、用药的必要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给核保把关。此外还可以聘请资深医疗专家随机抽查医疗服务机构,以协助实现保险公司核保、理赔的公平性和专业性。
(4)直接投资医疗服务机构。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筹建或出资入股的形式将矛盾对立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转化为具有共同利益的整体,有效化解医保矛盾。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既可以直接投资筹建医疗服务机构,自主招聘医生、护士等医疗服务提供者,自主经营;也可以资金或者设备入股的方式成为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者;还可以直接购买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改组。
(三)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
第一,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资格审批严格。第二,规范健康险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第三,保险业和医疗卫生业实行行业联合监管。第四,加强对投保人个人信息的保密监管。第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监管。第六,加强对健康险精算的监管。一是制定谨慎的准备金标准,以保障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二是设计符合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定期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三是对于审查结果不理想的保险公司,限期整治,给予罚款处罚或者暂停其健康保险产品销售,指导其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四是合理厘定商业健康保险不同产品的费率。
(四)提高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内部管理水平
第一,建立专业化的精算体系,重视积累精算基础数据。第二,建立专业化的核保、核赔体系。第三,建设专业化的营销体制。第四,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售后服务。
(五)开发商业健康保险新产品
由保监会统计数据,我国历年人身险整体净收益率和寿险净收益率水平在70%-90%之间,比较稳定;而健康险净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大,最高为2000年的80.3%,最低为2001年的45.5%,同时净收益率相对较低,基本在50%-70%区间波动;人身意外伤害险净收益率虽然整体也并不高,处在60%-70%区间,但是有很稳定的上升趋势,同时该类险种在人身险中占比非常小,分析意义不大。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波动率大,业务风险也较大,保费收入不稳定,而且健康险的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还比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高,因此利润空间最小,盈利能力较差。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存在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而仔细研究之后,笔者认为可以具体划分到以下三个方面: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和投保人。
(一)保险公司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较单一,多样化程度小。2、专业化程度不够,专业人才资源匮乏。3、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覆盖率和盈利水平都较低。
(二)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和法律还不够健全,也没有具体的类似国外免税措施等相关政策的支持,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界限也没有被明显界定,经营主体不明确,个别社保局对补充高额医疗保险进行强制定价等等,所有这些方面都是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三)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那些风险本来就比一般人高的投保人会觉得保险更具有投资价值并倾向于购买保险)是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逆向选择的存在,因此购买健康险的往往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人群,而他们索求理赔的额度和概率远大于正常人群,这势必造成保险公司如果按照正常群体的身体健康状况测算出来的保费不足以弥补理赔支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疾病发生以后,在各种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中通常会选择更贵的费用支出以达到更高的治疗标准,这就会明显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最后造成保费的上涨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的减少。
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上一节笔者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和投保人三个角度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笔者再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首先,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1、针对不同经济基础和不同消费能力人群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另外,提高创新能力,开发新型健康保障产品和保障方式。2、提高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需要从产品专业化、服务专业化、内部管理专业化以及人才专业化四个方面共同努力。
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1、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支持力度。具体方法可以考虑降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营业税率、将企业保费在税前业务列支以鼓励企业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和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以鼓励和吸收更多个人参保。2、完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商业健康保险正常发展,界定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范围等。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论文关键词:个案管理健康保险理赔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法律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治疗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一、健康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健康管理是一种新的疾病干预模式,从疾病治疗向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全过程管理转变,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鼓励医患双方主动采取疾病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医疗费用增长。据估算,每投入1元用于健康管理,就可以节省约45元的医疗费用支出。这说明在健康管理方面投资可以起到良好的节约医疗费用的效果。同时,如果能够在基层对慢性病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避免慢性病患者涌向大医院从而产生额外的检查及药品费用,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因此健康管理模式出现后,对医疗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外许多保险机构都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健康管理,并使之成为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健康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探索的方向。我国多地也已开展对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探索:2006年,镇江市对参保人员实行规范的门诊慢性病管理,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开始关注健康管理的最早探索;2008年,青岛市将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初级体检、健康教育、医药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09年,北京市将“知己健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1年,太仓市医保部门支持配合人保健康公司,把“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理念引入了大病保险;2015年,天津市将符合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上探索为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二、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必要性
(一)顺应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健康管理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要“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坚持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2013年,《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健康管理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而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与健康服务资金供给的政策安排,相应的支付政策能很大程度上促进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二)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
自1998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险改革是我国医疗改革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之一。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保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完善医保管理制度成为下一阶段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任务。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以支付疾病住院治疗为主,如果医保基金支持健康管理服务,既可以盘活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又可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从世界主要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从单一的医疗保险发展到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等全方位的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必然趋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可以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变革。
(三)满足群众现实的需求
积极对“未病”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相关研究表明,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疗保险是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对南京市某社区600名老年人的调查中,561名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有539人希望医保支付健康管理服务。在对上海市403名社区医务人员的调查中,认为相关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应该纳入医保的占50 2%。上海市闸北区是2011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试点地区,闸北区在高血压患者人群中实施中医健康管理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发现尚未与医保制度衔接不利于高血压中医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推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是急切的现实需求。
三、中医“治未病”的健康管理价值
在我国,“治未病”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健康管理理念和方法,“治未病”不仅是我国中医学思想宝库的瑰宝,也是健康管理的具体实践。两千多年前的《黄帝内经》中就指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唐代医药学家孙思邈在黄帝内经的基础上提出:“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起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同时,中医“治未病”根据五脏调节、四时养生、体质调理的中医理论和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临床实践,在提高健康水平、避免疾病发生和减少疾病伤害等方面有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
加快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核心就是探索深化“治未病”健康工程。中医“治未病”强调“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病防复”,这与现代健康管理“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做法完全一致。时至今日,国外仍然在对健康管理的技术进行探索,而我国传统医学中早已有成熟的理论和方法,无论在理论还是技术层面都是对健康管理学科的重要贡献。然而在制度层面,我国的健康管理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险对健康管理进行探索的时候,应当重视中医“治未病”这一宝贵财富,发挥理论和技术层面的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健康管理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思考
(一)医保支付应从社区健康管理服务起步
将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体系,应当从社区起步。这是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健康管理的职能,是中医“治未病”的第一线。近年来,为了加强基层卫生力量,我国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医疗条件和能力开展健康管理,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中就包含中医体质辨识的内容,方便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最关键的是,社区就诊便利、成本低廉,能够降低总体医疗费用支出,便于医保介入。因此应当将中医“治未病”项目列入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并且由医疗保险提供保障,以便让社区居民享受中医“治未病”服务,同时又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
(二)利用个人账户支持健康管理服务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较多,存在与定点零售药店合谋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购买”生活用品等情况,既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流失,还无助于参保人员健康水平的提高。将中医“治未病”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可以使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引导,引导参保人员将个人账户用于中医“治未病”服务,从而使参保者对自身健康负责,加强对疾病的预防从而能够最终起到节约医保基金的作用。同时也方便患者在康复阶段通过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中医“治未病”服务,避免病情出现急剧恶化,同样也有利于患者和医保基金。
(三)采用参考价格法制定个人账户支付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医保管理制度中,为一个医疗项目制定支付标准之前,先要制定这个项目的价格。而对于中医“治未病”这种健康管理服务而言,其价格制定较为困难。为了避免陷入这一困境,可以借鉴德国的参考价格体系。参考价格体系原本含义是指在药理学或治疗学上具有相等作用的一些药品中,选择其中最低价或平均价作为参考标准,确定该价格作为该类药品的报销标准,如果患者所选用的药品价格超出了这个参考价格的标准,其差额将由患者支付。通过综合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项目的收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医保政策的导向等因素为中医“治未病”目制定相应的参考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参考价格体系既能够支持参保人员享受中医“治未病”的服务,又能控制支付成本,同时把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价格的形成交还给市场,而医保又可以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四)将按人头预付作为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方式
美国健康管理模式成功的基础在于按人头预付的补偿模式,这是因为按人头预付方式的激励机制与医疗体系的健康管理功能相吻合。一方面,人头预付方式可以激励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行为,促使医疗机构采用中医“治未病”等适宜、高效、廉价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无病时主动预防、小病时积极诊治、治愈后跟进康复,能够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在按人头预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够获得的医保资金与在本机构注册的参保人员数量挂钩。为了吸引居民在本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会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高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的效果,而不是推诿病人的方式降低成本,真正实现健康管理的目标。因此医保统筹基金应当采用按人头预付的方式,促使医疗服务机构重视提供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并且运用各种手段来监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服务的质量。
(五)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作用
健康管理原本是美国商业保险机构为了控制成本,增加利润而主动采用的方法,这客观上开启了医疗保险的新模式。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除了控制成本以外,还有增加利润的要求,在这双重动力之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会积极采取健康管理措施,对中医“治未病”服务敢于积极尝试,围绕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项目开发保险精算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而且,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往往受到法定规则的约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则较为灵活。因此可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对利润的追求,鼓励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设计包含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整合市场资源,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开办中医“治未病”服务机构,提高健康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从而能够形成新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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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发力“结合型”业务
李玉泉 人保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在新医改基调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平台、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结合型”健康险业务试点,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以此进一步提高公众的保障程度。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玉泉表示,“在我们看来,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多方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当前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结合型业务正是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其必要补充作用的重要突破口。”
据了解,在此领域先行一步的人保健康,截至2008年底,其社会保险补充医疗险业务已经覆盖到12个省的84个地市。在青岛、沈阳、天津、湛江、锦州等越来越多的城市,人保健康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将业务触角延伸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低保人群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等诸多保障领域。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可以分担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有助于迅速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
李玉泉认为,随着医改的启动,目前整个商业健康险行业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点上,尽管还面临着不少发展上的制约因素,但如果想在未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不被边缘化,就必须创新思维走专业化和规模化相结合的道路。
他还透露,作为全面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今后人保健康将加大与政府合作力度,在关注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医疗保险问题的同时,继续拓展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并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以体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优势。
商业健康险大有可为
林瑶珉 昆仑健康保险公司董事长
昆仑健康保险公司早在今年的2月份,就组织召开了“对话新医改”主题论坛,对“新医改方案”进行了整体解读,分析了新医改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新医改背景下健康保险公司如何拓展市场机会、如何深化与医疗结构的合作、如何完善多层次的员工医疗保险福利体系等内容。
昆仑健康保险公司董事长林瑶珉指出,从大环境来看,此次医改强调了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相信未来在政府的关注下,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会陆续出台,逐步明朗。
“作为商业保险,在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当中,总体上应当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如何互补,才能使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在人寿和财险领域显得还不是那么敏感,但是在健康保险领域,这个问题却是非常突出。”林瑶珉指出,新医改虽然使社会的基本保障提高,但与整个医疗费用的飙升相比,显得很微弱,“应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来缓解政府在医疗卫生融资当中的压力。”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健康险业务仅为585.5亿元,同比增长52.4%。虽然增长幅度较大,但健康险的保费规模仍然偏低。
“就目前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说,发展都不太好,压力比较大,但我觉得,随着社会的进步、老百姓对于健康的认知和观念的改变,可能希望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不仅仅是医疗费用的补偿,而是包括养老金,以及老年的护理、康复、养生等方面的花费。”林瑶珉认为,中国的健康保险公司要真正发展起来还需时间。
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有新定位
张剑敏 华夏人寿副总经理
新医改方案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张剑敏认为,不应人为地将商业健康保险简单定位于补充地位,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问题。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解决好两者之间的角色定位和业务边界的划分问题。而只有回到原点,首先回答好在解决全民医疗保障这件事情上政府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商业保险公司做什么这些问题,我们才能真正找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方向。
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要做商业健康保险“不愿做、做不了”的事情,在达到全民享受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前,不能急于提高一部分人的保障水平。要给商业健康保险留出有利可图的市场空间,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健康保险事业,共建完善的医疗保障网。
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则充分体现商业竞争规律,最大程度地追求经营的盈利性,一定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较高收入人群为主要保障对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满足社保保障范围以外的更高层次、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最大的风险来自于赔付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付款人,缺乏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有效约束机制,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从而导致商业健康保费赔付水平居高不下。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着手,打破现有的“第三方付费”模式,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解决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有效降低赔付风险,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盈利水平。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邓建华 昆仑健康保险运营总监
众所周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即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救助都是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者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共建体系。因此,应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相关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给予政策扶持,共享管理成果和管理手段,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的需求。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新医改”方案强调了公平和政府主导,却忽略了效率和市场参与,希望将现有制度转变成为一种高度统一、效率低下、服务水
平较低的新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会令“公费医疗”重蹈覆辙,其实,西方一些福利性国家,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财政负担,正在逐步进行改革。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福利性的医疗保障体系,仅靠财政负担是远远无法达到的。据有关专家估计,国家要建立这一体系,必须使用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须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等社会力量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形成有序竞争,提供管理效率,实现管办分离,从而更好地服务参保人群,平衡各方利益,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态势。
商业健康险是为基本医保拾遗补缺
郝演苏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
针对一些专家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保应该是并重的观点,郝演苏教授表示不赞成,商业健康保险是为基本医保锦上添花的。
新的医保方案出台以后,社会基本医保对商业健康险市场不会造成挤压,因为我国商业健康险所占市场份额是非常小的,从保费规模来看,仅占8%。如果从人口覆盖面上看,这个比例就更低了。今后即使造成了挤压,也是中国百姓的福音,因为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已经相当完善,人民用不着再花更多的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了。
但是,社会医保即使做得很完善,我相信还是会有高端人群对商业健康险有所需求。他们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更便捷的服务。这才是商业健康保险的用武之地。
商业健康险是为基本医保拾遗补缺的,因此,在新的医保方案出台以后,商业健康险必须适时调整其产品结构和经营策略,以配合基本医保制度。大家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基本医保有哪些不足,这些不足是如何造成的?是财力造成的,还是覆盖面造成的?商业健康险如何针对这些不足做文章?”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应该针对有需要的人群来拾遗补缺。
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不要认为政府的动作砸了自己的饭碗。因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而不是福利机构。从世界范围内看,一个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再发达,也总会有人需要商业健康险。何况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不甚发达。买保险就好像喝水,这是必须的。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在新的医保方案的制度框架下,首先要考虑的是客户的定位问题。其所面对的客户,一定是那些“仅喝矿泉水得不到满足的人”。
健康保障+健康管理专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基石
黄建始 健康管理专家、中国医学科学院教授
新医改方案中基本公共服务将包括重大疾病防控、慢病管理、免疫接种、妇幼卫生、精神卫生、慢病管理以及逐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由此看出,我国政府把国民健康管理的计划提上议事日程。实际上,健康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个人健康顾问式服务,也正在悄然兴起,这对于现阶段从根源上解决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其中,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将有利于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完善医疗保障机制。
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商业健康保险义不容辞的责任,健康保险必须将自身发展与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义务,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把握健康保险发展规律,走专业化经营之路,打造产品精算、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化技术优势,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优势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优势,高效决策、执行有力的系统化运营优势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全面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迅速扩大覆盖面的同的,着力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健康保障力度。
新医改带领健康险市场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约翰・P・杜梅卡 康众总裁
作为进入中国市场不足1年的新公司“掌门人”,康众(上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约翰・P・杜梅卡(John P.Domelka)表示了对新医改的期待。“毋庸置疑,我们非常关注新医改方案给商业健康险带来的机会。”约翰・P・杜梅卡指出,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健康险市场的巨大需求,并正在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我们认为,新医改方案正带领着中国健康险市场朝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我们希望且有能力参与中国政府即将启动的新医改方案。”
在约翰・P・杜梅卡看来,“处理好政府与商业机构的平衡,是健康险市场发展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十分复杂,政府承担着沉重的压力,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处理,商业机构的参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级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并帮助医疗提供商抵御风险。
深圳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领域,由于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观念与国内其他地区的显著差异,呈现出了极其明显的地区特征。
一、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环境分析
(一)政策环境
深圳市自建市以来,一直把建设现代金融中心城市作为发展方向,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200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了五年建成全国“保险中心城市”,使深圳成为六个中心,即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同时,深圳市政府借助地理优势,加强深港保险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通过多种措施吸引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保险机构,这些措施包括对新设立的全国性总公司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等等。除此之外,深圳对吸引优秀保险人才也非常关注,出台很多针对境内外保险人才的优待条件,比如优先解决户口、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家属就业等等。
(二)经济环境
深圳市是我国第一批对外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程度居全国前列,全年gdp由1979年的1.96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422.80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达59271元。2004年末深圳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625.39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达25935.84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9960.32元,人均医疗保健类支出1162.32元,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同时,深圳市私营企业发达,已发展到8.5万家,注册资金1407多亿元,上缴税金额200多亿元,从业人员已近150万人,占全市就业总数的45%以上,这就给团体健康保险市场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社会环境
深圳地区居民的消费观念比较超前,由于收入水平和整体素质比较高,因此健康投入意识强,对健康产品、健康服务需求特别强烈,摆脱了“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原有传统观念,而向“看病靠保险”的消费观念转变。从深圳地区的城市文化氛围看,深圳属于移民城市,年轻人很多,拥有兼容并蓄的多元化移民文化,同时,毗邻香港的地理位置也增加了深圳的国际化氛围。深圳的社会医疗保障情况发展滞后,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目前深圳常年平均人口已达到1200万人,其中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总数为231万人,仅占人口总数的19.25%。职工家属、部分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中小学生等均不能充分享受基本社会医疗保障。
二、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状况
2004年深圳市人均保费约150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5倍,保险深度2.75%,居全国首位。但健康保险覆盖面低,据深圳保监局2004年度对全市保费收入的统计显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深圳人口的3%,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只占全部医疗费用支出的6%,而这两个数字在美国分别为60%和50%以上,在法国有80%以上的家庭拥有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
(一)市场总体状况
截至2004年底,深圳保险业总资产为2496.98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1.71亿元,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5.5个百分点。深圳地区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呈现出按照收入水平划分的层次化需求结构,2004年实现健康险保费收入2.16亿元,企业和居民的购买能力很强,对健康险产品的选择和服务要求也比较高。
由于深圳的保险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竞争也比较激烈,费率水平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较低。一些团体客户往往从自身需要出发,提出极为苛刻的条件,不断压缩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在各家经营主体的竞争方式上,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价格竞争,尚不能通过服务和产品优势取得竞争优势。
(二)市场经营主体
截止2004年底,深圳市场上共有保险法人机构6家,保险分支机构270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8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4家,保险兼业机构2515家,从业人员约19400人。深圳市场上的主要寿险公司都开办了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友邦等公司。自2003年1月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以来,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深圳市场上经营健康保险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2005年11月,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深圳分公司开业,推出了“健康保障 健康管理”的创新理念,为深圳地区的健康保险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市场上主要的健康险产品
深圳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只有人保健康、平安、国寿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拥有以主险形式的住院费用和住院补贴个险产品,一般都对这些主险辅之附加型的住院类、手术类和意外医疗类产品。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大多属于附加型产品。相对来说,团体健康保险产品类型比较灵活,目前主要有团体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团体疾病医疗保险、女性和生育健康保险等。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或第三方管理这些险种虽然较多公司已经开发,但实际操作中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是市场中的主要产品。
三、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特征
(一)客户需求旺盛,对服务要求较高
深圳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居全国前列,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问题更为关注。通过对一些居民的访谈,发现他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特别是高端客户,希望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圳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大多数居民对待工作的态度不是追求稳定,而是追求工作的挑战性,造成他们换工作的频率也较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识,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意识。同样,由于深圳的商业氛围,人们拥有成熟的经济头脑和理财观念,愿意投资买健康保险,特别对储金型产品感兴趣。深圳发达的服务业使得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较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丰富的服务内容和优良的服务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二)外来劳务工形成了巨大市场空间
深圳有500多万外来劳务工,这些劳务人员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劳务工就医难”在“移民之城”深圳表现非常突出,也最为典型。这个市场特点对于深圳的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来说,既是机会也是很大的挑战。外来劳务工具有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如何针对这一特殊市场设计出健康保障方案,对于取得深圳政府支持、占领深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市区医疗网络比较成熟,有利于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
作为新兴城市,深圳市的社区规划非常完善,整个城市可以按照社区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深圳市卫生局利用这一优势,根据地理位置划分医院辖区,由各医院在所属辖区内建立了若干“社康中心”,负责社区内居民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截止到目前,深圳市拥有卫生医疗机构856家,其中医院87家(不合妇幼保健院),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5069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2.29万人,建立健全了市、区、镇及社区级的疾控中心、健康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市、区及较大型医院医疗急救中心或医疗急救组织。”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保险公司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搜集客户信息,最大限度地贴近客户。
(四)地区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市场差异较大
由于特区设置的历史原因,深圳地区被划分为关内和关外两个地区,关内包括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四个区,关外有龙岗和宝安两个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定位的不同,各地区的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的健康保险市场区别较大。关内市场比较类似于内地发达城市的市场,而关外的小型民营企业很多,这些小型团体客户对服务和保障拥有与关内客户不同的要求,比如更倾向于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层次性更突出等等。同时,由于关外地区本地人较多,大多讲客家话,性格、风俗习惯上都具有明显的客家人特征,因此,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过程中,需要结合客户的购买偏好进行策略研究。
四、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营销策略建议
(一)营销渠道
综合深圳地区的特点,健康保险的营销渠道除了传统的渠道类型以外,应大胆进行渠道创新,重点关注一些新型渠道。首先,要重点发展门店销售渠道。健康险业务具有理赔次数频繁、单笔业务金额较小等特点,而深圳地区的社区医疗、社区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发展比较成熟,居民对服务的要求比较高,因此,门店销售渠道比较能够适应深圳地区健康险的特点,使渠道触角往纵深发展。其次,要重视职团开拓渠道模式。深圳市的企业比较密集,针对这些大型客户,通过开展职团开拓,能够充分开发团体客户的资源,拓展个险市场。第三,要探索延伸渠道模式。针对劳务工市场,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政府合作,推进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参照“深圳市工伤意外补充保险”的销售模式,与社保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利用社保网点等代办外来劳务工医疗保险。
(二)产品设计
根据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特色,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注重针对高端客户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包括社保补充型、老年护理型、收入损失补贴类和保障类产品等。另一方面,要针对特定客户群开发与之相对应的产品。比如针对建筑业客户开发建工类产品,针对关外小型民营企业开发不同保障层次的医疗费用补贴保险等。
(三)服务策略
服务是实现产品差异化的关键途径,同时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根据深圳市民需求的现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以医院、社康中心为网点的服务网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预约专家、陪同检查、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住院预约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品质上,要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服务绩效监督考核制度、客户投诉制度、服务过程跟踪制度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四)促销方式
健康保险在深圳地区的发展潜力巨大,有很多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通过有效的促销方式可以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先人优势。在促销方式选择上,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深圳市居民重视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特点,采取“买产品、送服务”、“产品服务优惠套餐”等方式拓展市场,既达到产品销售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服务增强客户对新型健康管理内容的体验,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打好基础。
(五)价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