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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2011年公布了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成果报告——《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和《我国金融部门评估报告》。这是IMF对我国金融部门的首次正式评估。报告指出,我国的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正在积累,受到的外部冲击越来越多。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环境,潜在金融风险很容易被低估。IMF指出,我国的金融部门面临着几个近期风险:快速的信贷扩张导致贷款质量恶化;房价下跌;全球经济形势不明朗。这样的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带来进一步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相对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环境比较滞后,明显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要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均面临挑战,监管有效性面临质疑。2003年,银监会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违规经营机构1242家,直接或责令有关单位对325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分。中国下一步金融改革关键还在于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金融体制变革。这些都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继续推进改革。我国亟待突破既有的金融监管思路,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新监管框架。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从金融监管改革历史看,虽然各国的金融监管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但总体而言,金融监管改革都可以说是程度不同的危机推动与问题导向的,以事后的完善为主,缺乏前瞻性。对于应该如何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问题,都需要货币当局有新的未来的管理思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央行将更多的承担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的职责。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规律决定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更多需要从问题导向入手,需在有较强外部推动力下进行。就目前改革而言,可根据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体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推进思路,确定金融监管改革具体目标。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展缓慢
金融危机反复证明,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最为危险的因素之一。与发达国家不断加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改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展缓慢。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正在不断加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始终是我国金融管理的首要任务。2003年央行就提出货币信贷增长偏快,将会增大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警示。2005年央行再次指出,我国金融业要注重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核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始终是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
(二)金融创新发展受到传统的监管方式制约
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结构的灵活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仍习惯于行政审批与准入限制等传统的监管方式,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与金融创新发展。监管机构不能替代行业创新,但必须为行业创新提供服务,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监管改革,围绕市场需求不断开发金融产品,最大限度放大自主经营和发展空间。在政府管制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通过市场准入限制、牌照限制、对创新业务的管制、对直接金融活动严格的行政审批等手段,影响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阻碍了金融结构的灵活调整,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例如对民营资本进行金融行业限制,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活力,也制约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与广度;对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工具的发行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在行政管制的条件下,形成了以机构监管为重心的分业监管框架,这种体制具有监管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具有竞争优势。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监管重复、成本高、监管缺位、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混业发展需要等弊病,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中的条块切割、沟通不足,严重影响有效金融监管的实现。我国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中虽已明确提出构建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目标,但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简称)监管框架下,各家监管部门也难以做到有效协调,没有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是具备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需信息与权威的。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又难以对混业经营进行实质性突破,监管处于分业的状态,形成了监管体系中的各种潜在风险。
1.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由于业务创新与产品创新逐渐模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常常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按机构类型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监管标准不统一与监管真空现象,引起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形成金融体系潜在风险隐患。
2.随着理财产品、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开放和创新,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跨领域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与产品,特别是交叉性产品的创新日益涌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业务交叉与融合程度也不断加深,例如银行广泛参与证券基金与信托产品的销售,并为证券与期货提供资金结算与存管服务,证券与基金为保险资产与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投资服务等。相对分割的监管体制难以识别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跨领域的传递。单独来看,相关业务均为无风险的中间业务或资产委托管理业务,但业务交叉后通过相对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有效识别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会产生风险传递感染等。
3.为适应金融业务交叉和融合趋势,更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以控股集团或母子公司等形式开展金融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纷纷出现。而基于独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难以识别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推行综合化金融平台正是目前众多的国内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发展目标。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在为客户提供了一条龙式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的同时蕴含了新的风险,对相对分割的监管体制形成新的挑战。
4.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过程中,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界限也逐渐趋于模糊,但监管方式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并未随之提高,金融市场潜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突出。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从投融资双方关系看,银行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定向募集资金,投资风险由产品购买者承担,具有直接金融属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项目融资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而在监管上,对银行理财产品未按直接金融的要求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资金供给方对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因此存在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不当也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4万亿元,超过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
(四)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存在较大问题
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交由地方政府负责,2008年又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省级政府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从最初的风险处置向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拓展。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成立了省级金融办公室。截至2012年底,全国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已有近240个成立了金融办,许多县或县级市也成立了金融办。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法律依据空白,监管方式与手段落后,难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部分地方政府面快速增长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的新挑战,依然采取事后补救手段。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我国各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地方性股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很多新型金融机构实际上部分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承担了地方企业与政府融资信用中介职能,部分股权交易市场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备金融市场属性,但目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力量的限制,难以对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地方性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监管方式与手段的落后,重视准入环节的审批监管而轻视行为与风险监管,可能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的累积点。
三、改革的思路
(一)明确金融监管改革具体目标
1.增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更好地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要求,有效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为应对金融混业趋势与金融综合化经营发展要求,金融监管改革需要降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成本,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并确定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共同监管目标,对金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采取统一监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
2.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变化,中央银行要进一步丰富和强化逆周期调节手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应当强化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近年来,银监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包括加强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引入杠杆率这一新的监管工具;实施动态拨备以及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逆周期信贷政策等。构建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特征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通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责任主体,并赋予识别、早期预警、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对应权限,明确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职责。
3.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新型地方型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弥补监控空白,防范风险。通过立法或授权制度安排,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统一监管目标与监管标准下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例如组建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成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和金融法庭等等举措。充分发挥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分散与灵活性的特点,平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责任。
4.形成有利于金融结构灵活调整的监管方式。金融监管改革应放松管制而加强监管,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金融业务与产品的审批,放松或取消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行为的行政审批,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与事后处罚,通过推动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形成有利于金融结构调整的监管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发展需求。
5.打破金融监管行政分割的格局,构建有利于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体系。为适应金融改革重心转换以及跨领域金融创新发展要求,金融改革需要打破金融监管的行政分割与利益保护的格局,构建有利于金融市场创新的体制,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应对金融市场开放面临的挑战。
(二)从体制、方式以及产品监管三方面推进改革
1.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调整立法与监管等外部层面,还是从产品、服务等金融机构内部进行调整,都会面临一些难题。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的逐步开放和资本管治的开放以及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体制也将面临从机构型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型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与适应性;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风险有一部分是由内而生的,比如道德风险上升为弥漫全系统的普遍现象,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上升等,由于金融体系特定的机制和体制安排,特别是创新因素,致使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因此也应加强对包括资本充足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金融体系的监管,从而有助于从内部增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从市场准入监管到行为监管转变,从合规导向型监管向风险导向型监管转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事后监管处罚与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提升金融结构调整的灵活性,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弥补放松管制后的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
3.从注重产品审批转移到注重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结合。金融产品的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密切联系。过去习惯于忽视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而通过对金融产品的严格审批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结果大量不适当的投资者在缺乏透明的市场中盲目投机,严重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未真正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建议逐步取消直接融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保参与主体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促进市场定价效率提高和配置效率的优化,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上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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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83-02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传统行业的结构和形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新问题,这促使行业相关的诸多领域产生继发性变革,以便增强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对金融业务的形式和范围的拓展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给其监管工作带来诸多的新问题,由于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互联网金融的诸多违规形式的发生,严重损害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亟需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强。而要想实现监管的强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监管思路,这是具体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应该确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运用互联网这种新型工具发展而来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相关概念体系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完善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当前的理论界将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传统金融行业的诸多功能的金融活动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互联网赋予其便捷性,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和范围拓展。
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有机构成,其功能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体来说,起到创造信用货币、连接金融参与各方、实现资金管理和依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赔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特点的不同上。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其金融活动的实现成本相对较低;由于网络的快捷性,按照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办理时,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工作,具有极高的效率;对于业务客户的管理来说,互联网的信息库功能能够实现客户信息的分类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远高于传统的金融业;此外使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加剧,互联网的开发性促使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较为简单,参与企业众多,竞争也相当激烈;最后是风险性的增强,除了业务方面的风险以外,因为互联网安全性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内容仍然是金融服务,需要对涉及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此同时,要对相关的参与各方进行权益的维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具体来说,首先是风险的防范上,金融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是社会的一致共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市场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对行业的规范,尽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风险性。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业务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确定,发生各类违规行为的可能性直线上升,亟需进行金融监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可控;其次是对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上,这主要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不严,政府对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等问题极为严重,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权益损害,如何进行权益防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政策规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要工作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强化,以此为基础,围绕具体的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具有极强的约束性,能够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期来看,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理规范和引导,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的构建。一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按照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管控。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混业化的特点,由政府相关部委出面,组织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和金融领域的专家进行行业发展的方向研究和监管问题的分析,从而实现行业发展的监管得力。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业务边界,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四是从概念上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类问题的概念界定,进而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发挥和相互配合实现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形成严明的互联网金融执法氛围。
3.明确监管原则。就面向对象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能够涵盖全国各地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客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市场极为活跃,在金融领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飞速上升。然而,作为金融业务,其同样具有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应该明确监管的底线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具体来说,其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原则;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应该遵从相关的调控政策;第三,在进行业务办理时,应该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提升要求进行风险提升,并杜绝保证高额收益的情况发生;最后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现双方在金融业务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构建。在监管过程中,应该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具体来说,首先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觉遵守行业准则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实现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这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个别企业施以行政监管,强制性约束其具体行为,以此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惩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密切配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高速、良性发展。
2.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开放性和便捷性,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金融领域的供需匹配。随着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将是极为广阔的,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越来越强。对其进行监管是实现健康发展的辅助手段,应该注意度的把握,如果过度监管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碍其良性发展。
3.分类监管。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监管,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按照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目前应实施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跨部门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央行应承担对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证监会应承担对众筹融资的主要监管;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央行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对其它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
4.依法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应该有权威性的依据作为处理准则,该方面内容由以法律法规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体系充当。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可以实现对行业市场的规范和相关权益人利益的维护,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罚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实现对行业发展的有效引导,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义务方面,应该重视通过法律形式将特定信息的披露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使信息披露严格遵循法治要求,为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创造基础。
5.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改变当前的法律认识,由过去的严格遵照法律允许的范畴开展金融业务转变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其他均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尝试。这种管理的实质上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的大幅扩张,从而为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极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然而,在长时间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其存在认识方面的错误,导致监管工作的局限性,为了避免监管失误,采取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对于法律未明文许可的内容不敢轻易涉及,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对其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提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松绑,其实质是底线思维的具体反映,在底线允许的范围内,给互联网企业最大的经营自,从而实现行业的适度自由,以此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促进。
6.加强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客户需求的积极响应,是在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革新,能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应该予以鼓励。然而,过度的自主会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对其经过加强创新监管,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发展方向的把控。
7.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类新问题不断涌现,给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亟需通过对监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维的转变,实现具体的监管工作的改进,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鼓励和调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导致的,对其进行监管提升,应该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通过对思路的创新实现对社会金融需求的合理满足,从而营造适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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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284-02
0引言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技术的集大成者。证券兴盛的原因在于其作为扩充市场流动性技术的所具有的高效率,但与之相伴的金融危机也愈演愈烈,在金融危机爆发凸显频繁之际,适时地调整监管思路就尤为重要。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控制技术的革命,其思路是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剥离和重组。简言之: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是风险的价格,而风险是一种事实状态,所以,衍生品的价格依托于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其次,金融衍生品所控制的风险是委身于后的基础资产的风险,而衍生产品自身的风险是不可控的;最后,金融衍生品通过将基础资产与其自身的风险相对立,抽离出风险单独作为商品予以流通,实现风险转移、分散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技术是对证券技术的扬弃,是通过剥离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的风险再将其组合、出售,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零和博弈。
1对监管手段的分析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手段依然延续了传统的金融监管经验。
金融监管始于“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的国家金融管制,兴盛于证券危机、银行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证券危机大都因证券欺诈的泛滥所致,并且,证券危机最早爆发在银行混业经营的金融背景下,由于个别银行投机证券失败引发的破产倒闭极易造成挤兑,挤兑形成的社会恐慌心理能够将危机迅速地传导至其他银行,产生连锁反应,即系统性危机。所以,以防止证券欺诈和防止挤兑为目标的金融监管应运而生。其监管的目标在于杜绝欺诈、防止银行倒闭、防止挤兑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其监管的手段依赖于对金融业务的限制,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加强行业自律和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五个方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的历史趋势下,世界各国虽然普遍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依然延续了以控制风险为本和依靠信息公开的传统思路和方式,唯一变化的是关注监管的成本,强调监管不应成为束缚金融效率的障碍。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勃发,对衍生品的监管主要依靠准入制度、业务限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公开、强化行业自律和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这些手段。两相对比,并无太大的变化。所以,笔者认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思路依然延续了以“完善市场信息”为主导的传统方式,未见太多的新意。
2对监管失灵的分析
金融监管有其经验基础和理论基础。监管的经验基础在于对市场失灵的认识,理论基础来源于制度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经济分析。制度经济学将市场失灵的原因归结为市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监管就是对二者的纠正和改善,所以,在监管制度的辅助下市场机制应该近乎完美。但事与愿违,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制度缺陷依然存在。笔者认为问题出自传统的监管思路与全新的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契合。
金融衍生品的最大问题并非出自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所以,以信息披露为主旨的金融监管模式不适合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由有三:
其一,传统的证券监管奉行自由市场的原则,强调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有限干预,政府的作用仅在于提供真实的“信息”。但由于信息的源头在于被监管的金融企业,而过多的外部干预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的秩序和效率,并且外部信息采集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所以,金融监管的路径主要依赖于金融企业自身的信息披露,如定期的财务报告制度、公告制度等。并且,为了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易读性,金融监管机构还会辅以现场检查的手段,通过对有欺诈行为的金融企业科以重罚,以确保信息的充分与真实。并且,证券作为公众主要的投资渠道,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中小投资者往往需要法制提供额外的保护,其路径主要集中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所保障的市场信息。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其实质是市场流动性的现值,其风险价格往往基于社会对市场的预期,客观上难以统一评价的标准,尤其是在流动性匮乏时,难以定价往往是进一步加剧危机的肇因,所以市场信息的滞后性是解决危机难以逾越的障碍。并且,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定价建立在金融工程学的基础之上,而模型的建构主要依赖的以往的经济数据,从而导致模型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综上,金融衍生品的定价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所导致的危机,仅靠信息的供给是难以克服的。其二,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现象易忽略一个事实,即对信息的易读性。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所以,如何判定信息披露的程度难以确定,信息公布的过多可能侵犯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信息披露的过少可能对于信息的理解毫无益处,所以对信息量披露的程度成为金融监管技术上的难题。其三,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基于经济效率的评判,而金融衍生品其实质为零和博弈,不符合纳什效率甚至希克斯效率,故而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金融衍生品监管而言其意义有限。以美国市场为例:据调查2005年美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中交易商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占总体交易的99%以上,并呈现出集中的特点,最大的5家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占到总交易量的95%以上。由此可见游戏的主角早已发生变化,社会中小投资者基本被排除在交易之外,所以,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机构投资者是否还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值得商榷。如存款保险限额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石之一就在于“富人比穷人更会照顾自己”的社会共识之上的。
3重构金融衍生品监管思路的必要性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心并非基于信息的不对称之上。金融监管的无力以至于缺失其根源并非源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缺失,或者肇事者的庸碌无能,或者监管者的低效,其要旨在于转变金融监管的思路,放弃主要依赖市场信息构建的路径,在虚拟经济条件下,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针对金融衍生品而言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依然在于巩固传统的商业准则,切实落实稳健性经营的要求,通过外部的有限干预,消除经营者为应对经营压力、风险压力而过分依赖金融衍生产品的弊端,才是维护传统的商业准则,实现稳健性经营的目标的唯一出路,是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改革的方向。
最后,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监管失灵有其必然性,出路在于调整监管方向,重新设计监管的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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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民间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同时,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无论是规模还是成熟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就引起了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实际上,民间金融一方面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的积极作用明显,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实际上可能干扰信贷政策,对金融秩序维护也有一定的挑战性,还容易引致金融犯罪,导致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风险。
鉴于此,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探讨如何规范民间金融的监管具有现实意义。从行文思路看,本文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规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思路。
二、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997年之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相对较小。不过,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规模迅速膨胀。无论是从全国的规模看,还是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民间金融都可能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具体模式看,我国民间金融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一是“浙闽模式”,它以间接金融活动为主,这种模式产生的地区一般市场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比重较高、闲置资金的存量大。二是“北方模式”,主要以企业融资为主的。这种模式是民营企业向社会非公开集资。三是五色土经营模式,即通过牵线搭桥促成借贷关系,化解民间借贷风险。这种模式将业务定位在对民间借贷两端进行服务的基础上,相对于其他模式,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它促使民间借贷服务业成为真正的产业。
不过,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存在较多违法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导致该市场存在着一定风险。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看,社会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组织供给存在错位,非正规性和隐蔽性的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留下的市场空白。不过,民间金融组织规模过大,或这些组织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结合,将可能引起金融体系的波动。一方面,民间金融的投资渠道较为隐蔽,不具有可持续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很可能为非法经济活动利用,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受到威胁。其次,民间金融不受目前既存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竞争处于无序状态,金融市场存在巨大风险。再次,民间金融的超常发展,影响了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地下通道”,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三、规范监管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政策建议
第一,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这样有利于对其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助于其健康发展。对民间金融组织而言,可以要求其持有一定的资本金数额,但可按地域进行规定。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要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在业务范围方面,要对民间金融经营风险大的金融业务做出限制,进行严格监管。同时,要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促进其合法规范运作。同时,政府要随时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要大力发展与完善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要大力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保证资金能用于农业领域。要改造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专项贷款,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拓宽融资方式和筹资渠道。
一、民间融资究竟合不合法
(一)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就社会实际情况来看,运用最普遍的融资方式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有共同的特点:相比从金融机构借款,少了很多程序;利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以信用为主,没有担保和抵押,借条和口头约定占多数;民间资本具有高逐利性。
(二)关于民间融资,法律涉及到的主要有如下几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外,合同法还规定:“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
(三)对于民间融资,我国刑法还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涉及到的只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目前外界对这两条罪名的争议是比较大的,刑法也没对此作出具体说明,定义很模糊。最高法日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将追究刑责。中国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但近年来因此获罪的人不在少数。司法解释对定罪的细化确是进步,但据此打击非法集资实际上“给力不给劲”。
总的来说,民间融资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的,法律虽不完善,但也不是放任自流的,温州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被判死刑就是鲜活的例子。除了要合法融资,债务人还应具备基本的道德意识,不以单纯的圈钱为目的,不能对投资者的利益不管不顾。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从2011年4月21日起,央行将再度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后,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20.5%,,再创历史新高。最近两年来,央行已先后十次上调了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不断紧缩,与此同时,各地商业银行为了配合央行的政策也收紧信贷,流向社会的资金越来越少,贷款的减少,无疑掐断了企业的“生命线”,在此背景下,民间融资借势雄起,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资金。民间融资操作灵活,资金来源广的特点决定了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不会衰退,还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为融资者所接受。
民间融资由来已久,只不过这种融资方式一直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一直都在地下交易,其实,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具有决定作用的,以温州为例,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已经超过1000亿,也有其他专家认为是1800亿。如果没有这一千多个亿的资金,温州民营经济是不会有今天的。包头神木等产煤地区也一样,如果没有大笔民间借贷资金的支持,当地的煤产业也许都不会开发的有今天这么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借款用途日趋多样。其利率相对于银行利率表的上升更是十分明显,民间金融与银行信贷形成“你退我进”的跷跷板局面。就目前民间融资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地位来看,它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民间融资的优越性注定了银行信贷很难取代它的地位。
三、民间借贷亟待“招安”
2010年以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一路走高。相关监测统计,温州中介民间借贷机构年化最高利率高达40%左右,事实上真实的贷款利率还不止这个数。事实上,实体企业利润率也许只有3%-5%,别说8%、6%甚至2%的月息都难以承受。但为了周转资金,不借就可能倒闭,于是他们铤而走险,不少中小企业把高利贷看成救命稻草。为了活命,宁愿不赚钱,这样下去,对实体经济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长期以来,政府顾忌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害怕它破话正常的金融秩序,而故意“雪藏”它,而一味的打压并没有收到好效果,相反的,缺乏阳光的操作方式更容易滋生不健康的扰乱金融秩序的因素,与其镇压,还不如积极引导它向有利于金融体系完善的方向发展,对于民间借贷,最好的方式是用法律手段为它验明正身,让“地下”交易转到地上,这样才能改变民间资本尴尬的现状。
非法金融活动猖獗让本来善意的民间借贷显得不那么干净,而民间借贷动辄几百上千的投资者,并且民间资本确实是民营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就以江浙一带来说,民间借贷是很普遍的想象,法不责众,监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借贷不合法,但是也是无害的,如果将这些借贷合法化了那么不仅可以提高筹资者的热情,让他们更加心无旁骛的去搞实业,而且还可以把那些恶意的非法集资孤立出来,实施重点打击,这样区别对待就容易治理多了。
在中国,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如果从商业银行贷款进入民间借贷,一旦抵押物价格出现大幅下滑,贷款者违约,必将引发商业银行信贷危机。金利斌吴英等人的悲剧结局就是民间借贷自身的缺点造成的,市场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没有规则的约束,或者规则不完善,那结果只会是让市场主体越陷越深,无法自拔。由金吴二人的悲剧可知,如果只靠市场行为,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益的,必须要用法律来弥补道德风险。
四、如何让“非法”合法化
事实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本身是不成立的,“非法集资”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法集资”的道路行不通才造成的,而正常的融资渠道融不到钱是供需缺口太大造成的,以江浙为例,民间资本被认为是民营企业崛起的关键因素,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江浙发展初期的时候遍地开花的“个人信贷”“互助会”等筹资模式在今天看来都是“非法集资”,但是真是这样的“非法集资”,才造就了后来的“温州模式”,“浙江模式”,所以,如何让“非法”变合法?首先我们要在观念上转变。
用法律来漂白民间借贷的污点是一条可行的道路,例如《新36条》这样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就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非法”和“合法”在法律上一字之差,但意思天壤之别,把“非”转“合”,然后再加以改造优化,增加细节上的规定,明确罪与罚,划出红线,这样就有了保障,市场行为也不会再毫无理性了。
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m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
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例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且控股申银万国证券、组建中加合资寿险公司。“光大模式”其实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综合体,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集团主体协调下的混业经营的格局;中信集团出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安保险业同时立足四大主业,包括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同时,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被认为是发展混业经营的明确信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对金融集团有效的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障碍
面对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要规范和约束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其它业务活动,必须做到依法监管,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杜绝随意性,维护金融监管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渗透,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虽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四千多部,但主要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无法适应混业经营趋势。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或监管机构之际的相互推卸责任,进而导致监管的真空。本来不同部门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业务的交叉又必须按业务进行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现象突出,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
四、功能型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效仿美国为主,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监管,这固然可以发挥专业监管优势,但这种监管在体制上的障碍不但有悖于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产生冲突,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功能型监管是相对于机构型监管来说的,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安排监管,而功能型监管则是按照金融活动的类型来安排监管。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最大优势就是其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反映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来以来。随着自由化风潮的重新兴起,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一体化浪潮,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各国通过减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场焕发了活力,并进一步引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不过,虽然混业经营及金融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激发了各国经济的活力,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不力。由于混业经营往往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也必须相应加强。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混业现象逐步出现,突破了以往分业经营的限制。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承诺的逐步兑现,金融业务的渗透和开放趋势加强。通过资源整合,促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不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于混业经营及多重风险金融工具却缺少应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亟需进行适时调整。鉴于国外有长期的金融混业经营实践和监管经验,本文将借鉴西方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原则和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混业经营阶段,探讨建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和模式。以期为我国从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模式过渡提供思路借鉴。
二、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金融分业指的是银行基本业务与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必须分离经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要相分离。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当前已经完全打破了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从风险监控出发,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银行至今不得经营工商业。就我国而言,金融分业则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金融混业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进行渗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具体包括业务上的混业和金融控股权的分业。在具体模式上,混业经营可以采取金融业务混业和控股权混合。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以银行为核心,相互之间的绝对差异已经趋于缩小。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务虽然分工严格,但仍然可以进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不过,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业务上的混业经营一度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给金融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顿逐步展开,明确了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此后通过各种法律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不过,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进行分业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金融监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场化逐步推进。因此,适度推进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以往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克服以往强制分业经营而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也将有利于发掘金融创新能力。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技术走向完备,我国金融业将深入推进混业经营。从实践看,我国的新的金融体制框架已经放松了混业经营限制,目标就是大力促进行业效率提高,并适当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几年如何构建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是关键问题之一。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不同监管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具体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活动和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当前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综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指将各种金融业务和机构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框架下进行监管,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其优点在于,能够节省监管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并能改善监管环境,缺点则在于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损失,潜在问题也可能被忽视。
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分设专职机构进行监管,是当前较为普遍和流行的监管模式。其优点在于,专业化优势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点则在于多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统一模式。即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对前述两种监管结合使用的方法,具体形式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头监管,前者是多重监管主体建立磋商机制。后者则是根据监管的目标设立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缺少协调性的风险,也有利于监管真空现象的避免出现。
四、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必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从短期目标看,基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在监管方面要维持现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要及时吸纳相关思想,参与国际金融规制的制定,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
其次,从长远看,要积极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要考虑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由于常设行政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整体把握风险和绩效,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思想基础的国际金融体系,不断积累其缺陷,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造成了世界性经济的衰退。此次金融危机最早爆发于美国的房地产业,因为金融衍生的关联性从而影响了整个金融业,尤其是美国、英国以及德法这些发达国家的经济迅速的衰退,动摇了各国的金融体系,这次的金融危机证明了自由经济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各个发达国家开始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一、主要的发达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改革
1、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思路就逐渐的发生转变。美国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的3月份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第一次提出如何抑制系统性的风险,并且提出从严监管的思路;随后在2010年的7月份生效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文件涉及的广度以及深度在美国历史上绝对是空前所有的,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监管、信用评级业以及系统性的金融防范等,主要内容为:①赋予美联合众国更大的监管权力;②实行限制高风险的“沃尔克法则”;③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④成立金融稳定监督文员会,由他们负责检测和处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⑤建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
2、英国:经过金融危机给英国带来重创后,英国有关机构认识到由中央银行之外的机构来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责所带来的弊端,在2010年五月份,英国大选之后,英国政府就提出了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如下:①由英格兰银行来行驶金融监管职责;②撤销金融服务局。在下一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文件,在文件中强调又金融政策委员会以及审慎监管局来负责防范系统风险。
3、德国:在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联邦金融监管是最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的监管。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改变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由德国央行直接全面负责银行的监管,尊重央行的独立性,并且德国央行有权利监管其他的银行。
4、法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法国并没有像其他的发达国家一样,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文件以及方案,只是通过相关的监管机构的法令以及在议会过程中通过的相关法律草案。例如,在2008年时实行的《经济现代法》中明确规定了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业务,其他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监管机构都隶属于中央银行下的审慎监管局。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走向
1、加强了国际监管的合作。美国是最早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但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就波及到了全球,使全球都陷入到了金融危机之下,因此应该加强国际间的监管,从而减轻市场风险的跨国传递。然而国际监管的合作都需要借助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G20峰会等这些国际组织的力量。加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2、金融监管机制的多样化。在金融危机发生前,主要是单一的外部强制性的监管,等到金融危机发生后,已经由单一的外部强制监管转变为外部监强制管与内部自律性监管相结合。巴塞尔银行的监管机制在这方面得到了最大的体现,改变了原来单一的外部强制性监管,实现两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这样一来,就为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提供了稳定的监管环境,促进各国金融业的发展。
3、监管的标准越来越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禁止高风险的衍生品的交易,或者是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产品的交易;②规范金融创新,例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规定:银行只能拿百分之三的一级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③对可能产生系统性的冲击的大型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预防风险。
4、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受到经融危机的重创后,一些发达国家认识到对特定微观机构的审慎不能够满足当下的发展要求了,必须建立一个宏观的审慎监管体系,从而加强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5、监管的范围越来越广。原来没有对高风险的衍生品进行监督,现在把高风险的衍生品纳入到了监管的行列,之前没有监管的盲区现在慢慢的纳入到了监管机构之下,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欧盟委员会新实施的监管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对冲基金必须进行注册,定期公布金融信息,使信息透明化。
6、在监管理念上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监管人员只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检查,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政府对金融体系实行救助,但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所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例如:美国最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独立的监管权,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改革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启示
通过发达国家不断改革自己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吸取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我国也必须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建立起以中国央行为中心,各银行监管机构协调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②赋予中央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③建立由中国银行主导的金融监管管理机制。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不断的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进过这系列改革后,世界的金融监管体系必然进入到一个新的格局。(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温州市获批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监管组织体系初步搭建、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为全国各地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温州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
当前,温州市初步构建了以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格局。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审查批准、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能。按照“审监分离”的监管思路,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年审、日常管理等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专职监管职能,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此外,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从2014年5月开始,温州市以市县两级金融办、经信委为主,抽调了人行、银监、财政、国土、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企业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协调、处置和帮扶工作。
二、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总则、各类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从而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监管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温州市进一步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意见》“1+X”文件,市中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温州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对民间借贷合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入驻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引入设立人民银行专线查询点、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点、社会公共信用查询点等配套服务平台。通过工作中的信息积累与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间融资数据库,为放贷人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体系,有力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向“市场借贷”转变。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为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温州市编制了“温州指数”,覆盖面涉及6类市场主体,46个合作城市,600多个监测点,日均采集样本量超过300笔,基本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领域,并与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专业指数机构开展合作。2012年底对外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状况和融资活跃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温州市中院发文明确将“温州指数”作为法院审判、执行的参考依据,其应用价值在不断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温州市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将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合,对全市登记注册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全面的动态监督管理,以期达到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发生的目的。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管理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系统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线,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机构纳入系统,定期上报公司基本信息、月报汇总数据和财务报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与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及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换等事项,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报送协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驻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协调小组办公室。温州市还建立了一办一行二局的经济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数据分析和趋势研究的效用。
三、温州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主体发展不规范,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温州的地方金融组织量多面广,存在混业经营、创新发展势头猛、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在发展与监管、业务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温州金融办与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金融办既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二)地方监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与监管仍需融合提升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所掌握,各部门配合程度不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具体监管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市金融管理局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最关键的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因不具有查询职能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数量多、分布广,监管资源分散、职责交叉等多重管理现象亟待规范。
(三)信息化监管效用尚不明显,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还需有效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评级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等方面还未形成严格的评定标准。通常意义上的高效监管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辅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现场检查,而目前温州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尚处于一期阶段,除小贷公司外,几类民间金融组织明细数据的录入还存在较大的现实阻力,容易导致监管失效、数据分析与社会现状不符等问题,民间金融大数据的建立尚需时日。(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与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极度不匹配,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县(市、区)金融办,监管人员有3-4人,金融业相对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还身兼数职,导致县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市级层面与区县间难以建立有效地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全面整合各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继续加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整合分散地方政府发改、经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坐实各行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消除“审监分离”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监管,加强部门合力。继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基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运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整合监管资源,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数据报送基础,提升级非现场系统的效用。在二期系统升级过程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几类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切入点,在评级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评级、风险预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数据整合力度,突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大数据交互平台,将数据质量作为非现场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根本。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树立“事前引导、事中预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务先行,将风险防范与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并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注重有质量的发展,秉承适度管理理念,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给基层创新留下空间。2.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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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都设置了新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则蜕变为只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保持国内货币稳定及在金融监管局的部分高层代表权。英国财政分担了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立法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定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从而创造良性竞争、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演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的“自然混业经营”阶段,政府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兑方面。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使政府开始认识到金融风险调控的重要性,其角色开始逐渐从“守夜人”变成监督者或管制者,监管的目标转向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国确立。同一时期与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具体表现为金融行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在平行轨道上的专业化进程加快以及金融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效率的提高。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监管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开始出现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的综合监管或多头监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其建立对于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和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数年后的今天,混业经营的浪潮不断高涨,其趋势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成为开放经济体提高自身金融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还需要面对全世界跨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内在的竞争和驱动之下,我国已有如光大集团等大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成立,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涌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初见端倪。
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目前仍在实行的以分业经营为监管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当前国际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进行利弊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渐进型路径,为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大概经历过三个过程:混业经营与中央银行为主体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阶段、金家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等基础社会条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评价一种模式的优劣。但是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为样本,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科学客观地分析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在寻找其内在发展逻辑和演变规律的同时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意见。
(一)统一型金融监管
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可以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不过大多数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金融监管统一机构来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