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3、是政府对公民一生人口等各类信息进行安全系统性地保存,可为公民何时何地上学、就业、居住、婚姻、生育、养老等提供全程化的信息服务及相应的政策扶持;
4、是公安及房管、计生、人社、民政等政府部门对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有差错的地方可以纠错,特别是对本地无户口人员,有户口无人员等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该上户的上户,该注销的注销,着力解决户口和身份证信息“错、重、假”的问题;
与2011年相比,2011年是法律工作常态化的一年。2011年为配合国庆六十周年等重大政治活动,社区在矛盾调解、维护稳定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进入2011年以后,法律服务、人民矛盾调解等工作进入了常态化状态,不再有重大政治活动等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理,而这正是工作中的大忌。
为此,在2011年年初,社区就召开专门的法律服务工作动员部署会,对今年一年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社区党委书记毛雪峰同志在会议上强调,大家一定要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情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今年的工作做好。与前几年相比,今年光南社区将法律服务工作上升到将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要求所有社区居干都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来对待这项工作。毛书记在会议上表示,虽然今年没有奥运会和六十年大庆等重大活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在工作中出现麻痹情绪,防止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同时,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外部国际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矛盾纠纷有抬头的趋势,如果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事件。因此,社区要求居干们要妥善地对待和处理涉及到居民具体利益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居民的稳控工作,防止矛盾发生激化。
在年初,社区还专门召开了物业纠纷协调会议,邀请社区内三家主要物业公司(华燕物业、方建达物业和金岛花园物业)的代表参加。会上,社区党委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充分肯定了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和贡献,并请大家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工作。社区主任表示,今后希望物业公司进一步配合社区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党委毛书记则表示,目前涉及到物业的潜在矛盾纠纷隐患主要有两个:一是光熙门北里8号楼居民反映燃气集团咨询公司和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的员工经常在小区内驾车快速行驶的问题,部分居民认为此问题影响到居民出行的安全;另一个是柳芳北街九号院居民在光熙家园穿行的问题。应该说,这两个问题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但社区一定要做好与社会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及对居民的说服和解释工作,物业公司也要尽到相应的责任,做好小区内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 建立专门的支部机构,负责社区矛盾排查调处、法律宣传教育以及两类人员帮教等具体工作。
目前光南社区共有矛盾调解工作小组、物业纠纷工作调解小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小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等机构。这些共组偶小组的成员以社区居干为主,由社区领导担任小组领导。矛盾调解工作小组则由社区积极分子和居干共同组成,目前拥有四个调解小组,组员35人,并配有纠纷信息员48名。物业纠纷调解小组由社区干部和三家主要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目前有成员九人。同时,2011年社区还成立了和谐促进员分会和居民事务协调委员会。社区目前有和谐促进员110余人,居民事务协调委员会委员15人。社区专门设立了律师接待日、物业接待日和人大代表接待日,由专人接待居民来访。
2011年,纠纷信息员共为社区提供纠纷隐患信息16条,经社区排查,发现价值信息10条。根据这些信息,社区及时介入调解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社区和谐促进员帮助调解矛盾7起,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和谐促进员在居民中威信比较高,所以在调解工作中有一定的优势。借助这些优势,帮助社区做好工作,这是今年以来社区探索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
矛盾排查调解要放手发动居民,走矛盾调解的“人民战争”路线,这是光南社区一直强调和坚持的。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切实可行的。今后,我社区将继续把这一工作方法坚持贯彻下去,以维护社区稳定。
第三, 切实开展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好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光南社区坚持每月至少系统排查一次辖区内矛盾,遇到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则开展临时性排查。2011年,社区在上海世
博会召开前、国庆节前夕,xx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等重点时期开展了临时性排查。截至2011年11月,社区共排查和调处矛盾22起,调解成功19起,调解成功率86%。同时,今年以来,社区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签署的重视,在调解成功的19起矛盾中,有16起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签订为协议的履行奠定了基础,也增强了社区人民调解的威信。
2011年比较突出,牵扯社区精力较大的矛盾有两起。一起是光熙门北里16号楼3门402居民孙丽华反映楼上502家漏水的纠纷,以及柳芳北街九号院4号楼1704居民夏哲反映隔壁1705居民曹长增家空调室外主机安装到自己家窗户下的纠纷。在调解这两起纠纷时,调解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做好双方的牵线搭桥工作。为了照顾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满峰和赵洋还利用周六日的休息时间约双方座谈,为双方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辛勤工作,这两期矛盾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当事人也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截止到目前为止,社区还有一些未能完全解决的矛盾。矛盾未能解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因为作为居民自治性支部,居委会没有行政执法权,对纠纷当事人只能以说服和教育为主,当单纯的说服教育不能解决问题时,社区在解决纠纷时就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比较突出,需要社区关注的问题是光熙门北里16号楼5门203居民刘桂清反映103居民张淑珍私自盖房,影响到自己家生活的纠纷。针对这起纠纷,社区在第一时间请双方当事人和香河园城管队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了协商,当时城管队要求张淑珍停工并去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天,张淑珍从城管队办理完手续后继续施工,并于一周后搭建完成。针对此事,社区一方面向司法所和矛盾调处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做好刘桂清的思想工作。目前事态比较平稳,社区将继续关注此事。
第四, 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讲座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2011年,社区共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2次,平均每月一次。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验收之年,同时也是文明城区的创建年。结合这两个主题,社区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这种法律法规。同时,今年我社区注重探索法律宣传的新形式,力争突破以往的单传以橱窗式宣传为主的居民,积极动员居民参与到宣传活动中。今年3月,社区支部居民收看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专题系列节目,并支部居民进行了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社区还举办了“五五”普法正文活动,收到居民普法征文五篇。
今年以来,社区还开展法律讲座四场,每季度一场。讲座分别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讲座、《国防法》讲座以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讲座。在法治学习讲座中,我们也注意探索形式的多样化。例如,在青少年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中,社区请青少年朋友来扮演司机、行人、交警等角色,模拟马路上的实际情景。通过这种形式生动的活动,青少年朋友对交通安全法规有了一个很好的了解,也实际体验到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活动后,社区还邀请交通队的民警对活动进行了点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 做好法律服务室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开展。
2011年,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社区法律服务室的硬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区司法所为法律服务室配备了电脑,实现了法律服务室的信息化。社区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等实现了上墙公示,进一步规范了服务室的建设。今年5月份,在街道司法所的主持下,社区与鑫泰洋律师事务所续签了服务协议,继续由该律师事务所为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2011年,律师共在社区提供法律咨询40余人次,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7月,律师徐春江在社区接待一来访居民后,又在后来抽时间去居民家中与居民详谈,而这一些都是义务的。同时,我们也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本人的电话提供给需要咨询的居民,让他们随时能够找到律师。从内容上看,咨询的主要问题涉及房产纠纷、劳务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其中尤以房产纠纷最为突出,占整个咨询量的80%以上。
除律师进社区外,2011年光南社区还开展了人大代表接待日工作,由地区人大代表高宏刚同志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在社区接待居民。其中,柳芳北街九号院的北京市铁路局退休工人向高宏刚反映了退休待遇的问题。高宏刚听了大家反映的情况,并表示一定会向区里、市里反映。
云南路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成立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使妇联系统“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把学法用法作为考核妇女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对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体系,促使妇联领导干部更注重学法和运用法律手段和途径解决问题。从组织机构上为“五五”普法的顺利铺开提供了保障。
自2011年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施行。全国各级法院严格依照新婚姻法审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婚姻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法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因为女方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家庭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这样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会产生不公。容易扮演“离婚催化剂”的角色,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的紧张.促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变成了裸的财产博弈关系。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产生更多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针对新婚姻法的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依我国的社会现状而言,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不清楚不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并没有在婚前关于房产方面与对方做出协议或者财产公证等,到离婚分割房产时才想起法律规定,不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风俗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婚前房产一般以男方登记为主。女方在不知道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少会与男方商议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导致离婚时可能只得到少许赔偿。以我国农村妇女为例,大多数离婚是净身出户,她们根本不知道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更不用说,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国情,民众在结婚和离婚时,大多按照本地的风俗传统来处理纠纷,在两千多年的文化积淀以及社会道德下,认为在婚姻之中谈论钱财房产等是“伤感情”的。很少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协商房产的归宿,更不用说去进行财产公证。文化程度高的人相对来说法律意识较强一点,而对于占大比例的文化程度较低的民众而言,在离婚之前对于夫妻财产协商归宿问题的情况是很少发生的,现实社会中,财产又大多数都在男方名下,对女方显然不公平,但是很少的女性在离婚之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新婚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大大加强,特别应加强农村以及城镇中文化程度较低的区域的宣传工作。只有在民众真正理解新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才能更好的实现此次司法解释的促进作用,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注重保护弱者。新婚姻法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中,更多地关注了财产拥有者的利益,尽管目前有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但家庭的保障功能不应该被忽视,法官在处理在财产分割上应该照顾困难一方。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应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很难在经济和感情付出中区分出多少,而新婚姻法在房产归属的规定中大多数表现为保护强者,因此本着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以及男女平等等,法官应该多方面考虑弱者的权益,注重保护弱者,以达到真正的公正公平。比如,在本解释的第六条规定中,对于有些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比如年轻的妻子精心照顾年老病残的丈夫;多年作为家庭主妇抚养年幼的子女,赠与撤销母子就无家可归等等,这些就要求法官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注重保护弱势方。本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中,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家庭主妇而言她们可能没有直接用资本钱财参与还贷,但是她们对于家庭的付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能死搬硬套法律规定,保护财产所有者,而忽略弱者。而本条款中的“补偿”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此时就需要法官充分了解实情,在补偿时注重保护弱者。
(三)加强婚姻法立法工作。法律以社会为依据,现实生活中出现新问题就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新婚姻法的不足及瑕疵最终的解决方式依然是立法的完善。在新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然需要新的立法来破解。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房产纠纷时,法官可以注重保护弱者,但是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而且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也不宜出现过多保护,再者,对于有些案件来说并不是法官注重保护弱者就可以在解决纠纷前提下,实现公正公平,法律规定中的不明确的条文很可能使有些人钻法律漏洞,而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真正实现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又做到公正公平,仍需要新的法律的出台。在强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同时注重实质上的男女平等,达到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老百姓的婚嫁习惯,新的法律的出台就要在性别视角下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同时注重感情关系,在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实现男女平等,多加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听取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加强婚姻法的立法工作,更好的实现婚姻法对家庭伦理关系的促进作用,从本质上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房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法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国婚姻法房产制度中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方面。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房产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建议应该针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瑕疵进行立法工作,使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引 言
房产测量的主要工作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以及房产面积核算等。验收成功的房产测量数据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的。其能够提供关于房屋的产权面积等重要资料,是处理产权纠纷等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现代房产已经发长成为了完全商品化的形式。为了实现规范商品房的销售,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降低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纠纷我国建设部门制定了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规则,在实际操作上还是需要房产测量的结果来支撑。因此文章就房产测量工作中的常见测 量技术进行分析研究。
1、房产测量的作用与意义
1.1给房产产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房产测量对于房产产权人来说,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房产测量结果如果得到了房产管理部门的肯定与验收,那么房产测量结果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其可以作为处理房产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可以看出房产测量的结果与房产产权人的实际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房产测量的工作的所有步骤与过程,不论是在面积计算还是在测量精度方面都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保障[1]。
1.2规划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房产测量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所指定的测量标准与信息资料,对房屋自然状况与权属状况进行测量的工作。其主要目的就是明确城市房屋与土地的占有面积与使用等一系列情况,进而给城市建设房地产产权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依据。该数据是房屋所有权证明与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关键构成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城市构建房地产档案的最初原始资料之一。
1.3检验商品房买卖的手段
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不乏无良商品房开发商会在利益的趋势下对房屋面积进行修改。而实行房产测量能够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2、房产测量的中常见技术
2.1数字化测图技术
数字化测图技术主要就是针对房产中的周边信息进行周几,然后再将其录入至计算机中,使用数字化的数据处理软件,将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然后生成出相应的图形,进而对图形进行编辑与处理,最终获得数字化的房产图。使用数字自动化控制的相关设备以及输出设备就能够获得房产图[2]。
2.2 GPS-RTK技术
RTK技术是GPS测量技术中一种常见的技术,即为实施动态差分法。RTK技术能够高效、便捷的开展高精度的测量工作。RTK技术的实现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利用无线电技术接受单基站光波改正数的普RTK技术;另外一种是通过因特网数据来获取虚拟参考站技术播发改正数的RTK技术[3]。使用RTK技术在野外进行地籍测量的准确度高达厘米程度。其使用了载波相位动态实施差分的技术,有效的改善了测量的工作准确度与工作效率。GPS-RTK技术中的涉及的数据均为数字化,在经过计算机处理后可以直接输出为电子地图,十分符合房产测量的实际需求。
使用普通测量方式,例如三角测量、导线测量等方式对房产平面进行测量耗费时间与精力更多,并且得到的数据结果精度并不准确。因此使用GPS-RTK技术来进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时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无需点间通视,点与点之间的位置均匀,能够在短时间内高效、准确的完成房产测量工作。特别是使用GPS-RTK技术开展房产控制测量工作时,与其他常规控制测量方式不同,其不需要使用普通的控制测量技术标准来衡量。GPS-RTK技术的测量结果误差均匀,独立,不会出现误差累积的情况,其精准度十分值得信赖。一般普通的测量需要2个或以上人员进行,但是GPS-RTK技术仅需要1人来进行操作。GPS接收设备体积小,操作便捷简单,有效的降低了测量的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但是GPS接收设备的购入费用与普通设备相比较高[4]。
将GPS-RTK技术应用于房产测量中不论是从测量精度还是工作效率来说都是切实可行的。同时在房产测量中使用GPS-RTK技术还大大扩展了应用领域,增加了其使用价值。由于GPS-RTK技术可以实现厘米级别的精度,因此在卫星信号优越的地区可以使用其用来确定权属界限,来计算得出房屋的权属面积。如果位于卫星信号不佳的地区,也可以在界址点附近来做出控制点,再使用全站仪等工具对其进行细节测量,用来填补GPS-RTK技术测量的缺陷。在将得出的结果进行参数转化的过程中,要注意在测定已知点时要将其放在测区的附近,将其均匀摆放分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对测定区域进行控制,同时也避免了参数转化时造成的误差。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得精确的测量数值,一般可以选择五个以上的控制点,再使用最小二乘法来将其转换参数。
2.4坐标解析技术
房产面积测算主要包括房屋面积测算与用地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即为房屋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数据的计算。而用地面积则是关于封闭地块面积的测算。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时常出现关于房产面积的纠纷。因此要准确的测量房产面积十分重要。坐标解析技术就是来测量房产面积的重要方式之一[5]。
2.5GIS技术
GIS技术即为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其是使用计算机存储,处理信息等功能的测量技术。主要是基于计算机技术支持下的房产测量技术。其可以把各项资源数据信息与参数按照空间或地理分布,通过固定格式分别输入计算机,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来实现存储与输出,通过满足房产测量需求。其将多种数据输入至计算机可以讲数字变得更加直观形象,将复杂的数据使用动画的形式体现出来,给房产测量提供了信息与可视化支持。
3、房产测量数据质量控制
房产测量数据质量控制是实现房产测量作用与价值的保障之一。当前对房产测量数据质量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当前房产测量数据质量控制的趋势逐渐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实际的房产测量工作中可以构建房产测量计算信息管系统,在系统中可以把不同类型的房产测量与计算信息归纳到不同的类别选项中,并且将繁杂的房产测量计算信息,使用扫描、人工录入等方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2)强化房产测量的法制性建设。我国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房地产测量工作出台相应的强制法律法规,推动房产测量工作的法制性建设。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对房产测量人员开展法制观念培训教育。提高房产测量人员的法律意识与道德素质。
结束语
房产测绘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来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如房产测绘存在不当之处必然会对产生众多房产纠纷,让民众失去对国家房产测绘部门的信心。在房产测量过程中不单单需要基础的测绘工作来奠定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科学完善测量技术来保证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我国房产测量工作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基础上房产测量技术将会迈向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罗小春.小议房产测量意义及其常见测量技术[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36):50.
[2]杨雷.浅谈产权式酒店房产测量的内外业处理技术[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 (04):248.
所谓“房地产档案”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公房、私房、产权登记和管理过程中,经过收集、管理、鉴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形成的反映房地产权属关系和状况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磁介质磁盘等各种载体内容的文字材料,是房地产产权历史及现状的真实历史记录。房产档案是整个房产管理的基础,它的作用主要是为房产权属登记、房产交易、房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保障房产产权人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如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愈发显得重要,这也为搞好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让房产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经济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呢?本人结合自己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准确把握和认识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档案既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真实历史记录和重要可靠依据,又是城市建设发展档案的核心和主要数据。它作为一种信息资源,与企业同步发展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企业生产、科研、技术经营等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基础性工作,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等各方面正积极地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增强房地产企业的活动,而且还是把房地产企业推向市场的工具。它在维护企业真实面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方面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房地产档案管理是房地产企业管理是否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不断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需要,并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坏,充分体现了公司的基础管理水平。
二、加强和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一)提高理论知识水平以及相应的操作技能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档案,是房地产企业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向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干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有热心,更要求细心和耐心,而且还需要掌握档案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提高认识水平,认真做好档案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随着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日趋完善,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现代化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因此,档案工作者应该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应的操作技能,做到规范治档、制度治档、科学治档,使档案管理达到保管安全和利用科学。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明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和贯彻、落实有关档案管理的新规定、新规范,密切注意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进行认真学习并加以借鉴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逐渐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档案工作的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提高业务人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与档案管理软件操作,力争做到对档案的收集、存档、查找、借阅、统计都能够实现现代化的规范管理,以便提高档案的存储和处理能力,为相关部门提供方便、快捷、及时、准确的参考信息,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
三、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档案内容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档案载体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由过去手工记录和制作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化模式转变。随着计算机、多媒体、光盘以及缩微技术等在档案管理中越来越广泛地加以应用,利用计算机、缩微机、扫描仪、互联网等对档案进行检索、存储和管理,不仅方便快捷地进行档案录用、检索、汇总,更能做到收集文件完整齐全、系统科学、优质精炼、及时迅速。
(二)强化房地产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具备了完善的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后,还要强化信息化的管理。在档案的建立、档案的管理、交易及审批、综合调查、统计汇总、数据的变换、系统的维护等方面加强管理。使档案变化与房地产的变更信息相一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房产的各种相关的统计数据及信息,力争设计出不同的版本,使信息交换得以全方位发展。要建设有关的基础数据库和区域网,开发有关房地产交易、记录及有关业务方面的应用软件,以便实现资料能存取统一,随时查阅。
(三)加强不同形式、不同种类档案的收集工作
旧的档案管理模式往往是文书档案多而专门档案、信息化档案较少,从而导致档案散乱,因档案问题而导致的纠纷不断发生。因此,要对房地产档案内容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成份不充实,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的问题进行加强整顿。这就要求,对现有的房地产档案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接收尤其对于各房地产企业存在的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档案。在收集此类档案时,要注明这些档案反映的时间、工程、地点。
(四)档案收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科学化
档案收集工作方面的归档原则、归档时间、归档范围、归档要求等都要有详细的说明。例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房认购书;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处理合同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房产档案,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区分所属年度;房产档案整理的要求,与企业管理档案整理要求基本相同;房产档案的编号,按公司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执行等等,从而使档案收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总之,作为一名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认识,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才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使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玄艺兰.论房产档案室的数字化建设[J].中华教育周刊,2003(6).
[2]周长华,吴小军[J].高校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8).
一、前言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无论是征地、开发、拆迁、补偿,还是建设、安置、交易、管理等项工作日益频繁,交易手续日渐周密,交易管理日渐规范,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操作,这种很强的政策性发映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上,档案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房地产的健康快步发离不开房地产档案的支持,房产档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 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组织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重要载体。房地产档案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和独立的对象,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工作的对象是房地产行业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材料是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凭证价值,是房地产纠纷中形成的产权证、契约、文件,图纸、表册、照片、电子计算机软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无论是租赁房屋、购买房产、抵押房地产借款等,因此,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质量负责,要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房地产档案的法律作用具体体现
1、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通过查阅房产档案确定谁是真正的业主和该房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情况,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而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限购令出台以来,房产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有被法院查封、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等问题,一般不会在房产证上反映出来,只有查询房屋登记簿才能准确反映房屋所有相关信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才能代表国家管理房地产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交易、登记、确权等管理活动中进行有效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诚信经营
在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住宅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如房地产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合同欺骗、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物业管理不规范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社会诚实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我们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以及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都将通过建设部的一个网上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信用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等,在档案中都有记录。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的水平,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并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买房,可先上网了解企业信誉度和项目情况,做个基本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社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直接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三、保障房地产档案法律作用的措施
1、贯穿依法治档的理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连同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档案法规,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执行部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规范和部门制度的制约之下。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不按照规定归档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本岗位必须履行好的责任做起,夯实管理基础,做实档案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绝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
总之,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做好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是我国依法管档的重要体现。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法制观点,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爱娥.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探析[J].档案时空,2007.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签订两份及其以上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阴合同”体现的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一般一式三份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分别保管。而“阳合同”则根据需要的不同、政策背景的不同签订不同的版本。目前市场上“阳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通过填写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为降低买卖合同标的,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银行,达到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的目的。还有一种是在有些需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的城市,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是减少未来房屋的成交差额以期达到减税的目的。为此,同一宗房产交易却签订了多份成交价格不同的合同,而且各份合同还各有“妙用”。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盛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二手房交易中的巨大利益驱使,因阴阳合同差价可规避部分税金或骗取银行过多贷款。例如,某套购买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实际交易价在220万元(阴合同),而在交易中心备案上的房屋成交价为160万元(阳合同),差价达到了60万元。按规定需要交纳营业税附加5.6%、契税3%、个税1.5%,共计10.1%,则阴阳合同避税达到了60×10.1%=6.06万元。在利益面前,买卖双方、中介纷纷下水,凭借“阴阳合同”分食本该属于国家财政的税金。申请贷款时,另提供给银行的买卖合同上的房屋成交价为280万元(阳合同)。若贷款比例为70%,可以多骗取42万元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履约时,这无疑会给银行增加经济损失,而在房价下降时,银行的损失会更大。
其次,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阴阳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在民事关系上,无人代表国家作为受害人来追究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再次,现有房屋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和房价评估操作的复杂性、随意性造成“阴阳合同”现象禁而不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但上述规定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执行起来难以做到百分百客观公正。
相关主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价格申报有一套评估制度,例如请评估机构或依托计算机评税软件系统,对房地产市场中发生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有时会因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造成对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公正。而采取机评手段时,税务主管部门往往为避免过多纠纷,将统一的房屋评税系统标准制定得过低,在二手房过户时,因合同价高于计算机估价,以合同价为征税基准;低于计算机评估价的,以计算机评估价为征税基准,即“就高不就低”,这就导致了投机者有机可乘。
二、二手房阴阳合同的危害及风险
“阴阳合同”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数据,是国家和相关部门了解市场和出台相关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数据越真实,相关部门对市场的了解就越真实,出台相关调控措施时就会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效果。阴阳合同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动态反映失真,不利于国家对房产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由于存在不同版本的合同,买卖双方交易的凭据也缺乏唯一性,容易产生纠纷。从卖家看,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从买家来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要再次进行交易,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故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算盘”。从双方来讲,一套房屋交易,两份合同,而且都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的合同“更”有效力?从相关法规上讲,应当以备案转让的价格为准,登记备案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登记备案的证明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但登记备案的合同未必全是真实的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签订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就是这些成了引起纠纷的焦点。另外,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被有关权力机关查实,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二手房“阴阳合同”的防范与对策
要杜绝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产生,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以法律法规约束各方交易行为,从制度上消灭“阴阳合同”,也为管理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增大违法成本,让二手房交易各方认识到“阴阳合同”的危害,自觉抵制“阴阳合同”的产生。未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提供法律保护。
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专门处理这种情况的有关条文,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房产纠纷,法律上有可能承认那份有中介见证的合同,纳税人对“阴阳合同”的合法性有恃无恐,这也导致了“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泛滥。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补充条文,针对这种“阴阳合同”,只承认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各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统筹合作,杜绝“阴阳合同”的产生。例如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的二手房网签系统,对一些有资质、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开放网签系统,让其可以在门店中签订买卖合同。对于一些无资质,不规范以及参与策划签订“阴阳合同”的中介坚决予以曝光与抵制,不允许其开展二手房签售、代办、评估等业务。同时建立完备的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税务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基准价格数据,因为纳税的多少是“阴阳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房地产交易价格是动态变化的,这样就可尽量避免发生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差距过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纳税人这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在二手房交易中被查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而偷逃税者,除了让其补税之外还应该处以重罚,让其得不偿失。虚报房价并发生偷税或“超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刑事犯罪处理。
最后,各有关部门应联合起来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将“阴阳合同”存在的问题、危害、法律责任公之于众,提高老百姓的自我保护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契税、房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联网,从根本上杜绝“阴阳合同”的产生,维护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解构透析:影响房屋登记纠纷的各方因素考量
X市法院2010-2011年共受理一、二审房屋登记行政纠纷61件,其中一审39件,二审22件。通过对这些案件样本的分析,可发现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原告以自然人为主、权利来源复杂多样
原告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多种主体形式,但以自然人居多,占84%,这是实际产权比例在诉讼中的正常投射。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人的比例为85%,可见原告对诉讼较为重视。从引讼的法律关系来看,原告主体包含了登记名义人、继承人、共有人、相邻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出让人、抵押人、其他异议人(基于侵权等事实行为)等多种类型,权利来源呈现多样、分散的特点。
(二)被告应诉积极性不高、普遍依赖律师
与原告不同,被告作为政府部门,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更多的资源优势和便利条件。79%的案件中被告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另外21%的案件未委托人主要是由于案件在受理后,原告随即因为主体资格、受案范围和庭外协调等原因撤诉,被告未及或无需委托人。此外,被告委托的律师通常较为固定,同一辖区内法院审理的房屋登记案件往往由同一名律师,甚至出现全市一审案件中,有19件均是同一名律师的情况。
(三)第三人数量众多、关系类型复杂
房屋登记纠纷涉及第三人的案件比例高达92%,共涉及第三人57人,案件数量与第三人人数比约为1:1.5。第三人包含了登记名义人、继承人或可期待的继承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赠与人、抵押权人、基于事实行为的无处分权人等多种类型,其中登记名义人和继承人(包括可期待的继承人)占60%以上。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最为常见的是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两者涉及的第三人人数占一审判决案件第三人人数的比例将近60%。
(四)登记行为类型和登记权利类型较为集中
登记行为类型以转移登记和初始登记为主,两者共占70%以上,反映以下两种情况较易产生纠纷:一是房屋权属发生移转时,如分家析产、遗产继承、买卖赠与等;二是利用农村宅基地建房时,存在土地权属不清、私自换地等情形。此外,涉及的登记行为还有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预售备案登记、撤销销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多种类型。登记权利类型以所有权为主,约占80%,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抵押权也有涉及。
(五)程序方面适用裁定结案比例高
适用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分别为21件和18件,裁定结案的比例高达46%。其中,裁定驳回和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两种情形共占一审受理总数的约41%,这些案件止于程序,未进入实体审判。判决结案的21件案件中,原告败诉和被告败诉分别为11件和10件,判决原告败诉主要以驳回诉讼请求为主,有9件;判决被告败诉的撤销和确认无效各5件。
(六)行政纠纷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情况突出
一审判决结案的39件房屋登记纠纷,依据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登记行为异议,其争议实质为行政法律关系,仅1件,约占5%;另一种是登记权属异议,其争议实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共20件,约占95%。
二、 追本溯源:困扰房屋登记纠纷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全市一审判决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中,有95%是由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权属异议而展开的,这些实体法上的异议经由房屋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连接转换,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使行政纠纷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那么,通过对房屋登记行政纠纷的审理,能否达到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解决实际权属争议?随之而来的问题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房屋登记行为法律性质问题; 二是房屋登记纠纷审查标准问题;三是房屋登记纠纷程序选择问题。
三、筑渠引流:化解房屋登记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立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诸多争议和困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缺和适用标准的混乱。为此,应及时出台房屋登记配套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房屋登记纠纷的审查标准、程序选择以及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问题,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因适用不同法律规定造成相互矛盾冲突。
(二)能动司法――着力纠纷实质化解
1、准确把握争议实质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实践中,房屋登记纠纷的根源往往不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也不构成解决此类争议的先决问题或附属问题。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法对于调整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无能为力的,只因存在不同类别法律关系的交叉,造成了形式的可诉性。因此,法官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限度,准确把握争议实质,才能避免审判目标与结果的南辕北辙。
2、妥善处理程序选择
对于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纠纷,可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确定产权归属,再由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法院民事判决直接进行变更登记,从源头上减少交叉案件产生。行政庭与民商庭应在裁判前进行充分沟通,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此外,应合理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在知悉诉权的基础上,选择最利于实现诉讼目的、能最大限度维护权益的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3、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根据前文的统计数据,超过半数的房屋登记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或邻里之间,大多数房屋登记案件涉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进行协调提供了空间和余地。一些案件通过对原告和第人进行协调达成协议,能够更好地实现纠纷实质化解,提升诉讼效果。
(三)整合资源――借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证处是专职从事司法审查和证明的法律专业机构。公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准司法审查程序和责任风险承担体系。与不动产登记相比,公证制度在预防权属争议方面具有很多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
2、充分发挥更正登记制度的作用
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有三种方式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一是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二是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三是提出申请后登记机构不予准许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权利事项错误,启动更正登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请求登记名义人作出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二是存在权属争议,登记名义人不愿作出更正同意的意思表示时,可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权属,再持法院的确权文书办理更正登记。
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从数据来看,近两年X市一审判决的21件房屋登记纠纷中,诉讼前经行政复议的只有1件,适用比例不足5%。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同时符合中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因此,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和便利条件,促进权属争议调解和解,实现“皆大欢喜”,及时纠纷登记错误,兼顾公正和效率,且有利于政府部门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政策方针,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结语
本文通过对X市法院近两年案例样本的统计分析,试图还原房屋登记纠纷的争议实质,并为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由于样本数量、时空、范围的局限性,本文所呈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并不完善。房屋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与行政法交叉重叠的地带,房屋登记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的诸多问题,正是因为实体上公法与私法关系的交织所决定。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期待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相关组织的共同努力和紧密配合,为房屋登记纠纷提供更有效、更畅通的化解途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根据中消协提供的一份资料表明,2004年我国的商品房投诉事件有31546起,2005年为35689起,其中2005年商品房投诉较2004年上升了13.1%。据统计,按投诉性质分,质量问题高居第一,达到了64.3%,其后分别是价格、营销合同、计量、安全、假冒、广告、虚假品质等。可以看出,房地产市场上的消费投诉呈现上升趋势。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中的诚信缺失。
(一)合同的不诚信。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平等合同,这是房地产销售的必要过程,合同的条款代表了双方承诺,彼此都应该严格履行,但是,违反合同在现今的房地产市场中已经屡见不鲜。如,定金陷阱、霸王条款等都体现了合同的不诚信。
(二)虚假广告。广告是宣传和推广产品的有效手段,但一定要以真实、准确为前提。然而,在现今的房地产行业中却存在着种种虚假广告。据中消协调查,由于目前市场销售的商品房多数都是非现房产品,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购房者却只能通过广告和宣传图片来了解未来房子的特征,很多购房者在购房后却发现实际的环境与广告上的完全不同。
(三)房屋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商品房的硬伤,也是对业主影响最大、最直接的问题,如选材、施工、沉降把握等都是直接关系到房屋质量的关键环节,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成本则经常采用同品牌置换等级、外包施工、赶工期等做法。
(四)土地交易暗箱操作,违法违规。由于建设用地关乎房地产开发的命脉,关乎巨大的商业利润。于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择手段争夺土地资源,土地管理者违法弄权,大肆寻租;廉价土地或经开发或旋即转手高价渔利,已成为许多地区楼市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它令守法房地产开发商望地兴叹,令普通百姓望价生畏,令管理层无所适从。
(五)物业管理的诚信问题。物业管理本应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应视业主为上帝。然而,现实中很多物业公司对自身责、权、利认识产生错位,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对业主正当权益进行限制,甚于随意用停电、停水、不供暖的方式进行威胁。
二、房地产市场中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我国房地产市场之所以出现诚信危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开发商、政府行为和物业管理等环节,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
(一)政府职能的不完善。有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于变相执法,明知道某些项目违规开发,却不给予严厉制裁,甚至还给予验收。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督工作存在漏洞,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督体系不完善。
(二)信息不对称。由于房地产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其重要体现就在卖方往往利用买方的信息及知识缺陷。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中,房地产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其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例如,在房价不变动甚至有所调低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处理”的办法使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小于销售面积,从中牟取暴利。
(三)房地产经营行为的短期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来是企业的内在要求,可企业的利润目标不能建立在短期行为之上。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不太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品牌和信誉没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信用意识不强。为了满足其短期利益最大化,经常打出一些虚假的“宣传广告”和“服务项目”。
(四)对失信企业处罚力度不够。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来讲,众多房地产开发商不诚信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即诚信成本太低,不诚信所受到的处罚远远低于因为不诚信所带来的收益。商品房现在是投诉热点和难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受处罚与其所得收益相比太低。
(五)物业管理公司责权不对称。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两张皮”,使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确,无法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体系,导致两者的角色错位;加上我国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注重自己的品牌建设,不规范服务行为,从而引起很多诚信缺失的现象。
三、房地产市场中的诚信机制建设
建立房地产诚信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而且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以,需要每一个公民、企业、政府和执法机关共同努力,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消除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实行诚信经营,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在执法和监管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政府方面,工作重点应该放在法制建设、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上,应该把诚信标准纳入法规,把诚信标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颁布,而不能单纯地依靠企业自觉。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大多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很少规定民事责任,因此各地要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和规定,要明确政府的办事程序和规范,提高透明度,减少政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为全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教育。诚信文化的建设是种高层次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这样一种共同理念:讲诚信不仅是一种应当理解和实行的道德行为,而且是经济人的一种理性选择。当注重承诺成为一种美德、信念和文化时,自利人的自利活动才能转化为他利,在竞争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加强诚信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论断。因此,必须从思想上重视,从教育上加强,从认识上提高。一要提高对加强诚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二要充分认识诚信品质的重要价值;三要努力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四要确立诚信是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石观念。从事房地产业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把诚信建设作为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
(三)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诚信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是规范和制约活动主体行为并使其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使合法行为得以保障、失信行为受到惩罚、制裁的条件和基础。要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经济环境下,仅仅依靠房地产商的良心和自律来营造诚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显然不现实。所以,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用强制性手段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呼吁消费者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要引导行业把诚信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把信用作为企业发展必备的基本要素,转变为企业发展的制度化支撑。把一切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环境。
(四)建立房地产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外部相关利益者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给予传达。建立房地产诚信档案,规范市场信息披露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建立房地产诚信体系,就必须为所有进入该市场的主体建立信用记录。这种信用记录,全社会可以很便捷地获得数据。同时,还必须建立起高增值的守信奖励机制和高力度的现实惩罚机制。如果在一次交易的过程当中,一方有失信行为,只要进入信用记录系统,各地通过高科技的手段,可以很便捷地查到这次不良记录,就不再跟你交易了,银行也将拒绝放贷。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它通过无限放大信用缺失的成本,从而给失信方以沉重打击;相反,守信方通过不断积累自己的守信记录可以增值,可以扩大他的信用额度。
(五)建立系统性的信用评价体系。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系统性的发展过程,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建设必须从这个系统中的每一环入手,任何一个环节的诚信缺失,都可能会影响到诚信和谐的生态环境的营造。这就需要建立系统性的信用评价体系,其目的和意义在于:(1)向社会提供可借鉴的信息,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减少投诉;(2)树立房地产品牌企业;(3)积极推进良好的行业诚信风气及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诚信发展的有限途径。
(六)改革房地产经营体制。当前,商品房市场面临的问题还很多,解决房产纠纷的关键之一在于制度建设。首先,要改革我们现在的房地产经营体制,逐步取消期房,只卖现房。当前发生的大量房地产纠纷,包括质量纠纷、面积纠纷,等等,绝大部分都出现在期房阶段。其次,还应改革现行房屋的销售方式,将按平方米计价的方式改为按套售房。平方米是平面概念,而且同一套房屋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有套内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等。这么繁琐、复杂的计算过程,使得买房人处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如果房子不是以按照平方米计算,而是按套来卖,套内建筑面积就这么大,你觉得值就买,不值就不买,一目了然。而且,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按套买房。只要实行按套卖房,目前存在的面积缩水、公摊面积不清等老大难问题就能得到合理解决。
(七)制定房地产发展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化运作。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相反即为非标准化。
此外,我还想向王律师咨询一下,听说婚前买的房,只要婚姻存续一定时间(一般说是八年),就自动转成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到底有没有这种规定。谢谢!
求助人:小岑
A:小岑,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对于双方财产的分割,一般而言,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割或补偿有约定的,按照彼此已达成的约定办理。若小岑你同意你妻子的要求,给予上述房产所对应市场价格的一半作为对她的补偿,这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若双方协议不成,诉至法院的话,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人民法院一般将该房产判归房产的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小岑的名下,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作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小岑独自承担。
根据小岑的介绍,婚后该房屋的贷款仍由小岑支付,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所约定的前提下,仍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的小岑对妻子进行补偿。法院补偿的标准一般为: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该部分贷款所相对应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为限,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按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其次,关于婚前购房,且房屋的产权仅为购房人的前提下,只要婚姻存续八年,就自动转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也经常有人向我咨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时间的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说法是不正确的。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务运作、房地产、国有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纠纷处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础培训等法律业务。在房地产方面,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为多个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从土地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直至商品房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作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王栋律师负责了十多个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区各类房地产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成功办理了数十起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为上海法治频道《热点》栏目的嘉宾及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评述,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Q2:王律师,您好!
我的儿子和儿媳妇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与我和老伴同住,但由于我们与儿子儿媳的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出现矛盾。现在我和亲家商量,同意共同出资给孩子们买一套房,让他们小夫妻俩独立生活。但对方要求在产证上只写我儿媳妇一个人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该房产是属于他们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儿媳妇的个人财产?谢谢。
求助人: 徐先生
A:徐老先生,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若婚后由你的亲家一方出资为你儿媳妇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你儿媳妇名下的,视为你亲家对于你儿媳妇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你儿媳妇的个人财产。
但若按照您的介绍,是由你们两家老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除你们两家对该房产有约定(例如,该房产确定归谁所有)外,该房产无论登记在你儿子名下还是你儿媳妇名下,该房产均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本律师建议徐老先生在支付购房款时,最好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收条等能证明由您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
Q3:王律师,您好!
我和我丈夫婚后买了一套房,并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权利人仅写了我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他未经我允许擅自将该房屋卖予他人,并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撤销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回该房屋?
求助人:李女士
A:李女士,你好!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若该购房人并不知道该房屋是你和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且已经支付了该房产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你再向法院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你丈夫擅自处分你们共同共有房屋造成你损失的,离婚时你可以向你丈夫请求赔偿,该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若你丈夫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你也可以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