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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一、西北政法大学民法推行案例教学的条件营造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民法课程在法学学生研习中的基础性作用,开设了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从基础理论课到案例研习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课程最重要的一门主干课程,在西北政法大学法科学生的法学研习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民法课程为民法总论(51课时)和民法分论(102课时),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研习合同法理论与实务(51课时)、担保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家事法(34课时)、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合伙法与合作社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等课程。就完全的案例教学法课程而言,西北政法大学设有民事案例研习(34课时)、商事案例研习(34课时)、家事案例研习(34课时)、知识产权法案例研习(34课时)等专门的案例法教学课程。同时,西北政法法学还设有模拟法庭(51课时)、法庭论辩(51课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与指导(51个课时)以及法律诊所等课程,进一步在实践中拓展学生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最初开设的案例型教学课程为民商事案例评析。后来,该课程逐步演进为案例研习课程,课程的人数也由原来200至300左右逐渐压缩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使得学校民法小班授课日益成为现实,进一步为民法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二)西北政法大学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倡导并支持教师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锤炼了教师的法律技能,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实践支撑与积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还有一些教师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从事案例处理及诉讼的经验,并在律师实务及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切身体会而且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积累使民商法学院的教师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实务问题进行案例教学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联合,推行了选任青年教学担任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进一步为青年教师积累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实践条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下设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专门从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并广泛联系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组织实践调研及典型、疑难案例的探讨等活动,为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平台。
(三)西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注重民法的实践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参与的民法案例教学,全面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及应用能力
在民法基础课程的学习阶段,针对学生刚刚接触民法,对民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比较陌生的特点,我们注重针对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对简单的编写性案例来启发学生的思考、激发学生民法学习兴趣、传授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并锻炼学生应用民法基本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编写方面,韩松研究员主编的《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教材中都针对相关民法问题撰写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学生能够从理论到实践以及从实践到理论的相互对应,避免出现抽象地向学生灌输民法理论的倾向。
案例教学法具有和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从而组合生成新的教学方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根据其实际应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细分为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案例评析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以及案例实训教学法。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是指在传授理论的同时,应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对理论进行讲解或者进行论证,对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以增强学生的理解及应用能力。案例评析教学法是指通过对一个或者几个民法案例进行评析,讲解案例的分析过程及分析思路,让学生通过学习来学会民法思维的应用。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来进行案例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协作、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是指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件处理的实际过程并从中学习。案例实训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课余时间直接实际参与教师正在处理的案例过程中,与教师平行参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并让其通过与教师实际处理结果及文件的对比来学习相关案例处理的实际技巧。目前各类案例教学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务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笔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民法学及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授课实际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二、案例教学在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能力提高的状况实证分析
(一)我们开展了民商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理论分析工作,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案例呈现,全方面提升学生的技能
案例教学的展开,需要有丰富的案例资源储备。目前大量的法律案例节目为视频案例的收集提供了条件。笔者与学生一起搜集了《中国法庭》、《律师说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节目相关中的民商案件的视频案例,并对相关案例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呈现,引导学生对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诉讼实务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同时,笔者与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北京盛庭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了具体实务案例的整理及总结工作,对具体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为民法教学积累实证案例素材。
在案例的整理中,我们以民法法律关系为基础对相关案例进行分类处理,将涉及相同法律关系或者案由的案例归为一类。在案例教学中,笔者往往会同时要求学生对一类案例进行视频观看、诉讼文书及判决文书阅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例如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会要求学生观看并阅读一组案例,在此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及证据认定问题、高利贷问题、涉及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思考。
(二)在民法学基本理论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传统讲授教学法的补充,达到引起学生的兴趣、思考,深化学生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目的
民法学是法科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但其高度概念化、抽象化、逻辑化的特点往往会让初学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学生理解与应用民法学的知识必须要将其还原为现实的生活原型,让学生从现实的视角来理解复杂而抽象的民法概念与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民法理论的应用。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的民法学总论课程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学生们在此以前一般仅仅学习过法理学导论、宪法等法学课程,对法学基础知识掌握不多,也缺乏相应的民法生活经验积累,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进行案例说明论证,增加学生的感性积累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来,如同讲故事一般让学生将民法学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愉悦的生活中感受无处不在的民法的非凡魅力,对于学生建立起对民法乃至法学的兴趣至关重要。
案例是导入民法课堂基本知识,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与思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基本理论教学中,通过民事案例进行导入可以达到更好地引起学生兴趣、好奇心,甚至思考与质疑的目的。例如笔者在讲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通常会给学生提出一个简单的假设案例:一位富有的老妇人与一只狗相依为命,老妇人在临死之前留下遗嘱,死后将其名下一千多万财产全部赠归狗所有,问该狗可否成为千万富狗?如果不能,老妇人可以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达成心愿?该案例引导学生对权利能力概念的思考,因为狗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以不能成为千万富狗。同时,第二问启迪学生去思考法人制度构造的实际应用。实践证明,通过该案例导入自然人权利能力等教学内容,很容易达到教学目的。在确认成果掌握阶段,举出恰当的实际案例(司法考试案例)并通过提问、回答及追问的方式进行交流,可以达到巩固教学成果并深化相关理论问题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不但可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提升学生表达、协作及其理论研究方面的能力
针对实际案例,学生需要掌握寻找案件争议关键点,并就案件争议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与相关观点论证,最后得出结论的案件处理方法。《中国法庭》具体运用了这一案件的处理方法,展现了法庭审理的具体过程并且通常伴有专家点评,适宜于作为案例教学入门材料。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课程中,本人一般会要求学生利用课上及课后的时间观看《中国法庭》的若干案例,逐步掌握寻找案件关键点,并对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的案例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实践逐步加深。此后,本人会先后给学生呈现一些真实发生的法院判决案例,让学生研读法院判决的事实经过及其相关关键点分析,在此基础上写出案件问题的评论,最后得出结论并与判决作比较。如果在就案例的相关观点出现争议后,就展开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探讨争辩,由学生最终评选出一个恰当的观点,再由教师进行评析。“教师在评述各组答案之后,或者给出自己的答案,或者仅只指出学生观点的错误及不足之处,并提示学生继续思考与探究”。[1]
民事案例的特点使民事案例教学可以很好的和小组教学相结合,甚至可以实现辩论教学。民法分论课的学习过程,本人鼓励学生自己或者几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寻找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分析该案例的争议点及其法律关系、制作幻灯向其余同学展示并讲解该案例,最后由教师对该案例进行补充与评论。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分小组去寻找案例,讨论案例,并作成幻灯片去讲解自己采集到的感兴趣的案例,这可以全面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法律思维分析、口头表达等能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与相互之间的认同度。在此以后,教师针对学生讲解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评议、补充,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有利于学生更加清晰全面把握问题的关键及分析思路。现实的民事案例中正好有原告及其人、被告及其人、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而且不同的角色还需要撰写不同的法律文书,参加到法庭辩论的不同阶段。因此,通过案例的提供要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投入辩论中就顺理成章。在案例小组教学及其争辩的实际中,本人在课堂中采取了将教室的位置划分为原告及人组、被告及其人组、法官评议组,每一组在教室位置固定的方法,固定学生的身份及其思维视角,让学生长期从一个视角进行思考,长期强化同一职业的思维方式。“案例教学更接近法律实务,在教学的互动中更能仍学生们接触到与学习到法律实务中的各种技巧与方法,这将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到社会实践中去,无形中也增加了他们的竞争力。”[2]实证课堂展示,在案例的小组讨论及辩论中,学生的思维力、独立性、创造性及集体认同性都得到了发展。
三、结论
西北政法大学从基础理论课到判例研究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积极支持民法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民法教学的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既可以达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认识以及巩固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之作用,也可以起到提升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及表达、协作等能力的作用。
1、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又称个案研究法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的教育实践,逐渐发展今天的“案例分析法”。
2、哈佛大学的“案例分析法”,开始时只是作为一种教育技法用于高级经理人及商业政策的相关教育实践中,后来被许多公司借鉴过来成为用于培养公司企业得力员工的一种重要方法。
3、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对员工进行培训,能明显地增加员工对公司各项业务的了解,培养员工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公司的凝聚力。是指结合文献资料对单一对象进行分析,得出事物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律的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多,需要学生要具有丰富的知识理论体系,但是高职院校对经济法的开设一般是在学生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学生对法学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因此学生只是熟读了课本,却不能吃透该法律的内涵。导致学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来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出现的实际问题了。
1.2传统应试教育制约教学手段创新
教师重理论知识教学、轻实践能力培养;重考试成绩提高、轻创新思维拓展。具体到实践中就是教师采取应试的教育模式,结果导致教学手段被限制,例如基于课时的限制,很多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得不得采取讲授的方法,而不能应用多种教学策略的方法,结果忽视了向学生阐述相关立法的原则与初衷。学生学到的知识永远离不开课本,离不开教材,一旦走向社会就会力不从心,不能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1.3教材混乱,教师不精
教材是支撑整个教学体系的重要因素,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因此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但是结合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发现,目前存在教育体系中经济法教材种类比较多,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十几种版本的教材,过多的教材版本会给教育教学带来系列的问题:一是过多版本的教材,导致高职院校在选择教材时缺乏针对性,使得教育目的不明确。二是教材内容的繁琐,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以我院校使用的教材为例,我院应用的教材多则500多页,大量的内容依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学生通过自学进行,而由于经济法具有非常专业的知识结构,因此学生的自学又很难得到应有的效果。三是教材的内容比较落后。近些年我国相关法律在不断更新,但是教材的内容却没有及时更新,结果导致学生学到知识具有滞后性。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要求教师知识全面。然而,教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是从相关院校毕业之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他们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因此该部分教师在教学中也会忽视实践教学。
2将案例教学融入到经济法教学中的意义
2.1有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积极性的调动
经济法教学中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产生厌倦、抵触的心理,典型案例则具有生动性、真实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两者的有机结合能让课堂变得活跃、愉快,激发学生深入钻研的求知欲望和自觉思索、主动创新的热情。而兴趣是学习的第一老师,能够由内而外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让学习变成一件主动的事情,实现从“让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和学习成绩。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经济法教学区别于其它课程的一个重要表现。选择恰当的案例,让学生自行组织信息,运用已学的知识再现真实的情景,优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对案例的印象。这样经济法理论知识才真正转化为动手操作能力,才真正体现出其课程设置的意义所在。
3经济法教学应采取的措施
基于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教学工作经验以及参考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3.1创新教学方法
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学,因此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除了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之外,还需要创新教学模式,建立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策略,并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比如在进行概念教学时需要教师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即重点进行讲解式,而在进行相关立法方面的知识时,需要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的案例将相应的知识融入进去,以此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力。
3.2选取合适的案例
案例可以是来自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也可以来自查阅资料。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就是要求教师选择的案例要具有时代代表性,能够体现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需要教师要多关心社会中发生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提升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二是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必须要具有服务教学任务的性质,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考虑如何通过案例引入引导学生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此达到教学的目标。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启发性是案例引入的最终目的,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通过案例引入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真实目的,而是要求通过案例引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质疑能力,提升他们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
4实施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要讲好经济法这门课程,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实施案例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还要求教师要更多的掌握其他专业知识,尤其是要具有将多种学科综合应用的能力。例如基于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很多金融知识、会计知识以及文学知识等都会应用其中,因此需要教师要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总之经济法包含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果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其势必会影响教学的效果,最终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对经济法有联系的其他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知识的渗透力不足,无法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打开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2)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及时的教学反思能力。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4.2明确的教学理念
在经济管理学院给学生讲法律应立足管理、结合管理讲法律,这又不同于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法律。课堂内容的组织要结合教材,紧贴企业管理实践,多讲企业经营中法律误区和盲点,以往企业所犯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就要求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多选择失败型、教训型案例,对学生有举一反三作用。
生物化学是各高职医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联系基础与临床的桥梁。因内容复杂、繁多,概念抽象难懂,导致许多学生缺乏兴趣,甚至产生厌学情绪,它是学生公认比较难学的课程之一。
一、高职生物化学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高职学生对案例分析教学法较难理解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在课堂上,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具体的案例辅助开展教学,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分析,将知识点融入其中,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营造良好的互动氛围,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理解、掌握所学知识,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但是,可能与长期以来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有关,对于这种教学方式,学生不是太能够接受。对于高职学生来说,他们的知识积累有限,这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遇到的一大阻碍。
2.高职学生的思维定式
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生养成了被动学习的学习习惯,高职学生也不例外,这导致学生在教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时有些难以适应。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不仅需要教师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精心挑选案例,做好课堂设计,设计课堂问题等,还对学生的自学能力与思考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分析案例需要师生互动,需要学生发挥积极性,能主动提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造成既无法理解理论知识,又对案例一知半解的结果。但是,受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大部分高职学生养成了上课被动听讲的习惯,不善于提问,不能积极主动地思考,这对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有效采用确实是一大挑战。
二、高职生物化学教学中有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策略
1.选取的案例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
生物化学学习看似很枯燥,其实并非如此,找到能够吸引学生的方法,学生自然会发现这门课程吸引人的地方。教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选取学生熟悉的案例展开分析,如从生活中的事入手。比如,吃饭是维持生命活动所必需的,如果每天的补充不足,那么就会出现头晕等现象,这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呢?如果是因为血糖补充不足,那么血糖又是什么呢?它起着怎样的作用的呢?这样引入话题,带来一连串的问题,同样也会带动学生思考。这样学生能感受到学习与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也就会产生讨论和学习的兴趣,从而易于教师进一步展开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2.案例分析要符合生物化学教学的目标
案例本身并不是教学的重点,教学的重点在于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实现教学目标。所以,不能为了推崇案例分析教学而背离提高生物化学教学质量这一目标。所有的教学方式都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学习到知识本身,所以,在进行案例分析教学中,教师也要注意到,不能为了用案例而随便选取案例,不能为了分析而分析,一定要紧扣每一节课的教学目标,仔细分析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案例,保证案例是为教学目标的实现而服务,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之在案例分析中能切实学习到理论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
3.案例不宜过于复杂
受思维方法和知识基础、学习能力等的影响,高职学生更适合在课堂上分析、讨论难度适中的案例。所以,教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要循序渐进,从简单的案例甚至生活小例子入手,逐步培养学生适应案例分析教学法,使其从简单的案例开始,尝试主动讨论,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能通过案例总结出相应的知识点,获得成绩感,从而慢慢接触更复杂的案例,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否则,案例太难,容易打击学生的积极性,无法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本文分析了高职生物化学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有效采用此种方法的策略。案例分析教学法只是生物化学教学的一种方式,所以在运用中要注意分寸,不能脱离教学目标,同时应以学生的实际能力挑选案例,以保证发挥其作用。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
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我国高校的开放特性,使得公交车辆、外访车辆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各高校对校园交通制定有效的安全制度。各高校的保卫室、警卫室要实行联合管理,规范校园内的行驶车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等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各高校在食品、药品、医疗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学校和政府部门要严加监督,以此保障校园卫生安全。
中图分类号 R4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6-0087-02
doi:10.14033/ki.cfmr.2016.16.043
护理安全是指护士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护理核心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患者不因护理失误或过失而使患者的机体组织、生理功能、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残疾或死亡。护理安全管理是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三大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差错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患意外,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护理环境,确保患者生命安全[1]。保障患者安全是医疗护理质量的核心,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是护理工作的重点,也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主要指标。案例分析法是最生动、最形象、最直接的安全教育之一,通过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事故,提高护理工作质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是一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全院护理人员113人,自2013年开始,每年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举行护理安全教育培训,以院内外医疗护理差错的实例讨论为借鉴,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及纠纷发生。
1.2 实施方法
1.2.1 案例收集方法 护理部部署由临床各科室一名资深护理人员或护士长负责收集于网络、报刊杂志、同行医院及笔者所在医院等近5年内发生的典型的医疗护理案例56例,时间为期3个月。
1.2.2 案例整理方法 护理部将收集的56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整理出跌倒/坠床、管道脱落/拔出、给药错误、操作失误、发生压疮、药物外渗、走失、自杀、猝死、烫伤/烧伤、运输途中发生病情变化、责任心不强、识别患者错误、健康教育缺陷及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的纠纷等15大类,根据案例资料及防范措施,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制作成PPT,并收藏保管。
1.2.3 案例教育方法 将整理好的案例资料,护理部每年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通过讲授或幻灯片播放方法,针对性进行学习教育,使护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或防止差错发生。同时,医院及护理部还进行护理安全知识竞赛和考试,强化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护理安全质量。
1.3 观察指标与疗效评价标准
(1)观察比较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保护意识、执行查对制度、提高用药安全、医护或(护患)之间有效沟通、规范护理文书、临床“危急值”报告、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及护理工作质量等,每项评分为100分。(2)满意度调查表,采用笔者所在医院自制“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在患者出院前进行问卷调查,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标准,满意率=(满意例数+较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案例分析法培训前后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效果比较
案例分析法培训前后进行比较,在全院护理人员113人中发放100份医院自制的问卷表格,培训前后收回有效问卷均为98份。通过案例分析法培训后,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用药安全、规范护理文书、临床“危急值”报告、主动报告不良事件、护理工作质量及疾病健康宣教知识等都获得明显提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案例分析培训前后患者对医院、护理人员满意度比较
随机抽取案例分析培训前护理部发放给患者满意度问卷调查表100份,与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后由护理部发放给患者填写满意度问卷调查表100份,进行比较,通过案例分析法培训学习后,患者对对护理人员满意度都获得提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案例分析法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比较
案例分析法实施初期,存在报告问题少、分析少等情况。随着案例分析法的开展和持续进行,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走出来与大家共同分析“案发现场”的情景,剖析原因,从中获得提醒和警钟,安全意识得到强化。案例分析法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30.635,P
3 讨论
3.1 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对护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导致医疗纠纷增多,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增多。其次,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只重视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忽视潜在性的法律问题,导致医疗纠纷增多。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以院内外护理差错为实例讨论作为借鉴,使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财力,以及纠纷对个人、科室及医院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造成的损失,给医院及医护人员带来的压力[2]。因此,护士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根据护理级别,按时巡视病房,对小儿、躁动、昏迷、老年患者,严防坠床、烫伤、跌伤、压疮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安全。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与同事团结协作、互相督促、互相提醒,发挥团队的协作精神,共同做好患者的治疗及护理,提高工作质量。
3.2 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发生率
护理安全是护理工作的基础,护理安全是关系到护理质量、患者的康复、医院的信誉及发展。通过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对容易发生护理缺陷与差错的工作环节进行分析讨论,强化全院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警钟长鸣[3]。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地沟通,将护理操作中存在的高风险因素、潜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告诉患者,与患者达到共识,使高风险因素在护士和患者间明朗化[4],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降低护患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措施。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增加护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在护理实践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的标志,在核查患者身份时,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让患者主动说出自己的名字,保证治疗用药护理对象的准确性,彻底消除患者识别错误发生。
3.3 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护理安全是护理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患者得到良好的护理和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主要指标。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和举行护理安全教育培训,使护理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对患者增加理解,学会换位思考。在患者入院时,护士热情主动接待患者及家属,介绍医院环境、责任护士、主管医师及相关规章制度等,使患者感到亲切安全。在进行治疗过程中,给予同情、理解、安慰及鼓励,使患者克服悲观情绪,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5]。护士对患者的关心和爱护,增加对护士的信任和理解,积极地配合治疗及护理,提高工作质量,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6]。
综上所述,护理安全管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影响到护理人员自身安全和患者身心健康,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出现护理纠纷主要源于疏于安全管理和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强化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护理实践中学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学会换位思考,改善服务态度,以优质服务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发生。
参与文献
[1]张淑卿.案例分析法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09,24(17):1559-1560.
[2]金丽萍,宁永金,何雅娟.案例分析法在低年资护士评判性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9):852-853.
[3]尹建华,郝建春,杨欢,等.案例分析法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管理杂志,2014,14(1):60-61.
[4]葛学娣,李冰,凌霞,等.住院患者护理安全影响因素的调查[J].护理杂志,2011,28(2B):24-26.
(二)企业技术管理薄弱。在煤矿企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大量流失,有经验的员工也并不多,大学毕业生不愿选择到煤矿企业工作,造成企业严重缺乏人才。部分煤矿企业生产前没有工程平面图以及通风系统图,对采区与采掘没有进行设计,有的煤矿甚至都不根据设计施工,不重视生产时对技术的管理,采掘时不合理,采掘失调问题突出。在一些比较突出与水害严重的矿井,缺乏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措施[2]。
(三)缺少安全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在煤矿企业中,大部分在一线进行开采的员工都是农民,并且在乡镇煤矿,员工的流动性非常大,所以员工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工人的素质并不高,没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违章操作的现象很普遍。在安徽省的一个矿区,员工没有相关证件,停电不撤员工,不定时检查瓦斯,也不测风,不对矿灯进行统一管理,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工作人员的伤亡。
二、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一)提高员工的心理素质。煤矿的开采条件比较艰难,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仅靠各种规章制度来避免事故不太可能,必须要靠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加强煤矿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在煤矿开发过程中,要确认自己的工作行为会否造成不良后果,强化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员工进行培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员工的心理素质,促使煤矿生产工作人员不论是在生活中和是工作中尽量保持平常心态,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并且随时关心员工的心理动态,及时帮助员工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大力宣传安全教育。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意方法,不仅传授员工知识,还要使教育充满趣味,组织安全教育活动,鼓励广大员工参与,使员工在活动中形成安全意识。通过不同的形式宣传安全教育,使广大员工形成在工作中安全放在首位的意识,在你广泛的宣传和充满趣味的活动中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氛围,让广大劳动全体从我要安全上升到我会安全的高度。最终实现安全教育的主要目标。
(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组织培训课堂,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使每一位员工能在自己的岗位上熟练并规范完成工作任务。要想提高培训质量,促使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其中有效的方法就是安排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技能考试,若员工考试合格便可予以发放安全资格操作证书,并且要求员工上岗时必须持有上岗证,否则不得从事本工作。对于新入职的煤矿生产员工更要加安全培训,不达要求坚决不允许其上岗作业。做到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的同时就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四)改变安全管理制度。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境界为出发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树立共同的安全管理理念,形成企业安全文化,促使广大职工干部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是企业员工安心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没有安全就没有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重视煤矿发展中的安全理念。在煤炭生产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安全思想落实到管理理念中。以安全管理制度为基础,加大安全考核力度。让安全理念渗透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做到责任到人,共同筑起安全防线,并且层层分解目标签订风险责激励责任状,将安全和员工的利益来联系起来,让员工从内心重视安全作用,激发企业员工抓质量,保安全的积极性。同时企业还要加大安全投入,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进行煤矿作业,注重对矿井各个系统环节中的综合改造,确保员工在井下的安全性,给员工提供安全作业的工作环境。
由于种种原因,职高生的英语基础比普高生要差得多,学习习惯与学习意志力与普高生相比也有一定距离。面对这样的学生,教师教法稍有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大。作为教师必须明白(尤其是职高教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的任务是艰巨而伟大的;职高生也是社会的有用之才,他们同样肩负着兴国富民的光荣任务。因此,我们不能放弃对职高生的英语教育。当前,我们处在知识爆炸信息全球化的时代,更应让学生学会运用英语。那么,怎样才能培养他们实际运用英语语言的能力,使语言学习的过程成为学生形成积极的情感态度,主动思维和大胆实践,提高跨文化意识和形成自主学习能力并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呢?下面就以我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探索的一些案例来作简要的分析。
一、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新课程强调对学生实际运用英语语言能力的培养,强调课程从学生的学习兴趣、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出发,倡导体验、实践、参与合作与交流的学习方式和任务型的教学途径。我们应让学生明白学习英语的目的在于交流,让他们有学习英语的欲望,乐于参与各种英语实践活动,尽量对他们多鼓励,使他们树立学好英语的信心,敢于用英语进行表达。有时我们课本的编写是死文字,但操作起来我们可以使它成为活文字,内容不切实际的通过筛选可以让它们成为合乎实际的东西。
案例一:动作演示法。在教学一些动词短语时,为了让学生能更快地掌握并运用,我就边朗读,边示范表演相应的情景,如在教学play basketball,fly a kite,have a swim等短语时,让学生仔细听,用心观察,待学生将这组有关运动词语的音、形、义相结合后,再让学生运用,通过同学之间的身体语言互相询问和猜测对方所表演的意义来运用,让其大脑皮层处于兴奋状态,让其积极地动脑、动口、动手,在听、说得到充分训练后,要求各组派代表到黑板上写出动词词组,以准确无误、个数多的一组为冠军。这样,在有限的时间内创设引起学生兴趣的活动,让学生掌握了意义,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兴趣盎然地去迎接新知识的来临。
案例二:学习制作贺卡。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送礼成风的现象,鼓励学生亲手制作贺卡。礼轻情意重。让他们用所学的英语知识来写贺卡内容,表达他们内心的真实情感,相信学生会很感兴趣,并且会努力把英语学好。同时,还可以让他们到商店里收集不同内容的英语贺卡,带到课堂上交流,探讨并学习英语在现实中的运用,发现身边的英语,还可以让他们发现并找出其中的语言错误来激励他们。
二、强化学生的自信心
平时,在任务型教学活动的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当好设计者、示范者、指挥者的同时,还要善于观察学生,因为学生的自信心可以表现为他们对学习活动的积极参与,对自己和他人的语言差错的态度以及对自己学习进步的关注。而教师对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则可以体现在为他们设计难度适中的学习活动中,在设计活动中有清晰明确的指引步骤和提示,使他们通过努力便可以获得成功。另外,教师要能够容忍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错误,对学生的英语表达以表扬和鼓励为主。给予实质性的反馈评价也是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的有效途径。有时,我们还必须通过控制任务难度来提高学习者的自信心。如听写单词时,可分次进行,分层进行,尽量让学习者获得成功感,让他们感到自己行,能学好外语。比如,在一次公开课上,我就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对教材内容加以处理,删除难的,适当补充些学生感兴趣的、容易一些的内容,这样就培养了学生的自信心,调动了他们学英语的积极性。
案例三:教学“询问方向和指示方向的”内容时,教师可先创设情境。如教师说I want to a bookshop,学生马上会联想到书店,然后教师说出I want to go to a big bookshop,Can you tell me the way?让学生讨论,将教室内的过道想象为街道,指定某位置学生为某标志性建筑物,令其标上英语地名,让学生根据简易地图做a stranger in Yangcheng 与a policeman的对话,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以致用,成功的体验将促使他们迅速地掌握英语知识和技能,并获得自信心。
三、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
如今是信息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学会与他人合作,已经成为全球教育改革的四大支柱之一。在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设计和提供大量合作型的语言活动,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受到与他人合作,分享知识和成功的感受。合作型的学习活动是必须有两人或多人参与的,还有竞赛性质的团队活动。在英语课堂实践活动中,教师应设法尝试多种合作型学习活动。
案例四:在讲Unit2的speaking部分时,教师可就学生英语情况的不同进行编组,从学生熟悉的句子入手,延伸到英语中的问候语和介绍第三者,让小组中的每个成员都要进行角色表演,只要有一个人开不了口,该组得分就少来培养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帮助他人,使团体积极向上。使学生在理解语言意义的前提下从事学习活动,并通过语言学习活动来学习其他学科的有关知识。
而被告辩称,被告并非加害人,不存在加害行为,陆某是因病死亡,原告要求适用公平原则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确认了被告没有实施过具体的加害行为,也即被告无侵权行为,同时,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的培训行为于陆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顾在既无请求权基础又无损害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从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本案能否使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本案的情况,本案难以适用并无异议。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还有很大的讨论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本案,对公平责任的适用作一简单的探讨。
公平责任,在中国和西方法律均有体现,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开风气之先,为世界上首部规定公平责任的法典。[①]此后,世界各国的法律都确定了公平责任。具体而言,类似的规定主要见于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310条,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9条[②],1911年《瑞士债务法》第54条[③],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④],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187条第3、4款[⑤]。分析以上各国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当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时,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受害人又不能从对上述行为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第三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时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以加害人的财产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些国家立法中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公平责任的规定并不能作为一个一般条款普遍适用。
比较各国的立法也有不同于上述各国立法的情形,即不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将公平责任的规定作为一个一般条款纳入法典。该种立法主要有两例,一是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稿第752条的规定,[⑥]二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⑦]第一种情况实际上并非成文法的规定而仅仅是一个立法的尝试,然而该草案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反对者认为,“该条文在法律上的含糊性达到了使人不能忍受的程度”[⑧],以公平为理由确定责任的承担,而公平并不是一个内涵明确的法律概念,最终,立法并没有采纳这一规定。而《苏俄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在法院的实践中,差不多没有适用”。[⑨]而且,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也没有沿用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将公平责任作为一个一般条款纳入立法的尝试在各国均受到了不小的阻力。之所以如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公平的内容是暧昧的,公平虽然是法的基本价值,但其含义是极不确定的,自古以来学者们对公平的内涵外延都有不同的理解,这样的不同层次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原则;正是对公平的不同理解,公平的实现很多情况下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平衡。然而“如果我们赋予法官以实行个别平衡的权力,那么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应达到损害规范性制度的程度”[⑩]。若将公平责任作为一个一般条款普遍适用,那么公平责任的规定很可能使侵权责任法中的其他规定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公平责任赋予法官巨大的裁量权可能因为法官的恣意而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
我国最早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延续了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类似于上述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条款,公平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共同构成侵权行归责的三大原则。而《侵权责任法》24条基本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但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将后者“分担责任”的规定修正为“分担损失”。加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在该法中所处的位置,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不再将公平责任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一项损失分担的规则。尽管如此,该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是作为一个一般条款存在的,从而使公平责任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公平责任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一个兜底条款,在无法适用归责原则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让双方分担损失。可以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已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相同。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的功能,通过个案的平衡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对受害者的救济和利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的效果。但是,由于公平责任是作为一个一般条款存在的,其适用范围较广。同时该条文的规定,在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条文中用的词语是“可以”而非“应当”这样规定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条款成了最大的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法理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应该包括一下几点:
1、行为人没有过错,且排除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且受害人也没有过错。
从公平责任的规定来看公平责任是在依归责原则不能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公平责任不能绕过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而迳行适用。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者可以推定行为有人有过错的的场合,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时就不存在损失分担的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要求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此时也要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从而也排除了公平责任的适用。
公平责任适用的另一条件是要求受害人也没有过错。对于因权益受到侵害而生的损害各国侵权法一般以受害人自己承担为原则,加害人承担为例外。只有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像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11]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受害人理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由自己来承担损失;此时,再要求无过错的行为人去分担损失不仅是没有理由的,也与公平责任实现公平的本旨相违背。
2、须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人的活动。存在加害行为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不仅仅是基于法理的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公平责任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损失的分担。行为依其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作为侵害
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作为一般是法定、约定、以及先前行为引起的等作为义务的违反。
侵权法中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是指是受意思支配、有意识之人的活动,不受意思支配、无意识的举止动作则非属行为,如梦中骂人、驾车时因中风肇事等。[12]但是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时行为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无意识的行为[13]也可能引起公平责任,如驾车时因中风肇事,此时如果符合公平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驾车时因中风肇事这种无意识的行为人应该与受害者分担损失。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引起公平责任,也在前文所述中《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的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同时,公平责任中的“行为”不仅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在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物件的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在符合公平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时也应该适用公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87条、88条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损失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应该是有适用的余地的。
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让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分担损失的缘由在于,的确是由他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14]侵权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学说有许多种,“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15]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时并不要求像成立侵权责任那样严格的因果关系。因为此时只要求一方的损害与另一方的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即可,因此应当以条件说为已足。而不采用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3、须造成的损失巨大。
只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不适用公平责任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不公平时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其原因有三:①如果损害较轻受害人可能有能力承担而不必要由双方分担损失,从节省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说,也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的程序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适用的潜在要件就在于如果不适用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公平,而如果损害较轻,即使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也不会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公平责任的适用也必须考虑在行为人行动自由的保护与受害者权利救济之间做出平衡,只有在损失巨大时才可以牺牲行为人的行动自由而将法律的天平倒像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一面。
当然要求损失巨大方可适用,但巨大的标准如何界定又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巨大”的界定不应该仅仅着眼于损失的绝对额度,而应该将损失的数额与受害者的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起来考量。
4、只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的直接损失
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而且这种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可能是因为财产受到损害而产生,也可能是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其原因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本身难以确定,一般是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衡量。而公平责任是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同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除了抚慰受害者以外还包括惩戒侵权人,而惩戒显然不是公平责任的意图所在。此外,间接损失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因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16]行为人由于没有过错,因此损失分担的范围应该也是有限制的。要求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一起分担间接责任,有过于保护受害人而置行为人于不公平的地位之嫌。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人的补偿责任,第33条规定了无意识的行为人的补偿责任,以及第87条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分析以上法条可知,以上法条中的“补偿”二字,都暗含了在相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理念,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的意旨,于24条规定的立法理念一脉相承。[17]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应该限于上述三种情况下的适用。[18]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的角度来说,笔者比较赞成这种观点,但是在没有《侵权责任法》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况下,笔者只能认为,上述条文是适用公平责任的类型化规定,但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应该仅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况。
在本案中,由于行为和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缺失使得本案没有适用公平责任的余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陆某的死是由于自身的疾病造成。被告方并没有加害行为,也就不存在“行为人”于“受害人”分担损失的情形。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有任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没有对陆某几时采取救助措施等类似的行为,因此本案也排除过错责任责任原则的适用。
[①] 该法第1编第6章之41-44条为公平责任的肇始性规定。依其规定,若遭受了精神错乱者、痴呆者、七周岁以下的儿童的伤害,仅在不能就其监督人、父母的财产获得赔偿之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以加害人的财产赔偿其直接损失。(张金海公平责任考辩)
[②] 该法第829条规定:“出于合理理由的赔偿义务具有第823条至第826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条,第828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但可以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赔偿损害,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资金为限。
[③] 该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因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 该条第2款规定:“在负有监护义务之人不能赔偿损害的情况下,法官得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判定致害人给予公平的赔偿。”
[⑤] 该条第3、4款规定:“如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前款规定,于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所为之行为之第三人受损害时,准用之。
[⑥] 该条文第一款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不成立而在第746条至748条规定的情形中对其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者,在根据案件的情事尤其是当事人的状况赔偿为公平所要求的限度内,和不剥夺维持其适当的生计以及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需要的金钱的限度内,仍然应当赔偿”(张金海公平责任考辩)
[⑦] 该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之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而该法第403条是一般条款,404条是高度危险来源所致损害的规定,405条是监护责任的规定。(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
[⑧]《损害赔偿的减轻和公平责任》,严治译,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遍:《外国民法论文选》(校内用书),1984年版,第190页。转引自陈本寒《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评论》20__年第2期,第140页
[⑨]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__,(2):138—139.
[⑩]【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 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1页,转引自陈本寒《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评论》20__年第2期,第140页
[11]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1页
[12]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88页
[13] 民法学的角度上讲,此处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人为事件。
[14] 曹险峰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 法律科学 109页。
[15] 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责任法》第101页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制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在找矿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不但要保证档案管理员的素质能够满足时展的需要,而且还要确保在找矿过程中每一笔档案都能实时记录在案,要建立完整、准确、安全、系统的档案管理系统。另外,还要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实时加强对档案管理的验收,并制定档案管理的法规以及制度,要让档案管理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不是将档案管理成一盘散沙。
(二)加强档案管理员的素质提升工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档案管理工作已经由过去简单的在档案工作室的记录变成了实时跟踪记录。因此,加强档案管理员的素质,尤其是档案管理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提升已经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单位管理者要组织相关培训,指导档案管理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指导,提升自身档案管理能力。
二、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
随着互联网使用的不断深入,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已经势在必行。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明确总工分管、总工办主任负责、档案室专职档案员以及各部门档案员协助管理的四级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员不但能在档案室将各项数据记录在案,还要善于通过互联网系统实时修正各种找矿资料。在有条件下可以建立互联网系统,与自治区国土厅档案信息中心联网,将找矿过程中出现的最新数据实时记录在案,并上传到档案室进行数据更正以及传输,确保档案实时、高效地为进一步找矿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在档案室的档案管理中,对各部门的找矿数据也要实时修正,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网,使档案室的数据资料第一时间得到更新和上传,方便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找矿方案。
(二)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管理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积极配备相关电子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以及户外使用的并能实时联网的微型电脑、碎纸机、电动缝纫机等。同时,要对硬件设施加强管理,确保硬件设施都能得到安全的保护。另外,还要加强硬件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