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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7 15:03:3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篇(1)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分局决定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征管科,负责汇算清缴工作政策咨询、申报表及培训资料印制、数据统计、总结报告等日常事务。

二、汇算清缴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开展培训和辅导—纳税人领取申报软件安装盘、表证单书、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或委托税务)—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辖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三、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按照汇算清缴业务流程,我局将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培训阶段、汇算清缴申报阶段、总结阶段、日常检查阶段四个阶段进行。

(一)培训阶段

在1月17日前完成,主要由分局对纳税人及全体税务干部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培训。

(二)汇算清缴申报阶段

1、汇算清缴申报阶段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分局要求各税务所应督促纳税人在5月20日前完成汇缴申报),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同时上报,市局要求所有查账征收企业都应使用所得税申报软件报送),同时要附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2、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培训会议精神,年度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的,应提供具备税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报告。各税务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认真审核,对不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税款等事项。

3、各税务所应结合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按照市局下发的《专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日常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

在5月30日前完成,各税务所应根据汇算情况及时登记、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并向分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

4、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6、两份纳税评估报告

(四)日常检查阶段

从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由各主管税务所对连年亏损企业、自行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30万以上或年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历年未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从年各所的检查报告上报情况来看,还存在资料不规范、检查内容不全面、底稿不详细等问题。年各所在检查时一定要重视检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文书使用要规范;二是所有税种、基金均要逐项检查;三是检查底稿必须记录详细;四是要注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分局特别要求在检查资料中要附银行对帐单;五、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鉴证的,各所要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分别情况处理:若主管税务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认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在报送审理时,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提出审核认定报告;若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不认可的,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上报审理。各所所长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保障检查报告的上报质量。

四、业务培训

分局将对我局所有税务人员及企业进行政策辅导,要求参会企业达到100%。

(1)培训对象:企业所得税在我局缴纳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全体税务干部。

(2)培训时间:年1月16日-1月17日,分三批进行,每批半天。

(3)培训地点:分局五楼会议室

(4)培训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收政策。

五、汇算要求

1、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2、各主管税务所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篇(2)

为确保全区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举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线各项工作,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广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现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总体目标是: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汇总所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对象

各地2012年度推广户数为2011年度年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万元(含)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和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时间安排

1、6月上旬,参加全市地税系统个税软件上线动员大会,确定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冈山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华拓企业()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国光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市区东固采育林场、市区林场、市水利水电管理局等10户单位为本年度推广单位。

2、6月中旬,税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厅及管理分局分别派员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端)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学习,熟悉软件。

3、6月下旬,组织10户单位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扣缴情况增加20个名次的培训。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辖区内扣缴义务人的上线工作。

五、分工配合

篇(3)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继续做好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

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挂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在各地试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税务总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对软件中的相关报表参数进行升级,使申报软件具有读取企业通过财务软件或其他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软件生成的Excel数据文件功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辅导,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指导纳税人全面填报上述报表,尽量为纳税人的填报工作减轻负担。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篇(4)

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篇(5)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篇(6)

作为国税部门管理一个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是越来越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立足实际,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探索。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软件平台工作原理及成效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10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10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09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11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10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

篇(7)

一、企业注销的基本原因概述

(一)按法律规定解散注销

按法律规定注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公司法》规定注销,二是按其他法律规定解散注销的。其中,按《公司法》规定注销的包括:由于无法继续经营,由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处罚性解散等。同时,解散的企业需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企业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它法律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或变更注册登记地至境外,需清算注销。

(二)按企业活动解散注销

企业活动引起注销一般包括企业破产与企业重组两种类型。其中,企业重组包括分立、合并、收购、出售四种,其清算都按公允价值计算。企业破产,即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股东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或者无法收回投入资金时,按照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持有10%以上的股东进行表决,请求解散,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即终止正常经营活动开始,到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间,这一期间也是企业注销税务处理的期间,其开始标志有多种,如股东表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申请,法院予以解散的判决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相关文件签发的签发日等。清算时,应该选取一定的时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和纳税期间,以便可以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和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清算的期间,企业在存续时期内不能够开展与清算工作无关的经济活动,不能够违反相关的清算规定来开展经营行为,企业必须在自身实际经营终止60天之内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要积极主动的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对待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也应该在期限内积极报送和缴纳,不得可以隐瞒,要及时结清税款,做好纳税工作。

三、清算期主要涉税项

(一)流转税类

清算期间,企业往往会有存货、固定资产等交易行为,包括直接销售或转让、资产分配两种。对于资产的直接销售和转让行为,企业在清算期间要将其视为正常的货物销售行为,要按照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要求来及时缴纳税金,对于企业的不动产,纳税应该由购买方承担,该项税额可以进行适当的转移。资产分配,即注销企业资产直接分配个股东或投资者,纳税人资产进行分配的,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企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必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是企业在清算期间结束经营业务之后,对企业自身的剩余财产和债务分配进行清算,并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进行所得清算、分配企业的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确认债权、清偿债务所得或损失;处理预提、待摊费用;弥补亏损,确认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按变现价值或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及损失等。其中,清算所得的计算为资产处置损益减去清算费用、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往期亏损及其他所得或支出,即为清算所得。

(三)其他税类

其他税类主要包括清算中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这类税种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清算期间要重视其他类税种对企业清算工作的影响。

四、注销所得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颁发的388号文件可知,该文件印发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供包括一项主表及三项附表。主表中,包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分项填写计算金额,如清算费用、清算税金附加、应纳税所得额等,填写过程中,应当注意数字准确性,认准清算期间,清算得出的应付职工补偿金、欠付工资等,应作为减项内容计入其他所得或支出中,清算收益若为0或负数,均以0填列,后续项目不填。

附表包括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其中,资产处置损益表及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的主要内容来自主表中,分别为主表1项与2项,应注意与清算期间相符,清算计算不考虑已确认清算损益,计算清算过程中实现的所得或损失,如“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重组企业应经过各方确认,并经过税务机关价值评估,若按程序进行拍卖,则梯恩列拍卖成交价格。剩余财产计算与分配明细表包括剩余财产计算与剩余财产分配两类,其中,剩余财产计算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等,该表具备一定现金流量表特征,与清算损益的直接联系不大,此表意义在于确认股东可得财产,应当特别注意职工工资的计算。此外,表中所有金额及填写都应按照不同清算业务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注意报送其他如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申报表,以结清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清算注意事项

清算期间作为单独纳税年度,之前年度的亏损清算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经营期间,因此期间内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清算鉴证报告由中介事务所出具,要注意报告期间,应当为当年一月一日至经营终止日。

清算期间盘盈、盘亏都需计入清算所得,资产损失必须报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审批资产不得扣除。

应付款项中,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且与清算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税中,期间款项,并入清算所得税中,期间应支付但由于资产不足无法支付的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税。

其余事项按相关程序法律文件具体确定。

参考文献:

篇(8)

1.我国多个五年计划(规划)中均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是:

A.“八五计划”

B.“九五计划”

C.“十五计划”

D.“十一五规划”

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

C.《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部门规章

D.《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规范性文件

3.下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是:

A.英国母公司技术总监乔治兼任境内子公司技术专家,未入境履行职务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资

B.居民张某在境内子公司工作取得由境外母公司发放的工资

C.居民李某从非洲分公司回国就职后取得非洲工作期间的奖金

D.居民王某将其拥有的一项发明授权某外国企业在境外使用取得使用费

4.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先后两次按照不同价格购买某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转让原值

B.徐某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8万元,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始凭证,徐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

C.孙某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确定其转让所得时应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确定转让原值

D.史某转让股权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有关情况

5.甲公司2018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5月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及挂牌后该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及其孳生的送、转股。关于上述股票转让行为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B.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股票托管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2019年6月,小马以一项生物医药新品种投资入股到L公司(境内居民企业),交易对价全部为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B.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递延期间L公司在境内上市,小马持有的该股权转为限售股

C.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分期缴税期间小马转让部分股权取得的现金可暂不缴纳分期缴税未结清税款

D.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小马应以申请生物医药新品种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自然人刘某和乙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2017年1月,甲企业投资1000万元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丙。2019年2月,刘某从甲企业分回收益600万元,假定当年其无综合所得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下列涉税业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

B.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95万元

C.刘某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

D.甲企业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5年内不能变更

8.小赵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其受雇单位一栏中出现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小赵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他进行异议申诉的途径是:

A.单位——申诉——曾经任职

B.单位——申诉——从未任职

C.单位——冒用处理——曾经任职

D.单位——冒用处理——从未任职

9.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D.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0.曾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8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20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曾某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90元

B.720元

C.3390元

D.4995元

11.杨某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度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杨某无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杨某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7500.75元

B.20200.45元

C.28591.25元

D.25200.25元

12.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下列信息不属于必填项目的是:

A.小王申请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其子女受教育阶段信息

B.小张申请继续教育附加扣除,其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信息

C.小秦申请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其首套房住房坐落地址

D.小冯申请住房租金附加扣除,其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13.下列关于企业重组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B.乙公司被甲公司合并,其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C.A公司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B公司股权,B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D.自然人在债务重组中,以低于债务原值的现金偿还债务应缴纳税款

14.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个人汤姆工资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B.居民个人李某在甲、乙两地分别取得工资所得,李某应自行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C.张某从其经营的两家商店(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可汇总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D.非居民个人齐某在中国境内取得未扣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15.以下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的涉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正确的是:

A.吴女士领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元

B.陈先生提前5年退休,从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00元

C.杨女士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金32万元,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340元

D.郑先生以60万元购买所在单位一套建造成本75万元的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080元

16.2019年9月,甲公司(非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了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资料。该资料显示的部分情形中,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是:

A.激励对象为董事会决定的技术骨干

B.甲公司为我国境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C.甲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D.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该股权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17.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下列关于部门与信息对应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教育部门——有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B.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C.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D.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18.无住所个人约翰为境内M公司总经理,同时在英国T公司任职。M公司、T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万元、3万元。假定约翰2019年在境内累计居住80天,11月在境内工作18天,在英国工作12天。不考虑税收协定,约翰11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954元

B.3590元

C.1590元

D.861.6元

19.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7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广告费23万元、与家庭生活难以划分的费用10万元),可扣除的相关税费15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当年没有综合所得,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20.4万元

B.17.6万元

C.16.9万元

D.16.2万元

20.某企业职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2.3万元,个人按企业年金计划缴纳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万元。如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675.6元

B.516元

C.525.6元

D.2094元

21.居民个人李先生2019年全年取得工资200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从1月开始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缴纳“三险一金”2300元。若无其他扣除,其全年应纳税额为:

A.17560元

B.9320元

C.8720元

D.7680元

22.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30万元,稿酬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10万元,劳务报酬5万元,缴纳“三险一金”6万元。本年度李某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A.50万元

B.47.6万元

C.41.6万元

D.35.6万元

23.居民个人杜某2019年3月新入职A公司,6月首次向单位报送4岁女儿相关信息。7月A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杜某累计可扣除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24.居民个人马某2019年3月取得上年度一次性奖金36500元,当月工资4500元。马某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应纳税额是:

A.1080元

B.1095元

C.3440元

D.3890元

25.居民个人刘某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假定其次年1月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则该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时间是:

A.2019年11月

B.2020年1月

C.2020年3月至6月

D.2021年3月至6月

26.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该期限是:

A.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

B.季度终了后2个月内

C.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

D.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27.居民个人洪某2019年5月底与任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400000元,其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洪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

A.7880元

B.15880元

C.19880元

D.63580元

28.居民个人孙某2019年2月受某公司邀请讲课4次,每次获取报酬4000元,该公司应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税额是:

A.2560元

B.1790元

C.640元

D.320元

29.下列关于纳税人2019年领取符合规定年金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老冯按月领取的年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B.老金按月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C.老张按季领取的年金全额适用月度税率计算纳税

D.老钱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30.非居民个人迈克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是:

A.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B.取得所得的季度终了15日内

C.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D.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31.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个人所得税APP端(WEB端)注册码的发放渠道是:

A.APP端

B.WEB端

C.税务局端

D.扣缴客户端

32.外籍个人约翰办理自然人实名认证时,下列证件中不能用于实名认证的是:

A.外国护照

B.外国人出入境证

C.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D.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判断居民个人为某公司在职员工的字段是:

A.人员状态

B.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及离职日期

C.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及人员状态

D.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及人员状态

3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判定自然人身份的四要素是:

A.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

B.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银行账号

C.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姓名

D.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地区)、银行账号

35.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端办理业务时,可对有疑问的信息发起申诉。以下不属于可以发起申诉的事项是:

A.收入纳税明细

B.任职受雇信息

C.授权办税信息

D.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6.因对某条工资收入数据有异议,居民个人张某在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了申诉。关于该条数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数据从收入列表里消失,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B.该条数据从收入列表里消失,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C.该条数据仍在收入列表里,但颜色变灰,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D.该条数据仍在收入列表里,且颜色不变,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37.A公司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扣款后,因系统提示“缴款状态不明、请确认账户是否成功,如未成功,请稍后重试”,需税务机关在税务局端操作的模块是:

A.申报作废(ITS)

B.申报错误更正(ITS)

C.单笔交易处理(ITS)

D.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

38.关于自然人并档的后续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并档案的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

B.主档案及被并档案下的纳税记录分别显示

C.主档案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D.被并档案下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带到主档案下

39.关于税务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送达电子税务文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向赵某送达电子《阻止出境决定书》

B.向钱某送达电子《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C.向孙某送达电子《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D.向李某送达电子《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40.某个体工商户2019年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10%,本年度取得收入3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赠2万元。假设无其他所得项目,其2019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

A.500元

B.1050元

C.1400元

D.1500元

41.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度工资收入13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6万元,10月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3万元,无其他所得和扣除项目。李某年度汇算时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

A.13200元

B.16560元

C.30000元

D.55200元

42.郑某2019年度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6万元。年底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万元,其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A.20.36 万元

B.15.36 万元

C.23 万元

D.18万元

二、多选题

1.王教授2019年10月出席国内某教育峰会作主题演讲。以下与王教授有关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

A.作主题演讲取得主办方支付的报酬2万元

B.将演讲内容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0.2万元

C.因发行教育演讲视频光盘取得收入5万元

D.取得某网站因侵权播放其视频支付的赔偿金2万元

E.粉丝将王教授亲笔签名文字手稿拍卖取得收入5万元

2.孙某2018年8月发生如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甲公司获得股票20万股;以其个人所有的某专利技术入股乙公司获得股票10万股。关于孙某上述投资行为的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A.对投资甲公司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投资甲公司的行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2023年8月前分期缴纳

C.孙某2019年1月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万股,获得的现金应按比例优先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D.对投资乙公司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E.对投资乙公司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纳税

3.蒋某所在A公司对蒋某以股票期权进行股权激励,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

B.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C.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D.若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参照上市公司执行

E.若A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也非新三板挂牌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4.张某投资某合伙创投企业,出资占比20%,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的分配比例为25%,该企业设立基金A、B。2019年,基金A、B分别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300万元以及股息红利所得20万元、10万元,企业其他支出100万元。对上述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张某从A基金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

B.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张某从B基金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C.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B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小于零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D.若合伙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张某2019年在该创投企业无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若合伙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合伙企业年度亏损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5.2005年,魏某购入非上市A公司股票10万股,价款2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当日开盘价10元、收盘价13元。2018年12月,魏某购入A公司流通股10万股,每股14元。2019年1月,魏某将持有的A公司10万股转让,每股12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以下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A.魏某转让的股票,按加权平均法计算股票原值,每股8元

B.魏某转让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C.扣缴义务人计算预扣预缴魏某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2.1万元

D.魏某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20万元,并按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E.证券机构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有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6.自然人张某及亲属2019年发生若干房屋转让、赠与事项,以下属于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

A.张某因父亲去世依法继承一套房产

B.张某姐姐因放弃继承得到张某现金补偿

C.张某妹妹将自有房产赠与张某的儿子

D.张某将自购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儿子

E.张某在离婚以后转让离婚析产的房产

7.位于甲省的A建筑公司在乙省B市有一建筑工程。关于该建筑项目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A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乙省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预扣,并向B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A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预扣,并向B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C.A公司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D.A公司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B市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甲省税务机关需要掌握B市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B市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8.张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在河北省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以下关于张某2019年经营甲企业有关事项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A.8月份,转让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的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B.10月份,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向创新企业在境内的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C.12月份,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在天津市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D.办理甲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河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取得境外所得,可在北京、天津、河北任选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S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并生效,协定约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比例上限,但没有董事费条款。S国居民乔丹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境外母公司任命其担任境内子公司某职务。下列关于乔丹纳税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有:

A.若乔丹担任境内子公司总经理,即使乔丹没有来我国境内履职,乔丹也须就境内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在我国纳税

B.若乔丹担任境内子公司总经理,来华履职,当年居住天数100天,乔丹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支付的部分须在我国纳税

C.若乔丹为子公司一般技术人员,未来华履职,通过网络开展工作,乔丹无须就境内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在我国纳税

D.若乔丹为子公司一般技术人员,来华履职,当年居住及停留天数超过183天,乔丹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若乔丹当年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在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乔丹可以不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综合所得

10.A县居民刘先生在B县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甲,因业务需要到境外开展经营,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关于开具该证明的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A.刘先生应作为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B.甲企业应作为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C.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D.A县税务局为受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E.B县税务局为受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11.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20日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出部署。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应做好的主要工作包括:

A.简化汇算清缴办税流程

B.优化汇算清缴纳税服务

C.广泛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

D.应保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长期不变

E.做好做细免除中低收入人群汇缴补税义务工作

12.近期,税务总局提出了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A.紧盯扣缴申报质量管理等重点工作

B.无需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模拟工作

C.全力做好宣传引导、服务咨询的准备工作

D.制定切实管用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E.抓紧做好税务干部全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培训

13.居民个人李某的母亲2019年满65岁。下列关于李某申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李某为非独生子女,约定分摊每月1200元

B.李某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C.李某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D.李某为非独生子女,其可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E.李某为非独生子女,其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14.刘某和金某夫妇婚前均未购房,2019年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下列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刘某和金某可以同时扣除

B.刘某和金某约定,由刘某扣除

C.若贷款人是金某,只能由其扣除

D.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实际享受扣除后,扣除方式不得变更

15.A公司员工宁某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有:

A.实报实销的差旅费补贴

B.按规定发放的托儿补助费

C.按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

D.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E.公司发放的优秀员工绩效考核奖励

16.居民个人尹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包括:

A.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填报

B.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C.自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

D.通过12366热线转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E.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填报

17.香港居民梁某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办税服务厅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时,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

A.性别

B.籍贯

C.出生日期

D.首次入境时间

E.港澳居民通行证号码

18.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成功后,其预扣税款的缴库渠道包括:

A.可由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前往大厅缴款

B.可由居民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缴款

C.可由扣缴单位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纳税款

D.可登录客户端通过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E.可登录WEB端通过个人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19.在某些情形下,居民个人朴某需要在2019年12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端操作处理后,才可一键确认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些情形包括:

A.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采集

B.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在有效期内

C.已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单位离职

D.同时存在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

E.同一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指定了不同扣缴义务人

20.自然人选择除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类型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后,可作为账号登录的有:

A.中文名

B.英文名

C.登录名

D.手机号码

E.电子邮箱

21.A公司因相关人员忘记本单位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需要重置密码,则该公司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重置密码的途径有:

A.由办税员登录APP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B.由法人代表登录WEB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C.由财务负责人登录WEB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D.由财务负责人登录APP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E.通过税务局端“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ITS)”重置

三、判断题

1.因股权分置改革,A公司代张某持有原由其个人出资的限售股。2019年依法院判决,A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张某名下,上述情形应视同个人转让限售股。

2.林某2019年9月以A市一栋写字楼投资B市某企业,获得该企业20%的股权和100万现金,该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应由林某向B市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居民个人陈某于2019年5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试用期结束后,A公司在2019年8月1日向其一次性发放入职以来工资1.8万元。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陈某可在税前享受的基本减除费用为2万元。

4.李某为甲企业员工,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1月应预扣预缴李某个人所得税为330元。

5.内地个人投资者张某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某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基金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该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居民个人张某于2019年9月入职A公司,10月份取得首笔工资,A公司应当按照张某提供的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在实际支付所得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7.律师丁某在A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19年1月从A事务所取得兼职工资8000元,A事务所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8.个人投资者罗某和A公司各收购B公司50%股权后,B公司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罗某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则对罗某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2019年3月,A合伙创投企业以1000万元现金直接投资于B企业(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A企业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并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0.无住所英国人詹姆斯2019年1月1日受聘到中国境内工作,2019年2月1日回国探亲离境,2019年3月1日下午再次入境工作,2019年8月1日上午离境到美国工作。假设其2019年12月30日再次入境中国并不再离开,则詹姆斯2019年度为我国居民个人。

11.非居民个人大卫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同时为A公司、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但两公司均未扣缴其税款。大卫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2.张某于2019年6月转让一套自有经济适用房,其支付的该住房装修费用,可以在房屋原值15%的最高限额内扣除。

13.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预扣预缴年度次年起保存五年。

14.王某参加某空调专卖店购物活动,因购物满4000元获得消费券500元和100元非现金网络红包,并获得一次性抽奖机会,抽得厂家自产空调一台,成本价1500元,同期市场价格2000元。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元。

15.2019年5月,甲公司从公司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赵某现金奖励10万元,可减按50%计入赵某当月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6.保险营销员李某2019年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可扣除的展业成本为2000元。

17.2019年9月,英国人欧文与境内A企业签订任职协议。根据中英税收协定,欧文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办理自行申报,A企业代扣代缴税款时暂不考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8.A创投基金2019年度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该基金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填写《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为其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19.李某2019年度无工资收入,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劳务报酬10000元,全年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元。李某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子女教育支出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居民个人张某在A上市公司就职,2018年1月因表现突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第一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权激励所得12万元;2019年10月第二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权激励所得25万元。2019年度张某应就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42560元。

21.居民个人武某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需要补税的,可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22.居民个人李某为A公司员工,李某如需办理汇算清缴,可选择自行办理,也可以选择由A公司代为办理,但不得委托其他个人办理。

23.居民个人方某选择由其任职的甲公司代办汇算清缴,方某应及时提供本人除甲公司以外的2019年度其他各项所得的收入信息。

24.居民个人袁某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可提供其在澳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获取退税。

25.居民个人周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2019年度在深圳某公司任职,年终周某可以选择在北京或深圳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26.居民个人林某2019年度仅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年内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12000元,当年无其他综合所得。如林某申请退税,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7.居民个人钱某如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8.2019年6月,居民个人张某为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A公司未扣缴税款,张某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办理自行申报。

29.居民个人徐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0.2019年,居民个人俞某一家三口发生的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医疗费用分别为:本人10000元,妻子20000元,未成年女儿30000元。假设全部由俞某申报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0元。

31.英国公民詹姆斯于2019年3月1日入境,并与A公司签订3个月的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延期至12月15日离境且预计不再入境,则其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32.居民个人宋某2018年起在B公司工作,2019年3月离职,10月重回B公司就业,则B公司11月份预扣预缴宋某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累计减除费用为2.5万元。

33.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以前年度如有欠税的,应一并在汇缴时结清。

34.非居民个人汤姆2019年12月取得一笔劳务报酬800元,则汤姆当月就该笔劳务报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5.居民个人佟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兼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子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佟某的个人所得税。

36.居民个人马某需要查询2019年度劳务报酬收入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2019年度”—“劳务报酬”进行查询。

37.居民个人李某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汇算,可自行手工填写纳税数据后进行申报。

38.居民个人齐某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3万元,劳务报酬3万元,稿酬1万元,已预缴税款,齐某可以通过简易申报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39.居民个人叶某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正确,如其2020年继续享受相关扣除,由系统自动推送或经叶某在2019年12月确认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均可在2020年度生效。

40.居民个人钟某选择由其任职的A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则钟某应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更正申报,不得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41.居民个人梁某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或修改其任职的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

42.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行修改和作废。

43.居民个人陈某如需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由扣缴义务人在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44.若居民个人肖某2020年从两家企业取得工资,3月发生两笔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则肖某可以分别在两家企业扣除上述捐赠支出。

篇(9)

一、零申报的成因及分析

(一)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此类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二)企?I处于筹建期间。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开展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经营管理不善,无经营收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营销策略不当,产品滞销,陷入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长期无经营收入,为寻找商机谋求发展,扭转局面,仍保留证照,形成零申报。

(四)会计利润等于或小于零。当企业成本费用等于或大于营业收入合计,核算会计利润为亏损额,纳税人理解为未实现会计利润作零申报处理。

(五)隐瞒收入。企业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涉嫌虚假零申报。

二、企业非正常零申报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对零申报成因的分析,因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所进行的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随着批文下达或明确经营行为后企业将进入正常经营模式。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筹办期结束后正确进行申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额,也应进行正常申报,否则会将亏损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人为造成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若因隐瞒收入涉嫌虚假零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或偷税,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三、长期零申报带来的后果

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零申报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相应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时限以各省、市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四、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零申报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分析。宏观上,要从国内外形势、行业、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规模等开展复合式的梳理分析,尽可能排除合理因素,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建立风控模型。微观上,要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的日常监管。

(二)整合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的支撑作用。加强信息的对称性审核,充分运用征管系统、一窗式、一户式等信息化系统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税收监控。目前的申报系统暂不能实现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对称性审核,给税源管理的准确性增加了难度,建议尽快进行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海关、统计部门等应建立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实现征管信息互联共享,增强税源管理实效;充分利用数据整合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全面、直观的信息支撑,提高共享度和实际运用水平,强化比对分析,区分原因,并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三)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加强监控。(1)突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小、业务量少、经济效益不好、固定资产投入不多的外资企业,要控制其用票量。对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的企业,要促进其准确核算,做到征管环节全覆盖、管理过程全监控、税收服务全方位。(2)强化申报审核。建立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机制。增值税低税负的外资企业,往往也是亏损企业,要加大对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的重点监控,不断加强月度和季度申报监控。切实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和长期低税负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责任区管理人员巡查制度,采取不定期实地调查,对企业法人、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查看生产车间和仓库,调阅账册,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非正常零申报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评估力度和深度,促使企业规范运作,不断降低零申报。

(四)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型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均将转让定价作为首要税收问题。目前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各种往来,具体表现为:(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有的实际上并未发生租赁行为。(3)提高佣金费用标准。以高额劳务报酬费、技术咨询费、中介业务费等名义,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4)向关联企业融资。与关联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高于同类业务的利率支付利息,将利润税前转移。目前,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不足,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要求不尽适应。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应建立有效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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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金融、政府的管理活动之中,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安全和保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主要措施是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阶段是以“内部控制和控制纯粹风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第二阶段即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典型代表是美国反欺诈交易委员会(COSO)于2004年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风险管理实质上是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步骤所构成的程序,该程序的运行须围绕一定的目标、信息与沟通、监控等。而我国近几年才将风险管理运用于税收管理当中,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新理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及应用经验的积累,构建以风险预警机制为起点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征管模式加剧税收风险

现有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企业进行划片分户式的包干管理,随着纳税人的不断增多及涉税业务的繁杂,这种方式愈加粗放和低效,往往使大量管理资源被无效或低效地耗费在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环节之中,并加剧了征管资源与征管质量的矛盾,而且存在“重流转税、轻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就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前的优惠政策管理和事后的审核评估管理,且事后的评审面较小,所占比例仅为5%~10%;偏重于年度汇算清缴的逻辑性审核,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管理,缺乏事中的预警监控。基层税务局仅在政策法规科设定一人专职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基层税务所设有所得税管理岗,但并非专职。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没有精力去做大量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工作。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所占比例偏低,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上存在“断层”的现象。

(二)会计环境恶劣加剧税收风险

中小企业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没有准确地依照税法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并且通过多套账来应付税收检查。众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聘用兼职会计,而这些兼职会计可能在很多家企业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账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

三、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标

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析评估为起点,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最终达到促进所得税增长、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标。理想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做到以最少的资源化解最大的危机,同时使风险高的事项先处理、风险低的事项后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违法成本来改善征管环境

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依赖现有的12366财税资讯平台,采用多渠道、互动的形式,及时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

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对相关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相关的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动态的企业所得税预警机制

1.优化所得税管理的组织机构

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应当在基层分局成立所得税管理部门,内设2~3名干部,专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和专项分析;在基层分所专设1人,从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专项分析及对相关数据的上传下达。基层分所所得税管理岗的工作重点是对上级分析事项进行布置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分局内部个性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至上级和评估、稽查等部门。

2.科学地选择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的选取以及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对企业数据分析结果的筛选应用。筛选应以对企业的分类为基础,行业分类与经营规模分类相结合。数据来源以历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为基础,结合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稽查评估结果、企业电力消耗等数据,加以综合分析。预警指标由税负指标和相关财务指标构成。税负预警指标包括收入税负率、税额变动率、成本税收贡献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等。在动态分析过程中,以2至3个税负衡量指标为核心,辅之以相关的财务指标,既可进行纵向分析,也可进行横向分析。

3.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

借助省局征管辅助系统这个信息化平台,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系统,以识别处于风险值内的企业。对处于风险状态的企业,以系统自动识别为基础,辅以人工识别。

(1)确立各项指标的正常区间值,这类数据的取得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测算,也可以用现成的省以上国税局公布或财务会计制度公布的指标为标准,当企业的一项或几项指标偏离同行业均值、上年同期水平或本年上期水平一定幅度时,即成为监控对象。

(2)完善异常申报监控模块,对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零负申报、季度预缴连续零负申报、年度零负申报、连续年度零负申报等情况进行统计预警,把连续异常企业列为关注企业。

(3)建立动态的指标修正机制,充分考虑经济的发展变化,如物价因素、汇率因素、行业在经济中的份额等变化因素,及时对指标的区间值加以修正,同时需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分析。

4.对预警企业的监控机制

对风险企业加以识别后,系统出具企业所得税指标异常预警提示单,层层下发至企业,由企业及时进行自查,需要时,可安排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能排除风险的,分别情况移送稽查处理或由评估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分析。

5.加强对典型风险领域的评估和监控

首先,对小企业的分析评估应结合产能分析。对于小企业上述的预警指标是不够的,因为小企业往往存在现金交易不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的现象。根据我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的特点,制造类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电力等能源消耗指标能够较好体现其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在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剖析关键生产要素,以固定资产开工情况、原料、动力、燃料等消耗测算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将估算值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对偏离程度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其次,对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行业税负监控。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往往比较好,对此类企业的评估分析主要依靠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对税负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变动较大的企业,要求其积极进行自查,在抓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经营事项复杂、纳税调整事项繁多的特点,应当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跟踪服务制度,及相关的动态分户管理台账,在了解企业涉税诉求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组业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点事项的管理。

(四)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在税务部门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地信息互通机制:

在税务部门内部,在征管辅助系统建立管评查互动模块,促使税源管理、稽查、评估形成合力,实现管理、评估和稽查工作的良性互动,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立体管理。稽查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深入挖掘程度是管理与评估环节所难以到达的,应将稽查获得的信息通过系统传递至所得税管理岗及税收管理员。同时,评估部门将获得的经营信息、重大线索等也可通过系统传递至税源管理、稽查部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

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加强与地税、工商、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等的信息互通。与地税部门加强共管户的信息协调,平衡共管税种在征管方式方面的差异,以均衡税负差异;加强与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必要时与司法部门联手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财务人员违法行为向会计主管部门的通报力度,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罚。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吴轶轮,任浩.内控管理体系向风险管理体系的成功转换:来自宝钢的经验[J].会计之友,2008(34):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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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