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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相关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7 15:03:2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

篇(1)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所占份额的不断扩大,中国与主要贸易经济体的摩擦不断增加。其中中美、中欧贸易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纠纷,单独通过市场来解决此类纠纷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只有依靠行政手段,甚至是外交手段,才能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一、完善行政制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谈判三部分,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执行为延伸,以对外贸易谈判为方法利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减少中美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方面。中国现有专利局、商标局、海关、工商管理局等机构,配合司法部门一同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权。众多的行政机构大大降低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效率,应当精简或合并部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局,统一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提高行政效率,与国际挂钩;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审批的相关程序,使有关程序体系化、合理化、完善化;进而出台一系列包括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国有化等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在中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中,美国一直职责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构成和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贸易谈判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规避贸易纠纷扩大化,减少国际贸易损失,同时达到加强中美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中国与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交流,使争端以贸易谈判的形式解决,减少中美之间因为贸易纠纷引发的贸易战,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二、完善法律体系

国际通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时常处于劣势。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人才两种方式,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草创阶段,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的辅法律法规仍然有所缺失,相关法律在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缺乏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对接现行的国际法。

自200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可行性处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化、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打破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面对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还应该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借鉴其先进经验配合中国现实国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贸易纠纷的目的。

中国缺少能够灵活运用现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人才,面对众多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无法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改革高校现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法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纠纷处理的专业,鼓励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跨专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国际市场纠纷的能力。

三、通过外交手段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起着不可忽视

作用,而外交手段作为政府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方式,逐渐成为各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利剑。

制定灵活的外交策略,以多种方式处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纠纷,是通过外交手段处理这类问题的核心思想。在面对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易纠纷时,外交手段应当依托国际法和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面对这样一个法律为上,制度为先的国家,运用国际法作为外交的主要依据,将大大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合理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

外交不仅仅要灵活,更要有较强的针对性,面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纷争,中国必须建立相应的长效外交应对机制,建立双重隶属于外交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管机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保护纷争。

参考文献:

[1]马维强:“浅析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外企业家,2009(8)

篇(2)

一、背景介绍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背景

世界贸易的规则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相应的壁垒也更加自由灵活。由之前比较单一、固定的关税壁垒,向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转化,其中技术贸易壁垒就是典型代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来对本国贸易进行保护,但是又对世界贸易的公平、平等性造成了阻碍,尤其是令中国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可是,技术贸易壁垒有看似合理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合理依据,我们只有正确客观认识它的背景、缘由,才能更好地应对它。1.各国为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扩展,WTO组织成员发展愈发壮大,传统的关税壁垒受到强烈的反对,经过主要国家的艰苦谈判,关税壁垒被普遍削减,一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在渐渐消除。然而,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主义、消费者保护主义等打着绿色、科学大旗的主义发展,许多国家以此为名,限制一些他国商品的进口,提高准入门槛,甚至提出一些过于严苛和不合理的要求与标准,在产品的性质、加工方法、标签、包装等方面提出过高要求,使得他国商品无法按照预期目标进入本国,从而保护本国商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新形式的壁垒形式———技术贸易壁垒,披着看似合理合法的外衣,使得WTO框架下的协议、经济贸易全球化失去其最初的意义。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本就处于弱势的国际贸易中变得更加不利,最终阻碍全球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一些商品的手段,目前已成为其保护本国家或地区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2.部分国际贸易规则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依据由于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等已经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保护世界贸易的绿色、科学、人道,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了一些保护环境与发展的规则。这些规则本身目的是为了使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不得为了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却被一些国家利用,形成技术贸易壁垒形式,成为维护本国贸易、阻碍全球贸易的合法性依据。由于国际环保公约、国际贸易原则和各国相关法律的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获得了合法性的依据。打着绿色保护的旗号,成为发达国家阻碍他国产品进入的壁垒,极大地破坏了世界贸易的公平与平等。

(二)以陕西省为例,技术贸易壁垒发展背景及研究意义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凭借地理优势和国家政策支持,陕西省的出口额在不断上涨,发展速度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保护性措施增强、以技术贸易壁垒为代表的壁垒形式增多,我国出口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其中受其影响较大的代表是我国生产加工的机电产品,以及传统优势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而这些产品亦是陕西省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陕西省产品出口也受到了技术贸易壁垒的较大影响与阻碍。从陕西省几年来的出口情况分析,出口比重最大的是机电产品,以及一直以来出口优势产品,如农产品、纺织品等。受到多种原因和技术贸易壁垒的阻碍,对于美国、韩国、台湾等我省的传统优势出口国家、地区,这些优势出口产品和行业在近年来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因此,陕西省的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研究势在必行,对于提升陕西省产品出口数量、扩展出口行业、对出口产品进行优化升级,最终带动陕西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不可或缺、非比寻常的作用和意义。

二、陕西省产品出口存在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原因

陕西省地理位置上由于处于西部内陆,由于我省的产品出口主要通过海运方式运达美国、欧盟、东亚等地,与我国东南沿海城市相比,陕西省地理位置偏远,这无疑提高了运输成本与难度。同时,他国与我省进行贸易而进行的谈判、实地考察等工作,较之于我国东部城市,经济地位不占先机的条件下,在地理位置上亦无优势可言。①而在本身不占优势的情形下,陕西主要的出口产品又面临他国技术贸易壁垒的阻碍,使得陕西省产品全面、快速地走出去的难度加大。如何在当前的发展下,更好促进陕西产品出口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陕西产品面临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由此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下立足法律角度,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陕西出口产品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自身对国际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足陕西省政府、企业长期以来缺乏对技术贸易壁垒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规范、认证等法规的重视,由此政府制定的相应产品技术法规数量很少,没有建立完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各项法规建立不完善。因而无法向企业提供参考的标准,使得企业生产、进出口时缺乏法律依据。正因为政府和企业对于技术贸易壁垒的认知不够完备,使得政府不能够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保护与支持、引导,最终导致陕西省在面对技术贸易壁垒时无法规避和应对。2.不能根据法规相应调整升级产品结构陕西省的出口产品结构虽然在过去的几年中有一定升级和优化,尤其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呈现连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客观来看,陕西省的出口产品结构仍然面临出口产品结构不多元、市场集中的问题。即使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机电产品,也是以加工制造为主,含有智慧创造的比例非常低。其他传统的优势行业,如农业、纺织品行业,更都是附加值较低的一些加工类产品,出口价格低、被替代性强,不能占据出口优势地位。而在国际法规、各国协议中,技术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要就是这些可替代性强、附加值低的加工制造产品和农产品,陕西省不能根据法律的导向和国际相关规定的要求来及时调整,仍让这些传统优势行业占据主导,具有科技含量的产品发展速度、水平较低,不能让本省产品出口占据优势。3.法律对于行业协会的作用规定不足目前陕西省已经在电力、软件等多个重要的出口领域建立了行业协会,可是行业协会不能协同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且存在很多普遍问题,如:行业协会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设不全、对企业引导不足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陕西省关于行业协会设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使得行业协会参与度较低,不能明确具体的工作事项、管理权限和范围,最终行业协会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程度较低。如果单纯依靠政府和企业自身,力度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规规范,引导和要求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方可以更好应对技术贸易壁垒问题。

(二)外部原因

国际贸易中的壁垒历来存在,都是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技术贸易壁垒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阶段,人们对于除了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如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安全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较之于发展中国家,其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更加发达,使得他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更高,安全和环保意识更强。因而势必要求更加高标准、严要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要求。而其中一部分成为发达国家的工具与手段,变为保护本国利益的工具。但归根结底是因为环保、消费者权益、产品安全等问题受到普遍重视,因而在这些方面设置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部分成为发展中国家进入的技术贸易壁垒。

三、陕西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陕西省反技术贸易壁垒法律体系

陕西省应当积极建立健全反技术壁垒体系,保护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首先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陕西省反技术贸易壁垒管理机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加强政府与相关部门同出口企业的沟通,制定出更加符合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健全技术壁垒法律预警机制。②我省进出口产品的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并结合一些计算机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法律预警机制,为陕西省在产品出口方面预先、及时提供有用的信息真正防范技术贸易壁垒。

篇(3)

有关国际贸易中的污染转移国内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的污染转移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处理费用高昂或危险的各种废物通过国际贸易等方式越境到其他国家。”[1]也有的学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的污染转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设备、污染工艺、污染技术、污染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质,被有意识地人为跨疆界转移的行为。”[2]

因此,可以将国际贸易中的污染转移定义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贸易的形式,将对本国环境有重大污染的产品、技术、危险废物等,从本国以某种合法的贸易形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避免污染给本国带来危害,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国际贸易中的污染转移是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并且这种转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污染转移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二)国际贸易污染转移的常见表现形式

1.国际贸易转移中污染产品的转移

所谓污染产品是指已经被多个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将会对人类以及环境产生重大危害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多种形式:不符合出口国相关环保标准,但符合进口相关环保标准;不符合出口国相关环保标准,但进口国对相关商品环保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既不符合出口国相关环保标准,也不符合进口国相关环保标准。发达国家往往通过提供虚假的检验证明或其他欺诈手段以及一些非法手段,向发展中国家销售在本国或本地区禁止销售的产品从中谋取利益。

2.国际贸易中危险废物的转移

随着工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研制出大量高新产品。这些产品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生成了大量的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将会给人类的健康和自然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由于处理这些危险废物的工艺十分复杂,并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发达国家为了减轻危险废物带来的污染以及减少处理危险废物的投入,转而通过国际贸易的形式将危险废物销售到发展中国家,减少危险废物对本国的危害。

3.国际贸易中污染行业的转移

污染行业,是指在生产的过程中,将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行业。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发达国家淘汰了大量污染行业,导致污染行业在本国失去了生存空间。而这些行业为了攫取最后的利润,通过国际贸易,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将这些带有严重污染的技术,销售到发展中国家获取利润。

二、国际贸易污染转移的危害

(一)国际贸易中污染产品转移危害

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各种国际贸易方式,将在本国或本地区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产品,销售到发展中国家。这些产品严重侵害了销售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灾害。例如,许多农药就是污染产品,污染较重的农药主要是水银农药、DDT(滴滴涕、一氯二苯、三氯乙烷)、BHC(六六六、六氯化苯) [3]。发达国家对这些农药有严格的限制,这些污染环境的农药不能在发达国家销售。生产商为获得利润,将这些限制销售或禁止销售的产品销售到发展中国家,并在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有材料显示,这些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农药,每年导致1万多人死亡,而受其慢性毒害的人更是数之不尽[4]。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禁止将受控物质及其使用这些物质的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其他国家。而就实际情况看,许多发达国家却利用禁止生产的时间差,或相关条约的漏洞,将有毒有害的产品销售到发展中国家。

(二)国际贸易中危险废物转移的危害

在废旧家用电器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包含以下几种:铅、镉 、汞、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电视机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和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一台电视机的阴极射线管中含有4—8磅铅。制造一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 其中含有300多种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一台电脑显示器中铅含量平均达1公斤多 [5]。铅元素可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和肾脏。电脑的电池和开关含有铬化物和水银,铬化物透过皮肤,经细胞渗透,可引发哮喘;水银则会破坏脑部神经;机箱和磁盘驱动器中的铬、汞等元素对人体细胞的DNA和脑组织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如果将这些危险废物在发展中国家随意丢弃或掩埋,大量有害物质将渗入到地下,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如果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焚烧,会释放大量有毒气体,造成空气污染。与此同时,通过国际贸易将废弃物转移,由于往往通过海运方式,海运不仅有可能会污染行船的水域,甚至可能污染船舶停靠港口的环境。由此可见,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转移危险废物,将会产生巨大的危害。

(三)国际贸易中污染行业转移的危害

污染行业生产将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极易造成水资源的污染,导致流域内的鱼、贝、藻等依附于水资源的生物大量死亡或变异,给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废气的大量排放,将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导致工厂周围居民健康受到威胁;与此同时,处理废渣将会占用大量的土地,土壤与这些高污染废物接触后,会导致土壤失去营养成分、出现板结微生物含量下降等现象。污染行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设立,也会误导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

三、国际贸易污染转移原因分析

(一)国民环境意识存在差距

发达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工业探索,在工业崛起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层出不穷。发达国家的国民先于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受到工业污染带来的危害。随着工业的长期发展,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一定的积累,国民开始由原来的关注经济的发展,转移到关注环境的保护。据欧盟针对民众的环境调查报告显示:82%的德国消费者和62%的荷兰消费者在购物时,都会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会对环境污染问题;而与此同时,66%的英国民众,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绿色商品;84%的美国消费者愿意购买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生产的蔬菜和水果[6]。这些都导致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

与发达国家民众较高的环境意识相比,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环境意识还不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力和信息等方面的原因,其国民还没有对污染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一些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的产品,被商家通过多种途径流入到发展中国家,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销售。

(二)现有 国际法规及规则存在缺陷

现存多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条约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也有其不足之处,从而使污染的转移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

1.多边投资协议成员国从1995年5月开始了多边投资协议谈判,并达成一个草案。多年来,这一草案不论在贸易上还是在环境保护上,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多边投资协议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虽然OECD对投资者环境责任方面有相关规定,但多边投资协议对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方面的规定很不明确。多边投资协议在投资者与东道国贸易关系之间,特别强调对投资者的国民待遇。虽然多边投资协议强烈反对东道国为吸引投资降低或放松国内环境标准,但多边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投资者为保护东道国环境,而应采取比东道国相关环境保护规定更高的投资者本国的标准。在跨国公司相关的环境责任方面多边投资协议也是采用的模糊的态度。 GATT第20条的(b)、(g)款也是目前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条款并没有进一步界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这就导致公约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执行难的局面。

2.《巴塞尔公约》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该公约同样存在很多不足,甚至被一些法学者称为“不充分的国际法律规范”。之所以会被称为不充分的国际法律规范,是因为《巴塞尔公约》在很多条款中也同样存在用词模糊,甚至有的条款相互矛盾的现象。同时《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条款只是限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而对另外两种转移污染的方式并没有提及,这也导致《巴塞尔公约》的功能大打折扣,没能全面的控制废物转移所带来的污染。与此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巴塞尔公约》的漏洞也越来越明显。

(三)发展中国家急于发展本国经济和满足国民物质需要

为了摆脱贫穷落后的现转,振兴本国的经济,满足国民对物质方面的需求,发展中国家尝试各种途径。某些国家为了短期内改变现有的面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大量引进已经在发展中国家淘汰的技术或设备。这些技术设备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本国的工业水平并使经济有所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些设备和技术给引入地的环境以及资源都产生了大量的危害。由于购买力不强,而又对相关产品有强烈的需求,发展中国家被迫购买一些在发达国家淘汰的产品,而这些淘汰的产品,多数是污染产品,它们的使用给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健康和环境带来巨大危害。为了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发展中国家被迫与发达国家进行危险废物国际贸易,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少量的资金支持,而给本国环境和国民健康带来巨大隐患。

(四)发展中国家国内法律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相比,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成熟。随着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在发展中国家越演越烈,发展中国家开始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原则,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同虚设。由于商品贸易不发达,发展中国家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还处在探索阶段,对产品的成分的含量没有科学的规定。同时,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低,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不详,这导致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轻松将在本国产生的危险废物,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低的现状,将污染技术销售到发展中国家,并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

(五)相关国家间的合作较少

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全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在预防污染转移和治理污染方面进行合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小范围的合作难以解决国际贸易污染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带来的危害,并且发展单边的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并不能真正达到防止污染转移的目的,而往往会导致进一步的环境恶化。因为一般来说,一国的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而不会去考虑全球生态环境的发展。因此,制定范围更广、更权威、更公平、执行更便利的环境政策是解决污染转嫁的有效途径。

四、防范国际贸易污染转移的对策

(一)提高国内人民环境意识

环境的保护不单单依靠政府的投入、管理,广大国民的环境意识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也起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向本国国民宣传国际贸易污染转移将会带来的危害,使国民对污染转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时,应加强对国民的环境意识的培养,使国民认识到环境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环境被破坏,不单生存受到威胁,相应的生产也必然受到威胁。良好的环境不仅是生存的需要,也是经济能否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多边投资协定,应该完善对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环境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多边投资协定在应对国际贸易污染转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规定应该包含统一并且具体的标准,使相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在强调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同时,不应该为了吸引投资者到本国进行投资,而降低投资者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并且,跨国公司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生产,应该采用跨国公司本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如果其没有或者达不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应该参照国际上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在多边投资协定当中,应该对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指出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同时有哪些义务,使多边投资协定在环境保护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GATT第20条的(b)、(g)款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使之更为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执行的过程中做到有据可依,更好地保护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为发展中国家的良性发展提供条件。

2.《巴塞尔公约》应该对目前关键词汇出现的模糊现象进行调整。首先,对相关危险废物确定最低标准,这有助于对危险废物的认定;其次,对环境无害管理的步骤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环境无害管理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对公约中“技术能力”、“无害环境”进行明确的说明并统一标准。同时,《巴塞尔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大影响意义的公约,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和污染产品转移销售这两种转移污染的方式,包括在公约当中,使公约更好的发挥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作用。

(三)寻求正确的发展模式

发展中国家现在的发展模式是,低价出口原材料,高价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大力引进成效显着的污染密集型产业,这种落后的发展模式,导致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大量产生,大量危险废物或对环境和人体有重大污染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造成环境恶化生态问题层出不穷,人体健康受到威胁,进而更加的贫困。为摆脱这一怪圈,发展中国家应该在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稳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控制高能耗、高物耗的产业。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 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包括危险废物、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的进口。相信通过以上方面的调整,发展中 国家一定能够迎头赶上。

(四)国内法律的完善

发展中国家应该建立控制国际污染转移的法律体系,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转移的相关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合资经营企业法。发展中国家对于有毒物质的进出口,对进口货物包装的环境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应该全面提升,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长处,结合本国国情,发展和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在已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约,应该审查它们的可操作性,对于一些词语模糊、规定过于笼统的法律、法规、条约应该尽快修正。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在法律、法规、条约层面上预防和控制通过国际贸易转移污染。

(五)增加国家间的合作

为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污染转移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吸收国外环境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境监测系统,把本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纳入国际范畴。

2.加强对已有污染的治理工作,努力恢复生态。提高资源开发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环保技术,淘汰本国落后的污染技术。

3.积极从政治角度谋取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防止发达国家假借合作的名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难以对抗发展中国家的势力,只有联合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保持高度的一致,才能更好的预防污染转移带来的危害。

4.发展中国家也应该与发达国家展开预防污染转移方面的合作,通过签订预防污染转移的相关公约,有效降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物的数量,保持一个可持续发展环境,使全人类都能受益。

参考文献:

[1] 曹利军,李晓明,韩文辉.污染转移:比较优势说误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4):111.

篇(4)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16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的商品出口国,每年有着大量的商品通过物流进行商品贸易。但是,在国际贸易视角下我国的物流经济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贸易物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有待推高。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商品国际运输,大多委托国际物流企业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自主的国际贸易进步和发展。

1.国家贸易视角下我国物流经济发展的现状

1.1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分析

我国的对外贸易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随着2001年加入WTO,我国对外贸易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据相关的贸易数据信息显示,我国2002年至2008年外贸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26%,高于世界同期的年增长率,随着外贸水平的不断上升,我国成为了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在外贸区域的划分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我国不仅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着频繁的经济贸易往来,与社会主义阵营之外的国家也有着紧密的经济贸易交流,与我国有经济贸易交流的国家已经达到230多个。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组织结构也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组织结构都在国际市场上有着经济贸易的往来。

1.2我国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发展的分析

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存在发展起步晚的特点,在国际的贸易物流市场中没有占据着有利的地位。国际贸易物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有着诸多贸易物流企业巨头的竞争。在我国,中远洋、中外运、中国邮政等大型国有物流企业,在国际贸易物流市场中有着一定的市场地位,满足了国际物流贸易运输的需要。在国际贸易物流市场中,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企业还需要较大的进步和努力。

2.国际贸易视角下我国物流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存在的问题

国际贸易物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这给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在国际航运巨头的冲击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在国际贸易物流市场中,我国只有一些大型的国有物流企业占据着一定的市场,我国其余的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则大多因为规模较小,整体实力较为有限,导致难以在市场上立足。另外,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存在物流观念较为陈旧的缺点,缺乏相关的专业性管理人才,物流行业在我国存在起步^晚的特点,国内相应的教育体制较为滞后,物流相关专业性人才没有得到及时的培养,这都造成了我国物流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性人才,缺乏高素质的相关策划管理人员。我国部分国际贸易物流企业也存在观念较为守旧的特点,没有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进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服务的配套功能不完善,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具备足够的竞争力。

2.2我国物流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物流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交通网络基础需要得到发展。二是配套的法律体系滞后,我国相关的物流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发展需要。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架构复杂,难以协调,不利于我国国际物流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3.国际贸易视角下促进我国物流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

3.1注重物流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优化物流网络

在国家贸易的视角下,我国国际贸易物流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快物流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立全局意识,对物流网络进行改进和优化,针对商品制造企业的分布情况进行相应的地理布局。我国的物流企业也需要对加大资金投入,对物流的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完善,提高服务质量,注重客户体验,满足客户的物流运输需要。

3.2注重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物流经济的发展,需要依赖物流相关的专业性人才。应加强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高校应对物流专业引起重视,注重教学质量,培养相关性人才。物流企业也需要注重对员工的定期培训,注重人才的培养。

3.3构建完善的行业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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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作为网络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贸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它不仅仅作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种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高效性、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经济贸易方式的缺点,尤其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

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

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

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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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篇(7)

1947年《关贸总协议》第20条中将“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列为对自由贸易原则的一般例外的规定。因此,集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于一身的绿色壁垒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重要的贸易壁垒。

一、绿色壁垒的界定

绿色壁垒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又称环境壁垒,生态壁垒。对于绿色壁垒的概念,理论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比如说:“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对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原则”;“绿色壁垒是指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为名,通过制定复杂、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或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等等。从这些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绿色壁垒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绿色”仅是表面形式,是为了迎合现代社会中人民对环保和健康的更高要求以及规避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其实质是一种更新、更隐蔽、更有效的国际贸易壁垒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它比传统贸易壁垒更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要求,迎合广大消费者心理需要,因此绿色壁垒也就逐渐成为取消关税壁垒后各国采取的最主要的一种国际贸易保护手段。

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绿色壁垒应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当然由于各个制定国立法技术的不同、具体规定内容的差异以及操作方式和程序设置上的区别而造成符合或违背国际贸易基本准则两种后果,因而被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两种形式,但其限制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本质是无可置疑的。

至于合不合理,笔者认为关键是一个度的把握,因为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为了保护环境和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必然会采取一些措施规范进口行为,这些措施虽然客观上也会造成限制某些产品进口,但根本目的不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国际贸易中必需的,也是符合贸易基本原则的。

二、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应对绿色壁垒应采取的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频频遭受了来自国外的绿色壁垒障碍,出口严重受损。而由于我国绿色标准的门槛过低,又导致国外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和产品长驱直入。绿色壁垒的冲击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

所以我们应在充分认识绿色壁垒二重性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突破国外的绿色壁垒,保护我国的出口贸易,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利用绿色壁垒,保护生态环境、人和其他动植物的健康,保护国内的民族产业。

1.跨越国外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

在突破国外绿色壁垒方面我们可采取以下法律应对措施:

(1)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加强贸易谈判

绿色壁垒的背后隐藏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加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技术、资金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又是发达国家以前对其他国家殖民掠夺造成其环境破坏恶果的延伸和继续。所以,在环境保护上,我们应秉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由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在国际贸易中设置绿色壁垒也应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个过渡期。我们应秉承这一原则加强与发达国家的贸易谈判,突破壁垒。

(2)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因此,我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绿色贸易信息网”,收集各国与绿色壁垒有关的信息,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提供最及时、最准确、最完整的有效信息。

(3)认真研究有关绿色壁垒的经典案例,善于灵活运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

认真、深入研究有关绿色壁垒的经典案例,总结别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运用非歧视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谈判机制,主动申请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尽量把涉及我国的绿色壁垒纠纷案压制在磋商阶段解决,使我们的损失最小化。善于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培养熟悉WTO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律师。

(4)根据WTO的规则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促进与国际的接轨,积极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①将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具体化、法律化

近几年来我国虽签署了十几项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约,但是,有的公约在国内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即使有的公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但很多是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次上,其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

②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的不足

我国有些法律规定和WTO的原则有出入且相关法律没有很好衔接,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

③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健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

当然,应对绿色壁垒仅靠我国现有的几部法律法规肯定还远远不够,它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需要一整套涵盖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包装、检疫等全过程的完整绿色壁垒法律体系。

(5)推广环境认证,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积极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环境标志的相互认证。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征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生态环境税等税种,利用绿色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补贴实行清洁生产的污染控制和自然保护措施,以此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方式,研制环保产品,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跨越国外绿色壁垒。

2.我国合理利用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在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的绿色壁垒的同时,还应合理利用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绿色标准,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人和其他动植物的健康,保护国内的民族产业。

(1)加快我国的环境标准建设,构筑起我国自己的绿色环境标准

现在,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建设相对落后或不完善的情况,将其产品和一些在本国受到禁止的污染项目推向发展中国家。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以往因缺乏相应的绿色壁垒的保护而每每吃亏。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起自己的绿色保障系统,防止我国的产品和一些弱势民族产业遭受发达国家的打击。

(2)对现有的贸易和环境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把环境保护问题纳入国家的投资政策和贸易政策体系

我国在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应着眼于长远利益,注重环境因素,对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环境标准适用的进口商品和引进项目,应要求贸易对象国适用其本国标准,防止污染向我国国内转移。严禁在审批时简化甚至取消有关环保的审批程序、任意降低环保标准、免征排污费等行为,将重污染项目、设备、产品拒之国门之外;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污染严重的投资坚决制止。

(3)加大环境违法惩罚力度,强化环境执法

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加大对外资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力度。此外,应加强环境行政管理的专业性,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直接影响我国环境保护水平并影响到我国履行WTO有关环境权力义务规则。只有各部门科学分工,职责明确,制定的环境标准也才会落到实处。

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通过使用征收环境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经济手段来构筑我国合理的绿色壁垒制度。

总之,只要不违反非歧视原则,WTO允许各成员国设置绿色壁垒以维护本国甚至全球环境,所以,我国也应利用这一权力有效利用与环境有关的规则,在相关领域设置合法的绿色壁垒,保护我国的贸易与环境。

参考文献:

[1]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叶汝求等著:环境与贸易.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那力何志鹏著:WTO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杨飞龙:绿色壁垒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02

篇(8)

在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工程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在贸易主体充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认可之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分工、产业和商业结构、市场格局以及整个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对于积极的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国际贸易进行在电子商务视域下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概述

电子商务简单的说指的是在全球广泛的商业贸易过程中,运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并在网络开放的情况下,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使整个的商业活动实现整体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此中商业贸易活动已经成为新型的商业运行模式在全球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运用电子商务的模式可以将传统的物品销售、购物渠道进行转移,在转移到了网络的基础上,同时也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有效进行。这样就有效的避开了国与国之间存在的无形堡垒,使全球各个企业的产品都能够实现全球化、网络化,进而实现整个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

根据我国相关资料记载,我国在2009年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了交易总额达到了3.9万亿元,而我国整年通过网络购物而达成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568亿元,这相对于2008年来说,两者相互之间的交易总额同比增长了20.8%和106.3%。

国际贸易简单的说指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生育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在2009年全年,我国对外贸易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2047.36亿美元,相比于2008年,同比下降了12.9%。

电子商务以网络为基础,进而以产品信息为纽带对全球的产品市场进行联系,使新形势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生机,同时也使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基础得到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大大的加强了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在对传统贸易方式改变的基础上,也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相物流为主的运作模式,这就保证了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势得到更大的显现。

二、电子商务视域下的国际贸易发展格局与创新

(1)完善网络综合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就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畅通是保证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的前提。所以,想要实现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建立畅通的网络环境,而建立畅通的网络环境就必须加大与网络相关的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基础性设施建设不仅包括有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同时还包括便捷高效的计算机以及实用的网络软件等。通过以上设施的完善,就可以有效的建立起综合性的网络基础,这对于国际贸易的进行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的实施同时也是各个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2)加强有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综合素质的人才队伍建设。

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不论对于电子商务还是对国际贸易来说,都需要相关的员工对自身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这也是保证员工自身个人价值提升的保证。所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和国家贸易综合素质的培训,是一种企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有效投资。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需要进行观念的转变,应加大力度对电子商务应用的积极性进行提高,并加大员工自身对电子商务知识业务的学习与培训,让员工的知识、能力能够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普及工作。在我国现代的社会发展中,对于网路建设、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实行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进行中经常还存在法律的空白,现行法律并不能有效对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进行满足,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切合实际、执行难度大造成的,所以,为了有效的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并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这就需要我国对国外一些成功的贸易经验进行借鉴,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进而不断的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是一种电子数据交换,并进行网上交易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在保证了商业经济内在要求的同时,还使其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在推动了国际贸易进行的同时,有效的降低了贸易进行的成本,进而增加了国际贸易的经济效益。在电子商务视域下,使国际贸易出现了变革与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秀华.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9,(01).

篇(9)

一、引言

跨境电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实际上等同于跨境零售。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组织)依次是美国、欧盟和东盟。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国内的传统进出口企业、机构纷纷转变发展方式,在利用固有优势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异军突起,引领一个新的产业。

但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后,浮现出众多难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法律体系不健全日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二、发达国家及组织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商出口美国居于首位,跨境电商进口美国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电商的积极推动者、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拥有《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统一商法典》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发展跨境电商的五大原则(互联网独特性质、企业主导、政府规避不恰当限制、政策可预测、全球视野)、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等举措来积极主导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和美国给予电商一定发展空间的主张不同,欧盟更倾向于减少对电商的限制。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认为欧盟应宏观的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为该行业打下基础。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伯恩召开了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明确指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并促进互联网经济。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主要问题,起到了保障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个文件为欧盟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电商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自身岛国的国情,日本将跨境电商作为摆脱经济滞胀,促进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国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则公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并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及启示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占据着国际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早在201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于2005年1月推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相继《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我国在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等相关领域,也陆续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我国跨境电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启示

各个发达国家(组织)的国情不同,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的政策和战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处仍存在着共性,它们的成功经验指导思考和借鉴。

篇(10)

二、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现状

中国与各国间贸易日益频繁,外贸人才的需求量增大,学校开设国际贸易课程,也为企业、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取得良好效果。但时代在进步,对人才有着更高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现状不容乐观,教学模式需要进行创新改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内容设置重复,有些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都有,虽然这些内容可能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但过于重复,使得其他内容讲解的课程时间少。且教师在进行教学时都按照自己的教学大纲进行,大多都是注重理论教学,缺乏实践操作,结果导致很多学生对知识点记得非常牢,却不会应用于实际生活。课程设置不合理,是教学中的一大弊端。

2.教学内容跟不上时展。经济全球化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都在逐渐完善,而我国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还远远滞后。例如教材,有些学校使用的教材,其内容长久不更新,不能适应当下经济形势。经济形势日新月异,国际贸易也随之变化,新的时代面临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惯例也会改变。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内容不能紧跟时展的需求,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就不能及时解决,不能为企业输送符合现代要求的人才。

3.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能有效结合。在高职院校中,国际贸易是很多文科院校的重要专业,教学往往注重理论,使得学生缺乏积极性,且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能有效结合,导致学生就业后不能胜任实际工作。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虽然有些学校设置了计算机模拟实训,但要建立一个完整教学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这需要师资、设备等的完善,且目前实践教学的安排也不合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分步培训,从简单入手,结合理论学习,再逐渐复杂化。而在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往往是先把理论全部讲解,在把实践放在一个学期里,学生很难消化,理论与实践的脱轨,学生的操作能力受到限制。

三、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模式改革措施

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应结合时展、企业需求,明确目标,有针对性的进行,并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整合专业课程,避免教学内容重复。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存在重复现象,应对课程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是一些内容在一门课程注重理论讲解,而在另外一门课程重实践操作,更应该整合。将课程整合,教材的选择就非常重要,现在市场上相关教材多且杂,最好是各个院校结合自身的优点及培养目标,任课教师自己编写适合教学的教材,在理论基础上,增加案例教学,既能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提高教学效率。

2.与时俱进,注重英语与计算机课程教学。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带动了相关惯例及国际法律法规的改变,在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应与时俱进,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形势进行教学。首先,教师在课前应做好充分准备,随时更新教学内容。其次,教师应鼓励学生自己通过其他方式去了解当前贸易形势及特点。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模式改革应注重英语教学,英语是国际贸易重要用语,而高职学生一般英语水平都不高。因此,加强英语教学,尤其是商务英语教学,并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英语实际交际能力,使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直接与外商用英语交流。创建英语交流平台,在平时教学中,鼓励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现如今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发展密不可分,在国际贸易中,很多都是依赖互联网进行。现代人才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才能胜任国际贸易工作。为让学生更好地适应,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计算机课程教学应注意,除了基础知识的教学外,本专业会运用到的都应涉猎。

3.构建实训平台。国际贸易专业是文科类专业,应建立一个集理论与实际操作为一体的实训平台。构建实训平台应该注意以下三方面。第一,实训课程应完整。首先,实训环节的设置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实际业务运作。其次,实训课程应紧密结合,各个环节的衔接应完整。实训课程完整,但各项专项技能的实训也应注重,加强后期综合练习。第二,结合就业需求,优化教学。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就业方向,在实训中,提前调查学生的就业方面,并分组。然后根据就业需求,优化教学内容,明确人才培养目标。第三,注重校内外结合教学。建立校内实训基地,为学生创造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如设置真实贸易办公室等。与一些企业结合,让学生实习,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让学生得到锻炼。

4.建立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国际贸易专业虽然是一门文科学科,但其综合性与实践性非常强,教学模式的改革离不开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对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模式改革非常重要。首先,教师只有具备创新精神,其教学理念与教学方式才能创新,对新思想与新观念接受也更加容易,教学内容也能与时俱进。其次,具有创新精神的教师更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能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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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2-0092-03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目前,国际公认的动物福利定义是Humik[1]提出的“五个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开始将研究重心转向动物福利的立法及其与国际贸易政策的关系上。Winter[2]分析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趋势,Von Borell[3]描述了欧洲关于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的规定。国外研究表明,动物福利可能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新壁垒,从而影响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

二、国内外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政策比较

(一)相关组织的一般性规定

1.WTO

(1)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序言中规定:“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端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明确地将保护动物生命和健康规定为各方的基本权利,虽然这一权利的实施还有一些限制条件。

(2)《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各缔约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使人畜免遭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畜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虫害或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缔约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与动物保护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即任何成员方都可以采用,而别的成员方无权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所谓“绿色补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所有成员方为促使现有的生产设施适应新的可能对企业加重经济负担的环境法规可以给予补贴,但这类贴不得超过改造成本的20%。

(4)《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如出口国的非国有企业采取虐待动物的方式或没有给予动物以必需的福利,致使出口的动物和动物制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的同类可比价格,进口国可以针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反倾销税。这使得发达国家极有可能以发展中国家通过降低动物福利水平提供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类可比价格的产品为由,将动物福利与反倾销结合起来设置贸易壁垒。

2.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动物福利工作的原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动物的五项自由和“3R原则”,即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尽可能完善实验方法、尽可能采用非动物实验。OIE先后采纳和颁布了7项关于动物福利的标准:陆地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人类消费的动物的屠宰、处于疾病控制目的的动物捕杀、养殖鱼类运输过程中的福利以及人类消费的牧场养殖动物的击晕和屠宰。发达国家往往利用OIE标准中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要求供货方必须达到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其国内市场。

3.FAO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的家畜福利作了规定,并对家畜的运输、屠宰过程提出了一些推荐性的措施,旨在通过尽量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运输及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证肉品卫生质量。FAO提出了家畜装卸过程、运输过程及屠宰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一般原则,并从动物的应激和痛苦对肉品和副产品质量的影响、商业体系和损失、动物的行为规则、畜禽的装卸、畜禽的运输、畜禽的屠宰、良好动物福利标准的维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推荐了在运输过程和屠宰过程中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措施。FAO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的HACCP原理,提倡在动物的屠宰过程中对易造成动物应激的击晕、放血等关键点重点控制,并对这些关键点的控制情况给出了评分标准。

(二)欧美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规定

1.欧盟

欧盟动物福利法规中规定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具体类别规定按照三个阶段划分,包括生产阶段家畜的饲养管理、家畜运输阶段的管理和家畜屠宰阶段管理等规定。生产阶段的饲养动物福利法规内容又具体分为四个单项规定,即家畜类饲养动物类保护一般规定(98/58/EC)、蛋鸡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1999/74/EC)猪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30/EEC)和育肥牛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29/EEC)。运输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有运输中动物保护规定(91/628/EEC)。家畜屠宰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有屠宰和销毁处理时的动物保护规定(93/119/EC)。欧盟对其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例如,欧盟要求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到2012年每只母鸡笼养面积将由现在通行的450cm2扩大到750cm2。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必须采取放养式养猪。可见,欧盟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非常苛刻。

2.美国

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至1990年已经进行了五次修订。美国联邦法典第二部分中也对动物福利作了详细要求。另外美国还有《实验动物法》、《候鸟公约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濒危物种法》等。2003年,美国“养殖动物人道关爱组织”发起一个项目,对在符合动物福利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牛奶和牛肉等产品贴上“人道养殖”动物产品的认证标签。该标签的作用是向消费者保证提供这些肉、禽、蛋及奶类产品的机构在对待家畜方面符合人道的标准。参与“人道养殖认证”项目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不能使用生长激素和抗生素,而且要使用优质饲料定时喂养,同时必须符合美国肉类协会的家畜屠宰标准。

(三)中国的规定

199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2001年11月,我国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律。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畜牧法》增加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一条,使动物福利精神在畜牧法总则中得到了体现。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人道屠宰培训。

尽管近几年我国对动物福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首先是法规少。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仍然屈指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有关法律条例散见于1983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的《森林法》、1986年的《渔业法》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其次是内容薄。我国相关法规的内容也仅限于动物防疫、动物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与使用、药品使用等方面,对于完整意义上的动物福利保护明显不够。再次是标准低。我国虽然对农场动物的饲料及设施有相关规定(如不违规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但标准较低。而欧盟等发达国家则规定饲料的使用应考虑动物的年龄、品种等因素,以保证动物的健康和营养。

三、动物福利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新壁垒

由于我国在动物福利政策方面的落后,动物福利已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4],从而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降低了产品竞争力

目前,我国家畜在饲养、屠宰等环节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远远达不到西方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从动物出生、养殖、运输到屠宰加工过程的福利标准。如果要国内农产品符合动物福利标准,那么所支付的费用支出必然引起养殖成本、人力成本、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等增加,从而提高了生产成本,而成本上涨引发的价格上升必然会降低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损害了企业信誉度

近来有很多国外媒体对我国的“活剥绒”、“活体取狗皮”等事件进行大肆报道,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声誉,使国际消费者对我国的产品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并进而认为中国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0年在安徽省六安市举行的首届国际羽绒节上,几乎没有欧美企业前来洽谈业务,其原因就是瑞典国家电视台曾经报导过皖西白鹅采用“活剥绒”方式取绒,严重损害了动物福利,进而导致了欧美客户对皖西羽绒制品的集体抵制。

四、对策探讨

综上所述,政策差距使得动物福利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畜禽类产品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应对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从缩小政策差距的角度来看,需要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加强宣传,完善法规,提高全民动物福利意识

完善法规,增强本国动物福利水平是应对壁垒的根本途径。政府需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动物福利”条文,完善动物保护法规,让养殖企业(户)有法可依,做到逐步与国际接轨。此外,要扩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建立健康的饮食习惯,提高国民动物福利保护意识。

(二)扩大补贴,降低相关企业成本

政府要在WTO框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绿箱”政策,对养殖企业改进基础设施、改善养殖条件给予价格补贴或信贷优惠,以降低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其产品国际竞争力,以降低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

(三)增进服务,建立动物福利预警机制

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要积极研究发达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动物福利壁垒发展的新动向并及时对企业予以指导,增强其应对能力。当企业在出口市场遭遇动物福利壁垒时,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再通过WTO相关规则进行磋商协调。

参考文献:

〔1〕Humik J F, Lehman H. A contribution to the assessment of animal well-being. Proc.2nd Eur.Sypm[J].Poultry welfare Celle.Germary,1985.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