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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贸易总额不断上升,2013年已经突破4万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一。而我国服务贸易虽然起步较晚,但贸易总量不断增长有了很大的提升,不过相比其他贸易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中国服务贸易总量增长,但是逆差也逐年加大。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2004年进出口总额为1137亿美元,到了2014年达到6043亿美元是2004年的5.31倍。然而2004年服务贸易逆差额为78.07亿美元,到了2014年达到了1980亿美元,是2004年的23倍。由此看来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在持续增长,但是服务贸易逆差也逐年加大。
(2)中国服务贸易结构失衡。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是旅游运输业和建筑业,这些都是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利技术等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则出口增速缓慢,这就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均衡,而且在新兴产业和技术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劣势,我国我服务贸易结构需要优化。
(3)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的竞争力通常运用TC指数来衡量,我国的旅游业在2008年之前都具有竞争优势,TC指数超过0.06,而2008年以后TC指数成为负数竞争优势较弱。建筑服务业则在2001年之前TC指数小于0,不具有竞争优势,到2001年以后则逐步上升具有竞争优势。然而我国大多数服务贸易TC指数都为负数,这就说明我国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比较弱。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是一般都集中在旅游、建筑等行业,现代服务业则发展缓慢,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中国缺乏现代服务业的专业人才。我国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不高,因此就业人员多进入一些门槛较低的服务行业,而金融、通信等一些行业由于高端专业人才的缺乏,无法进一步发展,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平衡,服务贸易竞争力弱的现状。
(2)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漏洞。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晚,所以有关服务贸易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设立了一些法律,但是随着服务业发展越来越迅速,新兴行业的快速崛起,例如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还没有完善相关的法律,一些法律也存在着漏洞,有些法律条文也相互矛盾,这就导致我国的法律难以规范我国的国内市场。这就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弥补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漏洞。
(3)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较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晚,在1990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开放,与发达国家相比,开放程度明显不足,尤其是我国银行、保险、广播电视等一些行业严格限制外资的进入,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服务贸易存在着很多的准入限制,开放程度较低,不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3 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也将占有越来越主要的地位,这就要求我国根据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才能更好的发展服务贸易。
(1)培养服务贸易的专业性人才。要改善服务贸易就要改善人力资本,因此培养服务贸易的专业性人才是发展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的重要手段,只有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且培养多方面的复合行人才,才能让企业更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更能依靠自主创新改变服务贸易的结构,让我国从出口劳动密集型服务转变成为出口技术密集型服务。
(2)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为了服务贸易能够健康发展,就要求我国拥有健全完善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首先,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让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有法可依,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则可以让行业管理人员有章可循。其次,可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规范化,尤其如今服务贸易范围广,界定不明确,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服务领域进行明确立法,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则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最后,我国还应当严格执法,不能让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维护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3)扶植发展新兴服务业,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服务业的发展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应当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在保持我国原有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优势下扶植发展新兴服务行业。投入资金进行技术的创新研发,推进服务业结构的有效转型,实现产业优化和结构升级,积极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技术来带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填补我国服务行业的欠缺。在我国政府的扶植和引导下,新兴服务业才能够健康发展,最终带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4 总结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尤其是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对外贸易总额也有着大幅度增长,然而在未来服务贸易将在对外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因此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优势、培养专业的服务贸易人才和调整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是改善我国服务贸易重要对策,也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26-03
随着全球经济重心逐渐向服务业转移,服务贸易得以蓬勃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提升,集中体现在传统服务贸易比重持续下降,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新兴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对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大,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却相对滞后,服务贸易对经济的贡献率还十分有限,尤其是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更是有巨大的上升空间。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于优化中国贸易结构,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分工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服务贸易基本概述
(一)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这一概念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出现的,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这一概念。
(二)服务贸易的种类
1.商务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商旅服务、信息咨询、广告服务、公关服务、特许经营、金融服务、保险理财等。
2.通信服务。包括: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以及相关的其他服务等。目前通讯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
二、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以粗放型发展为主,重工业轻服务的观念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转变。虽然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发展迅速,占比不断提高,但由于服务业基数较低,因此至今未能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主线,即“231”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2005-2012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维持在40%-45%,2012年服务业比重最高(44.6%),但仍未超过第二产业比重(45.3%)。由于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较低,而且波动较大,2012年其贡献率首次突破50%。其次,服务业内部也不尽合理。目前,我国服务业增加值中份额较高的产业主要分布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传统的或基础的生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技术密集型生产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消费型或社会公益型服务业占比相对较低。如果服务业内部不能得到合理调整,将会导致资源无法合理配置,不利于整个服务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服务贸易的平衡。
(二)相关产业技术欠缺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阻碍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影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障碍。服务贸易一直是一个敏感问题,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和谈判的焦点。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地位,不断提高服务的各种标准系数,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严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鉴于其劣势地位希望提高服务贸易的门槛,将服务贸易仅限于提供跨境服务,但是发达国家出于占领更多市场的动机,则希望将服务贸易扩展到更加广泛的范畴。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中的资本、技术、知识等水平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鉴于此,许多国际标准就变相成为了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出口的技术性壁垒,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减少,特别是技术密集型服务的出口。
(三)服务贸易地区发展的非均衡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服务贸易收支伙伴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美国等国家(地区);在国内,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含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地区分布的不均衡发展,制约了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水平,而且,这种格局短期内难以突破。同时,由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多元化程度不够,直接导致了中国服务贸易抗冲击能力较差,易受国内外形势影响而波动。
三、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策略
(一) 大力培育国内现代服务业
虽然我国服务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及现代服务部门急需增强竞争力的要求来说,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还很滞后。当今世界服务贸易强国的服务产业一般是首先在其国内形成竞争优势,然后才逐步走向世界的。中国的服务业占GDP比重一直在30%-35%之间,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与我国相近甚至更低,但其服务业比重分别为53%、38%、51%,都高于我国的34.3%。与美国服务业占全国GDP的80%以上差距更大。我国服务业起步晚,知识技术含量不高,获取附加值能力不强;而发达国家则以知识技术密集型项目为主,获取附加值能力高,且不易模仿。因此我国既要保持自然禀赋及劳动密集型传统项目的比较优势,在搞好自然禀赋和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的同时,还更应充分利用现有力量,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通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技术密集型领域和文化产业等知识密集型领域的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档次和效益。从政府角度来看,应努力引导居民消费需求优化,提高服务消费的比重,培养服务业的国内市场需求。这是为了进一步中国服务贸易的国家竞争优势的构建创造良好的国内市场环境,为现代服务企业的能力提升提供平台。从企业角度来看,国内服务企业要从改革经营机制入手,培养在战略、组织、目标和技术创新上的能力,大力增强其竞争实力,保证国内服务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大力发展服务业就会有效的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加强相关产业技术创新
加强相关产业技术创新,主要通过改善服务贸易,是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能力的新举措,是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技术创新来发展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教育培训、信息技术等新兴服务贸易出口,形成新的贸易增长点。 同时,要充分肯定服务外包发展的真实红利。客观上看,各地政府都将服务外包作为当地发展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谈及服务贸易时,服务外包的发展必不可少。而服务外包作为服务业领域的加工贸易,其在推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最大作用,并不仅仅体现在当期的规模和增速上,而是表现在对未来高端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上。服务外包可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但其更为深远的影响还是对人才的培育。通过承接服务外包,随着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溢出,从事外包业务的劳动力会将先进的技术、工艺流程和管理经验等充分消化吸收,成为潜在的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高端人才。此外,服务外包可作为服务贸易政策制定和管理体制改革的试验区,通过在服务外包领域的先行先试,将好的政策及改革经验向服务贸易多个领域推广。加强相关产业技术创新,有利于优化我国服务贸易结构。
(三)提升服务贸易地区发展的均衡性
鉴于我国各地服务业发展不均衡,市场过于集中,国家应当从产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尽快制定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要统筹规划全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要使东、中、西各区域协调发展。东部地区因有一定的基础,可率先发展知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而中西部地区除教育和旅游外,则应先从较低级的生产业开始发展。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集中度过高易形成依赖性,增加贸易风险,应实施进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战略,以增强抵御贸易风险与冲击的能力。
总结
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努力推进我国服务业的国际化水平,是发展对外贸易的现实需要。我国服务贸易必将伴随服务业的繁荣而发展,但这同时也需要国家推动服务行业技术创新,以及平衡发展地区服务贸易的政策引导。有效的推进服务业贸易的发展,对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贸易结构,甚至使我国从数量型贸易大国走向质量性贸易强国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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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加速发展,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3 650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36 925亿美元,其间增长了9.1倍;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由1980年不足1/7,提高到2010年的1/5。由此可见,服务贸易在整个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一样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经过2010年强劲地恢复性增长之后,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进出口总额达到4 191亿美元,首次突破4 000亿美元。其中,出口1 821亿美元,增长7%;进口2 370亿美元,增长23.3%。
就世界排名来看,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排世界第四位,位居美国、德国和英国之后;出口排世界第四位,位居美国、英国和德国之后;进口排世界第三位,位居美国和德国之后。
三、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偏低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不高,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刚刚超过40%,但是与发达国家的70%水平相比,甚至与发展中国家的50%左右的水平相比,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仍有待提高。此外,从服务业吸纳的就业比例来看,我国服务业就业人数只占到就业总人数的1/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以上的比例。服务业的滞后发展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在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结构当中,两个传统部门运输占20.09%,旅游占26.91%,占比过大。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占比不高。如电影、音像仅占0.07%、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仅占0.49%、金融服务仅占0.78%。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占比提高是服务贸易结构优化的重要标志。因此,从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部门分布来看,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的优化。
(三)服务贸易持续逆差
1982-1991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基本处于平衡状态,一直保持小额顺差。自1992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除个别年度 (1994年)外,中国服务贸易一直是逆差。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呈逐步扩大趋势。2007年逆差为79亿美元,2008年逆差为118亿美元,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猛增到294亿美元。2010年逆差额持续增加,高达312亿美元。2011年逆差额达到创纪录的552亿美元。
从逆差来源来看,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源于运输服务,差额为-449亿美元;旅游服务,差额为241亿美元;保险服务,差额为-167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服务,差额为-140亿美元。
(四)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本研究对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采用比较优势指数C A I,计算方法为:
C A I j =(X j-M j)/(X j + M j ) (1)
其中,CAIj 为j部门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Xj为j部门服务贸易出口;Mj为j部分服务贸易进口。显然CAI的取值范围为﹝-1,1﹞。其中,取值为1时,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最强,说明只有出口没有进口;取值为-1时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最弱,说明只有进口没有出口。取值越接近1,国际竞争力越强;取值越接近-1,国际竞争力越差。
表1报告了2004-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总体和分行业的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数据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总体的CAI指数均为负值,说明我国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不强。另外,从分行业的CAI指数看,我国多数部门的指数为负值,竞争力不强,有的部门甚至接近-1,如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服务,说明该部门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极差。总之,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分行业CAI指数看,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均体现出不强的现状。这种不利的局面亟待扭转。
表1 2004-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分行业比较优势指数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经计算获得
四、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对策
(一)优化服务贸易的结构
针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知识型和资本密集型服务占比低的现状,我国在未来服务贸易发展中应该优先发展知识型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优化服务贸易的结构。
(二)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服务业的国家垄断,因此,应该打破这种垄断的格局,增加民营资本的介入,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提高效率。
(三)适度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适度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可以引入外部的竞争,激励我国服务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方法、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技术水平,这将有利于相关服务行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便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经济的迅速增长,对我国的服务贸易的发展也有着促进,在服务贸易的总量上逐年增长。这一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在结构上的不完善以及专业人才的缺乏等诸多问题,也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有着很大影响。在面对新的改革环境下,加强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科学发展就比较关键,只有在这些层面得到了重视和强化,对服务贸易的优化发展才比较有利。通过从理论层面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加强理论研究,就能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体现和发展现状分析
1.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体现分析
从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的优势来看,由于在经济的架构层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及在经济手段的强化,在竞争上表现的就比较强烈。市场在进行表达的过程中,主要是对TC公式加以计算,对出口的数额进行统计时,在数据统计的确信层面就比较重要。在这一指数的计算方面主要是出口的总额减去进口的总额,然后比上两者的数量和。其中在TC指数取值范围方面是(-1,1),是数值从-1到0的一个过程,这就体现出产业的竞争力没有得到稳定发展。我国在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已经具备了更多机遇以及挑战,在增速上也比较的迅速,对产业的结构发展有着很大带动作用。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在稳健宏观经济以及优质市场体制下,对服务的需求有了创造,在综合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也比较突出,这些方面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2.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就比较迅速。服务贸易在我国的起步相对比较晚,但是在发展的速度上比较迅速,在总量上的增长速度比较大。我国的服务贸易在增长的同时,在结构的失衡问题上也比较突出,在集中的优势上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在知识含量以及高资本的服务贸易层面的发展比较缓慢,在保险以及金融等新兴的服务贸易占据的比例比较小。在服务贸易的总量上有了增加,但在逆差方面也在逐年增加。
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中,在整体的竞争力方面还比较缺乏。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是通过TC进行表示的,从我国这一竞争力的指数来看,显示的是负数,所以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竞争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不足之处,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就要能充分注重优化,将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进行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我国的服务贸易的良好发展。
二、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分析
1.中国服务贸易综合开放度低的问题
我国的服务贸易在实际的发展当中,由于受到诸多层面的因素影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在服务贸易的综合开放度方面相对比较低。从我国的国民经济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在低增长的水平上体现的比较显著,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很多层面都有着很大发展,在发展的不断深化下,我国在经济贸易当中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从综合开放度方面来看还相对比较低。还有是在服务的总体进程方面还较为落后,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量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来说还有着很大的距离,在一些运营成本比较高的服务贸易,还处在初期的发展阶段。
2.中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完善问题
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中,在管理体制层面还没有完善化制定。由于在服务贸易方面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在管理体制层面就没有完善化,其中还存有诸多漏洞,这些就会直接影响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虽设置了相应的法律,但发展的速度和制度的更新方面还没有跟上,这就使得服务贸易的发展缺少了制度的规制。所以在服务贸易管理的体制方面就要能够进行完善,在这一层面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3.中国服务贸易专业人员匮乏的问题
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在专业化的人员方面相对比较缺乏。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就需要人力资源加以支持,在占有的比重上也比较大,人力资源方面得到了保证,就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其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就存在着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在服务贸易的人员方面相对比较缺乏,对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很大阻碍作用。还有是在人力资源的管理理念上相对比较滞后,这就对其实际的经营水平的提高有着很大影响,对于这些层面的问题就要能从多方面得以充分重视。
4.中国服务贸易的内在结构不完善问题
我国的服务贸易方面的内在结构方面还没有完善化。我国在服务贸易的总行业架构比例方面和行业总水准还没有得到有效符合,在我国的服务贸易的出口架构层面没有得以协调性的呈现,这就造成了新生服务贸易的后力不足问题的出现。再有就是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在比例的分布上没有均衡化的呈现,如在交通贸易以及旅游贸易和通信贸易等方面,在实际的分布方面就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我国的交通以及旅游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很大支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一直存在着逆差问题,这对诸多吃呢挂面的发展就有着很大影响。
5.中国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薄弱的问题
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在发展的竞争上处在劣势。我国的服务贸易的外部竞争力比较薄弱,一些服务贸易企业还没有达到相应规模,以及在科技含量上还相对较低,这些方面就阻碍了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再加上服务业内部的竞争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在参与到国际竞争方面就存在着诸多的困难。这些方面都要能得以充分注重,只有在这些问题上得到了加强,才能有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策略探究
为能促进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提高,就要能充分注重策略的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进行了探究,在这些相应策略的实施下就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注重模式的优化,在产业升级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前我国的服务业的发展情况,要注重产业结构的优化,要能对第三产业的制度调控背景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化。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就要能够对第三产业贸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化,并要注重各行业的服务贸易法律的完善,促进这一领域的平衡发展。要能进一步的对资本市场经营收益进行扩大化,在贸易市场方面能够进一步的规范,对垄断的局面要有效的打破。发展第三产业是服务作为基础的,所以在服务贸易过程中,就要能够注重服务经济架构的优化,能够从国家层面来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对我国的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
第二,加强对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完善化。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依靠相应的规范制度加以支持,国家方面就要能够在管理政策方面积极的完善,能够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我国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进行紧密结合,这样才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这就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的沟通机制,在发展沟通方面能够保持畅通的信息交流,在相应的机制上进行完善化。还要能够对我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化,并要能够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监督机制等,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加强管理,严格的按照这些规章制度加以实施,并要能够将中央地方等紧密的结合,这样才能保障服务贸易的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为能促进我国的服务贸易的发展,企业层面也要能加强创新以及人才培养。要能注重和实际的发展情况紧密结合,对服务贸易的人才进行引进,对服务贸易的结构要及时性的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就需要在人力资源层面的发展进行加强,对知识密集性的服务业发展加强重视。可将服务贸易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的的发展进行紧密结合,不断的将我国服务贸易智力资本进行提高。再有就是要保障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服务产业的升级方面进行促进。要注重对新型服务业的转变,向着集约型的方向发展,在服务营销的理念层面也要能及时的转变,将服务产业的升级转型目标加以实现。
第四,要注重对市场的多元化战略的科学实施。要加强对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地区的拓展,对当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集中的情况及时性改变,只有在国际市场的大力开辟下,才能有助于对服务贸易的多元化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要不断的和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往来进行加强,还要能充分注重对现有的服务贸易市场的巩固,将系统性的风险能够得以有效降低,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加强,才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结构和地区架构的优化发展。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注重结构以及地区架构的整合优化,从具体的方法上进行实施,就要在当前的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组织结构以及经济架构等进行结合,在服务的质量水平上能够得以有效提高。再有就是注重对行业垄断的防治,从具体的方法上进行实施,就要能够构建合理化的竞争机制,对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加以保障,要从全面性的角度对管理的水平层次进行提高,只有在这些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良好发展。同时,还要能够保护和各区域整体发展的结合,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要加强服务贸易的发展质量。
第六,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要能积极的对服务贸易壁垒加以应对。通过积极的措施实施,对实际的服务贸易壁垒加强完善,可通过对GATS当中所规定的服务贸易壁垒加以消除,以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科学的应用,对服务贸易壁垒的问题积极的解决,最后就要能够对服务贸易壁垒的救济立法加以完善化。从另一方面的发展来看,就要能充分注重对民间资本进入到服务贸易当中进行加强,对现代化的服务贸易的发展积极的推动,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有效加强,才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发展,在发展的质量水平上才能有效提高。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比较多变,在这一重要的发展时期,就要能从多方面注重服务贸易的科学发展,在方法上要积极的掌握。通过从理论层面对中国服务贸易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以及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办法,就能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对我国的整体经济也有着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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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涉外经济的发展,辖区服务贸易业务日益增多,交易形式趋于多元化,外汇收支总额逐年增长,服务贸易外汇均衡管理难度与日俱增。对此,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及收支特点,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嘉峪关市近三年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一)服务贸易跨境收支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收支逆差进一步加大
2010年,嘉峪关市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195.14万美元,其中,收入71.66万美元,同比下降96.97%;支出123.48万美元,同比下降54.86%。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51.82万美元。2011年,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484.98万美元,其中,收入255.21万美元,同比上升256.14%;支出229.77万美元,同比上升86.08%。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顺差25.44万美元。2012年,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1952.55万美元,其中,收入774.03万美元,同比上升203.3%;支出1178.52万美元,同比上升412.91%。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404.59万美元。2010至2012年,辖区服务贸易累计跨境收入1100.9万美元,跨境支出1531.77万美元,逆差430.87万美元。
(二)服务贸易结售汇呈现大幅逆差形势
2010年至2012年,服务贸易累计结售汇总额500.21万美元,其中服务贸易结汇24.83万美元(主要是2012年酒钢天风不锈钢公司充分利用其从德国西门子公司进口先进设备的优势,为英国等外方劳务人员提供培训收入的结汇);售汇475.38万美元,同比增长19倍,结售汇逆差450.55万美元,同比增长了17倍,与辖区银行结售汇长期逆差形势保持一致。
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
(一)交易主体基本情况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北地区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钢铁联合企业,该公司以嘉峪关本部为基础,山西翼城钢厂和兰州榆中钢厂两个异地钢厂为延伸,形成了具有普碳钢、高碳钢、焊丝钢、焊条钢及不锈钢板、带、材的钢铁生产基地。目前,已经拥有年采掘铁矿石475万吨、石灰石172万吨、生产生铁609万吨、钢700万吨、材68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铁、钢、材技术装备水平迈入了国内同行业先进行列。目前酒钢公司主要负责综合管理、设备进口、冷轧不锈钢出口(该产品出口份额较小),生产加工环节主要由宏兴公司负责。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子公司。宏兴公司主要负责原材料进口、原材料加工及碳钢(包括冷轧与镀锌)的出口,就整体业务量状况而言,宏兴公司所占份额比酒钢大。公司进口产品主要为球团矿、铁精粉、粉矿、块矿、锰矿等大宗钢材生产原材料,主要生产产品为三类,为热轧(包括线材和板材)、冷轧(碳钢冷轧及镀锌)和不锈钢(分为热轧不锈钢和冷轧不锈钢),出口产品主要为碳钢冷轧卷和镀锌卷。
(二)服务贸易业务开展情况
2010年至2012年,酒钢集团公司服务贸易跨境收入434.35万美元,跨境支出425.29万美元,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顺差8.96万美元。酒钢公司跨境收入主要为进口铁矿石取得的佣金。三年来跨境支出仅有82.67万美元为向外支付的佣金,剩余均为引进碳钢冷轧生产线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共计342.62万美元。其中,碳钢冷轧生产线设备(产品和装置)安装调试费243万美元、进口设备技术文件及服务费80万美元、境内技术服务培训费19.62万美元。
2010年至2012年,酒钢宏兴服务贸易跨境收入620.77万美元,跨境支出1095.45万美元,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474.68万美元。通过调查了解到,宏兴公司为加快企业发展脚步,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从法国引进不锈钢二期生产线,并于2009年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由于所需的机器设备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全部付款完成,耗时需2-3年左右,按惯例,宏兴公司已向法国支付一部分货款,到2012年生产线基本安装调试完毕,开始支付剩余尾款和期间所有的技术服务费,共计1013万美元。其中新生产线设备调试(产品和装置)安装费723.8万美元、中介服务费10.7万美元、境内技术服务培训费185万美元、管理咨询服务费75.5万美元、境内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费18万美元。
(三)主要交易币种和国别
服务贸易交易以美元为主,交易国主要为新加坡和法国。2010年至2012年,从交易国别(地区)来看,服务贸易跨境交易收入总额前三位为新加坡、南非、中国香港,收入金额分别为635.57万美元、410.77万美元和6.94万美元,分别占收入总额的57.73%、37.31%、0.6%;支出总额前三位为法国、台湾、韩国,交易金额分别为1001.16万美元、148.67万美元和59.48万美元,分别占支出总额的65.4%、9.7%和3.9%。从交易币种来看,99%的跨境交易以美元结算,少部分以欧元、港币或日元结算。
(四)主要项目分析
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其他商业服务、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项下。2010年至2012年,其他商业服务、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项下跨境收支金额为2543.62万美元,占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的99%。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自其他商业服务、运输和金融服务项目,逆差分别为392.28万美元、16.76万美元和25.12万美元。
1.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项下收入主要来源是酒钢集团公司从南非国际铁合金公司获得佣金收入。酒钢公司具有其南非境外投资公司——国际铁合金公司的出口权,国际铁合金公司向中国大陆及台湾出口铬铁及炉料,按照合同规定,酒钢公司以整货值(FOB价格)为基数抽取3%的佣金,三年共计299.22万美元。其他商业服务项下支出主要包括:一是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向韩国、香港、台湾出口钢材支付了一定数量的佣金。二是酒钢公司向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国进口的新生产线,除支付正常的设备款之外,还需支付生产设备的调试费、安装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三是酒钢宏兴公司向法国支付了进口不锈钢二期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等。四是因进口的货物延期产生的港口滞期费等。
2.运输服务
2010年至2012年,全辖运输项下收支总额67.62万美元,其中,收入25.43万美元,支出42.19万美元,逆差16.76万美元。运输项下收入主要是辖内重点企业酒钢公司进口铁矿石签订的合同大多以国际波罗的海航交所综合运费指数(BDI)作为标准签订运输成本,随着该指数的大幅下跌,使运输价格下降明显,其供货商必和必拓公司退回了部分酒钢公司承担的运费;另外,酒钢公司在进口铁粉矿石过程中,能够及时在卸货港卸运货物,必和必拓公司按照港口规定向酒钢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速遣费。在速遣费和运费退汇收入的共同影响下,辖区服务贸易运输收入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造成逆差的主要原因是2011年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钢材出口量较大,向外支付运费共计21.09万美元,占三年支出总额的50%。
3.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辖区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公司的快速发展,企业资金运营压力也明显增加。为此,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进口预付货款融资+海外代付”,“进口TT融资+海外代付”等多项贸易融资产品,特别是“进口预付货款融资+海外代付”产品,银行提供预付货款融资业务,由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效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使辖区海外代付业务明显增长。据统计,2012年辖区海外代付等贸易融资17391.62万美元,同比增长29.14%,同时由于海外代付需要向国外银行购汇还本付息,促使金融服务手续费支出业务有所增长。
三、服务贸易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资料真实性判断难
服务贸易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商品无形等特点,服务贸易项下发生的外汇收支是没有货物伴随的外汇资金流动,对收支审核不像货物贸易那样有海关把关,可以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货物流凭据来判断和审核其应收和应付的外汇,审核资料主要依据交易主体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规定需要时提供)等等,而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完全由交易主体随意愿提供,其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均远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进一步增加了审核难度。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新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不断出现,法规无规定的业务日益增多,现行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在政策规定及监管效果方面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处于“真空”,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主观判断办理业务;对于一些诸如网上交易、网络虚拟交易等新业务尚无具体规定;非现场监管配套法规及操作细则尚未出台,非现场监管工作无章可循等。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手段和指导有待强化
目前,服务贸易业务监管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和分析功能完备性等无法满足非现场监管需要。例如,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不能查询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情况,必须进入综合查询系统了解明细数据,并且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获取的数据存在与服务贸易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辖区2011年4季度金融服务收入21.5万美元,但是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却无该项数据详细情况,在国际收支申报综合查询系统中也无法查询。另外,由于总局未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导致服务贸易非贸易核查和分析的针对性不强,效果有限。
(四)系统网络响应速度慢,数据查询功能不完善
目前,由于网络响应慢,对业务量较小的地方,因为数据较少,系统难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加之系统分析原理是数理统计工具,在运用上难以熟练掌握。另外在实际操作当中,经常会遇到进入金宏系统后不能正常登录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情况,而且在查询嘉峪关辖区相关数据时,常会出现含有其他地区数据的情况,例如在“一般统计分析”的“主体分析”菜单栏下,点击查询嘉峪关市跨境交易情况,但出现了兰州、平凉、定西、张掖、酒泉等地区数据,多次刷新后才会显示本地情况。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梳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全面梳理服务贸易有关政策规定,建议将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加以整合,同时补充部分常用的专业性强的服务贸易、特殊服务贸易的审核材料和操作规程,出台新的服务贸易收支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审核,增强法规的系统性、操作性,为外汇指定银行提供政策依据及审核手段,在实现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防范异常资金借道流动风险。
(二)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贸易监管手段
进一步改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数据系统,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手段,研发实时、实用、有效的监管平台。如可以有效整合现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综合查询系统”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以便形成功能更强大、使用更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监控系统,实现实时获取完整和准确的监管信息,从而实现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实时监测,切实提升监管效果。
(三)积极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服务贸易监督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把关,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交易凭证种类繁杂且单证较多,对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贸易专项培训,共同研究日常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侧重风险预警手段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贸易经办人员捕捉风险点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杜绝服务贸易项下一切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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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造成了2008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次危机对于第二产业的制造业有非常大的冲击,让我们难以承受。可是,这冲击未必就是有害无益。它使我们意识到,发展制造业不可能成为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的目标是第三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在我国的经济总产值中仅占40%,这一水平相对发达国家是非常低的。这场危机使我们意识到产业转型和升级已经是迫在眉睫。现实是很残酷的,我们必须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二)构成凰务贸易不同部门的发展机遇的变化
1、技术、文化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有望在2009年间扭转逆势,此次经济危机的发生使诸如旅游、运输等我国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均遭重创,但从历史经验可知,人们对文化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和消费在危机中表现依然强劲,少数新兴行业如文化、技术、信息服务等有望逆势而上。美、日等正是在前几次经济危机中抓住了这些机遇,一跃成为文化贸易强国。
2、经济危机使许多国家的产品销售价格急剧下滑,面对如此困难,它们不得不在成本、效率土下功夫,纷纷开始寻找新技术,这就使得整个世界经济对高新技术的需求增多,所以在技术贸易方面蕴含着巨大商机。
3、2008年的数据显示,全球离岸外包服务以超过20%的增速发展。并且。从长期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外包业务的趋势不会改变,我国以服务外包为重要载体的信息通讯服务行业面临巨大商机,将会保持较快平稳增长。
二、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原木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服务业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结果,中等收入国家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平均为50%左右,发达国家服务业产值大都在60%以上。虽然中国的服务业从上世纪90年代的33%提高到2005年的40%。有了较快发展。但相比之下,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仍相当落后,占GDP的比重相对偏低。
2、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和管理不够完善。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种市场机制和体制还不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少领域的法规仍是空白。虽然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步伐,但尚未形成立法体系。已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宽泛,可操作性差。
3、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中国服务贸易优势主要集中在诸如运输、旅游服务等传统附加值较低的行业上。而全球服务贸易量较大的保险、金融、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影音像、广告宣传等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的高附加值行业,在中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际竞争力低,并且发展速度缓慢。
4、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中国服务贸易对象主要是香港、美国等地;在国内,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冶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地区分布的不均衡发展,形成了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水平偏低且短期内难以有所突破的格局。
(二)经济危机下产生的新问题
1、服务贸易管理落后。当前,中国对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定义、统计范畴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惯例不一致。中央相关部委直接负责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这种管理体制会造成中央和地方有差别地对待服务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并且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不可避免的造成行业垄断等缺陷。
2、服务贸易行业人才乏。2007年的财经蓝皮书《中国服务业发展报告》、《中国服务业体制改革与创新》指出:我国服务业就业率仅有30%多一点,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60%。国内服务企业的组织规模、管理水平、营销手段、经营效率与国外跨国公司存在较大差距。
三、中国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政策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服务贸易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在海内外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企业的支持。根据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在融资、人员出入境、便捷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更多的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强化人才保障。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贸易出口人才的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培养和引进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等行业急需人才。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保护。
(二)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管理和促进体系
在服务贸易主管部门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服务贸易工作机制。培育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要求的服务贸易行业协会,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整合行业资源,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国际间经济合作的纽带作用。建设服务贸易公众信息网,帮助服务业企业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
(三)促进重点部门服务贸易发展
综合考虑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根据部门优势和国际市场需求前景等因素开展工作。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加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扶持力度。针对经济危机期间全球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增加趋势,积极开拓对外文化贸易;进一步发展旅游业;大力促进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运输出口服务。
(四)加强世界服务贸易合作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2.4加快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2.4加快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0-0061-06 收稿日期:2010-06-25
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已较为完备,而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CATS)第10条下进行谈判。保障措施无论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本质上作为“安全阀”,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
对于CATS下紧急保障措施(以下简称EMS)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ESM机制、与具体承诺表相结合的ESM机制、《农业协定》第5条模式的ESM机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机制和以GATS第10条第2款为基础的核心机制模式。随着谈判的深入,工作组中更多的成员倾向于采用货物贸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协定的模式。这样,《保障措施协定》为服务贸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样板(陈立虎、黄涧秋,2006)。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主要有进口激增、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国内产业是确定产业损害条件的基础。以此作为参照,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内产业同样是损害条件中的关键性概念,但又不能简单套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定义,而需要作出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界定。
一、定义ESM“国内产业”的难题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 “国内产业”是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可见,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之下,国内产业的“国内”是从地域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非从国籍角度定义,从而更具确定性(黄文俊,2004)。这样,货物的进口与跨越国境的进口产品泾渭分明,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服务贸易之下,定义“国内产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服务的提供与货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换言之,服务的“进口”与货物的“进口”迥然有异。货物的进口是货物跨越国境,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而服务的进口则复杂得多。GATS第1条规定了成员提供服务的四种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建立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进入到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对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务提供,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定义可以完全适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到了另一成员国境内,对后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就与服务的进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为甚。而模式3是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出现。
模式3下的商业存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前商业存在”(pre-establishment phase)和“后商业存在”(post-establishment phase),前者是指外国资本正准备进入到东道国,着手建立商业实体的阶段。后者则是指外同服务提供者已在东道国境内建立了商业实体并籍此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的阶段。对于“前商业存在”,因其尚未进入到东道国境内,东道国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似无可厚非。不过,东道国也可能通过保障措施达到阻止新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目的。
“后商业存在”的国内产业问题更为棘手,无论是否将已建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东国道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一)“后商业存在”划入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产生进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认为,“进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比如货物贸易的进口是指一国产品输入到另一国产品境内,并缴纳关税、办理海关手续。然而,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不但“进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没有了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的区分。因为国内产业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的服务提供者, “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当然也属于国内产业,其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等于是“本国”服务者向“本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与其他的东道国国内企业并无不同,这样一来,模式3下将不存在服务的“进口”,也无谓因“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这意味着,保障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模式3以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第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的优惠待遇,受惠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获得此种待遇。东道国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而把“前商业存在”划出国内产业,有人提出这样的保障措施仅针对新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上,因此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在这种保障措施下,有意义的区别只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建立。比如,来自x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Y成员国已建立了商业存在,则其不会受到保障措施的约束,但是新的服务提供者,不管来自x国还是z国,都将受制于保障措施。这样,东道国对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一视同仁,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但对z国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新、老服务提供者,东道国给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终是由x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而z国服务提供者没有得到。这样,z国服务提供者丧失了与x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平竞争的同等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打击了无辜的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东道国保障措施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但新的市场进入者对这种损害毫无归咎之处,因此,对新的市场进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东道国某一服务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而狙击市场新进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产业获得调整、提升其竞争力,相反会鼓励国内产业游说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对新进
入者关闭市场。
(二)“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产生的问题 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定义之外,则在东道国境内生产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进口”,也不会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之虞,但另外的问题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GATS第17.1条的规定, “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只适用于成员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要遵守减让表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也就是说,成员只在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各成员可以根据其服务业发展的特殊情况进行市场开放承诺,自主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列举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石静霞,2006)。至于“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涵义,GATS第17.2、第17.3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2005)。
根据GATS第28条, “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在东道国境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提供服务,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将“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即成为外国服务者,东道国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这一保障措施针对的产业属于东道国同意开放的国民待遇部门,也满足该国对国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条件,则此保障措施显然改变了“后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条件,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大多数WTO成员在国内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会将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如果对“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违反国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吓跑外国投资者。
再者,“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成立,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为东道国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机会,东道国对其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这对本已受损的东道国经济而言,极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缓解及保护,显然与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多哈回合EMs“国内产业”问题谈判的进展
自1995年规则工作组(WPGR)成立以来,EMS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一直在进行,各成员方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以及ESM的模式和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王超,2008)。 “国内产业”谈判归属后者,属于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谈判过程中,东盟国家致力于推进EMS机制的建立,其提案相当引入瞩目。
2000年3月,东盟国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 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种要素,包括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宗旨、关键概念的定义、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补偿、临时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定义为模板,提出了EMS国内产业的两个定义选项,选项1:国内产业是“指在试图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经营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全体,或指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务提供者。”选项2:是指“试图采取保障措施成员国的提供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全体,或其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
在这里,选项1采取地域标准,强调的是“在成员国领土内”进行经营,这就将所有的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人到国内产业。选项2采取了国籍标准,国内产业首先必须是“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业存在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则显然排除在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外。问题是国籍如何认定,GATS第28条(m)、(n)项已有一个现成的规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可见,界定“另一成员法人”存在两个标准,第一,注册地标准。在东道国之外经营的法人,依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属于外国法人;第二,资本控制标准。在东道国设立的商业存在,看其掌握在谁手里,如果是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外国法人。
结合选项2,依照东道国国内法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视为“另一成员的法人”,显然不能归人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列。但相当多的成员国国内立法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一般而言,后商业存在按照东道国国内立法注册成立,都能获得东道国的国籍,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的既有利益又该如何保护?
针对其他成员意见,2000年10月,东盟进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决办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将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国服务提供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建议, “国内产业”应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员国本国的服务贸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条定义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决办法是前述东盟概念性文件选项2加上对既得权的保护,或者说,选项1减去由后商业存在引起的损害。这等于对国内产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较窄,针对的是损害的建立;另一个范围较宽,针对的是保障措施的适用。草案对“国内产业”未再提供选项,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产业与既得权问题紧密相关;第二,界定国内产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而成员的争论可以集中到既得权利的宽泛度上。因此,草案将注意力放到既得权问题上,对既得权提出了选项。
东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是外国投资者引起的损害。因此,关键问题是看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既得权。东盟草案提供了三种保护“既
得权利”的选择:第一,在保障措施实施前,东道围根据本国国内法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第二,东道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仅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对尚未行使的权利不予保护,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冻结外资规模;第三,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限制在成员承诺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这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模式3下的损害问题,又未对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者产生影响或者说将影响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在东盟之外,其他国家也对“国内产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韩国提出, “国内产业”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所有服务贸易提供者,但是外国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者不能请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计算损害或威胁时,不得计人。墨西哥建议, “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括后商业存在。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应适用保障措施。
大多数成员倾向于将本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和境内的后商业存在统统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国国内法难以区分二者,而且对后商业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经济理由。而对东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权选项,成员倾向选项1,即对后商业存在以充分的保护(杨光华,2003)。
显然,成员对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虑重重,模式3商业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服务提供本身伴随着大量投资的流动,成员担心采用EMS会导致外国服务提供者撤资。将后商业存在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无疑是对后商业存在服务贸易企业既得权的自动保护。而东盟草案既得权第一选项更受成员欢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虑。
因成员观点分歧过大,服务贸易EMS谈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开的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再次延长服务贸易ESM谈判期限,但不再设定确定的谈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时限的方式,规定“ESM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迟于服务贸易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国内产业问题与其他关键概念一样,限于胶着状态,未再取得更大进展。
三、我国对“国内产业”应持有的立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发展成果卓著,服务业开放紧追发达国家,涵盖《服务贸易三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陆续开放,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易小准,2007)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464.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158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是自1997年以来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我国服务贸易前五大进口来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数字是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也就是说,仅仅计算从国外收进的和向国外支付的全部货币资金,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并不包括在内。然而,中国是亚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渐上升,经初步推算,2006年中国境内非金融类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境内销售收入达到9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国非金融领域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国服务贸易能力大小时应当特别考虑到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简言之,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发展迅速,但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多、出口少,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第二,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主要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量巨大。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5条明确规定: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尽管简单但明确了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存在。由第45条的措辞来看,其采取的是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机制,即服务贸易EMS的启动需要满足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和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实质要件。这样, “国内产业”仍是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中无法绕开的关键概念。
我国未来的EMS立法,相当程度上依赖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在谈判中,我国对“国内产业”采取何种立场,应视我国现实的服务贸易水平和特点而定。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又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因此EMS对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权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因此,所采的“国内产业”的定义应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又不打击外国投资的积极性。
在服务贸易当中,我国与东盟所处地位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东盟的立场对中国具有借鉴作用。在东盟提出的草案中,对于哪一些服务贸易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主要由GATS第28条进行认定,按照该条(m)项的资本控制标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另一国的法人。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GATS第28条相悖。支持东盟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我国打算放弃自己的国内法?事实上,成员国内法与GATS第28条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围绕着东盟草案的讨论与争执,谈判方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哪些商业实体划归国内产业,即国籍的判定留待国内法决定,但应保持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对于构建国内产业的定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将既得权结合到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
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样,大部分后商业存在划归“国内产业”,在东盟提出的三种既得权选项中,选项2对中国似更有意义,即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贸易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防止“国内产业”的进一步恶化,也可禁止现有外资规模的扩大。
四、结语
“国内产业”是构建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关键性概念,基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国内产业”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相当棘手和困难。有一种观点认为, “国内产业”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定义,对“国内产业”采用共同的定义,事实上是对成员“要求过多”,而且不能达到对成员进行救济以适应新的产业竞争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抚国内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 Marconini,2005)。该种观点似乎在以后处于胶着状态的“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得到了印证。但不管怎样,经过数年的谈判,“国内产业”问题逐步深入,国内法的定义与既得权的结合很可能是未来界定“国内产业”的发展方向。而我国更是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坚持对我国有利的立场。
参考文献:
陈立虎、黄涧秋,2006,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黄文俊,2004,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石静霞2006wro月&务贸易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超2008,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谈判问题评析[J]世界经济,研究(4).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张。服务贸易在世界各国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促进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我国服务贸易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我国服务贸易贸易额从1982年的44亿美元发展为2012年的4706亿美元。但是,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有相当大的距离,在竞争激烈的21世纪,为了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必须把服务贸易的发展放在战略性的发展地位。要发展服务贸易,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了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写做的目的。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问题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发展规模逐步扩大,但进出口逆差仍在扩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0%以上,其增长速度高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较上面增长12.3%,总额高达4705.8亿美元,占GDP比重为5.72%;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较上年增长14.7%,总额高达5396.4亿美元,占GDP比重为5.88%。虽然我过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贸易的出口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力不匹配。此外,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逆差存在扩大的趋势,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服务贸易的起源发展以来从未消除,最近10年的服务贸易逆差如下表一所示。
观察表一可得,我国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尤其是2009年金融危机以前,2009年贸易总额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是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恢复不错,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仍然呈持续增长态势,且增长率均维持在高于12%之上。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整体规模呈逐步上升趋势,但是我国服务贸易仍然是进口多于出口,即我国服务贸易存在逆差,尤其是2008年之后,贸易逆差呈现急剧上升态势。除此之外,我们可以从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与GDP比重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在我国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不匹配。
2.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传统服务贸易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等资源、劳动密集型部门。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仍然是以传统的服务贸易结构为主,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传统服务业出口占比大于1/2;但是,在新兴的现代服务贸易方面,即金融、保险和计算机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则发展滞后。金融、保险和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属于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现在的服务贸易结构不够合理,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现状可能影响我国服务贸易想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的转变。
3.我国人力资本优势减弱,人才缺乏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低,这是过去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不断出现“用工荒”现象。再者,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现代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生活成本的提高,我国工人的工资不断提高,与印度等国相比,过去我国劳动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已经弱化。再者我国大多农民工学历不高,造成我国大量劳动力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达到信息时代对劳动者高新技术应用的能力要求。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优势已经减弱,如股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现象,将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
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培养人才,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这并不能缓解我国培养的人才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的脱节。我国人才一方面供大于求,然而另一方面则出现了“用工荒”的现象。尤其是我国国际贸易、咨询信息等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所需的高级专业人才缺乏,这一因素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4.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备、管理滞后
我国国内针对服务贸易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很多方面至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等(时间倒序排列)。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这些法律中的个别条纹与国际上的规定不一致,可操作用相对较差。此外,对于国外对我国服务贸易设置壁垒以及我国的贸易在国外被歧视现象方面,我国的法律中不曾涉及,因此这些法律不能起到充分保护我国企业的作用,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相当不完备,我国相关部门必要完善立法,以保证并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同样,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缺陷众多,例如:责权不明、行业垄断等方面。在服务业贸易的政策和规章方面,我国中央和地方并没有形成一致、统一的政策,缺乏有效的调节部门。政策透明度欠缺,各个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经营秩序混乱甚至行业垄断的问题。因此,在国家宏观管理政策方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立法,完善并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管理的效率。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度发展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对各个国家地区的贸易门槛降低,也加剧了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减弱了区位优势的作用,各个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地理边界逐渐弱化,“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际”一词从某种角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经济名词,而不是指一个具体的地方,是指一个经济个体。
国际服务贸易将呈现高速发展状态,表现为不断丰富的内容和不断升级优化的结构。在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下,新兴的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被纳入到服务贸易领域,其中包括金融、技术服务、保险、咨询服务、数据处理等。新兴的现代服务也属于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不同。这也就在结构上改变了我国的服务贸易,从此,我国服务贸易中的传统服务贸易呈下降趋势,新兴的现代服务贸易不断上升、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在内容上丰富的同时,结构也得到优化升级。我国的服务贸易正在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变为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地区分布上;第二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行业分布上;第三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产品结构上。
在地区分布上,发达国家是服务贸易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相对比较落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上的不平衡性。排在全球服务贸易进口额、出口额前10的国家(中国和日本除外)均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例如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居于世界第三位,紧跟在美国和德国之后;出口额在世界范围内排第五位,前四位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进口额位于世界第三位,紧跟美国和德。并且,处于中东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高速发展,尤其是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
在行业分布上,国际服务贸易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贸易金融的大小,贸易金额较大的项目主要有:金融、保险、运输、旅游和电信等方面。
在产品结构上,国际服务贸易的平衡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甚至具有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特征;发达国家的服务产品大多属于高附加值值的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污染小、耗能低。
3.服务贸易的知识密集化发展趋势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改变了服务贸易的特性,使得服务贸易克服了服务不可储存性、无形性以及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的限制,使得服务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例如医疗和银行系统的信息化与电子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以及政府服务的电子化等,以及大量新行业的不断涌现。充分的证明了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与创新给服务贸易带来了新的贸易契机。
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关键决定因素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带来信息技术的革新,为贸易提供新的支持手段,从而促使资源配置达到更高效的水平。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扩大贸易出口,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从前文介绍可知,我国服务贸易整体规模较小,逆差不断增大。因此,首先我们应该利用我国的优势行业带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利用GATS的相关规则对我国的劣势行业进行相应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均衡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升级提供坚实的后台支持。综合分析我国的经济状况,应该重点扶持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效应好的特点,并且能带动大批就业人员;二是高技术创新行业;三是为农业服务的农村服务业,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据绝大多数;四是基础性行业,如公共服务、教育事业。
通过扶持强势行业,保护幼稚弱势行业,不断的刺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培养我国服务贸易新优势,从而达到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2.优化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
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产业正处于传统服务贸易向新兴现代服务贸易转变的阶段。资本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今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因此无论我国要实现经济高速发展,还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均应尽全力全词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在优化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进程中,我们可以运用倾斜优惠政策促使知识型、技术型、高附加值值的产业发展,并重点发展此类行业;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密集型的基础,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利用自然因素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新兴现代服务贸易。在此过程中,技术和知识的作用不可忽略,我们也可以将新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传统的服务贸易上,改善一部分产业、企业或公司。
3.加快人才培养,重视人力资本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缺乏专业的国际贸易高级人才,同时服务贸易需要高新技术支持,然而高新技术也是需要人力资本来完成的。因此要实现我国服务贸易高速发展,完成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必须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加快人才的培养。
4.完善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立法,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
加快立法步伐。我国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不完备,管理滞后,没有一整套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支持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保证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一部与国际法规接轨同时又能有效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
加快完善服务蚂蚁管理体制,使得政策透明度提高,促进各个部门权责明晰,使得我国服务贸易得以高效管理,避免权责不明、行业垄断现象的发生。
五、小结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条件下,服务贸易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要提高国际竞争力、缩小与世界整体水平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大力度发展服务贸易。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较快,服务贸易净出口额在世界范围内排名靠前,但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就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我国服务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总所占比重较小,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较少,近些年来,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传统服务贸易占比较大,资本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较少,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状况不一致,等等。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了解其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应的对策解决我们服务贸易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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