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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 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后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区间道路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其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对各区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指导。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因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井(孔)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㈡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㈢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㈣擅自在桥梁、涵洞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㈤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隧道,或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㈥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由占用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标准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排水单位应当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㈡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土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灰浆、泥水、粪便或其它杂物;
㈣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㈤雨、污水管道混接;
㈥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㈦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㈧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
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水户在排水过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总预算中应当包括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排水户可将原计划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建投资,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需要,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整治和管理须服从全市防洪防海潮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城区防洪防海潮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为专用岸堤区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由使用单位承担依法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凡需在城区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进行建筑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海潮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有损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功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开采砂石、取土、堆物作业;
㈡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行洪、输水的物质;
㈢其他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㈠损坏、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㈡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
㈣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按所偷取和破坏的管线井盖的数额,每个处1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所收购的管线井盖及器材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㈡在市政工程设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㈢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㈣依附桥涵架设管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㈤破路抢修地下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㈥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同意擅自驶入城市道路,或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审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㈡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
㈢排水户不按规定提供排水资料的;
㈣动迁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的;
㈤地下管线穿越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㈥排水户或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的;
㈦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或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庞大以及建设周期长,而且交付使用后还要考虑其长期经济效益等特点,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整个施工阶段需要进行多次计价,但由于施工由于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影响,使其工程概算与工程最终费用存在很大偏差。概算调整管理方法应用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中,可以有效减少工程概算与工程最终费用之间的偏差,从而使工程预期造价可以更加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面利益,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提供重要保障。
1 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的起因
公路工程概算调整受到施工项目性质与条件影响,所以不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概算调整时不同的。部分公路工程在项目决策阶段由于研究深度不足,导致项目决策上存在缺项、漏项问题,项目决策受到地方政策影响使其在施行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从而导致公路工程项目决策中的项目概算受到直接影响。部分公路工程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存在漏洞,导致实际施工阶段与工程图纸设计存在很大出入,其主要原因是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没有深入调研,导致部分子工程项目设计与实际施工有很大出入,最终导致公路工程整体工程概算失真。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施工需求向市场购买建筑材料,而市场中的建筑材料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使其价格波动较大,建筑材料价格增长对公路工程施工成本有着直接影响,所以建筑材料成本涨幅直接导致公路工程概算误差。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但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受到时间差因素影响,使征地拆迁实际规模、费用普遍高于调查概算,同时征地拆迁概算也容易受到国家土地政策影响,部分公路工程土地批复征用费用远远高于调查概算,这些因素都是导致公路工程概算失真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具有一定延时性,使工程实际造价因时间因素影响与工程概算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其主要表现在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方面,由于我国土地政策不断发生改变,部分地方政府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也出台相应土地征用制度,导致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因延时性因素导致与工程实际造价偏差过大。部分公路工程概算编制过程中计量不准确,导致部分工程被漏计、定额套用偏低等现象出现,这些都是导致公路工程概算失真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对公路工程整体工程管理带来很多不良影响。
2 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管理方法
2.1 传统概算调整管理方法
传统概算调整管理方法是在原概算金额基础上,将项目决策阶段中规模调整增加费用、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增加费用以及技术调整增加费用加入其中,从而实现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公路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中因规模调整增加费用的概算调整,首先设定原概算单价为不变量,计算出工程规模调整后的概算金额与原概算金额差值,概算量差值确定后将其加入工程原概算金额。公路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中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增加费用的概算调整,首先设定调整后的概算金额为不变量,计算出建筑材料调整后的概算金额原元概算金额差值,将概算量差值确定后将其加入调整后工程概算。传统概算调整管理方法更加适用于项目决策阶段,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概算与工程决算之间的误差,如果传统概算调整管理方法应用到项目决策阶段之后,会使工作决算与工程概算之间产生较大误差,同时也使公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很高概算结余风险,对公路工程整体造价控制有着不良影响。
2.2 结算式概算调整管理方法
结算式概算调整管理方法是以审计后的结算金额作为调整概算金额,将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据实费用、变更费用、建筑材料差值补偿费用、索赔费用以及其他工程项目衍生费用核算到一起,从而实现公路工程结算式概算调整管理。公路工程据实费用是项目合同中的原定工程造价;变更费用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经过审批核定变更项目产生的费用;建筑材料差值补偿费用是工程施工中,因建筑材料价格增加而与原概算产生金额差的补偿费用;索赔费用是根据合同内容约定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其他工程项目衍生费用是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且经过审核。结算式概算调整管理方法是当前最合理的概算调整方法,在实现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目的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概算节余风险,所以结算式概算调整管理方法同样适用于工程结束阶段。结算式概算调整管理方法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需要工程结束后才可以使用并且管理周期较长,导致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成本控制,造成施工过程中建设资金流动性普遍偏低,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造成很多不良影响。
3 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管理方法优化建议
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管理目标就是确保工程概算准确性,所以在工程初步概算设计上应偏高于施工图预算,这样才能使工程概算调整管理为建筑造价控制提供保障。公路工程项目在工可阶段应加强对工程方案的研究力度,从而通过方案研究可以提出更为精准的工程量,以便于公路工程传统概算调整管理方法的应用,从而在基础上提高工程概算金额的准确性。公路工程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加强设计质量,通过详尽地质勘探工作制定出精细的工程设计,减少工施工中因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可以有效减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概算金额偏差,同时也为工程整体建设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公路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应制定严格变更管理,当施工中因工程数量变化产生新增支付费用时,应立即根据重新约定出的单价进行工程概算调整,同时也应加强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培养,确保工程监理人员在整个施工阶段可以认真的进行监理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施工中根据工程变更可以准确的进行概算调整。
4 结束语
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工作,概算调整管理过程中数据分析量相对较大,同时也造成概算调整管理工作难度普遍偏高,所以公路工程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概算调整管理方法,以确保调整后的工程概算与工程实际造价偏差较小,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资金需求,同时也可以优化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建设成本控制,为施工单位创造出更多的市场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JTC/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007.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城市规模越来越大,这不仅让更多人的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了提高,也标志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提升。但是,伴随着发展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交通压力是主要的问题之一,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目前,很多城市都在进行市容改进,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已经处在快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老旧市政路桥被拆除重建,出于封闭施工的要求,交通拥堵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了达到比较良好的交通运行效果,还需要施工单位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的协调工作,所以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协调性管理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市政道路施工协调管理的意义
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特别强调的是过程管理,包含施工计划、施工控制、施工组织、施工指挥、施工协调等五个方面,而五个方面中又以施工协调为核心,并且这五个方面又强调相互之间的协调一致。通过协商、约定、谈判、沟通、协议、交互等协调方式,对与施工有关的各个部门和活动进行调节和协商,调动一切相关组织的力量,使之紧密配合、协作一致,形成最大的合力,以保证道路施工项目高质量地完成。
二、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协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技术方面
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中,道路桥梁工程项目规模大、工期紧,周期长,参与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不同,很多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单位缺乏专业对口和相对稳定的施工人员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并且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有限,素质又高有低,施工人员不按规范所要求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造成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另外现场施工操作型工序产品面较大,采取全面检查是难以实现的,但采取抽检的方法,往往又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遗漏。所以怎样实现操作型工序产品成果的全面控制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施工工序产品质量的检测出现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需要施工管理人员对偏差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由于市政工程施工工作量较大,纠证偏差的难度系数及损失比较大,纠正偏差措施的决策、实施也较为困难。在实践中,操作型工序出了偏差若不及时纠正往往会造成大面积返工,为了预防偏差的出现,关键是事前控制。事前控制包括:施工技术及施工人员的管理及控制,及对施工人员岗前的培训,保证其有一定施工技术及专业知识,保证道路桥梁工程的按时顺利完工,同时确保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合格。
(二)施工现场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目前,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由于当前的社会现状,几乎所有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都实行分包政策,将一个大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分包给各个不同的专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各个分包单位之间在各自分包的工程工作任务上很难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由于各工程承包单位大多只重视自身的益,各干各的、没有或者很少相互协调,使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再者施工单位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不重视;施工现场施工工序没有合理的安排,安全设施不齐全,材料随意堆放,施工人员管理不当,调度不够准确等问题,导致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工期延误,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不达标,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出等问题,给国家、企业及个人都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施工队伍管理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队伍是工程施工的根本。目前,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队伍,在人员管理,个人素质、人员技术水平、团队配合等方面上有很多不足,还有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拖欠工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施工作业人员不能安心的进行工作,作业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不高,施工过程中不按相关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等因素,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整体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带来很大的影响。
三、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协调性管理的方法对策
(―)加强协调性管理的具体对策及措施
1.技术上的协调性管理
为了减少因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技术问题带来的协调问题,就要做到熟悉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设计图纸,做好图纸会签。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图纸会签(设计交底),有助于发包方、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程各参与方进一步了解工程的建设意图,对于各方的疑问进行现场的交流和解答,推动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比如设计方设计的工程施工图纸一般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工程参与方的实际施工条件不一定能够保持一致。这就需要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图纸会签时提出相关问题,各方予以积极解决,必要时进行设计变更。
2.管理上的协调性管理
健全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管理协调制度,首先要来源于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管理层过硬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技术。通过管理以减少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进行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问题责任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要抓好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各个关键环节,比如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从图纸阶段进入实施阶段时,各专业之间的问题会比较形象直观,这时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问题更容易被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
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协调会议制度,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论是会审、会签还是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隐蔽验收,每一个制度的制定决不能走形式,而要落实到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实实在在执行,所有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都要承担相关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大家在统一领导下,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中相关的奖罚措施激励下,一定可以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做好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我们知道,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都是“以人为本”,因此,要想提高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就需要提升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其具体做法如下:
1.提高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意识,使所有的施工人员都能够重视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的质量,并且在他们心中树立起施工质量第一的意识;
2.完善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提高施工条件,平等公平地激励施工人员的劳动热情;
3.加强对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他们进行技术水平以及人员资格相关方面的认证。
结束语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协调性管理工作,是目前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而且存在于整个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的全寿命周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的协调工作,牵涉面广且又琐碎,突显出了各专业协调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的重要性。所以,必须逐步地提升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与协调的水平,从而确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实现生产安全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促进城市交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汤燕妮,张爱民.市政道路桥梁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07:307.
[2]高伟.探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问题[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2:291.
石油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同时也是我国的短缺资源之一,作为三大国有石油企业之一,出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中石油应该积极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石油市的场竞争,迎接海外投资的挑战。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恰当管理是提高石油开采、利用效率的关键所在。因此,石油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健全、高效、可实施性强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石油的开采利用效率,进而创造更大的收益,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
一、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中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各方面建设没有完成时,对石油需求仍比较大。因此,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石油产业、减少进口,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1.石油企业中各个部门应该加强交流
石油企业的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分管不同的职责。在每个项目提出之前,决策部门需要对项目制定出具体的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以供管理部门参考,而管理部门则需要具体去管理安排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但是在实际的项目中,决策、管理、执行三个部门的交流却很有限,而项目是一个整体的工作,缺少合作交流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效率。
2.应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部门整体水平
管理人员水平不高无疑是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硬伤”。企业应该在制定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教育。只有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更好地提高各个项目的管理效率。
3.管理部门应该追求创新、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
石油企业的管理理念应该跟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只有跟上时代的潮流才能不断调整管理模式,制定出最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案。
二、针对自身企业提升项目管理效率的方法
石油企业在具体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管理效率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最终结果,因此,管理效率对于一个石油企业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尤为重要。企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探寻最适合自身企业、自身项目的管理方案,以提高效率。
1.要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强化战略管理
战略是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航标。中国石油总经理周吉平对科学管理进行了简明扼要、准确到位的阐释,即“科学管理=战略管理+精细化管理”。战略管理解决的是做正确的事,管的是宏观,是方向与目标,精细化管理解决的是如何把正确的事做好、做到位,管的是微观,是过程与细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紧紧围绕石油企业的发展战略,即资源、创新、低成本,制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措施,把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抓好。
2.企业应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与时俱进,把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石油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成功与否,是由各部门协调程度来决定的。所以企业在跟随社会发展脚步的同时,要与时俱进,重视对项目的管理,制定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机制。同时,管理质量会直接决定项目的完成质量,因此,企业应当尤其重视管理人员的管理质量。
3.企业应该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项目安全可行
随着国内石油资源的大规模勘探开发,对环境产生复杂多样的影响。企业必须把项目的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不断完善各个部门的机制。特别是管理部门,一定要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案及应对措施,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可以快速有效解决。企业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安全。
4.企业应该在保证项目安全性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程度
企业要注重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程度,坚持精益求精,科学、规范、细致地对各个部门进行管理,并发挥各个部门的管理特长。企业要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标,保证项目安全和质量为前提,加强对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尽量覆盖更多的部门和领域,尽量细致化地对企业各部门各方面进行无缝严格管理。同时,对于基础管理企业更是要下大力气去完善,只有搞好基础管理,石油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其他更高层面的管理效率才能得到提高。
5.企业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内控管理
企业按照系统优化、过程简化和运行标准化的原则,深入推进内控平台、管理平台的整合。坚持体系化运行的思想和理念,所有的专业管理必须统一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大平台下运作,杜绝管理政出多门,消除专项管理的重复和矛盾,保证各项业务运行简洁高效。要把标准、流程、制度与管理平台相融合,科学处理制度的规范性和经营活动的创新性的关系,发挥好管理平台的作用,筑牢廉洁从业的防线,确保工程项目运行安全,确保项目决策、管理人员政治生命安全。
6.企业应该建立实施风险管理机制
石油企业管理复杂艰难,各个机制紧密联系,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风险。因此,进行国际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对于中国石油公司乃至外国石油公司从事国际油气勘探开发项目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管理人员应该深入每个阶层,对各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做到横向上分类管理,纵向上分层管理,整体上综合管理,将精细化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全过程,贯穿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各个层面,有效提升管理的长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各部门之间有机结合,整个流程正常运转。从小方面入手,各个击破,从而提高整个项目管理系统的运作效率。
三、总结
对于石油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一个恰当的管理模式对整个企业的运行都至关重要。企业在制定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时,应当坚持以科学、高效、高质量为原则,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着眼社会发展方向以及全球石油产业发展方向,不断调整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企业应当把安全和质量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时刻保证具体项目的安全性。不断寻找方法来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着眼企业甚至国家的长远发展,努力为我国石油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林昌,石油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2009(11).
[2]李小琳,中石油海外企业安全管理研究[J],2010(3).
一、“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实施为档案信息化管理起到的积极作用
(一)为档案管理系统提供了应用平台。“金审工程”是国家审计政务信息化的具体体现,它构建了审计署与省级审计机关、驻地方的18个特派员办事处之间的城际广域联接,以国家关于电子政务标准体系框架为指导,以网络互连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搭建一个履行审计职能、实施审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电子政务平台。“审计档案管理系统”做为“金审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子系统成为审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金审工程”为依托,为档案管理员提供了强大的管理功能。档案管理软件可以实现对审计档案、文书档案、文件资料、音像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和统计,可以利用应用软件的各种特定功能规范有序地进行归档、保管和借阅服务,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加快实体档案的数字化进程。档案信息化建设涉及的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某一部分或是某个局部,它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使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的同时,也推动着纸质档案的数字化速度的加快。为了实现室藏档案信息化共享,笔者单位目前已经利用高速扫描仪等现代设备进行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数字化信息加工,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数据库、现行文件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并通过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档案信息的多介质保存,为构建数字化档案室奠定了基础。
(三)档案管理的对象拓展面更广。“金审工程”电子环境下产生的大量文件,具有制作、签发、办理、归档等一系列过程,其每一个流程都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环境,同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真实的原始记录,只有保持整个过程的完整性才能体现档案的价值。档案部门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应该介入电子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电子文件产生和保管符合可靠性、凭证性和可保管性的原则。因此,档案部门管理的职能已经拓展到其前身现行文件的生成背景环境及整个过程。
二、“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环境下对档案管理工作产生的挑战。
(一)对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的挑战。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流转运行中及时发送和接收审计业务处室的各种审计信息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特定的形式和流程改变了传统档案的“事后归档”的管理模式,使档案工作的重心开始前移,由过去的公文处理完毕后集中统一整理指导,变为文件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管理与监控。
(二)对传统档案管理分类的挑战。纸质档案的分类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利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信息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三)对传统档案保管方式的挑战。“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环境下,公文的流转程序中公文的草拟、签发、传递、督办、文印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随着金审工程的完善,人们对纸质文件的依赖性将逐渐减弱,而更多地通过金审工程应用系统,在各审计实施环节保存、获取和利用相关的电子信息,而电子信息的无形性、易消失和易改动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将为档案保管带来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四)对传统档案管理利用环节的挑战。在“金审工程”环境下电子文件不断增多,并结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推进电子文件传递过程、利用方式向深层次发展,一方面有助于档案部门树立开放的全新的档案利用服务意识。另一方面,严格权限管理、分层管理的查询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信息利用,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探索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新举措。
(一)建立健全制度。如何做好“金审工程”电子政务中电子公文的安全管理,无论对档案部门,还是对文书部门都是一项新工作。它关系到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能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因此,只有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才能切实保障信息资源不流失,完整、规范、安全地进入信息资源库。
(二)采用“双轨制”归档。鉴于审计档案的特殊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现有技术还不能完全保证固化电子档案的价值时,将其转化为纸质文件,虽是权宜之计,却也不失为现阶段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由于缺乏电子文件法律凭证作用的认可,为了保护档案的真实性,实现电子档案的价值,有必要实行“双轨制”的档案保管方法。所谓的“双轨制”指电子文件在运转过程中或者归档后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起归档保存的形式。但是,随着电子文件在技术、法律方面不断成熟和发展,电子归档的所有环节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双轨制”必将被废止。
(三)文档一体化建设。“金审工程”电子政务可以说为文档一体化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审计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改造并进行有效的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公文管理的高效化运转。因此,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工作和文书工作之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有效的运行文档一体化的管理将文书、档案管理融入到一个系统之中,即符合档案的自身特点,同时可以借助强大的信息资源网络,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使档案资源得到充分的共享。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nicipal engineering major, on-site management is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s, project schedule, engineering security best practices. Aiming at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site quality control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Field management; methods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益白热化,城市的市政工程规模也越来越大。作为城市经济社会运行载体的市政设施,市政工程建设投资已从单纯由政府投资发展为政府投资、企业等其它社会投资共同参与建设的新格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也由以施工单位自控为主发展为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控制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市政工程建设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它是评价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质量好坏最直接的因素。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企业发展都需要质量作保证。
1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特点
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管理内容复杂。市政工程的投资巨大,参与人数与相关利益者众多,对环境的影响大,工期紧,任务量大,对于一些献礼工程,常常出现缩减工期的现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巨大,如何通过现场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同时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工程管理人员的一大难题。二、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多。由于市政工程的建设关系民生,且一般工程量巨大,工期时间长,在此期间的环境、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甚至市政规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三、市政工程有别于一般工程建设。因为它关乎民生与城市形象,政治性强,这也决定了市政工程的目标高,要求严的特点,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都是考验。
2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市政工程相比于一般建筑工程更加繁杂,管理更加困难,但同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通过对一般建筑工程的研究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归纳出市政工程的一般管理内容有以下几点:
2.1现场协调
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任务是满足各方需要,提供组织支持和各部分协调工作。因为任务量巨大,再设计完成后,必然会将工程进行分包,将整个工程拆解成多个部分,有一家公司的若干施工队或是多家建筑公司共同完成,在工程量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利益的多寡,施工时分包的工程部分多会产生边界和工程细节的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明确工程任务与施工责任,将各方利益予以合理分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2技术要求
现场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施工人员,但对施工技术也要有一定的掌握,至少对图纸、施工流程、安全条例等内容要有所熟悉。拿现场协调为例,必须对工程图纸了解详细才能合理分配工程量,正确处理施工纠纷,同时,掌握一定的施工技术,对于协调现场的人际关系,保证施工的质量与施工的安全都有非常大的好处。
2.3材料的处理
为了进行正确的管理,首先要熟悉图纸,对施工进度与所需材料进行估算,确定材料的规格、品牌等因素,联系好供货商,及时供货。其次,要把好质量关,对供货商的经销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材料进场后要报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进行逐项抽样检测。最后,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材料摆放图纸进行合理摆放,并对各批次的材料进行详细记录、存档。
2.4人员管理
施工的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每一项工程细节都是由人来实现的,管理好人才能顺利施工,这其中,奖惩分明是不二之选。首先,要建立高效率的管理团队,里面必须包含多种技术人才,出现问题有专业的处理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制定严格的施工流程,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法可依,施工人员在上岗前,除了要学习施工技术、施工流程,更要掌握施工的各项条例、制度,这是安全的需要,亦是效率的需要。第三,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对认真完成工作的员工予以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表扬,对于出现施工问题的员工要予以一定限度的惩罚,这样可以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
2.5资料管理与成品保护
施工的技术资料、图纸、文档如: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必须进行整理保存,有利于工程以后的使用和维护,同时,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也有责任处理的依据。工程结束后,现场管理人员除了要整理资料以外还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在工程的最后验收之前,一定要保证工程的外观优美,这是市政工程需要注意的重点之一。
2.6成本管理
现场管理人员要熟悉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清单报价表,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先算后千,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2.7施工安全
这是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管理的一环,市政项目尤其如此,为了提高民生的利民项目如果因为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将会为市政工程留下难以消除的污点,前文提到了材料的安全和设备的检验都与安全施工息息相关。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电,工作人员要培训上岗,制定安全条例并强制遵守,严格检查安全设施如脚手架、安全帽的质量,对高危工作人员的安全设备要一日两查、三查,保证佩戴齐全与工作正常,对于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也要时常检查,避免漏电或是缺乏防护罩保护。对于事故多发的环节一定要加强管理力度,尽最大努力确保施工安全。
3结束语
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时刻牢记以人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为目标要求,要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极其质量意识为前提紧抓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质量目标,进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施工,严格实行奖惩分明制度,有效地对市政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前言
市政工程的主要项目是公共、公益类工程,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的建设,城市供暖设施的修建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与公共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与形象。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市政工程的数量增多,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建筑行业内部人士的关注,施工企业、单位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保证施工质量,实现双赢,主要靠的就是现场施工管理,足见现场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二、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特点
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内容复杂。市政工程的投资巨大,参与人数与相关利益者众多,对环境的影响大,工期紧,任务量大,对于一些紧急工程,常常出现缩减工期的现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巨大,如何通过现场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同时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工程管理人员的一大难题。二是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多。由于市政工程的建设关系民生,且一般工程量巨大,工期时间长,在此期间的环境、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甚至市政规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这就构成了对现场管理者的极大考验。三是市政工程有别于一般工程建设。因为它关乎民生与城市形象,政治性强,这也决定了市政工程的目标高,要求严的特点,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都是考验。
三、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市政工程相比于一般建筑工程更加繁杂,管理更加困难,但同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通过对一般建筑工程的研究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归纳出市政工程的一般管理内容有以下几点:
1.现场协调。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任务是满足各方需要,提供组织支持和各部分协调工作。因为任务量巨大,再设计完成后,必然会将工程进行分包,将整个工程拆解成多个部分,有一家公司的若干施工队或是多家建筑公司共同完成,在工程量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利益的多寡,施工时分包的工程部分多会产生边界和工程细节的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明确工程任务与施工责任,将各方利益予以合理分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技术要求。现场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施工人员,但对施工技术也要有一定的掌握,至少对图纸、施工流程、安全条例等内容要有所熟悉。拿现场协调为例,必须对工程图纸了解详细才能合理分配工程量,正确处理施工纠纷,同时,掌握一定的施工技术,对于协调现场的人际关系,保证施工的质量与施工的安全都有非常大的好处。
3.材料的处理。原材料的处理是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考验,从订货到进场、验收、对方、生产供应等多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材料知识、物流知识,并且与检测单位,监测站等有着良好的沟通,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材料的积压或供应不足,严重的还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了进行正确的管理,首先,要熟悉图纸,对施工进度与所需材料进行估算,确定材料的规格、品牌等因素,联系好供货商,及时供货。其次,要把好质量关,对供货商的经销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材料进场后要报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进行逐项抽样检测。最后,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材料摆放图纸进行合理摆放,并对各批次的材料进行详细记录、存档。
4.现场施工控制。施工的关键是工期与质量,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期有利于质量的提高,所谓慢工出细活,但延长工期会对工程项目的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相比于一般工程,市政工程对工期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如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工期,是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目标。在施工开始之初,要设计完善的施工方案,管理人员应对施工流程非常熟悉,施工开始后,要对原材料供应、人员供应、机械设备供应、电力、施工用水等项目进行合理调配,因为工程量巨大,所以这些任务必须提前规划,现场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规划的顺利展开,而非临时起意的指指点点。另外,对于工程机械和设备要时时检查,尤其安全设备和主要机械,这样可以保证人员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很多情况下的施工事故都可以通过事前检查予以避免。最后,要注意例会制度的养成,每天一小会,每周一大会,有宜于解决临时出现的问题,方便协调各方关系。
5.人员管理。施工的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每一项工程细节都是由人来实现的,管理好人才能顺利施工,这其中,奖惩分明是不二之选。首先,要建立高效率的管理团队,里面必须包含多种技术人才,出现问题有专业的处理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制定严格的施工流程,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法可依,施工人员在上岗前,除了要学习施工技术、施工流程,更要掌握施工的各项条例、制度,这是安全的需要,亦是效率的需要。第三,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对认真完成工作的员工予以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表扬,对于出现施工问题的员工要予以一定限度的惩罚,这样可以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
四、小结
市政工程关系重大,现场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最佳途径。它与普通建筑工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搞好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熟悉一般工程的管理办法,从质量与安全入手,结合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加强现场协调与人员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同时,管理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因为管理是一项既需要技术,也需要经验的工作,只有提高自身,才能正确管理。
参考文献:
[1]梁国臣.如何做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8).
Abstract: due to th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quality management, site management is the most complex content, but most obvious effect of a link, this paper on how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trengthen site management strength to do a detailed discussion, and I hope to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e helpful.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Si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 前言
市政工程的主要项目是公共、公益类工程,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的建设,城市供暖设施的修建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与公共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与形象。
二、 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特点
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管理内容复杂。市政工程的投资巨大,参与人数与相关利益者众多,对环境的影响大,工期紧,任务量大,对于一些献礼工程,常常出现缩减工期的现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巨大,如何通过现场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同时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工程管理人员的一大难题。二、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多。由于市政工程的建设关系民生,且一般工程量巨大,工期时间长,在此期间的环境、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甚至市政规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这就构成了对现场管理者的极大考验。三、市政工程有别于一般工程建设。因为它关乎民生与城市形象,政治性强,这也决定了市政工程的目标高,要求严的特点,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都是考验。
三、 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市政工程相比于一般建筑工程更加繁杂,管理更加困难,但同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通过对一般建筑工程的研究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归纳出市政工程的一般管理内容有以下几点:
1. 现场协调
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任务是满足各方需要,提供组织支持和各部分协调工作。因为任务量巨大,再设计完成后,必然会将工程进行分包,将整个工程拆解成多个部分,有一家公司的若干施工队或是多家建筑公司共同完成,在工程量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利益的多寡,施工时分包的工程部分多会产生边界和工程细节的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明确工程任务与施工责任,将各方利益予以合理分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技术要求
现场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施工人员,但对施工技术也要有一定的掌握,至少对图纸、施工流程、安全条例等内容要有所熟悉。拿现场协调为例,必须对工程图纸了解详细才能合理分配工程量,正确处理施工纠纷,同时,掌握一定的施工技术,对于协调现场的人际关系,保证施工的质量与施工的安全都有非常大的好处。
3. 材料的处理
原材料的处理是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考验,从订货到进场、验收、对方、生产供应等多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材料知识、物流知识,并且与检测单位,监测站等有着良好的沟通,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材料的积压或供应不足,严重的还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其次,要把好质量关,对供货商的经销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材料进场后要报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进行逐项抽样检测。最后,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材料摆放图纸进行合理摆放,并对各批次的材料进行详细记录、存档。
4. 现场施工控制
如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工期,是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目标。在施工开始之初,要设计完善的施工方案,管理人员应对施工流程非常熟悉,施工开始后,要对原材料供应、人员供应、机械设备供应、电力、施工用水等项目进行合理调配,因为工程量巨大,所以这些任务必须提前规划,现场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规划的顺利展开,而非临时起意的指指点点。
5. 人员管理
施工的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每一项工程细节都是由人来实现的,管理好人才能顺利施工,这其中,奖惩分明是不二之选。首先,要建立高效率的管理团队,里面必须包含多种技术人才,出现问题有专业的处理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制定严格的施工流程,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法可依,施工人员在上岗前,除了要学习施工技术、施工流程,更要掌握施工的各项条例、制度,这是安全的需要,亦是效率的需要。第三,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对认真完成工作的员工予以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表扬,对于出现施工问题的员工要予以一定限度的惩罚,这样可以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
6. 资料管理与成品保护
施工的技术资料、图纸、文档如: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必须进行整理保存,有利于工程以后的使用和维护,同时,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也有责任处理的依据。工程结束后,现场管理人员除了要整理资料以外还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在工程的最后验收之前,一定要保证工程的外观优美,这是市政工程需要注意的重点之一。
7. 成本管理
现场管理人员要熟悉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清单报价表,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先算后千,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8. 施工安全
这是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管理的一环,市政项目尤其如此,为了提高民生的利民项目如果因为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将会为市政工程留下难以消除的污点,前文提到了材料的安全和设备的检验都与安全施工息息相关。
市政工程关系重大,现场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最佳途径。它与普通建筑工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搞好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熟悉一般工程的管理办法,从质量与安全入手,结合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加强现场协调与人员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同时,管理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因为管理是一项既需要技术,也需要经验的工作,只有提高自身,才能正确管理。最后,希望本文能对市政工程建设起到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然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可以超过三十日,甚至可能遥遥无期。从条文内容来看,《规定》的相关规定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原因多种多样,害怕给家里人丢脸,或害怕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等应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未必都是重大嫌疑分子,有的犯罪情节不重,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无限制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限,那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限很可能超过其应被判刑期,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危害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为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建议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1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市政工程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市政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工程管理的成效直接决定市政工程质量的高低。市政工程管理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市政工程质量的持续提高。
2 我国市政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市场化管理不规范
市政工程建设在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有些单位由于自身的权力,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项目法人制、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有的工程开工多日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的工程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检查时才补办。时常出现“三边程”,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为追求所谓政绩,一味压缩工期,甚至缩短设计周期,这极易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和施工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内在品质的降低,运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
2.2工程质量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
现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建筑企业搞内部项目承包制,项目部只给公司交管理费,这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削弱了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极易导致质量低劣。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有的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不按图样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另外,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和结构调整,原来的许多分包企业逐步成长为总包企业,这些新兴的总包企业往往在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上存在薄弱环节。
在承包商来看,类似转包挂靠普遍存在短期行为,加上他们质量意识不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在质量管理控制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上都存在薄弱环节,现场项目部常常没有足够的必备技术管理人员,宏观控制和微观把握能力不强,没有真正有效的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有的项目部根本就不是认真按设计和规范来组织施工。
2.3 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 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果其中一个方面有欠缺,在实际质量控制中就很容易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目前监理行业的监理单位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增加,监理市场的低水平和低收入层次竞争激烈,所以大多数中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内部管理较差,严重欠缺质量控制的正常程序 制度、手段。现场监理机构的权利有限,且责任大,能力不足,监理在工序质量控制方面往往力度不够,手段不多。另外,有的业主对监理的工作干涉较多,使监理很难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直接决策,业主把现场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全部强压给监理承担。
我国的建设监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全国范围来看,在不同省市、不同地区之间发展还很不均衡。如果与国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相比,则差距更加明显,而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形势来看,又迫切需要监理行业从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上有一个根本的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3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合理措施
3.1切实加强市政工程建设在市场中的规范化管理
市场信誉对质量责任主体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加大市政工程建设在市场中的规范化管理,加强诚信建设是关键。正是基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需要,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2 强化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意识
一是必须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政工程事关百姓民生,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和出行,施工单位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严抓工程质量;二是加强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三是借鉴反面教材,常敲质量警钟,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理念,自觉齐抓共管工程质量。
3.3强化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能
一是要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市政工程监理队伍,市政工程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添技术实力;二是要有适应市政工程质量监理的仪器设备,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主要是靠先进的设备,是靠人与仪器设备有机的结合才能监理出优良的工程,因此监理公司要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使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器械结合起来,使检测手段逐步实现现代化, 从而增强监理公司的质检实力。
3.4 完善建设单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减少行政干预
首先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的工作监督与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第二要改变以往重进度、轻质量,主要以工期衡量政绩的片面思想,减少行政干预,任何事关工程质量的行政决定均应多采纳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的专业意见,切忌以外行指挥内行。
3.5 加强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力度
一是要充实质监部门的人员设置,完善质监仪器的配备;二是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大力推行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对经过查证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处理;三是在巡查工作中,应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4结语
在当前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加大,我国市政工程的建设不仅从数量上持续增加,而且在市政工程的质量和标准方面也在不断提高,市政工程管理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政工程管理是确保市政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建设费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形势下,一定要努力提高市政建设工程水平和精细化施工水平,打造一批市政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