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院药师试用期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 企业档案存在的问题
随着目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兼并或转制,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个体工商户等新的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工就业的主题。然而在国有企业转制、破产和兼并重组等过程中,企业身份转变和档案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经过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疏于管理,有的职工档案去向不明或存在随意涂改等现象。更有甚是,一些新的经济组织不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和保管,不能及时更新、补充新产生的职工的个人材料,导致职工的档案不准确、不完善。二是企业职工档案被分散保管。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被分流,但是职工档案没有被带走,一些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只保存本单位职工录用以后形成的档案,职工录用之前的档案有的在原企业保管,有的随破产企业档案一起交由综合企业管理部门或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保管。总之,职工的档案被分割,形成了不完整的职工个人档案,导致职工个人履历断档,不能完整反映职工个人工作经历。三是部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保管存在安全隐患。有些企业职工档案被装在破旧木柜中或麻袋中堆放在仓库角落,既没有防火、防潮措施更没有防盗设备,档案丢失、损坏现象严重。四是借阅和传递手续不规范。部分单位和企业在职工档案的借阅和传递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有的职工可以随意带走档案,借阅无借条,调转无手续和回执,有些企业因不同意职工调转或其他理由随意扣押或涂改职工档案,致使职工档案形成“弃档”或“死档”。企业档案管理的缺失或错误,直接导致职工在办理退休、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事宜时无法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致使职工或企业利益受损,或有甚是导致企业和职工对簿公堂。
2 档案是企业法律举证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经济运作之中总要发生各种纠纷,且以经济债务纠纷与侵权纠纷居多,做好企业档案管理它将为企业各项综合业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对规避和抵御各种风险起到一定的必备作用。企业要想顺利发展减少经济运作中的麻烦与损失,要想胜券在握,就必须在平时的企业管理中谨慎、细致的保存好,既有时效性又有真实性,较为翔实完整的企业档案,才能在各种经济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可以概述为“告诉制”,即民不告官不究,且是“谁主张,谁举证”。然对经济纠纷而言,从民法审判角度,原被告都可以举证、质证,对证据的确认,采信,直接关系到审判的结果。所以原被告方在审理过程中,谁能完成举证责任是致关一环。对原告来说是维权的重要手段,对被告来说是有力的抗争,对法官来说是寻求公正判决的合理支点,一经采信证据,就会依据法判决。所以,企业在应对各种有关经济和其他纠纷司法案件中,如能寻找出有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有关文件、物证、人证、影像资料、录音带等等,既可以还原事实真面目,又能给法院断案依法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判决,维护权益、讨回公道。因此,从某方面来说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对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是法律举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用法制意识搞好企业档案管理
3.1 企业档案管理融入法制意识的重要性和方法
既然企业档案是企业处理各种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就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做好企业档案管理,在形成档案之初就要树立法制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证据的角度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企业档案。但企业管理千头万绪怎么从法律证据的角度管理企业档案呢?这就要求企业档案管理人员要弄清楚证据存在的基本要素。企业管理虽然表面非常发杂,但万变不离其宗,不论业务经营、技术研究、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资金,企业文化、企地关系等等,都离不开企业档案、文印收发、签章盖印、信函交寄等等这些事务性的工作。所以取证、索证无时不有,就看从领导到普通职工有没有法制意识与觉悟。所以企业机关文秘人员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要对身边的小事、碎事留个心眼,事事都要考虑周详,做事特别是重要事项要留下痕迹,要有原始凭证 、文件记录保存的习惯;要有程序制度逐级办理的手续履行;要有回执、查询的记录原始材料,特别是保留好原始件的孤本作为;要有当事人的墨迹、影像、声音、照片、字据等等这些都是证据的基本要素,一句话:证据要的是原汁原味,这是最关键要素。
3.2 做好企业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应严格执行《档案法》的各项规定,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地为职工记录、整理、保管好档案材料,定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职工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和真实。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定期参加地方档案行政部门组织知识培训,加强档案人员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教育,使档案人员在执行政策、规范操作上适应企业需求,从而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3 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职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企业职工档案规范化的管理,笔者建议地方档案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保障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是否联合制定一个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或实施意见,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都必须建立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职工档案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档案信息化的管理。每年要定期对辖属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职工档案执法抽查,对职工档案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档案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必须做到不手软,不走过场,以法办事。
4 案例分析说明
劳动争议案。安阳市某煤炭企业始建于1969年,李某自建矿初被招进该企业工作,并任该企业工会副主席职务。该企业规定领导干部到达53岁期退居二线,正职降为副职、副职降为管理人员。由于该单位职工档案管理不严,为了拖延退居二线日期,李某托关系借出自己的档案并私自涂改了招工日期和自己的真实年龄。按照身份证真实年龄2011年李某该退居二线,但是李某说自己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拒绝退居二线。结果,该煤炭企业按照李某身份证年龄给予了退居二线降低了李某工资待遇处理,为此李某依据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为由将该煤炭企业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一审认为:该员工省份证年龄到达该煤炭企业规定的退居二线的年龄但招工表和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判令公司收回让李某退居二线降低工资待遇的决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上诉审理时,该公司从档案中找到李某涂改招工表和档案的认证和物证,请求法庭支持。二审认定举证事实有效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令退居二线降低工资待遇决定有效,赢得了官司的胜诉。
5 结束语
企业档案管理关系到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所以用科学积极的态度去搞好企业档案管理,并将法制意识融入到企业档案管理中,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和根本举措。
参考文献
生物学是一门实验性科学。对高中学生来说,生物实验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使他们掌握常见的仪器、器具、药品的使用能力,还有对实验程序的理解能力,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能力,对实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能力等。
“知其然,应该知其所以然”。对仪器的原理、药品的特性不了解,使用起来就会带有盲目性,就不可能形成使用能力。例如,学生对低倍镜和高倍镜的选择上,经常不能根据观察对象的特点和观察目的进行合理的选择使用,学生常常由于好奇心的驱使和对低倍镜、高倍镜特点的无知,总是一上来就用高倍镜,认为高倍镜总比低倍镜观察得更清楚。这种盲目性,是由于学生不了解显微镜的基本原理,不了解高倍镜放大倍数大,分辨率高,但所看到的实际面积小,即视野小。而且倍数越高,看到材料的厚度就越薄,只适宜观察局部和细节。低倍镜所看到的面积大,适宜观察材料的整体结构,以及寻找观察目标。只要学生了解了这些基本原理,才能正确选用低、高倍镜。由低倍镜换高倍镜时,如果图像不太清晰,只需调节细准焦螺旋,就可以看清图像了。因此学生只有了解了上述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才能正确地使用高倍镜。另外,如果镜中有污染的花斑或异物,就会影响对微细结构的观察。清除花斑或异物,也是形成使用能力的一个方面。清除污染物,首先应确定污染物在目镜、物镜还是装片(或切片)上。因此应让学生了解目镜在镜筒上可用手做圆周转动,装片(或切片)在载物台上可用手向任意一个方向移动或用移动器上下左右移动,如污染物在装片(或切片)上,移动装片(切片),污染物则随着移动而反方向移动,否则,污染物就在物镜上。在清除直镜筒的显微镜目镜和物镜上的污染物时,还应让学生了解先后顺序,应先摘下物镜,然后再摘下目镜,擦拭完毕装上时,则应先装目镜后装物镜,因为这样可以防止因摘装目镜时与镜筒摩擦下来的尘渣沿镜筒落入物镜的内部。
学生在明确实验中药品的使用能力方面:例如,在观察植物细胞的有丝分裂实验中,应让学生了解龙胆紫或洋红是与染色体结合的碱性染料,碱性染料是指有色离子是阳离子的染料,而不是染液的pH呈碱性。这样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醋酸起什么作用?应让学生了解2%醋酸是染料的溶剂,在染色时增加了细胞的通透性,而不引起细胞膨胀,利于染液的离子进入细胞而使细胞核内的染色体着色。在观察根对矿质元素离子的交换吸附现象时,要让学生了解自来水中有许多阳离子,可以将已交换吸附在根细胞表面的亚甲基蓝阳离子交换下来,使蓝色的根变浅,而影响实验效果,从而使学生明确为什么用蒸馏水冲洗根上的浮色,并且知道整个过程中所用的蒸馏水不能被污染。在提取叶绿体色素中,要让学生了解叶绿体色素是有机物,可以溶于有机溶剂。了解在叶绿素中的Mg易被叶子的细胞液内的有些有机酸的H取代而转变成去Mg的叶绿素,影响对色素的观察,从而使学生明确为什么要用丙酮作提取剂,为什么一定不要让层析液没及滤纸上的滤液细线,为什么在研磨前要加入碱性盐――少量的碳酸钙。当然,也只是在这个基础上学生才能灵活地运用它。
总而言之,教师要善于把实验仪器及药品性质、使用原理讲清,这对提高学生使用它们的能力大有好处。
资料与方法
2010年1~9月收治Ⅰ类切口手术患者80例,外科36例,骨科44例。
调查项目:按《医院感染监测规范》附录G所列项目并制作表格,包括科别、病案号、性别、年龄、入、出院时间、诊断、手术名称和应用的抗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等内容。
调查方法:在病案室计算机调取1~9月全院Ⅰ类切口手术病例信息,调出其病历,查阅病程记录,并按表格内容所列项目进行填写。根据相应的情况加以分析和比较。
结 果
抗菌药物使用种类:80例Ⅰ类切口手术病例只有1例未使用抗菌药物,其余79例均使用了抗菌药物。使用率达98%。使用抗菌药物的种类,见表1。
抗菌药物使用时机及疗程:在79例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例中,有71例做到在术前0.5~1小时给药1次(88.75%)。术后未用药3例(3.80%),术后24小时停药的22例(27.85%)。术后平均用药4.8天。见表2。
讨 论
预防用药指征:Ⅰ类切口手术是指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器官的手术。清洁手术若无特殊情况或不是高危人群,通常无需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本次调查显示,80例中有1例未使用抗菌药物,并未有感染等并发症的出现,痊愈出院。表明此类手术不需常规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本院所有Ⅰ类切口手术均在层流手术室内完成,手术过程中有完善的预防感染的制度,有标准的预防感染操作流程。而本院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率达到98.7%,说明外科医师对抗菌药物使用指征掌握不严,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后感染现象普遍存在,应引起临床医师的重视。
预防性用药品种的选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如需预防应用抗菌药物,应针对金葡菌选用药物。选用的抗菌药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低的品种,以青霉素类药物和第一代头孢菌素为主。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4例(81.01%)在术前选择了氯唑西林、头孢唑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选择药物合理。
预防用药时机的选择:有效预防用药的关键时期是病原菌侵入后4小时内【sup】[1]【/sup】,在整个手术期间,血液和组织中的抗菌药物必须保持有效的杀菌浓度,因此给药时间应在术前0.5~1小时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为妥,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污染手术野细菌的药物浓度。
本次调查88.75%术前30分钟~2小时使用抗菌药物,好于某省32所医院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术前0.5~2小时使用率22.57%【sup】[2]【/sup】。
预防用药的持续时间:预防手术所致感染强调手术时患者体内的抗菌药物浓度保持在有效水平,手术后最好在24小时停药【sup】[3]【/sup】。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本次调查发现,外科手术总的预防用药时间只有16%超过48小时。而骨科手术总的预防用药时间98%超过48小时,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骨外科44例手术中,20例术后使用了奥硝唑,用药时间4~8天,用以预防厌氧菌感染。
还有大部分在停用静脉用药后仍使用口服抗菌药物直到出院,也属于不合理用药。术后延长用药时间,可明显改变感染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度,导致急性耐药菌株产生。
本次调取的病例中,无术后切口感染发生。Ⅰ类切口手术感染率为0。
中图分类号: R978.1; R969.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7)09-0053-04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perioperative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in type I incision operation in 2016 in a tertiary hospital
FENG Kai*, YAO Zhuoxian, XIA Zongling**(Department of Pharmacy,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Changzhou City, Changzhou 213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asonable reference for perioperative rational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in type I incision operation. Methods: The data from 720 patients in type I incision operation were randomly selected and their perioperative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was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Results: There were 207 cases of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accounting for 28.75% of the 720 cases. Cephalosporins was the main class of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accounting for 92.27%, in which the frequency of the use of cefazolin and cefotiam was ranked the top 2. There were 51 cases of unreasonable prophylactic medication, accounting for 24.64%. Conclusion: The using rate of perioperative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in type I incision operation in this hospital is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but there still exist unreasonable phenomena.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updating the drug catalog, holding a special lecture, taking education into the clinical department by pharmacists so as to standardize the perioperative rational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s in type I incision operation.
KEy WORDS type I incision optration; perioperative; antibacterials; prophylactic application
橛行Э刂葡妇耐药的现象,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2011年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简称《活动方案》),对医院Ⅰ类切口手术围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给予规范指导,2015年卫生部重新修订了《抗菌药物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医院抗菌药物的规范管理。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某三甲医院积极出台措施,加强临床管控和药学干预。本研究调查了该院2016年Ⅰ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预防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性分析,为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的合理预防使用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通过医院HIS系统,以“I类切口”为检索条件,随机抽取某三甲医院2016年1月―12月共计720份出院患者病例,其中排除因术前感染而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例。所有病例中,男性261例,女性459例,年龄3~92岁,中位年龄48.3岁。
1.2 方法
汇总所有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病历号、科室、性别、年龄、住院时间、出院诊断、身体机能)、手术相关信息(包括手术名称、手术持续时间)、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药物名称、用药时机、用量用法、持续时间)等信息。参照《指导原则》及《活动方案》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表1。
2 结果
2.1 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种类
随机抽取的720份病例,主要包括甲状腺、乳腺、腹股沟斜疝、眼科、骨科手术等。其中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有207例,占28.75%。预防用药品种主要包含5大类10个品种,其中使用最多的为头孢菌素,占92.27%,使用最多频次的分别为头孢唑林和头孢替安(表2)。
2.2 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时机及疗程
207份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例中,2份万古霉素病例预防用药时机均为术前1~2 h,疗程均
2.3 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合理性评价
对抽取的207份预防用药病例按照表1的评价标准进行分析,发现不合理预防用药频次93项,预防用药不合理数共计51份(有些不合理现象叠加效应),占预防用药病例总数的24.64%(表4)。
3 讨论
3.1 I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率及用药指征
《活动方案》要求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本次调查720例患者中有207例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占28.75%,低于方案规定,但仍存在不需预防用药的甲状腺、乳腺手术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眼科手术静脉使用抗菌药物预防给药的不合理现象。近年来药剂科加强干预,成立了由临床药师负责的I类切口点评小组,药师查找文献建立规范的点评细则,如《指导原则》中对高龄界定未及明确,以往文献中作者各说纷纭,药师查找《2015年高龄老年人血压管理中国专家共识》[1]明确80岁以上作为高龄评判标准。随着点评的深入和积极的临床反馈,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预防用药逐渐规范。
3.2 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
《指导原则》中指出,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的病原菌多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常见的预防用抗菌药物为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唑林、头孢呋辛因对污染菌针对性强、有充分有效的循证医学证据以及价格适当而受推荐。调查中发现,该院头孢呋辛不在医院药品采购范围之内,造成临床抗菌药物的选择处于尴尬境地,导致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用药二代头孢以头孢替安为标准,预防控制感染情况尚可。临床药师积极提议,建议下一次药事会更新抗菌药物应用目录,增加头孢呋辛的供应。调查还发现部分预防用药使用头孢硫脒、哌拉西林舒巴坦钠等不合理现象,头孢硫脒虽为一代头孢但是价格昂贵,同时缺乏有效循证医学证据,哌拉西林舒巴坦钠等青霉素类药物因抗菌谱、细菌耐药率,包括安全性等方面缺陷,同硬皇屎显し烙靡┦籽[2]。
3.3 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的用药时机
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减少手术部位感染风险与用药时机密不可分[3]。调查显示,除万古霉素病例选择在术前1~2 h给药外,其余88.48%的病例预防用药时机为术前0.5~1 h,表明《指导原则》更新以来,该院大部分医师对术前给药时机已充分掌握,但是仍有少许医师仍然选择术中或术后用药,错过了抗菌药物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机,增加了患者手术的感染风险。
3.4 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的用法用量
选择药物的合适剂量决定围手术期预防感染的效果。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议头孢唑林剂量为1~2 g,调查中发现2份病例中医生用药时对头孢唑林剂量把握不准,0.5 g单支的头孢唑林5支、6支预防感染,剂量过大易增加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导致过度用药引发细菌耐药性。当然,肥胖会影响抗菌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等,Falagas等[4]指出,在成年患者中,抗菌药物的剂量应根据体质量来进行调整。因此,应参照说明书并结合文献正确选择抗菌药物的用法用量。
3.5 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使用应覆盖整个手术过程及手术后4 h。I类切口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h,心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48 h,如术后发生高热、血象、C反应蛋白等异常再综合判断抗菌药物是否应治疗使用。调查发现207例患者中,仍有非心脏手术的12例患者术后24 h无指征持续使用抗菌药物,平均使用时间为3.25 d。有报道表明,规范化的短程用药方案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效果与长期用药方案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5],而且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增加了细菌耐药,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
4 结语
综上所述,该院2016年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符合卫生部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用药时机、剂量和疗程等都需要临床医师乃至医院管理者进一步规范。笔者建议:首先,医院药事会应尽早增补头孢呋辛作为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其次,医院可制定一系列政策,如举办专题讲座、院周会通报现状、对规范使用科室及屡次违反用药原则的个人赏罚分明等,进一步规范Ⅰ类切口预防用药;最后,临床药师应发挥更大的作用,除做好点评及带教组员工作外,更应走进医疗团队,通过制作简讯、科室宣教等模式让I类切口手术围术期抗菌药物规范使用观念深入医生心中,为保障患者安全用药,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总体水平努力。
参考文献
[1] 中国老年医学学会高血压分会. 高龄老年人血压管理中国专家共识[J]. 中国心血管杂志2015, 20(6): 401-409.
[2] 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M]. 重庆: 重庆出版集团, 重庆出版社, 2009: 4-6.
中医处方是临床医师为患者治疗或预防疾病而开给药房配方用药的书面文件,处方用药的科学正确与否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处方是中草药调剂的依据,也是计价统计的凭证。中药处方调剂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汤剂的疗效和用药安全性。
1 资料与方法
统计我院门诊及住院不合理中草药处方560张,依据《中国药典》2010版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标准,对结果进行分类整理、综合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结果
2.2 分析
2.2.1 脚注遗漏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中草药处方书写时,将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1]。根据中药自身的特性,煎服方法比较特殊,要求大夫在开具处方时需要注明,如薄荷、砂仁防止挥发油散失需后下;附子、川(草)乌需先煎以减轻毒性;朱砂需冲服以避免高温下所含硫化汞分解,毒性增加;车前子、滑石粉需布包煎防止糊化等。脚注的正确书写可以使中药师调剂时根据其特性分别处理,并对患者加以指导,以免煎煮不当造成疗效降低甚至产生毒副作用。
2.2.2 用药剂量超标 用药的剂量应控制在安全有效的范围内,剂量的大小和疗效、毒副作用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细辛自古有“不过钱”之说,其地上部分含马兜铃酸可致肾毒性,2010版药典规定细辛口服用量为1~3克[2]。;法半夏、清半夏、姜半夏内服剂量为3~9克[3];杏仁口服用量为5~10克[4]。而临床清半夏、姜半夏、杏仁常用到12~15克,细辛用到5克,超剂量现象非常普遍。有关资料显示,中药不良反应有60%为超剂量使用引起的[5]。为防止不良反应的发生,在临床应用中,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及个体差异辨证论治斟酌用量,如确需超剂量则应由医师签名以示负责。
2.2.3 重复用药 同一味药在一张处方中重复出现,这往往与患者过多、医师工作量过大和责任心不强有直接关系。这种现象往往致使划价员计价时主观推测医师用药意图,删除其中重复药味。而如果医师的意图并不是重复书写而是书写错误(如黄芪与黄芩比较类似,属笔误)时,删除重复药味就会对汤剂的疗效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在此类情况发生时应请医师确认后方可计价。
2.2.4 修改处方无签字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1]。部分医师对《处方管理办法》了解不够,书写时粗心大意,药味或剂量修改无签名或虽有签名但无修改日期。
2.2.5 处方书写不完整 如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病历号、临床诊断等填写不全。主要是医师粗心大意或对其书写重要性认识不够。门诊号或住院病历号可以使划价员正确输入计价,临床诊断可以使药师判断药味是否与临床诊断相符,药师还可根据对药物耐受力均较差的老人和儿童分析用药和剂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正确的填写还有利于发药时准确的核对,尤其是姓名比较相似的患者。只有正确完整的书写才能有效的避免和减少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
2.2.6 二十味药以上的大处方偶有发生 大处方往往不注重药物配伍,多依药物性能简单的堆砌或根据症状随意加减,致使中医辨证论治与处方“君、臣、佐、使”的原则难以体现,味数越多,药物之间不合理配伍的几率越大,越可能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还会造成煎煮困难和增加浪费。
2.2.7 其他
2.2.7.1 大夫开具处方字迹潦草,如杏仁和枣仁、桔梗和桂枝、清半夏和法半夏书写类似难以辨认,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是划价员根据病情推断确定。一旦错误会对汤剂疗效造成不良影响。
2.2.7.2 剂量书写不规范 中国药典规定中药汤剂中剂量单位按标准应为克或g。如蜈蚣剂量过大易引起呼吸中枢抑制和过敏性休克,2010版药典规定用量为3~5克,而临床常写为蜈蚣两条,因其大小不一,两条的含义模糊不清。其他诸如大枣3枚、生姜2片等,又如焦三仙30克,无明确表示各30克还是共30克。剂量的书写不规范往往为药师计价和调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2.7.3 抄方无签名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1]。实习学生抄方应签名,带教老师确定无误后签名确认。外来处方应由抄方医师签名。
2.2.7.4 其他。如用法用量书写不完整等。
3 讨论
3.1 中医医师的管理 处方书写的质量关系到医疗质量的好坏和医疗安全。这就要求医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由于患者过多,医师工作量较大,致使书写时疏忽大意,如重复用药的现象较多,因此应加强出诊医师的管理,规范就诊秩序,医师在开完处方后应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给患者。
3.2 加强中药师综合知识的学习 中药调剂是根据中医处方将中药饮片调剂成可供患者使用的药剂的过程,是一项负有法律责任的专业操作技能。只有提高中药师综合知识水平,才能增强对不合格处方的判断能力。药师应严格执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方、计价和调配时严格把关,尽量在调配前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克服老好人心理,不合格处方拒绝调配,按照规定请医师修改签字。
3.3 加强医师与药师之间的沟通、协作与信息交流 完善处方分析和点评制度,定期对不合理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并将处方质量情况反馈给有关科室,与医师共同研究参考,以提高处方书写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为加强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中医处方书写需认真规范,医师不但要了解中药的功能主治,还需不断更新其现代研究、毒副作用等相关知识。只有不断的分析、纠正处方中存在的不足,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才能逐步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合理用药,才能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医疗制度和医保的改革使医院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患者对医院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只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和药学服务,才能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和群众满意。
参 考 文 献
[1]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2007,5:1.
[2]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1:214.
[3]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1:111-112.
2.女性长期吃素月经紊乱 从女性生理角度来看,素食者容易出现月经紊乱、贫血。女性素食者由于脂肪摄入量少,导致雌激素分泌过少,极大地影响和生育能力,并容易长皱纹,促使女性加速衰老。
3.长期吃素容易缺钙 完全性素食可导致缺铁性贫血和缺钙。摄入过多的蔬菜也会对健康有危害,比如菠菜、青菜、芹菜、番茄等含有较多的草酸,与其他食物中的钙结合,容易形成草酸钙结石,这就是很多吃素的女性易患结石病的原因。 (王涛)
女人心情随体重变化
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英国女人每15分钟就担心一次自己的腰围和体重,如果她们发现今天重了两磅,她们就会认为这一天就算毁了。
有87%的女人讨厌自己短粗的大腿;79%的女人对腰围很不满意;65%的女人对自己的胸部尺寸和形状感到失望;65%的女人不满意她们的脚;59%的女人对自己的容貌不满意。
女人们对自己的身材特别在意,英国城市中的女性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吃过减肥药和尝试过节食,有七成女性一看到盘里的食物,就开始计算自己会摄入多少热量。女人的心情,也会随着体重改变而变化。
(刘彩霞)
女性在三个时期不宜长期吃素
1.育龄期 若常吃素,可致雌激素水平降低而引发孕育障碍。
2.青春期 长久素食可致雌激素水平不能“达标”而导致第二性征发育不良或发育迟缓,有碍女性、性腺发育并影响女性形态美。
3.更年期 更年期妇女由于卵巢萎缩,雌激素生成及分泌量已减少或缺乏。此时若坚持素食,更年期综合征的症状会更加突出。雌激素缺乏还极易导致骨质疏松甚至骨折。
(李丽)
糖的危害远在脂肪之上
吃糖太多不利健康,已被大多数人所认知。但是,普遍存在于生活中的糖,与烟酒一样,被归为“具有潜在危害且会使人上瘾”的东西,这一点大多数人却不知道。
近日,美国加州大学的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指出:糖是一种纯热能物质,含有高热量,但缺乏维生素、矿物质和蛋白质,即为“空热量”。除了导致发胖外,还会刺激大脑释放多巴胺让人上瘾。“糖上瘾”已是一个新名词。
研究人员指出:一方面,糖分影响人体内荷尔蒙,使大脑无法发出饱腹的讯号,肚子饱了还想继续吃;另一方面,糖会使大脑不间断发出要摄入糖分的讯号,就像烟瘾一样,吃糖的人会越来越爱吃糖。
过去50年,全球糖消费量激增3倍,糖摄入过多造成的慢性疾病在全球高发,糖的危害远在脂肪和卡路里之上。
专家表示,糖能带给人们快乐与满足的情绪,然而,过量摄入糖容易引起如高血压、胰腺炎、营养失调、肝功能损伤等问题,对人体不利。
对于孩子来说,过量的糖分还会抑制其体内生成“饱腹感”的荷尔蒙,即使已经吃过量,他们仍会觉得饿,间接导致吃太多而长胖。
专家称,糖是多数慢性病的“主犯”,却拥有无害的公众形象。
(王光辉)
彩瓷餐具要慎用
绘有五彩缤纷图案的陶瓷餐具,会给就餐者一种美的享受。可是对其潜在的危险,却鲜有人知。
不论是绘在瓷器或陶器上的高温彩釉还是低温彩釉,所使用的原料都是由一些有毒的重金属和其他化合物制成的。如彩釉中的大红色多数是含镉的化合物,奶油黄色含氧化铅,翠绿色含氧化铬。
用这种瓷釉器皿盛果汁、醋、酒等弱酸性食物时,彩瓷釉花中的有毒重金属就会被溶解,随食物进入人体,对身体造成损害,甚至引起慢性中毒。
镉中毒可引起肺、骨损伤。铅中毒会产生贫血、神经衰弱、骨髓增生受抑等症。
因此,对于彩瓷、彩陶等餐具,特别是器皿内壁涂有彩釉图案的餐具绝对不能使用。 (巴宾)
弹簧床垫可导致乳腺癌
过去的30年,乳腺癌和黑素瘤发病率稳步增高。到底是什么原因增加了这类癌症的发病率呢?
瑞典专家指出:生活在被FM和TV传输塔覆盖地区的人患黑素瘤的可能性明显要高于别的地方。FM和TV传输的电磁辐射波能削弱人的免疫系统,从而提高癌症发病率。
在美国和英国,床架和床垫多是金属材料,床的长度刚好是FM和TV传输波的一半,而一半的传输波刚好与金属发生共振,从而产生强烈的电磁波。人们在弹簧床垫上睡觉时,身体就是暴露在电磁辐射下。
日本妇女的乳腺癌发病率明显低于西方国家,仅是瑞典的3%,前列腺癌只有美国和英国的10%,也没有出现明显的“左侧现象”。“左侧现象”是指人们身体左侧患癌症的几率明显高于右侧,如左侧胸部患乳腺癌的几率高于右侧10%,左侧身体患黑素瘤的几率也高于右侧。
研究发现,日本人的床垫通常是直接铺在地板上,绝大多数的床都不是用金属做成的,且日本的FM和TV的传输波也不是其他国家经常用的87~108赫兹,因此日本的癌症发生率相对较低。
此前有研究表明,男人和女人都更倾向于靠右侧睡觉,当侧右睡觉时,身体的左侧就会暴露在强磁辐射下,并且这种强度会放大两倍。这就是导致我们“左侧现象”在除了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表现都很明显的原因。
因此,要想保持健康,就要将你的床和床垫换成非金属的,或是让房间里的电视机等最容易接受传输信号的电器或家具彻底远离你。
(周波)
多睡大脑会早衰
人的正常睡眠时间应为6~8小时,睡眠太多或太少都会导致日后大脑衰老提前4~7年,认知能力加速衰退。而大脑衰老会影响到大脑功能,最终会导致体质下降和早亡。
伦敦大学科学家针对5431名参试者展开了为期5年的研究。每晚睡眠7小时者在各项认知测试中成绩都最好,其次是每晚睡眠6小时者。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成立于1960年,隶属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山东大学附属医院。经过50年的开拓创新,现已发展成为专业布局合理、科室设置齐全、技术力量雄厚、医疗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保健、预防、急救于一体的省级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设有临床、医技科室84个,开放床位2800余张。现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500余人,博士、硕士生导师300多名,山东大学等兼职教授、副教授近200人。医院同时拥有美国瓦里安Truebeam直线加速器、德国西门子Skyra 3.0T智能磁共振成像仪、美国GE Discovery宝石高清能谱CT等世界顶尖的医疗设备。
医院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心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卫生部耳鼻喉内镜与微创专业技术培训基地、胃肠微创技术(TEM)培训基地、卫生部临床药师制试点单位、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卫生部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等。临床护理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脑病专业联合中医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脑病专科),中医中风病科、康复医学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人体器官移植、心血管病、神经病学、微血管医学、风湿免疫病为山东省泰山学者岗位。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山东省心脏移植中心及山东省心脏移植与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肛肠病医院、山东省普外质控中心、山东省病理质控中心、山东省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山东省输血质控中心、山东省健康管理质控中心、山东省脑卒中质量控制中心、山东省肝病会诊中心、山东省先心病诊疗基地、山东省牙病防治指导中心、山东省口腔保健中心也附设在该院。
医院同时获得开展心脏、肝脏、肾脏三种器官移植的准入资格,成为全省唯一一家同时获得三种器官移植的医院和全省唯一一家准许开展心脏移植的医院。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和《关于2017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51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48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高级岗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6年12月21日以后出生),中级岗位年龄45周岁以下(1971年12月21日以后出生)。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dhrss.gov.cn)面向社会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自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报名地点: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行政楼三楼人事处。
报名材料包括:(1)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并于报名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3)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可在考察和体检时提供;(4)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山东省千佛山医院2017年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个人详细简历、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5)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6)本人签字确认的《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
2.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批准,高级岗位和面向博士招聘的岗位可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组织。
1.笔试
笔试主要内容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英语、公共基础知识以及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笔试总分为100分,设定笔试合格分数线60分。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简化程序的岗位按报名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采取外语测试、专业基础、专业能力测试、面谈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外语水平、专业理论知识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总分为100分,对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和简化程序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简化程序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四)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由医院组织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医院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医院在职职工福利待遇。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老师
联系电话:0531-89268209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2017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xls
2.2017年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DOCX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品和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和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品和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1(a)-101-02
医院药事管理(admin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affairs)是现代医院药学学科和药学实践的基础,是以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的学科,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医院药学等相关学科。医院药事管理关系到医疗质量,也影响着医院的经济效益。2002年1月21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第二章中强调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并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概念作了新的定位: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1]。医院药事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将医院药学工作由传统的供应服务模式向技术服务模式转变,面临着一些新的课题,对此,我们要有新理念、 新思路、 新举措,才能求得新的发展。
1 努力学习,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为保障药事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的职责,我们在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支持下,及时调整了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修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确保药事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督促每个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已步入正轨,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 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
监管药品招标采购是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一个基本任务。在目前药品市场不够规范、厂家多、产品多、经销商多的情况下,搞好药品招标采购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制定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规定必须“从资质齐全的信誉好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采购质量稳定的信得过的厂家生产的药品”,不得采购“非中标的药品及中标药品的同类药品和替代品”,在质量等次相同的情况下尽量采购“中标药品中价格较为便宜的同种规格品种”,对临床必需的非中标药品,按上级有关备案采购的规定执行。通过几年来的运作,由于我们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操作规程,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目前我院招标采购药品的金额已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94%以上,老百姓也从中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3 建立新品种筛查制度,加强新药引进管理
定期审定需要增加或淘汰的药品是药事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之一,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以及患者的切身利益。为规范新药的引进管理,并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我们制定了《医院新药引进程序及筛查制度》,规定:①新购药品必须是临床必需的,并且基本上是在省药品联合招标目录中中标的品种;②新药应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已纳入省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的品种优先考虑。③申请引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同时对新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新药由药剂科初审后,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分析、评估,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新药引进与否进行表决,同意引进的票数大于或等于参加人员2/3的药品,则正式引进医院。对引进的新特药,药剂人员应及时到临床科室进行指导,力求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并且6个月后要进行临床评价,内容包括该药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情况等。新药在试用期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新药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行风规定的行为,由药事管理委员会通知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停止该公司在我院一年的新药申请权利。
由于管理措施到位,既保证了疗效显著、不良反应小的新药及时用于临床,又避免了价格较贵、品种重复及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进入医院,从源头上控制了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4 健全药品安全质量制度,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病人的安危,而药品在医院的各个流动环节都存在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因此搞好药品的质量管理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为此,我们成立了《药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确定了药品质量员,并责任到人。同时,制定了《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效期药品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要求药库应按照药品贮存特性建立不同贮存区,做到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相分开,并参照药品批发企业GSP要求贮存管理药品。据此我们对药库进行了改造,工作环境和设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药品入库时,要求保管员每次做到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严把药品入库检验关。要随机抽查药品的规格、包装、价格是否与账目相符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对没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的药品及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坚决不入库。
为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医院规定药品仓库应有一定的储备,特别是一些特殊管理药品、贵重生物制品、蛇毒血清等抢救药品,这些药往往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储存时间也相对较长,这就要求仓库保管员严格跟踪药品的质量变化,定期检查有效期,防止过期失效,避免给医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5 完善合理用药制度,规范临床用药行为
合理用药是指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使用药物,表现在给药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药物的正确选择、安全有效、不良反应最小、价格合理、剂量适当、给药途径适宜。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药物品种不断增加,不合理用药、滥用药成为当前医院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目前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原因。为规范临床用药,我们及时更新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首先,我们制定了《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和《贵重生物制品使用规范》等,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合理用药工作中的责任,并将合理用药与每个人的年度考核挂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具体操作中,我们每月对消耗金额居前20位的药品予以公示,由群众进行监督;每季度由专家对消耗金额居前20位的药品进行应用合理性的评价,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分别予以停用、限用和警告,对有关医师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是不合理用药的主要方面。针对这种状况,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明确各级临床医师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对预防治疗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品种选择、给药方法及用药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每月对使用量居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和使用抗菌药物最多的10个科室进行公示;对经专家点评为不合理使用的处方医师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对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对超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给予停用、限用处理,并对经销商提出警告。通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细则的实施,目前我院抗菌药物基本做到了使用有适应证,预防用药合理,无明显药物配伍禁忌,联合用药基本正确。
6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建立了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和监测报告流程,药剂科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各科室确定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员。医药护各部门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当作一项常规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案例,一旦发现药物不良反应,药剂科信息员按规定及时收集和登记填报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时报给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剂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成员对发生不良反应较集中的药品进行分析评价,建议设计合理给药方案或停用引发不良反应的药物。这项工作对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减少病人痛苦、缩短住院日、节省医疗卫生资源与经费均有重要意义。通过几年来的努力,目前我院这项工作已基本步入正轨。
7 坚持细菌培养制度,重视病原学检测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据此,在药剂科的大力倡议下,医院在财力拮据的情况下花十几万元购置了一台细菌鉴定药敏分析仪,从而使我院的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用半年来,感染病人的细菌培养送检率大幅上升,药敏试验的开展使抗菌药物的应用更为合理和有效,并定期将细菌耐药情况在院内通报,为临床抗菌药物的正确选用提供了依据,医生凭经验用药应得到有效纠正,也为患者减少了盲目使用抗菌药物而带来的不必要开支。
8 完善药房管理制度,提升药学服务内涵
为加强药房药品管理,2000年后,我院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药房药品盘点由院办公室和财务科派人参与,并实行实物(数量)与金额结合制度,精确到一针一片,彻底改变了以往管理混乱的局面,保证了账目准确,基本做到了账物相符。
为提高调剂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药房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处方调配制度》和《处方调配人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要求药房工作人员严格处方调配中的收方、审方、发药各环节的管理,切实执行双人配方制。要大力加强用药交待、指导合理用药、解决患者用药疑问等重要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药师发售药品时,要为患者提供用药清单,并交待药品用法、用量,讲清可能出现的不适症及注意事项,特殊患者要进行详细的用药指导,以此为患者解疑、排难,增强患者用药依从性。
随着医院药事管理制度的不断实施 ,医院药学工作从传统药品供应模式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模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在履行原有的职责外,将把重点逐步转移到如何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的技术含量、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药学部门和临床药学的定位以及保证医院药学的健康发展方面。因此,我们只有进一步规范科室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强化临床药学工作,才能使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