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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与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1 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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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与管理

篇(1)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第九条 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参考格式附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票证盘点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账、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缴至原票证印发机关统一处理。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 票证核算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九条 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等处分。

(三)对利用农业税收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篇(2)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前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储蓄因其具有存期灵活、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等优点,近年来,在各家银行的强力营销下,不仅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而且正逐步成为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影响,一部分金融企业网点和经办人员为争夺教育储蓄资源,忽视教育储蓄准入条件,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使教育储蓄变了“味”。在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专项稽查和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该项优惠政策本身及其在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方面的重视。

(一)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达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则为三年、六年两种,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期限较长,且每笔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按目前大学的正常收费标准,2万元至多也只能够交两年的学费,这还不包括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该政策最初促进非义务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优惠幅度较小,办理手续复杂,在当前利率低,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对储户的吸引力减小。如安阳市2002年教育储蓄存款余额为17774.42万元,比2001年增长16260.31万元,增幅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888.34万元,增幅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4621.19万元,增幅为44.8%,增幅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在现行政策下,教育储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造成税款流失。2003年在安阳市所属的林州市国税局组织的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稽查中,通过金融企业自查,因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共查补税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组织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人多户,一户多存。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无法自动甄别储户多头设立教育储蓄户头,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或不同银行不同网点开立二户以上教育储蓄存款户头,最终导致突破账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的政策限制,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实。按照规定,储户在存款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属人代存的还应出具人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存款,在开户时对教育储蓄的准入把关不严,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现象。

3 储户信息登记不规范。按规定《教育储蓄开户信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但一些银行在以户口簿登记时只以户口簿号作为证件号码,而不登记储户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难以辨认储户是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储蓄对象。

4 改变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显然农业银行的规定放宽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人员改变零存整取属性,一性存入2万元,违反了教育储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学校“证明”管理、使用混乱。一是学校提供的“证明”格式不统一,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为手写证明;二是“证明”的开具部门不统一,有的是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学校财务印章,有的加盖学校印章;三是学校对开具的“证明”没有按规定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难以检查核实。有的储户通过学校熟人托关系就可轻易开具一份或多份证明,甚至有的学校把空白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对学校证明把关不严。有的未按要求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印章,未将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利息清单后作为免税依据,致使一份证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储户根本未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就按教育储蓄计息方法为客户计息。

六、对策及建议

1 对教育储蓄税优惠政策必须从开立账户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证明”的来源渠道、格式、种类等。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领用存各环节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以后检查核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定期对学校提供的“证明”进行抽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滥开、滥用“证明”。

篇(3)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篇(4)

    一、本通知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篇(5)

    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直接作用是指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直接改变企业现金流的流量,并且作用的结果通常是十分明确的。在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有部分是针对企业的税收调整,这些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直接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减少了相关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所得税改革中,无论是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还是针对部分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对企业现金流量的作用都是直接和明确的,结果是减少了相关企业由于所得税支出带来的现金流出量,即使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也能使得企业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相关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具有两重性。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允许抵扣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一方面减少了由于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现金,即减少了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量,这样在投资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由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即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税费支付而带来的现金流出量,这样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余现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三)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增加了相关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出口退税率的七次上调,增加了相关企业由于税费返还带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这样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图1 结构性减税对企业现金流的直接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间接影响

    出口、消费和投资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三驾马车的拉动效应同时受到影响,投资、消费需求有所下降,出口增速出现逆转,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因此,防止经济下滑过快过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危机发生后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适时推行的结构性减税所追求的目的正是拉动消费和投资,特别是扩大最终的消费需求。由于现金流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等息息相关,而企业作为宏观经济中的微观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又都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总体水平的巨大影响,因此,对于企业的现金流,结构性减税除了能够发挥以上的直接作用外,更多的是产生间接影响。所谓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间接影响是指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一定能够直接改变企业现金流量,而往往是通过作用于宏观经济及微观企业从而影响企业现金流,并且影响的结果有时是不明确的。鉴于现金流分为投资性、融资性和经营性三大类,下文分别分析税收政策对三类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分析。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首先表现为结构性减税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改善企业销售,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企业处在了一种非常态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市场需求严重缩减,结构性减税扩大消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能够运用其杠杆作用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二是针对特定行业的减税措施能够带动该行业的消费需求。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还是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结果都是通过收入分配这一中间媒介使得居民实得收入增加,从而带动消费需求的上升。危机发生后,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诱因之一的房地产市场,其消费需求极度萎缩,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的出台比如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等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的消费信心,直接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消费;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也通过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拉动了汽车市场的消费。消费需求的上升会加大相关企业销售状况改善的可能性,进而带来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增加,即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其次表现为通过鼓励出口、改善出口企业的销售,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偏外向,近些年来的外贸依存度高达60%,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以消除金融危机对出口造成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因此提高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产品等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必然会增强国内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将在一定时期内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总量的增长。那么,出口退税率的上调最终造成相关企业出口额是上升还是下降呢?首先,出口退税率的上调会导致相关商品出口价格下降。当出口退税率上调时,如果能够维持出口商品价格不变,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最优的状态,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施外贸导向型战略,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已基本形成,当国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供给能力又很难相应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之出口商品大多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出口企业国际议价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出口退税率一旦上调,相关商品价格必然会随之下降。其次,出口商品价格的下降会带来出口量的增长,但其增长幅度小于价格下降的幅度。销售数量如何受到销售价格的影响,关键取决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在已有研究中,对于我国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判断基本一致,认为该弹性为负,且绝对值小于1,这意味着尽管出口退税率上调导致商品出口价格下降后出口量会增长,但出口量的增长幅度小于出口价格下降的幅度,因此最终带来出口额是上升还是下降,结果并不确定,即从理论上分析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对相关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结果不明确。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分析。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投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结构性减税通过促进投资改善、刺激企业投资需求,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投资性现金流。金融危机发生后,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也引发了 全社会的信心危机,出于对投资前景的担忧,企业的投资动机减弱,尤其是在长期投资方面,同时由于企业销售下滑、资金回笼不畅也削弱了企业的投资需求,因此,无论从动机还是能力来看,企业投资行为受到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刺激投资需求,与生产性增值税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其最终效应是减税,从而带来投资成本的下降。增值税的转型对企业投资行为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革新、更新设备的步伐,尤其会促进缴纳增值税的装备制造业、电力、采矿、化工等行业的投资力度;第二,可以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以克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结构性减税政策通过促进投资改善、刺激投资需求会加大相关企业投资行为的可能性,进而增加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即在投资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不改变的情况下,减少了企业投资性现金流量净额。

    (三)税收政策对企业融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分析。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融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结构性减税通过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改善企业融资,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融资性现金净流量。金融危机发生后,融资环境的恶化使得企业融资受阻,结构性减税措施中也有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减税政策,比如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并将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政策信号既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改变金融危机后我国股票市场低迷的状况,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资本市场是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融资环境的改善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融资成本一旦降低,则会带来融资活动现金流出量的实质性减少,使得企业融资性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进而减少企业现金流断流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利用税收政策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税收政策会对企业现金流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企业在进行日常的现金流管理时,不能忽视税收政策的作用,只有利用好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变优化现金流的可能为现实,进而在保障了企业经营活动现金的流动性、平衡性及安全性的同时,实现现金流持续创造价值的目标。

    

    图2 结构性减税对企业现金流的间接影响

    (一)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投资性现金流。投资方向的选择是一个企业投资性现金流管理中的起点,涉及现金流的战略规划,对企业整体现金流转乃至全部资源的运用具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义。危机发生后我国采取的税收政策中与企业投资性现金流有关的主要是增值税的转型,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投资方向、做好战略现金流的匹配,从而实现企业的增长、风险防范以及价值创造。(1)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产品改造升级换代。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投资应该定位于企业的战略发展结构、构筑在核心竞争能力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上,后危机时代中的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制定固定资产长远投资规划时,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从培育市场竞争优势的角度出发,并利用多方面的有利因素。增值税转型改革正是基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国家提出的并正在付诸实施的一项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可以依托增值税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快对主营业务影响较大的现有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力度,提高主要产品制造质量,保持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投资支持,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突破现有存量资产和产品结构,做到资金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倾斜,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投资,而对效益低下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项目要减少投资或不投资。(2)进入税收优惠产业,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资本的有机构成越高,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带来的税收负担越重,企业更新设备的意愿也就越低,一方面导致企业难以摆脱传统发展模式,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企业的持续发展。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应首先抓住增值税转型的机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一条依靠科技实现经济增长的企业发展道路;其次应利用各地政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力度的机会,积极进入到政府扶持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依托自身在基础产业、资源、市场、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

篇(6)

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

收缴管理要实现规范管理,应收尽收而较好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以社会慈善事业为依托,能有效弥补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政府将其以非税收入的名义进行规范管理,可以较好地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作用。

(二)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原则

收缴管理要对国有产权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进而缩小贫富差距,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监督原则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增强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非税收入收缴的整个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防范“谁收、谁用、谁管”的现象出现。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缴流程待优化

目前实行收缴流程较为原始与复杂,缴款人在被征收收入的情况下,必须先去缴款单位开具票据后去商业银行缴纳费用,等待银行确认完毕领取银行收讫凭证后再回到执收单位换取财政票据收据。繁琐的流程不仅给缴款人与各执收部门带来很多的烦恼,更出现资金票据无法实时匹配等问题。

(二)分成结算待规范

目前许多政府实行部门分成政策,分成项目繁多复杂,有按比例分成、按定额按项目标准分成等多种分成标准,有市县、省、中央多向与省市县双向等分成方向\有就地缴库和上解下拨的各种收缴方式。复杂分成项目政策造成资金无法实时清算,财政结算账户划缴复杂,加大了规范化管理的难度,

(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滞留资金过多,没有实现应缴尽缴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包括财政部门的汇缴结算户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财政部门为满足缴款人缴纳款项和核对账务需要设立的;非税收入过渡户是指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缴存的专用账户,由于过渡户被财政部门视同“小金库”,其开设己被财政部门明令禁止。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却成了财政资金的“蓄水池”,变为地方政府财力的“调解阀”,非税收入被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完成各级政府制定的财政收入任务。由于非税收入没有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大量的沉淀资金,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的作用。非税收入过渡户的存在为执收单位隐匿、转移,坐收坐支非税收入资金提供了方便,可视为单位开设的“小金库”。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过渡户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其存在的隐性给财政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

三、如何完善政府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

(一)改进收缴方式

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借鉴国内外管理先进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经验,加速信息管理业务发展实现收缴电子化,建立财政、银行与执收单位信息实时互联,保证应缴、实缴信息的及时归集,提高收缴效率,减少收缴成本,提高信息配比速度。

在当前单位执收财政监管的基础上,增加财政直接执收手段,加强国有资源资本的征收管理;对征税对象和收缴环节与税收相同的,如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对罚没收入(如交警的罚没收入)等可实行现场执收和委托银行代为征收,委托银行代收的,应由缴款人到各指定代收银行网点缴款;与部门职能联系密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零星小额罚款等由执收执罚单位按照“票款离”方式组织执收。

(二)完善体制机制

1.健全以票管收机制。一是归并规范非税收入票据,借鉴税务部门来强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管理权限集中在财政部门,并减少专用票据种类,同时规范和明确非税收入票据印制、领购、发放和核销及结报等管理行为。

二是规范完善管理机构机制,建立管理业务制度,从法律层面制定管理办法,从源头上规范执收行为与票据使用行为。

三是继续改革和完善制度,大力推行票款分离措施,增加电子收缴,资金直接入库手段,减少收缴单位与缴款人之间资金联系。加强票据资金实时对账,实时清算分成能力。

2.完善和创新分成管理体制。由于受旧体制的影响和利益驱动,非税收入分配政策和比例往往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确定,而收入征管却以地方部门为主,这就带来了条块分割在收入分成管理上的矛盾,经常出现项目复杂、分成困难等问题。

因此,需对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进行清理和调整,从各部门非税收入形成的历史和特征出发,既考虑各部门征收能力,又体现财政分配调控能力,以地方财政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进行有效分配,改变目前单纯从收入角度、按单个非税收入项目分成的办法,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可通过预算体制来调整和分配。

3.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考核机制来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具体征收工作。

一是执收管理考核。财政部门通过考核各执收单位在各类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过程的行为,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建立执收单位工作考核成绩。确保更好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是执收成果考核。财政部门通过统计各级财政、各部门的执收分成资金结算,对合理优秀完成预计目标的进行适当专项补助,对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上缴基数的,省财政从相关市县财政预算体制内扣缴补足。

通过建立上述考核机制,不仅可以确保“省级收入不减收,部门事业不停办,各方利益不受损”,而且对调动县市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也有极大促进作用。

(三)严格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方式管理

非税收入资金在缴入国库的过程中会集中在执收单位过渡户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两个地方滞留,形成沉淀资金,使非税收入不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肢解了财政职能,分散了财政资金,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应严禁非税收入在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户中滞留,实现应缴尽缴。首先,对非税收入过渡户进行清查、取缔。对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缴款环节多,缴款程序复杂的部门,可探索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由执收(执罚)单位先将款项存入分户,并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其次,提倡直缴缴款方式,逐步减少集中汇缴,建立以直缴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单位缴款模式。财政部门可通过严格控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专用财政票据)的票据发放,推广使用银行代收票据(直缴缴款专用票据),通过票据的源头管控作用和账户的从严审批促进执收(执罚)单位实现非税收入资金汇缴的规范化。第三,在非税收入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银行日终将资金与信息核对无误后划缴国库,实现账户日终零余额管理,变分散定期划缴为集中直接上缴。

四、结论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规范化管理,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也是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收入分配管理的重大措施。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规范化管理对政府提高资源调控能力,完善分配秩序,推动政府职能改革增强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理财的水平,加速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深远的意义。

篇(7)

多年来,各地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都进行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探索与实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非税收入的管理。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目前的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认识不清,把非税收入看成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不积极主动的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收支长期挂钩

多少年来,收支挂钩的现象使得单位的收入与收费的多少联系紧密,财政部门在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上流于形式,综合预算、收支脱钩并未真正落实到位。

(三)收入征管不规范

目前,执收收罚的部门多、环节多、标准乱,在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个别单位还未全面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存在着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空转”收入等行为。

(四)规章制度不完善

当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到范围、标准到征收及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没有一套统一、完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钢性约束不强。

二、对非税收入管理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今后一段时期经济改革发展的方向。我们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彻底改变非税收入现今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快法治建设,完善健全非税收入监管机制,从而促使“收支两条线”向纵深发展。

(一)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新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在积极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法规建设工作的同时,积极加大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对财源建设重要性的宣传,真正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本质上认识到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实现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完善措施,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首先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应纳入预算的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次是建立有效地政府非税收入制约和激励机制。在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部门预算编制中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以调动执收单位的积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确保应收尽收,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三是实行票款分离,充分运用互联网、固定pos机、移动pos机等高科技信息技术,全面采取直接缴库的办法进行征收。直接缴库就是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与收款合一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此缴款书直接到的金融机构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对于金额较小、分散的款项,由金融机构直接给执收执法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固定、移动pos机,实现直接缴库。四是财政部门建立新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在金融机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国库的单一账户。此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活动,并按执收执法单位和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

(三)深化改革,建立完善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机制

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同时,加大财政支出改革力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把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使非税收入的收缴同执收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彻底脱钩。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促使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监督了各项支出的全部用途,进一步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了非税收入的管理。

(四)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健全非税收入监管机制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法,应当建立一系列完整的法规、制度,把各地五花八门的征管办法统一到同一轨道上来,从而促使非税收入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今早结束各地对非税收入监管各行其是的局面。应当比照税收征管法,不断深入完善非税收入各项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执收单位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及时、足额、规范入库。

(五)规范机构设置,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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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此过程中,我国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结合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改革财政税收管理必须根据我国的政策法规进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注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以科学的税收收取范围收税,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纳税权益,确保我国税收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作为我国财政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税收管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财政事业的发展受阻。从现实的状况来看,我国税收管理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2]第一,管理体制的混乱。第二,管理机制的监管缺失。第三,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不高。第四,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这些因素直接造成财政管理混乱,纳税人意见较大,上访频率高,但实际问题解决率低,极大的造成国家财政管理的困扰。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一)改革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我国财政方面是比较缺乏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集权和分权等制度的不统一也导致了税收建设的混乱。很久以来,我国对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视不够,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出现问题,只重视收入,但是对于收入的管理较为松散,甚至是不在乎。[3]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必须重视建立现代财政税收管理机制。相关的财政税收管理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淡化人的作用,并且严格建立正常的财政税收管理格局,健全适当的管理制度,重视对债务的强化管理,避免债务的混乱不清,时刻保持财政税收的正常、健康、稳定的状态,推动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也是影响制约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作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者,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着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如果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低,就会导致管理机制落实不到实处,也就是说财政税收管理的最终效果就是由人员的执行情况来反映的,所以,提高财政管理人员的素养至关重要。第一,应该着重关注财政管理内部的环境与秩序,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和锻炼。第二,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对应的知识体系,同时强化管理人员服务意识,培养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管理税收的能力,优化服务,为我国财政税收事业贡献一己之力。[4]第三,在新的形势要求之下,创新的公共管理体制也势在必行。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构建新型的公共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共财政的健康运行。因此,我国财政税收部门应该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调整管理措施,减少冗官冗员,降低不必要的财政支出,营造健康良好的财政运行环境。另外,还要建立正常的“评估机制”,监督财政工作的透明运行。

(三)合理界定财政税收收支范围

收支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收支制度。首先对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进行认真的分析,然后立足于我国整体的经济现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调整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5]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收支范围确定的重要依据,有效地进行税收服务领域的分配,确保整个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良性发展。这也就要求财政管理把各自涉及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预算,进行税源的分配和规划,降低整个市场经济浮动情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同时,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应该通过相关的政策去建立长期有效的税源,比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培养优质税源,扩大收支区间。

(四)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税收资金的使用一直是比较关注的问题,资金使用效益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财政税收的结果。我国财政税收主要是使用在公共事业的建设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急需改革,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资源的整合,进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使用机制。[6]比如,将税收收支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另外,还应该投入更多的财政去扶持社会的公共事业,加强相关环节之间的信息交流,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更重要的是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的关注整个基层的发展面貌,及时给予财政支持。同时,有了合理的使用机制,配套的监督机制也不可缺少,应该建立相关的资金整合制度,监督财政收支的正常使用。

(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税收风险管理也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环节,因此,有了良好的税收为基础,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首先是在省、市、县三层联合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落实管控每一个环节,更加注重横向与纵向的交错与覆盖,确保风险管控的细节完善,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范。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工作,必须整合管控机构的设置,梳理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保管,并且建立健全风险联动管控,对税收风险来源进行监管,落实一户一站式的针对性监管,有效地减少管控环节中的浪费现象。

三、未来发展趋势

(一)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目标

税源是保证税收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走税源专业化管理道路,以风险管理为方向,优化税收的服务性,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税收政策。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必须与征管业务进行协调,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应该逐渐形成模式化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税源监管的方式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不断地提高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7]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分类管理是税收管理创新的案例。事物的特殊性,要求税收管理应该针对不同纳税人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税收风险的评估等管理工作,并且必须根据不同的纳税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置相关的人员与设施,通过专业化的团队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因此,应该可以取消“试点管理员制度”,打破所有非专业的管理机制,以“精、专、细”的要求去改变传统的税收管理习惯,建立专业的税源征收制度,并且通过培养的专门人才和专业化的手段与思维去监管和分析税收信息,另外,还要以专业化的管理理念建立正确的纠错体系,及时修补管理漏洞,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性。[8]大企业是税收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该在已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努力探寻新的合作关系,比如在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引入一些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并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变革,推进管理机制的规范与稳定。或者加强对大企业的定向管理,通过对专家团队的培养去尝试新的对话关系,切实帮助企业提高税务风险评估的能力。[9]

(二)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战略

风险管控是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严格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体系。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税务机关还是较为重视对风险管理的使用,但是相关的战略机制依旧需要进行提升和完善。[10]首先,应该尽快整合省市各级机关的资源,统一进行布局和管理,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布局。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完善的系统,因此,新的改革应该重点关注税收风险分析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操作手段开展科学的评估工作。但是在推行专门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在相关的环节中尝试建立一套统一管理的专业平台,对内建立专业的风险指标数据库,对所有的资源进行跨界整合与运用,将风险管理贯穿到事情发生的所有环节。同时,专业团队的作用必不可少,应该结合风险管理的瓶颈,构建专业的团队对税收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与评估,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的正确性和专业性。除此之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对所有的基础工作进行调研、管理,分清楚各个税务机关的详细职责,并且在党和政府相关的管理政策的支持下重新部署相关事项的各个流程,建立有效的考评激励体系,量化所有的标准,适当的倾斜政策,激发基层人员的积极性。[11]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相关的体制也在逐渐完善,这个过程对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利也有弊,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有关的财政管理人员应该审时度势,紧抓机遇,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化地调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最佳的状态做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坚持税收风险专业化管理的思路,严格遵守税收风险管理的秩序,对内有效建立税收管理的目标与机制,对外优化各种资源,明确职能划分,以最高效的专业管理构建财政税收管理体系。[12]除此之外,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久慧.借鉴《行政强制法》立法经验修订《税收征管法》[J].涉外税务,2013(4):41.

[2][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第七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6-709.

[3]张显丰,肖利伟,陈晓红.克服薄弱环节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J].国际税收,2014(3):96.

[4]姜力琳.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难点[J].财会月刊,2013(20):89-91.

[5]白涛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国际税收,2013(12):45-47.

[6]王革.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黑龙江对外贸,2011(5):144-145.

[7]刘奇超,高丛珊.我国在出口退税中海关与税务部门深化合作的法律探讨———以欧盟促进税收征管安全现代化改革实践为借鉴[A].海关法评论(第四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51-352.

[8]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管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1):32.

[9]左春荣,唐成成.数据挖掘技术在税收征管信息化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14(1).

[10]张菁,秦建华.准确把握纳税人的需求努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盐城市射阳地方税务局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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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资金汇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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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分析

税收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主要研究征纳双方以及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信息本身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以及纳税人作为“经济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天然存在。

1.从税收政策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优势方。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其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必然高于纳税人。同时,纳税人经济能力与知识水平的不同也会影响其对税收法规的掌握与理解。如果纳税人长时间地不能获取充分信息,就会对税务机关缺乏信心,对纳税行为产生抵触,导致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的降低。由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获取税收政策方面投入大的纳税人比投入少的纳税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时不对称信息可以被看作是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以凭借信息优势获利,这些纳税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税收筹划,少缴税款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是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获利性在另一种层面上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可以激发其他纳税人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法的完善,促进整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从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劣势方。

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主要通过要求纳税人申报的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税收知识的欠缺,可能会存在非主观错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可能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越少,就越难发现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纳税人违法成本很低,在利益驱动下这些纳税人倾向于提供更少的信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源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降低了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由于税务机关很难区分诚信纳税人与非诚信纳税人,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会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出现阿科尔洛夫在《柠檬市场》中描述的“劣币趋良币”现象,造成纳税人整体质量的下降和诚信纳税人的减少,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纳税人逆向选择。

(二)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掌握的资源不同,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

1.从不同层级方面来看

上级税务机关掌握本地区的宏观数据,但是不能完全掌握某下属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同时也不能完全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下级税务机关从本位主义出发,出现应征未征或者收过头税的现象。

2.从不同部门方面来看

税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基础资料,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缴税情况,税政部门掌握税收政策,信息部门虽然掌握的数据比较全面,但是缺乏税收业务知识。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信息利用效率降低,有时还会存在多头采集的现象,加大税收成本,也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

3.从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方面来看

税务工作人员更加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同时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了解税务人员的家庭情况以及工作能力。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引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税务人员不努力工作,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寻求信息租金。

三、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

1.主动对外提供信息。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信息获益。所以税务机关应该率先共享信息,加强税法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以此来换取更大的纳税遵从。例如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的不同,提供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税收专业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困扰纳税人的税收难题。

2.减少信息传递环节。

在信息科学研究领域,著名的美军传递有关哈雷彗星命令的案例说明信息在一级级传递的过程中,从上到下不断发生变化,最终得到一条面目全非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传递的环节越多,出现消减、误差或者变形的概率就越高,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是实现信息准确传递的关键要素。所以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可以尝试进行机构扁平化改革,合并内部机构,减少中间层级,重点抓住两头,即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总局、省局的信息。

3.加强信息共享。

整合不同部门掌握的信息,消除信息孤岛,特别要重视整合后的信息应用,让所有部门共享统一信息。统一操作标准,规范流程,努力将一线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全面纳入管理系统作为征管依据,同时还可以防范信息不对称背后隐藏的道德风险。

4.加强培训。

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数据质量意识,减少由于非主观因素形成的信息不完整和不准确。

(二)设定合理的奖惩机制

1.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在社会上公告、增加检查频次等方式,引导和提升纳税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开辟绿色申报通道,享受更多的纳税服务和一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涉税申请的手续。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减少对他们的税务检查力度,降低征税成本。

2.建立考核机制。

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内部,包括信息质量考核、绩效考核、风险点考核等。例如:对按照规程操作,数据采集质量高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教育与处罚;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关键点定期审核、公布,防患于未然。对税务人员的激励考核机制应以鼓励税务人员努力工作为目标,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推行征管手段现代化、全程化,建立涵盖税收各项工作,贯穿数据采集、审核、加工、分析、应用各个环节的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高效的办税系统,提高纳税人获取、申报信息的能力;使用先进工具简化信息采集,例如建立电子影像系统,保证信息一次采集,永久使用;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平台,积极获取第三方信息,加快全社会的信息共享。

(四)强化信息甄别

运用审计技术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包括两个方面:

1.对税务人员采集信息的审计,测重于审核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数据采集标准,对不完整信息进行提示或,根据数据内在逻辑,查找可能不准确的数据,根据工作规范要求,排查超过时限未办结的任务。例如:税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在一定时限内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纳税限定,可以定期对超期未限定的纳税人进行筛选,防止漏征漏管。

2.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计,侧重于审核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资料,如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信息表等进行比对,尤其是要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核对,如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国土部门获取的土地信息、建交部门获取的立项信息等,同时还要对本地区相似企业进行横向对比,甄别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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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教育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规范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逾越规定收费规范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逾越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必需料理减免税手续。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制度。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各类教育机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1.教育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教育机构的国家学历授予权证明资料;

4.提供教育劳务收费项目、依据。

5.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书面申请资料。

先由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核后,有关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审定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审批。

三、规范教育机构纳税申报工作

经地税机关批准,对于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实行收费集中期的学期开学后次月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即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各申报一次。对教育机构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按月申报,即每月10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置。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教育机构纳税申报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四、加强教育劳务的发票使用管理

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对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应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应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切实纳入地税发票的统一管理。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的数量、类型,要加强与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协调。收费的项目、规范的动态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送和沟通机制。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协调,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机构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