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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思路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0 14: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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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思路

篇(1)

美国、英国和法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关键是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约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的发行、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及资格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并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四是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监管层要求对投资进行严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风险,并进行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也让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步入到有史以来最为艰难的时刻。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量、投资收益及投资回报也出现了大幅下降。次贷危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现失败,不得不撤销或重新进行判断。二是促使并购基金创造了其他新类型的投资以配置他们巨额的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包括对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IPE),对杠杆收购交易中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收购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自次贷危机发生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基金开始出现亏损。由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本轮危机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轮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欧美国家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具颠覆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这项法案包括限制银行从事互换交易业务、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和对冲基金等严厉措施。这一法案的通过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针对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行业的监管指引——《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并对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定期向英国创投协会(BVCA)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以便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经济影响进行有证据的严格跟踪分析,及时监测金融风险。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套直接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引入了“欧盟护照”机制。不过,它可能对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及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造成冲击,再加上欧美的分歧,可能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投下阴影。

不过,由于中国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最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渐将业务的重点放在中国市场。众多的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自2010年以来,百仕通、第一东方、里昂证券、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贝恩资本、瑞银、KKR等机构也在筹划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事宜。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投资及退出渠道不断拓宽都给国际资本带来了可预期的高投资回报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2005年,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到“全流通”阶段,并由此拉开了新一轮牛市的序幕。在这一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进入了政府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这一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以及中国经济自身内部的失衡使得中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愈演愈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开始渗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领域。(2)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充斥着众多的投资机会。(3)政府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比如,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09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意见,各地地方政府纷纷拿出财政资源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制定优惠政策来促进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动了各方资金积极参与到这个行业。在募资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台了向保险资金放开股权投资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还有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积极推动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4)创业板的推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机制,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位居亚洲首位。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的复合增长率,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

2010年又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均创下历史新高。具体来看,募资方面,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方面,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了2007年曾经创下的95笔的最高记录。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随着实践的发展,“私募”基础性规范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许将逐步显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批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如果这一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则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包括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募集资本总规模的规定,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相信这一方法的出台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二是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很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当地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各方面来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市场经验,这也是银行、保险、国企等机构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是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机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在美国这种信用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信用”“诚实”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不能真正履行,这无疑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也是阻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推动发展时期,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因需要政府资金作风险补偿而应由政府设立准入机制进行监管外,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逐步实行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要以“开门立法”模式为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私募资本的配置,同时为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间。在以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监管要以监管的介入程度不应当干预或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为原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目标及思路

从发展目标上看,应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监管有效、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不断优化企业投融资结构,加快经济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从未来发展思路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一是监管环境方面。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监管框架,保证各基金具备股权融资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资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制约了PE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立决策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明确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发展环境方面。从金融监管环境、金融政策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中介服务环境、金融开放环境、金融安全环境等各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是建立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个季度,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共募集资金达212亿美元,超过2009年全年的募资总额。一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对于流动性的需求越发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股权交易规则》,标志着国内首个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试运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创投企业、基金机构提供基金募集、项目融资、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退出等全方位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在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金融资产需要一级市场募集资本,二级市场来创造流动性。电子化的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是未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四是退出机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分散股权投资发展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而交易平台如股权转让的大宗交易市场,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新三板市场等。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资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

篇(2)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且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并未发展起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务院在2008年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私募股权投资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内涵

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由专业化的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并主要投资于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以此来获得回报的一种投资模式。在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它不仅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使资金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收益。但当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较少,缺少法律的支持导致该行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风险,政府、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健全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制,可以极大地活跃民间资本、调动投资者的热情,帮助众多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由专业化的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以盈利为目的,其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根据财务投资的战略选取合适的未上市企业,并向这些企业进行投资,并可以择机退出的投资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针对处于初步发展期、快速发展期、稳定发展期的企业进行投资。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产业,相比于以往的投资产业来说具有巨大的优势:首先,它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这样可以迅速地聚拢资金,形成规模效应,活跃资本市场。其次,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企业,在进行投资前,投资机构会进行严格地评估以确保投资安全,在投资后还会对企业重新进行改造,以确保该企业能获得长久的发展,提升企业效益。再次,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是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这有利于投资机构与企业进行信息沟通、降低融资成本,避免严格的监管程序带来的不便。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股权通过转股交易获取利益,可以长期投资,长期获得回报。最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的策略上较为成熟,其根据一系列的投资才能、先进的投资理念、熟练的投资运作模式进行投资,确保自己投资的安全、可靠。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是由投资者、投资机构和受资企业完成的。投资者先提供资金之后,投资机构再选取合适的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的企业根据所获投资额的数额提供股权资本。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的:第一,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问题。要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稳定受益,这样才能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投资机构的职能问题。投资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管理和投资优势,在作重大决定时也要征询投资者的意见,并保证他们的决定权。第三,投资机构的激励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投资机构来管理运行的,一方面投资者和出资机构签订了认购协议,另一方面投资机构和受资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将影响着整个投资基金的发展进程。

当前,比较有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形式多是采用募集设立。其中,募集设立的方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在采用公司制的方式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降低了自己的风险。而合伙制下则选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这时基金的出资人就当然地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其可以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主要是因为这一投资形式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在实行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的过程中,作为基金的投资人,其既是这一投资组织中的委托人同时也是投资的受益人,投资机构作为管理者,其根据出资者的委托完成其职责,并最终将收益返还给出资者。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开始实行私募股权投资。一些著名的投资银行例如高盛、汇丰等都相继开展了私募股权的投资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短短的30年间,大量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涌入中国市场。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再加上从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逐渐快速发展起来。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额逐年递增

根据财经报的报道显示,从2000年到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额逐年递增,年复合率达到13.4%。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共新募集投资基金113支,比2000年同比增长了411%。而已披露523起投资总额超过298.7亿人民币的基金,比2000年同比增长了622%。虽然2008年我国经济也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从所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来看,我国的私募股权的发展状况较好。

(2)人民币基金募资的市场逐渐崛起

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改变,传统的储蓄理财已失去价值,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开始活跃。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一些著名的国际银行破产,间接推动了人民币基金募集的市场。从相关的统计数据来看,人民币基金已经取代了外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共新募集的118支投资基金中,有83支是人民币基金,占到了募集基金总数的70.3%,外资基金仅占29.7%。从全部募集的基金数额来看,所募集的人民币基金金额为201.1亿元人民币,占到募集总额的67.3%。

(3)投资对象以传统行业和服务业为主

在我国尚未完全完成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传统的产业以及服务业。据2012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共对国内的78家传统行业和服务业进行了投资,共计投资金额为162.5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到了2012年投资对象总数的66.1%和投资总额的56.1%。

(4)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发展迅速

相比于以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都是外资主导的,近年来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国内相继成立了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根据相关的统计报告显示,在2012年风险投资机构竞争力的排名中,前30名中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占到了62%,相比于2012年增长了213.3%。相信随着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会逐渐成立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1)专业的人才匮乏

现代社会的竞争关键靠人才,专业的投资人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以稳固发展的必要保证。世界知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无不把引进高素质、高水准的投资管理人才作为自身发展的重大策略。这些专业的资金管理人才包括社会名流、投资精英和管理精英,他们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共同为投资机构的发展出谋划策。社会名流主要负责为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和物色投资对象提供参考;投资精英主要负责严谨细致的分析所要投资的项目的价值,为决策提供依据;管理精英主要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日常的运营管理,处理好与出资者及受资者的关系。由于我国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才刚刚兴起,欠缺必要的经验,难以在短时间内培养出符合要求的专业人才。人才的匮乏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存在较大的风险,出资者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降低出资者的出资热情,对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专业人才的稀缺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的矛盾短期内无法解决。

(2)资本的流动性较差

私募股权投资不像股票市场一样可以随买随卖,其主要针对受资企业的股权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因此资本的流动性较慢。国外一些发达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都有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相同的市场,这些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额具有定价的功能。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中,尚未出现这样的市场,以致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很差。这种流动慢的现状也导致我国一些本土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愿意进行私募股权的投资。

(3)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私募权投资基金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只是针对创业类的私募股权基金,而没有对并购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做出规定。此外,尚没有关于私募权投资基金投资完善、具体的规定,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出现众多乱象,违法违规现象不断上演,这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长远、健康发展。

(4)缺乏有效的监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涉及众多方面,并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工作。首先,由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改革委员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批准和备案工作,并指导投资的运行过程;其次,金融业监管部门例如央行和证监会也都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中。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的过程中监督职能的划分,导致各监督机关之间无法有效地协调起来,监督效力低下,甚至对有些投资机构的监督出现空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序状况严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发展的策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出资者、投资公司和受资企业三个主体之间共同作用完成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想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发展,就必须先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制,解决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深化私募股权投资机制的改革

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逐渐开始了一系列的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如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竞争力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其中,打破垄断的局面,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可否认,国家确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但改革的力度不深。因此,国家应加大金融体制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建设的热情。在金融体制内,实行平等的准入资格,进行公平的竞争,能够带动民间资本市场的活跃,从体制机制上给予民营资本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更多的发展机会。

2.制定完善的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充满风险性的行业,若缺少了法律的严格规定,必定会给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诸多危险。当前,国家应加快该领域的立法,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有益经验,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才能保证该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敢跨越雷池,也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3.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力度

政府的经济职能不仅包括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路径,还要尽快出台对于该市场的统一监督规范,确保投资各方的利益得到实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例如有些机构打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幌子进行集资诈骗,严重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政府应该尽快调查研究这些问题,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着重对下列三方面进行监督:第一,对基金发起人、管理人资格的监督。这包括对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历、最低注册资本、基金的最低限额、注资比例等方面的监督,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于管理人投资范围的监督。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应明确具体的范围,如规定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并规定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投资基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另外还可以引导他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等对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第三,对投资人资格的监督。无论对于投资人是个人还是法人的,都应该根据其收入或收益水平设定投资金额的下限,而且还要考察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避免使其他投资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4.坚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虽然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但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所收到的行政干预依然较强。政府的过多干预不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负担,也制约着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发展。只有坚持走市场化的发展道路,才能激发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活力,给予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985年,由国家投资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即走向破产正说明了政府主导投资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坚持走市场化的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5.加大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培养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急需大量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人才,国家和社会应重视专业化人才的培养,逐步普及私募股权投资的知识,打造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专门人才。并使这一培养机制形成长久的制度,在引进境外优秀人才的同时,共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渐趋活跃,我们应该大力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改革。政府要加紧该领域的立法工作及监督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设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投资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注重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增加投资收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经济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许欣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差异性监管路径[J].现代商业,2011,20

篇(3)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04—09

作者简介:赵 玉,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北京 102206)

资本市场实践既有的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融资工具或者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成长,必须把握其内在特性,立法与市场须为其提供适宜的土壤、并进行精心的培育与动态的修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同样需要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延类型特性,并设计不同的差异性监管模式。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延边界不断扩张,区分的参数正变得越来越多,如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并购基金(Buy out/Buy in Fund,LBO)、重振资本(Turn Around)等等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等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延的差异性与类型不同,内含的市场风险外部性不同,相应立法者采纳的监管模式与规制路径应该有所差异。本文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正当性入手,基于比较美英等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妨考虑建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于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差别化监管。

一、 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的正当性支撑

(一)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在纯粹竞争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暴露出市场现象的特性,即垄断性、外部性、不确定性的存在。2009年由于创业板推出后,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而获得丰厚利润。在此效应的感召下,出现了“全民PE”的盛况,各类人士纷纷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追逐暴利,过分集中于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价格一路看涨,远远脱离了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甚至有些非法机构打着“拟上市公司”的招牌进行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并恶化了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由此,监管部门、实务界、学界达成共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适度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韩言铭:《发改委剑指非法集资 “伪PE”或将穷途末路》,

,2012—05—20。

一方面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秩序,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外部性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失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纯的逐利性本质,决定了其对财富暴利增长的追求,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价值高于经济价值的投资方向长期漠视,另一方面对于高增长点竞相追逐,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集合化效应后,将会导致市场失灵

文先明 :《风险投资市场失灵的对策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二是垄断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有效而迅速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而获得高额收入的行为方式。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资金投向高科技企业的目的是:等到企业开始盈利,并且前景很好时,在资本市场上将企业出售或上市,从而实现资本的高额增值。在这个过程中,大公司、大企业为了垄断某种技术或者防止相关技术的扩散就会大量收购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从而造成技术上的垄断,并且有可能阻碍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对金融市场的冲击。近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产品不断的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并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波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凸显出来,这从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对冲基金造成的冲击可见一斑。

篇(4)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1]隆鑫公司用一栋经营用厂房去与昌达公司所拥有的一项股权进行交换。交换日,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取得,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厂房原值4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增值100 万元,交换日的市价为600 万元。昌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余额700 万元,减值200 万元),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00 万元。隆鑫公司将换入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昌达公司换入的厂房后则作为固定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核算。

解析:本例中,隆鑫公司用经营用的厂房去与昌达公司所拥有

的股权进行置换。思路分为两步,作销售账,虚拟“银行存款”;用换

入资产去替换“银行存款”。

首先,将隆鑫公司、昌达公司双方资产的情况罗列出来。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消账、上账、挤差)(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投资性房地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4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价值变动:1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账面价值:50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公允价值:600 万公允价值:60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固定资产(上账)

然后,考虑隆鑫公司的账务处理。

(1)作“销售账”,虚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2)用换入资产去替换“银行存款”科目(上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最后,考虑昌达公司的会计处理。

(1)作“销售账”,虚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2)用换入资产去替换“银行存款”(上账)。

借:固定资产 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2]承例1 资料,假定隆鑫公司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550 万元,并支付给昌达公司补价5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解析:本例主要是讨论涉及到补价时的“会计思路”。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重点关注的是补价起着调节换入资产价值的作用。按照前面的思路,将隆鑫公司、昌达公司双方资产的情况罗列到一起。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消账、上账、挤差)(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投资性房地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4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价值变动:1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账面价值:50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公允价值:550 万公允价值:600 万

支付补价:50 万收取补价:5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固定资产(上账)

首先,考虑不涉及到补价的情况,运用前面的思路可以分别作

出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的账务处理。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5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 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然后,将“补价”的因素考虑进去。对于隆鑫公司而言,是支付补价50 万元,对于昌达司而言,是收取补价50 万元。运用“补价”的思路,可以分别作出隆鑫司和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分录。

隆鑫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贷:银行存款 50

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 50

最后,将以上分录综合起来。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50)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

银行存款 5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600-50) 55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

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3]承例1 的资料,假定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易双方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取得。厂房原价800 万元,已计提折旧200 万元,已计提减值10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解析:历史成本强调过去某一时点资产的价值,资产的价值应该保持稳定,不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在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置换时,是不允许确认相关损益的。历史成本只能认可账面价,不认可公允价。作账的思路就非常明确了,就是“两步走”,第一步,消账,第二步,上账。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消账、上账)(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投资性房地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8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累计折旧:2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减值准备:10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账面价值:50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固定资产(上账)

首先,考虑隆鑫公司的账务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消账,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上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

然后,考虑昌达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4]承例1 和例3 的资料,假定隆鑫公司交换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480 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2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解析:本例中,将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双方置换资产的情况罗列起来。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固定资产)(消账、上账)(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固定资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8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累计折旧:2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减值准备:12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账面价值:480 万收取补价:20 万

支付补价:2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投资性房地产(上账)

首先,考虑不涉及到补价的情况,运用前面的思路可以分别作

出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的账务处理。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48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2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 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然后,将“补价”的因素考虑进去。对于隆鑫公司而言,是支付补价20 万元,对于昌达公司而言,是收取补价20 万元。运用“补价”的思路,可以分别作出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分录。

隆鑫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20

贷:银行存款 20

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 20

最后,将以上分录综合起来。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480+20) 500

投资性房地累计折旧 20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2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

银行存款 2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500-20) 48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银行存款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三、结论

对于混合计量模式下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会计处理思路和方法已经非常明确了,对于交易双方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时候,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处理。对于双方的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时候,就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处理。原则就是不能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若涉及到补价,用“补价的对应科目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思路来解决。在接下来地研究中,笔者会加大对“多重计量模

式”的研究力度,并不遗余力地探索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并具有中

国特色的“会计计量模式”,以便使会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最

终达到充实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的。

[本文系2012年度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多重计量模式理论与实证研究”(编号:2012KYR01)阶段性研究成果]

篇(5)

以银行业为例,目前五大国有银行控制了70%的社会存款,由央行制定存贷款利率,并由此构建了银行以利差为主、中间业务收入为辅的商业模式。银行发放贷款或购买债券一味增加债权,企业则为谋求发展不断增加债务。刘国忱说:“如果政策允许,银行可以利用自身利润积累,进行股权投资,博取实业经济发展回报,转一个思路,进行反向产融结合。那么,一来企业就能够获得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二来银行的资产结构也会趋于合理。随着大资管时代到来,国家应该逐渐放开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股权投资的限制。”

篇(6)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的会计业务和财务报表,更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内部交易。为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工作能顺利的进行,一般的做法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设置合并工作底稿,并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以调整和抵销个别财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影响,准确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进行调整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

一、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思路

在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时,对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之间的抵销,一般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基于期末余额的抵销,也就是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相抵销。目前,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在内的许多统编教材,都是基于这种思路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另一种则是基于期初余额的抵销,也就是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期初余额相抵销。虽然采用这两种抵销思路处理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我们认为前者显得比较繁琐复杂,不易理解;后者则显得比较简单,容易理解。本文拟结合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例25-3、25-4、25-5,采用上述第二种抵销思路来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望能帮助大家加深对书中内容的理解。

二、抵销分录的编制

(一)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一年调整与抵销分录的编制

1.将A公司各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成本 1 100

固定资产 3 000

贷:应收账款 100

资本公积 4 000

2.由于在控制权取得日后的第一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与成本法下的余额相同,因而可以不作调整。将甲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与相应的A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抵销。

借:股本 20 000

资本公积 12 000

盈余公积 1 200

年初未分配利润 2 800

商誉 4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9 500

少数股东权益 10 800

3.调整资产高估和低估数对20×1年度的影响。

借:管理费用 150

应收账款 100

贷:固定资产 150

资产减值损失 100

4.抵销A公司20×1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 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2 000

5. 反映少数股东净利润及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借:少数股东损益

[(10 500+100-1 100-1 500)×30%] 2 805

贷:少数股东权益 2 805

6.将甲公司确认的对A公司的投资收益与A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的“向股东分配利润”项目相抵销。

借:投资收益 3 150

少数股东权益 1 350

贷:向股东分配利润 4 500

7.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的抵销。

借:应付股利 3 150

贷:应收股利 3 150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由于在控制权取得日后的第一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与成本法下的年初余额相同,因而可以不做调整。

(二)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二年调整与抵销分录的编制

1.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由成本法下的计算结果调整为权益法下计算的结果。

A公司20×1年调整后的净利润=10 500+[100(购买日应收账款公允价值减值的实现而调减资产减值损失)- 1 100(购买日存货公允价值增值的实现而调增营业成本)-150(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增值计算的折旧而调增管理费用)]=9 350(万元)

甲公司20×1年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应调增的金额=9 350×70%-4 500(分派股利)×70%=3 39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395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3 395

2.调整A公司各资产项目的年初余额。

借:固定资产 2 850

贷:资本公积 2 850

3.将甲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与相应的A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抵销。

借:股本 20 000

资本公积 10 850

盈余公积 3 200

年初未分配利润 6 800

商誉 4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2 895

少数股东权益 12 255

4.调整资产高估和低估数对20×2年度的影响。

借:管理费用 150

贷:固定资产 150

5.抵销A公司20×1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 4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2 400

6.反映少数股东净利润及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借:少数股东损益 [(12 000-150)×30%]3 555

贷:少数股东权益 3 555

7.将甲公司确认的对A公司的投资收益与A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的“向股东分配利润”项目相抵销。

借:投资收益 4 200

少数股东权益 1 800

贷:向股东分配利润 6 000

8.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的抵销。

篇(7)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下应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一)准则规定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对准则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对于准则的规定,初始计量比较容易理解,在分派股利时考生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往往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错误。

在成本法下,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到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账户、“投资收益”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后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具体做法是:

1.首先确定“应收股利”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企业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记入“应收股利”账户。

2.然后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这一步比较复杂。具体分两种情况:

(1)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计算本期应冲减或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2)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3.最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

为便于理解,下文通过一个具体例题来进行说明。

【例题】繁荣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000元购入昌盛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7年1月1日购入股份,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2007年的分红情况:

昌盛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由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的是2006年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2)2008年的分红情况:

1)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5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10%=5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6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20000元(60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继续冲减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投资收益40000

2)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5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350000×10%=3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5000=4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5000元(45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5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5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3)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000元: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0000=4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4)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150000元:

应收股利=150000×10%=1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15000=2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小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元恢复。注意:这里只能恢复投资成本10000元(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25000元。

如果盲目地代入书上的公式,就会出现错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250000-400000)×10%-10000=-25000元。(注意冲减25000元是错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3)接(2)中1)2009年的分红情况:

如果2009年5月1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300000元,昌盛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是500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30000=9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500000×10%=9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2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5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2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篇(8)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进行投资及股权交易的活动大大增加,从而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形式多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环行持股结构。环行持股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资孙公司或另一子公司时形成的持股关系,环行持股的合并方法、理论多种多样,下面将介绍环行持股情况下比较简单的报表合并处理方法,并探讨其合并的理论基础。A公司做为母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C公司70%的股份,同时,B公司持有C公司10%的股份,形成环行持股关系。

假定三家公司无年初未分配利润,均未分配股利,三家公司单体报表如下:(单位:万元)

根据200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A公司对B、C公司的投资均按成本法核算, B公司对C公司持股10%,也按成本法核算。

A公司对C公司享有两块收益,一个是自身持有的C公司70%的股份,这个可通过在合并报表时,将A对C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来体现,另一块收益,通过B间接持有C公司的股份体现,A对C间接享有的收益应为7%,这一块,可通过B对C进行权益法核算后,再对B进行合并时对B的核算方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间接体现。

整个合并流程如下:

第一步,将B对C的持股变为权益法核算: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C 5 贷:投资收益---C 5

此时,B公司的利润变为105,长期股权投资—C的余额为15。

第二步,将A对B的持股变为权益法核算: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B 73.5贷:投资收益---B 73.5

此时,A对C享有的7%的收益(3.5)就通过对B的权益法核算体现出来。

同时, A对C公司的成本法核算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③借:长期股权投资---C 35贷:投资收益---C 35此时,A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为70+35=105

第三步,进行合并抵销:

A对C:

④借:股本 100

未分配利润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C 105少数股东权益 45

⑤借:投资收益—C 35少数股东损益 15贷:未分配利润 50

A对B:

⑥借:股本 200

未分配利润 105

贷:长期股权投资—B 213.5少数股东权益 91.5

⑦借:投资收益—B 73.5少数股东损益 31.5贷:未分配利润 105

第四步,抵销在整个合并过程中的重叠部分,为B对C中的投资、投资收益及少数股东权益等重叠的部分。因为B对C的投资中应有A享有的权利已在A对B的权益法核算中体现,且A对C的抵销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包括A通过B间接享有的部分,所以两者应进行抵销:

⑧借:少数股东权益 15贷:长期股权投资—C 15

⑨借:投资收益—C 5贷:少数股东损益 5

合并过程如下表:

环行持股的情况下,整体思路归纳为:合并主体内的股权投资,不管其是否应调整为权益法核算,在合并时均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合并后重叠部分进行抵销。多层环行持股情况下,也是按照此思路进行,只是先分层合并而已。

篇(9)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新准则保留了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其核算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有所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对不同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充分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质量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很可能不公允,且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对经济资源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从本质上来说,不能作为购买,会计处理上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各方是自愿、公平地进行交易,存在公允的购买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一是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计量。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购买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公允价值列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商誉(大于差额)或计入当期损益(控股合并下,因购买日不编制合并利润表,所以应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对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调整。对于大于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小于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其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新准则要求权益法中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充分体现了“相关性”这一会计质量要求。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不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文侧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无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惟一的区别是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原投资至新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篇(10)

根据以上政策,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囊括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关于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规定,并在表述上稍做了调整,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变化。由于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的缩小,权益法转成本法只存在一种情况,即追加投资导致的,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了追加投资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权益法转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涉及到同一控制的情况,而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是不同的。实务界人士以及业界学者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后,针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处理建议,因此值得讨论。

此外,针对追加投资日在年初,在企业宣告发放上一年现金股利之前,当企业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后又发生企业宣告发放上一年现金股利时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提及。故本文旨在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中的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二、追加投资属于多次交易情况下的权益法转成本法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企业合并类型

1.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是合营或联营的关系,且两者受同一方或关联的多方控制。如果投资企业一开始投资的目的不是企业合并,而是随着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对于之前的合营或联营企业想要实施控制,取得财务和经营决策的绝对决定权,以便实施企业的经营理念;或者是投资企业受自身的限制,导致企业合并分次完成。如果是技术类的企业,还有可能随着技术研发的投入出现新的技术,而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需要采用这类技术的话,也有可能发生以专利权作为对价追加投资导致企业合并的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虽受同一方或共同的多方控制,但是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就形成了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属于通过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

2. 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是合营或联营的关系,且两者之间不受同一方或关联的多方控制。那么,如果企业随着业务的拓展,为了方便原材料供应,企业很有可能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并上游企业,即会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同样的,对于下游企业,为了贯彻自己的营销策略,企业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联营或合营企业实施合并,这就形成了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

由此可见,追加投资属于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存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形,而对于不同的企业合并类型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应区别讨论。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具体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通过追加投资,使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当前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思路。

1. 第一种认为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追加投资日应冲减自权益法形成日至转换日之间确认入账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份额,并将原权益法确认的账面成本调整为原投资对价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调整分录在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相同。

合并日不同的合并类型确认追加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同,如果属于增持同一控制下被投资企业股权后形成控制权的核算方法转换业务,应按拥有被调整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调整确认形成控制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份额,追加投资日对于追加投资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同一控制下形成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那么股权投资原投资部分账面成本与追加投资日按照份额确定的原投资部分的初始的投资成本的差额依次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如果属于增持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企业股权后形成控制权的核算方法转换业务,追加投资后初始投资成本为两次交易确认的初始成本之和,而追加投资部分的初始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非同一控制形成的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确认。

2. 第二种认为权益法转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需要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

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乘以追加投资后达到的持股比例,而原投资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及按照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都转到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不再进行调整,追加投资日确认的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资本公积。

非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和。

对比以上两种做法的思路可见,追加投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分歧点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对原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即对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及之后确认的投资损益等变动是否应该冲销。

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而言的,而本文讨论的企业追加投资是由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了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转为

控制,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相比以前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区别,且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各异,因此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并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为此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没有必要对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冲销,而是保留其账面价值作为转为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这样更能体现多次交易的经济实质,也体现出公司不同投资时期成本与风险的不同。

三、举例

2×15年1月5日,某上市公司以5 600万元的价款取得A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A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 000万元(假设当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由于该项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成本100万元,因此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15年度,A公司实现净收益1 00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该公司已将应享有的收益份额30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入账,并相应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除实现净损益外,A公司在此期间还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利得500万元,该公司已将应享有的其他权益变动份额1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确认入账,并相应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2×16年2月10日,该上市公司又以4 800万元的价款取得A公司25%的股份。至此,该公司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已增至55%,对A公司形成了控制,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假设有两种情况:(1)假设该项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 000万元。(2)假定该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上述分析,追加投资属于多次交易权益法转成本法,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 000×55%=11 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10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57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3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 500 000,银行存款48 000 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 000。

2. 非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追加部分的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4 800万元,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 800+5 700+300+150=10 95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9 5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57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3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 500 000,银行存款48 000 000。

四、权益法转成本法时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建议

篇(11)

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涉及投资损益的计算,而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计算投资损益的常规做法显得较为繁杂。笔者以下介绍金融资产投资损益的一种简便算法:现金净流量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确定: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例1:甲企业向乙企业投资600万元拥有其30%的股份,乙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300万元;第二年,乙企业发生亏损300万元;第三年乙企业既没有发生赢利,也没有发生亏损。第三年末,甲企业按投资合同的规定收回对乙企业的全部投资,收回资产的价值为600万元。对该项投资业务,甲企业累计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多少万元?

(一)常规思路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1.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期间确认的投资损益

(500-300)×30%=60(万元)

2.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确认的投资损益

600-[600+(500-300-300)×30%]=30(万元)

两者合计为:60万元+30万元=90万元

问题实质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成本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上,处置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不管是用权益法还是用成本法,计算结果是相同的。因为该问题的实质在于这项投资一共带来了多少现金净流量,也就是说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的合计。显然处置一项长期股权投资,不论是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都不会改变其现金净流量,因此两种方法确认的累积投资收益也应相等。而成本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投资损益比权益法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投资损益更简便,因此可以用成本法,计算现金净流量,更简便地得到甲企业累计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

(二)成本法

1.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期间的现金流入量

300(现金股利)×30%=90万元

2.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现金净流量

600(投资收回价)-600(投资成本)=0

两者合计90万元,与常规思路得到的结果相同。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损益的确定

例2: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按86 8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80 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支付交易费用300元。债券购买价格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4 800元。甲公司对持有的该项交易性债券投资每半年计提一次利息。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对该项投资按85 000元的公允价值进行再计量,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债券售出,实际收到出售价款88 600元。对该项投资业务,甲企业累计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多少?

(一)常规思路

按会计准则作出相应会计分录进行计算

1.购入乙公司债券,收到其支付的债券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成本)82 000

应收利息4 800

投资收益300

贷:银行存款 7 100

借:银行存款 4 800

贷:应收利息 4 800

2.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2 400

贷:投资收益 2 400

3.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3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000

4.售出乙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88 6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成本) 82 000

――乙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3 000

应收利息 2 400

投资收益 1 2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 000

贷:投资收益 3 000

根据以上会计分录,投资收益合计为-300+2 400+1 200

+3 000=6 300(元)

(二)简便算法

该项投资现金流入量=4 800+88 600(元)

该项投资现金流出量=86 800+300(元)

该项投资现金净流量=4 800+88 600-(86 800+300)=6 300(元),与常规思路得到的结果相同,但计算过程显得一目了然。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损益的确定

例3:2008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 600 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8%、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为620 000元。甲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2008年12月31日该项债券投资的市价为618 000元。2009年6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该项债券投资售出,实际收到出售价款637 000元。对该项投资业务,甲企业累计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多少?

(一)常规思路

按会计准则作出相应会计分录进行计算

1.购入乙公司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成本)600 000

――乙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0 000

贷:银行存款620 000

2.20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这里首先要用插值法估算实际利率,再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为41788元。在此就不列出较为繁琐的计算过程。

借:应收利息48 000

贷:投资收益41 78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6 212

借:银行存款48 000

贷:应收利息 48 000

3.按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4 21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 212

4.售出乙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 637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 21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债券(成本)600 000

――乙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3 788

――乙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4 212

投资收益 23 212

根据以上会计分录,投资收益合计为41 788+23 212=65 000(元)

(二)简便算法

该项投资现金流入量=48 000+637 000

该项投资现金流出量=620 000

该项投资现金净流量=48 000+637 000-620 000=65 000元,与常规思路得到的结果相同,但计算过程显得一目了然。

对其他金融资产的累计投资损益也可以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来计算,在此就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