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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单位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2 14:12:17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

篇(1)

我公司的办公和居住环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变化,绿化美化工作之所以取得这么明显的成效,总结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绿化美化环境,放在议事日程上。

公司领导重视,眼光长远。前几年,当公司着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时候,就已经下决心要整治周边环境。注重建设、美化环境的协调进行。干部员工一致认为:搞好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不仅仅在于改善职工的办公和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单位环境的绿化美化对于提高本单位的知名度、促进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等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以绿化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的改善,必将同时改善本单位经济发展环境,有助于提高单位的综合竞争力,使经济充满活力。职工的住房要解决,职工的收入要提高,公司的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也不能拖后腿。环境的绿化美化,不搞则已,要搞就要搞最好的,要向现代化的双文明地质单位的目标迈进。

为了搞好“整治环境,绿化家园”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职能部室主任为成员,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形成了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每年都投入资金放到环境的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上,用绿地来改善居住环境质量。一开始,个别群众对环境的整治和植树种草工作是不理解的,也不太相信公司有能力去解决当前居住环境脏、乱、差的情况。甚至有人认为单位领导花钱植树种草简直是败家行为,不如把钱用在提高职工的收入上。目标既定,公司领导不为闲言碎语所动摇,为使广大职工支持绿化、美化行动,单位班子领导带领职工代表到县绿化较好,环境较美的环保局等单位参观,真切感受环境美的那种舒心,那种欢畅,那种怡人,从而增加广大干部职工的支持力度。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单位领导亲自督促狠抓落实。当一条条道路铺设好,一座座花坛建成功,一块块土地种上花草树木,一套套灯光设备安装完毕,整个办公和居住环境清新亮丽美如画卷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职工群众无不佩服领导的眼光和魄力。

二、绿化美化环境,职能部门真抓实干,创出成效。

目标和规划是美好的,怎样使目标和蓝图成为眼前的现实,必须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从公司领导到员工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想方设法,营造出一片清新怡人的“绿”来。

首先,统一部署,科学规划。为把“整治环境,绿化家园”的工作做实做好,公司专门聘请了有专业知识的园林工程师协助做好规划、设计等工作。哪些地方栽花,哪些地方种树,哪些地方植草,均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做到乔、灌、花、草相互配置。该种乔木的地方,舍得花费资金购进成材树种种植,有的地方还注意突出层次感,下面种不同色彩的花草,中间种不同形状的灌木,上面种高大壮观的乔木,从低到高,很有立体感。另外,不同季节,不同色彩,不同香味的花草分布合理,一年四季都有绿色,景观效果也很好。

其次,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要将可以绿化的土地都种上花草树木已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而要让种植上的花草树木生长枝繁叶茂,那就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为了管护这些绿化成果,公司专门制订了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让广大职工群众树立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色环境的意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二是让管护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明白自己每天该做哪些工作。在制订有关制度的同时,还请来园林专家对管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增加她们管理花草树木的有关知识,提高她们的日常管理水平和能力,更有利于花草树木的健康成长。在管护人员的悉心管理下,我公司居住区的绿化地带的花草树木越长越讨人喜爱,目前,还没有发现病虫害和人为侵占破坏绿地的现象。

第三,做好树枝残叶的清扫工作。为了保证环境优美和空气清新,公司专门订制了一批精美实用的垃圾回收桶,分放在主干道旁和各栋之间的道路旁边,同时派出人员,每天定期清扫路面的垃圾和花草丛中的残枝败叶,及时清运垃圾桶内的垃圾。对绿化地带还定期喷施药物,抑止蚊蝇虫蚁的生长繁殖。

正规化的管理,使得整

单位大院的地面保洁良好。有的外来客人曾开玩笑地说:你就是从单位大院走一圈,回到家不用洗脚也可以上床睡觉。土地绿化,路面整洁,提高了人办公和居环境质量,也提高了公司和住宅区的品位。

三、绿化美化环境,职工群众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地的意识浓。

职工住宅区绿化工作启动之前,树木花草少得可怜,职工进出的通道也只有主干道铺上水泥。那时真是“晴天满鞋尘土,雨天满脚烂泥”。天空各种线路乱拉乱牵,满眼“蜘蛛网”;危棚简屋随处搭建,毫无规章;眼前见到的一些“绿地”,也是职工家属种的蔬菜,活像远郊的村庄。一些职工子女甚至不愿回家过春节,怕弄脏脚上的皮鞋。

篇(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参加资质管理工作,无不良记录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的条件:

1.在市内注册,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遵纪守法,服从行业管理,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3、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本年度内无发生过安全施工事故,并且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优良,业绩突出。

5.科技投入,人员培训,推行新技术,新工艺等有具体实施措施和成就。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条件。

1.具有省建设厅、市园林局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条款,未发生违约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4.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是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质量优良。

5.近三年内无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做到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6.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控制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在分配上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证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各项相关证书,如质量认证、安全认证、文明单位、诚信证明,各类表彰等;

3.企业本年度内的工程业绩,获奖证明及工程合同(内有甲方联系人、电话)、平面图、竣工图等;

4.其它有关材料。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员身份证,专业职称证,项目经理证,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总结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成果情况介绍。

四、评选程序

奖项由全市各园林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名额推荐上报;

“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由市园林局统一组织,局城市绿化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小组根据被推荐的申报材料和复查小组的书面报告,通过勘察现场、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五、时间安排

年7月30日前,报至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办公室。

年9月1日前由市园林局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考核。

篇(3)

一、开展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申报园林式单位。

街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申报园林式居住小区、市街。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分别对照大足县“园林式单位”标准(附件一)、大足县“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附件二)、大足县“园林式市街”标准(附件三)组织自检,认为达到标准的,可申报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市街。

三、申报程序

大足县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市街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前,命名时间为10月份以后。

(一)由申报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县市政局。

(二)由县市政局对申报单位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关于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市街的情况的汇报。

(二)申报单位关于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市街的概况、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

(三)图片资料。

五、考核办法

县政府根据县市政局的评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单位、居住小区、市街进行实地考核。

六、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单位、居住小区、市街,由县政府命名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或“园林市街”,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篇(4)

2、社区中心、街道办事处初选后,向管委会申报。

3、由区市容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区级园林式单位(生活区)标准,对初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审查。

4、由管委会对审查合格的园林式单位(生活区)进行审议批准,予以通报和授牌。

二、区级园林式单位(生活区)标准

(一)园林式单位标准

1、单位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年度计划落实。

2、现状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绿地分布合理,乔、灌、花、草配置得当,景观效果良好,园艺水平较高,特色明显。

3、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完善,措施有力,配有专业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园林植物生长良好,修剪美观,无毁损景物和破坏绿地现象,环境整洁。

4、全面完成单位义务植树任务。

5、文明创建成效显著。

(二)园林式生活区标准

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到树木、花草布置合理、四季有花、绿草如茵,结合开辟小花园或小游园,有适量的园林设施及小品,有活动场地,创造绿化、美化、整齐、清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1、规划编制:有或居住小区绿化规划和绿化设计。

2、绿化指标:新建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居住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3、绿化程度:凡能绿化的地方都已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占可绿化面积的100%。

4、绿地布局:绿地布局合理,坚持以绿为主的植物造景,乔、灌、花、草配置得当,花园或小游区内搭配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如亭、廊、花架、桌椅等。

5、绿化施工:绿化工程应由相应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6、绿化养管:养管责任制明确,有专人管理,养管资金落实。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枝干钗,无死树及枯桩残留。

7、绿地计算:除按绿地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外,摆花按盆径28CM的4盆折一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只作为衡量小区绿化档次和水平的重要内容。

8、整形修剪:适树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缺挡、修剪整齐;草地及时拔除杂草,修剪良好。及时检查防治病虫害。

9、环境质量:环境整洁卫生,绿地内无堆放杂物,无倾倒垃圾和污水。在绿地内无摆摊设点,无停放车辆,基本实现绿化、美化、香化、彩化。

10、绿化意识:经常性宣传绿化、美化环境的意义作用,提高群众绿化意识,培养爱树、养树、护草的自觉性。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11、其他要求: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12、本标准所称居住小区是指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住宅楼5座以上的小区。

三、评选时间安排

篇(5)

“绿色通道”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审批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市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创新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市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市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实施原则

成立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绿色通道”运行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绿色通道”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受理原则。依托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多、服务事项全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势,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登记受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告知原则。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应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及时准确地将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全程服务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实行项目专办员制度,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台账,由项目专办员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指导、协调、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在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四)联审联办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图审、联合勘察、联合审批,实行资料共享、集中会审、同步审批、协调推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升效能。

(五)限时办结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绿色通道”流程规定的办理时限,确保在承诺的最短时限内办结。对因项目单位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同时向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和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项目应即时予以办理。

四、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经“绿色通道”办公室备案后,出具《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联络函》,各有关部门见函按“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仅体现主要环节):

(一)项目登记设立阶段:实行“内外资注册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1、“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即时对接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需相关前置许可手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开前置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期间如需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时,对应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完成审批。

2、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手续。涉及外资企业批准设立时,商务局、工商局窗口应积极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外资注册手续的设立工作。

(二)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阶段: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土地证审批阶段:

1、项目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国土局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如需现场勘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勘察,统一意见后共同填写《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统一申报通知单》。

2、“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4个、7个、3个、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压矿意见等手续。国土局应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同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地基调查,待市政府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施工图纸联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气象局、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公安消防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联合图审会议。各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情况介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2、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资料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施工图纸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施工图纸合格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气象局、公安消防、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等部门窗口分别在5个、7个、5个、15个、7个、1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毕绿色图章、环卫设施审核意见、防雷设施审核、消防设施审核(技术性审查)、规划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等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窗口,待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规划窗口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报建、施工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准备工程报建的相关材料,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及时协调住建委基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报建证。期间住建委基建窗口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手续,尽快确定施工队伍。

2、项目单位明确施工队伍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安监、住建委质监、环卫管护中心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在5个、5个、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安全手续、建筑工程质量备案单、建筑渣土处置办结函等手续。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基建窗口后,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

(一)“绿色通道”办公室。

1、负责“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制发会议纪要;

2、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公开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3、负责“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的督查、督办工作;

4、“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绿色通道”办公室提请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会议予以解决。

(二)相关职能部门。

1、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手续承办工作,实行政务大厅前台和职能部门后台无缝对接,确保项目手续高效办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绿色通道”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3、发改委、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绿色通道”办公室进行对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入“绿色通道”。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1、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与“绿色通道”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提供工作保障;

3、协助做好项目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六、组织保障

篇(6)

一、总体要求

“绿色通道”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审批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市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创新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市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市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实施原则

成立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通道”运行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绿色通道”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受理原则。依托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多、服务事项全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势,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登记受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告知原则。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应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及时准确地将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全程服务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实行项目专办员制度,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台账,由项目专办员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指导、协调、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在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四)联审联办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图审、联合勘察、联合审批,实行资料共享、集中会审、同步审批、协调推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升效能。

(五)限时办结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绿色通道”流程规定的办理时限,确保在承诺的最短时限内办结。对因项目单位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同时向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和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项目应即时予以办理。

四、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经“绿色通道”办公室备案后,出具《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联络函》,各有关部门见函按“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仅体现主要环节):

(一)项目登记设立阶段:实行“内外资注册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1、“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即时对接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需相关前置许可手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开前置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期间如需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时,对应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完成审批。

2、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手续。涉及外资企业批准设立时,商务局、工商局窗口应积极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外资注册手续的设立工作。

(二)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阶段: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土地证审批阶段:

1、项目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国土局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如需现场勘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勘察,统一意见后共同填写《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统一申报通知单》。

2、“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4个、7个、3个、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压矿意见等手续。国土局应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同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地基调查,待市政府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施工图纸联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气象局、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公安消防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联合图审会议。各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情况介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2、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资料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施工图纸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施工图纸合格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气象局、公安消防、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等部门窗口分别在5个、7个、5个、15个、7个、1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毕绿色图章、环卫设施审核意见、防雷设施审核、消防设施审核(技术性审查)、规划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等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窗口,待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规划窗口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报建、施工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准备工程报建的相关材料,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及时协调住建委基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报建证。期间住建委基建窗口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手续,尽快确定施工队伍。

2、项目单位明确施工队伍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安监、住建委质监、环卫管护中心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在5个、5个、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安全手续、建筑工程质量备案单、建筑渣土处置办结函等手续。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基建窗口后,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

(一)“绿色通道”办公室。

1、负责“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制发会议纪要;

2、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公开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3、负责“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的督查、督办工作;

4、“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绿色通道”办公室提请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会议予以解决。

(二)相关职能部门。

1、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手续承办工作,实行政务大厅前台和职能部门后台无缝对接,确保项目手续高效办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绿色通道”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3、发改委、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绿色通道”办公室进行对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入“绿色通道”。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1、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与“绿色通道”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提供工作保障;

3、协助做好项目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六、组织保障

篇(7)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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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专门成立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确立了到年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工作目标,目前,距离国家园林城市检查验收仅有2个月左右。主要任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攻坚阶段整改工作任务。为提高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整体效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组织专家两次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调研,通过查资料、看现场,他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建议。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攻坚阶段相关部门任务。为保障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创建工作实际需要,对涉及创建的相关部门承担任务进行细化明确,各责任单位对照政办发〔〕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

(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地段景观提升工程。按照政办发〔〕28号文件要求,对创园验收重点地段景观工程以及现有绿化实施“查漏补缺、查死补活、查残补优”,并加强栽后的养护管理。

(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立体彩化任务。按照“绿化、彩化、香化、美化”的原则,以市区主要公园、道路、广场增添立体彩化造景为突破口,建设一批花球、花柱、花墙等新靓点,进一步提升市区绿化品位与档次,丰富城市色彩,营造景色怡人的城市景观。配置植物以草本花卉为主,按照季节更换花卉,确保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效果。

(五)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设施添置任务。按照政办发〔〕28号文件要求,查漏补缺,添置摆放到位,并根据季节进行草花更换,长效管理。

(六)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管养提升及补植完善任务。各管养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区绿化管养工作,加大绿化管养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转变“重栽轻管”观念,切实巩固现有绿化成果。对重点管养地段不低于省一级养护标准;其他地段管养标准不低于省二级管养标准(具体见省绿地管养规范)。对责任区内近几年来栽植的苗木,进行查死补活、查残补优、查漏补缺,并按照现有苗木同规格、同品种及时补植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抽调人员,加强力量。根据创园要求,集中抽调人员,在创园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四个工作组,集中办公,攻坚作战。一是综合组,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从市园林局、统计局及“四区”园林局各抽调一名文秘人员,重点做好整套申报材料的汇编、校核工作。二是工程技术组,由市园林局牵头,从市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四区”建设局各抽调一名技术骨干,主要负责排好创园检查验收线路,增添绿地配套设施,提高绿化管养水平,协调创园经费及时拨付,并做好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三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从市园林局、日报社、广电总台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负责制定创建宣传计划,拍摄、制作多媒体技术汇报片和城市风光画册,保证随机调查群众满意率达标,以及在《中国建设报》等媒体上做专版宣传。四是督查组,由市政府办牵头,从市监察局、城管局、园林局、建设局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负责督查创建进展情况,保证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

(二)认真准备,迎接检查。一是抓紧制作完成创园技术汇报片和城市风光画册。二是精心安排创园检查验收线路,仔细做好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鲜花摆放等氛围营造工作,保证所到之处不失分。三是完善创园基础材料汇编,全面校稿、核准相关数据,保证整套材料不出现数据逻辑和语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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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工程师分类:园林建筑工程师、风景园林工程师、园艺工程师、园林工程师、园林绿化工程师、古建筑园林工程师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关于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考中心函[2010]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委、办、局(公司)人事(职改)部门、有关驻地单位:

为做好西安市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一) 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西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青年专家申报中级职称。

(二) 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评审副高级职称时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 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女专业技术人员满47周岁申报中级职称的。

(四) 在县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 在野外长期从事农业、林业、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测绘、公路施工、铁路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以上专业工作满8年申报中级职称的。

(六) 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七) 取得博士学位的。

(八) 取得外语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5)的。

(九) 参加国家外语六级以上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的。

(十)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3万字以上的外文专著、译著的。

(十一) 获二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业绩突出,获市政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的;厅局级一等奖前三名的;获市政府三等奖前5名申报中级的。

(十二) 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从事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医古文考试;从事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图书资料、档案、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表演艺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古汉语考试。

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必须如实填写《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职改部门审批;晋升中级职称的外语免试,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区、县及市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免试条件,在评审表中填写免试意见。加盖公章,将有关获奖证书或其他免试证明材料随审批文件上报市职改办。

这是我国的特有职称评定方式,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和国际通用的‘工程师’有区别;我国的是行业职称,国外是执业资格;我国正在施行的‘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师’等等,会慢慢取代现有的技术职称,都是向国际通用法转轨。但是,在我国,不论在国企还是民企,目前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正如2#楼版主所说【有用,公司升级、组建公司,都有很大的用处,注册证是你的上专业认证,工程师是你的通用技术水平认证】中级有用,考监理工程师就是要中级工作3年后才有资格考。现在公司升级还是需要的,有些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中级或者高级职称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个人主要是涨工资了。

工程师 (Engineer)

望文生义,便是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治理,评价能力的人员。实在,工程师是职业水平评定(职称评定)的一种。其下,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等职称;其上有高等工程师,专家等职称。该然,那也只是对于从事工程修设或管理人员技术程度的一种本定而已。

工程师的称呼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围持有学术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

在欧洲海洋一些国度,工程师称呼的使用被法律所限造,必需用于持有学位的人士,而其他出有学位人士使用,属于背法。在好邦大部份州及加拿大一些省份亦有相似法律具有,通常只要在专业工程测验与得合格才可被称为工程师,而法律的范畴普通只在蓄意欺诈的情形下才会施行。

技术专野(technologist)一词有时取工程师同义,当词是由技术(Techno-)和后缀(-ologist)组成,意义是研讨技术的己,彼实称普通正在欧洲海洋一些有规管农程师称号使用的国度中被使用,由于已蒙法律管造。在一些推丁邦野,technologist只是正在工程师取技术员之间的专业资历。

迷信野摸索世界以发明广泛规律,但工程师使用广泛规律以设计实践物品。

在好邦,Engineer一词也用于指操作机械引擎(Engine)的己,好比铁道 Engineer 是指火车司机,轮舟 Engineer 是指轮机员,流动引擎机械师通常是负责流动引擎。

因为工程项目有许多品种,那么,工程师也天然有良多类品种,例如:网络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出售工程师等等等等。

纲前,农程师认证方法有良多类,测验是最广泛的一类认订方法。

像针对于疑作工业的工程师方背认证考试便是又普及,露金质又高的-齐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程度)考试,俗称软考。

跟着国度科技开展天不时加快化,以及高新工业天没有续尺度化。工程师职员仍是缺心很大的,大批的岗位须要使得如今如斯剧烈的便业环境带来了春天的气味。尽力吧,看诸位梦念成实。

按职称(资格)高下,分为:学受级高档工程师(正高职),钻研员级高等工程师(正高职),高等工程师(副高职),工程师(中职),助理工程师(始职)

通常所道的工程师是指中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是要上级主管部分评定,齐国通用。其中要考中级英语职称考和利用计算机考试。

中级工程师评订准绳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止条例》划定的任职基础前提:

担任工程师职务,当具有下列前提:

1、具有下列部分之一的前提

(1)出产、技术治理部分

①基础控制古代出产治理和技术治理的方式,有独立解决比拟庞杂的技术答题的才能。

②可以机动应用本专业的基本实际学问和专业技术学问,熟习原专业海内外隐状和开展趋向。

③有必定自事出产技术治理的理论经验,获得有适用价值的技术结果和经济效益。

④可以指点帮理工程师的工做和进修。

(2)研究、设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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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建设中等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注重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资源,迅速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总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做好“滨水城市”、“绿色城市”、“文化城市”三篇文章,把*建成国家园林城市。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初开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力争20*年申报并通过现场考核。

到20*年底,我市城市园林绿地总面积达到2*0公顷,绿地率达到37%,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达到*㎡(以60万人口计)。形成生态优良、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全面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创建任务

(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结合我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高于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景观和河流水系、文化资源,注重植物地带性风貌特色,高标准修订《*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线”并严格保护,编制《*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逐步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加快城市绿地建设

1、完成城市重要出入口、重要景观带、景观节点、城区主干道的景观建设。完成*路等城市出入口及景观节点绿化;完成*北路、*南路等城市干道的增绿工作。

2、加快以两河治理为重点的廊道建设。坚持以新老淠河综合整治为重点,全面治理城市水系,加强城市水体两岸景观建设,突出水韵特色。

3、加快公园绿地建设。结合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建设中央森林公园、白鹭公园、皋陶文化园等一批公园绿地和街头游园,提升城市人均公园绿地水平。

4、加快城市防护林带建设。结合环绕城区的高速公路、铁路防护林建设,逐步形成森林环绕的环城景观林带。

5、加快推进绿色街巷建设。积极做好街道、巷口、街巷墙体、居民庭院、阳台绿化美化工作。*区、*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创建一批街巷整洁、环境优美的绿色街巷,每个区至少要有5—7个以上示范街巷。

6、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活动,到20*年底,全市园林式小区达60%以上,园林式单位达70%以上。

7、加快以乡土树种为重点的苗木基地建设。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2%以上,苗木自给率80%以上;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8、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工作。充分利用屋顶、墙面、阳台、台地、坡地、桥体等进行绿化,形成优美的立体绿化景观。

9、扎实开展城郊一体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城郊的农田、河流水渠、道路等进行防护林网建设;结合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发展郊区公园、生态林地、经果林等,形成城乡一体的绿色网络。

(三)加强城市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1、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历史文化底蕴,落实保护措施,尽可能保存完整的历史脉络和风貌。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历史文化设施,形成城市文化特色。

2、严格保护城市古树名木。进一步健全古树名木保护档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护措施,严禁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做好古树名木的复壮、病虫害防治措施,提高古树名木保护水平,发挥其良好的景观特征。

3、实施城市综合景观整治工程。加强街容街貌的综合整治,开展“门前三包”活动,对城区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地名路牌、公交候车亭等实施规范管理,使之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4、加强对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单位及住宅小区绿化、防护林地等都是城市绿地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养护管理。推进公共绿地的市场化管养工作,创建“星级公园”和样板路示范工作,大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养水平。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城市的总体功能和承载水平。到20*年,城市污水管网普及率达到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道路清扫保洁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供水普及率达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0%。继续加强城市管道燃气建设,市区燃气普及率达80%以上。继续抓好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及停车场建设,到20*年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率15%以上。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保持在9㎡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完成申报工作

1、创建工作:所有列入任务计划的绿化规划编制、园林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20*年底前全面完成。

2、全面自检:20*年底,我市创建园林城市指挥部对全市创建工作全面检查验收。

3、申请报告:20*年3月前市政府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报告,并抄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组织资格评定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4、申报材料:20*年6月前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及多媒体音像)编制工作。

5、考核验收:2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遥感测试。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20*年*月进行实地考察验收。

四、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成立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指导并督促各有关单位订好计划、抓好落实。*区、*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制订创建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创建任务,协调各方力量,为实现创建园林城市目标作出努力。

(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行动、措施落实到创建工作中去。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要成立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将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严格奖惩。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规政策,使创建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广筹资金,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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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1、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授权到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住建委授予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首席代表)承办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除需经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和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新建市政、园林、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挖掘城市20条主干道许可审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授权行政审批科负责人(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办理。

3、实行审管分离(审监分离,管查分离)。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履行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部分审批、发证等职能,有关职能科室主要履行复审、鉴定和监督管理职能,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及查处职能。

三、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

㈠许可类(含行政收费)

1、初审、受理:由市住建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资料和缴费凭证进行初审(需要现场勘查的还需递交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的证明材料)。如初审不合格(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不规范等),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如初审合格,则当场开具《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并即时将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扫描录入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录入完成后即电话通知下一个复审人。

2、复审:复审人员(窗口复审人员和有关科室单位复审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对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审,并在网上签署复审意见。

3、审批、发证: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发证)工作,并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属于绿色通道事项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当场在窗口进行审核,通过电话报告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直接审批(发证),但事后须按程序在网上补办审批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网上审批事项的办结情况,一旦审批完成,立即打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同时完成网上的最后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周内,行政审批科负责将行政许可案卷文书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补办签字、盖章手续以及备案、归档、装订整理。

4、监督、检查:监察分局在网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全过程(含收费情况)实施适时监督,并可提出督办意见和进行检查,行政审批科必须予以配合。

㈡备案类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到住建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㈢委托审批类

上报省住建厅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在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并报委主任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自行报送省住建厅审批(省住建厅有特别要求的,由行政审批科报送省住建厅)。

㈣行政执法(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委具备执法职能的(如建筑市场和燃气行业执法),由有关科室(单位)严格按程序办理;如我委无执法权的则由市住建委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

四、行政监督

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必须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委督查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加强督查和监督。

1、行政审批服务科要即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公开,接受群众、利害关系人、媒体监督;

2、监察机关每半月对审批、执法事项进行抽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