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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大量的经济往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有力保障,如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避免经济纠纷或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深化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1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至35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90条至94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93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2 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前提
实行规范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化文本进行规范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供电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可控状态,对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化管理,从而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的签订率和使用率,以实现供用电关系法制化管理。
3 合同审核制度的制定执行是杜绝错漏保障
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各种扰乱经济活动的不利因素如商业信用缺失等也随之出现,同时,供电公司内部诸多不完善因素也同样困挠着企业。因此,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十分重要。要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审核制是一个重要环节,如何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填塞漏洞,审核就是重点。严把审核关,使签订中存在的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保证企业和用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供用电合同履行审核制度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4 完善合同履行监督体制,加强综合监督
借助监督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电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及时找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影响因素,以便于及时地反馈将障碍排除,杜绝违约现象的出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监督合同的执行力度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这是由于规章制度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延展,也是约束企业员工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能确保规章制度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之中,在预防出现死角的同时还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强大的安全支持。尤其在建立监督体制时必须对监督的形式、程序以及手段等进行量化规定,确保操作性强,以更加具体形象的监督工作促进合同的履行。二是,必须确保维护制度具备严肃性,在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际效果,还应强化监督职能,确保监督氛围的和谐性、监督网络的有效性。三是,对于监督主体不同这一情况,应加上它们的协调,确保监督协调一致才能形成监督的有效合理化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改善因关系难以明确化而导致的监督主体的缺位,确保监督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需要确保监督主体能自觉接受监督,而自觉监督离不开制度的约束,但是制度的晚上必须建立在人性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的加强监督,确保供电合同能够得以顺利的实施;四是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
5 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
作者简介:牟宝柱(1979-),男,辽宁大连人,大连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助理工程师。(辽宁大连116100)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125-01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二、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十几年前,即20世纪最后两年,金州供电分公司在营销科设立了专职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负责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这些年来,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工作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90.6%。2005年以来新建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100%,2006年以来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100%。这些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分公司与占用电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依法经营,用法律规范电力市场,为安全可靠供用电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电力用户按照负荷性质可划分为三类,保证一、二类用户的供电安全是供电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9年对重要用户加强管理的基础上,2010年对重要用户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从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对重要用户的重要性加以约定,在双方谈合同条款时,对于用电方放弃重要用户条款的,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重要用户,但在管理上一样按照重要用户对待。除此之外,金州供电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用电检查员在巡视过程中也能做到重点巡视,重点管理。在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专线供电;用电方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方自备非电措施。除此之外还约定:必须自备紧急保安电源。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给供用电双方在安全供用电上都提出了约束条款,分公司为更好地保证重要用户供电方式与供用电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为止可以保证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和供电回路。
通过几年来对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召开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会签会,使生产、计划、调度运行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个重要用户,对双方在安全供电上都有什么样的保证措施,供电企业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做好重要用户供电安全。
四、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金州区有建材、冶金等生产企业110户,66千伏用户3户;另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小企业107户。
3户66千伏建材、冶金生产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约定的是一类重要用户,107户小企业虽算不上重要用户,保证安全供电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年来分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每年都要对这3家66千伏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走访,另外安排有关部门对其他行业的107户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采取措施。
3户66千伏企业在受电电源上存在着没有保安电源,受电线路自维,并有一塔双回线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达到3户企业。另外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发现分公司存在双回线同母线供电的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在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调度室和继电室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不同母线的双电源供电。
107户小企业中10千伏供电的88户,供电总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户;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户,380V供电的19户,设备总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电的88户小企业中有66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2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因长期停产无人。19户380伏供电的小企业全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都约定了由用户自备发电机,保证在系统突然停电时解决井下供电问题。同时对调查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向局领导汇报,分公司做出了对一些线路保证供电安全的措施。同时将88户小企业的用电情况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保证安全供电
金州区几家大的医院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出医用CT在电网系统事故重合闸时,造成设备烧损,修复费用昂贵。而系统事故重合成功是电力系统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因为几家医院就改变继电保护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供用电合同特别约定中,要求用电方对医用CT加装失电压延时装置,如不采用失电压延时装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方负责。这样在经济上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证了对其他企业的连续供电。
高次谐波、冲击电流、非对称负荷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十分严重,我们称之为谐波污染。近年来轧钢、铸钢企业用电猛增,这些企业向系统输送高次谐波的机率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及时与省、市公司主管部门沟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用电方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有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的内容。
六、把住新装签订关安全供电有保障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除对原有用户的合同进行补签工作以外,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是做好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关键。为了把住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关,我们制定了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通知单》。
对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用电手续的新装用户,在办理手续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用电手续,这样有90%的新装用户都在送电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隐患在送电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关键词: 供用电;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Key words: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2-0145-02
作者简介:任红梅(1971-),女,四川汉源人,本科,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为供用电合同。
0 引言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资源,用户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从合同性质角度分析,这种合同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中的其中一种。供用电合同一方的主体是特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是连续的,故合同履行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或者半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且电力企业对电力资源与电网的管理具有特定的强制标准。供用电合同自从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不以电力资源的实际供应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下面本文对供用电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较低,合同变更不及时 现阶段,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成功率较低,除了因为用户用电合同需要重新签订但是并未签订之外,以及合同超过规定期限需要重签却并未签订的合同以外,符合供电企业要求的合同签订有效率仅为37%[1]。而合同签订率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从事签订合同的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用电检查人员较少,数量严重不足。在供用电合同中,各种电气设备的产权分界关系到用户的接电杆号,但是现阶段有关供电馈线的改建变更事情主要由配电口管理,待事情结束以后用户接电杆号的变更信息不能第一时间传达到营销口,致使负责管理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不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变更,不能及时地变更合同,致使供用电合同与真实情况相冲突。
1.2 供用电签订合同的质量较低 首先,由于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通常是由供电方案专门规划管理的,供电方案多数非常重视电源部分,通过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决定,营销人员没有参与其中,导致在用电检查签订合同过程中,根据省公司的产权分界相矛盾,在制定供电方案时未顾及用户产权分界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用户权益。其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由于考虑不全面,供用合同不能正确签订[2]。现阶段,供电分局对一些供电线以及设备的投资属于非用户投资,在正式供电时多采用临时供电线路,为用户提供的是非常规电力资源。供电线路或者设备由用户个人投资建设,原来供电分局应有的产权和重要负荷的用户,在确定供电方案时,没有和用户针对配电设施投资、设备耗损归属,是否配置多种电源等相关内容在供用电合同上未达成书面协议,严重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质量。最后,和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内容不能很好地满足用户要求,且相关产权问题表述不清晰,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1.3 合同管理部门缺失 由于电力事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电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自身又具有网络性、垄断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对电网、电能管理中必须依据一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供电企业的垄断地位,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形成了重视生产、轻视营销的现象,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也只是被当作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工作中一个特殊专业来对待[3]。在签订合同时主要通过营销部门检查,企业的法律检查、纪委部门都未参与进来,只是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以及电价收费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都非常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在管理合同过程中未成立一种良性的审核监督制度,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自身不可避免地就会受到挑剔、苛责。
1.4 供用电合同管理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供用电合同关涉到所有的用电客户,签约的数目庞大,如果长时间忽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那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就会发生重视修签率、轻视修签的质量;重视高压供电合同管理,轻视低压供电合同管理;重视城镇地区供电合同管理,轻视农村地区供电合同管理的不良现象。如果一味地追求修签率,那么签订合同的质量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不能发挥合同应用的法律效力。
1.5 供用电合同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供电电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奖惩考核制度,且企业营销部门的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在营销部门管理业务过程中仅仅重视考核营销指标,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也只是当成一项很普通的业务对待[4]。因此,由于供用电合同修签质量产生的经营损失,缺乏规范的考核制度,基层营销部分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缺乏认识,忽视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2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加大对签订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针对原来应该签订合同而还没有签的供用电合同,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完成;对于已经到期的合同,供电企业把这部分合同进行合理分类、按月列出科学的时间表,提前通知有关供电营业单位与用户,对于到期限仍旧不签订续签合同的用户,分别采用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线等方式,提醒用户按时续签合同。增强对签订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5]。对于现阶段各个电力企业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较低的现实情况,合理组织相关人员到省公司参加上岗取证。然后在企划部的协助下有计划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工作能力。
2.2 改造配网计划,制定长效管理制度 针对因为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的客户产权界定不清晰的各种问题,需要纳入配电网的改造计划。从一个用户的进线柜环网供电到另一个用户,由各个分局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纳入配电网改造计划的项目进行整体修改,重新签订相关的供用电合同,把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产权划分清楚,以最大限度减少和用户之间的产权纠纷[6]。同时,为了确保因为供电企业的因素导致客户接电杆信号或者供电电源变更等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个供电分局的营销部门,各个供电分局必须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保证用户变更以后的配电信息及时传送到相关营销部门,各个电力分局负责营销的人员对用户的用电合同应该进行及时变更,使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2.3 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用户业扩工程送电环节,保证在送电之前结束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为了切实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个供电分局必须加强与工程施工单位协调,重视对业扩工程的检查,必须规定新装的用户在送电之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此外,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信息和营销部门留存的信息相符,在每个月开出专变清单以后,供电企业专门负责把所有的用户信息逐一和营销部门的信息核实,一旦发现签订合同上面的信息和营销信息不一致,立刻通知供电营业想场所到现场进行信息核对,以现场信息为依据,判断用户的正确信息。
2.4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要想保证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的研究,成立分管营销组长,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定为工作小组,形成供用电何荣管理的人员系统。其次,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重新补充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明确各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合同分级管理模式,规范合同的管理台账、报表等,明确合同的存放位置,档案盒外观以及标签格式等内容,把专变用户的合同和原始档案一起存放[7]。最后,要多和用户沟通,及时了解用户经营概况,掌握用户的用电情况,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针对不配合工作的用户,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利用正反案例的对比,加深“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提高用户遵守法律的意识。如果有些用户对合同条款不甚明白,要做好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通过合理的解释,让用户从原来的不理解转变为支持配合。此外,还要多和用户联系,当关于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以后,通过走访用户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和用户保持良好的关系,促使用户尽早签订供用电合同。
2.5 健全供用电合同的审核、会签制度 完善供用电何荣的审核、会签程序,明确列出供电经营场所合同修签人员的审核部分,制定出供用电合同内部会签、流转分级的核实责任,控制合同签约的质量,杜绝出现修签错误,或者遗漏相关内容,提高合同修签质量[8]。其次,可以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为用户发放评议卡片,加强对用户合同履行监督,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供电,进行诚信服务。通过适时的调查、回访,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改进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掌握企业合同签订、用户履行合同条款的动态情况,确保用户进行知情消费、自主消费。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且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事项繁杂、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的工作,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尽最大程度减少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杜绝违法行为,不断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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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继军.基于全过程管理的供电企业合同管理流程优化研究[J].陕西电力,2009(7):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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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革非.供用电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研究[J].广西电业,2005(4):33-35.
[5]杜向军.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J].农村电工,2007(07):245-246.
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电力营销要取得更大效益,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电力企业就必须一定的措施改进电力营销管理工作,要对所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解决,使电力营销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适应客户的多方面需求,从而促进供电企业的向前发展。
1 电力营销管理的特殊性
电力商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具有许多特征,这包括电力商品的公用性、无形性、非存储性以及电力商品的计量特殊性。其中计量特殊性是指电力商品只可以用特定的指标来表现(比如电压等),同时只可以通过相关输送网来进行电力商品的供销,只能用电表来进行计量。基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电力营销管理也具有其特殊性,它是指依据客观环境和用户的电力需要等基本情况,电力企业提供安全性高的电力商品以及高质量的电力服务。
2 当前供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供电合同的出现,不但能够使一些供电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并且还能够使国家立法进程的滞后给电力供应企业带来的风险成功得到避免。但是,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供电企业供电合同的管理不规范化,可能会导致部分供电企业合同管理不规范化,同时也可能给自身带来新的风险。对于电网的经营企业来说, 主要的运营内容就是电力营销,通过供电合同和电力客户之间建立相关的合法供电关系, 并且, 长期以来, 客户和企业按照合同所采用的公供、用电的意识比较薄弱, 使用电合同无论从订立到履行都出现了很大的困难。
2.1 合同条款不规范
合同的条款应该是全面并且具体的,条款之间应该相互有联系并且衔接恰当,每条法规都应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系统来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和价款等等都要齐全, 不过, 对于其他的一些重要的条款,像是,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很多存在欠缺的现行,或是对其要求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的供电合同的用户的名称都不能明确表明,用电的地点处经常出现假报或是空白的现象; 有的用户对供电的可靠性有特殊的要求, 不过却在供电的条款中没有具体表明;甚至有的供用电合同之间简单的以“按照合同执行”的字样来敷衍了事,这样的做法是缺乏针对性的表现,并且失效性极低。
2.2 合同履行中存在风险
合同的履行往往会存在一个过程, 在这期间要让合同双方或是多方都能够相互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 合同中很多详细的规定都需要约定,并且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合同的约定和缺失的部分进行充分的补充或是修改。供电的关系一旦确定以后,通常都会延续连续的交易状态,用户自身的用电情况变化会对用电的主体和用电的性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通常会体现为供用电合同出现变更,不过长期的管理习惯使营销人员对电的业务的调整变化都特别的重视,却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忽视不管。这就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电网经营的企业也不能够对供电合同的义务是否履行很好的掌握,也不能对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很好的了解。这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电力客户其实并不是实际的用电人,实际的用电人并没有和电力企业签订相关的用电合同,并且对电力企业所提供的电能在肆意的使用,这样就是不能够将供用电的关系处理好。本来需要实际用电人才能履行的义务却因为供用电出现的约束问题而难以落实,这就使电力企业的风险更加严重。
2.3 缺乏市场竞争意识
供电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一直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这种优越性就使得供电企业单位逐渐缺乏了竞争意识, 甚至有些供电单位还没有认识到供电营销电力营销的好核心理念, 他们在工作中只是简单的将其工作职能理解为, 收取电费, 这样错误的认识就使得供电企业不能实现经营效果。在新形势下,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一定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将工作重心进行有目的的转移, 将生产管理转变为营销管理, 要明确电力营销前进的方向,努力使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3 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对于规避电力营销风险的重要作用
3.1 完善电力立法
面对如今立法的现状,相关机关部门不但要尽快使立法得到完善, 供电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民商事法律法规来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既要具有相关的法定条件, 并且还要按照客户的需求来给予电费担保或是合同的担保, 行使抗辩权, 并且要对供用电合同采取相关的保障措施, 行使撤销权利等, 知道将费用通过挽回并将供用电的合同取消。对《合同法》中的一些抵触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一定要杜绝使用, 并且要履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2 对《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修订
十年前, 供用电合同还还没有进行修订,《合同法》中的第35条和第42条中分别有相关方面的规定。首先,文本中要避免出现一些格式上的错误,或者产权也要进行明显地饿定义,备用电源和双电源的管理运行等等都要采取相应的广告拦截的__方式对用电注意的条款进行修订,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如果用电客户有不同一的见解,那么就要对用电客户的间接进行书面上或是其他反面的解决,并对这些条款进行记录说明,在合同的最后要加以用电方供电是否履行的记载和说明; 另外, 对于产权分界点的约定条款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让内容变得更加具体和完善。同时,也要对电气位置和具体的地理位置进行充分的表达,必要时还要用照片将其记载下来,并配合上相关的文字说明, 作为合同的附件, 再通过供用电的双方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出现格式条款存在异议。
3.3 加强合同阶段性管理
合同一定要经过签订、履行和文本归档几个必要的步骤,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是覆盖整个过程的管理。合同管理中,签订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十分重要,这是合同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阶段。要考虑到怎样通过规范的管理活动,来将有关的操作要求在企业中形成一种制度。第二阶段的履行阶段,一定要做好内部的交接工作, 合同中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之解决,避免风险的产生。这个阶段中, 要建立起合同履行的相关监控机制,使企业内部的相关部门和双方都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让合同在履行中得到各种信息的反馈。
3.4 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目前的新能源开发以及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电力企业应该保证自己能够在能源的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这是需要积极地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有效开拓市场,与客户建立保持新型的供电关系,努力做到真诚、优质、便捷的服务理念,要不断对电能质量进行提升,全面提升供电能力,我们现在是处于一个商品经济的时代,商品的质量不好,那么就无法树立电力企业自身的优质服务以及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必须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全面提升供电的质量和能力。要不断引导我们的电力职工转变传统的观念,树立市场方面的竞争意识以及服务意识。同时对营销中的各个工作不断完善发展,以此来提升电力企业营销的服务形象。
4 结语
电力营销一直是我国电力发展的重要部分,在电力行业的改革中,电力营销管理一直备受关注。电力营销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广大民众对于电价的制定和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关注,就充分表现出了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供电企业与用户两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供用电合同中得以集中体现,供用电合同是联系供用双方的纽带,作为供电企业营销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供用合同含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供用电合同约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供用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
2 电力营销管理含义
电力营销是指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经济的电力商品,并得到周到、满意的服务。通过对电力营销的分析与管理,使用户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这就是电力营销管理。
3 电力供用合同帮助电力营销管理规避风险
3.1 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3.1.1 电量认定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中,窃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电力行业《供电营销规则》中规定如不能查明窃电时间则按照180天计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窃电时间以及电量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快速的实现窃电时间和电量的认定。
3.1.2 窃电用户供电问题
在窃电用户的供电问题上我国电力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用户不按照约定追缴电费和违约金,在这一问题上,利用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用户的供电和停电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3.2 电价定比问题变更
3.2.1 比例失当
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2]。
3.2.2 比例中间变更
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救或赔偿。
3.3 利用供用电合同促进电费回收
供用电关系是一种商业关系,在电费的回收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电力供用中实行预购电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底电费回收的风险,预购电的方式就是采用先交费后供电的电力营销方式,在供用电的实际操作中,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电费甚至是拒缴。针对这种情况供用电合同就可以发挥其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凭借电力供用合同依法提讼,这样的方式更能够有效的减少恶意拒缴电费时间的发生。供电合同的合理利用能够帮助供电企业规避电力营销风险,减少各种意外情况导致的损失。
3.4 缺点形势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电网管理中,由于缺电而引起的供电企业非计划的拉闸限电的行为,往往引发供电矛盾,如果限电行为没有在供用电合同中被明确,那么供企业将面临违约甚至被的风险,不能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处理问题,将会使供电企业面临违约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如果供电企业不能说服用户,将会损失惨重,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在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中,供电企业可把限电措施列为免责事项,在因缺电而采取限电措施时能够有效的避免因违约带来的风险[4]。对于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需要采取协商的方法与用户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3.5 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用户将收取三倍的费用作为违约使用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规范,并明确违规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描述[3]。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3.6 谐波的治理
电能质量的指标之一就是谐波,谐波在大型用电设备中较为常见,谐波智力问题也是当前我们多面临的重要问题,谐波治理措施的缺乏会导致产生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超标,因而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电质量,严重时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企业对于用户谐波的治理问题力不从心,谐波的治理,缺少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电力供应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权力,针对这一些列问题,供用电合同能够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治理谐波问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谐波问题纳入其内容,明确针对谐波超标等问题的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合同的法律效用来实现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谐波问题的治理。
3.7 电价的类别错误
在定比例的电价类别中本身存在错误。在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其内,如果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经签有协议,双方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3.8 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用电工作的检查中,供用电合同是重要的书面依据,供用电合同使得电力供用关系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用电检查也不仅仅是针对用户用电的单一方面,围绕供用电合同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规避营销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也是为用户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电力公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供电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有效的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多发矛盾。
4 结束语
电力工程一直是我国基础工程建设的重点,电力工程的建设关系到全国人们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营销管理需要更加规范化的运行。电力营销管理是一门新的学问,电力营销进行有效和规范的管理是我国电力营销发展的重要任务,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理论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往的电力营销总是受到诸多问题的困扰。当今社会是契约型社会,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使用的契约之一,在电力行业的发展中供用电合同的使用是规范电力营销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未来的电力营销管理中,供用电合同的使用必将更加广泛,其内容也会得到不断补充。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1).
(1)电量认定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中,窃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电力行业《供电营销规则》中规定如不能查明窃电时间则按照180天计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窃电时间以及电量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快速的实现窃电时间和电量的认定。
(2)窃电用户供电问题
在窃电用户的供电问题上我国电力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用户不按照约定追缴电费和违约金,在这一问题上,利用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用户的供电和停电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2、电价定比问题变更
(1)比例失当
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
(2)比例中间变更
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救或赔偿。
3、利用供用电合同
促进电费回收供用电关系是一种商业关系,在电费的回收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电力供用中实行预购电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底电费回收的风险,预购电的方式就是采用先交费后供电的电力营销方式,在供用电的实际操作中,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电费甚至是拒缴。针对这种情况供用电合同就可以发挥其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凭借电力供用合同依法提讼,这样的方式更能够有效的减少恶意拒缴电费时间的发生。供电合同的合理利用能够帮助供电企业规避电力营销风险,减少各种意外情况导致的损失。
4、缺点形势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电网管理中,由于缺电而引起的供电企业非计划的拉闸限电的行为,往往引发供电矛盾,如果限电行为没有在供用电合同中被明确,那么供企业将面临违约甚至被的风险,不能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处理问题,将会使供电企业面临违约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如果供电企业不能说服用户,将会损失惨重,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在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中,供电企业可把限电措施列为免责事项,在因缺电而采取限电措施时能够有效的避免因违约带来的风险。对于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需要采取协商的方法与用户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5、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用户将收取三倍的费用作为违约使用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规范,并明确违规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描述。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6、谐波的治理
电能质量的指标之一就是谐波,谐波在大型用电设备中较为常见,谐波智力问题也是当前我们多面临的重要问题,谐波治理措施的缺乏会导致产生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超标,因而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电质量,严重时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企业对于用户谐波的治理问题力不从心,谐波的治理,缺少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电力供应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权力,针对这一些列问题,供用电合同能够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治理谐波问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谐波问题纳入其内容,明确针对谐波超标等问题的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合同的法律效用来实现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谐波问题的治理。
7、电价的类别错误
在定比例的电价类别中本身存在错误。在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其内,如果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经签有协议,双方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8、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用电工作的检查中,供用电合同是重要的书面依据,供用电合同使得电力供用关系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用电检查也不仅仅是针对用户用电的单一方面,围绕供用电合同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规避营销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也是为用户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电力公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供电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有效的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多发矛盾。
【关键词】合同管理;订立;履行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formation; perform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162-02
1 合同管理的分类
1.1 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
1.1.1 合同与招投标管理关系
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在招标阶段已经确定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因榻ㄉ韫こ陶斜甑墓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
②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从招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者互为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1.1.2 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控制要点及应用
结合电力工程实际情况,在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时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理选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标准化管理。电力工程合同范本主要有建设部范本和国网公司范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②合理确定工程发包模式,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及配合内容。工程施工发包方式一般有总承包模式和平行发包模式。目前电力工程因专业性强的特点,通常采用土建和安装平行发包模式,即土建包括变电站、沟道土建主体及相应的配套电气、给排水、通风等。安装包括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等涉及特种变压设备、电缆等制作安装,同时存在消防、技防等要在公司平台招标项目。避免工程出现责任主体不清,无法交圈的现象。
③明确工程具体承包范围,以及对平行承包、专业承包、分包的工作界面、时间节点。电力工程后期往往存在各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情况,各参建单位配合紧密性高,对于安装所需的大量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多,必须明确各专业的工作界面,对于工期较紧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涉及重要界面、中间验收的节点时间。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调整工期计划及结算时的工期索赔问题。
④着重前期拆迁招标合同与施工合同的衔接。对于占地的方案进行重点论证。在城市建设电力工程,无论是电力沟道、变电站还是架空线前期拆迁问题往往成为工程建设的关键点,对于建设合同的策划要与工程实际的拆迁范围及难点相结合。明确交接时间和范围,避免在施工过程因前期原因导致方案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索赔费用。
⑤重视工程技术措施的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予以明确,控制合同履约风险,控制项目造价。对重大施工技术措施费,建设单位在控制价编制前,集设计、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多方论证,提出一个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施工措施方案,方案一经确立必须严格实施,不能随意更改。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措施,发挥对工程投资的控制作用。
⑥在合同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和进度。目前根据国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种情况,其审批手续不同,为了方便日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价款确定及结算的及时性,在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时间节点、相应价款的确定方式,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有利于控制变更、签证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不利影响。
⑦把好合同签订关,签订工程合同时,不能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内容要全面、职责要明确,避免造成执行中的不必要纠纷。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格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1.2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
1.2.1 合同履行管理的原则及风险管理
合同履行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做到自己一方不违约;督促对方按合同履行,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过程,及时收集资料,为以后处理合同纠纷做准备。对于合同可能产生的风险要进行预判,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预防和改正。
1.2.2 合同履行管理控制要点及应用
①重视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施工方案论证措施
电力工程中一般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方案及隧道增加注浆等以工程量清单形式在土建合同报价中予以体现。而深基坑支护、土方方案等方案一般是土建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为了控制施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造成单纯考虑安全性,而忽略经济性的问题。建议对注浆、护坡、深基坑支护等方案论证由建设管理组织,论证时增加经济专家,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共同进行评审。所有论证专家应采取回避制度。并最终由设计单位确认其技术经济合理性后方可实施。
②重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及经济技术合理性分析
设计变更审程序遵照国网公司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所有变更、签证必在监理会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其合理性,最终确定方案。设计变更必须经过设计的同意后,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增加设计概算的控制线的管理力度,设计变更控制限额下实施。现场签证必须由监理、建设管理单位认可后,经过审批方可实施。
③加强合同外委托项目的审核控制
根据国网结算管理办法,对于涉及合同外委托项目,要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约定,其调整价款通常执行原合同的价格确定标准。合同外委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超过限额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对于委托的非工程类项目,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
④重视过程资料的整理搜集,为施工的索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⑤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1、前言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仅能够用在传统电负荷的监测,对负荷进行管理,还能够将用户其用户量的信息用在用电异常诊断、远程抄表上,从而大幅度减少抄表人员工作量,提升抄表的准确率。下面以某供电公司为例,主要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为技术基础,分析远程抄表功能的实现方案。
2、系统设计
2.1 系统探究
营销体系储存了电能表、电费及用户等各种信息,为抄表数据高级运用体系。电力负荷管理站承担的是终端管理和远程数据的采集工作。负荷管理的终端则负责对电能表的数据进行采集。使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远程抄表功能就是构建负荷管理与营销体系,电能表与终端间信息交流。
2.2 交互数据设计
为了达到使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远程抄表功能的目的,还需设计一套交互数据模式,把营销体系用户所变更信息和符合管理体系相同步。其中,负荷管理体系每天根据定时任务来召测,从而进行抄表任务,同时在数据库中保存数据。营销体系每天自动对负荷管理体系发出以该日作为抄表日,用户电能表其数据的同步请求,然后负荷管理体系按照请求,也自动把用户其电能表的数据运输到营销信息体系中,从而实现数据的交换。
3、使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远程抄表功能应具有的技术手段
3.1 远程抄表对象为电子式的多功能式电能表
负荷管理的终端是安装到客户侧配电室里,其采集对象主要为电子式的多功能式电能表。全电子式的多功能式电能表其采取的为高精度的计量芯片,并用此来完成各种电参数精密测量及计算,从而实现用户其用电量自动的抄收、结算电费技术。
3.2 RS485的通信接口和通讯速率
RS485其通信接口具备传输可靠、传输距离长等特点,在电子式的多功能式电能表中通常配置的都为485接口,主要运用在终端和电表间通讯。[1]实现负荷监测和远方抄表基础就为485输出接口电子式的多功能式的电能表。表计通讯的速率指表计与负荷管理终端通讯时传输的速率。通常处于300到9600波特率间,按照实际情形,则要求在表计出厂的时候就设置成120比特率。
3.3 表计通讯的规约
为了统一与规范多功能式电能表其数据的传输,国家和制定了《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该规约可运用在抄表器、电能表,即用在现场编程与抄表或者负荷管理的终端设备上采取点对点数据交互模式。[2]此外,规约中还对他们间应用技术、通信链路及物理连接进行了规定。
3.4 表计地址
对于同一客户,由于用电性质存在不同,常会产生多块计量的表计现象。为了改善这一现象,识别该类表计,负荷管理的终端就需要多功能的表计具备设计地址逻辑功能,这样负荷管理的终端就可按照不同地址表计对不同表计进行识别,通常情况下,将表计资产其编码后六位当作表计逻辑的地址。
3.5 负荷管理其终端参数设置
按照客户进行现场计费其表计K值、PT变化、CT变化来对终端参数进行设置,同时按照抄表的对象属性来设置终端通讯的参数。例如:设置表计的逻辑地址。通讯的速率、通讯的规约、表计型号等。只有当这些参数均正确,终端才可和多功能的表计进行数据采集和通讯。
4、实现表计和负荷管理其终端标准连接
为了达到表计和负荷管理其终端标准连接的目的,供电公司在计量室内添加了标准16位端子排,且该端子排中每个端子均有着严格的定义,端子排是维护人员和负荷终端管理人员分界点。对于16位端子排中靠近表计侧的端子主要是装表人员在管理和维护,对于16位端子排中与负荷管理终端侧相靠近的那排端子则是负荷管理相关人员来维护。更换表计时,只需根据端子标准的定义,将表计脉冲线和485其接口线准确连接在16位端子相应端子的上面,随即就可进行标准化职责管理和作业,为实现负荷管理体系远程抄表奠定了坚实安全基础。[3]
5、营销信息体系远程抄表的功能
首先,按照用户需求设置终端抄表器用户抄表属性,主要设置人工或终端抄表。其次,对终端抄表器用户核对周期给予设置。
6、运行管理远程抄表
首先,负荷管理体系的构建管理部门,要按照抄表人员需求对负荷管理的装置进行安装。其次,加大负荷管理终端维护,保证终端持续健康运行。最后,表计更换的时候,装表人员必须对恢复连接电能表和原负荷终端间信号线进行负责,同时及早把更换表计信息反馈到主站系统内,这样主站人员就可按照反馈来的信息及时对终端抄表参数进行调试和设置。
7、特殊用户的数据采集
7.1 发电机的考核表
虽然发电机的考核表不计费,但是同样被列入到计费内,因此也需要进行数据采集。但因现场发电机的考核表被安装在室内,和配电室距离较远,不能接进负荷管理的终端,进而更不可操作远程抄表。为解决这个问题,可对有效信息体系的功能模块进行修改,从而就对上月份发电机的表计指针进行自动读取。
7.2 杆上、街变数据
对于安装在杆上、街变电能表,由于距离很远,所以也无法接进终端,此时可在电能表的一侧添加简易的抄表终端来进行远程的抄表。
7.3 八个或八个以上计量点用户
乡镇地区里不乏存在部分用户有不止一个的计量点,但实际中,因为终端只可抄八个电能表,因此针对这八个或八个以上计量点的用户,就需为其增添简易的抄表终端,从而实现远程抄表功能。[4]
综上所述,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作为实现远程抄表功能的主要技术手段,不仅能简化抄表人员工作程序,降低工作量,还能提高抄表的准确度,同时还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歆华,王春宝,靳方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现代化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风,2011(18): 126-126,128.
水电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求相关工程的参建方负起各自的责任,不仅要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明白了解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合同的动态管理,达到预期的制订合同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的产物,也是法制化的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集中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管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其经济活动的首要手段,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1 合法性
水利工程的合同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规的约束,还受到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定额的限制,在进行合同的拟定、谈判、签约以及履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首先要做好自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预算定额的准备工作,依照法律办事。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按照有关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的承包人需要有法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还要是合法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一律不允许,最重要的一点是形式要具备合法性,满足《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
1.2 目的性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或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工程建设,最终的目标是完成施工工程的建设项目。因此,相关工程的法人、设计施工以及监管等各方面的人员才具备组织实行合同管理的权利,以实现各部分的合同目标,水电工程最终的总体目标才能够实现。
1.3 真实性
只有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才是可行的,真实的。当事人双方才能够自愿的履行合同的内容,按照约定完成合同目标。
1.4 严肃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要相互制约,严肃对待合同内的每一项条款,在订立合同前严格履行合同的审查制度,不能单纯的将合同当作信任的凭证,由专人管理及解释合同内容,确保在双方在全面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促进合同的全面实现与履行。
1.5 预见性
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均能够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并且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施工的难度就会更大,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就要尽可能的预见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情况,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表示出来,一旦真正发生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灾害时,能够有据可依,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局面。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中,从计划的立项、再到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直至实际勘察、施工管理以及运行,每一个环节都与经济息息相关,需要通过合同这种形式进行制约,所以合同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始终。近些年来,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招标阶段的问题
施工合同主要是招标阶段的重点问题,由于招标的不规范,对合同管理造成了麻烦。施工合同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必然是互异的个体,具体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产生的矛盾,形式上则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一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借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刻意向承包人增加一些苛刻的条件,使承包人不得不压低价格,为承包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甚至是直接将中标价格压低,让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
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2.2 签约阶段的问题
2.2.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某大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项目法人未经招标与某丙级资质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丙级仅可以承担Ⅲ等以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监理合同因此出现主体不合格问题。
2.2.2 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例如某水电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三通一平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属性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的项目,合同条款也未给予明确,仅在计价方式中写道“本工程项目总价暂定xx万元。其合同价款按某省九二定额执行”。这一条款的缺陷较大:首先是适合工程的该省九二定额有市政与建筑之分;其次是合同未对工程的类别和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注明。到底该按何种定额、何种取费标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就严重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2.2.3 合同出现违法条款。合同违法条款无效;若违法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有一条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建设方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款显然违反《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责任事故、劳动保护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束语
合同实施监督是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监督和检查考核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通过正规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防止因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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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电力市场同样受到了成本和费用控制方面的严峻压力,在确保质量稳定的条件下,如何实现电力工程成本的节约,形成更加有效、科学的资源配置体系,成为电力工程发展的一项制约性因素。当前我国的电力工程建设,专业性较强,投资额度较大,如果能够适时的引入和运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就能够在工期限制、成本压力和工作成效方面进行适度优化,从而实现对电力工程的工作流程和总体的工作进度的有效控制。
1 当前我国电力工程信息系统的使用现状
从时间来看,我国的电力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的萌芽是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开始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各种电力工程信息产品的出现。这些产品大多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和流程来开发和使用的,由于电力工程专业性较强,而且在不同环节的工作内容区分较大,因此这些产品只能够通过建立不同系统间的中介接口,来实现对全过程的信息管理。产品的信息实效性不足,缺乏对电力工程信息的有效整合。一项电力工程项目的成立,需要考虑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水准、配件设施、地理因素、成本支出等在内的多项因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是单纯依靠人力难以把握的,因此需要对这些因素的信息进行分析整合,按照工作流程的进展,将因素的影响与工程进度结合起来,来为电力工程的下一步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包括Primavera Systems,Ins的P3、微软的Office Project以及国内的梦龙等,他们功能方面的共同性在于通过多工程项目流程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限定要素,来进行成本方面的预计和进展速度方面的估算,从而提前做出应对措施。这些软件都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对于实现电力工程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具有中介载体的作用。
2 电力工程信息系统实际运用的可能性预测
(1)安全管理的信息应用问题。对于类似电力工程这样投资巨大、流程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项目而言,安全应当是第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工程管理中的风险点的预测、风险值的衡量、针对不同风险的防范措施等,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通过对信息管理系统的掌控,能够实时掌握工程建设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对其进行快速识别和准确计算,将风险控制在最初状态;通过设立不同的流程连接点,能够将工作进度中的各种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对需要注意的风险点进行重点排查,提示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对风险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工作一旦开始实际运行,还能够对风险点进行动态跟踪和全方位监控,强化先创管理的有效性,能够实现电力工程的有序运行。
(2)进度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应用问题。除了安全问题之外,电力工程管理中的另一个要素就是质量问题。这里的质量问题,包括了电力工作的整个流程,从工程的设计研发、试用施工、后期调试和生产准备等各个方面,电力工程的质量与进度问题是合二为一的,绝不能因为对进度的过分追求而忽视了工程的质量实效,而应当在实现质量的前提下来提升工程的总体进度,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将电力工程的流程进展信息与质量要素充分结合并准确规划。具体的说,就是要将工程进度中项目的进展计划、个体项目的完成期限和工作要求等,通过不同的信息平台来统一传递至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于产品质量的检验、监控,形成统一的工作计划,一旦项目开始实施,就能够快速、完整的将质量信息进行记录,等待项目完成后与工程进度的总体以比较,来实现对工程信息的动态查询。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对于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实现一定程度的全面掌控。
(3)投资管理的信息应用问题。电力工程的投资行为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计划、研发、投标、施工、投产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于项目的具体投资行为要求很多,必须使其能够切合工程的整体预算、实际成效、生产周期等各个方面,将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与工程的工程的踪迹进度信息进行联合,才能够实现共工程管理的全面掌控。要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要制定统一的行为控制对象,建立通用于系统各部分的数据平台,实现对信息的可预测分析,确保分析的数据既能够反应工程投资的实际情况,又能够贴合工程的实施进度。具体的说,可以以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作为基础数据,将投资信息进行适当的切入,并在系统的管理中采用横道图法、曲线测算法、表格法等对投资行为进行有效性分析,或是将不同环节的投资行为与企业的物资储备情况、财务经费情况进行比对,更直接的分析投资完成情况。
(4)资源和工程档案管理的信息应用问题。工程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例如对工程设备、所需材料、人力耗费、机具需求等,这些资源的配置状况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完成效果,要实现对工程资源的有效管理,就必须根据工程的流程进展,制定相应的施工规划,按照科学的人力和机具的配置标准进行统一调配。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能够将资源的库存和使用情况与流程状况结合起来,进行信息整合与信息比对,就能够依据不同的工作进展对资源进行合理监控,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具体开展不同比例的配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对资源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需求、资源使用情况都全面掌握,专项任务专项纪录。
由于档案是整个电力工程的最可靠的真实资料,因此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对于提升后期的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技术分析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档案资源中的施工计划、工程指导、材料使用计划等,是对工程实施的动态记录,将施工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到档案资源的运行系统中,就能够对相关的档案资源进行规范,实现工程进度的期限保证。
随着当前时代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工程的信息化已经成为电力行业的总体趋势,通过对电力工程建设中各种信息的合理使用,不仅能够实现对电力工程的有效控制,还能够实现电力企业的信息积累,最终达到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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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045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01
1 引 言
1.1 供应链管理系统建设背景
为全面落实《中核集团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基于经营/利润中心的定位,解决中国核电本部和各成员单位信息化水平不一、集成化水平较低的问题,2013年中国核电制定了未来5年信息化规划,决定启动人财物一体化平台(N1-ERP)建设,彻底解决新项目信息化从头开始、重复建设的问题。业务范围包括需求管理、采购管理、质量管理、库存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基础信息管理等。项目建设的途径在于从基础数据标准和规范化入手,统筹标准化业务流程建设和业务协同运用,构建符合中国核电管控体系要求的,业务规范统一、安全实用的供应链信息化管理平台,从而不断提升中国核电及成员单位供应链管理水平。
1.2 信息化系统对于中国核电供应链管理的意义
1.2.1 满足单位供应链管理业务需求
中国核电原有各成员单位的供应链信息化管理水平不一,日常业务依旧存在纸质单据流转、效率低下,数据无法共享、无法为决策和分析提供依据。通过实施集成供应链系统,可有效提高整体供应链运作效率、减少跨模块业务接口工作量,将业务操作提前,为后端业务执行打好基础。
1.2.2 满足中国核电业务发展需求
随着中国核电业务不断拓展,上市的要求更加迫切,新建电厂的不断成立,使得中国核电对物资分类体系、供应商库统一管理、库存总额控制等管控性需求愈加急迫。在人财物一体化项目实施前,业务数据的收集只能通过体外的方式,耗时耗力且准确性不能达到预期。通过实施ECC、SRM、BPM、BI等系统,中国核电可按照需要直接提取数据,为实现快捷、准确的决策提供强有力支持。
2 供应链管理实施方法
2.1 项目实施方法论
ASAP是SAP公司推出的一套使项目的实施更简单、有效的快速实施方法,包括使项目得以成功地实施所有基本要素的完整实施方法,例如:ASAP路线图、SAP工具包、SAP技术支持和服务、SAP培训和SAP参考模型。路线图共有5步,包括项目准备、业务蓝图、实现过程、最后准备、启动与技术支持。
3 供应链管理系统应用效果
3.1 固化业务流程,建立供应链管理标准规范
项目构建起全过程的采购管理系统,实现贯穿“需求计划――采购执行――采购结算”各环节的采购管理流程标准化、规范化,提升了中国核电与成员单位的采购管理能力。通过梳理供应链各环节的业务领域流程,形成具有通用性的管理流程,符合中国核电与成员单位的供应链管理需要。
与供应链管理相关的业务领域较多,经过项目组的蓝图设计、合理的系统配置和相关开发,将系统以流程的形式加以固化。通过系统实施,将物资和供应商分类等在中国核电层次实现统一,所有成员单位在使用ERP系统时能提供同一口径和度量的数据,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基础。此外,通过ERP的物资管理模块,为中国核电建立起统一透明的物资库存视图,提高库存可视化水平,并利用强大的平衡利库功能,将所有物资需求纳入计划管理,提升物资计划的准确性。
3.2 建立一体化的供应链业务协同平台,实现全过程管控
ERP系统提供了供应链的业务协同平台,实现了对采购计划、采购寻源、合同签订等环节的集中管控,能及时反馈采购进展异常状况,提升供应链的快速反应能力;系统支持对合同执行、到货计划、物资入库、采购结算的跟踪,以便提高采购到货及时率。
系统通过SAP BPM平台作为统一的业务审批平台,除服务验收在ECC端执行审批外,其余采购文件审批均在BPM系统中完成。SAP系统ECC/SRM与BPM审批系统进行集成,根据审批策略在BPM中进行相关审批操作,且审批结果回传至SAP ECC/SRM。通过ERP实现物资管理业务与财务核算一体化以及工程项目、设备维修的统一集成,将物资业务和其他业务做到真正的协同和集成,消除信息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