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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知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0 14:57:3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区治理知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社区治理知识

篇(1)

关键词:社区;环境;治理

我国经济发展的霸道性和压榨性所产生的恶果,一定程度在环境问题上凸显而出,这种不计代价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条发着恶臭的河流”。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经济低效率,学者们致力于研究谁是环境的最佳治理主体。目前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走市场激励的路都无法“药到病除”。我们看到的是NGO、民间组织和社区日益成为治理主体的新宠。而社区的角色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其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成为治理最为炙手场。

一、社区与生态环境治理

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区”一词,并将其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他将社区解释为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自此以后,社区的概念不断的演变,先后经历了“组织”论阶段、“区域”论阶段和“综合”论阶段。尽管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构成社区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认同。希勒里从1995年收集的资料发现,在已经存在的94个社区定义中,有69个认为社会的本质因素有三个社会互动、地区、共同约束[1]。社区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体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机制,也是社区精神的层面体现。另外,社区中的社会机制,如社会关系纽带和社会声望是社区运行的剂,这些都是现代政府和市场关系中所缺失的,同时也是社区与政府、市场的区别之所在。社区既强调本土知识,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间上形成的生态环境共同利益。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区被描述为具有自己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角色,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强调社区基础上的环境治理是基于环境治理的“双重失灵”的既有背景,双重失灵是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人人都可从自然环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从中受益。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产权不存在或难以界定以及环境信息的稀缺性与不对称性等的存在,就使人们对环境的所作所为难以经过交易方式反映出来,于是环境问题就表现出某种外在的失灵。环境产权的难以界定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据,而政府不是万能的,正如阿格拉沃与吉伯森所指出的,过去几时年的经验表明了,国家想要通过强制的手段来推行不受欢迎的发展与保护项目,管制人们的资源使用行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着高额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监督缺位和寻租等问题,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同时存在就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名符其实的“公地”。要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仅靠政府与市场的调控是不可能的,环境治理必须引进其他治理主体[3]。

二、社区治理环境的优势分析

洪大用教授认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是指:完整的社区拥有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同时又可以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往下又进入环境资源私有化的范围。通过社区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治理的主体,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动与个人行为,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4]。社区是最容易达成相互合作的场所,社区的小规模、互动频繁而容易通过沟通实现合作。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互认同与团结程度高,人们之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而社区中存在的互惠机制加强了一体化的程度。此外,社区的社会机制让违规者无法逃脱公众的“法眼”,减少了“搭便车”行为,这是因为社区内监督日常化,匿名困难、舆论优势产生了强大的外在力量让社区的政策执行起来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区中,选择“搭便车”会使其失去社区中的人际关系和声望。最后社区具有产生并维系社会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信仰、信念,这是社区成员共享的。正是它们不仅促使了规制的产生,而且成为这些规制背后的依据,这样的组合促进社区合作,改善激励。如,在文化价值上,在资源极度短缺时期,资源的价值的上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是资源的纯粹物质价值上升,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资源被社区文化赋予某种神圣化的意义,人们对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价值观引导下,人们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别。前者只会因资源稀缺,物质价值上升,导致人们争夺,后者则会因其神圣的光辉增加拥有者的合作。这些核心价值成为社区的道德力量。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存在,内化为社区成员自我约束的规则。环境管理作为社区的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有责任,这些共享的价值文化一方面强化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督促个人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区的环境发展。总体来说,就是营造出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参与式氛围。将管理环境的权利下放给社区,意味着环境资源直接赋予社区。社区保护在激励机制上的优势与社区的地理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间上,塑造了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共同体。利用社区成员关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是所谓的激励机制。社区产权相对于私人拥有的优势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时高额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区“私有”的过程中,没有进一步私有到个人,这是世界性的社区治理趋势的另一面体现。资源属于社区,资源又是社区成员的生存根本,社区成员可以从良好的环境中获得利益。无论是作为个体的成员还是作为集体的社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环境,从中获益。与政府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人时所出现的监督问题,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励不足,滥用公共资金、腐败、将权力变为压制手段而限制了社会成员应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区由于规模小,没有正式权力体系,权力主要来源于民间,而显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责任感。

社区可以被看成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它代替了政府与市场而成为更有效的治理主体。从这层意义上讲,它是工具性的。社区特有的激励结构,又促使我们利用它来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它工具性的体现。但是最终,社区超出了工具的范围,社区拥有的文化价值构成了一个包含物质内容与精神内容的生存空间,而不像市场,除了经济、效率与正式制度这些没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见不到更为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成分。(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开松,城市社区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EEIN S,MYERS H,Policy reviews and essays: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in practice J.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2002,(15):345 - 358.

[3]箫代基,郑惠艳,吴佩瑛,钱玉蓝等.环保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M].台湾.俊杰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66 - 71.

篇(2)

1 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 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 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 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 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 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 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篇(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3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近年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相对传统的社会群体整合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城市社区成为基础性的治理单位。同时,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现阶段,各种问题、矛盾集中于城市社区,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满足需求,社区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探究新型治理模式,以便在更好的解决城市社区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作用,推进社会稳步发展。

1 社区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区治理是将社区作为载体,政府、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项的互动,是一种为不同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且各活动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社区治理通过对相应制度的合理安排,能满足适度开发、调试公共资源系统的需求。”因此,社区治理的实施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治理社会时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

2.1 社区治理行政色彩浓厚

通常情况下,城市社区的建设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所以社区除了自治以外,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转移的职能,导致社区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城市社区治理权力多来自上级需求,社区各组织具有行政化的特征,比如,经济来源的行政化、工作模式的行政化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组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居民委员会多承担“政府代言人”的职责,通常根据政府的需求开展基础性公共服务,并未进行明确分工,未给居民谋取效益。居民选举也常常流于形式,加之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角色的错位,造成社区长期处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忙于行政性事务的状态,基本无暇顾及居民的需求、效益。

从另一方面来看,因行政色彩的浓厚,使社区治理出现角色错位、迷失的现象,表现为:从政策上看,国家主张城市社区自治,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但实际的社区治理中,政府却又不可控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因而在社区治理现实中,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和主要来源于社区权力、结构的冲突。

2.2 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困境

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角色混乱等情况,间接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居民委员会是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服务于一体的组织,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对优质的公共服务,但通常不会主动作为,回应社区居民的诉求。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住房逐渐趋向于商品化,物业公司开始进入城市社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机构,主要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房屋保养、设施维修、保安等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组织机构,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监管机制的缺乏,物业公司通常因权力的不对称而凌驾于居民、业主之上,导致利益纠纷事件频繁发生。而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社区治理各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最终造成角色定位处于混乱状态,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

从另一方面来讲,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力量薄弱,相应工作的实施均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进行,而物业公司的经营目标又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成效,导致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情况严重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还会升级。城市社区各主体不具备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衡机制,代表业力的委员会力量薄弱,无法制约物业公司,做不到真正维护业益,最终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忙于行政事务性工作,降低了服务效益;而市场化运营的物业公司,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不顾及业主的需求,降低该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

2.3 社区居民参与度低

社区作为城市的基础组成单位,也是整合基层、城市生活的共同体,也应当是表达居民需求、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单位,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城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社区居民参与是保证社区问题有效治理的关键。居民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成员,通过监督作用的发挥、社区活动的参与,使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从实际工作上看,因受传统组织参与形式的影响,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性、责任意识差,未对社区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大部分居民处于被动参与社区活动的状态。同时,个别居民还认为是否参与社区活动,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无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社区重大决策中不主动行使发言权。目前,社区居民参与较多的社区活动主要是文体性的健身活动,如广场舞等,参与人群为老年人、妇女,大多数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真正的决策性参与,所具备的监督作用有限,造成社区治理长时间处于“失语”状态,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3 城市社区治理路径创新

3.1 明确城市社区主体职权

政府需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流程,明确社区治理参与主体的职权、关系。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创新治理机制,最为主要的任务是政府转变对基层社区的治理理念,给予社区治理针对性的指导,将权力归还于社区居民。在城市社区的治理过程中,明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体关系、工作职权和角色,强化居民委员会对业主、物业公司的监管作用。同时,还需适当扶持居民自治组织,以便于充分发挥居民的作用。

3.2 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

目前,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不公开收支、居民上缴物业费未用到社区硬件维护方面等现象。并且,物业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认真处理居民、社区反映的问题。比如:居民上缴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常见的有社区卫生、治安l件差等,即便居民一再催促物业公司处理,也得不到物业公司的积极回应,总体服务质量低。针对这种情况,需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程序实施公开、透明制度,强化社区居民的监管作用,便于在法律帮助下更好的维护居民权益。

3.3 构建社区参与平台,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参与度是评估社区建设水平的关键。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要从以下途径参与社区活动:在居民委员会引导下参与、在社区党支部引导下参与、通过社区网站或是微信公众号参与、通过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通过听证会的开展参与等。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途径越来越多,并且在不断进行创新。但从城市社区的实际参与情况上看,居民参与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城市社区活动缺乏针对性,并不是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因此,除构建相对科学、合理、多样化的社区参与平台外,还要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是在参与内容上进行创新,在满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激发居民的兴趣,提高其参与自主性,并根据社区居民构成的特点开展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而达到有效治理。例如,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较突出的问题,组织双方代表召开恳谈会,让物业公司明确了解居民的需求,让居民了解物业公司的实际困难,双方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在卫生环境差的社区,多组织“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集体活动,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共同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多组织休闲、娱乐性的活动;为小朋友多组织学习知识的活动等。

3.4 再造社区组织,提高运行效率

在全面发展城市社区组织的基础上,保证社区组织真正服务于居民、彻底治理社区问题是创新治理制度的又一主题。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提出的“政府再造”理论中的“再造”是对社会公共组织、公共体制的转变,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并且,还可通过对组织目标的改变,权力结构、组织激励的变革来完成该转型。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

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上讲,其主导思想是将激励机制、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治理中,使以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组织机构更好的借鉴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强组织发展能力。曾有学者基于社区再造的基础提出了构建企业化的社区,也有学者在再造理论基础上,提出程度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绩效导向模式、居民自治模式等,这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治理内容的创新具有建设性的意义。而与此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也可以进行再造,现在很多地方的社区对活动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行为尝试采取积分制或是银行储蓄制管理模式,这都是很有益的创新。

3.5 将社区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处于统一机构的人通过互动、接触,能建立期望、义务,形成信任关系,能动员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而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是当前社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预防社区发展、资本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人员,而社区又是组织居民生活时所形成的主要场所,社区资本主要体现在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社区服务人员工作状况的认可和相关活动的参与上。而将社区资本运作进行公开作为城市社区治理路径的创新,不但能有效解决社区问题,还能帮助社区治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提高社区居民生活的质量。

4 结 语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其治理效果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情况的分析,发现社区治理普遍存在主体关系不明确、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相关人员需加大城市社区治理的创新力度,明确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角色;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处理行政权、自治权关系,加大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功能;重视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的改革力度,增强社区居民活动参与性等。此外,物业公司还应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构建相对合适的治理机构,将社区治理作为维护基层秩序的基础,并将社区的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在发挥居民作用的情况下,进一步治理社区,推动基层社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严志兰,邓伟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与路径创新探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4).

[2]李军.国家治理体系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挑战与创新[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3]肖林.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社区治理挑战下的国家应对策略[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4]冯敏良.隔离社区的兴盛与社区治理的迷思――中国式社区治理的范式危机[J].学术界,2014(3).

[5]王义保,李宁.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与能力创新[J].思想战线,2016(1).

篇(4)

一、情境预防概述

犯罪不可避免性和犯罪可预防性已成为当今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共识。对于犯罪,预防比惩治更高明。预防犯罪的成功则意味着政府治理犯罪成本的降低,意味着平安和谐社会环境的巩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犯罪才得以发生。即法律、犯罪人、目标、场所。没有法律,就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人,就不存在实施违犯刑律行为的主体;没有犯罪目标,犯罪就失去其特定的意义;没有一定特定的时空场所,犯罪亦无从发生。所以法律、犯罪人、目标、场所可以视为犯罪的四维特征。简而言之,在犯罪构成中,目标和场所与犯罪人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针对犯罪目标与犯罪场所而展开的犯罪预防―情境预防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情境预防的起源及历史沿革

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又称情境预防,它是指对于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通过直接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的可能性增大,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犯罪行为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是个体人格对外在情境的一种具体反应。情境预防就是通过改造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境,减少犯罪的机会,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情境预防最初来源于环境预防犯罪理念。即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建筑学家和地理学家提出从城市设计、土地使用、空间分布的角度寻求影响犯罪的因素。他们认为,犯罪人根据环境机会和情境抑制因素选择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因此,侧重于通过环境设计和一定的监视系统来减少犯罪机会,预防犯罪的发生。

早在 19 世纪初,芝加哥大学学者克利福德・肖和美国伊利诺伊州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工作的亨利・麦凯,在芝加哥学派领军人物罗伯特・帕克和恩斯特・伯吉斯学术思想的基础上,打算从青少年犯罪的资料中发现青少年犯罪在城市空间分布中存在的规律。他们对芝加哥及其他都市进行区位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集中在特定区域,离城市中心商业区越近,则青少年犯罪率越高。此理论对于后来的环境规划、设计,产生了部分影响。

1961 年美国学者简・雅各布斯出版了《美国大城市之死亡与生活》一书,对于当时都市的规划设计走向垂直化、郊区化,腐蚀社区生活的倾向加以抨击。这对于“环境设计规划预防犯罪”理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70 年奥斯卡提出“防卫空间”的概念,认为可以借助于特殊的建筑设计来降低犯罪机会,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1971年杰佛瑞(Jeffery)撰写了《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一书,提出建筑物的安全装置、门锁、街灯及守望相助等,均能有效少犯罪。对传统刑事司法重视事后犯罪处遇的做法提出了强烈的批判,提出应当重视事前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进而提出了后来名声大噪的 CPTED(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理论。根据杰佛瑞的观点,犯罪预防应该考虑犯罪发生的环境和犯罪人之间互动的特性。因此,妥善的都市环境设计和规划,可以消弭人际之间的隔阂、隐匿,增加人际之间的互动,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997 年罗纳德・克拉克出版《情境犯罪预防》一书,整合情境犯罪预防的政策与理论,对于情境犯罪预防模式的确立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情境预防的理论基础

1、理性选择理论。对犯罪原因的探寻理论上经历了从行为人的行为到行为人再到行为人的行为的过程。该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了对犯罪行为的回报与风险、成本与收益的衡量进行的有理性的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增加犯罪的风险与成本,减少犯罪的收益与回报来预防和控制犯罪。

2、被害人理论。二战后,犯罪学家开始研究被害人对犯罪的影响。发现各种案件的被害人都有一定的分布规律,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被害性。犯罪不是由于犯罪人单方实施的行为,而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由被害人和加害人相互作用,而合成的结果。从这一方面来说,从被害人这一方减少被害的条件无疑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3、环境犯罪学。环境犯罪学认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法律、犯罪人、目标、场所”这四个条件才能得以发生。目标、法律、场所与犯罪人具有同等的地位,因为如果没有犯罪目标,没有一定的时空场所,犯罪不可能发生。因此情境预防的重要性在针对犯罪目标和犯罪场所的预防中凸显出来。

4、日常活动理论。犯罪的发生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式和习惯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方式往往有利于犯罪的发生。例如人们缺乏防范意识,对自己的物品不加注意。邻里守望意识不强,对别人的事情不是太关心等等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上理论可以很好地运用到我国社区对犯罪的预防控制上来。

二、情境预防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一)、社区犯罪预防的内涵和外延

社区犯罪的预防,就是指从社区的角度,在社区范围内进行的犯罪预防,即指在城市社区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以社区为基点,动员全体社区成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社会违法与不良行为的实际情况、特点和规律,采取各种手段、措施和形式,通过社区组织、社区行动、社区文化以及改变社区环境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时间、空间和人等多维度对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理相配合的犯罪预防模式。它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

1、社区预防的主体是社区成员整体,包括社区内的各个组织和个人。犯罪威胁着每一个社区成员的利益,每个社区成员都不敢保证他不会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共同的受害可能性促使社区内各方面力量有可能联合起来,共同行动来预防犯罪。同时也只有在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下,才能保证消灭死角和空档,才能做好犯罪的预防。

2、社区预防是一种总体性和综合性的预防,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措施和形式,包括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道德的和社区纪律的等多种手段和治安保卫、治安联防、人民调解、社会帮教、安全文明小区的建设等形式以及邻里守望、治安巡逻、门窗加固等各种形式、手段和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取得理想的社区犯罪预防的效果。

3、社区预防的目标就是指预防和减少本社区内可能发生违法犯罪。任何违法犯罪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环境和条件,都是一定环境和条件的产物。把社区小环境(相对于社会大环境)中滋生违法犯罪的条件铲除了(相对容易做到),就可以减少社区内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区犯罪预防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预防社区内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社区预防的内容从违法犯罪主体角度可分为预防本社区成员的违法犯罪和预防外来人员的违法犯罪。本社区人员的违法犯罪既可能发生在本社区内,也可能发生在本社区外。社区犯罪的特点在预防范围上,重点控制单位,并由单位参与实施,抓住犯罪发生规律,控制社区人口结构、自然条件,针对社区环境特征,对社区经济、文化、心理等实施预防措施;在内容上改善社区状况和面貌,增加巡逻和建立治安岗亭,加固围墙,安装防盗设施,建立安全制度,建设精神文明,提高其成员预防犯罪的自觉性、警惕性、责任心,消除畏惧罪犯的心理;社区预防的目的是实现减少犯罪,形成抵御、制止犯罪的社区氛围和心理,使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消除犯罪机会;在组织实施上,社区预防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便于组织领导和布置:在效果上,由于社区成员、设施相对稳定,容易落实预防措施,所以效果很高;社区预防是社会面预防的基础,反映的是块块横向预防。

(二)、情境预防在社区治理中的具体应用措施

情境预防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措施,1997年克拉克出版《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一书,对情境犯罪预防的策略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之后克拉克更将犯罪预防策略扩充成五大类25项情境犯罪预防策略。根据笔者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有关情境预防的基本知识以及社区犯罪预防的内涵和外延之后,结合克拉克的观点详细论述情境预防措施在社区治理中的具体应用:

1、提高犯罪难度。

此项情境犯罪预防策略主要是保护标的物,强化标的物本身,使标的物处在安全、受到保护的情境之下,从而提高犯罪得逞的难度,使潜在的犯罪人知难而退。此项措施是最基本的情境犯罪预防措施。

(1)目标加固。所谓目标加固,就是指设置物理性的障碍设施。

(2)通道控制。通道控制指的是通过控制措施,避免潜在的犯罪人进入对象场所,从而减少该场所犯罪发生的机率。

(3)避免潜在之犯罪。此项技术通过对环境及情境妥善的控制与管理,从而分散转移犯罪人,避免其聚合活动而引发犯罪行为。

2、提高犯罪风险。

增加犯罪风险就是通过改变具体场景,使得犯罪一旦实施,其被抓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消除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以期达到较好的预防效果。增大犯罪风险在预防犯罪的措施体系中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被广泛采用的措施主要有:

(1)扩大监控。扩大监控是根据常规行为理论的设想,引入有能力的看护人要素,包括两种具体的途径:一是采取常规的预防措施,二是引入邻里守望计划。现代城市的发展,高楼大厦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单元楼居民之间的交往。

(2)自然监视。此项措施是通过修剪路边的灌木丛或者改善街边路灯的照明效果等使得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发现的概率增大,从而增大监控的效果,达到威慑犯罪发生的目的。

(3)正式监控。在社区的街道中和院落中安装监控设备,并且要时常检查这些设备的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

3、降低犯罪回报。

潜在犯罪者在犯罪之前会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回报进行一番衡量,该类预防措施旨在减少犯罪行为能为其带来的回报,降低对潜在犯罪人的吸引力。减轻犯罪收益的基本方法就是使犯罪的对象变得不再有价值,或将对犯罪人有价值的目标置于其控制之外。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尽管使得犯罪的目标的吸引力下降,但如果犯罪的利润很高,犯罪人很可能会铤而走险。减少犯罪回报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隐藏犯罪目标。由在家里,应该减少现金的存放量,大量的现金都应该存到银行,比较安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该隐蔽地藏起来,不能随意地放在卧室的梳妆台上,那样令犯罪分子得手简直不费吹灰之力。

(2)标记财产。此项措施是指通过在财产上进行标一记,例如在名贵的手表上标识其独特的表号、在牲畜身上进行烙印等,增加其可识别性,使其在流动中很容易被发现其真正的物主,即使该物被盗或者被抢之后也难以使用或销赃。

(3)抑制获利。通过一定手段抑制犯罪人获利,使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从而放弃犯罪。

4、减少犯罪刺激。

减少挑衅和消除借口是克拉克在情境预防研究中提出的最新理论成果,在现实中尚未得到充分的检验:

(1)减缓挫折与压力。减少挫折与压力的手段包括:增设服务窗口以减少排队、改善服务态度、增设座位、播放舒缓的音乐等。

(2)减少情绪减少情绪就是减少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所面临的诱惑。

(3)阻止不良模仿。一个小过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不能快速的加以消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模仿行,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就需要快速的消除轻微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以防止后来者的模仿。

5、排除犯罪借口。

行为人在行为时常常对其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如果其行为不符合通常的道德准则,就会利用当时的规则不明确或类似行为的存在作为借口,抵消内心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耻辱感,从而达到内心合理化的目的:

(1)明确规则。从规范与规则(法律)上确定犯罪收益是非法的收益。1该方法与司法预防相结合,一方面可以威慑潜在犯罪人,使其不敢犯罪;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潜在犯罪人以不清楚规则为接口做出犯罪行为。

(2)张贴告示。这里所说的张贴告示就是将有关的公共行为准则张贴于特定场合,以防止人们声称自己不知道而故意违法。例如在禁止停车场所张贴“禁止停车”告示牌,在个人所有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上贴上“私人财产”的标签,以防有人误以为是公共财物加以损害。

(3)帮助守法。给行为人提供合法的且容易实施的机会,使得行为人无法再为自己实施违法行为寻找借口。例如在公共场所提供更多的免费卫生间,会有效减少随地大小便现象;设置更多的垃圾箱,就会有效的减少随手乱扔垃圾的现象。

结语

情境预防相比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有其独特的优势。情境预防显得便捷、经济,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现实中容易大量掌握和运用。通过管理、设计可以减少犯罪的机会,压缩犯罪的空间。并且与我国要求的“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刑事政策相吻合。在中国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严峻的情况下,加强情境预防在社区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对社区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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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康树华:《犯罪学一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98页。

6.宋浩波:《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69页。

7.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67-272.

8.郝宏奎: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M].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篇(5)

关键词:社区组织 现状分析 策略

一、城市社区组织管理所取得成效——以成都市成华区为例

1、居委会硬件设施得以改善

近年来,成华区政府逐渐加大对于该社区的建设力度,2009年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播发 58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社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打造培华、同乐、中横路、东路、东篱路等社区为重点,新增加了 3-5 个亮点;以改造万年路、府青、双林、圣灯寺4 个社区相应的办公用房为重点,并改善两委和服务站的办公条件。

2、居委会干部素质不断提高

近年来,伴随着高学历人员大量加入到社区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学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组织社区内两委会成员进行相应的政治、业务轮训,以强化“四心”——事业心、责任心、公心、爱心为着力点,提升“两力” ——执行能力、服务能力为主要,使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不断提高。

3、居委会财政支出得到基本保障

随着社区的不断发展,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之处,对社区建设的投入也与日俱增,与往年相比,拨发给社区居委会的经费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现有财政经费仅能基本保障社区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如果进一步组织开展居民所热衷的各项活动则经费不足,从而限制了社区内各项活动的开展。

4、建立了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成华区先后建立了“现场办公、限时办公、评比公示、干部巡查”等制度,建立了“社区党委分工、社区管委会分工、民主议决事规定、社区物业管理”1等制度,此外对社区的工作管理者实施绩效挂钩制度,将相应的考核结果上报有关部门,提高社区工作效率,从而探索出了一套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5、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得到完善

成华区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已取得相应成效,该区先后引进了 SM 广场及伊藤洋华堂等大型购物中心,建立了便民服务超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广场等,提高了社区公共服务质量,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公共产品,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已基本可满足社区居民的要求。

二、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成都市成华区为例

1、社区组织结构不合理

当前社区自治组织身上体现了“自治性”本质要求和行政化管制烙印的“双重特性”。这两种特性代表了两种相反的发展要求, 而发展方向上的矛盾冲突必然导致自组织在身份性质上的认同困惑, 从根本上牵制了社区自组织的发展。

2、社区组织的管理职能不明确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性组织,但涉及到具体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社区居委会被列为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同社区居委会本应有的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关系却演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社区自治中造成了难以化解的体制。

3、社区组织管理目标的设定不科学

社区承担了大量的城市社会管理事务,社区工作任务相对繁重, 工作内容涉及过广。除了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外,常规性工作分类多达几十个, 包括公共卫生工作、民政工作、青少年教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等。

4、社区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

主要体现在社区组织的性质、功能和社区建设的目标地位尚不够明确,认识也很不一致,城市社区内部组织体系不够规范,缺乏法律依据。

三、针对城市社区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建立完善的社区组织结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这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2是指:在社区建设管理体制中,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要与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管理加以结合,但要以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为主。条是指进行专业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块指的是进行综合管理的地域性机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2、明确社区组织管理职能,树立科学合理的目标

社区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入手,健全社区组织,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努力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相适应的管理科学、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文明社区。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管理重心下移,就是将一部分职能下移至社区,增强社区的功能,其核心是向社区放权,其中包括第二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向第三级管理机构的分权,其目的是解决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街道承担的工作任务很多,而管理权限很少的不合理现象。

3、完善社区组织管理制度

在社区组织事权不断下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遵循权责利一致原则,切实落实街道的权利,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切实落实街道财力;其次是要遵循放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在放权同时将各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清理,做到政企、政事、政社职能的相分离,适当分解下移的职能,不可以简单放任了之;再次是责任主体唯一原则,以防止出现职责不分、互相推诿现象;最后为管理幅度适中原则,放权是要考虑管理的规模效应和管理成本,防止放权不够导致的管理不到位,以及放权过度而造成的专业管理割裂及街道无法承受的现象出现。

4、建立城市社区评议机制

我们的意见是“强化两头,弱化中间”。所谓“强化两头”,是指加强市和街两级政权,在进一步加强市级统一规划和宏观调控权的同时,确保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街道本是区派出机关,由于20世纪90年代市、区两级大量下方权力,已演变成为一级的政权机构,且其规模日渐扩大,人口总数有的多达10万,等同于一个小型城市,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地将街道改设为城市基层政府是必要和可行的。所谓“弱化中间”,是指慢慢弱化区级的政权,街区政府的设置,使得许多原有区级职能部分上收给市,如规划和宏观调控权,而又有很大一部分的权力又下放给街区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为减少管理层次,节约行政成本,弱化区级政府,使之成为市的派出机构是必要和可行的。

注释:

[1]马彦琳编. 现代城市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03

[2]王国枫:我国社区服务的科学定位,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 (S)

参考文献:

[1]谢守红,谢双喜. 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借鉴[J]. 社会科学家,2004.

[2]王文元. 东京社区:如何打造管理环节[J]. 社区,2011,(l):2-6.

篇(6)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各国都在寻求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在中国同样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集中统一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问题,我们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社区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新生力量,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其在公民美德和社会价值方面有着法律和体制的约束力无法实现的作用。所以社区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的培育基地。

对于社区治理的研究,中国相比于国外起步晚,也不如国外研究深入,所以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模式经验,借鉴国外有价值的治理模式,进行制度移植。不管是美国的社会组织主导型的社区模式还是新加坡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模式都是切合本国实际,社区治理制度移植并非市照搬外国模式,而是将先进的经验引入中国后不断“调试”,使之适合中国现阶段在国情。

学习圈式社区能够凭借其互动性和参与性为社会民主、多元治理奠定基础。学习圈式社区能够进一步培养公民美德,进而逐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又能为公共行政提供参考,是公共治理的补充和重要组成。制度分析框架下,本文通过分析制度的主体及社区治理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探讨社区治理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1.理论基础――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在给定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人或者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1]制度均衡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最优,而在现实社会中不同个人或群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存在冲突,对于制度的需求和供给是不同的,因此不一定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显然现阶段社区治理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所以需要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是从一个制度的均衡想另一个制度均衡转移的过程。基于制度主义理论分析,学习圈模式作为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所以本文对其进行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分析并探究学习圈模式在中国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2.学习圈模式的制度分析

2.1瑞典“学习圈”模式

瑞典的学习圈产生于一百多年前,是一种“大众成人教育”模式,如今已成为瑞典非正规教育的主干部分。1902年,奥斯卡・奥尔森创立了瑞典第一个学习圈,并撰写了第一个学习圈的内容。学习圈采取铁三角模式,即:训练有素的领导者而不是主导者、催化性的材料而不是教本、主动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的受教者组成了学习圈的铁三角。

2.1.1遵循平等、民主的原则。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到学习圈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习圈的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每个人的观点都应该被接纳,每个人都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习圈的领导者只能对学习圈进行主持,而不是主导。

2.1.2具有自发性和自愿参与性。公民因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相近的地域、教育背景而自发组成学习圈。人们也可以从报纸等媒体上获得各种学习圈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其中。

2.1.3具有高效性。学习圈的规模一般控制在5到10人,这确保了成员获得均等的参与机会,更好地与其他成员进行互动与合作,分享彼此的观点、收获,共同承担责任;还使成员们能够深入地学习、探讨。此外,学习圈是成员自主组成的,所以具有较高的学习积极性。

2.1.4成本性较低,资金来源范围广。学习圈的地点选取较为灵活,多选在成员的家中进行学习,其花费一般用在购买学习资料上,是一种低廉的学习形式。同时,学习圈受到政府、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有较广泛的资金来源。

2.2学习圈模式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治理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2]社区治理则在一定区域内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互动下实现配置有效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长期实行的单一制的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的转变,更无法满足现阶段复杂多变的社区问题,以及居民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借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社区治理的主体应多元化,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应区分。本文将社区治理的主体归纳为公民、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

2.2.1公民

这里的公民主要是指社区居民,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他们是社区最核心的主体,我们应对他们给予充分重视。社区是否能够达到善治,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是否能够树立起公民美德。我们可以将社区看做国家为了实现善治的一种手段和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共同体。社区治理不仅是为了公民生存,不仅是为了提供交易便利的场所,不仅是提供治安保障,而是要实现美好的生活。学习圈是组织管理学习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持续探索、质疑的精神和学习气氛(奥斯卡・奥尔森)。学习圈参与者都是平等、自愿、自我负责的,在这种氛围下,有利于公民民主意识、权责观念的形成,进而有利于培育公民美德,最终实现公民社会。

2.2.2政府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主要是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期工作站来提供公共服务。[3]根据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政府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4],政府应该向社区分权而不是集权。但是依据我国现阶段实际,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未真正分离。在学习圈模式下,政府无法直接管理每个学习圈,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供财政支持,制定方针政策,简政放权,由社区具体实践。

2.2.3市场

在政府与市场差异功能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将市场机制引入社区治理,在市场准入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市场和政府承担职能的界限,把市场激励和服务机制以提高资源在社区中配置的效率。

2.2.4社会组织

社区治理与宏观经济运行相似,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而社会组织凭借其非营利性、民间性、互益性很好地弥补市场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实现的作用。社会组织能够为学习圈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能够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能够营造社区公益氛围。正如瑞典的学习圈就是起源于社会组织和大众运动,如工会、禁酒社团和农场主运动等,社会组织对学习圈的形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5]在学习圈模式中,财政问题可能会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瑞典亦然,所以我们必须把社区基金会纳入社区治理中。

2.3在中国应用学习圈模式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

2.3.1制度需求分析

正如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社区治理主体对社区治理制度的需求也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导致制度需求的变化,进而影响制度均衡。社区治理对于学习圈的需求,是因为学习圈能够给公民提供便利,增加收益,这也就是学习圈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学习圈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推动社区治理制度趋向制度均衡。分析制度需求就是要说明中国社区为什么要移植学习圈制度。

传统社区制度是以政府主导,单位制为核心的社区管理制度,人情关系为纽带的管理制度。社区传统的管理模式虽然逐渐被打破,但是它的残余势力还在侵蚀现代社区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社区迫切需要一种现代社区治理模式,它不仅依赖于制度,还依赖于人的能力和素质。

社会资本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社区人口流动性强,结构复杂,居民的社会背景差异较大,导致人与人之前的信任感大大降低。社区治理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信任感和公共精神,通过托克维尔的观点可知,结社可以促使人们形成公共参与的习惯。[8]学习圈模式下能为人们结社减少机会成本,降低风险。通过学习圈系统性、程序化的构建方式,为学习互动提供稳定和秩序,减少人们学习互动所消耗的精力和财力,提高人们结社的效率。人们依据个人偏好,自愿组成学习圈,平等对话,主动参与,增强了互动与沟通能力,逐步建立与他人的信任感,方便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最终为社区培育公共精神奠定社会基础。

集体利益的需求。现代社区系统比以往更加多变,社区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现代社区常常需要利益代言人,以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形式表达集体利益诉求。参考学者的相关调查(闵学勤,2009)我们发现,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即使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也无法真正代表集体利益。居委会机关化、行政化[9],被大量行政事务拖累无法扮演好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业主委员会缺乏动力机制,社区居民参与合作能力不足,导致其“形同虚设”[10]。瑞典前首相奥罗夫・帕尔梅(Olof Palme)把瑞典称作为“一个学习圈的民主”。学习圈创建公民聚会的场所,通过平对对话,共同讨论,互动参与,缩小社区中不同人群知识和信息的差距,加强社会民主文化,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感知民主的价值,从而激发民主的活力。充满民主活力的社区中,公民拥有较高的参与能力,能够为业主委员会运行创造动力,调解社区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区。学习圈下,成员拥有平等的学习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知识和技能的收益,取决于是否能对自己行为负责,这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责意识。学习圈下的公民能够以文明的方式,在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中解决利益冲突,对自己负责,而不是有事就找“组织”,这就推动居委会职能转变,使其为化解利益冲突提供机会。

教育稀缺的需求。中国教育资源有限,导致成人教育发展不足,成人教育的渠道少,教育成本高,师资力量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拥有了基本生存资料,教育资源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大,但社会供给不足。学习圈因其成本较低,学习范围广,教育门槛低,受众面大,能够满足社区教育需求,整合、创造更多的教育资源,维护教育资源公平,形成开放性、激励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社区教育体系。

政府失灵的需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领域并非万能的,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效率,对于长期的公共供给不足,官僚机制膨胀导致公共物品供给扩大趋势,政府为纠正外部性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形成新的外部性。[11]在社区治理中,政府也会面临以上难题。社区治理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成本高效率低,政府难以满足人民对公共物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无法完全弥补政府在公共领域的失灵,社会组织也只能在社区治理的局部提供公共物品。经由社区的集体交换是达到基于经济公正的实质自由的最好途径[12]。学习圈能够激发社区自身的生产力,实现社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弥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不足。

2.3.2制度供给分析

制度供给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即制度的生产。分析学习圈的制度供给也就是研究学习圈对制度需求回应的方式。即学习圈制度如何对社区治理产生效用。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主要有: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当权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13]。

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1982年,社区居民自治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82年《宪法》第111条)。这使学习圈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确立,并以宪法精神发挥作用。规范受到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学习圈只有与文化准则相和谐才能使制度迁移的成本大大降低。中国熟人社会中人情在社区治理中尤为突出,诚然随着单位制社区的瓦解,熟人社会开始分化,但是熟人社会与人情文化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学习圈能够承接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为传统的人情关系提供互动的平台,并且建立有共同偏好的新的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更加趋于非利益化,有助于够打造和谐社区。

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学习圈可以采用远程学习互动的方式,打破地理局限,为社区居民共同探讨问题提供更多的渠道,拓宽基层民主的方式,使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同时能够使政府多渠道把握民情。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步一样都会使制度供给曲线向右移。因为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11]学习圈能够有效提供社会科学知识,比如瑞典的一些农民、工人,就是通过学习圈获得了社会、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知识,后来成了议员和贸易联盟、工会组织、政党的领导。

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按照菲尼的观点,制度设计的成本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等要素的价格。就人力资源而言,若要保证新的制度安排的供给是非常高素质的尖端劳动力投入,这种制度的设计成本必然很高,反之,设计成本则较低。由业余爱好者担任领导的学习圈相比于由专业老师组成的学校教育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很小的,并且其收益更加有效,因为参加者共同为学习的结果而负责。

当权者的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上层决策者对制度供给起重要作用。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方向与当权者的利益一致,上层决策者才有激励供给新的制度。学习圈式的社区治理模式,是解决社会冲突中文明温和的治理模式,是与当权者维护社会稳定的利益需求向一致的。应用学习圈模式治理中国社区响应学习型社会的号召,适应精神文明社会建设,顺应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3.结论与启示

3.1结论

经过以上论证不难发现,学习圈模式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制度移植的方式,将该模式引入中国,以完善我国的社区治理制度。

3.1.1逐步构建以公民自治为核心、以学习圈为依托的社区多元治理模式

在社区治理中,培育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独立互助的公民美德,调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力量,完善市场激励机制的学习圈模式,全面整合政府、社会和公民三方面优质资源,实现科学高效的社区治理机制。

3.1.2进一步形成互助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治理网络

通过学习圈模式,培育公民的合作互助能力,相互激励,共同创造社会精神财富;逐步编制资源共享型、邻里互助型、环境友好型的治理网络。

3.1.3稳定性、包容性、开放性社区系统

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能够整合单位制崩离后的分散资源,维持社区秩序,维护社区稳定;能够包容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协调社区发展;能不断容纳新的外部资源,内外统筹兼顾。

3.1.4通过社区学习圈由点及面建成学习型社会

结合宁波镇海的案例,学习圈可以从局部试点到大范围推广,由点到线, 由线及面,从而实现“学习圈―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国家”的发展模式。

3.2启示

3.2.1以社区治理需求为导向

社区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组织学习圈时应根据社区自身特点,考虑不同社区的需求类型。组建学习圈时要依据原有规范、经济水平、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因素。

3.2.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社区治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治理应当借鉴学习圈通过影响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区的运作机制,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

3.2.3以民主平等、权责统一为关键

民主平等作为学习圈最大的特色,是公民自治的本质,社区治理的必要条件。平等协商为公民参与创造激励机制。区分治理主体权责,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社区治理的效益最大化。树立公民权责意识,积极行使社区自治的权利,对社区负责,进而协调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3.2.4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实现社区善治必须大力发展社区自身生产力,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学习圈模式能够社区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自动调试、自动整合。社区治理平衡供给关系,从而从不均衡走向均衡。

参考文献:

[1][美]戴维斯・诺思. 制度创新理论[D].见:[美]A.阿尔钦,D.诺斯,R.科斯,等.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译文集[M].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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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丁军.业主委员会良性运转需四大制度[J].中国改革2007(11)

篇(7)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城乡一体化逐步取代城乡分治。城市社区已成为各种人群、各类体制、各方利益及各项矛盾交织、融合、冲撞的复杂社会系统。传统的管理理念、体制及模式已远远落后于现实。我国城市管理必须运用相关理论工具,从新的研究视角来探索城市社区治理问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多重困境

1.政府机构:街居管理体制僵化,权能失衡失真

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普遍采用“街居”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管理。基于社会转型的压力,虽然有些城市对这种街居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如撤“街道”设“社区”或“社区工作站”“居站分设”等。但大都限于形式上的调整,对深层次的权力配置及权责关系触及不多。社会转型背景下,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大幅增加,他们承接了“单位人”时期由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有些街道还承接“村改居”转移到城市的乡村事务;随着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管理中的很多职能部门也将任务下放到街区。街道拥有了诸如社会治安、市容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等30多个方面100余项管理任务。而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办理上级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这三项任务。而现今的街道职能远远超过了被规定的工作范围。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已承担一级政府的责任,但却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作为政府机关的街道只能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或充当上级政府与居民群众之间的中介组织的角色。这直接导致了街道办事处所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力不相符,造成职、责、权、利不统一,使得街道管理的任务虚置和行政权能失衡。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社区最核心组织机构之一。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它本应是居民的“头”。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应立足于社区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可当街道办事处不堪重负时,通常会将大量行政事务下派到居委会,使居委会变成街道的“腿”,成了街道办事处下面的一级政府机构。街道不仅直接控制或“协助”居委会选举,还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干部的工资。居委会工作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管理方式落伍,陷入繁琐冗长的行政性事务中,根本无暇顾及应该行使的社区自治事务。社区居委会被“行政化”,原本的自治功能严重“失真”,权能错位乃至倒置,其目标和使命几乎丧失殆尽。

2.社区组织:能力和资源有限,缺乏有机整合

这里探讨的社区组织排除官方或带有官方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文体类团体和其他中介组织等社区自组织机构。

(1)社区组织的政治资本、经济能力和社会资源都严重不足。从政治资本看,社区组织政治合法化低,缺乏实质性的话语权。以物业型社区为例,理论上物业公司受业委会聘用行使管理职权,成为社区管理的主要力量。但作为企业法人,物业公司主要体现为契约性和经营性特征,很难以社区“公共信托人”身份获得管理权力。物业公司最多也只能提供一些劳务型的社区服务,在法律上没有获得执行权,其主导功能很难发挥。在社区服务和文化活动中,各类居民互助或互益组织原本能成为建设社区共同体的良好平台。

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管理制度,相当一部分这类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没有法律授权和较高地位,社区组织很难走向政治前台,动员能力不强,其作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受阻,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影响和参与作用也难以发挥。从经济能力看,我国社区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单一,数额不足,无法满足社区组织活动和建设的需要。而从社会资源来看,社区组织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利用率较低。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管理辖区范围一般都较小,具有很鲜明的地域界限。所以,社区组织容易表现为视野狭隘、自我封闭、本位主义等特征,组织获得资源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及其有限,无法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抗衡争取更多社会资源。

(2)不同类型的社区组织之间缺乏有机整合与协调。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与官方组织的行政性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博弈的结果是,社区组织往往处于弱势。例如,居委会管理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管理架构代表的是社会自治能力,两者交错体现一种张力关系。行政与自治的强弱取决于行政权力的逐步退出,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生成。在社会转型时代,出于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目标的追求,国家行政权力的退出会较为缓慢。短期内迅速汇入城市社区的各利益主体难以形成较高的社群性社会资本,所以只能在博弈中处于下风。同时,各类组织之间各自为政,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而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例如,在一些业主自治型社区中,原有物业公司一般是开发商聘用或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常与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相重叠,构成了业委会及其所代表的多数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严重对立。

3.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参与度较低

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无论是从“单位制”走向“社区制”,还是“村改居”的推行,乃至新型物业型社区的创建,原有的居民个人、家庭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和秩序被打破,带来各种不适应和造成新的不平等。而固有的各项社会制度,反过来会使社区或家庭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这些受到伤害的系统不能保护个人免予压迫情境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社区居民产生无权感。从心理和文化层面看,原“单位人”、外来人员、村民等在社会变革中汇集到城市社区,其在权利、身份、地位向城市社区居民转变同时,也要实现包括自身素质、价值观、生产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自我转型”。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角色调适缓慢,难以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带来身份迷茫感。例如,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人员进入城市社区,原居住民片面以自我的文化背景为中心,死守原有的价值观念,再加上语言和非语言障碍的存在,使他们与外来人口之间沟通不畅,抱有强烈的排斥心理,严重影响了社区新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认同。社区居民的参与,主要取决于个体与社区的关系和参与本身的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社区所动员起来的参与,与完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条件下的参与相比,还是属于弱参与。因为,许多居民并没有把这种参与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参与,并没有赋予很高的价值。这可以从居民对社区选举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中得以印证。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弱政府--弱社区”的管理格局。各种权力的混乱和缺失使得包括国家、社会、公民各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无权境况。破解困境要从根源上挖掘掣肘的核心问题,即权能如何增加,权力应如何重新分配。

二、充权及相互充权理论的引入

1.充权理论的解读和基本假设

“充权”英文原词为empowerment,也译为“赋权”“增权”或“增能”。在中文语境下,“赋权”易被理解为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赋予权力给公民。这与本文探讨的增权并非“赋予”公民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组织或个体的潜能在本质上相左,故使用“充权”概念。1976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索罗门明确地使用“赋权”一词,来描述美国社会中的黑人少数民族因长期遭受同辈团体、优势团体与宏观环境的负面评价,以至于感受到深切、全面的无权。他们建议社会工作的介入应致力于增强黑人民族的权力,以解除社会中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所加诸的压迫与疏离,增进个人的自我效能与社会改革的力量。随后,学者们把充权概念引入到不同研究领域中,充权理论在西方逐渐发展为较为成熟的理论系统,适用于多个社会科学领域。

关于充权的理解至今没有明确的共识。在宏观层面,学者通常把它刻画成增加集体政治权力的过程。齐默曼认为,公民充权一方面包括组织充权,因为它影响了政策或它使个人感觉能主导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包括群体充权,因为公民参与到维持或改善他们生活质量的行动中。微观层面的学者经常把公民充权描绘成个人增加权力,强调的是公民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阿兰认为,公民充权是一个伴随着个人能力提高逐渐对自己生活增加控制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个人对自己需求的界定与渴望,并随后寻求提升能力、获得资源与支持的途径以最终实现目标。第三类学者试图调和两种取向,个人充权为集体充权做出贡献,群体权力的增加提升个别成员的功能。基弗认为,公民充权的含义为:更积极的自我观念或自我能力观念的发展;社会环境与政治环境的构建;社会与政治行动的个人与集体资源的获得。上述对充权的解读虽然并不统一,但大都包含自主、能力、控制、参与等

关键词 ,强调能力挖掘、行为过程和社会控制。

2.相互充权的提出

政治学研究提出国家和社会“相互充权”(mutual empowerment)概念。从韦伯以来,权力被视作一种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假定权力关系的双方处于一种零和博弈之中。相互充权的提出,对这种观点进行了修正。相互充权意味着权力可以扩展和转换,权力关系之中的双方可以达到某种双赢游戏的结果。基于这种概念的理解,研究者认识到,公民的充权不一定会削弱国家的权力;反过来,国家的充权也不一定会压制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某种协作关系,两者存在共享的目标,并通过相互充权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相互充权概念蕴含了充权理论的另一项基本假设,即权力关系不是零和游戏,可以透过社会互动增加与衍生更多的个人及人际权能。相互充权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建立更为平衡的关系。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制约国家专制权力,从而倒逼国家增强其基础权力。这种基础权力的增强主要体现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完善,而发展国家基础权力对国家是有益的。它有利于增强国家自主性和有效性,承担国家应有的社会监管任务,避免国家为社会所俘获。另一方面,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可以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将相互充权理论运用到城市社区治理,既能解析当前“弱政府--弱社区”格局的内在机理,也能为不同主体提供解决矛盾、摆脱困境的框架设计,并可为进一步塑造“强政府—强社区”寻求理论支持。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充权分析

1.充权起点:社区居民个体充权

以社区居民作为充权起点的依据,对机构和组织而言,社区居民个体是最弱小但也是最活跃的主体,最需要也最容易进行充权。充权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基于个体状况出发的:个人应被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个人;个人的无力感源于环境的排挤和压迫;社会环境中存在直接和间接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这种障碍是能改变的。基于上述假设,在社区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挖掘与培养人的权能,通过充权的途径,权力可以重新再分配。同时,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力的实现是其他一系列权能的出发点与归宿。研究认为,个人充权包含自尊、自我效能、知识与技能、政治意识、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政治权力和责任、资源八个基本要素。[7]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在这八个要素方面的无权感带来一系列城市治理问题,包括社区认同性危机、社区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危机、社区公共政策难以贯彻的渗透性危机等。逐渐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对社区居民进行充权。同时,当居民得到充分权能时,依据相互充权理论,居民也可反向对其他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社区组织进行充权,促使其他主体的权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所以,社区居民的个体充权是所有充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2.社区居民充权的两个层面:主动充权和外力充权

社区居民充权包括自我充权和外力充权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而言,居民充权需要依靠居民自身、众多居民自愿集结起来形成的公民社会来实现。通过居民充权意识的形成,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联系、动员和参与提升自身能力,改变其弱小无助的状态。图3-1说明社区居民自我充权的发生过程及结果;居民充权需要政府及社区组织赋予保障公民充权基本条件和培育强有力的公共领域,不断改革完善制度安排,提供更多政治经济资源,促进社区居民充权。图3-2对具体充权要素进行了概括。

3.社区居民的反向充权:强居民、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在城市社区,当居民得到充权并足够成熟时,就能形成强大的社区居民社会,又会反过来促进政府能力的增强。从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反向充权来看,充权后逐步成熟的社区居民无论在资源获取、组织整合,还是社区组织的能力提高等方面都能积极作为,带来良好结果。不仅能使社区成员实现由“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也能使社区整体自治能力大为提高。社区居民也能对政府进行反向充权,城市社区的公民社会一旦形成,他们具备了强大的自治能力,能够倒逼政府改革社区管理体制。居民要求还权于民,变官方性质的“街道居委会”为纯自治的“社区居委会”。在行政控制权配置上,要求重新合理定位基层政府对城市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管理社区的一级政府机构,都需要在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治前提下,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和权责体系,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社区居民自治在政府制度建设、绩效能力等方面也能约束政府,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的充权。

总之,居民通过参与社区组织,个人能有效地把自己和其他公民及整个政治体系联系起来,促成社会的自组织和秩序的自我形成与调节,约束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和限度。对社区居民充权有助于政府制度绩效的提高。通过培育公民参与网络,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增强政府制度运行绩效,从而使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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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迅猛发展,如何实施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模式的革故鼎新,以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自治建设,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的旧有模式及其缺陷众所周知,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是一种行政一体化的外制型模式。它的集中性便于统一分散的力量,它的超强行政性克服了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无序状态,对于巩固和加强国家对城市基层行政区的建设和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这一模式本身存在诸多缺陷:1.社区组织结构不合理旧经济体制下,城市基层社区的组织构架由相互联系的区、街、居三级组织构成。这种组织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一是街、居组织机构过多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二是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缺乏独立性。2.社区组织管理职能不明确这主要表现为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3.社区组织管理目标的设定不科学社区组织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社区发展、人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文化与教育水准的提高等,而过去我国城市社区工作却把社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来规划,过分注重社区物质与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街道经济的发展。许多组织的社区服务工作,都带有扶助经济的性质,而忽略了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忽略了人的建设,使社区内组织干部的素质提高不够,社区内人力资源的开发不够,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和自治不够,社区的凝聚力不够。4.社区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托或相互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组织等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能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

二、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三种模式及其比较为了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摸索和总结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和规律,国家民政部于1999年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0个城市确定了11个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一些社区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组织管理模式。笔者选取哈尔滨、上海和沈阳三个城市社区的改革为案例,对其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1.行政主导型模式:以哈尔滨市南岗区为例哈尔滨市南岗区在改革中所建立的社区组织是以加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为核心,以强化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为重点,以增强各部门的协调和社会各界的参与为基础的行政主导型模式。南岗区社区组织管理体制从纵向分为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其改革重点放在区一级。在区一级,成立了南岗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区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岗区社区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委员会下设“社区建设办公室”和“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前者为协调机构,协调社区建设指导中心的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后者为日常工作机构,由民政局长兼任中心领导。在指导中心内部,根据社区建设的内容,由相关的委、办、局组成7个工作指导部,它们均为实质性工作机构,其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分别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同时这一管理工作系统自上而下延伸到居委会一级,以实现民政部门对社区工作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2.半行政半自治型模式:以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为例五里桥街道从社区不同的行政事务和目标出发,建立了三个层面的组织管理系统:(1)行政组织领导系统:街道办事处及城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最基本的单元在社区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使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城区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商量、协调、督察城区管理的各项事务。(2)行政组织执行系统:四个工作委员会,即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市政市容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福利、劳动就业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治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街道企业负责,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的发展。(3)社会组织支持系统:中介组织。这一组织系统由社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通过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委员会及各种居委会组织,对社区事务进行商议、协调、指导、监督和咨询,以对社区行政提供支持,并促进社区行政管理的社会化。

篇(9)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

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

篇(10)

一、专项治理时间

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专项治理目标

1、清理砍伐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及通道外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砍伐率达100%;

2、电力线路通道内(外)无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建筑物、堆积物;

3、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无违章开采、挖掘、施工、垂钓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4、不发生因通道障碍引起的线路跳闸及停电事故;

5、不发生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杜绝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引起的倒杆断线事故;

三、专项治理活动工作安排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信局、市电力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综治办、安监局、供电部等多部门参与,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活动。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下发《电力法律法规汇编》,指导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开展。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广泛发动,全面组织开展治理活动。重点宣传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认真做好电力设施防护区隐患排查工作。对全市所有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违章植树、建房、开采、挖掘、施工、垂钓等危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行为及其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数据库,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方案。

(二)清理整治、消除隐患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

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依照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好清理整治工作。

一是对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违章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塑料大棚、放炮采石、钓鱼、放风筝以及堆放杂物等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安全。

二是依法清理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小冶炼厂,严厉打击收、销脏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三是依法对涉嫌窃电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对各类涉电犯罪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重点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犯罪和团伙,挂牌督办查获一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三)检查验收、总结评比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由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及有关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对在活动中积极配合,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果,杜绝产生新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电力设施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供用电秩序,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市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深入组织开展好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活动。要按照“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电力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及时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

各镇街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要落实电力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大电力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的人、技、物防建设,不断增强防护力量,不断创新和完善巡线机制,建立健全三级护线组织,做到有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经信、安监部门要会同供电等相关部门,对靠近变电站、线路的起重设备、塑料大棚、垃圾场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电力设施保护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设施、违章施工、违章植树、违章垂钓等要及时制止、清除。综治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畴,严格考核。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和执行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结合电网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侵占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要严格在建工地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杜绝施工设备碰线(杆)、挖断电缆等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发生。农业、林业、公路、园林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通道、保护区内树木修剪、移栽、砍伐的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机关要坚持打防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活动的督导调度,及时调度通报活动开展情况。

篇(11)

      科学知识社会学又称为ssk,是科学 哲学 在后 现代 的一种理论视角,其理论观点与科学哲学传统思维方式及理论旨趣谨然相异。科学知识社会学批判传统科学哲学倡导的理性、真理与客观性观念,提出非理性、社会影响、 政治 协商是知识产生与科学进步的核心原因。夏皮尔指出“我们们生活在一个缺乏确定性的年代,我们不再相信科学知识的传统特征,这种特征是把科学进步描述为它的充分实在性。布鲁尔认为“所有科学知识—无论是经验科学方面的知识,还是数学方面的知识—都当作需要调查研究的材料来对待。柯林斯断言知识的生产是科学行动者之间偶然“谈判”的结果,并声称“自然世界在科学知识的建构中起着很小的作用或者根本不起作用。”拉图尔和伍尔加在《试验室的生活》中,运用人类学研究方法,在生物实验室中跟随科学家的研究实践,其主题在于指明科学事实是社会建构的,是各种利益集团间协商的产物。谢延娜在《知识的制造》中展示了科学家的研究材料不是自然的,而是建构的。ssk源起于英国,后来扩展到美国及欧洲大陆,内部各流派其研究方法,理论倾向和认识论倾向都不尽相同,研究的问题也有所不同,但综合其所有主张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观点:第一,反对把科学仅仅看成是理性活动这一传统的科学观;第二,强调科学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弱势决定,削弱甚至完全否定经验世界在限定科学知识 发展 方面的重要性;第三,自然科学的实际认识内容只能被看成是社会发展过程的结果,主要受社会因素影响。ssk采用的论证策略及理论旨趣可归结为在解构和建构二个层面的证明:解构层面,ssk解构了传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理性说明模型,批判科学史及其科学发现的理性描述模式,否认自然世界在科学认识实践中的决定性作用;建构层面,ssk建构起科学实践认识的社会因果说明模型,取消科学与信仰之间径渭分明的界限,用社会因素取代自然世界决定科学认识的核心地位,认为科学知识必须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来理解,科学探索过程直至其知识内核都是社会发展过程的结果。

      传统的理性主义认识方法是ssk首当其冲必须征服的障碍。理性主义认为科学的 历史 由理性主宰,只有在理性解释不起作用的地方,非理性的心 理学 因素和社会因素才有存在的必要。拉卡托斯把科学史分为“内史”和“外史”,理性认识构成科学的内史,非理性认识构成科学的外史。拉卡托斯认为科学“内史是第一位的,外史是第二位的”。即或在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曼海姆看来,“社会因素”即是“理论之外的因素”,数学与自然科学的客观知识内容是社会学分析无法界人的领域。在知识社会学的纲领性著作《知识与社会意象》中,布鲁尔批判了这种赋予理性优先地位的观念是受到源自弗拉格一帕拉图主义对客观性理解的影响,是一种目的论解释模型,以这种客观性概念为基础,弗拉格区分了理性的逻辑维度与心理维度。布鲁尔批判了拉图尔的客观性概念是理解科学与理性的一种非自然主义的神秘方法,在这种非对称理性思想中,社会被理解为非理性的根源,用来解释认识论的缺撼,这是极为不公正的,是一种误导的方法。一与目的论模型相对应的是因果关系模型,“它们是两种相对立的立场。"ssk批判传统的理性主义认识方法,就是为了给知识社会学开辟出一块新天地。

      客观性、真理与合理性是理性主义认识论中的核心概念.与理性主义认识方法一脉相承。客观性、合理性标准是语言可翻译可理解的标准,这是理性主义反驳ssk主张的一个强有理的证据。在巴恩斯与布鲁尔合著的《相对主义、理性主义和知识社会学》中,ssk解构了“使翻译成为可能的‘合理性的桥头堡”’。解构的策略其一是否认存在标准的意义,“在词语的使用方面并不存在什么优先的理由(不存在什么‘简单的与知觉相关的情境’),可以为研究者提供末被文化变量使之复杂化地‘标准的意义”,“所有概念和所有惯用语是等价的”其二是借用库恩的不可通约思想,承认“绝对理想的翻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可能只是根据偶然的和局部的标准判断,对产用目的来说可接受的翻译。”但是,我们可以看到,ssk的解构策略并不能贯彻到底。虽然ssk否认“绝对理想的翻译”,但也不得不承认可理解的异族文化,也不得不承认“适当的和普遍认可的惯例”。 ssk用来否认翻译的合理性基础的一个例子就是卡拉姆人使用“yakt”的事例。卡拉姆人把我们称为鸟的许多实例称之为“yakt",但在卡拉姆人看来,蝙蝠也属于“yakt’,之类,而食火鸡则不包括在其中。ssk证明,因为卡拉姆人的‘yakt’不能完全被翻译为我们所说的鸟,如果存在客观标准,存在“合理性的桥头堡”,那么就应该存在跨文化意义上的鸟这样的词,正因为存在不同文化对正如鸟之类最显而易见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因此,理性主义者的客观性是要受到质疑的。但是不是我们就完全不能理解卡拉姆文化了,当然不是这样。“要了解‘yakt’并不难,只要注意卡拉姆人所指的‘yakt’是什么,最终就能像卡拉姆人一样辨别`yakt’o”此处证明假设了前提p(如果概念存在可理解的客观性基础,则在不同的文化中存在有相同外延的概念a)。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不存在具有相同外延的概念a,所以概念不存在可理解的客观性基础。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客观性与合理性并不能先验得确定概念的所指,而只是为理解概念的所指提供根据,是为理解卡拉姆人所指的“`yakt’是什么”中“什么”存在的根据,也是我们得以判断我们确实知道了卡拉姆人所指的“yakt"是什么的根据。如果从这一点来理解,也许确实不存在“绝对理想的翻译”,但绝对存在“可理解的翻译”,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翻译”。

      “对于学习者来说,没有必要假设存在一些共享的概念。”那么,我们如果理解异域文化呢?ssk认为根据“概念的特性”,我们可以作出“相同性判断”,由此理解成为可能。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概念的特性”如何导致明确的含义?相同性判断怎么可能?相同性判断之所以相同的根据在哪里?彻底解构真理、合理性与客观性,漠视知识的客观经验基础,把自然世界逐出知识的认识论领域,这显然违背对科学知识的常规理解。

      科学知识的经验基础仍是ssk无法逾越的问题。“理论确实对经验作出反应,但是不是与它所说明的经验一起被人们给定的,也不仅仅受到这种经验的支持,要想引导和支持这种知识成分,人们还需要除自然界之外的另一种能动力量。知识的力量成分是一种社会性成分,它是真理所不可或缺的一种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一种关于错误的指导。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布鲁尔并不准备否定理论受到经验的支持这一事实,只是提出我们不应该忽视理论知识中除自然界之外的另一影响因素—社会因素。但承认理论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由此推导出这种社会性成分就是科学理论和真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或说是真理主要的影响因素。拉卡托斯也承认完整的科学史应是内史与外史的结合,在理性说明的基础上,应由心理学和社会因素给予补充说明。波普尔也承认科学发现的逻辑中不能排除心理因素的影响。但如果布鲁尔要证明社会因素是科学知识和真理的决定性因素,他必须进一步说明知识与真理的社会本性以及何种具体的社会原因影响与决定了哪一部分科学知识的核心内容。ssk在解构层面模棱两可的论证,对建构层面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构层面,ssk从本体论上用信念取代了传统的知识概念。“对于社会学家来说,人们认为什么是知识,什么就是知识,它是由人们满怀信心地坚持,并且以之作为生活支柱的那些信念组成的。……当然,必须把知识与纯粹信念区别开来。我们通过用知识这个证词专门表示得到集体认可的信念,同时把个体与具有个体特征的的当作纯粹的信念来考虑,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从一开始,ssk就给出了“社会学家”对知识的理解,知识就是信念,由人们满怀信心地坚持并且以之作为生活支柱的那些信念组成。如果知识只是纯粹的信念,是个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只具有心理学基础而不具有任何可理解的共识,这显然有驳于我们的常识。怎样在纯粹的信念与知识之间作出区分?ssk又指出,知识是得到集体认可的信念,而任何具有个体特征的都只能当作纯粹信念,不成其为科学。由此一来,我们根本无法区分“知识”与“信仰”、“理性”与“非理性”、“理解”与“相信”、“证据”与“认为”之间的分别。但是在这段话中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也是关键的一点),在所有的定义与结论作出之前,有一个限定状语“对于社会学家来说”,这也就指出了知识社会学看问题的角度,讨论问题的层次只是“对于社会学家来说”,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知识社会学就只准备讨论以信念为特征的社会因素对知识形成的影响。那么,我们并不把对“科学家”、“传统的科学哲学家”、“理性主义者”探求科学的客观性基础,认为科学是一种由证据给出证明的真理。显然,ssk不但陷入本体论上的相对主义,而且从方法论上承诺了一种彻底的相对主义。ssk的理论命题“我承认我对你的知识只是一种信念,但同样的你对我的知识也只是一种信念”,虽然这不具有任何建设性的含义,但符合于ssk倡导的对称性假设,同时也没有给他的理性主义对手留下逻辑的漏洞。

      当然, 科学 作为一种社会实践行为,知识最终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完全排除社会因素的影响,这是一种理想化,也是不现实的、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由信念一统不论是自相驳斥的亦或是各说其是的理论呢?如果说ssk的最终目的只是反驳理性主义的一统天下,而不准备在推倒理性主义之后再建立由社会因果说明一统天下的权威,那么,此一目的显然已经达到。ssk的最终目的,是用社会因素取代 自然 世界对科学知识的决定性影响,而把知识的经验基础退变成无需讨论的动物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