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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如此大好消息,听来禁不住振奋!顿觉往日厚重的雾霾顷刻间似乎也透亮了很多。
其实,在此之前,国务院还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想想过去的一年,从进入2013年算起,中国就几乎没有一处不雾霾。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鲁地区等区域,大气污染程度十分严重。以北京为例,2013年1月,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
以前经常会有人统计某地某个时段蓝天数总计多少多少,如果照此情况发展下去,这个统计难度会大大降低。
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下简称民建)中央委员会于去年2月份就向媒体了将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的41件提案。其中在关于加强中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中,民建中央建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汽车的购买者。提案同时建议,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
治污的声音不绝于耳,治污的政策和力度也在逐日加强。
去年3月份,国务院总理表示,我们要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大的作为进行治理。
今年2月9日安徽省省长王学军对该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生态优势即竞争优势,绿水青山即金山银山。安徽省将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让江淮大地天长蓝、水长清。
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豪情壮志实在为人称道。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这也是继继去年9月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的又一记重拳。
一、区域联防联控提出的背景
21世纪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GDP不断上升,国民收入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这种以牺牲环境利益来换取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雾霾”、“PM2.5”、“光学化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给人们的出行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随着近年来工业结构的变化,促使污染问题也发生转变,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并逐渐污染加重,通过大气运动等方式,有毒的污染物质传播被到其他地方,在大区域内循环,导致严重的区域环境污染问题[1]。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主要障碍,给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二、区域联防联控的概念和内涵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指以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所达成的共识,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以大气环境功能区域为单元,让区内的省市之间从区域整体的需要出发,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统筹安排,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最终达到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共享治理成果与塑造区域整体优势的目的。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体机制,指关于区域联防联控主体范围的确定以及主体进入、退出等涉及联防联控主体问题的原则和制度体系的总称;第二,目标机制,指是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必须有具体明确的目标,并保证目标的有效性;第三,运行机制,指为了保证合作既定目标的实现,所建立的包括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所需要的要素、合作规则以及具体运行组织、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第四,制度保障机制,即为了保障城市合作的稳定、顺利进行,在其他一切具体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国外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经验
(一)美国联防联控的具体措施与经验。
1970年美国国会成立了环保署不久,又在全美建立了10家区域办公室,负责管理10个大的地理区域,些区域与普遍接受的地理和社会经济区域一致,也按各州的州界划分。美国的经验主要体现在:1、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实施过程的管理。2、各区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指定区域内防治措施,同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3、加强技术的投入和注重在环境治理方面优秀人才的培养。
(二)欧盟联防联控的具体措施与经验。
自1973年以来,欧盟共制定了六个行动规划,内容包括了一系列在规划期内的任务,其实质上是成员国对环境政策目标达成的共识,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规划所需要的措施,即以制定指令为主要方式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可以看出欧盟通过制定法令,以一种强制限制式管理方法,来达到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改善的目的。
四、我国目前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联防联控的基础研究不足,缺乏有力、高效的科学技术指导,治理工作对于高技术的需求很大。虽然我国环境问题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但是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时间还是很短。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始较晚,研究结果不突出。区域污染的检测、传输和影响评估报告平台尚未完全构建。使得我国区域环境联防联控的基础不牢固,难以支撑高节奏的区域治理工作。
第二,区域联防联控大多被“形式化了”, 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虽然有相关政策做支撑,但是对于该政策的响应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差。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明了方向,配以相应的技术指南。但是仅仅是从宏观指导以及规划的基础上,还是停留在理论与思想方面。没有具体的行动与实践,过于形式化。
第三,相应的基础设施不足,配套软、硬件准备不足。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评价系统尚未启动;区域污染排放底数不清,导致区域联防联控规划编制时带有浓重的 “各自为政”的特点,缺乏从区域角度整体的考量,无法实现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目标。
五、完善中国联防联控体系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在实施联防联控中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国外联防联控的成功案例,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就完善联防联控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自上而下的联防联控环境监管体制。
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改善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和“有心无力”的尴尬位置。由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这样层层监督和制约,这样就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联防联控监督体系。
(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环保部门的监督、执法权力。
就目前来说,环保部门的权限较小,难以针对众多的环境问题给予恰当、有力的惩处,如果我国能够在法律上完善环保部门的权限,保证其执法、监督的绝对性,这样就能在对污染问题的惩罚上取得很好的成果。有利于区域内各环保部门执法的统一性,减少环保工作的漏洞。
(三)设置专门的行政机构,对联防联控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欧美及我国奥运会等成功经验表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已成为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措施。通过制度的变革和高科技的运用,是推进区域复合型大区污染防控和管理的必经之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发展时期,积极抓住这一机遇,倡导区域之间的协作,不仅仅是解决环境问题,即使对于经济发展,教育等其他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大气污染是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曾遭遇过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国家在联合治理污染问题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给该区域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治理大气污染,京津冀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效果却不尽人意,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思想一直被提起,两会期间,联防联控治理污染又一次受到重视。
1、国内外区域联合治污的有益探索
1.1发达国家区域联合治污的成功经验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遭遇严重大气污染后,对大气环境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并逐渐认识到大气污染的跨地域性,于是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逐步引入了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尽管联防联控的具体实施有别,但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都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1.1欧盟的成功经验
欧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在两套体制的综合作用下实现的:一是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合作。1979年在日内瓦召开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环境保护框架部长级会议,在此会议上,欧洲国家制定了《长距离越界空气污染公约》(CLRTAP),并先后制定了定了多项通过减少各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整个欧洲大气环境质量的公约和议定书,并在各国加以实施。二是通过制定适用于整个欧洲范围的各种法规,包括指令、条例、决定等,这些法规为该欧洲地区大气环境改善的目标和技术要求提出统一的标准。通过出台欧盟指令进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采取强制管理政策,并授权欧洲委员会对违反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由欧洲法院进行裁定,实现了对区域内执法和要求的尺度统一。
1.1.2美国的成功经验
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在美国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典型的是美国南加州海岸空气质量管理以及东北部各州协调大气利用管理组织。另外,美国治理大气污染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实现,1970年美国制定了以《清洁空气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治理大气污染上,效果显著。1990年颁布新的《清洁空气法》,对原清洁空气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补充,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对工业生产、交通、社会生活等方面都提出改进,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2我国区域联合治污的实践之举
京津冀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期,首次建立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奥运会期间,环保部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6省市以及各协办城市建立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监管,使得奥运会期间京津冀地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2015年APEC会议期间,在京津冀联防联控的协同努力下,大气污染治理效果依然显著,另外,上海世博会期间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亚运会期间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同样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也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些联防联控都没有取得长远成效,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原因是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举措为建立长效机制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2、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困境分析
2.1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层面的缺失
联防联控协同治理大气污染一直被提起,为了落实该机制,我国也颁布了系列政策、规定。2010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2011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为指导思想,要求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该规定对截至2017年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联防联治提出了建立法制协作机制的要求。2014年颁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这个细则专家们一致建议统一该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然而,这些多为政策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地位不够高,也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其次,我国也缺乏以规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整套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没有专门的全国统一的区域环境立法。法律的漏洞和缺失造成区域联防联控在实施过程中缺乏主体思维,不能形成相应的拘束力,各省市之间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规范各自的行则,面对问题互推责任,最终不能将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构想落到实处。
2.2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多省市协同合作,其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省市之间利益的协调是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所在。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难点就在于京津冀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环境容量的差异、各地产业结构的不同等,在没有有效的利益补偿模式下,在行政区划的利益主导下,很难在已有发展不平衡的经济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尽管北京、天津、河北都在为京津冀区域的大气环境治理寻找解决办法,省市之间也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但这些都没有在京津冀整体环境容量的背景出发,并不能在京津冀整个区域形成良好的补偿模式。正是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得京津冀各省市主体在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是短时期的合作,始终不能形成长期性、稳定性的合作意愿,这最终导致京津冀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不能落实。
3、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完善建议
3.1完善立法
欧盟、美国区域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成功经验表明,有效的区域联防联控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之上的,必须通过规范区域协同治理的政策法规来保证防治目标的实现,通过法律明确不同省市、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法律责任,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方向性与原则性的指引,在规范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立法问题上,王春业教授主张采用区域立法模式,这一主张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将其应用到实践中。
关于区域立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中央关于区域发展方面的立法;二是地方立法机关在本行政区某一特定区域实施的立法;三是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适用于某一特定经济区域的立法。本文所提倡的区域立法,特指介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区域立法,是指以省或市为基本构成单位,以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在京津冀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区域立法委员会,统一进行京津冀区域内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立法活动。
二、工作重点
(一)履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在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以减少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污染物排放为主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机制,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源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加强空气质量的预测、监测工作;完善空气质量信息报告机制;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及健康防护提示;协调有关部门在持续出现严重和极重污染天气时,通过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空气质量及应急措施等信息的。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区环保局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大队、局办公室、法规宣教科、生态科、计财科负责人。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管理科,董志新担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环境管理科:负责协调区局各相关部门、科室建立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单位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同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会同监察大队制定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及限产限排内容,并根据企业状况,及时调整限产限排企业和限产限排内容;在出现持续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及时通知环境监察大队采取应急监管措施;
办公室:负责收集上级环保部门下发重污染天气启动和解除通知,及时向局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在持续出现极重污染天气时向相关区控企业发送限产限排通知,并监督其落实;监督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在出现持续极重污染天气时下发企业限产限排通知。
法规宣教科:负责与区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组织做好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
生态科: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全区空气质量、健康防护提示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计财科:负责全局参加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五、工作机制
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201-300)及以上,同时未来48小时将持续出现重度污染天气、严重污染天气、极重污染天气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环境管理科在收到市环保局关于启动持续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通知后,要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在半小时内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提出实施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议。
(二)区指挥部同意采取应急措施后,环境管理科以区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起草通知,经区指挥部审核后下发至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知其落实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三)环境管理科与相关部门、科室确定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起草限产限排通知报局领导小组批准,监察大队将限产限排通知送达相关企业。
(四)监察大队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检查限产限排企业落实情况,监督未纳入限产限排范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排放及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或停产,并依法高限处罚。
(五)环境管理科接到市环保局关于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提出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议。
文/李丽平 高颖楠 周婷 姜欢欢
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燃烧性排放和操作性排放,向周围大气环境排放了诸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并最终造成对大气环境的物理或化学性污染。随着运输船舶量日益增加,船舶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加强管控迫在眉睫。
船舶大气污染形势及来源分析
船舶已成为大气污染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某些港口城市其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率已与机动车相当或更甚,且日趋严重。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的《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一艘使用3.5%含硫量的燃料油的中大型集装箱船,以70%最大功率的负荷行驶,一天排放的PM2.5相当于50万辆使用国Ⅳ油品的货车。船舶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全球总量的15%和4%~9%。美国数据表明,大约6辆船舶(约67兆瓦)的废气排放量等于一个发电厂的废气排放量(约377兆瓦),全美国的远洋船舶相当于529个发电厂的废气排放。2009年,美国高速公路机动车产生的PM2.5占排放总量的24%,远洋船舶产生的PM2.5占17%,船用柴油机产生的PM2.5占7%,两项占比为24%。到2030年,远洋船舶污染产生的PM2.5占比将上升为49%,船用柴油机产生的PM2.5占3%,即超过一半的PM2.5污染将来自于船舶。
我国港口城市船舶污染已成为最大大气污染源。深圳海事部门统计,2012年仅进出深圳港的远洋船舶就有2.6万艘次,每年约排放1.6万吨二氧化硫,占深圳市排放总量的65. 8%,是该市最大的SOx排放源。全球十大集装箱港口中有七个在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达1.42亿载重吨,约占世界海运船队总运力的8%,居世界第四位。未来面临严峻挑战。
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船舶发动机以及锅炉等设备燃烧燃料后产生的尾气;二是船舶使用的制冷剂、灭火剂、洗涤剂、发泡剂(隔热材料)等,在船舶营运、消防、演习、检修、拆装过程中,会将一些耗损臭氧层的气体排人大气;三是液货中的烃类气化物或有害气体。此外,焚烧船舶油渣、垃圾、生活废弃物等也可导致污染物排放。
美国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特点
美国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是随着美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变化而逐步发展的。主要特点如下:
多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港口及船舶大气污染的管控
美国环保局是各项管理标准的主要制定主体。在执行船舶大气污染H.R.5811法案的同时,美国环保局和海岸警卫队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来执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Ⅵ(以下简称“附则Ⅵ”)。海岸警卫队依据海事保全法律,要求船旗国政府出具证书证明船舶符合国际海事法律,若没有相关证明,将被禁止或延迟进入美国港口。美国船级社配合执行附则Ⅵ的相关政策。
实施严格而灵活的船舶燃料标准与排放标准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船舶的法案,主要遵从《清洁空气法》和《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但是制定了船舶燃料标准和排放标准。船舶燃料标准的实施对象是大型炼油商/进口商、小型炼油商,主要是船舶柴油含硫标准,从燃料生产、加工环节等源头上予以控制。这些含硫标准与附则VI对排放控制区的规定一致:要求供船舶三级发动机使用含硫不超过0.1%的燃料;在排放控制区的水域及相关水域,禁止含硫超过0.1%的燃油的生产和销售。规定还含有一些例外条款,如允许在一个排放控制区使用含硫高于0.1%的燃料。关于排放标准,按发动机类型,对船舶火花点火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的分别制定排放标准。对火花点火发动机的排放标准,根据发动机功率的不同,针对HC+NOx和CO的排放制定了标准,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严格,如对于功率≤4.3千瓦的私人船只和舷外发动机的HC+NOx排放标准,从1998年的278克/千瓦时提高到2010年及之后的30克/千瓦时。关于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标准,根据发动机种类、功率、型号不同对NOx、HC、HC+NOx、PM、CO等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所处阶段、发动机级别等不同,所适用标准也各不相同,并且即使同一阶段标准,也随发动机型号的不同而对某些污染物采用逐步严格的排放标准。在同级发动机类别中,各标准根据发动机的功率不同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制定排放清单
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清单编制是美国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的主要技术方法,是科学、有效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2002年,美国环保局《商船排放清单制定(最终报告)》,估算了三级引擎船舶的主要排放清单,包括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二氧化硫等。报告还对不同年份的排放进行了测算。同时,对散装船、集装箱运货船、一般货物船、杂项货运船、客运船、渔船、滚装船、油轮、车辆运载船等不同种类的船舶污染进行了测算及敏感度和不确定性因素分析。
重视补贴、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运用
美国出台了多项经济激励政策促进低硫燃料和清洁技术的应用,以削减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一是岸电补贴政策。2004年6月,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冷靠船”方案,要求货轮停靠码头后关闭船用发电机,改为使用岸电。为了鼓励该措施实施,在2004年12月,加利福尼亚州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对使用岸电的港口客户给予停靠补助。二是征收氮氧化物排放税。美国联邦环保局制订了有关减少船舶污染大气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01年起开始征收NOx排放税,按10000美元/吨收取,用于支持相关研究及实施降低污染的技术措施。三是制定其他财政政策。例如:美国洛杉矶港及长滩港联手在2006年推出《圣佩德罗湾港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由,为船舶及港口减排订立了五年计划,包括清晰的减排目标、具体的减排措施及相关的财政需要。这些政策涉及转用低硫油、使用岸电、推广液化天然气(LNG)船舶、使用废气洗涤器、降低船舶航速。美国不同州采取的措施不同。
以履行国际公约为外力,推动国际航线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美国在2008年由国会正式批准实施附则Ⅵ,对船舶排放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含量,以及具体实施领域等都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例如远洋船舶燃料的含硫量限制在4.5%以下;在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行使的船舶燃料油的含硫量限制在1.5%以下;限制新引擎和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9.8~17.O克/千瓦时等。此外,基于国际标准,美国环保局1999年10月设立了一个自愿认证程序,使发动机制造商能证明他们的发动机均符合附则Ⅵ,对规则适用范围也做了详细规定。还有,对遵守“排放控制区”作出明确规定,分为硫(SO2)排放控制区和氮(NOx)排放控制区。美国划出两个控制区,分别是美国加勒比排放控制区和北美排放控制区。在加勒比排放控制区,第一阶段燃料硫标准的有效期至2014年,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OOOOppm的低硫燃油;第二阶段至2015年,必须使用lOOOppm的低硫燃油。到2016年,新船舶必须安装控制污染气体排放的先进设备,以满足更严格的TierⅢNOx排放标准,美国和加拿大海域也将成为第一个NOx“排放控制区”。
我国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城市还处于盲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体制混乱,职能划分不清
目前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职能划分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对海洋环境都具有相关职责,例如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两个部门均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谁主导、谁牵头没有划分清楚,易导致“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
排放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燃油标准缺乏强制性
目前针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比较少,主要包括《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等。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仅对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的排放物做了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I、Ⅱ阶段)》适用于小于37千瓦的船舶柴油机,对于功率更大的船用柴油机(37千瓦以上),尚无排放控制要求。
关于燃油标准,已有船用燃料油排放标准大多属于推荐标准,并未强制实施;同时也缺乏对船舶尾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限制标准。
缺乏或尚未建立船舶港口污染排放清单
我国尚未建立国家级船舶港口排放清单,城市层面要么完全未开展,要么仅涉及清单研究和初步编制。现在只有上海与香港合作编制了一份全面的船舶废气排放清单。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仅仅开始启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研究。
尚未建立排放控制区
建立港口排放控制区是实现港口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全球共有四个有效设定的排放控制区。尽管附则Ⅵ已经在我国生效,但由于申请设立排放控制区的过程较长,程序繁琐,我国所辖海域及港口城市暂未有国际公认的排放控制区,对港口的近海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开启尚无要求,对港口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未做单独的环保要求。
对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参考美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除了加强相关立法以外,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职责定位,通力合作,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明确各自职责定位,分工合作,针对国内航道,环境保护部应牵头抓紧排放标准制定,并监督实施,要求并指导各港口城市抓紧清单编制;针对国际航线,以海洋局和交通部门为主,环境保护部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成附则Ⅵ国际船舶排放标准的监督与执行。我国船级社负责开发和验证海洋相关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操作标准。
加快颁布实施船舶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尽快制定强制性油品标准
建议尽快制定《船用柴油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船舶用柴油机开展环保监督管理,加贴环保合格标志,并在船舶注册登记环节加强管理,对于不达标的船舶不得办理注册和运营等登记。船舶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将不被批准其营运登记。另外,尽快出台船用燃料油国家强制标准,实现与国Ⅳ车用柴油标准同步升级或直接参照国V车用柴油硫含量标准升级。
制定船舶排放清单,建立港口企业定期上报清单制度
尽快出台《船舶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指南》,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港口船舶大气污染基础性研究工作,掌握港口船舶废气排放现状、组分、成因、机理、控制技术措施等。同时,强制要求港口企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清单数据。
建立“国家排放控制区”
逐步建立“国家排放控制区”。先建立硫排放控制区。在珠三角地区设立附则Ⅵ下的“排放控制区”;或者,为避免海事组织审批周期长的问题,可鼓励港口城市区域,如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自行设立“国家硫排放控制区”,制定“国家排放控制区”的大气排放标准。时机成熟后,可建立NOx排放控制区。
加强国际合作
美国等国已有成熟的清单制定等经验,建议开展中美等国际合作,合作内容包括:一是从国际航线排放清单人手,通过联合研究和培训,学习美国排放清单制定方法;二是推动中美结对港口项目。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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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雾霾 防治 法律对策
一、雾霾现状
(一)雾霾概念简介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的产物。霾是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使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的现象。雾和霾的区别是: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和霾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主要成分是霾。
(二)从华北地区透视雾霾现状
今年以来,各地频现雾霾,且持续时间长。中国科学院分布在京津冀区域的15个PM2.5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统计显示,京津冀在1月6日至8日、9日至15日、17日至19日、22日至23日、25日至31日发生了五次强霾。其中,北京市在今年一月份,雾霾天气就达到了25天。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所长梁旭光表示,北京常年同期出现雾霾天气的天数为10.5天,今年雾霾天气是1954年以来同期最多的一年。
雾霾天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高速公路封闭,能见度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雾霾天气引发心血管疾病和呼吸道感染,对于年老体弱者甚至会危及生命。
二、雾霾防治现状
(一)雾霾天气的成因
雾霾天气是异常天气造成地区大气稳定,再加上人们排放污染物,以及浮尘和丰富水汽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1.人为因素
第一,工厂企业和居民取暖中大量燃煤,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这些污染物会随空气流动传输和扩散,以致不同地区的污染物叠加污染。第二,机动车的广泛使用,油品质不高,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及颗粒物等。我国轻型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相当于欧4标准,而从2013年1月欧洲开始实行更严格的欧6标准。第三,建筑工地和裸露地面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扬尘。这些都会促使雾霾的发生。
2.自然因素
雾霾形成的直接诱因是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雾霾发生时,大气整体处于静稳状态,湿度接近饱和,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难以消散,在空气中持续积累,导致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不断升高,直接诱发了雾霾的形成。
若只有气象条件,在湿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形成雾,而雾会随着白天气温的上升而逐渐消散。但是,叠加上大气污染物之后,就会形成雾霾,严重的雾霾是很难消散的。因此,雾霾形成主要是人为因素,要想根治雾霾,需从导致雾霾形成的人为因素着手。
(二)我国雾霾防治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1987年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1995年、2000年进行过修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章,各地方也依法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一些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并没有涉及PM2.5⑤等区域性污染的规定,也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一些行政措施中有一些关于雾霾防治的规定,如2007年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六省区共同制定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我国虽出台了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但对我国大气质量改善效果不大,而且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三、解决雾霾问题的法律对策
对雾霾的形成,气象条件是无法控制和改变的,因此必须从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着手进行治理。在治霾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要坚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可依和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民事立法完善建议
防治大气污染,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度下,许可下位法的规定严于上位法的规定标准,反之则绝不允许。
1.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根据现实情况,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PM2.5的最高排放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排放者进行严格处罚。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对不同的区域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的排放标准做详细规定。既要根据某地区的区域性特点进行专门防治,又要加强地区的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某一方面的法规,制定得越详细,越有利于该法规的实施。
2.针对燃煤和机动车尾气的法律治理
应尽快出台专门防治燃煤和机动车尾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治的制度原则。
(1)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重点规定硝、硫、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工业排污环保部门许可制度,工厂企业安装排污净化装置。对于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首先要经过净化装置的净化,然后在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排放到大气中。对于违法排放的工业,或虽安装了净化装置却搁置不用的,一经查明,不但要对工业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经济惩罚,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大型燃烧源收取氮氧化物排放税,并将大部分的税收用于减排的投资和研发。对于积极改进排污净化设施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补贴。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工厂积极采取减排污的措施。
(2)第一,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进行限制,法律法规首先规定一个尾气排放限制的标准,对于尾气排放超过这个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只有符合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质排放标准的车辆,才允许进行车检登记上路行驶,但针对一些大型车辆及柴油乘用车实施特别的排放标准。对车辆能源进行改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的决定,学习欧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第二,设立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机动车的购买者。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
3.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税。一是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二是法律法规中要完善对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详细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刑事立法建议
在刑事环境立法中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者(主要是工厂企业)的刑事立法。但各国法律目前基本没有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某一类型犯罪事实规定特殊的证明标准。从实际情况看,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应该不同于一般犯罪事实,需要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应适当降低这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将检控方指控污染型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辩护方反证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盖然性,可以达到有效惩治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效果。
(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
1.从法律上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随着工业废气量排放的增加、公路汽车行驶数量以及交通拥堵系数的增加等问题,一些大中城市的空气质量逐步下降,加上雾霾天气的频繁发生,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当前,人们并不能一蹴而就地改善空气质量,在加大改善空气质量投入的同时,只能按部就班地对大气环境污染物进行严密的监测,以随时了解和掌握人们所接触的空气质量及其相关问题。但是,目前由于环境监测部门等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的重视度和资金投入力度不足,致使对大气环境污染物的监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将对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相关问题从理论和实际的视角进行探讨。
1 大气环境污染和环境监测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1.1 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物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
1.1.1 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物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概念阐述
大气污染,顾名思义是指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数量、浓度和存留时间超过了大气环境所允许的范围,即超过了空气的稀释、扩散的能力,使大气质量恶化,给人类和生态环境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大气污染物是指在自然过程和人为活动中所产生的对大气环境有污染的物质,本文主要指的是由包括工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内的人为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对排入该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总量进行严密监测和控制,使其在一定时间内能被空气所稀释和扩散,从而不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
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则是:由于大气污染物的过度排放,超过了大气环境所能容纳的饱和度,进而造成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的发生,极不利人们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因而需要对大气环境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目前,屡屡发生的大气环境污染现象,并不是监测力度的不够,而是对大气污染无产生的源头改善和控制力度不够。
1.1.2 大气污染源和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
从大气污染物产生的形状及其所影响的范围来看,大气污染源主要是点、线、面、体等这四种来源,以烟囱为代表的废气排放就是大气污染源的点,以道路交通机动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所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就是大气污染源的线,以一定区域内近地面的随意排放的废气等就是大气污染源的面,由焦炉炉体和工厂天窗等所产生的污染物就是大气污染源的体。
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是:SO2、PM2.5为主的悬浮颗粒物、NOX、CO、VOCS、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光化学氧化物等。引起这些大气污染物产生的因素主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大气环境的饱和度、污染物的距离、污染源的排放高度、大气自身的净化能力等。表1是污染物在不同时间内超过不同的浓度时,就会引发大气污染。
1.2 环境监测概念及其特征
1.2.1 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是指为了预测环境问题并加以防范环境问题的出现,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大气污染物、污染源等各项内容进行间断式的监测。
1.2.2 环境监测的特征
总体来看,环境监测具有准、快、全和法律效力的特征。首先,环境监测要以“准”为根本标准,只有进行准确的监测,才能提供准确的监测结果和数据;其次,环境监测要以“快”为根本要求,大气环境的变化瞬息万变,因此在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时,要做到“快”,能够对突发性事件做出及时反应;再次,环境监测要以“全”为基本指导,全方位的监测,能够满足各个部门的不同需求;最后,环境监测要以“法律效力”为基本前提,监测的数据要具有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为环境保护举措的执行提供依据和树立权威。
2 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布点的原则与方法
2.1 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布点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对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布点的设置,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本文认为在对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布点时,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1.1 坚持科学性原则
这就要求监测部门应该根据污染物的不同,采取相对的监测方法。
2.1.2 坚持一致性原则
这就要求在科学性指导下,对监测结果要具有可信度,要使监测数据无论是在地形或不同气候条件下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1.3 坚持代表性原则
这就需要监测部门在进行监测时,要有重点监测,并要使监测数据能反映出未来大气环境的发展趋势。
2.1.4 坚持经济性原则
这要求监测单位在保证监测科学性的条件下,对监测点的设置进行合理分配,将主要资源集中在污染严重的区域。
2.2 常见的污染物监测布点的方法
目前,常见的污染物监测布点的方法主要有四种方法,分别是扇形法、同心圆法、功能区法和网格法。扇形法适用于具有明显的主导风向和污染源属于点源的区域,主导风向是扇形的轴线,点源是扇形的顶点;同心圆法适用于某些具有多个污染源的区域,并且这些污染源相对要集中,由于污染源的随外扩散能力不断降低,同心圆的半径设置应该有所差异;功能区法适用于具有显著城市功能分区的一二线城市,这些城市功能分区常有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等其他区域。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的若干建议
近年来,随着雾霾现象的频繁发生,大气污染面临着严峻考验,空气质量不断下降,在做好对大气污染源监测的同时,要结合信息技术不断进行创新,具体如下:
3.1 加强电化学免疫传感器在环境污染物监测中的应用
利用电化学免疫传感器进行监测时,主要是借助于这些具有特异性的亲和反应,通过对平衡状态时抗原-抗体复合物进行监测,对待测物的分析进行监测。让免疫化学反应发生在传感器的表面,它具有很强的功能,较高的灵敏度,它可以在很短时间对物质做出监测。大量的研究显示,电流型免疫传感器的广泛应用主要通过一定的竞争机制,对电子传递的途径加以改善,并与流动分析相结合,可以提高小分子半抗原灵敏度的监测。对它更加重要的应用研究还有环境雌激素,包括孕酮、雌二醇等。
它与常规的免疫分析仪器不同,电化学免疫传感器技术的花费较小,能够实现仪器化,对现场监测比较适合。因为有以上特点,电化学免疫传感器要满足对痕量污染物的定量监测,它主要应用于毒素、有机农药、病源微生物等方面的监测,并被广泛应用。
3.2 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环境监测系统的在线监测方法
通过传感器来测量与监测所需的参数,再借助网络将它发送到控制中心,用来实现监测的目的,它主要是通过公共有线电话网、移动电话网来完成任务。PSTN在布线上有许多困难,所需的费用很高,所以它的应用范围非常有限,而利用移动电话网对数据进行传输时可以解决布线的困难与缺点,对于大范围的测量,会出现成本太大并且数据采集的精度太小。此外,因为有太大的能耗,所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要及时地对电池进行更换,这种监测主要是应用于危险区域及大面积监测区域,在应用时的特点是不方便。它主要是由低功耗微小的网络节点,自己以自发组织方式构成,再通过比较密集的节点进行布置,大家通过协作可以感知、监测和采集网络分布区域内的各种微观环境信息,还可以对这些信息做进一步的处理,在根本上可以取得详细、准确的信息。
无线传感器网络在国内外的研究成为了热点,并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如在Intel研究中心的伯克利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主要是使用无线传感器网络对岛上鸟类活动进行必要的分析,这一系统主要是对将传感器所获取的温度、所获取的湿度及气压等环境信息会通过多条路由的方法,可以将各信号,通过各种方式将其发送到监测管理中心,通过对这些比较有效的信息做进一步的监测,使其达到不打扰野生动植物的正常生活情况,并可以对其环境进行监视。
4 结语
随着工业废气量排放的增加、公路汽车行驶数量以及交通拥堵系数的增加等问题,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环境监测部门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工作,为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和人们健康水平“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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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我市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工程,限期拆除、停用供热管网内的锅炉1242台,拔掉小烟囱681根,新增供热面积3000万平方米;二是在建成区内全面实行原煤散烧管制,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型煤专用锅炉,95以上单位使用了洁净煤技术产品;三是合理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城市建设布局,市区搬迁污染企业20户;四是改变能源结构,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推广电、煤气、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锅炉、茶炉、大灶4535台,同时不断提高助燃剂的使用和洁净配煤在煤燃料中的比重;五是加大对汽车尾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用车辆排放尾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年检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不达标不发牌证,不得继续行驶。抽检、路检不达标的,将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六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绿化面积,拆违还绿,城市绿化率达到28.35,人均占有绿地6.4平方米。20__年,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了301天,占全年82。
二、20__年及“十一五”期间,我们将在“十五”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目标和措施:[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一)投资约143亿元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的实施,实施联片并网改造,重点撤并7兆瓦以下分散供热锅炉,并规定凡在集中供热热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此基础上,重点扶持培育大型供热企业,整合供热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供热资源的功效。20__年完成道里集中供热(三期)工程,并启动西南部、煤五、松北区、呼兰区等一批大型集中供热项目,力争到20__年使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20__年达到92%。
(二)以非采暖锅炉为重点,继续加大对锅炉、除尘器的限期治理力度,计划20__治理改造锅炉、除尘器150台,“十一五”期间完成1000台锅炉、除尘器的治理改造。
(三)在充分利用现有哈依煤气管网(将其改为使用天然气)和天然气管网的基础上,积极引进推广俄罗斯优质天然气,发展松北新区、呼兰区、利民地区、群力新区、王岗地区、平房工业园区、成高子工业园区、哈东地区和团结镇地区天然气管网。力争到20__年底使全市城市气化率达到80,到20__年达98。
(四)为有效减轻原煤大量使用所带来的烟尘污染,20__年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新增加洁净煤技术产品推广使用284万吨,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及法律手段将所有用煤纳入到助燃剂或洁净配煤的推广范围之内,推广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1814万吨,可保证年削减烟尘10450吨,削减二氧化硫5880吨。同时,新建若干个型煤加工厂,新增生产能力150万吨/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洁净配煤、普通蜂窝型煤和生物质型煤,到20__年民用型煤普及率达95,工业型煤普及率达60。
(五)制定城市生态防护林和城市环城生态圈建设,增加城市防控外来尘影响的能力。通过建立扬尘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道路、管线、拆迁施工工程围挡、湿式作用除尘的监管力度,在市区强制实行残土拉运车辆进行硬盖密闭运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建成区内现存的地面的软硬覆盖力度。加强“三堆”覆盖的监管,认真研究建成区内大型灰场、煤场的搬迁或加盖等整改措施。
(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绿化力度,20__年新增绿化面积50万公顷,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新增绿化面积300万公顷,城市绿化率达到36,提高城市环境自净能力。
1、继续落实“蓝天行动”,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提升。
为跟上2020年“蓝天行动”的新形势,我县大气办在5月初出台了《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了具体工作任务并指定了责任单位,并制定了相关方案。按职责分工制订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台账,每月调度,督促落实。截止5月底,我县月均空气质量大幅好转,PM10平均浓度55.8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43.6微克/立方米,分别同比下降1.4%和21.3%。
2、井然有序,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整治
燃煤锅炉已全部完成整治,将继续开展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
3、规范治理,VOCs污染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为减少VOCs污染排放,我县对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排污不合规的企业实施了停产治理、责令整改等处罚,对其它治理设备落后的企业进行了约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治理设备,落实VOCs污染治理任务,目前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已全部消除。
4、源头管控,餐饮油烟治理成效好
为巩固提升文明创建成果,对餐饮油烟进行源头管控,我县继续宣传露天烧烤对大气环境和身体的危害,确保商户按要求使用无烟烤具。
5、网格管理,实现秸秆禁烧零火点
为做好2020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县大气办及时制定了《关于开展2020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代两办起草《关于印发县2020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扎实开展全年全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健全禁烧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县级、乡镇、村组三级联动机制。全县形成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负责人包地块、党员联户的“联包”立体责任网络,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区,监督管理无缝隙,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台账。截止到日前,卫星监测中我县未发现一例秸秆焚烧点。
6、认真组织,环境统计进展顺利
在环境统计工作中要科学、真实、客观地反映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我县的环境统计工作从3月份中旬开始,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全县重点企业进行了筛选,其中重点工业源企业有24家,日处理污水万吨以上规模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家,生活垃圾处理厂1家,乡镇污水处理站39家。对相关企业统计了废水、废气和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审核,使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紧密对应,实事求是的做好今年的环境统计填报工作。目前上报数据已通过生态环境部的“二审”,未发现问题,正在接受国家生态环境部的“三审”。
7、严格把关,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
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持证排污”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把关申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使得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我县创新宣教形式,以短信平台通知相关企业的方式分批次办理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三千多条信息。截止到6月10日,我县应发证企业共计1219家,目前已完成登记管理1061家,完成率达88.71%。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
1、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扬尘整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方面的治理需要以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然而政府及社会资金严重不足,国家补助没有倾斜,便无法购置该项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进一步弱化了防治工作的作用价值。
2、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不足
要想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强化,做好监管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依照目前现状来看,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却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监管手段较为单一,技术不能与时俱进,没有有效的应急监测能力,从而导致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处理方面表现的较为薄弱。
三、相关建议及对策
1、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资金投入
要想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便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与此同时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防治工作的设施设备等。然而满足以上条件均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投入。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监管力量
要想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就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力量,并采取全过程总量控制的策略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检测,以此使我县的大气环境总量以及容量均符合相关标准。除此之外,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还需要合理、科学的经济手段加以利用。基于目前大气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还需对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强化。
四、下半年计划
1、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空气质量有所改观
2015年,浙江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21.4%和28.8%;11个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3%,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78.2%,比2014年上升2.7个百分点。2016年1―6月,11个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5%;空气优良天数平均比例为82.3%,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制度逐步得到落实,空气质量有所改观。
“突出重点领域,全面深入开展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港口船舶污染治理等7大专项治理工作。”这几年,省政府加强对大气环境治理规划部署,在2015、2016年连续两年将治气列入十大民生实事首位,加重了大气治理的分量。
“把治气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各级领导治水治气的指导思想明确,治理思路清晰。”一些基层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加大了对治气工作的投入,做好了资金保障。省人大检查报告指出,2015年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87.7亿元,社会投入416亿元。
“已经超额完成国家‘十二五’下达的减排任务。”检查组成员指出,根据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并结合浙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省推出总量指标量化管理、排污权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刷卡排污、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等一系列制度。
针对浙江的产业现状,颁布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等工作方案,出台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和12个重点地方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规范,制定纺织染整工业和制鞋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车用汽油浙VI标准,而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等也不断建立完善,使我省的治气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长效。
2015年12月,在用完最后一批坯料,结束了流水线上最后的一道工序,杭州钢铁集团位于杭州半山的钢铁基地生产线“熄火”,全线关停。这只是浙江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的一个缩影。
过去,落后的产能和能源结构阻碍着治气工作向前迈进。为此,浙江注重标本兼治,把产业转型升级作为环境治理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生产业,提高绿色产业比重;另一方面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显。
2015年,全省淘汰20多个行业的落后、严重过剩产能,涉及2000多家企业;淘汰整治100多个“低小散”行业集中区块,涉及2.2万家企业(作坊);全年关停重污染高耗能企业1239家,原地整治提升2201家,搬迁入园358家。全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小于1.4亿吨,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为1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天然气使用量达到78亿立方米。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截至2016年6月底累计淘汰2.6万台。
同时,在工业废气、机动车污染、城市扬尘烟尘、农村废气等重点领域,注重问题导向,治理取得突破。
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省火电、热电、钢铁、水泥、玻璃行业脱硫脱硝改造和限期治理,达到新标准要求;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摸底,石化行业完成了综合整治,涂装、印刷、化纤、医药化工等13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启动;截至2016年6月底,累计淘汰黄标车、老旧车80万辆;建立“7个100%”长效监管机制,完成近1.3亿平方米的城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县以上城市主干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2015年全省秸秆利用率达89.7%,秸秆焚烧次数逐年下降。
除了“治”,浙江更加注重严格监管,确保治理成效。目前,省、市、县基本形成多级联网、实时监控的监测网络。通过检查,浙江各市、县都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1个设区市全部形成工业废气实验室分析能力,15个重点工业园区完成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大气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日趋完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查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1206件。
污染排放突出,形势依然严峻
看到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2015年,全省11个设区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市的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69个县级以上城市只有13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秋冬季污染天气发生频率较高,臭氧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不少地市在执法检查中都反映,虽然大气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空气质量整体提高依然有难度。
“一些地方的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未完全到位,对依法治气的认识还不足,履行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职责的意识不够强。”检查组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在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仍有不足。在治理工作中,还存在不依法管理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尚未真正落实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不积极治理、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现象常有发生。
而各类生产生活污染仍然是治理的难点。“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还未得到根本性改观。”一些地方也反映,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很难完全改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比偏低的情况依然存在。
在工业领域,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仍然比较突出,脱硫脱硝深度治理难度较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重要行业还缺乏统一完整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
城市里的建筑工地和拆迁、道路施工多,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餐饮行业经营单位量多面广,又多处于居民集中区,油烟污染较多;一些农村地区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禁而不止,这些都给污染防治带来了阻力。
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车船排放污染更为突出。调查显示,“我省机动车车辆总量增加较快,目前已经有1622万辆”,加之城市道路拥堵,造成汽车尾气排放量成倍增大。同时,还存在1.3万辆黄标车未淘汰、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据2015年杭州空气PM2.5源解析,机动车尾气成首要污染源,占市区本地源排放贡献的28%。而在河道、近海地区,船舶污染治理相对比较薄弱,如宁波、杭嘉湖等地集装箱车和船舶大部分以重柴油为燃料,废气排放对港口、河道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本次检查中,还发现一些地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治理进度。“11个工业园区中还有9个未实现集中供热。”检查组在温州检查时,发现了该市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展缓慢,影响了燃煤锅炉淘汰进程,而这也是其他一些工业发达城市的通病。同时,原计划“十二五”实现天然气管网“县县通”,但由于政策协调等原因,管网工程选址落实滞后,目前全省还有近三分之二的县未通管道天然气。
另外,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短板。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有关部门对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和特征污染源研究有待深化;某些部门协调、区域联动还不够紧密,有效开展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个别地方还未建立机动车监管平台和环保监测专业机构,工业园区和建设施工现场实时监测布网不够严密。“发现问题不及时、一罚了之简单化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检查组指出,严格执法查处还有不少障碍,在部门衔接、调查取证突破上需做更多努力。
标本兼治,守望蓝天白云
大气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吹散雾霾,重现蓝天白云是全社会的共同期许,检查报告建议,要从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是从源头治理大气污染。虽然,依靠燃煤的趋势改变很难,但依然要以钉钉子精神,寻求突破、改变。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围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深入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严格新建耗煤项目准入,重点限制水泥、钢铁、化工、化纤、造纸、塑料等耗煤行业规模,加强对重点煤炭消费企业的监管。
同时,应该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甬台温、金丽温等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天然气储运项目建设,保障“县县通”工程完成;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加大燃煤分散锅炉淘汰力度。
现在科技日新月异,应该更加突出科技在治理中的作用,注重治理废气先进技术的研发利用,支持工业锅炉和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开展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快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进程。
对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不能只是单纯地‘治气’,还应该结合拥堵治理。”检查报告指出,可以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科学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促进道路畅通和空气质量改善。
另外,还应该完善成品油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油品质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低劣油品行为。积极开展港口船舶排放治理,落实鼓励靠岸停泊船舶使用低硫油的政策,推进港口“油改电”“油改气”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治气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城市扬尘、餐饮油烟和农村秸秆焚烧方面,应该认真宣传贯彻《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场地“7个100%”要求,加强对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努力消除群众身边的空气污染。
最后,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也指出,应该依法依规治理,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完备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是维护大气治理的重要屏障,各级政府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科学制定“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运用约谈、问责、免职等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