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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思路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0 14:57:2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思路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思路

篇(1)

概览通行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理学的理论成果之所以能指导部门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赖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提炼。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角度认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相比之下,产生较晚的经济法从法理学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论贡献。“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一方面影响了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从而影响到经济法学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要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需要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济法和法理学的学者们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归纳和总结。

(一)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反思

长期以来,基于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要,经济法学者们都有意或无意地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人手,通过创立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新的责任形式,达到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在经济法领域,仅仅援引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简单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那么就很难在法律体系中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经济法。”目前,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否定论。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因此,如果承认宏观经济协作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能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一些经济法学者为了证明经济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就试图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事实上,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提出一项能够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目前,随着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经济诉讼实践的开展,坚持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学者已不多。

其二,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也即经济法责任肯定论。持此观点的学者又有两种视角。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形式。另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借用了传统的责任形式,但又有所突破和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有些形式也可以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一些形式是相同的,当然,其内容和目的可能会有区别。”“经济法责任包含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合理内核。但经济法责任不只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组合后还赋予其新的内容。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法律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决定的。”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质。……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就是表现在它作为一个后起的法律部门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加自觉地、全面地、充分地运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方法和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目前,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的观点已经获得多数经济法学者的认可,成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基本共识之一。

其三,认为应该把法律责任类型化,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各种部门法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把各类责任进行重新分配,以此来解决各个部门法法律责任交叉的局面。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提出,按照法律责任是否直接具有物质利益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这是第一次划分。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补偿性经济责任和惩罚性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这种从根本上否认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观点,虽然对于解决经济法责任问题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孕育和形成的具有本部门法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而言,则实践意义不大。例如,剥夺生命的责任形式就具有明显的刑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明显的差异。

而在这种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思维的指引下,我们就很容易认为,如果把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经济法就不存在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了。例如,有学者认为:“有些分类方式的妥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将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种分类方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法中可以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并不是很恰当。”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新的划分标准,而依据不同的标准又有了不同的分类。在一些学者看来,经济法责任是个综合性的范畴,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在经济法责任项下,包括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性质相异的财产责任,它们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还有学者主张,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客观地讲,这些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但这种撇开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进路,过于关注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而忽略了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遵循和借鉴,由此而得出的具体分类的生命力如何,仍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二)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辨析

在法理学中,责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各部门法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已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形式。根据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四大责任”,即除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或“六大责任”,即除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不难看出,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种类划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部门法而阐释和展开的,与部门法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究其原因,“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历史及其法典化的进程,同其界域的相对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对成熟等,都有密切关联。”据此推断,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经济法部门化,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制度。从理论上讲,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应包括在法理学的责任理论之中,但目前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并没有引起法理学学者们的?充分重视,这一方面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较短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法大量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涉。

同时,在对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理性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与内容的补充、超越与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借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没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三大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并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甚至是鼓励、奖励等责任形式的运用。”还有学者提出,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不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涵盖的责任类型,“如信用减等、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资格减等、肢解公司等。”在许多学者看来,尽管目前经济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诸如拆分企业、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停业整顿、竞业禁止、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等这些新的责任形式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炼和归并,最终可以被类型化为新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可以说,这些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视的责任形式,彰显了经济法从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平衡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功能和价值,是经济法对法理学中责任理论的突破和贡献,亟需必要的审思、提炼和扬弃。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分析

由以上可见,经济法作为产生较晚的部门法,其责任形式是在综合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自身独特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它既赋予了所借用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以新的理念、目的和价值,又突破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和内容,形成了与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往往表现出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传统责任形式的结合,“只有综合性的经济法责任才能有效地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为了责、权、利相一致,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综合的”。这种责任形式突破了法律责任与部门法一一对应的思维定势和惯性,综合利用多种责任形式规制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社会性。与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且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我们也可称之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角度,通过对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协调和平衡,修正市场缺陷,烫平经济波动,以保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非对等性。在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对等,往往体现出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弱势一方基于经济实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名义上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交易活动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特别保护。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就较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别规定的双倍和十倍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和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保护。而在宏观调控法中,则以规定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为主,借以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经济法责任的实证考察:以竞争法为例

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竞争自由的基本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大”,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各国竞争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但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一些超越传统责任形式的特殊责任。以下我们以美、欧盟、德、日和我国竞争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例,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实然形态。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各国竞争法普遍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以外,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的民事诉讼,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达排除妨碍的命令,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停止损害的诉讼。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违反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和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第12款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要求停止某竞争方法或行为的命令发生终局效力后,且在该命令的有效期间内,违反该命令的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每违反一次都应向美国政府交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归美国政府所有,且可由美国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得以收回。而这种罚款尽管形式上是通过法院做出的民事罚款,但实质上带有相当强的行政罚款性质。《欧盟条约》第8

1条第1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违法者不作为,例如停止歧视或者停止滥用;或者要求积极履行其义务,如供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违法的卡特尔无效。德国卡特尔局可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32条,对违法卡特尔禁令。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之2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应依据第8章第2节规定的程序,命令事业者向国库缴纳课征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0条规定,事业结合应申请而未申请,或经申请未获得许可而结合者,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自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确立反托拉斯制度起,美国就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严格的刑事责任,主要有罚金和监禁。美国目前规定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谢尔曼法》第1、2、3条,《克莱顿法》第13条,《威尔逊关税法》第1条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等。自1890年颁布以来,《谢尔曼法》已历经多次修订,而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2004年6月,国会通过了修订《谢尔曼法》的《2004年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89至95条集中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并处徒刑和罚金。我国《反垄断法》第52条、第54条均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均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种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形式。除以上三大责任外,违反竞争法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还包括惩罚性赔偿和拆分企业。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均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也规定了三倍赔偿制度。拆分企业也是美国常用的反垄断措施,其目的是将垄断性市场变为竞争性市场。美国司法机关依据《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分拆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利坚烟草公司、杜邦炸药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垄断巨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41条第3款、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也规定了拆分企业的相关条件和措施。

通过对以上各国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全考察,可以看出,当前竞争法中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责任形式大量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一种或多种的综合运用。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在三种责任形式的采用方面各有侧重,但都采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例如,美国、日本等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者,除了要承担罚金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拘禁或徒刑的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如德国、欧盟等,仅限于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罚金。

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并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方面,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的是惩罚性的三倍赔偿原则;而我国、日本、德国、欧盟等采用的是实际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责任突出体现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因为垄断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迥异,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被各国普遍采用。

再次,追究经济法责任往往借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且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违反各国竞争法所引起的诉讼程序往往会援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复议)和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一个突出的区别在于各国竞争法往往都设置了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处理违反竞争法的案件。

最后,出现了诸多新的责任形式。概览各国竞争法,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主体除了承担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存在诸多新的或为竞争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拆分企业等,体现了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突破和发展。

三、对经济法责任研究进路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味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思维定势和惯性会使经济法责任研究陷入求异有余、求同不足的窠臼,而合理化的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责任理论,并在经济诉讼实践中归纳和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方能实现理论上的通达与自洽。

(一)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

在经济法研究的早期,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方向似乎对论证经济法独立性意义重大,同时还可彰显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经济法学界的经济法的不可诉和学科评价等问题,但这种研究进路能否获得法理学上的支撑呢?我们殚精竭虑构建起来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和体系,在其他部门法上有没有普适性,又能否融入法理学上的法律责任理论呢?实际上,经济法确实大量借用了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就像我们承认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们甚至还应该进一步承认我们目前的经济法诉讼程序还是严重依赖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虽然我们在经济公益诉讼、反垄断诉讼等方面对前三者有一定的突破。事实上,这种借用关系对经济法的发展非但无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经济法发展的捷径。以民法为例,民法作为人类法律史和法学史起源最早的学科,在其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中,对社会现象的高度提炼和行为准则的精确归纳,为其他部门法在概念界定和体系构建方面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具有典范意义的参照样本。在经济法责任研究中,我们不敢或不愿承认对传统责任形式的借鉴是理论研究不自信和不成熟的表现,自我束缚和桎梏于经济法部门内部的研究,力图寻求理论的内在自足性,到头来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同时,经济法中大量采用的新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又是对法理学的重要贡献,例如众多学者所公认的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需要认真归纳和提炼。相信经过法理学法律责任理论的过滤和沉淀,经济法责任未来研究的思路将更加理性,前途将更加光明。

(二)在经济诉讼实践中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机构改革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这似乎从形式上给经济诉讼以当头一棒。痛定思痛之后,我们也逐渐看到了过去经济法研究的软肋——缺乏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研究。具体而言,名义上支撑经济审判庭的学理基础是经济法学,但实际上,该阶段的经济法学研究却将精力和重心过多地放在论证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经济审判庭业务活动的实质指导意义不大。经济审判庭实际上审理的仍是名义上是“经济法律关系”而实质上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而且经济审判庭也没有自己独立适用的诉讼法规范,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它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所以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竟,从性质上讲,与民事诉讼不同,经济诉讼应属于“民众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范畴,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秩序。有鉴于此,我们不妨用一种动态的、开放性的

眼光来看待这一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真正“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法庭,并根据对专门案件审理的需要,创设专门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在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方面,可以从经济法诸多部门法的可诉性人手。例如在税法领域建立纳税人诉讼,在反垄断法领域建立反垄断公力诉讼和私人诉讼,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等,并在民(商)法不能很好保护社会公益的领域发挥经济公益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公司法领域主张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提起反垄断诉讼等。同时,应当归纳和提炼经济法所特有的或为经济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只有这样,经济法责任制度才能摆脱空洞的理论构建并真正建立起来。

篇(2)

本文作者:韩利琴工作单位: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

(一)转变思维方式,拓宽审计思路现阶段领导干部违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隐敝性,采用常规的审计方法较难发现问题,因此审计方法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拓宽审计思路,不断开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局面屯.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深化,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贷款、计算机、法律等业务知识,还要善于沟通,特别是项目主审,审计组进驻前要召开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座谈会,这是双方良好的开端"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业务经营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实施流程控制和动态跟踪,将不合规行为抹杀在萌芽状态;审计组进驻时在被审计对象单位张贴审计告示,提高监督力和审计的威摄力"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通过征信系统打印被审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信用报告,充分反映被审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负债情况和个人房产明细、信用等情况,将信用报告内容与被审计对象实际收人情况对比,可以从某一方面可以发映被审计对象的廉洁自律的情况"(二)探索创新,突出审计重点对领导干部提任、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经办和审批的贷款,大额费用支出,固定资产租出、租入、购置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效益评价情况及个人任期内考核结果、廉洁自律状况、任期内辖内案件情况等,经济责任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对被审计对象经办或审批的贷款余额按大小进行排序,前十大贷款户必查,不良责任贷款检查1%,不但对贷款资金手续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追踪贷款资金流向,对抽查的贷款部分进行上门核对,核实贷款真实性;对百元贷款收息率、不良贷款比率、投资理财业务、国际业务、债券业务等开展效益评价,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不断规范和完善审计方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费用权、人事权、贷款权的监控,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人才选拔和薪酬激励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完善领导干部的动态管理,具体通过谈心、家访等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重点排查九种人,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实时情况"。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以简报的形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整改意见书给被审计单位,并跟踪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同时向监事会发起监督建议书,全方位提升监督效果;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纳人被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信息共享"平时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总结,注重实践经验积累,认真查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风险点,提出重点审计范围及改进意见,为下次经济责任审计打好基础,逐步提升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进一步细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修订5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6和5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计分表6,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改进审计流程,规范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整体评分值时,给业务发展指标情况得分赋予4%权重、经营效益评价得分赋予占2%权重,内控管理评价得分赋予4%权重,据此最终得出综合得分值,得分值在9分以上(含)履职情况为优秀、8(含)一9分为良好、7(含)一8分为中、6(含)一7分为一般、6分以下为差"通过业务发展指标、经营效益、内控管理等三个方面考核,对领导干部的履职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使评价指标能更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对象履职情况和内控管理情况"1、业务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评价"业务发展指标完成情况是指根据领导干部任期前与上任后的存款、贷款、市场份额对比,增长率是否超过系统内的平均水平"业务发展速度评价分为较快、一般、较缓三档,评价为较快得分为9分、一般得分为8分、较缓得分为7分"例如某支行陈XX同志的业务评价,截至211年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92386万元,比29年12月末增加4987万元,增长116.98%;贷款余额8895万元,比29年12月末增加5699万元,增长135.58%;211年12月末市场份额为45.29%,比年初上升了4.31个百分点,比29年12月上升了5.31个百分点,增幅高于全行6.63个百分点;该支行存贷款业务发展速度相对轮决"2、经营效益评价"经营效益是从百元贷款收息率、不良贷款率、收人成本比率、资本收益率等4个指标年度增长率来看"经营效益评价分为较快、一般、较缓三档,评价为较快得分为9分、一般得分为8分、较缓得分为7分"例如:陈XX同志在某支行任职期间,211年利润总额4735.93万元,比29年增盈213万元;百元贷款收息率8.37%,比29年度增长.18%;不良贷款率.47%,比29年度下降.45%;收人成本比率125.92%,比29年度增长33.68%;资本收益率15.7%,比2(刃年度增长33.68%,该支行经营效益增长速度逐年加快"3、内部控制管理评价"内控管理通过综合管理、信贷业务、财务会计等七个项目来评价,每个项目评价计分表总分为1分,评价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25分)、风险识别与评估(15分)、内部控制措施(4分)、信息交流与反馈(1分)、监督评价与纠正(1分),制订评价内容中每一细项的评价要点和评价方法、评价标准、标准分值,根据经被审计对象确认无异议的审计记录单在评分表上标注扣分理由打出实际得分,再通过权重得出内控管理最终得分"例如某支行陈XX同志的内控管理评价最终得分88.25分(限于篇幅,七个项目评价计分表及具体计算过程略)"(见表l)通过上述的计算,某支行陈XX同志得到的综合分值为业务发展指标4%*9+经营效益2%*9+内控管理4%*88.25=89.3分,履职情况为良好,被审计对象出色的完成了受托责任"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状况和经营绩效的综合测试和评价,以定量为主,定性为铺的评价方法更符合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有利于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的改革"同时,相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拨任用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影响面广、责任重大,内部审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村合作银行发展的中心,创新审计理念和思路,不断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和完善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篇(3)

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思路和方式策略。一是在审计思路上,应逐步完成从就账论账、查错纠弊到审查决策、规范管理、检查政策执行等方面的转变,充分体现被审计单位行业特色和对象特点。二是在审计方式上,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积极推行审计公示,在审计进点会议上公开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公开审计组成员和联络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接受舆论的监督。三是在审计策略上,要灵活运用多种策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相结合,审计查账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核查与个别谈话相结合,本级审计与延伸审计、后续审计相结合,缓解人少事多的矛盾,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困难、评价难度大、随意性较大的不足,应探索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和策略,划清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因素影响的界限,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客观公正、规范统一、稳妥谨慎、全面衡量的原则,可以尝试从以下指标入手:任期内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能力,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的效果,财政财务收支中违规违纪不足应承担的责任,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和转化。一是审计成果应服务于内部规范管理,力求做到查出一个不足,完善一项制度,堵塞一方漏洞。二是审计成果应服务反腐倡廉工作,对审计发现的违法乱纪典型不足和线索,一查到底,追究责任。

三是审计成果应服务干部培训和选拔。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纳入干部档案,作为考察评价的依据,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党校培训内容,提高领导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的水平。

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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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先离后审,影响审计效果

两办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是“先审后离”。但就目前看,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是采用 “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这种审计方式不能对领导干部的任用产生直接影响,影响了审计效果。另外,这种审计方式也给审计工作带了很大的难度。由于是领导干部是先离任或是先调动和升迁,所以在审计时领导干部对此就不会再重视,再提供述职材料也不能够积极配合,即使是提供了相关资料,但是所述内容通常都不符合审计要求。给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的区分及查处问题的定性上带来很多麻烦,影响了审计判断,也影响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审计的方法、手段单一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太过简单,审计方法仍停留在查账的基础上,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一些审计问题不能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缺少量化对比分析,审计的内容笼统,形式单一,不能够对问题进行综合评价。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主要是原因是:一是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难以保证审计评价的质量。二是,审计内容过多,评价目的不明确。通常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一些审计单位将一般的财政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放在了一起,导致审计的目的不明确,影响了审计效果。三是,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审计报告文本不标准。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没有准确的指标和标准,加大了评价难度。

(四)审计成果运用的思路不够宽,工作不够系统,尚不能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由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各自工作目标、重点、手段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和差异,但作为委托方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作为受托方的审计部门,其大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审计部门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将审计的结果通过纪检组织等部门转化利用到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上,这就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也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但相关职能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职责不够明显具体,整体工作合力发挥不够;工作还不够系统、规范,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审计结论侧重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忽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和追究;个别领导和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使审计成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够得到充分运用和体现;审计部门在落实审计决定、意见执行方面缺乏强制措施;个别审计工作人员由于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造成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够高,也直接影响到审计成果运用的成效。

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

应重视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审计人员自身也应重视自己的工作能力,要跟上当前新经济形式下审计工作的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给自己充电,以提高自身的审计技术水平,并提升综合分析能力。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出成效。

(二)整合资源,提升审计效能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随着项目的不同,领导的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审计的方法也会不同。因此需要审计人员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挖掘创新思路和方法以提高审计效能。

(三)在审计评价分析中应用辩证的观点看待领导干部经营决策

在审计评价分析中应用辩证的观点看待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有些决策单纯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短期内也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长期看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如一个地方一味追求招商引资的数量,而不注重项目的社会效益,引进污染企业,那么这项决策就是短期行为。而有些决策从短期或我们审计时看不出其给地方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从长期看,其发展的势头是好的,决策是正确的。在评价时,虽然效益的显现不在我们的审计期,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而片面的认为其决策“有误”。不能就账论账,但也不能脱离财务而单纯的评价决策的正确与否。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要跳出会计账务,不能就账论账,但又不能脱离财务,应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基础数字和指标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决策的正确与否。

(四)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

应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执行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与协调。首先,审计机关应争取到被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能够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其次,审计机关应取得财政、经检、检查和公安等机关的支持,并在执行中能够紧密配合。如在审计中发现问题,审计机关应与上述部门联合落实审计决定,并彼此达成默契,使审计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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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实效性不强。

“先审计、后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一般来讲,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由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处环境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都是在领导干部换届换岗的时候进行的,往往都是“先离任后审计”,即组织部门在考核任用干部时,没有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用人与审计脱节。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作用也无从发挥。特别是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给追究责任带来了困难。

2、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不足。

⑴、财务收支是桥梁,责任到人是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审计法人、评价自然人”的活动,它的着眼点是人,由事及人,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只是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桥梁和中介。因此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按照财务收支的有关内容及规定程序操作外,还必须将财务收支的结果进行提炼和升华,要把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头上,也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说的:经济责任审计是财务收支结果的人格化。

⑵经济责任和资金活动的关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围绕“经济责任”这条主线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是以“资金活动”为着眼点的,经济责任涵盖财务收支,因而二者不能等同。目前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各项经济指标还处于摸索阶段,只陷于对单位的收支审计,而对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目标、决策、管理等内容涉及较少。有限的审计资源难以应付工作量日渐增大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政策难以落实,审计工作思路和具体的审计技术方法面临新挑战。

3、审计力量不充沛。

石化街道财务审计科是“2块牌子1套班子”,审计人员又是财务人员,在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以后,再把精力投入到内部审计工作。由于时间和自身建设的限制,可能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三、建议和意见

1、加大日常工作的协调力度。

⑴作为负责牵头的组织部门,平时多与纪检、审计等部门了解、沟通,并督办工作进展的情况;各事业单位、部门也要及时、准确地将掌握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向组织部门报告,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更突出、对问题的监督更及时,形成对审计对象进行动态监督的效果。

⑵加大推行任期内审计的力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变被动为主动,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要遵循两点:一是通过任期内的审计积累相关资料,在干部调任时尽快拿出审计意见,缩短调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以解决“审”、“任”的衔接困难;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根据部门和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年度审计档案,储存、利用常规审计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算账”变为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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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

(一)审计缺乏自主性,项目安排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部门可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然而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有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委托才能进行,审计部门成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办事机构,审计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动审计的局面。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免领导干部时,审计部门是不参与的,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时间的要求又比较高,从而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积压任务,无法全面按时完成委托事项,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也带来了较大的审计风险。另外,不少领导干部任职时间比较长,只在离任后才接受审计,容易形成走过场的局面。

(二)经济责任界定难,审计风险较大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做出错误审计结论而导致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以人为审计的对象,必然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如:审计过程中可能违反程序、采集证据不当、查证不实或定性不准等风险。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度大

在实际工作中,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要比评价其他审计项目困难得多。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经济责任评价依据,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致使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对被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应负责任的范围与性质等缺乏具体的分析与评价,同样也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界定增加了难度。

(四)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滞后性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由于各种原因在离任时才进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滞后现象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及组织人事制度决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领导干部的离任还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样给离任前审计造成相对的难度。

(五)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不够,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之间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在相互沟通、共享资源方面做得还不到位,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

(六)审计技术滞后

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审计机关经过多年实践虽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审计方法仍然相对单一,审计技术手段相对滞后。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部分被审计单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审计机关的计算机普及运用、软件开发及网络建设均相对滞后,与被审计单位极不对称,审计工作仍以手工查账为主,依靠内控制度来开展测评、核对、盘点、函证等审计工作,审计方法与手段仍然缺乏刚性,其监督力度难免大打折扣。

(七)审计主体综合素质欠缺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兼容审计、监察、管理、监督等多种职能的更高层面的综合监督形态,对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外,更要具备对事物判断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处的行业不同,审计时的工作重点就不尽相同,这样就要求审计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拥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审计人员不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多局限于传统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查,无法深层次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重视程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利用审计手段从财政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财经纪律执行等角度认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提供依据。经济责任体现的是一种受托利益关系,反映了当前经济发展与经济管理的需要,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同样要突出中心、服务大局。在实际工作中力求将财务收支、目标考核、民主测评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予以明确划分,尽量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二)逐步做到离任必审、先审后离

如果离任不审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责任。如果先离后审,就会使审计流于形式,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同样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须先离后审,也必须按照先离后审再任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审计结果出来前不得完成实质接工作,必须明确应由离任者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只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本人能够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就会处于主动地位。只有做到这一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才会进一步凸显。

(三)加大部门协作,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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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程序、取证、查证、定性、评价和处理处罚、责任化分等风险。从近几年审计实践来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外部原因形成审计风险

1、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滞后,制约审计工作的开展,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经济领域中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给审计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层出不穷的新的经济现象向现有的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和审计的发展。影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形成审计风险。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影响审计工作质量。领导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无论从领导干部调动、提升、免职,还是从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成果运用,如果组织、人事部门不重视,会使审计工作难以开展,会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3、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虚假、失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真实性和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近年来,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更为隐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会计资料失真严重,审计人员稍有疏忽,就无法审计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不实和资产、负债、损益虚假的情况,造成审计判断错误,严重影响到审计结论,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形成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内部原因形成审计风险

1、审计方法缺乏科学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行时间较短,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内容、方法等作了刚性规定,但还是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大部分还是沿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深度和宽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过大。按照规定,在审计一个地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情况。必须要把单位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单位制度建设个人廉洁都要审清审透,而审计人员不是万能的,往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或审计个人素质、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审计单位全面情况审计的不深不透,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形成了审计风险。

3、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审计主要是通过财务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有些违纪违法问题不一定就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单用审计手段难以深入查证,必须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运用特殊手段进行调查、才能查清。如:受贿索贿、收受回扣、开假发票等问题。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审计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对问题查处的不深不透,给审计结论带来风险。

4、对评价的范围掌握不当。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议不应评价而评价,或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妄加评价,或对审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进行评价,都会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5、经济责任界定难。经济责任的界定分为前任和继任者责任、个人和集体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涉及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观与客观原因、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因素。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难以准确界定责任,由此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降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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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仍处在探索与建设的时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及质量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常常无法收到有效的结果。目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1 审计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繁重,特别是在政府换届期间,各部门的人动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得不应对集中下达的众多审计任务,这就很难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能够有效的完成。另外,从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无法达到行业性质的需求。被审对象往往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此从事审计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与政策性,从审人员往往责任重大,需要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国从审专职工作人员相对较少,能够全面掌握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准确界定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的专职人员更为紧缺,在审计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审计评价无法切中要害,审计的深度和广度达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审计评价等现象。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人员的知识层次、实践经验、理论素养、敬业精神均亟待提升。

1.2 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标界定

从审计的目标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为上级部门、监管部门及人事部门考察与任命干部提供科学的评价根据。然而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从审人员往往能够很容易地认定干部任期的微观经济效益,对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确定却十分困难;能够准确地认定干部任期的经济效益,对于社会效益地却难以作出准确评价;能够全面地认定干部任期的当前经济效益,对于长远经济效益却不易作出客观的评定。无法有效全面地对党政干部工作期间的各类效益进行评估,往往会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性降低。

1.3 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资金使用中的监督大多集中于总量监督和结构监督两个方面,而忽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应赋予绩效分析和评价的新内容。由于绩效审计的对象往往会有很大差别,对被审对象的效益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所遵循的标准也会有很大差别,难以实现统一标准。首先,现有的审计体系制度不够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现有审计体系仅仅要求从审人员对经济指标、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廉洁自律等内容监督,局限于经济责任的内容,然而,对具体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制度未作规定。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执行力强的审计理论体系。其次,工作绩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异性等特点,使得信息的准确获取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需要对其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责任、政治责任、机关效能建设责任等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1.4 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绩效审计上还有瑕疵

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多地考虑到绩效审计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门和领域开展的也还不错,但两者在结合上还有瑕疵。绩效审计涉及被审计对象任期所处部门经营管理和经济情况的许多领域,牵扯到的事务繁多,涵盖范围广阔。然而,现有审计体系关于绩效审计的内容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例如,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价范围较小,仅对资金闲置、挤占挪用等问题提出了审计要求,而对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等问题缺乏更深层次的查处,审计揭示和探讨的问题缺乏广度,应涉及单位业绩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务宗旨和服务部门任务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问题。

从审人员应掌握多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应对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克服审计评价标准不一的困难,以实现对审计目标全面、广泛的绩效审计。同时,审计工作组应建立完善的专业人才结构制度,以满足审计项目要求。然而,我国从审人员在绩效审计这一方面存在着很大不足:其一,从审人员缺乏良好的社会科学教育,调查或评价工作经验较少,对被审计政治领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虽然我国开展审计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审计人员长期从事就账查账工作,很少涉及绩效审计工作,缺少绩效审从审经验,这也是影响开展绩效审计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2 绩效审计的科学性及二者结合的重要意义

绩效审计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实,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通过绩效审计,不仅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制度,解决民生问题,提高社会服务,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设,使得领导干部更加关注医疗、教育、社保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有效的绩效审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够有效地遏制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类不良的社会现象。

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责任主体部的金融活动和效益的评估,对我们的经济责任进行准确的评价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问题。绩效审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准则,采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监督其财政收支和相关经济行为的效益,通过有效的分析提炼,进一步监督及评估被审单位或项目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给出改进意见,提高效益。

另外,绩效审计的开展是制衡领导干部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它是对经济、效率、效果的一个综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中引入绩效审计的目的就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促进资源管理者或经营者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3 绩效审计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改善途径

3.1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要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多,新常态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决,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十分重要。必须要按部就班有计划,有足够的力量进行及时的领导干部审计,避免出现审计调查解决问题的审计工作组力量不足的情况,一些财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门,或者没有金融资源配置和行政审批机关权力的部门,一些质量问题较少的行业,开展专项审计就可以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相关的范围之内的授权审核,通过现有的审计可以更清晰地验证,具体授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的领导干部和检查、评估、宣传,在任期间可以安排特别审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机构,让熟悉审计政策,有一定级别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为了尽快适应发展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

3.2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

在拟定和制定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审计部门和纪律检查和监督以及组织和人事部门必须在协作工作的过程中进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法规的定义,来保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和公正性。经济责任的范围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之间的财务责任的领导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负责定义和评价应坚持定量和定性的标准,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府部门的本质差异,企业和机构之间的评估标准来确定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这样做只要根据评价评分量化方法,可以确定本次审计评价更准确,直接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此外,需要设置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综合使用国有资产和金融资本。

3.3 让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对领导干部有一个制约,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问题,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让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监督和制约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绩效这个东西,有了绩效,才能真正让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作用,否则,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走形式,无法发挥它的全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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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经济责任审计在早期发展过程中都有一种共性:以官员经济责任审计为核心的审计体系始终是统治者考察各级官员的一种主要手段,也是巩固其统治地位的一种重要措施。在古希腊,官员经济责任审计带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它是被作为监督官员、遏制贪赃枉法、加强民主建设的一种有力但非绝对有效的手段。当时官吏的责任观念已深入人心,渗透到整个希腊政府。在我国,周王朝时期就已经将官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官员的主要依据。在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渐成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打击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反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显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重视,我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又一个深化发展的时期。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现状

2000年9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对教育系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中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指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2011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要求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经济责任,加大审计力度。并肯定了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取得了进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所有部属高等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各校为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和规范化,都结合实际,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或规定。有的以学校文件的形式颁布,有的以内部规定的形式颁布,并能健全有关经济责任的配套制度,规范运作。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审计对象的职级逐步提高,审计力度明显增强,已逐步成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二)存在的问题

1.高校审计工作主动性不强

在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流程中,多数是以根据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进行审计,可以看出审计部门被动地服从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委托多少,审计组就审计多少,难以突破固有的审计模式。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以注重预防为原则,预防重点环节和重大方面出问题,从源头上控制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所以只有先提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从意识发展到实践,用科学的计划指导实践,科学地开展审计工作。

2.高校审计缺乏客观公正性

目前“审计”这一概念在高校中认识模糊,行动力欠缺,发展的历史短。作为辅助高校工作的一个“新兴”部门,通常是在高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人员根据单位情况和利益关系进行内部审计,缺乏独立审计的可能性,无法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要树立以客观公正性为中心原则,严格按照审计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审计工作的相对公正。特别是在涉及学校领导违纪等情况时,本着为学校长远发展的角度,应合理恰当地反映问题,不能纵容事态的发展。

3.高校审计内容缺乏全面性

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大多数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但是大多数高校在审计内容中都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审计对象分类不明确,概念模糊,没有突出审计重点,二是未能跳出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鉴于这种情况,必须拓宽审计领域,有针对性的选择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例如基本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等。同时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和日常审计工作相结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进行全面地审计,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4.高校审计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审计人员在进行一系列的取证和审查之后需要得出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审计评价,对高校干部就以后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未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审计评价自成一派,层次不齐。对于审计结果如何定性和定量没有具体的规定,就审计结果如何对责任人和领导干部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审计人员难于对被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三、加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将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解决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规范难,评价难,结果运用难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评价体系和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一)风险导向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技术,是指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核心,旨在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的一种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思想就在于:审计小组将其努力集中在具有较高风险的领域。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宏观和微观背景的综合评估,准确判断重大风险点和风险区域,将其作为下一步审计测试的重点,而审计小组也以此为基础设计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的效率与效果的目的。

将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应用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方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运用风险导向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外部环境、业务现状及矛盾进行分析,在整体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高低不同的风险领域和风险点。另一方面,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可以使内部审计关注到对组织产生威胁的各类风险,通过审计程序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水平,为所在组织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达成组织目标,提供更切实可行的建议,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高校不断加大投入,各高校的办学自越来越大,各种经费的来源渠道及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也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这就对资源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得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呈现出了审计目标多样化,审计范围广泛化,审计风险复杂化等特点,这就要求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找准审计定位的前提下,努力在各项审计任务中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真正体现出高校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根据实践调查不同高校的情况,我们提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实施风险导向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和重点步骤包括:

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要在具体审计业务实践中发挥其指导作用,关键之一就在于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为此,审计组在每次经济责任审计之前,需要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审前调查,根据审前调查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程序,从而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采取以下三个步骤:一是初步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和风险因素;二是积极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三是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与督导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只是风险导向审计的起始关键点,要想使风险导向审计取得效果,审计程序的实施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这些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对应审计人员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写的工作底稿,有序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要突出相互监督相互复核的思想,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组成员的知识与技能等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现场审计的督导工作,对于那些审计经验不太丰富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指导他们严格执行常规审计程序,对于那些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指导他们大胆运用分析性复核。对于不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风险点,审计组组长可以授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转入下一项风险点的审计。对于高风险点和重要风险点的审计结果,对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结论是否合理,职业判断是否恰当进行层层复核,确保审计结果谨慎准确。

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编制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能力与效果的衡量标准之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风险导向审计的重中之重。编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以审计风险点为中心,全面评估各阶段风险点、内部控制评价及实质性测试的结果,评价时应该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指导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反映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编写审计报告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的优与劣。我们应该围绕审计流程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责任界定依据,建立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把被审计对象具体化,尽可能用数字说明问题,不可盲目评价。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高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提请并予以表彰,或依法依纪做出处分、处理等决定的行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做出的整改、执行决定、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的行为。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干部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与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相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教育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审计部门审计处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析研究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建议等。作为财务处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风险导向模式下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规避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审计模式的局限性,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王翠芬.对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0.

[2]罗霞.适应形势需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发展[J].管理学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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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查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干部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二、突出重点,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

根据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的要求,相关部门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掌管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事关民生建设、拟提拔晋升以及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要根据审计项目繁简难易及重要程度,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的办法,做到逢离必审、应审必审。在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要优先安排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要进一步前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关口,逐步提高任中审计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比例,确保不低于30%。

三、深化内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各地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情况;关注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关注资源利用、政府负债、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事关可持续发展和国计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关注公共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情况。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注意了解领导干部决策权、执行权和资源分配权等权力运行的行使情况,积极探索对政府绩效和行政效能的审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加大审计力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科学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干部提供高质量的参考依据,为各级政府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提供准确情况。

四、讲求实效,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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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校内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为了适应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新的变化和需求,内部审计亟需转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应由原来只重视监督转变为监督与服务并重,由原来只重视查账转变为查账与管理并行。正如刘家义审计长指出的“内部审计不仅是现实资产的保护者、财务报表的复核者、会计核算的勾稽者,更是强化管理的促进者、提高效能的推动者、价值增值的倡导者”。因此,处于转型期的高校内部审计应积极开展以提高办学效率、效益和效果以及促进高校内部科学管理为目的的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工作,在原有“监督”职能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服务”和“管理”的职能。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发展,在对加强高校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中层领导干部的定期轮岗、学校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渐成为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

因此,笔者认为在内部审计的转型期,我们有必要积极发现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结合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服务、管理”的职能深入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转型期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立项一般都形成了一套较规范的程序:由学校组织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但大多数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时效性较差,几乎都是“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组织部门往往是在领导干部离任、调任或提拔后才提出审计委托,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的现象。这一现象导致了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审计结论和评价并没有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仅作为干部档案中的一份“手续”材料而已。

(二)经济责任不明确,被审计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首先目前大部分高校虽有制定所谓的经济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但由于条例制定部门宣传不到位、干部任用部门对新上任领导教育不够、新上任领导自身不够重视等原因,大多数领导干部对自身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不明确。甚至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经济责任意识,觉得自己没有承担什么经济责任,没有必要审计。其次,经济责任制的相关条例内容制定的也不够具体,内容比较空泛,相关领导干部或审计人员难以参照执行或进行考核评价。另外,大多数领导干部对审计认识也有偏差,认为审计就是来挑毛病、找麻烦的,对审计抵触情绪较大。

(三)法规制度滞后,审计评价指标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是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评价,供组织、人事部门参考。要做出较全面、客观的审计评价,就要有科学的审计评价指标及合理的指标评价标准作为参考。然而,目前相关的法规制度中涉及指标这块的内容还比较少,而且由于目前高校财务核算方面的缺陷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不明确等原因,审计人员获取形成相关的审计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所需的数据比较困难,导致审计评价指标的不健全。由于审计评价指标的不健全增加了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度与风险。

(四)审计方法与内容比较单一,审计风险大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主要还是审查账面资料,审计内容也主要是侧重于财务收支的合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以及个人行为是否廉洁等。由于目前高校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丰富,很多经济活动并不完全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审计方法果只审查账面资料,不注重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调查、了解及分析,审计内容如果不相应的扩展到包括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是否科学、内部管理是否有效、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就无法准确了解被审计对象对经济活动的真实影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对其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审计部门自身因素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首先,目前多数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受到编制所限,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少。当面临大面积领导干部换届轮岗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在时间较短、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在做经济责任审计时就会出现应付了事、走过场的情况,影响了审计质量。其次,目前高校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多为财务出身,知识结构比较单一。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的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但就目前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而言,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再次,由于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高,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做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往往流于表面,对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也避重就轻,提出的审计建议也泛泛而谈,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

二、转型期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点

从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仅仅初步发挥了评价、监督的作用,对促进学校财经、干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今后应积极适应内部审计转型的要求,重点朝着为组织考核、评价干部做参考,为领导了解学校基础单位的财经状况提供信息,为学校加强科学管理出谋划策,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的“建设性”,以及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功能等的方向发展。

(一)加大宣传,转变观念,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环境

首先,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快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并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等活动,让校领导、相关单位和被审计对象,重新认识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具有“监督”职能,更具有“服务”和“管理”的职能。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应该是为组织等部门考核、评价干部做参考;为领导了解学校财经状况和基层单位管理情况提供信息;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济行为服务。通过宣传、教育等活动,转变领导、群众的观念,积极消除被审计对象的抵触情绪,努力形成一个“领导重视、群众支持、被审计对象欢迎”的良好审计氛围。

其次,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执行及监督体系。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据刚出台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有关内容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通过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本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等。通过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能有计划的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改善“先离后审”的情况。同时通过相关部门的全方位参与,使其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难处,能积极给予配合,并且能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

(二)改进审计内容与方法,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应从目前的侧重于对包含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合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以及个人行为是否廉洁等内容的财务收支审计、法纪审计,扩展到包含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内容。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审计,真正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济行为服务等目的。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在传统审计方法的基础上应更加重视调查、分析等审计手段和方法的运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审前的公示制度、座谈会等制度与方法,收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审计的关注点;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签订的经济合同及会议纪要等资料的查阅,结合账面资料,掌握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及执行等情况。通过以上方法的运用,首先可弥补以往仅限于审查账面资料的不足,对被审计对象能做出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从而较好的控制审计风险;其次可全面的了解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情况,能为其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改进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的审计建议

(三)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逐步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与学校有关的财经法规制度,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和构建,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个岗位的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通过培训,让即将上任的领导干部明确自己即将承担什么经济责任,以及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岗位任期经济目标,对每一位新上岗的领导干部提出具体明确的任期经济目标,以便年终或任期结束时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价,同时也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依据。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客观、公正的对被审计对象完成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评价,有赖于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充分考虑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并结合高校具体的财务数据指标,采用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对比性指标和分析性指标并用的模式。刚出台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提到了一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定量评价的指标,但这些指标还比较分散、不够系统,且这些指标可参照的标准值是多少还不是很明确。因此,要形成一套科学、实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依靠理论研究者,还要依靠每一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者在审计实践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归纳。

(四)重视审计建议的质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是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完成经济责任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审计发现基层单位在经济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与漏洞,为基层单位预防和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对于内部审计而言,一份包含中肯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审计报告会比一份只是挑毛病、做出不痛不痒的审计评价的审计报告更受到学校领导、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欢迎和重视。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能在审计报告中提出高质量的审计建议,为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将会进一步提高审计报告的的质量,大大的促进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也是对内部审计作为“强化管理的促进者、提高效能的推动者、价值增值的倡导者”的最好体现,发挥了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五)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切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发展

首先,要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丰富引进审计人员的专业类型。注意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的选择,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其次,注重开展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开拓思路,实现共同提高和进步。再次,要增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强调审计人员应该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1 高尚国 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教育财会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