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的步骤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8 17:32:3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股权投资的步骤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股权投资的步骤

篇(1)

通常认为,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后,投资的账面价值需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核算方法。其中,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包括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及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化。权益法的这一定义表明,最初运用权益法的目标是通过调整投资账户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并最终使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等,从而使投资者可以直观清晰地了解所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在权益法下,通常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这同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经济主体)对待从本质上讲是一样的。因此,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8号意见书《普通股投资核算方法中的权益法》(apb第18号意见书)指出,如果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那么,通过权益法和完全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获得的应归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和股东权益通常应当是相同的(除非出现超额亏损等情况)。两种方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的具体项目上。比如,在权益法下,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单一账户(如“长期股权投资”)列示,同样,来自投资的损益,通常在利润表上也是以单一账户(如“投资收益”)列示,因此权益法也称单行合并法。而在完全合并法下,则需要将类似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收益的单一项目具体化,将其还原为具体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项目(也称逐行合并法)。

因此,从权益法的演变来看,其目标可概括如下:(1)使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变化,并最终使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等(目标一);(2)作为一种合并方法,使得通过该方法所获得的应归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和股东权益同完全合并法一致(目标二)。

对权益法目标的定位不同,其核算的步骤和程序会存在差别。

二、权益法的运用

(一)何时应当运用权益法

通常只有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更大影响时,才能够运用权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更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通常是不合适的。这是因为:

(1)将收到的股利确认为收益可能不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赚取收益的充分计量,因为收到的股利可能和被投资单位当期的业绩没有任何关系。通过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可以使投资企业及时确认基于投资而导致经济资源的增加和减少,从而更好地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利发放的时点来操纵收益。因此,apb第18号意见书规定,发行股票的公司,对下述企业(未合并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股份,但能对其经营和财务活动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投资应当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母公司也应当在母公司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

(二)如何运用权益法

权益法的运用取决于权益法的目标。不同目标下权益法的运用步骤如表1所示。如果将权益法视同一种合并方法,其核算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比较完全合并法的步骤和程序进行。

在运用上述步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表1 权益法的运用

1.权益法作为一种单行合并方法,投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通常都只以单一项目来反映对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以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权益的变化。

2.初始确认时,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成本入账,但我国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相应地区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3.对投资成本与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如果形成母子关系,编制合并报表时则称合并价差)的组成可以通过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和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来进行分解。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

=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

=(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

=商誉+投资日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额

从会计的角度看,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不单独确认,确认投资收益时也不考虑;(2)单独确认,但不摊销;(3)单独确认,在一定年限内综合摊销;(4)不单独确认,但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考虑;(5)下推到被投资单位确认。

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权益法运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上。1995年以前基本是采用第(1)种方法,1995-1997年主要采用第(2)种方法,1998-2006年采用第(3)和(5)种方法,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则采用第(4)和(5)种方法。显然,只有在第(3)、(4)和(5)种方法下,即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和减值,或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进行考虑,或者下推到被投资单位确认,才可能实现目标一。

在目标二下,对这一差异需要比较完全合并法进行处理:

(1)初始计量中,对初始投资的利得(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需单独确认。作为一种单行合并方法,对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确认为商誉,而是反映在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中。

(2)因为购买日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基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所以权益法下,后续计量时应当基于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4.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

权益法两种目标下运用步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在目标一下,无需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处理,特别是在“顺流”交易中,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并不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因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缺乏依据。相反,如果根据内部交易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进行调整,就不可能实现目标一。然而,在目标二下,则需要比较完全合并法的做法对内部交易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体来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是按照目标二来设定权益法的运用步骤,但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顺销交易,只要求按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而不是完全抵消。

(2)如果投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投资企业首先要在其账面上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假定为顺流销售的未实现销售利润而不是销售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而且还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做进一步的调整处理(下面的调整只是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上进行,并不需要在投资企业的账面上反映)。即:如果是逆流商品销售,因该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的影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故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假定为逆流销售的未实现销售利润而不是销售亏损):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固定资产等

如果是顺流商品销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篇(2)

按照2014年3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条款,长期股权投资概念指的是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能施以控制或者有力影响的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与之相对应容易产生概念误解的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共同点是权益性的投资,其不同点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核算对象要求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投资方由于追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发生变化,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动,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这种增持被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拥有了控制权,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该是由权益法转成成本;第二类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变动到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应该把以前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股权重分类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类是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变动到了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这时候应该把以前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股权重分类为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因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原来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状态发生改变,具有重大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指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施加影响但是又达不到控股的地步,下文同)。这时候需要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调整,并计入当期损益。例1:很大公司于2015年3月28取得了拉法发展公司4%的股权,支付对价100万元,但是不能对拉法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5年4月28日,很大公司继续增持拉法发展公司,取得了另外16%的股权,支付对价350万元,对拉法发展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很大公司原来持有的拉法发展4%的股份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具体的账务处理中,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方发生额470万元,贷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贷方发生额1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50万元。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投资方追加投资的力度较大,以至于原来对企业只是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状态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这时候要求被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换成为成本法,具体的核算过程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原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成本。例2:很大集团于2015年7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取得了取得拉法发展20%的股权,总共支付价款货币资金10000万元,该部分股权能对拉法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所有者权益为460000万元。此外,很大集团根据拉法发展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为1900000元。2016年3月3日,很大集团又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继续增持了拉法发展40%的股权,总共支付货币资金27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为790000000元。在很大集团取得拉法发展20%的股权到继续取得40%股权的期间内,拉法发展未分配的利润为100000000元,拉法发展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净增加额10000000元。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0000000(很大集团持有对的20%份额的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步骤如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借计借方发生额为47000元,同时贷记货币资金银行存款35000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总额为632000万元。2.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持股数增加之前投资方持有的投资方的股权,应该在持股数增加的当日,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原来以权益法核算时确认了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当转入持股数增加当日的当期损益。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分为两个过程进行计量:第一过程是按照出售的方式处置原来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过程是按照购买的方式购入子公司的股权,以成本法核算。例3:在上面例2数据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首先,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会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加800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多出来的部分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具体的账务处理的步骤如下:借计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方发生为800000万元,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为800000万元。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个别会计报表中。因为投资方追加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跨越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只是要求把原来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相应的核算方法从以公允价值核算变更到以成本法核算,对于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应该转入当期损益。2.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方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那部分股权,在持股数增加的单日,应该按照其公允价值重新核算,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方由于处置被投资方的股权,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发生变化,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动,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这种减持被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失去了控制权,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该是由成本法转成权益法;第二类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减弱到了不能继续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三类是投资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从能够控制直接减弱到了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重分类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1.个别财务报表中。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因为投资方不再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但是投资方拥有的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对剩余部分股权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合并财务报表中。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应该分成两个过程来看,第一个过程是企业出售了子公司;第二个过程是企业购入了已经出售的原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视为重新购入部分的股权,应该在购入的当日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出售过程中取得的对价和剩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原来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调整当期损益。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投资方坚持被投资方股权的比例较大,使投资方不能继续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剩余部分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处置原来长期股权投资时候,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当视为全部出售原来长期股权投资,然后重新购入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投资方减持对被投资方的股权,使得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从能够实施控制直接变动到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部分的股权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剩余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损益。例4:后海人寿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其名下持有北方玻璃60%的股权,该股权是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取得,总共支付对价150000000元。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11月20日,北方玻璃确认的净资产增加额为32000000元,净资产增加额当中,属于净利润的部分为25000000元,属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为17000000元。后海人寿坚持北方玻璃股权,失去了对北方玻璃的完全控制权,原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剩余股份应该按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后续的计量。后海人寿出售北方玻璃的利得应该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发生额为14000000元(具体的处理过程为150000000-(170000000×80%)=14000000)。账务处理模块中,应该借计银行存款的发生额为14000000元,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元,贷记投资收益14000000元,剩余部分的股权充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按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的方式进行后续的计量。2.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分析。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同样的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来进行核算,第一个过程为投资方出售子公司;第二个过程是投资方重新购入被投资方的股权。出售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对价与重新购入被投资方股权之间的差额,应该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应该冲减商誉。原来成本法核算时候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到投资收益。例5:在上一个例子中已有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首先后海人寿出售所持有的北方玻璃的股权所取得的差额应该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28730000元。具体的计算过程为:(120000000+21000000)-(164000000-1300000)×70%-4000000+3000000×70%=28730000。会计处理的步骤为借计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借方发生额为287300000元,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19010000元,同时贷记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为9720000元。

三、结语

总的来看,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变小了,在具体的账务处理环节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不再局限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引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相应的会计科目的含义更加准确,同时也使得相关的账务处理模块变的更加复杂,更容易混淆出错。个人认为,尽管账务处理的部分变得更加复杂了,但是经过修订的新规则与企业资产核算的实质更加接近,在会计信息要求的准确度和可理解性方面有了明显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温丽萍.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所得税因素缺失分析及改进——以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账务处理为例[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6(03).

篇(3)

(二)CAS NO.2准则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准则条例具体解释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CAS NO.2第二条和该准则应用指南有关准则规范范围的描述,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适用CAS NO.2的规范。这就意味着,无论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是否在公开市场交易,只要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相应的的限售股权的后续计量就应当按照CAS NO.2第三章的规范来进行。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准则规范,此类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股票或资本份额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适用不同的具体准则。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或资本份额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核算遵循CAS NO.2,对该类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对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准则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准则对上市公司IPO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但根据后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CAS NO.22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股改中持有的限售股,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限售股才是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一)采取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其会计账务处理可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出售时三个步骤:一是取得时,企业已支付现金的取得权益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是持有期间,持有期间账务处理包括:收到股利或利息的处理、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不具有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三是处置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核心问题是确定转让损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会计账务处理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出售时三个步骤:一是取得时,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卖价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是持有期间,持有期间账务处理包括:确认权益和期末计提减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三是处置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或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账务处理可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出售时三个步骤:一是取得时。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权益投资时,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是持有期间。持有期间账务处理包括:收到股利或利息的处理、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是处置时。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举例分析

(一)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每股面值1元,成交价15元,另付佣金、税金等5000元,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755000

贷:银行存款755000

(2)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对以公司投资计提减值1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00

(3)2010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元 (乙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万元全部用于分配股利),宣告时确认收益,而不是对方实现时。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4)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5)2010年,乙公司实现利润10万元,甲公司采用成本法,不作账务处理。

(6)2010年12月,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取得价款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755000

投资收益 55000

(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购入D公司股票30万股,占D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0%(乙总股本100万股),每股面值10元,售价40元(投资成本等于享有份额),对D公司有重大影响,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成本)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2)2005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提取盈余公积90万元,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

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30%=18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180

贷:投资收益 180

2005年度D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D公司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时:

借:应收股利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3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股利 30

(3)2008年12月31日,D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增加资本公积15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4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

(4)2009年9月5日,甲公司转让对D公司的全部投资,实得价款1600万元。截至8月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2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

借:银行存款1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

贷:长期股权投资――D 公司(成本)1200

――D 公司(损益调整)210

――D 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5

投资收益165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5

贷:投资收益45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账务处理

(1)2009年5月20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支付价款合计5080000元,其中,证券交易税等交易费用8000元,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72000元。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成本)5008000

应收股利――乙公司72000

贷:银行存款5080000

乙公司股票的单位成本=(5080000-72 000)÷1000000=5.008

(元/股)。

(2)2009年6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08年现金股利72 000元。

借:银行存款7200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72000

(3)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20元。

2009年6月30日,确认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192 000元[(5.20-5.008)×1000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19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192000

(4)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90元。

2009年12月31日,确认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300000元[(4.90-5.20)×10000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5)2010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9年现金股利2000000元。

2010年4月20日,确认乙公司发放的2009年现金股利中应享有的份额100000元(2000000×5%)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乙公司股票 100000

(6)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09年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000

(7)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同时支付证券交易税等交易费用7200元。

借:银行存款 4492800

投资收益――乙公司股票 4072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108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成本)5008000

同时,

借:投资收益――乙公司108000

篇(4)

对企业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下降,由控制变成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与其他投资人一起实施了共同控制,从而影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笔者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解析转换的过程,包括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在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层面,首先将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予以结转,在此基础上,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追溯调整为权益法,具体来说是由成本法核算的一步(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投资方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不作账务处理)变为权益法下的7步(即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方享有的公允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作比较;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亏损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应享有的份额,投资方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资本公积,或者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因为发生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投资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是整个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核心思想,若将此处的会计处理全部弄清楚,后面的问题迎刃而解。在合并会计报表层面,按照2个层面进行处理,首先将原来成本法下的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成权益法下的处置,因为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是权益法而不是成本法,同时将个别报表层面的追溯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空买空卖。同时将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相关账户的金额转入到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下面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相应的解析:

2015年1月1日,甲企业支付600万元取得乙企业100%的股权,投资当时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商誉10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增加75万元,其中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值25万元。2017年1月1日,甲企业转让乙企业60%的股权,收取现金480万元存入银行,转让后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持股比例为40%,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17年1月1日,即甲企业丧失对乙企业的控制权日,乙企业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假定甲、乙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

2015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017年1月1日: 在个别会计报表层面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60%)3600000

投资收益: 1200000

对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追溯调整(把1步变7步,按步骤依次进行)

A:首先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和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公允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原来40%的初始成本为240万元,享有份额为200万元(500万×40%),通过判断,属于吃亏情况,不作账务处理。

B:当被投资方盈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00

贷:利润分配―― 利润 180000

盈余公积 20000

F:被投资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即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0000

在合并报表层面共分为2步,第一步在合并会计报表当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权益法,而不是成本法,因此要将原来的处置部分进行追溯调整,然后再处置,同时与个别报表已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A:对已处置的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再处置: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利润分配 300000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600000

――损益调整 3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

投资收益 75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

B:成本法下处置: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00000

投资收益 1200000

C:追溯调整:

借:投资收益 300000

贷:利润分配 300000

第二步:对个别报表层面已经追溯的长KS进行空卖空买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000

篇(5)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首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例如,调整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其次,对于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并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反映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了投资收益,所以只需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可。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经常有其一贯的做法,在不违反准则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笔者一方面提醒企业管理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注意核算方法不同造成的报表信息差异,另一方面也提醒进行理论学习的会计相关人员,诸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核算中类似情况还很多,有待于更多的会计人去发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6)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首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例如,调整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其次,对于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并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反映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了投资收益,所以只需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可。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经常有其一贯的做法,在不违反准则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笔者一方面提醒企业管理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注意核算方法不同造成的报表信息差异,另一方面也提醒进行理论学习的会计相关人员,诸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核算中类似情况还很多,有待于更多的会计人去发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7)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2.《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篇(8)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篇(9)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篇(10)

    2、投资未按立项审批程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出现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投资损失。授权批准属于事前控制,可以将不当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可能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投资风险大,因此公司必须对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

    3、投资项目未按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程序进行立项、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专家论证,随意性大,形成乱投资,给企业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第一,对于决策者来说,信息的收集程度是展开决策的前提与条件,必须尽可能多的收集更为精确、全面的数据,从而保障所作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投资决策者的自身综合素质也会对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投资决策者不能对行业的发展背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出全面了解,那么就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风险。

    4、在公司开展投资工作当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从持有到处置出售转让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那么就很有可能给监督与控制工作带来困难,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造成损失。公司在进行一系列合同的签署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如若不然,就很可能导致长期投资股权的不尽明确,从而造成公司投资权益的损失,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5、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核算,出现遗漏或者差错,使会计资料缺乏较好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准确性,给财务工作造成风险,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受损。如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核、批准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步骤开展,就可能导致核算工作缺乏准确性、权属变更缺乏时效性,最终还会影响到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这都会加大财务工作风险。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措施

    1、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阶段,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明确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同时结合公司内部的各项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与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工作,以公司的规模状况、投资目标等情况客观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指标做出评价,要根据公司本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投资工作,做到小心、谨慎投资,切不可盲目投资。

    2、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特别是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合同,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还应严格按照母公司规定执行,及时上报母公司审批。

    4、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执行阶段,公司应该根据正式签署的投资合同的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投放资金。为了避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出现舞弊现象,完善公司内部的授权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业务的资金收付、凭证保管、会计记录等管理制度,实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控制。

    5、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与被投资方核对有关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分析,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保障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6、应该强化对股权投资权益证书的保管,健全好一套完善的档案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盘查,设定专人对其保管,明确权利义务。如果股权出现改变,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好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最终由财务管理者对变更后的最终账目予以审核与确认工作。

    7、公司应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及处置过程的税收筹划,长期股权投资有两方面的投资收益,一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二是投资转让的资本利得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转让股权,扣除相关成本按照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先投资分利,再转让股权,运用分割方法,可减少公司的税收负担。

    8、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处置。首先,应由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向授权部门提出相关处置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名称、金额、处置原因、处置方法。其次,授权部门认真审核,对于一些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召开董事会议进行讨论,集体决定处置方案。为防止处置过程中的舞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价格应由外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直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工作给社会专业处置机构来进行,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9、公司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开展减值分析,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执行,保障账务处理的及时性。企业对持有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对子公司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篇(11)

2011年5月12日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应将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现金流量的相同项目加以合并,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账面金额与其在各子公司中所占的权益份额”。可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未规定必须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才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实根据美国会计研究公告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和FASB第94号准则《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并》,母公司甚至可以在其个别账簿中自由选择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因为母公司的投资账户余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收益和其他内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都可以抵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一致的。

(二)成本法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程序 成本法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可分为以下步骤:(1)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由账面价值调整为股权投资日的公允价值,并按该公允价值持续计量,对净利润进行调整。(2)将股权投资日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抵销,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3)将股权投资日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金额,按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少数股东,追加确认少数股东权益。(4)抵销子公司的利润分配。(5)抵销母子公司内部债权债务以及内部购销业务。上述步骤中第1步和第5步与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下文简称为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相同。第3步是整个编制程序的关键。

由于引起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主要有:盈利、亏损、分配股利以及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等。因此少数股东权益=股权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少数股权+基于股权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子公司净利润(净亏损)×少数股权-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少数股权+/-子公司其他权益的变动×少数股权。只要正确确定了少数股东权益,采用成本法直接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定等于采用权益法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合并报表编制方法探讨

(一)案例概述 [例]2012年1月1日,A公司用银行存款6000万元购得B公司80%的股份(假定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额,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无残值。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012年1月1日,B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股本4000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盈余公积0元,未分配利润0元。2012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200万元,分派现金股利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B公司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200万元。

A公司按照成本法进行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银行存款 960

贷:投资收益 960

由于股权投资日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尚不涉及两种方法的差异,因此本文不作涉及。

(二)按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首先将B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成股权投资日的公允价值,并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折旧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200

贷:资本公积 200

借:管理费用(200÷20) 1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

(2)其次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以B公司2012年1月1日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重新确定B公司2012年的净利润为1990万元(2000-10)。

借:长期股权投资(1990×80%) 1592

贷:投资收益 1592

借:投资收益 (1200×80%) 9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60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80%) 160

贷:资本公积 160

(3)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抵销。

借:股本 4000

资本公积 (3000+200+200) 3400

盈余公积 200

未分配利润——年末(2000-200-1200-10) 590

商誉 (6000-7200×80%) 240

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1592-960+160) 6792

少数股东权益 1638

借:投资收益(1990×80%) 1592

少数股东损益(1990×20%) 398

未分配利润——年初 0

贷:提取盈余公积 20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12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590

(三)按成本法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及折旧按照股权投资日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200

贷:资本公积 200

借:管理费用(200÷20) 1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

(2)对股权投资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抵销。

借:股本 4000

资本公积 3200

盈余公积 0

未分配利润——年初 0

商誉 2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0

少数股东权益(4000+3200)×0.2 1440

(3)将A公司的投资收益与B公司股利分配抵销。

借:投资收益 960

贷: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960

(4)将调整后的净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并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

借:少数股东损益(1990×0.2) 398

贷: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1200×0.2) 240

少数股东权益 158

(5)将B公司的其他权益变动分配给少数股东。

借:资本公积 (200×0.2) 40

贷:少数股东权益 40

(6)抵销B公司利润分配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200

经过上述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制,两种方法得到的结果完全相同。具体见表1:

(四)成本法下合并财务报表的连续编制 承前例,假设2013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4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24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则直接由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编制下列调整抵销分录。

(1)连续调整子公司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 200

贷:资本公积 20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0

管理费用 1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0

(2)依然对股权投资日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抵销。

借:股本 4000

资本公积 3200

盈余公积 0

未分配利润——年初 0

商誉 2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0

少数股东权益 1440

(3)确认累计净利润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本年的金额为478万[(2400-10)×20%],去年的158万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调整。

借:少数股东损益 478

未分配利润——年初 158

贷:少数股东权益 636

(4)调整累计资本公积变动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借:资本公积 40

贷:少数股东权益 40

(5)连续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当年的通过提取盈余公积来抵销,去年的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来抵销。

借:盈余公积 440

贷:提取盈余公积 240

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通过例析可知,股权投资日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分录,不管是股权投资日还是日后连续编制的情况下,编制的分录始终是相同的,每年只需要简单复制即可,省却了每年按照子公司年末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销的过程。在按照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年末”在抵销分录中通过一借一贷的处理,相当于没有对其进行抵销,只是为了平衡分录而出现,没有实际意义。其实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本身就不应该被抵销。而在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完全不出现该项目,反而有利于把握抵销的实质。

综上所述,由权益法编制下的“两调一抵”(即对子公司报表由账面价值到公允价值的调整,对母公司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到权益法的调整,以及对母子公司之间的抵销),变为成本法编制下的“一调一抵”, 更加直观,并且大大简化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