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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部门的垄断状况更是频繁发生,导致各活动分开进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农村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公共观念意识日益降低。其次,农村基层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会项目,而政府机关中却拥有充足的项目内容,政府和农村基层严重不统一,进而使政府机关的项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距离。
1.2 脱节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脱节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机关带动的,政府自身直接渗入与间接调节之间出现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只关注直接渗入功能而忽略了间接调节的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严重脱节于社区组织,也就是只关注城市居委会的建立而忽略农村村委会的培养,使居民治理观念严重欠缺。
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建设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
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属于非常繁杂的集体构成,涉及数目繁多的主体项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机关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会单位治理还有最本质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都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部分。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系统的创意之处就体现在由传统意义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会”转向成最新出现的“小的政府,大的社会”。其实,要想从本质上达到我国倡导的“大的政府”状态,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农村基层的自治及社会单位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属于我国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必须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够建造出稳固强壮的国家。
2.2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据了解,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机关都是社会的管治者,经常运用自身的各种权力,拟定相关策略,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管理,有时甚至是强制管理。后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取代了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发展。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建造服务型政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将人的利益当成首要利益,牢记“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带动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机关要适度下放权力,给农村基层相关部门更多的治理权。另外,当真正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时,乡里或镇上的负责人要适当将相应的权力转交到具体村民委员会手中,拟定策略时要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更好地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设立。
2.3 能缓解多种社会冲突
当我国迈入社会体制转型的快速发展期,急速化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许多社会冲突的出现,比如:社会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统、强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当等矛盾,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发现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农工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庇护。
著名科学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阀”理论,指出应该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来缓解社会上的多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安稳秩序。他指出,通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缓冲社会中各种大小冲突。
3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方向
经过多次调查与考究,得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国治理系统与提高治理实力。农村基层是我国发展的根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实力的提升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是,在国家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灵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实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其实,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就体现了农村基层和当今社会身为治理者的多样化,其整治构成渐渐脱离单一的政治化监控,朝着互相调节、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另外,该方向也彰显出社会治理机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达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3.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向的详细内涵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详细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治理主要负责人的非单一化,也就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负责人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机关,像公司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变成社会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而且,这些能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具体的范畴内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观念促进其余各种组织间的调节。第二,社会治理的构成呈现网格化趋势。如今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单一化模式,而是扩展成了各个治理对象的网格式路径,重新打造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机关和农村基层之间权益和权力的配合与调节,进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力和水准。第三,社会治理的机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实施该方向举措时,政府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了多种机制与策略,以便推进自身在管制活动进展中的程式化与理性化等,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固定性、坚守性与理性化。第四,社会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也重点要求公民要根据法律有秩序地参加民主,要将法治当成准则与根基,经过观念、机制与科技上的创新,进一步带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化与民主化。第五,社会治理使用的科技更显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科技的进步,现代高科技产品数量繁多,高科技技术手段也是更加先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使用了基于电子网络的当代高科技手段,将其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4 结 语
本文通过探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认识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最终得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变化,同样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对其实施的创新程序也不应停止。当对于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构成进行改革时,不单单要限制在政治与社会上,还要更多的关注农村基层的发展,防止出现因策略不当而发生工作成效降低问题。同时,我国要善于综合协调农村基层的内外部组织单位,时刻加强农村基层本身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成效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凯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及其创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7).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既涉及到地方政府管理,又涉及到居民自治,是多元参与的动态复杂过程。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治有效衔接,有利于促进基层自治组织成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基层社会管理理论分析及阶段模型
就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而言,扩大社会化管理和民主政治、减少政府行政控制是必然趋势,但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根据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和发育状况,相应调整和转变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适时地缩小干预领域、调整干预力度、变换干预方式,扮演好政府不同阶段的角色。
在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管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充当着“监护人”角色,尊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并适时地培养扶持和监督指导,与其互补共治。如图1所示,政府作用的发挥会经历“抚养培育-辅助成长-指导监督”三个时期,在完全实现社会自治之前,政府不仅要承担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责任,而且应积极培育和强力促进社会力量的成熟。社会自治力量在成长的不同阶段经历与政府相对应的“索取依赖-学习进步-成熟独立”三个时期。图1中显示了二者相互对应的不同时期以及各自在社会基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图1)
我国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功能尚不完备,存在官方色彩浓重、自主独立性差、影响力不强、经费来源难以稳定以及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种自立能力尚弱的“幼小”主体急需“监护人”(政府)营造良好的环境,给予必要的帮助,以适度的干预形式组织、协调和推动其迅速健全成熟。当前阶段,地方政府不仅不应放手,而且应发挥主导作用,将关注的重点从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转到重点培养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上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积极辅助和培育社会自治能力,视社会力量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干预的程度和领域。当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功能完备、有能力实现社区“自治”时,政府必须放眼于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指导,放权于基层自治组织,将现行“强政府”性质的政府主导管理结构转变为社区自治为主、政府仅做必要引导和严格监督的治理模式,实现社区管理服务与政府监督指导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直至完成“政府主导-二元治理-社会自治”的过渡和交接。
二、基层社会管理实践探索及评价
在我国,曾先后出现过行政主导的“上海模式”、社区自治的“沈阳模式”、半行政半自治的“江汉模式”以及多种机制综合运用的“杭州模式”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它们或将社区建设的重心放在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支持、加强地方政府作用为导向,或界定责任和功能边界,“多中心”组织保证,或以政府下放权力、注重社区自治为特色,或注重社区结构性体制创新,构建“选聘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些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在不同程度上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展示并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在我国社区管理和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各类治理和相应成效之间的关联看,基层社会管理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规律性,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探索和尝试。
(一)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分权。1998年民政部在全国选定26个国家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开展社区建设实验和社区体制改革,并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出现了“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沈阳的“自治型治理模式”提出了政府与社区分权的课题,但是没有破题。当时,全国社区体制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居委会没有自治性,仅仅是区街政府的“一条腿”。与“沈阳模式”相比,“江汉模式”注意从初始制度的创设上着力消除“沈阳模式”未触及的“体制瓶颈”,是探索有中国特色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有益尝试。“江汉模式”体现了不少科学理念和价值取向,但由于没有触动城市行政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社区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二)逐步让权社区的探索。2000年以来,有的城市开始了社区体制改革的新探索,试图弥补江汉区社区体制改革的不足。理论界把这一新的探索成果称之为“社区工作站模式”。从学术角度来看,社区工作站模式是政府职能社区化模式,是为实现政府职能社区化,在社区设置承接社区行政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许多城市纷纷掀起了创建社区工作站的浪潮。与“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相比较,社区工作站新模式表现出极大的创新勇气,不同程度地理顺了政府与社区关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真正分离,走出社区行政化困境需要探索合理的替代性选择。
这些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也充分表明相对成熟、成功的社区建设都以资金投入为健全基础设施和宜居环境的重要保障,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重要基础,以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居民自治组织为重要力量,以人文关怀为重要感情维系。而这些条件的实现都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和引导投入。这些实践也充分验证了在现阶段,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政府主导基层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政府现阶段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弱化具体细致的管理,加强监督,鼓励并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根据社会自治力量在当前阶段呈现出的特点,调整对其干预的程度、形式和领域,特别应注重对社会力量的培育,扮演好政府现阶段在社会治理中的“监护”角色。
(一)出台政策规章,保障社区法制化管理。面对社区管理的新形势和基层社会的深刻变化,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社区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以制度的力量依法治理社区。一是制定和不断完善发挥市场机制、共建机制、志愿机制作用的政策,特别是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志愿服务深入持久开展的政策,使政府从“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做更加需要政府关注和下工夫的事;二是制定和完善向新建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困难群体聚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倾斜的政策,促进平衡发展。
(二)抓好组织整合,凝聚社区建设力量。长期以来,存在于社区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由于对社区事务不够了解,又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区服务,不愿也难以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政府应发动各类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首先,整合地方政府力量,组建由政府负责人挂帅、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社区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社区建设,形成合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鼓励社区所有成员参加的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整合区域所有成员和资源,协调区域内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并服务于各群体,使辖区内的社区管理有秩序进行,和谐统一。可以整合基层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街道层面设置“一站式服务”,改进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养老等福利项目。
(三)创新管理体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制度层面,地方政府担负着加快社区配套制度建设、切实保证社区组织自治性质的使命,应通过完善各项制度,解决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界定、权利义务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用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自治作用,地方政府要着重做好几个转变:一是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交给社区,提升社区组织管理地位,实现由微观具体向宏观统筹的转变;二是主动帮助社区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做好协调,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指导、服务转变;三是对社区建设成效考评中,居民满意度指标要占合理权重,促使社区组织对民负责、为民办事,实现由上而下垂直考核向兼顾上级认可和群众满意的综合考评转变。
(四)培养扶持NGO,提高社区自治能力。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和角色的重新定位,从政府转移出来的大量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更多微观主体来承接和具体实施。与此同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因为参与主体不够多元而受到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政府之外的NGO存在并有效发挥作用,承担从政府集权式管理向社区治理过渡的中介角色,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完成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衔接。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大力鼓励、促进、推动基层社区领域NGO建设,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进行适度培育和合理引导,使其与社区自治组织一起进行社区管理和建设。可以通过建立机制营造环境来培植NGO,促进NGO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发挥作用。
(五)搭建沟通平台,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沟通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对社区居民的情绪宣泄、意见表达、问题反馈进行快速收集和及时回应。对矛盾进行化解,对或愤怒或悲伤的情绪给予抚慰,对群众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和负责任地处理,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政府自身建设的同时,推动基层社会健康发展。
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社区建设管理的实践,都明确和验证了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的模式。地方政府不仅应在当前阶段介入和干预社会基层管理,而且应该将培育社会自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力争在法制建设、规划设计、组织整合、体制创新、培育NGO以及搭建沟通平台等方面有所突破和成效,为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自治“修好路”、“加满油”。
(作者单位:1.河北行政学院;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2]邓名奋.论社区自治进程中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思路.学习论坛,2007.1.
[3]石庆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中国集体经济,2007.7.
[4]陈伯涛.构建和谐社区的主体及途径.领导干部网,2007.8.10.
在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成为和谐乡村建设的基础,同时基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桥头堡。但是基层法治无论是体制建设还是法治构建,都无法同其他基层系统建设工程相匹配,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的基层法治建设创新势在必行。特别是新时期以来基层法治建设中“知权难”“维权难”等难题,都是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创新的突破口。总之,基层法治的创新就是要攻克基层法治与治理难题,使法治成为基层社会生活的常态。
基层法治建设面临的“四难”
一是群众知法难。基层法治建设不单是基层法治结构性的工程建设,更是使法治成为基层群体喜闻乐见的观念性内化与升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法治最直接的困难在于基层群众知法难。一方面,群众很难理性知法,法治体系在基层被道德束缚;另一方面,受基础性条件制约,基层群众难以迅速了解国家法治趋势特别是新法的实施,普法的滞后性造成群众法治观念的空白,反而成为基层法治建设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群众知法难,成为基层法治建设陷入困境的外在表现。
二是群众维权难。基层群众维权难是基层法治建设缺乏动力的关键,也是影响基层法治推进的核心问题。基层群众维权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基层法治机构不健全,群众维权找不到门,无处维权;其次是维权机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群众维权不到位,维权缺乏实效性;再次是基层群众将法治维权作为最后保障,先前基层组织的介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捍卫,个别群众在乡约礼法中容易受到二次侵权伤害。此外,基层群众在维权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评估,加之司法成本较高,即使想维权也在高额司法成本前退缩。
三是基层执法难。依宪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基层法治的精髓。然而基层执法难却是当前基层法治建设的难题之一。基层执法始终面临不同程度的乡约冲击,合理的执法在基层难以被认可。基层执法缺乏必要制度规范与监督,执法容易演变为暴力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使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才是关键,然而基层执法在舆论的干预下缺乏定力,容易受外界舆论的影响。基层执法难还体现在基层法治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机构的建设难以满足社会运行的需求。
四是有效普法难。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有效普法的持续性推进,但是基层法治建设恰恰缺乏有效普法。一方面,基层普法缺乏实效性、灵活性,普法工作成为形式化的任务,实际工作流于表面;另一方面,普法缺乏专业人才,或者说基层普法队伍缺乏权威性,导致普法工作缺乏群众认可。
平安中国建设为基层法治创新提供驱动力
“平安中国、和谐基层”建设是基层法治建设创新的催化剂。特别是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注重法治建设的基调,为基层法治建设奠定了主题。也就是说,基层法治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从而不遗余力地应对基层法治新形势,使得基层社会建设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另外,平安中国建设推动着基层法治工程的系统性构建,法治成为基层平安社会建设的主旋律,平安中国建设既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致力于基层社会的法治,又能够规范基层社会管理,催生基层社会的法治化运行。总之,平安中国建设作为基层法治的驱动力,牵引着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
依宪治国成为基层法治创新的制度保障。基层法治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依宪治国框架下司法体制改革和依宪执法的双向保障,为基层法治的创新注入新鲜血液。一是依宪治国框架下,基层社会法治成为必然,在法治化进程中实现法治的良性创新,特别是依宪执法机制中法治角色的社会定位与角色扮演,引领基层法治建设进行层次化、结构化创新。二是依宪执法框架下基层法治能够依托司法体制改革等切入点,充实基层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使基层法治创新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三是依宪治国机制下的司法体制等改革,能够弥补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结构性缺陷。比如,依宪治国机制中法治人才的基层流入,能够有效缓解因人才匮乏而导致的法治瘫痪,实现智库型保障。此外,“平安中国、和谐基层”成为基层法治创新的动力。
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的创新
依托各种资源,注重普法工作的创新。群众知法是基层法治的基础,只有使法治知识在群众中普及,才能推动法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新时期普法工作的创新,首先要依托基层联村联户的扶贫机制,实现公检法及律师等专业人才走进基层、服务基层,实现定期法律诊所权威性的面授服务。其次,要注重以案释法下基层,实现理论法的实际扎根,使普法同基层群众的生活密切关联。再次,基层司法机关巧妙利用流动法庭等形式,实现基层普法的震慑,实现普法的实效性。此外,基层普法还可以结合网络媒介资源和青年志愿者服务,实现义务普法的定期化常态化开展。
扎根基层治理,注重基层服务的创新。平安中国建设为基层社会治理奠定了基本格局,实现基层法治服务的创新是核心。一方面,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工作准则,实现基层法治服务的创新,也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注重基层司法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转变基层工作模式,倡导司法机关服务型工作方式的转变,使法治成为基层治理的标杆。另一方面,基层服务要处理好“法、理、情”三者的关系,防止僵硬式法治造成群体性冲突的扩大,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基层治理过程中,要注重礼法乡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法治的灵活构建,使其在成为基层社会建设准绳的同时,成为群众内心的依托。
规范基层乡约,强化群众守法的创新。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创新的灵魂在于基层乡约的整合。基层乡约作为引导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总和,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基层乡约作为基层法治的外延,在处理习俗道德事件中能够发挥出超越法律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基层乡约作为基层礼法的范畴,在社会法治洗礼中容易触底反弹,导致群众性守法建设步履维艰。群众作为基层法治的主体,群众守法始终是法治深入基层的重心,强化群众守法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社区监督与自我提升相结合的守法培养机制,还要强化基层社区的法治义务导航,使守法成为群众共同的心声。
依托司法改革,加强基层法治的建设。平安中国建设框架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在基层的辐射显得尤为突出,基层法治的创新,本质在于基层法治系统性的工程建设。司法改革在基层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层机构改革。一方面,基层司法机构的改革,有利于内部权责的明确,能够有效地提升基层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基层机构改革有助于健全机构,为基层乡土法治创新提供必要的基础,使基层法治建设成为应然趋势。二是基层法治人才的专业化。实现基层法治建设根基的突破,使专业化人才的法治参与成为基层法治创新的亮点。三是基层法治的创新型建设。基层法治的创新型建设,就是要与时俱进,在依托国家政策的同时,始终聚焦美丽基层的建设,使基层法治建设的创新成为常态。
(作者分别为喀什大学副教授;喀什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2-00-01
同志文集《之江新语》中有很多关于文化的论述,其中“‘浙商文化’是浙商之魂”、“加强对西湖文化的保护”等章节,就浙江文化发展提出了思想性强、针对性强、时效性强的主张。此外,“文化是灵魂”、“文化育和谐”等篇章,高度而精准地指出了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文集蕴含丰富的文化思想,体现了高远的文化理想、深远的文化情怀,对今天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以文辅政,文化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文化的力量,或者我们称之为构成综合竞争力的文化软实力,总是‘润物细无声’地融入经济力量、政治力量、社会力量之中,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文明的‘导航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形象地说,文化即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阶梯。比如,就文化与社会治理两者来说,在十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中,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是当中并列的两大重要板块,有着各自的使命。文化与社会治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似乎是两项职能上不太相干的事务,各自承担着不同政府组成部门的不同任务。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向全面、深度发展,两者越来越显示出相互相成、交融渐进的关系。从小处说,文化就在每一个人随时随地的生活中,文化工作千丝万缕,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与群众工作直接相关。
文化参与社会治理,大有可为。同志在广东主政时曾在省委全会报告中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文化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建设幸福广东,一方面要大力改善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幸福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幸福文化,培育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良好社会心态。”这充分表明文化对社会进步的深远影响,这些理念和观点也都已经形成今天正在施行的政策并不断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文化对于一个地区发展,既能凝聚统一意志和思想共识,也能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既可引导社会大众明是非、辨丑美,也可纾解群体情绪、社会压力。同样地,“文化力量对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导向和引领作用十分明显”。
二、以文化人,文化是养人育人的事业。
“文化即人化”,养人心志、育人情操。“一定社会的文化环境,对生活其中的人们产生着同化作用,进而化作维系社会、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巨大力量。要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矛盾,必须依靠文化的熏陶、教化、激励作用,发挥先进文化的凝聚、、整合作用。”文化建设让群众在主流文化艺术海洋的徜徉中受到教化,以文化方式教育人、凝聚人、激励人、发展人,是对当前群众工作在内容、方法和方式上非常有益的创新和补充。
以笔者所在的龙门县为例,发挥特色文化优势,探行文化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之路,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实践与启示。其主要做法是联系基层治理工作实际,以宣传工作品牌、弘扬基层服务精神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农民画等本土特色文化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例如,借力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农民画乡做功夫,搭建特色文化服务平台,成立农民画协会党支部,着力增强农民画服务群众能力;建立永汉镇油田村“嘉义庄姐妹农民画创作会”等文化相关特色之家,夯实群众文化服务阵地;利用农民画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制作廉政专题农民画,以通俗易懂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廉洁规定,使廉政教育深入人心。又如,借时政山歌表现“争创守法诚信先进户”活动取得的良好效果,唱响和谐发展之音;以村歌形式弘扬基层民主精神,着力宣传四民主工作法在广大农村帮助村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实绩;采用山歌剧形式弘扬瑶乡老师的奉献精神,树立生动鲜活的当代大学生基层服务典范,宣扬大学生村官基层服务精神,感召更多青年才俊志愿服务城乡基层。
三、以文育和,文化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5-0066-06
近年来,随着基层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与改革的日益推进,一些关涉基层稳定的矛盾与冲突逐渐凸显,正深刻解构着基层主体之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关系。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那样,“城市的作用是一个常数,它永远是反对派的力量根源;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1](p.241)。可见,维护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的稳定,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固及其有序运行至关重要。当前,就中国基层维稳的现状而言,以参与主体、应对手段及评价方式单一性为表征的传统基层维稳机制,逐渐呈现出疲于应付的发展态势。由此,围绕多元共治所引发的基层维稳机制的完善问题是中国社会必须考虑、回答和应对的紧要问题。而处于权力意志与民意张力的最直接连接点的基层政府(本文主要指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社会转型生成的一切矛盾压力,体制运行所带来的一系列冲突问题,使基层政府在维稳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考验。因此,通过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维稳参与机制、多元化的基层维稳应对机制及多元化的基层维稳评价入手,期望能有效实现基层维稳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问题呈现:当前基层维稳运行机制之特性及其缺陷
由政府主导下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以“一票否决”作为其维稳精神指南,以“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其维稳行动逻辑,以“稳控”作为其维稳应对手段,强烈凸显出维稳运行中基层政府排斥公众与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对权宜性维稳应对手段的路径依赖,以及在维稳评价机制中唯上不唯下的体制化维稳导向。缺乏民众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监督和协同的维稳机制是一种静态的并且缺乏有效的自我修复功能的治理机制。使基层政府无法与公众进行理性的对话和沟通,为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对抗态势的形成滋生了制度性温床。
(一)维稳参与主体的单一性
基于可控性的考量,以及践行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维稳行动逻辑,基层政府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民众与社会组织排除在维稳参与主体之外,使基层政府成为单一的维稳参与主体。对于民众而言,之所以被排斥在基层维稳参与的主体序列,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已经在长期的社会治理进程中被政府当成了维稳对象,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治理的对象就是其管辖下的民众,或者说民众已经被政府“物化”为维稳的客体,根本谈不上可以与基层政府进行平等沟通、对话的维稳参与主体。特别在压力型的维稳运行过程中,随着维稳问责力度的不断强化及民众诉求表达方式的日益激烈化,基层政府已经对通过不断强化政府组织与资源优势的方式来应对民众的诉求形成了维稳路径依赖。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之所以也被排斥在基层维稳参与的主体序列,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了解,导致在“敏感”的基层维稳这一领域,不敢贸然让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维稳过程中来,害怕社会组织的参与,反而将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并可能采取对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威胁的集体行动。此外,在基层维稳的实践中,基层政府还不真正了解社会组织参与维稳所具有的有效传递信息、整合民众诉求、进行理性沟通与协调的优势。因此,对基层政府来说,与其承担不可预测的贸然让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维稳过程的风险,不如审慎地将其排除在维稳过程之外,以确保维稳过程的可控性。但是缺乏民众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基层维稳机制,不可能真正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维稳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导致基层政府为此承担高昂的维稳成本。“而且长期忽视民众与社会组织参与的维稳机制也使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积极性被严重削弱”[2](p.26)。
(二)维稳应对手段的单一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20-02
我国古代,调解主要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清代又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即“官批民调”,类似现代的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此种纠纷解决的主体介于民间私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并在官民间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是调解制度社会化的表现。
一、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主体
通过对清代四川巴县、天津宝坻、台湾淡新、浙江黄岩等地方诉讼文书的研究,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后,认为事关家庭伦理、亲族关系、当地风俗等,不便公开传讯,或认为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审判,则会批令乡保,或交给宗族、局绅等进行调解,自己只进行原则性指导并对其效力进行官方确认。这种调解方式实现了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处理纠纷的契合。
(一)官批主体
清代基层行政组织以“县政”为依托,其是诉讼第一审级,州县官则为这一审级的最高裁判者。由州县官将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批令给民间力量调解,因此官批主体较为特定。
(二)民调主体
相对于官方力量来说,民调主体是官批主体的承受方。按调解人身份的不同分为:
1.乡保、保甲长、坊厢长调解。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呈二级结构,以自然村为一“甲”,甲设甲长;数村为一“乡”,乡设乡保,乡保有时被称为乡约,主要征收皇粮国税、维持地方安治。甲在保之下,有时也被称为甲约。这种颇具官方色彩的身份使其在许多民事纠纷中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他们或发还乡绅、宗族,或会同亲邻等解决,不能解决的上告知县。此外,按清代地方编制,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分别设立坊、厢长管理辖区事务。坊、厢长职能与保甲长大体相当,官府也常将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批令他们调解。
2.族长、亲友、地邻、局绅调解。清代统治者还推行族正制来弥补保甲制的不足,以完善基层制度。此外,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因对当事人的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地方风俗较为了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因而此类主体也较常见。纠纷当事人请求局绅调解的案例在浙江黄岩诉讼档案中亦有,也有的案例是知县将民事案件发回民间交由局绅调解。
3.会首、中人调解。随着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商业从业者行会的划分和建立,这些行帮设有“行首”或“客长”作为头目来维持行帮秩序。官府往往批令这些主体调解行帮内部行户合伙清算等与行帮有关的纠纷。“中人”在清代民间买卖、典当、借贷等民事关系中,具有为当事人介绍、提供交易信息、证明甚至是承担交易正当合法的保证作用,“凭中理处”、”凭中集理”的记载在清地方司法档案中也常见。
二、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与特征
(一)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
1.官府如何与民间力量发生交接。安徽徽州发现的一份空白格式批文便是清光绪年间歙县知县敦请族长调处法律纠纷的批文,反映了“官批”阶段,官府不仅就调解成功与否的后续事项做了安排,还明确向族长提出“两造息讼,最为上策”的调解指导思想。
2.民间力量如何调解,又如何再次与官府发生交接。清司法档案中有关于“和息状”、“复状”的记载。即调解成功的调解人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结果;调解不成则向官府提交“复状”,恳请官府给予讯断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调解不成的缘由。
由此可知,流程为“官批”、“民调”和“呈禀”三阶段:先由官府依职权将诉至衙门的纠纷批令给各类民间力量主体;再由接受批令的主体调解;最后由主持调解的主体将调解结果呈禀官府审查;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请求官府销案;若调解不成,乡保则须察告州县官并通知原告于一个固定时间赴县重告,官府依法提讯堂审。
(二)官批民调制度的特征
1.案件的民事导向性。官批民调案件多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常涉及宗族、伦理及本地风俗,不便公开传讯。清统治者真正目的在于借助官批民调解纷将众多民间细故排除在官府外以减轻讼累,从而维持地方稳定并提升政绩。因而调解范围也有限度,危及政权及社会秩序等案件不允许调解结案。
2.较明显的官方意志性及不完全自愿性。只要在州县官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受理,否则要受相应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州县官常因各种因素利用法律其他规定,将民间细故批令给民间调解,且并不考虑当事人意愿,有时即便调解失败,若当事人再次诉至公堂也仍会批令继续调解。这种调解往往教化式且非基于当事人自愿,而这种强行息讼的意图正是封建调解的本质所在。
3.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若调解成功,调解人应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当事人则需出具甘结,呈送官府备案,此时案件应为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止。但官府以“甘结”形式达到抑制两告反悔之目的,当事人须申明是“依奉结得”,显属“遵命和息”,反悔会受相应处罚,由此可见其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
三、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清代司法体制之目的是为维护政权稳定,因此统治者只关注危及政权、社会秩序的刑名要案。古代选拔官吏考察的也是儒家经典非法律知识,官员为弥补自己不懂刑名律例的缺陷、规避错判可能引发的政治风险,往往将民事纠纷甚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推诿于民间力量调解。清代官员“诉讼少则高升,诉讼多则撤职”的考核标准也造就了地方官吏“听讼不如无讼”的心理,通过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由此成为其解决纠纷首要选择。
(二)经济因素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维护是基层民众生存的重要前提,这种内生的人际关系基础为纠纷发生以调解方式解决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即便诉至公堂,自古以来形成的“无讼”、“和谐”的儒家思想,“不撕破脸、讲情面”的心理取向根深蒂固,而官批民调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这种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
(三)社会因素
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族家庭为基础,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统治阶级通过乡保、宗族等制度来体现其统治原则和思想并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所以古代基层权威实际上是一种皇权、集权统治控制下的内生权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了条件。同时中国民众自古以来重土安迁,社会流动性极小,纷争发生时将亲邻、族长等纳入到纠纷解决中更有利于化解纷争,较好的实现双方利益,抑制民事案件进一步恶化,从而维持地方安定。这是官批民调制度构建与运作的社会基础。
四、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果评价
官批民调制度在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宗法社会下,“人有差等”的客观社会现实极易导致调解中的偏袒与不公。且官府滥用官批民调压制诉讼,既淡化了司法权力在定纷止争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又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正确行使。这些在客观上妨害了相关实体法的发展与完善及司法程序化观念的形成,不利于纠纷真正有效的解决。
但官批民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及方式的多样性。因调解人能做到“耳目所闻所见”,亦可用官方力量发动民间力量参与到纠纷的化解与平息中去,紧密协作办案,既可让问题在民间自行消亡,又可在必要时动用国家暴力机关进行刑事处罚,最终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与控制,维持了基层社会的安定。让我们感受到民间规则(家族法规、道德礼教、人情世故)在基层社会中的巨大力量,甚至比国法更贴近现实,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官批民调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还丰富了清代“官民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并最终对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与治理方式的认识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适应于清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对今天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解决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基层矛盾;基层社会组织;利益机制;功能;定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主体和思想观念日趋多元化,在这一背景下,基层矛盾的呈现了密集、易发、高发的特点。在社会治理机制尚不能完全跟上社会变迁的节奏的情况下,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衍生出更广、更深、更严重的矛盾。在和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科学有效的,能够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重要。
一、基层矛盾纠纷凸显了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
任何社会均难求永久不变,在现今这样经济利益主体和思想多元化的社会中,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应该成为法律考虑的一个必要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美国的著名社会法学家斯科•庞德说:“吾人皆有许多欲望和需要,而欲得到满足。...........个人的欲望常和他人的欲望冲突,或妨碍他人的欲望。法律的工作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工程的艰巨任务,也就是一种致力使生活必需品能为众人所分享的工作。”为使法律达成上述目的,庞德建议,法学家首先需要对特定文明社会的实际事项或众人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查,求得社会众人行为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社会的法律基理。根据这些基理原则,再制定“利益纲目”,分列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如此,在发生任何争执,也就是不同的利益诉求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可利用既定的“基理”与“纲目”,本着“最少数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原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机制。[1]
但是,法治国家的建构并不意味着国家通过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一切,恰恰与此相反,它更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通过个体以及各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的方式来解决社会自身问题。[2]我们虽然应该强调法律在均衡社会冲突利益上的功能,求得特定的社会于特定的时间内能够获致社会公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有在普遍意义上才能发挥作用,也是就说,并不能切实有效阻止利益冲突的发生。这就需要搭建这样一个平台,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快速迅即地出一个合理的解决之道的平台。这样的平台,只有内生于人民群众的社会实际生活中才能有效的发挥这种职能――基层社会组织具有先天的这种特性。
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型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基层矛盾的纠纷。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对于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层矛盾纷争背景下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
基层社会组织是否能真正发挥其内在功能,取决于三个要件。第一,基层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顺畅,基层社会组织不是“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更好的管理社会”[3]。第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一个科学的决策层和比较合理的组织架构。第三,在具备前面两个方面的同时,确立了问责机制,建立起了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十分的关键,能够有效的完善基层社会组织自主管理能力的不足。在面对基层矛盾纠纷高发的情况下,基层社会组织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客观上需要重新定位其内在功能。
首先,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机制,能够更好的培育出正确的价值观,能有效的发挥利益协调的机能。在众多领域之内各个利益群体在其所组成基层社会组织中都有其话语权的存在空间。一方面是来自本群体的声音,一方面是来自共同体的声音,在两种声音合力之下的思想舆论更能真实的反应大众的心声,从而确认下来的价值观也更容易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基层社会组织机能的发挥能够引导人民正确处理多重复杂的个人和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和长远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避免利益矛盾纠纷的引发。
其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利益诉求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架构出了制度性的平台,它不仅仅是一个从属附庸的组织,而是一个可以和政府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的利益诉求机制组织。一方面它对群众的利益要求能够正确及时的作出对应的回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它能正确的定位出人民群众利益冲突的性质,很好的克服了把矛盾纠纷盲目政治化或形式化的风险;再一方面它能掌握好妥协和让步的尺度,使调解和互助成为解决纠纷的理想化形式,提高其解决相似基层矛盾纠纷的效率;最后它还采取了认错与相关责任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改变了以往“全对”或“全错”式令人难以接受的做法。通过这种基层社会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能使诉求得到相关应当的关注以外,而且从利益表达者来说,也很好的提高了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
再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矛盾调处机制组织。为人民群众更好地化解矛盾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一是基层社会组织得以建立起来的群众基础比较好,这种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制度,能更好的找出利益冲突的焦点,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分配的实现,可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机率;二是由于基层经验信息比较充实,有充实的纠纷解决资源,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便利和帮助,使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的得到解决;三是能够起到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规范化的基层社会组织程序,能够保证纠纷解决处在一个独立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四是基层社会组织本身的特征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能够及时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基层社会组织作为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也能找到发挥自己机能的一席之地,促进权益保障机制职能的有效发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了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基层社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方面能够切实发出不容忽视的声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基层社会组织极力呼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有效的贡献了自己独具优势的功用。最后表现在在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方面上,基层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其所占有的大量丰富的基层群众资料,来反映民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从而有益于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需求比较急迫的相应的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等领域中。
三、结语
只有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社会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效率才得以提高,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发了社会的活力和动力,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进行。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国家政府职能应从以前的“大包大揽”的状况中挣脱出来,应把一些社会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给相应的基层社会组织来管理,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政府只需必要的管理、引导和服务,以便基层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进而促使基层社会组织实现人民自己的矛盾自己解决的局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5-0033-07
伴随社会转型而出现的社会结构与利益关系的不断分化,中国社会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的发展态势。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对立对既有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不但造成基层社会局部领域的失序状态,而且也使基层维稳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越来越高。近年来中国基层社会发生的(上访)潮和充分表明,非法治化的基层维稳运行实践①,不仅未能有效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相反,还造成基层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的严重对立甚至冲突[1]。本文以构建法治化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为突破,实现政府维稳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分析为视角,论述法治在实现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有序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一、当前基层维稳运行机制的缺陷分析
基层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就是要实现基层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良性互动,即维稳与维权的理性博弈。从中国当前基层维稳的发展态势来看,对基层政府维稳的行为约束必将越来越严格,可自由发挥的空间将趋向压缩,而民众的诉求表达意愿将越来越强烈,这意味着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围绕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将展开一场艰难的博弈。由此可见,“基层维稳运行机制必须受到经济、政治、宪法、法律的多重支持与调控,才能确保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的动态均衡。”[2]但在我国实际的基层维稳运行实践中,由于基层政府与民众一般都没有依据法律规则采取维稳与维权行动,在“基层政府——公众”二元维稳主体架构中,基层政府采取的是充分利用其强大的组织与资源优势进行非制度化的维稳行动,从而导致与民众的维权行动产生非理性的博弈状态。其实,基层政府在维稳中所具有的主导作用与强势地位本身并不是阻碍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核心要素,关键在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来有效约束基层政府的非理性维稳行为。如果有这样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基层政府所具有的主导作用与强势地位并不会对维稳机制的有序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但是我们现在尚缺乏这种通过法治有效约束基层维稳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基层政府对法律规则体系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规避,使得基层政府在维稳过程中缺乏与民众进行理性沟通和平等对话的行动逻辑。这些问题不仅仅影响对基层政府维稳行动进行有效的行为规范,还对基层政府-公众非理性博弈的协调、有效营造化解社会冲突的制度空间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缺乏有效确立维稳行动逻辑的行为规范
造成基层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处于对立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确立有效的维稳主体行为规范,从而导致基层政府在应对各种矛盾和冲突中不断突破民众能够容忍的心理底线,采取非理性的维稳行动,使维稳与维权的对立更加激烈化。从现有的基层维稳机制运行的社会环境看,以国家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决定性”的维稳运行机制已经遭遇重重危机,法律规则已逐渐成为有效确立基层政府与民众行动逻辑的重要行为规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邻里关系形成社区小社会。然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乃在于是否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一个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许多家庭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亦变得日益复杂,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尤显重要。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怎样指导人们维护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促进邻里之间的亲善友好关系,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现就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商榷。
一、注重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挖掘纠纷的形成原因,化解社会矛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从事一些社会活动中,首先是由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压力增大。人们的心理压力也在不断的增大。人们浮躁的情绪,往往会加剧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矛盾的发生。因此,在社区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因琐事而导致家庭暴力,或因一点小事就引了邻里纠纷。例如同时上班的俩夫妻,由于女主人在单位工作中遇到了麻烦,心情很不好,因此就发泄在男主人做菜的咸淡上,由于男主人不解妻子情绪,反而感觉自己委屈窝火。因此就由一般的小拌嘴,继而演变成大纠纷导致家庭暴力发生;还有邻居孤独老人在家养狗,邻居走到门前狗就经常叫,适遇邻居下岗失业心烦焦虑,由于双方不能理解,因此由狗吠就发生了邻里纠纷等等。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却给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一件小事有可能会演变成大的矛盾纠纷事件。
在工作中许多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带着很大的怨气,其咨询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就是要看对方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期盼利用简单的法律形式,来解决复杂的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的纠纷。而很少有人会抱着求助调解的心态来求助。因此,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汇点。首先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给当事人发泄怨气的机会。正确分析和评估事件中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事件的矛盾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在接访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咨询这个平台,融入和运用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当事人疏导情绪。在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做换位思考。(比如对女主人的解说,要其体谅老公也上班,下班回来还要做饭的辛苦;对邻里纠纷当事人多讲解一下,邻居老人以狗为伴,是为了缓解孤独寂寞的心理需要,而狗会给孤独老人带来某些快乐等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对对方的怨气,解开心结,增加理解对方的理由,改变当事人的一些消极的错误认知。激发当事人对对方行为的积极理解,做到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定位关注社区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为一个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社区工作中,如何找准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关注社区弱势贫困群体,如何做好弱势贫困群体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历来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怀……..”
基层社区工作的的各项职能,都得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点。也是基层社区各项工作的基本定位。关注弱势困难群体,做好弱势困难群体的工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个为社区群众法律服务的载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所认可,很多人依靠社区,信任基层司法所。因此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这有利的条件,积极参与基层司法所与社区其他部门的联动。并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发挥懂法的优势,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对自己社区范畴内的弱势群体,包括部分残疾人群体、一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孤寡老人、无竟争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无劳动保障的农民工等情况,要做好细致的分类分项统计了解工作。有许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维权,要比其他人群相对难度较大,也更加复杂。因此.,针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工作方式,在对其进行法律帮助的同时,尽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做一些扶贫解困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有效合理的指导性建议。通过基层社区法律服务,把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关爱,送给需要扶助的弱势人群。同时积极联系有扶贫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其推荐和介绍需要帮助贫困群体的个体情况。加强对社区贫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利用基层司法所的优势,建立纠纷档案,定期进行回访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基层司法所的各种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并融入社区的各项管理当中去。在日常接访过程中,留意当事人每一个细小的描述环节,对一些不理智和不健康的想法,要追根刨底。这样可以尽早发现小矛盾纠纷中的大隐患,从而在时空上留有足够的化解矛盾的余地,将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苗头扼杀在朦胧之中。
为此,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日常的接访当中,要为社区求助人的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的因由,建立相应的纠纷求助档案,由基层司法所统一管理。并对每一件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的梳理,掌握产生纠纷矛盾的焦点。解答完后或矛盾纠纷处理完后,要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电话留给求助人或咨询
人,以便于在求助人或咨询人需要的时候能及时为其服务。另外还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求助人或咨询人进行回访,从而更好的发挥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现行的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好处诸多:
1. 在回访的过程中,可向求助人或咨询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能不断增强和提高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法律意识。
2. 能及时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思想和心理变化,以及所求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现行情况。
3. 能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一些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需求,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帮助解决。从而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群众中的亲和力和群众的信任度。
4. 能及时了解和发现新的矛盾点并及早介入。针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认真归纳总结原方案中的某些不适应,果断调整或改进工作思路。
5 . 能及时获取求助人或咨询人,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并根据群众的需求,不断改变或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
建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回访制度,是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能随时掌握求助人或咨询人的矛盾纠纷的现状,因此对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将法律知识传授给社区群众,同时还能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带给社区群众。
回访制度,根据情况可分为:电话回访和上门走访两部分,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的方式。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一般电话回访半月为宜,上门走访一月或一季度为宜,但要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的轻重情况而定(特殊情况要频繁电话回访或上门走访)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业务和政治素质,树立创新意识
每个单位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假如没有任何约束,每个人都我行我素,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要突出基层司法所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接受本所和司法所的双重领导。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的行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本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法规、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和解答者,首先是自己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十分重要。对许多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刻苦的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有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才能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因此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教育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1、除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业务的学习以外,还应该进行一些心理学等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2、基层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负责解答和处理的纠纷要行使监督管理权。
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在司法所的领导下,服从大局听指挥,行使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职能。
4、充分发挥适应新要求的职能作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追求创新。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5、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回答问题时,要明确问题的重点,掌握分寸和范围幅度,防止答非所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道理和法律法规解释透彻
尽管最终,安康的当事官员被问责,什邡也决定停止建设此项目,但由此引发的负面情绪,却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综观两起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不难看出基层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基层,是社会管理中最基本的单元,包含着最微小的个体力量。但我们还真不能忽视那些貌似微小的力量,特别是当这种力量正在通过一定方式累积叠加的时候。就好比有人掉了一根头发,根本无损外观,自己也没留意,再掉一根依然无碍,可常年累月地掉下去,就成了秃顶,这是哲学上的“秃顶论证”;又好比在百年老树下安家的一群蚂蚁,每天都去咬掉点树皮,日积月累,一阵微风就能把这颗老树轻轻吹倒,这是生物学上的“蚂蚁效应”;还好比在一匹骆驼背上放上一根稻草,骆驼对此毫无感觉,但一根接一根地放,骆驼最终会不堪重负摔倒在地,这是社会学上的“稻草原理”……